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维权

  • 湖北潜江伍立娟三见中央督导组

    2018年9月28日星期五,伍丽娟晚上8点钟才从湖北武汉回到潜江家,非常累,也有很多见闻。伍立娟再次到湖北省信访局要求见扫黑除恶督导组,两天的时间里看到了很多访民在省信访局,情况令人感到失望与绝望。

    9月26号下午15点37分接到湖北潜江市信访局电话:

    信访工作者:伍立娟你明天上午9点到信访局开协调会议,
    伍立娟问:我们几个人去?
    信访工作者:你一个人
    伍立娟问:你们通知了其她两个同事吗?
    信访工作者回答:没有
    伍立娟问;需要我通知吗?
    信访工作者:不用
    伍立娟问:协调会议有那些单位参加?
    信访工作者;有银行,很有其他的人,你来了就知道了。

    以上是伍立娟与潜江信访局工作人员的对话,我接完对话后立即告诉了我的其她两位同事询问她们接到电话要求明天上午去开协调会议吗?她们两个人都说没有接到,我就知道潜江市政府信访办在玩游戏,做破坏维权同事的相互掐斗,意思是我去开会,不通知你们,让你们三个人相互厮打,相互猜疑,这是他们一贯使用最毒蛾的计量,我带着非常怀疑既不信的态度去看他们玩什么花招。

    伍立娟在27号上午9点准时到了市政府信访办,我去后见到了几个信访工作人员,我就问了一句,叫我来开会咋不见任何人呢?这样一个小丫头玩着手机才问我,你是伍立娟吗?我说是的,她才打电话,才出来一个主任级别的工作人员,我说;开协调会议咋不见人啊!他说马上到,等了大约10几分钟后才看到银行的车开进了信访办小院里,从车里下来了三个人一个是副行长付明,一个办公室主任谢南泽,一个是金茂宏,我一看就又是一个骗局,这样的作假演戏场面已经15年了,我见过已经不想再见到这样的场面了,我说了一句话就是,这就是今天的协调会议吗?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说;你有什么条件你说一下嘛,我说已经15年了还要说吗?信访办工作人员说,每次都要说,我还是那句话,我要退休必须按照在职员工身份退休,在就是赔偿问题,目前困难问题,银行副行长付明说;赔偿钱在银行你自己不去领,2.8万元,这就是伍立娟工作18年,银行给予两万八千元的赔偿与补偿,退休必须先办理签字息访罢诉在办理退休手续,这就是银行的回答,这让全世界全社会看看政府与银行勾结卑鄙的嘴脸,协调会议没有任何主要负责的人员,连信访局局长与副局长都没有参加,也没有政府其他负责人参加,更没有相关退休部门的人员参加,这就是当局本质的原型暴露,我是老大我怕谁,银行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协调会议不到几分钟我就准备离开,信访工作人员一再叫我坐下慢慢说不急,目前困难我们政府与银行应该相应解决,问我要多少钱,我说我不要钱,我是要解决问题,你们给一分钱也是给,我15年了没有养老,没有医疗等各种福利,你们想怎么解决困难,就这样坚持了大约10分钟,我就离开走了,出来后我立即给政法委书记打了电话,告诉他今天的会议结果,他只说了一句话我知道了,你回去吧,我来找信访局杨局长,这是政法委书记的话,我随后就上车回家,在中途我下了车,再次坐上了去火车站的公交车,到火车站立即购买了去湖北武汉最近时间的车次12-10分钟车次。

    到武汉已经是下午一点多了吃饭后我去了信访局,只看到人山人海的几百人在信访局大厅,看着每一张访民的脸都是愁眉苦脸,焦急不安的情绪,所有的访民都在围着省信访厅谭厅长要求他签字见督导组,几乎全部所有的访民见督导组的希望都在谭厅长一人决定下,我在观察中看到他根本不是按照案情签字,我看到很多被地方雇佣黑社会殴打关押过访民的有强坼,强占,等等很多都拿着被殴打致伤的照片,他都不签字,他让这些访民走正常信访窗口,我观察到湖北省武汉市内的访民被殴打关押的访民几乎不多签字见督导组的,这很明显的保护武汉市各级老大领导的乌纱帽,我看到了他冷血的一面,看到很多不识字的大爷大妈们还有很多访民被这位签字厅长忽悠的团团转,我就这样在省信访局四周所见所闻,还看到潜江市工商银行的信访工作人员金茂宏与办公室主任谢南泽,他们没有看到我,我看到他们开车离开后我也离开了省信访局。

    第二天9月28号我再次来到省信访局在去信访局的途中由于我走错了路线,走到了省信访局的后面是省中山礼堂,看到四周全部是警察与警车,中山礼堂在开会,我刚走到礼堂大门口路中间刚回头就看到潜江银行的人员开的车在哪里,我立即转头继续前走,走过礼堂后我发现自己走错了路,我再次往回走去了省信访局,这时的省信访局大门口已经是有很多警车与大巴车,大门口已经是水泄不通,因为扫黑除恶督导组是今天最后一天,我进入大厅已经的满满的一大厅的人了,我与所有的访民一样走到接待柜台用身份证领取了登记表,其是我上次多领的一张表已经把今天要接谈举报的情况填写好了,我今天想举报的是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他在任职期间的贪腐与黑恶,多次勾结黑社会雇佣不明身份的人殴打在北京的维权访民,天子脚下竟敢如此猖狂背景不一般,但是我与其他访民一样排队等待谭厅长的签字,在拥挤的排队中我被无数次的挤压滞后,我也不急,我明明知道即使见到谁都没有用,同样不会解决问题,访民的环境也不会改变,等到11点才不情愿的看我的材料,结果我已经知道,不会给我签字的,他说这案件不属于扫黑除恶,他是其他问题,我问天子脚下在光天化日之下就敢用不明身份的人抓人打人不是黑吗?你不就是想保护他吗?不签没办法,我也学其他访民一样再次换一张表填写内容举报潜江市政府与公安各乡镇,包括江汉油田公安局长期雇佣黑社会不明身份的人进行绑架殴打访民,在我再三的说服下给我签字了414接待室,然后我去到登记窗口排队等待入电脑牌号接待,在11点10分钟两个督导接待登记窗口一个女的大约接近40岁她就不办理接待登记手续了,另一个男同志也是40来岁他工作到12点大厅铃声响起他才下班,我在下班前接待登记结果男工作人员告诉我说25号已经接到过不能在登记,还在我的等级表上注明了25号接待过,没办法我就拿着表出来了,所有签字没有登记的人员就陆陆续续的离开窗口走出大厅,到外面随便吃了一点饭后再次回到信访大厅等待,其她访民告诉我,不能见督导组可以登记正常信访。

    到下午继续排队两点上班男工作人员还是按时上班的,女工作人员吃到了10分钟,她提前下班又推迟上班,这就是省信访接待窗口情况,我在等待中看到他们电脑键盘下面各自有一张A4的纸上面有什么看的不是很清楚,但是我怀疑是被限制上督导组的名单,登记录入员对我说你25号已经上见过督导组的不能再见,电脑程序设置了,我无话可说,只能,哦,那就登记正常信访吧,只能上三楼了312是政法委接待窗口,302是公安厅接待室,我拿着302等待屏幕广播叫号,三点半左右我被叫号湖北潜江的伍立娟到302接待室接谈,我随后进去存包,带上材料,进去一个26—7岁的小姑娘,接待根本不看材料,也不说什么,接待员说;你举报的绑,架软禁属于省公安局信访管,让我去省公安局在什么钉子口哪里。

    我说:你这里是省公安厅,我去省公安局干嘛?
    接待员说:我们这里都是这样疏导的,
    我说:儿子打老子,我就要找爷爷才能管啦,怎么可能再回去找儿子辈的呢!是不是这样的道理?
    接待员笑说,你这样说也对,
    我说:那你们不督办,不上传下达监督吗?
    接待员说:我们不督办不监督,也不转达材料。

    我听到这样的话我气的只说;你们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不监督,不督办,你们就是黑恶的保护伞,保护下面胡作非为,我就走了坐了有三五分钟,下来后听到所有的人说全部是忽悠我们的。

    潜江访民万小云、陈伟、潘向荣三个人一起去的414督导组接谈的,接谈后得到万小云信息是;2018年9月27日,我去省信访局接谈时,见到了周矶办事处给省信访局的一份所谓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此书称2018年7月20日反映的协议事项和2018年7月23日受理并给我受理告知书都是弄虚作假,2018年7月20日我根本就没去过办事处。此书的信访人签名后面写的“拒签字”三个字和送达方式后面“电话”,都是假的,因我末见此书之前压根就不知情,完全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黄行芝两天信访三个部门一直没有得到签字去督导组,她返回的信息是;25号第一次是302办公室接谈,是公安局接谈,我反映是上访访名多次被软禁,殴打,绑架,拘留,省公安厅的接待说,省公安厅管不了,要我去省公安局信访局反映去,让我去潜江公安局,没说几句就打发了我,第二次去,我反映是是工商银行非法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关系,省信访登记窗口又把我和潘向荣两个人安排到301接谈,结果上去后,这次是省信访法制办的接谈,法制办接待员又说,我们是劳动官司,让我们去人事部去,也是同样的一句话,法制办管不了,接谈员很不赖烦,说管不了,我听更不理解,我是信访人,你们接待登记窗口看了我登记的诉求,他应该知道安排我该谁接待,为什么把我们今天推到这个办公室,明天又推别的办公室,难道省信访登记窗口是聋子的摆设,省信访接谈人员说,大厅登记窗口的有些业务不懂,就安排到不属于对口管理的接待了,他说他今天接待60多个,我无语了,后来我们又问他,我现在的身份证有时候买票出门到外地,我们本地银行人都不许我们坐火车,就有人跟着,给我们是生活和名声造成跟坏的影响。他说这个他帮我们反映反映。

    让我们明天去找人事部门窗口再登记,第三次我们又去接待大厅窗口填表登记。

    今天我说要人事部门接谈,大厅登记窗口又说要我们必须去法院接谈,又到304室接谈,304的接待员说你的官司已经终接了。他让我去法院信访办去反映去。他没办法,我问他,我今天又白耽误了一天,昨天一天,今天又是一天,我的去,我问他,老百姓反映的正常问题咋就这难?我们早就过了退休年龄了,现如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你让我们咋活??他说解决不了,我很无语的告诉他,你们信访登记窗口,就没把我们上访人当回事,推来推去,这样的接待又有何意义呢!最后我伤心离开了省信访局。

    从中央到地方整个信访接待来看全部是挂羊头卖狗肉,从‘’三骗胡同”开始就设置了这样一个欺骗老百姓的一个骗局,就是这些骗局害了中国多少人死在信访的路上,又给受害者再次甚至多次造成的伤害,没有这样的骗局也不会有再次的希望,访民在希望的骗局中失望,甚至走向死亡,所以有访民自杀是因为看不到希望而失望。

  • 哈尔访民滨贾瑞峰冤死狱中

    【民生观察2018年9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黑龙江哈尔滨公民贾瑞峰,因拆迁问题于2016年12月被判刑入狱4年,2017年9月19日贾瑞峰的女儿接到监狱发出的病危通知,10月6日贾瑞峰在医院去世。贾瑞峰去世后,他的女儿贾俊伟开始为父伸冤。

     2018年9月18日、19日两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贾俊伟诉哈尔滨南岗区政府一案,但审理的过程法院明显偏袒政府一方。9月20日上午,贾俊伟来到法院门前,拉出印有“这里不缺少法律,缺少天理!”的条幅表达抗议。

     据贾俊伟介绍,其父贾瑞峰的厂房在2013年遭哈尔滨南岗区政府强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父亲就逐级上访反映情况,要求得到合理补偿。可万万没有想到,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贾瑞峰反而因为上访问题多次遭遇暴力截访,并且还被行政拘留达16次之多。

     2015年10月,当地公安局以政府曾给予生活救济金和临迁安置费为由,以“敲诈勒索”的罪名通缉他。贾瑞峰于2016年12月被判刑4年,2017年年9月19日,其女贾俊伟接到七台河监狱发出的病危通知,10月6日贾瑞峰在医院去世。

    贾俊伟表示,医院诊断父亲死于酮症酸中毒,是糖尿病的病并发症,但是她父亲仅患有轻微糖尿病,怀疑是在狱中遭到虐待才使病情急剧恶化,进而导致死亡。贾俊伟说:“入狱的时候检查身体是轻微的糖尿病,(监狱)吃饭是有时间的,年龄大了,牙不好,没等我爸爸吃完,他们就不让他吃,他就是吃不饱,然后睡觉也睡不好,我查了大量的资料,长期饥饿会导致酮症酸中毒。”

    贾家家属认为,贾瑞峰被批埔后,其女贾俊伟曾多次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检查院、七台河监狱提出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但始终未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而这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家属认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及公检法,他们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再加上七台河监狱与前者合谋,共同制造了这起草菅人命的恶性冤假错案。

    贾俊伟去世后,他的女儿贾俊伟除了要求检察院做尸检外,还对承办该案件的公检法部门提起了控告。

    2018年9月18日、1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贾俊伟诉哈尔滨南岗区政府一案,但是贾俊伟认为,法院在两天之内就给她安排了十四场法庭辩论,她做为一个平民百姓,在没有钱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院竟安排她一两天内,独自面对14场政府高额聘请来的律师庭辨,法院的这种做法涉嫌充当违法政府的保护伞。

    9月20日上午,贾俊伟来到法院门前,拉出印有“这里不缺少法律,缺少天理!”的条幅表达抗议。贾俊伟用麦克风说:“我叫贾俊伟,是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村民贾瑞峰的女儿,我的父亲2013年遭南岗区政府强拆,拆迁补偿不合理,逐级反映情况,要求得到合理补偿,可万万没有想到,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将受害人我的父亲关进了监狱。不到一年时间,我的父亲就不明真相的死在了监狱,尸体鉴定拖了2年还没有鉴定,现在还存放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为了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我拿起法律武器为父申伸张正义,我多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却涉嫌充当违法政府的保护伞。今天,我敬请哈尔滨法院不要充当违法人员的保护伞,提高你们的政治站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北京李蔚因发起游行示威被上岗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2日消息】本药获悉,北京维权人士李蔚因遭杭州警方暴力执法打伤维权久拖不决而发起主题为【抗议公安滥权和暴行!】的游行示威申请,百多位维权访民和公民参与响应。发起人李蔚被“上岗”控制在家,最终有季新华等六十多位到场人士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书》并签名;北京维权人士全世欣前一天被传唤失联至今。

    据悉,李蔚发起的申请【抗议公安滥权和暴行!】游行示威活动获得广泛支持,响应者达到一百多人,原定2018年9月11日下午两点半在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以下简称:治总)汇合,集体向治总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书》。下午一点半过后,响应人士陆续到达治总门口,人数达到百多人。

    中午十二点半,准备出门前往治总与大家汇合的发起人李蔚发消息称,自家楼下停泊多辆警车,楼下和楼道都有人把守,同时接到辖区北太平庄派出所马姓副所长电话,对方表示,接到上级通知需要对其进行”上岗”措施(即软禁控制在家)。

    下午两点半,聚集在北京治总的季新华等百多名维权人士相继递交《游行示威申请书》。据季新华介绍,由于得知李蔚被上岗后,有一半人士中途返回,按照签名名单显示,最终参与递交申请书的维权人士有六十几位。整个过程未发生不愉快事件,警方只是派人摄像个戒备。,亦未对此次申请事件发表意见。

    北京海淀维权人士全世欣因此事北口头传唤后失联至今。据悉,9月10日中午,全世欣发出消息称,接获电话指有海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民警在其住所等候,警方要求其速回家中,万对其实行“口头传唤”,之后全世欣与外界失去联络,至今已达三十几个小时。据李蔚讲,两日里一直有致电全世欣,但电话是通的,却一直无人接听。

    李蔚表示,今天看到一百多个维权人士从北京的四面八方赶过来参与感到很鼓舞,大家捍卫自己权利的积极心态令人欣喜,充分显示了团结一致所蕴含的力量。

    【附:李蔚《游行示威申请书》全文】

    北京市公安局:
    因公安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随意扣押公民手机等物品、随意将公民传唤至派出所,甚至无法律依据采集公民手机数据、指纹和DNA信息,更为严重的是在此过程中对不配合的公民暴力殴打。有的公民为此依法维权,公安包庇、检察院不作为、监察委不作为、法院不依法受理甚至违法不给书面回复,导致公安的此种严重侵犯人权的滥权行为有泛滥之势。
    例如:2018年3月3日,北京公民李蔚旅游到杭州住酒店,当地九堡派出所人员半夜前来查验身份证后,在明知李蔚无任何违法嫌疑的情况下,要求李蔚去派出所采集指纹、DNA和手机数据。李蔚索要传唤证,由此遭到几个人暴力殴打受伤,并被戴手铐强制带到派出所。此后维权遭遇上述种种问题。
    为阻击此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申请集会游行示威。
    现将本次游行示威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本次示威主题
    抗议公安滥权和暴行!
    2.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
    组织居住地为北京的公民以步行方式游行示威,游行过程中会举牌、展示横幅和喊口号。
    3.关于标语
    在游行示威过程中,准备张打如下标语:
    1)抗议公安滥权!
    2)抗议警察暴行!
    3)抗议公安暴力殴打公民!
    4)严惩公安打人凶手!
    4.关于口号
    1)抗议公安滥权!抗议警察暴行!
    2)抗议公安暴力殴打公民!
    3)抗议XX公安非法限制XX人身自由!
    4)抗议XX公安非法暴力殴打XX!
    5)抗议包庇公安打人凶手!
    6)严惩公安打人凶手!
    5.关于游行、示威人数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准备组织约200人参加。
    6.关于车辆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备车辆参加。
    7.关于音响设备
    本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备使用音响设备。
    8.关于游行时间
    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20日连续三天,上午9:30—中午12:30
    9.关于集合地点和解散地点
    集合地点:牡丹园西侧元大都遗址公园马雕塑和公共厕所之间
    解散地点:樱花东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近
    10.关于路线
    从牡丹园元大都遗址公园向东一直行进到樱花东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近元大都遗址公园。主要在公园内游行,其间因道路原因会走出公园绕行上辅路。
    11.关于纪律
    如遇紧急情况,听从负责人指挥立即解散,避免造成交通秩序混乱。
    12.关于负责人
    本次游行示威活动由李蔚、负责组织。
    是否批准,请依法书面答复。

    附件:主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
    李蔚(无业,北京海淀小西天XXXX,电话:13269350956)
    2018年9月11日

    相关报道:李蔚在杭州被警察打伤维权通报
    http://msguancha.com/a/lanmu50/2018/0709/17677.html



  • 山东孙清松狱内绝食五年 出狱继续申诉

    【民生观察2018年8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  8月17日,山东省滕州市访民孙清松向山东省检察院寄出了自己的巜刑事申诉书》,请求山东省检察院依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第242条规规定,敦促法院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依法改判自己无罪。 这已经是今年以来,孙清松寄出的第四份巜刑事申诉书》了。孙清松表示,如果再没有结果,自己将进京上访。

    孙清松是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西店村农民,今年57岁。2011年10月30日,因屡屡上访,举报本村村民张银泽非法占地50余亩,被滕州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捕。2011年4月10日被滕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接到判决后,孙清松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7月底,孙清松被送进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为抗议政府对自己的迫害,入狱后,孙清松拒绝认罪,并在监狱开展绝食行动。这一活动,他在监狱坚持了五年之久。

    刘德成(化名)原与孙清松一起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2017年10月获释。据他回忆:入监第一天孙清松就开始绝食,发给他的馒头、菜,每顿他都原封不动的摆在那里。为了让孙清松吃饭,监狱也曾想了很多办法,如邀请其亲属入监做工作、加戴脚镣手铐、关禁闭等,但都没有效果。 刘德成说,如果没有天大的冤屈,谁用这样的方式折磨自己。一天二天不吃饭可以,但绝食五年的,世界罕见。 刘德成回忆,监狱方面怕孙清松死掉,每天强制用皮管给他打流食,主要以稀饭为主。打流食时,要有四五个服刑人员完成,也就是把他按在地上,往鼻孔里插入一根皮管,把稀饭强行灌进肚子,其痛苦的样子,不忍目睹。 服刑五年多,孙清松用他坚强的意志,不屈的抗争精神,坚持狱中绝食。这在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

    山东省鲁宁监狱的服刑人员,主要从事电子线圈及服装加工的生产劳动,为抗议政府对自己的打击迫害,除坚持长期绝食外,孙清松拒绝参加监狱安排的任何劳动。 监狱服刑期间,孙清松坚持申诉,他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写申诉状上,但寄出去的申诉状,全部石沉大海,了无音讯。据孙清松说,监狱服刑五年,他寄出去的申诉书有120多份。 2016年底,孙清松刑满出狱,由于长期营养不良,出狱时,孙清松已经瘦成了皮包骨头,难以站立,各种器官衰竭。到了奄奄一息的境地。为防止孙清松路上"发生"意外,监狱安排二辆警车"送"其回家。 出狱后,经过两年多的调理,医治,孙清松的身体基本恢复正常。

    2018年3月22日,孙清松聘请律师,写出逾22500字的巜刑事申诉书》,先后寄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但几个月来,这些部门均没有任何回复。 孙清松困惑:别人非法占地50余亩,没人去管,自己上访举报,却被捕入狱,天理何在?这里面,有没有见不得人的事情?孙清松表示:自己只要还有一口气,没个说法,这个官司自己都要打下去。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孙清松,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滕州市木石镇西店村61号,身份证号码:370481196108156711,高中文化,农民。
    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枣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 请求山东省枣庄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42条的规定,依法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枣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重审;
    • 请求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滕州市人民法院和原二审枣庄中院认定的事实与原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之间因变更了起诉指控的事实相互矛盾,相应的印证了原起诉事实和判决事实都不存在事实的事实如下可见。
         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如下:
    ㈠、敲诈勒索事实
        2008年7月底,被告人孙清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用木石镇西店村村北50多亩土地。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银泽找到被告人孙清松,要其撤销举报。被告人孙清松以不给钱就继续上告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变更为2万元。张银泽安排其妻刘恒莉交付被告人孙清松2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非证实):
    1、被害人张银泽陈述,证实2008年其在没办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西店村北头52亩地,后得知孙清松向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告其非法占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木石镇沂南村的支部书记刘训喜一块把孙清松约到木石镇华峰宾馆院内,要求孙清松不再上告。孙清松以“继续上告,告的你损失三、四十万,告到你拉的院墙被拆了为止”相要挟,向其索要现金5万元。其因害怕,答应给孙清松2万元。回家后,其让妻子刘恒莉拿了2万元钱与刘训喜一块找孙清松给钱,孙清松收下钱后不愿打条,只是给国土部门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一个月后,其非法占地的院墙被国土局执法大队拆除。2、被害人刘恒莉陈述,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其对象张银泽让其给孙清松松2万元钱,并说给了钱孙清松就不告非法占地的事了。其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和刘训喜一起在孙清松的门市部把钱给了孙清松,孙清松不给打收条,但给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3、证人刘训喜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张银泽喊其到华峰宾馆和孙清松谈事,要求孙清松不要再上告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事了。孙清松提出只要张银泽给5万元,他就不告了,后商定为2万元)。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张银泽的对象刘恒莉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一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捆),张银泽让其开车拉着刘恒莉去孙清松开的旅馆送钱,让其做证明。在旅馆里,刘恒莉把2万元钱给了孙清松,并让孙清松写收条,孙清松没写,但给国土局打了电话。其与张银泽之间没有特殊关系,与孙清松之间无任何冲突,也没有利害关系,只是认识。4、证人张成菊证言,证实2008年其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室工作,负责接访。2008年孙清松通过电话、信件、来人的方式多次到国土资源局反应他人违法占地问题。同年7月29日,孙清松来反应木石镇西店村违法占地的情况,包括十三中西占地50多亩正在拉围墙的问题,其都登记在来访登记薄中,转交给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领导查处。5、证人候贺元、龙军证言,证实其二人均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件,举报木石镇西店村北、木石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亩的情况,举报人是孙清松。其二人和陈军了解到占地的人是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在局档案室查到张银泽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又到现场看了非法占用的52亩土地的情况。后告知张银泽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占地属违法行为,建的院墙让他自行拆除,之后没接到非法占用土地的举报。11月份,市里组织清理非法占地集中统一的行动时,对张银泽非法占地的地面建筑物进行了强行拆除。6、书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接访笔录一份,证明2008年7月29日孙清松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反应木石镇西店村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多亩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违背。本罪所采信的材料违法未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㈡、寻衅滋事事实
        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二十余次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外的路上等待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害人张建峰(临沂市兴达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我在2009年6月至12月来国泰公司运液氧,有个姓孙的每次收100元看车费,还让驾驶员必须到他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每夜50元,其他驾驶员说只要交给他看车费才能保证咱车辆设施的安全
    1. 被害人张涛、朱素田(滕州蓝天化工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国泰公司拉气体,孙清松让交看车费,不交站在车前不让车走,有时还辱骂我们,如果和他争吵,车上的车牌、接地线阻火器可能被盗。本地看车车费每次30元,后来涨到50元,外地车100元到200元不等,外地人来还要在他的旅馆住宿,住不住都要交住宿费。11、被害人袁玉启(滕州蓝天化工公司驾驶员)陈述:2007年我开罐车时老孙和一各胖妇女就向货车收看车费,从每次20元、30元涨到50元,无论白天黑天都收,收费以老孙为主。白天来的司机不愿交,老孙就威胁他们车有可能被砸或少油等。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我白天来觉得不用看车就不愿交看车费,老孙的妻子和那个妇女就辱骂我,老孙的妻子说等老孙回来 非得弄坏你的车。虽然交了看车费,车上的电源线、车牌、接电线陆续出现问题,没法我给老孙打电话说不能破坏我的车,他说不论白天黑天来都交钱就没事了,后来我们车来后都主动交钱。外地司机还得交住宿费。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法院判明的事实相对应矛盾如下: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 敲诈勒索罪
         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清松以上告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地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得2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7445元。                二、申请人申诉所主张的事实。                                                         (一)、1、敲诈勒索罪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变更,足以充分证明原起诉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0条规定“其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四)证人证言,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规定与不顾,仅凭无其自当供述,再加上起诉事实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矛盾是两回事实,足以证明起诉事实没有依法查清,其起诉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同时违法第393、394、395条的规定。                                          
    2、其进行民事权利即姓名权、名誉权侵权之诉,耽搁了刑事诉申诉。民事判决采纳和证明的是刑事犯罪事实,刑事案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能拿刑事事实抵挡民事事实足以证明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1. 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原一二审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都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纠纷所在。            ⑴、根据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某月一天,其以上告张泽银违法占地相要挟,后得2万元”。第一,未显示出和不存在权利义务纠纷之争。第二,没有证据证明到何处上告。第三,上告与违法占地与相要挟之间在逻辑上说不通,他们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第四,表面上来看,是在主观臆说,不存在客观事实。这样的事实如何去查清呢。
    1. 、按照原一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在

    逻辑上与该事实使用第一被害人的证言不难看出其矛盾是自认之证。申请人到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行使检举、控告权,并没有上告和举报的地位成了非事实。依照《信访条例》第3条、第23条之规定“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材料透漏、转给被控告人”的规定,该事实本身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事实,其本身本质本不是法律事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这里的事实,包括证据和法律事实,这里的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第6条、《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此外,另一个非事实是,只是说约到华峰宾馆,但没有证据证明是从何时、何地,又是如何把其约定华峰宾馆,申请人是人,又不是到超市里买东西那么随意。问题是要有证据证明从哪里把其约到的华峰宾馆的呢。在又说啦,赴不赴约系自愿,又拿什么证明赴约的呢,这又是疑问和合理怀疑。该事实查清了,真相就大白了和无罪了,即合理的怀疑就在于此。                                               (3)、至于自认自证的“以继续上告相要挟,让他损失二三十万元之说,”问题出现了,撇开以上观点不说,仅凭其找到华峰宾馆之说,其为了阻止“上告”的目的,但这个告是申请人的权利,而义务不能对抗的,这又不是证据和法律事实吧。而这里的“继续上告”等自认的事实除无证据证明外,其“继续上告”本身本质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任何权利,及任何人无权阻止,因为继续上告本是义务,本不能阻止什么“告”,该事实没有查清。话又说回来,以“继续上告相要挟”,从何逻辑上得来的呢。让原一二审法院都不能证明和解释清楚,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宪法》第33条、41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打击报复,捏造事实,栽赃陷害。《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12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4)、原一二审法院所采信的该罪第4、5、6号证据不合法,无证人资格。《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作为单位法人履职人员,没有感知器官,不具备自然人作证资格,是无效证据。第二,其已认定的第4号证据通过电话、信件、来人多次到该局反映他人违法占地问题长达几个月,并且还登记了转交给局监察大队处理。并且没有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法定15日内书吗告知是否受理的事实违法,该上述所诉事实   、信件等方式,为什么不依法拿出书证来,用空口无凭的人证呢。第三,都是主观臆说,为什么该局作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应有正式的处理信访有关的法律文书,这是法律要求该局怎么做的亦违法。                           
    (四)、根据刑法第3、14、20条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找上门去遭到要挟之说,找上门去即到华峰宾馆之说,足以印证不存在故意犯罪之说。之认定约到华峰宾馆不存在犯罪预备。                        (二)、寻衅滋事罪。第一、原一二审法院不能替代的,印证了本罪共计28名被害人有几人是没有次数受害的事实,违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检察院未在7日内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条的规定作出无罪判决。试问,原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不顾法律规定,随心所欲,不按事实。违法作出有罪判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亦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在原一审判决书第2页中认定申诉人辩解本是无罪辩护权利非义务。敲诈勒索的事实不存在,停车费是车主(非驾驶员)找其看车才收取的,其没有收过本案28名受害人的停车费,更没有采取殴打谩骂的手段收取过停车费。指控的本案两罪均不能成立。第三,20余次没有收到过有价值的停车费,足以作证20余次是不成立的,因为,每次收到钱才成立次数,次数和价值是分不开的,谁离开了谁都不存在地位的事实,原一二审法院怎么简单的事实都没有查明和混淆了,该罪事实不难看出是凭空捏造出来的事实所在。第四,本罪第7、8号证据和所有证据证明,他收钱后给收据,盖的是顺达看车服务处的章,依法这个事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本身没有争议,作为非法认定的该收款收据协议来说,根本就不存在强拿硬要的地位,不然的话,上述收款收据又是如何形成的呢!该罪强行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余万元的事实,是用20余次顶替的佐证的。
    三、提交新证据,袁玉启、张建峰、严思成三人的证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现提交如下新证据:(一)袁玉启在2013年1月31号出具证明一份,载“2007年老孙一事是公司带办证明人,我本人不知道”;(二)张建峰其于的无争议的铁证呢,这不是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又是从何而来呢。2011年10月13日出具证人证言一份,内载“关于老一案中的第六被害人张建峰在这里我要证明一点,本人张建峰称不上被害人,为了车辆安全起见,老孙收的是给我们看车的钱,关于住宿他用三轮车接我们图方便,在说我干的时间也不长,具体情况不是很明白,只是带车驾驶员说的,所以办案人怎么问我就怎么答的”。该两份证言证明,原审法院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偏差甚至是虚假的证人证言,所谓的被害人陈述,而被害人本人却不知晓该案件,可以说是非常可笑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调查清楚就草率的下达了判决书。                                                                                                                                               (二)、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6条“新证据(一)原判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提交如下新证据:1、敲诈勒索罪第1被害人陈述证据;是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据收集,并且依据生效和刑罚执行完毕,但庭审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如果认证为无罪证据就不会有此错案。其表现在不能证实2000年在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西店村北头52亩土地,后得知孙清松向通知市国土资源局控告其非法占地。2000年9月的一天,其和一村书记即本罪3号证人一块把我约定华峰宾馆内,要求不再上告。其以继续上告,告的你损失三,四十万元,搞到你拉的院墙拆了为止相要挟,后的2万元,还给通知市国土资源局打了电话。一个月后,其院墙被执法大队给拆除。其该上述陈述上述本不是权利义务纠纷争议,也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只是主观臆断,与客观事实无关,也证明了两个人合谋在何时,何地,把我约到华峰宾馆,无法加以证明,该份新证据证明了申诉人没有受约和赴约到华峰宾馆的事实证据,充分证明了没有受邀和赴约的事实证据,原一二审判裁虽已收集,但都没有认证为事实证据。                                           
    24、该罪第14号证据为3名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6、79
    条有关规定“证人证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据此,本罪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该罪第18号证据采信既然存在一男一女的事实,这一男一女用什么证据加以证明的就是申诉人的呢。第7、19号陈述证言按照本罪第13、14、17号证据证明,严成华本是同案,非法认定成证人,足以证明该事实未查清,是违法的。
    7、该罪第3号证据佐证了,直到2010年4月木石南边有统一的停车场地,他才停止收费。足以说明原有无停车场存在的事实没有查清。                           
    8、该罪未查清收款收据形成的事实和收钱看护车辆的事实,也与逻辑不通,这么简单的事实都查不清,原一二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认定事实。                  
    9、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第24号证据,因开具的收据部分系白条,无法入账,未保存,竟然自己书写有提交到法院,还被认定,法院难道不懂法吗。       
    10、本罪第23号证据系国泰公司报案人,向木石派出所出具情况反映材料(并附部分客户反映情况汇总),证明盖章事实。该份证据所称反映材料即检察院指控的总价值10余万的停车费。这个10余万元的材料汇总本身证明无争议可言,因为该10余万元收款收据材料汇总看不出任何争议来,木石派出所凭什么立案呢,这是个铁的“合理怀疑”。                                                                                   
    2、第2份该敲诈罪证据第2被害人的陈述证据系不能成立为法定被害人。其认为根据本罪证据事实认定的来看,不论经过和过程都与其无关,并未主张刑事诉讼权利。因此,不具法定被害人资格系无效证据,应权依法排除。刑事诉讼法第122、123、125条有关规定。该陈述内容未提出任何财产受到侵害,充分证明了错误的被害人引发无罪。                                                                                                  
    3、第3号证人证言系非委托当事人代理。其证实的内容系猜测性的,也没有证实要挟的事实,时间上与第1、2号证据矛盾,无法证明时间事实。无法证实(一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捆的事实)。宾馆与第2号证据门市部之间矛盾。让写条没有写没有予以证明。给国土资源局打电话,未调取电话清单和国土资源局电话是否打了的事实予以证明,足以印证和佐证该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罪无证据予以认证,应依法纠正。                                                                                         
    4、第4号证言与该局成立信访接待案件法律文书无关联性,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要证明信访案件过程,得需要公务文书,不能主观臆断地说证人证言,与法律要求的行政机关公务文书要求相违背,系无效证据,该无效证据和无罪证据未予以认证,有违《刑事诉讼法》第50他规定未能收集和认证该无罪证据。                                                                                                                                                                   11、寻衅滋事罪被原一二审法院把该罪财物10余万元事实变更为20余次和无财物,成了无财物有次数的虚假事实,有违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落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的明确规定。可见原起诉书和法院裁判文书相印证的,该份新证据显然证实了原起诉书、裁判文书的认定事实都是未曾忠于事实真相的事实,无事实存在就是无罪的。             12、本罪第1号被害人郝振平陈述其内容与本罪共25份证据都未反映出任何财务事实和次数事实外,其内容不能证明该罪事实中次数的事实,也无法证实起诉书有价值10余万元并无数次的事实,足以证明本不存在事实的事实,系无罪事实证据佐证所在。                                                                                                13、本罪第2号被害人陈述,其内容处无法证明该罪判明的次数事实外,也无法证明起诉书总价值10余万元的财物事实,一个有次数无财物,另一个有财物无次数矛盾事实。该份证据充分有力的证明了,直到2010年4月份,车辆统一按滕州市要求停到南边停车场,他就没法收我的钱了,充分印证了有法和有理由收钱的铁的无罪事实所在。                                                                                                      
    14、本罪第3号陈述同该罪1至18号被害人陈述及括号内其公司驾驶员一致,其括号内表诉“某公司驾驶员之称”并无附有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信息证实其驾驶员身份事实证据外,其该事实表述并未澄清其该驾驶员与本争议纠纷和财产全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加以证明,争议证实申诉人没有侵害到该被害人的事实所在,系无罪事实所在。此外,还证实了直到2010年4月木石镇南边有统一的停车场,他才停止收费,足以证实无统一停车场,就有权收取得是看护车辆的看车费的事实。                             
    15、本罪第4、5号陈述系同一公司驾驶员,同样是本罪所有28名受害人一样,都不是有车辆财产所有权人,无权主张刑事诉讼的权利的事实。该2份证据都是不能证实次数和无次数有10余万元错误价值非事实。该份证据证实了无争议,无法定次数和有价值又无次数,有财物矛盾事实认定,证实了无罪的证据。             
    16、第6号陈述证据,同样无车辆所有权,无权主张刑事诉讼权。其自认自证其他驾驶员说只有交给他看车费,才能保证咱车辆设施的安全,保证车辆设施安全的事实,也证实了看车交费的事实。                 17、本罪第7、8号被害人陈述无表述被害案件事实,其表述老孙要看车费,他收钱给收据,盖的是顺达看车服务处,其他公司来拉气体的驾驶员都交,从该认证中不难得出,要的是看车费非停车费的事实,收钱给开收据属正常的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该收据原始记载了收看车费给开收据的事实,不拿来作为证据证实陈述内容存在,又一次证明了原起诉书指控的本罪总价值10万元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是有原一二审法院把10余万元财物总价值变更为20余次相印证的,该事实证实了无罪的事实证据。         
    18、本罪第14号证据为3名被害人陈述,其表达强行向3人收取过看车费,本身自相矛盾,强行地位何在,收取过看车费和开收据,证明了无罪证据未予以认证的所在。12、15号陈述,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迫交易看车费,拿出收看车费的收据不就一目了然了吗,收据是协议,记载了收看车费的情况,这个收据就是10万元总价值得出来的,拿出来收据原始证明有无争议就表现出来了。但被原一、二审法院前述给否认了和认证无罪就在于此。
    19、本罪第18号证据记载,那有一男一女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行收取看车费。该份证据无法证实那有一男一女就证明是其的事实,证实了非申诉人所为的无罪事实证据。                                                               20、本罪第19号证人证言,记载了同案人的事实未被认证,也无法证实10余万元和20余次的事实,证明了申诉人无罪的事实证据。                                        
    21、本罪第20号证人证言。记载了蓝天气体公司会计,从2007年以来,公司货车司机就开始报销看车费的事实。该事实认定未予以认证为无罪证据,系认证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所在,应予以纠正。             22、本罪第22号证据未显示出提交证据主体和用途,只是表述三公司等单位提供的加盖顺达看车服务处专用章的收据一宗,证明部分货车司机的缴费情况。该证明司机交费情况的证明目的不清,不知道证明和说明什么问题。蓝天化工公司与第20号证据是同一公司及证明目的一致,已经报销完了,此看车费也已被公司认可。试问,为什么还拿出来进行刑事诉讼,从程序上立案,认证等是过不了程序关的,充分证实了拿报销完了的看车费收据,诬告于申诉人,这不是铁的无罪书证吗。    
    23、本罪第23号证据,公司报案证据。向木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也就是起诉书指控10余万元收据,同20号、22号、24号证据内容一致,该公司由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即刑法第290条之罪引发,打击报复,报假案,足以证明其无罪。                                                                                               5、本罪第5号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件,举报西店村北非法占地50余亩的情况,举报人事孙清松。该新证据证实了2008年8月初具监察大队已经进行查处的事实,推翻本罪时间事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的事实。没有了时间上的事实,成了无罪事实的证据足以认证亦未予认证在此。
    25、本卷第24号证明证据不是法定证据种类系非法证明证据。该份证据未显示和无法证明该罪犯犯罪事实,系非法和无效证据应予排除,该无罪证据未予认证,应予纠正。
    26、该(寻滋罪)第25号办案说明,证实 “收据来源”事实和程序违法。
    第一、该份办案说明系办案主体不合法,在未立为刑事案件的前提下非法办案,可见原办案说明证实无此办案主体资格;第二、所证实的“卷宗中所附收据的来源”之内容,是其多词一举,该来源应由“收据”的提供者即被害人加以提供不应有该罪第23号证据即报案人提供和加以证明的,怎么又需要此说明什么呢,又证实什么来源的呢,足以证实和印证虚假的说明其来源。第三、该份证据证实的来源,恰恰作为申诉人的铁的新证据证实其是无罪的,表现在“原检方起诉指控的本罪所要停车费总价值10万余元的事实被原一、二审法院判裁后任意变更为20余次,显然成了“10万余元总价值与20余次的次数之间都是非事实,并且也印证了无法证实其来源的,因为所要证实的且已经落空,亦无法证实印证的是无罪。”
    27、本判决书第10页在本罪共25份证据的表述的“查证属实等”内容违法,成了申诉人的新事实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
    试问:28名被害人每人平均不上一次只有20余次,该新事实证据证实的原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查证属实”是不属实由此相印证的。

    1. 辩护人提供的一份调查证言后,证明系自愿交费,认定其与该罪指控的事实未反映出关联性,未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现作为新证据证实交费自愿和收款收据性质相同,证明目的相同和收据协议本质本无争议的新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本无犯罪行为的事实,系无罪。
    2. 原一审判决书第10页到11页内容记载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清松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清松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该本院认为“申诉人认为”第一,“敲诈罪认为”以非法占有目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是由本罪共6份证据相印证证实的。因为第1号被害人自认自证,是由其自己找上门去被害的,至于找到了申诉人与否无法证明外,申诉人接受赴约与否是掌握不了的和无法证明了的,根据《民法总则》第5条自愿原则,被害人捏造的此事实,是违背该法律事实的系违法行为且站不住脚的,这可不是凭空的,得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不然的话不算“客观案件事实”,也无法“查证属实的”《刑诉法》第48条规定,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安不到其头上去的。《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是由自认的被害人引发,无此故意犯罪故意,应由其被害人负此诬告、伪证等罪的法律责任。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显然,其自认找上门去,不然的话本是平安无事,试问,该认定证据、事实何在!再又说啦,找上门去被害是没有找到其住宅事实的,是由约到华峰宾馆相印证的,住宅是《民法通则》第18条明确规定的,无此法律事实又是一个非事实把;第二,在两者之间认定当中,出现了一个特别严重的错误,即是一个分(;)号,充分说明和证明了前者的目的、手段也适用后者即“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其后表述“其行为分别构成本案各罪”。同时,本案各罪是两种不同种类的犯罪,一个在《刑法》第五章、另一个在第6章,前罪是侵犯财产权,而另一罪是“破坏社会秩序”是不能和无法认定的同一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和非法认定在此的。第三,紧接着又表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的认定,与本罪犯罪事实把起诉指控的强行索要停车费宗价值10万余元变更为20余次无了1分钱的价值,无价值是成立不了次数的,次数捆绑价值所决定的该事实无事实根据的事实。其虚假20余次的事实,相印证无此所支持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需要本院予以支持的”,因为,本无20余次的事实加以起诉所决定的,起诉书和原判决书都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事实所在。
    3. 在原判决书(第144号)第11页“经查”中认定。“敲诈罪”经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两名被害人陈述,证人刘训喜等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认定被告人孙清松敲诈勒索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试问:该罪共六份证据除了申诉人的原无供述的证据未被认证外,其6份证据无法证明本罪犯罪事实,又怎么得出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查证属实”的呢!第二,“寻滋罪”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从其“经查”的内容记载不难看出,其所认定的“主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法》第14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相背,是适用此认定故意犯罪法律错误。
    4. 在本判决书第11页内容中“公诉机关提出以“敲诈罪”判处三至四年,以“寻滋罪”判处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违反了《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3条规定相违背,因此,起诉被原一、二审法把10万元财物事实变更20余次无财物事实,无财物是成立不了次数的事实。那么为什么起诉以10万余元被原一、二审法院变更为20余次,该认定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无了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因为起诉的事实被变更的不复存在了,量刑建议落空了,怎么还能再适用量刑建议成了违法的了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了。
    • 申诉再审的理由:原判裁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认定的事实因其变更本不存在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监狱法》第
    16条“应向鉴于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上述文书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应当交由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处理,并没有交由其处理,应予纠正。
    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敲诈勒索罪,并没有申诉人的直接认罪,而是基于虚假的、简接的证人证言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然而,在本案,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就草率的进行了判决。在原审中,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之间矛盾,且证据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并不能充分的证明申诉人实施敲诈勒索。

    1. 张银泽、刘训喜与刘恒莉证据矛盾,张银泽与刘训喜证言中表述2008年9月份一天上午,张银泽喊申诉人到华峰宾馆和申诉人谈论上告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事,申诉人要求张银泽支付给自己5万元便不再上告,最后商定是2万元。但是,张银泽的证词中表述为商定价格后,其回家后让妻子刘恒莉拿了2万元钱与刘训喜一块找申诉人给钱,申诉人收下钱不愿打条,这里张银泽没有明确给钱的地点。而在刘恒莉的陈述中,时间范围上有所扩大,由一天上午变成了一天,而送钱为申诉人的门市部。而在刘训喜的证言中,时间发生为上午到下午四、五点,而送钱地点却变成了申诉人开的宾馆内。同时,对于证人所提及的宾馆,华峰宾馆,三人到宾馆的具体时间是什么,入住宾馆应当是登记记录,同时,三人是如何到的宾馆,其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无证据证明,在庭审中法官对该细节却避而不谈。地点上存在巨大的差距,从门市部到宾馆,原审法院却直接忽视了这个对案件至关重要的地点错误,直接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64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未按照法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必然导致出现裁判不公。另外,张银泽、刘恒莉系夫妻关系,证人刘训喜与张银泽是朋友,且与申诉人有过节,证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效力低,对该证据应当更严格的审查。
    2. 证人证言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张成菊证言中表述申诉人多次到国土资源局反映他人违法占地问题,这里并没有说明被反映违法占地的人系张银泽,仅仅是“他人”,来访登记簿上亦没有申诉人的签字,不能证明申诉人曾反映张银泽违法占地的情况;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接待笔录中无申诉中签字,不能证明申诉人曾反映张银泽违法占地的情况,和本案无关联性。同时,证人张成菊、侯贺龙、龙军系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应是职务行为,滕州市国土局没有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印证,其不能证明是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佐证工作人员的证言,导致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据力不强。再者,即使申诉人曾经上告过张银泽非法占地的情况,这也不能证明申诉人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张银泽违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国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申诉人对张银泽的违法行为到相关国家机构上告,当然,单方臆断“反映”并非上告事实,反映本身就是申诉人的权利,是维护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不能说申诉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上告相应的就要从中获取好处并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自卫,如果因公民反映违法犯罪行为就认定其实施违法占地行为,那么,将来,整个社会谁又敢去举报他人的违法占地行为,这必然对整个社会发展是不利的。

    3、申诉人敲诈勒索罪不合常理,不通逻辑。张银泽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早在2008年9月之前就已存在,申诉人在7月份就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虽然这本身也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但是即使申诉人真的上告,这也是一种非常正常的行为,而在整个举报过程中并没有主动去找张银泽就其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勒索。据张银泽的表述,是张银泽和刘训喜在9月份的一天主动去找的申诉人孙清松,请求申诉人不要再上告,而在此之前,根据证人侯贺元、龙军陈述,2008年8月初,因接到对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举报而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告知了张银泽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早在一个月之前,张银泽就已经知道自己被上告的事实,但是,却在过了一个多月后才去找申诉人,请求申诉人不再上告,既然已经被相关单位告知其行为违法,上告已经结束,为何还要在一个多月后再去找举报人?这逻辑上非常不通,一般常理上来说,索要钱财应当是发生在举报之前而非举报之后,既然自己害怕的事情已经发生又何必害怕在被勒索,应当是无所畏惧才对。同时,报案时间亦不合理,张银泽的围墙是在2008年11月份被拆除,虽然相关部门也没有出具处罚文书以佐证,但在被拆除之后就应当报案的张银泽当时并没有报案,而是时隔2年后,在申诉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报案,报案时间上不合常理。
    五、原审认定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定性错误。
    1、原审判决寻衅滋事的事实与检察院起诉事实存在矛盾。检察院的指控中,申诉人采用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744元,但是在法院判决书中却不再提及总价值,而以“20余次”代替,试问28明被害人多次被威胁又如何与20余次相对应,更没有数额,如此事实矛盾,又是如何查清的事实呢,庭审调查事实出现如此偏差,但是原审法院却对这些偏差视而不见。根据原起诉书指控的财产总价值10万多元来看,并不是从28名被害人那里得来的,因为根据已认定的各被害人陈述中没有受到被害来看,其各被害人根本就没有主张其财产价值,只是说看车费收取多少,也根本不存在各驾驶员什么财物,是由公司印证的只是公司的一个开车的司机而已,公司聘用司机开车,如果看车费有民事争议,也是公司来主张权利,司机根本就不存在看车费的所有权,因为该案涉及的看车费已经被公司报销了,是由本罪第20号证人证言佐证的,其他出现的看车费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试问,公诉机关是如何计算出价值107445元,而在庭审过程中又为何对价值避而不谈,仅仅提到28位受害人“20余次行为”呢。种种矛盾情况,审判期间却没有提及,又怎么可能不出现偏颇的判决!
    2、申诉人看管车辆收取看车费是按劳取酬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收取费用与司机发生争执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不属于强拿强要、随意殴打。证人时洪济、周磊证言中陈述,申诉人收取其看车费,会加盖“顺达看车服务处专用章”或“国盛宾馆财务专用章”,这说明申诉人在收取看车费是对自己劳动的报酬考虑,同时,证人时洪济从2007年就开始向自己单位报销看车费用,这说明申诉人收取司机的看车费,并向司机出具收据,司机回单位进行报销,已被公司认可并报销完毕不再存在争议,这本身就是很正常的市场行为。                                           
    六、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93条第(3)项、第69条第1款之规定,对申诉人定罪量刑。但是,本案中申诉人一直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纵观全案以及前面提到的相关证据来看,办案所认定的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没有申诉人的供诉,证据不确实亦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决申诉人有罪,如何能让他人信服?这损害的不仅仅是申诉人的权益,还有法院的权威!
    七、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43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然而,在审理申诉人寻衅滋事罪时,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所描述的是“总价值107445元”,未提及次数,而在审理时,法院直接略过价值不谈只谈及次数,显然,审判事实与公诉事实不符,而次数是影响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既然公诉机关没有提及这个事实就应当退回补充侦查,但是,事实上却是,审判机关忽略了这个程序上的漏洞,直接判决,如此程序上的违法,如何能公正公平的判决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171条第2款“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在一审结束后,申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进行书面审查,没有依法询问申诉人,严重无法法定询问程序,直接向申诉人下发裁定书,维持了原判决,申诉人不服两次裁判,提出申诉,然而,面对申诉人的申诉申请,原审法院在查看了相关材料后直接向申诉人的配偶下发了申诉处理结果,申诉人配偶因没有文化,对于处理结果并不清楚而茫然签字,对于该申诉结果申诉人自始至终都不知晓。对于犯罪人的申诉,应当向罪犯本人告知处理结果,而申诉人却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即使申诉人正在服刑,也应当由服刑机关转交给申诉人,法院也应当留存送达回执,然而,原审法院却没有让执行机关转交给申诉人,而是直接给了申诉人的配偶,不符合法定程序。
    3、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不合理。
    根据(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看,申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而2011年2月25日检察机关却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且不论这时间上的微妙性,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罪名就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变更成了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这罪名的改变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来完成的?具体是怎样改变的,什么时间改变的,又是因为什么原因改变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卷宗记录,在申诉人已经被逮捕后,直到2010年12月2日,公安机关才对寻衅滋事罪的受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而根据申诉人提交的第六被害人张建峰的证言“所以办案人怎么问我就怎么答的”,显然,对所谓被害人的询问实际上是诱导性的询问,而被害人的回答显然也是有违法事实的地方,这明显是违反侦查程序的,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当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进行逮捕,但是,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进行立案,没有进行立案程序就进行逮捕,继而提起公诉,判决,想象一下,没有经过立案程序的案件,竟然最后能够顺利判决,这中间是如何进行的,程序是如何一步步走下去的,细思极恐,中国的法律尊严何在?人民的权利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5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申诉所涉嫌的罪名,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是否意味着根本就不存在犯罪事实,才以致没有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立案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不予立案的责任;第189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既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检查机关为何没有进行监督。这些立案上的漏洞不得不引人深思。
    同时,所谓的本案各罪的认定是不合逻辑的,从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来看,敲诈勒索罪是2010年12月2日报的案,寻衅滋事罪是2010年10月24日报的案,都是在按照刑法第290条之罪刑拘前后报的案,但都没有立案的程序事实除外,寻衅滋事的报案人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是同一报案人,即是与申诉人有土地纠纷形成的打击报复,不把申诉人刑拘和抓起来,作为报案人,其身份是山东省兖矿国泰化工公司,因扩建厂区占用申诉人的土地引发申诉人同全村村民一道阻止其施工建围墙,才有的上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这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却在同年的11月12日只字未提,扔在一边不管不问了,这才增加形成了申诉人的本案中所涉及的各项罪名,由此可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不成立。而新增的本案各罪前文已论述,漏洞百出,可以说是疑罪。试问,临时增加新的罪名是可以成立的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这也正是申诉人进行申诉的缘由。这都是所谓侦查此案的木石派出所违法办案的起因,从这不难看出,不管结果如何,为了企业的利益必须要牺牲申诉人的利益,否则,企业让申诉人同其他村民一起阻止企业扩建,抓起来一个,拘留几个就能控制事态,施工得以顺利实施,一举多得。这其实是企业勾结派出所一手操作和制造的冤案。从本案各罪的事实和证据都是嘴巴说出来的,并没有任何证据加以佐证的。寻衅滋事罪的所谓报案人实际上是佐证了对申诉人实施打击报复。从该罪的证据来看,被害人不去报案,由一企业去报案,并且还有土地纠纷,这样的报案能有客观事实证据吗?刑事案件有一整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并且还得有证据事实,没有一个客观证据,又是如何得出,形成的刑事案件呢。从本罪共25份证据得出就是报案人打击报复制造的一起冤案,这直接推翻了原审判决。                                                                                                                             
    (3)“敲诈罪”根据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以下事实合理怀疑。矛盾的原起诉书,印证原一、二审法院的裁判书张冠李戴,没有起诉书哪里的原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意指原起诉书根本就起诉的与判决矛盾之处在于是两回事,这不正是法定的合理怀疑吗。证据是,原起诉书认定的矛盾事实是“9月份的一天,其以上告被害人违法占地相要挟,向其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得2万元。”由此主观事实并无客观证据外,认定的其以上告违法占地相要挟,本身本质本无逻辑可言外,以上盖事实是到何处上告,地点事实没有查清不是事实,再又说了,以上告违法占地相要挟,是要挟到违法占地(除不是事实外)的人违法占地权还是什么未知权利,都有违法占地决定了是捏造和诬告陷害的铁证,试问,连起诉人都拿不出事实证据和解释不了上告和违法占地(先不说事实成立与否),是受到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依照《民法总则》第3条之规定“该以上告违法占地相要挟”事实,依法不存在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异己其他合法权益本不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等不得侵犯。依法公,检、法干涉上告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检举权。同时,试问《信访条例》第3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这是法律禁止的。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向其索要2万元,与前述要挟之间没有关联性。同时,这里的以上告和相要挟是两个概念,这个以上告是被害人用什么证据加以证明的,是无证据证明的,该以上告事实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4)公安机关没有依法进行预审,才酿成无罪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因此,没有依法进行预审,违反法定预审程序,对所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没有予以核实,才造成了无罪的。
    八、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矛盾之处在于:第一,时间是7月和地点是滕州市国土资源局被变更,上告变更为举报,如此随意,50亩土地没有土地法律文书证据证明该事实无法证明。9月份一天,被害人找到其,要其撤销举报,问题是,被害人找到其没有证据,这里的要其撤销举报,撇开权利义务不说,单说举报依法应是权利,而要求其撤销举报是义务,怎么能拿义务去对抗权利呢,这就是颠倒黑白,栽赃陷害之所在,问题症结就出现在此,显然无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还有更离奇的是,其以不给钱就继续上告相要挟,其妻交付2万元。同事实认定7月份已举报,自认自证不止一次被举报,根本就不存在上告之说,该事实违法,《信访条例》第22条规定15日书面告知信访人,印证该事实不存在,根本就没有证据怎么受理过举报信访案件之说。是有本案第4、5、6号证据证明的都不是些主观证据,并非土地信访法律文书佐证,是有第5号主观证据证明“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举报人孙清松印证的,8月初已经查处了,没有在上告或者举报的地位了,这就是捏造事实铁证所在,这正是冤案所在之处。”
    综上所述,申诉人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原审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孙清松
    2018年3月22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清松,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身份证号码:37048119610815671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木石镇西店村。1987年因流氓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4月24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林芳、贾继安;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诉[201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刘玲、胡广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清松及其辩护人高林芳、贾继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敲诈勒索罪

    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清松以上告滕州市木石镇
    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地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得2万元。
    二、   寻衅滋事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7445元。
        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被害人张银泽、刘恒莉、胡海燕、刘昌军、李洪军等人陈诉;证人刘训喜、张成菊、严成华、时洪济等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清松辩解称,敲诈勒索的事实不存在;停车费是车主找其看车才收的,其没有收过本案28位被害人的停车费,更没采取殴打谩骂手段收取过停车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认为,一、指控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害人张银泽、刘恒莉是夫妻关系,证人刘训喜与张银泽是朋友,且与被告人孙清松有过节,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效力低;2、被害人张银泽的围墙在2008年被强行拆除后就应当报案而未报案,却在被告人孙清松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报案,报案时间不合常理;3、被告人孙清松在举报被告人张银泽非法占地后才索要钱财不合常理,索要钱财应在举报之前。二、被告人孙清松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1、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为满足耍威风等不健康心理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孙清松不具备这种犯罪动机;2、被告人孙清松看管车辆收取看车费是按劳取酬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收取费用与司机发生争执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不属于强拿强要、随意殴打。
           经审理查明:

    • 敲诈勒索事实

        2008年7月底,被告人孙清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用木石镇西店村村北50多亩土地。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银泽找到被告人孙清松,要其撤销举报。被告人孙清松以不给钱就继续上告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变更为2万元。张银泽安排其妻刘恒莉交付被告人孙清松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银泽陈述,证实2008年其在没办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西店村北头52亩地,后得知孙清松向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告其非法占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木石镇沂南村的支部书记刘训喜一块把孙清松约到木石镇华峰宾馆院内,要求孙清松不再上告。孙清松以“继续上告,告的你损失三、四十万,告到你拉的院墙被拆了为止”相要挟,向其索要现金5万元。其因害怕,答应给孙清松2万元。回家后,其让妻子刘恒莉拿了2万元钱与刘训喜一块找孙清松给钱,孙清松收下钱后不愿打条,只是给国土部门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一个月后,其非法占地的院墙被国土局执法大队拆除。2、被害人刘恒莉陈述,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其对象张银泽让其给孙清松松2万元钱,并说给了钱孙清松就不告非法占地的事了。其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和刘训喜一起在孙清松的门市部把钱给了孙清松,孙清松不给打收条,但给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3、证人刘训喜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张银泽喊其到华峰宾馆和孙清松谈事,要求孙清松不要再上告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事了。孙清松提出只要张银泽给5万元,他就不告了,后商定为2万元)。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张银泽的对象刘恒莉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一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捆),张银泽让其开车拉着刘恒莉去孙清松开的旅馆送钱,让其做证明。在旅馆里,刘恒莉把2万元钱给了孙清松,并让孙清松写收条,孙清松没写,但给国土局打了电话。其与张银泽之间没有特殊关系,与孙清松之间无任何冲突,也没有利害关系,只是认识。4、证人张成菊证言,证实2008年其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室工作,负责接访。2008年孙清松通过电话、信件、来人的方式多次到国土资源局反应他人违法占地问题。同年7月29日,孙清松来反应木石镇西店村违法占地的情况,包括十三中西占地50多亩正在拉围墙的问题,其都登记在来访登记薄中,转交给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领导查处。5、证人候贺元、龙军证言,证实其二人均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件,举报木石镇西店村北、木石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亩的情况,举报人是孙清松。其二人和陈军了解到占地的人是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在局档案室查到张银泽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又到现场看了非法占地52亩的情况。后告知张银泽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占地属违法行为,建的院墙让他自行拆除,之后没接到非法占用土地的举报。11月份,市里组织清理非法占地集中统一的行动时,对张银泽非法占地的地面建组无进行了强行拆除。6、书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接访笔录一份,证明2008年7月29日孙清松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反应木石镇西店村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多亩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二十余次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外的路上等待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害人郝振平(徐州市特种气体厂驾驶员)陈述:木石镇孙清松向我们驾驶员强收停车费,实际上公路两旁是公共设施,根本不是停车场。2009年5月底,我吧车停在国泰六号门旁,老孙和一个胖女的走到车强强收停车费,我事先听说这人是当地一霸,不交怕有更大的损失,就交了20元。收费价格从10到100元不等。2、被害人胡海燕、王继光(徐州市特种气体厂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兖矿国泰拉气体,孙清松夫妇和一个胖女的强收停车费,听原来在这拉气体的同事说孙清松不好惹,不交钱车上肯定得出事,我们长期在这拉气体,不敢得罪他,只好缴费,大车每天60元,小车30-40元。直到2010年4月份,车统一按滕州市要求停到南边停车场,他就没法收我们的钱了;3、被害人刘昌军(徐州市东亿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从2008年7月始往返于本公司和兖矿国泰间运输液氧,木石镇的老孙和一个胖妇女收看车费,每天50元,如果不交车上就会少东西,直到2010年4月木石南边有统一的停车场他才停止收费。4、被害人李洪军(江苏昆山恒安工业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我2009年2月开始从兖矿国泰往昆山拉气体,孙清松在国泰公司六号门收停车费,后来还强迫到他开的“国盛宾馆”住宿,住不住都得交住宿费。后来我们公司的车在木石镇境内停车,只要他发现就追过来收看车费。看车费、住宿费一天交140元,春节期间孙清松规定按三薪交420元,不愿意他就打人。5、被害人赵龙州(江苏昆山恒安工业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2008年6月我到国泰公司拉液氢,孙清松强迫我交停车费,开始30元,后来涨到60元以上,我还强迫驾驶员到他的国盛宾馆住宿,不去住也得交住宿费。2009年春节时看车费涨到180元一夜,住宿费又涨到240元一夜。2009年3月13日上午,因为孙清松向我伙计方文安索要住宿费,二人打过架。6、被害人张建峰(临沂市兴达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我在2009年6月至12月来国泰公司运液氧,有个姓孙的每次收100元看车费,还让驾驶员必须到他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每夜50元,其他驾驶员说只要交给他看车费才能保证咱车辆设施的安全。7、被害人孟玉建、吴义伟(安徽淮北南方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国泰公司拉气体,老孙要看车费,不给他就站在车前不让车走,别的公司驾驶员都说他是当地一霸,不能得罪。交了看车费车上液氧管子丢了,他不但不赔还威胁我们说“你报警?下次还来不?”。后来还强迫到他那住宿,住不住都得交住宿费。他收钱给收据,盖的章是“顺达看车服务处”和“国盛宾馆”。8、被害人丁配喜、刘玉银(安徽淮北南方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到国泰公司拉气体,老孙夫妇和一个胖妇女强迫我们要看车费,其他公司来拉气体的驾驶员都交,不交不行,他们三人是当地人,比较恶,交晚了就找我们的事,交了钱车上还是经常少东西。老孙还更要我们住他的旅馆,他要的看车费和住宿费都比正常价高出很多。老孙夫妇还打过刘玉银。9、被害人陆玉好(上海淞北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来国泰拉气体,老孙向我收停车费和住宿费,我怕车出事每次都按老孙说的数额交钱。10、被害人张涛、朱素田(滕州蓝天化工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国泰公司拉气体,孙清松让交看车费,不交站在车前不让车走,有时还辱骂我们,如果和他争吵,车上的车牌、接地线阻火器可能被盗。本地看车车费每次30元,后来涨到50元,外地车100元到200元不等,外地人来还要在他的旅馆住宿,住不住都要交住宿费。11、被害人袁玉启(滕州蓝天化工公司驾驶员)陈述:2007年我开罐车时老孙和一各胖妇女就向货车收看车费,从每次20元、30元涨到50元,无论白天黑天都收,收费以老孙为主。白天来的司机不愿交,老孙就威胁他们车有可能被砸或少油等。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我白天来觉得不用看车就不愿交看车费,老孙的妻子和那个妇女就辱骂我,老孙的妻子说等老孙回来 非得弄坏你的车。虽然交了看车费,车上的电源线、车牌、接电线陆续出现问题,没法我给老孙打电话说不能破坏我的车,他说不论白天黑天来都交钱就没事了,后来我们车来后都主动交钱。外地司机还得交住宿费。12、被害人潘淑军、孔祥科(江苏东海华升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经常来国泰拉货,把车停在国泰二号桥排队,姓孙的老头和一个胖妇女收取停车费和住宿费,不交姓孙的就以车上少东西相威胁,那个胖妇女挡住车不让进厂。每辆车都收,但标准不一样,本地和徐州的收的少,外地的收的多。13、被害人葛清华、李强(江苏东海华升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二人从国泰投产就来拉液氧。2006年下半年孙清松和严成华就收看车费,开始晚上收,后来白天黑天都收。2007年因为李强白天来不想叫看车费被孙清松殴打。本地车和外地车收费标准不一样。14、被害人王德义、王勇、王建军(安徽来南县顺达运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三人经常来兖矿国泰拉货。2007年8月严成华和老孙的媳妇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行向我们三人收取过看车费。15、被害人林加转(江苏常州旺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2006年到国泰公司拉液氧,姓孙的老头和一个胖妇女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迫交看车费,姓孙的老头还强迫到他的国盛宾馆住宿,如果不去,车上就会丢东西。16、被害人朱启义(济南鑫龙经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从2006年来国泰公司拉液氧,孙清松和姓严的妇女收看车费,平时都是我公司的穆玉华交钱。2007年5月因为穆玉华不在,交晚了看车费,我被孙清松和姓严的妇女殴打,周磊在场。17、被害人焦臣忠、杨海洪(南京特种气体厂驾驶员)分别陈述:孙清松和严成华从2006年开始在国泰公司六号门收看车费,不交钱车上就会少东西,交了看车费有时也少。18、被害人洪世双(上海送花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在国泰六号门那有一男一女用语言威胁方法强行收取看车费和住宿费。19、证人严成华证言:我从2006年到2010年和孙清松一起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收取看车费,收费标准不一,本地车收费低,外地车收费高。收看车费给开收据,盖的是“顺达看车服务处财务专用章”。200年4月份后不收看车费了,章给孙清松了。20、证人时洪济(滕州市蓝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科工作人员)证言:从2007年以来公司货车驾驶员就开始报销看车费、住宿费,每次20元或30元。2009年春节以后,报销的看车费、住宿费提高了,过节期间报销高于平时2-3倍的费用。21、证人周磊(徐州市特种气体厂驾驶员)证言,证明在2007年5月份的一天,孙清松因为索要看车费和济南一家公司姓朱的司机争吵打架的事实。22、滕州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昆山恒安工业气体公司等单位提供的加盖“顺达看车服务处专用章”或“国盛宾馆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宗,证明部分货车司机的交费情况。23、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4日向滕州市公安局木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并附部分客户反映情况汇总),证明国泰公司气体运输客户反映孙清松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收取看车费的事实。24、昆山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徐州特种气体厂、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述公司车辆在兖矿国泰化工公司拉液氧过程中,被孙清松等人强行收费的事实。因出具的收据部分系白条无法入账,未予保存。25、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卷宗中所附收据的来源。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被告人孙清松于1987年因流氓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4月24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山东省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二分。2、滕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3、滕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五份。4、被告人孙清松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其于2011年3月23日调查的证人张宜立(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的证言,内容为张宜立向被告人孙清松交纳看车费系自愿。因该证言未反应出与本案指控事实的关联性,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清松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清松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害人张银泽、刘恒莉陈述,证人刘训喜等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认定被告人孙清松敲诈勒索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清松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清松多次采取语言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强行向货车司机收取看车费,主观方面既有藐视社会秩序的心态,又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多次实施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孙清松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清松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玉军
    审    判    员     周  慧
    审    判    员     王  岩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琳                                 

  • 湖南省委门前数百老兵维权

    【民生观察2018年8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2018年8月10日上午,湖南省数百名退伍老兵及亲属来到湖南省委门前集体维权。

    现场视频显示,当天上午数百名退伍老兵及亲属,身穿老式军服,手举烈士遗像,拉出长条字幅,站在湖南省党委门前向官方表达诉求。老兵们的主要诉求是:要求党委和政府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退役政策给予安排工作,让老兵们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能够有尊严的生活下去。

    湖南当局派出了大量警察守卫在党委大门前阻止老兵靠近,期间有警员与老兵发生言语冲突,最后,老兵们被堵在党委大楼旁的人行道上,老兵们就顺势在人行道上展开条幅,举起烈士亲人的遗像,向来往行人述说遭政府遗弃的悲惨遭遇。

    老兵们反映,他们主要的诉求是解决工作安置和生活待遇等问题。他们认为,中国自市场经济改革以来,退役军人的工作安置问题就一直是个难题,由于他们在军队服役多年,退役后往往没有一技之长,在适应地方生活上有困难。从八十年代开始,地方政府就已经出现了没有能力安置退役军人工作的问题,而在市场化的经济改革中,已是就业主渠道的私营企业又没有义务安置退伍军人,而这就导致许多退役军人的就业范围逼仄,并且这还引发了许多权力寻租,一些有官方背景及肯行贿的人就能获得好岗位,而无权无势的老兵们就被“提皮球”多年无法安置,或者被敷衍了事安置后很快又下岗失业。

    近年来,习主席经常赞扬中国军人,承诺给予退役军人更好的待遇,而且政府还在今年成立了直属国务院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目的是要结束对退役军人需求的官僚主义推诿。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许多退役军人仍觉得,在政府对他们的口头赞誉和自己面临的实际问题之间存在着鸿沟。新成立的事务部已经成为那些认为地方官员对自己的不满熟视无睹的退役军人前往的地方。通常,令退役军人不满、进而集体维权的是,他们被调到低端工作岗位上、或他们在裁员中失去了工作。还有许多老兵们反映自己遭遇的糟糕的医疗条件,以及退休金和津贴比社会平均水平要少很多。许多退役军人把自己比作“不再能干活的驴”,党和政府要用的时候就好言好语的吹捧,用不上了就弃如敝履……不满的退役军人说,除了生活紧张之外,他们在社会上也没有得到应有尊敬,很多老兵下岗后不得不去摆地摊谋生,而许多官员又视他们为城市的“脏乱差”人员,就连基层城管对他们也多有鄙视,驱赶他们象驱赶牲畜一般恶劣。

    还有,大批退伍军人因为无法得到最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的保障,于是他们开始集体上访维权,但他们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被各级政府搁置、拖延、漠视,由此导致退伍军人的维权运动愈演愈烈。在当局四处外援、全世界撒钱、各种会议奢华无比的大背景下,数以百万计的退伍军人竟然生存艰难,这令上百万退伍军人群体难以理解和接受。近年来,不少老兵们开始进京上访,而上访的过程中,老兵们又一再被非法拦截、绑架、拘禁甚至殴打,进而导致老兵们越发反感和失望。

    2018年8月10日上午,投诉无门的数百名湖南老兵相约来到了湖南省党委门前,希望向省党委领导表达诉求,请领导帮助解决问题,但是党委大门根本不向他们开放,不仅如此当局还派出大量警力围困他们,将他们驱赶到人行道上暴晒。最后,老兵们只好顶着烈日,向来往行人倾诉苦难,希望自己的不幸遭遇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 沈梦雨被绑失联 声援团誓坚持到底

    【民生观察2018年8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佳士声援团成员沈梦雨于8月11日晚被不明身份人员绑架,现已失联,下落不明。而佳士声援团成员连日来被坪山警方密切监控,但誓言会继续声援佳士工友,直到被捕工人全部获释为止。

    据目击者讲述,8月11日晚7时许,沈梦雨在两位同学的陪伴下与她的父母共进晚餐时,突然闯进来三个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个人挡住两位同学,另外两人一左一右控制住梦雨。梦雨高声呼救“你们要干嘛?放开我”。马上被捂住了嘴,两个人迅速将她抬起,一个抬脚,一个按住头,塞进了一辆黑色别克SUV。其中一位同学赶去追,被富士康招工的一群人堵在那里,无法脱身。

    另外一位同学马上赶到楼上求援,准备下楼的声援团成员却突然发现电梯坏了,而房东一直在二楼修电梯。迫不得已,声援团成员只得步行走下楼梯,待到下楼时,绑架梦雨的车早已开走了。

    声援团成员向饭店老板要求查看饭店监控录像,饭店老板刚开始表示同意,但是当附近伪装成富士康招工的人员来过之后,饭店老板称没有录像资料。

    随后,声援团成员迅速报警,半小时后,惠州市大亚湾区新西派出所的警察姗姗来迟,负责出警的人是副所长冼贵阳。这位副所长在出警现场发现有人拍照片之后,先是命令其他警察查那人的身份证,接着直接上来抢手机,不过都没有得逞。

    而警方的表现却令人奇怪,警察不断询问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具体内容从而拖延出警调查时间。在简单询问现场情况之后,副所长冼贵阳决定将两位目击证人带到新西派出所询问。为了保护两位目击证人的安全,有四位成员决定陪同前往。

    来到新西派出所之后,几位成员要求调阅监控录像。但是在调阅的过程中发现,绑架梦雨的汽车在通往深圳方向的主干道上的四个摄像头突然全部坏了,明明刚刚还是好的。

    这直接导致无法立即找到绑架梦雨的那辆车。在经历了两个小时的单独笔录之后,两位目击者被放了出来。当问及为什么这么慢,两人说,一个问题经常被问五六遍。并且警察不肯将富士康招工人员阻挡他们营救梦雨的情况录入笔录。在要求几遍之后警察才同意加进去。在拿到报警回执之后,声援团成员和两位同学回到了驻地。

    另外,佳士声援团成员表示,目前还有14名佳士工友被拘押在龙岗看守所内,连日来,声援团成员被坪山警方全方位密切监控,但大家毫不畏惧,仍表示会与被捕工友共进退、同生死,会坚持声援到底。同时呼吁全国正义人士立即赶往坪山支援!前来深圳坪山支援请联系:郑永明13426193945岳昕13520350566

    据悉,今年7月底深圳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代表刘鹏华、米久平等六人因依法维权、组建工会,而遭到公司保安和警察暴力驱逐、野蛮殴打、非法抓捕,随后工友、学生或其它支持者连续几天在公司门口抗议。7月26日上午,佳士工友正常去上班,却被厂方管理人员和保安殴打、抢夺手机、限制人身自由。报警后,燕子岭派出所警察却偏袒厂方,拒不处理打人凶手。7月27日佳士工友、声援者、家属等约30人前往燕子岭派出所门前抗议示威,要求警方秉公执法,严惩打人凶手,却全部被警察抓进派出所关押。之后,警察口头告知,佳士工友因寻衅滋事罪已被刑拘。在被非法关押约10天后,截止8月7日已有15位工人和1名学生陆续得到释放,但回家后仍受到警方的骚扰和监视,目前还有14位工友被拘押,其中包括5个月孩子的母亲张泽英。

    为让工友们尽快得到释放,声援团成员们尝试作出各种努力。8月6日中午,佳士声援团成员来到深圳燕子岭派出所门口,打出横幅,高喊口号,要求无条件释放被刑拘的工人和声援者。8月7日晚上8点半,经过一天的准备,现场声援团前往龙光城广场进行文艺表演,向群众宣传佳士工友建立工会的英勇事迹。8月11日晚7点左右,佳士声援团成员沈梦雨遭不明身份人员绑架失联。



  • 因医疗事故致残 赵利春维权遭推诿

    【民生观察2018年8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吉林长春市残疾访民赵利春,因医疗事故致残上访长达30余年,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近期,她前往北京中央军委巡视办询问要求答复,却遭到推诿。

    据赵利春讲述,她因医疗事故致残致病,其问题在当地始终无法解决。今年4月和6月她分别向巡视组当面递交实名举报材料及有关证据,期望巡视组能给予圆满答复。可在家一直等不到任何回复,无奈之下,她于8月7日在家人陪同下冒着酷暑来到北京中央军委巡视办要求给予当面答复,却被巡视办告知,没有收到她的举报材料,无法答复。

    对此答复,赵利春表示无法接受,因她早在几个月以前就将举报材料上交,现在巡视办不但不答复,还找借口说没有收到材料,难道是巡视组没有向上递交?为了表达疑问,赵利春拖着残腿顶着烈日,连续几天在中央军委巡视办门口举牌抗议。

    赵利春说,由于军队医院的严重不负责任,把原本身体健康的她致残致病,从军队医院到沈阳军区到军委都已经认定医院全责。2014年9月沈阳军区做出全权负责去上海住院治疗的决定,但至今没有落实,也没人监督落实,实际上已经造成人为故意终止治疗。

    现在她仍拖着病体在北京等待答复,其伤腿伤脚都已经严重红肿,并且全身浮肿。

    另外,赵利春反映,自上月27日她到达北京后手机就被非法监控,会经常出现没有信号的状态,她怀疑是地方维稳部门所为。

    据了解,赵利春是吉林省长春人,1986年在沈阳军区461医院做“O”型腿矫型手术,手术后她的左小腿神经和肌肉都受到了严重损伤,并失去了知觉不会动。自此就从一个健康人变成了残疾人,她认为这起改变她人生的严重医疗事故,461医院负有100%的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461医院有关领导,采取的不是及时救治弥补,而是搪塞、欺骗、威胁、恐吓,一方面医院欺骗说受害人才17岁,年纪小生命力强,神经恢复需要一个过程的,并用在医院提供免费治疗的手段牵制住不懂医疗的受害人及其家人。另一方面却欺下瞒上,不仅没有对发生的这起严重医疗事故进行伤情鉴定,还非法销毁住院病历,隐瞒了这起事故,还没有向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从而延误了她最佳的治疗时机。

    2012年12月24日,沈阳军区461医院给赵利春写下“左腿已经没有办法治疗”的病历。2013年1月17日,461医院以欺骗手段对她的伤腿进行私人非法会诊,从而造成她腰椎滑脱骨折,现在腰部受伤经常疼痛至今没人管。

    2013年6月,赵利春在上海国家级权威三甲级医院获得“左腿需要马上住院手术治疗”的病历,之后又获得中央军委一位接待首长的关注及督办。2014年9月,沈阳军区联勤卫生部终于做出“军区医院全权负责,带赵利春去上海住院治疗”的决定。然而,决定做出后,他们又迟迟不肯落实,久拖之后又做出终止治疗的决定。

    无奈之下,赵利春只好坐着轮椅逐级举报,但这又遭到长春维稳部门的打压,维稳人员多次非法拘禁她,严苛的拘禁又导致她患上多种疾病。

    目前她的左腿肌肉已经严重萎缩,小腿以下全部失去知觉,整个左腿都冰凉、肿胀、皮肤变紫、薄、脆,皮下毛细血管有许多出血点;左腿左脚也已严重变形,天气稍热的时候,左腿及左脚就赤红,肿胀的像个大面包;天气稍凉的时候,用手去摸左腿左脚,全都是冰凉的。

    目前,长春市维稳部门一面说“我们解决不了军队的问题”,一面又不择手段的阻止她上访维权。

    赵利春电话:13252642765微信同号



  • 声援佳士劳工 十五人遭强制传唤

    【民生观察2018年7月30日消息】本网获悉,今天下午来自广州的维权女工沈梦雨与声援团代表15人,因声援深圳佳士工友代表维权,被燕子岭派出所强制传唤数小时,后于当晚晚9点许全部释放。

    出了派出所后,沈梦雨说他们经法律教育后被释放:“我们这次深刻地学习到了什么叫做【依法治国】。”

    7月30下午4时许,沈梦雨与声援团前方代表15人,来到深圳坪山区政府门口递交联名信,要求无罪释放被抓工友代表。但区委书记陶永欣并未出面接待,反而又出来一堆警察特警。很久后才出来一个无名小卒,象征性地接过联名信,声称会交给陶书记。递交完联名信,声援团在准备离开时,燕子岭派出所警察麦庆培亲自带队,再次将前方代表强制传唤扣押数小时。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声援下,于当晚9点许,声援团15人已经全部获释。

    据悉,近期深圳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代表刘鹏华、米久平等六人因依法维权、组建工会,而遭到公司保安和警察暴力驱逐、野蛮殴打、非法抓捕,随后工友、学生或其它支持者连续几天在公司门口抗议。

    7月26日,两名被开除的工人代表在工友们的帮助下重新进入佳士公司,并重返车间准备复工,但遭到佳士公司管理人员和保安暴力阻拦、驱赶和殴打。被打工友随后报警,辖区燕子岭派出所警察出警后,却极力偏袒管理方不公正执法,现场引起工友们的强烈不满。面对工友们的质疑,警察最后竟然不处理直接走人。

    7月27日、28日连续两天,佳士工友们来到燕子岭派出所门口,要求警察公正执法,严惩打人警察和保安。28日晚上8点左右,现场手机信号突然被屏蔽,一个领导模样的警察一声令下:“手机全部没收,人全部带走。”维权工友及家属数十人全部被抓走。

    在得知佳士维权工友和家属被全部抓捕的消息后,7月29日上午11时许,广州维权女工沈梦雨与声援团代表15人,前往燕子岭派出所,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所有被捕工人!并要求严惩黑恶势力!大家在派出所门口高呼:“工友组建工会无罪”、“还我工友”、“严惩凶手”等口号。

    在拖延很久后,几个警察和一堆特警才来到现场。警号为065805的警察声称:“感谢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和监督”,随后说佳士建会工人和支持他们的工友已被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称坪山公安在做进一步的调查,此警察从始至终都未出示自己的警官证,也没有出示书面的拘留通知书。

    当天晚上,面对黑社会和便衣的胡搅蛮缠、无耻耍浑,声援团代表们无惧无畏!斗智斗勇!再次揭露黑警、黑社会的无耻行径!

    另外,深圳佳士工友代表和围观人士被大肆抓捕、殴打一事,在引起社会人士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部分北大、人大、清华毕业生或在校生的关注和声援,其在网上公开签名联署要求无罪释放被拘工友与群众。

    佳士建会工友声援团致深圳坪山区委书记陶永欣的公开信

    陶永欣书记:

    我们是声援深圳坪山720事件(燕子岭派出所黑警察暴力执法,殴打组建工会的工人)佳士工人组建工会的声援团。2018年7月24日我们1000多人已经联名向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局、深圳市证监会、深圳市总工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求赔礼道歉、严惩打人凶手、并满足员工组建工会、补缴住房公积金等诉求。(后附联名信)

    这个事件持续在发酵,2018年7月22日坪山公安分局督查给出答复是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10时回复工友。但是坪山公安分局督查到期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答复,在工友的要求下才口头回复说警察无过错,工人有罪,这是我们绝不能够接受的。

    2018年7月26日上午,佳士的工友正常去上班,却被厂方夏如意、李宏颇、郭丽群指使管理层和保安,殴打、非法抢夺工友手机,限制人身自由。报警后,燕子岭派出所副所长周玮不但不处理夏如意、李宏颇、郭丽群,反而要把工友带走。在工友的逼问下,终于说出了他们的办案原则:对待老板和对待工友是两个不同的标准。

    2018年7月27日下午,佳士的工友正常去上班,却被厂方夏如意、李宏颇、郭丽群非法限制建工会工友的人身自由,坪山公安分局和燕子岭派出所所长麦庆陪到后不但没有抓捕夏如意、李宏颇、郭丽群,反而把佳士的工友和现场声援的工友全部抓捕,至今下落不明,生死未卜。晚上8点被抓捕工人刘鹏华和邝恒书的家人,还有热心工友去问原由,却至今下落不明,生死未卜。

    我们了解到佳士科技的老板潘磊和人事部经理郭丽群是深圳市人大代表,郭丽群的老公好像是坪山区政府官员,官方背景深厚。

    但是我们要说的是在今天的法制社会下,是不是法不上大夫,人大代表就可不遵守国家法律,可以随便践踏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开办的企业就可以不遵守《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劳工法律。国家的政府部门对待老板和对待工人有不同的标准,对待老板阿谀奉承,对待工人就凶猛如虎,视法律为儿戏,敢冒天下之大不违。因为佳士有背景,坪山区人力资源局也不管事,坪山区总工会也不管事,住房公积金中心也不管事。难道坪山区不是中国的领土,坪山政府部门和企业不用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坪山的工人不是中国的工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知道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各级部门和代表都应当为人民服务的。而今天的坪山让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据了解坪山的大部分企业都存在着佳士科技类似的违法行为,维权的工人在被黑企业和黑警察殴打、随意抓捕,却无人问津。社会舆论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警察对建会工人的打压也是一浪高过一浪,难道坪山区委书记陶永欣所主政的坪山区是要公然违背宪法吗?是要挑战中国法制社会的权威吗?是要与全国人民为敌吗?

    我们希望陶永欣书记立即处理事此,敦促公安分局立即放人,并严惩打人凶手,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要求坪山政府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人民办事!要求坪山企业遵纪守法,维户员工利益。坪山政府及总工会应当切实地贯切中央的指标,鼓励和支持员工建立工会,合法维护工人权益,鼓励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企业管理。

    声援团代表吴敬堂、古正华、范景刚、张耀祖、时迈携声援团1100位同志,号召一切热心同志支持关注佳士工人斗争!

    联名信原文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证监会、深圳市总工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0日发生在深圳市坪山区燕子岭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佳士科技”)与员工劳资纠纷的时候暴力执法、殴打工人的事件,我们表示强烈抗议,请依法对暴力执法的警察(附警号)卜光彦070935、刘伟军064801、庞武坤067568、刘蓥坤061868进行处理,并公开道歉和给予赔偿全部损失。

    事情的原由是因为上市公司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着非法调休、休息时间强制徒步、实行违法的罚款制度《佳士十八禁》、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泄露员工信息非法建立黑名单等违法行为。2018年5月10日员工以联名信的形式到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和坪山区总工会投诉,希望这两个部门能为工人做主。结果区人力资源局没有回复,坪山区总工会副主席黄建勋和谢科长给的意见是可以组织工会。2018年6月7日员工向坪山区总工会和下属的龙田街道总工会提交了组建工会的申请,工会的意见是员工可以先去发展会员。在区总工会指示下,筹建工会的员工广泛传播《申请加入佳士工会意愿表》,有多达89名员工签字。但是,2018年7月12日,坪山区总工会副主席黄建勋等工会4人与佳士副总经理夏如意、人力行政总监李宏颇和部门雷经理等人一起把米久平臭骂了一顿,黄建勋居然说米久平等人建工会是违法行为。

    7月16日,组建工会的员工代表刘鹏华被厂方故意针对,无缘无故调到其他车间工作!被两个不明真相的人殴打!打人后他们居然被专车护送出厂外!报警后,警方无视刘鹏华伤情,反而要求调解!在打工兄弟姐妹的支援下,刘鹏华被拘押到凌晨12点才放出来!

    7月18日,组建工会的另一位员工代表米久平也被厂方故意针对:中午,在聚龙花园党群服务站区总工会谢志海科长要求米久平写书面声明筹建工会一事与区总工会无关,米久平未同意!当日下午,米久平被要求调岗,米久平拒绝非法调岗,被厂里高层朱小欢指使几个黑保安,粗暴地扔出厂外!一位热心工友宋姚还被车间主管欧阳俊明死死掐住,恶语恐吓!到晚上后,他也被非法开除!米久平和宋姚均未同意。

    7月20日,上午7:40左右,米久平和刘鹏华等一行人正常上班,被保安恶意阻拦,粗鲁残暴地扔出厂外!10:30左右:又被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殴打一通!非法扣押!

    中午:20多个打工的兄弟姐妹来到派出所支持佳士员工!要求放人!下午4:30左右:一群全副武装的警察把声援佳士科技的兄弟姐妹——全部粗鲁野蛮地扣押到警车上!好多都受了伤!
    我们在网上查到佳士科技是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潘磊是现任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龙岗区政协委员。人事部经理郭丽群是坪山区现任人大代表。佳士科技有如此之多的违法行为,如此打压员工,而坪山区这么多政府部门都无所作为,反而一起打压员工,就不难想象了。

    在中国的法制社会下,居然出现如此违法乱纪的上市公司,如此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上市公司,如此殴打员工恶劣事件的上市公司。是可忍孰不可忍,为了建设法制社会,为了调动工人监督企业的积极性,为了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在此联名向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证监会、深圳市总工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控诉深圳坪山7·20事件的相关部门和佳士科技。

    在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燕子岭派出所民警介入劳资纠纷暴力执法殴打工人,给工友造成极大的伤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立即对打人的警察进行依法严肃处理,向工友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等相关损失,并向各工友和社会真诚道歉,并保证以后在人民监督下依法行使职权。
    二、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在面对佳士工友的投诉居然无所作为,人力资源局在劳资纠纷中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请你们依法处理。人力资源局应当改正错误,积极发挥劳资调解的作用,支持工人维权。对佳士科技非法开除员工应当立即改正,恢复员工上班(米久平、宋姚、余浚聪)。

    三、坪山区总工会副主席黄建勋和科长谢志海在指导佳士工友组织工会过程中指导不力,没有站在员工的立场为员工服务,在关键的时候却要与员工划清界限,没有起到工会作为工人娘家人的作用,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员工有自己组建工会的权力,必须实行民主建会和工会民主,厂方必须配合,上级工会应当积极提供条件支持。黄建勋和谢志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玩忽职守,应当严查撤职,恢复员工行使工会民主和民主建会的权力。

    四、深圳市证监会,佳士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居然未建立工会并阻扰员工建立工会,并存在诸多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市指引如何规定上市公司合理合法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请你们对佳士科技进行依法重点核查,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并公告结果。

    我们希望深圳市坪山区的相关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对佳士科技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高度重视,依法整改,真正做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发展,直到全部改正为止。

    佳士科技员工:米久平、刘鹏华、宋姚、余浚聪、邝恒书、张保言、陈忠革
    2018年7月23日



  • 7·9洪灾逾两年 闽清灾民仍无安置

    【民生观察2018年7月28日消息】近日,福建闽清一千多户灾民,包括死难者家属联名,要控告7.9特大洪灾后,当地政府在救灾、赈灾、重建安置中的腐败乱象。7·9特大洪灾发生已2年有余,可在重灾区的闽清县坂东镇还有很多灾民至今还没有得到救灾款、房子安置或补偿,仍然流离失所。救灾、赈灾款项发放混乱,有的非受灾户反而分到安置房。

    据灾民反映,2016年7月9日受尼伯特台风影响,闽清县上游处于危险水位的水库,在未通知下游群众转移情况下突然放水,造成坂东镇等乡镇特大洪灾。许多灾民因灾失去亲人,财产损失严重,房子被冲毁更是不计其数。闽清县7·9特大洪灾死伤人数有多少?2016年7月14日网名为“热心网友”在百度知道上评论留言:“到14日最少上四位数,官方报道的是10死11失踪,无语了”由此可见一斑!

    坂东镇灾民刘世强介绍,当地政府在灾后在没有依法征地补偿的情况下,以重建救灾安置房名义霸占原是省农田保护区的农田300多亩,致使灾民灾后无地可耕,生活无着。由慈善机构赈灾款所建的房子,目前仍有许多空置着,有的房子被镇村干部当做商品房直接卖给非受灾户。但直至今日还有一半的耕地荒芜着,就是不给灾民复垦,以解决生活困难。

    灾民刘世强还气愤地说:“7·9洪灾把我家的房子冲毁了,家具日用品都没了。可我至今未得到任何救灾安置,仍然无家可归,只得栖身在旧工商所二楼,以乒乓球桌为床。上访控告反映无人管,还要被抓去拘留!”

    据悉,刘仲莺、许秀清、许传欢、吴珠琼、黄莲娇、许翊柯等灾民灾后也是居无定所,生活无着。

    刘世强:18046017115,刘仲莺:15859407918。



  • 深圳佳士工友再被殴打 警察执法不公

    【民生观察2018年7月26日消息】本网获悉,深圳坪山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因依法维权、组建工会,遭公司保安和警察暴力驱逐、野蛮殴打、非法抓捕,工友们连续几天在公司门口举牌抗议。今天上午,两名被开除的工人代表在工友们的帮助下重新进入佳士公司,却再次遭到公司管理人员和保安的暴力阻拦和殴打,同时手机被抢,报警后,燕子岭派出所警察出警后却不公正执法。

    据现场工友讲述,今天上午七点半,两名被开除的工人代表在工友们的帮助下重新进入佳士公司,并重返车间准备复工,遭到佳士公司人事经理兼人大代表郭丽群,管理人员夏如意、李宏颇等人指使大批保安,对要求恢复工作的工人进行拍照、暴力阻拦、驱赶和殴打。

    被打工友报警后,辖区燕子岭派出所警察出警,副所长周玮(警号064419)让被打工友去派出所做笔录接受调查,但却不把打人凶手带往派出所立案调查,现场引起工友们的强烈不满。工友们说:“你们是人民警察,应该公正处理问题,为什么被打的要去派出所调查,而打人者却不用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该副所长竟然回答说:“领导和员工要区别对待,他们(领导)在办公室里调查就好了,你们和他们不一样。”

    该副所长的意思就是:老板要去办公室吹空调接受调查,而员工、人民就要去派出所问话。此话一出,立刻引起现场工友们的愤怒,大家纷纷提出疑问,在群情汹涌之下,该副所长最后直接撂摊子走人离开了现场。

    目前,现场最新消息:大批保安正在拖拽维权工友,阻止工友进厂复工,而此时外面正下起大雨,被赶出公司大门的工友已经全身湿透,但大家都不避雨,依然继续在雨中维权!

    另据工友阿英透露,今年7月16日,员工代表刘鹏华遭厂方无故调到其他车间工作并被殴打。7月18日,另一员工代表米久平也被要求调岗,拒绝后遭公司非法开除。7月20日上午,米久平、刘鹏华等6名代表去上班,被公司保安暴力扔出厂外,随后又遭警察殴打并非法扣押。当天中午,得知消息的工友约20多人前往燕子岭派出所门口声援抗议,也全部被抓,之后被陆续释放。7月24日上午,因组建工会被开除的员工和声援他们的工友数十人来到佳士公司门口,高呼“违法开除、天理难容“、“我们要复工”、“废除18禁、我们要建工会”等口号,同时要求复工。但公司领导拒绝对话解决问题,并安排中、低层管理人员和保安排队排成人墙阻止工友入厂。今天上午,佳士公司维权代表进厂要求复工再次遭保安暴力殴打、驱赶。

    阿英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人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违法解雇的,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佳士公司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跟工人开展劳资对话和三方协商,可如今公司方却采取暴力阻拦和驱赶的方法,这样只会更加激化劳资矛盾,无助于劳资纠纷的解决。她同时呼吁全国的工友声援和支持佳士工友维权!

    据悉,深圳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为徐爱平、潘磊。据说潘磊现任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龙岗区政协委员,而人事部经理郭丽群则是坪山区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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