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30消息:今天又是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的“公民聚餐日”。30多位在京访民和维权人士聚在一起,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北京的翟岩民,他的所作所为也自然成了这次聚餐的热议话题,他声援十君子无所畏惧的精神,感染了众多的访民和维权人士,他们更加坚定了一个信念“正义永存、邪恶必亡”。在场的人还争先和翟岩民合影,以示对他的崇敬。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30消息:今天又是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的“公民聚餐日”。30多位在京访民和维权人士聚在一起,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北京的翟岩民,他的所作所为也自然成了这次聚餐的热议话题,他声援十君子无所畏惧的精神,感染了众多的访民和维权人士,他们更加坚定了一个信念“正义永存、邪恶必亡”。在场的人还争先和翟岩民合影,以示对他的崇敬。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8日消息:今日下午,贵州贵阳市西路浣沙桥附近的批发市场(批发鞋帽之类)被强拆(类似于北京动物园批发市场),引起市民不满,几百民众上街抗议堵路。政府方面出动了警察、特警、城管等编制的国家机器控制现场,并对部分市民动手殴打,现在已有人被打至送往医院治疗。
现场组图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7按:本工作室和《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曾关注过武汉中级法院原法官潘仁强因拆迁被打至重伤家破人亡,因上访被关精神病院的消息(潘仁强:被精神病的法官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1/2013nian6yuehao/2013/0709/7930.html)。
近日,潘仁强再至本工作室,介绍了他的最新情况,他说他上访维权16年了,维权结果依然是个零,当年打他的幕后主使李家来依然安然无恙。下面是潘仁强的最新材料:
十六年的控告和维权依然是个零
1999年到2013年,为了行使控告权,举报人和他先后共七次到京,六次向中纪委信访办对这伙窝案提起了控告。递交和邮寄给中纪委的材料如下:(1)逃难的1999年5月中旬,经千里奔波后,向中纪委信访办直接递送《举报》;(2)逃难的1999年8月,向中纪委邮寄《明着举报》;(3)恢复人身自由到福建北村调查取证后,2003年1月20日,向中纪委邮寄《明着举报》;(4)2003年1月30日,向中纪委邮寄《群体举报》;(5)2003年4月13日,向中纪委邮寄《中纪委是文盲》;(6)2004年7月20日,向中纪委邮寄《中共纪委聋哑盲》;(7)2005年3月20日,向中纪委邮寄《给中共中央纪检委提意见》;(8)2005年12月25日,又经过了千里奔波后,直接向中纪委信访办递送《对钱运录、李梅芳两个省部级贪腐窝案的再次控告》;(9)2006年8月8日,向中纪委邮寄《中纪委在鼾睡,宝贝宝贝,人民要参加游击队》;(10)2006年8月22日,中纪委六人专班到汉后,电线查案,遥控观景,隔山反腐,仅通过一次电话后,不与举报人见面谈,不与知情的武汉市中法院长、主任、庭长见面谈,他们不会审查血案卷宗材料。
专班,用他们自己健康人的生命特征,来看待一个生不如死、正在坐看守所监牢、坐疯牢、受到迫害,头和颈椎万万分巨痛、万万分晕眩,对拘转捕一万个不服气、一万个纳闷,只会喘气的活鬼,不会换位思考,就打道回京了。举报人身体健康,就不会有血案啦!没有受到公权做案子的诬陷,举报人就不会被关押五年啦!家庭也不会破裂,儿子也不会耽误……中纪委,怎么与公检法查案的方法不一样呢?没得法,只有通过江汉区北湖邮局,将一包证据材料邮寄给中纪委,邮单号码是:己Q844398645(N)。白寄了,又石沉大海了。没有吃透案子事实,怎么能够下决心判案子呢?血案卷宗上,公检法承办人怎么可能写上钱运录、李梅芳滥权谋私各自干的事呢?怎么会写上田霖包庇凶犯头子的事呢?……
(11)2010年12月下旬,又是千里奔波,举报人来到中纪委信访办,又遭到推诿。举报人就将《党国省部级贪腐钱运录、李梅芳及田霖与两个连体奇案》,在北京邮寄给了北京的中纪委。12年的控告无门,只有以纸屑战书表达怒吼,举报人被刑拘127天。经审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和西城分局预审科认为:中纪委早就应当作为,却一直不作为,使得司法公权查明认定的凶犯头子一直受到包庇,一直不抓捕追诉。控告无门后,受害人扔纸屑表达愤怒,事出有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刑法452条,没有乱扔纸屑罪。扔纸屑,归市容环卫法管。中共中央委员共有几百人,举报人和几百家人又为什么不告别人呢?又为什么唯独要骂钱运录呢?在湖北任过省部级的高官,别人又为什么没有百万私宅房呢?在湖北工作过的俞正声、吴官正,又为什么留下丹心照汗青呢?湖北人民又为什么赞誉这二名廉洁自律的公务员呢?什么寻衅滋事。人的平等权利受到了侵害,怒吼反抗是人性地必然。伤害、冤屈、苦难、贫穷、仇恨,落到了谁个的身上,人性的反应都是一样的。2011年5月6日,《2011年在京坐牢受审记事——12年控告零结果只有以纸屑怒吼》,邮寄到北京。
(12)2013年7月举报人到京请人上网;(13)2013年9月又与政府和法院的四名干部到京上访,向中纪委递交《再次控告》……
2003年3月,举报人对江岸公安分局田霖专班万由建,向江岸区检察院法纪科,对其提起了《职务犯罪刑事控告》。区检从分局借卷并询问了多个证人,终于查清了原因。造成举报人1997年被刑拘、被转捕的主责是田霖,他不够法律主体资格来“查”举报人反对他包庇凶犯维护平等人权罪;次责是被动作了伪证的福建北村居民陈××。为了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依照法律,举报人向江岸公安分局二七所对陈××提起了《伪证罪刑事控告》。2003年8月12日,田霖与不与举报人见面。2003年9月,举报人与黄晓屏、曾爱国、张平山见面后,就对田霖开火,张贴战书抓他的脸。田霖黔驴技穷,叫人将举报人抓进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关押48天(2004年9月23日——2004年11月10日)。早就此一时、彼一时了,安康医院叫举报人回家。《伪证犯罪刑事控告》和一大包书证材料,由二七所又交到分局法制科,拖延至今。公安分局自我包庇,接案不动。多年来,举报人多次用红油漆和墨汁,刷写在江岸公安分局办公楼的立柱子上,刷写在江岸公安分局附近的围墙上,“杀恶狗公安分局!嗵田霖的娘!”对此,公安系统无不摇头。
在省市委府附近的大街小巷上,万张战书张贴在11米高的位置,张贴在李梅芳的家门口。到处都有。上街抬头就能见到战书,坐车也能见到交通标牌反面的战书,电线杆子上有战书……枪决死刑犯标誌三个红叉的战书,这是举报人自己给自己的平反书。武汉人民无不讥笑中纪委反假腐。这伙窝案,如果认为受到了诬陷诽谤,就告举报人去嘛!法,对他们很公平嘛!……伪证罪告了十一年无结果,公安分局自我包庇,装瞎子、装聋子。多年来,举报人有空就去写,就张贴,就去骂,一个字有二平米大,武汉市民笑笑骂骂,特色。
《法人过错赔偿》,经过了四个法院,直至今日依然是个零。地方都等着中纪委动,她们才会动。江汉区北湖邮寄收费单,举报人家中放了一包。买文具、打字、复印、邮寄和上中纪委,用去了数万元可怜的退休金生活费。血债血偿,牢仇牢报,天公地道!
2007年前的武汉市中法自私自保软骨头,白吃了纳税人民的饭,欠下了举报人二代人和几百家人的感情“债”,没人味。……2013年后举报人电话遭监控监听,特务政府;出行遭阻拦,隐形监狱。谁个给了政府的这种权利?党国,今天受害的是我,明天受害的是他,后天受害的会是你。谁个大过了少奇?尊重了坏人的权利,是为了尊重好人的权利;尊重了他人的权利,是为了尊重自己的权利。举报人二代人痛苦凄惨的今天,将会是爪牙奴狗的明天。党恶霸今天祸害我,你说与你无关;党恶霸明天祸害他,你又说与你无关;党恶霸后天祸害你,你还能够说与你无关吗?被毒化、奴化、同化、洗过了脑,劣根民族没睡醒,冤曲悲歌唱不完……举报人招过谁,惹过谁?
武汉市中级法院原法官潘仁强
2014年8月

法官潘仁强

幸福的一家

被打伤后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6消息:2011年2月12日,华中科技大学在读医学博士郑刚走进隶属华中科技大学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后,结果“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案件发生后,校方认为郑刚是“猝死”, 给了郑刚父母郑金龙夫妇8.8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并免去郑刚妻子吴琳在华科大读博期间的费用2万元和为其安排工作。
对于郑刚的死因,郑金龙夫妇一直不相信“猝死”说。近日郑金龙专至本工作室介绍了他儿子的“冤情”, 郑金龙认为郑刚不是死于“捐精”,而是死于华中科技大学的生物人体实验,只是死亡后被转入“捐精”室。郑金龙说在郑刚死亡前,他收到了儿子的电话,郑刚当时在电话中说:“爸,我已中剧毒,无解,一定要鄂州异地尸检!要为儿伸—-”.郑金龙还说,他们后来寻到了郑刚的一件带血的衣服,也证明郑刚不是死于捐精。
对于8.8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郑金龙说一个博士的一条人命如此廉价太不值了。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年迈的郑金龙至今仍走在上访和为儿讨真相的路上。

郑金龙
以下是郑刚案的相关情况介绍:
捐精猝死案开审 博士离奇猝死神秘死因曝光
博士捐精死亡
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在读博士生郑刚在该校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时猝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其父郑金龙将华中科技大学及其附属的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万元。据此,不少网友揭捐精内幕,称捐精能赚房子首付,但是不少知情人士称这样的说法很荒诞。
一个人活着去做属于公益的捐精,但是去了就没有再回来的可能,这的确是一件悲剧性的结果。
好好的儿子没了,家长不可能无动于衷,不可能不问为什么就让具有博士学位的儿子就这样离开人世。这是人之常情,不管是是谁都会这么做。至于索赔400万多不多,那应该法院法官们依法办案的责任与义务。不是双方说了算的。
捐精子也能死人,这是个可怕的问题。如果有人听说这个新闻了,恐怕会吓得不敢再有这种念想。所以,无论是对于死者的生命的负责,还是对于今后如何开展捐精公益事业,都是不能绕过的坎。尤其是精子的受助者,不能失去社会最起码的道德与良心,不能因为钱把整个捐精的公益事业给毁了。如果为了躲避赔偿,为了赖着不赔偿,那么就不仅是死者家属的悲哀了,而是引起整个社会道德缺失的大问题。
据广州日报报道, 去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医学院在读博士生郑刚在该校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时猝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其父郑金龙将华中科技大学及其附属的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生殖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万元。昨日,武汉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拒绝尸检,死者家属还认为校方在捐精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而校方律师则表示,郑刚的猝死与捐精无关,他们没有责任,一分钱都不会多赔。由于事发后没有及时做尸检,究竟郑刚死于何种疾病,这和捐精有多大关系,双方争执不休,但又谁也没有证据。想不到,公益捐精会成为生命的悲剧;想不到,人一死就什么也不是了。如果受助者只能接受人们的义务捐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这捐精公益事业还怎么进行下去,是不是就此要关门了?
法理上的事,必须依法从事,法院不能袖手旁观,法官更不能坐在审判席上高枕无忧,只听原告和被告唇枪舌剑,而自己没有法理主张。如果案子被争论不休的拖延着没有结果,也不是法院光彩的脸面。如果双方证据严重不足,就应依法判令其主要的一方依法举证,不能让有责任者逃避责任。否则就是法院判案不公。死者应当是弱者,理应得到法院依法的保护,让死者家属举证多有不公平。但是被告的举证还需受到第三方的监督,以防被告蓄意提供虚假证据。
正如原告律师王艳梅所述,生殖中心也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志愿者去捐精,就是和生殖中心形成了一个捐赠合同的关系,生殖中心应该保障志愿者捐精的安全。现在郑刚猝死在了取精室,生殖中心显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及时发现郑刚捐精异常,并及时抢救等,这些都没有。这不能不说是被告的责任缺失。
在法庭上,郑金龙坚称自己400万的赔偿并不是漫天要价。郑刚刚读博士,就被十堰市一所大型医院看中。郑金龙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10年12月1日,郑刚与十堰市太和医院签订的协议原件。上面写明,郑刚持外科硕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6800元,持外科博士学位证书,初定月薪1.28万元,每两年调级一次。所以死亡赔偿金应该是硕士生的收入加上博士生的收入,按最高20年计算,再加上父母抚养费、丧葬费,算下来就是400万元。不管原告索赔的金额400万元漫天要价,不管被告愿不愿意赔偿,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没有裁定权。依法裁定应该是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与义务。案件的判决公平与否完全在于法院和法官如何依法判决。
然而,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向被告索赔是正当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索赔没错。那么,错在哪里呢?值得人们深思。深思之一,公益的捐精事业还需要建立法律意义上的法制制度,已发完善公益捐精的程序,以及如何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和理赔的责任与义务,公益捐精不能只受助不承担责任与义务。深思之二,公益捐精是否应当有受助方支付健康体检费用,在捐助前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再捐助?这只是笔者的愚见,希望更多朋友参与讨论。
审判情况
历时两个半小时 不公开审理
今年6月12日,该案在洪山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郑金龙只将华中科技大学列为被告。因案情复杂,法官当庭中止审判,转入普通程序。昨日庭审中,郑金龙将同济医院生殖中心、协和医院追加为共同被告,郑刚的妻子吴琳成为本案第三人。
刚开始时,郑金龙并没有请律师,他称:“400万的索赔额仅律师费就要36万元,我请不起。”为了打这场官司,郑金龙解释,自己已花了20多万元。为此,洪山司法局对郑金龙进行了司法援助,派出律师免费为其打官司。
昨日上午,武汉乃至全国各大媒体都聚在洪山法院庭外等候。9时10分许,法庭正式开始审理此案。
据悉,庭审现场,吴琳并未现身,也没有其代理律师出庭。庭审焦点集中在郑刚死因以及赔偿金额上。
11时30分许,庭审结束,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据一名法官介绍,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死因成谜
为何没尸检成焦点
令外界关注的是,郑刚为何在捐精过程中会猝死呢?这也是昨日庭审的焦点。
郑金龙走出法院后说,“如果捐精能致人死亡,那全世界的男子都不用结婚。”他还说,郑刚的身体一向很好,并且从他随身带的包里找出证据,其中一份盖有“老河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公章及9名前同事签名的《证明》称,郑刚在该院工作期间,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郑金龙还称,郑刚当年春节回老河口时,该院还对郑刚进行脑、心、肝、肾等免费体检,结果都很正常。没想到10天后,郑刚就猝死在校内,郑金龙认为不可思议。当他要求对郑刚进行尸检时,遭到了被告方拒绝。
为何医院没有对郑刚进行尸检呢?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法律顾问万利强称,“郑刚猝死之后 ,我们也希望能够对郑刚进行尸检,因为捐精死亡这在世界上是第一例,很有研究价值,但其家属不同意,我们也没有办法。”他还称,不同意尸检的是郑刚的妻子吴琳和郑刚的哥哥,“郑金龙当时在楼上,他的大儿子当时全权代表郑金龙。
庭审之后
双方均拒绝调解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三被告是不是有责任?
华中科大的代理律师何丹称,法庭已查明,生殖医学中心是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华中科大及协和医院并非适格的民事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生殖医学中心法律顾问则称,生殖中心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标准进行操作,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当相应责任,并且在事情发生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
郑金龙的法律援助律师刘杰认为,即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也应公平赔偿,之前的8.8万元只是一种人道捐赠。
法庭上,双方均拒绝调解。
庭审焦点一
猝死与捐精之间有无关联
郑刚猝死于2011年2月12日,第5次捐精过程中。此前的4次,他都平安无事。
对于此前郑刚是在读博士的说法,华中科技大学表示,学生学籍证据显示,郑刚是200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幸猝死时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
是什么原因导致通过体检的郑刚死在捐精室内,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代理律师王艳梅认为,郑刚确实死在了捐精室内,是捐精致使郑刚死亡。
“捐精和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湖北省人类精子库依托该院建设)代理律师万利强说,因为事发后未进行尸检,所以至今无法准确查明郑刚猝死死因。他强调:“但按照一般的医学理论,可能是郑刚自身心脑血管方面存在隐患。”
郑金龙认为,他查看儿子遗体时,发现口腔、皮肤等部位有不正常表象,怀疑被人投毒。但万利强表示,警方排除他杀,院方曾要求尸检,却遭郑刚的妻子吴某反对。
庭审焦点二
补偿协议后谁同意火化尸体
郑刚猝死次日(2月13日),协和医院和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和其家属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家属8.8万元,并减免郑刚妻子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协议书上,吴某以恳请协和医院解决其工作为由,放弃主张任何权利。当年2月14日,郑刚遗体未经尸检火化。
对于这份补偿协议,郑金龙认为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赔偿效力。而被告方则表示,这是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郑金龙的代理律师王艳梅所认为的“事情发生之后,校方强行把尸体火化,剥夺了郑刚家属对死因的知情权。”第二被告方、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的代理律师万利强表示,按我国法律要求,尸检应由家属同意并提出,学校和医院不可能强行火化郑刚的遗体。万利强表示,此事他一直全程参与,没有尸检的原因是家属(郑刚的哥哥和妻子吴某)不同意。
而郑金龙则称,不做尸检,完全是被告方的意思。
庭审焦点三
学校是不是当事法人单位
郑金龙的代理律师王艳梅认为,生殖中心事先没有告知捐精风险,侵犯了郑刚的风险知情权。“其次,捐精过程中安保措施不到位。”她说,捐精室是一个封闭的房间,整个过程仅有郑刚一人在内,每隔一小时才有人敲门询问。当天郑刚取精时发生猝死,但直到一小时后才被人发现。
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代理律师万利强反驳:“整个过程生殖中心没有责任,在捐精前已和郑刚签订一份捐精知情同意书。”他介绍,生殖中心具有相应的资质,精子库按卫生部的要求操作,是很规范的。郑刚捐精前也经过体检,结果合格,事发后马上打120,还拨打110报警。郑刚被送往协和医院抢救后,警方也赶往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
华中科技大学代理律师何丹认为,郑刚是自愿捐精的,其死亡非常不幸,学校也很沉痛。但其捐精的对象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是独立法人,学校不是当事的法人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王艳梅则认为:“即使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方没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也应根据公平责任补偿原告损失。”
捐精猝死案开审 博士离奇猝死神秘死因曝光
• www.sdchina.com 来源:中国山东网综合 2012-9-13 10:21:22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5消息:今天上午,广东维权人张荣平、马胜芬在北京西站售票厅准备购买火车票离京时,发现一票难求,且价格不菲。对此,张荣平当即找来纸张制作出一副抗议标语,并在售票厅内向工作人员表达抗议。
张荣平标语的抗议内容为:抗议铁道部收费高、服务差,要求铁道部长盛光祖解释:为何站票与坐票同价?为何火车票这么紧不增开列车?
在张荣平举起抗议标语向工作人员和购票人员展示不久,北京西站的数名警察就迅速赶来收缴了他的标语,并警告张荣平不得在此“闹事”,有事去找铁道部控诉。张荣平则针锋相对的告知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对此,警察置之不理,还是强行收走了张荣平的抗议标语。最后,张荣平愤怒的对这些警察说“我要到外面游行抗议去。”
据悉,广东维权人张荣平、马胜芬是于两周前抵达北京的。他们此次进京是为马胜芬在2014年的2月28中午被北京警方无故刑拘32天,以及在刑拘结束后警方至今未归还其被扣押私人财物,进行维权。

上图为:张荣平举牌抗议现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4消息:今天在北京海淀区玉泉山访民和民警对峙,到中午,看守访民的民警和访民一样轮流去吃饭,部分人员坚守阵地。
一个天天到玉泉山登记的访民说,昨天警方还收材料、登记,今天一大早赶来,材料也不收了,也不给登记了,陆续赶来的访民见状,索性和阻拦他们往前走的民警对峙,各不相让,最终民警和访民都累得坐了下来。
昨日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也照样摆开了警民对峙的疲劳战术,将近中午,本网志愿者赶到时百余访民走的所剩无几,但警车还停在路边,民警在车内观察着访民的动态。
据访民说,进入8月以来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警方就不在给访民登记,玉泉山也是喜怒无常,时不时的就不给访民登记了。
玉泉山上坐在桥头的民警和访民
访民和警察在联合国七发署前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3消息: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访民郭秀云,不堪忍受政府迫害请求加入美国国籍,申请政治避难。
郭秀云申请避难的理由是 1、我家房屋被邻居建房破坏了我家房基础,造成墙体开裂,政府干部包庇邻居的侵权行为,不让解决此事,致使我全家住在危房之中,生命受到威胁。
2、在维权过程中,政府干部草菅人命,对我打击迫害,无故将我劳教一年,在劳教期间,被干警打伤至终身残疾。
3、政府给我6万元让我签的息诉罢访协议,这些钱无法修缮危房,我家仍继续住在危房中,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河南省中牟县干部杀人的新方式,让我家继续住在危房,企图达到赶尽杀绝的目的。
为了躲避政府干部的迫害,请求加入美国国籍,申请政治避难。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2消息:今天上午,黑龙江省盘锦市访民赵令恩来到了北京国资委门前挂牌控诉黑龙江盘锦国企贪腐、违规违法幕后交易;地方政府对他上访维权进行非法拦截。
赵令恩称,他曾是一个包工头,十多年前因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拖欠他的工程款,他将该国企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他(一百二十万元)。但是,该企业却拒不还款,并在法院判决五十多天以后超过上诉期依然在上诉。而此时,审理法院则以种种理由开始推脱责任,后经他探访获悉,该法院与被告之间存在着违规违法的幕后交易嫌疑。为此,他开始上访维权十多年,可是在他上访维权的这十多年里,当地政府的维稳部门又一再对他实施拦截,使他身心备受摧残。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1日消息:广西南宁网友晓风因转发关于刘晓波获得和平奖和转发为六四守夜等消息,于今年6月4日至9日被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出来后起诉公安局行政违法,该案将于本月25日在隆安县西乡塘法庭开庭审理。
晓风表示,刘晓波获奖的消息也是一个存在的事实,我转发的时候也并没有做任何评论,是非对错是公安局或者其他人自己的看法,我没有煽动和造谣。还有他们说我转发的一个标题是今夜让我为你守夜,我煽动别人为六四守夜,可是我转发的只是别人制作的图文,图文的内容没有违规吧,图文的标题是制作者起的,我无意联想到标题跟六四的联系,如果有也是制作者的问题。
晓风介绍到,我实在是不明白自己转发的这些东西哪里有造谣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啊,我虽然是下岗了,然后自己摆点小摊,可是我从来不跟任何人表达我对我的生活现状表示不满,要是说不满的话是因为对以前公安局侦查我父亲的一个案子不满,因为这个事情我上访了很多年,可是我也是按程序上访吧,没有去闹访之类的吧,至今隆安先公安局跟南宁市公安局不给我一个解决的方案和明确的说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9消息: 曾因母亲上访遇害而裸跪天安门为母鸣冤的人大(中国人民大学)女生李宁,今天对龙口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不服,进行上诉。
据李宁的小姨告诉本工作室,李宁诉龙口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无视黑截访,胡乱引用中南海周边,盲目采信训诫书的法律效力,混淆是非、偷梁换柱,将一段充满血腥暴力的罪恶之路描绘成一场春风化雨般的温馨之旅,且无视法律逻辑,凭空臆造案件事实,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对此,李宁和她的律师今天开始进行上诉。
据悉,2009年10月2日,李宁的母亲李淑莲进京上访被遣返,随后家属被告知李已自杀身亡。尸检报告证明,李淑莲死前曾遭受殴打。对此,李宁的家人准备开始维权,但是随即她的父亲、哥哥以及亲属都被山东龙口当局长期非法控制。在2012年的3月5日,李宁突破当局的稳控,来到了天安门广场用裸跪的方式来进行抗议,但很快她就被警察包围带走。
2014年3月8日,李宁再次来到天安门两会会场附近,欲寻代表反映母亲被迫害虐待致死而凶手被放纵的冤情,在她还没有接近会场,也无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拦截带到了马家楼。随后被山东龙口截访人员带回当地。3月9日,李宁的小姨李淑芬接到龙口市公安局电话通知,李宁已经被警方行政拘留。2014年3月19日李宁获释。
之后,李宁对龙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她一事提起了诉讼,但是在一审判决下来后,李宁却认为那是一份罔顾基本事实,急于为被上诉人开脱的不公正的判决。于是,李宁今天开始提请二审上诉。上诉书全文如下:
李宁诉龙口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上诉书
上诉人李宁,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兰高镇东迟家村188号。
被上诉人龙口市公安局。
上诉人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龙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是一份不公正的判决书。果然不出所料,一审法院罔顾基本事实,急于为被上诉人开脱。这不是一审裁判者的专业水平低劣,而是其有意枉法裁判。本上诉书同时也是对一审涉嫌枉法裁判者的控告。现详述一审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视黑截访,胡乱引用“中南海周边”,盲目采信“训诫书”的法律效力,表明一审法院根本不敢正视本案存在的核心问题。
既然国务院的《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国家保护信访,那么为何不允许人们到“中南海周边”信访?既然一审判决将涉案处罚决定书中的“非正常上访活动”改为“信访活动”,那就是说明信访本身没有问题。上诉人被处罚的原因只有两个:一是在“中南海周边”信访,二是被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什么是“中南海周边”?一审判决含糊的确定了这个概念,是给上诉人栽赃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虽然上诉人在一审时极力要求被上诉人说清楚什么是“中南海周边”?也曾极力要求一审法院查清楚“中南海周边”是个什么概念,方圆几何?人们凭什么不能在这个地方表达诉求?但是被上诉人与一审法院均没有正面回应。那么让世界人民评判一下吧,到“中南海周边”表达诉求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逻辑吗?上诉人认为中南海周边是一个
“训诫”是个什么东西?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反复要求一审法院搞清楚“训诫”的法律属性?截止今天,“训诫”只是被国务院《信访条例》第47条第二款一笔带过的一个词汇,但这个词汇却成了全国访民的噩梦。多少冤民因此被迫害、被拘留、被判刑。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搞清楚什么是“训诫”?但一审法院根本不敢正面深入分析,而是假惺惺的以“训诫”不是行政处罚为由,作出本案不是“一事再罚”的结论。问题是,“训诫”不是行政处罚, “训诫书”就应该有法律效力吗?“训诫”是一种什么法律属性的行为?北京市公安局的府右街派出所在没有充分的调查、没有法律的授权、没有告知救济措施的情况下,肆意对他人作出的“训诫书”,是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什么不给被训诫者一个救济机会,难道府右街派出所就是永远正确的“伟光正”?我看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才是最该被训诫的对象!
本案涉及的这两个反法治的罪恶概念,请二审法院务必搞清楚。
二、黑心判官混淆是非、偷梁换柱,将一段充满血腥暴力的罪恶之路描绘成一场春风化雨般的温馨之旅,裁判者的良心简直让狗吃了。
本案基础事实是,2009年,上诉人的母亲李淑莲因多次赴京信访,被龙口当局截访后实施法外酷刑,惨死在以南山大佛闻名的南山公园旁边的南山宾馆内。上诉人为母鸣冤,多次到中国的最高行政、司法部门表达诉求,只为冤死的母亲讨一个公道。但是2014年3月8日这一天,上诉人却是在逛街途中被府右街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上诉人先是被押解至马家楼,然后被龙口当局组织的众多身份不明的男女,殴打、捆绑、禁止方便、禁止饮食约10小时之久。这些人在实施抓捕时,将上诉人浑身上下摸了一个遍,上诉人怎么可能留下录音、录像或者照片等证据?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哭诉这非人般的遭遇之后,不但不予采信,反而在一审判决的“经审理查明”部分,使用了“送”、“接出”、“送至”、“移交”等温和的词汇,企图粉饰这段罪恶的截访暴行。
试问一审判官,你们所称的“送”,是否确有证据?你们所称的“接出”,是否真的和风细雨?你们所称的“送至”,可有法律依据?你们所称的“移交”,算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案件来源吗?即便所谓的“中共龙口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是一家行政机关,那么该机关也只有移送治安案件书面材料的权力,根本没有权力移交违法嫌疑人的人身。
一审法院将惨遭迫害的上诉人继续遭受被上诉人的百般凌辱和迫害的事实,视而不见。竟然说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这就是颠倒黑白啊。
三、无视法律逻辑,凭空臆造案件事实,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明文规定。
令人惊奇的是,一审判决没有对证据发表分析意见。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必须有一段“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也就是说,在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必须反映出当事人对证据的法庭质辩意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角度来阐述说明其对一审证据的采信情况。
本案一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全盘否定,尤其是对所谓的三份训诫书和三份工作说明,上诉人均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阐述了法院不应采信的理由。但是一审判决没有对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这是一审判决书中的重大瑕疵!
或许一审法院采信了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否定了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那起码也应该告诉上诉人,为什么一审法院没有采信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在此,上诉人简要概述一下一审时对被上诉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2、三份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没有法律依据,不是来源于事件现场的直接证据,所以不该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3、三份工作说明不是直接证据,而且属于证人证言,在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不该采信其证据效力;4、被上诉人的整个处罚程序都是违法的,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程序性证据都是伪证。被上诉人不敢提供同步的录音录像,而且还拿出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其提供为由,企图搪塞,这就是其胆怯的铁证。
一审法院毫不顾忌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更不敢阐述其不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的理由,表明其根本没有考虑被上诉人提交证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完全是凭借主管臆断,跟着被上诉人的节奏,凭空臆造了案件事实。这个问题,二审法院必须充分重视!!!
四、瞒天过海,一审判决在已经颠倒黑白的情况下,假惺惺的分析所谓的“本案争议焦点”,实在是自欺欺人。
必须说明的是,一审庭审时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与一审判决书第5页中的“本案争议焦点”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后者的第二点,即“原告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多次信访的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要知道,上诉人在一审时从未承认过自己在“中南海周边多次信访”的事实,并且全盘否定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竟然不假思索的首先确定了这一关键事实,凭什么?一审法院凭什么承认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具有法律效力?即便上诉人在中南海周边采取了申诉、控告等法律活动,那也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有什么权力干涉?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一审判决分析争议焦点时的虚假还表现在,没有解释“中南海周边”为什么是“公共场所”?众所周知的是,以中南海的新华门前为例,那可是长安街啊,长安街是公共场所吗?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码头、机场、剧院等公共场所的秩序,与道路上的交通秩序是分别保护的。即便上诉人在长安街上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也是扰乱交通秩序,而不是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充分听取上诉人的观点,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宁
2014年8月
李宁小姨电话:13054508670

图为:李宁在2014年3月19日走出龙口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