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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替夫鸣冤弱女子的血泪控诉,求各界帮助!

     

      控告人:徐兆杰,女,汉族,系黑龙江省穆棱镇西岗委,身份证号码为:231085197108280761,联系电话:18645311020
      被控告人:黑龙江林业中院院长,刑庭李大伟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不按法律开庭审理张国峰案
      黑龙江省韦河检察院秦委艳
      韦河法院蒋玉斌,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
      我的丈夫张国峰(1973年生人),1994年从中国刑警学院毕业后,到穆棱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技术勘查,因工作出色,1996年晋升为副科级侦查员,曾获嘉奖一次、三等功一次.(羁押前曾任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后任交警队副队长兼中队长)。因为2003年6月2日的一场特大火灾改变了张国峰的一生,穆棱林业局扬子江木业公司发生火灾,张国峰负责现场勘查(至今还保存着完整的火灾现场录像光盘)林业公安局局长艾志利为了逃避责任,明确要求张国峰将1000多万的火灾损失修改为30万以下(损失超过30万元是特大火灾,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要付法律责任)。张国峰明确表示不同意,说伪造现场勘查资料,不仅违反警察的职责,还要付法律责任的,我只能实事求是。事后公安局长艾志利违规使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力停止了张国峰的工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国峰到中央纪委实名举报,艾志利局长才被迫恢复了张国峰的工作。
      2011年10月28日,因王宇的妻子被林业局副局长杨文才殴打一事,张国峰和王宇到公安局治安科报案,治安科长王天奎拒不受理,并说林业局副局长是我的领导不能立案,张国峰和王宇与其理论,王天奎依仗领导的庇护,用水壶仍向王宇,没打着,因水洒在地上,王天奎自己滑倒,摔在地上,王宇想把王天奎扶起来时,其他林业公安民警赶到,(王天奎作为林业公安治安科长对相关的法律应该非常清楚,如果是张国峰和王宇将其打伤,做为被害人他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说明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因当时屋内只有(张国峰、王宇和王天奎),王天奎滑倒后、、、、、、局长艾志利看到了报复张国峰的机会,第一时间通知林业局局长张玉江和牡丹江林业公安局局长王汉兴,于当天晚上就成立了10.28专案组(一个小小的还不知是否构成轻伤的案件,一个本应由治案部门负责处理的案件),并抽掉五个林业公安局(穆棱、绥阳、海林、柴河、地区局)几十人专门收集张国峰的其他犯罪信息(在穆棱各居民区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为10.28专案组组长陈刚的私人手机号),并且当晚就以刑事案件立案并将张国峰、王宇予以刑事拘留还非法搜查张国峰住宅并扣押了张国峰保存的穆棱杨子江木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证据、穆棱林业局工人王春富被殴打致死证据及由当事人先行签名的空白寻问笔录等46页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此证据与张国峰伤害案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穆棱林业公安局扣押后即不随卷移交给苇河检察院,也不退还给张国峰的家属,律师曾申请苇河检察院调取也没能调来,特别是在被提审时张国峰曾提起大火证据一事,办案人员单存友竟说,现在你什么都没有了,看你告啥!这意味着什么?)以上事实说明,张国峰被抓被捕,穆棱林业公安机关并不仅仅是为了王天奎,更深层的原因值得深究,王天奎,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
      《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主观上明知殴打他人的行为能够造成对方伤害,而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而王天奎是自己滑倒的,林业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仅以一份作了三次且前后矛盾的司法鉴定就起诉张国峰、王宇,并冠以“拒不认罪的帽子”是知法犯法,在办案期间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先定罪后鉴定。
      还有在公安机关给张国峰添加的另一项罪名是所谓盗窃案中,也是先定罪后报案.2011年11月5日穆棱泉眼河报案其丢失木材,穆棱林业公安局当天立案,然而2011年11月2日以前公安机关就早以为张国峰定罪为盗窃罪并开始收集证据(见公安卷宗泉眼河林场报案材料和送达给史海军、花瑞祥、谭宇斌的询问通知书)。至此张国峰又莫名其妙的以盗窃罪被起诉了,理由是张国峰参与了盗窃伐区剩余物,张国峰即没有参与盗窃,只以张国峰共同犯罪的嫌疑人隋永胜说分给了张国峰钱,而张国峰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却当庭却说是办案人对他恐吓,引供,诱供,还不让看笔录就得签字。在庭审休庭时公诉人员居然违法提审嫌疑人,威逼利诱其按原来的说,不许翻供。就这样证据不清,事实不明的情况下,韦河林业法院强判张国峰八年,不服判决上诉到黑龙江林业中级法院,黑龙江林业局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与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开庭审理将会无法维持韦河地区林业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剥夺张国峰和北京八都律师事务所张毳岚律师当庭质证和对错误判决申辩的权力,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另外自2011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张国峰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单存友等先后变换四个看守所,即2011年10月28日晚将其送至牡丹江铁路第二看守所;10月29日上午送到柴河林业看守所;下午改送到亚布利林业看守所;11月1日又送到苇河林业看守所。在变换看守所的途中,办案人员为其带上脚蹽、两手带手铐大背、头套塑料袋及对他进行踢打,单存友还明确告诉“如不承认将继续更换看守所,就在路上收拾他”, 由于怕他体检时检查出他有心脏病。单存友将他送往看守所时没有给他作过一次体检,交给看守所的体检表均是违造的。
      就这样在2012年9月3日张国峰被以轻伤害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盗窃罪判有期徒刑6年5个月,总合刑期8年11个月,决定执行8年!我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律师提交新的证据也不给开庭,在2013年5月9日黑龙江林业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我们的申诉。请问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利?让他们把法律当做报复的工具!在森工林业局权大于法的情况下,法律是什么?司法代表着什么?为了我丈夫的清白,我一直在申诉和控告中,至今无果。
      (我丈夫的案子引起过北京《法律与生活》杂志的作者关注,在一审判决时盛学友记者听审了整个过程,把这案件质疑报道在《法律与生活》2012年9月上半月刊名字为《黑龙江林业警察被控伤害盗窃台前幕后》后跟踪报道在2012年10月下半月刊登。)
     
      

  • 张素珍:一个单身母亲十二年上访维权的悲惨遭遇

     

     
    张素珍、女、身份证;410325196208050048;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田湖镇滕王沟村三组。因93年丈夫亡故,留下未成年的四个孩子,当时长女8岁、小女2岁、我家5口人相依为命。2001年2月、因四个孩子上学交不起书钱学费,急需村委一个贫困证明,长达三个月村委拒不盖章。2001年5月农网改造村支书韩新民依权代法强占我家宅基地及指示亲信殴打与我。
     
    2001年6月又指示电工班郭新民等人偷砍我家树木,闯到我家殴打与我及我的姐姐。2002年8月12号我到田湖镇政府反映、被镇长的小车司机付云超打骂。2003年7月14号到市信访局反映,7月15号到县信访局转交市信访局信函,当天被行政拘留10天。
     
    由于官官相护、编造虚假材料欺下瞒上、致使我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处理2004年8月到北京公安部反映,后到国家信访局、被县政府驻京办陈友国、公安局王昆水接回、当天拘留15天,还在嵩县电视台曝光打击诬陷。2005年镇政法委书记付书生、信访主任任转运对我说;你的时间太长无法处理,以后再有问题、我们一定公正处理。
     
    2006年8月9号、10号反映村委公房私占、我组土地被韩孟阳、韩光应、张汉斌无任何手续的违法建筑,我家宅基地被强占问题、镇、县、市长达三个月不给书面告知。2006年11月我到北京反映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有省公安厅拦访人员刘丽等人拦截、并雇佣专车,将我与卢粉桃强制到车上、送到北京丰台区金苑宾馆、黑监狱。后有田湖镇镇长陈相社。信访主任任转运等人、把我们绑架回去当天拘留10天。
     
    2007年8月北京反映韩孟阳、韩光应、张汉斌无任何手续的违法建筑及我家宅基地被强占问题;在国信宾馆被包案镇长袁庆东、信访主任任转运接回当天被行政拘留10天。
     
    2008年1月到北京公安部反映村支书殴打及多次被拘留问题,国家信访局反映我家宅基地及违法建筑等问题。下午到中南海邮局、下车就被中南海警察拦截、送中南海派出所、被县政府驻京办陈友国、镇长袁庆东等人强行带回,被行政拘留10天转劳动教养一年。
     
    2009年2月到北京检察院递交表时、路过天安门被警察搜包、见到包里的上访材料又强制送到天安门分局、被冒牌的洛阳市领导带到聚源宾馆、黑监狱。才知道是县驻京办陈友国指示的,有镇政府包案人周银河接回。09年4月1号到县反映以上问题、被镇长张松斌骗回、称处理问题,4月3号我到派出所反映不服劳教问题,被张松斌一伙利益集团用三千元现金卖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在拘留所内、镇党委政法委书记对我孩子说;孩子别哭、去年镇政府用三万元劳教你妈一年。今年还有三万元再劳教你妈两年,你的生活费镇政府还管。
    2009年7月我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处反映、公安部不接待我们,在讲理的情况下,一个被强制绑架车上,我遭公安部没带警号的工作人员殴打。09年8月13号晚上10点多,在北京马家楼被黑社会绑架、殴打、抢走手机、上访材料、现金、身份证,凌晨2点送到北京洁宁宾馆,下午被田湖镇政府赵松林、公安局翟晓东、雇佣黑社会绑架送到洛阳,当黑社会接到钱把我交给田湖镇政法委书记马占峰、当天又拘留10天转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有公安局长王志峰给我带手铐,送河南省女子劳教所。在劳教天天被吸毒人员打骂、不让吃饭、不让穿衣服、遭禁闭三次,是我到身体、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
     
    2011年9月我让孩子给我拍个照片,在省委门前被黑保安殴打、抢走手机。2012年6月10号、我家割倒在地的两亩小麦被恶意烧毁,报110、派出所至今仍没处理。也不给书面告知。2012年10月28号在北京大兴区、被金星乡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见到上访材料就被绑架送久敬庄做买卖交易,让地方政府抢回后训诫20天。2013年1月我家种10年的药材被盗,我们抓着四个盗药材者,报110、派出所至今仍没给与处理、也不给书面告知。2013年1月25号在郑州开人代会时、被地方政府强制绑架、报110后、在金水区金水路派出所二中队院内、由金水路派出所领导指示地方政府再次作恶绑架。
     
    2013年3月2号在北京金星乡又被民警强制、非法关押超24个小时让地方绑架回去。2013年3月7号在土地局才得知、06年反映的违法建筑问题、08年1月17号县土地局执法大队已转县法院,但至今仍没依法落实,我多次到县、市反映给我书面告知,县、市、镇相互推诿不给书面告知。于2013年4月7号我到田湖镇土地所、见到所长张灵敏要求给书面意见、不但不给书面意见还遭所长张灵敏打骂。
                                    申诉人: 张素珍
    2013年7月15号

  • 贵州安顺韩明臣:一个原政法委副书记的艰难维权路

     

    ——我还有几个八年?
     
    我叫韩明臣,男,布依族,1956年参军入伍,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还击,1984年部队团职转业任原贵州省安顺市纪委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2001年退休。从2006年4月23日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走上艰难维权路,至今我前后经历了一次民事诉讼、两次行政诉讼和一次行政复议,均胜诉,均要求国家强权机关——清镇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我的事曾多次求助于贵阳市相关领导,他们曾作过批示和安排,但清镇市以“无错调查”、“套法包装”材料应对上级督办工作、不干实事,我的合法权益因清镇市国土局乱作为、不作为而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我已75岁了,实在经不起清镇市国土局的折腾了,只好求助网络正义之士共同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而战斗!!!联系电话:13985006909
    事情原委
    我有一个哥哥和五个姐姐、一个妹妹。我父母生前在清镇市青龙办事处东门桥村遗留宅基地五间(已建老房三间)及房后厕所、菜地、房前厢房、牛圈、院坝等,老房左边一间宅基地的房屋是我哥哥韦明良出资修建,右边一间宅基地的房屋是我和妹妹韦明秀1979年-1980年出资修建。1985年家庭协议财产分配是以堂屋中轴线划分,左边房屋、屋基及对应的前院坝、房后地归我哥;右边房屋、屋基及相对应的房后厕所、房后地、前院坝、厢房、牛圈归我,即我与我哥各得二分之一(在农村,依风俗我的姐姐和妹妹是不参与家庭财产的分割的,同时她们也已声明放弃继承)。
    1988年原清镇县土地管理局(现清镇市国土局)对清镇市青龙办事处东门桥村的土地进行初始登记时,我母亲还健在,系户主。由于我哥大儿子韩文礼的欺瞒,原清镇县土地管理局1988年5月16日以004246号《宅基地证》将上述财产中左边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韦明良名下,同时以004247号《宅基地证》将上述财产中右边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错误登记给我哥的大儿子韩文礼。
    法院有判决:我少小离家参加革命队伍,2006年4月清明节回老家为父母扫墓时,意外得知004247号《宅基地证》错误登记权利主体,即于2006年4月23日向清镇市国土局提出《关于申请政府收回、撤销韩文礼宅基地证,更名为韩明臣宅基地证的申请报告》,请其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并将004247号《宅基地证》的权利主体更名为我。因清镇市国土局置若罔闻,我被迫提起行政诉讼。二审诉讼过程中,清镇市国土局2007年2月8日作出《注销韩文礼004247号〈宅基地证〉的决定》,但对于我的更名登记申请,或许是清镇市国土局的领导与韩文礼有着某种不可告人的交易,清镇市国土局故意折腾刁难,甚至答复“不予登记”,我被迫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行终字第116号行政判决:清镇市国土局不予登记的“答复无效”、“在三十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政府有行政复议决定:清镇市国土局领导为了掩盖前任错误颁证和八年来乱作为、不作为、怕问责,利用机关法人公权力作伪弄假、套法包装,不依土地法律法规执政、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对省市领导的批示指示置若罔闻,以权压法,故意组织“无错调查”,用所谓“调查报告”、“情况汇报”、“请示”等设套清镇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韩明臣与韩文礼土地权属争议的批复》和2012年10月16日作出《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韩明臣与韩文礼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这一法盲文件连基本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法律程序都是编造的,错误地为韩文礼法外开恩。现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筑府行复议【2013】3号)宣布撤销:“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韩明臣与韩文礼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清府发【2012】62号)是确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是基于当事人提出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及第三人韩文礼均未提交过请求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确权申请。”、“本机关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韩明臣与韩文礼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清府发【2012】62号)。二、责令清镇市人民政府按照其行政职权,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妥善处理好此事。”
    法律有明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第49条之规定,我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事实上,004246号、004247号《宅基地证》记载的土地类别均是“原地基”,两证记载的宅基地面积、四至界址至今没有任何变化,004247号《宅基地证》仅仅是错登了权利主体,要解决的问题仅仅是将错登的权利人“韩文礼”更正为我。作为国土部门应该按什么程序纠错,法有明定,《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第68条,《土地登记办法》第3、19、38、58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变更土地登记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33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均有明确规定。所以,将更正登记异化为确定土地权属来处理,无疑是大错特错!
    第三人获法外利益:我哥哥的大儿子韩文礼在我与我哥韦明良1985年2月14日的析产继承协议上签名,完全明知父辈财产权利的来源、范围、内容,并且,韩文礼并非继承法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我父母遗留的财产。同时他是清镇市青龙办事处东门桥小学退休教师,不是清镇市青龙办事处东门桥村村民,在我老家既无合法用地手续也无合法建房手续,然而就是在韩文礼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清镇市以 “批复”、“决定”等形式错误认定韩文礼在没有合法权属来源和依据的情况下而获得法外利益!
    清镇国土乱象:八年来,清镇市国土局搞了一个又一个“无错调查”材料欺上瞒下、蒙蔽上级领导,目无党纪,悖法而行,在这过程中,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长妄言官司打到省高院从来没有输过、地籍科长叫我去找东门村委会在地籍表上盖章却又暗地打电话不准村委会盖章,更为可气的是清镇市纪委书记王跃红还指使国土局地籍科科长董梅作“伪证”,将我的更名登记申请游离在生效行政判决和土地法规明文规定之外,将我的“二分之一”财产权利缩减为“四分之一”,将应属于我的房屋对应院坝却分摊给韩文礼。 这不仅践踏了《继承法》和生效行政判决的权威性、既判力,也损害了我的财产权益!同时,清镇市还不允许贵阳市群众工作中心张军等同志在清镇调查等等负能量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十八大要求,损害党的形象和政府形象!!!
    清镇总喜欢打“拖”、“绕”牌、作表面文章、政治作秀,我作为知晓国家法律并且还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人,民告官都这么难,那其他老百姓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而且我申请多次,贵阳市法制局就是不敢搞复议听证!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依法治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作为一名有55年党龄、有党性、有良知的共产党员,上述言论均有材料供甄别,恳请大家帮助或支招,不要让我再等八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真正在阳关下运行! 让权力为民谋福祉!让清镇的天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天!
     

  • 徐武:一个“被精神病者”五一节有话说!

    今天是五一节,更为有意义的是,今天是我国《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之日。如果不了解这个法的意义的人并不知道这个法的重要性,甚至于大过今天的五一节。因为上访反映地方的问题,很多正常人“被精神病”,这是一般常人体会不到的,地方政府为了防止上访人正常反映问题,怕揭露问题侵犯了地方官员的利益,就对正常人进行迫害,把他们送精神病治疗,这个现象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我,徐武,一个“被精神病患者”,大型国企武钢的一名职工,因为反映武钢的问题,一直被迫害。新闻披露以后,他们一直对我监视居住,怕我接受采访,就在今天,我的楼下还是有一帮人守着,依法治国,在武汉市是一个空话,从今天开始的精神病法也不例外,所以,我今天依然笑不起来,有法不依等于无,武汉市委书记、市长,请你们好好管一下你手下的人,不要做违法乱纪的坏干部,要做有“中国梦”的好领导。
    徐武在此希望撤掉你们派出的岗哨,从今天起!
    我并没有“病”,你们的做法,反而让我感到你们有“精神病”,病得还不轻!
    徐武
    2013年5月1日
    (来源:民生观察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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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一个“被精神病”事件引发89个判决书的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网友们:
    我是重庆市巴南区普通群众公民周荣焱。我向你们提供一个重要的司法信息。由重庆市巴南区区纪委书记和区法院院长共同制造的16年报复陷害非法拘禁犯罪的一个犯罪行为导致88个判决书和84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6000年文明史上空前的司法奇案。希望引起领导关注和汲取教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委、巴南区政府、巴南区法院、巴南区农委、巴南区人社局等20多家国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84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将无辜群众周荣焱秘密暴力非法拘禁在精神病院(未告之亲属)和不断非法捉拿。由于周荣焱长期替农民群众打官司,得罪了巴南区区政府、区法院和区农委的领导邱国琼袁银华等人,于是便对周荣焱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报复陷害犯罪长达16年。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和全国最高精神病学泰斗权威专家刘协和教授等专家鉴定确认周荣焱没有精神病。法院院长邱国琼袁银华等84人的故意非法拘禁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直接触犯了刑法第238条“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及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犯罪。至今无任何一人受到刑法、党纪、政纪处分。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本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对此恶毒犯罪和严重报复陷害行为置之不理。受害人控告和上访16年无任何机关立案。
    此84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彻底毁灭了周荣焱的整整16年青春和整个一辈子人生!并剥夺了国家政府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周荣焱人身自由权、剥夺了结婚权、剥夺了劳动工作权、剥夺了谋生的权利、剥夺了参与社会生活活动的一切权利等等。
    致使周荣焱的身体健康、婚姻健康、前途事业发展健康、孩子培养成才健康全被巴南区纪委、法院和农委等领导彻底摧毁了和毁灭了。
    造成被害人周荣焱直接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等8987882元。
    根据重庆10家法院已经作出的88个生效判决书正确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已经查明的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下列84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明目张胆公然恶劣实施的犯罪应当分别构成下列罪名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及法律依据。84位名单如下:
    一、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20人:
    邱国琼院长、袁银华常务副院长、王忠华、刘礼才、杨志录(巴南区法院);刘代伦局长、汤如学、蒋光喜、刘官堂、刘怀全、刘华、毛勇、张超、田忠普(巴南区农委);万光杰(巴南区安监局);于家成主任、徐银生(巴南区精神病院);付经国院长(万州福利院);陈云龙(忠县精神病院);段成美(重庆法医验伤所)。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38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3条(二)。
    二、构成报复陷害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26人:
    吴莉娜区纪委书记、匡毅区纪委书记(巴南区纪委);甘思常务副部长(巴南区委组织部);刘莉局长、杨勇、童敏惠、罗君(巴南区人社局);攀晓华、张力平、魏平、冉卫东(巴南区法院);王秀华(巴南区卫生局);汪波院长、苏华龙(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张健、伍加勇、苛昌国、席福秀、龙海涛、王合利、谢得志、薛东涛(巴南区农委);姚代云区委书记、李科区委书记、胡能兵区委副书记、梅时雨副区长(巴南区委)。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5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0条第二款、第128条(三)。
    三、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34人:
    朱世伟、谢德殊、刘宇、杨竞、吴绍蓉、刘红菊、罗国强、李富铭、王玉叶、蒋平荣(巴南区法院);钟清、古崇明、阳长源、李明(忠县法院);杨超、张文勇(市二中级法院);任萍、谢明光(渝中区法院);余江、廖丁(江北区法院);樊仕琼、曾平、娄婷、汪和平(市五中级法院);胡进、顾河、潘小美;陈国全、张小玲、荣昌钰(市一中级法院);王江、敖宇波(高院);陈仁伟、谭兴旺(其他法院)。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9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第二款。
    四、构成枉法仲裁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4人:
    万晓华、陈科、罗军、周晓莉(巴南区人社局)。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9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第二款。
    被害人周荣焱强烈要求十八大中央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市委张德江书记高度关注和强力推动督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正义秩序!保护我国现代法制健康发展!
    谢谢!我周荣焱衷心真诚地谢谢您们了!

    受害群众:周荣焱

    2012年11月8日

    以下89个判决书确认了84个犯罪嫌疑人或违纪人员应当承担非法拘禁犯罪和报复陷害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组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渝高法民示字第10号司法指示文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09)綦法民初字第3650号判决书》、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33号判决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09)綦法民初字第3652号判决书》、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41号判决书》、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民初字第02168号判决书》、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07180号判决书》、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606号判决书》、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2号判决书》。
    第二组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0)巴鱼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4)巴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6)巴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6)巴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巴南区法院(2000)巴鱼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04)中区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重庆第一中级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2004)渝一中民监字第879号复查通知书》、《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08)中区法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3035号判决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10)渝高法民申字第53号裁定书》、《重庆市忠县法院(2008)忠法行初字第010号行政裁定书》、《重庆市忠县法院(2008)忠法行赔初字第00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2009)渝五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09)渝高法行终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忠县人民法院《(2008)忠法民初字第1355号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10)渝高法民申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巴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人仲裁字[2008]1号裁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人仲裁字[2007]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三组:其他司法和行政法律文书(略)。

    (来源:天涯社区天涯论坛 法律论坛:楼主 周荣焱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552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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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被精神病者的司法维权之路

     

    一个正常人被关进精神病院长期吃药打针是件很残忍、很不人道的事情,这样的行为对当事人无论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们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他们要摘掉“精神病”的帽子,他们要回归社会做一个“正常人”;他们要求恢复名誉得到一个最基本的尊重;他们要求惩办凶手还自己和社会一个公平。

    如何维护上述权利呢?受害者们很容易想到的就是走法律途径进行司法维权。确实,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在中国打官司有用吗?司法维权走得通吗?司法维权是被精神病者最好的维权方式吗?带着这些问题,本期将被精神病者的司法维权状况做成了一个专题,我们选取了钟亚芳、吴春霞两个典型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读者的思考与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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