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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精神卫生日《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致政府公开信

    保障人权,有效遏制“被精神病”

    ——2012年世界精神卫生日《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致政府的公开信

    近年来,媒体不断曝光精神正常之人被强制收治的“被精神病”案例,像武汉徐武、竹溪郭元荣、十堰彭宝泉、漯河徐林东、南通朱金红、上海周鸣德、中石化陈淼盛等。其中有的从二十世纪90年代便被关押在精神病院,至今已十几年(如郭元荣);有的已经在精神病院去世(如陈淼盛)。“被精神病”案例的屡屡发生,反映了我们国家在精神卫生疾病的申请、诊断及收治等方面,法律层面上的空白和缺漏。
    “被精神病人”被强制收治的情况包括:被家人、被单位、被政府非法送至医院强制治疗,其完全忽视了“被精神病者”本人的意愿,湖北十堰彭宝泉曾说:“看守所你可以喊冤,能够申诉,精神病院你说自己没病,他们说你病得不轻。”
    真正的“精神病”人,应经过法定权利人的申请,通过严格、规范的医疗程序、人性化的关怀来救助、治疗,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人们的特殊关爱。而现今的收治程序,则背道而驰,由行政机关来认定和强制收治,只要你不顺当局之意,完全就可由当局确定你为“精神病”患者。而 “被精神病”者,却没有丝毫的救助、诉求能力。诉求的无助和无果、权力者的权力膨胀和滥用,都造成政府形象的破坏和人民利益的损害,以及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群众与权力机构关系的紧张等等。 这说明,“被精神病”比真正的“精神病”更为可怕!东南大学法学院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教授曾说过:“如果精神病学滥用得不到有效抑制,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一个正常的社会每个人都拥有公民的权利,即自由权、参与权、名誉权等。一个人在社会上获得一个正常的身份和名誉,是自身重要的权利,当其被精神病后,自由、人格和名誉都将受到极大的伤害和践踏。
    非自愿住院治疗,实质上就是采取强制措施,对所谓“精神病”患者的个人权利进行野蛮的限制和剥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我国目前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措施的依据,仅仅是卫生部等部委的规章、规定和地方制定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都不是《立法法》中所指的“法律”。这些规章、规定和地方条例规定的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严格说来是违反《立法法》的。大量案例表明,正是由于法律在这些环节上规范不严、控制不力,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医院自我赋权、滥用行政权力,酿成了各种“被精神病”的悲剧。无数被曝光的“被精神病”案例,基本都涉及如下问题:一是矛盾冲突问题,正常人被当作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院,多是因其与自己的亲人或者当地政府起了冲突,让对方看不顺眼,这是个社会问题;二是权利和权力的限度问题,正常人“被精神病”的过程是其人身自由以及名誉等权利受到损害的过程,其受到损害的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权利或者权力的过度行使,这是个法律问题,根源在于公权力的滥用。
       “被精神病”久而久之已成为违法、违纪的地方政府打压维权上访人员的一种工具。而这种工具,血腥、残忍又极不人道。好好一个人,仅仅因为维护自身权益,反抗了某位当权者,就被定性为“精神病”患者,紧接着就会被强制治疗、被社会抛弃,失去了权利能力甚至行为能力。更有甚者,一些“被精神病”者在精神病院被酷刑、被强制服药,伴随着身体其他机能的严重损害。泯灭人性的残酷迫害,往往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被害者却上诉无门,真可谓“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此种状况,亟需改变。 
      “被精神病”凸显我国的司法窘境,触发了公众的集体焦虑。规范和程序的缺失导致司法行为正当性遭受质疑,进而使政府公信力受到削弱;也使得公民的个体权利保护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已经酝酿27年,即将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被精神病”行为可能获刑:“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地方政府、公安、法院、检察院和精神病院往往互相勾结串通,这样的纸面文件能真正落实多少呢?况且,这部法律仅是一部“卫生法”,主要是保障精神病患者权益的法,从立法技术上看,《精神卫生法》关注的主要是国民精神卫生层面的权、责、利,而非以限制公权为主要内容,更不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
    “被精神病”的案例,虽然表现为强制收治,但其实质是非法拘禁。这种借了“精神病”的幌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理应依据刑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来处理、遏制。所以,“被精神病”是《精神卫生法》不能承受之重。
    对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精神疾病确认的主体及其职责,强制治疗的条件、程序、救济、解除、经费等均应以法律明确规定。
    即将出台的《精神卫生法》中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完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以及确诊为精神障碍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离开医疗机构的权力”等等的规定虽然能在减少和避免“被精神病”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关注的是技术问题,属于与其他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相衔接的规定,并未正面涉及社会矛盾冲突解决和对权利及权力的限制这两个催生“被精神病”现象的关键问题,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被精神病”频发的现象,因此,其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在此,我们郑重提出:遏制“被精神病”必须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入手,才能真正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
      今天是2012年10月10日,第二十一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愿我们每个人都能安全,都能确保基本人权的不受侵犯。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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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是由民生观察工作室主办的一份电子刊物,刊物以“被精神病者”的人权状况和民众的精神健康为主要关注对像。《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网址是:/Article/ShowClass.asp?ClassI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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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对精神卫生法二审提出缺陷意见

    “被精神病”是指没有精神病却被亲属或者供职单位、政府部门等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其源于我国现行的精神病人收治体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送治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武汉徐武、福州陈国明、深圳邹宜均、北京陈丹等 “被精神病”事件的屡屡发生。这种现象说明我国目前的精神病收治局面混乱,关于精神病送治的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酝酿了2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获得了原则性的通过,其中涉及的杜绝“被精神病”的内容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条件的条款,抑制了可能因任意性解释造成的合法报复,是立法的进步。但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而言,究竟谁有权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才是核心问题,是立法确立强制收治制度的法理基础,但二审稿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如,二审稿仍然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二审稿对近亲属的这种权力并没有设定可操作性程序,因此其仍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另外,二审稿取消复诊权和二次鉴定,却更加压减了“被精神病人”自救的渠道。而且二审稿增加的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未以立法确定: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具备行为能力的原告资格?被强制收治失去人身自由后,如何提起诉讼?法院如果不受理怎么办?对于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司法如何认定?如此看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

    同时,精神卫生立法应立足于制度设防而不是事后救济。从“被精神病”案例看,参与者可能是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近亲属,吴春霞正是在这些力量的综合作用下,被非法收治的典型案例。因此,立法应从根源对各种侵害公民权力的力量的行使进行严格控制,使那些给公民的人身带来非法侵害的制度和程序得到有效控制和改善。精神卫生立法应站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立场,为公民免于“被精神病”提供防范机制。

    目前,我国精神病人的收治方式有二种:一是自愿住院治疗,这类病人对自己的疾病有一定自知力,会主动求医;二是非自愿住院治疗,也就是强制收治,部分是由亲属或有关单位、政府委托医院收治。而我国大部分的住院患者属于强制收治。

    将精神病人送院治疗是一种限制或剥夺自然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的法律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与精神,否则应属无效。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是一个医学问题,应该由医生来判断,但医生的诊断结果只能是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医生给出的诊断意见也只能是作为是否需要治疗的依据之一。而不能将其作为可以将患者强制送入医院进行治疗的唯一依据。对一个患有精神病的人是不是要强制收治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是一个法律问题,理应运用司法程序解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想成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其前提是有人向法院提出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并且由法院作出有关宣告。只有经过法院宣布之后才产生监护人,也才能履行监护职责,将精神病人送入精神病院。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一旦某人被认定为有精神病即将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很多情况下根本不向法院申请。而院方在决定是否收治时很大程度上听取的都是送治人的陈述和相关的治疗病历,并没有解决相关司法程序,对于强制送治收治程序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一方面的规定主要都由地方法规规定,对于送治主体,收治标准和出院标准亦没有明确的统一立法标准,不但没有赋予患者可以拒绝强制治疗的权利,且更限制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使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受到侵害。另外从一些侵权诉讼案件的判决来看,民事赔偿占多数,且赔偿数额较低,刑事判决就更少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送治人的行为。送治人与院方为了经济利益或其他的政治目的等,往往置被收治者利益于不顾,不按照程序接收,甚至出现为达某种目的(利益)双方串通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立显得更加紧迫。

    所谓的强制送治应该限于严重精神疾病,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危及本人健康或社会安全,即应当具备强制送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患者所患的精神疾病较为轻微,则应当考虑患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此时是否接受入院治疗首先应当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而不应将入院治疗凌驾于患者意志之上,应尊重自我决定权、平常化等国际新理念,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层面上尊重精神病人的自我决定权及对自己残存能力的合理利用。

    “被精神病”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无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都应当慎之又慎,由司法作出决定是防止“被精神病”的有效途径。此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将不负刑事责任的涉及暴力危害他人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纳入司法裁决。对于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问题,精神卫生法应当和刑诉法有所衔接,合理的划分各自的管辖。从立法的理论基础上看,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由法律决定,因此精神卫生法应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既能防止“被精神病”问题,也能保护好真正精神病人的权利。

    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他们同样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即便“强制收治”亦是为了“治病救人”。所以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强制收治,理应慎重和严格,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强制收治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法律手续,在一种对公众、媒体和家属透明的环境下进行,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强制收治门槛低,缺乏规范的程序和必要的司法手续,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因此,政府和社会还应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法,从程序上、法律上保障精神病人和“被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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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多位代表对《精神卫生法》二审稿的意见应以预防为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再次分组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本法的立足点应当放在预防上。

    应努力创造和谐文化环境

    “精神障碍的防治主要问题是重在预防。”丛斌委员说,这个疾病和其他疾病不同,精神障碍性疾病关键在预防。草案规定的预防措施有些单调,没有从整体上考虑精神障碍的预防。

    他指出,精神障碍的发病总体上有三大因素:一是遗传性因素;二是身体有其他自然性疾病,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的疾病或损伤;三是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从目前的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看,社会文化环境对精神病的发病的影响越来越显著。精神疾病是一个国家转型期的一个发病率比较高的疾病,这与社会文化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老百姓讲,穷也好、富也好,只要把日子过得安心一些就是幸福。”丛斌委员说,解放初期,精神病的发病率不高,文革期间突然上升了,改革开放后又下降了。精神病的发病率是一个国家文明和谐程度的晴雨表,是关乎社会和谐的一个指标。社会和谐了,这方面的疾病发病率就会降低。

    他建议,在草案预防一章,加上“公民、社会和家庭有营造和谐、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的义务”。

    丛斌委员认为,现在宅男、宅女多,得精神障碍的也多,主要诱引可能还是文化因素,信仰缺失、价值观不健康,感到很焦虑,找不到人生的价值,实现不了自己的社会价值,为此而烦恼,这些问题都是导致精神障碍疾病发病的重要因素。草案应从和谐文化环境创造的角度多考虑精神病预防的问题。因此,本法应当把立足点放在预防上。

    “不能单纯地就精神疾病谈精神疾病,就精神卫生谈精神卫生,这种疾病和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以及文明程度密切相关,要把立法的视野放开阔一些。”丛斌委员强调。

    关注的视野应该更加宽泛

    全国人大代表图娅是一名中医,从事了20多年精神疾患的治疗和相关新药研发。

    图娅代表说,我国当前存在大量的独生子女,他们的精神心理状态有别于有兄弟姐妹的这些人;空巢老人的精神心理健康值得关注;社会变动剧烈,造成临床上的患者非常多。

    “精神卫生法关注的视野应该更宽泛。草案主要内容都是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但是精神卫生法作为一个国家立法,最主要的不仅仅是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以及相关问题,而是全国公民精神卫生、精神心理健康。”图娅代表说,草案在总则方面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干预前置、防重于治。精神卫生立法重点是提高全民对精神心理卫生健康的认知度和可操作的预防措施。

    图娅代表强调:“我们国家已经有了公共卫生预防方针,应将精神疾患的预防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只有纳入这个体系,有了经费和渠道,才可能真正的把预防工作做好。”

    应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玉英也认为,精神卫生的预防应该是重于治疗和康复。预防是针对大多数人而言的,在普通的人群中或轻或重都存在这方面问题,对于这些人如何加强预防非常重要,而治疗应该说是针对比较少数的人群。

    “草案在预防一章中,内容软性的要求占主要篇幅,缺乏刚性的要求。”李玉英代表说,现在我们有的单位接二连三发生自杀事件,对于这个单位能否有责任追究。现在我们对政府的各种行为都有责任追究,在这个方面特别是人命关天的事件发生时,这个单位却没有责任追究。

    李玉英代表建议,在预防方面应当有一些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具体的单位和部门提出一些要求。

    在分组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金硕仁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应承担起责任,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开展减压工作。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

    对此,金硕仁委员提出,应对“用人单位”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建议将其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他的理由是,现在工作在不同行业和单位的职工普遍有工作压力、心理压力、家庭抚养压力等等。不仅是企事业单位,在机关工作的一些干部压力也很大。因此,将用人单位清楚规定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利于这些用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能承担起责任,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并开展减压工作。

    (以上消息来源:法制网  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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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乙方》:女儿不顾精神病母亲 致其无人照顾

    今晚(9月3日)22点,来自河南驻马店的余付庭将通过江苏卫视法律援助类节目《甲方乙方》,为自己精神有问题的嫂子王金华讨还“公道”。而“状告”的对象竟是自己的大侄女,也就是王金华的亲生女儿余永兴,原因是余永兴没有承担起自己母亲的赡养责任。节目现场,双方在余永兴母亲的赡养问题上各执一词,赡养问题背后似乎迷雾重重。到底,余永兴的母亲将何去何从呢?

      甲方余付庭:大侄女虐待嫂子

      余付庭表示自从哥哥去世之后,余永兴和家里人的关系就变得很差了。嫂子有精神病,余永兴嫌自己的母亲麻烦,不愿意照顾她,甚至开始虐待自己的妈妈。余付庭情绪激动的表示,余永兴曾经毒打自己的母亲,导致母亲身上青一块紫一块,还将她捆起来送进精神病医院。余付庭还认为,大侄女之所以变成今天这个样子,她的丈夫从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把母亲赶走了,就能把家里的东西运回丈夫家,我嫂子家的东西都是他们夫妻俩的了。”此番来到江苏卫视《甲方乙方》,余付庭的诉求很简单,就是希望自己的大侄女能够承担起赡养母亲、抚养妹妹的职责。

      乙方余永兴:你们恶人先告状

      据悉,余永兴和她的丈夫、妹妹以及刚满两岁的儿子目前正住在一个非常狭小的出租房里面。余永兴的丈夫告诉节目组,目前余付庭和村子里面的人都针对余永兴,所以一家四口才在外地流浪这么长时间。余永兴解释说,每次母亲犯病,余永兴和她的丈夫都非常无奈,只能把她送到精神病院,在家里根本无法照顾。“但是,他们根本就不想治好母亲,却恶人先告状说我虐待妈妈。”余永兴愤懑地说。至于为何捆绑母亲,于永兴解释说,“当时母亲病的很严重,下雨天不回屋,还带着我妹妹一起在屋顶上淋雨。我和老公回家看母亲,看她当时的状况,根本没有办法劝说她去医院,只能捆绑。”余永兴说自己在家里根本活不下去,余付庭总是以自己不照顾母亲为由,喊上一帮人打自己,并且要求她将母亲从精神病医院接回来。

      精神病妈妈将何去何从?

    余永兴的父亲意外去世之后,家里得到了11万的赔偿金。正是这11万以及余永兴家的房子,成为了余付庭和余永兴争论的另一个焦点。余永兴告诉我们,余付庭联合自己的舅舅逼迫自己将钱和房产证全部交给他们,而余付庭也承认确有此事,但只是为了好好给王金华看病。其实,不论这笔钱如何处置,王金华现在的病情才是当务之急。作为女儿的余永兴赡养老人是不可推卸义务。一面是誓要为自己讨还公道的余付庭,一面是多年未曾照看自己的亲生儿,未来的生活,王金华会和谁生活在一起呢?(消息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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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消息》:被辞民办教师待遇应该获保障

    中国国内发行量最大的报纸《参考消息》2010年9月12日转载、引用了德国之声9月10日教师节关于中国民办教师的一篇文章,内容如下:

     

        “要不要给老师送礼”似乎成了今年教师节的热门话题。有人解读说,这也是教师节地位提高的表现。不过,在一片对教师的祝福声中,有一群吃了一辈于粉笔灰,如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老教师却几乎被人们遗忘。而这群人估计有两三百万。

        他们曾经是中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主力军,人数估计高达1000万。他们中的许多人曾因为有知识、有文化而受到村里孩子们无比的尊敬。然而,在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教书生涯后,突然有一天他们被学校辞退了。这时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年过半百,没有了工作,也没有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今年6月13日,在这些被称为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人中,有一位老者出于悲愤自焚死去。他叫彭发友,是湖北随州人。

        民办教师首先出现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中国农村师资力量匮乏,公办老师尤其少。于是政府便从当地找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的年轻人,让他们去学校任教。后来,他们也被称为代课老师。1979年,中国开始在个别地方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据官方统计,到1990年民办教师有280万人,比1977年减少210万人。1994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到20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也就是试图通过转成公办教师或辞退等方式让民办教师走下讲台。但是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人显然是少数,绝大多数民力教师被辞退,被迫离开讲台。而这些人在失业后既没有医保,也没有社保。

        尽管各地出台了一些措施改善这些被辞民办教师的待遇,但湖北一位民间人士刘非越(音)说:“在我们湖北这边,他们让2002年左右被辞退的那批老师参加社保,但前提条件是老师必须被交参保金,每个人大概要补交两万元左右。这对原来工资很低的民办教师来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这项政策从去年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还是有许多人交不起。另外我们知道,陕西给民办教师生活补助,但每个月只有一二百块钱,也非常低。从其他地区我们也都还没有听到解决的消息,也就是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民办教师状况都没有改变。”

        如今,随着民办学校的发展,新的民办学校教师也随之诞生。他们虽然比老一代民办教师处境要好,但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仍然是他们面临的问题。

        刘非越说:“在贵族学校,老师的工资不算低,现在比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还高一点。但他们也有问题,比如说寒暑假没有工资,校方不一定为他们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在一些民办学校,例如北京的打工子弟学校,老师们的工资就很低。在北京他们每月的工资也就上千块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什么都没有。”

     

     

    附德国之声:教师节里被遗忘的人们

     

    原文网址: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5994192,00.html

     

    今年的教师节,"要不要给老师送礼"似乎成了热门话题。有人解读说,这也是教师地位提高的表现。不过,在一片对教师的祝福声中,有一群吃了一辈子粉笔灰,如今却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老教师却几乎被人们遗忘。而这群人据估计有两、三百万。

     

    他们曾是中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主力军,人数估计总共高达1000万。他们中的许多人曾因为有知识、有文化而受到村里孩子们无比的尊敬。然而,在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教书生涯后,突然有一天,他们被学校辞退了。这时,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年过半百,没有了工作,也没有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今年6月13日,在这些被称为民办教师,或者代课教师的人中,有一位老者出于悲愤点火自焚死去。他叫彭发友,是湖北随州市人。湖北民间组织"民生观察工作室"的刘飞跃说:

     

    "他从50,60年代开始任教,做民办教师,做了38年。99年他59岁的时候被学校给辞退了。就是说他交了一辈子书,没有任何养老保障。没有养老保险,没有医疗保险,完全回到农村里面去。他当然对这个事情不满,说我教了一辈子的书,为什么没有饭吃呢?然后他就上访,但从99年上访到现在,一直都没有解决。到今年的时候,因为他暂时住在任教的学校里面,那地方强迫他拆迁,不让他在那里住。他想起他上访这么多年的遭遇,结果在那天,在逼迫他从里面搬出来的时候,他点燃煤气罐自杀,自焚,很快就死掉了。"

     

    民办教师遗留问题难解决

     

    民办教师首先出现于上个世纪50,60年代。当时,中国农村师资力量缺乏,公办老师尤其少。于是,政府便从当地农村找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的年轻人,让他们去学校任教。后来,他们也被称为代课教师。1979年,中国开始在个别地方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据官方统计,到1990年民办教师有280万人,比1977年减少210万人。1994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到20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也就是试图通过转、辞、退等方式让民办教师退出讲台。但是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人显然是少数,绝大多数民办教师被辞退,被迫离开讲台。而这些人在失业后既没有医保,也没有社保。尽管各地出台了一些措施改善这些被辞民办教师的待遇,但刘飞跃指出:

     

    "象我们湖北这边,他们让2002年左右被辞退的那批老师参加社保,但前提条件是老师必须补交参保金。每个人大概要补交两万块钱左右。这对原来工资低廉的民办教师来说,这是一个天文数字。从去年开始实施这项政策,但现在为止,还是有许多人交不起。有的人甚至因为交不起参保费上吊自杀。另外我们知道,象陕西给民办教师生活补助,但每个月只有100,200块钱,也非常低。其它地区我们也都还没有听到解决的消息。也就是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民办教师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教师待遇普遍不高

     

    如今,随着民办学校的发展,新的民办学校教师也随之诞生。他们虽然比老一代民办教师处境要好,但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仍然是他们面临的问题。民生观察工作室对此也予以了关注:

     

    "在贵族学校,老师的工资不算低,现在比公共学校教师的工资还高一点。但他们也有问题,比如说寒暑假没工资,养老保险不一定足额缴纳。在民办学校中,象北京的打工子弟学校,这类学校老师们的工资就很低。在北京市他们每月的工资也就上千块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什么都没有。"

     

    而即便是公立学校的教师,收入和待遇也远远不如国家公务员,不如有灰色收入的阶层。教师节要不要给老师送礼?刘飞跃认为,这一现象虽然是一种不良风气,涉及到管理和师德,但它也凸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学校办学经费不足,老师的工资待遇不高。"中国一直说对教育的投入要达到GDP的4%。但这么10,20年一直都没有达到,这实际就反映了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我想,这也是因为教育投入不足造成的一个现象。"

     

    作者:乐然

     

    责编: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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