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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约家园教案家属第四次约见院长遭推诿

    【民生观察2024年7月30日消息】2024年7月29日,山西临汾圣约家园教会三位基督徒李洁、韩晓栋、王强的家属,第四次到山西省临汾尧都区法院要求面见解炳华院长陈述冤情,却被告知院长去培训了。临汾圣约家园教案快2年了,超期羁押,临汾法院毫无作为一审还未开庭。

    2024年7月3日,李洁的妻子李姗姗、韩晓栋的妻子陈迎一起去临汾市尧都区法院约见解院长。却被告知:“解院长出差了,一周都不在。”解院长真是日理万机啊!妻子们虽未与解院长谋面,却已经感到这位院长定是一位对工作一丝不苟认真为老百姓做主的好官。

    7月5日,律师向法院再次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

    7月29日,李洁的妻子李姍姗、韩晓栋的妻子陈迎、王强的妻子温会娟一起第四次到尧都法院要求面见解炳华院长陈述意见,却被告知解院长去培训了。

    今天三位妻子通过视频表示:“今天是2024年7月29日,我们已经是第四次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今天下着中雨,我们三位妻子想要再次约见解炳华院长,但是被告知他今天去培训,我们前2次来的时候说他去出差,第3次来的时候说他去开会,今天是培训,我们什么时候才能见到解院长,什么时候能向解院长陈述我们的冤情呢?

    李洁、韩晓栋、王强已经被关押710天,到今天为止,依然在尧都区看守所久押不判,严重超期羁押。我们盼望解院长能够为我们伸冤,为老百姓伸冤,请大家继续来关注我们的案件!”

    对此,方县桂律师表示,“最高法院关于四类案件、阅核制的意见,明确了院长对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家属反映案件冤情及久拖不决,院长应当倾听。

    在中共国,嫌疑人有快速接受公正法庭审判的基本人权一直被漠视。”

    据悉,李洁、韩晓栋、王强三位基督徒,因持守两千多年来的基督教十一奉献传统,就以“诈骗”罪名被捕和公诉。

    自2022年8月19日三位弟兄被抓,到如今已经被关押快2年了,至今不审不判,超期羁押。

    三位基督徒的妻子每天都在为解院长,还有办案的法官、检查官祷告。盼望他们有勇气秉公执法不要让李洁、韩晓栋、王强继续蒙冤在看守所,早日释放三位弟兄与家人团聚;不要让临汾的司法蒙羞;不要让临汾背负宗教迫害的恶名。

  • 王秀英向最高法张军院长喊话

    法官已成为这个国家腐败的催生剂请整顿法官队伍

    这几年,我的网文记录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下的各级法院无视法律,处处彰显“法得向不法低头”的态势!你先别给我扣帽子,以下我用事实证实我以上的观点:

    这是一份针对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3)闽0921行初81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阐述的上诉焦点:

    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诉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一案,2023年12月28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

    闽0921行初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法院毫无掩饰的枉法裁判焦点归纳如下:

    1、霞浦法院裁定原告不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在裁定书第九页第二段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该条款明确“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及办理”,而本案的诉求是申请确权登记,在申请的土地没有确权登记在上诉人的户上之前,上诉人村对该地并没有处理权,又哪来经营管理以及办理公益事项?所以本案不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管理的问题,一审引用该条款明显不适用,除非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原告申请登记的土地就是属于原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之事实。

    因本案诉求目的是确权登记土地问题,在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引用该条款是否正确做个认定!因为这个认定直接关系到该案主诉——“确权登记”的依据!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引用该条款正确,由此可见两审法院的裁判书已经认定上诉人申请确权登记的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依据,被上诉人应该为上诉人依法登记颁证。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引用该法错误,那么一审的裁定就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要十八周岁以上三分之二参与……而认定我村村民小组为村民行使权利没有通过村民参与、决定,不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20、A21,都证明上诉人村民小组长不仅是上诉人村民家家户户推选出来的,也是村民家家户户授权处理该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村委会是自治自理的基层组织,村委会范围内的事项只有村委会有权证明,有没有经村民小组讨论参与的事项只有村民小组成员有权证明,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经过村民小组参与、讨论决定,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上诉人村民集体签字(见上诉证据一)证明一审的裁定理由是歪曲事实、无视法律的。

    一审法院在该页(9页)还认定“2005年元月11日里凡村民与王秀英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距今时隔18年多,无法真实反映村民小组成员的真实意思,那么1977年那份来源不清的没有履行过的“契约”,现村民根本没见过,更没有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村民参与,霞浦法院的院长吴杰在审理该案时又怎么确定村民的真实意思?把该“契约”作为认定我村土地属于国有,以法的名义抢劫我村300多亩基本农田与护岸林。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在裁定书认定的事项都是在歪曲且没有事实依据的。

    2、一审的裁定无视法律规定:

    1、一审法院对原告在一审提交的证据A五的第1项申请书、第5、第6宗地图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的6组材料就是证据A12原告向被告申请土地确权登记的材料,申请书签名的原件已经给被告,证据A5只为辅助A12的证明内容。该组证据的第5项,是被告出示的证据,有原图原件。第6项(宗地图)已于(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也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该组证据,理由只有两个:第一,一审法院认为(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无效。第二、一审认为最高法的证据规定条款无效。

    2、原告提交的证据A9,系2023年两会期间,福安公安及下白石镇为了维稳,担心上诉人上北京上访,在2023年2月27日,由被告与福安市公安局组织多个单位现场指界丈量的宗地图,也是由被告通过福安市公安局国保转交给原告的。一审庭审期间,原告在法庭上已多次说明,在质证意见书上也作了说明,而一审以“证据A9系原告单方出具的示意图,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对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两个字先“审”才“判”。一审对上诉人提交证据A9的图纸“来源说明”没有进行审查,就不予采信,上诉人是在和一审被告打官司,还是和一审法院打官司?先不说该组证据是一审被告聘请的测绘公司及组织丈量的,就算是原告单方通过没有质证的测绘公司做出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被告是土地管理部门,该图纸是被告作出的图纸,也是被告给原告的,一审法院认为该图纸“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对确认”一审想通过什么途径审查该图的合法性?一审的“相关部门”指的是什么部门,请二审法院明查!(该项证据本由被告举证,为了证明一审枉判,也为了让二审法院更好查明事实,上诉人特提供2023年2月27日被告组织现场指界丈量录音与照片)

    3、原告提交的证据A18证明被告非法填的滩涂,从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开始,就一直由原告所有与使用的证据。而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面前却称“土地、滩涂曾由里凡自然村村民使用,无法确认所涉土地、滩涂面积、位置,亦无法确认其为土地、滩涂现所有人,本院不予采信”。

    《土地房屋所有证》清楚载明四至与位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根据该条款,被告将属于原告的滩涂颁证给第三人,这举证责任在被告,按一审法院的裁定,现谁侵占谁就是所有人,这种说辞太不具备法官专业水准。以一句“本院不予采信”就把法官的权力凌驾在国家法律之上。

    3、程序违法

    一审给里凡村民小组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中,人民陪审员的名单是吴先铜与颜厥炎。而裁定书的陪审员是徐松与王宝丹没有任何告知(见证据四)。

    另外,一审法院对一审原告提交的A10到A16,认为“好友圈系王秀英的个人表述,本院不予采信。”法律规定证据包括: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等,王秀英发布的好友圈是为了印证向被告申请土地确权登记的时间与过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应该引用法律依据。

    以上几点归纳如下:

    1、一审认为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没有通过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在此上诉人提交(证据一)证明王秀英即是村民小组组长,也是全体村民的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王秀英代表村民维护权益是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愿。

    2、对一审原告向被告申请土地确权登记,一审避开主诉诉求,作出偏离主题的判决。上诉人在此提交(证据二)及一审提交的证据A11,证明原告在2022年8月22日向被告提交土地确权登记申请的相关材料的事实。

    3、一审法院对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A9,认为是原告单方出具,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对确认。上诉人在此提交(证据三)证明无视证据真实性。

    本案被上诉人在2022年、2023年多次聘请测绘公司对上诉人被侵占的土地进行丈量,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有纠错的行动,而一审法院不按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这是在引诱被上诉人继续违法。

    今年两会两高工作报告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在原、被告当中应是绝对中立角色。一审法院在该案中一再偏离法律与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与听信、不予采纳,审判人员只按照自己认定不实的事实来判断,对原告代表人合法身份却多方调查,对被告提交的作假证据只字不提。《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一审法院却偏离行政诉讼的本质,不去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重点审查受害人的合法身份,以此来阻止受害人依法维权。这不仅是职业道德问题,更是对法律的藐视。

    法院不依法解决纠纷,而一而再再而三引诱不法机关继续违法,由法院来当靠山,这祸国殃民最大的祸首却是执行法律的法院。本人在此喊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请整顿法院队伍!

    村民小组长:王秀英
    2024年3月18日

  • 关于要求彻查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长吴杰

    18年坚持枉法裁判的举报信

    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我叫王秀英,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身份证:352202196807064228,联系电话:13385011597

    举报理由:

    2000年福安政府暗箱操作,将我村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与护岸林颁证给勾结对象丛贸公司,直到2005年,福安市国土资源局才告诉我村的土地在2000年已经颁证给丛贸公司。

    我村起诉到法院,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吴杰,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珩,两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份来源不清的、没有履行过的1977年的“契约”(见证据一77年协议),判决我村被福安政府颁证的240多亩地属于国有。

    2022年到2023年,福安政府两次聘请测绘公司对我村被侵占的土地实地丈量与宗地确认,结果除了福安政府给丛贸公司违法颁发的9本土地使用证外,还侵占我村143.796亩农地。

    我村即向福安政府申请为被侵占的土地确权颁证,遭拒绝后就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2023年9月6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福安政府提交颁发9本土地使用证的证据,全部作假。

    霞浦法院院长吴杰,原是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福安政府将我村土地违法颁证给第三人的案件都经他审理过,福安政府所有作假行为,吴杰法官都支持。这次在充足的证据面前,霞浦县人民法院为逃避案件的依法审判,设计了一个枉法裁判的套路,不审案件本身,庭上庭下多次调查里凡村民小组组长身份(见证据二)

    2023年12月29日,本人收到霞浦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按霞浦法院设立的方案裁定驳回诉讼。理由是:

    1、里凡村民小组起诉没有提交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村民参与讨论的证据,没有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的证据,不具备提起本诉主体资格(见证据五裁定书第九页)。
    2、2005年里凡村民与本人(现村民组长)签订的协议至今时隔18年,无法真是反映现村民小组成员真实的意思。

    霞浦法院的的驳回理由明显与吴杰法官审理与该案相关的案件自相矛盾:

    1、我本人既是里凡自然村村民,又是由里凡全体村民委托,村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处理里凡村土地被丛贸公司侵占的一切事项代理人,更是村民推选的小组组长。这些证据已经都向霞浦法院提交(见证据五,裁定书第5页第一、二行A20、A21)。完全超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且十几年来有关本案的所有诉讼,本人的身份证明都只出示身份证与村委证明书,没有任何一级法院裁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在裁判书中都载明:“王秀英,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见证据三)。《村委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委会是自治自理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有史以来,里凡村民小组讨论村务就由小组长把村民聚在一起开个小会决定,小组讨论问题从来没有留证据。也没有法律规定村民小组讨论村务要留证据。

    2、霞浦法院第二个驳回理由更是目中无法。先撇开我是村民小组组长身份。就2005年村民和我签订的代理协议,期限是:被侵占的土地处理终结为止。霞浦法院认为时隔18年不能体现村民真实意愿,那么1977年那份来源不清的“契约”,现村民根本没见过,更没有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村民参与,霞浦法院的院长吴杰在审理该案时又怎么确定村民的真实意思?有什么依据支持一份1977年没有履行过的“协议”,可以作为2006年取代一切征地手续的颁证依据?谁赋予霞浦县人民法院具有如此双重标准的审判权限?况且,就算法院院长,或国家主席的当选也没有全国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公民参与的证据。霞浦法院的这是在找枉法裁判的借口,要求我村证明“我爸是我爸”的证据,这无疑也在针对中国由选举产生的官员。

    另外,该案霞浦法院还程序违法——

    霞浦县人民法院给里凡村民小组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中,人民陪审员的名单是吴先铜与颜厥炎。而裁定书的陪审员是徐松与王宝丹(见证据四)。霞浦县人民法院并未给当事人任何说明。可以想象法律在霞浦法院的执行下扭曲与变形到什么程度了。

    最高法院是最有权威的释法机构,吴杰担任法官与院长,持续18年坚持枉法裁判,是什么法律赋予吴杰法官认定原、被告行使权利具备双重的审判标准?本人代表村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对我村以上提出的问题给予解释!并依法彻查该案的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信访人:福安市下白石镇
    外山村里凡自然村
    村民小组组长:王秀英
    2024年1月29日

    附证据:
    证据一:77年协议
    证据二:调取证据通知书
    证据三:以往裁判书截图
    证据四: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与裁定书
    证据五:(2023)闽0921行初81号裁定书第5页、第9页
    证据六:福安政府非法颁证图文证明其颁证一切手续作假。

  • 最高法院院长考察工作怕子肃案碰瓷

    【民生观察2021年4月10日消息】本网多次报道的云南昆明党校讲师子肃案,在成都审理“颠覆国家政权”判刑4年,根据刑期今天应该回归社会。早先有关部门曾给子肃在成都的大姐子平说“同意子肃在成都定居,希望做好配合工作。”但是就在上周突然变卦,改口说必须回到昆明。昨天一位法院系统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私下里透露“之所以将子肃送昆明,是因为最高院院长周强这几天在四川考察。”

    三月下旬,子肃在成都的大姐子平,接到了成都办案单位的明确告知“希望你们做好子肃刑满回归社会的生活监护等事宜。”子平也答应并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包括换洗的衣服、入住检查的医院、购置急需的生活品等。同时还包括“剥权期内”的应知规定,以及生活救济的一些承诺。

    四月初,成都金牛区监管部门,突然登门告知“原定子肃在成都定居的方案,改为回户籍所在地昆明管辖处理。”子平询问理由和原因,工作人员回应说“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关于子肃在昆明如何保障生活、如何定居(在昆明无房)、如何确保权益,这位工作人员也茫然不知所措,只是简单地说了一句“那就找当地的政府部门吧。”

    子平忐忑不安的向昆明司法局、公安局、省委党校询问,关于子肃回昆明你们如何接待保障,和做好监护监管的准备,昆明的政府人员稀里糊涂,不愿多说也不知道说什么。甚至还有工作人员推卸责任的说“办好手续,你们再回成都都行。”而子平将昆明方面的态度和意见说给成都司法部门,政府工作人员说“昆明当地应该接待,必须做好各项工作。”成都和昆明各执一词的不同态度,让子平大姐感到心慌不安。

    4月9日上午,子平乘成都到昆明的高铁,已经安全抵达昆明,将在十日这天等待成都向昆明移交子肃,并将子肃接回到昆明政府临时安排的居住地。也计划在未来的一个月内,在昆明给子肃做身体检查、生活安顿和权益争取。关于未来的安排,只有观察政府的态度和落实情况,随变而变再行决定。

    4月9日晚,有网友给本网通讯员神秘地说“法院的亲戚也是知情者说,关于子肃去向临时变更送到昆明,是因为最高院院长周强,目前正在四川还有成都,调研考察法院系统的工作。担心子肃事件可能‘碰瓷、碰车’,也担心热炒之后让周强的面子过意不去。”

    本网通讯员迅速搜索官方信息,果然验证了最高院周强院长,于4月7日来到四川成都的新闻内容。也阅读到有关周强院长在四川境内的具体行踪和考察行程。

    一个号称是依法治国的最高院长,担心一个被司法惩治的刑满人员,而不惜代价和随意更改,对一个泱泱大国来说确实是最为可笑的司法验证。

  • 范燕琼母女求见院长遭粗暴对待

    【民生观察2019年11月6日消息】一个多月前,福州公民林辉因肺炎入住福州市一医院治疗,期间感染上危险的鲍曼病菌,而呼吸科医生却玩忽职守,未进行积极抢救,导致病情加重致人死亡。近日,死者妻女来到福州市一医院,要求见王琳院长给个说法,却遭院方叫来的警察和保安粗暴对待。

    据福州维权人士消息,今天上午大约9点40分左右,死者妻女范燕琼、林静怡带着2岁的小孙女来到福州市一医院大门口,袋里装着三千份呼吁书和一块2.0×1.5的横幅,上面写着:“院长说一条人命赔2万!福州市第一医院玩忽职守,致人死亡,以‘撤职肇事医生还家属公道’诱骗家属先料理后事,现在不但伪造病历为医生开脱罪名,还报警威胁家属,天理难容!”

    母女俩人刚一展开横幅,就被医院派来的大批保安和医务办工作人员威胁,几分钟后,警察也赶来,一边恐吓,一边抢夺横幅,肆无忌惮的欺凌孤儿寡母,就连周围的围观群众也遭恐吓。

    有热心网友表示,范燕琼祖孙三人在太阳下暴晒了3个多小时,只是想见一下王琳院长,为死去的亲人讨个说法,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却遭如此粗暴对待,实在令人心寒!

    【附:林辉女儿林静怡呼吁书】

    我爸爸名叫林辉,今年58岁,因轻微肺炎于2019年9月13日,入住福州市一医院呼吸内科十区38床,本以为治疗一段时间后就可以安然回家,没想到,这竟是一次死亡之“治”。
    爸爸入院后,医治了10来天,我就从主治罗医生那里得知:爸爸的炎症指标接近正常值了,再过几天就可以出院了。听了这些话,我非常高兴。然而,就在我正筹备接爸爸回家事宜之际,爸爸病情突然加重,大约在25日左右,痰比较浓稠,也比较多(后来从ICU医生那里得知:爸爸是在呼吸科病房里被传染上一种叫鲍曼的病菌),29日余医生在给爸爸做吸痰镜时,出血了,我心里感到非常担心,也特别害怕,就不断向医生护士询问有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得到的回答均是:没关系。谁知,就是从这天起,爸爸的病情突然急转直下。

    另外,我们经过十多天的观察发现:瑞泉护工虐待我爸爸的行为十分恶劣(我们每天支付护工200元要的是“一对一”的护理,而不是“集体轮流”护理,可是爸爸不仅没有享受一对一护理,还遭遇比犯人还要残酷的虐待——每天手脚都是长时间被捆绑着,肿胀不堪,甚至手腕被捆的皮开肉绽!妈妈(范燕琼)曾在9月28日上午向医院做了投诉,但院方只是记录,至今没有下文,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从9月30早上7点开始,妈妈只好带病与我轮流看护爸爸。

    也就是这天早上8点多,我妈妈发现:爸爸的血氧突然掉到50-60之间,连忙跑去找医生,医生过来只是将氧气刻度调到9(调到最大),可血氧还是上不来,随后,护士过来吸痰,抽血查血气(我们后来才得知,此次抽血显示动脉氧分压40,属于重度呼吸衰竭,情况非常危急!)就没有再做其他处置。这期间,爸爸总在不停的痛苦的声嘶力竭的叫喊着:胸口好难受!心脏好难受!但却没有医生来救治。到了下午3点多钟,爸爸已经不会叫喊了,这时,爸爸的左肺起伏异常汹涌,而右肺却没有丝毫波动,一位姓徐的主任医生,领着18个实习生来围着爸爸的病床,一边给爸爸吸痰,一边向大家讲解,随后推来一台呼吸机,将氧气换成这台呼吸机,给爸爸戴上口鼻全封闭面罩,吸100%纯浓度氧。这一戴,就是20多个小时!再也没有医生来过!

    9月30日一整晚,爸爸都在死亡线上挣扎着,却没有一个医生来查看病情,这一夜,是我亲爱的爸爸一生中最煎熬最痛苦最恐怖的一夜!第二天,即10月1日上午,我来轮换妈妈时看到林新医生到病房来与39床病人交谈,我赶忙对他说:“林医生,我爸爸……”话还没说完,林新医生冷漠的打断说:“我现在不是你组上医生了,你有什么事找你自己本组医生,不要找我,我不知道,我只是值班医生。”大约10点半多,主治罗医生来查房,把氧浓度由100%调整为50%后就头也不回的走了,但爸爸的血氧就一直在下跌,而且很快就掉到60-50,随后又掉到30多,由于我害怕林新医生再次的冷漠拒绝,我只好慌忙让护士叫医生,林新医生过来后,就让护士吸痰,说:现在就先多吸痰拍背,再观察。11点左右,一位女医生过来抽了血查血气(后来才知道此次抽血动脉氧分压已经掉到36,之前是40,)此刻爸爸已经面临死亡,但就是没有医生过来抢救我亲爱的爸爸。从上午11点到下午3点之间,原本高血压的爸爸,血压变成了90/60以下,随后,爸爸的血氧不断下跌,最低的时候只有30多,每一次的下跌,我都急忙呼叫护士帮我找医生来,护士却叫我不要大惊小怪,这一天,我先后找林新医生多达十余次!爸爸的情况如此危急,自始至终只有林新一个医生,自始至终他都没有叫主任等其他医生一起来做紧急处理。

    中午11点多左右,爸爸已经昏迷不醒,医生呼唤他也无反应,临时请来的一个协助我们护理的护工在旁边帮我给林新医生说:“38床这个病人已经半天没有一滴尿了,应当及时处理了。”但林新医生听后仍然是吸下痰,调下呼吸机指数,就又走了。到了下午1点半,林新医生说:你爸现在是二型呼吸衰竭,这种情况可能要气切。我赶忙问:我爸爸在去年做过气切,现在还能做吗?是在原来的位置做吗?对此,林新医生都没有回复以上任何问题,只说一句:“到时候医生会评估的,你先考虑一下吧。”就又走了。可是,却迟迟没有等来评估医生。而林新一走,我爸爸血氧又掉下来了,我又急忙找林新医生来处理,他又调整了一下呼吸机就走了。看到爸爸的情况越来越不好,我又急忙找来林新医生,2点左右林新医生对我说,“还是插管吧。”我说:“好的,一切交托给你们医生,请尽快救治我爸爸,要插管赶紧插啊!”之后,林新医生又调了下呼吸机后,走出病房,就这样,林新医生来来去去十几回,就是没有“插管”行动,也没叫评估医生来,更没有叫主任、主治医生来,全都是嘴巴上说说而已,医生们也都在喜过国庆。大约到了下午3点左右,爸爸的血氧,血压,心率开始全部跌到有史以来最低谷,我吓得双腿发抖,又冲去叫医生,此时,罗医生也过来了,说了一句:“听说动脉氧分压只有36了。”(其实当天上午11点采集12点就已检测出这一危险数值)这句话刚一说完,爸爸旁边的检测仪竟成了一条直线,爸爸心跳呼吸骤停了!吓得我大哭大叫起来:求求你们快快抢救我爸爸啊……快快抢救我爸爸啊……心肺复苏45分钟后,爸爸才又有了心跳,但由于严重脑损伤深度昏迷,送进ICU坚持治疗了19天后,我亲爱的爸爸还是走了,他走的好无助!好痛苦!好无辜!我也好无助!好痛苦!好悲伤!

    我是一个独生子女,除了父母,我无依无靠,为了能够让爸爸有良好的治疗和生活,我们忍痛割爱,卖了房子,爸爸却被医院活活害死,这使我实在无法接受!毫无疑问,无论是鲍曼病菌的侵害,还是医生的玩忽职守,医院都必须承担完全责任,为此,我于2019年10月10日递交了请求医院调查处理、保存爸爸最原始最真实的病案记录和监控记录的报告。

    今天,我在此向全人类发出声嘶力竭的呼吁:严惩所有惨无人道医生!还我爸爸一个公道!

    呼吁人:林静怡
    电话:17720718676

  • 北京访民高玉清要见院长被“圈起来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7消息: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区访民高玉清来到西城区法院上访,她说“我被圈起来了”。高玉清中午十二点多告诉本工作室,今天在法院仍然没人理睬她。二十多年了,她每次到法院上访,院方总说给反映、给解决,但始终只闻打雷声,不见雨下来。
     
    无奈之下,今天就在法院大厅高喊“我要见院长”,结果法警和保安过来将高玉清强行带到了法院南区一空房内,到中午还不让她离开。
     
    高玉清上访20年了,她没有养老金、没有医疗保险。

  • 法院院长接待日求接待 武汉公民童斌被裁定拘留7天

    昨天(5月7日)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武汉公民童斌等一行人去了法院,要求见法院院长,反应 洪山区法院个别法官伙同洪山区农村商业银行,平安银行三次在二个银行划走存款25.6万元。
     
    同时举报鉴定公司作假,湖北天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印章都不对。童斌反应情况不但没有得到接待,却遭到了法院权力机关的裁定。
     
    昨天下午5:15分童斌家属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说:“童斌被裁定拘留7天”,家属问:“你说拘留了他,你们应该送达裁定书给家属签字,你们凭什么拘留童斌”?法院的人说:就现在电话通知,没有文书送达,他扰乱了办公秩序就凭这拘留他。
     
    这就是现实,骗子伙同法官作假逍遥法外,受害者再次雪上加霜蹬监狱,现实逼得童斌重返维权之路!
     
                  受害人童斌之妻
                     2015年5月8日

  • 王树英:精神病院长说要关我到三月三十号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2/26消息:今天上午,还在精神病院中的湖北省孝感市访民王树英(快讯:湖北省孝感市访民王树英刚被送到精神病院http://msguancha.com/a/lanmu12/2014/1011/11022.html)再次致电本工作室说,今天上午孝感市康复医院(精神病院)一院长来到她病室时,她问院长什么时候放她回家,该院长说大约要到3月30日。
     
    分析其中的原因,也许是因为三月有个全国两会,但愿王树英到时能如期出来。

  • 湖北法官黄志佳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信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14-12-13 16:5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长周强同志:
         本人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官店口人民法庭审判员。
    仔细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些许疑问,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有关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商榷。
        “意见”的规定,法官薪酬=工资+办案补贴。
        +办案补贴如何解释?
        对于法官的薪酬是否应该高于一般公务员,我今天不置可否。
        如果+办案补贴=办案多的多拿钱,我敢说,天理不容!那不是几个钱的问题,是不发达地区的法官的尊严的问题!
        发达地区的法院案件多,法官确实辛苦,为了鼓励办案,按办案补贴计算薪酬好像有理。不发达地区、艰苦地区的法官办案相对较少,但我要说,能够在这些地方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像我们官店口法庭,一年热天断水、冬天断水,光找水就不知要操多少心,费多少神,还要克服道路、气候等多方面的诸多困难,案件虽然相对较少,能够因此说我们应该少拿酬薪吗?
        +办案补贴=办案多的多拿钱会不会鼓励部分低劣法官无事找事干?甚至做假案?我充分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素质不会低劣到如此令人发指的地步,我也充分相信最高法院未雨绸缪采取相应的饭饭措施,但人性本恶,目前的制度也不是无隙可乘,大量法官被追究,我的担心或许并非杞人忧天。
        办案是法官的本职,拿了工资就要办案,有案不办就应该下课。但人民法院是中立机关,“不告不理”,要绝对拒绝唯钱办案的错误导向!
        去年,我建议废除不合理的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媒体报道后,高层也有正面应对,湖北法院系统2014年案件数量有所减少,这从某种意义上讲值得庆贺。但《意见》的出台,有可能使以案件数量突出政绩的不合理现象重新抬头,因此,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公开制定该依据的事实依据和会议记录,让人们看看把办案补贴计算薪酬的依据是什么,这一意见是怎么形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解答。
        此外,还有意见与最高人民法商榷。
        《意见》提出的诸多措施能否试行确实值得打问号。譬如,意见规定:“要积极落实人民法庭机构级别和人民法庭庭长职级,优先从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设副庭长”。科级以上法官会心甘情愿去担任人民法庭庭长?如果说要组织部门解决人民法庭庭长的科级待遇,组织部门愿意吗?怎么落实?因此,不是由人民法院一家说了能够作数的事项,由能够解决问题的机关制定或许更加合适,这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商榷。
        《意见》中的好多问题都有继续研究和商榷的必要。相信抛砖能够引玉。
    提出意见也好,商榷也罢,我的意见不一定妥当。只希望人民法院今后的涉及面较广的任何改革举措多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诚如此,法院幸甚!国家幸甚!
        请最高人民法书面答复。
    说明:黄志佳联系方式:邮政编码445311 地址: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官店口社区朝阳路100
     
     
                                            黄志佳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2013年5月11日,向废除不合理的审判绩效考核等制的建议
    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
        本人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官店口人民法庭审判员
        本人建议立即废止目前全国法院系统通行的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内的评估指标多不科学,兹列举几项以说明之:
        关于分值较大的结案均衡度,讲究各月结案均衡,均衡度越高则得分越多。“各月结案均衡”,这本来就是天方夜谈。不立案,哪有案可结?要求结案均衡度高,首先要保证收案均衡度高,这做得到吗?法院收案,完全应该是被动的,当事人什么时间有案件需要起诉,法官根本无法把握。就我所在的法庭来说吧,地处边远的山村,外出务工人员多,平时在家的人本来就不多,起诉打官司的少,有时甚至四、五天没有人起诉,但是一到年关,打工回家的人多,发生矛盾的机率高,诉讼案件增多,一天立案五、六件也不算希奇,每月立案如此不均,结案哪里可能均衡呢?
        按照现在好多地方的做法,案件的审判员、审判长甚至法庭庭长根本没有签发判决书的权力,一个案件在开庭后宣判以前都要向审管办汇报、向分管副院长请示,在此情况下,当庭宣判谈何容易?
        不可否认的是,自2008年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乃至法院内设办案单位的结案均衡度、当庭宣判率已经显著提高。该不是应了一句话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本人不否认,人民法院应该讲究公正与效率。但是,三大诉讼法已经兼顾了公正与效率,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了,完全不必要在法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去追求法律规定之外的什么指标,撇开法律另搞一套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应该立即废止。
        本人建议立即停止全国政法部门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的错误做法。
        这几年,许多部门按照法院案件数量的不同给予各法院不同的待遇,譬如,关于经费保障,规定年结案数在一定数目之上的是多少元,在此基线之下的则只能保障多少元,一个法院内部也依葫芦画瓢,按照办案数量的不同给予内设办案单位不同的待遇,甚至规定每办理一个案件给予多少办案经费。为了办案经费,法院之间、内设办案单位之间想方设法抓案源。这几年,全国法院结案数量猛增、几乎各法院、法院各办案单位结案数量猛增,有的单位在短短的几年中,案件数量甚至一翻几倍,上级组织难道不认为这其中有可能有猫溺吗?
        人少案多,加上大量必须完成的的非本职工作,中国的法官本来已经疲劳极了,还要求法官为了什么绩效和案件数量呕心沥血,绞尽脑汁,于心何忍?
        无法想象:在审判绩效考核和案件数量的沉重压力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将走向何方?
        思前想后已经几年,最终决定提出建议。我知道,自己的建议并不一定会被采纳:审判绩效考核制度是从最高人民法院一杆子插下来的,或许用心良苦,以案件定经费的制度的施行与废止又根本不是法院一家说了就能算数,还需要权力机关的督促与协调。 
        据了解,目前追求法律之外的考核指标,将案件数量与经费挂钩的现象在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村民委员会等各行各业普遍存在,比如公安规定每年破枪案件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个案件给多少经费等等。因此,要扭转不正之风,恐怕要动大功夫,在各行各业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还社会一片清正
        在某些领导人眼里,考核指标不达标、案件数量少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听话,不争气,就得靠边站,受处罚;但我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和案件数量而去冒险,不仅问心有愧,风向一变,也得受处罚。基层政法工作者,两头为难。如果能够废止不合时宜的绩效考核制度、停止执行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数的错误做法,也是给办事人员减压,预防腐败,保护基层办事人员。
                                    建议人  黄志佳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 山东蓬莱赵作媛控告法院院长遭威胁送精神病院

    我叫赵作媛,山东蓬莱人,电话:18601960478。因控告原长岛法院院长栾奎珍,滥用职权,(利用查封扣押特权,先是以六万元超值非法查封我150万元的财产,后勾结犯罪分子抢劫霸占,仅赔给我19.5万元,余下的120万人民币财产至今霸占拒不返还!)遭到打击报复!   栾桂珍违法侵占他人财产不止这一件,还把王凤英金子查封后,“弄丢”,把史业乡车查封后非法处置等等谋取暴利,造成直接损失近千万,引发数起上访案,如此嚣张地违规违法行为,不但没被问责,相反却升调到烟台中院管信访工作,现在她利用职权便利又给山东蓬莱施压,以给我大哥停职威胁我妈配合他们撒谎,说我有神经病,眼发直、经常晚上往外跑等等,要把我送精神病院长期关押!                  
    详情:五一节我和林丽去府佑街邮电局邮信时,被警察拉到派出所,我在好心人帮助下,跑出来,当地接访的赵波局长来电话说,逮着你就回去拘留,五月二号 我妈来电话说政府因我“非访”,我大哥已被停职(他本是村主管会计,快退休了,现在停职就没有退休金了),在政府的高压下,大哥大吼说回家就要砸断我的腿,还说要杀了我!
    五月三号因在网上声明为林秀丽做证她没有精神病,五月四号,也就是今天,我妈电话说叫我小心点,政府要把我送进精神病院!我妈为保我大哥只能舍弃我了!早晨,获悉访民告国人书的发起人之一孙举昌微信已被屏蔽,妻子被拘留,现在,作为发起人之二的我也将被精神病,敲断腿、甚至被杀,黑恶势力如此猖狂的同时也见证了其残暴和心虚!
    我昨天和友人拍照留念,证明我的腿是健康的,人是正常的,我声明,我不自杀,不自残,若有不测,便是山东政府支持的烟台蓬莱政府所害!
    赵作媛
    2014年5月4日
    山东蓬莱登州镇信访书记李部邦电话18396633687  
    山东蓬莱驻北京接访副局长赵波电话:18663817892
    (作者:赵作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5-04 21:21)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4/0504/9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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