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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建芳案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

    【民生观察2022年9月13日消息】上海公民陈建芳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近日家属接到法院通知一审判决已经下来。陈建芳提出上诉,同时要求委托王宇作自己的二审辩护人。目前,家属已经和律师签订了委托书。

    陈建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9: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6号庭开庭。2022年9月7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一审判决下来,但没有明确告知陈建芳女儿判决书的相关信息,只让联系律师王宇。

    据陈建芳女儿许灵慧说:“近日接到法院电话,说我妈一审判决下来了,没有给我们书面判决书,说我妈提出上诉,要请个律师王宇。”

    目前,许灵慧已在朋友的帮助下和王宇律师取得了联系,并于9月10日,与王宇律师签订了委托书。根据委托书,王宇作为委托人许灵慧的母亲陈建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委托期限自9月10日起至二审终结之日止。

    今天王宇通过推特表示:“本人接受陈建芳女儿许灵慧的委托,担任陈建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的二审亲友辩护人,已将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辩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徐法官,徐法官已于9月12日签收。”

    据悉,陈建芳因家中土地被强征未给予足够补偿,十数年维权未果,反而遭到关黑监狱、劳教等迫害。在维权过程中,陈建芳意识到由于制度原因,信访根本不能解决她的诉求,中共统治下,每个人的人权都不能保障。于是放弃自身维权,投身于捍卫人权的事业,曾与被迫害致死的曹顺利一起,重点关注访民群体的人权状况,从而遭到警察的报复,曾被任意拘留、监视和限制出境。

    2019年3月20日,上海警方将陈建芳和她的丈夫从其居所抓走,陈建芳失踪多日后经友人多方打听查询,外界才获知这一消息。同年5月22日,陈建芳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逮捕,其丈夫在此前获得取保候审;8月30日陈建芳被以同样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案件被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2019年10月上旬,其代理律师张磊被告知,上海市第一检察院已于9月3日以更严厉的“颠覆国家政权”起诉陈建芳,这项指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截至2019年10月20日,陈建芳已经被隔离关押了七个月。

    陈建芳被抓捕后一直未获准律师会见,外界也无法得到任何直接的信息。其丈夫不仅受牵连被无故关押,女儿的工作和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一家人被警方威逼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与任何人谈论陈建芳的案子。

    陈建芳的代理律师张磊数次前往上海,向办案单位、检察院及法院提交与陈建芳本人被抓捕之前签定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要求依法会见当事人陈建芳,均遭推诿拒绝。

    直到2021年3月2日,是陈建芳被拘留近两年以来首次获准会见律师,会见地点在上海市看守所。

    2021年3月1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审判陈建芳。陈建芳最初被拘留是2019年3月20日,她被羁押了近两年才被审判。有媒体报道,陈建芳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三年。


  • 我们仍在努力

    大午案一审宣判,我得以暂时抽身,陪儿子来到北京。他第一次来,我来过无数次。第一天,这家伙骑共享单车去游圆明园,路上居然吃了个罚单。

    大午案宣判的同一天,孙大午的两个儿媳,以及侄女被取保候审,至此,另案处理的四个同案人中,只留下孙大午的夫人刘会茹仍然在押。

    据说老太太非常坚强,坚称大午集团没做过坑害国家,坑害老百姓的事情,不认罪。

    大午案涉及21个被告,9个罪名,这么复杂的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只用了10天,从法院收案到开庭前会议也只用了10天,而同时被抓,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人为分案处理的孙大午的四位女眷,只涉及4个被告人,1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却以补充侦查为由,退回公安机关,历经二个月有余,至今仍然未结案。

    这真是莫大的讽刺,充分证明了在本国,法律就是橡皮泥,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是过程还是结果,都可长可短,可大可小,可方可圆,可黑可白,最终出来个什么样,全看司法机关怎么揉。

    据了解,刘会茹一案已一退重报,又回到了高碑店市检察院,理论上,高碑店市检察院还可以再以补充侦查为由搞个二次退查,如此在手上又可以再合法地拖上四个月,最后才将案件移送法院。这叫用尽所有的程序、时间和手段。

    不过,鉴于孙大午等人已宣判,预计保定有关部门会在近期尽快将刘会茹起诉到法院,并尽快开庭宣判。至于刚刚取保候审出来的大午的两个儿媳和侄女,是同案起诉到法院,还是走完刑诉法规定的两次退查程序后,由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当然得看两位儿媳是否“听话”了。

    我完全可以想象,三位女眷在取保候审时,签署了怎样的保证书,又受到了怎样的威胁。

    另外,庭审期间,谢阳前律师于7月18日来到高碑店“劳军”,深夜11点半请刚刚休庭的律师们搓了一顿羊肉串,并转交了网友们捐赠的5416.88元。说实话,虽然大午集团董事长孙萌亲笔书写了要求集团支付律师费的指令,但因为政府工作组不允许集团支付律师费,家属们的钱又都存在集团,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被冻结,因此律师费迟迟未能完全到位,此次开庭,甚至面临食宿费用都没有着落的窘境,幸好最后还是有好人出手相助,所以,这笔5416.88元,连同7月17日、7月24日天祥关爱举行的两期大午驴肉、大午粮液义拍义卖所得3573元,以及朋友小玲姐私信转账的300元,天祥凑了个整,合计10000元,全部捐赠给大午案的未成年小朋友们。

    愿大午集团的孩子们健康成长,愿家属们坚强,愿员工们重拾信心、盼望和勇气。

    我们仍在努力,我们一起努力。

    杨斌
    2021年7月31日

  • 深圳张伟案一审宣判

    【民生观察2021年6月2日消息】2021年5月31日深圳张伟案一审宣判,张伟被深圳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个人财产全部没收。

    2021年5月31日斯伟江律师发文:今日得知,深圳张伟案一审今天宣判,张伟被深圳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和侦查阶段警察告诉张伟,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告诉第二被告的说法,完全一致,说明这个刑期早就确定。可以说,一路程序违法狂奔,就是为到达这个既定目标。

    张伟从一个退伍军人到深圳创业,是一个白手起家的企业家,最后身价几百亿,他手里没有任何鲜血,也没有吸毒容留私藏枪支,无非是多年前做一些民间借货,最终被判无期也就是这些民间借货被罗织成诈骗罪。相信这个判决对国内民营企业家对法律的信心,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虽然我在中途被解除委托,但仔细研判过案卷,我深信,这个判决一定会在将来被纠正。一审不是终局,可以说,即便二审也不是终局。所有的枉法人员,最终都会被记入历史档案。

    张伟宣判后表示,不服判决,将立即上诉,上诉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未来负责。他祖父被打成右派,一代之后,他再次被运动扫及,是家庭的不幸,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的不幸。但他相信,历史会宣告他不是黑社会,不是诈骗犯。他所谓的非法集资罪P2P平台,更是早就全部本息还清,国内罕见。

    国家前行路上有很多曲折,但作为曲折代价的家庭,很是不幸。蒸蒸日上的公司被搞垮,他不遗憾,中科创旗下上市公司反而摘掉了st帽子,张伟案牵连了很多无辜的员工,他很遗憾:我不杀伯仁,伯仁为我而被牵连。

    如果法律不再是防洪堤,那么,合理的推断是,当一个百亿企业家面对汹涌洪流时无法靠法律自保,没有一个人可以庆幸自己能幸免。

    案情简介:

    张伟,男,1972年8月,汉族,香港永久居民。于1994年退伍后从黑龙江孤身闯深圳,从在写字楼当保安,到白酒推销,然后成立公司,于2004年创办了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南下创业标杆,张伟曾获得“深商风云人物”、当选为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第十六届香港工商总会会长,多次参加过APEC会议的深圳民营企业家。截止2015年,中科创的累计管理资产规模达到312亿元。

    2015年,张伟设立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创资产公司”)等,转型做财富管理、产业投资等业务。案发前,张伟已先后成立或参与控股公司100余家,发展为庞大的财富集团。2016年,张伟携其全资控股的中科创资产公司入主ST禾盛,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8年10月9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公开发布消息:深圳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华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在李华楠被公布落马之前,张伟已被“盯上”。据张伟妻子王涛在网上公开发布的文章显示,2018年9月22日,张伟在深圳出关准备前往中国香港和家人过节时被拦下,原因是“涉嫌行贿,不能出境”。2018年10月25日晚,张伟被纪委监察委人士带走,次日被监委留置。

    张伟案很快升级。2019年1月23日,他被刑事拘留,其从广东省纪委惠州工作点转移至深圳接受警方调查,理由是涉及涉黑专案。

    2020年9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曝光六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李华楠为张伟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问题。李华楠受贿一案,在2020年7月31日做出一审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华楠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案件诉讼、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2600余万元、1000余万港元,以受贿罪判处李华楠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张伟与李华楠案的关联,在对张伟的指控中亦有体现。深圳市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10月,张伟经人介绍认识时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华楠。2010年春节至2014年中秋节期间,张伟多次送给李华楠现金共计65万港元(折合人民币52万元)和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

    2010年,李华楠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张伟当选深圳市第五届人大代表提供帮助。2016年,李华楠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深圳市中科创财富通网络金融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被立案侦查提供帮助。

    2021年2月1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伟、韩作纪等19名被告人和中科创等4个被告单位的涉黑案,第一被告人张伟被指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吸收存款、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11个罪名。

    因疫情防控需要,张伟等在押的被告人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接受庭审。

    2月1日的庭审中,因对视频在线诉讼方式等程序问题提出意见,被告人张伟和多名辩护律师申请公诉人或审判人员回避,但当庭被合议庭评议后驳回。当日下午,因张伟提出解除和律师的委托关系,其辩护人斯伟江和王兴退出法庭。此后,法庭先审理不涉及张伟的部分。

    2021年5月31日,张伟案一审宣判,张伟被深圳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云南律师夏云飞被指涉黑一审获刑10年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20日消息】在云南曲靖市师宗县鸣威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夏云飞,被指参与涉黑团伙并出谋划策,实施了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犯罪。但他认为,所涉犯罪事实都是正常执业活动,坚称无罪已提起上诉。

    自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夏云飞一直在鸣威律师事务所工作。只有42.9万人口的师宗县不大,现年36岁的夏云飞工作也不复杂,除了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还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民事案件。

    2018年10月,夏云飞的客户张永明因涉嫌严重违法,被师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解除留置的张永明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批捕。

    夏云飞的命运也由此发生改变。2019年4月,他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被批准逮捕。夏云飞卷入的是一起涉黑大案,全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12人被控涉黑。2019年11月,经指定管辖,曲靖市会泽县检察院向会泽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6月8日,该案首次开庭,连续7天的审理中,涉案所有证人均未到庭。

    2020年7月20日,一审判决下发,张永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

    夏云飞则被认定明知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向张永明提供法律咨询,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该组织出谋划策,意图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和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夏云飞始终坚持自己无罪。一审宣判后,他向曲靖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目前二审尚未有结果……

    县城里的黑社会

    被认定为“黑老大”的张永明,绰号“小万”,现年41岁。张永明早年曾因吸毒被劳教,2011年10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罚金9000元。

    2012年3月,张永明成立师宗信义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信义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信义泰公司一开始主要做煤炭、矿石生意,后来做面条生意和工程项目。2018年3月信义泰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张永明仍为实际控制人。

    根据张永明的供述,2012年底,其以个人名义开始做民间借贷,与信义泰公司并无关联。放贷的本金是通过煤炭和铁矿石生意赚来,除了自己放贷,有时也会和他人凑钱再贷出去,截至刑拘前,其总共放贷5000万元,约3000万元没有收回。

    2016年,夏云飞经人介绍与张永明相识。按照张永明的说法,其委托夏云飞代理了一些民事诉讼,并先后给夏云飞约20万元以及部分报销款。

    会泽县检察院指控,张永明等人假借信义泰公司作掩护,以5%-7%的月息,从事非法高利放贷牟取暴利,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组织结构紧密,成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及奖金等,在追讨债务期间,张永明指使团伙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同时在夏云飞的帮助下,通过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变相侵吞、控制了大量民营企业和个人的资产,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

    检方指控,该组织经过多年经营,逐步形成以张永明等为领导者,夏云飞等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其中张永明涉及八项罪名,夏云飞涉及三项罪名,且在虚假诉讼中,二人同为主犯。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永明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在经济方面以信义泰公司为依托,通过放贷获取巨额利息,通过盗窃、强迫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并通过发工资和报销,将违法所得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以及违法犯罪活动,且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同时指出,为了掩盖非法目的,该组织多次进行公证,提起虚假诉讼,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帮助他人控制巨额资产,导致其他债权人不能公平的追偿债务。其中夏云飞明知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向张永明提供法律咨询,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该组织出谋划策,意图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夏云飞所涉的虚假诉讼共计四起,其中三起与放贷有关。

    判决书记载,2015年受害人查红亮向张永明借高利贷400万元,月息5%,支付一年多利息后,不能还本付息。2018年2月,查红亮被迫与张永明签订了一块约80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且被迫出具了385万元的虚假收条。一个月后,按照张永明和另一被告人张立兵的要求,查红亮被迫就同一块土地和张立兵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再次出具了同等价值的虚假收条。2018年5月,在张永明的指使安排下,张立兵为原告,夏云飞为代理律师将查红亮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上诉土地转让至张立兵名下。后师宗县法院以存在两份转让协议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期间,张立兵和夏云飞补充了张永明放弃过户权利的证据,但曲靖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经师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时涉案土地价值417.4万元。

    根据张永明的供述,这宗土地早在借钱之初就被抵押,且因为该宗土地是查红亮与他人共有,不想得罪对方,遂将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张立兵。夏云飞则向法庭表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案件是正常诉讼,没有虚构事实。他还提出,如果不是查红亮在法庭上提交两份转让协议,其根本不知道张永明签署过转让协议,否则必定会首先解决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因此自己根本不可能事先参与。

    夏云飞的辩护律师认为,不论是张永明还是张立兵,都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查红亮当然没有收到385万元,但这实际是将查红亮所欠张永明的借款转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但查红亮、检方和法院均认可这个债务关系。”

    另两起与放贷相关的虚假诉讼,均涉及被害人岳良明。根据岳良明的证言,其自2011年向张永明借款,至2015年4月左右约欠张永明900万元,且当时还另欠民间借贷约有1亿元。

    检方指控,2016年,张永明、夏云飞以及被岳良明拖欠工程款的王德润多次与岳良明商议还款事宜。经岳良明同意,决定将其名下的师宗县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海公司”)股权转让,以王德润弟弟王德荣的名义与岳良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伪造了1000万元的转账流水,同年7月,王德荣以岳良明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工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后达成协调协议,当事双方自愿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等,曲靖中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6年4月,张永明安排自己的外甥与绿海公司签署了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的整体出租协议,租期20年,租金600万元。8月,张永明又以信义泰公司的名义和绿海公司签订了前述楼盘的转让协议,转让费用2000万元。

    绿海公司在完成过户后,夏云飞作为张永明外甥的代理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前述楼盘交付使用,2017年5月,师宗县法院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完成了交付。2017年8月,张永明向法院起诉绿海公司,诉请将上述楼盘过户到自己名下,同年12月,张永明与王德润达成调解,上述楼盘最终过户至张永明名下。

    作为被欠钱的一方,张永明自然没有支付过2600万元。而夏云飞作为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租赁交付和过户登记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被检方认定涉嫌虚假诉讼。

    张永明坚称,两起诉讼均经过岳良明本人的同意,并非虚假。岳良明的证言也称,因为处理不了债务,“才请张永明帮我处理名下的资产”,期间岳良明还将绿海公司的印章等交由张永明保管。

    “岳良明始终承认有约900万元未还张永明,因此产生了以租抵债和以物抵债的楼盘租赁协议以及转让协议。”夏云飞的辩护律师对记者称,王德润实际上是把债权转成股权,成为绿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如果完成,完全可以清偿岳良明的对外欠款。“王德润作为绿海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自然要负责此前的债务,两次诉讼之所以达成调解,就是因为王德润认可张永明与岳良明的债务问题。”

    辩护律师还介绍,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因为迟迟没有建成,才将租赁改为建成后转让产权,“而这仅是绿海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他认为,这是岳良明、王德润和张永明三方均认可的用以解决彼此之间借贷清偿问题的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双方不具有真实的土地使用转让、股权转让、房屋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张永明等为实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捏造了土地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房屋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教育局长的装修费

    夏云飞卷入的第四起虚假诉讼,与时任师宗县教育局局长周文茂有关。

    据起诉书,2017年9月,张永明的哥哥张明科帮周文茂装修房子,并将290万元装修费用支付给其安排的装修公司。2018年8月,张明科被师宗县监察委留置并调查装修一事。两个月后,夏云飞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向师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文茂支付装修材料款290余万元。2018年12月底,师宗县法院判决要求周文茂支付232万元。检察方认为,这场官司同样为虚假起诉,欲图掩盖张明科已支付装修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打官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掩盖张明科向周文茂行贿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文茂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开庭前,上述关于支付装修款的判决书被提交给法庭做为证据,辩方据此否认周文茂接受张明科出资290万元为其装修房屋的受贿事实,导致周文茂案审理被中断。

    2019年8月,周文茂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其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吞公款181万元,收受他人财物442.8万元。2019年11月,张明科因行贿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判决书显示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行贿136万元。

    但是,无论是周文茂贪污受贿的判决书还是张明科行贿的判决书,均没有提到上述装修款。

    张永明在法庭上表示,张明科当时是(全屋整装对此文亦有贡献)帮周文茂装修,不是自己花钱替他装修。后来对方来跟其商量给钱一事,但一直没给,才想到起诉。

    夏云飞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打官司过程中夏云飞没有策划或组织的行为。“张永明此前确实咨询过,起诉周文茂家返还装修款,判决生效,能否不认定张明科行贿?夏云飞的回答是要看法院是否认定这项债务关系,如果认定,也要看判决结果能否被刑事法庭采信。张永明还向另外两名律师咨询过这件事,他们给出的答复也与夏云飞的答复基本一致。”

    律师认为,夏云飞只是为张永明提供正常的法律咨询服务,最后作为代理律师起诉,也只是在履行正常的律师职责。

    强迫交易

    夏云飞的另一项罪名是强迫交易。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6年间,借款人赵建国以月息5%向张永明借高利贷,期间陆续还了2000余万元,但截至2016年底仍未还清。张永明安排公司人员对其索债,并通过夏云飞出谋划策,迫使赵建国把自己名下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泰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信义泰公司。经师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时泰宇公司土地、厂房、办公楼总价值9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永明采用语言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逼迫赵建国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的构成特征,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夏云飞明知张永明想控制赵建国的泰宇公司以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偿还,向张永明提出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并帮助拟定协议,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对张永明逼迫赵建国进行股权质押提供了积极帮助。

    张永明在法庭上否认逼迫赵建国,称赵建国因无法偿债,主动提出将泰宇公司给自己经营,但自己并没有同意,后来赵建国又主动提出股权质押。

    赵建国的证言显示,截至2016年底,除了欠张永明约600万元之外,他还另有欠款。为了解决债务问题,曾找多位债权人相约商谈。根据另一债权人的证言,商谈期间有人提出将泰宇公司股权稀释,但被赵建国拒绝。赵建国称,他希望泰宇公司名义上交给几位债权人,但实际经营仍由他负责。当时几位债权人达成的共识是,将泰宇公司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质押到另一债权人名下,但因为股权质押不能办理到个人名下以及工厂营收分配问题,在谈判过程中,几位债权人相继退出,最终张永明与赵建国达成了股权质押协议。

    记者注意到,赵建国的证言没有提及张永明威胁或采用暴力手段使其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但他说了这样一段话:“张永明向我讨要时,就是多次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跟我举别人借高利贷还不上被打伤的例子给我听……别的也没说什么,没有对我动过手。”赵建国还表示,上述股权质押方案是夏云飞提出来的。

    夏云飞在上诉状说,作为律师,当张永明咨询有关解决民事债权债务的问题时,进行解答是本职工作。张永明要咨询的问题并不违法,不管是进行答复还是拟写股权质押协议,都是合法行为。

    这一轮如火如荼的扫黑除恶斗争迄今已开展近三年,各地多有民营企业主涉案,一些为民营企业主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也卷入其中。在青海,女律师林小青作为“套路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被控诈骗、敲诈两宗罪,该案开庭后引起舆论关注,后检方撤回起诉(参见报道《青海律师“涉黑”被控两罪开庭后检方撤诉获批》);在安徽,律师吕先三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2019年10月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未认定他涉黑,但仍以诈骗罪重判其有期徒刑12年,坚称无罪的吕先三上诉至安徽省高级法院,该案2020年8月底二审开庭,庭审持续六天两夜,11月17日,吕先三一案二审宣判,其涉嫌诈骗罪成立但未遂,改判吕先三有期徒刑3年;在贵州,律师戴文勇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其中诈骗罪因指控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其他罪名均获法院认定,2020年9月戴文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目前已提起上诉。(参见报道《特稿|贵州律师戴文勇被控涉黑获刑七年律师执业风险凸显》)。

    夏云飞也认为自己无罪。一审获刑10年后,他上诉至曲靖中院。两位辩护律师表示,仍将为他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虚假诉讼和强迫交易两项罪名涉及的事实都与夏云飞的执业活动直接相关,也是本案涉黑认定的基础事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相关案件时,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有权开展相关业务”。

    就律师代理行为的罪与非罪而言,刑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曾撰文表示,《律师法》第29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认为,不能将中性业务活动参与者的特殊认知转换为犯罪故意来处理,即便律师对他人正在实行犯罪有明知或者未必有认知,只要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也就是合法的。“如果要将律师认定为诈骗罪等的帮助犯,就应有充足证据证明其超越了律师业务活动的操作规程,而为诈骗集团出谋划策、参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如果不具备这些主客观条件,即便律师的执业活动客观上为罪犯提供了支持,也不能将律师的执业活动认定为犯罪”。

    就律师执业规范而言,《律师法》第40条列举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有资深民事律师向记者表示,为防控执业风险,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应当注意审核案件情况、做好谈话记录、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交的证据,向委托人核实案件情况,必要时也要在律师事务所内进行汇报、分析。另有刑事律师提醒说:“犯罪扩大解释、有罪推定以及重口供轻物证是司法实践中的痼疾,面对这样的情况,律师应格外注意风险防控,要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仅是规范的、合法的,还不能挖社会的墙角,如果大家屡屡去挖,则可能给行业引来灭顶之灾。”

  • 余文生“煽动颠覆”一审判决书

    【民生观察2020年9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余文生于2018年1月19日被捕入狱至今,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19年5月9日在徐州市中院被秘密开庭后2020年6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被关徐州市看守所。

    判决书如下:

  • 何朝正 刘高胜 肖成林刑事案件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何朝正,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6904095018,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欣和家苑13栋1单元1楼1号,电话:17843531938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高胜,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8302195010,住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505号17栋1单元4-4,电话:18696600896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肖成林,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6408095713,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光明组6号,电话:19112843776

    被申诉人(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飞案

    案由:犯寻衅滋事罪申诉人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采信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新证据,依法重新审判本案。

    事实根据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朝正,刘高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何朝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刘高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肖成林有期徒刑三年,现已执行完毕。

    申诉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认为:

    一、申诉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确无犯寻衅滋事罪的罪证,何朝正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确无供述的事实依据,其罪名不能依法成立。

    二、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西公(2018)第189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18年12月26日作出西公(2018)第200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20年2月28日作出西城公安分局(2020)第18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认定“经查,你于2016年9月22日走访,未与当地公安局进行移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后,公安机关作出的新证据,足以证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的事实,缺乏证据、依据证实,人民法院采信的《非法证据》,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新证据,相互矛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认定的事实不确实、不充分,认定被告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依法成立,判处被告人何朝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刘高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肖成林有期徒刑三年的审判职权行为,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冤假错案。

    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院作出(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何朝正的申诉。证实了本案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坚持有错不纠的事实,确实存在。

    四、本案一审、二审审判人员为非法征地,强拆私房祸国殃民的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未认定非法征地强拆房屋的事实,捏造了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上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凭空伪造了三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证,其罪证与非法征地强拆房屋祸国殃民的事实相互矛盾。

    五、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为非法征地强拆房屋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凭空枉法判决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何朝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刘高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肖成林有期徒刑三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中国人民为敌。其审判职权行为涉嫌犯枉法裁判罪,应当由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调查。

    为了促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特此刑事案件申诉书。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采信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新证据,依法重新审判本案。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朝正 刘高胜 肖成林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四日

  • 安徽葛林林案一审被判二十二年

    【民生观察2020年7月28日消息】2019年12月27日,安徽葛林林一审被判构成“领导黑社会”,获刑22年。他最终没能躲过“扫黑除恶”的黑水浪潮。在这一年间凭空积攒的“黑水”顺势而下,将他埋没。

    同在阜阳,唐洁眼睁睁看着“黑水”渐渐没过丈夫葛林林的头顶。当地恶霸花了2000万诬陷葛林林为黑社会领导者,被判22年徒刑。

    她给了自己一个耳光。4年前的她本应该拦住葛林林不去招惹恶霸褚安江。哪怕只是为了给父亲讨个公道,哪怕只是发生了一些口角。

    带着两个孩子操持家庭的她已经为丈夫喊冤奔走两年了。父亲的形象已经在两个孩子的眼里模糊起来。

    在阜阳,你可以用2000万买一个无辜公民在牢里蹲22年。简单直白。随后便是一系列的人情运作与纠葛。

    2014年,32岁的葛林林在阜阳也算事业有成,儿子出生的当天恰好也是他的生日,自此他一直感叹这是上天眷顾。

    然而,三年后的一场巨变,他就再也没能见上儿子。

    2016年,葛林林去酒吧接妻子唐洁回家时与当地开发商褚安江发生了口角。已经有了儿子的他沉稳了很多,很快在朋友们的劝阻下回了家。

    当时在场的人说,“褚安江感觉被冒犯丢了面子,坐在那气得厉害。”

    事后,褚安江在阜阳发出“悬赏令”,

    “咱有的是钱,我花2000万买他20年牢。只要想搞你,有事没事都得进去。”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启动。这本是一场为了增强人民幸福感的行动,在许刚的手中中渐渐沦为获取政绩和报复私仇的工具。

    同年,褚安江通过行贿等手段与时任安徽扫黑办主任许刚勾结,以敲诈勒索之名将葛林林带走。酒吧里两人间发生的口角此时直接被上升为寻衅滋事。

    在此之前,2015年的时候葛林林家曾经有一块墓地处在褚安江的开发范围内。

    褚安江以此为契机,虚构自己彼时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笔转账实为付给葛林林的敲诈费用。

    6秒,转账与取款之间仅仅相隔6秒。

    欠葛林林不少钱没还的高占、褚安江自己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承包褚安江工程的负责人王某某等有利于褚安江的证人都纷纷作证敲诈的存在。

    而被构陷为率人堵门的葛林林这边甚至无一人被警方询问。

    褚安江一方曾有证人提到“三子”与葛林林一起参与堵门。

    而当“三子”在别的案件中检举立功后被警方问及是否认识葛林林时,他简单的回答道:

    “我和他不熟”

    在一个又一个毫无关联的证据中,荒谬的案件产生了。

    2018年4月,在褚安江的安排下,安徽扫黑办主任许刚成立专案组以敲诈勒索为由将葛林林带走。

    同年10月,专案组办案人员程广超在索贿索贿30万后,将葛林林从敲诈勒索案升级作为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大肆宣传以便进一步索贿,

    “宣扬是为了工作需要,很正常,你们又没做什么事儿,还怕别人宣传吗?这个事儿我们知道了,我们尽量给他办取保。你放心吧,即使公安取保不了,也可以到检察院取保。”

    程广超老婆在一旁说,

    “你放心吧,即使公安取保不了,也可以到检察院取保。检察院都自己人,我小孩的姨夫在。”

    然而得手后的程广超没有停下,其妻子在借卖房索贿190万元未果后恼羞成怒,

    “你还有什么脸来问我们?!让你安排个事儿,你都没安排好!”

    2018年11月19日,葛林林被作为黑社会组织的“黑老二”立案侦查。

    之后的时间里,在黑水的冲刷下,几年前的很多事情都纷纷变了模样。

    2013年葛林林曾受赵永红邀请前往醉江南酒楼吃饭,桌上赵永红与陈春柱发生争执。

    与几人都相识的葛林林赶忙上前劝解。饭后,陈春柱上车回了家。葛林林同另外几人前往羊肉汤店喝汤解酒。两人并无过多交流。

    在后来的案件认定过程中,这起事件却被认定为葛林林与陈春柱“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两股势力合流”。

    2015年至2018年间,待人宽厚的葛林林常常给朋友说着与人为善的道理,在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也屡屡前往劝架。

    他说都是为了给自己的孩子做出一个表率。

    这却被认定为是他对黑社会组织成员的领导控制。

    此后,无论其他人发生了什么事情,只要他曾经被葛林林劝阻过,那么就能作为组织犯罪汇聚在葛林林的头上。

    葛林林没有选择,更无法反抗,只能被动地接受着。

    2019年12月27日,葛林林一审仍然被认定为黑社会。他最终没能躲过“扫黑除恶”的黑水浪潮。在这一年间凭空积攒的“黑水”顺势而下,将他埋没。

    回望整个庭审过程
    ,公检法似乎都在喊着:快!快!快!

    在政绩的压迫下与金钱的诱惑下审理逐步扭曲简化:一审审判管辖错误、专案组成员作为程广超下属,应回避而未回避、庭审必要程序缺失、以提高庭审效率为名,将重要诉讼程序不公开进行,由审判人员越俎代庖、违法行使被告人的异议权……

    “快!快!快!”黑水中的阜阳法院以一句“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意见不予认定”,冲破层层防止法律失控的程序堤坝,将葛林林人定为了黑社会二把手。

    没人来得及听见葛林林一家的声音,因为这一切都发生得太快了。

    2019年12月,“黑水”弥漫阜阳。

    我国有期徒刑刑期上限最高为25年,与人为善、频频参与劝架调解的葛林林一审被判构成“领导黑社会”,获刑22年。

    葛林林被打成黑社会后,倘若说“褚安江的诬陷也不全是个坏东西”或说“许刚受贿滥用司法权力也不是个坏东西”,并给出理由道,这让我们看见了葛林林的妻子在为丈夫四处喊冤时的坚强、看见了他的孩子在家无人看管时的独立自主,甚至说由此得以暴露出扫黑办主任许刚的贪污受贿……

    似乎总有些不对劲。

    7月22日,恰巧是葛林林与儿子共同的生日。葛林林的妻子带上生日蛋糕准备前往看守所看望丈夫,准备告诉他许刚、褚安江、程广超等人纷纷落马的消息。

    但身在看守所的葛林林并不能知道这一切,也无法品尝到今年的生日蛋糕。

    葛林林抬头看着快要变青的天,淹没他的“黑水”又何时才能退去?

  • 屠夫吴淦“颠覆案”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18年4月17日消息】本网获悉,涉案709、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中国著名异见人士吴淦(网名屠夫)今日(3月17日)在天津高院开庭宣判。院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15年5月20日,大陆著名异见人士吴淦在南昌抗议江西高院不让参与“乐平冤案”律师阅卷,而被行政拘留10天。

    5月27号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遭福建警方刑事拘留。

    2015年7月3日,吴淦被福建厦门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罪批准逮捕。

    2016年1月28日厦门市公安局通知吴淦已经移交给天津市公安局。

    2017年8月14日,在天津市二中院,吴淦被当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秘密审判。

    2017年12月26日,吴淦被天津当局以“12宗罪”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吴淦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然而,在历时将近4个月后的今天(4月17日)吴淦依然被天津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此,推特公众号“屠夫杀猪工作室”发文称:今天是2018年4月17日屠夫吴淦因拒绝"认罪交易"而被施以8年重刑。今日此案上诉案会在天津高院宣判,如没有奇迹他还需要在牢狱中度过1858天。这是本推号第666条推文,期待不太可能的奇迹。

    吴淦两位辩护律师燕文薪、葛永喜或许是迫于压力,今天并没有明确发声。将近晚6点时,葛永喜发推文称:“仍旧依旧照旧,如前如故如初。万物原是尘土,有人裂石劈山。中间多少奇景,险峻世人难知。”似乎在隐喻吴淦被维持原判。

    本网人权观察员浏览天津法院的官方网站获悉,在早上9:05就发出消息:“今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淦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今天(4月17日),吴淦被控“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庭,身患顽疾却前去旁听的湖南公民何家维被警方带走,关押在天津站区派出所,后又被遣返湖南本土。而维权人士孙涛,则在周一(4月16日)就被社区维稳人员上岗。

    而在吴淦即将开庭前夕(4月14日),其父徐孝顺就被国保控制在广西桂林中山路维也纳大酒店。并且吴淦父亲受伤的情况下,国保也不让其住院看病。

    吴淦父亲徐孝顺愤怒地说“参加控制我的人有福清国保副大队长魏长龙,镜洋派出所民警郭成春,镇武装部郑部长,下施村主任陳建平,桂林俩位协管,徐孝顺69岁的老人,8号又被小車撞了,手腕粉碎性骨折,从医院给弄到控制点。伤危不让住院。人多控制人不履法。「法律」何在!”

    吴淦今日宣判除了亲属被控外,各地多位前去围观旁听的维权人士被控在家,天津高院门前可谓冷冷清清。然而,远在新西兰的华人,却早早来到新西兰领事馆门前,拉起“维权有理!吴淦无罪!撸起袖子加油干!””释放良心犯!停止酷刑!“等横幅声援屠夫吴淦,抗议中共暴行。

    吴淦简介:福建福清人,1973年2月14日出生,网名:超级低俗屠夫,当今中国著名维权人士,早年凯迪网络名人。

    2009年,“屠夫”吴淦最早闻名于网络缘于邓玉娇案,由于屠夫的参与推动了该案的迅速传播,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2010年,吴淦参与了著名的“福建三网民案”、浙江钱云会案、沈阳夏俊峰案、庆安火车站枪击徐纯合致死事件等著名案件。数年来积累的维权经验,吴淦总结出一部“杀猪宝典”在网络盛传,并被因被公权力迫害而又状告无门的怨民学习效仿,因此令当局对吴淦恨之入骨继而进行报复。

    2015年5月20日,吴淦在南昌抗议江西高院不让律师参与“乐平冤案”阅卷事件被捕,在拘留期满还未释放之际,继而又被卷入轰动国际社会的“709大抓捕案”。

    目前获悉,吴淦是整个709涉案人员当中唯一一位拒不认罪、拒不向党国低头的人。

    因吴淦拒不上央视认罪,致使当局恼羞成怒,便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重判其8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

    【屠夫吴淦“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庭前声明】

    言论、出版、宗教信仰、游行、集会,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表达不满等权利,这些都是天赋人权。也是“宪法”(假设它是真的),赋予和保障的公民权利。更是世界各国所认可和遵循的普世价值。如果因有人行使这些权利而遭入罪,都是这个国家与时代的耻辱,也必将为世人所耻笑与唾弃。叫一个人对行使这些权利是否有罪去作辩护,我认为这是对一个正常人的侮辱。

    在中国大陆,若意识形态与信仰与当权者不符,很容易遭罗织“其须有”的罪名迫害。1949年中共建政以来,在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遭迫害的知识分子、八九一代、民主党人、法轮功学员等。到近几年,因捍卫正当权利而遭迫害的公民、人权律师,千千万万遭打击报复的无辜者。他们哪一个是有罪的?几十年来换汤不换药,本质一直没有变。

    他们对我的指控,都是这些年大家公开看到的事。无非是一些言论,写了三个宝典;对无辜受害者的声援与帮助;对胡作非为公权力和官员的揭露及行为艺术表达。这些都是一个公民在正当地行使权利。同时,这些公民权利,也是每一个人都应当去捍卫的。

    我将被判有罪,不是因为我真的有罪,而是因为我不肯接受官方指定律师;不认罪及上媒体配合宣传;坚决揭露他们对我的酷刑、虐待等各种暴行;揭露检察院包庇、渎职行为。专案组曾告知我,此案是领导定调,检、法走个程序过场。在我知道开庭只是为了判我有罪而演出的一场闹剧的情况下,本人不对我所言所行作辩护。无罪的人无需为自己辩护。

    另外,在公安各种程序违法、酷刑、虐待、侵占我财物、强迫我采访、强迫我放弃自己请律师的权利,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査处情况下,开庭没有任何意义。

    我知道将被重判,但我永远不会为自己的所做所为,及今天的选择而后悔。只为连累家人,只为自己做的太少,而愧疚自责。民众的声援与支持,律师们的坚持与付出,就是对我最好的“判决”。黑白是非不会被颠倒,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不会因一些人阻挡而停住。那些企图阻挡人类文明进程的人,终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在“伟光正”的残暴统治下,不被“犯罪”都不好意思。再不“犯罪”,我们都老了。被判颠覆中共政权罪于我是莫大荣誉。在争取民主自由、捍卫公民权利的征途中,一份出自独裁专制政权的有罪判决书,就是颁给民主自由战士的一座金光闪闪的奖杯。

    我拒绝辨护,仅借此机会感谢颁奖!谢谢!

    声明人:吴淦(签名,指印)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 张秀屏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民生观察2018年2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福州大抓捕”案一审遭福清法院冤判的张秀屏,其女儿张艳芳在昨天下午(2018年2月12日)受托替母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诉讼中心工作人员递交了一式两份《刑事上诉状》。工作人员当即在《刑事上诉状》上加盖收讫章后,表示现临近春节长假,会延后寄给承办法官。

    张秀屏于2018年2月6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就“福州大抓捕”案宣判获刑1年6个月后,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并口头交代正在旁听的女儿张艳芳替她上诉。张艳芳表示,家属至今还未收到福清法院一审判决书,因为上诉期只有10天,又临近春节长假,她妈妈张秀屏是文盲不会自己写上诉状。之前张艳芳找官派指定律师帮忙上诉无果,还好从法院判决文书网得到福清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书,才得以及时提起上诉。

    据悉,“福州大抓捕”一案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被评为2016年度“中国司法侵犯人权十大案件”之一。有隋牧青、林洪楠、葛文秀、纪中久、王国芳、黄志强、李柏光、刘培福等多位著名人权律师介入代理。张秀屏乃“福州大抓捕”涉案的十四名被告之一,并在一审被判1年6个月。此前,张秀屏由于不堪忍受强拆失去家园,才走上了艰难的上访维权之路。在维权过程中,张秀屏走投无路下,曾两次被迫在北京自杀抗议。其中一次,是在中南海前喝了一整瓶农药,后经北京301医院救治了7天才清醒过来。虽然张秀屏捡回一条命,但落下了胃穿孔后遗症。此后,张秀屏带着孱弱的身子仍然积极参加福州冤民“每周一聚”维权活动,乐于助人,抱团维权。张秀屏经常声援或现场围观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为此屡屡遭受当局更进一步迫害。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秀屏,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9号,现羁押于福州第二看守所506监室。
    委托上诉人:张艳芳,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50104197602290061,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仙岐1号,系上诉人张秀屏之女。
    上诉人涉“寻衅滋事”一案,强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
    2、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初,上诉人等十几人在去福建省屏南县游玩时,相继被抓。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参与“三坊七巷民主自由行,纪念64,省高院闹访”三项涉嫌犯罪,原审枉判“省高院闹访”构成寻衅滋事,罪名成立。

    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1、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于2016年6月29日去省高院上访,短暂快闪拉横幅“暴力强拆,还我产权”来表达诉求,仅是为了找寻上级领导来主持公道,意欲解决问题。原审只是笼统地认定以同案被告林炳兴等二三十人在省高院举牌、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闹访,却未明确认定上诉人在省高院上访时的具体行为,把他人的行为强加到上诉人头上,明显事实认定不清。
    2、程序违法:1)上诉人因本案,2016年9月3日先被行政拘留10天,9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转刑事拘留30天,限制人身自由(拘留)共达40天还未被批捕,超过[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批捕时限(37天内)。上诉人(2017年3月16日才被批捕)在未被批捕情况下,依法应在不超过37天就要被无罪释放,可仍然被违法羁押达40天才取保候审。2)先抓人后立案,再罗织材料构陷,省高院于2016年8月31日报案,上诉人于9月3日被抓,可上级指定福清市公安局管辖,于9月7日才立案侦查。
    3、上诉人没有主观“寻衅滋事”故意:上诉人因房子遭强拆,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长期未依法得到公正安置补偿才上访。上诉人上访事出有因,意欲找寻上级领导主持公道解决问题,不存在“寻衅滋事”主观故意。上诉人仅仅只是“快闪”来表达个人诉求,没有因此造成省高院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293条第一款第4项犯罪特征,根本不构成犯罪。
    4、选择性执法:原审既认定从2016年6月底开始每周三林炳兴和上诉人等二三十人,都在省高院门口“每周一聚”闹访,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除本案上诉人等归案的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按[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余人应当也构成共同“犯罪”,但原审却未依法追究其刑责,违反[刑法]第四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明显是选择性执法。
    5、证人证言系有组织诱导,有栽赃陷害之嫌:证人都是省高院保安,与本案当事人林炳兴被打有直接厉害关系,而且都未依法出庭作证及质证,其证言明显系有组织诱导,有栽赃陷害之嫌(贼喊捉贼)。

    综上,本案的发生,明显因杭州G20峰会畸形维稳在作祟,先抓人后立案,再罗织罪名构陷,从原审故意只字不提本案“省高院闹访”的起因,由林炳兴省高院上访被保安围殴打致伤事件而引发,可以看出本案事出有因。上诉人等人只是抱团维权,根本没有寻衅滋事主观故意或作案动机,林炳兴人被打无处讨说法,还要被构陷迫害而坐牢,岂有公平正义,岂有法律!最后,请求贵院本着预防冤假错案再次发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秀屏
    委托上诉人:张艳芳

    2017年2月12日



  • “福州大抓捕”一审宣判 林炳兴等罪名成立

    【民生观察2018年2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今天(2017年2月6日)下午,“福州大抓捕”一案在福建省福清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对隋牧青等维权律师的无罪辩护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罪名成立,林炳兴等人再遭冤判获刑,冤上加冤。

    今天上午,“福州大抓捕”一案第二次开庭审理,由公诉人补充证据。据到现场围观的知情人士透露,有数十警察、国保分布在法院内外,戒备森严。大约有四十多位来自全国各地公民前来围观庭审,然而能容纳50人的法庭,仅允许十多人旁听。据悉,公诉机关甚至把林炳兴等人联名控告福建高院法警用暴力围殴林炳兴致伤的状诉作为定罪证据,提交给法庭质证,以补全所谓的“定罪”证据。

    至于今天下午的宣判只是审判长口头宣判,判决书还未送交当事人、家属和辩护律师。据悉,林炳兴、严兴声被判两年零三个月,廖俊被判两年缓刑三年,江智安、贺清敏被判一年零九个月,张秀萍、卓道明、林善忠、吴宏福、熊凤莲被判一年零年六个月,石立琴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当审判长刚刚宣判完,林炳兴等冤民,都当庭大声抗议表示不服,将会上诉,并誓死申诉到底。

    林炳兴等冤民已深受福州司法公权力的迫害,如今再遭冤判,这样的结果让今天到福清法院围观声援的徐孝顺(屠夫父亲)、唐兆星、庄磊、何宗旺、陆祚钰、林赛英、严煜钊、梁百端、叶钟、林应强、吴林香等维权公民和当事人家属都感到非常气愤。有关人士认为,纵观“福州大抓捕”一案,明显是当局滥用公权,行构陷报复迫害林炳兴等冤民的又一恶行。本案辩护律师王国芳在福清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就曾当庭指出承办该案的公检法人员的居心险恶。 

    对于“福州大抓捕”涉案人员因“聚会”而被判有罪,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认为:首先公民聚会是在宪法框架下每一个公民的天赋人权,任何一个公民都权利参与或不参与任何一个及任何内容的聚会。只要聚会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禁止的行为,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福州大抓捕”一案在本质上是对这些公民在“三坊七巷公民自由行”和“勿忘六四”这两件事情上的惩罚,但当局为了掩盖民间具有一定程度的抗争力量及抗争行为的事实,故而做出这样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极权专制的本质。因聚会、聚餐、自由行等行驶法定权利的行为而被判有罪,这是中国乃至世界法治史上的一大笑柄。

    相关报道:“福州大抓捕”案第二天的庭审实况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104/16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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