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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新洲区政府非法强拆 唐环梅告状无门

    我叫唐环梅,女,57岁,武汉新洲区阳逻镇医院退休职工。
    老伴张绍春,57岁,武汉新洲区阳逻渔场下岗职工。祖孙三代五人祖住武汉新洲区阳逻街港内。
    我家住武汉市新洲区。在阳逻分别有两处房屋,一栋在港内坡上94号,约500平方米,另一栋在港内土塘湖边152号,约7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均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价值数百万元。
    2008年西门子在我们住地范围征地用于建转运码头,由新洲区政府主导拆迁。由于在拆迁前没有公示各家的面积和单价,而是以人情补偿及权钱交易等不平等暗箱操作。我家在拆迁过程中受到了价格不公、克扣面积等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打压。因此,没有同意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09年,新洲区政府利用无拆迁资质的社会黑恶势力,采取停电、停水、深夜打砸门窗、打砸我家的生产工具推土机、短信恐吓等手段对我家人进行骚扰。就连躲在亲戚家中,躲到哪里追打到哪里,亲戚的门窗也遭到破坏。甚至在深夜将追悼死人的花圈送到我躲避的侄女家中以威胁。
    自2009年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新洲区政府及拆迁部门无任何工作组找我们谈过拆迁事宜,我们也没收到过任何行政部门给我们送达的拆迁或强拆通知书。
    2012年12月13日深夜,在我们全家人出门不在家之时,我家两栋楼房突然被非法强拆。14日中午回家之后发现房屋已被强拆我们便打110报警,阳逻街派出所人员到现场后随便看了一下照了几张照片,说这是刑事案件,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我们要求立案,追查凶手还我家园。但此后一直杳无音信,我们投诉无门。
    在这一年期间,我们无数次找过阳逻街道、阳逻区开发办、阳逻街信访办、新洲区公安局、新洲区信访局、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公安厅、国家信访局及公安部。也无数次致电武汉市长热线和新洲区长热线。但得到的回答都是“政府行为,我们知道……”。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就应予以刑事犯罪立案追究。我们一直要求阳逻街派出所立案,但派出所所长说,他们不可能立案,也不敢立案,并说这是政府行为。为此,我们找到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以及新洲区公安分局,要求督办立案调查。武汉市公安局也多次向新洲区公安分局下发通知单,要求立案调查,但他们一直不立案。不仅如此,阳逻街派出所甚至和阳逻街道串通一气,拿着“拆迁办”伪造的假拆迁合同讹诈我们,谎称我们在2009年在拆迁合同上签了字。这时我们才发现伪造签字的假合同,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他们把那份假合同从我们手中抢走。试问我们如果真在2009年签了拆迁合同并得到补偿到位的话,那么完全可以公开拆除,何苦到2012年12月13日深夜将我们的房屋偷偷强行拆掉?
    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然而,新洲区政府勾结社会黑恶势力非法强拆。不但未按照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而且无视上述《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在2011年1月21日实施该条例后的2012年12月13日仍然将我们的房屋强拆。
    而口口声声作为保护人民利益的基层公安等部门,也与社会黑恶势力沆瀣一气,成为了他们的保护伞,勾结一起坑害百姓。
    我要求还我公道,还我家园。
     
                      唐环梅  电话13277920307
                          2013年12月31日

  • 黑龙江穆棱市徐德山王艳清夫妇就非法挖沙的举报材料

    举   报  人:徐德山(王艳清丈夫),男,农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玉祥路46号。联系电话:13946319892 身份证号:231023195104270015
    举  报  人:王艳清(徐德山妻子),女,农民,住:同上。联系电话:13946319892。身份证号:231023195304190028
    被举报机关:穆棱市水务局。
    被 举报 人:穆棱市水务局法人代表:付(姓)局长。共产党员。
    被举报机关:穆棱市河道管理站。
    被 举报 人:穆棱市河道管理站法人代表:站长,佟学军。共产党员。
     案      由:被举报机关和被举报人为牟取暴利,单方毁约,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非法采沙、毁坏护堤农田、破坏防洪大提。
    举 报 证 据
    1,1997年1月24日,穆棱市河道管理站将河堤外土地承包给徐德山的须知。
    2,1997年12月1日,穆棱市河道管理站给徐德山发出提前缴纳1999年河堤外土地承包费的通知。
    3, 2008年1月8日,穆棱市水务局与徐德山签订了《穆水河字(2008031)号》50亩河堤外土地占用协议。
    4,2009年3月25日,穆棱市水务局与徐德山签订了《穆水河字(040)号》50亩河堤外土地占用协议。
    5, 2010年1月8日,穆棱市水务局与徐德山签订了《穆水河字(017)号》50亩河堤外土地占用协议。
    6,举报人承包的护堤农田被毁约和河堤被挖沙破坏后的照片
    请  求  事  项
    请求实施督办,派专案组亲临核查被举报人上下勾结,毁坏农民承包粮田150多亩,无证非法采沙的不法行为,要求依党纪政纪国法严惩被举报人,要求恢复农田原状,恢复植被,赔偿因毁约给农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事  实  与  理  由
    在我们穆棱市城区西侧500米处有一条名叫穆棱河的大河。该河即是城区的防洪河,又是向城区供水的水源地。1997年1月份,穆棱市水务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保护河道,保护水源地植被的指标精神,决定将穆棱河堤外围无人管理的土地承包给我们农民种植农作物,以防水土流失。为了履行承包协议,我们付出全部精力和投入大量金钱。多年来,我们通过辛勤的劳动,不但防止了水土流失,保护了河道堤坝的安全,还获得了一些经济效益。这本是一件政府、河道管理站、农民几方都得利的大好事。
    被 举 报 人 毁 约 违 纪 行 为
    2011年,自从佟学军当上河道管理站站长以来,他与穆棱市水务局付(姓)局长(一把手)上下勾结,强行毁约,将我们农民承包的农田毁坏,用于非法采沙,牟取不当利益。仅仅两年多时间,将我们投入巨额金钱修复平整的河堤外农田和大堤破坏,累计毁坏农田150多亩。大堤被挖的坑坑洼洼,整个大堤根基损毁严重,严重威胁了防洪大堤的安全,其主要问题如下:
    1、防洪固堤,保护水源地水质清洁是穆棱市委市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而被举报人擅自毁坏农民承包的土地和青苗,取土挖沙,导致水土流失,显然是倒行逆施,与党的三农政策和市政府的水源地保护政策背道而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9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
    2、被举报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有采砂许可证擅自损毁岸堤采沙,以每年立方米70元的价格卖给建筑工地,牟取巨大利益,而上报给市政府的报告却是河道清淤工程。每年还要让纳税人承担虚报的巨大河道清淤费,这是典型的违法乱纪行为,应该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依党纪政纪予以严惩!
    3、目前,贪婪的采沙者将采沙地点、挖到了河岸,坝根的底下,岸堤出现塌方,坝底常年积水,存在严重水灾隐患。国家应高度重视被举报人目无党纪国法毁约毁堤行为。
    上述事实有照片、录像为佐证,被举报人的行为和做法不仅违法违纪侵权,而且违背党中央一贯倡导的“权为民所用,情系人民群众”的执政理念,违背中纪委规定的“坚决打击特权,保护群众利益”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由于被举报人在地方有权有势有关系网有保护伞,导致我们举报无门,无奈之举。只好向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等部门检举揭发,请予以立案核查,依党纪国法予以严惩毁约挖沙破坏护堤农田相关人员的责任,支持举报人的请求!
    证据附后
    举报人:徐德山、王艳清
    2013年12月

    徐德山王艳清夫妇

    挖沙后

     


     
  • 安徽六安许可父女被非法拘禁 山东岳爱玲被控于派出所内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11消息:许可、许菽羽父女是来自安徽省六安市的访民,约二十天前,父女二人在北京上访时先被北京警察抓住送到了久敬庄,后六安市驻京办的人员将二人接出后,将二人控制于北京陶然亭公园附近的双柳树宾馆内。许可致电本工作室说,到今天他们父女二人还被控制在该宾馆内。
     
    岳爱玲是山东省山东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的拆迁访民,她女儿今天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说,她母亲岳爱玲今天被从北京带回了老家后,被送到了西冶街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警察指称岳爱玲在北京非法上访,迟迟不肯放她。
     

  • 湖北襄阳姚学元就被关押155天质问政府服务热线

    我叫姚学元,现年72岁,住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鄢城办事处腊树村四组。从2013年5月7日被宜城市委书记胡军为首的党委政府官员下令关在旅社限制人身自由至10月8日晚餐后放回共计155天。自由之不存,平等将焉附?
    万般无奈之下我曾于7月23日上午给襄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打电话求助,希望政府热线与宜城当局联系,他们为什么,有什么权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从7月23日、8月1日、8月16日至8月27日近一月,共打8次电话,其中有一次12345这样回复我:“宜城说因征你土地你要价太高” 云云。我说,他们的回答和我向您们反映的问题是风牛马不相及。从2011年4月开始发放征地补偿款至今,已历时二年多,村里只找我谈了二次话,时间均不超过15分钟,可谓来去匆匆,双方都没有谈及价格问题,何来我要价太高之说?以后多次催问“政府热线”,我讨说法的结果都是:你的电话已被录音,请谅解便无下文。7月15日《襄阳日报》题为:“面对面听民声,实打实解民难”的报道,市长别必雄7月13日参加义务劳动时说:不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将其列为“黑名单”。象我向12345政府热线反映的宜城市当局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政府热线一直推诿、不作为,应该将谁列为“黑名单”呢?
    最近我特别关注《襄阳日报》民生热线版刊登的政府热线的文章,多是一些:公厕长期关闭、餐饮乱倒垃圾、车辆乱停、树枝挡住路灯影响行人出行等问题得到解决,而我反映的地方权贵们罔顾国法,践踏宪法,滥用公权力,频频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就没有领导管呢?护犊乎?放纵乎?还是二者兼有之?当今,中国诸侯意思盛行,百姓维权实在难于上青天。2012年7月15日晚11点左右,来了一辆面包车,停在我家门前,共4人,又要对我24小时监控了。为此,我写了一篇《我的梦想是做个有尊严的中国公民》发在网上。据说,胡军先生看后龙颜大怒。得此消息,老朽整天诚惶诚恐,自以为狗命难保呢?这回,老朽又忘前车之鉴,弄些破文招惹是非,轻者有牢狱之灾,重者可能遭杀身之祸。但是,为了不受权贵们任意摆布,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自己的破尊严,不得不付出血的代价。
    根据上述事实,按照国家2013年赔偿标准为182.23元,再加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按日赔偿300元计算。
    姚学元
    2013年10月

  • 冯正虎:非法监视居住的罪恶——反监控不服从系列

    冯正虎坚守护宪维权的理念,捍卫人权,推进法治,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帮助访民依法维权,因而得罪某些权力部门及其领导人,遭受各种报复打击。
      
    冯正虎于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国,短期访问日本,但6月7日回国时,却遭到上海警察的非法拒绝入境回国。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领导说的,不让你回国”,就可以野蛮地让一个中国公民无法回国,八次被拒在国门外,被迫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露宿92天。冯正虎的悲惨遭遇震撼国内外民众与中国高层领导人,最后中国政府纠正了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保障冯正虎于2010年2月12日顺利回国。这一闻名全球的事件让上海当局及其领导人丢尽颜面,耿耿于怀,蓄意报复。
      
    冯正虎回国后,在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6日的整个期间,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十几人组成一支常备的看守队伍,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并时常将冯正虎非法拘禁在住处内或者其他指定居所,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但是,冯正虎不屈服权力,不怕打压,在极其艰难的处境下继续从事捍卫人权的工作,并成功开创了维护公民诉权行动。
     
    冯正虎揭露与批评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违法现象,并倡导维护公民诉权的行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当维护公民诉权运动已势不可挡之时,上海当局越是感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纠错和民众请愿活动的压力,越是会怨恨与惧怕说理讲法的倡导者,不顾法律的尊严,索性指使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将冯正虎非法囚禁在住所内,从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长达268天。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冯正虎可以自由出入家门。但非法监视居住的情况持续至今,电话、手机被监听、六个监视探头直射冯正虎的家门及通道,还有15个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居住,时常对冯正虎进行骚扰性跟踪。上海当局继续浪费大量财物,维持非法监视居住的犯罪行为。
     
    冯正虎依据中国法律,已于 2012年 10 月 2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非法监视居住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EMS:ES797820570CS),并于2012年12月3日就非法拘禁268天的犯罪行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EMS:EW38568934CS ),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至今尚未立案。
     
    兹将非法监视居住的罪恶公布于众,并继续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控诉。
     
    一、非法监视居住728天内的遭遇
     
    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6日的728天内,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十几人,24小时轮班驻守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仁和苑小区内,全部便衣,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与法律依据,非法监视与软禁冯正虎。只要领导一个电话,指令不让冯正虎出门,这批看守们即刻强行将冯正虎拘禁在住处内,不准外出。二年内将近一半多天数约364日,冯正虎被非法拘禁在冯正虎的住处内或者其他指定居所,人身自由遭受非法剥夺。而且,警察可以随时闯入冯正虎的住宅搜查扣物。
     
    1. 长期非法监视居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监视居住是对司法上认定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十几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公然天天24小时驻守在冯正虎的家门口,对一个守法公民实施长达二年多的监视居住,损害冯正虎的声誉,骚扰冯正虎家人及邻居的正常生活。
     
    2. 贴身跟踪,恶意骚扰,制造心理恐惧与精神压迫。
     
    在非法监视居住期间属警察准许冯正虎出门时,冯正虎还常常会遭受非法跟踪。冯正虎与妻子去超市购物或者晚上在住宅小区周围散步都有看守人员的贴身陪同或近距离跟踪。警察唆使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近距离跟踪冯正虎,这种让你看得见的跟踪是一种心理威胁与骚扰,制造一种人身自由可以随时被剥夺或限制的恐怖,是以其他方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冯正虎及家人的精神损害。
     
    3. 连续的长时期或每周有几日被剥夺人身自由。
     
    2010年8月3日至8月16日,看守人员听从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袁副处长的指令,天天将冯正虎非法拘禁在住宅内,不准出门,连续14天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每周一、三、六、日或者领导认为敏感的日子,冯正虎也会被看守人员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迫不准出门,冯正虎一人无法抗拒多个看守人员的强力侵犯。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没有执法资格的社区保安,只要一个国保警察的电话指示,就立即可以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子是根据领导的主观感觉而定的,领导神经脆弱,冯正虎会天天无自由。金正日追悼会、利比亚首都被反对派军队攻克的当日也成了不准冯正虎出门的敏感日。
     
    4. 遭受6次强迫失踪,即非法的不通知家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冯正虎于2009年2月15日曾在北京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被绑架至上海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及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直至3月25日非法拘禁41天,该案件另行处理,已向司法机关提起控诉。2010年2月12日冯正虎回国后,又遭受6次强迫失踪。第一次,2010年5月9日至5月12日在上海市崇明县假日岛度假村非法拘禁4天;第二次,2010年5月21日至5月23日在上海共青国家森林公园森林度假村非法拘禁3天;第三次,2010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市崇明县横沙岛天使海滩度假村非法拘禁7天;第四次,2010年12月10日至12月12日在上海共青国家森林公园森林度假村非法拘禁3天;第五次,2011年3月2日至3月21日在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鹿鸣农庄非法拘禁20天;第六次,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11日在上海市崇明县假日岛农庄非法拘禁17天。
     
    5. 滥用职权,以传唤方法数十次变相拘禁冯正虎。
     
    在非法监视居住的二年期间,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除了将冯正虎拘禁在冯正虎的住处,还频繁地滥用传唤方法将冯正虎变相拘禁在五角场派出所,由二个保安人员看守,大多次数的传唤连法定的笔录程序也不做,甚至还超过传唤8小时的法定关押时间。2010年期间,警察没有传唤证,多次强行传唤冯正虎。2011年,冯正虎以头撞车的激烈方式拒绝非法传唤的抗议下,警察才出具传唤证。而且,都是同一个传唤案由:“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什么是“其他方法”,就是什么方法也没有,随意关押冯正虎的一个借口而已。2011年冯正虎收到13张传唤证,有的连公章都没有。以后更夸张的是,2012年5月10日至6月10日的一个月内,冯正虎连续收到13张传唤证。
     
    6. 肆意抄家,非法扣押,致使冯正虎的财产损失,住宅没有安全。
     
    冯正虎的家门口有十几个便衣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天天24小时轮班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同时也危及冯正虎住宅的安全。警察有时出示一张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肆意闯入冯正虎的住宅,野蛮抄家,扣物不还,犹如有执照的强盗。2010年4月19日至2011年6月14日的一年多里,冯正虎遭受6次抄家(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被扣押的11台电脑及其他大批私人财物,至今尚未归还。警察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6次抄家如同入室抢劫,随意扣物,只拿不还,有时连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的证明文件都没有。
     
     
    二、从2月27日起连续囚禁268天的遭遇
     
    从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被莫名其妙地囚禁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其家变成不受法律监督的“黑监狱”,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不让和其他人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将冯正虎全封闭关押了268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在冯正虎家门内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第一道岗哨设在冯正虎家的楼道内,参与非法监禁的直接看守人员有16人: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沈国良、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陶卫国、金吉祥、郝明友、莫春晴、社区保安人员李建国、常汉平等4人、杨浦区保安公司职工王立成、李连军、钱光明、盛孝文、黄本荣、李辉等6人。其中,沈国良、陆巍峰是看守人员的直接领导。16个非法看守人员长期非法侵占私宅之地,狭隘的楼道口仅有2平方米的空间,却成了他们的居所,每班4个看守人员,还有他们的一张桌子、几把靠背椅及几包捡来的东西,把一楼的入口堵得水泄不通,居民无法正常行走。而且,整天的烟熏、DVD歌声、喧哗声持续二百多天,直接扰乱我们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道岗哨设在在政通路240弄小区门卫室,参与非法监禁的直接看守人员有8人:杨浦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1人、反恐部门1人、特警2人,社区保安4人。
    第三道岗哨设在小区门外,每逢周六、周日或所谓的敏感日又会派出许多警察,以国保警察为主,派出所民警、治安警等各警察部门及街道综治办都会派出代表驻扎冯正虎居住的小区门口维稳。其实,他们都在自娱自乐,浪费警力财力。天下无事,庸人自扰。
     
    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五角场派出所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负责执行单位。最初几个月,五角场派出所的一辆警车24小时停放在冯正虎家门口,作为执行非法监禁任务的车式岗亭。(车号:杨浦0352,车牌号:沪E-6237警。4月25日换了一辆警车,车号:杨浦0341,车牌号:沪E-3539警。)而且,楼道内的看守警察均由五角场派出派出,直接侵犯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而且,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警察沈国良、五角场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是违法犯罪现场的直接指挥者,他们的直接领导是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小张、杨浦分局国保处叶副处长、五角场派出所黄颖副所长。谁是非法拘禁的最高主管领导与幕后导演?
     
    一个遭受非法监禁的人,比一个关押在合法的拘留所或监狱的犯人处境更糟,他的人身安全及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1. 把冯正虎的住宅打造成监狱。
      
    在冯正虎被囚禁期间,以传唤的名义把冯正虎带离家,然后偷偷摸摸地在冯正虎住宅的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马路上摄像监视探头,转向专门对准冯正虎住宅的阳台窗口,住宅门前安装了有夜视功能的监视探头及其他几个监视探头。电话被监听。电脑、手机及网络设备全部被抄走,中断与外界的联系。数十名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监管,将冯正虎拘禁在家。冯正虎的住宅变成一座“黑监狱”。
     
    2. 生活困难,身心伤害。
     
    冯正虎被独自拘禁在家里,连出门购买食品及日常用品也不被准许,要靠亲属朋友及许多善良的市民赠送救济。有时,看守人员不肯转交,只好从三楼阳台窗口将市民送的食品吊上来。长期被关押在室内,又加上被非法拘禁的恐惧,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会常常发病。而且,与警察的冲突,身体也会受到伤害。冯正虎失去了自由去医院治疗的权利,看病需要领导批准,若冯正虎表现不好,会被取消去医院治疗的安排。3月16日、3月21日,冯正虎受到两次不准看病的处罚。后期,看病的待遇有所改善。每次乘警车去医院由四、五名看守人员监管陪同,药费自理。在长期非法拘禁的环境中,妻子也陪同受难,其身体与精神遭受严重的伤害。
     
    3. 肆意抄家,非法扣押。
     
    3月1日下午,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及七名国保警察入室抄家,扣押冯正虎的财物(电脑2台、显示器2台、手机4部、打印机1台、扫描仪1台、照相机1部、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至今已六十九日,尚未归还,违反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法律规定。3月20日、3月23日陆巍峰、沈国良等警察再次入室抄家,翻箱倒柜,野蛮搜查,扣押财物,但他们没有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与扣押。二年内,冯正虎遭受九次抄家,被扣押十三台电脑等大批财物,至今尚未归还。现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抄家,这不是正常的检查执法行为,而是捣乱作恶,蓄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法规的人向不讲法不讲道理的权势者屈服。
     
    4. 野蛮推搡,粗暴殴打。
     
    3月20日警察陆巍峰、沈国良闯入冯正虎的家,推搡冯正虎至室内的书房,陆巍峰挥出一拳重重击在冯正虎的颌下,接着又是一拳落在冯正虎的脖子上,当时有伤痕。4月17日警察沈国良闯入冯正虎的家,挥出两拳击在冯正虎的脖子上,冯正虎强烈谴责他的野蛮行为,在场的王副所长、郝警察当即劝阻。沈国良的两拳,与他过去曾驾驶小车冲撞冯正虎的危害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陆巍峰、沈国良是因为无法阻挡民众来探望冯正虎而恼羞成怒,拿冯正虎出气。9月19日,冯正虎陪妻子去医院看病,遭到国保警察沈国良的阻挡,他指令几名看守人员抬走冯正虎,看守人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他就直接与冯正虎打架。不久,沈国良的上级领导中止了他的违法行为,同意冯正虎陪妻子看病,当日下午派两辆警车由六位看守人员监管陪同去医院。在非法监禁的“黑监狱”中,没有法律保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比在合法的拘留所里更易于遭受警察的侮辱与殴打。
     
    5. 用生命争取囚犯的权利,反对虐待。
     
    国务院《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但是冯正虎连被拘留人的“放风”权利也被剥夺,24小时被拘禁在室内,不准室外活动,这是虐待。冯正虎多次依法向看守人员提出请求,均遭到拒绝,被强制阻挡在室内,最后只好用生命去争取囚犯的基本权利。3月10日下午,冯正虎欲冲出门口,争取室外活动的权利,遭到四名看守人员的阻止,冯正虎与警察郝明友发生冲突,两人抱成一团,从门口台阶上跌倒在门外的水泥地板上,幸好不是后脑勺先落地,否则不知谁会重伤或死亡。郝警察的左脚腕扭伤,冯正虎的右膝骨撞击受伤,并致使右腿胯骨及腰椎受损发炎,痛得不能直立行走,卧床休息治疗一周,至今未痊愈。以伤害身体的代价,换取了以后在门口数米范围内在四名看守人员监视下的“放风”权利。但是,在非法拘禁的场地,没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与监管制度的保证,“放风”等囚犯的基本权利,受警察领导的喜怒情绪影响,随时会被剥夺。
      
    6. 通信权受到侵犯。
     
    冯正虎收到崇明县法院的传票,作为“生命权纠纷“一案[(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3056号]法院认定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应当出席3月22日的一审庭审,但受到看守的警察非法阻止。崇明县法院用邮政特快专递于3月24日(EMS:EY424602010CN)、3月30日(EMS:424604286CN)寄送司法文书给冯正虎,但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扣押,妨碍法院司法工作。7月11日冯正虎试图通过邮政特快向法院寄送诉状,邮局投递员上门取邮件时,遭到阻拦。已查明3月15日淘宝网上商店通过申通E物流寄给冯正虎物品,被看守人员冒名签收,至今未归还冯正虎。被非法扣留的信件物品有的已被追回,但肯定还有部分冯正虎暂时不知道的东西。看守的警察告知,是他们的上级警察沈国良指使的。10月份后,侵犯通信权的现象有所改观,10月23日冯正虎在囚禁中第一次将控诉信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法院、检察院。
     
    7. 接见权、向法院与检察院的诉讼权受到侵犯。
     
    在冯正虎被非法监禁期间,所有来探望冯正虎的朋友及其他市民均遭到看守人员的阻止,不让冯正虎和其他人接触。甚至律师、法官来访,也要受到限制,未经警察批准,不准见冯正虎。
    3月16日,冯正虎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案[(2012)顺民初字第02772号]的诉讼代理人夏钧律师,因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已受理该案,需要与冯正虎当面讨论案情,登门时遭到看守警察的阻止。
    杨绍刚受理了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假案的代理诉讼,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自由见当事人的权利,但警察滥用职权,阻止会见,只有警察批准才可以见面。
    冯正虎去法院交款,也要警察批准,乘警察的车,在五名看守人员的贴身监管下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张法官接触。冯正虎多次提出要去法院、检察院投诉,警察领导一直不予准许,始终将冯正虎控制在公安局的范围内,让其无法向司法机关控诉。
    直到冯正虎获释,才免除接见权、诉讼权的侵犯。
     
    8. 以制造刑事假案的方法报复陷害冯正虎
     
    从2012年2月27日起,冯正虎被上海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住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但冯正虎不屈服,于5月5日撰文长篇控告状,揭露与批评警察触犯法律,非法监禁公民的违法行为,托人邮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及法律监督部门,并在网上公开发表。这个揭发举动招致更严厉的报复。5月10日下午16:00,冯正虎接受刑事传唤的第一次讯问,被诬陷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接着五天连续审讯,天天坐审讯室十小时以上,以此方法折磨人。警察以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审讯冯正虎八天,还威胁到冯正虎的家人,对一个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企图让冯正虎坐牢入狱掩盖他们的罪恶。
    事实上,冯正虎因行使出版自由权利遭受冤狱后,一直忍辱履行判决的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该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依据中国法律,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当如数返还原主。这些财物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但是,扣押财物的单位上海市公安局至今超期扣押冯正虎的合法财物。
    冯正虎遭受报复陷害后,立即公开5月26日的《申诉状》,揭露真相,反击所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假案。而且,冯正虎的委托代理人杨绍刚律师(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 手机:18918707793 )于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立案,并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现在该刑事假案已不了了之。
     
    三、非法监禁的事实及其法律责任
     
    冯正虎于2012年11月20日获释,结束非法囚禁的生活,可以自由出入家门。但是,迫害冯正虎的违法者不甘心,撤除小区门口的二道岗哨,仍保留楼道内的一道岗哨,十几个看守人员拥挤在狭隘的楼道内进行非法监视居住,扰乱我们居民的正常生活,时常无中生事,制造一些麻烦来张扬权力。
     
    过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将楼道内的岗哨迁移到冯正虎家门外的小区通道上,占据居民活动室,继续实施非法监视居住的违法行为。目前,冯正虎的电话、手机均被监听、六个监视探头直射冯正虎的家门及通道,还有15个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居住,时常对冯正虎进行骚扰性跟踪。
     
    冯正虎处于被非法监视居住及拘禁之中,有时处境会变好,有时会更糟,门口的放风,批准去医院治疗或者撤销监禁,或者今天自由出门,明天又被囚禁在家,都是在警察或领导人一瞬间的善念或恶意之中决定的。冯正虎曾问看守的警察:“领导让你执行违法的任务,你去做了。如果领导指令你杀我,你会服从吗?”他说:“杀人的事不会做。”的确,执行杀人报复的任务很少有人敢做,因为这是明显违法犯罪的事。难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就不是明显的违法犯罪吗?似乎人不死,就不是大事。
     
    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与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联手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拘禁一个守法的公民。“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拘留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又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而且,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冯正虎长期被非法监视居住及拘禁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案例。冯正虎被强制拘禁在家268天,至今没有见到一份书面的执法凭证,也没有人告知冯正虎被监禁的合法理由。最初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话:“领导要对你采取这种强制措施”。谁是领导?大家都不清楚,谁发工资,谁就是领导。后来连“领导说的”这句话也没有了,说是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犹如文革中的群众斗群众。荒诞的事居然在国际大都市持续这么久,上海怎么会美丽呢?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吗?警察及没有执法权的保安人员公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件为什么长期得不到纠正呢?只有保证法律的实施,在司法上确认警察非法监禁公民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才能保证冯正虎将来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让所有中国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恐惧与遭遇,才能防止警察变成罪犯。而且,要让全体公民,包括警察及司法人员,认识到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同杀人一样危害社会。
     
    1. 非法监禁的事实
     
    决定实施非法监禁的部门领导及主管人员:(1)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现已撤职)及国内保卫局局长;(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蔡田及国内保卫处处长。
    直接实施非法监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海市公安局国内保卫局袁副处长、小张;杨浦区分局国内保卫处叶副处长、李军、沈国良;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所长朱哲晓及黄颖副所长、警察陆巍峰、陶卫国、郝明友、金吉祥、张云海、叶骄、等等许多不知姓名的警察;还有警察雇用的大批社区保安及杨浦区保安公司的职工。
    上海当局浪费大量财力、警力,用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活动上。例如,三年多的非法监视居住时期,国家浪费在看守人员的人工费用上至少有600万元人民币。
    几个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带着一帮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天天在冯正虎家门口游荡,骚扰居民,炫耀权力,可以肆意闯入冯正虎的住宅,强行抄家11次,扣押电脑16台及其它大批私人财物至今未返还,而以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冯正虎已不计其数。截至2011年12月,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迫失踪有7次,合计天数95天。多次将冯正虎全封闭式囚禁于住处内,最长一次连续268天。
    警察非法拘禁冯正虎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超过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上海警察既伤害冯正虎,也在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长年累月,日复一日,警察的违法事实已在冯正虎居住的小区内家喻户晓,也闻名于世。看守们每天记录的工作日记及监视摄像记录的文件可以成为法庭审查的证据。而且,所有的参与者、目击者都将是证人,还有大量物证。
     
    2. 以非法“监视居住”的方法侵犯冯正虎的人身自由
     
    将公民非法监禁在住处或其他指定居所,俗称“软禁”,但在中国法典里没有“软禁”这个名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传唤、拘留、刑事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拘役、有期或无期徒刑。警察对冯正虎实施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强迫失踪类似于非法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警察对冯正虎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都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程序上违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有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按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冯正虎从2010年3月1日起已被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五角场派出所执行了三年多的监视居住,至今未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或者其他书面的执法凭证。
    在实体上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对象,只有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才可以对其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冯正虎不是违法嫌疑人,更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个守法公民。
    因此,警察是滥用职权,以“监视居住”的方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而且,对冯正虎的电话监听、摄像监控都是违法的。
     
    3. 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如果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就根本谈不上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因此,人身自由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自由,是不可转让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中国宪法规定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立法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可以由法律规定,地方法规、行政法规都无权设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这种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中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适应,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形成一个保护人身自由的法律体系。
    因此,判定与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
    中国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应当不允许某个领导人拍一下脑子,说一句话,就可以动用警察对自己讨厌的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国家领导对某个公民有深仇大恨,也得依法治罪。
    司法机关只要坚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警察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对法律有敬畏感,不敢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2012年10月20日

  • 湖北潜江访民彭峰与帅元冰被非法关押

    湖北潜江访民彭峰与帅元冰两人在北京上访期间,多次在湖北大厦去找湖北省领导被多次在北京拘留,本月18号他们在回到武汉时,电话是通的还与朋友通了电话,到潜江后他们的电话就联系不上了。
     
    昨天我看到了帅元斌,小帅说他到潜江就后就被接到潜江园林派出所后登记审问完就被几个不认识的人绑架到一个不知道的一个地方关押,还不能与家人联系,帅元斌的老婆联系不到老公后就去乡镇村找领导要老公,村领导说不清楚也不知道,然后帅的老婆就去市政府找康秘书长要人,康秘书长说不知道,帅的老婆就不走在康秘书长办公室一直到中午12点也不回去,康秘书长说你回去吃饭下午再来,帅的老婆就说我老公都被你们政府绑架不见了我还有心情吃饭吗?你们政府今天不让我老公回家我就不回去,最后在劝说下帅元斌的老婆才离开。
     
    到下午上班时间帅的老婆又去了市政府找到康秘书长要老公,到晚上下班康还是说不知道,帅的老婆在康的办公室就不走了,就说“你们不让见我老公,不让他回家,我可以知道他在什么地方吧?你们不让我知道,我就死在你办公室”。到晚上下班帅的老婆被几个保安拖出康秘书长的办公室。帅的老婆就这样跑了几天也没有见到老公,后来帅的老婆又找了很多人去市政府要人,就这样市政府在众多群众的压力下才让帅元斌回家。
     
    从18号到今天26号彭峰任然联系不上没有下落,朋友还去潜江看守所查询了,没有这个人。现在中央都一再给访民很多政策,怎么下面政府还这么黑,还绑架关押人呢,希望彭峰早日出来得到自由。
     
     2013年8月27日
     
     伍立娟

  • 武汉今天同时传唤多位参加“非法聚会”的维权上访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21消息:今天一大早,武汉访民、被精神病者马秀云就致电本工作室说,早上七点,警察和街道的人就敲她家的门,说派出所所长要见她。随即,马秀云被警号为029990的警察等人用牌号为鄂A1450的车带到了汉阳建桥街派出所。
     
    到汉阳建桥街派出所后,马秀云被所长关进了审讯室,警察给了马秀云一份传唤通知书,上面写着传唤的理由是马秀云涉嫌非法聚会。
     
    随后,本工作室又得到消息,今天武汉多名维权上访人被传唤。其中硚口区的私房上访户夏幼华今天上午先是被传到了武汉三曙派出所,硚口区的二名国保在派出所内对她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主要是询问6月15日、16日二天武汉访民集体到硚口区太平洋社区要求见中央巡视组的事。询问结束,夏幼华又被带到其所在的汉正街由街道人员话。
     
    另外,江岸区访民、被精神病受害者家属程雪今天也被其所在的新村街派出所派出多人上家找寻。
     
    如此看来,今天武汉被传唤或约谈的访民很可能不止这三位,看来这是一次统一行动。6月15日、6月16日周末二天,武汉三镇的众多访民闻听中央巡视组来访,他们在硚口区太平洋社区等寻巡视组大员,当时聚集的访民有数百乃至上千人次。

    最新消息:武汉上访维权人张人强、邹桂兰、汤素芳今天都被警方传唤或约谈。

    以下是6月15日太平洋社区“非法聚会”的二段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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