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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注疫情下的云南瑞丽

    【民生观察2021年10月31日消息】近日,“瑞丽疫情”等话题引起高度关注。据多位网友反映,云南省瑞丽市疫情持续紧张,从今年三月至今经历多次“封城”。当地居民处于居家隔离状态,物价高涨,餐饮、体育等行业基本关停,大部分学生居家上网课。民众在网上发帖求助,没人理,最后直接被禁言。现在瑞丽全城抑郁,人心惶惶,外界更是不知道他们的真实情况,求关注!

    10月29日,网友“叫我大力好了”网上发帖有关瑞丽的疫情情况,并表示愿对以下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全文如下:

    今天晚上,又有人跳下去了。已经记不清,今年是第几次听到瑞丽有人跳楼了。看到微信上转发的图片,视频,一阵阵的揪心,为什么那么想不开?可回头想一想,自己又还能坚持多久?

    以我个人的经历来讲,自今年3月29日封城以来,没有过几天安生日子。

    3.29疫情,我在姐告商铺隔离近一个月。

    7.04日疫情,又在姐告商铺隔离15天,

    此后被工作人员以“去瑞丽酒店隔离,隔离完不需要回姐告”,骗至集中隔离板房“月亮岛”,我和邻居们,带着十来个老人和一岁多的婴儿,三四岁的儿童,住在池塘一般的活动板房里。打了无数电话申请,投诉,两天后,被转移至瑞丽酒店集中隔离14天,回到瑞丽的住所,继续居家隔离7天。这一次隔离合计38天。

    7.04疫情解封没几天,又全城居家隔离,这次换了个名词,叫“居家休息”。

    9月份,我所住的小区发现阳性病例,再次居家隔离14天。

    从3月29日疫情开始,今年也才过去214天,我有近一半的时间在隔离。其余的时间,心里也是充满紧张,恐惧,可还是抱着一丝希望苟活着。

    后来,在瑞丽人之间广泛流传着一份文件,文件指出,计划将姐告的土地全部征收,收归国有,姐告边贸区升级改造,改造成以仓储、购物、翡翠为核心的新区。接着就是大张旗鼓地要拆除已成无人区的姐告的违章建筑,在墙上贴张通知,打个电话,就算通知到了。然后叫上房东们去姐告开会,姐告不是有风险吗?为什么可以去开会,不让姐告人回家?

    不过瑞丽的工作人员确实是敬业,这个时候也没有忘记催缴姐告无人区商铺的房产税。

    可是长时间的封控,长时间的停工停学,长时间的关闭贸易通道,长时间的禁止翡翠交易,能不能告诉我们,要怎么做?要到什么时候?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让这座城市重启?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问,既然这样,你为什么不离开?

    拖家带口,在瑞丽十来年的生活,早已成了瑞丽人,如何离开?

    缅甸战乱,客户巨额欠款无法收回,大量货物积压着,供应商货款无法兑付,我如何离开?

    姐告边贸区已清空成无人区,直到今天依然不能进入,姐告的仓库里堆满着货物,不能进,不能出,我如何离开?

    畹町口岸货场里,一大车的货物,日晒雨淋地滞留了几个月,我如何离开?

    有人说一年做100次核酸太夸张,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一点都不夸张!

    两三岁的婴儿见到医生主动摘下口罩张开嘴,一点都不夸张!

    到现在还不离开瑞丽的人,不是他们不想离开啊!而是他们的生命,早就已经和这个边境小城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了,能不能活不下去是问题,看不到希望是更大的问题。

    求求您们,做个人吧。

    而网友“努力呀十九”则对瑞丽政府提出了以下疑问:

    1、为什么从今年4月份开始一直有新增却虚假上报疫情;

    2、为什么发放消费券一定要线上消费,美团、饿了么很正常,为什么还有私人平台德宏优选,是什么评判标准?那不会用手机线上消费的就不配使用消费券?

    3、为什么在瑞丽做了四五十次核酸的人,离瑞还要自费2000+隔离一周才能出去,是之前的几十次核酸都不起实质作用,都不及在隔离酒店做的三次核酸可靠?那无数次的核酸意义何在?效果何在?因丧离瑞这种特殊情况,为什么还要强加隔离一周?为什么行政如此死板不通人情?到底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难人民?

    4、离瑞人员、密接、次密接缴纳的隔离费用,是如何处置?如何分配的?希望瑞丽政府能够公开透明发布资金去处。

  • 云南公民徐昆已刑满出狱

    【民生观察2021年8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秦永敏玫瑰团队云南昆明公民徐昆被云南当局构陷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今天刑满释放出狱,早上六点钟看守所就把他释放了,徐昆家离看守所走路只有十几分钟他就自己回家了。

    徐昆是秦永敏中国玫瑰团队成员,玫瑰团队创始人秦永敏已被湖北武汉当局判刑十三年现关押在湖北潜江广华监狱。由于疫情原因,秦永敏有两年时间没有任何信息流出。

    徐昆从2019年8月17日抓捕,到今天2021年8月16日出狱整整两年,徐昆是2019年8月17日抓捕,云南昆明当局在久押不判的情况,终于在2021年4月8日在法院宣判,徐昆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法院宣判后徐昆表示自己无罪,提出了上诉。

    徐昆是中国玫瑰团队坚定的人权捍卫者,长期在网络上建立QQ群,做人权民主转型演讲主持人,多次网上支持被抓捕的人权捍卫者,秦永敏开庭长途跋涉到武汉支援秦永敏开庭,秦永敏先生在被抓捕失联后徐昆多次举牌为秦永敏呼吁要求湖北武汉当局释放秦永敏与夫人赵素丽等活动,云南昆明当局以徐昆在推特网络言论打击报复构陷入狱。

    徐昆说:关押期间在2020年12月23日开庭,在开庭前律师会见过,他告诉律师公检法各单位都劝他认罪认罚等行为,徐昆始终坚持自己不违法,不认罪,不认罚,徐昆说: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限制通信自由的权利,从开庭到出狱当局以疫情为由没有让律师会见,看守所还限制了开庭前四个多月都没有收到徐昆的家信,从开庭到出狱又是几个月了,总计看守所有大半年多的时间家人没有收徐昆给家人的信件了,徐昆说:云南昆明看守所被非法限制羁押人员的通信权,看守所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人权。

    徐昆被抓捕到目刑满释放整两年时间,徐昆是在2019年8月17日他订好火车票要去苏洲参加朱承志大哥开庭,被昆明市盘龙分局国宝强行退票,退票后又到穿金所做笔录。做完笔录8月17日晚8点30分送徐昆拘留所行政拘留15天,到了8月30日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9月30日晚上8点以涉嫌寻衅滋事执行逮捕。关押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三监。

    徐昆在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徐昆在出狱前几天才收到二审的裁定书,云南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签发裁定时间是在2021年5月31日,徐昆收到的时间是出狱前几天,严重违背法律程序,不及时送达当事人,是怕当事人不服裁定再次申诉吗?法院与看守所严重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

    徐昆被云南昆明当局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今天早上六点释放回到了自己温馨的家,徐昆目前精神状态很好,由于在看守所长期营养不良加之疫情原因看守所也不让通讯,又不让会见,很担心家人与朋友很焦急,徐昆两年的关押煎熬略有显老,但是精神状态很好,徐昆目前需要一段时间的休养。

    徐昆,刚出狱需要修养身体,占时不方便上网,他向社会各界关心他的朋友表示感谢,同时感谢各媒体对他的关注与关心。

  • 云南党校讲师子肃从服刑地回到昆明

    【民生观察2021年4月13日消息】本网跟踪报道的云南省委党校讲师子肃,“颠覆罪”服刑四年期满,于四月十日在成都警方陪同中,下午三点平安抵达昆明。经过简单的手续交界,子肃在早早等候的亲属陪同下,回到了临时安排的昆明某地居住。

    通过亲属的口述获悉,子肃先生的精神还不错,明显严重的问题就是身体和生活。四年的服刑生活,子肃的听力非常糟糕,交流的时候需要扭身屏气才能听清对方的声音。其次就是牙齿掉落、龋齿和松动很严重,已经不能咀嚼偏硬的食物。还有身体内脏一些器官老化明显,身体总体情况是浮肿虚弱。兴许是生活环境和饮食结构的原因,以往的糖尿病、高血压对身体还没构成破坏性症状。但是是否真的没有问题,还需做更多详细全面的诊断和检查,才能确定内外器官的总体状态。

    晚上十点,子肃不顾违禁约束,利用微信平台向四年以来,关注、支持和给予资金援助的全国各地网络朋友,发表了个人感言。第一是向认识和不认识的朋友、老乡、友情赞助者表示感谢。第二是介绍了几个小时的自由生活中,享受到了亲情和友情的温暖,会倍加珍惜不负期望。第三子肃直抒胸襟“我的行为和坚持让良心犯这个概念和价值不辱使命。这是神赐予的荣耀,也会荣耀大家,在我身边的人都有神的力保。我相信随着我们走得越远,就越能看见人性的真情。谢谢大家,祝大家晚安。”

    预计,在最近的几天里,会在昆明的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具体的信息和情况,请随时关注本网的相关报道。

  • 原云南省委党校讲师子肃将获释

    【民生观察2021年4月9日消息】1955年11月23日出生在成都的子肃,是1979年恢复高考后,由所在单位成都铁路二分院(位于昆明)推荐参加高考,并成功考入云南大学政治系,接受四年全脱产的本科学生学历。83年毕业后分配到省委党校任教,期间在云南某县挂职任副县长,有从事政务领导的前途和机会,但是受母亲的提醒和告诫弃政从文,一直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专职尽责从事了三十余年。

    2014年,身为党校理论骨干教员的子肃,被动的卷入云南高层官场的权争暗斗,百无聊赖提前退休,不甘心的过着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的休闲日子。15年11月,心灰意冷又身心疲惫的子肃回到出生地,决定打起精神重整旗鼓,计划在成都认识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关注并研究国家治理的转型模式,以及如何发展才能成为世界主流文明。
    2016年10月,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热情过度被人利用,很快成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四川省第二看守所。11月25日,经过有关部门的教育训诫,还有自己的反思和教训总结,意识到某些行为和想法的不成熟病态,也有政府权贵的开明大义,对子肃从轻处罚给予保释,平静平安的回到姐姐的家中。

    在获得保释安心生活的五个月时间内,子肃对国家发展变化的关注度一直不减,只是从内心到行为更换到更加成熟的稳定心态和理性方法。

    2017年4月28日,子肃从一个中共党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用一个公民铁肩担道义的匹夫之勇,通过个人微信平台谏言中共中央,进行彻底的宪政民主政治改革。激情适宜的发表了一篇《关于在中共十九大上开放党内民主直选和选举胡德平先生为新一届中共总书记的建议》的公开信。很快在海内外互联网上受到热捧和轰动。此事件,为自己蒙受牢狱之苦,和权力钳制思想禁锢言论自由都带来重创的一击。

    2017年6月14日,以“煽动颠覆罪”由成都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12月29日,换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起诉。起诉书指控“预谋武装暴动”,试图仿效利比亚民众反卡扎菲的“班加西计划”,在昆明“预谋武装暴动”。最后还加上了“煽动推翻国家主权和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这条因言获罪的文字罪。听取来和看起来,罪名、罪行和性质、后果都极其严重。

    关押一年后2018年6月26日,在成都中院小范围召开庭前会议,子肃声称无罪,都是一名党员应该做可以做的权力之内的使命驱使。12月7日,在成都中院不公开开庭,子肃为自己做了无罪陈述。2019年4月15日,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子肃当庭表示不上诉。不过子肃的姐姐子平,认为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强力建议子肃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6月11日,鉴于法院的刁难、一些人员的协调,还有子肃身体的严重不适,家属和当事人权衡考量放弃上诉。子肃转移至德阳境内,监管重刑犯的阿坝监狱服刑。7月5日,胞姐子平在阿坝监狱见到子肃。子肃介绍说受到狱方生活虐待和不公待遇,个人的身体和营养明显恶化。姐姐子平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后,子肃的监改待遇稍有改善,但是身体老化的现象无法得以扭转。到了2020年疫情爆发后,由于物价指数、政策规定,针对子肃的监改条件反复无常,身体和生活持续得不到明显好转。

    2020年4月,中央电视台黄金档《焦点访谈》栏目报道,退休干部肃某长期在网络上发布反动文章,并主动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妄图通过武装暴力来颠覆国家政权,并将行动命名为“中国班加西工程”。如此新闻轰动一时,知道内幕的嗤之以鼻笑而不语,不知道的对子肃的行为惊恐万状难以理解,倒懂不懂的普通个体各说个话,似乎在心里都有自己的独立答案。

    最近,服刑四年的子肃就要回归。成都的办案单位、昆明的司法机构,不是频繁联系子肃家人,就是不断传出有关子肃获释后的处理方式,包括送到昆明还是成都,每周都在变化。现在能够固定的就是将在四月十日送回昆明。

    子肃家属的基本态度,不管在昆明还是成都,首先要做的为子肃做一次全面身体检查,同时争取子肃未来的生活基本保障,通过党校和社保机构争取政策。假如只能在昆明接受监管,那么还要为子肃在昆明的定居申请居住权。

    家属表示将会根据权益的保障方式确定未来的生活态度。

  • 云南警察涉嫌侵犯公民通信权

    【民生观察2021年3月28日消息】云南省屏边县相关领导利益集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权大于法、警察知法犯法,涉嫌侵犯云南公民徐锦翠的信息和通信自由权。徐锦翠的冤屈在地方得不到解决,现只好进京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2021年3月7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徐锦翠在屏边县邮政局寄信,到9点52分收到退款信息,10时30分左右,徐锦翠返回邮局查询退款原因,此时警察胡昌明正在查看徐锦翠的信件,嘴里还念叨着:还写给某某喃…,以下是当时徐锦翠与警察胡昌明的对话:

    徐锦翠:谁让你们查看我的信件了?送信的车不是10点钟就出发了?你们为什么要扣压我的信?

    胡昌明:我们是受县委、政府的领导安排来查看你的信;

    徐锦翠:你们现在、当场拆开我的信件检查,我写的内容都是实事求是的,不是空口无凭;

    胡昌明:我们不拆你的信,你的信要等县委、政府领导来检查是否能给你寄?

    徐锦翠:我的事情在云南省求告无门,我写信向上一级领导部门反映,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贪官污吏利益集团层层包庇、袒护熊保良,云南省三级法院、检察院枉法裁判…

    之后胡昌明接了个电话带着另外二个辅警走了,就这样,邮局不送我的信,说要等公安答复:送或者不送。直到12点10几分,合法公民徐锦翠的信一直被扣压在邮局,难怪徐锦翠寄邮的几十封、上百封信件全部都石沉大海了。

    据悉,徐锦翠原是云南省屏边县畜牧局的会计,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她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她的冤屈在地方得不到解决,现不得不进京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

    附:控告状

    我叫徐锦翠,女,1969年11月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屏边县建设号182号农业局院内,身份证号532523196911230224,电话:15925309767

    我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我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我的冤屈也得不到解决,现不得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控告人:徐锦翠(屏边县原畜牧局会计)

    被控告人:
    1、黄兴葵:屏边县原反贪局局长

    2、候春奕:屏边县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

    3、杨有茹:屏边县原法院副院长

    4、邹凌琳:屏边县原法院刑庭庭长

    5、熊正丽:屏边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6、熊保良: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

    控告事由
    控告人徐锦翠“挪用公款”一案的事实是:时隔几年,小金库(洪代良户名)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后,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的身上,对我罗织莫须有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名,在将我拘押十四个月,定贪污无法成立的情况下,牵强的以所谓的、片面的银行流水认定我构成挪用公款罪,将拘押期限转换成刑期,让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检察院黄兴葵等人包庇隐瞒证据,法院杨有茹等人颠倒黑白作出的荒缪判决。

    控告请求

    一、撤销

    1、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2、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终289刑事判决书及(2018)云25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检控申刑复通(2019)12号驳回通知书;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申141号驳申诉通知书;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十部刑申复通(2020)12号驳回通知书;

    6、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刑初1号-熊保良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重新立案调查、审理。
    三、依法追究熊保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计凭证的刑事责任。
    四、依法改判徐锦翠无罪
    五、依法追究黄兴葵等人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我经手的小金库(洪代良户名)账目不差分豪,何来挪用?难道我个人提前垫付单位开支的钱就不该拿回来吗?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用个人的现金垫付单位开支后,必须或只能用现金归还,不能转账,否则以贪污或挪用论处?

    1、我没参与套取过一分钱,也没有权利多付或少付一分钱,小金库所有资金都是熊保良事实安排好支出渠道并计算出所需费用后再安排套取交我支付,每支出的一分钱都必须经熊保良审核签字,所有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短暂。如果我把熊保良计算并安排好支出渠道再套取的资金挪用了,第一时间就被熊保良发现,甚至问责,不可能每次与能保良对账都能做到账款一致,并顺利交接会计Lj(哪怕差一分钱熊保良都不可能收下凭证并烧毁),更不可能在2013年5月调整岗位让我任会计,更不能事隔多年熊保良都没有发现我曾经“拥用过小金库安排计算好的钱”。

    2、因洪代良账户历年利息不计收入、卡的管理费也不计支出,导致我错误的认为:用我人的现金零星(老公开出租车交我保管、家人交我保管的现金)零星垫支单位开支,等于将我的钱零星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可以节省来回跑银行的时间,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例如:(1)2011年9月8日11时32分15秒前任报账员黎旺蓉存入8826.47元,余额为45560.72元,交我接管洪代良银行卡,紧接着同日同时34分34秒取款16000元加上我个人的现金2000元共18000元借给熊保良用于给州级领导中秋节送礼;(2)第四卷P88页第4行袁琼芳少费550元,第5行传波夕厅驴肉干300元,第7行杨莉电影票180元,第7行马立富开锁170元等第这些费用之前都没有预算过,我为了方便客户,也方便自己用自己的现金提前垫支,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我,被检察院、法院霸王、枉法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

    3、为安全起见,2012年5月8日将我从公积金贷款的10万元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判决书中已确认),之后分次转账归还用于购买股票,被检察院、法院认定为“挪用公款”。

    二、屏边县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屏边县原畜牧局小金库案件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将原本有罪的熊保良立案两天就取保候审,故意隐瞒、包庇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罪的事实,最终让熊保良逍遥法外。将原本无罪的我拘留、逮捕、起诉、关押判刑。不顾我多次书面申请调取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的电子账以及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与熊保良、张朝会、熊绍祥等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一切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故意枉法裁判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坚决不让取保)后判刑十四个月。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1、熊保良私设小金库的时间是2005年至2014年8月案发,但熊保良的起诉书中认定的时间从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隐瞒了李仙翠经手期间(2005至2009年5月)套取资金情况。

    2、由熊保良起诉书及历任报账员移交清得出:

    (1)李仙翠任报账员时间25个月,套取资金?

    (2)黎旺蓉任报账员时间32个月,套取资金19笔共计20490582元,平均每月套取64033元;

    (3)徐锦翠任报账员时间21个月,套取资金8笔共计85882350元,平均每月40896元;

    (4)张曼任报账员时间9个月,套取资金4笔共计48011905,平均每月53347元。

    3、熊保良除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合凭证罪没有受到追究外,还涉嫌贪污、行贿罪没有追究。(1)熊保良利用职权,私自用国家专项资金100多万元投资给马洪划养猪,不与马洪刚签订合同协议。畜牧局到马洪刚猪场拉猪扶持农户的手续的不规范,导致多付款给马洪刚;而马洪刚却说畜牧局还欠其20多万元;(2)除每年春节、中秋节套取专项资金给省州县领导送礼外,平时也不定期做贪污或行贿(据我掌握):第一笔2012年3月27日,由丁某勇套取大围山微型鸡保种项目款5万元给吴某副县长(涉嫌贪污);第二笔2013年7月16日由张朝会安排套取种猪款5万元送向副县长(涉嫌行贿);第三笔2013年9月,安排袁琼芳借款5万元交给熊保良本人(涉嫌贪污);第四笔2014年2月7日安排张某会借款10万元送给姚Ⅹ领导(涉嫌行贿)。

    4、隐瞒证据(1)2015年7月3至10日期间,黄兴葵打电话给远在上海打工的邵位昌]将借款给徐锦翠的证言从上海传真到屏边县检察院的证据,导致对徐锦翠无罪证据之一丢失(邵位昌证言)(2)2015年7月2日在看守所,我要求黄兴葵等人找熊保良核实:2013年3月1日我交给熊保良单据是否与其对过账,账款是否一至,当时黄兴葵答:“我们一定会回去找熊保良核实的”,之后到同年同月10日左右,黄兴葵等人第二次到看守所时,见烈我的第一句话说:“我们已经找熊保良核实过了,个保良承认2013年3月1日你交给他的单据账款都是对合的”,之后这些事实全被否决。在原审法院判决关押我之后,我多次向看守所写申请,要求调取2015年7月2至10日期间,黄兴葵等人两次提审的我同步录音录象,未得到许可。

    5、霸王认定(1)2012年7月5日实付牛某华水泥款6万元,因牛某华长期在乡下,于2012年8月23日受牛某华的委托转给其妻子李天艳(有银行流水为据);(2)2013年2月6日发职工慰问金119000元(有银行取款凭证,电子版发放名册);(3)2012年1月10、18日、2013年1月21日张朝会三次借款15万元(张朝会亲笔签名),以上3笔霸王起诉、判决我“贪污挪用”关押十四个月。

    6、法院原副院长杨有茹、刑庭原庭长邹淩琳原本应该将私设小金库的涉案人员合并为一个案件来审,当庭查清熊保良对小金库的管理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手续等事实真相;但是杨有茹、邹凌琳为了包庇保护熊保良,故意将一个案件分成二个案件来审理、判决,故意隐瞒对我无罪、对熊保良有罪的一切重要证据,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三、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全以一句“笔误”代过。

    1、实付牛昌华水泥款6万元、霸王起诉、判决;

    2、张朝会三次借款冲账15万元的亲笔签名霸个诉判决;

    3、相同的两个侦查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对不同的人:陶某才、高某梅、杨某英、宋某坤、刘某权、王某波、唐某凤等人进行询问;

    4、由于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检察院、法院不顾我多次申请调取我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电子账及与局长熊保良、副局长张朝会、办公室主任熊绍祥等人QQ聊天记录,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真相;

    5、关于接待费393350元中(这些原始单据全部由熊保良保管),有70966元单据在基本账户中出现,这70966元是以何种原因出现在基本账户没有查清。

    针对以上5个问题,原审法院副院长:杨有茹(审判长),刑庭庭长:邹凌琳(审判员)应当打回检察院重新调查清楚,但是杨有茹、邹淩琳不但打检察调查,反而作出对同一笔资金既判贪污,又判挪用,漏洞百出的枉法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判决十四个月。

    6、2016年11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重审审判长熊正丽等人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案件后,不但不按规定打回检察重新调查清楚,反而还在第一次:2017年3月20日14时30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20日无理由的延期审理建议;第二次2017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延期审理(原审开庭2016年1月28日,重审开庭2017年6月5日)。

    审判长熊正丽有穿越时空的本领,从2017年3月穿越到2016年,并同意检察院2016年3、4月无理由延期审理建议,熊正丽有读心术或者有感官断案的能力,是学过心理学还是检察官肚子里的蛔虫,能知道检察官在想什么或在做什么?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屏边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涉嫌故意包庇熊保良,充当熊保良的保护伞,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目的是让熊保良逍遥法外,拿无辜的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中央三令五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解决人民群众内部问题,对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该改判的改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云南省屏边县检察院、法院是明目张胆的对抗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治党。

    恳请中央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屏边县原畜牧局原局长熊保良及其保护伞立案审查,查清一切事实真相,铲除依法治国进程道路上的司法毒瘤,将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控告人:徐锦翠
    2021年3月26日


  • 云南魏宇佳律师自述:我是如何“被犯罪”的

    竭尽全力,在我热爱的这片土地上,为自己讨还清白。

    我叫魏宇佳,1989年生人,是云南曲靖的一名律师(目前已被暂停执业),也是一岁半和三岁半两个幼子的妈妈。我因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模版,于2019年被曲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刚满30岁的我,就因错误的刑事追诉,带着襁褓中的孩子,陷入了无边无际的泥沼。

    今天,我要向全社会诉说:我没有犯罪,既没有虚假诉讼,也没有强迫交易。

    如果司法能够肆意将像我一样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人定罪,并且可以轻易砸掉一大家人赖以为生的饭碗,那么,不仅是律师,我们每一个公民,都不是安全的。

    一、没有岁月静好:我被卷入所谓“强迫交易罪”的过程

    2011年云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后,我怀着对法律的无限信仰,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执业以来,我一直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哪怕在怀有身孕期间,也坚持开庭和参加培训学习,这些年,我从无当事人投诉及对我法律服务不满意的案件。

    2014年,我成为曲靖市麒麟区法学会第一届会员、曲靖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委员。如果没有错案的发生,我和家人应该还在曲靖市过着平静的生活。

    然而,2019年6月,刚刚生产完二胎仅一个月,我突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丈夫也因此事被抓,迄今仍然被关押在曲靖市看守所)。

    通过侦查人员反复的问话,我才知道,他们调查的是2016年7月我丈夫杨帆和他的债务人陈德生的一笔债务问题。(事后才知道,这笔仅仅只有10万元的债务,能让侦查机关成立专案、大动干戈,是因为牵涉到陈德生的一套房屋,以及房屋背后据说“深不可测”的“背景”和“人物”。)

    和很多律师一样,工作原因,我的电脑里存有许多各种各样的合同模版。

    2016年7月,因陈德生对我丈夫杨帆负有1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陈德生为了拖延还款时间,和杨帆二人商量用陈德生名下房产进行担保。在二人达成“让与担保”的合意之后,我为杨、陈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模版,该合同的相关数据、时间、签名等等内容,均为杨、陈二人自行填上。

    之后,因陈德生无法提供房产证,无法进行过户,在向房管局进行咨询后,杨帆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陈德生起诉,后法院组织调解,出具调解书结案。

    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既没有代理诉讼、也没有起草合同,更没有签字或者出具任何法律意见,仅仅是提供了一份任何律师电脑里都有、互联网上同样内容比比皆是的合同模板,竟然被定为犯罪。

    2020年7月20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将我和我丈夫杨帆、以及债务人陈德生一起起诉到法院,罪名是“虚假诉讼”。2020年9月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查明了事实:杨、陈之间的民事债务客观存在,我无任何诉讼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曲靖市律师协会指派副会长田兴磊律师为我提供法律帮助,另外还有我们曲靖的资深刑辩律师王松峰律师,两位前辈均在法庭上为我做了无罪辩护。感谢他们以及近两年来帮助过我的律协领导、律师界前辈。

    上海斯伟江律师、吴布达律师、赵森律师、严涵律师在知道我的处境之后,立即为我提供法律援助。北京的刘长律师,立即飞到云南,来为我的案子提交委托手续和阅卷。

    我在此向各位深鞠躬!叩谢!是您们让我在风雨飘摇之中感受到了温暖。

    我执业的六年里,80%的时间都是与麒麟区法院打交道,我一直认为麒麟区法院的法官们都具有较深的法律功底,对待案件公平公正。我虽然被无辜起诉,但自知自己是无罪的,所以也对法院公正审理抱有信心。

    万万没想到的是,本案处理中,麒麟区人民法院受到了严重法外干预,最终把一起明显无罪的案件作为犯罪处理。开庭后,我多次去找过审判长,仅有一次找到,审判长告知我案件将要延期,原因是该案“上面”在关注,他们合议庭也不敢定,要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还要内部层报。

    后来我才了解到,本案有曲靖市纪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插手干预、主导审判结果,也有政府、司法公职人员打击报复、公报私仇,插手干预案件审理。

    2020年12月23日,我拿到了一审判决书,结果令人吃惊: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虚假诉讼罪”不能成立,但仍然要给我定罪,于是将“虚假诉讼罪”改变为检察院根本没有指控、起诉的“强迫交易罪”。

    而为了判决强迫交易罪名成立,法院竟然将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德生”变成了“被害人陈德生”,麒麟区检察院竟然也十分配合,将陈德生撤回了起诉。

    直到今天,房屋已经过户回给陈德生,陈德生仍然欠我丈夫杨帆债务8.3万余元本金,利息一分未付(不知道他哪里“被害”了)。

    而我却因此被硬判一个莫须有的“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接下来,我将面临的是吊销律师证,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面对还在看守所的丈夫、两个幼子以及为我的案件整日焦虑以泪洗面的母亲,我不知道人生的道路,究竟该往何处去。

    二、程序处处违法:我是刑事诉讼流水线的牺牲品

    现在看来,我的案件与其说是刑事诉讼,不如说是治罪的流水作业。在这个案件里,根本看不到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看不到互相监督制约,开庭审理只不过是完成程序,走一个过场而已。所谓的无罪推定、证据规则都失去了意义。

    哪怕是读了这么多年法律,办了这么多案件,我必须承认,我还是太天真,在一审判决之前,无论是我还是给我辩护的律师,都有误判,我们小看了刑事司法一旦启动,惯性力量的可怕。

    (一)一审剥夺了我及辩护律师的质证权、调取新证据的权利,案件关键证据电子数据未在法庭上出示,亦未经控辩双方质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也未作出回应

    本案2020年9月8日的庭审当中,公诉人及法院以在案的电子数据“格式有问题”、无法当庭打开为由,未对电子数据组织质证,而是表示待“格式问题”解决之后再行质证。但是,自2020年9月8日之后,本案再未组织开庭,亦未组织对该部分证据的质证,一审法院即作出了一审判决。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我的辩护律师向一审法官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出,本案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是本案最关键的两份书证,房屋买卖合同的落款日期“2007、1、29”以及“收到23万元购房款收条”的内容是否是我的笔迹,直接影响着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是否成立,也决定了我是否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

    令人感到震惊的是,一审合议庭对于该鉴定申请,既未同意、也未决定不同意,而是完全置之不理,即于2020年12月23日匆忙地向我本人发出了一审判决书,且判决我有罪。

    后来,我们自行委托了上海的专业鉴定机关,对合同和收条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合同及收条上不是我的字迹!然而,为时已晚,还没等我们把这份新的鉴定意见提交,法院一审的有罪判决已经送到了我的手上!

    (二)一审法院认定我“胁迫”陈德生在诉讼中做出虚假陈述,均系典型的事实认定错误,我根本没有、客观上也无法实施前述行为

    在案证据仅有陈德生一人陈述其是按照我说的和法官说,对于该情况,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陈德生陈述系孤证,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纵观全案,也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我对陈德生实施了胁迫行为,用什么手段胁迫,用了什么方式胁迫?语言胁迫还是行为胁迫?均无证据可以佐证。

    事实上,2016年7月,我作为一名刚刚小产后的女性,身体极度虚弱,客观上也不可能对身强力壮的陈德生实施任何胁迫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我对陈德生进行“胁迫”,完全是罔故事实。

    (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变更指控罪名,又未按照法律规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事实上剥夺了我对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权

    公诉机关指控我涉嫌虚假诉讼罪,一审法院也以我涉嫌虚假诉讼罪开庭审理,但在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毫无征兆地在判决书中将罪名变为了强迫交易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规定,即便人民法院要变更罪名,也应当在判决前听取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我本人及我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此外,必要时还要重新开庭。

    这些白纸黑字的规定,一审法院均视而不见,一审法院是在未告知我及辩护人变更了罪名、更未听取我们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下判改变罪名,事实上剥夺我的法定诉讼权利。更离谱的是,我的辩护人在下判前一周去找一审承办法官提交《笔迹鉴定申请》时,一审法官都没有透露半点罪名将被改变的情况。

    这么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毫无疑问要发回重审,然而,二审律师跟法官沟通时,法官只是一味的催促我的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并且是马上提交。此外,二审法官已经明确告知我,他将要在两周内结案。

    也就是说,对于一审法院麒麟区法院赤裸裸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打算纠正,而是急于将这个从程序到实体都错误的案件维持原判、尽快结案。

    到今天,在曲靖这个我生活了超过三十年的地方,我真的已经完全感受不到任何的公平正义。

    三、我心如石,石赤不夺:如果二审定罪,我将喊冤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我认为,我在该案中的行为,即提供合同模版的行为以及合同的内容均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更不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我还有很多新的证据、新的理由,希望陈述给二审法院和二审法官听。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意见似乎已经无关紧要,维持对我的有罪判决,看上去已是一件板上钉钉的事情。

    被暂停执业的一年半,家里陷入困境,生活举步维艰,我丈夫杨帆已被羁押超过一年半,母亲因为此事患上严重焦虑症,但我相信擦干眼泪,没有任何困难能阻挡我获得无罪判决的决心。

    我仍然相信法律,但目前,我感到,严重的法外干预已经让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难以独立作出公正判决,我只有将自己的冤屈大声喊出来,向国家职能部门、向全国律师协会、向律师同行、向公众和媒体、向一切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大声喊出来,让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幕后黑手曝光于阳光之下。

    如果二审判决真的维持对我的有罪判决,或许我会失去生存的勇气;或许我此后生存的价值就是为了此事奔波!无论如何,我不接受任何有罪判决,哪怕付出生命的代价。在某些公权力的人面前,我们家人虽然是蝼蚁,但蝼蚁也会发出微弱的呐喊,我将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这个,是在艰难的时候,最不能失去的。

  • 云南律师夏云飞被指涉黑一审获刑10年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20日消息】在云南曲靖市师宗县鸣威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夏云飞,被指参与涉黑团伙并出谋划策,实施了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犯罪。但他认为,所涉犯罪事实都是正常执业活动,坚称无罪已提起上诉。

    自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夏云飞一直在鸣威律师事务所工作。只有42.9万人口的师宗县不大,现年36岁的夏云飞工作也不复杂,除了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还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民事案件。

    2018年10月,夏云飞的客户张永明因涉嫌严重违法,被师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解除留置的张永明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批捕。

    夏云飞的命运也由此发生改变。2019年4月,他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被批准逮捕。夏云飞卷入的是一起涉黑大案,全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12人被控涉黑。2019年11月,经指定管辖,曲靖市会泽县检察院向会泽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6月8日,该案首次开庭,连续7天的审理中,涉案所有证人均未到庭。

    2020年7月20日,一审判决下发,张永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

    夏云飞则被认定明知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向张永明提供法律咨询,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该组织出谋划策,意图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和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夏云飞始终坚持自己无罪。一审宣判后,他向曲靖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目前二审尚未有结果……

    县城里的黑社会

    被认定为“黑老大”的张永明,绰号“小万”,现年41岁。张永明早年曾因吸毒被劳教,2011年10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罚金9000元。

    2012年3月,张永明成立师宗信义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信义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信义泰公司一开始主要做煤炭、矿石生意,后来做面条生意和工程项目。2018年3月信义泰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张永明仍为实际控制人。

    根据张永明的供述,2012年底,其以个人名义开始做民间借贷,与信义泰公司并无关联。放贷的本金是通过煤炭和铁矿石生意赚来,除了自己放贷,有时也会和他人凑钱再贷出去,截至刑拘前,其总共放贷5000万元,约3000万元没有收回。

    2016年,夏云飞经人介绍与张永明相识。按照张永明的说法,其委托夏云飞代理了一些民事诉讼,并先后给夏云飞约20万元以及部分报销款。

    会泽县检察院指控,张永明等人假借信义泰公司作掩护,以5%-7%的月息,从事非法高利放贷牟取暴利,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组织结构紧密,成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及奖金等,在追讨债务期间,张永明指使团伙成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同时在夏云飞的帮助下,通过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变相侵吞、控制了大量民营企业和个人的资产,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

    检方指控,该组织经过多年经营,逐步形成以张永明等为领导者,夏云飞等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其中张永明涉及八项罪名,夏云飞涉及三项罪名,且在虚假诉讼中,二人同为主犯。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永明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在经济方面以信义泰公司为依托,通过放贷获取巨额利息,通过盗窃、强迫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并通过发工资和报销,将违法所得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发展以及违法犯罪活动,且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同时指出,为了掩盖非法目的,该组织多次进行公证,提起虚假诉讼,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帮助他人控制巨额资产,导致其他债权人不能公平的追偿债务。其中夏云飞明知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向张永明提供法律咨询,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该组织出谋划策,意图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夏云飞所涉的虚假诉讼共计四起,其中三起与放贷有关。

    判决书记载,2015年受害人查红亮向张永明借高利贷400万元,月息5%,支付一年多利息后,不能还本付息。2018年2月,查红亮被迫与张永明签订了一块约80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且被迫出具了385万元的虚假收条。一个月后,按照张永明和另一被告人张立兵的要求,查红亮被迫就同一块土地和张立兵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再次出具了同等价值的虚假收条。2018年5月,在张永明的指使安排下,张立兵为原告,夏云飞为代理律师将查红亮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上诉土地转让至张立兵名下。后师宗县法院以存在两份转让协议为由驳回了起诉。二审期间,张立兵和夏云飞补充了张永明放弃过户权利的证据,但曲靖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经师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时涉案土地价值417.4万元。

    根据张永明的供述,这宗土地早在借钱之初就被抵押,且因为该宗土地是查红亮与他人共有,不想得罪对方,遂将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张立兵。夏云飞则向法庭表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案件是正常诉讼,没有虚构事实。他还提出,如果不是查红亮在法庭上提交两份转让协议,其根本不知道张永明签署过转让协议,否则必定会首先解决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因此自己根本不可能事先参与。

    夏云飞的辩护律师认为,不论是张永明还是张立兵,都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查红亮当然没有收到385万元,但这实际是将查红亮所欠张永明的借款转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但查红亮、检方和法院均认可这个债务关系。”

    另两起与放贷相关的虚假诉讼,均涉及被害人岳良明。根据岳良明的证言,其自2011年向张永明借款,至2015年4月左右约欠张永明900万元,且当时还另欠民间借贷约有1亿元。

    检方指控,2016年,张永明、夏云飞以及被岳良明拖欠工程款的王德润多次与岳良明商议还款事宜。经岳良明同意,决定将其名下的师宗县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海公司”)股权转让,以王德润弟弟王德荣的名义与岳良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伪造了1000万元的转账流水,同年7月,王德荣以岳良明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工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后达成协调协议,当事双方自愿办理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等,曲靖中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6年4月,张永明安排自己的外甥与绿海公司签署了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的整体出租协议,租期20年,租金600万元。8月,张永明又以信义泰公司的名义和绿海公司签订了前述楼盘的转让协议,转让费用2000万元。

    绿海公司在完成过户后,夏云飞作为张永明外甥的代理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前述楼盘交付使用,2017年5月,师宗县法院做出了民事调解书,完成了交付。2017年8月,张永明向法院起诉绿海公司,诉请将上述楼盘过户到自己名下,同年12月,张永明与王德润达成调解,上述楼盘最终过户至张永明名下。

    作为被欠钱的一方,张永明自然没有支付过2600万元。而夏云飞作为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2号楼租赁交付和过户登记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被检方认定涉嫌虚假诉讼。

    张永明坚称,两起诉讼均经过岳良明本人的同意,并非虚假。岳良明的证言也称,因为处理不了债务,“才请张永明帮我处理名下的资产”,期间岳良明还将绿海公司的印章等交由张永明保管。

    “岳良明始终承认有约900万元未还张永明,因此产生了以租抵债和以物抵债的楼盘租赁协议以及转让协议。”夏云飞的辩护律师对记者称,王德润实际上是把债权转成股权,成为绿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如果完成,完全可以清偿岳良明的对外欠款。“王德润作为绿海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自然要负责此前的债务,两次诉讼之所以达成调解,就是因为王德润认可张永明与岳良明的债务问题。”

    辩护律师还介绍,绿海商贸及农产品交易中心因为迟迟没有建成,才将租赁改为建成后转让产权,“而这仅是绿海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他认为,这是岳良明、王德润和张永明三方均认可的用以解决彼此之间借贷清偿问题的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双方不具有真实的土地使用转让、股权转让、房屋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张永明等为实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捏造了土地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房屋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教育局长的装修费

    夏云飞卷入的第四起虚假诉讼,与时任师宗县教育局局长周文茂有关。

    据起诉书,2017年9月,张永明的哥哥张明科帮周文茂装修房子,并将290万元装修费用支付给其安排的装修公司。2018年8月,张明科被师宗县监察委留置并调查装修一事。两个月后,夏云飞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向师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文茂支付装修材料款290余万元。2018年12月底,师宗县法院判决要求周文茂支付232万元。检察方认为,这场官司同样为虚假起诉,欲图掩盖张明科已支付装修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打官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掩盖张明科向周文茂行贿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文茂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开庭前,上述关于支付装修款的判决书被提交给法庭做为证据,辩方据此否认周文茂接受张明科出资290万元为其装修房屋的受贿事实,导致周文茂案审理被中断。

    2019年8月,周文茂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其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吞公款181万元,收受他人财物442.8万元。2019年11月,张明科因行贿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判决书显示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行贿136万元。

    但是,无论是周文茂贪污受贿的判决书还是张明科行贿的判决书,均没有提到上述装修款。

    张永明在法庭上表示,张明科当时是(全屋整装对此文亦有贡献)帮周文茂装修,不是自己花钱替他装修。后来对方来跟其商量给钱一事,但一直没给,才想到起诉。

    夏云飞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打官司过程中夏云飞没有策划或组织的行为。“张永明此前确实咨询过,起诉周文茂家返还装修款,判决生效,能否不认定张明科行贿?夏云飞的回答是要看法院是否认定这项债务关系,如果认定,也要看判决结果能否被刑事法庭采信。张永明还向另外两名律师咨询过这件事,他们给出的答复也与夏云飞的答复基本一致。”

    律师认为,夏云飞只是为张永明提供正常的法律咨询服务,最后作为代理律师起诉,也只是在履行正常的律师职责。

    强迫交易

    夏云飞的另一项罪名是强迫交易。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6年间,借款人赵建国以月息5%向张永明借高利贷,期间陆续还了2000余万元,但截至2016年底仍未还清。张永明安排公司人员对其索债,并通过夏云飞出谋划策,迫使赵建国把自己名下师宗县泰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泰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信义泰公司。经师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发时泰宇公司土地、厂房、办公楼总价值9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永明采用语言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逼迫赵建国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的构成特征,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夏云飞明知张永明想控制赵建国的泰宇公司以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偿还,向张永明提出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并帮助拟定协议,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对张永明逼迫赵建国进行股权质押提供了积极帮助。

    张永明在法庭上否认逼迫赵建国,称赵建国因无法偿债,主动提出将泰宇公司给自己经营,但自己并没有同意,后来赵建国又主动提出股权质押。

    赵建国的证言显示,截至2016年底,除了欠张永明约600万元之外,他还另有欠款。为了解决债务问题,曾找多位债权人相约商谈。根据另一债权人的证言,商谈期间有人提出将泰宇公司股权稀释,但被赵建国拒绝。赵建国称,他希望泰宇公司名义上交给几位债权人,但实际经营仍由他负责。当时几位债权人达成的共识是,将泰宇公司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质押到另一债权人名下,但因为股权质押不能办理到个人名下以及工厂营收分配问题,在谈判过程中,几位债权人相继退出,最终张永明与赵建国达成了股权质押协议。

    记者注意到,赵建国的证言没有提及张永明威胁或采用暴力手段使其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但他说了这样一段话:“张永明向我讨要时,就是多次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跟我举别人借高利贷还不上被打伤的例子给我听……别的也没说什么,没有对我动过手。”赵建国还表示,上述股权质押方案是夏云飞提出来的。

    夏云飞在上诉状说,作为律师,当张永明咨询有关解决民事债权债务的问题时,进行解答是本职工作。张永明要咨询的问题并不违法,不管是进行答复还是拟写股权质押协议,都是合法行为。

    这一轮如火如荼的扫黑除恶斗争迄今已开展近三年,各地多有民营企业主涉案,一些为民营企业主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也卷入其中。在青海,女律师林小青作为“套路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被控诈骗、敲诈两宗罪,该案开庭后引起舆论关注,后检方撤回起诉(参见报道《青海律师“涉黑”被控两罪开庭后检方撤诉获批》);在安徽,律师吕先三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2019年10月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未认定他涉黑,但仍以诈骗罪重判其有期徒刑12年,坚称无罪的吕先三上诉至安徽省高级法院,该案2020年8月底二审开庭,庭审持续六天两夜,11月17日,吕先三一案二审宣判,其涉嫌诈骗罪成立但未遂,改判吕先三有期徒刑3年;在贵州,律师戴文勇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其中诈骗罪因指控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其他罪名均获法院认定,2020年9月戴文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目前已提起上诉。(参见报道《特稿|贵州律师戴文勇被控涉黑获刑七年律师执业风险凸显》)。

    夏云飞也认为自己无罪。一审获刑10年后,他上诉至曲靖中院。两位辩护律师表示,仍将为他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虚假诉讼和强迫交易两项罪名涉及的事实都与夏云飞的执业活动直接相关,也是本案涉黑认定的基础事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相关案件时,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有权开展相关业务”。

    就律师代理行为的罪与非罪而言,刑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曾撰文表示,《律师法》第29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认为,不能将中性业务活动参与者的特殊认知转换为犯罪故意来处理,即便律师对他人正在实行犯罪有明知或者未必有认知,只要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也就是合法的。“如果要将律师认定为诈骗罪等的帮助犯,就应有充足证据证明其超越了律师业务活动的操作规程,而为诈骗集团出谋划策、参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如果不具备这些主客观条件,即便律师的执业活动客观上为罪犯提供了支持,也不能将律师的执业活动认定为犯罪”。

    就律师执业规范而言,《律师法》第40条列举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有资深民事律师向记者表示,为防控执业风险,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应当注意审核案件情况、做好谈话记录、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交的证据,向委托人核实案件情况,必要时也要在律师事务所内进行汇报、分析。另有刑事律师提醒说:“犯罪扩大解释、有罪推定以及重口供轻物证是司法实践中的痼疾,面对这样的情况,律师应格外注意风险防控,要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仅是规范的、合法的,还不能挖社会的墙角,如果大家屡屡去挖,则可能给行业引来灭顶之灾。”

  • 强烈抗议以“煽颠罪”逮捕王藏夫妻

    9月6日下午,中国著名人权活动家倪玉兰女士通过推特发出:最新消息:詩人王藏被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楚雄州检察院批捕!妻子王利芹也被定为同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楚雄州检察院批捕!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请大家关注!

    诗人、异议人士王藏与妻子、家庭主妇王利芹夫妻双双被云南楚雄市中共当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让世人进一步看到中共当局为了镇压异议人士而完全抛弃法制,不顾事实,野蛮采取株连连坐行径,肆意践踏人权,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罪恶。民生观察对于中共云南当局的违法侵权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尤其值得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是:身为王藏的妻子、家庭主妇的王利芹(即王丽),居然因为自己丈夫呼吁而遭致逮捕。

    王藏于今年5月30日“六四屠杀”31周年纪念前夕,被楚雄警方强制抓走而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强迫失踪后,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王丽自己与四个年幼的孩子受到当地警方严密控制软禁,于是王丽只好通过网络发布每天呼吁释放王藏兼如实披露自己家庭遭致的困境情况。如6月7日:诗人王藏于2020年5月30号被云南警方以(煽颠罪名)带走。请关注王藏谢谢(双手合十);6月8日:如不是王藏的弟弟给我们买了一堆菜,家里只剩一点米,几根葱,两个番茄,因为我们多少天没有出门,出门他们就拦着(大哭脸);6月9日:王藏失踪第十一天#王藏被抓那天,孩子目睹一切过程。孩子现在不敢出门,怕被外面楼下的“坏人”抓走。当天躲在窗帘里的小儿子连续几个半夜莫名其妙大哭,以前自己一个人玩,现在整天粘着我;6月15日:王藏被失踪第十七天。到楚雄市东瓜派出所报案,快递被抢之事。刚到值班室,值班人员就接到电话,回复说:局长不在,会打电话给王藏弟弟的,又应付了事;6月16日:今晚8点半左右王藏的表姐,侄女来我家,遭楼下的警察驱赶回家。警察要求表姐他们登记身份证,交出手机。表姐说:这些都没带。警察直接让他们回家去,不能来我家。

    王利芹发布如上一些呼吁释放丈夫王藏及陈述家庭面临的困境状况的推特,结果居然于6月17日被楚雄警方传唤后也与外界完全失联,直到现在被知情人披露遭致楚雄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7月24日正式逮捕。如此中共当局无视事实,枉顾法制而乱扣于一个家庭主妇头上的滑天下之大稽的煽颠罪,显示了中共当局的穷凶极恶与黔驴技穷。

    中共当局近年来严酷打压异议人士,广泛滥施封建专制的株连之法。王藏被云南警方强迫失踪后,王藏的妻子王丽对外披露,5月3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有20几人左右来到她家里,楼下大概有20-30人,而对方当时未出示任何证件或书面文件,“约20人冲入我家,将王藏按倒,戴上手铐与黑头套,接着把我、4个孩子与婆婆按住,将我跟王藏带走后,他们把4个孩子与婆婆留下。”

    王丽随后被带到楚雄市开发区派出所,从当日4点半一直到5月31号凌晨三点半才被释放回家,而王藏不知在哪,处于失联状态。王藏的弟弟丶表姊丶表哥与多名家人也被带到王藏家中强制软禁。王丽说:“接下来两天,派出所以‘带孩子’为由,派人到我家住了两天,而自那天起,他们也派人在我家楼下与小区出口监控我的一举一动。”

    王丽还说,国保得知她6月1日买了新手机后,当晚再次把她与王藏的弟弟传讯至派出所,要求她交出当天买的手机与手机号码。虽然她一开始顽强抵抗,但后来派出所仍派七八名国保到她家去找寻手机,后来被寻获后,警方没收了手机,也注销了她的手机号码。王丽还对媒体表示:“派出所的警察不断逼问我与王藏的手机密码,以及一些在北京仍与我们往来的朋友。我在被持续讯问的情况下,忽然昏过去。现在他们注销了我的手机号码,也封杀了我的微信。他们阻止我买手机,我出门到哪他们也都到处跟踪。”

    王丽还说,在王藏被强行带走的期间,孩子学校的校长与警察都强制要带她的孩子上学。此外,在讯问过程中,警察也威胁她与王藏的弟弟,如果他们不配合的话,也会被抓起来关,并把她的孩子送进孤儿院。

    王丽认为,虽然警察对王藏的打压一直没停过,但这次被警察以“煽动颠覆罪”指控,可能与王藏不愿停止在推特等自媒体平台上发表敏感言论有关。她告诉德国之声:“王藏一直不停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与敏感议题相关的言论,在收到当地国保的警告后,他仍未停止。我认为他们判他‘煽动颠覆罪’是为了报复他不遵从指示。”

    王藏,80后,本名王玉文,笔名王藏、“小王子”,云南省楚雄市人,先锋诗人,自由作家,影视编剧,独立中文笔会会员,中国自由文化运动成员。

    曾于2003年底,以“小王子”为笔名开始涉足网络诗歌习作,自此走上自由写作之路,并对极权文化予以批判;2005年1月,加入独立中文笔会,同年遭到官方威胁和长达2个多月的监视居住;2006年—2007年间,因积极参与“中国自由文化运动”签名活动,又在《自由圣火》网站发文并设专栏、在博讯网上开设专栏发表文集等,而被贵州省遵义市警方于2007年6月再次强制监视居住6个月;2008年12月,荣获“2008《自由圣火》写作奖”;2009年5月,正式启用笔名“王藏”,藉以表达“来生愿做藏人”的意愿。

    自2007年起,因其积极参与多项维权民主活动、广交民主正义之士,并创作、推出了大量诗歌作品以及行为艺术,曾被北京当局多次警告威胁并驱离工作室和居住地,给其家庭造成诸多困扰;

    2014年10月1日,因其在网上发布声援香港“雨伞革命”的打伞图片,随被北京市宋庄警方带走,其家被抄,之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4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当局以同罪名正式逮捕,其罪由包括行为艺术和诗歌、文章,网上发布声援香港“占中”图片,声援郭飞雄,声援建三江被虐打人权律师,在网上祭奠林昭,关注藏人自焚事件,声援新疆维吾尔族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法轮功问题、纪念“六四”及揭批文革等多项内容;

    2015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释放;据悉,其在被审讯期间遭受酷刑。此前被羁押于北京市通州看守所。

    出狱后的王藏持续受到警方的监控、骚扰与驱赶。后来王藏被迫离开北京返回楚雄老家,结果仍然未能逃脱中共当局的迫害,直到这次再度被拘押。

    王藏先生多年来笔耕不止,发表了大量针砭时弊的诗歌与文章,部分汇编为《小王子语录》(短诗集)、《故园.黑砖窑》(诗集)、《血色格桑花》(诗集)、《轮回中的苦心花园》(情诗集)、《黑暗日》(诗集)、《黑火》(小说集)、《追寻自由的虹光》(随笔集)、《血泪的洗礼——中国底层调查报告》(纪实集)、《王者归来》(诗化哲学)、《诗想录》(诗思与诗学)、《锋刃上的裸舞——为自由而战》(思想学说)、《太阳从东方升起——中国文化的命运与复兴》(思想学说)等。

    异议诗人王藏先生长期来秉持良知向社会呼吁平反六四,关注弱势群体权利,并通过写诗及行为艺术唤起社会记忆与正气。结果反复遭致中共当局的迫害。这次在中共“六四屠杀”31周年之际居然被警方强迫失踪后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逮捕。而王藏先生的妻子王丽仅仅因为呼吁释放自己的丈夫及披露自己与孩子遭遇的不公对待,居然也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可见中共当局镇压异议人士的不择手段。

    中共当局对王藏夫妻以煽颠罪双双逮捕的行径,严重违反中共自己颁布的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的条款,同时严重违反中共业已签署且在其中充当重要角色的《世界人权宣言》、《人权捍卫者宣言》的相关条款与国际人权组织,也违反基本的人道原则。因此,民生观察严正要求中共当局立刻无条件释放王藏与王丽夫妻,并追究制造如此人权灾难事件的相关部门与人员违法侵权责任!

    民生观察 2020年9月6日

  • 玫瑰团队云南徐昆开庭被取消

    【民生观察2020年8月20日消息】原本8月16号下午14点30分的开庭案件,开庭十分钟,休庭五分钟后,法官宣布停止继续开庭,被临时取消开庭,具体什么时候再开庭等法院另行通知。

    2020年8月16日是徐昆被抓一整年的时间,被关押一年没有开庭,终于等到了公开开庭,但是法院只允许三个人参加旁听,律师在开庭前一天回见了徐昆,徐昆个人意见与律师的意见相同,既然公开开庭就应该让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都进去旁听,见证监督法院是否公平合理的审理,同时也见证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据是否合法,检察院公诉方的意见与公诉条件是否具备公诉徐昆有罪。

    在律师回见徐昆后了解到警察抓人夸区域抓捕属于违法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乱抓捕严重违背宪法,于法律背道而驰,在有没抓人前,就已经把徐昆的手机扣押了五天,徐昆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下被审训四,五个小时,请问法官?公安警察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违法?公开开庭只许三人旁听,律师提出了几条违法抓人的法律依据,然后法官宣布休庭五分钟后,法官宣布停止开庭,再次开另行通知。

    律师提出要求徐昆案件应通过“中国庭审网络”公开审判的法律意见书;

    盘龙区法院徐昆案件合议庭各位成员:

    公开即使法院接受公众监督的最有效途径,也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公开审理是刑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刑诉法188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最高法法院规则”规定因法庭空间不够大,法院可以采取发放旁听证的办法,但这是特殊和例外,不能成为变相秘密开庭审判的理由,最高法2018年9月公布了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审判公开开庭的规定,二年来,已在全国法院实行没有一家死角。

    徐昆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应该公开,让所有想旁听的公民都能旁听,不能到场的公民可以通过网络直播观看。

    建设法制中国从法院做起,从具体案件做起。

    徐昆案辩护人:李贵生

    本网将继续关注下次开庭的庭审情况。

  • 云南公民徐昆案将于本周日开庭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4日消息】昨天下午接到信息告知:徐昆星期天下午2点半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间是2020年8月16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被公诉到法院,徐昆是2019年8月17日被非法抓捕关押马上一年,关押一年一直没有开庭,久押不开庭是当局以疫情为由拖延时间的普片现象,今天终于等到开庭通知。

    玫瑰团队成员徐昆因为推特发言及转发一些信息,因言获罪,长期声援被拘押的同事,举牌呼吁被抓关押的秦永敏等,秦永敏开庭到武汉声援,徐昆,男,1961年5月25曰生,现年58岁,大慨是2013年加入玫瑰团队。曾经担任过小组长玫瑰QQ论坛主持人。2019年五月份被国宝强迫退出玫瑰团队,在秦永敏被失联被抓捕后徐昆为秦永敏举牌呼吁寻找秦永敏先生,秦永敏几次开庭不远千里来到湖北武汉参加秦永敏开庭,徐昆也多次为同仁朋友被抓后捐款帮助。

    徐昆被抓捕时间是2019年8月17日,徐昆订好火车票要去苏洲参加朱承志大哥开庭,被昆明市盘龙分局国宝强行退票,退票后又到穿金所做笔录。做完笔录8月17日晚8点30分送徐昆到拘留所行政拘留15天,到了8月30日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9月30日晚上8点又改为涉嫌寻衅滋事执行逮捕。现关押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三监。

    长期关押终于盼到即将开庭,但是法院通知只能去两个人参加旁听,既然公开开庭就应该让愿意参加旁听的人员都应该允许参加旁听,这也是法律赐予公民的权利。

    徐昆本人的行为完全是宪法赐予的权利,宪法上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徐昆的言论在宪法范围之内,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希望云南昆明盘龙区法院依法判处徐昆无罪当庭释放。

    本网将继续关注徐昆案开庭审理的情况,请社会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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