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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活动遭清场 曹顺利获释回家(最新消息)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7-1消息:今天是七·一,中共党的生日,但坚持在外交部前近半个月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活动者们今天却遭清场。获悉上述消息后,上午10:25分本工作室迅速联系上了本次活动的发起者曹顺利,当时她正被警察押在车上,刚到达工人体育场,还没让下车。
     
    曹顺利说,上午九点半开始,一、二百特警等人员就冲到了活动现场,外交部一位黄姓官员拿着高音喇叭高喊:“你们的个案与我们没关系,请赶快离开”。同时,现场一名警察也用高音喇叭高喊让现场人员离开。
     
    喊完后,警察们就动手赶人。曹顺利说她和大多数人没有反抗,说让上哪儿就上哪儿。期间有二人被警察强行抬上了车。北京民众和外地民众是分开押上了不同的车辆,北京的现在被押到了工人体育场,外地民众则被押往何处现暂不清楚。

    最新消息:下午3:18分,曹顺利来电说,她正在北京王四营派出所,当局没给她任何法律手续,但询问笔录中指她涉嫌扰乱治安管理秩序。另外,北京韦淑英等参与者现在北京朝阳双井派出所。曹顺利期待外界的关注。

    到晚上八点多,曹顺利告诉本工作室,她暂时安全了,正在回家的车上。

  • 要求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活动进入第十三天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30消息:从6月18日至今,各地民众坚守在外交部前,要求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静坐请愿活动已进入了第十三天。据现场人士告诉本工作室,今天到场的民众仍达一百多人次,民众秩序竟然,自己搞卫生,把生活垃圾清走。不喊口号、不打横幅、不说个案,就是要求“人权报告”信息公开。
     
    在现场,有一辆警车仍然在进行监视戒备,同时很多便衣随时观察现场民众动向。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在现场的葛智慧(右)等

  • 重点关注:人权人士继续要求参与国家人权报告编撰工作

     

    《民生观察》义工李其刚报道:鉴于《国家人权报告》的诸多不实与不完善,人权活动人士:崔丽荣(电话:13693244761)曹顺利(电话:13683542027)李丽荣(电话:13718220515)葛志慧(电话:13261499836)宁津霞(电话:18622706035)王浩颖(电话:15910934197)等与2013年4月10日在北京向相应法院递交了要求《国家人权报告》信息公开的行政诉状。
    在法定的期限法院既不立案也不驳回。4月17号他们来到法院要求既然不立案,就请书面驳回!法院以不理不睬作为回应。
    行政诉状的申请内容如下:
    1、参加人权报告的编写,国家人权应定期公开。
    2、外交部编写的《国家人权报告》的工作应与公安部、司法部等直接涉及人权的部门沟通。
    3、编写《国家人权报告》应与上访、维稳、腐败等联系起来。
    4、要求公开是哪些部门的哪些人员参与了《国家人权报告》的编写工作。
       
    在未能得到法院的任何音讯的情况下,人权活动人士来到国家外交部直接提交相关诉求,外交部国际司人权处在上周五(6月21号)承诺本周一(24号)接待大家。为避免“日理万机”的相关工作人员接见时错过时间,人权活动人士只能日夜坚守外交部门口,直到今天(6月27日)上午,外交部办公厅人权处的两位工作人员才出面接待,但是要求在只能容纳四五人的信访室接待,短暂的接待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人权活动人士要求在一个大的会议室接待,因为在此坚守的人权活动人士有100多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有各自的案由与诉求,只有跟所有的人交流,才能丰富人权报告的内容。如果外交部没有足够大的会议室,可以在外租用相应的会议室,费用由人权活动人士支付,只要费用不是太高。
    外交部工作人员答复:如果嫌地方小,可以分批谈。
    但是人权活动人士要求一起谈,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致截稿时,在外交部门口还有几十人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外交部国际司:010-65963100.
    外交部人权处:010-64964136.
    目前,坚守外交部的这一批为了改善中国人权而甘愿受苦的群体,急需要包括饮用水、防潮垫、雨伞、咸菜等基本生存物质的支援。

    《民生观察》将继续跟踪报道该事件的进展.

    以下是现场图片:


     

  • 《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湖北再现被精神病人 医院拒绝用药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25消息:昨天晚上和今天,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三里社区居民王树英多次致电本工作室说,她昨天下午刚刚从孝感市精神病院里放出来。
     
    王树英说,上周五上午(6月21日),她再次来到孝南区政府上访。到中午时,多名警察(疑似是孝南区的警察)和广场街道及三里社区的人员突然来到孝南区政府前,强行将王树英推上车说带她去“看病”。可是车子最终到达的是孝感市精神病院,当时是三里社区广场街一名主任和三里社区综治办主任将王树英押送到该院的。
     
    到医院后,院方起初拒绝收纳王树英。王树英还听到有院方人员说:“你们这样做是犯法的”,但是王树英最后还是被留在了医院。到医院后,院方对王树英的腰伤(社区综治办主任殴打)等做了拍片检查,并询问了她的相关情况。王树英说在医院期间,医生对她还好,一直未对她用精神病药物。前天,社区综治办主任等人来到精神病院,要求王树英写保证不上访。王树英不肯,她只写了“听领导的话”,就这样她被放出来了。
     
    王树英这是第一次被送进精神病院,她非常担心会第二次、第三次被精神病。本工作室曾报道过王树英的情况,她是因彩票纠纷而上访的。

  • 刘逸明:“被精神病”能否因《精神卫生法》而终结?

    5月1日,令人期待已久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得以实施,《精神卫生法》是中国第一部旨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表明当局对精神病群体的重视,值得肯定。不过,这部法律实际上是从1985年开始启动立法的,经过十多次修改,2012年10月份才被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直到现在才实施,这种办事效率实在是太低了。
    《精神卫生法》之所以千呼万唤始出来,显然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阻力不是来自于民间,而是来自于官方。从海内外媒体的报道看,访民等各类敏感人士时常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和遭受虐待。《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针对精神病群体,还对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作出了规定。这部法律能否确保以后不会再有人“被精神病”,民间与外界依然存疑。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必须自己愿意,没有严重危险性的不得强制住院”。从这句话来看,立法者的文字并不严谨,倘若一个人真的患上了精神病,虽然思维异常,但仍然知道精神病院不是个好地方,自然不会自愿进精神病院。所以,应该是自愿或者家人愿意。该法规定必须实施住院治疗的有两种情形:“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人容易理解,但对于第二种情形中的后半部分,显然具有太大的活动空间,是否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家人还是他人?如果是家人,当然没问题,如果是他人,那警方或者其他人又可以以你有危险为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了。
    有媒体统计称,“被精神病”者被送至精神病院通常有三类情况:被家人送至、被单位送至、被政府送至,以致有评论认为“被精神病”者绝大多数是访民和维权人士、异议人士。从常理看,被家人送至精神病院的人绝少是“被精神病”者,因为家人往往不会轻易将自己的亲人送进去,只是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做。而被单位和政府送进去的则不同,很多时候,都是因为被送入者坚持维权或发表令官方恼怒的言论。无需调查,便可以想象得出来,中国的“被精神病”者基本上都属于这类人。
    虽然“被精神病”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并不愿意承认这种事实。该机构认为,在之前的多次调研中,听到的“被精神病”情况极少,听到的多数意见是立法要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预防不力,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有效康复等问题。所以《精神卫生法》要立足于从人财物等几个方面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深圳律师黄雪涛是著名的“被精神病”公益律师,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她认为,“被精神病”已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象,《精神卫生法》除了应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外,还应确保正常公民不被强行收治。《精神卫生法》的部分内容算是对黄雪涛以及民间的呼吁作出了回应,但相关内容只是轻描淡写、含糊其辞,不得不令人担忧。
    近年来上访大军日益壮大,让地方政府挠头,为了防止他们继续上访,很多长期上访的访民均“被精神病”。早在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病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症精神病超过1600万人。真不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是怎么得出这一数据的,如果各类精神病人数在1亿人以上,那比例也太高了,这与常人的感受有明显的区别。当然,或许在官方的眼中,各类敏感人士,尤其是访民都属于“精神病”患者,如果把他们都算进去,当然能让上述数据成立。
    官方认定精神病的标准与民间有天壤之别,这才是导致中国精神病人数据庞大的重要原因。几年前,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认为,那些长期上访者都是有“精神病”的,结果引起访民众怒,使得访民纷纷奔向北大或者他的家门前讨说法。按照官方机构发布的数据,在这个世界上,精神病患病比例无国能出中国之右,更有专家危言耸听,到2020年这一比率将升至四分之一。这种说法不堪一击,可见,“被精神病”者不仅是那些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正常人,还有从未进过精神病院的正常人。有上述数据撑腰,人人都有被强行收治的可能。
    精神病院本应是诊断和治疗精神疾病的地方,但是,早在20多年前,精神病院就开始沦为了为当局打压“不稳定因素”和“敌对分子”的特殊场所。北京作家王万星因为1992年在天安门广场上打出呼吁平反“六四”的标语,结果被警方以“精神病人”的身份强行送入北京安康医院关押治疗,直到2005年才结束了“被精神病”恶梦。
    仅仅最近几年,被中国国内媒体曝光的“被精神病”案例就层出不穷、触目惊心:2003年,因不满“同工不同酬”问题,武钢职工徐武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败诉后开始上访,2006年至2011年被强制接受精神病治疗4年多;郭元荣曾为湖北十堰竹溪县建设局干部,因为举报自己上司违纪行为,被关在精神病院长达14年;2003年10月30日,河南漯河大刘乡农民徐林东因为帮邻居讨公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乡政府送进了漯河市精神病院。之后竟然家属无权接人,要通过乡政府许可。徐曾被电击55次,两次逃跑、几度自杀;2009年12月,深圳市康宁医院郭俊梅和几名护士到深圳市信访办反映奖金过低的情况后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被强行治疗……
    显然,上述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不为公众知晓的“被精神病”案例数不胜数。《精神卫生法》倘若能得到认真的贯彻实施,或许真的能够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并杜绝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悲剧;但是,在权大于法,政权高于人权,稳定压倒一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当今中国,即使这部法律的确有改善现状的意图,也难免不会沦为一纸空文,只要不能真正做到将官员手中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被精神病”的悲剧还会不断上演。(来源:民主中国http://boxun.com/news/gb/pubvp/2013/05/201305042145.shtml#.UYUJV7WLC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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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总第十期)

    2013年4月号
       
       
        一、关于《中国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的公开信—愿法律不要成为废纸
        
        二、重点关注
        
        内蒙古刘晓梅:我被警察儿子签字交款送进精神病院
        
        三、人物访谈
        
        辽宁营口被精神病者马秋满:冤就冤了,不敢再上访了
        
        江苏无锡市崇安区前进村尤宝芬上访被精神病的经历
        
        四、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五、新法解读
        
        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权申请再次诊断
        
        六、民间行动与倡议
        
        百名律师签署《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徐武:一个“被精神病者”五一节有话说!
        
        七、评论呼吁
        
        被精神病扮精神病都需严防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完善程序 杜绝“被精神病”
        
        八、网文摘要
        
        那些“被精神病”的小伙
        
        九、官方动态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举办《精神卫生法》媒体培训座谈会
        
        十、域外传真
        
        美《为药疯狂》简介 警告精神治疗药物被滥用
        
        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五次修订,囤积癖升级为精神疾病
        
        编辑:刘飞跃 柳梅
       
        主办:民生观察工作室

    本期封面人物:“被精神病”

  • 关于《中国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的公开信

    —愿法律不要成为废纸

    2012年10月26日,在社会各界的千呼万唤声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这部整整走过了27个年头的法律终于正式施行了。
        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渐入人心并成为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任何人、任何社会团体以及政府,均不能在“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几类行为之外,再行强制将其所认定的所谓“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了。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然而,全国各地至今仍有着为数众多的“被精神病”者继续或仍旧遭受到强制收治的威胁,或因为院方的拒绝释放而依旧被关押于精神病院。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丝毫保障,人格权乃至人身权被严重侵犯。较为典型的如:湖南张治、哈尔滨刑世库、武汉徐武等。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他们的境况不知能否得到好转。
        既然官媒在其报道上纷纷宣扬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该部法律“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的活动,开展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活动进行了规范”。那么,我们就拭目静观,这部对内对外宣称“有利于提供公众心理健康水平,有利于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是否真正的能够将非自愿医疗条款落在实处,是否真正的能够有效保障精神病人权益以及对那些非因病或者非自愿的,仍旧“被治疗”而不得出的人们以帮助。而这正是检验其是否成为“里程碑”的关键标志!
       为完善该部法律,不至于让该部法律沦为僵尸法,由国务院制定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精神卫生法》所明确的非自愿医疗的标准和程序更加细化并落实到切实可行的具体条款中,来更好的终结“被精神病”行为,则成为这部法律出台后的当务之急。因为,只有明确和细化包括有“自身伤害危险”及“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等不确定用语(即哪几类行为构成该“危险”?)之处,才能使这部法律更便于操作;只有详细列明精神病人应该享有之权益,才能更有效地对精神病患者予以保障。反之,该部法律都只能成为一部任由推断、使人随意臆想的恶法。
      我们知道,除了法律内容本身外,一部法律要想得到真正的尊重和执行,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精神卫生法要想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不仅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责任,而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我们更知道,法律要想实现他的功能和价值,乃至法律的存与废、兴与亡,制定法律的统治者是关键。如果统治者把他制定的法律仅仅当作是装点脸面的工具,如果统治者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肆意超越和践踏法律,如果“稳定”压倒一切,法律就会成为一张废张。一句话,不改变权比法大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法将不法。
       太多的被精神病者,已经成为这个国家的一个沉重的积疴;太多的历史旧账,则需要执政者有更大的勇气、更直面的担当来面对!民生观察工作室和《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长期关注中国的精神健康和被精神病问题,我们并不认为《中国精神卫生法》是尽善尽美,但即使是不完美的法律,如果真正得到实行也能缓解它要解决的问题。借此机会我们呼吁:
    愿精神卫生法不要成为废纸!
    愿法制彰显,愿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民生观察工作室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20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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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名律师签署《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4月26日中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徐灿律师将一份《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和签署律师名单,快递寄往国家卫生计生委,表达律师界对精神卫生领域法治建设的热切关心,并呼吁医、法、政等各界携手推动精神卫生领域的进步。
    据悉,在5月1日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夕,已有130多名律师签署此宣言,未来人数有望不断增加。
    据宣言的发起人之一徐灿律师介绍:“2013年5月1日,历经27年立法过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中持续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一大成果,值此历史时刻,为引起社会、相关部门及更多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和相关领域问题的关注,我们起草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2013年4月开始正式征集律师签署,短短不到一个月之内,获得了北京、湖北、广东、上海、新疆等全国各地超过百名律师的踊跃响应。”
    宣言中首先介绍了精神疾病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便是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权利。其次,宣言赞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并有权行使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并认为这些权利不应因为精神障碍的原因而被剥夺。最后,宣言提出,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十分需要职业律师的参与和行动。(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 林洁
    http://he.people.com.cn/n/2013/0427/c337249-18554352-2.html) 

    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精神疾病(也称社交心理障碍),即非躯体性的疾患与障碍,因生理、心理及社会等多种因素而产生,与躯体疾患一样,与人类如影随形,相互共存。尤其是随着医学发展,精神疾病的外延不断扩展,精神障碍已远不是传统或通俗意义上的“精神病”、“疯癫”。与躯体疾患一样,无论在人生什么阶段,都有可能出现精神心理有欠健康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讲,人人皆有受此苦厄之人生风险!
    由于精神障碍患者长期遭受社会文化的歧视和误解,精神疾病更是可能导致人身自由等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甚至践踏,故而精神卫生领域是公民权利保障抑或受损的关键领域。
    因此,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便是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权利,且由于权利保障的专业性,该特殊领域的人权保护十分需要职业律师的参与和行动。
    为此,我们——来自于中国各地的律师和法律人,值此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即将正式生效之历史时刻,在此郑重签署本宣言。我们赞同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规定——精神病患者都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等有关文书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有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我们并认为:这些天赋人权,不应因为人类部分同胞兄弟姐妹不幸遭受精神障碍而被剥夺。
    我们认为:只要一个公民的权利受到限制,他便天然地具有获得律师法律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亦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们相信,律师的有效参与,符合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代理原则,有助于加强弱势的精神障碍患者话语权,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因此,我们庄严承诺:我们将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表达的理念,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投身这一领域的人权保障,不拒绝代理精神障碍患者案件,热心帮助身边因为精神状况而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关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治进程;推动政府、社会和公众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歧视,并通过我们专业尽职的法律服务,用实际的行动,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签署人(请附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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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完善程序 杜绝“被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人们对这部法律更多的关注是,法律的实施能否让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医治,能否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的继续发生?
    精神病患者发病肇事案件每年1万多人次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达到1亿人以上。近几年来,每年有1万多人次肇事事件是由精神病人引起的。受访专家分析,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例如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社会普遍的心理紧张,价值观念混乱甚至解体造成普遍的无所适从感,社会严重分化造成的心理失衡,以及人的期望与实际的落差增加等,种种因素造成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
    记者发现,修改后刑诉法实施3个月以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4月1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申请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精神病人柳某实行强制医疗,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4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将现年37岁患有精神病的幸某移送斗门区法院,建议对幸某做出强制医疗。2012年11月幸某杀害自己的父亲,斗门区法院依法向幸某宣布了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
    有人担心,强制医疗已成为精神病患者肇事后的“避风港”。
    强制医疗不应具有惩罚性
    如何厘清人们普遍关注的强制医疗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到了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李大进。李大进表示,修改后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司法机关要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
    李大进认为,实施暴力行为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但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84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9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暴力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需要符合一定的特征:一是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本应判刑,因有精神病不能判刑;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四是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一定都关押,只是“可以”强制医疗;五是没有暴力行为的“执拗型精神病者”不属于强制医疗范围。李大进强调,司法机关在审查暴力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修改后刑诉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误进行强制医疗。李大进表示,从2013年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将病人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二是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四是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五是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六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李大进强调,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有待完善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磊参与办理了岳某持刀杀人等强制医疗案。结合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司法实践,白磊认为,强制医疗程序存在漏洞,相关司法程序在运行时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比过去公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强制医疗案件审查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法律文书不健全,而案件承办人缺乏必要的精神病学知识。”白磊说,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精神病人”这一概念,但这一刑事法学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概念却是建立在精神医学基础之上,是以精神医学的认识水平和研究成果为基础。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检察官和法官对基本的精神病学知识有所了解,对于司法人员而言,这方面的知识储备严重不足。
    另外,司法鉴定时间过长影响精神病人基本权利保障。白磊举例说,案发后,公安机关均及时聘请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单位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工作,但由于目前鉴定机构能力不足现象突出,导致此类鉴定工作难以及时进行。在漫长的鉴定等待期间,看守所难以及时对精神病人进行完善的精神疾病治疗,不利于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和人权保障。
    白磊建议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相关配套规则。对于强制医疗程序,应当从案件的网络电子管理、法律文书规范化、案件流转制度化等几个方面,参照现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建立配套制度,实现收案统一管理,权利义务告知及时有效、确保法律援助到位的办案效果。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建立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情况的监督。
    (来源:检察日报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4-22/4752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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