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 湖北访民吴远秀在京遭绑架

    【民生观察2021年1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1月19日,湖北访民吴远秀在北京东单地区被不明身份的不法警察(没有警号)绑架后失踪。

    吴远秀的访友王守安告诉本网义工,吴远秀(女)是湖北省丹江口市浪河镇村民,生于湖北嫁到河北的吴远秀近年来为一起跨省官司屡屡上访,上访期间吴多次被截访拘留。2012年初,吴远秀再次到国信局上访,但是官方却告知她其户籍已被注销,所以不再接受她的信访登记。随后吴远秀查到了原因所在:早在11年年11月份,她在湖北的户籍被当地公安机关“秘密”注销。而此前不久,11年年9月份,她的另一处河北籍户口也被当地公安机关“抢先”注销。事件曝光后,有媒体刊文指出,警方维稳不择手段,以注销访民户口为手段,实为掩耳盗铃式维稳。

    上访前,吴远秀与丈夫倪吉祥在河北创办的科新环保厂资产过百万,丈夫任董事长,吴远秀任总经理,主要生产经营灰尘吸收器等环保设备。科新环保厂曾将产品销往湖北丹江口市中汇电石制造有限公司。

    2006年4月,因中汇公司欠科新环保厂工程款50多万元,吴远秀聘请律师将中汇公司起诉到十堰市中级法院。次月,在十堰市中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中汇公司以本公司设备电石炉作担保,在4个月内,电石炉出售费用首先偿还科新环保厂的欠款。

    随后,吴远秀向十堰市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汇公司的电石炉铜管部分(价值52万元)进行保全。

    2007年5月,丹江口市法院以上级十堰市中院委托执行该案为由,作出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紫铜管组织变卖,王某以30.1万元的价格买受。

    但吴远秀认为,时任丹江口市法院及执行局的个别领导“为个人捞好处,坑骗受害人,将共计52万多元的设备,只给我执行回30.1万元。当我同意用这笔钱偿还黄某(吴欠其债务)时,丹江口市法院又无端扣下4.1万元,只给黄某26万元。”

    因黄某的债权未清,2007年8月,黄某得知科新环保厂在丹江口市宏强公司有10万元的债权即将到期,又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从宏强公司领走8.8万多元。在科新环保厂提出异议后,丹江口市法院对这一裁定又予以纠正,并将款退还科新环保厂。

    其间,因讨要说法,吴远秀还和执行局某负责人发生冲突。“他用双手拧我脑袋,几次毒打我,把我赶出法院,当我老公听说我在法院被法官打伤后,气极身亡出事。”

    经了解,在湖北处理债务纠纷的吴远秀,被打后与在河北的丈夫通了电话,随后丈夫驾车遇车祸身亡,吴认为丈夫当时因生气和冲动,其死因与湖北的“不公”有关。

    丈夫的突然身故和湖北的官司纠缠,也让吴远秀在河北的工厂迅速倒闭。“债主们哄抢了企业的设备,我们的厂不仅关门大吉,还背上近百万元的外债。”

    从2007年开始,吴远秀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吴远秀透露“最开始两年,我主要是在湖北上访,从丹江口到十堰市再到省里,都跑遍了,我的主要诉求是告法院和执行局的负责人,他们涉嫌贪赃枉法。另外就是要求经济赔偿,把我的企业给恢复了。”吴远秀说丹江口法院一个负责人曾答应赔10万元,但她没答应。

    2009年9月,十堰市委政法委对吴远秀的信访事项曾书面答复,认为她所举报的“人情案、关系案”以及法院原负责人“以权谋私”等问题,或者“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与调查的事实不符”。

    一份针对吴远秀的官方报告称:吴在河北及湖北两省已上访多年,因此曾被河北泊头市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报告描述,吴的上访影响很大而且极坏。大有不达诉求决不罢休之势,态度十分极端。曾采取数天绝食等手段多次相威胁。

    2012年二月初,吴远秀进京上访后被关押到接济站,在此期间北京警方到她的出租房内拿走了她的重要资料,吴远秀获释后到警局索要,但北京市刑警总队重案支队四中队中队长的郑浩警官却百般推脱。

    随后几年,吴远秀坚持为自己冤案进京上访。

    2021年1月19日,吴远秀进京上访期间,在北京东单地区被几名不法警察(没有警号)绑架失踪。吴远秀在被绑架前拍摄了视频发给朋友,视频显示:吴远秀在一个楼梯过道中被几名男性拉扯,吴远秀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及法律文书,但对方却恶狠狠的辱骂着吴远秀,吴被暴力拉扯后她大声疾呼“救命,救命啊!”约一分钟后,吴远秀的视频中断,她的电话也无法接通。

    吴远秀电话:15110207193
    北京市刑警总队重案支队四中队中队长的郑浩警官(手机号为13701029104)

  • 防疫与强拆:强权肆虐下公民走投无路

    连日来,中共统治的大陆因疫情蔓延而传出各地政府抗疫的种种肆意践踏公民权利封门封村封小区封城等等奇技,甚至今日(元月19日)网络上传出视频,一河北石家庄市藁城区村民欲出门,被工作人员以”违反规定出门”而于严寒中捆绑于路边树上。当然,自从去年武汉新冠肺炎瘟疫爆发以来,中共各级政府在防疫名义下,对公民强制隔离且收取高昂费用,甚至直接殴打,公开叫嚣“出门打断腿”等等,完全无视公民权利,公然伤害公民生命的行径大行其道,成为大陆的一种司空见惯。

    中国大陆在防疫名义下的公民权利荡然无存,而公权力假借防控瘟疫灾难极度张扬,以致完全肆无忌惮的情况,昭示着中国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毫无保障,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绝境。

    这种公民走投无路不仅表现在疫情之下公民出门被绑路边及被殴打,也突显在泛滥全国的强拆上。元月18日四川师范大学教授、律师居然被逼跳楼自杀,也从另一个角度再次鲜活注解了中国强权之下公民哪怕你身为法学教授与律师,仍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选择自杀的死路来表达抗议的绝望。

    据中共大陆官方媒体报道,法学博士后庹继光教授坠楼身亡,生前房子被强拆,其妻对媒体表示:丈夫说学法律学新闻,但救不了自己。

    庹继光此前曾发文实名举报,称自家位于成华区青龙场、万年场的两套住宅在未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况下遭拆迁。其妻子李缨称,去年底房屋被拆迁后,庹继光一直感到很沮丧,“他说我们学法律,学新闻,但救不了自己”。李缨认为丈夫是因为房子被强拆而想不开,夫妻二人在学校也一直遭受打压,“他可能是觉得没有指望了”。

    根据公开资料,庹继光于2004年四川大学文艺学专业文化与传媒方向博士毕业,获文学博士学位,后进入四川师范大学工作。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在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2007年,庹继光被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2009年9月,庹继光以412分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庹继光曾任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国家创新基地兼职研究员、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执业律师。

    对照庹教授因遭遇强拆被逼自杀,看看去年底以来北京昌平区香堂村遭遇野蛮强拆,其中许多皆为成名成家的各行业翘楚,甚至中共所谓的老革命,还有现役警察,居然无力阻止强拆,也只能绝食、或者声言用自杀以示抗议。

    据媒体报道,北京当局自去年12月起,安排清拆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文化新村”。村内其中一名业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玉圣元月9日致函大学党委书记胡明,指自己附近的房屋已被非法拆除,其单位正面临被强拆,考虑恢复“居家被动不吃饭”行动,绝食抗议。据杨玉圣指,1个月前已被当地政府非法断水、断电、断网、断燃气;政府本元月7日起更安排黑衣人在他出入必经的路口24小时监视,并阻止朋友探访。杨指,一直依法抗争、理性维权,形容当地政府的行为违法、反人性及非人道。

    与杨玉圣教授同样被强拆而奋起抗争的香堂村居民很多,其中网络流露出来一名现役警察通过视频怒斥前来强拆者,但她同样只能是绝望承受强拆命运。

    香堂文化新村的建设立项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8年,昌平县“人大”经过决议,对香堂文化新村的建设进行了立项。这一小区的建设,也得到了昌平县政府、土地管理局及该县崔村镇政府、香堂村村委会的批准。该小区的房屋有昌平县政府与土地管理局的备案,购置房产的业主也曾与崔村镇政府及香堂村村委会签订过购买合同,并持有加盖昌平区土地管理局公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加盖崔村镇、香堂村两级政府公章的《荣誉村民证书》(按:昌平县于1999年改设为昌平区)。此后,有不少书画、摄影、文学艺术家入住该小区。由于香堂文化新村环境优良,有不少老人在卖掉了他们位于北京市区的房产后前往该小区置业养老。该小区也曾在2007年获得“北京最美乡村”称号,并在2008年成为北京奥运“旅游接待村”。目前,该小区有居民3800余户,大部分居民是离、退休老人。对于许多老人而言,该小区是他们唯一一座住宅的所在地。

    无论是在防疫名义下个体被任意驱赶、绑架、殴打,还是在强拆之下个体被逼绝食自杀,无不显示着在强权之下个体生命轻如鸿毛,公民生命财产权利毫无保障的现实。针对这种情况,无论你身为最底层民众,还是身为法学大家,离休干部,而或现役警察,都只能喊天不应,维权无门。

    为什么一个自称依法治国的社会竟然逼得国民个体在维护基本生命与财产安全权利上绝望无路,只能选择自杀?这根本原因就是公民权利不彰,公共权力嚣张。

    民生观察 2021年1月19日

  • 重庆访民在年尾到市政府门口抗议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9日消息】全国各地信访会议要求案件清仓见底,今天2021年1月16日春节将至,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冤民何朝正,曾利平,李忠秀,周永平,张兴芳,万天福,刘文刚在北碚区政府大楼门口,亲身证明重庆信访案件清仓见底虚假,重庆这些访民强烈抗议歇马街道官商勾结垄断当地拆迁工程,歇马街道政法委书记汪小波(分管维稳和征地),红旗村支书洪军、邓成富,卫星村支书万清明,天马村支书唐安阳等勾结垄断当地工程。

    今天参加抗议的访民他们都是多年的积压案件,重庆歇马街道套取维稳金费不解决访民冤民问题,这些冤民都是征地拆迁多年不依法赔偿,因上访被公、检、法、联合构陷维权访民强加”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名,遭遇非法关押黑监狱,构陷入狱判刑,非法拘留,软禁等。

    强烈要求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落实国家信访政策,兑现清仓见底,依法解决访民冤民合理合法利益诉求。强烈谴责重庆当局长期打压维权访民,非法绑架关押,在遣返访民途中殴打访民侵犯人权的严重行为,重庆当局这些侵犯人权的行为将钉在耻辱柱上,你们这些施暴者将会受到人民的大审判。

    重庆访民长期受到最严重的打压与迫害,大部分访民被判刑,在狱中得不到应有的人体需要,凡是坐过牢狱之灾的人,有很多人都有狱中后遗症。

    重庆维权公民有权利监督各相关政府部门,保障被征地农民不再流离失所,不再无家可归,维权访民应有的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重庆当局应该依法治国落实到位,解决维权访民问题不再敷衍了事。还重庆维权访民自由生活的权利。

    本网将继续关注重庆维权访民的后续情况,强烈谴责重庆当局继续迫害维权访民,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自由出行的权利,维权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维权访民无任何违法行为,及时解决维权访民问题。还他们自由的家园生活。

    何朝正17843531938
    李忠秀15023218221
    周永平1362848469

  • 白马镇政府勾结黑社会暴力征地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9日消息】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政府勾结黑社会人员对当地村民进行暴力征地,遭到村民阻拦后黑社会人员对村民进行了殴打,被打村民在无钱治伤的情况下只好去省政府上访,在被骗回当地后,又被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行政拘留,被打村民的土地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秦美玉是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红联5组的一个普通老百姓。以下是她讲述的事情经过:

    我是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红联5组的村民,名叫秦美玉,今年44岁,上次我家人发的帖子,现在我出来了,我是当事人,也是一个受害者,我来澄清一切事实,在2013年8月24日,第一次租地,青苗费和土地费是3200元一亩,4.8元一个平方米,我家量了204个平方米,领了972.2元。第二次租地2014年2月16日量了240.3个平方米,也是4.8元一个平方米,领了1153.44元,两次面积共444.3平方米,两次一共领了青苗费和土地费2125.64元,第二年只付2000元一亩土地费,就没有青苗费了,我们的油菜籽正长得茂盛的时候,就被推掉了,下面有图片或账目,2014年2月份的时候当官的就叫我们把所有的坟迁走。我们队把坟迁完后,6月12日迁坟公告才张贴出来。第三次是2014年6月20多日,开了一次社员大会,主持会议的有开发区的黄左凯主任和我们红联村书记陈昌民、村长尤成科、队长陈光明等。会议上说你们的土地我们全租了包括房子,也没说怎么个租法,叫社员去把房子租好。

    过了几天,书记和开发区的工作人员就开始量地,我就去找书记说我们家的地不同意量,书记说你不量,我们直接给你量了就是了。我说你们以租代征的名义是违法的。书记说土地是国家的,我想推就推。我说我们的土地就是我们的生活来源,你把我们的土地推了,我们以后怎么生活。书记说我是共产党员,我要为共产党办事,书记说我违法你去告我就是。

    在2014年7月9日星期三是市长接待日,我们一行6人去群工局反映情况,那天是市委戴震书记接访了我们,我们就跟戴书记说:开发商强行租我们的地。戴书记说:租地要双方协商,协商好了才可以租你的地。戴书记说你们反映的事我们会重视的。过了几天,不知什么原因工地就停工了。

    2014年7月22日,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政府就叫我去拿回复,说:你所反映的事情,政府高度重视,内江市高新区正在办理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待手续完善后,再开展相关工作。2014年9月十多日再次开工,23日就推到我的土地了,我妈就去挡施工方,说我们的土地没量也没赔钱,施工方就停了。10月1日又开始推我们的土地了,施工方说:土地有人已经给你们量了。我说:我们没在,你们凭什么量我的。就这样我们僵持了几天。

    2014年10月10日上午,施工方又来推我们的土地,我和我妈,我姐三人去找施工方理论,结果施工方叫来五、六十个黑社会的来打我,还把我的手机抢了,还把里面拍的证据都删除了,几个黑社会把我从悬崖上扔到悬崖下去,说要摔死我,我妈65岁了,也被黑社会殴打,还被几个黑社会的在地上乱拖,全身都是伤。我姐被吓的连忙报了110,白马派出所的警察赶到现场,黑社会的人都还没走,警察居然不管我们的死活,还和黑社会聊起天来。我姐姐就给我弟弟和侄女婿打电话,他们马上就从内江市赶到白马镇来了,我弟弟和侄女婿来的时候就把相照下来,刚好照了一张黑社会人员的像就来阻止了。我弟弟和侄女婿说先把人送到医院去,黑社会又来阻止,不让弟弟他们把人带走,黑社会又想打我弟弟和侄女婿,我弟弟他们就对警察说打人了你们不管吗?黑社会才没动手打人,我弟弟他们给黑社会说:你们打到人了居然不送到医院去看。黑社会说:你们去告我们塞,我们是政府叫来的。我们一家人听到好愤怒,就把我和我妈送到内江市政府去,结果我们到了市政府,我和我妈躺在地上,市政府居然没有一个人出来解决此事的。

    后来内江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的一名局长跟我家里面的人说:先打120,把人送到医院去医好再说。我的家人说:医药费用谁来承担?局长说:他会通知白马镇施工方来付医药费,我们就相信他的话去了医院,120把我们接到内江市专一院,局长说你们安排一些家属到医院去,另一些家属跟我们一起到内江市市中区信访局去了解情况。信访局那边有四个家属,看到了我们的书记和村长还有开发办的黄主任,我的家属问他们什么时候去医院交钱。他们明确回答我的家属:医院里面我们是不会去交钱的。我们家属就走了,走到文英街路口,就遇见市中区公安分局局长,局长说:你们怎么就走了呢?我的家属就说:医院里没人交钱,我们就走了。局长就叫我的家属跟他一起回去。到了信访局,信访局的局长周泽超说:黑社会的打了人你们把证据拿出来。我的家属说:你难道看不见吗?身上都是伤,还有右眼睛上面有条小口子,还在流血。我的家属和他们僵持了一会,医院里的家属就给信访局的家属打电话来说:医院里没人交钱,医生说先要交医药费才检查治疗。我们就只好被迫出院了。

    之后我们和信访局的家属就一起坐车到成都省政府去了。省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叫内江驻成都办事处的孙主任来了解了一些情况,然后把我们接到成都办事处去了,孙主任打电话叫内江的工作人员来接我们回去。晚上九点过内江的工作人员上来了,孙主任介绍有白马镇的卓镇长、内江市市中区信访局的局长周泽超、内江市市中区的局长。卓镇长说:先把人接回去医好了来解决。我们相信了他的话跟他们一起回去了。

    到内江是凌晨十二点多,车直接送我们到玉溪路派出所,车一停就有三、四十个特警把我弟弟和姐姐还有我强行拖下车,特警把我抬到审讯室,手机全部被没收了。身为镇长这样对老百姓合理吗?我弟弟在玉溪路派出所一楼办公室,警察一进来就给他一耳光,之后上三楼就把他的双手用手铐一直铐起,那间屋子没有监控,警察问:你们为什么要到市政府去?我弟弟说:我姐姐被黑社会打受伤了难道不该去吗?又是那个警察给他一耳光说:我就是黑社会,现在是共产党的天下,不是你老百姓的天下,后来就问了他一些事,我弟弟一提黑社会他们就准备打他,他就不敢再提了。

    后来那警察把他的警官证给我弟弟看了一下说他姓刘,叫刘警官。办案人员就是这样办案的吗?警察简单的询问了我和我姐姐,没铐手铐也没打我们。我两个侄女婿和我妈妈被带到内江市市中区公安分局。我的侄女婿说,大约在凌晨1点的时候,村长和镇长给在场的民警和特警每人给了一包中华烟和方便面,其中一名特警还说今晚加班还有中华烟抽。

    10月11日上午10点多,警察把我和我妈妈带到内江市三桥医院,我妈妈给医生说背部和脚踝疼,医生什么检查都没做就说没事了,就让她出来了。警察把我带到二楼去做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我右方肋骨软骨组织挫伤,我痛的不得了。医生给警察说病人没什么事,把彩超的片交给警察,警察把我们送回玉溪路派出所,给我们5人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我被拘留15天,其他人拘留10天。然后把我们送到三元井拘留所,大侄女婿杨超放回家了。为什么身为受害者的我们被送往拘留所,而那些施暴者却逍遥法外,这还有天理吗?

    11日下午三点多,他们把我妈妈放回家,其余四人仍关押在拘留所里,14日下午把我姐姐放回家了。最后我弟弟和侄女婿被关了10天,我被关了13天。我在拘留所里的时候,同被关押的姐妹知道我身上有伤,都同情我,什么事都不让我做,叫我好好的养伤。身上的伤痛的我晚上睡觉都睡不着,还是老百姓好。

    24日上午三元井拘留所放我回家,下午我去三桥医院拿我的病历,医生说病历已经给警察了,我就去三元井拘留所叫警察把我做检查拍的片给我,警察说扔了,证据都可以毁了。我出来的时候自己买药来吃,还买了海马舒活膏膏药贴,到现在我的右方肋骨软骨组织还非常痛,还有很大一片淤青。我在拘留所里他们一直都没给我药吃,我妈妈的右脚脚踝肿的很大,一直都痛,也贴的海马舒活膏膏药。我去施工方找负责人,负责人不露面,我又去找白马镇派出所,对方自称是陈所长,我问他你们出的警有没有调查黑社会,所长说我们到现场的时候没看到黑社会打你。我把伤给他看,他说你没证据谁知道你的伤是怎么来的,他还说我们是靠共产党吃饭,就要为共产党办事。

    到现在我们队上的土地已经被推烂了,大型机器全部进场了,我们老百姓没得到任何补偿,我们没见到国土局的任何工作人员,也没出示任何手续,就贴了一张迁坟公告。是谁纵容他们这样嚣张,老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有错吗?为什么黑社会打人不严惩,反而严惩的是受害者,又是谁给黑社会撑起的一片天,为什么黑社会这么嚣张!

    恳请全国的网友帮帮忙,评论一下,转发一下,你们小小的一个举动就是我们一家的大恩人。我们内江市是十大暴力城市之一,全部使用暴力,希望网友来看一下内江市的真面目。希望市政府派人来调查事实的真相,还我们受害者及家属一个公道,洗去我们的冤屈。如果我们得不到一个调查公正的结果,下一步我们将会去中央寻求帮助。

  • 李庆亮实习律师告北京律协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实习律师李庆亮于在实习期满后进入律协的面试考核环节。然而在短暂的面试中,李庆亮被律协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不合格。李庆亮对此不服,后向律协两次提出行政复议,但律协两次都维持了上述决定。此后李庆亮五次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北京律协,在历经了八个月的阻扰后,终于在2021年1月18日上午正式立案成功。

    李庆亮介绍,原告:李庆亮,男,汉族,1982年生。身份证号:371425198211010314。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南里17号楼8单元602。手机:15810445696

    被告一:北京市律师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子程职务:会长。电话:010-64515983
    被告二: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6号楼。局长:苗林。电话:010-55564958

    事情经过为:原告(李庆亮)于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进入北京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历经漫长的21个月的实习期后,终于盼来了被告一的面试考核。然而却在短短的几分钟面试后被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不合格,同时被延长实习三个月。原告不服,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上述决定。此后李庆亮五次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北京律协,在历经了八个月的阻扰后,终于在2021年1月18日上午正式立案成功。

    李庆亮向法院陈述了以下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北京市律协)一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进行判断。

    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早就经国家司法考试认证,司法部向原告颁发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被告一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进行判断,更加不能通过几分钟的面试否定司法部对原告作出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故被告一以原告“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原告不合格明显是被告一滥用职权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形式服务于实质,水深不能漫过舟。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许可的条件为: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第六条规定规定了律师许可的形式条件,申请人须提交四个证明材料: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形式材料用于证明实质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律师执业许可机关是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律师协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实质审查以第五条为准,其中“拥护宪法、品行良好”等条件,相对人无法对此举证也不必实际举证。只要审查部门没有发现相对人具有相反情况(《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消极条件),即视为符合许可条件。申请人只需针对“通过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和“在律所实习满一年”提供相应的材料予以证实。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形式审查以第六条为准,《律师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形式条件与第五条规定的实质条件是对应的关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用于证明通过法考,实习合格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在律所实习满一年。这是正向分析得出的结论。采用逆向分析的方法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如果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不是用于证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那么,在《律师法》第六条中则找不到对应的形式条件用于证明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一法律事实。本案中,原告已经真实实习满一年,被告一应当出具实习合格材料。

    不过,律师协会的观点却并非如此。“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不当然能够取得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律师协会还要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来考察实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与各项诡秘莫测的素养以及各种油腻无理的能力。律师协会的逻辑是:实习人员拿了实习合格证明要去当律师,所以它们要判断实习人员是否具备担任律师的各项能力及素养甚至连着装表现都是它们考察的重点,不符合担任律师条件的,延长实习期继续深造,直到它们认为这个实习人员符合担任律师的条件才是“实习合格”。不难发现,取得实习合格材料的条件远远多于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律师协会的滔天大水早把律师法第五条的小船淹没,直接冲出太阳系。

    三、被告一越庖代俎,混淆实习考核与许可条件审查。

    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权显然不同于律师执业许可的审查权。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项下包括:许可机关法定、许可程序法定、许可条件法定等内容。律师执业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律师协会。《律师法》中规定的实习考核不同于行政许可的条件审查,前者是判断实习人员实习活动是否合格,而后者是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显然,律师协会无权审查实习人员是否符合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法定条件以外的条件自不待言,律师协会常年对外宣称:“要严把律师入门关”是一个不可描述的错误。故此,被告一无权对原告是否符合律师执业条件作出判断,超出许可条件之外的条件自不待言。

    四、被告一无权延长原告的实习期。

    但凡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是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起源,行政主体均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本案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授权被告一作出延长实习人员实习期。且延长实习期增加了原告义务,减损了原告的权利,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法历经六次修改,其中最早的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人员。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后在历次修改中将此条文删除,根据历史解释的方法,这意味着延长实习期这种行为被废止。2020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协副会长)提出将实习期延长为两年的修法建议。这足以证明律师协会无权延长实习期,因为按照律师协会目前的延长实习期的制度设计,律师协会想让实习人员实习一百年也是完全可能的,何至于通过使用修改法律的方式延长实习期呢?据此,被告一亦无权延长实习期。故被告一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五、被告滥用职权乱收费,应当返还。

    原告无参加被告一组织的集中培训的法律义务,而被告一以不出具面试考核证明材料的职权相要挟,不培训的不给面试,不能的面试的无法获得实习合格材料。然后再自己站出来提供服务,拦路收费。熟悉的套路,熟悉的配方。原告迫于其淫威无奈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向其缴纳培训费1950元。被告一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一收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收费,是广义的行政征收,被告一无权依据涉案规范性文件收取原告费用,况且涉案规范性文件也无收培训费的规定。综上,被告一滥用职权对实习人员吃拿卡要,情节特别恶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责令其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950元,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六、潜规则下中国实习人员的悲惨现状。

    1、很多人都以为通过法考就走上法律职业的康庄大道,却不知悲剧才刚刚开始,一整套邪恶的潜规则迎面而来。按照涉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所招收实习人员要获得律协准许(实为行政许可),且执业年龄五年以下的、受过行业处分的律师又不能带实习人员,如此一来,找到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就非易事。找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越难,实习人员的处境就越难,很多实习人员工资水平远远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网上有个段子说,五千元找不到司机,但是能找到会开车的实习人员。此为制度性剥削。

    2、等找到指导律所和指导律师之后开始办理实习,又需要向律协提交十几项完全和实习无任何关联的材料,如居住证、档案存放证明、(被告一曾一度利用档案存放证明限制外地人在京实习)无犯罪记录等等。待办理实习登记成功少说几个月过去了,且实习开始日期不是提出申请之日而是实习证发放之日,其中又有一个月的时间差。

    3、在律所实习如林黛玉进贾府,需处处陪着小心。因为如果得罪了指导律师,他不带你做够八个案子,你不能当律师。得罪了律所负责人,他不给你出鉴定材料,你还不能当律师。2007年律师法修改后,早就把“律所出具鉴定材料”修改了成了“律协出具考核证明材料”,但是现在还要律所出鉴定材料证明实习人员实习合格,简单来说,一个实习人员要想顺利拿到律师证要得到三方认可,指导律师、律所、律协。如此操作无非是便于律协的统治,律协通过控制律所来控制律师,进一步控制实习人员,这也是众多实习人员面对非法面试敢怒不敢言的原因,假律协真律霸的形成原因在此。

    4、到了面试环节就更加奇葩,北京一般排队就要三个月左右。让律师面试实习人员本身就有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任何人不能担任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法官。面试中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面试考官身份成谜,原告至今不都知道面试考官姓甚名谁,说好的可以申请回避呢?

    七、亟需废除的潜规则。

    首先,涉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重违法,未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且无“落日条款”。完全是由全国律协少数领导秘密起草制定,事实上也沦为其统治工具,让实习制度变成既得利益者的狂欢,非但不具有有合法性,甚至可以说反人类。其次,涉案规范性文件增加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创设行政处罚(例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创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收费,可谓五毒俱全。应当废除,刻不容缓。

    堂下不闻庭上见,法律人当仗剑行。原告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早将自身利益置之度外且抱着告别律师行业的必死决心向你院提起诉讼,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望你院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在审判公开网上直播本案,积极回应社会舆论。拯民众于危难,复法治之威仪。

    李庆亮的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一作出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无效。
    2、判决被告一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作出实习考核合格的决定。
    3、判决撤销被告二作出的京司复(2020)97号行政复议决定。

  • 湖北李树南夫妇提起上诉被驳回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8日消息】湖北监利县法院在2020年8月31日对李树南夫妇分别被判刑,李树南被判刑两年五个月,李树南爱人被判刑两年十个月,夫妇分别被构陷判刑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下达了终审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所有的构陷的信息都是夫妇俩以前被处罚过的事,公检法再次利用以前的处罚再次构陷,并构陷夫妇俩以重复处罚的方式再次构陷入狱,由于李树南夫妇信访问题不予解决,长期在北京维权,当局以李树南夫妇长期在北京维权为由以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二上访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本案具体情形,依法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二上访人予以了从轻处罚,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树南夫妇案件的辩护词全文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树南女儿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李树南、陈呈香涉嫌寻衅滋事上诉案李树南的辩护人。经过会见李树南本人,以及审慎地分析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树南无罪,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五起犯罪事实全部都不能够成立。为此,恳请贵院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宣告李树南夫妻无罪,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辩护人特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五起犯罪事实,前面的四起已经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

    本案的起诉书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指控李树南、陈呈香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是2011年5月7日中心河清淤李树南、陈呈香阻挠施工事件;第二起犯罪事实是2012年7月18日李树南、陈呈香在信访听证会上寻衅滋事;第三起犯罪事实是2012年11月15日陈呈香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自焚;第4起犯罪事实是2012年12月10日陈呈香缠访柘木乡乡长。可见,这4起犯罪都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本案立案的时间是2019年8月19日。因此,本案立案时候均已经超越了五年的追诉时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本案应当终止审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五起犯罪–李树南、陈呈香在2011年至2019年间多次进京非访,监利县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根本不具有管辖权。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体到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该起犯罪的犯罪地是北京中南海周边。可见犯罪地是北京,案件与监利县没有任何关联性,故监利县公、检、法无权管辖本案,而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交任何一份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审判(管辖)更为适宜”的法定情形。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在毫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审理本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其审判行为应属无效,二审应当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监督一审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李树南阻挠中心河清淤施工,系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2011年5月7日,在没有取得李树南岳母冯田英同意,也没有支付补偿的情况下,柘木乡政府的施工机械就开到了冯田英的田边,开始施工,挖坏了田边的白杨树和田里的油菜籽。为此,李树南、陈呈香要求暂停施工,先解决土地补偿和赔偿白杨树问题,完全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根本不属于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因此,也就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该事件也就根本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信访听证会事件的刑事追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7月18日,李树南夫妇二人在听证会上砸坏自己的录音机和工作牌导致会议中止事件虽扰乱社会秩序。但是,该事件当时已经被监利县公安局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至少证明以下三点:其一,李树南的行为至多属于轻微的行政违法,不能构成犯罪。否则,当时的监利县公安局岂不是徇私枉法、纵容犯罪?其二,即使构成违法,李树南也已经被行政处罚;其三,即使李树南的行为有些过激,也不能在7年之后,再次被追究。并且,再次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他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法谚有云:“不能让一个人两次踏入同一条危险的河流”。可见,一审判决将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同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极端错误的。

    五、上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非法上访”的概念,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公民上访权的宪法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辩护人查遍《信访条例》,也未发现存在非法上访的概念,也没有规定到北京上访属“非法上访”,更没有规定可以进行罚款、拘留或定罪判刑。《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但这是对政府部门的义务,而不是针对访民的要求。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非法上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国家机关无权认定公民是否非正常上访。

    六、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证据不足。

    1、训诫书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首先,训诫书没有说明李树南在上访的时候是否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是否有扰乱中南海周边的公共秩序,同时也没有说明李树南上访时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是否严重,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

    其次,关于训诫书的实际作用,仅仅是对没有违法但有一定违法可能性的信访人的一种告知和提示,不是对公民具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作出不意味着被训诫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信联发〔2008〕5号)这份信访文件第二条也可以看出训诫书只是针对“只有一般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如果说连治安管理处罚都不构成,又怎么能构成犯罪呢?因此,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有上访行为,而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训诫书证明上访人还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上访人行为合法的证据。用训诫书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这显然是非常荒唐可笑的。

    最后,训诫书的作用仅仅是告知、提示,即告知上访人应当到相应的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要依法维权,不要做违法事情。其与公共场所悬挂或张贴的“此处禁止吸烟”的告示牌并无本质区别,而不是惩戒。《训诫书》的内容仅是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李树南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造成了什么影响的说明和事实记载。只能说明李树南去中南海周边上访过,根本无法证明李树南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也无法证明造成了何种不良影响。如何能够以此认定李树南构成犯罪?

    2、到案经过、多名接访人员的证言,均不能够证明李树南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李树南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及情节,只能证明李树南夫妇曾经到过中南海周边上访。任何法律也没有规定仅仅多次上访就构成犯罪。多次上访也好,一次上访也罢,决不可能因为次数多就使上访本身的行为性质发生了改变,从而构成了犯罪。仅仅是上访,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没有过激行为,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综上所述,从程序角度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的五起犯罪事实,前面的四起已经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五起犯罪–李树南、陈呈香在2011年至2019年间多次进京非访,监利县的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根本不具有管辖权。从实体角度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李树南阻挠中心河清淤施工,系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信访听证会事件的刑事追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上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非法上访”的概念,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南夫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故而,

    最后,辩护人必须再次强调:李树南夫妇确实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坚守法律,坚守正义,依法判决无罪。

    辩护人:方庆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

    本网公民记者得到李树南女儿消息说,李树南已经由看守所下监狱了,陈呈香已经被安排下监狱了,在武汉女子监狱,具体地址还不清楚,李树南在荆州某监狱,因为刚下监狱还没有给女儿打电话具体地址都不知道。最后本网将继续关注李树南夫妇入狱后的情况。

  • 当局设置障碍阻止家属查询覃永沛情况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8日消息】已被超期羁押多时的广西南宁人权律师覃永沛目前下落不明,覃原本一直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当局利用延期、补侦及审限等手段,变相超期羁押当事人,而如今覃永沛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已经下落不明,家属未能在看守所查询到覃永沛情况。

    据悉,周一(18日)上午,覃永沛妻子邓晓云女士接获一名自称南宁市公安局男子的电话,对方通知邓女士下午可以取回覃永沛的身份证和钥匙等物品,并且与业主(覃永沛办公地址房东)协商,清理(处理)留在办公室属于覃永沛的个人物品,对方声称到时会对该物业进行解封,便于邓女士与业主进行交接。

    邓晓云女士随即向对方提出要求索回当时覃永沛被捕时警方连带扣押的属于其个人的手机和电脑,对方予以拒绝,表示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办案单位暂时不方便清退。而邓女士表示上述物品属于其个人所有,警方理应退回其本人,但对方称,警方已对手机和电脑做了技术鉴定,言下之意则邓女士取回手机和电脑后亦无法正常使用,取回必须要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且取回一事与其无关。

    由于觉得该电话突然,邓女士记起1月6日曾收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通过邮局退回的一封自己在2020年9月9日写给覃永沛的家书,随即致电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询问退信一事,而对方则答复称覃永沛已不在该所羁押,且无法查到相关去向。邓女士随即又致电南宁市中院,但负责该案的法官外出开庭,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则回答自己并未办理该案,因此不知道情况。

    邓女士无奈之下再次致电看守所询问,工作人员则答复因应办案单位要求,对于询问覃永沛案情况的必须经过办案单位同意。而在邓女士的一再追问之下,工作人员答复指一般情况下开庭审判后当事人会从看守所转到监狱服刑,监狱在接到当事人后会书面通知家属,而邓女士目前未获任何通知,工作人员则表示此种情况代表案件未有任何变化。

    覃永沛被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被羁押近十五个月,属于超期羁押,期间当局多次以各种理由将案件延期,而均未通知律师和家属。

    有法律人士认为,就案件目前出现的情况,表明南宁当局为避免对覃永沛的政治迫害因外界声援关注而受到影响,因此设置障碍阻止家属或律师的所有查询和跟进,同时可以预见,可能对案件下一步的开庭审理和宣判采取秘密进行的方式,家属、律师及外界最终了解到的只有宣判结果。

  • 湖北姜天禄再被关精神病院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8日消息】本网获悉,2021年1月4日,湖北十堰市访民姜天禄因到政府部门上访,被其辖区村书记等人强制押送到“竹山县北大街精神病医院”关押维稳,其间家属要求会见但被拒绝。

    1月13日,姜天禄又被转移到“竹山县番口精神病医院”关押,1月15日姜的妻子和妹妹闯进医院才见到了姜天禄,姜家人强烈要求释放出院,但医院表示:没有政府的许可不能放人!

    1月15日,姜天禄的好友王先生告知本网义工,姜天禄是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村民,因房屋征拆问题多年上访,后被竹山县政府及警方多次关进精神病院打击报复。

    姜天禄曾透露,他被强关精神病院最惨的一次是2018年7月那次。18年7月29日,姜天禄在北京上访期间,被竹山县城关镇政府人员赶到北京市租赁了一辆哈尔滨牌照的车,花了一万三千元“劳务费”把姜从北京绑架回竹山县关进了辖区派出所,然后又把姜押送到竹山县精神病医院关了8天。政府人员指示医院给姜天禄炮制了一份虚假的诊断证明,说姜患有“人格障碍”精神病。

    被关进该医院后,政府指示医护人员把姜天禄手脚困在床上,然后轮番换人打他的脸、锤他的头,并且威胁他说“你来到我们这里就得老实点,不然有你好果子吃!你看这病房里的人都被我们打怕了,被整治的服服帖帖的,不敢说一个不字”。

    见此,姜天禄只好仰天长啸说“我不想活了,你们如果继续这样打我,有朝一日我出去了,你们也别想活命了”。随后几天,医护人员不怎样打他了,但是病房里却新来几个身上有纹身的黑社会人员,他们动不动就殴打姜,一个人打累了就换一个人来打,还轮番用皮带抽打他。还有,姜天禄在病房里上厕所也会被监控,他们生怕姜天禄借机逃跑。

    2021年1月14日,姜天禄的家属向十堰市竹山县政府发出一封公开信,控诉竹山县政府公然践踏宪法,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全文如下:

    《慢长信访维权的冤情路》

    信访人:姜天禄,男,汉族,农民,于1970年8月10日出生于竹山县城关镇桥东三组,现年50岁,公民身份证号:420323197008100075。

    信访事项及内容:1、2002年竹山县公路局因305省道从莲花村霍河口至堵河大桥的路段的改扩建项目工程,所处的280km+850m地段存在的姜正业、姜正华、姜华三户的土木结构的房屋,需要改扩拆建,在规划改扩建时,只把姜正华、姜华的房屋改扩拆建而姜正业的房屋被排除拆建,且由公路局工程项目部施用挂土岸的方式进行安全防护,谁知姜正华、姜华的房屋拆建后,以然在所在改扩建的公路右侧进行房屋免费始建,在始建两户房屋时,姜正业土木结构房屋有两间主房屋垮塌,而不能居住,公路局置治不理,引发姜正业的信访维权,由姜正业为维护房屋的合法诉求县政府、公路局对姜正业行使诉求不予解决,遭遇县信访局领导残酷摧残和迫害,姜正业苦于信访无果,气下病,而含恨于2004年离世。

    因房屋不能居住,危及着儿子、儿媳及孩子生命及财产问题,儿子姜天禄接起父亲信访维权的旗帜,持续信访,向省、市、县、北京信访数次,遭遇县、镇、村截访、劝导,并对信访人强制打压,强制押送到十堰市疯人院实施人工摧残,还有非法拘禁数次。致使信访人心里压抑,精神崩溃,房屋不能居住后,在公路左侧,搭建临时锅蓬,又遭遇县、镇、村组建的执法队,对其搭建的锅蓬实施强拆行为。公路局与城关镇协商后,将桥东村村拥有产权证的房屋购了一套只有86.5平米的砖混结构房屋赔偿给信访人,但住宅面积小于其原住的房屋的平方面积,而再起信访,历时信访18年成为竹山信访积案。

    2、“民有一过必罚,官有千错不纠”,这是基层群众对腐败举报和维权的真实写照。县政府动用警力实施暴力行为,强行对其非法拘禁,多次对其行政拘留、传唤,押送到精神病院。县政府、镇、村形成庞大的利益集团,只是合谋算计,加上我国信访制度没有垂直处置政策。群众无论举报、诉求解决,都回到原点。

    2021年1月4日,姜天禄再次被城关派出所押到竹山县精神病院。再次实施非人的摧残、迫害,妄图致于死地。这就是基层政府及村霸行为的表现,根本不是从人性化处理、解决实质性诉求,根本不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解决问题,其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对我国宪法公然践踏。

    姜天禄房屋被公路局改扩建时造成房屋垮塌,竹山县公路局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房屋面积只赔偿了86.5平米,而信访人的房屋连宅基地面积相差百余平米,现在他儿子已经26岁,即将成家。姜天禄的合理诉求应做以解决。那些因信访维权,遭遇押送精神病院的冤情行为惩戒是典型违法行为的民事行为,把一个正常有刑事能力的人编入精神病院,从事非人类的疯人治疫正常人,是非人类犯罪性质。与新时代依法治国,新时代文明竹山不相匹配。是有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有损党的形象,姜天禄的冤情能否解决,体现人间正道是苍伤,公平正义不缺席,但在文明的竹山就是缺席。

    2021年1月14日

  • 四川龙观村民的呼吁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8日消息】四川平昌县是中共早期的红军根据地,也是响应革命运动比较火热的区域之一。这个地方除了有丰富的人文资源外,更有靠近秦岭的农业区位优势,具备了独享天然优势的农业资源。可是,这儿的村民却把村书记苟永等官员,指名道姓的丑事给揭露了出来,指责书记官员们,不仅没有把农业资源变成脱贫致富的财富,反而把本来不错的农业基础给破坏,不仅农业没有发展起来,没有给本地农民带来实惠,反而还把当地的社会风气和自然生态环境给破坏了。贪污腐败村霸猖狂,频繁折腾苦不堪言。

    由此,村民们联名给领导写信呼吁:请求领导们能在万忙之中,关注一下水生火热的村民。

    1,2018年,政府突然号召村民都去种植花椒树。村官们不和农民商量也不经村民同意,用挖掘机把村内早几年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时期”培植的坡地林木扫荡一平,再将村民赖以生存的千亩耕地一起赔上,强行种植了几十万株花椒树苗。由于坡地树木和植被损毁后发生了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巨石淹没了辛辛苦苦种植的花椒树苗,还有村民自筹资金修好的通道,造成血本无归的惨痛后果。村委向上级政府申报地质灾害救助,又改种了大面积的李子树,起名叫“党员示范产业园”。有知情的良心官员说“采购的十几万株李子树苗,有人从中弄虚作假骗取了国家的补助款。每株3-5元的价格引进,到财政所报账20多元一株。”更加不能接受的是现在的李子园内,满目疮痍污水横流荒草萋萋,整个园里找不到一株李子树苗。村官们却把责任和原因,推卸给08年的汶川地震,说是地质断裂后遗症。

    2,2017年冬,村委打着修产业路的旗号,向上向国家索要工程资金,向下叫村民自筹财物。这条公路不仅侵占耕地良田毁坏植被森林,而且还是一条存在质量问题的危险公路。筑路工程都不按规定的程序,完全是村官们根据个人的喜好和亲疏远近,想给谁做就有谁做,结果不到两年就出现质量问题,成了新的安全隐患,威胁着百姓的出行安全。虽然向领导反映了很多很久,可是就是没有人来调查和处理。

    3,2014至2016年期间,国家每年都要给种粮直补,而村书记并没有种田,却每年都向国家申请种粮补贴。根据知情者透露,龙观村书记在几年内,申请各种名目的国家资金,累计不下二十几万,而且账目从来不公开。十八大以来他们仍不松手,顶风大吃大喝,给村民留下一个烂账和烂摊子,村民真的是有苦难言。曾多次求助纪检部门,最后都被他们用钱摆平。

    4,2019年底,村民朱桂兰去村委会办事。几个村官正在办公室内吃火锅和喝高档酒。其中一个村官误以为这个村民是来拍照取证,当即用碗扣砸在朱桂兰的头上,导致当场倒地鲜血直流。还抢走手机并迅速砸毁。朱桂兰怯怯地问“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一个村官也毫不忌讳的反唇相讥“共产党算什么东西!”此事在当地引发非常大的波动,最后为了息事宁人,在派出所的干预下,仅仅就赔了药费、护理费和营养费,但是这个村官却毫发未损的不了了之。

    5,残疾老人朱天国去村委会反映申请危房改造问题,由于他老实软弱被村书记侮辱谩骂。村里凡是与书记意见不合的,都会遭到他的嘲笑讽刺和公开欺负。口口声声挑衅,藐视村民说“你们扳不倒老子,组织和县委领导一直在保护我。” 面对村官们如此嚣张、猖狂、任性,村民从2017年起就开始向上级各部门递交材料,至今已5年了,没有得到任何书面或其它回复,也没有看到丝毫的修正或者是改善的迹象。

    求助人:朱明伍(13548450648),朱万兴、苟良军、朱继兰、朱鑫—、朱桂兰(13536840533)、苟佳正、魏正彩、俞秀德、梁华太

  • 谢阳律师在探望常玮平父母过程中失联

    【民生观察2020年1月18日消息】2021年1月16日,谢阳、陈科云律师二人前往陕西省宝鸡市探望常玮平的父母。二人原计划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到达宝鸡市,但在刚刚踏入西安至宝鸡的高铁时,被西安和宝鸡两地警方的国保人员十余人以防疫检查为名强行拦截并带下列车,随后被非法软禁在酒店。当晚长沙和广州的警方到达西安,企图把谢阳和陈科云分别强行带回原籍。目前,谢阳律师仍然处于失联状态中!

    据陈科云律师发出消息:2021年1月16日上午,我和谢阳律师准备从西安出发前往宝鸡看望常玮平律师父母。当我们刚刚踏上11时25分从西安至宝鸡的高铁时,被西安和宝鸡两地警方的党保人员十余人以防疫检查为名强行拦截并带下列车。随后,可恶的西安党保把我们带到了市中心的一家五星级酒店非法软禁,并密谋将我们驱离西安。为防止我们逃脱,他们非法扣押了我们的手机和身份证件。在我们强烈抗议并要求他们送我们去宝鸡的情况下,西安的党保们只好把我们带到古城墙风景区游玩。

    下午7点左右,西安党保又把我们转移到机场附近的西港航空酒店继续非法软禁,并分开看守。

    晚8点左右,长沙警方的3名党保人员到达西安,企图把谢阳律师强行带回长沙。随后,我便与谢阳律师失去联系,其手机至今仍不在服务区。

    晚11时左右,广州警方的3名维稳人员也到了西安。因为太晚,没有了回广州的航班,广州警方的维稳人员只好与我一同留宿西安。由于我强烈抗议并拒绝随他们一同回广州,他们当即同意我与家人通电话报平安,并在今天(1月17日)早上归还了我的手机。

    目前,我正与广州的维稳人员一起在西安的烈烈寒风中游荡,双方在互相洗脑较劲之中,是西去宝鸡还是南下广州,仍是未解之迷!

    据悉,2021年1月13日上午9时,卢思位律师吊照听证会在四川省司法厅召开,司法厅外巷子口有大量便衣拦截旁听人员,谢阳和陈科云律师二人也来到现场要求旁听,结果被成都国保强行带离现场,非法软禁在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长达9个多小时。期间,谢阳律师还遭到殴打。

    1月16日,谢阳、陈科云律师二人准备前往陕西省宝鸡市探望常玮平律师的父母,结果遭西安、宝鸡两地国保拦截并被强行带下列车后软禁,当晚长沙国保到达西安,欲强行将谢阳律师带回长沙。目前,谢阳律师处于失联状态中!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