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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品霖案一审被当庭重判三年半

    【民生观察2025年1月8日消息】近日,纪录片导演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其一审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6个月。陈品霖的辩护律师方县桂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表示,宝山法院套路审,一审重判陈品霖案,该案被拔高定性,因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5年1月6日下午,上海宝山法院对陈品霖案如期开庭。

    开庭前,陈品霖在律师见证下和检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方建议量刑2年,庭审中法官向陈品霖确认了认罪认罚。

    三个小时庭审后,合议庭合议了1小时回来当庭判陈品霖3年6个月。

    方县桂是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是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此前,方律师发表了关于“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案”被拔高定性,应当不予起诉,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律师意见。

    经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结合之前与承办人张斌警官、高俊霞检察官交流后,方县桂律师坚决认为即使存在相关事实,陈品霖的行为亦不能评价为犯罪。追究陈品霖的刑事责任,明显属于拔高指控,宝山检察院应当不予起诉,具体意见如下:

    据宝山分局起诉意见书指控陈品霖制作并在境外优兔平台发布了一个《<乌鲁木齐中路>白纸运动一周年完整回顾纪录片》视频,认为其制作的视频多次出现恶意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损害中国形象。

    方律师认为∶该指控既不符合事实,又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继续滥用刑罚权,追究无罪之人的刑事责任却有可能损害中国司法形象。

    一、《纪录片》是由当时网络上已经存在的视频剪辑而成,各段并非陈品霖制作,视频只是载体,指控“恶意攻击”、“诋毁”的内容并非其喊出。

    据讯问笔录所示,陈品霖剪辑该视频的素材有:其和女友拍摄的现场视频、朋友提供的现场拍摄视频,还有在互联网上找的视频,包括不同国家(美、法、加等国)抗议声援上海乌鲁木齐中路的视频,国内白纸运动视频,上海封城视频,四月之声等。

    2023年12月7日笔录,公安人员逐个视频片段讯问陈品霖怎么来的,其一一回答,绝大多数从互联网上获得。公安人员问起那些“禁忌”口号(侦查卷2第48页),其回答称“到底是谁在喊我也不清楚,当时我也被吓到了,我没敢喊,也没有喊,因为我也知道这个太敏感了”。

    综上,即使按卷宗揭示的事实,也与指控的事实严重不符。整个《纪录片》素材来源广泛,大多来源于互联网,陈品霖只是对其剪辑,严格说不算该76分钟纪录片的制作者。

    即使有人喊出那些“禁忌”口号,视频中多次出现恶意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内容,侦査人员应该去调查到底是谁在喊,视频只是载体,不能因为长相不好看怪镜子,把镜子制造者都抓起来。

    二、指控陈品霖寻衅滋事,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也与司法解释不符

    陈品霖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被指控寻衅滋事,最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系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即“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是系对《刑法》的突破,把刑法打击的范围肆意扩大到网络空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言论自由系宪法权利,未经严格的立法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亦被称为表达自由,是公民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为中国宪法所保护。

    全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对表达自由中的言论自由保护予以高度肯定:“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通过语言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或者其他意思的自由。言论自由既包括口头表达的自由,也包括书面表达的自由。”(http://www.npc.gov.cn/npc/c13475/201004/f6fofa308715410b8e963fdcb7ac7e9d.shtml

    表达自由之重要,同样见于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立法法》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十二条:“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等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特别是因此治罪的情况下,只能制定法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务院亦没有权限制定行政法规。上述《信息网络诽谤解释》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岀台的司法解释,两高不是立法机关,不能制定法律,司法解释与《宪法》、《刑法》相抵触的部分当属无效。

    (二)即使适用该理当无效的司法解释,陈品霖的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信息网络诽谤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入罪条件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安机关指控案涉视频系陈品霖制作并发布,但视频本身系去年上海“白纸运动”的真实场景,由当时的摄制者发布到网络上,陈品霖只是对这些视频的再加工,并没有任何歪曲事实的成分,并非虚假信息。

    至于何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参考最高检官网2015-04-16转发《检察日报》刊载的《认定网络散布虚假信息难题有解》文章,“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可以有以下三项标准:“一是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严重性;二是破坏网络秩序行为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影响程度,可以由信息被转发、评论的次数来加以判断。目前,法律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涉案评判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对虚假信息接受者的影响。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使信息接受者产生恐慌心理、对受虚假信息波及的政府机关、商家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等。”(https://www.spp.gov.cn/llyj/201504/t20150416_95489.shtml

    指控陈品霖的视频,很难说具有严重性,被转发、评论的次数亦没有法律规定的构罪依据,对信息接受者的影响更是可以忽略,因为指控其发布在外网,国内受众有限,影响不大,没有证据证明信息接受者产生恐慌心理,也没有证据证明哪个政府机关的信誉受损失。因而,即使根据该司法解释,陈品霖的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三、如果处理不当,继续追究无罪之人的刑事责任,却可能真正损害中国司法形象

    起诉意见书亦陈明陈品霖,其剪辑该视频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博取流量挣钱和情绪发泄,没有政治目的.

    本来是一个国人不太关注的案件,也没有多少人知道陈品霖的名字,如果因为处理不当,他剪辑的视频,那些“禁忌”口号都将大白于天下,反而不利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陈品霖的行为到底是言论自由,还是遭受政治迫害,社会公众对本案会有公允评价,到时反而有损国家司法形象。

    以上,请领导高度关注,不要因为年轻人“无脑”的一时热血,执意毁了其大好前程,处理不当也将真正损害中国形象。望领导督促有关机关严格罪刑法定原则,把本来就不构成犯罪的陈品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纪录片导演陈品霖被控寻滋案一审将开庭

    【民生观察2025年1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白纸运动”乌鲁木齐中路纪录片导演陈品霖案件一审,将于2025年1月6日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2025年1月2日,律师收到宝山法院法官电话,告知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定于1月6日下午1:45分在刑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公路2099号,电话:+86-2126078989转903021

    2022年11月26日晚,在上海乌鲁木齐中路爆发了抗议防疫政策的“白纸运动”,陈品霖用手机拍摄并保存“11.26”事件现场视频资料;

    2023年9月,陈品霖开始制作《乌鲁木齐中路》白纸运动一周年完整回顾纪录片,于11月27日制作完成,通过多个境外平台推广,其中推特浏览量达21万次。

    2023年11月28日陈品霖在上海宝山区被捕,被指控“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转发引用辱骂国家领导人言论,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2024年1月5日陈品霖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同年4月3日该案由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向宝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8月16日下午,李国蓓、袁茂两位辩护律师参加了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庭前会议。

    但是一直到当日下午开完庭前会议,法院都没有提供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给律师进行复印。

    随后,两位辩护律师就法院不允许其复制电子数据的违法行为,不具备开会条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了紧急控告。

    2024年9月26日,袁茂律师和李国蓓律师一起到宝山区看守所会见陈品霖。

    会见过程,当事人告诉律师,其所在监室的人一个月才“放风”一次。另外,由于最近关押的人增加,监室显得拥挤,睡觉要侧身。

    律师听后感到惊讶。不敢相信中国第一国际大都市会有这样的事。

    因为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做了相关会见笔录,让当事人签字确认。随后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去找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希望检察官核实情况并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但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却没有人,办公室除了墙上有工作人员照片,没有检察官姓名和联系方式。

    律师只得转到宝山区检察院本部12309中心反映情况。接待的工作人员接收了律师的材料,表示会为他们转交。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被羁押人员如果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只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人员被限制自由是临时性的,为了方便案件办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应该被充分保障。

    据悉,陈品霖,1991年8月8日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大专文化,系上海心飞地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 雷凤春一审开庭纪实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11日消息】2024年10月25日上午9点,辽宁省沈阳市维权人士雷凤春被寻衅滋事一案,在铁西区法院正式开庭。当律师进入法院时,一名女法警要求进行安检,被律师断然拒绝。僵持之中,现场一名维持秩序的法院领导,急忙上前领着律师直接步入法庭。当天,数十名访民也到场声援雷凤春,并要求参加旁听,但法院故施“占坑式”伎俩,提前安排多名所谓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满旁听席。在一片抗议声中,法院最终准许雷凤春的两名亲属到庭旁听。但是,每名家属的身边,被安排有两名法警监视。

    庭审开审后,张志强法官宣布庭前会议结论,驳回了雷凤春和律师在此前10月15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求法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庭审直播等申请。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只是空洞地提出雷凤春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进京到相关信访场所缠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律师则驳斥说公诉机关的指控,毫无法律依据,且将雷凤春非正常的上访登记行为,认定是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属于定性错误。因为国家对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处理,分为三个层级:一是只有一般行为,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以训诫;二是有一般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三是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三个层级的处理力度,是依次递增的。雷凤春虽于2023年到公安部、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但公安机关从未对其进行过训诫。既然对雷凤春连最低层级的训诫处理都没有,那么,他怎么能构成最高层级的犯罪呢?而且,雷凤春到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信访接待中心,只是提出登记的意愿,但是否准许登记,决定权在于负责信访登记接待的工作人员。既然公诉机关指控雷凤春的信访登记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负责信访登记接待的工作人员就是明知故犯,构成共同犯罪,且系主犯。由于作为主犯的这些工作人员尚未受到犯罪追究,故不能厚此薄彼,仅追究雷凤春的刑事责任。况且,雷凤春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登记,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根本就不是违法犯罪。由此可见,公诉机关的指控是非常荒唐的,既违背逻辑,又本末倒置。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雷凤春强调自己是受到原监狱的领导打击报复,要求法院秉公执法,依法判决自己无罪。

    临近中午时,庭审结束,张志强法官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

  • 余文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民生观察2024年8月30日消息】广州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认为: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文生先生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余文生先生是完全无辜的,应依法宣告无罪。

  • 陈宪清案一审宣判后律师要求会见被拒

    【民生观察2024年8月5日消息】海南陈宪清案一审宣判后,近日张庆方律师前往澄迈看守所要求会见陈宪清,却遭到拒绝。

    2024年8月2日,张庆方律师拿着陈宪清亲笔签署的委托书,要求会见因行贿罪正在上诉期的陈宪清。

    陈宪清行贿案,海口中院一开始就干预陈宪清按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他们拒绝陈宪清委托的干卫东律师介入,同时又不停给北京京师所发函,敦促只是去看守所会见过陈宪清两次的范辰律师尽快到法院提交委托手续。

    因为陈宪清坚持让干卫东出庭,范辰坚决不出庭,海口中院直接给陈宪清安排了法律援助律师并强行开庭。

    陈宪清行贿案,上周五已经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秘密宣判。2024年8月2日是该案上诉期的第七天。

    张庆方律师手持王发旭律师带出来的,陈宪清于2024年7月29号亲笔签的委托书,来澄迈看守所要求会见,警号为:FJ12366的女接待人员一看是会见陈宪清,就让律师等一等。

    随后,她打电话请示领导去了。

    所长来了说:陈宪清案是涉黑涉恶案件,律师会见必须经过办案单位允许,你张律师不在单位提供的律师名单里边,所以不能会见。

    张庆方律师问:你现在就告诉我陈宪清的两个案子,有几个律师?行贿案目前只有一个法律援助律师,我拿着他本人签的委托书,为什么不能会见?

    徐日岗所长说:你不要拍我,这是办案单位的意见。

    随后,所长跑掉了。

    张庆方律师表示:我今天就要给海口中院,澄迈看守所爆爆光:涉黑涉恶案件律师会见要办案单位许可,你们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还是你们海口政法黑帮的帮规?

    究竟陈宪清是黑社会,还是海口中院张柏桢,陈伟,林蔚如是黑社会?

    张庆方律师随后打驻所检察官电话,没人接。检察官助理也不接电话。

  • 张春雷案一审宣判其被判刑五年

    【民生观察2024年7月25日消息】今天贵阳仁爱归正教会张春雷长老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诈骗罪”一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张春雷长老一审被判刑五年。

    2024年7月24日上午10:00,张春雷长老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诈骗罪”一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

    张春雷长老被判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三年六个月,诈骗罪两年,合并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三年。刑期至2026年3月16日止。追缴『诈骗所得』14400元,发还受害人。

    今天早上开庭前,赶到法院的弟兄姊妹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卫处就开始被拦截,之前进入法庭的一位姊妹到14号庭也被赶到另一边,并拉上警戒线,只有张春雷长老的妻子杨爱清师母进入到法庭,且让师母把手机存在外面的柜子里。

    2021年3月16日上午,贵阳仁爱归正教会信众和几位外地来的基督徒在教会租的温州大酒店商住楼1702房祷告,随后遭到警方冲击,3位本地基督徒陈建国、李金芝和李林,以及从贵阳周边过来参加学习的基督徒共10人被带到延安中路派出所。

    当日下午5点左右,张春雷长老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在与派出所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张春雷被警察粗暴推倒在地,并遭扣押。张春雷先是被警方口头通知行政拘留11天,但到期后未被释放。家属被口头告知张春雷已被刑事拘留,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2021年5月1日,张春雷被以涉嫌诈骗罪的名义执行逮捕,羁押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此后,代理律师多次要求会见和阅卷被拒。

    直到2022年8月9日上午,代理律师终于得以到贵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张春雷,张春雷身体健康,精神也很好。张春雷已经收到了起诉书。他明确表达信仰无罪,认为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完全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迫害和打压。

    2022年11月29日,张春雷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诈骗罪一案,在贵阳中级人民法院秘密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

    据称,张春雷长老在看守所患上肝硬化,家属和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被拒。家属称,张春雷长老以前没有肝胆类的患病记录。

  • 陈文胜案一审宣判获刑一年零七个月

    【民生观察2024年6月22日消息】2024年6月20日上午,湖南衡阳小群教会基督徒陈文胜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一案宣判,陈文胜被判刑1年7个月,他表示要上诉。

    根据湖南衡阳传来的消息,陈文胜弟兄因为传福音被控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一案,在2024年6月20日上午宣判了,陈文胜弟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陈文胜弟兄表示要上诉。

    湖南衡阳小群教会基督徒、街头传道人陈文胜因传福音多次被拘留。

    2023年9月因在街头传福音再次被捕,10月25日被以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正式批捕;

    2024年4月18日,陈文胜弟兄被指控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一案,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局动用了大量人力,法院门前整条街被以“演习”的名义封锁,要求旁听的弟兄姊妹被驱赶、推搡,法院限制旁听人数,只允许4名家属进入法院旁听。虽然有推搡,驱逐,但是整体和平。

    起诉书罪名:应该是刑法第290条非法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三年以下从重处罚。

    指控事实:陈文胜弟兄因为传福音被行政拘留九次,一次拘留10天,八次拘留每次15天共120天,一共130天,屡教不改。陈文胜弟兄多次组织群体或者个人传福音活动,如菜市场、十字路口、店铺、少数民族地区等。影响了居民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

    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但是没有证人出庭。令人遗憾和心痛的是,有不懂法律的弟兄姊妹做了笔录,成为了指控陈弟兄的证据。

    辩护律师:官方指定了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庭上基本上是陈弟兄自我辩护,律师没有任何补充和独立意见,尊重陈弟兄的自我辩护意见。

    陈弟兄的态度:陈弟兄坚定自己的信仰,表明自己并没有组织,只是参与,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也没有资助。陈弟兄也表明了作为有信仰的人,他甘愿为信仰受苦,可以重判,但是作为公民,请法院公正审判。陈弟兄非常喜乐平安,他对法庭上的工作人员都态度极为友好。

    当天案件没有当庭宣判。陈弟兄说应该会上诉。

    2024年6月20日,陈文胜弟兄被判刑1年7个月。


  • 福建何宗旺袭警案今一审判决1年3个月

    【民生观察2024年4月22日消息】福建福清公民何宗旺袭警案,福清法院今早一审二次开庭。福清检察院起诉书附带量刑建议只有11个月,但法院当庭判决何宗旺犯“袭警”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何宗旺是于2023年12月8日,因接听福州访民叶钟妻子李美英打来的电话说叶钟在刑警队被打致死的事,就被便衣从家中抓走。何宗旺先是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期满后再被构陷“袭警”罪而入狱。

    2014年何宗旺曾因网上转发北京金水桥事件帖子而被警方刑拘37天。2018年9月12日,因迎接福州访民严兴声出狱,而被福州市闽清县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早是当庭宣判,律师和家属都没收到判决书。家属说何宗旺对判决表示强烈不服,已当庭提出要上诉。

    左一何宗旺,左二唐兆星,左三林应强

  • 徐秦一审被以煽颠罪判刑四年其不服将上诉

    【民生观察2024年3月31日消息】2024年3月29日,徐秦女士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宣判,其一审被判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徐秦当庭表示上诉。

    徐秦案于3月29日上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判决徐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主要事由为参与秦永敏的人权观察,推动社会转型,试图推翻社会主义政权,对敏感事件进行煽动造遥,接受外国多方媒体采访。

    最后,徐秦说(大意):“感谢所有弟兄姊妹们的关爱和支持,也感谢丈夫的帮助和支持。无论上诉有无用,都要上诉,这是我的权利。”

    整个开庭仅仅持续了十分钟,不接受,不采纳律师的辩护。徐秦身体状况尚可。徐秦的丈夫汤志全程参与了旁听。汤志身边有多人贴身陪同(疑似押送),陌生人很难靠近。

    2018年1月31日,徐秦欲申请旁听广州律师隋牧青被吊照听证会时,被警方突然限制自由,之后一直遭跟踪、监控;2018年2月9日,被扬州市高邮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同年3月11日又被以同罪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又被追加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押于扬州市看守所,且不准律师会见。

    徐秦此次被捕皆与其近年来坚持关注人权问题,后又积极组织联署声援维权律师余文生,以及为维权公民徐琳筹款等活动有关。

    之后,因其身体状况极差,故曾被当局反复多次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曾被高邮市警方取保释放;2019年8月27日,经高邮市检察院决定又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扬州市中级法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2021年5月7日,又被高邮市警方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其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不久,且患有脑梗、心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又被高邮市辖区派出所警方突然从家中带走。次日,即被扬州市中级法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逮捕;后其案在开庭受审时间上被数次以“证据不足”延期或中止审理;

    2022年11月7日,其案虽在扬州市看守所开庭审理,但庭审当天并未宣判;2023年4月26日,其庭审被扬州市中级法院第9次延长,延长期限止于2023年8月3日。

    在被羁押审讯期间,徐秦曾惨遭严刑逼供,并被长时关押单间囚禁,导致其原本就身患脑梗、心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的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甚至瘫痪无法站立;其丈夫因受牵连,多次遭当地警方胁迫令其离婚,但都被断然拒绝。

    2023年7月11日,律师在扬州看守所会见了徐秦,得知以下情况:徐秦对于被超期羁押多次向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提出抗议。徐的丈夫此前存的钱她都收到了。目前徐秦被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出生于1962年1月14日的徐秦,是湖北省武汉市籍人,家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曾是扬州市某国家单位退休职工,民间组织“中国人权观察”前秘书长,“玫瑰团队”代言人,人权活动者。早年徐秦曾因医疗事故维权。


  • 李翘楚案宣判一审获刑三年八个月

    【民生观察2024年2月6日消息】2024年2月5日,李翘楚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其一审被判刑3年零8个月,剥夺政治权力2年。

    据丁家喜妻子罗胜春今日发文:“刚刚得知翘楚一审判决结果:被判3年零8个月。本以为他们在春节前宣判,期待翘楚能回家和父母一起过春节,但他们的无耻和毫无人性总是一次次超出我的预料!这群人面兽心的所谓法官!

    即将到来的2月6日,是翘楚被无辜羁押整整三年的日子。翘楚是一天也不应该被关押的!李翘楚无罪,犯罪的是临沂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李翘楚,女,汉族,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研究生文化。

    据其刑事判决书显示,李翘楚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本案依法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办理,同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该案辩护人是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锡奎。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翘楚与许志永(另案处理)系恋人关系,深受许志永观念的影响。

    2019年9月,李翘楚在许志永的指使下,为许志永搭建个人博客,上传许志永撰写的大量颠覆国家政权性质的文章,宣扬许志永的主张。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翘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翘楚当庭辩称: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对许志永文章的观点不清楚,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只有个人供述,系孤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且应当公开审理;李翘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李翘楚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关于被告人李翘楚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李翘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李翘楚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李翘楚的供述、证人许志永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相关证据,李翘楚与许志永建立恋爱关系且共同生活,并对许志永文章做出过评价,可见其明知许志永的主张以及相关文章的内容和性质,仍为其搭建个人网站发布文章,帮助散布、传播颠覆国家政权主张,其行为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李翘楚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翘楚为许志永搭建个人博客,帮助其上传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翘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李翘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翘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6日至2024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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