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天津张兰英出狱后生活艰难

    中国合法公民,更是中国守法公民,天津张兰英,原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中层管理干部,因自己所住的私有住宅被天津南开区政府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而流离失所,后因奔走维权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以莫须有的罪名投入监狱,蒙冤坐牢三年,于2018年8月8日刚刚被“刑满释放”。

    天津南开区政府明抢明夺强拿硬要我私有住宅己近十年,期间未给分文补偿,未给一平方米的安置,并对我和我年迈耄耋老父母实施了一系列的惨无人道的违法犯罪的迫害,为了封住我伸张正义的呼声,反而将我包装成强拿硬要的罪犯关入牢房,这一关就是三年,在失去自由的一千多个曰曰夜夜里,白天我面对高墙电网,夜晚面对孤灯素墙,悲愤之情无以言表,我想不明白,我是因南开区政府公权力利益集团违法拆迁而被赶出家门,露宿街头的冤民,因不畏公权力暴力维稳,报复残害,因手握违法拆迁,暴力维稳的滔天罪证而被冤投监狱,至此党纪何在?国法岂容?

    我维权十年,维的无非是一个中国普通国民的合法权益,而天津南开区政府给的却是极尽无耻之能的报复残害,十年的颠沛流离,生离死别,家破人亡,老父亲在2018年大年初一被含冤辞世,至今冷冻在医院,死不暝目…我因被冤判下监,而又失去工作,失去清白名誉,如此种种又怎是一个“冤”字了得!

    一个没有罪的人却被有罪的南开区政府个别人等手眼通天的冤投监狱,在中国如此和谐的法制社会下,真可谓是个天大的笑话,我维权十年不仅是因为南开区政府明抢明夺了我的私有住宅,强拿硬要了我的私有财产,期间我被非法关押黑监狱,被绑架,被非法拘禁,被暴力维稳,株连九族施压我被逼离婚……

    在被非法关押黑监狱期间被逼绝食,被迫割碗自杀,以至我身体每况愈下,加上蒙冤坐牢三年,我現在已满头白发,妪之老妇一般,身体多处病魔缠身,但我寻求真理的心不会因此被摧垮,我相信法律的庄严,更相信十九大后执法者会更加独立更加清廉,我相信在中国越来越健全的法制天空下,不会再被公权力继续打压,而会让我一个守法,维法的公民生活在阳光下,如果习近平习大大在十八大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在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是假,大,空的话,那么我相信我也一定会沉冤昭雪。

    我不知将会在面对怎样的迫害,也不知南开区政府又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方法来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若我再度被抓捕,或被非法关押,或被冠以精神病名义而被挟持,亦或被意外伤害,甚或被意外死亡均是天津南开区政府所为,也请有良知的各方人士对我和我90岁病弱,现在是命悬一线的老母亲予以关注…请中央巡视组,中纪委,监察委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大于党纪,高于国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处,以还百姓青天,还宪法尊严与权威,复政府形象之圣洁,还中国法律之公正…

    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04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兰英,女,1969年7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907086526,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建设银行红桥支行员工。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号,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2号楼6门603号。2014年8月2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连贺,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代理检察员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兰英及其辩护人刘连贺到庭参加诉讼。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兰英因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2-6-603号房屋被强制执行后开始上访。2012年3月10日下午,张兰英在上访期间以自杀的方式威胁政府答应其不合理诉求,被政府工作人员阻止后送医救治,后将其临时安置在南开区时代宾馆103房间。在其情况稳定后,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在同年3月14日将住宿费用结清并办理了退房手续。同年3月巧日,张兰英拒不搬离该宾馆,并将其父母接至此处居住至今。在此处居住期问,其在103房间房门上张贴“黑监狱犯罪现场”标语,并多次串联他人,严重干扰宾馆经营秩序,截至2015年8月31日共产生住房费用267866元。2014年初至2015年8月期间,张兰英利用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实言论52条,被转发3493次,评论610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14年8月27日,张兰英利用网络联系上访人员罗某某等人,在本市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门前,着统一服装,以为其父捐款看病为由,向途径的群众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15年1月29日,张兰英利用网络联系数人,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房间,以拉横幅合影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网络的方式,声援“范木根案”,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及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兰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兰英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或媒体报道,混淆视听,蛊惑群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兰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解如下:第一,其因为房屋被强制拆迁无处居住,南开区政府将其安置在时代宾馆居住,其没有强拿硬要,也没有串联他人;第二,其在网络上发表的均事实真相,没有不实言论;第三,在南开区时代广场,其没有串联他人,其没有和他人穿统一的服装,其只是向群众寻求帮助;第四,其没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声援范木根案。

    张兰英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兰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时代宾馆103房间不是张兰英自己强行入住的,是因其受伤后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安置在此入住的。其后期没有搬离宾馆,也没有交纳房费,是因为其主观上认为政府不给其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躚导致其居无定所,住宿费应由政府承担。其主观上不具有强占该房屋的犯罪故意,也并非通过强拿硬要的方式满足变态心理、追求精神刺激,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张兰英与他人在时代数码广场前慕捐筹集医疗费的行为,其主观上是为自己生病的父亲筹集捐款,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没有造成交通堵塞也没有大量群众围观,即便影响了交通,也是围观者的责任、该行为不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第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张兰英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以及声援范木根辩护人认为,张兰英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诉说自己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其目的不是为了危害社会,而是希望社会关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与扰乱社会秩序无直接因果关系.张兰英的行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本案也缺少证据证实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综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宣告被告人张兰英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张兰英在其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2-6-603号房屋被强制执行后开始上访。2012年3月10日下午,张兰英在上访期间,以用玻璃杯碎片割腕的方式要挟南开区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被政府工作人员阻止后,送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进行敕治。张兰英出院后,为进一步稳定其情绪,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将其临时安置在南开区时代宾馆103房间。张兰英的情况稳定后。南开区政府工作人员在同年3月14日将在时代宾馆的住宿费用结清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次日,张兰英拒不搬离时弋宾馆103房间,并将其父母接至该房间居住至今。在张兰英强占时代宾馆期间,其在103房间房门上张贴写有“黑监狱犯罪现场”字样的标语,并多次串联其他省市上访人员至此,严重干扰宾馆经营秩序。

    截至2015年8月31日,因张兰英强占时代宾馆103房间,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14年初至2015年8月期间,张兰英利用互联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天津张兰英8”“天津张兰英9”“TJ张英10”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市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等不实言论共52条,被转发3493次、评论610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14年8月27日.张兰英利用网络联系上访人员罗向阳、刘星、翟月香、谭运彝等人,于当日18时许交通晚高峰期问,在本市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门前,着统一样式并印有“公民在发声”等字样和图片的服装,手持标语牌,以为其父组织募捐看病为名,向途经的群众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引发众多群众围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扰乱新会秩序。同年8月28日,张兰英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5年1月29日,张兰英又利用网络联系陈胜德、孙洪凤、张金涛等数人,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房间,以拉横幅合影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互联网络的方式,声援以“范木根案”,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及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综上,被告人张兰英以强占宾馆房间的方式占用公私财物,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26万余元;其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或媒体报道,并且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警员,于2015年8月2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泰河路南海花园小区门前将张兰英抓获归案。对于本案被害单位天津市时代宾馆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南开区政府已先行垫付140000元、其余127866元被害单位仍未获得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材料。证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于2015年8月13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兰英立案侦查,同月24日在北原市大兴区泰河路南海花园小区门前将张兰英抓获归案。

    2、扣押清单、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通过对从张兰英处扣押的白色X5手机一部及内部SIM卡两张、黑色H7100手机一部及内部SIM卡两张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并结合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发现张兰英用其注册的“天津张兰英7”“天津张兰英8”“天津张兰英9”“TJ张兰英10”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52条,并被网络用户转发3493次、评论610次。

    3、博讯网对张兰英等人声援范木根案的相关报道材料。证实张兰英等人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门前103房间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前等地点,以拉横幅合影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网络的方式,声援“范木根案”的事实。

    4、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美湖里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协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张兰英问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证实张兰英因拆迁问题上访,后在蓟县割腕自残、强占时代宾馆103房间以及在此期间学府街办事处所做相关工作的情况。
    5、时代宾馆的营业执照及关于103房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张兰英强占时代宾馆103房间,严重干扰宾馆经营秩序,截至2015年8月31日共产生住房费用267866元。

    6、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提取的写有“黑监狱犯罪现场”字样的标语。证实张兰英在时代宾馆张贴“黑监狱犯罪现场”标语的事实。

    7、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兰英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8、本案证人及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证实本案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革新、官祖杰、李梦臣、侯庭明、张国华、赵秋芬等人的证言及证人魏革新、张国华、侯庭明、杨霞、张权会、张玉凤、赵秋芬等人书写的亲笔材料。证明魏革新、官祖杰、李梦臣、侯庭明、张国华、张叔会、赵秋芬等人是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2009年,张兰英在南开区美湖里的房屋被拆迁,其因不满意拆迁补偿问題开始上2012年3月初,张兰英到北京上访后被接回天津。3月8日,魏革新与张兰英商谈解决拆迁补偿事宜,张兰英提出要找一个清静的地方谈,魏革新提议到蓟县九山顶农家院,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和张兰英商谈,张兰英没有反对。在蓟县九山顶农家院期间,学府街办事处工作人员侯庭明,张权会、张玉凤等人陪同,张兰英对该地方表示认可,其出入自由,人身不受限制,并随身携带手机与外界保持联糸。3月`10日下午,张兰英在使用手机和外界通话后突然用玻璃杯碎片割腕,侯庭明和张杖会等人立即进行制止,并找村里大夫先紧急处理、然后联系下营医院、蓟县医院;因为条件不满足,又拨打120送张兰英到市内的一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在
    一中心医院做完手术是3月11日凌晨2点多,第二天张兰英就出院了张兰英出院后,在魏革新的指示下,宫祖杰等工作人员为张兰英联系了时代宾馆养病。张兰英住在103房间,工作人员在另外一间房间值守看护。张兰英曾向工作人员说“我有根,我不会自杀的,这样做是有计划的”。几天之后,张兰英的病情好转后,工作人员就不再陪护了,并且将时代宾馆的两个房间都交了款,退了房卡。时隔好长一段时间之后,时代宾馆的王策经理找到官祖杰,官祖杰才知道张兰英一直没有搬走,并且住到现在,时代宾馆受到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证人刘友兰、王进明、白爱华等人的证言。证明刘友、王进明、白爱华等人是2014年8月27日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前的目击群众。2014年8月27日18时左右,有七八个人在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楼下的空地上举牌子大喊大叫。为首的是一名女子,四十多岁,穿蓝白大格T恤,抱一个红色纸箱,站在其他人的前面高喊“南开区政府拆迁不合法,还给她关进黑监狱”。还有两名女子、四名男子,穿统一印制的白色胸前有几张照片,T恤后背写着黑字、公民在发声生当时正是下班高峰,有近百人围观,而且机动车道上也堵了好多车。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把这些人劝走了。

    3、证人罗向阳的证言。证实罗向阳通过网上微博获知张兰英的情况和电话,并和张兰英取得联系。网上说张兰英的房子被当地政府强拆,张兰英和父母上访被关黑监狱,张兰英割腕自杀、其父母病重无钱医治等信罗向阳于2014年8月23日来到天津,目的是声援张兰英,帮助张兰英举行募捐:其在天津期间,和张兰英都住在时代宾馆,,在时代宾馆隔一天就会从全国各地过来几个人到张兰英这,其在8月27日当天穿着的白色半袖T恤,正面有九张人像照片,下面写着“十君子回家”五个字,背面写有“公民在发声,2014,郑州”几个字。募捐牌写的内容是张兰英的房子被当地政府强拆,张兰英和父母上访被关黑监狱,张兰英割腕自杀,其父母病重无钱医治等信息。

    4、证人冯淑燕证言。证实冯淑燕在北京上访时认识张兰英,2014年8月27日晚上6点多冯淑燕到时代数码广场前去找张兰英,其穿着白色半袖T恤,胸前印有“十君子回家”五个字。现场有几个和她穿着一样的人,跟张兰英一起,张兰英拿着一个募捐箱向过往的行人进行募捐。冯淑燕之前听张兰英说,张兰英父母在时代宾馆被关了2年,在时代宾馆103室内和门上有“黑监狱”字样。冯淑燕等人进出时代宾馆103室的时候没有人拦着。

    5、证人董燕荣证言。证实董燕荣在北京上访时认识张兰英,2014年8月27日晚上其到时代宾馆找张兰英,看见马路边有四五个人,有男有女,在举牌子,牌子上贴着张兰英父母躺床上的照片,张兰英抱着一个红色的箱子,上面印有“募捐”字样。

    6、证人刘星的证言。证实刘星应罗向阳要求于2014年8月25、26日来天津帮张兰英,张兰英说时代宾馆是“黑监狱”.限制其家人的自由,刘星到天津后,发现张兰英说的和实际不符:时代宾馆出入自由,也没有人看管。

    7、证人翟月香、谭运彝的证。证实翟月香、谭运彝来津为张兰莢募捐,其二人参与了8月27日晚的“募捐”活动。此外其到时代宾馆后发现张兰英的吃住条件都很好,该房问不仅张兰英及其家人出入自由,而且来找张兰英的人也可以自由进出,根本就不是传言中的“黑监狱”。

    8、证人陈胜德、孙洪风、张金涛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舂苄前后,张兰英给陈胜德打电话要求其到天津看望张兰英住院的父亲。到了天津后,陈胜德发现参加聚会的都是一些上访人员,张兰英制作了条幅,内容是“立即释放强拆受害者范木根”“范木根无罪”等。这件事应该是张兰英提议的,其原本不知道还有标语、照相等行为,只是在张兰英的一再要求下去看望张兰英父亲的。孙洪凤是应他人要求来天津看望张兰英父亲的,到天津后,发现还有很多不认识的人。张兰英从宾馆里拿出来条幅和大家一起照相,条幅上写着“声援范木根”等内容。张金涛参与了张兰英组织的声援范木根的活动,与张兰英等人打横幅合影。

    9、证人王策、刘静、张艳、高虹等人的证言。证实王策是时代宾馆的经理,刘静、张艳、高虹系时代宾馆工作人员,张兰英在2012年3月11日凌晨被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送到时代宾馆,工作人员陪张兰英住了四天,然后都撤离了,张兰英自己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其父母也住到了103房间。后来张兰英离开了时代宾馆、其父母仍强占103房间,张兰英后期也来看望其父母,张兰英的姐姐张兰香至少隔一天来一次给他们送做饭,还经常带一群上访的人来聚会,这些人不登记,经常和宾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张兰英及其家属直没有缴纳费用,宾饷经菅和经济上有巨大困难和压力。

    这期间,没有国家工作人员控制不让住在103房间的人进出。有几次张兰英的父亲病了,张兰英不在,他们打电话报警,还都是警察到现场后通知家属帮助拨打120送医院的。

    (三)视听资料

    2014年8月27日时代数码广场现场录像光盘及说明。证实2014年8月27日18时许,张兰英等人在本市南开区时代数码广场门前,着统一服装,以打宣传牌和喊口号的方式,向途经的群众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言论,造成交通堵塞,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四)被告人张兰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张兰英自归案后至庭审中对其行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英以强占宾馆房间的方式占用公私财物,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26万余元,严重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属情节严重;其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相关信息被大量评论、转发或媒体报道,并且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核被告人张兰英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兰英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应在刑期中予以折`抵。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兰英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掘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张兰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均不予采信。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0)项和第(五)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兰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兰英退赔被害单位天津市时代宾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7866元。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俊明
    代理审判员: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张崇仁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吴茜

    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君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子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寮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急两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刘书庆律师:不要神圣化公权力

    ——我看大连律师被惩戒案

    最近注意到一则消息,大连市律协对隶属于该协会的某律师,下了一纸处理决定,给予该律师警告处分。相对于律师被吊销、注销甚至被犯罪,警告这种层级的处罚原不值得关注。你我他,谁不是或明或暗的每天被自己或者他人警告着?

    但处罚的事由,却能让人看出某种端倪:他们试图用权力的惩戒权神圣化权力。

    权力一旦被神圣化,就成为一个让国民敬畏的存在,它只可以被服从,不可以被批评,当你说到它的时候,你会有动辄得咎的恐惧,你会下意识对话语进行审查,小心翼翼地遣词造句,最终你的表达是扭曲的,姿态是矮化的。而且一个神圣化了的权力,其权力的执行者也会自带神圣光环,会起到类似神父对信徒所起的思想压制效果。

    事件的起因是该律师在为一公司涉黑案辩护时,针对警方以某些外在行为特点比如统一着装、统一手机号段、统一配车配房、组织纪律严明等来定性黑社会组织提出质疑,说如果不考虑公司成立的目的,单纯以这些外在特征来定性黑社会,公安机关更符合这些特征。

    该律师在发表该质证意见时,还特别谦卑地强调“打一个并不恰当的比喻”,后来还补充说“但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是我们国家为了打击犯罪,为维护社会治安所成立的组织,所从事的也是合法的行为”。可见从安全着眼,也是做足了功夫的。

    这一比喻当庭就被控方投诉,律师当庭也表示了诚挚道歉,法庭也予以接受,没想到警方余怒未消,大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公安局扫黑办)郑重其事投诉,没说是向司法局还是市律协,估计律协入不了扫黑办的法眼,可能是司法局转律协处理。

    扫黑办投诉书中说“律师的不当言论给某某涉黑案件庭审工作带来极坏的恶劣影响,性质严重,如不严肃处理,将对我市扫黑除恶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并引发其他律师效仿,后果无法预料,特投诉至大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被投诉人予以严肃查处”。

    可以从这段话中梳理出该投诉脉络,出庭检察官出于维护公安机关高大无玷的形象,出于维护扫黑除恶大局的政治敏感性,在律师当庭道歉后,仍然觉得不能就这样简单地让该律师蒙混过关,于是向市公安局扫黑办“投诉”,此处用“汇报”更妥,估计市扫黑办再投诉于市司法局然后转市律协处置。

    这一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很值得探究一番。也的确引起了很多法律人的关注,尤其是律师。基于唇亡齿寒的感受,很多律师自然会觉得公检两家过分了,小题大做得理不饶人。

    但在我看来,该律师并无过错可言,尽管他自己诚挚的表示了道歉。公检的错误不在于其咄咄逼人,而在于根本上是无理的。这对法律人来说应该是常识。

    首先,公权力应当是谦卑的,并不具有任何神圣性。

    公权力,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无论是行政的公安,还是偏行政的检察院,抑或是司法的法院,其权力来源都是人民的授权。是人民让渡部分权利组成政府,政府再组建上述机关,当然这里的政府做广义理解,并非特指行政系统。所以公权力人员才叫“公仆”,什么是公仆?不就是公众的仆人吗?神圣化一个仆人或者仆人的办事机构,把它们视为正义的化身,这合乎基本的政治伦理?

    甚至正好相反,警察的存在本就是一种必要的恶。检法又何尝不是?不过相比于警察更消极谦抑一点而已,其职责定位的客观中立公正与个案正义并不能划等号。

    或者撇开公检法本身是否善恶不论,但公检法权力的行使却肯定可能成为一种恶。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具体的人在行使权力,是人都可能作恶,违法犯罪皆有可能。

    这也正是制度设计中分权制衡和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虽然我们这里不这样说也确实不存在分权制衡体制,但监督制约机制是有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有通过权利来限制权力的立法原意。

    不谈论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及权利制约权力在现实中是否有效,是否合理,起码它们的存在证明,人民意识到任何一种权力都可能作恶,都应当被限制。所以权力机关并非正义的化身,它只是一个个机构而已。

    其次,公权力要禁得起批评和质疑,至于讽刺调侃,更应该容忍。

    如果尊重基本的政治伦理,就应该认识到权力机关不享有法律意义上名誉权,所以现实中指控某人损害权力机关的名誉、声誉、形象是不当的。虽然其工作人员作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但对其是否廉洁,是否渎职等的批评质疑举报指控不应当被视为侵犯其名誉权,哪怕这些批评质疑举报指控并无确凿证据,甚至根本上没有证据。这是做公职人员的代价。如果这些人心理不平衡,就该多看看特朗普的裸体充气娃娃,多看看日本的首相如何低头认错,多看看网络上对他们的批评讽刺调侃甚至辱骂,尽管辱骂是不对。所以,既然吃这碗饭,心理素质就要好点,被批评被质疑,被投诉被控告都要忍受。

    再次,公权力通过掌握的惩戒权,来压制公民的批评、质疑、举报、控告的权利,是权力的滥用。

    米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说,异议是爱国的最高形式。批评质疑都是表达异议的方式。而如果一个公民基于自知的事实和内心确信,认定某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犯罪,对其进行举报控告,这是弥足珍贵的公民责任心的体现,是完全合法且值得鼓励的行为,哪怕这种举报和控告的事实最终并不成立。公权力不能以诬告陷害或者损害其名誉的名义来打压公民,否则就是权力的滥用,是打击报复。

    回顾该律师被处分过程,可以看到在投诉书中,警方一直在上纲上线,夸大事件的严重性并虚构可能的危害后果,使用一系列带有强烈施压色彩的词汇和语句。如“极坏的恶劣影响”、“性质严重”,如不“严肃”处理,“将对我市扫黑除恶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并引发其他律师效仿,后果无法预料”。

    警方在这里,故意对律师作比喻的事实,即“警方只是以公司外在表现来定位黑社会”是否存在避而不谈。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律师描述的事实成立,那么律师的比喻有问题?

    他们觉得这无需去论证。他们自我加冕为正义的化身。他们受不了这种比喻背后的轻慢和造次。这是神圣化的第一步。

    然后通过高位施压,借助另外的权力——具体到本案就是出庭检察官和司法局或者律协——对造次者进行惩戒,给他者一个示范,杜绝他们所担忧的“引发其他律师效仿”。这是神圣化的第二步,也是基础。没有惩戒权加持的自我神圣化寸步难行。

    他者权衡利害,一般会敬而远之,如果要谈,尽量用敬词,即便批评,都会圆滑暧昧丧失锋芒。这是神圣化的第三步,也是权力想要达成的目的。

    如果稍微引申,你会发现古往今来,宗教的传播和个人葱白的建构,与这三个阶段有点类似。

    本来是一种世俗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却要像信仰一样行事。如果真成功了,是整个社会的悲剧。

    关心法律圈的人都知道,这并非孤立个案,就我目力所及,至少听过多个律师因为对检法人员所谓“不敬”被投诉,进而被律协或者司法局处罚。

    法官诚然应当被尊重,是因为法律应当被尊重。但尊重不是驯服状态下的盲从,不是恐惧之下自由意志的熄灭。当法官蔑视法律,丧失其应有的中立公平立场,对他们进行批评质疑举报控告是公民的职责,是对法律最好的尊重和维护,当然我指的是真正的法律。

    请大家记住,权力是有示范性的,而沉默往往是无垠悲剧的开始。

    刘书庆 2019年4月21日

  • 冷眼看律师分级制度

    ——权力入侵私域与不服从者不得食

    在公众心里,改革这个词是隐含有社会进步内涵的。在这一点上,最早朝野双方心照不宣是有共识的。因此改革天然自带一种正义光环,不是任何改变都可自诩是改革的。

    那又如何衡量一项变革是否正义呢?是各花入各眼?有没有相对普适的标准?我认为是有的。端看这项变革是否能扩大公民自由,是否能守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从这几项核心标准着眼,那么建构一个政府更谦抑,更谨守权力边界,更尊重公民自由特别是消极自由,更相信市场裁汰机制的体制则是应有之义。

    这种体制不惟是正义的,其副产物也会导致产生一个更具活力,更有创新精神,更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对照这样的标准看,律师分级制度本质是anti-reform的,哪怕它是打着reform的旗号。当然发现这点,也谈不上任何洞见。但人总要说话嘛,不平则鸣。在当下,个体讲道理虽然无力,但如果因之都沉默,恐怕更糟。没有武器的批判,就不妨把言说形而上的看待,我说故我在。

    所以还得穿上西装和他们辩论。

    他们力推律师分级制度台面上的理由,包括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专业分工,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等。

    这些目标当然是美好的,措辞也一贯讲究,满满的父爱主义的慈悲。

    问题是这些目标的达成,依靠市场自发的裁汰机制就足够。

    首先,律师职业是有准入门槛的,虽然门槛不是很高,就是全国司法职业资格考试,通过了就说明一个人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然后再跟一个师傅实习一年多时间,就在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同时了掌握了一定的实操技能。

    其次,律师是个高度竞争的职业,典型的买方市场,一张律师证不能保证你衣食无忧,事实上,律师收入符合二八定律,自然存在优胜劣汰。一个律师的名气大小、学历背景、人脉资源、办案经历、术业专攻、办案态度等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通过客户的评价反映出来,现在自媒体也发达,客户有渠道表达对委托律师的满意与否,律师自身也都在不遗余力推介自己。公权力或者行业协会只要能堵住虚假宣传这一关就足够。

    何况,律师是个实操性很强的职业,一纸文凭和执业年限,甚至执业经历都无法作为指标来衡量律师办案水平,其办案态度、勇气、韧性、技巧、知识储备、写作水平都难以量化,一个很难量化的评比注定也就很难公正。基于这种很难公正的评比结果,通过权力掌控的平台对特定律师推介和排除,既是不公正的,也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那些被排除的律师不仅声誉受损,也必然导致机会的丧失和收益的减少,料必产生大量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再次,权力主导的律师分级,必然增加权力的寻租机会,左手反腐右手制造之,不言自明。

    所以,问题不在于律师分级制度是否正义。正义不是他们行事的尺度,稳定才是。

    在完善评价标准一栏,说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引导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

    中国语境下,这评价标准说白了就是要求律师讲政治、守规矩,其他都是陪衬,IQ80以上的人都懂。

    如果以一个马基雅弗利者的角度看,这也是符合逻辑的,一个高压锅,如果压力越来越高,又不准备开启阀门,就只能拧紧所有螺丝。

    要求律师讲政治守规矩,不是要律师懂政治懂规矩,政治和规矩要真懂了,离“两面人”,离“高级黑”也就不远了。

    政治是高端的,规矩是多变的,任何恒久的制度都意味着束缚,没有可预测性才可以更恣意,一个基层律师要紧的是听话。这才是他们想要的。

    现在看,这个分级制度与市场准入还没有直接挂钩,但这只是开始。绞刑是一门技术活,先要上套,然后慢慢勒紧,最后让你窒息。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人会束手待毙,律师们最擅长的诉讼,也许会集中爆发,但最终注定会被碾压。

    回头看这几年,无论遭受多少非议,bigboss都在有条不紊的布置极权的拼图,借助于体制本身的内聚力,对资源的绝对掌控力,借助于AI和大数据,一个完美的极权愿景正出现在地平线上。一旦这样完美的社会愿景实现,将没有人权律师和死磕律师的位置,要么服从,要么出局。

    届时也许不服者的沉默,也无法再令他们满足,你必须参与赞美的合唱,再接下来你唱的是否动容,是否入戏,都可能成为打分的依据。人的面部表情与心理活动高度相关,AI和大数据之下,读取你的心理活动并不存在多高的技术壁垒。

    律师分级制度,我不认为有谁能阻止,我写这点东西也无意去阻击。事实上,在当下民意如柳絮,纷纷扬扬也都无足轻重。写出来也只能是嫁与东风春不管,凭尔去,忍淹留。

    在政治极化的今天,李德们上行下效已经无意做开明绅士状,此时再不把自己当外人,以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姿态,连哄带吓去劝谏,就有点尴尬了。所以,这个制度的推出,是否能如他们所愿,起到维稳的效果抑或最终南辕北辙,我选择冷眼旁观。

    我只知道,每个人都会死亡,这是彼岸意义的平等。我只知道,面对死亡,只有被青史铭记的人才是胜者。我只知道,只有那些能顺应潮流造福国民的人才能为青史所铭记。我只知道,那植根于人天性的对自由的渴望,谁也无法真正压制,如地火运行。



  • 谴责对卢庭阁律师的强迫失踪

    从数个消息来源获知,自2019年3月2日卢廷阁律师被石家庄市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警察联合带走后,就与外界失联。至今已经是第6天了。

    虽然3月2日晚卢律师给妻子打过一次电话,但用的却是司法局邢强处长的电话。此后其家人再无法再联系上他。

    作为法律人,我们一致认为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通讯自由这些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是一种典型的强迫失踪行为,相关涉案人员已经构成《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

    我们有理由相信,对卢律师的强迫失踪可能与他提议修改宪法的联署文本有关,因为多个联署律师均已被所在地的司法局约谈。

    由卢律师个案联想到以前多位人权捍卫者因言论表达而被区别对待甚至被限制部分自由的情形,我们一致认为:

    第一,基于人的言论和政治倾向而对公民进行秘密分类和甄别是不道德的,对践行宪法权利的合法公民进行长期的秘密侦查是不道德的。

    第二,在全国人大、政协或者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会议召开及某些特定日子,基于对公民的秘密分类和甄别,对特定公民进行强制驱逐和限制自由迁移是违法的,是对《宪法》权利的践踏,与政府主张的依法治国精神相违背。

    第三,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让国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而公权力的强迫失踪会塑造弥漫性的恐惧氛围,因为权力的行使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一旦权力边界被突破,极易被复制,对所有国民都是一种威胁。卢廷阁作为一名律师,他的被强迫失踪不可避免的会带给普通人更大的心理冲击。

    第四,依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和23条之规定,各国政府应该保证律师能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恫吓和威胁,律师作为公民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他们应有权参加针对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公开讨论。

    我们呼吁石家庄市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人员即刻还卢律师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

    我们呼吁河北省纪检监察部门立即对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展开调查,以消除事件带来的恶劣影响。

    中国人权律师团
    2019年3月7日



  • 王峭岭:我见到了江天勇律师(二)

    (我刚端起热乎乎的面条吃了两口,呼啦啦,江天勇的父母家冲进了五六个彪型大汉,手拿记录仪,领队的是个瘦矮的中年人,人称刘队。)

    这时候,江律师正站在一楼大门口拿着手机接朋友的电话。

    闯进来的刘队,一把抢走了江律师手中的手机。我站在江律师父母家的二楼挑空的走廊上,看着楼下。

    我这个庆幸啊!幸亏一进门就拨视频给野大姐,让江律师跟野大姐通上了话。现在看这个局面,我恐怕又得进一次派出所。

    我下了楼,坐在靠墙放的八仙桌角上的凳子上,把第一碗面吃完了。江妹妹赶紧给我盛来第二碗面。江爸爸被他们打怕了,吓怕了,看着江律师跟刘队吵架,一会儿扯一把江天勇的袖子。

    江律师气愤地说:“刘队长,你是不是觉得我们在密谋?我们在密谋什么?你进来的时候也看见了,我在门口接电话,她(大姑姐)在这里吃饭,那个(指着我)在那里吃饭。你们还让不让人活了?”

    那个刘队紧张兮兮地看了一眼我,说:“王峭岭……”江律师截过他的话头,接着说;“她们上门来看我爸妈,被你们抓到派出所。来家里探望我,你们恨不得又冲进来撵人走!罗山人不是这么待客的!”

    刘队长语气颇为无奈,说:“我这已经是失职了……”

    江律师放缓语气,说:“我知道你们工作不容易,那这样,你们也坐下。看你们把我家人吓成这样!我们聊我们的家常,你们可以听。撵走朋友,不可能!”

    国保刘队想了一想,无奈,坐下了。

    我以为还要再进一次派出所呢!这么说来不用了!?

    江爸爸正好坐在刘队旁边,赶紧抱歉似地跟刘队说:“我们一直很配合。”我听了,心酸起来。一个70多岁的老人家,老实巴交一辈子,儿子是个正直的好律师,被政府冤枉不说,自己还被国保打、被国保骗、被邻里白眼……现在自己家被国保无手续如狼似虎般地闯进来,还得陪笑脸。典型的中国式生存。

    江律师不管国保,走到我旁边。继续问:“苏楠好不好?审我的时候一直问苏楠,我担心她被抓。”我愣了一下,答:“苏楠很好,没事啊!”

    江律又问:“你跟野大姐被抓过吗?”

    我哈哈笑了起来,答:“没有!”

    这时刘队长喊了一嗓子:“不要谈案情!”

    江律师回头撂了一句:“这不是案情。这是家常!”

    “张凯怎么样?任全牛怎么样?”

    “都很好啊。张凯在北京。任全牛在郑州,执照保住了。”

    “他们审我的时候,骗我说你跟野大姐被抓了,又把张凯、任全牛抓了起来!这群混账没一句真话!”

    江律师问:“蔡瑛被抓了吗呢?”

    “很好。他的律所得了个处分。”

    “马律师呢?”

    “执照被闷了。还有程海律师的执照,也被他们给‘闷了’。”

    “长沙那个很壮的,叫什么东的?”

    “文东海律师。执照被吊了,长沙还有杨金柱被吊了照。”

    “这帮坏蛋!他们审我的时候说都被抓了!709辩护律师一个不剩!”

    我笑了起来:“没有,当时只抓了你一个!”

    “后来,后来大批抓律师了吗?”江律赶紧问。

    “后来,也没有大批抓律师。倒是大批地给律师吊照!”

    “山东的律师呢?”江律歪了歪脑袋,张了张口,一个名字都记不起来了。我知道他想问李金星刘书庆他们。

    我笑着说:“金星他们挺好!”江律问:“金星?”我说:“李金星律师,洗冤网的。”江律恍然大悟,连连说:“我的记忆力真的是……金星好吗?”我安慰江律师,说:“金星好得很,没被抓。刘书庆律师也没被抓。不过刘荣生律师心脏病突发,在办案的路上去世了。”

    江律师震惊地连连摇头,连连问了很多刘荣生律师的事。

    他一直站着跟我说话,我说:“你站着干嘛?坐下说呗。”江律师在我对面坐了下来,说:“我的腰被他们搞坏了。审讯时一直都让坐着,坐在一个……”他比划了一下,又解释了一下,但我始终没搞明白让他坐在什么……上面,“结果,腰就开始疼的不行。现在不能笔直坐着,只能向左歪,向右歪坐着。”

    这个时候,国保的记录仪上面有那个红点,射出的红外线光,在我们的脸上、身上扫来扫去。江律师站起来,生气地对那个刘队说:“你让他们把记录仪关了。这扫来扫去,让人烦!”那个刘队颇无奈对手下人说:“去外面站吧。”两个五大三粗的国保就站到院子里去了。

    我问江律师:“出狱那天他们把你带到哪里了?”江律笑着说:“他们非要把我跟我爸扯开!他们推倒我爸。我气坏了,坚决不走。结果他们把我抬上车的。挣扎中鞋都给扯掉了……”说着,我俩都看向他的鞋子,是江妹妹给他买的新鞋。

    江律师这待遇……抬上车。

    江律师接着说:“后来是他们把我的鞋子捡回来的。”我忍住笑,听江律继续说:“他们把我带到郑州新密一个叫轩辕什么的度假村,把我看起来,说要给我在郑州租房子。我一听,打死我都不同意。我就开始不吃饭。”

    我赶紧问:“你绝食?”

    江律点点头。那是3月1日中午,江律开始绝食。

    后来,江律在3月2日中午12点多,被送回罗山县城。正是我被派出所带走的那个时间。

    我哈哈大笑了起来。从郑州到信阳罗山,开车要三个小时。我说他们恨不得立即把我送走,原来他们是知道江律要回罗山了,唯恐我见到。

    我这叫因祸得福。我可没有想到,能在江律回父母家的第一时间见到他。可是上帝就给了我这么一个好机会,让我见到为帮助良善者而被判入狱的江律师。

    我还记得江律师开庭时官方公布的视频,公诉人说:“江天勇为709家属修改文章……”当时听得我一口茶喷了出来。这,也叫罪证?

    未完待续

    709王峭岭
    2019年3月6日



  • 王峭岭:我见到了江天勇律师(一)

    2018年3月2日,我的想法很简单,先看望公婆,再去看望一下江天勇的父母,然后回京。大姑姐要陪着我。

    中午12点左右,我进了江律师父母家,不到十分钟,我就告辞出门了。因为负责江家维稳的人去了,江家人很紧张,担心我被抓走,赶紧送我出门。

    胡同口就停着警车、警察,上来要查我的身份证。然后,把我跟我的大姑姐带到了灵山派出所。

    在派出所的询问室,我被晾在那里。有热水,也吃上了在北京都经常吃不上的焦香的开封烧饼。看我的小民警无聊地打着哈欠。正赶上阴天,又湿又冷,幸亏我穿的厚。

    下午四点,我看到群里野大姐发的,来自江太太金子的消息:江天勇回家了!

    我不敢相信,真的不敢相信!当确认这个消息后,我悲从中来。

    那一刻,我是江律师朋友中,地理位置距离江律师最近的人,但是一样见不到他!

    我心情非常不好!

    这时候,派出所一直牛哄哄的那个警官进来说:“你可以走了,可以送你去信阳。”

    我气上心头。我为什么不能见江律师?

    我说:“你,送我去江天勇家。我在那里被你们抓过来的。”

    那个“牛”警阴阳怪气地说:“你让我送我就送?我又不是你的保镖!”

    我也气呼呼的说:“你是人民公仆。服务我的!”

    商谈未果,他们走了。又耗了一个钟头,五点多了。这时进来一个自称王所长的警察。

    他介绍完自己,我就赶紧说:“我喜欢跟领导说话,领导懂法律,不会胡说八道。”

    我重申了自己的要求,王所长回答了一句:“不可能!”然后扭头就走。

    走吧走吧,我可以在派出所过一夜。反正不让我见江胖子,我心情差得很!

    正郁闷时,有个人带着我大姑姐进来了,喊:“王峭岭……”。我不认识,就将目光投向我的大姑姐。大姑姐用“找到救星”的语气说:“这得叫舅佬……”那个人说:“我是xxx,是xxx(李家人)同学,一起吃过饭。”是有这么个人,好多年前吃过饭。我仔仔细细打量了他,冷笑了一下:“你是国保?”

    来人尴尬一笑。

    我大声吼:“李和平、李春富让国保害成什么样了?!春鹏同学?李和平被抓的时候,谁跑到老家吓唬李和平的老父母的?”

    来人一看我激动了起来,转身赶紧走了。

    大姑姐怕极了,好不容易见了这么个熟人,觉得能把我“救”出派出所。她解释说:“害李和平的不是他。”我说:“只要他是国保,就是害李和平的一个。现在他正害着江律师!”

    其实,2017年6月份李和平兄弟俩回老家给母亲做寿,顺道去看望江天勇父母时,就是这个国保带队把李家两兄弟还有一个开车的朋友,抓进了灵山派出所。

    我犹觉得不解气,继续冲着询问室屋外吼:“他xxx同学?我呸!李和平被抓的时候,他在哪儿?我不就看望了江律师的父母,出门就被带到这里关了五个钟头。我一再说我大姑姐有精神类疾病,要有监护人在场,这帮混蛋毫不理会!刚才他在哪儿?现在跑过来了!”

    我知道他们都在屋外站着。

    这个国保也是维稳江家人的国保!

    他们无非是想让我赶快走!我豁出去了,我不走了!

    坐在我对面的小民警,看我情绪激动,赶紧把我大姑姐扯走了。

    我吼了一会儿,觉得累了,就停了。过了一小会儿,中午那个给我买烧饼的和蔼老警察进来了。他用不太理解的口气问我:“中午不是气氛挺好的,怎么气成这样了?”

    我接过他的话说:“我也觉得挺好的,挺理解你们的,怎么来了个二货警察?!”

    老警察继续和颜悦色地说:“你不去信阳,我们可以送你去罗山(县城,我大姑姐家),还可以给你打出租车,我们出车费。”

    我看着这个老警察,也气不起来。我叹了口气说:“我本来看望朋友父母,看完就要走的。是你们不由分说把我带过来的。我现在就一个要求,把我从哪里带来的,就把我放回哪里。我在灵山镇,从来只去朋友父母家。从那里,我才知道往哪里走。”

    我没抱希望派出所会同意。我心情恶劣到了极致。因为,在所有关心江律师的朋友中,我现在离他最近,却不得见他!一想到我要被这帮混账警察强行送回罗山,我就气不打一处来!

    老警察出去了,我看了看手机,大概下午6点了。我觉得饿了,正想开口要求晚饭,一个小民警跑了进来,说:“走吧。”我警惕起来,问:“去哪儿?”小民警说:“带你来的地方!”

    我不敢相信,哪有这样的好事!不过,我打算走了,因为从家人到朋友,都劝我回家(大姑姐家)休息。

    我走出询问室,派出所院子里只有三个脸上稚气未脱的小民警,领导们都不见踪影,那个和蔼的老警察也不在。

    我跟大姑姐上了警车。不一会儿,真的到了我被警察带走的地方。江父母家的胡同口。

    我不敢相信,心开始紧张得扑通扑通跳了起来。我有这么好命?!

    我看了一眼胡同里面,脚下加快步子。只有两个江家的邻居站在胡同里。有摄像头,但是没站着便衣。

    我快步向胡同深处走去。我远远看着江家的铁围栏,没有一个人。我担心里面埋伏着国保把我阻拦在外面,我见不到江胖子。

    第一家,第二家,第三家,临近江父母家,我情急大喊了起来:“江天勇……江天勇!”

    我快步进了院子,如果有人拦阻,我要让老江知道我来了。

    房屋门开着,江妹妹江妹夫江妈妈他们的脸在我眼前晃过,一张熟悉的胖脸迎了上来。

    我再也控制不住眼泪,上前给了他一个大大的熊抱!我此刻仍不敢相信,我能见到江律师!

    所有关心江天勇律师的朋友们,我替你们,拥抱了那个因帮助良善者被判煽动颠覆,终于刑满释放的江天勇律师了!

    江胖子笑眯眯地对我说:“刚抓我的时候,审我的人说把你也抓了。直到我宣判那天,我见了妹妹,才知道你没被抓。”

    我这才发现,因为又冷又饿,我的手开始哆嗦了起来。

    我厚着脸皮对对江妈妈说:“我没吃饭,请给我做点饭。”

    我刚端起热乎乎的面条吃了两口,呼啦啦,江天勇的父母家冲进了五六个彪型大汉,手拿记录仪,领队的是个瘦矮的中年人,人称刘队。

    ……未完待续

    2019年3月3日

  • 上海当局残害徐佩玲三步曲

    我是上海徐佩玲,1996年我的大儿子因脑瘤八岁去世,1998年我第二个孩子出世,本以为可以逐步弥补创伤迎接新生活。哪知道上海市卫生局与有关方面,又丧心病狂把我打进18层地狱,造成我家破人残……

    1999年我因胆结石入住上海中医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于4月30日实施胆囊切除术,本来这个小手术只要医生摘除我的胆囊几天就可出院,可是阴差阳错医生却剪断了我的胆总管。

    手术差点要了我的命,在曙光医院我肚子上整整插了八个月的引流管,这肉体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肝脏也受到了严重损坏。

    2000年经上海瑞金医院帮我做了补救手术,把我的左右肝管各一剪二接在大肠上,我肝损坏了,人残疾了。当时医生做了两例手术,一例患者没有成功去世,医生对手术成功的我说:我最多还有20年生存机会。

    丈夫选择与我离婚,我已经失去了一个儿子,现在这个小儿子,我再也不愿意失去,我拖着残疾的身体把孩子留给自己。

    本来发生这不幸的医疗事故又不能叫医生偿命,曙光医院做出应该的经济赔偿让我活一天算一天就是了。

    可是在这个礼义廉耻皆无的社会,这么大的医院竟然对我这个弱女子耍无赖,篡改病历企图逃脱医院手术过错,公然不肯承担责任(我有证据我事先复印了4月30日的手术记录)。

    2004年卢湾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这鉴定即体现了医学会的部分良知:鉴定认定了曙光医院操作不当损伤了我的胆总管;目前存在的胆道损伤伴肝功能损害与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胆道逆行感染目前无法彻底解决等事实。

    但是共字号害民残民的共同点依然存在,这次鉴定医学会公然扣押21张更权威的上海瑞金医院病案的复印资料,和3张病史摄片2张RCP摄片不给专家鉴定,把我因胆道损坏致肝功能重度损坏的客观后果降为轻度肝功能损坏,鉴定结果是伤残七级(应该是三级伤残),医院负主要责任。故意压低了伤残四个级别,甚至荒唐地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我负次要责任,请问我在被麻醉以后上了手术台,完全在无知觉任医院摆布的情况下,我为什么要对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难道我有特异功能破坏了医院对我的手术?

    我不服一直在艰辛的抗争,2008年由徐汇区卫生局负责人密继红招集卢湾区法院,卢湾区检察院,湖南街道,居委会有关人员开协调会,在会场承诺按“三级伤残医院负全部责任”以帮困方式解决76万元,上报到市卫生局,但是卫生局信访办主任王家军以无伤残依据推翻了上述部门的协调结果。

    2009年,王家军亲自召集上述部门人员在卢湾区法院召开协调会。要求我自己去找司法机构做伤残鉴定。并承诺按照伤残鉴定的结果赔偿化解。

    我根据会议精神,在北京华夏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2009】第202号司法鉴定结论三级伤残医院负全责。

    但是酷吏王家军拿到三级伤残鉴定后又耍赖,不认可三级伤残医院负全责的司法鉴定。最后王家军提出要开听证会,我当即表示同意,可是一直拖到2016年上海高院才主持开了听证会,主持法官金铭当庭表示,医院存在问题,承诺三个月内会给我书面答复,可是至今我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连半个字的答复都没有。

    我向法院要答复,法院回答:卫生局架子大,法院叫不动卫生局。

    天啊,共产党又创造奇迹了天下竟有这么荒唐的事情,法院叫不动卫生局。

    他们对卫生局没办法,可是对我有的是办法,为了解决这医疗事故,我被拘留了多少天我自己都不记得了。2014年,我还被判刑八个月。上海中院法官打电话对我说:你徐佩玲确实够不上犯罪,按照我国的法律也套不上你犯罪。但是我们为了吃饭养家糊口,我们必须判你有罪。

    我的悲惨遭遇甚至都打动了看守所,拘留所与多方面公安人员的同情与气愤,2014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治安支队书面通知我,卫生局同意一次性补偿我30万,我不同意这个数目,当时我的要求是人民币100多万。

    听说我街道派出所和政府,对我的事情每年上报上级部门要求尽快给我解决。可是由于王家军的破坏我至今没得到一分钱的赔偿,现在王家军虽然退休了,但是他的阴魂还在。他的儿子用中国人民的民脂民膏,早就在美国留学。

    我的生命已经进入倒计时,我珍惜自己最后的短暂生命,想选择得到赔偿早点安静休息,争取多活一年半载。

    但是我找卫生局,卫生局说应该由法院解决。我找法院,法院又说他们请不动卫生局。现在卫生局信访处的门特别难进,门口有很多特保,他不让你进,你还真进不了他们的大门。

    事情已经将近20年了,我受够了他们的耍赖互相推脱与抓捕的三部曲。我的生命已经不多了。如果再不给我解决,难道一定要逼我到卫生局门口自焚以示抗议吗?用我最后的残生向全世界控䜣他们的罪恶……

    如果他们一定要让我绝望,我又何必吝啬我最后几天的生命,我只能用我的死向全世界暴露他们的罪恶。

    但我不清楚我应该选择在卫生局门口还是选择在法院门口,或者选择在人民广场。

    我知道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生命在这些贪官污吏的眼睛里是一文不值的,但我不这样做又有什么选择呢?古人云: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他们总有一天逃不了人民的惩罚!

    徐佩玲
    2019.3.2

  • 李小玲赔偿申请暨控告状

    控告人:李小玲,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北环街28号14栋1单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6207070026。

    被控告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南溪派出所叶生控告请求:
    一、珠海市公安局及其香洲分局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等罪的刑事责任;
    三、承担其他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不服珠海市公安局对其实施边控的行政行为,又不服其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5月17日下午,按前二天立案庭法官要求,携带诉讼材料,依法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遭到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刁难,并在他们商议后拒收起诉材料,无奈之下,交到材料收转窗口,请求转给时任院长黄炯猛。交完材料准备离开时突然遭到五六个法警的粗暴围困,并限制人身自由不准离开法院,迫使控告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投诉。到法院下班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还没有恢复,被无法无天的珠海中院立案庭逼迫,无奈拨打110来救助。当晚18时许,南溪派出所出警,了解情况做完记录后离去,半小时左右,被控告人叶生(警号081871)到场,未依法依规,颠倒是非曲直,强制传唤作为被害人的控告人,用暴力抓拧控告人抬上警车,强行押到南溪派出所。20时许,控告人已强烈感到眼睛疼痛难忍,并伴随呕吐,向被控告人多次申明该状况,并说明按照以前医生的诊断,此时应是青光眼并发,急需及时外出就医、至少也得买来相应眼药水滴注,否则病情一定会恶化并导致失明。但是:

    一、被控告人拒不允许控告人就医也不救治,恶意继续羁押控告人,造成剧疼难忍的控告人已半昏迷状态,并强行进行釆集做笔录其间抢走控告人的:珠海市中院材料中转回执,且没有给扣押单。客观上,被控告人的行为就是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

    二、被控告人明知病情危急和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故意放任危急情况的延续、恶化,放任失明的严重后果发生,其主观符合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控告人被违法羁押至第二天凌晨时,病情发展到神经剧烈疼痛引发几次呕吐。南溪派出所民警才将控告人送到珠海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后一走了之,医生诊断指出,病情延误太久,检查后发现病情已非他们所能控制。经珠海市十大名医侯光辉主任十几小时救治后,他即派救护车转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医院。但此时已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直接导致控告人本来视力为0.8的左眼,完全失明,右眼的视力急剧下降。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0条、第19条、第22条等规定,伤情已达重伤。该重伤的结果是由被控告人的行为所直接导致,其犯罪已经即遂。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规定,对被控告人应处3-10年的有期徒刑。

    四、控告人左眼经过手术抢救,承受了巨大痛苦和不安后,才临时恢复到0.06,右眼0.4,目前情况至少构成4级伤残。控告人的左眼失明不仅导致视觉功能缺失,也导致容貌毁损,导致社会评价大幅降低,导致控告人精神极端痛苦,生活工作学习均受到严重影响。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被控告人滥权枉法故意暴力虐待人为制造控告人的伤害结果,不但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五、被控告人不顾控告人身体健康面临重大损害的紧急危险,拒不履行救助的义务,反而滥用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冷漠冷血,故意剥夺控告人的就医权,造成控告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控告人的行为也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且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系后面一系列控告人到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人大,广东省政府,以及64到北京上访控告事件的恶劣开端和原因,因此,还令控告人身陷囹圄,苦不堪言,痛不欲生,被控告人的情状属于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敬请各级领导支持控告人的请求。

    控告人:李小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 周永康任期一冤案即将启动法律程序

    尊敬的各部委领导、媒体记者,律师朋友们:

    您们好!我是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人,2005年12月15日公安局无任何手续带走我父亲,由于没有人证,物证,办案人员刑讯逼供,19日下午我父亲被抠打折磨致死。

    现将周永康部长时任期间办案人员违法事实提交给中央各部委,各大媒体,律师事务所。希望调查此案,查清事情真相。坚持有法必依,依法治国,彰显社会进步。

    2005年12月15日我父亲吴世祥被临邑县公安局带走,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短短三天将我父亲殴打折磨致死。

    一,人被带走至死亡,家属未收到传唤或拘留通知书
    二,我父亲一直被关押在刑警队被连续审讯,逼供,直至死在刑警队,身体外伤明显,当时拍下照片可见。
    三,我父亲死亡后公安局给出的尸检报告是单方面作出,且结论漏洞百出。
    ①我父亲头面部青紫,外伤明显,报告只字不提,却写上前胸有抢救时压痕,此压痕我方未见。
    ②指甲并无青紫,而报告却写上指甲青紫等急性死亡特征。
    ③会阴处伤痕明显,有照片为证,报告一并不提。
    ④我父亲无心脏病、高血压病史(可以去我村了解),却得出重度心脏病动脉硬化,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结论。

    事情发生后,县政府领导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极力将事件传播范围降至最小,最终相关办案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相反,该升的升,改调的调。

    在该事件发生及处理过程中:
    法医张召峰就在临邑县检察院上班。
    办案人员夏某是公安局长夏局长的亲侄。
    办案人员王某也没有受到处理,工作至今,在工作过程中办理许多违法案件,在网络上遭到举报,有截图为证。

    当时此事及处理结果在县里尽人皆知,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期盼领导依法处理该事,谢谢。

    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闫家村村民吴玉立:13722995502,王爱华15092544798。



  • 重庆人权捍卫者崔斌公开声明

    我是重庆崔斌,2012年因好心帮助消防队救轻生的人被消防兵踩伤左膝半月板后因消防中队推诿责任得不到及时治疗和万州有关部门始终没有合理处理导致医疗事故并发症伤残二级而走上维权之路。

    因奔走维权,2016年5月15日被当地的黑社会不法人员毒打被砍断双手八根筋腱和砍断三根手指骨,全身多处被打伤砍伤..

    2018年4月26日晚因关注声援709案和转发呼吁五月1日上街全民共振的帖子,在住所附近再次被黑社会吸毒人员暴打半小时之久,昏死过去,致使右耳鼓膜穿孔,颈椎损伤,重度脑震荡综合症。并数次被不明身份人员上门进行生命威胁……

    至此本是一个因见义勇为的行为而受伤,不但没有得到及时医治,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讴歌和赞扬,反而被伤害、被打压、被恐吓,被廹害…却落个身残命不保…

    2019年2月15日下午我被双河口派出所传唤到万州区国保支队,牟支队亲自审问我并做了笔录,签字扣押了我的一部手机,遭人身威胁并告知听候处理。

    因再遭人身威胁,我崔斌特此声明:
    1.我若还有属于自己的空间,不会自己消失,不会不与朋友联系,如果失联,一定是被失踪……
    2.我绝对不会自杀,如果有任何意外出现,一定是被红光消防中队的指导员军阀兵痞何伟联合公权力的警方强施的!
    3.我本人精神正常,身残志坚,心态阳光,心向光明,若被精神病,被意外死亡,定是当地公权力所为。

    特此声明

    声明人:崔斌
    201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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