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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汉琴不服刑事判决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民生观察2025年2月24日消息】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公民金汉琴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罪,其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2)鄂03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3刑终338号刑事判决,要求依法撤销上述判决。近日,金汉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自己无罪。

    金汉琴,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土门居委会2组,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洪台廉租房3栋。

    金汉琴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罪,其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2)鄂03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3刑终338号刑事判决,要求依法撤销上述两个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金汉琴的上访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1、寻衅滋事罪定义和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四种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才会认为是犯罪行为。
    第2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我们再对照一下本案中金汉琴的信访行为,明显和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符,不应认定为犯罪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非就是两点:一个是多次上访,另外一个就是向土门镇人民政府、郧西县民政局等部门、郧西县其他部门和接访干部“强拿硬要”各种财物和差旅费等款项。

    但是上述两种行为的认定显然不属实,上述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认定金汉琴从2015年4月到2022年6月期间一共上访16次,其中包括国家级12次、省级2次、市级1次、县级1次。从这个认定来看金汉琴也是属于逐级上访,并不违反信访规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上访次数过多就构成犯罪。

    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强拿硬要”主体的问题,在二审法院得到了部分修改,值得肯定,但是改正并不彻底。二审法院认为金汉琴的上访行为不会使政府及相关部门受到恐吓,政府及相关部门更不会因此被要挟、胁迫,因受到精神强制而被迫交付财物。

    因此,本案中郧西县土门镇人民政府、郧西县土门镇民政办、郧西县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向金汉琴支付款项,包括两套廉租房的相关支出、生活费、救助救济金、医疗费等,不属于强拿硬要,不能认定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数额。

    但是二审法院还是认定金汉琴向政府工作人员、信访接待人员索要了37779元的财物,这个道理是一样的,根本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一个普通老百姓怎么可能向政府的工作人员“强拿硬要”?明显对事实认定不清。

    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金汉琴无罪

    (1)在一审法院中认定金汉艳、金汉琴姐妹两个一起上访的行为属于“互相纠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金汉艳和金汉琴系同胞姐妹基于相同的诉求共同上访,一审被判刑8年半,但这明显不是互相纠集,幸好二审法院对此也进行了纠正。

    (2)金汉琴上访的行为,以及接受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财物,并不属于“强拿硬要”,从对象和主体来看均不可能。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多次信访”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也就是说信访本身并不违法,多次信访也不违法,根据相关规定,也不应受到打击报复。如果信访违法,国家也不会设置众多的信访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表的署名作者为张学丽文章《公共场合强拿硬要如何定性》,对于“强拿硬要”主观上是“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动机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往往是同时存在的。”客观要件是“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小额财物。犯罪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也就是在公共场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本案中,金汉琴要求政府分配工作,并纳入公务员编制。如果其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解释和答复即可。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其支出低保、住房、生活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更不应该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将这些费用作为用于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案中金汉琴得到上述费用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并不是上访的原因。判决中认定的被金汉琴“强拿硬要”的对象是政府工作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如果支付这些费用属于犯罪行为,那支付这些费用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肯定也是不当行为,甚至也是犯罪行为。

    从这些所谓被“强拿硬要”对象就可以看到,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属于被欺负的对象,和被“强拿硬要”的对象。对于信访人员,相关信访工作人员处理方式就应该是信访人员的诉求合理就支持,不合理就不支持,根本就不需要给对方财物,也更不会被“强拿硬要”。金汉琴作为一个弱女子,根本不可能“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让对方感到恐惧,从而在公共场合索要财物,进而造成公共秩序失控,或者是给公共场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是本案中并没有在公共场所闹事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混乱。判决书中只是说了多次上访,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要举证证明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才可以定罪量刑。

    (3)在原审判决中已经认定金汉琴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就更不应该对其进行判刑

    从判决书也可以看出,金汉琴姐妹俩都在东风公司茅箭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做过精神病鉴定,结论都是精神病人。既然被认定为精神病人,那她们对政策的理解不正确也就不奇怪,想要达到目的的上访行为,也许是有不当或者偏激,对于精神病人,不应定罪量刑,这也是一个司法常识。

    综上所述,金汉琴并未实施“寻衅滋事”所列举的行为,还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根本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请求保护申请人金汉琴的合法权益,依法再审,并改判金汉琴无罪。

    金汉琴电话:18401454216


  • 常昊传道不服公安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9日消息】云南省镇雄县常昊传道因不服公安机关对他的行政处罚遂提起行政复议,其代理律师收到通知,案件将于2024年12月12日,在镇雄县司法所集中听取意见。

    2024年10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塘房聚会点,按照基督信仰几千年来的传统,为十四位信徒施洗后众圣徒一起圣餐纪念主,聚会刚结束受到国宝、民宗等部门几十人的冲击,曹三强牧师和常昊传道及三十来位弟兄姊妹被带到公安局,最终常昊传道被行政拘留12天,常昊传道出來后不服镇雄县公安局对他的行政处罚,因他们违反了宪法三十六条和刑法二百五一条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律师收到通知,说下个礼拜四(2024年12月12日)早上9点在镇雄县司法所集中听取意见。

    据悉,2024年10月14日曹三强牧师由三位湖南国宝陪同先到昆明,15日上午再赶到镇雄。在他们到达前,镇雄当地警方先传唤了常昊传道。

    2024年10月15日上午,云南省镇雄县家庭教会塘房聚会点正在为十几位新基督徒施洗时,遭到当地几十位警察、国宝、民宗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联合冲击。在场几十位基督徒被警察和国保全部带到派出所。一起被带走的还有常昊传道以及从湖南过来的曹三强牧师。

    到15号夜里,被带到派出所的其他基督徒都全部回家,但曹三强牧师和常昊传道则被带离了派出所。

    到15号晚上12点,曹三强牧师也被释放。常昊传道则被镇雄警方行政拘留12天,罪名为“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2024年10月27日,常昊传道拘留期满,从镇雄县拘留所被释放,其家人手捧鲜花前往迎接他回家。

    之后常昊传道不服公安机关对他的行政处罚,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常昊传道于2023年4月14日被被镇雄公安局带走,后以涉“寻衅滋事罪”被批捕,并被镇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2024年5月14日,常昊传道结束一年多的刑期出狱。他因基督教信仰以及长期关注社会公义多次被警方传唤。

    曹三强牧师因在中缅边境贫困地区宣教、兴办学校、使当地2000多名学生受益,被中方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今年3月4日才结束刑期获释。

    曹三强牧师和常昊传道出狱后都参与了“中国的下午五点钟”国度祷告会的带领服侍。“中国的下午五点钟”是由秋雨圣约教会发起,多家家庭教会联合参与的为受逼迫的中国家庭教会祷告的国度祷告活动。

  • 付世成不服法院判决上访被拘留判刑

    【民生观察2024年9月11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付世成因所创办企业与农行贷款纠纷一案诉至肥东县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被该法院枉法裁判,违法审理,卷宗不给看还强制执法。付世成不服肥东县法院的判决,依法上访几十年,期间被拘留判刑,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1985年,付世成兄弟俩在肥东县店埠镇开办民企——肥东世成制动材料厂,于1997年在肥东县农业银行贷款七万两仟元一案,肥东县法院钟成胜、张昌毅、施晓辉三法官,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在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制动材料厂盖章、签字,卷宗还不给看的情况下,强行划走制动材料厂的土地1亩3分,房屋18间。

    付世成到肥东县法院档案室调查了几次,工作人员说没有档案。最后,付世成的三儿子找法院副院长文斌才把案件卷宗调出来,并且肥东世成制动材料厂与肥东农业银行的抵押房地产协议,一直到今天法院都没有拿出来。

    2008年9月,肥东县法院副院长王耘昌到宣州市厂家把欠肥东制动厂的贷款要回几万元,却被肥东法院扣押,没有给肥东世成制动材料厂。

    对此,付世成气愤地表示:“这叫什么法院,简直是土匪,我依法上访几十年,被拘留判刑至今没有解决问题。”

    2024年8月28日,付世成再次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上诉状,要求依法追究肥东法院上述三名法官的刑事责任,并撤销(1976)法执字第(141号)的判决,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付世成电话:15255110255

  • 张春雷不服判决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民生观察2024年8月5日消息】贵阳仁爱归正教会长老张春雷不久前被贵阳市中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五年。张春雷不认同煽颠覆罪,更不认同诈骗罪,不服该判决。近日他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贵阳仁爱归正教会长老张春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之前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三年半的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五年。

    张春雷表示,对于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予认同。对于被判诈骗罪,更觉得是对宗教情感的粗暴践踏,等于把奉献视为赃款,把教会视为贼窝,坚决不能接受。改革宗教会的牧者不直接管理财务,也用制度设计来防腐。

    一审判决认定的五位被害人,此前没有一人报警或找教会要求退还过奉献款,没有一人收到过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开庭通知,也没有人获得出庭许可,这都违反法定程序,不可能得出公正的判决。

    何况,这些被害人在笔录或会议记录中,都证明自己知道教会被取缔一事。民宗部门也到教会当着全体会众的面宣布取缔决定,教会也经常教导家庭教会的立场

    一审法院判定张春雷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时,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违反了各级法院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

    张春雷表示,为主坐牢是很大的荣耀,为义受逼迫是有福的,要有既或不然的信心。他反复提醒会众和家人要喜乐。

    他相信自己暂受苦难后,神会亲自安慰他。其实这是来自神的爱。自己有时缺少对办案人员的爱。其实哪怕是共产党员的灵魂,也是需要救赎的,每个人的灵魂都是宝贵的。无论他们接不接受,我们尽自己的本分。

    隔着铁窗,白发苍苍的他说,一定要爱,要饶恕,要喜乐。

    案件背景:2021年3月16日上午,贵阳仁爱归正教会信众和几位外地来的基督徒在教会租的温州大酒店商住楼1702房祷告,随后遭到警方冲击,3位本地基督徒陈建国、李金芝和李林,以及从贵阳周边过来参加学习的基督徒共10人被带到延安中路派出所。

    当日下午5点左右,张春雷长老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在与派出所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张春雷被警察粗暴推倒在地,并遭扣押。张春雷先是被警方口头通知行政拘留11天,但到期后未被释放。家属被口头告知张春雷已被刑事拘留,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2021年5月1日,张春雷被以涉嫌诈骗罪的名义执行逮捕,羁押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此后,代理律师多次要求会见和阅卷被拒。直到2022年8月9日上午,代理律师终于得以到贵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张春雷,张春雷身体健康,精神也很好。张春雷已经收到了起诉书。他明确表达信仰无罪,认为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完全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迫害和打压。

    2022年11月29日,张春雷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诈骗罪一案,在贵阳中级人民法院秘密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

    据称,张春雷长老在看守所患上肝硬化,家属和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被拒。家属称,张春雷长老以前没有肝胆类的患病记录。


  • 董青波不服豫龙派出所治安处罚案 原告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接受董青波的委托,指派段汉杰律师担任其与荥阳市公安局豫龙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经阅卷和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豫龙派出所对原告董青波作出的被诉治安处罚,政治站位极其错误,事实认定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一、政治站位严重错误

    庭审查明,董青波系反映个别村干部挪用公款且对群众打击报复而积极向中纪委等有关部门汇报。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是中国共产党永续执政的法宝。极少数涉嫌腐败者阻挠群众揭发,是跟共产党作对,是跟习主席作对。

    被告证据显示,只要董青波一买票,豫龙镇政府就收到所谓警情通报,立即派工作人员伙同豫龙派出所民警进行截访。显然,董青波的个人行踪受到监控,而公民行踪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受民法典和刑法的保护。即使是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必须履行法定审批手续。但本案被告没有提供批准对董青波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手续。面对质疑,被告代理人居然堂而皇之宣称,这是普遍性现象。由此可见,豫龙镇政府和豫龙派出所漠视法律何等自然。

    关于公安机关涉嫌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董青波的公民个人信息遭到非法侵害的问题,原告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控告。“普遍存在”并不等于就是合法的!滥用权力、打击群众就是非法。

    二、被诉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严重不清

    被诉处罚决定书“现查明”部分的表述为,“2023年以来,违法行为人董青波在其所反映的诉求经相关职能部门已答复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信访,以此给政府施压,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2023年11月28日22时许董青波欲乘坐火车前往北京信访,后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返,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这两句话之间的关系不明。第一句话是否属于董青波本次被处罚的“违法事实”?从文字表述上看,“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仅对应“2023年11月28日22时许董青波……劝返”一项。那么第一句话是何含义?

    假设第一句话“2023年以来……仍多次到北京信访”亦列入本次处罚所基于的违法事实,那么,“多次到北京信访”具体指何时、何次、到何地方、反映什么?被告的卷宗固然显示董青波多次购买前往北京的车票,但是否皆属于第一句话所称的“多次到北京信访”?

    又,被告卷宗显示董青波自2023年7月1日以来有8次购票进京记录,但除了2023年11月28日外,只有2023年7月11日这次实际到了北京。由于2023年11月28日这一次是第二句话的评价对象,仅2023年7月11日这一次能够评价为“多次到北京信访”吗?

    如果仅仅买车票就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岂不把人民政府塑造成为极其可笑、杯弓蛇影的形象?扰乱单位秩序什么时候成了行为犯,不需要有结果发生就可以认定?那么“扰乱单位秩序”的法条为何规定“致使工作……无法进行”?

    显然,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严重不清。此处还应着重指出,豫龙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白帅、侯帅对董青波实施了诬陷行为。其所称董青波索要5000元得逞后方才从新乡返回荥阳,纯属子虚乌有。目前纪委已经查明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原告保留进一步控告的权利。

    三、被诉处罚决定证据严重不足

    被诉处罚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法条表述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可见,被诉处罚决定不但要举证董青波实施了“扰乱机关秩序”的行为(且不能泛泛而言,必须明确到时间、对象、地点、表现形式),还要证明“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但被告首先没有证明董青波实施了哪些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更没有证明“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被告没有提供豫龙镇政府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任何证据,甚至被告连豫龙镇政府因为截访董青波产生支出的证据都没有提供。仅凭豫龙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文字陈述,口说无凭(且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白帅、侯帅亦未出庭接受发问),不能证明董青波实施违法行为且达到应予治安处罚的程度。

    四、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严重违法

    (一)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报案人王柳峰的询问笔录,制作笔录的民警郭根生签名造假。这一点,被告在庭审中已经承认。郭根生同志公然违背警察职责,在工作时间参与地方政府的非警务活动,亲自驱车到北京截访公民,本身即属违法。郭根生在开车进京截访的同一时刻,居然又出现在豫龙派出所对报案人制作笔录,明目张胆造假令人震惊。

    该份报案人笔录不仅应予排除,同时本案由于没有合法报案手续,启动本身即属违法,被诉处罚决定应依法撤销。

    (二)姚银玲、郭根生等民警多次参与截访,尤其是郭根生2023年11月29日的所作所为,证明豫龙派出所在配合镇政府阻挠群众行使控告权利上存在密切合作机制,并非是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之后才介入,而是一开始就“一条龙服务”,所谓报案、移交云云,与事实相悖。

    豫龙镇政府和派出所之间对董青波的所谓移交、接收,恰恰证明董青波的人身自由受限制,董青波被镇政府私力控制,戳穿了所谓劝返的温情面纱。豫龙派出所深度介入地方政府截访,阻挠群众声音传到中纪委,严重违背中央要求。

    综上所述,被诉行政行为政治立场错误,与中央和习主席的要求背道而驰;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既未查明和证明原告有何违法事实,更未提供原告扰乱单位秩序造成无法正常工作应予处罚的证据;程序严重违法,仅仅是郭根生同志分身有术这一项就令人拍案叫绝了。

    这样的被诉行政行为必须依法撤销,否则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对司法和公权力的信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之后的昂扬斗志。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 丁德元不服判决请求巡回庭立案并重新审理

    【民生观察2024年4月23日消息】2024年4月22日,上海维权人士丁德元乘坐列车前往南京,走访南京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庭,询问其申诉的两个刑事案立案与否,以及要求对自己的养老金停发一案予以立案,撤销原判进行重新审理。

    上海维权人士丁德元今日走访南京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庭,询问其申诉的两个刑事案立案了吗?恳请将他申请再审的行政案立案吧!此次是老丁第四次走访南京最高院第三巡回庭。

    丁德元的两个刑事案分别是《(2021)沪刑申48号》、《(2021)沪刑申15号》。2023年12月18日,老丁到最高院第三巡回庭递交了这两案的申诉材料;2024年3月21日到这里询问是否立案。接访法官说:将要立案,立案后会以手机信息告诉你的,在家等手机信息吧。可是一个月过去了,老丁至今还没收到最高院立案的告知。故此次来询问:最高院第三巡回庭是否将《(2021)沪刑申48号》、《(2021)沪刑申15号》两案立案。

    另外,此次老丁走访南京第三巡回庭还有一个诉求,就是《(2022)沪行申253号》养老金停发案,老丁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申请’予以立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2023年12月18日,老丁到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庭递交了《(2022)沪行申253号》案的行政再审申请书,但接访法官以“将案子转给上海高院,你到上海高院去讨要办理结果”为由推托不予立案;老丁回上海后向上海高院讨要‘办理结果’,上海高院信访办接访法官收了老丁的书面诉求后只说了句“已经登记了”,并不回答他的询问。之后老丁就寄信给上海高院贾宇院长,恳求贾院长“敦促汤军审判长对再审申请人丁德元以往递交材料中提出的疑问与不服理由给予解答与以驳斥方式予以排除;否则应当撤销重新审理。”

    上海高院以手机短信的方式给老丁回复,回复内容仍是避开审理行政案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与应当查明的情形而认为“判决结果正确”。老丁再写信给贾院长要求给个说法,上海高院再以手机短信方式给其回复,内容如下:“丁德元您好,您写给院长的信已转至我院,根据《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该信已转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办理。特此回复。”

    老丁走访浦东法院信访办,接访人员的答复依然是避开《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及上海社保中心二十年来对文件没普遍执行这两项争议而回答说:“停发服刑期间养老金,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但老丁却不服上述答复,仍然请求立案要求对案件进行重审。

    老丁表示,“曾有人劝告我不再上访、不再申诉并问我:你想想,你上访、申诉的事有解决的可能吗?事实上我也知晓,我上访、申诉的事能解决的可能性非常渺茫,但无论结果怎样,我还是想把所有的法定程序走一遍;作为我这枉法裁判的受害人怎可能吃了冤枉官司不奢望翻案?怎肯放弃某个可能翻案的机遇不去碰碰运气?我决不肯放弃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这一可走程序!

    无论你们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个妨害公务案以及养老金停发一案的审查结果如何,我还是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给我一个说法;请立案吧!”

    据悉,丁德元早年因在工作系统中获得突出贡献奖,根据当时上海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获得突出贡献奖称号的人员可以获得由上海市政府特别奖励的房屋一套,但丁德元一直未能获得奖品,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德元走上上访之路。多年来无数次往返上海和北京之间,期间曾在截访过程中被警方打断肋骨,多次遭到地方维稳部门的打压和拘留。

    因上访维权丁德元曾获刑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10月24日,被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以“妨害公务”的罪名判刑一年零两个月,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第二次是2017年12月27日,丁德元再次被浦东分局以“妨害公务罪”抓捕,半个月后批准执行逮捕。2018年7月25日,丁德元被上述罪名判刑两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6日止。

    对于上述两个妨害公务案的判决,丁德元不服案件判决结果,一直没有停止申诉,要求最高法进行立案重审。另外一个就是他在服刑期间,养老金被停发一案的判决,老丁也是不服判决结果,要求最高法进行立案重审。

  • 徐秦一审被以煽颠罪判刑四年其不服将上诉

    【民生观察2024年3月31日消息】2024年3月29日,徐秦女士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宣判,其一审被判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徐秦当庭表示上诉。

    徐秦案于3月29日上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判决徐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主要事由为参与秦永敏的人权观察,推动社会转型,试图推翻社会主义政权,对敏感事件进行煽动造遥,接受外国多方媒体采访。

    最后,徐秦说(大意):“感谢所有弟兄姊妹们的关爱和支持,也感谢丈夫的帮助和支持。无论上诉有无用,都要上诉,这是我的权利。”

    整个开庭仅仅持续了十分钟,不接受,不采纳律师的辩护。徐秦身体状况尚可。徐秦的丈夫汤志全程参与了旁听。汤志身边有多人贴身陪同(疑似押送),陌生人很难靠近。

    2018年1月31日,徐秦欲申请旁听广州律师隋牧青被吊照听证会时,被警方突然限制自由,之后一直遭跟踪、监控;2018年2月9日,被扬州市高邮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同年3月11日又被以同罪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又被追加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押于扬州市看守所,且不准律师会见。

    徐秦此次被捕皆与其近年来坚持关注人权问题,后又积极组织联署声援维权律师余文生,以及为维权公民徐琳筹款等活动有关。

    之后,因其身体状况极差,故曾被当局反复多次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曾被高邮市警方取保释放;2019年8月27日,经高邮市检察院决定又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扬州市中级法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2021年5月7日,又被高邮市警方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其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不久,且患有脑梗、心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又被高邮市辖区派出所警方突然从家中带走。次日,即被扬州市中级法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逮捕;后其案在开庭受审时间上被数次以“证据不足”延期或中止审理;

    2022年11月7日,其案虽在扬州市看守所开庭审理,但庭审当天并未宣判;2023年4月26日,其庭审被扬州市中级法院第9次延长,延长期限止于2023年8月3日。

    在被羁押审讯期间,徐秦曾惨遭严刑逼供,并被长时关押单间囚禁,导致其原本就身患脑梗、心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的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甚至瘫痪无法站立;其丈夫因受牵连,多次遭当地警方胁迫令其离婚,但都被断然拒绝。

    2023年7月11日,律师在扬州看守所会见了徐秦,得知以下情况:徐秦对于被超期羁押多次向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提出抗议。徐的丈夫此前存的钱她都收到了。目前徐秦被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出生于1962年1月14日的徐秦,是湖北省武汉市籍人,家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曾是扬州市某国家单位退休职工,民间组织“中国人权观察”前秘书长,“玫瑰团队”代言人,人权活动者。早年徐秦曾因医疗事故维权。


  • 张兆华上访被拘不服处罚申请复议

    【民生观察2023年8月14日消息】江苏泰州访民张兆华因进京信访反映问题,回到当地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天,于8月11日期满释放。张兆华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已出具受理通知书。

    2023年4月以来,张兆华因房屋拆迁、民事审判等事项多次前往北京相关部门信访,并通过网上投诉的方式向国家信访局下属的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反复投诉,返回当地后被工作人员多次约谈,但问题始终未给予合理解决。

    2023年7月27日,张兆华再次前往国家信访局,就不服民事判决进行了信访登记。

    回家后的张兆华,随即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传唤到派出所,公安机关认为张兆华的上访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8月10日止。

    张兆华在被拘留以后,不服上述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随即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8月8日,张兆华收到了市政府的受理通知书。

    据悉,张兆华出生于1969年2月27日,是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野徐镇永丰村人。因房屋被拆迁未得到合理赔偿,张兆华四处投诉反映问题,但相关部门竟然说张兆华的问题已经解决了,为此张兆华只好进京上访反映问题,但却多次遭到当地部门的打压报复。

    2009年11月9日,张兆华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给予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2019年12月19日,张兆华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2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2022年2月26日,因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张兆华和友人周业明俩人去了北京,随后被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和广水市的维稳人员找到,联合从北京带回广水市马坪镇,由镇政府刘书记亲自安排,将俩人关押在八十多公里外,与信阳市鸡公山交界处的黑龙潭渡假宾馆进行隔离软禁。

    据周业明说,在关押期间因看守人员欲强行分开俩人,将张兆华抬走,遭到俩人拒绝后,看守人员对张兆华进行了辱骂和殴打。

  • 安徽朱玉珍因不服强拆被带走

    【民生观察2023年1月10日消息】2023年1月6日晚,安徽淮南朱玉珍因不服房屋被强拆,被当地警方带走。

    据伍雷律师消息,朱玉珍大姐于2023年1月6日晚六时许被带走。

    朱玉珍大姐早年经商。2010年,她的弟弟朱玉龙被判决涉黑,被判有期徒刑14年,朱玉珍因此坚持申诉(安徽最穷黑社会案)。后其八十岁的父母因为认为儿子无罪,从2010年开始多次上访,因此被判刑。

    其父亲朱金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母亲史现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8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朱玉龙的案子做出了信访终结决定。

    2022年8月其住宅面临强拆,其全家认为赔偿不合理,地方政府之后遂组织强拆,矛盾升级。

    日前,朱玉珍前夫罗其刚因发抖音视频不服被控寻衅滋事罪正在法院审理。据悉,朱玉珍此次被带走,和不服强拆有关。被抓之前,朱玉珍一直在微博上为前夫维权。

    朱玉珍多年来关心社会公益,热心帮助司法不公受害者,亲自参与和推动陈满案、金哲宏案等重大冤案申诉,在访民中有崇高的威望。

    十年来,朱玉珍全家遭遇四次司法不公,今又遭遇不法强拆,弟弟、父母、丈夫,如今又是朱大姐自己面临刑事指控,号称中国冤案百科全书家庭。

  • 常玮平家属声明:一概不服

    3月21日是常玮平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在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最后的日子,要么他被无罪释放,要么他被起诉,无法再延期或退回。这几日我多次致电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及该案承办检查官刘渭及其助理张yu,但电话均未打通!因近期宝鸡市新冠疫情封城,律师无法前往,看守所亦以疫情为由拒绝会见。

    我推测该案已经起诉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公安侦查阶段延期两次,审查起诉阶段延期两次,用尽各阶段所有时限,且伴随刑讯逼供,给常玮平身体造成各种后遗症,整个过程全部以涉密为由,侦查阶段拒绝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被迫签订保密协议。自始至终我不知道以何缘由指控常玮平颠覆国家政权。全过程不透明,毫无公正可言!

    在此,我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常玮平案公开开庭,网络直播!以达到公正透明,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否则无论给常玮平安一个什么罪名,判多少年,我们家属一概不服,一概认为是陕西地方对常玮平的打击报复!

    待清楚承办法官后我会向其提出此项要求!

    陈紫娟
    202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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