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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权独立观察员徐秦颠覆国家政权案中止审理

    【民生观察2022年5月22日消息】本网获悉,今天收到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徐秦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裁定书:

    中国玫瑰团队人权独立观察员人权捍卫者徐秦依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2022年4月21日刑事裁定书:由本院受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2022年4月22日,江苏扬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徐秦介入人权领域后以“中国人权独立观察员”身份写了大量人权报导。2015年在两会期间遭受严重维稳后,于2015年3月8日毅然发出声明退出中共党员身份。因秦永敏2015年1月被关押后一直没有消息,与其几乎同时被失踪的新婚妻子赵素利更是去向不明,徐秦虽然进入玫瑰团队时间不长,此前也并不了解认识秦永敏,但出于对秦永敏的敬佩及自己的道义责任,在秦永敏被抓捕后,前秘书长刘兴联相继被抓捕关押的情况下,玫瑰团队成员在全国各地遭到当局“询问、喝茶”逼迫成员退出玫瑰团队等一些列恐吓的情况。

    在这样严峻的情况下团队一盘散沙,群龙无首的情况下,徐秦自发推存自己承担责任,在大家投票同意的情况下徐秦担任团队秘书长的责任,徐秦数次自费去武汉寻找秦永敏夫妻下落,在此期间遭受武汉警方恐吓、殴打、拘禁、遣返等对待,但依然不改初心坚持和家属及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为失联的秦永敏夫妻奔走呼吁。在徐秦等人长期不间断地呼吁下,秦永敏先生终于在被关押长达两年半之久后,于2017年6月12日得以会见律师,赵素利也于2018年2月5日得以与家人见面。

    徐秦长期以来她一直关注中国人权状况,并与著名人权活动家、民主异议人士秦永敏一道筹建中国人权观察;自秦永敏被捕、秦永敏之妻子赵素利“被失踪”后,她曾多次上街举牌声援,跟进案件,在徐秦不懈努力的情况下,在各社会关注的情况下,秦永敏得到律师的会见,妻子赵素利得以回家,得到信息前秘书长刘兴联关押在武汉第一监狱,这一些列都是徐秦努力的结果。

    2018年1月31日,当其准备申请旁听隋牧青律师被吊照听证会时,被警方突然限制自由,之后一直遭跟踪与监控。

    徐秦在2018年2月9日在从扬州高邮到昆山的途中被警方带走,家人多方打听才得知被扬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18年3月15日,其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到警方拒绝,但被告知其已于3月11日由刑拘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8年3月21日,又被追加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继续扣留,且不准律师会见;再次被捕,皆与其近年来坚持关注人权问题,后又积极组织联署声援维权律师余文生,以及为维权公民徐琳筹款等活动有关。

    从2018年8月31日,江苏扬州当局做出取保释放回家,以监视居住一年。

    从2018年取保释放后徐秦回到家里没有得到自由,反而公、检、法乱用职权,都用了监视居住一年的“条款”对徐秦进行了长达三年的管控,所有的“延期”用完之后,又回到辖区派出所监视居住半年,期限是2021年11月7号到期,在监视居住还有两天到期的情况下徐秦再次被批准逮捕,现关押在江苏扬州看守所。

    中国玫瑰团队人权独立观察员人权捍卫者徐秦2021年11月5号被江苏扬州高邮当局依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后收监关押在扬州看守所。

    2022年2月16日江苏高邮公民玫瑰团队前秘书长,玫瑰团队独立人权观察员,人权捍卫者,徐秦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收监三个月后见到了委托代理律师,律师把会见的情况告诉了徐秦的老公汤志:会见情况如下:已经会见过她了,律师说:她现在身体状况还蛮好的,以前因为疫情见不到律师心情不好,被关押在小囚室,现在统一到大监室了,徐秦担心被他们扣押的东西问汤志拿回来没有,汤志告诉律师扣押的东西都拿回来了,徐秦老公汤志问律师,去了中院没有,汤志说:徐秦延迟审理为什么不送达通知书给他,他是徐秦的合法丈夫,他应该得到法律程序的权利,律师告诉汤志会去中院,还会与他们打交道沟通的,律师说这次延期可能是最后的延期。

    徐秦收监关押三个月后在2022年2月17日,代理律师见到了徐秦,她说现在关押环境比开始两个月前要好一点。她对外通信权始终得不到保障,她写给有关部门的控告,给辩护律师及家人的信件都被看守所扣押。看守所借口疫情限制律师会见,为此她进行了两次绝食斗争。她重申继续委托程海作为自己的亲属辩护人,在这一点上,绝不妥协。她向关心她的朋友致以新年祝福,这也是徐秦被收监后第一次的会见,至今也是唯一的一次。

    徐秦在2018年8月31日,江苏扬州当局做出取保释放回家,以监视居住一年,从2018年取保释放后徐秦回到家里没有得到自由,反而公、检、法乱用职权,用尽了所有监视居住延期一年的”条款”对徐秦进行了长达三年的管控,所有的”延期”用完之后,又回到辖区派出所监视居住半年,期限是2021年11月7号到期,在监视居住还有两天到期的情况下徐秦再次被批准逮捕,现关押在江苏扬州看守所。

    再徐秦被关押的后,徐秦的家人及老公汤志都受到江苏扬州高邮当局滥用职权违法骚扰家人与爱人汤志等家人的正常生活,徐秦在看守所购物的自由权利被剥夺,涉嫌在押人员购物需要的日用品是法律赐予的权利,任何看守所领导到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拘押人员购物的权利,在外界的关注下徐秦在看守所的购物情况有所改善。

    当局第六次延期审理徐秦案件,再次证明江苏当局打压异议人士的违法行为,徐秦身患种疾病,在看守所那样苛刻无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徐秦身体不好肯定会受到很大痛苦,这次延期审理可能是与当前冬奥会有关,冬奥会结束后又是“两会”,另外加之江苏“铁链女”事件的热度,江苏当局为避免有人去江苏参加开庭,同时引起众多群众要求江苏徐州给”锁链女”事件的答复意见结果有关。

    江苏扬州当局非法关押徐秦不释放,徐秦案件第六次延期,几乎是用完了所有的延期程序,最后延期时间为2022年4月20号,但是江苏扬州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做出了裁定书中止案件审理,江苏扬州玩弄法律,中止不是终止,音同字不同,终止就意味着可以释放徐秦回家,中止审理意味着还要继续关押,不审理不宣判,无期限的继续迫害徐秦,2022年4月20日为延期最后的日子不开庭不审理,却在4月22日做出裁定书中止,但是朋友得到信息是5月21日,一个月的时间外界才得到这一信息,目前徐秦老公汤志还没有收到此裁定书。

    江苏扬州当局这一非法关押人权捍卫者徐秦女士必将载入历史史册中,你们的所做所为也将受到人民的清算与审判。 请江苏扬州立即无罪释放徐秦。

    徐秦裁定书全文如下: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苏10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秦,女,1962年1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201140028,汉族,大学文化,退休职工,住江苏省高 邮市中山路185-1号。被告人徐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经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11月4日决定逮捕,次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扬检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陈圣勇
    审判员:黄月花
    审判员:杨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姜旸

  • 湖南樊均益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羁押

    【民生观察2022年2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樊钧益,湖南长沙人,现年50岁,2020年的5月30日,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在湖南长沙公安局的安排下,将樊均益抓捕带走。现在关押在,云南昆明盘龙苐二看守所第34所。

    巧合的是,云南公民徐昆在云南昆明看守所关押时,听到在押人员中说他们监室来了一个新“犯罪嫌疑人”说是“颠覆罪”。后来一换监室的人称此人为樊均益。

    当时徐昆被关押在云南昆明盘龙苐二看守所,(11)所。有一个在押人员是从(10)所转过来的,他说,新来的人叫樊均益,湖南人,因在网络发表言论被抓捕,罪名是涉嫌煽颠罪。

    不久后,樊均益就被调到了(34)所,看守所干警称,樊均益的问题严重,开庭时间肯定会延长。

    樊均益长期在现实中做公益活动,宣传民主自由公开举牌,曾为郭飞雄呼吁举牌,反对大阅兵搞浪费纳税人血汗钱,2019年8月与公民朋友举牌要求湖南长沙当局释放越战退伍老兵裘小平等众多公益活动。

    樊均益家属因为恐惧,拒绝与外界联系。樊均益目前在看守所,没有账号,凡是给樊钧益汇款的,请按地址汇款,试探一下,不宜多寄,第一次,不要超过200元,如果200元没有被退回说明看守所已经将汇款转移到樊均益的账户上了,下次再存钱的时候可以多一点。

    地址:云南昆明第二看守所(34)所
    樊钧益 先生 收

    本网将继续关注樊均益的情况。

  • 吴明:关于丁家喜颠覆国家政权案声明

    近日在网上看到丁家喜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中共临沂检察院起诉。流传的起诉书内容事实部分3,4,5条涉及本人,对此特作如下声明:

    第3条称:2018年丁家喜和许志永建立“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Teleggram群组,作为颠覆活动的非法组织平台,丁家喜与境外组织成员吴明先后担任群主,王江松,张忠顺,戴振亚,华泽等20余名骨干成员使用Z00m软件召开线上会议和培训,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首先,“公民运动”不是个组织,这是一个倡导大家一起践行公民权利的理念,也就谈不上有组织成员。本人也没有加入过任何境外组织,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组织的资金或者任务。本人唯一一次加入组织,是在幼年无知时加入过中共少先队,建议中共临沂检察院更改起诉书内容,把“境外组织成员吴明”改为“中共少先队员吴明”。

    其次,本人的群组运作和丁家喜没有关系。本人常年活跃于网络热衷讨论时政,曾经在Teleggram,Wechat,Whatsapp,QQ等平台大约做过几十上百次群主。网络时代,人们在我的群组里的同时也可能在别人的群组里,人们也可能离开别人的群组来我的群组里,也可能从我的群组里离开去别人的群组里,其他人也可以在作群主的同时来我的群组里做群成员。本人群组里的成员在别人群组里的事务与本人无关,本人组建群组也皆为个人独立行为,和任何群组成员的前任群主没有从属或者延续关系,因此就算我的群组里某些群成员曾今与丁家喜同在一个群组,也不能证明我的群和丁家喜的群有任何从属或者延续关系。

    第4条与第5条称本人曾经参加公民运动的两次秘密会议。

    本人从没有听说过中国公民运动是个组织,也没有参加过任何秘密会议。本人曾经公开的去过中国的多个地方,无数次与很多群友一起聚会,每次都会和不同的群友讨论时政,呼吁大家践行公民权利,做个好公民,也在网络上和很多网友经常探讨如何做个好公民,这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这样的会议和培训本人参加的有几百场而不是两场。本人逍责中共临沂检察院利用合法聚会指控和迫害丁家喜的行为。

    最后,现在社会矛盾日趋突出,极端暴力事件频发,人民都在讨论社会公平、正义、自由、爱,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倡导公民践行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本该捍卫法律,捍卫人民的这些权利,但是中共临沂检察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机关,指控中国公民倡导践行宪法是颠覆囯家政权,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迫害公民,以监督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这种违反和背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是真正的颠覆人民的国家政权,中共临沂检察院的检察官才应该接受人民的公诉与审判。那些对丁家喜进行迫害的警察、检察官,审判人员,将在中国的历史上遗臭万年。

    吴明

  • 常玮平的律师阅卷受阻

    【民生观察2021年9月14日消息】本网获悉,常玮平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承办人员是,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渭。2021年9月9日下午15:30左右,常玮平的辩护律师去宝鸡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因没有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不被允许进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与承办人的助理电话联系,即得到以下答复。

    1.承办检察官刘渭休年假,中秋节后上班;
    2.阅卷需要经过承办人的同意;
    3.阅卷需要经过侦查部门的同意;
    4.案卷现在锁在柜子里,承办人休假了;
    5.常玮平案的案卷是绝密内容,只能给你电子阅卷,还有部分没上传完。但又说不会放在系统里。

    妻子陈紫娟给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打电话,得到同样答复。问那位工作人员阅卷需要承办人和侦查机关同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又回答不出,让去问律师。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从侦查阶段就参与常玮平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却需要侦查部门的同意。根本无视司法职能部分之间的互相监督制衡的法律原则,却是沆瀣一气来构陷迫害常玮平律师。

    律师远道来访,作为助理应当立即电话承办检察官;检察官休假前定会有所交待保证工作的连续。但在常玮平案上,体现出来的是,检察官和助理将此案的责任进行推拖,以使律师或者家属无法直接与检察官对话,法律权利无法实现。就像长沙仨案件一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自始至终没有与家属和律师直接见面。

  • 李翘楚被以“煽颠罪”关在临沂市看守所

    【民生观察2021年2月8日消息】本网获悉,李翘楚家人得到山东临沂警方通知,李翘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现被关押在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现在还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警方说会给邮寄。

    2021年2月6日晚8点半,维权人士李翘楚被山东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带走前往山东临沂。之前,北京海淀公安局郭警官约李翘楚下午3点见面,李担心这是一个陷阱,就将这件事告诉了朋友。谁知晚上警察就叫李翘楚的父母签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李翘楚涉嫌颠覆。李翘楚父母表示女儿没有犯罪,拒不签字,这个拘留通知书也没有发给他们。随后包括丁家喜的妻子及其他朋友公布了这一消息。

    李翘楚,1991年生,女权主义者,劳工问题研究者,本科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并获公共政策硕士学位。参与过北京清退、#MeToo运动、劳工和人权律师的维权。12.26厦门聚会案中,丁家喜、许志永等多人被捕,李翘楚因是许志永的女朋友,也被捕关押4个月,随后取保候审。

    取保后,她积极奔走营救许志永、丁家喜等人。在常玮平律师揭露自己被酷刑并再次被指定监视居住后,她大力声援,并持续发布此前“被连坐煽颠、指定监视居住120天”的系列文章,曝光她在监视居住的点滴,控诉极权以“国家安全”之名,最大限度行驶绝对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力。

    今年1月21日,许志永、丁家喜的三名律师张磊、梁小军、彭剑通过远程视频见到了他们。两人均告诉,他们受到了酷刑,他们的案子也被拆分,为了不吸引公众注意力,同时案件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升级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丁家喜在山东烟台被“指定居所监视”期间遭受酷刑及虐待,包括被长期剥夺睡眠、疲劳审讯、刑讯逼供、限食限水等等。最严重的是曾7天7夜由5名警察轮流审讯;在长达半个月内,每顿饭只给四分之一个馒头,且其中一周被限饮水,每天仅提供600毫升的约一杯水。而丁家喜的10多份刑讯笔录是在遭受酷刑后做的。许志永在北京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也遭到10天被剥夺睡眠的虐待,前5天每天只能睡4小时,后5天每天2小时。在被匿名转押在临沭县看守所期间,每顿只有1个馒头。

    李翘楚在得知许志永被虐待消息后,于2月2日向山东公安厅提出对临沂市公安局及局长李登全和临沂市临沭县看守所及所长周振永的控告。由此许志永、丁家喜被虐待甚至被挨饿被酷刑的恶行昭然天下。由此李翘楚也被视为危险分子。多位民运人士维权人士向民生观察表示,李翘楚的被捕应该是对李揭露当局酷刑的报复,禁止她发声,从而达到对异己迫害的目的。

    民生观察坚决反对对李翘楚的抓捕和迫害,坚决反对对许志永、丁家喜的迫害和酷刑,要求当局无条件立即释放李翘楚、许志永和丁家喜等人,追究实施迫害和酷刑的人员,并对受到迫害的人员实行国家赔偿。

  • 欧彪峰住所被查抄涉嫌颠覆罪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18日消息】半月前被以“寻衅滋事”名义行政拘留十五天的湖南异议人士、公民记者欧彪峰传出新消息,位于宁乡的住所被查抄,妻子被警方告知欧彪峰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指定住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将不日寄出,并被警告不得向外发布有关丈夫的消息及接受外媒采访等。

    周五(18日)中午大概十一点多,欧彪峰妻子魏欢欢女士发推称,由欧母致电得知家中正闯入十多名便衣,自称警察并出示搜查文件,正在家中搜查,当时魏欢欢女士正在外工作,突然闯入的陌生人令欧彪峰父母及两个分别三岁多和两岁的儿子受到惊吓。来人在欧家搜查前后大概一个小时,将属于欧彪峰的手机、电脑以及多个私人物品带走扣押。

    大概一点钟左右,警方去到魏欢欢女士工作的地方盘查,口头告知魏女士称欧彪峰将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通知书将不日寄出给家属。而株洲警方便衣人员警告魏女士,不得向外发布有关欧彪峰的任何消息,更不能接受外媒采访以及会有严重后果之类的恐吓言辞。

    欧彪峰于12月3日中午左右被株洲国保从宁乡住所以传唤的名义带走,其后被盘问至翌日下午两点,由一直关注的株洲公民人士得悉欧彪峰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翌日(周六,19日)应该系拘留届满释放之期。

    公开消息显示,欧彪峰月初被拘留后,长沙和株洲多位朋友被约谈,警告不得发布有关欧彪峰的消息以及参与声援的活动,而欧被拘留一周后,株洲多位朋友则被约谈问话,主要内容包括欧彪峰之前参与的活动以及其他细节情况等,多有套取口供之嫌。

    此外,欧彪峰委托的辩护人张磊律师曾于三日前去到株洲市监管中心,要求会见欧彪峰,但遭到拒绝,理由是须经办案单位株洲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同意,最后律师无功而返。警方的连串动作令外界十分担忧,认为警方正在进一步搜集“证据”侦办“案件”。

    相关报道:欧彪峰因网络言论被行拘十五天
    https://msguancha.com/a/lanmu4/2020/1204/20485.html
    律师会见欧彪峰被拒
    https://msguancha.com/a/lanmu4/2020/1215/20534.html

  • 戈觉平涉"煽颠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接受戈觉平的妻子陆国英的委托,并征得戈觉平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第一部分 前言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着重强调以下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犯罪的行为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2、罪刑与刑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这是我国《立法法》的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同时也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做出立法解释。3、重证据原则。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依据的法律条文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零五条的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方式”?根据上面的法律原则,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做出解释,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做出立法解释。

    辩护人查遍资料,也没有找到关于什么是“其他方式”的任何立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做为审判依据的司法解释,同样也没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什么是其他方式”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之前,谁也无权对他做任意的、扩大化的解释。故目前该罪名有法可依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方式只有以造谣、诽谤的方式。

    公诉机关要想证明戈觉平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并以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本案戈觉平是否构成此罪的争议焦点。

    本辩护人从2018年6月份开始担任戈觉平的辩护人,翻阅了所有的案卷,参加了两次庭前会议,又参加了公开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方的指控,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更无从谈用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故辩护人为戈觉平做无罪辩护

    第二部分 程序之辩

    2015年7月15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戈觉平、胡诚、徐春玲、王婉平、顾义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4日对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做出监视居住决定,对戈觉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7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5月4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0月4日侦查终结移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4月16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5日两次庭前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相关的侦查人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未经依法批准。

    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侦查,于同日由侦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七十三条(现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的。但本案对戈觉平决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由办案单位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直接作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出示了一份内部审批单,但该份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形式上也不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

    2、指定的生活居所(关押地点)违法。

    监视居住对嫌疑人的管制应当远低于羁押在看守所,其宽严程度应当与取保候审相当。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七十三条同样也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而戈觉平在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六个月期间,始终都被关押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具体地点为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212室。而对戈觉平的审讯就在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的215室进行。

    不仅不具备正常的生活条件,连休息的权利都被严重驳夺。

    3、饥饿与疲劳审讯。

    案卷中,戈觉平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可以证实,2016年11月5日开始至2016年12月4日的第一个月期间,共做了36份笔录。从2016年11月14日开始至2016年12月16日的32天时间里共做了49份笔录,仅有2016年11月30日这一天没做笔录,其余的31天均被审讯,包括双休日的2016年19日、20日、26日、27日,2016年12月3日、4日、10日、11日,均在连续的审讯。

    超长时间的疲劳审讯:2016年11月7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1月15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16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18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19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3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24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7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9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2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5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2月6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7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2月8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2年12月9日审讯超过12小时。

    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戈觉平早上六点必须起床,审讯超过夜间22:00,意味着八小时的睡眠时间被驳夺。2016年11月5日审讯至凌晨1:50,2016年11月24日审讯至22:40,2016年11月29日审讯至22:50,2016年12月1日审讯至23:40,2016年12月2日审讯至22:35,2016年12月5日审讯至23:40,2016年12月6日审讯至00:15,2016年12月7日审讯至凌晨00:02,2016年12月8日审讯至23:45,2016年12月9日审讯至22:05,2016年12月13日审讯至22:15。

    据戈觉平当庭陈述,每餐只给一个馒头加几丝榨菜,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做笔录不如意,榨菜也不给,只给几粒盐。还有罚站,与不给水喝,不让上厕所。而戈觉平是个癌症病人,身体虚弱,根本吃不消罚站。

    4、公诉机关同样也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二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2018年4月16日起诉至法院,到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再过两天就满13个月。在此期间,辩护人曾打电话向法官询问为何还不开庭。法官告诉辩护人,检察院补充侦查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可以在法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法院可以重新计算审限。这样算下来,总共可以有14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七十一条(现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就是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退回公安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而在公开开庭审理之前,检察机关又进行了补充侦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明知本案证据不足的。那么根据上面的法条,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应当起诉到法院。而公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部分 实体之辩。

    一、起诉书的指控逻辑混乱,事实不清,概念错误。

    1、逻辑混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觉平受境外互联网通讯网站、胡石根、翟岩民等人影响,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和步骤。组织、参与了范木根事件、建三江事件、庆安事件、鸡西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戈觉平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和步骤,与戈觉平参与后面的四起事件并不存在着逻辑上的关联性,两者之间是割裂的。正如一个小偷想偷窃财物,准备工具是为了偷窃、撬门是为了偷窃,但并能据此推断,小偷吃饭也是为了偷窃、穿衣服也是为了偷窃,所有的行为就是为了实施偷窃。事实上,戈觉平参与范木根事件,是因为范木根是戈觉平的朋友,同为苏州的被拆迁户;参与建三江事件是因为戈觉平的委托律师在建三江被拘留了;参与庆安事件是因为被警察击毙的徐纯合与戈觉平一样是个访民“同是天涯沦落人”;而参与鸡西事件是因为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的唐吉田是戈觉平的朋友。

    2、事实不清。起诉书多次提到“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一个事实的陈述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一个犯罪事实的明确有七个基本要素也称为侦查七项公式: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情、何因、何物。“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这个事实是不明确的。“一些人”是何人?他们是在何地?何时?被煽动仇视国家政权了?又是怎样的因果关系被戈觉平的什么行为煽动了?这些要素不解决,事实就是不清楚的,这样的指控就是空洞的。到目前为止,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3、概念错误。在我国《宪法》中,有“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关”的概念,有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但是没有国家政权机关的概念。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有国家政权机关概念,也应当是各级人大。

    起诉书在范木事件中,把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之为国家政权机关,并等同于国家政权,是概念上的移花接木。同样,不能把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分局称为国家政权机关。

    二、戈觉平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事件的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权。

    戈觉平原有总面积四百五十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一幢,两证齐全,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支津村(11)渔杏浜37号。2007年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从此开始上访维权。2011年,苏州市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鑫大厦项目副经理丁建新投案自首,自称为强拆负责。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戈觉平的被毁房屋评估价为192747元,对丁建新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的判决。戈觉平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戈觉平仍不服,此案仍在申诉中。房屋赔偿问题,至今未得到最终解决。以上事实有判决书为证。

    2010年,戈觉平被当时的街道办书记徐建良,在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打成轻伤。2011年该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立案,但未有下文,打人者徐建良至今逍遥法外。以上事实有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公局《立案告知书》、伤势《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

    在艰难的维权过程中,戈觉平认识了律师、各地访民。认识到访民们需要抱团取暖,互相帮助。只有帮助别人,关注别人,自己的事情才能得到别人的关注,得到别人的帮助;认识到要与律师合作,运用好法律,维权才有可能成功。

    而起诉书所涉及的四起事件无一不与访民、律师有关,这正是戈觉平参与的真正原因。而其动机是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人身权。最终目的,是通过帮助别人,希望得到别人的帮助,而使自己的事情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三、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

    辩护人已经在前言部分论述了,本案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但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并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

    1、证人证言。
    该部分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戈觉平认识的人,王宇、翟岩民、陆国英、王婉平、周金丹、朱雪英、勾洪国、倪金芳、邢介忠等人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但实际上上述人员均是在被关押非自由状态下做出的《讯问笔录》。且陆国英、王婉平、周金丹、朱雪英、倪金芳等人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与戈觉平一样都被非法关押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也同样都受到了不程度的疲劳审讯,证据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这些证据意图证明戈觉平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因思想是一个的认知,存在于头脑中,外人看不到摸不着,证人只是对戈觉平思想的主观猜测,故不具有真实性,不应采信。另一类是与戈觉平不认识的人,如苏州市轨道交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杂货店店主、特警支队人员等,这部分证据,只是证明涉案事件现场的情况,与本案所控罪名没有关联性。

    2、物证、书证。
    文化衫,印有范木根的头像,以及“范木根、护家有理、抗拆无罪”的字样。文化衫并非由戈觉平制作,内容仅是对范木根的评价,与指控的罪名不具有关联性。
    捐款以及使用情况的记账凭证。朱雪英的证言证实,对范木根的捐款由陆国英提出、陆正国记账、周金丹是收集人。记账凭证是收到捐款和对部分人员的差旅费、食宿的补贴。这是一种民间的互助行为,并不违法。且与戈觉平无关,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无关。

    3、照片与视频资料。
    照片分为两类,一类是戈觉平与其他人的合影,这些照片仅能证明戈觉平到过哪些地方,与什么人曾经在一起拍过照片。并不能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与指控的犯罪毫无关联性。其中一张照片,戈觉平身穿有“青天白日旗”的图案的衣服,公诉人专门指出,认为其具有证明效力。辩护人认为该照片仅能证明戈觉平的穿衣喜好,没有任何造谣与诽谤的性质,与所控罪名不具有关联性。另一类是戈觉平曾经在网上转发的照片。这些照片有苏州公民每人手执一个字组成“公民要求立即释放四律师”、常熟公民手持横幅的照片等,这些照片同样不存在造谣、诽谤的内容。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了四段视频分别是范木根案开庭当天的地铁口的视频、枫桥镇人民医院的视频、通安镇镇政府视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铁口视频,以上视频仅能反映现场的拥堵情况。这四段视频,戈觉平均不在现场,拥堵的发生与范木根案件本身新闻性、轰动效应、受外界关注程度高有关,但没有因素是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有关联性的。

    4、戈觉平发布的微信、微博、FACEBOOK、推特。
    正如戈觉平自己说的文化程度不高,写不出文章。这部分证据,基本上都是未加任何评论的转发。少部分有原创的评论,加上了诸如“关注”、“关心他人,就是关心自己”、“走上街头,推墙”、“推”,“携手推墙、争取平等”等,然后转发。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对造谣、诽谤的证据明示。但整个质证过程公诉人也没有指出过哪怕一份证据,证明戈觉平是在造谣或者诽谤。
    未加评论的转发,充其量是散发谣言,并不等同于造谣;更何况并未发现转发的内容存在谣言。
    “关注”、“关心他人就是关心自己”、“走上街头,推墙”、“携手推墙、争取平等”,是思想的表达,其内容既不是歪曲事实的造谣,也不是辱骂他人的诽谤。思想是不可以入罪的,所有现代的文明国家都已经抛弃了思想罪。

    5、戈觉平本人的《讯问笔录》。
    戈觉平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公诉机关均未在庭上举证,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已经在程序部分中论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取证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公诉人仅出示了一份,由公诉人对戈觉平做的笔录。而在这份笔录中,戈觉平表明,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权,为了引起政府对他的问题的重视,以便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纵观全案,并没有证据能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言论,更无从谈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部分 结语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所有法律人的责任。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对刑法不能做任意的扩大化解释。如果用公诉人提出的“剃逢掏砖”理论来解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很容易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从而滥用了刑罚。法律人不可以在法律没有做出什么是“其他方式”的解释之前,而凭自己想象任意解释。同样也不能把转发、传播解释为造谣,不能把观点的表达解释为诽谤,更不能把对具体某一个政府机关的批评、表达不满,解释为是对国家政权、对现行体制的诽谤。

    戈觉平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是事实,戈觉平被打成轻伤的案件至今没有给出一个说法也是事实。诚然他对地方政府的某一些做法是不满的,对贪官污吏是痛恨的,难免有时也有尖刻的批评之语。难道这不是人之常情吗?难道这不正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吗?

    《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对言论治罪,也就是不可以通过制造谣言、恶毒攻击的诽谤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如果对造谣、诽谤做扩大化解释,就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侵犯。

    戈觉平几年来发在自媒体上的所有言论,包括公开的、不公开的,侦查机关全都翻出来了,公诉机关将其中的部分,在法庭上举证。但经辩护人质证,并没有发现与指控罪名相符的造谣、诽谤言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戈觉平无罪。

    辩护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
    黄志强律师
    2019年5月13日

  • 江天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决书

    【民生观察2019年9月15日消息】本网获悉,2017年遭中国政府以"煽颠罪"关押的维权律师江天勇于2019年2月28日刑期届满,至今被软禁在信阳市罗山县父母家,不能自由就医被各种人身限制。

    如今公开其判决书如下:

  • 长沙富能NGO三人遭“颠覆”刑拘

    【民生观察2019年7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设于湖南长沙的公益法律机构(NGO组织)“长沙富能”的三名工作人员在两日前先后失踪,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显示三人已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而基本证实此次办案单位为国家安全部。

    据悉,该机构工作人员刘永泽(图一)和小吴(图二)曾与一名律师约定7月22日下午会面有事商议,但律师发现在22日下午一点已经无法与刘吴二人联络,最后二人亦未在约定会面的地点出现。与此同时,该机构负责人程渊亦与外界失去联络。据据程渊亲友及同事反映,程在7月22日中午时已经无法联络。据程渊的好友透露,程曾提到,警方最近不断约谈长沙富能的合作伙伴,声称准备对其实施抓捕。而程渊的另一好友透露,警方曾托人警告程,不许他再去长沙(参与机构事务运作)。

    周三(7月24日),在三人失踪超过四十小时后,家属与律师展开寻找行动。首先去到长沙望城区公安分局,对方不承认曾参与抓捕三人,不过透露该案涉及多个部门。随后律师与家属去到机构办公室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处调取监控录像,期间有物业人员透露,7月22日中午后有两名该物业的租客被多人控制后带走,办案人员自称国家安全局。不过该物业人员的话马上遭其他物管人员阻止,嘱咐不要说太多。

    经过律师与家属一天的四处奔走打听,据多个信息源显示,三人已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不过目前未知三人被羁押何处,只知道此次为国安办案。目前已知,律师与家属明天会继续尝试寻找三人(程渊、刘永泽、小吴)。律师同时呼吁,希望外界多多关注NGO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也希望当局依法办案,尽快结束让国人强迫失踪的非法行为。

    据身在美国的长沙富能机构联合创办人杨占青介绍,长沙富能是一家通过政策倡导、法律赋能等方式,推动中国从制度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民间公益组织。成立于2016年2月。曾开展残障人权利相关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工作、以及促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落实工作。

    而另据介绍,长沙富能负责人程渊,是国内资深民间公益法律人士,参与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工作已逾十年。曾经代理过十余起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维权诉讼,为消除国内曾经存在的制度性乙肝歧视现象做出过突出贡献。2013年曾代理的江西进贤县艾滋就业歧视案,是国内首例艾滋感染者当事人获得赔偿的案例,被媒体称为里程碑式的胜利。2013年起,程渊致力于消除强制计划生育政策与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共援助影响性诉讼10多起,其中,广州高校教授超生被开除案、深圳无户籍人士申请身份证案、内蒙集体高考移民案等影响力巨大。诉广东省、江苏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案与薄熙来案、刘志军案等一道被中国案例法学会、《南方周末》评为“2013年度中国10大影响性诉讼”。

    关于“722”长沙NGO工作者失踪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 刘飞跃案致人大违宪审查申请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
    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李飞主任委员:

    申请人谢燕益受刘飞跃及其家属委托担任湖北省高级法院审理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案件被告人刘飞跃的二审辩护人。申请人作为其辩护人并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向贵委提出此违宪审查申请如下:

    审查请求一:刘飞跃关注民权、民生,抨击时弊、揭露不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思想学术研究自由、批评建议监督自由权利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法律规定?湖北随州司法当局对刘飞跃的所作所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制造冤狱行为?通过启动违宪审查机制避免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检讨司法。审查请求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零五条进行违宪审查废止该项法律内容或者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尤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明显冲突方面作出阐释。审查请求三:籍此,激活宪法的人道与道义目标机制,推动宪法应有的人权价值功能,进行全面违宪审查,纠正一个时期以来一系列类似冤假错案,为释放所有政治犯爱你的敌人开启和平民主之路创造条件。有鉴于明知不法而作恶与出于无知作恶的法律后果与历史责任不同,本申请除力图为蒙冤者申辩、阐明宪法法律本意或可作为记录历史、记录罪恶、记录变革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位履新之初均表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履行职责、恪尽职守。

    申请人认为,湖北随州公民刘飞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案件的一审侦查、起诉、审判涉及到湖北随州司法当局公然违反宪法、践踏人权,损害宪法权威及宪法秩序。该案当事人上诉后目前已进入湖北省高院二审程序。

    申请人认为,归根到底人权与人道是超越于一切政治与政权之上的,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都须符合其人道使命,其合法性在于它尊重保障人权、谨守人道底线,维护人道尊严。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不能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政权都有合法性和非法性可言,一切政治均有合法性及非法性的判定。从本质上来说,人民有选择政治、选择政府的权利,有抵抗不义的权力。任何依靠压制与剥夺获取的权力、利益都是不义的。国家暴力、司法强制力被滥用伊始,正是对政权合法性的亵渎与侵夺!而专制权力每存续一天将导致人道灾难相续不断,任何维系专制权力的选择,都无疑是对人民的严重罪行。正如英国哲人洛克所言,人民的抵抗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它是个体主权者的表现。我国先贤孟子以及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都表述了人民革命权。任何一个合法政权都无权剥夺人民对暴政的革命权。抵抗暴政、自我防卫、人民有革命的权力不言自明。

    众所周知,一个合法的现代文明政权之基石不是什么抽象的意识形态比如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无论在政治上、法律上还是历史上它们的涵义都不具有确定性,任何言论思想主张都不可能对于一个抽象而不确定的意识形态构成威胁),更不是个别统治者的好恶、个人意志,而是这个政权得以确立的明确具体的宪法、法律这一套法统。一个现代文明政权的法统必然涵括主权在民、人权保障、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普世价值理念及制度构建。必然服从于其道义与人道目标,政权以人的目的存在。一切文明政权因其道义与人道目标不仅无法作出对自由、福祉正当诉求的限制并为这一目的建构。从根本上说,宪法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限制权力,防止专制独裁。宪法防止专制独裁并以和平民主的方式实现和平民主的目的。倘若宪法不能防止专制独裁,不能保障人权,任由当权者扭曲、践踏、阉割,此时的宪法必为伪宪法,有独裁必无宪法,有宪法则无独裁,伪宪法徒作专制统治欺世骗人的道具。人民只有行使自卫权采取积极立宪行动制定真宪法方可防止自由被侵夺命运遭奴役。

    根据一审随州中级法院对刘飞跃煽颠案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一审判决书陈列如下:

    一、撰写发表“非暴力”系列文章12篇,诽谤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的政权和制度,传播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方式方法。二、撰写发表“中国维稳与人权”被精神病与人权”的年度报告(总结)7篇,造谣、诽谤党和政府“严重践踏人权”,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的政治体制”。三、利用谣言和敏感事件发表评论文章5篇,造谣、诽谤中国政府坚持“专制体制”“粗暴践踏人权”,传播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四、组织策划在“民生观察网”上发表漫画、海报共计21篇,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侵犯公民人权,攻击国家司法机关,呼吁释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员。五、接受境外媒体采访9次,诽谤、诋毁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六、被告人刘飞跃创办“民生观察”与境外组织勾结,申请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用于非法活动(详见(2017)鄂13刑初24号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上六个方面其中前五项均属言论思想方面,概言之即所谓诽谤国家政权、攻击损害社会主义制度,第六项与境外组织勾结接受境外资助显然从属于手段和情节服务于前五项之目的。

    按照一审判决书所载内容可知,刘飞跃多年关注民生、民权事业,从起初主要关注被精神病人、维稳与人权动态、信仰群体良心犯、异议人士等各类群体所遭遇种种迫害案例到提出非暴力原则、非暴力维权主张,从时间先后顺序可知刘飞跃从关注一般民生、民权个案、个别领域到泛政治化主张有一个先后顺序。不难发现从具体个案、个别人权领域问题发展到其对没有政治权利就没有人权保障这一逻辑的认知显属事实判断,即其所提出的非暴力观点主张有泛政治化嫌疑也是基于对社会现实的事实判断产生的后果。

    即便一审随州司法当局竭力政治化倒果为因,拿所谓非暴力原则、非暴力维权观点渲染。人民主权、人民革命权以及行使言论自由对于法统作为政权之基的意味已如前所述。况且按照通行的国际准则,言论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形下才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即煽动暴力并且这种煽动能够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如1995年,南非国际人权会议制订的《乔纳罕斯堡原则》特别强调言论表达和信息自由不得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强加限制,除非政府能够面对独立、公正和公开的法庭,证明这些限制有法律依据,而且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的。政府一方负有责任证明,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一、煽动暴力;二、能够煽动起暴力;三、在该言论和可能发生的暴力之间有明确的联系。

    至于说刘飞跃面对权力失控、社会失序、人道灾难相续不断的社会现实,、抨击揭露罪恶与黑暗、报道人道灾难,捍卫人权与公义,无论其对个案、个别领域的评判还是从不同事件领域中体认到,现实种种人道灾难、不公不义背后的专制根源的洞见及批判,诚如李大钊所言,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暗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刘飞跃积极行使宪法权利无疑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心系家国族群满怀挚爱的人,才会批评社会阴暗。众所周知,刘飞跃对现实黑暗揭露抨击得还远远不够,磬南山之竹,书罪未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

    根据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可知,刘飞跃煽颠案是一场典型的文字狱以言治罪的政治迫害事件。这场政治迫害从一开始就违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这场政治迫害不是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而是个别人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法律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随州司法当局对刘飞跃悍然作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判决,是审判者无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的宪法基础以及宪法所载明的公民基本权利、四大自由、保障人权的庄重承诺;是审判者无视近五百年来整个人类社会追求普世文明潮流确立人权保障价值,不同族群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努力建构现代政治文明这一事实;是审判者无视,人民的自卫权利是无条件的,反抗暴政与不义自古有之天经地义。刘飞跃的言行还诠释了他从来不是一个激进的抵抗者,他始终如一的温和、理性、博爱的立场客观上对作恶者起到某种救赎承担作用;是审判者无视华夏大地自清末以降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多少仁人志士前仆后继自洋务运动、戊戌变法、立宪运动到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历次变革中从皇权专制走向民主共和的热血与牺牲;是审判者无视当今之执政党中共于上个世纪40年代在野时期高张反独裁、反专制旗帜鼓吹宪政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宣示与承诺。是审判者无视二战时期民国政府与全体国民同胞抵抗法西斯侵略浴血抗战捍卫自由、尊严挽救民族危亡的牺牲与奋斗;是审判者无视当年无数追随中共打天下的农家子弟相信一切流血牺牲皆为推翻国民党腐败独裁政权建立一个真正自由、民主、富强、文明人民当家作主新中国的历史承诺;是审判者无视当今执政党中共于1949年与各民主党派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时所确立以人民为主体的共和国之共同纲领;是审判者无视1949年以来在历次各种形式的专制人祸浩劫中,如林昭、遇罗克、张志新等一批又一批的民族脊梁在暗夜中的坚守牺牲对专制暴政的不屈与抗争。是审判者无视不管专制如何肆虐但体制内仍不乏如彭德怀、胡耀邦、赵紫阳、李锐等一批批天良未泯的理想主义者坚守底线、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审判者无视后毛时期,当权者身受专制之苦所谓痛定思痛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启拨乱反正、否定文革平反文字狱、不论姓社姓资走向改革开放回归普世潮流并最终制定82宪法给人们以空前的热望与想象。

    是审判者无视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主张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假说在二十世纪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深重灾难,无论其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已经彻底破产的真实处境。由于其实践中造成的种种反人类的恶果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摒弃禁忌的遭遇,只是由于个别专制既得利益者仍心存侥幸为维系既得利益而因循固守。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的根源在于私有制,以革命的方式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就能免于剥削,私有制被革命后,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就出现了财产在名义上(抽象的)归于国有(公有),但实际支配者却是具体的掌权者(官僚)。当这些无主财产被国家掌控后,人们则丧失了一切财产,为了生存,就只能依附于这个体制。私有制被否定后,不单财产而且人身自由及一切权利都变得更容易管控,这就为新的奴役和压迫大开了方便之门。掌权者像所有人一样具有自私性和自利性,他们会利用名义上的公有制达到自己的目的,此时新的剥削和奴役就会出现,而这种剥削和奴役是建立在全方位的控制与垄断之上的。至此打着反压迫的名义压迫,打着反剥削的名义剥削开始大行其道!一种抽象的利益和具体的剥夺正是公有制、集体主义给人民带来的无尽危害让人们不得不认识到是自然权利决定制度设计而非制度设计决定自然权利这一常识。

    是审判者无视,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阶级理论人为制造社群分裂、对立,等级划分,以平等之名剥夺平等否认人性的普遍欲求。形形色色的政客利用似是而非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在前现代社会制造虚幻的所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矛盾与对立,回避人类社会中亙古已有的真矛盾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统治者通过垄断话语权回避统治者从当权的第一天起就已蜕变为名副其实的统治阶级、当权者阶级而不是自己给自己定义的什么其他阶级。人性的正常欲求决定着统治者的一切意图都不过是以加强和巩固自己的权力既得利益为核心追求权力的剩余价值,否认这一事实必然陷入虚伪与人性背反。人类文明的发展让人们逐渐意识到,对人类威胁最大、破坏最惨烈的,不是自然灾害和人类的无知而是不受制约的权力。而完成人类社会现代文明转型的真正课题是通过宪政民主的方式解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这一真问题即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而非其他别的什么问题。

    审判者应当知晓,在前现代社会里,真正有能力以和平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恰恰是当权者自己。唯有当权者僭越宪法、法律,滥用职权、为一己私利践踏人权,不受制约的权力巧取豪夺、残害百姓、荼毒生灵、镇压人民恰恰最能够摧毁政权之基的现行法统,让其彻底失信破产,导致政权颠覆的后果。

    在审判者看来,1949年后当权者为了攫取和巩固其权力地位、话语权背叛政治承诺无视一切法律、道德底线大搞斗争哲学,以煽动仇恨、制造族群对立内外敌人不断搞运动的手法,用枪杆子加笔杆子运动人民从土改、镇反、反右、四清以及庐山会议等历次党内斗争直至秦始皇加马克思诞生不是颠覆国家政权?在审判者看来,当权者政治挂帅、好大喜功发动大跃进、人民公社造成四千万人死于非命的大饥荒后,为掩盖这一滔天罪行防止大权旁落遭到清算发动文革打倒彭德怀、刘少奇压制异己,推行个人崇拜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种种权谋的复辟行径不是颠覆政权?后毛时期,当权者权贵集团明明知晓毛对人民所犯罪行,为延续专制特权既得利益避重就轻掩盖历史真相,以特色主义拒斥人民变革呼声镇压人民,以特色主义之名行最坏的权贵资本主义之实——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条件下,所谓公有制即官占寻租制、公有无主制、官僚支配制、权贵盗夺分赃制。不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不能为民谋利反而成为最凶猛的劫掠武器,大大推助人性的贪婪与疯狂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在审判者看来,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一直以抽象之人民主权代替具体之人民主权欺骗人民,谮越人民权利,在政治层面、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各个方面,实行窃国盗民的勾当,公民的选举权、结社自由、言论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权、和平更迭政府、政治批评反对的权利被长期以种种美好的名义非法剥夺压制,对人民的主权采取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不管在政治上、经济上人民只有抽象的利益没有具体的权利采取各种专制统治伎俩者的所作所为导致没有政治权利就没有一切的恶劣后果不是颠覆政权?自1949年以来专制统治者以口号上的为人民服务回避制度上的民治、民享、民有的具体机制,政治上搞权力垄断、经济上搞计划体制公有制、思想文化上搞集体主义、民粹主义灌输宣传,好话说尽坏事做绝,导致人民主权虚化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在审判者看来,一面将贪墨的数以百万亿计全民资产、民脂民膏转移海外、眷属二奶移民海外,一面煽动民粹主义敌视西方普世价值对内建立全方位的维稳与镇压体制鼓吹爱党爱国无私奉献不是颠覆国家政权?花费巨额成本搞六张网、网络防火墙、网络监控、实名制、脸孔识别系统、指纹识别、生物基因技术、各种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监视管控人民,推行维稳体制、警察治国,雇佣五毛党思想警察防民甚于防川。为维系专制权贵既得利益集团,维稳体制日益扩张强化、肆虐横行,吞噬掉一切行政、法律、国家的正常秩序乃至整个政权不是颠覆国家政权?肆意剥夺公民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对异议人士打压、少数族群歧视压迫、对信仰群体系统迫害导致人道灾难、人间惨剧相续不断社会失序动荡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架空宪法法律煽动各种民粹主义唱红打黑、贩卖廉价爱国主义,内斗运动清洗不断与普世文明为敌不是颠覆国家政权?众所周知,法的精神在于权力制衡,权力没有制衡,法律只是专制统治的手段。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一面高挂宪法、依法治国的招牌,另一面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不断蚕食公民权利自由,扭曲阉割立法、司法、行政塞进私货维护既得利益特权不是颠覆国家政权?面对各种毒疫苗、毒奶粉、毒食品、毒雾霾以及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的此起彼伏的大爆炸、火灾、矿难、社会恶性事件包庇掩盖罪责、罔顾人民死活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滥用发币权、征税权,垄断卖地权、以低人权优势压榨13亿奴工聚敛财富,将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电信、能源、电力、国家资源、国有土地、交通运输、股市、保险乃至学校医院、行政审批等等无不作为攫取利益巧取豪夺的工具,一手搞国进民退、社会资本化,一手窃国盗民、化公为私不是颠覆国家政权?作为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初创国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早在1947年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所做免于匮乏之承诺至今,官僚可以贪腐挥霍百万亿,政府财政收入超十万亿,外援、维稳支出千万亿,却以种种借口拒不落实教育、养老、医疗的基本国民三免福利保障,拒不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让大多数国人疲于奔命陷于匮乏当中,上不起学、就不起医、住不起房、养不起老,生不起、死不起不是颠覆国家政权?以革命之名夺权以改革之名分赃再以和谐安全之名维稳镇压,垄断工会、农会等一切社会自治组织,代表工农利益,工人下岗、农民失地、矿难频发、血拆遍地、富士康13连跳,维稳截访,打击民间工会、农会将一切民间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力行社会原子化、沙粒化政策,49年以来,所谓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阶级和基础阶级的工农二者只有抽象利益毫无具体权利遭受空前奴役压迫、盘剥洗劫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审判者应当知晓,真正国家和族群的篡夺者、颠覆者、盗窃者、叛逆者,他们从来不会在乎什么国家、政权、政党的利益,无论国家、政权、还是政党都不过是其谋取私利的手段。什么样的体制手段有利于特权既得利益就采取什么手段,既得利益牢牢吸附于体制之上,打江山坐江山的强盗逻辑正是他们的生动写照!

    审判者应当知晓,谁也逃不过历史的审判!冤狱假如无可避免,在冤狱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确定的是,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当事人无辜却故意制造冤狱最终都难逃历史责任。主动作恶与被动作恶的法律后果则截然不同。制造冤狱、残害良善的人权恶棍往往与贪腐份子高度正相关,其内在逻辑正是由于人权恶棍没有底线无恶不作,他们也必然贪得无厌不择手段。而一个清廉自守、执法为民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什么理由迫害无辜、制造冤狱呢?要知道,作恶从来都是具体的,只有个体作恶者没有国家作恶者。任何一起冤狱的造就,无论杀人还是判刑,总有决策者、鼓动者、签署者积极推行者,与此同时也必会存在观望者、徘徊者、消极抵抗者……被分离出来的个体作恶者终将独立负责。

    审判者应当知晓,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始终存在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一个国家族群的进退得失正取决于这两种意志较量的结果。人类社会告别愚昧野蛮走向文明其本质是两种意志的较量,即和平民主意志与暴力专制意志、自由公民意志与奴役特权意志,这两种意志的较量发生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上,不是进行一、两次而是千百次、无数次直至和平民主完胜、暴力专制彻底失败为止。

    审判者应当知晓,当今中国权力失控、社会失序、经济崩盘、民心尽失、民怨沸腾,人心之变已成大势。面临社会巨变,专制既得利益集团内部正在加速分裂军心摇动,稳控局面苦苦支撑难以为继,专制堡垒土崩瓦解在瞬息之间!毋庸讳言,事实上面对专制暴政的奴役压迫,近年来底层百姓被迫抗争、拼死抵抗的事件屡屡发生抗暴行动此起彼伏,当今华夏大地遍地干柴汽油,熊熊烈火一触即燃,一个全民抗争、全面政治抵抗运动的大时代正在到来,变革之势已无可阻挡!一个专制政权不仅是人民的噩梦也必将是统治者的坟墓!它永远无法解决权力你死我活、成王败寇的魔咒。

    审判者应当知晓,对于专制既得利益集团来说只有通过自我救赎、停止压迫还政于民走向和解才是其唯一出路,任何善意和善举都必将得到善意的回应。摒弃斗争哲学用爱与善意化解仇恨、苦毒摆脱互害的社会现状避免滑向暴力流血、内战迭起、动荡失序的深渊,释放所有政治犯爱你的敌人开启和平民主之路则善莫大焉!

    审判者应当知晓,无论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作何选择,专制历史都必将终结。改变专制历史,所要面对的对手,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甚至不是一个政党而只是隐藏在权力体系内的少数违法分子、邪恶分子,为一己之私负隅顽抗。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尽管改变专制历史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难。但是,当今之中国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发展让普世价值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告别专制历史乃民心所向。我们可能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正在发生的普遍觉醒和进步的力量!这场较量的结果,更取决于人心向善、人们对于光明前景、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这一人性的普遍欲求,真善美爱作为普世价值的信仰力量!

    栗战书先生、李飞先生,我的二位同胞,当我们的另一位同胞身陷囹圄因言获罪面临冤狱之时,出于对二位职责及人性良善的信任与期待,申请人依照我国现行宪法不揣冒昧向二位提出此申请。申请人相信二位于此冤狱及我国宪法秩序审查之责不下于申请人。显而易见,当今种种乱象、人道灾难相续不断、一切社会失序动荡之根源皆源于权力失控,于此解决之道,窃以为,盖自宪法规制权力,以使王(权)在法下开宪制先河,果如是,则国家幸甚、苍生幸甚!

    申请人:谢燕益
    2019年5月5日

    关于中止审理刘飞跃煽颠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高级法院
     并游劝荣院长:
     
    我作为刘飞跃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已依
    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宪法与法律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申请书》,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还是从尊重最高权力机关法律地位、宪法审查机制权威的立场上看,本案均应中止审理,待权力机关依照相关宪法、法律完成对本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案情的合宪性审查作出阐明之后再继续审理工作为宜!
     
                                辩护人:谢燕益
                   
                                     2019年5月5日
     
    附:《刘飞跃煽颠案致全国人大违宪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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