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广东南海三山七位维权村民遭重判 一人病危

    民生观察新闻稿


    Citizen’s Rights and Livelihood Watch,CRLW


       广东南海三山七位维权村民遭重判 一人病危


    民生观察刚刚接到广东唐荆陵先生来电说,今天(07年10月26日)下午和晚上,我收到南海三山失地村民的来电,三山7位被刑事指控的维权村民的上诉判决今天下达。判决结果为刘德伙4年(一审3年)、崔永华2.5年(一审3.5年)、陈志标4年(一审4年)、郭建华3年(一审3.5年)、邵细虾3年(一审3.5年)、邵笑冰2.5年(一审2.5年)、陈宁标4年(一审4年)。他们的家属今天拿到了二审判决。


     


    维权村民陈宁标的家属则收到法院转发的病危通知。前天下午,陈宁标的家属得到通知后和佛山网友天理一起到医院探望了陈宁标,其情况十分危殆。家人电话是0757-88556180,13450805100。


     


    网友天理最近一直在协助三山村民,但据村民反映,今天村民多次努力都未能联系到他。天理的家人也不知道他的去向。村民呼吁外界关注天理的人身安全。


     


    民生观察对广东南海当局重判如此多的维权村民表示强烈谴责,我们将会继续关注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0-26晚


     


    —————————————————————————    


    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联系电话:13308663980;网站:http://www.msguancha.com;电子邮箱:liufeiyue1970@hotmail.com。

  • [组图]湖北随州众民师迎接被拘民师代表出狱

     


    10月19日,民生观察披露了湖北省随州市两位民师代表王世勇、江成太被拘留的消息(详情见:https://59.104.191.197/do/za_k/tttLX9ymvYezvLe0h/G2aAxDN/ShowArticle.asp?ArticleID=723),今天上午,两位民师代表15天拘留期满出狱。


     


    王世勇老师是随州一千多被辞退民师的主要代表,江成太老师是随州三百多被退养民师的主要代表。得知二人出狱的消息后,今天早上七点多开始,就有一、二十位被辞退民办教师从各乡镇赶来,前来迎接王代表出狱,这些老师是从随州市高城镇、厉山镇、淅河镇、殷店镇、尚市镇等许多乡镇起早搭车专门赶过来的。退养这一块也有二十多位民师在市内等候江老师出狱。


     


    刚刚出狱的王世勇老师对我们说,十五天的拘留没什么,也不会改变他什么。


     


    江成太老师在这次被抓前不久,曾委托我们替他发表一篇他个人的遭遇《“生不如死”——一个民师的自我写真》,今天一并发出。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0-26


     





     


     


    附江成太老师的文章:


    “生不如死”——一个民师的自我写真


     


    1964年20岁的我担任大队民办教师,整整35个春秋奋斗在农村教育第一线。1990年受聘为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996年获得教师资格证,1997年依据鄂政发[1996]95号和随政发[1997]98号文件中“教龄满30年且具有小学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后优先转招”之规定,列为“优转”且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存档,教委杨主任当面对我说“只等‘普九’达标就宣布。”可政府以没钱为由让我们等,等到1999年我被调整离岗,等到2001年最后一次解决民师问题时,政府以“文件失效”和“超龄”剥夺了我的“民转公”权利,2002年被列为“退养”,从该年9月份起每月领取218元的生活补充费至今。


    我的三个儿子各自成家立业,父母先后于93、97年仙逝,妻子94年5月份患肝癌住院治疗不到一月便离我而去。为了工作需要我将责任田分给了儿子们,但所欠债务我一人承担,并要负担母亲的生活、治病及安葬费用。离岗时按当年3100元的一半由村里付,每年的退休费。我生活在二儿子一起,照管小孙子,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活;三个儿子都不过问我的钱,还时不时地给一点,三个侄女也经常给一点;那几年靠帮工还挣了上千元,2002年腊月我的一个学生一次接济我1000元,就这样外欠的债才基本上还清。


    治病要钱,没钱只能忍受疾病折磨。视力下降眼发花属自然规律,四肢麻木,关节痛,胸闷咳喘,受感冒也无大碍;近30年来的脱肛给我带来的痛苦和折磨不堪言状;每逢在外就餐不可贪吃,以减少大便排泄。每次排便后须用水清洗,以指送进,否则那种窘境让人难以启齿,若导致出血就更麻烦。我外出总是带上茶杯并非饮用,而其作用不言而喻了。听力减退与人交谈不便并非坏事,只是耳鸣实在难受,尤其是夜晚越是宁静越厉害,使人头胀欲裂。老年性皮肤搔痒症,起初是每年发两次,近几年来常年性发,只是轻重不同。冬天下雪结冰,晚上刚睡暖和就得起来用盐水洗、擦药,严重时一夜达两、三次。妻子去世导致失眠,加上耳鸣,抓痒越是严重,除非酒醉八成方能躺下入睡,但总是做梦,醒后特别难受。


    寂寞难熬,上了年纪最怕孤独。教学所处的环境让我乐观,将一切烦恼去开,那时的我曾受人抬举,无论是家族还是亲朋,甚至于地邻有什么大小事都爱找我帮忙,我也乐意并尽力而为之,而现实的我是猪八戒背了一捆烂稻草——潜(钱)没潜(钱)头,护(货)没护(货)头。社会上的嘲讽、亲朋的冷漠,只能让我破帽遮颜过闹市,恰借耳聋装痴呆。下力搞不来,经商无本钱,连玩也不愉快,非后人不尽赡养义务,而是我自己无能,没给他们留下点财富,就业全靠他们自己,何况各自负担又重,我又有什么理由再给后人增加负担呢?今年的9月10日我便开始单独生活,暂住在三儿子家中(他们全家外出打工)。每天7.27元的标准,早上1元,中晚各1.5元,余下点钱自己抽烟还要打发小孙子(才十周岁)。让我没有料到的是,29日去汉东路农行取钱未到帐,与区财政局电话联系告之找南郊;30日到南郊农行仍未到帐,与中心学校联系告之本月由财政直拨。因欠电费,10月1日早被停电。上午我去何店本想向二儿子要点钱,但难以开口,便空手而归。接着赶到烈山分理处同样未取到并答复我找南郊李会计;我便再次去南郊农行用旧卡取还是未果。晚上我只好去齿轮厂(二儿家)吃晚饭并宿夜。10月2日找人借了100元,交清45.8元电费,下午送电。10月3日我曾去市民政局想找老年工委或救助站,放假未开门。下午与付校长通了电话。晚上,大街上灯火通明,我步行到大儿子的住处,徘徊2个多小时,却没有勇气上楼,只是凝望着窗口的灯光而发呆,最后买下2个馍和一杯豆浆回到暂住处,独自一人用泪水和着豆浆嚼完了馍,便熄灯躺下,本来失眠的我只能任泪水淋湿着枕巾。10月4日晨执笔疾书:《“生不如死”——一位老民师的自我写真》。


    在我上书的材料中多次用“生不如死”一词,有人以为是说说而已,还有人认为是危言耸听,我曾写过《民师旅途四步曲》即:青年富朝气——实干;壮年有勇气——让贤;中年无出息——等待;老年被遗弃——绝望。地方行政机关在解决民师问题工作中推行的是“卸磨杀驴”政策,杀的是一大批,我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头驴而已。就我所知还有比我更惨的老民师,只不过没人去采访、特写罢了。倘若能有一个同情并热心扶持弱势群体的法律界或新闻界人士,深入到民师这个弱势群体进行调查采访,将会写出更有说服力的报道。


    曾都区南郊南烟墩村


    老民师 江成太


    2007年10月4日清晨

  • 浙江省湖州市访民陈树春的遭遇

     


        首先,我们遵守党的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贯彻到现在,到地方成了空文,地方官员以权代法,非法倒卖土地,乱打乱抓无辜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村干部与地方官员串通账目等弄虚作假,补偿款被贪污,挪用货物涨价,我们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和通知》已确认【湖政发(2003)13、12号】拥护湖州市区土地征用的一切补偿及有关事项。中央新闻讲,公益性的按国家标准补偿,商业性的按市场价补偿,土地市场卖出价40-44万元/亩,农民应得每亩多少?


    关于土地征用的一切补偿之事,在2003年7月份,我家被栋梁集团征用了承包田4.7亩,承包地0.36亩,鱼塘0.497亩,总计5.566亩,(到2004年8月28日为止,拿到67460.40元,2005年3月30日又拿到30000.00元,总计97460.40元,我家的承包田、自留地、承包地、鱼塘的补偿款都归我家所有,在当时被栋梁集团征用时村小组村民同意,村干部证明有(录音带)(在当时贷款建造机埠时。都按承包田收取投资款,但一些人家不要承包田还把我家的承包田以小夸有一块田原是吴柏林(贪污受贿一千多万的案件,调查到一半时就不查了)家管的时候是0.9亩多,转给我家就成了1.1亩多了,他弟弟还说政策可以这样讲也可以那样讲,我曾经到有关部门走访过,一直没有处理结果,村干部为了改变土地的原样,毁灭证据,把渠道串过我家的承包田,渠道被我撬掉,他们借毁坏公物为理由,非法拘留了我10天,他们用报复的手段在我家房屋上敲打洞,在农作物:上经常喷除草农药,在下大雨发大水时,淹没春粮田和水稻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自原有偿的流转原则,18岁以下的13000元/人没有付,年满18周岁以上被征地的安置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岁以上—60周岁之间参保的利息和公开,每人征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23000元,二人合计46000元,具体分配方法人均耕地高于1亩(12000元/亩加上23000元)等于35000元/亩,人均耕地高于1亩支付35000元/亩,3000元由村统一使用,作为青苗补偿,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坟墓、搬迁及工作经费等8%的土地差价补助他们用8%的土地差价补助做好人,8%失地农民补助等事项,实行留地安置,其中4%的安置用地原则上为工业用地,2%的作为农户生产安置房款用地,整体拆迁的拆迁户因拆迁建房时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偿的安置房款55000元/间,安置房每间(大约15米×3.6米=54平方米)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被征用土地之前,曾经倒买、倒卖土地使用权)卖安置房地,贪污了农民的安置房款,挪来共同私分(郁根法和徐顺庆曾经在大众面前说过这样话:“机会轮到吃、贪、拿都是我们的权力”郁某还说:“跟文化大革命一样,轮到我们齐便带,只好忍了”,郁根法(他曾经打报告辞责,培养与黑恶势力联合的当村干部,他家现在吃房屋租金也吃不完),湖州市阳光城一百多万买了房屋,织里府前大道有房屋共有地方三处,小儿子郁建中购买了白色本田轿车,大儿子购买了红色轿车,村干部在织里都有房屋,在土地征用时,村干部借办理农民生活保障之名,擅自挪用农民的生活保障费和土地补偿费,发放高利率,我村借给昌盛宾馆小良(被抓)土地补偿款二百多万,还借给云村村土地补偿款二百多万(账目弄虚作假),盲目开发,土地抛荒,失地农民生活没有保障,地上的附作物赔偿不结算,补偿费拖延不结算(在本地区到处都是这情况),在房屋拆迁中,房屋赔偿不一样,差价较大,新农村建设前后之间的房屋路基占光距离缩小,倒卖房屋面积,在建造拆迁房时,因房屋质量,当今罕见(村干部与黑社会恶势力串通,强买强卖,建筑材料,恶势力团伙受地方官保护)不按图施工,建筑材料不合格,危房所在谁来监管呢?(有些人家的房屋建了三年了还没有建好)有关河西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当时建造农业园区时,虚报3000亩,国家补助款,郁根法贪污了园区款柒拾万块钱,在织里买了房屋,其它村干部也私分部份园区款)在土地被征用时,郁根法等人暗中擅自叫人破坏农业园区牌,现在把农业园区的良田通通种了树苗、还擅自把农业园区的良田分割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不准种树,开鱼塘)当地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挪用了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十多个亿,建造了镇政府大楼,政府干部上午报到下午吃喝嫖赌,村干部同样如此,现在借建设新农村之名克扣农民房屋赔偿款,丈量房屋地平方时弄虚作假,房屋地平方不公开(拆迁办的人他们还说你自己的一份拿到了就算了,管人家干什么)。问拆迁办朱淦江村支部书记郁根法土地征用补偿款每亩多少,他们都说不知道,农民想签字却不敢签,怕打击报复。利用黑恶势力非法霸占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谁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被征地前后,曾经多次写信和打电话,走访过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处理结果,写信到有关部门是否寄到,以上所述事实,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派调查组赶快清查事实真象,落实补发拖欠土地征用的一切补偿,及处理好有关事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和谐。


                               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河西社区38号  陈树春


                                               2006年6月15日


     

  • 西安女工朱玉玲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告:朱玉玲,女, 西安市林业局聘用人员,住本市西后地南21号楼1 单元6层3号。电话:88429416
       被上诉人:陕西省林业厅    法人代表:张社年 职务:厅长 
    地址:西安市西关正街233号  邮政编码:710082 
         上诉人因诉陕西省林业厅行政不作为一案 ,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7日做出的莲行立字第04号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莲行立字第04号《行政裁定书》;
        2. 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3. 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上诉人所诉属于陕西省林业厅的行政职责。
         1、陕西省林业厅做为行政部门,是西安市林业局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对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就规定了陕西省林业厅的法定职责,当然就是行政职责。
       2、陕西省林业厅主管的下级部门西安市林业局在怀孕、产假、哺乳侵犯上诉人的特殊权益事实存在。有《西安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07)西民二终字第590号》可以证明。
       3、上诉人提出了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4、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损害了上诉人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致使上诉人权利不能实现。
    
        二、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必须具有三个要素(见江必新著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第28-33页):1)可诉性行政行为必须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必须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很显具备了,上述三个法定要素,是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排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明确规定的四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4行政终局裁定决定。分析一下本案被上诉人的行政不行为:其一、明显的不是国家行为;其二、被上诉人是对上诉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而不作为,对象是特定,适用效力也不具有反复性;其三、更不是行政机关内部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为;其四、也不是最高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因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属于上面的四种法定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按排除法的规则,该行为应当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江必新同志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不可诉的行为,进行了为详细的列举,原则上除了不可诉的行为外,其他的行政行为都可以受理(见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0年第1辑第172页第24-25行)”。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真研究上诉人的起诉书,而是没有援引具体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条款,连基本的定性都没有考虑,掩盖了上诉人的合法诉求,武断地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故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  朱玉玲 
                                                              2007年10月25日 


    确良                                                                                                   民生观察工作室供稿

  • 对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所长钟启旗、民警李

     


     


    控 告 人:朱兴银,系“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业主


                                                  电话:13713867140


    被控告人:钟启旗,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所长,警号:051199。


    被控告人:李志强,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民警,警号:066453。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2、督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另行指派下属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涉嫌伪造印章、诈骗、招摇撞骗一案,予以立案侦察。


    3、督促承办人员外立即搜查肖美玲、肖晓长的住所及办公场所,并对其涉嫌犯罪


    的办公场所予以查封及采取措施让肖美玲、肖晓长停止使用作案电话:21010742、21094306


         4、督促承办人员立即与控告人配合,到劳动局、宝安法院、西乡法庭、企业等单位搜集证据。


    事实及理由:


    2005年3月左右,犯罪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开始在西乡劳动站旁打着“法律咨询”的招牌,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大量散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名片(见证据一),初步统计达30万张左右,对外公然宣称该所是宝安区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至2007年8月底,致使多达500多名外来工受骗,平均每件收费达2000元左右,合计诈骗金额达100万元左右。并有多家企业聘请其为法律顾问。肖美玲、肖晓长一面冒充国家事业单位,一面又在名片上冒用“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注册编号4403066014658(见证据二),并伪造雕刻“深圳市宝安区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的企业印章,用以蒙骗当事人,作为骗取当事人钱财和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的手段(见证据三)。并用此公章与不明真相的多家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肖美玲、肖晓长用非法所得在宝安区购买了两套商品房。由于肖美玲、肖晓长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279、280条之规定,控告人请求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肖美玲、肖晓长涉嫌伪造企业印章、诈骗、招摇撞骗的一案,依法予以立案侦察。


    2007年9月7日,控告人将上述内容的《立案侦察申请书》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信访科处理,信访科同志阅看后当日转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所长钟启旗(警号:051199)办理,钟所长阅后即刻转交给两被控告人姜晓东、雷耿承办,并指示其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进行立案侦察;同时告知控告人:有关涉嫌诈骗罪的问题应到分局经侦大队办理。2007年9月11日,控告人到分局立案,经侦大队告知:诈骗案、招摇撞骗案应由派出所负责侦察。


    2007年9月7日,控告人在共乐派出所作了笔录,详细陈述了肖美玲、肖晓长涉嫌伪造印章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问题。


    2007年9月9日,控告人好不容易将两位证人吴春、刘康伟带往共乐派出所提交书面证据和作证言笔录。吴春向派出所提供了肖美玲、肖晓长盖有伪造印章、诈骗钱财的《收款收据》和《协议书》原件,并作了证言笔录。派出所以刘康伟没有带身份证为由拒绝向刘康伟作笔录及调取书面证据。刘康伟在派出所留有电话,派出所至今未找刘康伟调查取证。


    2007年9月10日下午3点左右,肖美玲、肖晓长两兄妹到西乡法庭,找吴春、刘康伟等20多位当事人收取案件提成费及收回盖有伪造印章的书面证据。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控告人到西乡法庭后,迅速打110报警,请求110通知共乐派出所出警抓人及在现场找当事人收集证据。


    不可思议的是:在打110多次后,共乐派出所打来电话,要求控告人自己收集证据,自己带犯罪嫌疑人去派出所。控告人再次打110后,方有西乡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将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送往共乐派出所。


    更为荒唐的是:肖晓长被姜晓东当场放走,故意给他提供毁灭及转移罪证的机会。后在控告人打110报警及要求派出所追捕后,派出所才叫肖美玲打电话通知肖晓长来派出所作笔录。


    2007年9月11日上午,控告人到共乐派出所拿取报警回执时,问雷耿:“嫌疑人现在何处?”雷耿回答:“作完笔录后放了。”控告人要求派出所出警搜集证据时,雷耿回答:“不去!你自己告状自己收集证据!”


    2007年10月10日,控告人在将《对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警察姜晓东、雷耿涉嫌徇私枉法罪的控告书》在交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该控告信已早于2007年9月12日提交给检察院)的同时,又将该控告信各交了一份给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信访科和监察科。信访科于当日开了一份《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编号:2007031),并写了一封信托控告人交给共乐派出所所长钟启旗。次日,控告人再次到分局监察科,要求监察科的同志给钟启旗打电话,之后控告人将信访科的信件交给了钟启旗。钟启旗收到后口头上表示重视,但随后就扔到一边不管。2007年10月13日下午3点左右,控告人通过打110后,警察将肖美玲带到了共乐派出所。值班领导安排李志强(警号:066453)承办此案。李志强面对控告人提供的大量的肖美玲、肖晓长伪造印章及诈骗钱财的原始证据,认为肖美玲、肖晓长不构成违法,更不涉嫌犯罪;并以自己没法辨别印章真伪、公安机关的受理不等于立案为由,拒不听取控告人的意见,坚持将肖美玲在24小时内放走。值得质疑的是:控告人已早于2007年9月7日和11日分别向该所提交了肖美玲、肖晓长伪造印章、诈骗钱财的原始书面证据,为何至今仍未对印章作出鉴定和找相关证人调查呢!共乐派出所至今拒不派人到两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调查取证及对其限制人生自由。


    综上所述,两被控告人钟启旗、李志强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肖美玲、肖晓长,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法律尊严,控告人特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督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迅速侦破此案,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联系电话:13713867140                                   深圳市宝安区


                                                


    万事解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


         


    2007年10月15日


     


    注:1、本文拟寄给: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纪委、区政法委及新华社等各大媒体。2、收到该控告书的单位,请给予及时回复!

  • 吉林省访民项守信致胡锦涛主席的公开信

    尊敬的胡锦涛主席:


    我因在89年带头联名上访,撞在89、64的风头上,而受到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政府勾结黑社会的残酷迫害,他们黑白两手互用,明枪暗箭齐发,对我的人身、家庭财产进行各种残害,摧残我农牧业基础,毒化我生活环境,断绝我生活之源,长达八年逼走他乡。


    我提起法律诉讼,状告政府,共收到政府、法院、司法的十六个判决,这些判决並无一人出庭作证,判决书上都是“鬼”,判决书就是法官,自供已罪的铁证。我举鬼上访十年投诉765次,其中有一天发出35封“呼救信”踏遍了中国各类各级司法机关,包括国家主席、总理、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媒体,泱泱大国竟无一人“打鬼”。


    我在3月29日向北京法院投诉,状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因为我从2000年12月22日起与时俱进的向肖扬投诉六年42次,状告法官玩鬼,他六年“不做为”是纵鬼害人,渎职枉法。6月8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退件通知,针对退件通知存在的三个问题于9月3日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我三次去信催问“不表态”。


    我于4月6日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投诉,状告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因为我从2005年11月15日起,与时俱进的向索维东投诉两年21次,状告法官玩鬼,及他利用权势调动公安,对我非法传讯、搜查。


    同时,提出的还有状告吉林省司法厅法人祝国治,因为我不服延边州司法局裁判,于1999年7月7日向吉林省司法厅申请复议,我多次投诉至今八年“不做为”。


    我长期诉讼只有三项请求


    1、要求法院出示(1993)延州行监字一号判决书审判人员名单及证据;


    2、要求法院出示最后五个判决之主证的执笔人是谁,证人王开吉现在何处?


    3、要求延边州司法局出示裁判的证据,因为没有庭审,没有举证,没有争辩之裁判,是剥夺原告的举证权、争辩权、知情权,是枉法裁判。


    本案用事实证明,三事的真象:1、是89、64时局,用鬼害我,,否则,收到我765次投诉的国家机关为什么十八年“不打鬼”;2、肖扬、索维东、祝国治是触犯了宪法第41条,法官法第30条,检察官法第33条,否则,北京、长春两地法院为什么不敢表态?3、两地法院不表态就证明现在的中国仍是刑不上大夫之封建社会。上述事实是国家的耻辱与悲哀!


    因此请求胡锦涛主席督促两地法院表态,将渎职枉法者、用鬼害人者绳之于法,以维护国家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


    我已十八年找不到青天了,给主席写信前途难料,而请求全国人民、海外华人、世界媒体、维权律师、人权组织帮助我做三件事:1、鞑挞十六个判决书上之鬼;2、将状告肖扬、索维东、祝国治的状子公诸世界,让人民去审判;3、献方献策,让两地法院“表态”。


    我用法律文书、卷宗资料、上访底稿、日记及录音写成十八年泪洒反腐路纪实50集,用真名写实事,是现代中国缩影,拟将其公之于世,请求帮助之人。


    吉林省柳河县安口镇青沟子村      项守信


    电话:0435—7713703


    2007年10月21日完稿


                                     

  • 李方平律师会见杨春林被粗暴中止

    民生观察新闻稿


    Citizen’s Rights and Livelihood Watch,CRLW


        李方平律师会见杨春林被粗暴中止


    我们刚刚了解到,今天上午八点四十五分,李方平律师终于在黑龙江佳木斯看守所会见了维权人士、“要人权不要奥运”万人签名活动的发起者杨春林先生。


     


    据李方平律师在电话中告诉我们,会见约进行了一小时一刻钟的时间。会见时,李方平把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给杨春林看了,杨春林主要谈了他对案件的认识。杨春林认为,检方的指控中有一些是不符合事实的,而其它的都属于他个人的言论自由范畴。谈话期间,杨春林介绍了他维权的艰辛过程,他说他的征集签名时总共跑了十二趟,去找村民、村民代表签名,他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公益。


     


    李方平律师说,在上述谈话期间,在场监听的干警将他们的谈话打断了一次。李方平律师说,杨春林的身体看起来还可以。


     


    到了上午大约十点钟,当李方平律师问杨春林在监狱里面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有没有遭到酷刑和殴打时,在场监听的干警对他们大声呵斥,并立即将杨春林带走,会见就这样被粗暴中止。


     


    民生观察认为,佳木斯当局的上述做法,严重侵犯了律师及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对这一粗暴的行为表示遣责。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0-25


     


     


     


    —————————————————————————    


    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联系电话:13308663980;网站:http://www.msguancha.com;电子邮箱:liufeiyue1970@hotmail.com。


    欲退出此新闻发布名单,请来信告之。

  • [组图]山东沂水食品公司职工集体上访请愿

     


    民生观察山东志愿者何仁报道:昨天上午,山东省沂水县东盛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十多位下岗职工,来到沂水县政府上访请愿。


     


    据了解,东盛食品厂是一个1955年建的老厂,以前一直以生产饼干、方便面、调味品等产品,职工总共近四百人。东盛工人上访,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


    1、  从1996年开始,东盛食品厂借口效益不好,就逼迫一些年纪大的,但还未到退休年纪的职工提前退休,这样的职工有五、六十人。这批工人被强迫退休后,退休金、福利、津贴什么都没有。


    2、  从1997年、1998年开始,东盛食品厂又有二百多职工下岗,按规定每个人下岗后每月有一百多元的工资,但就是这点少得可怜的钱,经常被拖欠。更为严重的是,从96年开始,工人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未交纳,至于按国家规定应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独生子女费根本就没有。


    3、  今年,沂水县进行旧城改造,东盛食品厂数量众多的厂房、车间、集体宿舍、托儿所等面临拆迁赔偿,可工厂干部们最近纷纷把自己的亲属(非工厂职工)安排住进工厂集体宿舍,试图领取拆迁赔偿款。据工人代表郑先生说,已有四十多间工厂集体宿舍被干部们的亲属占了,而许多没房住的职工却无法住进工厂宿舍。


     


    同时,工人们还反映了他们以前在东盛食品厂入股被亏尽、工厂领导贪污等问题。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东盛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从今年9月11日开始就不断上访,最多的一次达二百余人。昨天,几十位工人们上访时,他们找到了沂水县信访局,沂水县信访局又和以前一样将职工们推到了沂水县商业局。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0-25


     






  • [组图]湖北老河口居民合法房产成违章建筑&nbsp

    2007-10-24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刘小群给我们打来电话说:“我家的一间房子在今天早上遭偷袭被拆光了”“拆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听说是规划局的人干的”。


     


    刘小群是湖北省老河口市的居民,2001年10月,老河口市中山公园决定招商引资改造和治理公园的部分地段,刘小群当时倾其所有积蓄,以8万元的价格取得中山公园1-35号门面房后墙地段,后墙至渔塘堤外2米的土地使用权。随后,刘小群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投入资金在公园内建了三十三间小房子进行商业经营。这批房子,刘小群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就这样,刘小群在该市中山公园的房产经规划、土管、房管部门同意后,一直在此经营使用至今年。


     


    2007年7月,老河口市政府引进一家名为大唐公司的开发商要对中山公园进行商业开发,刘小群在公园内的33间小房屋就成了被拆迁的对象。刚开始,老河口市政府说给刘小群这33间营业房五十多万元的赔偿,刘小群认为这个赔偿金额过低。随后,发生了一系列令刘小群无法想到的事,7月20日——7月25日,短短5天之内,刘小群收到老河口市各职能部门数张处理决定书。


     


    2007年7月21日,老河口市规划管理局下达认定书说,原老河口市中山规划管理所在六、七年前给刘小群在中山公园内建房出据的建房证明无效,理由是原中山规划管理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7月21日  刘小群已履行多年的土地转让合同被中山公园解除。


     


    7月23日  刘小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注销。理由是当年中山公园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将土地卖给了刘小群。


     


    7月25日  刘小群的《房屋所有权证》被老河口市房产管理局注销。


     


    就这样,刘小群的合法财产成了违章建筑,面临一分钱的赔偿也拿不到的境地。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刘小群给我们多次发来短信,告诉了发生在他身上的一系列事情。8月22日 ,刘小群的营业房被停水停电;9月7日,刘小群承包了20年的池塘的承包合同被解除;9月13日, 老河口市地税稽查局对刘小群几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9月14日 ,老河口市规划局下达通知: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10月13日,十七大前夕,正在襄樊市的刘小群被六个人追赶,民生观察对此作过报道(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7/10/200710131830.shtml)。


     


    现在,刘小群正在北京上访,他想寻找媒体等部门的帮助。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0-25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莲行立字第04号 
        起诉人朱玉玲,女,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西安市林业局聘用人员,住本市西后地南21号楼1单元6层3号。 
        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收到起诉人朱玉玲诉陕西省林业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诉称:其于1995年3月被聘用到西安市林业局工作,后因怀孕,要求调整工作未获批准,被辞退。原告于2007年23日向省林业厅反映,要求省林业厅处分西安市林业局侵犯妇女权益责任人并责令西安市林业局给予经济补偿。省林业厅至今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陕西省林业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本院认为,朱玉玲所诉不属于陕西省林业厅行政职责,亦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相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朱玉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 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井毛虎  
                                  审判员   马晓丽 
                                  审判员   钱毅斌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   艳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