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湖北随州“万人签名”拒“禁摩”活动代表被各

    近期,湖北省随州市《随州日报》以《随州城区拓展“禁摩”范围》为题刊出消息,“为了整治城区交通秩序,提升随州对外开放形象,实现‘三级联创’目标,市政府14日发出通告决定,自4月10日起,在对城区烈山大道、解放路继续实行严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城区‘禁摩’范围”;“ 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4月10日起,沿河大道汉东路口至青年路口路段、青年路盖帝大厦至沿河大道路口路段禁止各类摩托车、助力车通行,禁行时段为每日7时30分至18时”。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随州市民的广泛议论。实际上在此前,许多随州市民尤其是摩托车经销商已获知了此消息,大家认为上述禁摩令实施后,意味着随州城区的几条主要街道都被禁了。为此,市民代表冷先生等人找到我们民生观察工作室,虽然我们无法介入市民的活动,但我们建议他们依法维权。


     


    前几日,冷先生告诉我们,他们计划今天(3月26日)开展“万人签名”拒“禁摩”活动,为此他们筹集了一些款项,准备印制十五万张传单,于今天分八个组到随州大街小巷征集市民签名,


     


    然而,昨天晚上,冷先生给我们打来电话说,昨天一天,随州市东城派出所、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随州市曾都区二职中(冷先生同时与别人合伙经销摩托车)、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多名人员找到他,要求其停止组织“万人签名”活动。同时,随州市国税局、随州市地税局、随州市工商局也于昨天都找上冷先生的门,要求对其进行查税。


     


    冷先生昨天表示,这一切都是冲着“万人签名”活动来的。我们认为,提升城市形象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但做这项工作,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基本权益,包括他们的出行方便。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6

  • 李国宏劳教所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开庭

    民生观察获悉,正处在劳教期内的重庆维权人士李国宏起诉河南省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案,今天上午九点如期在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行政庭开庭。


     


    据李国宏的代理律师,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岳律师向我们介绍,他和另外一位律师今天出庭支持了诉讼,李国宏也以原告的身份从劳教所来到了法庭,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并进行了陈述、辩论。被告方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一名主要负责人和中原油田公安局的一名负责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岳律师说,被告方对今天的审判很重视,律师的意见也得到了充分的表达,法庭将择日宣判。


     


    李国宏今天以一个劳改犯的身份将劳动教养委员会推上法庭,我们认为这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我们呼吁法院秉持法律公正的原则,还李国宏一个公道。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5

  • 湖北二十个县市民师赴汉增援武汉民师

    昨天,我们报道了湖北省武汉市新州区、黄陂区六、七百名民办教师在湖北省政府门前集会请愿的情况。


     


    今天,湖北省各地民师又向我们提供消息说,湖北省随州、江陵、潜江、荆门、荆州、广水等约二十个县市的民办教师正纷纷赶往武汉增援武汉民师,到上午十点多,已有十余个县市的民师赶到了武汉。据悉,前往增援的各县市每县市计划派出十名民师前往上访现场。


     


    据武汉市新州区的老师代表廖老师告诉我们,昨天他们有一部分老师被截访回去了,但仍有许多老师昨天晚上一直坚持在武汉没走,今天和前来增援的老师们进行了汇合。


     


    今天上午在现场的老师告诉我们,今天省政府那边有几十台警车停在那儿,大家现在已转到省政府对面的湖北省教育厅了,现场已聚集了五百多人了。另据了解,一些计划前往武汉的民师被阻止在家里了,如潜江市的熊道信老师。


     


    我们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5

  • 奥运主场馆地区“钉子户”(北京仰山村)抵抗

    民生观察近期获悉,在北京市奥运村地区办事处仰山村(原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仰山村)有村民拒绝拆迁,一直坚守家园,成为所谓拆迁“钉子户”。 奥运村地区办事处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场馆所在地区,包括国家体育场(俗称“鸟巢”)、 国家游泳馆(俗称“水立方”)等许多场馆都在该区域内。获知上述消息后,民生观察在北京的志愿者昨天专程前往仰山村进行了实地调查。


     


    据悉,2005年4月开始,仰山村村民被以建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和奥运绿化的名义要求搬迁,几年下来,近五百户村民绝大部分被迫搬走了,房子也拆了,但直到今天,仰山村还有三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协议,拒绝搬迁,三户村民现都住在自家房子里,随时准备抵御到来的强拆行动。这三户居民分别是孙永梁家(产权人为其岳父岳母)、王连民家和苏先生家。


     


    据孙永梁先生等人向我们介绍,当局要求他们签署拆迁协议,采用的仍是2001年北京市87号拆迁令,每平方米给出的土地补偿价是2500元,房子补偿价为每平方米800元,再加上屋内装修、不可移动财物等共计每平方米补偿价约为4000多元。除了货币补偿外,没有安置房。仰山村及邻近羊坊村村民调查证实,他们房子被拆前,开发商北辰房地产公司与当地政府达成了给拆迁户建十九万平方米的安置房的协议,但事后,安置房全部按市场价对外高价销售了。


     


    三户居民说,他们现在周边的房价已达到一万五千元每平方米左右,现在他们拆迁户得到的房子补偿不到市场房价的三分之一,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都达到了每平方米4550元。大家都要求在原址周边购房,但用拆迁补偿款根本不足以在周边地段买到房子。


     


    除了房价外,三拆迁户还认为拆迁方有许多违背拆迁法律规定和拆迁程序的地方。如超越权限征用土地,仰山二期工程占地都达到了一百多公顷,应由国务院审批;不能向拆迁户提供有效的规划方案;选择拆迁公司时,招投标违法,有的拆迁公司没参加招投标,却获得了拆迁资格,有的中标公司进行了转标;评估公司不具备评估资质等。


     


    由于以上原因,三户居民都采取了法律诉讼的维权手段,他们将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推上了法庭,控告其违法下达拆迁许可证。诉讼的结果是他们不仅未从法院那儿得到有效的救济,其中的苏先生还遭到拘留。苏先生对我们说,他从2006年开始,就多次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朝阳区房管局,都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立案。2007年12月,他和妻子再到朝阳区法院立案庭起诉,法院这次不仅不予立案,连不立案的理由也不给了。在这种情况下,苏先生对与法官的谈话进行了录音,立即招致了法院人员的殴打和非法拘禁,他和妻子于当晚被以“以暴力方法威胁法院工作人员”为由各拘留十五天。


     


    现在,这三户“钉子户”都随时面临被强拆,但他们都拒绝签署拆迁协议,都拒绝搬迁。苏先生说他要让更多拆迁户认识到强拆背后的东西;王连民参加过解放战争,出身于重机枪手,被人称为“老八路”的老父亲则表示他家房子若被强行拆了,他立即到国务院去;孙永梁则表示他要“以死抗争”。


     


    我们呼吁北京市朝阳区各方,采取措施,依法拆迁,文明执法,与拆迁户多沟通多协商,充分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这样才符合奥运的精神和原则。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一地区拆迁活动的进展。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5



    “老八路”和他家的房子


    面临强拆的房子

  • 黑龙江失地农民代表杨春林被判刑五年 宣判结束

    民生观察新闻稿


    Civil Rights and Livelihood Watch,CRLW


    黑龙江失地农民代表杨春林被判刑五年 宣判结束遭电刑


    民生观察获悉,因提出“不要奥运要人权”而倍受世人关注的黑龙江佳木斯市失地农民维权代表杨春林案,今天下午三点在黑龙江佳木斯市法院开庭宣判,杨春林被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判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据悉,今天的开庭宣判是在下午三点开始的,宣判公开进行,杨春林的妹妹杨春平等人到庭参加了宣判,整个宣判持续了约二十分钟。杨春林的律师今天未到庭参加宣判。


    杨春林在法庭上表示不认罪,也不承认法庭审判的合法性,因此,他当庭表示不上诉。


    宣判结束后,杨春林被押出法庭时,其妻子、儿子等追出法庭欲和杨春林说几句话时,被人摁倒在地,杨春林看到后欲帮助家人,结果遭到法警阻止,法警用电棍电了杨春林好几下,杨春林家人当时听到电棍发出滋滋声。


    杨春林,1954年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失地农民维权代表。在土地被无端剥夺而生计难以维持的情况下,杨春林和其他农民一道积极进行维权活动,但他们的努力却得不到任何结果。


    在奥运倒计时将近一周年之际,杨春林发出了“不要奥运要人权”的呼声,此举得到了佳木斯地区万名农民的支持,呼吁和收集的签名也通过互联网发到国外。2007年7月6日,杨春林被公安人员带走,8月13日,杨春林被正式逮捕,但直到8月23日,其家属才收到指责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正式逮捕令。之后,杨春林的家人和其他农民维权者均被当局警告不准再对海外媒体透露有关情况。


    2007年10月1日前后,当地警方继续对与杨春林关系密切的人士进行追查,警告他们不要进京上访。据有关人员反映,杨春林自被捕之后,在黑龙江省黑通看守所内受到了警方的残酷对待。


    2007年10月8号,杨春林案被移送佳木斯检察院;2007年11月7日,杨春林案退回佳木斯市公安局补充侦察;2007年12月7日,杨春林案再次移交给了检察院。杨春林案原计划2008年1月29日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法院认定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将不公开审理”。2008年2月12日,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通知杨春林的妹妹,杨春林案将于2008年2月19日上午八点半开庭。2008年2月18日,佳木斯市中级法院通知杨春林的律师和家人,杨春林案改为公开开庭。2008-2-19,杨春林案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法院未当庭宣判。审判开始前,杨春林被戴上手铐脚镣,进法院时还被戴上头套。


    杨春林先生等人的维权活动,是失地农民表达自身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动,而 “不要奥运要人权” 口号的提出,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今天黑龙江省当局对杨春林先生的重判,是对失地农民维权行动的打压和迫害,我们强烈谴责这一严重践踏人权的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4


     


    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联系电话:13308663980;传真:0722—3588161;网站:http://www.msguancha.com;电子邮箱:liufeiyue1970@hotmail.com。


    欲退出此新闻发布名单,请来信告之。

  • 湖北武汉六、七百民师集会省政府 与二百警

     


    民生观察获悉,今天上午八点开始,湖北省武汉市新州区、黄陂区共六、七百名民办教师集体到湖北省政府门前集会请愿。


     


    据在现场的新州区的余老师、廖老师告诉我们,下午两点半左右,绝大部分老师还坚持在现场,大家在省政府门口两侧静座着,而现场从上午开始就来了一、二百警察。上午十一点左右,一位名叫刘净明(音)的老师还被抓到武昌区水果湖派出所,后释放。到下午,警察和赶来的截访人员对老师们拖的拖,拉的拉,但老师们表示,他们今天晚上还会坚持在这儿。同时,还传来消息说,其它地区的民办教师正在赶往武汉。


     


    据了解,今天到达湖北省政府现场的武汉市两个区的民办教师主要是1989年(新州区)和1986年(黄陂区)被辞退的老师,他们有的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从教,仅新州区这样的民师就有1376人。我们呼吁湖北省政府对民师问题不能再拖了,应积极回应老师们的诉求,缓解矛盾。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4

  • 中石油吉林油田集团公司多批工人持续上访请愿

    民生观察获悉,中石油吉林油田集团公司买断工人近期不断上访请愿,而今天,又有上百人陆续前往吉林油田集团公司信访处上访。


     


    据工人代表陈先生、崔先生告诉我们,吉林油田集团公司2000年买断下岗的工人共有一万二千多人,此前工人们曾发动过大规模的抗议活动,遭至打压,有工人被抓。现在,工人们采取了自发的陆续上访的方式,工人们近期连续去吉林油田集团公司上访。陈先生、崔先生告诉我们,今天他们到油田集团公司信访处时,现场已有五、六十人,还有很多人正赶往现场,上午估计达到上百人没问题。


     


    据了解,吉林油田集团公司买断工人主要反映下面几个问题:


     


    1、2000年公司强行对他们买断工龄时,买断标准过低。当时按三千 元一年进行计算,而大庆等地石油工人买断时每年计算的标准达到五、六千元。


    2、工人们被买断下岗后,大家都要求重新就业,经过抗争,被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发放了一点工资,刚开始每月只有三百多元,到现在才涨至五百来元。工人们认为这点工资造成他们生活困难,他们更认为强迫大家与职业介绍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违法的。


    工人们现在重点要求按新劳动合同法与石油公司签署长期合同,而不是一年一签。


    3、现在吉林油田集团公司给工人们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标准过低,会导致工人们正式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等过低,大家要求油田集团公司提出高交纳标准。


     


    另据崔先生向我们介绍,今天上午有许多吉林油田集团公司的新上岗的工人也正在吉林油田集团公司管理处上访。这批新上岗的工人主要是上岗时被要求与职业介绍所签署劳务派遣合同而上访,年青的工人们拒绝与职业介绍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他们要求与吉林油田集团公司签署正式合同。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4

  • [组图]法院上门执行七年前冤案罚金 上海冯正

    上海访日学者冯正虎先生七年前含冤入狱三年,在此案过了七年,他本人出狱也已四年后,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突然到他家中,送达执行通知,执行其七年前冤案判决的共四十万的罚金。


     


    冯正虎先生近期维权活动比较活跃,他今晚向我们表示,法院这次欲对其执行七年前冤案罚金,实际上是针对他的维权活动而来的,他说他“并不在乎”“会借机回击”。


     


    民生观察将继续关注冯正虎先生的情况,我们呼吁上海当局停止以各种形式打压冯正虎先生的维权活动。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3


    附冯正虎先生的来稿:


    期待中的报复


    冯正虎


     


    2008年3月20日晚上7:00我与妻子刚回家不久,门铃声响了。我拿起门上对话机的话筒问道,“谁?”对方告知,“我是法院的。”我打开门一看,楼梯下的铁门外,站着一位法院的警察。我按一下按钮,铁门自动打开。这时,法警呼唤两位法官一起上楼,进入我家。我问他们,“什么事?你们是什么法院的?”他们告诉我,“我们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来送达执行通知。”我当时很纳闷,我没有什么官司需要执行,还以为他们又是来送达什么裁定书。我很客气地请他们进门坐在客厅的沙发上谈。我问他们,“执行什么东西?”他们告诉我,“是关于我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7年前一个刑事案的罚金。”


    这个刑事案就是当今举世闻名的上海冤案,是7年前上海黄菊、陈良宇当政时期的行政、司法部门犯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人权益的罪过。我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编辑了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 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 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后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并使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同样这两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接着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冯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并处罚金40万元。这个冤假错案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期本刊记者杨建民的专栏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析》中作了详细的论述。


    我当即问张法官,“这是一个明显的冤假错案,我一直在申诉之中。最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又通知我,这个案件已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这个冤案是你们二中院制造的,难道你们还要坚持一下自己的错误吗?而且,你们的判决书上也没有写明罚金的执行与期限。当初你们急于制造冤案,把人关了就满意,从未告知罚金的执行。7年过去了,我出狱也已四年,现在你们才告知罚金的执行。这是为什么?而且,全国的“两会”结束的第二天,你们就开始动手了。这显然是一个迫害。”他向我解释,“我们是执行庭的,不知道为什么7年后才提出执行的原因。现在审判庭把这个案子移交到我们执行庭,我们就告知执行,我们没有迫害,我们是按程序规定做。刑事案件的罚金在法律上没有期限规定。我们今天来是送达执行通知,并作一个财产情况的调查。”


    我对两位法官说,“我对你们的工作没有意见,你们是在执行任务,但我对指示你们这样做的领导是有意见的。这个案件应当纠错,而不是执行罚金。企图以这种方式来压制我,反而激化矛盾。”接着我回答法官的财产调查询问。“我自从被陷害入狱至今7年来在国内没有正常工作,没有任何收入,靠妻子在大学工作的2-3千元工资,她要供我吃一口饭,还要供我儿子读大学。现在,我这个名牌大学的高学历者已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都没有。我的经济处境,与我常打交道的国家保卫局警察应该很清楚,你们也可以去问他们。我现在根本没有钱可以缴纳罚金,而应该得到社会的救济。”“一般情况下,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早就关门了。但我出狱后,在有关领导部门的支持下恢复了天伦公司,一切手续俱全,但是至今没有盈利,收入常常是零。尽管国保警察也一直劝导我做生意、发展经济,我是搞经营管理的科班出身,有经营能力与技术特长,但我心有余悸、有自知自明,我们的冤案不平反,我是无法在经济上有所期望的。如果天伦公司今天有盈利了,你们的一张执行通知书,我们所有辛辛苦苦攒的钱全部就归法院了。这种掠夺多简单,都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我的妻子也在场,对他们表达了她的看法。


    最后,张法官、方法官让我们在谈话记录与执行通知书上签字,我们拒绝了。张法官说,“签一个名仅表示我们的通知已送达,你们还可以在谈话记录上写明你们不服这次执行。你们不签字,这个通知同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们不签字,我们就麻烦了,要请你们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的人到场作证。”我回答,“是的。你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们受到冤狱,而且正在平反申诉中,是否还会自愿在不利于自己的文书上签字呢?我在三年的坐牢期间从未认罪,从未自愿接受这个不公正的惩罚,现在怎么还会自愿接受。当然,我的拒绝签字只是一个象征意义,表达了我的抗议意愿,但这不影响这份执行通知的法律效力,尽管我不服,但我还会服从。你们就去请第三人作证吧,摄像、拍照都没有关系,证明你们已送达,把这个执行通知留在我家,我也会收下。”见我已决意不签名,张法官就与外面通电话,过了一会出门去找人了。我进卧室换了一套衣服,因为他们今晚突然登门,我还是穿着家里的便服。现在要履行仪式,也要穿着正规,以示尊重法律、尊重法官。


    张法官呼唤人回来后,很久还不见来人,我们大家都只好等着。我拿出与这个冤案相关的资料让他们阅读,他们是执行法官,来之前不一定很清楚这个案件,但是正因为他们是法官,当他们了解这个冤案的真实情况以及背景,他们会明白,至少心里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我也拿出我编辑的这本书《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他们说,“这本书原来是你编的。你怎么收集到那么多的案件?”我说,“是的,但我这本书已得罪了上海法院。”尽管这些执行法官口口声声地说不知道7年后提起执行的背景,但我想他们看到这些资料心里就明白了。直至8:30多来了一个居委会的中共支部副书记,也没有摄像、照相的,仅由这位女士作证并代签,他们完成了送达任务,将执行通知书留下,我与他们握手告辞,互致谢意。


    这份《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刑字第44号)的内容:


     


    冯正虎:


    本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此,责令你在2008年3月20日前缴纳上述罚金。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2008年3月20日


    联系部门:执行庭


    电话:56621567


    地址:中山北路567号


    邮编:200070


     


    天伦公司的《执行通知》基本内容一样,仅罚金额不同,是30万人民币。上述《执行通知》签发日2008年3月20日,当晚7:00多送达,而通知上规定,“责令你在2008年3月20日前缴纳上述罚金。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这份通知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被告是根本无法正常履行通知的义务。不要说通知送达之时,法院已关门下班了。即使通知签发之时,已经不是3月20日前的时间,被告人就成了“逾期不履行”的违规者。这份匆匆出台的《执行通知》本来就没有考虑要我缴纳罚金,上海的公检法部门在中共上海市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应该对我这位知名的维权人士很了解,我是一个钱没有、命一条的人。送达《执行通知》的法官或许不知道它的作用,但我明白,现在我不必预告,让它今后自己展现它的迫害功效,公众都会看到。它的第一个功效已经达到,在经济上封锁我的家庭,我的罚金已成了我家庭的罚金,他们的理由也很正当,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随时依法冻结我家里所有成员的银行账户、没收存款,除非我妻子与我断绝夫妻关系,否则我们一家只能一直处于最低生活标准而不能富裕。


    我对法官坦率地说,你们这个做法对我没有用,当然对我的妻子打击很大,她的经济利益也将要直接受影响。我妻子是中共老干部的子女,在上海财经大学工作,所处的工作环境与接受的思想教育与我不同,因此我们在思想观念上肯定不会完全一致,在我们家里也是求同存异、不谈政治、甚至我从事的维权活动。但是,她是心地善良、有正义感的人,她会同情与关心受到迫害的弱者,也没有理由可以说服我放弃维权活动。当然,她也不拒绝国保警察要求她的配合,这次全国两会期间她就同意学校的请求不去上班在家里陪同我,希望我不要上北京。我很理解她,她是一个妻子、孩子的母亲,像中国绝大部分普普通通的妻子、母亲一样,她们为了家庭的平安、孩子的前途都愿意委曲求全、忍受不公正的遭遇。我的妻子有私心,这是所有母亲的私心,关心自己孩子的平安与前途远远比关心丈夫的理念更重要。她一直担心我从事的维权活动,会得罪权贵,遭致祸害,会再一次连累家庭的平安及孩子的前途。现在,她的担心已变成现实。当然,她仅存的一丝幻想也破灭了,无私也就无畏。


    当然,我很歉疚。我们这些中国的人权捍卫者对中国社会是不可缺少的,我们的工作会促进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我们的努力能促进中国转变成一个自由、民主、法治、和谐、尊重人权的新中国。但是,我们的工作与努力却给我们自己的家人带来不幸,当局对我们的任何迫害都会牵连我们的妻儿兄弟父母,我们的家人也就没有安宁之日、不会再有公平的发展机会、甚至还要饱受贫困。我们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贡献者,但对自己的家庭确确实实是一个损害者。胡佳、高智盛、陈光诚、郭飞雄、郑恩宠、郭国汀、滕彪、李和平、李苏滨、李劲松、杨在新、唐荆陵、刘晓波、丁子霖、荆楚、任畹町、陈西、邓太清、郭永丰、郭泉、汪兆均、黄琦、刘飞跃、李健、孔强、李德新、李剑虹、李国涛、马亚莲、华神清、常雄发、许正清、等等所有的中国人权捍卫者,无论是律师、学者、作家、民运活动家、还是底层的上访维权人士都已经历或将要面临这个两难的困境。但是,我们别无选择,我们无法放弃对自己祖国的责任,就只好不怕委屈、不怕打压、不怕坐牢,默默承受期待中的报复,还要毫无怨言地继续工作与努力。


     


    2008年3月22日上海仁和苑


     


     


    附录:


    1.       冯正虎《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刑字第44号)


    2.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刑字第44号)


     


     


     

  • 黑龙江牡丹江市救助站成“黑监狱”关押二十多

     


    民生观察获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救助站非法关押大量访民,现在两会结束已有数天,该救助站里面还有二十一位访民未释放。


     


    王福成今年76岁,因军龄被少算而于今年两会期间进京上访,3月7日被抓回来后就关押于牡丹江市救助站儿童救助中心。王福成的女儿得知父亲被关后,随即于3月12日进京上访,3月14日被抓回后也关押于牡丹江市救助站儿童救助中心。据王福成的儿子王忠义今天告诉我们,他给其父亲送饭时,得知救助站里面直到现在还关押着二十一位访民。这些访民除了有两会期间从北京抓回来的外,还有两会前就关押在这儿的,其中年龄最大的80岁,一位叫支秀波的访民在这里已被关押了半年。


     


    王忠义此前曾和牡丹江市信访局等部门进行了交涉,质问两会结束了为什么还不放他的家人,被告之还需要“观察”。


     


    3月12日,一位叫孙崇平的访民翻窗逃跑,13日被抓回来后,不仅身份证、钱被扣,还被六名警察毒打,几次被自称是上访学校校长的人揪住头发按在地上拳打脚踢,直到现在,孙崇平还躺在炕上起不来。救助站里面的上访人员还反映,在里面一天只吃两顿饭,只有馒头和咸菜,而访民住的每个房间里都有摄像头,3月21日,一位六十岁的访民心脏病发作,被人用担架抬了出去。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3

  • 杨春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作为杨春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辩护律师,我们将针对本案程序问题及争议焦点发表辩护意见。首先我们向法庭简明扼要的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和立场,辩护意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针对本案侦查阶段存在的种种程序违法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将做一个概述回顾并表达立场。第二、公诉机关指控杨春林搜集富锦失地农民签名并以“不要奥运要人权”发至海外的行为完全不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第三、公诉机关指控杨春林以“魏厚仁”的笔名发表数十篇以宣传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及国家领导人等为内容的文章,这些文章总体上属于和平理性的表达,以言治罪显然损害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第一、本案侦查阶段存在诸多程序违法问题,甚至变相剥夺了杨春林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这些违法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1、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而侦查机关却迟至今天都没有向杨春林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以致其家属无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侦查机关本于2007年8月13日对杨春林执行逮捕,可是直到其家属8月22日到侦查机关询问时才告知已经批捕,8月23日才在家属要求下送达《逮捕通知书》,而且未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为何延迟送达的原因或理由。


    3、当家属委托我们两位律师为杨春林提供法律帮助时,杨春林案专案组有关侦查人员却进行误导或变相给家属施加压力,称“请什么样的律师你们掂量着”、“请北京律师只会判得更重”云云。此类的话语严重背离公安警察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要求。


    4、我们两位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杨春林时,专案组有关侦查人员告知本案涉密,以致律师无法为杨春林提供法律帮助。而侦查机关2007年7月5日向佳木斯市国家保密局提请进行密级鉴定的《富锦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其内容与杨春林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见,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密,拒绝律师会见也是违反程序的。


        辩护人认为:律师执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限制和阻挠律师依法执业活动不仅仅损害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更长远、更宏观而言,将损害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我们始终尊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乐意和期待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第二、杨春林与富锦失地农民代表王桂林、于长武等组织失地农民签名并提出“不要奥运要人权”的主张,无论从哪个法律角度分析都不构成犯罪。


        1、杨春林在整个签名行动中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更不能把“不要奥运要人权”的言论无限拔高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高度治罪惩处。


        辩护人也注意到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一直强调,奥运会只是一个体育盛会,不能将其政治化。当然政府非常希望北京奥运是全民的奥运,但是在一个转型期的社会里,需要包容更多不同的声音。就像杨春林、王桂林、于长武他们在讯问笔录里谈的那样,“办奥运会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我们主要是依靠财政,而老百姓有的还念不起书、看不起病”、“我们没地种了还看奥运有什么用啊”。在一个发展并不平衡的国度,类似他们这样的想法和认识,还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辩护人认为:要不要奥运,完全是公民的个人的喜好和自由表达。奥运会本身不涉政治,更不涉及“国家政权”,尤其不会导致国家政权遭颠覆之虞,上纲上线的对“不要奥运要人权”的言论进行刑事追究,显然违背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2、四万富锦失地农民被非法强征土地,又没建立任何社会保障,农民代表十几年层层信访而问题依旧,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也是杨春林等人提出要人权的社会原因。


       早在1995年,富锦失地农民代表戴珊、王桂林等人就向佳木斯中级法院起诉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行政问题。我们在富锦市政府于1995年7月3日的行政答辩状及17份证据附件中可以看到所谓的“头兴农业开发项目”是如何违法操作的,直到现在14年过去了,该项目仍然处于违法状态中。


        其一、证据附件(十二)显示:富锦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5月20日向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呈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三江平原头兴地区农业开发项目用地的请示》,称:同意省农业开发建设总公司征用国有土地面积五十七万亩,其中宜农荒原四十五万五千亩。


        其二、证据附件(十四)显示:1994年7月8日,省土地局赵福臣局长向田凤山省长呈递《关于中韩合资头兴农场开工后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中谈到:1、急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头兴农场实际用地面积,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办用地手续就开工,将会带来诸多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办理用地手续条件尚不具备。2、急需鉴订用地合同。否则合同一旦发生矛盾,无所遵循,还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不好处理,将遗祸子孙。但是,赵福臣局长的建议完全被忽视,以至于造成富锦失地农民一系列的签名、上访活动。


        其三、证据附件(十一)显示:富锦市委常委于1995年3月22日向省委岳书记、田省长书面汇报工作中直陈:“区域内的村屯和承包田与原协议相差很大;经三江平原开发和农民及年开发后,界定内土地大部分已不是荒原”。


        其四、富锦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也提到“该项目所占土地涉及到9个乡(镇)63个村屯和单位,牵扯到40500多人的切身利益”。虽然涉及到数万村民,富锦市人民政府却不计后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进行强行征用,还毫无遮掩的宣称:“1994年5月20日落界工作顺利完成,农户的动迁工作尽管受到一些干扰但也已接近尾声。”


        综上,鉴于“头兴农业开发项目”拟征土地高达57万亩,地方政府在报批项目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至今没有得到国务院的审批,甚至不惜动用黑社会非法强征,造成数以万计的农民失去土地,此举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生存权利。一些农民代表在信访过程中也遭到极其不公正的对待,例如殴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农民没有了土地、又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显然他们的基本人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权益受损者提出“要人权”的主张,本身谈不上违法,更构不成犯罪。


        第三、杨春林依据国际法、我国宪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尽管其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并进行和平理性的表达,均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刑法105条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却是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的限制。鉴于危害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辩护人期待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抛弃政治立场、意识形态的束缚,完全从法治精髓、学理层面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


        我们注意到我国刑法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的极其模糊和笼统,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全文仅仅30个字的刑法条款,怎么可能界定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界限呢?在我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未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前,该罪如何适用始终是一个充满巨大争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基本原则,既然刑法105条2款与宪法第35条存在冲突,又没有任何有权机关进行相关解释和界定,那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能做限制性理解和法律适用,否则任何扩大化、任意性的解释只会侵害公民应有的言论自由权利。


    我国司法界、法学界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学术讨论、实务探讨至今处于内部闭门状态。那么“危害国家”的界限在哪里呢?我们在国内判例、学理解释中找不到任何可以参考的法律原则。鉴于此,我们只能引用联合国、非政府组织以及法治先行国家有关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相互关系的法律观点。


    1)1997年,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考察中国结束后,在给联合国报告中表达了对我国“国家安全”罪可能侵犯人权和自由的担忧和关切。联合国报告指出:“根据第105条,仅仅交流思想和观点,即并未有意图去进行暴力或刑事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是颠覆。通常,颠覆需要比交流思想和观点更多的行为”。


       2)我们再看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其原则6、7分别规定如下:原则6: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


    (1) 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


    (2) 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


    (3) 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


    原则7: 受保障的表达


    (1) 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


    ⅰ 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


    ⅱ 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 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


    3)美国关于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宪法性案例。美国最高法院于1972年在美国国防部告《纽约时报》一案中,确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界限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对国家安全形成l,立即的;2,明显的;3,不可挽回的危险。


        辩护人认为:个体公民在掌握国家机器的政府面前,永远都是不堪一击的弱者。在两个不同当量级的行为主体之间,唯有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维持二者脆弱的平衡。只有当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国家安全造成了直接、真实而非“莫须有”的损害,并无法通过民事、行政的方式停止侵害时,才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刑事追究。


         当然杨春林在法庭上一再提到自由、民主、法治、人权,这些都是普世的价值,与社会制度、某个政党执政没有关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于2006年3月16日答两会记者问时也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是悖离的。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杨春林分别在境外网站发表了120多篇文章,其中公诉机关附卷移送法院的文章却只有5篇,而且还选择性节选某些内容作为指控。尽管如此,这些节选内容也仅限于对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不同观点的探讨和争鸣。我国于1998年就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一款也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杨春林持不同观点并进行和平理性的表达就因言定罪,显然与现代政治文明和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在结束我们的辩护词之前,我们想引述一下共产党鼻祖马克思的两段著名言论:“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94页)


        1848年,马克思还在《共产党宣言》中向世人告白:“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面前发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


    正是因为当时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保护言论自由,马克思虽然公开宣布要用暴力推翻现行制度,还能平平安安的终老一生并完成资本论的写作,直至1883年在伦敦逝世。可是今天,我们看到杨春林仅仅因为言论和写作却在这里接受审判,难道我们国家21世纪的言论自由程度还不及1848年的欧洲?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


    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张建国


    20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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