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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世欣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开庭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27日消息】2020年11月26日上午10点,北京维权人士全世欣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开庭审理。该案此前,已三次变更开庭日期。

    法庭只允许尚宝军律师一人进入。其他人被以“疫情出现反复”为由拒绝进入旁听。

    开庭不久,公诉人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要求延期审理,法庭同意。

    全世欣的起诉书称,全世欣自2019年注册并使用推特,散布大量不实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全世欣,女,1976年1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东平庄56号居民,维权访民,贪腐举报人,网络推友,人权捍卫者,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全世欣早年曾因个人宅基地及住房被政府强拆而被迫维权多年,至今仍未获批宅基地或获赔住房,成为无家可归的北京土著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因全世欣发现地方干部有严重贪腐现象,并公开向多个职能部门举报,随后遭地方当权者严厉打压和非法拘押;

    2018年9月21日,因使用互联网翻墙软件在推特上发表对中共当局及执政者批评言论,被网警监控发现,而被北京海淀区警方因言获罪,立刻以“寻衅滋事”罪由行政拘留10天;

    2019年6月3日,又因身穿写有“蔡奇见家属”字样的白色短袖T恤,高喊要求与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见面递交相关材料,寻求解决问题,而被海淀区警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由行政拘留5天;

    2019年7月25日,再次被海淀区警方莫名带走,后被以“寻衅滋事”罪由刑拘,好友疑称,这与其曾在推特上多次发表言论,尤其是发支持香港“反送中”抗议活动等言论有关;

    2019年8月31日,其被北京市海淀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

    2020年5月26日,其被起诉,起诉书称其,“自2019年注册并使用推特,散布大量虚假资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由此触犯刑法,需要提交法院审判。

    2020年11月26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山后法院开庭审理。

    其目前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重庆唐云淑诉公安局长与市长案开庭⁩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19日消息】重庆访民唐云淑诉讼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唐良智,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局长刘树模两责任领导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点30,在重庆沙坪坝法院开庭审理前来参加旁听的公民有:冉崇碧、肖正义、赵亮、江伟、刘亚旋、郭兴梅、危文元、肖建芳、蔡帮英、徐廷芬、邹群、王治芬、张翠英等公民朋友参加。

    重庆公民唐云淑因为父母丈夫被人杀害,房屋财产三栋房屋被重庆市的黑恶势力腐败分子暴力强拆摧毁、贪污,在申冤二十多年的过程中,长期被重庆市的腐败分子绑架殴打黑关,打击报复。杀人抢房屋财产的人无罪,告状申冤的反而还有罪?参加旁听人员冉崇碧也有罪吗?

    案发时间在2018年3月8日13时左右在四川广安火车站及重庆市的大竹林消防队附近,唐云淑被一群十多人,重庆市公安局的张苏冀、刘彬、丰都县公安局的吴海涛、丰都县政府的舒胜、丰都县龙河镇政府的林森、王斌、龙河镇派出所的岳洪波、徐红、曾桂林等人非法绑架唐云淑去丰都县蓝湾私设黑监狱在软禁期间对唐云淑进行殴打,非法软禁关押到同年3月30日才释放,唐云淑多次报警无人管,然后向重庆两江新区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绑架唐云淑的监控录像资料,至今不依法公开,唐云淑又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重庆市政府也不依法公开,各相关部门都保护非法绑架的工作人员,拒绝公开来绑架唐云淑的监控录像资料的相关政府信息,然后唐云淑不服就起诉被告到法院,沙坪坝区法院。

    2020年11月17日9:30在17法庭由冯晞审判长来审理此案,开庭至11:04结束,宪法规定民高官,必须见到官,官员必须无条件的支持民高官,也必须出庭,除特殊情况与公务繁忙可以委托他人出庭,整个开庭到结束没有看到市人民政府市长与公安局局长出庭。在开庭自辩中法官数次打断唐云淑自辩,唐云淑没有完全表达出自己无罪的事实,也没有完全说出公安局局长与市长的渎职行为,两领导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根本没有诉说完毕,也没有完全表达出来就被法官打断不许说了,唐云淑在最后法庭笔录上签字时,看到笔录没有自己所说的话,书记员没有如实记录唐云淑的辩护意见,法官没有对二被告的行政负责人刘树模局长和唐良智市长不出庭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二被告行政负责人没有提供不依法出庭的相关证据,审判长要继续开庭。原告唐云淑申请审判长回避,在没有法院院长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审判长继续担任此案的审判长延续开庭?是否合法合理?

    当时旁听人员说法院这样审理程序不合法属于违法。冯晞审判长说他们一直都是这样办案。还叫法警把旁听人员冉崇碧带出法庭,进行非法关押,冉崇碧直到晚上凌晨也没有释放回家,法警说了要把冉崇碧弄去拘留15天,说她拍了照,唐云淑给冉崇碧打电话确认是否拍照了,冉崇碧她说她没有拍照。唐云淑与参加旁听的其他公民多次拨打110报警请公安机关解救冉崇拜,沙坪坝区天星桥派出所的警察警号为105322的开着渝B2869的车出了警,但是该警察说他们管不了法院,一会转身就走了,态度也不好。

    今天参加旁听的公民有冉崇碧、肖正义、赵亮、江伟、刘亚旋、郭兴梅、危文元、肖建芳、蔡帮英、徐廷芬、邹群、王治芬、张翠英。法官们如果是公开、公平、公正来审判每一个案子,为啥怕人民录音、录像、拍照呢?我们向人大建议立法,凡是法院开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一律公开准许录音、录像、拍照。依法监督法院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11月17日上午开庭带走冉崇碧直到18号24小时已经过去了,冉崇碧还没有释放。

    本网站将继续关注参加旁听的维权公民冉崇碧、冉崇碧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拍照、即时有拍照法警以预警告并要求删除相关照片即可、开庭审理是公开的信息,不是机密文件、如果是机密文件被拍照了、在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也只有警告删除照片、也不会触犯法律、冉崇碧属于无罪的情况下法院法警抓铺冉崇碧进行拘留是错误执法、法院知法犯法、乱用职权、这样执法怎么维护法律尊严?

    2020年11月18日下午14:48分本网站公民记者拨打了唐云淑电话了解到的情况是冉崇碧还没有释放,法警说要把冉崇碧弄去拘留15天,在此本网强烈谴责重庆沙坪坝区法院法警过度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犯法的行为是错误的,沙坪坝法院应该立即释放冉崇碧回家。

  • 业主“被寻衅滋事”一案将重审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20日消息】2020年10月20日14时30分,河南郑州市锦艺新时代小区业主吕五发、王三堂寻衅滋事一案,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由杨正辉法官审理,届时将进行庭审直播。孤鸿将为两位业主进行辩护。

    案情简介:郑州市锦艺新时代小区物业公司通过虚假招标的形式入驻小区,只收费不服务,遭到小区业主强烈反抗,数百名业主到各个政府部门反映无果。

    小区业主吕五发、王三堂等数十名业主代表征求1500余名业主意见后,决定强行赶走物业公司。2018年2月8日17时,小区业主数十人用水泥和大沙将物业公司办公用房的门封堵。

    2018年3月15日,在吕五发、王三堂等业主代表主持下,在小区篮球场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了解聘物业公司的决议。

    业主代表吕五发在当场宣布了该决议十多分钟后,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对吕五发、王三堂、徐玉红、蒋晓辉、杨剑飞等十余人进行抓捕和刑拘。

    管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五人进行公开审判,并判处吕五发、王三堂有期徒刑8个月,立即执行;徐玉红、蒋晓辉、杨剑飞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刑满释放后,孤鸿协助吕五发、王三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后二人又分别到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吕五发的再审申请被河南省高院驳回。今年5月法院在审查王三堂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王三堂犯寻衅滋事罪,定罪确有不当”。遂将吕五发、王三堂的案件发回郑州中院重新审理。

  • 访民冯改娣“寻衅滋事案”已开庭

    【民生观察2020年7月2日消息】冯改娣“寻衅滋事罪”一案今天开庭。来自全国各地维权访民有四十多人,由于疫情原因再加之各地暴雨连连,很多想去的人都被暴雨与疫情阻碍没有前去旁听。今天参加去旁听的有40多人,这次开庭在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冯磊家有四百公里,前来参加旁听的朋友都非常辛苦,他们是来自河北沧州,邯郸,还有河南安阳本地的,有郑州的,大部分都是都是河南地区的,外省的就有河北的。

    河南内黄冯磊告诉本网站:今天来自全国各地几十位公民在烈日酷暑的炎炎夏日坐车二十小时前来旁听冯改娣《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过五个小时的唇枪舌剑的激烈辩护,两点结束了庭审,52页的庭审笔录足以让冯磊发表了辩护意见,冯改说:这次庭审开的还是很顺利的,我们把自己的这些辩护的观点也都提出了,因为这次是二婶主要是针对一审的判决里面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再重新做了质证与辩护。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在一审没有查明案件的情况,所以说这次开庭围绕的是对一审提起上诉的理由,也是认为侦查程序违法,很多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不足的情况一审将无罪的受害人冯改娣判三缓四,这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期待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依法改判受害人冯改娣无罪!

    2020年6月16日河南内黄冯磊母亲冯改娣收到敲诈勒索一案开庭通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庭长来到内黄向冯磊与母亲冯改娣送达辩护人出庭通知书与开庭传票,6月30日上午8点30分在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审理。另外张庭长来内黄还有一事,就是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关于冯改娣于2011年、2012年、2014年三次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案卷材料与证据,一审(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也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以内黄县公安局对冯三次拘留、北京警方两次拘留、两张训诫书作为定案依据判三缓四,二审期间辩护人提出申请调取该证据与证人全部出庭。

    本案于2012年1月13日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但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讯问和传唤过,2012年12月26日六家政府机关(包括内黄县公安局在内)还与当事人达成60万的协议(后被内黄县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金),直到2014年7月22日才刑拘了当事人,原一审被重判11年,二审安阳市中院发回重审,后指定管辖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审理,北关区检察院再重新起诉时去掉了“敲诈政府、勒索公安局”60万的指控,增加了“寻衅滋事罪”的指控,经过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年多之后,北关区法院居然没有下判,经过层层报请,经过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批准后将这个案件指定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冯磊说:感谢所有全国各地朋友的关心与支持,感谢辛苦前来参加旁听的维权人士与访民朋友。本网站期待法院公正改判冯改娣无罪。

  • 戈觉平涉"煽颠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接受戈觉平的妻子陆国英的委托,并征得戈觉平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第一部分 前言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着重强调以下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犯罪的行为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2、罪刑与刑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这是我国《立法法》的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同时也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做出立法解释。3、重证据原则。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依据的法律条文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零五条的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方式”?根据上面的法律原则,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做出解释,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做出立法解释。

    辩护人查遍资料,也没有找到关于什么是“其他方式”的任何立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做为审判依据的司法解释,同样也没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什么是其他方式”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之前,谁也无权对他做任意的、扩大化的解释。故目前该罪名有法可依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方式只有以造谣、诽谤的方式。

    公诉机关要想证明戈觉平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并以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本案戈觉平是否构成此罪的争议焦点。

    本辩护人从2018年6月份开始担任戈觉平的辩护人,翻阅了所有的案卷,参加了两次庭前会议,又参加了公开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方的指控,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更无从谈用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故辩护人为戈觉平做无罪辩护

    第二部分 程序之辩

    2015年7月15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戈觉平、胡诚、徐春玲、王婉平、顾义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4日对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做出监视居住决定,对戈觉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27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5月4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0月4日侦查终结移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4月16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5日两次庭前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相关的侦查人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未经依法批准。

    戈觉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侦查,于同日由侦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七十三条(现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的。但本案对戈觉平决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由办案单位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直接作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出示了一份内部审批单,但该份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形式上也不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

    2、指定的生活居所(关押地点)违法。

    监视居住对嫌疑人的管制应当远低于羁押在看守所,其宽严程度应当与取保候审相当。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七十三条同样也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而戈觉平在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六个月期间,始终都被关押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具体地点为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212室。而对戈觉平的审讯就在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的215室进行。

    不仅不具备正常的生活条件,连休息的权利都被严重驳夺。

    3、饥饿与疲劳审讯。

    案卷中,戈觉平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可以证实,2016年11月5日开始至2016年12月4日的第一个月期间,共做了36份笔录。从2016年11月14日开始至2016年12月16日的32天时间里共做了49份笔录,仅有2016年11月30日这一天没做笔录,其余的31天均被审讯,包括双休日的2016年19日、20日、26日、27日,2016年12月3日、4日、10日、11日,均在连续的审讯。

    超长时间的疲劳审讯:2016年11月7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1月15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16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18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19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3日审讯超过11小时,2016年11月24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7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1月29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2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5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2月6日审讯超过10小时,2016年12月7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6年12月8日审讯超过12小时,2012年12月9日审讯超过12小时。

    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戈觉平早上六点必须起床,审讯超过夜间22:00,意味着八小时的睡眠时间被驳夺。2016年11月5日审讯至凌晨1:50,2016年11月24日审讯至22:40,2016年11月29日审讯至22:50,2016年12月1日审讯至23:40,2016年12月2日审讯至22:35,2016年12月5日审讯至23:40,2016年12月6日审讯至00:15,2016年12月7日审讯至凌晨00:02,2016年12月8日审讯至23:45,2016年12月9日审讯至22:05,2016年12月13日审讯至22:15。

    据戈觉平当庭陈述,每餐只给一个馒头加几丝榨菜,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做笔录不如意,榨菜也不给,只给几粒盐。还有罚站,与不给水喝,不让上厕所。而戈觉平是个癌症病人,身体虚弱,根本吃不消罚站。

    4、公诉机关同样也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二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2018年4月16日起诉至法院,到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再过两天就满13个月。在此期间,辩护人曾打电话向法官询问为何还不开庭。法官告诉辩护人,检察院补充侦查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可以在法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法院可以重新计算审限。这样算下来,总共可以有14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七十一条(现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就是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退回公安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而在公开开庭审理之前,检察机关又进行了补充侦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明知本案证据不足的。那么根据上面的法条,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应当起诉到法院。而公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部分 实体之辩。

    一、起诉书的指控逻辑混乱,事实不清,概念错误。

    1、逻辑混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觉平受境外互联网通讯网站、胡石根、翟岩民等人影响,逐渐形成了系统的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和步骤。组织、参与了范木根事件、建三江事件、庆安事件、鸡西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戈觉平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和步骤,与戈觉平参与后面的四起事件并不存在着逻辑上的关联性,两者之间是割裂的。正如一个小偷想偷窃财物,准备工具是为了偷窃、撬门是为了偷窃,但并能据此推断,小偷吃饭也是为了偷窃、穿衣服也是为了偷窃,所有的行为就是为了实施偷窃。事实上,戈觉平参与范木根事件,是因为范木根是戈觉平的朋友,同为苏州的被拆迁户;参与建三江事件是因为戈觉平的委托律师在建三江被拘留了;参与庆安事件是因为被警察击毙的徐纯合与戈觉平一样是个访民“同是天涯沦落人”;而参与鸡西事件是因为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的唐吉田是戈觉平的朋友。

    2、事实不清。起诉书多次提到“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一个事实的陈述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一个犯罪事实的明确有七个基本要素也称为侦查七项公式: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情、何因、何物。“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这个事实是不明确的。“一些人”是何人?他们是在何地?何时?被煽动仇视国家政权了?又是怎样的因果关系被戈觉平的什么行为煽动了?这些要素不解决,事实就是不清楚的,这样的指控就是空洞的。到目前为止,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3、概念错误。在我国《宪法》中,有“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关”的概念,有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但是没有国家政权机关的概念。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有国家政权机关概念,也应当是各级人大。

    起诉书在范木事件中,把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之为国家政权机关,并等同于国家政权,是概念上的移花接木。同样,不能把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分局称为国家政权机关。

    二、戈觉平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事件的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权。

    戈觉平原有总面积四百五十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一幢,两证齐全,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支津村(11)渔杏浜37号。2007年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从此开始上访维权。2011年,苏州市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鑫大厦项目副经理丁建新投案自首,自称为强拆负责。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戈觉平的被毁房屋评估价为192747元,对丁建新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的判决。戈觉平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戈觉平仍不服,此案仍在申诉中。房屋赔偿问题,至今未得到最终解决。以上事实有判决书为证。

    2010年,戈觉平被当时的街道办书记徐建良,在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打成轻伤。2011年该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立案,但未有下文,打人者徐建良至今逍遥法外。以上事实有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公局《立案告知书》、伤势《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

    在艰难的维权过程中,戈觉平认识了律师、各地访民。认识到访民们需要抱团取暖,互相帮助。只有帮助别人,关注别人,自己的事情才能得到别人的关注,得到别人的帮助;认识到要与律师合作,运用好法律,维权才有可能成功。

    而起诉书所涉及的四起事件无一不与访民、律师有关,这正是戈觉平参与的真正原因。而其动机是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人身权。最终目的,是通过帮助别人,希望得到别人的帮助,而使自己的事情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三、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

    辩护人已经在前言部分论述了,本案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但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并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

    1、证人证言。
    该部分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戈觉平认识的人,王宇、翟岩民、陆国英、王婉平、周金丹、朱雪英、勾洪国、倪金芳、邢介忠等人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但实际上上述人员均是在被关押非自由状态下做出的《讯问笔录》。且陆国英、王婉平、周金丹、朱雪英、倪金芳等人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与戈觉平一样都被非法关押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场所——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也同样都受到了不程度的疲劳审讯,证据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这些证据意图证明戈觉平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因思想是一个的认知,存在于头脑中,外人看不到摸不着,证人只是对戈觉平思想的主观猜测,故不具有真实性,不应采信。另一类是与戈觉平不认识的人,如苏州市轨道交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杂货店店主、特警支队人员等,这部分证据,只是证明涉案事件现场的情况,与本案所控罪名没有关联性。

    2、物证、书证。
    文化衫,印有范木根的头像,以及“范木根、护家有理、抗拆无罪”的字样。文化衫并非由戈觉平制作,内容仅是对范木根的评价,与指控的罪名不具有关联性。
    捐款以及使用情况的记账凭证。朱雪英的证言证实,对范木根的捐款由陆国英提出、陆正国记账、周金丹是收集人。记账凭证是收到捐款和对部分人员的差旅费、食宿的补贴。这是一种民间的互助行为,并不违法。且与戈觉平无关,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无关。

    3、照片与视频资料。
    照片分为两类,一类是戈觉平与其他人的合影,这些照片仅能证明戈觉平到过哪些地方,与什么人曾经在一起拍过照片。并不能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行为,与指控的犯罪毫无关联性。其中一张照片,戈觉平身穿有“青天白日旗”的图案的衣服,公诉人专门指出,认为其具有证明效力。辩护人认为该照片仅能证明戈觉平的穿衣喜好,没有任何造谣与诽谤的性质,与所控罪名不具有关联性。另一类是戈觉平曾经在网上转发的照片。这些照片有苏州公民每人手执一个字组成“公民要求立即释放四律师”、常熟公民手持横幅的照片等,这些照片同样不存在造谣、诽谤的内容。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了四段视频分别是范木根案开庭当天的地铁口的视频、枫桥镇人民医院的视频、通安镇镇政府视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铁口视频,以上视频仅能反映现场的拥堵情况。这四段视频,戈觉平均不在现场,拥堵的发生与范木根案件本身新闻性、轰动效应、受外界关注程度高有关,但没有因素是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有关联性的。

    4、戈觉平发布的微信、微博、FACEBOOK、推特。
    正如戈觉平自己说的文化程度不高,写不出文章。这部分证据,基本上都是未加任何评论的转发。少部分有原创的评论,加上了诸如“关注”、“关心他人,就是关心自己”、“走上街头,推墙”、“推”,“携手推墙、争取平等”等,然后转发。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对造谣、诽谤的证据明示。但整个质证过程公诉人也没有指出过哪怕一份证据,证明戈觉平是在造谣或者诽谤。
    未加评论的转发,充其量是散发谣言,并不等同于造谣;更何况并未发现转发的内容存在谣言。
    “关注”、“关心他人就是关心自己”、“走上街头,推墙”、“携手推墙、争取平等”,是思想的表达,其内容既不是歪曲事实的造谣,也不是辱骂他人的诽谤。思想是不可以入罪的,所有现代的文明国家都已经抛弃了思想罪。

    5、戈觉平本人的《讯问笔录》。
    戈觉平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公诉机关均未在庭上举证,未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已经在程序部分中论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取证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公诉人仅出示了一份,由公诉人对戈觉平做的笔录。而在这份笔录中,戈觉平表明,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权,为了引起政府对他的问题的重视,以便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纵观全案,并没有证据能证明戈觉平存在造谣、诽谤的言论,更无从谈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部分 结语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所有法律人的责任。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对刑法不能做任意的扩大化解释。如果用公诉人提出的“剃逢掏砖”理论来解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很容易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从而滥用了刑罚。法律人不可以在法律没有做出什么是“其他方式”的解释之前,而凭自己想象任意解释。同样也不能把转发、传播解释为造谣,不能把观点的表达解释为诽谤,更不能把对具体某一个政府机关的批评、表达不满,解释为是对国家政权、对现行体制的诽谤。

    戈觉平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是事实,戈觉平被打成轻伤的案件至今没有给出一个说法也是事实。诚然他对地方政府的某一些做法是不满的,对贪官污吏是痛恨的,难免有时也有尖刻的批评之语。难道这不是人之常情吗?难道这不正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吗?

    《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对言论治罪,也就是不可以通过制造谣言、恶毒攻击的诽谤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如果对造谣、诽谤做扩大化解释,就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侵犯。

    戈觉平几年来发在自媒体上的所有言论,包括公开的、不公开的,侦查机关全都翻出来了,公诉机关将其中的部分,在法庭上举证。但经辩护人质证,并没有发现与指控罪名相符的造谣、诽谤言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戈觉平无罪。

    辩护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
    黄志强律师
    2019年5月13日

  • 潜江访民诉政府强拆案今开庭

    【民生观察2019年9月18日消息】昨天,众多访民今天到潜江市法院旁听一强拆案的开庭,到庭开庭公民有:银行被强迫下岗员工黄行芝,潘向荣,伍立娟等,还有失地农民张玉还等,还有计划生育结扎失败的受害者,还有已经被遭遇强迫强拆的农民,很多都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叫什么,只能用他们身受遭遇不公平的事件做为他们的代名。

    今天上午大家陆陆续续来到潜江市法院办案大厅,进行安检顺利进入大厅等待上楼开庭,开庭在三楼第八行政庭,审判员看到旁听人员多又改换到二楼稍微大一点的庭审室,9点正式开庭。

    本案原告胡金斌自制开庭通知希望大家参入旁听,学习法律知识,本案由2018年9月26日,光明酒楼向潜江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起诉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对光明酒楼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坼迁的行政违法的行为,用卑鄙手段强迫受害者签字,他们制作的格式化霸王条款《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这样格式化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合同。受害者胡金斌在经过长达一年的不懈努力下,于2019年5月31号正式缴费立案。案号【(2019)鄂9005行初51号】8月19号收到传票定于9月17日号上午9点时00分在潜江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终于迎来了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一战,想旁听的安排好时间带好身份证参加学习交流。《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光明正义,2019年9月15日,胡金斌提前两天发出开庭通知,大家看到他的通知都踊跃参加了今天的开庭。

    开庭围绕着被强迫签字协议是否违法,诉求:1,政府行为,2,拆迁属于拆迁办行为,3,增加诉求土地征收赔偿不受理,可做另一案件立案受理,本案依据1,土地管理法,2.潜江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意见。

    在2018年8月17日上午到8月24情况看,胡金斌一家五口人被不明身份的人控制在家里,被拘禁,被断水断电的情况下受到威胁恐吓中被迫签字的,征收办与拆迁办村干部等人强行进入胡金斌家里6天3夜,当事人8月19号当天就报警6次,在8月20号早上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跪求领导解决问题,以及解救一家四口被软禁在家里的亲人,结果公安局没有处理问题,让园林派出所将胡金斌带走,园林派出所忽掩了事登记不处理,不解救被软禁的家人,由于当事人家中有两位80几岁的老人在这样的恐惧中,胡金斌老婆在8月22号,在精神受到极大的压力接近崩溃下迫于无奈签字。

    胡金斌不服逼签协议,走上了法律程序,将保护被迫强迁黑恶势力行政不作为的公安局告上法庭,在围绕逼迁过程中严重违法行为,(这一案件已经开庭),在胡金斌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开庭后与胡金斌,《协商》用欺骗的手段让胡金斌撤诉,强迫限制他人自由,在没有合法手续私闯民宅进屋打砸,闹,制造各种噪音恐吓下,达到强迫签字的目的,政府强坼所有行为都是黑恶势力,打砸,强行进家打地铺吃住,整夜用打砸行为制造恐怖噪音,迫使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坼迁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

    在今天的开庭中主审法官询问原告:拆迁是征收办行为?还是拆迁办行为?

    原告回答两个办事机构都是政府成立的,在拆迁征地,中央有文件规定必须达成相互同意的协议后,安排好安置房入住后才能拆迁,而潜江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政府是怎么做的通过开庭举证当事人诉说已经一清二楚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政府都是违法拆迁,而派出所出警不作为是造成逼迫签字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一合同属于霸王条款不合理的协议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撤销被迫签字协议,给予合理补偿达成协议,所以法院应该追究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政府法人代表市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在强迫签字后三张银行卡补偿款胡金斌家人没提取使用不合理的补偿款,而是将不合理补偿款的银行卡与身份证都交给了乡镇领导王万龙。

    在胡金斌家的见证人当庭举证见证胡金斌把银行卡身份证交给了王万龙,整过开庭非常糟糕主审法官一再误导原告,使原告胡金斌在法庭上的表述一塌糊涂,根本没有针对政府行为是违法操作导致遭受损失巨大,主审法官明摆偏向政府违法强坼作用者,而被告政府代理人也没有理清所代理的案件过程,法官一再提示被告代理律师说话,今天旁听者都非常生气这一局面,被告方律师根本没有认真看卷宗,这样的政府行政诉求案件他们都是相通的明知道自己在权贵的保护下十大稳胜,所以根本没有把原告胡金斌放在眼里。

    最后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是征收行为?还是拆迁行为?是补偿行为?征收协议签订后只能认定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最后焦点:原告主体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主体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主持公平正义维护原告诉讼。
    被告代理律师最后陈述:请求法官驳回原告诉讼。

  • 福建何宗旺告公安“违法拘留”今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2018年5月31日消息】福建省福清公民何宗旺行政状告福清市公安局违法拘留一案,于今天(5月31日)下午3点在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山东人权律师张金武受托为何宗旺出庭辩护。福州陈气、庄磊、谢小珍、林应强、张晓红、梁百端、吴林香、唐兆星、林元顺、李妹妹、林秀英(闽清)、林匊娇、雷宗林父母、邱香英、叶孔平、陈光、廖俊、严煜钊、李良玉、林赛英、蔡和平、张华、蔡勤及何宗旺福清家乡代表等近三十多位冤民前往鼓楼区法院声援何宗旺及旁听庭审。

    2017年19大召开前夕,何宗旺在公园游玩时被福清市公安局警察带走,先以莫须有的所谓“赌博罪”为由行政拘留十五日(该案也已同时起诉到鼓楼区法院,目前还没开庭)。

    本案发生背景:何宗旺被拘留期满当天早上,由于19大会议正在召开还没结束,刚走出福清拘留所的何宗旺又被被告(福清市公安局)警察带走。下午何宗旺再遭被告以同样的“赌博罪”为由行政拘留10天。何宗旺连续两次无端被构陷“赌博罪”行政拘留,本案是福清当局19大荒唐维稳在背后作祟,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明显是违法的。

    据何宗旺介绍,他阅卷后才知道被告作出的所谓“赌博罪”行政拘留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很久以前发生的事,他都忘了,而且案卷中证据只能说明仅有40元人民币彩头的友人娱乐麻将。被告将“友人娱乐”构陷成“豪赌大案”来查处,可是本案中他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为何被告只拘留他一人,其他3位“参与赌博”友人都未被拘留。本案一看就是选择性执法,而且没有任何违法事实,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拘留决定明显程序违法,事实法律违法,适应法律错误。由此可见被告系构陷迫害,维稳使然。

    今天庭审才开始十几分钟,张金武律师在质证时发现并指出,被告法人代表没有到庭应诉,违反《行政诉讼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还发现法庭没有给原告送达部分证据,在目录中都没有体现,但法官以被告申请证人保护涉密为由予以拒绝。人权律师张金武精彩的质证和辩护赢得众多旁听庭审冤民的共鸣和喝彩。本案是构陷的,证人所做的证言系伪造,都是见不得光的,难怪法官恼羞成怒下就把所有在法庭旁听庭审的近30位冤民全部驱赶出法庭。

    有鉴于福州公检法都是“超级黑”,之前所有因上访维权冤民被违法拘留的民告官行政官司还没发现过一起胜诉的。甚至更为荒唐的是如林应强、林东进等5冤民,因在北京乘坐公交车无端被构陷违法拘留10天一案,鼓楼区法院谢立红法官不但枉判,还故意阻挠林应强等原告上诉,不让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

    何宗旺等人都表示,在福州,法律和公平正义在公权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已濒临死亡,因此他对本案审理结果不抱任何希望。

    敬请各界关注!



  • 湖北胡光珍被控“敲诈勒索”一案开庭在即

    【民生观察2018年3月2日消息】本网获悉,近日,因与开发商的拆迁协议纠纷上访而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湖北省枣阳市访民胡光珍,其妹妹胡光红在网上发视频为姐姐呼吁,并称其姐姐胡光珍将在本月(3月6日)开庭审理,但家属却没收到任何庭审通知。

    胡光诊妹妹胡光红在视频中说:“请求新闻媒体关注胡光珍,湖北省枣阳市西元村三组公民,因为开发商非法抢劫房屋事后,又强迫签合同再一房二卖,又不执行合同不还建房给胡光诊,被迫去北京控告开发商。再控告开发商过程当中,政府以补偿车旅费的名义给了胡光珍五千多块钱,现在以“强拿硬要罪”要判胡光珍。这是依法治国吗?请大家关注胡光珍,联系电话13042810398。”

    据网上公开消息显示,湖北省枣阳市访民胡光珍,女,48岁,1969年8月7日,身份证号码:420621196908070022。2009年,枣阳市启动星城汇金国际房地产开发项目,胡光珍家的门面房在被拆之列,枣阳市城市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和开发商与胡光珍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按照这份协议书,开发完成后应该补偿她相同面积的新建门面房。

    但原定当年底交工的项目,一直拖延到2015年才交工,又因开发商私自变更设计,导致胡光珍无法按照原协议选房。最后,经枣阳市和开发区领导协调,胡光珍又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充协议》,开发商将一处127平方米的门面房给胡光珍,要她补偿给开发商96万元的差价。

    2015年12月22日,开发商发出书面交款通知,要求胡光珍三天内需缴纳房屋差价款,逾期不交就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因为开发商私自变更设计,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购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胡光珍家短时间内又无法拿出那么多钱交给开发商,导致开发商以胡光珍违约为名,将房屋转卖给了他人。胡光珍因此开始维权而被拘留9次,遭非法拘禁数十天。

    2017年5月26日,胡光珍到北京上访时,地方截访人员将她从北京截回家乡,随即被枣阳市公安局拘留了10天。然而,拘留期满后并未将她释放。6月14日,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而是将胡光珍再次刑拘,并在7月14日批捕。对此,胡光珍的妹妹胡光红称,姐姐并没有实施过敲诈勒索行为,她只是给政府人员说过律师认为开发商违约可以赔偿50万,但并没有人给过她钱,她也没有要过。

    今天(3月2日)胡光红告诉本网,自从她的姐姐胡光珍被开发商陷害逮捕后,她便开始为姐姐维权喊冤,在本地官官相卫无人理睬,她便跑到北京上访,为此她曾多次被地方维稳人员截访并遭到关押。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与元宵节她也没有过好,在“两会”前夕,突然有人闯入家中探头探脑,致使她极度恐惧再次被抓,便在元宵节前几天跑出家中在外面流浪,并在荒野中拍视频呼吁大家关注其将要庭审的姐姐胡光珍。

    胡光红对本网表示,姐姐胡光珍本月(3月6日)即将开庭,但她的家人并未收到法院的任何书面通知,甚至连电话通知都没有。她得知姐姐将要开庭的消息,还是她数次向法院打电话问出来,甚至连胡光珍的起诉书也没有给家属。

    有关湖北访民胡光珍、胡光红姐妹的情况本网将会持续关注和报道。

    附:胡光红的《控告状》

    控告人胡光红,女,42岁,身证421302197504150142,
    电话号码:13886244337。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西元三组

    被控告人:枣阳市西城派出所高所长,中年人,男,年龄不祥。
    被控告人:枣阳市经济开发区王书记,中老年人,男,年龄不祥。
    被控告人:枣阳市西元村周勇书记,中老年人,男,年龄不祥,胖子

    控告请求:请求以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入室抢劫罪被控告枣阳市西城派出所高所长、枣阳市经济开发区王书记、枣阳市西元村周勇书记等人立案侦查,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上述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  10月19日,被控告人枣阳市西城派出所高所长在非法审问75岁老人朱家玉时,指使恶警殴打打了她脸上一巴掌,踢了她一脚,涉嫌故意伤害罪;

    2、2017年  10月 19日,枣阳市西元村周勇等人,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侵入我家,到处翻箱倒柜,搜走了,我包里的身份证,涉嫌非法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3、2017年10月19日,枣阳市经济开发区王书记、高所长等人,指使恶察把控告人非法绑架到开发区,武力限制控告人胡光红的人身自由长达 48小时,涉嫌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认为,枣阳市西城派出所高所长、枣阳市经济开发区王书记、枣阳市西元村周勇书记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非法侵入控告人的住宅,非法搜查控告人的住宅及背包里的身份证,并非法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长达 48小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为了维护控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法律的威严,特依法向贵委举报他们的违法犯行为,请依法查处。

    控告人:胡光红
    2017年11月2日



  • “福州大抓捕”一案今在福清法院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2018年1月2日消息】本网获悉:今天(1月2日)上午9:30分,“涉案”人数众多的“福州大抓捕”一案在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开庭审理。

    据到场维权人士庄磊介绍,今天早上,有部分福建维权人士被维稳人员控制在家里,维稳人员不许他们前往法院参与旁听。此外,今天也有数十位从各地赶来的维权人士前来旁听,但在抵达后有几位维权人被现场维稳人员驱离。

    开庭前,福清法院同意了律师的申请,允许律师在开庭前会见当事人两小时,以告知当事人庭审的流程等问题。之后,多名律师分别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辩护。今天的律师代理情况如下,被告人林炳兴由隋牧青律师与林洪楠两律师代理;被告人石立琴由葛文秀律师代理;被告人廖俊由葛永喜律师代理;被告人严兴声由成准强律师、纪中久两位律师先后代理;被告人江智安由黄志强律师代理;被告人吴宏福由王国芳律师代理;被告人熊凤莲由李柏光律师、刘培福两律师代理;被告人罗红梅由黄沙律师代理;被告人林依妹由闻宇律师代理;被告人雷宗林由林洪楠律师代理,其他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委托人权律师。目前,庭审的过程及结果还不得而知。

    今天是庭审的第一天,法院仅给予每名被告人两个旁听名额,由于旁听证严重不足,未取得旁听证的维权人士们,就只好滞留在法院门外予以声援。这些声援人士他们整齐的排列在法院门前,手举“声援福州大抓捕受害人”、“2018年人权第一案”、“伸冤无罪”、“释放冤民”、“停止迫害”、“呼唤正义”、“呼唤良知”等标语,向过往路人宣传福建当局在迫害维权公民,并向福建政府和福清法院表达自己的愤慨及抗议。

    庄磊介绍,在2016年9月的杭州G20峰会期间,福州维权公民林炳兴、廖俊、严兴声、江智安、石立琴、贺清敏、吴宏福、张秀屏、熊凤莲、林依妹、蒋碧秀、林善忠、卓道明、罗红梅等十四人因发起抗议活动而陆续被捕,之后被他们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其中,林依妹、蒋碧秀、罗红梅三人被另案处理);2017年3月参与人士雷宗林被抓捕,至此前后共计十五人被捕。再之后,十一人被起诉,起诉书指控这些维权人士涉三项罪名:1.2016年5月28日,上述人等在福州“三坊七巷”步行街举行“民主自由行”活动;2.2016年6月初,上述人等邀约二十多位公民手持“勿忘六四”的标语进行拍照、上传网络;3.上述人等每周到福建省高院举行“每周一聚”的维权集访活动。

    另据公开信息显示,“福州大抓捕”一案被网友称之为2016年度“中国十大人权迫害案”之一。由于“涉案”人数众多,“福州大抓捕”引起了海内外高度关注。该案是去年(2016年)9月杭州举办G20峰会期间,福建众维权人士前往杭州旅游,后被福州当局以“寻衅滋事罪”陆续抓捕,牵涉十四人,包括林炳兴、廖俊、严兴声、江智安、石立琴、贺清敏、吴宏福、张秀屏、熊凤莲、林依妹、蒋碧秀、林善忠、卓道明、罗红梅。后罗红梅、林依妹、蒋碧秀被另案处理,其余十一人均被福州当局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至法院,立案后福清法院曾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相关报道:“福州大抓捕”一案或将元旦之后开庭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1212/16789.html



  • “福州大抓捕”一案或将元旦之后开庭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12日消息】本网获悉,今天(12月12日)福建“福州大抓捕”案的代理律师林洪楠等,再次收到来自福清市人民法院的书面通知。此次福清法院定于2018年1月2日至1月5日每天上午9:30分-18:00,在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福清法院对于“福州大抓捕”一案中的这11位维权人士(林炳兴、廖俊、严兴声、江智安、石立琴、贺清敏、吴宏福、张秀屏、熊凤莲、林善忠、卓道明)的开庭审理时间,可谓一波三折。在此之前的11月1日,本案涉案人员的代理律师葛文秀律师、王国芳律师曾收到福清法院电话通知,拟定于11月14日-17日开庭。而11月7日林洪楠等代理律师也都收到了福清法院的书面《出庭通知》通知。但戏剧性的是,11月8日,黄志强律师等律师却又相继收到来自福清法院的电话(0591-85160210),声称合议庭成员两位同时重病,开庭改期,导致庭审流产。

    根据网络公开消息,“福州大抓捕”一案源于2016年9月杭州G20会议期间,从8月底到9月中旬福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前后相继拘捕了林炳兴、石立琴、江智安、廖俊、严兴声、熊凤莲、林依妹、吴宏福、蒋碧秀、张秀屏、贺清敏、林善忠、卓道明、罗红梅等十四位维权访民,加上2017年3月抓捕雷宗林,福州维权领域共计被抓捕十五人。其中罗红梅、蒋碧秀、雷宗林三人已另案处理。

    其中,涉案的维权人士林炳兴由隋牧青律师、林洪楠律师代理;石立琴由葛文秀律师代理;廖俊由葛永喜律师代理;严兴声由成准强律师、纪中久律师先后代理;江智安由黄志强律师代理;吴宏福由王国芳律师代理;熊凤莲由李柏光律师、刘培福律师代理;罗红梅由黄沙律师代理;林依妹由闻宇律师代理;雷宗林由林洪楠律师代理。其他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委托人权律师。

    由于之前的庭审离奇取消,因此关于本次福清法院再次发出庭审通知能否按时开庭,本网人权观察采访了福州维权人士庄磊和张丽芳。

    本网人权观察员:“庄磊你好,基于前两次福清法院对‘福州大抓捕’一案庭审通知的出尔反尔,今天法院再次通知律师庭审时间,你认为此次能够按时开庭吗?”

    庄磊:“第一,这个事不好判断,因为开不开庭都是他们说了算;第二,我认为法院前两次出尔反尔推迟开庭时间是故意使坏,这次他们选在元月2号开庭,那么这些律师就必须在1号在路上。元旦本来是新年放假家庭团圆的日子,这次开庭律师们就必须放弃与家人团聚的机会,所以他们非常无耻。”

    本网人权观察员:“你对本案的庭审结果有何预判?你估计这十多位访民大概能判多少年?是否会有当庭释放几个的可能?”

    庄磊:“这个也不太好判断,我对能够当庭释放几个的想法很不乐观,因为目前官方虽然说天天讲‘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因为这个国家恰恰缺少的就是法治。他们这十几个涉案维权访民如果在法治国家根本就够不成犯罪,他们只不过就是想表达他们的诉求,希望中央政府能为他们主持公道尽快解决自己的冤案并严惩贪官污吏,但福州当局却将他们羁押了一年多,我认为福州当局就是为了维稳工作的需要,贪官怕这些访民上访揭露他们的腐败行为掉了乌纱帽,而对这些访民的恶意构陷。”

    对此,福州维权人士张丽芳说:“我认为这次法院能按时开庭可能性更大一些:1.因为可能前几次是法院内部没沟通好吧,合议庭成员的利益没谈妥之类的,或许现在把交换筹码说好了,所以庭审有可能进行;2.本案被民间社会和国际媒体广泛关注,如果法院又搞假开庭的把戏,会让人吐槽死的,他们还是想要一点脸的;3、挑个2号开庭,大部分律师都是外地的,让律师无法休息,更受累,法院达到刁难律师的目的了。不过,用那句话说,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共当局,所以也有可能福清法院还是会使诈。”

    据悉,“福州大抓捕”案是继震惊中外的2015年“709大抓捕”以来,又一个涉及人数颇多的“大抓捕”。因此被民间戏称为“小709案”,从案发至今在网上引起民间与媒体的高度关注,加上此案庭审时间不断被福清法院随意更改延期,再度引起民间维权人士的猜测与关注。

    关于“福州大抓捕”一案的情况本网将会持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即将开庭的福州大抓捕案开庭时间发生变故
    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7/1109/16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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