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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张庭新进京维权遭殴打一案开庭

    【民生观察2023年11月4日消息】张庭新,男,50岁,身份证号21010419730916XXXX,住址:沈阳市沈阳市沈河区十二纬路73号1-1-1,电话:13031871887。

    辽宁沈阳张庭新在原单位辽宁沈阳中糖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他在2020年2月27日被公司领导打伤住院,报警后营口市经济开区警察没有依法办案,滥用职权,草率结案。原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原单位领导严重滥用职权,非法擅自解除张庭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张庭新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庭新被公司领导打伤住院,经治疗出院后多次在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寻找被殴打一事,在当地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张庭新2021年进京维权控告辽宁中糖物流有限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案,同时控告辽宁沈阳营口公安不作为。

    张庭新在辽宁中糖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中,因与领导产生矛盾,被领导打击报复被无理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开除了张庭新,多年来张庭新一直在北京从事出租车挣钱养家,同时不定期的到各部门走访维权,每到各个敏感时间点,同时遭到地方政府监控维稳。

    2022年10月4日在房山于庄租住地被辽宁辽阳警察殴打,起因是辽阳警察在北京到处寻找其辽宁辽阳辖区的上访人员李晓东,张庭新在租住屋时,门被突然踢开,非法私闯民宅,一群人非法闯入其室内,遭到张庭新抗议自卫阻拦,一群人入内后暴力殴打了张庭新。

    随后张庭新立即报警后,报警后北京辖区窦店派出所民警出警,出警后派出所民警没有处理被殴打一事,事后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书”,张庭新不服该决定经复议后提起诉讼,房山法院仍旧判决张庭新败诉,张庭新拿到判决书后提起
    上诉经审理维持原判。张庭新拿到维持原判决定书后继续上诉申请再审,目前在申请再审中。

    2023年10月25日张庭新再次把北京市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大兴区政府诉上法庭。由于控告了北京市政府部门,开出租车的张庭新遭遇北京出租车公司打击报复不给行驶证、不返还押金、不支付工资等不公平待遇又反遭暴力殴打,先后数次报警警方不作为,胡作为不予处理被殴打一事。

    在张庭新寻找行驶证过程中,出租车公司报警,却被警方以扰乱办公秩序为由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就此事,张庭新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诉讼,于本月25日开庭审理,开庭前,在京数十名维权人士前来旁听,被法院以座位有限为由,拒绝前来参加旁听的公民,开始仅限三名人员进入,后经与法院沟通,允许13名旁听人员都进入旁听,法院人员称,公开审理仅对当事人。当庭驳回庭审直播的申请,目前在等待法院宣判。

    维权人士的守法换来权力机关严重践踏法律,肆无忌惮的打击报复张庭新,甚至是玩弄法律迫害维权群体,近些年愈演愈烈,先后被绑架、殴打、驱逐,不允许北京房屋出租给上访维权人士,凡是官方涉及处理上访维权事件,所有的法律都可以靠边站。维权人士在北京,举步艰难,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最后本网将继续关注张庭新的再审申请,不管结果如何?无论是输还是赢,张庭新都将会把维权进行到底。

  • 基督徒许峰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

    【民生观察2023年7月15日消息】本网获悉,哈尔滨麦子音乐学校校长许峰、孙恩惠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3年7月14日开庭审理。另外,山西临汾金灯堂教会王晓光牧师、杨荣丽传道等12位弟兄姊妹,被构陷“诈骗案”,至今还有6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内,该案将于2023年8月21日在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44岁的基督徒许峰,是哈尔滨麦子音乐学校校长。2021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11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逮捕。

    与许峰一同被捕的还有26岁的音乐学校财务孙恩惠姊妹。2021年9月6日,孙恩惠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

    2021年12月10日,松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将许峰、孙恩惠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名义移送哈尔滨松北区检察院,并提出起诉。2021年12月20日,孙恩惠被哈尔滨市松北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许峰迄今已经被羁押了一年零十个月。2023年7月,他们被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哈尔滨松北法院。2023年7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

    另外,山西临汾金灯堂教会王晓光牧师、杨荣丽传道等12位弟兄姊妹,被构陷“诈骗案”并且被关押已经两年(有6人先后取保候审,6人一直羁押于看守所),该案将于2023年8月21日在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开庭审理。请大家为王晓光牧师、杨荣丽传道及同被指控的十位弟兄姊妹代祷,求主加给他们力量。

    2023年7月11日,安彦魁传道收到了汾阳法院执行局文件,要求他执行之前案件罚金的通知,并缴纳罚款。他恳求众肢体为他来祷告,并给予专业的意见指导。

    随后,安彦魁传道给执行局寄了回函,表达了如下立场:

    1.本人尊重法律,也尊重这个国家正常运作的一切秩序规则。因本人相信,法律的宗旨是惩恶扬善。然而,一旦法律沦为邪恶的工具,本人尊崇的标准,将退回到公共伦理和个人良心,以及在这一切之上被称作“天道”、“天理”的、关乎上帝的信仰。

    2.本人不回应5000元罚款缴纳的通知,不是出于私欲害怕失去自己的财产;而是不愿意玷污个人的良心,屈从配合邪恶和谎言对善良的残害。

    3.出于对法律的敬重,也出于对个人良心和当事官员良心的敬重,本人一方面拒缴罚款;一方面预备承受法律因此对本人而有法定范围的强制措施。包括可能有的财产损失、生活不便,甚至再被关押。

    4.出于对法律的敬重,并出于对法治社会的期待,本人将在回复贵院此函的同时,预备就本案启动向高院的申诉。并将在合乎信仰、道德和法律的范围里,维护本人受到侵害的权益!

  • 鲍乃刚寻衅滋事一案入狱情况说明

    【民生观察2023年2月25日消息】鲍乃刚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判决于2021年2月3日送达湖北省京山市(2019)鄂08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于同年2月8日鲍乃刚及家属分别就该案的一审判决提业了上诉,在鲍乃刚的上诉状中,鲍乃刚明确喊出了还我人权,不要迫害,不要共产党。明确要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二审裁定于同年7月下旬送达,并于7月29日鲍乃刚被投入湖北沙洋广华监狱服刑。

    投沙洋广华监狱鲍乃刚随身携带了该案所有的上诉材料,狱中所有心得文字及判决后鲍乃刚向湖北省高院写的该案的再审申请书,共计材料信信纸近二十本,这些材料全部被沙洋广华监狱抢走,广华监狱说是封存,由于鲍乃刚坚持申请再审,索要被抢走的文书,并约谈了广华监狱的法定代表人(监狱长),广华监狱用了残酷手段鲍乃刚也未屈从后,于2021年10月29日广华监狱将鲍乃刚转投沙洋长林监狱服刑,在沙洋长林监狱鲍乃刚经历了包括殴打,死亡威胁在内的多种迫害,刚入沙洋长林监狱时多次遭殴打,其中11月20日上午约九时被殴鲍乃刚大喊共产党杀人了,后鲍乃刚多次被死亡威胁,2022年元月9日被监狱严管限制购物至刑满,2022年2月9日鲍乃刚坚持递交了再审申请书,2022年2月23日至4月7日鲍乃刚被体罚每天站立15小时,鲍乃刚一直坚持申请公开再审。鲍乃刚于2022年6月30日约谈了沙洋长林监狱法定代表人及及检察院驻监检察官,于出狱前的9月20日约谈了巡回检察组,出狱前被告知再审申请于8月9日转到了湖北省高院。出狱时再审申请书及所有约谈文书的备份文书均被监狱拿走,所有文字不许带出。

    2022年10月15日刑满后被送到京山一农庄封闭到月底方能见到家人,11月30月鲍乃刚再次以快递的方式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如上,至今无任何答复。

    鲍乃刚表示:“我在该案上的态度是不原谅,不放弃,用它们制定的规则死嗑到底,由于现在我被稳控,不能正常行动,还需律师协助,且目前我必须低调才能有小范围的自主,需要协助才让世界知道中国大陆内地的真实案例,才能让世界了解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

  • 黄椿诉政府诈骗一案被强行开庭

    【民生观察2022年11月17日消息】2022年11月14日,中国贵州民族大学退休女教授黄椿诉关岭县政府、公证处,司法局诈骗一案,在安顺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在两名被告未到场以及公职律师为政府辩护的违法情况下,依然强行开庭。

    2022年11月14日下午3点,安顺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黄椿行政起诉关岭县政府诈骗、司法诈骗的案子。追加的三个被告只有一个算是出庭了,另外两个(公证处,司法局)没有出庭,黄椿欲退庭,法院强行开庭。

    庭前,黄椿书面申请的庭审直播,法庭不同意。黄椿要求庭后给她拷贝录音录像笔录,除了笔录,其它没给。黄椿要求合议庭回避。法院在休庭5分钟后,庭长请示院长,不同意回避,强行开庭。

    被告由分管司法和公安并兼任公安局长的副县长罗成带领两个律师出庭。一个是贵州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另一个是公职律师。对此,黄椿申请法庭当庭抓捕律师和违法官员!律师明知替政府辩护犯法,仍然拿钱出庭,当抓。政府滥用职权把纳税人的税收用来聘请律师对付纳税人,违法!当抓!

    黄椿表示,自己没钱请律师,只好自己打。在庭审过程中,黄椿再次要求法院当庭抓捕犯法律师和违法官员,法庭说被告有委托手续,合法。

    庭审结束后,要求对笔录签字。法官要让被告先签,黄椿不同意。随后副县长就走了,留下两个犯法律师代签!

    据悉,现年67岁的黄椿是贵州民族大学退休教授,1998年被晋升为副教授后,因为在课堂上教育学生关心底层人民的疾苦,被一个女学生举报,她因此被停止上讲台授课,之后一直到退休都没有课上,多年频遭打压。

    2012年3月15日,黄椿的胞弟黄明被喷射器烧死在贵州关岭县的强征现场,警方至今不立案,致使凶手逍遥法外。黄椿为胞弟申冤上访,警方却对她成立了专案组,专门调查她的“罪证”!

    2019年9月24日,黄椿因在推特和微信上,转发六四和香港反送中,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

  • 徐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将开庭

    【民生观察2022年11月6日消息】江苏徐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将于2022年11月7日在扬州市看守所驻所法庭开庭审理。

    2022年11月4日上午9点30分,徐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扬州市看守所法庭召开庭前会议。扬州市法院只通知了纪中久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但没有通知徐秦聘请的另一位辩护人程海。

    2022年11月7日上午9:30分,徐秦一审开庭的时间已经确定,在扬州市看守所驻所法庭一审。

    徐秦,女,江苏高邮人,因医疗事故维权开始关注中国人权,是民间维权组织“玫瑰团队”成员。因关注中国人权问题,2018年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追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20年4月24日,徐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及承办人员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共七次申请延期审理(江苏省高级法院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六次,每次延长三个月)。扬州市法院及相关人员一直未对该案进行审理。

    2022年4月24日,该院更是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仅以“不可抗力”对该案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对于被告人家属及辩护人要求的取保请求、要求尽快审理的请求该法院也予以拒绝。

    长期的关押导致徐秦健康严重恶化,目前处于瘫痪状态,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在监室内,大小便不能自理,进食也存在困难。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权利长期遭到侵害,被告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受到威胁!其目前被羁押在扬州看守所。

    鉴于上述情况,2022年8月6日,纪中久律师发出控告书,呼吁紧急救人。

  • 耿则军组织非法聚集罪一案已上诉

    【民生观察2022年10月21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磐石教会耿则军传道,被控组织非法聚集罪获刑1年零3个月,目前案件正在上诉,法院不打算开庭,但是耿传道和律师要求必须依法开庭。当地宗教局长告之,耿传道被三自教堂的牧师多次举报,因为耿传道坚决拒绝和三自教堂合作。近日,耿传道的妻子郝英姊妹,在网上发布关于耿传道“组织非法聚集罪”案件全过程的文章,遭到腾讯微信删除。

    2021年12月5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磐石教会,在惠农区水厂一处比较偏僻的平房聚会的过程中,被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国保和各派出所民警,宗教局冲击。

    在场的老年人登记后被送回住处,其他人一律带走问话。12月6号,教会的传道耿则军(三宝弟兄)以扰乱社会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耿传道的妻子郝英还有其他四位肢体(罗弟兄、叶姐妹、朱姐妹、王姐妹)则被行政拘留10天。

    2022年1月4日早上8:30分,耿弟兄又被国保叫去问话,晚上家人打电话才知道耿弟兄又以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被刑事拘留,并在1月25日以组织非法聚集罪批捕,现羁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先前被行政拘留的其他五人则以同样罪名被取保候审。

    耿传道在被羁押期间,妻子郝英经常被警察口头传唤问话,录口供,甚至又一次把10岁的小儿子叫去问话,也去学校调查了孩子。后来,郝英把孩子放在家里自己教育,坚决不送去学校。学校和教育局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她送孩子回学校,均遭郝英拒绝。

    2022年3月24日,检察院提起以组织非法聚集罪提起公诉。律师会见了耿弟兄并见了检察官,也拷贝了案卷并坚持为耿弟兄无罪辩护,要求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之后,该案的开庭时间多次变更和延期。

    2022年7月13日上午9点,耿则军传道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一案,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开庭。据悉,此次是视频开庭,耿则军仍旧在看守所,进入法庭旁听的名额只给一个。庭审持续了将近7个小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耿弟兄坚持不认罪。建议量刑11个月,半个月后出判决书。

    2022年8月12日上午,得到律师通知:耿则军弟兄因为组织十多个人的聚会,被判处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刑期至2023年3月19号止。

    判决书下来以后,8月15日,郝英去看守所按照法律要求家属探视,被看守所警察拒绝,并告知:1、判决没有执行不能会见;2、即便要求会见耿弟兄也必须经过他们的表现评估;3、申请也没有用,法律规定是概括,细则由他们说了算。最后告知任何东西都不可以给耿弟兄送进去。

    同时,耿弟兄也提起上诉,律师们8月19号来宁,20号早上会见了耿弟兄并在中午见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交流。得知法院不准备开庭,但是耿弟兄和律师要求必须开庭。

    作为家属,妻子郝英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耿则军的上诉必须严谨面对,必须公开审理。郝英认为,他们只是和一些老年人在一处平房聚会,并没有扰民,哪来的扰乱社会治安?中国国家宪法尊重信仰自由,既然是信仰自由,有关于信仰的活动也是信仰的一部分,就不能把信仰自由和信仰的活动区分开。

  • “汪小燚问题”一案始末

    —我们全家人的控诉

    控诉人:汪小燚,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1999年入伍,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战士。
    控诉人:罗玉英(汪小燚母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联系燚电话18086915868。
    控诉人:汪元培(汪小燚父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07260034,联系电话18086915868。

    一、请求事项:请求调查处理“汪小燚问题”

    二、事实及理由:

    (一)汪小燚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地方政府未接收汪小燚除名。在此情况下,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在汪小燚的父母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相关事实见第一组证据)

    1、汪小燚,男,生于1981年12月16日,四川省南部县人,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机训练大队(95964部队)。2001年6月27日下午,汪小燚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顶撞了领导(营教导员赵玉民批了其他两个同龄兵半个月事假而不批汪小燚的三天丧假,汪小燚说教导员带兵不公,教导员大怒打了汪小燚两耳光)汪小燚给上级首长打电话反映情况,还未通话就被控制关押。头三天三夜被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站立窗前任由蚊子叮咬。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关押期间属高温时节未得到食品、饮水,高烧昏迷到第四天才苏醒,要求枪毙算了,看管的人才送来水和饭,搬来一架铁床,将汪小燚单铐在铁床上。《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再行处理。但司训大队不对汪小燚及时进行治疗,在高温酷暑蚊子叮咬中连续关押16天后,上双铐押进600多人的除名大会,以原已作了严重警告处理的“外出上网”为由宣布对汪小燚除名,立即押上车,遣送原藉。途中火车上,押送人员牛海欣、钞俊锋不顾汪小燚发高烧的实际情况,将其铐在餐车上。到南部县后在一个名叫“百草堂”的个体诊所开药在蓝天宾馆给汪输液退烧,连续几天不见好转,于2001年7月23日才将汪小燚带到南部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B超透视:左肾缩小并肾孟积气,

    2、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地方政府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处分事实不清、处分材料不齐而拒绝接收汪小燚除名。在此情况下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代表部队要汪小燚父母(父汪元培、母罗玉英)收下汪小燚,如果不收,部队就将汪小燚交到沙阳农场劳改,如果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2001年7月31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和政工干事王涛当场代表部队书面承诺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其内容为:“汪小燚父母,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并放心。”

    3、2001年7月31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和政工干事王涛将汪小燚本人、部队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的书面承诺、汪小燚挡案、2000元治疗费一并交给了汪小燚的父母。同时要求南部县武装部出具了证明。其内容为:“兹有你部战士汪小燚经部队与其父母协商、同意接收”。其中“协商”二字后面是顿号,然后是“同意接收”四个字,证明了是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协商后,汪小燚父母同意接收了汪小燚。

    4、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当时不接收汪小燚,而我们作为父母接收汪小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我们当时看到汪小燚很害怕,不知道他犯了多大的军法,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当时代表部队找我们谈话,说汪小燚已被军部除名,这是最轻的处理,如果我们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第二,韩少剑讲汪小燚有肾病,是先天性的,部队医院已作了结论,但部队仍要给汪小燚治疗,对此,汪小燚父母提出质疑并与之激烈争执。当时汪小燚被部队控制,我们不能单独和汪小燚见面,只知道一直在宾馆和医院输液。我们之所以收下汪小燚,是急于要弄清楚到底有些什么病,是不是先天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第三,部队已书面承诺对汪小燚不作除名而作退伍处理,并有书面凭据。

    5、韩少剑等人代表部队将汪小燚本人及挡案、办理退伍手续的书面承诺和2000元治疗费交给汪小燚后父母后离开了南部县后。2001年11月、12月,汪小燚父亲汪元培两次到部队,部队却以汪小燚已经除名、病是先天性的为由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

    6、汪小燚左肾坏死、精神失常是部队造成的,应由部队负责治疗。汪小燚入伍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入伍后三个月部队又进行了复查,证明汪小燚入伍前身体健康,到部队服役至关押除名前,汪小燚没生过病。2004年初,空15军对汪小燚问题进行调查,其调查资料中,证人“在我们连队时没有看过病”的证言可以证明汪小燚在除名关押前的身体没病。

    部队为掩盖汪小燚在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的事实,称:“在部队、汪家均在场的情况下,2001年7月23日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2001年7月26日成都空军医院诊断,两家医院诊断结论一致,确认汪小燚左肾委缩是先天性的与部队无关”。这是无中生有的谎言,且一直不敢把证据拿出来质证。事实上,南部县人民医院讫今为止从未出具过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检查报告或诊断报告,而是在2001年7月23日通过B超透视出汪小燚“左肾轮廓模糊不清,约7.5CM×4.2CM大,查见肾孟不规则暗区,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当天,用医务证明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也证明了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的诊断结论并没有部队所说的“先天性发育不良”。2002年10月11日,成都空军452医院对汪小燚进行B超、CT等检查后是“建议进一步检查”。空15军(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汪小燚在关押期间没生病。但其相关调查材料中五连连长钞俊锋等调查笔录、汪小燚的书面检讨可证明汪小燚关押期间在生病发高烧。

    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未及时治疗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左肾萎缩,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肾功能重度受损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映之精神障碍,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失切相关”。

    7、汪小燚除名存在重大错误,应当撤销除名处分。办理相关复员退伍手续。事实及理由如下:

    (1)事实不清。部队对汪小燚行政看管、除名的依据是“6月2日发了津贴后到地方网吧上网三天”。汪小燚挡案资料、南部县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均证实汪小燚累计上网只有11天而不是18天。最后一次上网是6月2日,此问题已在6月9日进行了严重警告,汪小燚档案资料中没有6月2日之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因而,上网的问题已给予了严重警告,不应再作为行政看管、除名的依据。

    空15军为欺骗上级,掩盖行政看管、除名中存在的问题,于2004年2月16日以(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对汪小燚行政看管和除名都是因汪小燚2001年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但自相矛盾的是,部队档案中《行政看管审批表》上列明的行政看管事由是:“6月2日发了津贴后,该同志到地方网吧上网三天。”而并不是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况且汪小燚6月27日已被关押,何来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

    (2)程序不合规,没有规定的书证要件。《纪律条令》第六十条规定: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但汪小燚的档案中没有除名的任何书面材料。显然,对汪小燚除名未经层层调查核实和审批。

    (3)部队未将汪小燚公对公移交地方,汪小燚挡案至今仍在汪家。2002年4月17日,南部县武装部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南部县民政局2002年9月2日《关于对汪小燚除名处理及病情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南部县人民政府2008年8月4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函》、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均证明部队将汪小燚人和挡案交给了汪小燚父母,至今未对公移交地方。

    8、汪家对部队所作所为不服,向成都军事法院提起了诉讼,部队派出军、师、团联合工作组到军事法院通过军队系统协调,把案子压了下来,向南部县政府、南部县武装部提出协商处理问题。

    (二)2004年6月,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汪小燚父母在湖北省广水市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形成阴阳两个文件。一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办理复员手续手续的《“6.12公函”》。二是用来对付上级的《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在汪家人在《“6.12协议”》上签字后,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对《“6.12协议”》进行了两地违法公证之后,部队故伎重演再次出尔反尔,不和汪家人联系,更不要说兑现。2004年7月28日,由空44师牵头,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的内容就是《“6.12协议”》的条款。汪家人无法与部队取得联系,请求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敦促部队兑现,却被敷衍推逶,被迫于2004年10月开始上访。但上级领导机关以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已经把问题处理完了为由不接访。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不但不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和部队一起拦截汪家上访,共同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兑现完毕,上访是无理取闹。动用警力对汪家打击迫害,揑造“汪小燚犯了强奸罪正在通辑”的谣言,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汪家人非法关押、拘留、毒打、劳教、抄家,抄光不留锅碗瓢盆。为辩明《“6.12协议”》签字及并未兑现的真相,我们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受尽了人间屈辱,过着非人的日子。至今,处理汪小燚问题的阴、阳两个文件即《“6.12公函”》、《“6.12协议”》都未兑现。如果认为上访是错误的,那就只能推断为部队永远不兑现,汪家也永远不能向上级反映情况。(相关事实见第二组证据)

    1、2004年6月5日-12日,空44师及司训大队、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汪小燚父母在湖北省广水市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协商结果是:由部队给汪小燚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给汪家经济补偿15万元,部队立即派人到南部县将钱款一次性付给汪家;立即启动办证程序,送汪小燚到部队医院形成病历挡案,收回汪小燚的部队人事挡案将汪小燚正式移交地方。另由南部县政府给汪家2万元,其中退伍安置费1万元救助1万元。部队以空15军军部原已对汪小燚问题作了结论并上报了空司总部,连军委领导都知道,这次处理问题的结果也要上报总部,因而不能将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入协议为由,搞了阴阳两个文本:一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伤残和退伍手续的《“6.12公函”》其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并当场宣读、验看。二是用来对付上级的是《“6.12协议”》,没有办退伍证的内容,办伤残没有责任义务,经济补偿15万元文字表述为“救助金”。整个协议没有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异口同声的反复说这是报上级的,不需要这么具体,更不能将将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进去,不管协议内容对你们有利无利都不能作任何修改,以“一个字都不能改,要修改协议,汪小燚问题就不解决,马上就走人”进行威逼恐吓,同时信誓旦旦的保证给汪小燚办好伤残和退伍手续。要我们相信组织,相信部队,相信政府。。汪小燚父母正是在部队、政府信誓旦旦的保证,相信部队决定给汪小燚办理有关复员手续的《“6.12公函”》的基础上在《“6.12协议”》上签了字。

    2、这次到部队处理汪小燚问题,政府拨了2万元专款(包括汪小燚父母在内),南部县工作组(南部县人武部政委冯祥权、副县长祝琳信、访局副局长张黎民)却不准汪小燚父母同行,工作组成员带着丈夫(老婆)随行,到湖北广水后由部队接待住宾馆吃宴席,汪小燚父母到部队后安排住营房,吃饭有一顿没一顿,《“6.12协议”》签字后工作组成员及其亲属立即从汪小燚父母视线中消失,事后得知是部队用公款陪同旅游去了。汪小燚父母无人问津,,汪小燚父亲汪元培返回四川途中在随州火车站遭暴力伤害,向工作组求救全部是关机。工作组在花费了部队的接待费用、独享政府2万元拨款之后,回南部县后又报了差旅费。

    3、《“6.12协议”》签字后,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将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以假作真在四川南部县、湖北广水市两地违法公证。其中南部县的公证由祝琳、张黎民出面布置,明知汪小燚是司法鉴定确认的精神病患者一直在治疗,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后果,未移交地方无户口无身份证明,未参与解决问题的现场协商,不了解协商结果及《“6.12协议”》的签字过程,。却昧着良心背着汪小燚父母给汪小燚一包烟50元钱引诱汪小燚在《“6.12协议”》上签字,以政府的名义要求南部县公证处越过公证程序对《“6.12协议”》违法公证,为换取其女儿到部队当兵和丧尽天良的“政绩”,祝琳亲自出马,将南部县公证处的违法公证拿到湖北广水进行违法公证,让骗签的《“6.12协议”》和进一步蒙骗中央加双保险。之后一直不将公证之事告之汪小燚父母,而汪小燚父母既是《“6.12协议”》当事人,也是汪小燚的监护人,违法公证4年后,好心人告诉我们公证一事,我们才知道,向公证处讨要公证书,只给了我们一份复印件。

    4、《“6.12协议”》违法公证后,冯祥权、祝琳、张黎民对南部县县委县政府领导长期隐瞒了《“6.12协议”》签字真相。2004年7月28日,由空44师(95971部队)牵头,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的内容就是《“6.12协议”》的条款,只字不提应由南部县政府配合部队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只字不提《“6.12协议”》签字的前提是《“6.12公函”》、只字不提《“6.12协议”》公证违法的事实,只字不提《“6.12协议”》并未兑现的事实。

    5、《“6.12协议”》签字并公证几个月后,部队一直不兑现。汪家无法与部队取得联系,请求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敦促部队兑现,却被敷衍推逶,汪家一方面给汪小燚治病,一方面被迫于2004年10月开始上访,但党政军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因受《“6.12协议”》及其公证书和《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的误导,以为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不但不依据相关文件、协议主动敦促部队兑现,以化解矛盾,反而动用警力截访,对汪家打击迫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汪家人非法关押、拘留、毒打、劳教、抄家,抄光不留锅碗瓢盆。使汪家人身体和精神遭受了严重摧残,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

    (1)对汪小燚母亲罗玉英非法劳教。2006年2月,南部县公安局到总政治部信访窗口截访,将罗玉英抓回南部县看守所秘密关押达49天,逼罗玉英同意不再要求部队给汪小燚办理伤残证退伍证,在遭到拒绝后,遭到拒绝后,在罗玉英有陈旧性肺结核且属传染期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四川省女子劳教所拒绝接收罗玉英劳教的情况下,违反程序非法鉴定罗玉英没有疾病。报南充市劳教委对罗玉英处以劳教。罗玉英不服当即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现场释放了罗玉英,纵观南部县公安办的这个劳教案,事实不清,缺乏合法证据,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规错误。

    (2)揑造“汪小燚犯了强奸罪正在通辑”的谣言误导中央军委有关部门。2005年8月,南部县公安局利用汪小燚与女朋友陈小琳的纠纷,以“汪小燚犯强奸罪在逃已通辑”误导中央军委有关部门,2006年2月25日,中央军委办公厅、总政治部办公厅、信访局在《关于罗玉瑛反映问题处理情况》中提到汪小燚因涉嫌强奸罪在逃正被追捕、通缉。而事实上,汪小燚一直在南部县,为什么要通辑?如果犯了强奸罪,为什么至今不抓人?此事应由南部县有关部门向被误导的部门澄清真相但这么多年一直没有结果。

    (3)2006年4月11日,汪小燚父亲汪元培到南部县看守所探视罗玉英看守所工作人员暴力伤害。在登记时,值班室内一名看守所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地吼问汪元培是干啥的,汪说是来探视罗玉英的,一听此话,此人突然从室内冲出来封住汪元培领口,摔倒在地拳打脚踢,当时,值班室内有几名狱警,现场还有两名武警,一直站在旁边,其中一人还拿着警棍,汪元培大声呼救,但无人制止,汪元培很快被打昏,醒来已在楼上的办公室。经诊断,汪头部脑震荡、脑冠状缝分裂,双脸及头部青紫、肿胀,软组织多处损伤,几个月双脸青紫、肿胀末消,至今头经常昏痛,天阴更甚,还在治疗中。在被打的第4天,南部县公安局作为这一暴力伤害案件的责任人、厉害关系人和案件的办案人,在治疗末终结、末作伤情鉴定的情况下结案,乱作结论,认定看守所人员谢双龙在“开车回看守所,在看守所院内与汪元培发生纠纷,谢双龙在纠纷过程中,将汪左眼打伤。”汪元培对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调查处理,但至今未有结果。

    (三)汪小燚父母在部队信誓旦旦的承诺并立下书面字据后,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相信部队不会骗人,于2001年7月31日从部队手中收下了汪小燚人和挡案,2004年6月12日在《“6.12公函”》的基础上在用于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当时都是以部队的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病残、退伍证为前提的,但部队两次都是出尔反尔,达到目的后至今什么都不兑现。令人难以相信人民军队会干出这样的事,但这是事实。到现在18年了,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内容并未履行,钱款15万元部队不付给汪家,也未“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更不要说按《“6.12公函”》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到现在18年了,祝琳等人在处理汪小燚问题中弄虚作假,欺下瞒上、搞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并未得到追究。到现在18年了,我们得到的只有被折磨成肾坏死、精神病后又由部队交给其父母的汪小燚及其挡案,以及为辩明真相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相关事实见第三组证据)

    1、2011年9月、2014年1月,南部县公证处、广水市公证处分别撤销了《“6.12协议”》的《公证书》,证明了公证事项的违法事实,宣告这个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及其公证事项自始无效。

    2、部队作为兑现汪小燚问题的主动方,至今不兑现也不和我们取得联系,军、师、团都是电话不接,门不让进,不签收邮寄的信访材料。甚至在《“6.12协议”》的公证因违法被撤销后,部队还是认为《“6.12协议”》及其《公证书》有效,部队已按协议兑现完毕。我们认为这是不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讲法律、以强欺弱的行为。

    3、南部县政府、南部县武装部作为处理“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责任人。这些年来以问题属“三跨三分离”不属自身职权范围为由将应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推诿的一干二净。南部县武装部明知部队军事法院、地方各级法院都不会立案、审理“汪小燚问题”,却推诿要我们去找法院走诉讼程序。南部县政府则由其下属滨江街道办在网上信访平台上胡说八道地乱答复,误导领导机关,甚至用黑白两道对付罗玉英上访。

    一是多次用金钱买通北京黑恶势力对罗玉英暴力伤害、强行绑架回南部县。最近的一次是2022年8月16日,在北京燕郊火车站附近,南部县政府再次由滨江街道付款买通北京黑恶势力对罗玉英掐脖子、掰腿扭手腕,将罗玉英强行抬上长安面包车(车牌号:京J.MB131)连夜绑架回南部县。罗玉英反抗遭到暴力伤害,至今右手无法活动。

    二是通过北京厂桥派出所多次在军委信访窗口外面的大街上,只针对罗玉英一个人进行盘问、搜包、拍照、查验身份证。但对在场其他众多的上访人员却不闻不问,甚至有人高声喊冤、砸门也不干涉。罗玉英是依法上访,并无过激言行。其中,2021年8月13日上午前来的是一男一女,其中女警的警号为20P135;2021年9月9日上午前来的是两个男警,其中一人警号为025278,另一人警号为024260。

    党和政府历来讲实事求是,我们垦请有关领导机关受理此案,还真相于大白,促进问题的解决落实。

    附:现暂交部分证据复印件,待本案受理后,再呈送全部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35页)
    1、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2001年7月3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2、空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2003年3月2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3、南部县人民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共3页)
    4、南部县民政局2002年9月2日《关于对汪小燚除名处理及病情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共6页)
    5、部队以外出上网为由对汪小燚严重警告后在没有新的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行政看管、除名的证明材料(共4页)
    6、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B超报告单》(共1页)
    7、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共4页)
    8、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共5页)
    9、南部县政府2008年8月4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函》(共3页)
    10、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共7页)

    第二组证据(共12页)
    1、95964部队2004年6月12日决定给汪小燚办理伤残和退伍手续的《“6.12公函”》(共1页)
    2、2004年6月12“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共1页)
    3、南部县政府2004年7月22日给95964部队的公函(共1页)
    4、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04年7月14日(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共1页)
    5、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2004年7月24日(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书》(共1页)
    6、95971部队、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2004年7月28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共6页)
    7、95971部队2005年8月2日(2005)政函字第96号(共1页)

    第三组证据(共17页)
    1、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11年9月21日(2011)南证撤字第002号(共2页)
    2、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2014年1月7日(2014)鄂广水撤字第1号(共2页)
    3、95964部队2011年8月4日给南部县司法局的公函(2011)3号(共2页)
    4、南部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以南信联办函(2020)63号《关于化解罗玉英涉军信访案的函》(共2页)
    5、南部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的《情况说明》(共5页)
    6、南部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14日南府函(2021)37号《关于推动落实“6.12协议”化解罗玉英信访事项的函》(共2页)
    7、南部县武装部2022年1月30日南武政〔信2022〕01号《关于罗玉瑛信访事件的回复》(共1页)
    8、2022年8月16日,罗玉英遭北京黑恶势力暴力伤害、强行绑架回南部县涉及的长安面包车车牌号。

    控诉人:汪小燚
    罗玉英
    汪元培
    2022年9月9日

  • 郭洪伟因公权渎职致死案之报案控告专函

    呈送:吉林省监察委员会
    并张忠主任:

    吉林省四平市公民郭洪伟在服刑期间意外身亡,作为受害人的父母双亲郭荫起、肖蕴苓,我们特向贵机关提出报案举报控告,要求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我们的诉求。我们有充分的证据、事实及理由认为,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春市城郊检察院、吉林省监狱局对郭洪伟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已构成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并且结合整个事件发生的前后背景、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以及举证责任、法定职责关系上看,至今并无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未遭受非法侵害,尚不能合理排除郭洪伟被故意谋杀或被蓄意伤害致死这一可能性,真相有待于进一步追查。

    事实与理由:

    1、受害人基础信息

    受害人郭洪伟,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03196405162010,汉族,吉林四平市人。2016年2月1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15)东刑公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处郭洪伟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此同时其母肖蕴苓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责令二者向吉林市公安局、四平市铁东区政府退赔人民币35.3万元。受害人上诉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以(2016)吉03刑终58号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6年4月26日受害人被收监。嗣后,郭洪伟妹妹郭宏英于2019年4月3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被以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2018)吉0303刑初227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郭洪伟先后在吉林省镇赉监狱、宁江监狱、公主岭监狱服刑。在监狱服刑过程中,郭洪伟坚持认为自己的案件是冤假错案一直申诉控告,同时对自己在监狱中遭受的非法对待不断投诉控告。以上事实有相关司法判决、裁定、申诉控告材料、有关方面的登记、回执、批复等文件为证。

    2、死亡情况说明

    家属保存的部分送院抢救、住院医疗病例资料记录显示:在押人郭洪伟因“突发意识丧失约2小时伴频繁恶心、呕吐”于2021年4月4日晚21点左右被送院抢救,2021年4月9日10:59死亡,期间分别于2021年4月5日0时50分、4月5日19时50分实施两次开颅手术。在郭洪伟抢救期间,家属多次要求探视郭洪伟均被以种种理由拒绝,直至最后时刻获准探视郭洪伟一次(其时人已完全丧失知觉)。以上事实有死亡通知书、病例资料以及受害人家属陈述为证。

    3、事情发生后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

    受害人郭洪伟死亡后,家属多次前往监狱方面要求调取查看包括监控视频在内的相关证据信息均不予安排。家属委托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前往监狱、监狱局、检察机关依法要求查看、调取、保全封存相关证据亦不予配合,家属及代理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有关方面正式提出关于保全、查看、复制监控视频、入狱医疗档案及调查处理结果的书面申请,有关方面至今置若罔闻不予安排,有关方面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最高检、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与此同时,家属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先后遭到有关方面的干涉。以上事实有录音、委托手续、《申请书》等为证。

    4、受害人郭洪伟在诉讼及监狱期间的经历

    2015年4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受害人郭洪伟批捕。据郭洪伟的申诉控告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显示:郭洪伟在看守所及监狱期间遭受特殊对待,频繁遭到殴打、酷刑、迫害,在诉讼阶段、法院审结案件以前,既有郭洪伟被送往新康监狱的经历。更有甚者,2015年4月9日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便衣到四平看守所对郭洪伟宣布逮捕决定时公然向其表示:“郭洪伟,现在吉林省高院给你三千万元人民币,你还告不告龙潭区法院判你挪用公款那个案子了。”郭回答:“我向高院依法索要再审判决书,跟钱没关系!”便衣说:“就凭你现在这个态度,也不能让你和***活着出去,领导说了,能活到开庭审理那天,判你13年……”郭洪伟面对检察官、法官以及在申诉材料中多次提出要求调取2015年4月9日提讯视频录像,郭洪伟当庭以及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多次表达,自己正遭到谋杀。在审理郭洪伟期间,其委托的多位辩护律师均遭到有关方面施压不得不退出辩护。

    受害人郭洪伟及其家属因受害人身体原因先后不下十次以口头及书面方式向监狱及其上级机关依法提出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有关方面均不予处理。

    郭洪伟及家属在其服刑期间就冤案及狱中遭遇一直未停止申诉、申冤、控告、反映。尤其需要指出的,在此期间,郭洪伟及其家属至少与宁江监狱发生两次重大纠纷,第一次郭及家属称,2019年狱警刘建国指使犯人殴打、迫害郭对其关禁闭等,郭及家属向监狱及监狱局两级反映,监狱及监狱局调查后在书面答复中并未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但嗣后调整了郭的监区及管教负责人并进行了告知。第二次郭及家属向监狱投诉郭洪伟受到监区民警卢佳讯虐待,因遭遇剥夺会见权与民警卢佳讯产生纠纷,称2020年5月22日晚9点至9:30分,值班民警卢佳讯将郭关禁闭在屋里释放过量过氧氯化剂把郭呛得不行了才推出来放到“死人床”上。卢佳讯告诉犯人,找郭洪伟闹矛盾收拾郭洪伟不收拾他们,且扬言说,整死你郭洪伟你也不知咋死的!家属投诉卢佳讯故意谋杀郭洪伟,宁江监狱受理投诉后认定卢将郭关闭在大量过氧氯乙酸房间内不符合消毒管理规定,属处置不当,对卢佳讯作出纪检谈话扣分扣奖并通报批评的处罚。当事人及家属对处理结果不服继续向吉林省监狱局复议投诉控告,此次纠纷省监狱局至今未给予答复。与此同时,郭洪伟于2020年11月26日被转至公主岭监狱,转至公主岭监狱后封闭三个月,家属对郭洪伟的情况一无所知。郭洪伟转至公主岭监狱的原因至今不得而知,假如调整监狱是接到家属投诉控告或为了给郭洪伟医疗治病而采取的积极措施,那末没有理由不告知家属。同时,根据曾与郭洪伟在公主岭同监室的杨先生证言,在公主岭监狱有病不给治还经常遭受殴打虐待就是为了收拾人的信息。尽管从官方公开宣传信息可知,公主岭监狱是吉林省绩效优秀监狱、司法部先进单位、吉林省监狱典范,软硬件设施条件优越,但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公主岭监狱也是最具封闭性管理最严格规范的监狱之一,郭被转监4个多月即发生意外死亡事件不能不令人生疑。以上事实有申诉控告材料、庭审笔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证人录音、信访登记表、信访申请答复、复查通知等为证。

    5、初步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体罚、虐待、侮辱、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等规定,结合前述事实和证据可知,郭洪伟在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有关方面已构成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其行为无论是肆意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还是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均需承担被羁押人意外死亡之法律后果。受害人的死亡到底是由于在监禁期间遭受监管人员或其指使者的刑讯、虐待、酷刑,还是发生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需要进一步依法调查得出结论。但是由于监狱、检察以及监狱上级主管部门明知郭洪伟身患重疾具有法定保外就医的情形,在受害人及其家属多次申诉要求下仍然持续危害状态的发生足以构成玩忽职守责任。意外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本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依法披露相关信息等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却对家属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诉求无故推诿、阻挠、掩盖,对事件真相调查家属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凡此种种反常表现正可窥见相关责任人知法犯法、有恃无恐的主观心态。综上,由于有关方面的失职渎职造成被羁押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不依法严惩不足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足以挽回国家狱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政治声誉、执法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权、人道底线捍卫生命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冯刚职务吉林省监狱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叶鸿利职务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永江职务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鉴于,冯刚作为受害人公权渎职侵权致死一案羁押单位的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郭洪伟的身体明显不适之情况不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命健康放任对其伤害状态的持续发生,对其及家属多次提出的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置若罔闻,造成受害人郭洪伟人身亡故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冯刚作为羁押单位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郭洪伟的生命安危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叶鸿利作为羁押单位的负责人,在郭洪伟被羁押期间,不管其是否参与实施了任何对郭洪伟的人身伤害行为,仅就其在明知郭洪伟身体明显不适宜羁押的情形下继续放任郭洪伟生命健康伤害事件持续发生,导致其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对此至少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叶鸿利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仍参与或纵容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王永江作为监狱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负责人明知或应知公主岭监狱发生郭洪伟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家属及律师报案后不予披露相关信息不依法立案调查处理该案对当事人推诿拖延,王永江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却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上述被控告人如明知上级违法命令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则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控告人恳请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惩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案举报控告人。

    报案举报控告人:郭荫起、肖蕴苓
    委托代理人:谢燕益
    2022年4月9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中处罚。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抄送: 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纪委监察委、吉林省委、吉林省政法委、公安部、最高检、中纪委监察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孙治军起诉公安局非法拘留案二审驳回上诉

    【民生观察2021年3月17日消息】本网获悉,被河南郑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遭逮捕的郑州维权人士孙治军,起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非法拘留一案,一审被驳回起诉,其家属上诉至中院庭审后,近期又收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其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据悉,孙治军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非法行政拘留一案上诉至中院,家属聘请岳三为公民代理,委托代理律师依然是段汉杰。

    本案于3月1日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数十位民众前往要求旁听,但遭法院以“疫情期间防控规定”为由拒绝。

    庭审中,孙治军代理律师认为,一、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上诉人系针对被上诉人在北京异地执法、把在北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上诉人抓回郑州并治安拘留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另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立案决定书和其单方说明,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遭刑事拘留的案件与本次行政诉讼基于同一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本案不属于驳回起诉的情形。(一)上诉人系就治安拘留这-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论,而非针对刑事拘留行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且已执行完毕。该行政处罚不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即使如被上诉人所称,已将治安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但法律并未规定在此情形下应驳回对治安案件的行政起诉。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直接进入宾馆将在北京宾馆住宿的上诉人带回郑州,属于现场执法活动,其依法应当现场出示警官证、检查住所的证明文件、视音频记录等,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撒销(2020)豫7101行初888号行政裁定,并指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摘自中院裁定书记录)。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代理人辩称,一、上诉人寻衅滋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上诉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二、宾馆本身不属于住宅,对于紧急情况下对场所的检查,被上诉人凭借执法证件进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三、被上诉人赴京系配合相关单位维稳,对上诉人进行规劝,进行强制传唉。且被上诉人依法对其辖区居民进行管辖行为不当。上诉人诉称的视音频记录仅系公安机关的内部要求,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强制程序性要求。四、上诉人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刑事立案,刑事案件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摘自中院裁定书记录)。

    公民代理岳三庭审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

    第九条:人民警察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一、被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要求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说明孙治军符合(以上)三项中的哪一项,具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要求说明出警警察的警号、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去年(2020年12月25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警察出警是不是公务活动?要求出示孙治军、刘延安在旅社住宿时,警察进屋检查时,是否出示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被告出具在北京旅社传唤孙治军时的视音频现场执法记录。

    岳三还称,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访民即使上访也不违法,更何况孙治军2020年10月25日进京只是去旅游,而并非上访。另孙治军2020年12月2日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12月4日该局就对孙治军立案,其打击报复意图明显。

    据公开信息显示,河南郑州维权人士孙治军,因2020年1025日中共五中全会前夕,孙治军等六人不约而同出去旅游散心,结果刚来到北京到旅馆开好房间,便被河南郑州当地政府截访人员找到,租用黑车遣返本土后,便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

    10月27日,其余4人被行政拘留5日,孙治军刘延安被行政拘留14日。

    孙治军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拘留获释后一个月,于2020年12月2日,一纸行政诉状将“郑州市中原分局”告上郑州铁路运输法庭。

    然而,在12月17日,孙治军和刘延安又到信访局实名举报了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书记胡志军、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孙庄包村书记艾超、以及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原孙庄村村委会主任孙耀东后,不料,12月18日孙治军再遭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西流湖派出所以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上门传唤。

    孙治军到派出所后,源于其不听警察“不要开庭、不要参选村委会主任”的劝告,随即变更罪名将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12月27日,孙治军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其行政代理律师段汉杰收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法院以“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孙治军的起诉。

    孙治军妻子王姣看到《裁定书》后当即表示要“继续上诉”。

    2021年3月1日,孙治军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3月13日,王姣收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

    中院称,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以“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撒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等为由,认为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孙治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其再次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庭审中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辩称:“警方赴京是为了配合地方政府的维稳工作”是亮点。“人民警察、人民公安”早该改名了。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孙治军被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进展情况。

  • 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案法律程序再转圈⁩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胡金斌在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对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中

    胡金斌走上维权路程是因为自家的房产被当地政府强拆,宅基被征用。胡金斌在自在宅基地上建起并经营一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酒楼是在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建设为盈利设施酒楼,平常生意兴隆。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但很快房产被连夜强拆夷为平地。至此,胡金斌开始了艰难地维权进程。

    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11月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本网站将继续关注胡金斌强拆一案的抗诉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依法判案?拭目以待检察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支持胡金斌的诉求。像胡金斌强拆一案的事实,强拆时把一家人绑架后进行强拆,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各级法院不支持正义,却驳回所有诉讼,这些法官你们就能这样心安理得吗?想骂你们都感觉脏了自己的嘴,是你们在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习近平要求依法治国,尤其是基础法院的二审法院是直接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各二审法院就是不执行依法治国,是这些二审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的,二审法院直接导致依法治国是虚假欺骗的。

    习近平在十九大五中全会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感受安全.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枉法裁判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挂牌的依法治国的骗子,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将来历史会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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