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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校教师子肃“颠覆罪”被判四年

    【民生观察2019年4月15日消息】本网获悉,云南党校教师子肃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案,于今日(4月15日)在成都中院宣判,该院判决子肃“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判刑四年。

    子肃老师的姐姐子平,在今天下午告诉本网志愿者,他的弟弟子肃因2017年年4月建议中共中央在党内实行民主选举,后被成都当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之后成都市检察院又变更罪名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子肃。对此,子肃的家人表示不满。子平介绍,她的弟弟子肃建议中共在党的十九大上开放党内民主直选,这完全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相关内容,既没有违反党纪,也没有触犯国法,但是成都警方却在建议信发表后将子肃拘捕,家人对此十分不解。据估计,当局难以以这封建议公开信来起诉子肃,他们或会以他的网上政论来指控他“颠覆国家政权”。但是,子肃的网上政论,多年来都没有被治罪,偏偏在这封建议信发表后被拘捕,这明显带有找借口整人的成分。

    2018年12月7日早上约10时,案件在成都巿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当天早上,家属收到法院通知,随即赶到法院旁听。子肃精神状况还好,他由两名官派律师辩护,该两名律师是子肃挑选的,律师替他做有罪辩护,子肃自己做最后陈述。案件在中午12时多庭审结束,法官说择日宣判,后久拖不决。子肃家的属说:“法院挂着律师协会有一百多个律师,子肃就在一百多个律师里面选了两个,他没有认罪,庭上也没有说谁要他认罪,他做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家属与子肃谈话几分钟,他主要问及女儿的情况,其他不能说。子肃比之前胖,耳朵听力下降,头脑没那么灵活,可能关押久了。他以前是单独关押,后来家属跟当局交涉,看守所把子肃调到3个人的监室,有人交流,他的精神状况还好。

    2019年4月15日,子肃案在成都中院宣判,该院判决子肃“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判刑四年。有子肃亲友表示,子肃被重判4年,可能是因为那封建议信触怒了中共高层,由高层指令地方当局抓捕并治罪于他,以起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防止其他党员和普通公民也要求实行民主选举。

    据了解,子肃,1955年11月23日出生,成都人,1983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政治系,到云南省委党校任教,期间有二年挂职任副县长,2014年退休。子肃是中共党内公开支持民主宪政的党员之一,主张立即进行彻底的政治民主化改革。退休后积极参与民间维权运动,同时在网络上以其大胆言论而著称。2015年底,子肃回到故乡成都。2016年10月25日,子肃在成都东门大桥府河边被成都国家安全局带走。10月27日被成都国家安全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羁押于四川省成都第二看守所。2016年11月25日,子肃取保获释回到家中。2017年4月28日子肃以中共党员的身份了发表公开信——《关于在中共十九大上开放党内民主直选和选举胡德平先生为新一届中共总书记的建议》后,再次被带走失联。

    附《关于在中共十九大上开放党内民主直选和选举胡德平先生为新一届中共总书记的建议
    建议人:子肃

    目前中共处于历史的转折关头,是顺应历史潮流走向民主宪政,还是沿袭独裁腐败的老路走向崩溃?

    习近平先生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上当选总书记,已经任职5年。总体评价这5年,我认为习近平先生有功有过。习的功绩主要表现在比前任胡锦涛总书记在反贪腐问题上有所作为,惩治了一批贪官污吏。习的过错主要是模仿毛泽东搞个人崇拜专注于集权,担任了十几个小组的组长或委员会负责人的职务,反对民主宪政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大肆迫害维权律师和民主异议人士,加紧网络舆论钳制。习的反贪腐因只是在一党专政体制内进行,也就是重用中纪委系统查处党政官员贪污腐败的案件,而且是选择性反贪腐,所以连治标都谈不上。出于保党救党的考虑,习提出了”七不讲”全面复辟毛泽东时代的意识形态,明目张胆地反对邓小平、胡耀邦、赵紫阳等前几任党的领导人倡导推行的改革开放路线,这是习最大的过错。

    有鉴于此,很多党内外人士认为,习近平先生已经不适合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职务。我建议在即将召开的中共十九大上开放党内直选。我个人建议,由前任总书记胡耀邦同志的儿子胡德平先生接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职务。因为胡德平先生的政治理念倾向于民主宪政改革,这就为在党和国家的历史关头扭转复辟毛泽东时代的方向提供了契机。我认为,为中共和中国的未来选择一个能顺应历史潮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这是每一个中共党员和中国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凡是赞同我的建议的党内外人士都可以签名附议。

    2017年4月28日呈阅

  • 张磷案二审将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今年(2018年)1月份被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当局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遭逮捕的山东枣庄良心人士张磷,后被变更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其被判刑一年,张磷当庭表示提起上诉,本周一(12月17日)其代理律师王宗跃接到西双版纳法院通知参加庭前会议,预计本周张磷被涉嫌“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审即将开庭公开审理。

    据公开消息显示,2018年1月6日早晨遭西双版纳当局抓捕,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2月9日批捕。

    张磷被关押两个多月后,家属聘请了贵州王宗跃为其辩护律师。3月21日,王律师成功会见了张磷。其后王宗跃律师先后6次到勐海会见张磷,期间,律师在正常会见张磷时曾遭遇勐海县看守所“要听从上级命令才可会见”,从西双版纳勐海看守所汇报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国保大队要汇报到云南省厅;最后要层层汇报审批至公安部才可以会见的奇葩经历。

    源于张磷拒不认罪,西双版纳当局又找不到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有效证据,在其被关押半年后,西双版纳勐海当局便将张磷的罪名变更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0月9日,张磷被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开庭,王宗跃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张磷亦坚称自己无罪;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三日后,10月12日,经合议庭讨论,张磷被控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便)境罪”再次在西双版纳勐海县法院开庭。公诉方宣判张磷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罪名成立,被判刑罚一年;张磷不服判决,并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并继续委托一审辩护律师王宗跃为其二审辩护。

    记者了解到,当王宗跃律师得到张磷案10天上诉期限后,于上诉期最后一天(10月21日)再次赶到西双版纳勐海县,22日刚到上班时间便到勐海看守所要求会见张磷,看守所工作人员与原来办案公案人员通过电话后就安排了会见。

    王宗跃律师此次见到张磷,其精神面貌和身体状况比之前有较大好转,表示感谢亲属朋友们对他的关心帮助,感谢律师为他所作的无罪辩护。对西双版纳勐海当局判决他有罪,他收到判决书的当天就表示不服,当即要法院打电话给王宗跃律师帮他继续上诉。

    “我给分析基于张磷的现实情况,上诉以后的结果也有维持原判的可能,他说‘那是他们的事,但我几年前在边境处陪朋友乘车(这种招览带乘客出境的车辆很多)出境,作为乘车人被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刑,实在错得荒唐,我上诉是要向他们讨个说法,为类似的情况争个公理’”王宗跃律师说。

    随后,王宗跃律师将为张磷代写的上诉状给他看,完全符合他的意见,签名按印后便结束了会见。随后,王律师又及时去法院为其代交了上诉状,办完上诉手续,便乘22日下午的飞机回贵阳了。

    本月(2018年12月)一个礼拜前,王宗跃律师又接到西双版纳州法院通知,便于12月17日上午再次来到西双版纳,到勐海法院参加前会议。

    会议开始之前,王宗跃律师问法官:“张磷涉及到的罪名仅是一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何故未决定开庭前还要开个庭前会议呢?”

    法官解释说因上诉中涉及到一审的一些程序问题需要开庭前会议勾通。

    会议开始后,双方对这些程序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对其记录审核无误并签名后,庭前会议宣告结束。随后王宗跃律师便踏上了归途,至于何时正式开庭,王宗跃律师表示,目前只能待侯勐海法院通知,按照正常程序应该在下周开庭。

    有消息人士称,张磷案此次二审是公开开庭审理。

    据知情人士分析,张磷今年1月份被西双版纳当局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抓捕,后又因找不到其有效证据,随即又变更罪名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种先抓人后寻找证据罗织罪名对“黑五类”的一贯做法,套用环球时报对近期在国际社会炒得纷纷扬扬的孟晚舟事件发表的时评中所说“在未经审判定罪的情况下,给张磷先生戴上适用于重刑犯人的刑具,直接将他作为重刑犯人对待,是对其基本人权的践踏和对其人格的侮辱。”

    张磷案二审不出意料的情况下绝对会维持原判,判其有罪,此时正好张磷被关押一年期满将其释放。不管张磷有没有被错判,反正党国是不会承认自己有错的。

  • 张磷委托原辩护律师继续上诉

    【民生观察2018年10月14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枣庄良心人士张磷被控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周五(10月12日)再次在西双版纳勐海县法院开庭,法庭宣判其罪名成立判刑一年。张磷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其将继续委托王宗跃律师为二审辩护律师。

    被西双版纳勐海当局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山东枣庄良心人士张磷,10月9日一审开庭,王宗跃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张磷亦坚称自己无罪;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三日后,10月12日,经合议庭讨论,张磷被控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便)境罪”再次在西双版纳勐海县法院开庭。公诉方宣判张磷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罪名成立,被判刑罚一年;张磷不服判决,并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

    源于时间紧凑此次王宗跃律师没有到庭,但张磷表示希望继续委托王宗跃律师为自己做二审辩护律师。

    10月13日,王宗跃律师接到西双版纳勐海法院对张磷案的判决通知,以及转达了张磷希望继续委托其做二审辩护律师的意向,并告知王律师,从10月13日算起至22日10天的上诉期限。

    据公开消息显示,2018年1月6日早晨7时许,西双版纳当局指派13名警察突然闯进张磷居所将其抓捕,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2月9日批捕。

    张磷被关押两个多月后,家属聘请了贵州王宗跃为其辩护律师。3月21日,王律师成功会见了张磷。其后王宗跃律师先后五次到勐海会见张磷,期间,律师在正常会见张磷时曾遭遇勐海县看守所“要听从上级命令才可会见”,从西双版纳勐海看守所汇报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国保大队要汇报到云南省厅;最后要层层汇报审批至公安部才可以会见的奇葩经历。

    据公开信息显示,此次勐海当局抓捕张磷的“罪行”是:2015年有四位通过朋友介绍的人到西双版纳找他帮忙办理出境手续,张磷便带他们到本地相关部门办理出境证,当时有两位成功办理了出境证,另两位没有办理成功。之后张磷便与四人分开,并不知他们是否出境。时隔几年勐海当局又以此事将他抓捕,让张磷感觉莫名其妙。张磷认为带朋友到相关部门办理出境手续完全合法,此次勐海当局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将他治罪实在荒谬之极。

    源于张磷拒不认罪,西双版纳当局又找不到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有效证据,在其被关押半年后,西双版纳勐海当局便将张磷的罪名变更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在10月9日张磷被控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首次开庭期间,当看到张磷被佩戴沉重脚镣戒具到庭后,王宗跃律师极度愤慨,当庭提出抗议,以及要求审判长回避;但法庭没有听取其意见。王宗跃律师表示,“最高院规定的庭审规则,不应让被告带戒具…”

    庭审中王宗跃律师为张磷做了无罪辩护。他表示,本案依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安排,而不根据犯罪线索或他人的检举控告立案,程序显然违法;控方通过技术手段监视跟踪定位得到的个人行动轨迹,是未依警察法应严格审批的规定取得的,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非法证据,应该排除;张磷带领他人也只是乘车不是偷越,更不是“运送”他人偷越。作为被运送对象可能是人也可能是动物、植物,被运送对象都会构成犯罪,岂不是动物植物也会构成犯罪吗?而且被运送对象还反过来构成运送行为的犯罪!因此,本案指控被运送的乘车人张磷犯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极端错误极为荒唐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王宗跃律师已接受张磷的二审委托,近期将再次抵达西双版纳,继续为张磷被控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做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山东良心人士张磷的案情进展情况。

  • 山东张磷被变更罪名即将开审

    【民生观察2018年10月2日消息】本网获悉,2018年初被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当局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遭逮捕的山东枣庄良心人士张磷,现罪名已被变更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10月9日上午9时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据悉,今年年初(1月6日)早晨,山东枣庄良心人士张磷,在家中遭当西双版纳当局抓捕,随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批捕。

    张磷被关押两个多月后,家属聘请了贵州律师王宗跃为其辩护律师。王宗跃律师3月21日介入此案,先后五次到西双版纳勐海县看守所会见张磷,除第二次(4月26日)去勐海看守所被拒外,其他4次均成功会见到了张磷。张磷始终不认为自己有罪。

    7月24日,律师再次来到勐海会见张磷,在律师的据理力争、张磷的“无罪”坚持,以及海内外网友们的关注呼吁下,张磷案已由最初的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变更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据公开消息显示,勐海当局抓捕张磷的“罪行”是:2015年有四位通过朋友介绍的人到西双版纳找他帮忙办理出境手续,张磷便带他们到本地相关部门办理出境证,当时有两位成功办理了出境证,另两位没有办理成功。之后张磷便与四人分开,并不知他们是否出境。时隔几年勐海当局又以此事将他抓捕,让张磷感觉莫名其妙。张磷认为带朋友到相关部门办理出境手续完全合法,此次勐海当局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将他治罪实在荒谬之极。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山东枣庄良心人士张磷的消息。

  • 律师会见被控“颠覆罪”的云南教师子肃

    【民生观察2018年5月26日消息】本网获悉,昨天上午赵青山律师前往四川成都第二看守所,成功会见原云南省委党校教师子肃。

    据成都律师赵青山讲述,2018年5月25日上午,他前往成都第二看守所,成功会见了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原云南省委党校教师子肃。他表示,子肃目前在看守所精神状态还可以,且轻松乐观、身体无恙,请大家放心。

    子肃老师透露,看守所里面的生活作息很有规律,有官方许可的电视和报纸看,(还谈到特朗普取消了与金正恩的会晤),饭食一般但还是能管饱,就是味道清淡了一点。另外,赵青山律师和子肃还聊了很多关于信仰的东西。子肃表示,在看守所里能感受到主的同在,感觉很有力量。并给他讲了这些年来做的梦,认为这是神在指引,子肃还说自己早在几年前就预料到了现在的牢狱之灾。

    谈到国家大事,子肃老师将世界二战以来的民主化进程划分成五次浪潮,并且认为第五次浪潮就是中国的民主化变革。说起越南的民主化进程,他表示不相信越南会比中国更先实现民主宪政。言谈之中不时露出笑容,有时还习惯性地用手整理一下发型。即便是在律师这唯一的观众面前,他依然比较注重形象。

    子肃老师表示,关于自己的罪名,自己做的事不用遮掩,可以坦然承认,也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有罪,不管官方怎么判决他都淡然视之,他也尊重和接受律师根据专业知识的辩护。

    此次会见持续一个半小时,结束的时候两人一同作了祷告,并一起背诵了主祷文。最后,子肃老师借用一首晏几道的《鹧鸪天》让赵律师转达给关心他的朋友们——云渺渺,水茫茫,征人归途许多长。相思本是无凭语,莫向花笺费泪行。

    据悉,子肃生于1955年11月23日,四川成都人,1983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政治系,曾在云南省委党校任教,期间有二年挂职任副县长,2014年退休。子肃是中共党内公开支持民主宪政的党员之一,主张立即进行彻底的政治民主化改革。退休后积极参与民间维权运动,同时在网络上以其大胆言论而著称。

    2015年底,子肃回到故乡成都。2016年10月25日,子肃在成都东门大桥府河边被成都国家安全局带走。10月27日被成都国家安全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羁押于四川省成都第二看守所。2016年11月25日,子肃被取保获释回到家中。2017年4月28日子肃以中共党员的身份发表了公开信——《关于在中共十九大上开放党内民主直选和选举胡德平先生为新一届中共总书记的建议》后,第二天即被成都国家安全局人员带走后羁押至今。2017年6月13日,子肃姐姐子平(网名:扶仁)收到成都市检察院发来的逮捕通知书,子肃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2018年3月9日其罪名变更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附:关于在中共十九大上开放党内民主直选和选举胡德平先生为新一届中共总书记的建议

    建议人:子肃

    目前中共处于历史的转折关头,是顺应历史潮流走向民主宪政,还是沿袭独裁腐败的老路走向崩溃?

    习近平先生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上当选总书记,已经任职5年。总体评价这5年,我认为习近平先生有功有过。习的功绩主要表现在比前任胡锦涛总书记在反贪腐问题上有所作为,惩治了一批贪官污吏。习的过错主要是模仿毛泽东搞个人崇拜专注于集权,担任了十几个小组的组长或委员会负责人的职务,反对民主宪政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大肆迫害维权律师和民主异议人士,加紧网络舆论钳制。习的反贪腐只是在一党专政体制内进行,也就是重用中纪委系统查处党政官员贪污腐败的案件,而且是选择性反贪腐,所以连治标都谈不上。出于保党救党的考虑,习提出了"七不讲"全面复辟毛泽东时代的意识形态,明目张胆地反对邓小平、胡耀邦、赵紫阳等前几任党的领导人倡导推行的改革开放路线,这是习最大的过错。

    有鉴于此,很多党内外人士认为,习近平先生已经不适合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职务。我建议在即将召开的中共十九大上开放党内直选。我个人建议,由前任总书记胡耀邦同志的儿子胡德平先生接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职务。因为胡德平先生的政治理念倾向于民主宪政改革,这就为在党和国家的历史关头扭转复辟毛泽东时代的方向提供了契机。我认为,为中共和中国的未来选择一个能顺应历史潮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这是每一个中共党员和中国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凡是赞同我的建议的党内外人士都可以签名附议。

    2017年4月28日呈阅



  • 文东海律师告云南峨山县法官名誉侵权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5日消息】据龙中阳律师发布消息称,5月13日上午九点受文东海律师委托,代理其诉云南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名誉侵权案到长沙中院立案。立案庭认为该案系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需向雨花区法院起诉,既使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也应通过基层法院收取起诉材料后层报上来。文东海律师拟被吊销执照和柏为良法官对其污蔑有直接的关系。

    长沙中院立案庭将不能立案情况,发了一个书面告知给了文东海律师,随即龙中阳律师持该告知到雨花区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的杨婷接待,在填写了证据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杨婷要被告柏为良的身份信息,龙律师告知杨婷暂未调取,待法院收取起诉材料后发个补充立案材料通知后再去调取,后来杨婷又在提供的证据材料里发现了之前该院信访室对文东海的信访接待笔录,便去里面请示立案庭长,请示完后称该案不属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需向云南方面投诉,不再收起诉材料,也不肯做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说之己答复过文东海。

    为此律师向该院信息室反映立案庭的错误做法,该院立案庭一位胡(吴)姓女庭长在信访室答复称不能立案也不会作书面裁定,说完后一走了之,龙律师追她到了她的办公室,然后又追她到接访室的二楼,她进办公区(办公区有女法警拦着我进不去)后再也不出来了。

    从法院出来律师直接去雨花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控告处和民行处工作人员均称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案子,他们也无能为力,即使发个检察建议给法院也没多大用,民行处的一位年轻检察官说龙律师,此案不应该在长沙起诉,应该去被告的住所地云南起诉,龙律师将长沙有管辖的司法解释给他看过之后也不肯收材料,控申科说民行科不收,他们也不收。

    据悉长沙文东海律师在2016年办理云南峨山县一信仰案件,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柏为良在庭前逼迫当事人认罪,并诋毁污蔑素不相识的辩护律师,文律师在开庭时当庭指出柏为良的上述涉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他回避,他拒不回避,且不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续赖在法庭不休庭处理回避事宜,后文律师与他发生争议,文律师此前此后多次向多级检察院、法院控告柏为良的违法行为,但均无果而终,反而惹到该法院通过云南省该院向湖南司法当局投诉文律师扰乱法庭秩序。

    湖南司法厅指令湖南省律协于2017年7月4日对文律师立案调查,文律师指出之所以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是因为该法院严重侵害辩护律师权利,损害辩护律师声誉,并要求他们给自己维权并全面调查,湖南律协又把文律师的案件移送到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司法局仅因为文律师要求他们全面调查该案前因后果,他们以案情重大为由把它推给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从今年元月开始,多次召集公检法开会,文律师表示他们意图吊销他的律师执照。于是2018年4月29日,文东海律师向湖南省司法厅提交了3份信息公开申请书。

    附:李琼珍破坏法律实施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琼珍丈夫卢文光的委托,并经李琼珍本人确认,担任李琼珍被指控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的辩护人,我首先声明我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我尊重任何自发的信仰,我经常对我的客户说,我对法轮功是什么并无多大兴趣,但我对一件事感兴趣,那就是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和手段传播和制作法轮功资料的自由,否则这种所谓的信仰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为如果不允许法轮功信仰者对法轮功进行制作和传播,也就是剥夺了很多潜在的信仰者的信仰自由。

    我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我是律师,律师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他们的权利是律师的天职,我不得不为我的当事人辩护,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无罪的理由不是来自于法轮功这一信仰本身,而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一、现有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

    什么叫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从法律上能够代表国家的机构只能够是全国人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均无权代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同时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够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决定一个公民是否犯罪和处以刑罚的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

    1、依据这个定义,我们发现公安部1999年7月22日发布的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点名法轮功是非法组织,但并未认定是邪教)。这不是国家规定,而仅仅只是公安部门单方面的通告,且该通告并未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对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决定,因而公安部的规定显然不适合用来决定对我的当事人处以刑罚。2005年4月9日,公安部又再次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并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这说明连公安部也认为,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是不合适的。

    2、1999年7月开始,因为法轮功全体在中南海周边静坐抗议对法轮功的打压,此后先后有中共中央、民政部、文化部、共青团、人事部、体育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发文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但那同样不是国家规定,因而也不可能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

    3、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虽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那只是特约评论员个人的观点,同样不是国家规定,不能作为法庭审判采纳依据。

    4、江泽明在人民日报发文认为法轮功是邪教,那仅仅只是江泽民个人的认识,它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将法轮功是邪教上升为国家意志,因而江泽民的讲话不能够取代国家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虽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但该通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于2017年2月1日生效,此前两院的司法解释作废,因而该通知也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身并无任何立法权限,且该通知连司法解释都算不上,自然也算不上是国家规定,仅仅只是两院个别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号,该通知的出台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符合两院的身份,因而是违法的。

    综上,现今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和高法高检两院于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并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而只是对邪教组织可能有的行为特征进行归纳,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既然并未有明确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那法轮功是不是邪教就有赖于通过司法活动来认定,换句话说,即使我们抛开两高司法解释违法违宪不谈,而是假定它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则我们也应该根据法轮功具体组织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从事邪教活动,也就是说,到了具体个案,就应该由公诉人提供法轮功是邪教的证据,比如证明法轮功存在组织形态的证据?证明存在对成员行为进行控制的证据,蒙骗他人的证据,危害社会的证据等等。而在几乎所有的有关法轮功案件的证据体系中,我们都看不到这样的证据,也就是说,法轮功是邪教并无证据证明,则假定法轮功是邪教就是不成立的,认为行为人修练法轮功、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就是从事邪教活动同样不可能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及此前的司法解释(一)和(二)均是是违宪违法的,不能够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而不能够作为本案的依据。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光不能够由司法机关通过越权解释剥夺,即使是立法机关也无权干涉,因此,不光两高司法解释违宪,甚至刑法300条的规定同样是违宪和多余的(后面将详述)。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

    第三,两高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对一个人是否犯罪必须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最高司法当局来设定入罪门槛,比如前述的司法解释将制作和传播法轮功资料入罪,该行为既未危害社会,也侵犯信仰自由的原则。该司法解释有些条款明显和刑法的具体规定相违背,并制订了更严格的规定,比如该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该条款明显违背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并制订了比累犯适用更宽松得多的条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我只能够说是它直接规定的犯罪,而不是对刑法300条的司法解释)明显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不需要认定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因为连公诉机关都不知道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哪一个具体条款,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自然也不可能知道,既然都不知道破坏了哪一部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不需要有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也不需要有受害对象的存在,而是直接将公民的信仰行为及其制作传播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罚只惩罚行为犯,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所谓罪刑法定,刑法只惩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不会惩罚思想和信仰。更何况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

    通说认为,法律实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也有认为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如习近平在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活动中就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法律的实施主体才能够做到,实施主体不实施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利用手中权力,让一部法律法规名存实亡,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而任何不掌握实施法律法规权力的人有可能会违法,但只要实施主体不懈怠,仍然可以通过对违法者实施惩戒让该部法律法规继续实施下去,而根本不可能由于个体的行为导致一部法律处于名存实亡的地步,即使有具体的个体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他无力阻止该部法律法规对其它人不实施,而只要该部法律法规仍然在对其它不确定的人实施,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就是明显对事实的歪曲,如果可以随意把公民的一种违法行为说成是破坏法律实施,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347个罪名均是多余,整个刑法分则只要规定一个破坏法律实施罪便足够,因为刑法分则的每一个罪名都可说成是破坏法律实施。因此,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只能够是法律的实施者而不是一个不拥有任何可以决定或破坏法律不实施公权力的个体,自然,我的当事人也不可能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能够是特殊主体,本质是属于职务犯罪,或至少不是仅靠某个不拥有能够决定某部法律法规不实施的个体能够独立完成,而必须勾结法律法规的实施者共同完成,如果法轮功信仰者能够破坏法律法规实施,他(她)也只能够是法律法规实施者的共犯。但在我所接触的所有法轮功信仰者“破坏法律实施”案例中,无一例外不涉及任何特殊主体,即使有个别案例的当事人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并不是因为他(或她)怠于履职或故意不实施某部法律法规,而仅仅只是因为信仰、传播法轮功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某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它方式致使法律实施者不能够实施法律,但这种情况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比如妨碍执行公务罪,但无论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罪无法绕开法律实施者单独成立,法律实施者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桥梁和联结纽带,缺少了法律实施者的参与(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均无法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事实上,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最成功典范,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我看不出对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科以刑罚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也看不出有任何的现实必要性,相反,法轮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属于普世价值的范畴,即使不是法轮功信仰者,同样无法否认求真求善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法轮功修炼者的求忍同样对社会无害,相反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争执,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尽管法轮功信仰者多次遭受各种迫害,但我们找不到一例法轮功信仰者以暴力手段报复社会或具体施害者的案例。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对宪法信仰自由原则的践踏,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作了专门性规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指刑法没有设定这个罪名,而是指不存在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比如刑法虽然设定有故意杀人罪,但是行为人根本没有杀人的行为,出现了不当罚的情形,也同样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首先,被告人不是法律法规的实施者,他(她)不具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能力,他(她)也没有勾结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的人共同破坏法律实施,事实上他(她)也没有此类行为,被告人独立破坏法律实施不具有事实上的可能性。

    其次,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既然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必须要有事实证明,被告人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这个法律叫什么名称,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

    截至2014年9月底(据全国立法动态实时统计播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51件,行政法规712件,地方性法规9489件,总数10452件。所谓“破坏法律实施”,公诉人必须具体指出,破坏了这10452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至少其中一件,或者一件中的其中一条(款、项)。

    正如,公诉人要指控某被告人犯有杀人罪一样;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方,首先必须举证证明杀谁了?是杀了张三,还是李四,或者王二麻子?然后才是用什么方式杀人的,是用枪,还是用刀,或者是下了毒?杀人的时间、地点,有无杀人故意,所用的凶器是否与创口相吻合等等。如果指控某被告人杀了人,连个被害人的名字都没有,连个尸体的实物证据都没有,这种指控不是很荒唐吗?

    我们知道,臭名昭著奥姆真理教于1995年3月20日在日本东京地铁投放“沙林”毒气,造成5500多人受伤,12人死亡,有4695人因中毒而被送进105家医院治疗,震惊了全世界。案发后,日本检察当局仅对教主麻原和有具体犯罪行为的16人,以杀人、杀人未遂和杀人预备罪正式提出起诉,并未对奥姆真理教的所有成员进行抓捕,也未给他的所有成员都套上一个破坏法律实施的高大上罪名,现在奥姆真理教还存在,只不过他的继任者认为奥姆真理教的名声太臭,已无法在社会上立足,而改了一个名称(资料来源:《1995年5月16日奥姆真理教头目奥姆真理教头目被捕》http://www.wst.net.cn/history/5.16/051612.htm),为什么唯独中国的“邪教”组织,说他杀人,个个都杀人;说破坏法律的实施,个个都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这究竟是在抬高法轮功呢,还是构陷入罪?

    由于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究竟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就是说,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均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毫无关联性。这样,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均与本案无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所有问题。

    六、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

    首先,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有刑事违法性。那么,被告人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书均没有任何反映。

    其次,任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必须是具体的、是能看得清摸得着的,而且可以量化的。如贪污、盗窃、诈骗、不当得利等,在量化时,都可以用数字表示;杀人罪、伤害罪,可以用被侵害的人数和伤残等级来表示。“破坏法律实施”,除了必须具体证明,究竟破坏了我国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坏了哪条、哪款、哪项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破坏法律实施”,而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什么损失?正如日本司法当局在指控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等16名嫌疑人犯有杀人、放火、放毒气,或有杀人既遂、未遂、和杀人预备罪那样。

    七、本案没有被害人

    没有被害人,这是与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互为因果的。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没有被害人;因为本案没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法轮功信仰者,无论是在街头或广场上集体习练,还是在家中单个习练,甚至是她们在封闭住宅内的制作行为,同样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影响,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无一个被害人。这正如信仰佛教的人,自己求神拜佛,念几句经文,甚至也对愿意听他讲的人宣扬佛法,在很多寺院中,也专门备有各种各样的宣扬佛法的小册子,信众只要需要,可免费或付费领取,这并不妨碍或影响任何人;也如同早晨或傍晚的集体街舞者一样,每个人都有交际和到户外活动的自由。为什么法轮功信仰者就不能有习练的自由?即使因为它们的传播行为给人造成了困扰,那也属于民事或一般的治安违法范畴,如果她们的传播手段构成犯罪,那也不是构成本罪,在中国这样一个公民权利受到高度限制的国家,有足够的罪名对这种手段行为进行惩治,而完全无需另外规定。

    八、本罪的构成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大家知道,所谓“破坏法律实施”,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通过阅卷,我发现被告人从不否认自己信仰法轮功,她也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1992年5月起,法轮功就在中国广泛传播,一直到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主席宣布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之前,法轮功已在中国传扬了8个年头,在这7年多的时间里,作为国家主体的司法部门,都并不知情法轮功是犯罪组织,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法轮功问题,只是一个信仰问题,与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也证明了“法轮功邪教”之说,完全是某位领导人的拍脑袋决策,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这使我想起了前国家领导人邓小平的警告:“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今天,重温邓小平的教诲,简直就像是针对江泽民所发。

    九、本案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且办案单位涉嫌严重违法。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两高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该解释也未明确法轮功就是邪教,本案办案部门也未发现法轮功是邪教的证据,如果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有其它违法行为,比如张贴行为影响城市市容,那也应该就事论事,仅限于被告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应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最终将被告人推上法庭,接受这让人难以理解的审判。

    (二)本案搜查严重违法,搜查时明明已经控制了被告人,可在搜查时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至139条之规定,没有出具搜查证给被告人,也没有要求被告人到现场确认和清点。

    (三)本案审判阶段审判长柏为良存在多处违法犯罪行为,在开庭前不惜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在看守所提审的规定,带领当事人家属和无关其他人会见当事人,并采取欺骗误导、虚假承诺等手段逼迫、诱导我的当事人认罪,并且明显违背一个法官理应持有的谨慎、公正操守,对我本人进行恶毒攻击。在开庭审理时,又不顾我本人提出证据确凿的回避事由,在未经调查核实有关回避事实,且我本人已经就上述事实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的情况下,明显违反院长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程序规定,粗暴驳回辩护人的回避申请,违法强行推进庭审。柏为良的上述言行,已经明显丧失了一个法官所应该持有的中立立场,不可能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审判。

    十、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

    人类作为整体,有社会和文化的特征;作为个体,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籍和灵魂的生活。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产生了不同的宗教信仰。辩护人认为,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个人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的权利,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最基本的人权,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信仰自由”单列一条,规定在宪法第三十六条中。《世界人权宣言》(直译为《普世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写道:“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是《普世人权宣言》的发起国和签署国,有义务履行宣言的全部规定。

    公民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始于公元313年罗马领袖君士坦丁与李锡尼共同签署的《宽容诏书》(米兰敕令)。它第一次规定,信奉各种宗教都享有同样的自由,不受歧视;但人类经过了极为艰苦的奋斗、付出了极为惨痛的牺牲,终于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确立为一条普世规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所谓信仰自由,不仅指对原有宗教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个或数个来信仰,同时也可以自己创造一个宗教来信仰。

    十一、重申政教分离原则

    世界历史上,在政治尚未开化的蒙昧时期,宗教与政权的关系错综复杂,有些宗教被立为正教,另一些则被贬为邪教、异端;有的被立为国教,另一些则惨遭打压、取缔;有些宗教干脆与政权合二为一,对其它宗教一概斩尽杀绝。随着政治文明的进展,信仰自由最终被确立。由杰弗逊起草的《宗教自由法令》宣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如果允许政府把权力伸张到信仰领域,由官吏作主,那就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信仰自由”;杰佛逊对政教合一的历史进行了批判:“认为自己的信念和思考方式是唯一真实和永远正确,而且仗势强加于他人,建立和维持一个错误的信仰,这种情形已经发生在世界的绝大多数地方,历经全部历史时期”。杰佛逊提出的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互没有统领和依附的关系,它从理论上斩断了两只手:一只是教会伸向政权的手,任何教会休想用设立国教的形式攫取世俗权力;另一只手是世俗政权伸向宗教的手,统治者休想利用教会干涉人民信仰自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固性。

    政教分离原则的提出,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思想大解放,它的最终实施,建立了一道政教分离之墙。它意味着信仰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宣教者无罪,信教者自愿,任何势力无权干涉。说到底就是人民有信“邪教”的自由,至少是信了“邪教”也不会失去人身自由。其实“邪教”在这个世界占了多数,这是由宗教教义的排他性决定的。每一个教派都宣称自己的教义是唯一正确的,那其他靠谬论建立的教派当然是“邪教”了。在无神论者眼里,所有的有神论都将归于邪教。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再没有任何一个厉行法治的国家政权还有权宣布它喜欢的宗教为国教;同时,它也丧失了宣称一些它不喜欢的宗教是邪教的权力。因为一旦政权有认定正、邪教的权力,一神论信仰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多神论宗教是邪教;反之,多神论信仰者掌握的政权就有可能宣称一神论宗教是邪教;而无神论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所有的有神论是邪教。这样,信仰自由就毫无保障。可见,法律如果不能保护“邪教”,也必然不能保护“正教”。

    信仰是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世俗的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中国要成为受人尊敬的负责任的国际家庭的一员,应该信守自己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践行普世的政教分离原则,在各个宗教、教派间保持中立,不高抬任何宗教,也不岐视任何宗教,更不对任何宗教扣“邪教”帽子。辩护人认为,当下中国关于制裁邪教和取缔法轮功的相关法律和法律解释,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有人问,日本政府不是取缔了奥姆真理教这个邪教吗?其实,日本官方并没有宣称奥姆真理教是邪教,也没有遭到取缔,这个宗教的继任者现教主是麻原的三女儿林上冈子,因自我感觉名声不好,而改“奥姆”为“阿莱夫”(Aref)。现在的奥姆教由原来1万多人锐减到900余人,至今仍然合法存在。1997年1月,日本最高司法部门否决了取缔奥姆教的动议,隶属于日本法务省的公安审查委员会,在2000年的一份官方报告中称奥姆教为“实行过无区别的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应予以“观察处分”。这实际上承认了奥姆教的继续存在的合法性。

    对这样的宗教,难道国家就不管吗,肯定不是。1999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打击日本奥姆真理教的两个法案,即《关于对实施大规模滥杀行为的团体进行限制的法案》和《破产特例措施法案》。前者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滥杀的”团体加强监控,后者则用经济手段对其进行惩罚。这两个法案都没有出现取缔邪教,或者禁止教徒维持信仰的文字。

    难道日本的立法机构想遗留祸根,让东京再来一次混乱?显然不是。因为他们更清楚地知道公权力运用的界限。治罪要治有形之罪,治行为之罪;到了信仰这一精神层面,政府和法律已经管不到了。

    很显然,有些信仰会扭曲或背离了基本的社会价值观,以恶为善,杀人有理,蔑视人权。但是,只要它没有进入犯罪或预谋犯罪的刑事制裁领域;或者虽然犯过罪,但已经受到惩治,目前已经停止犯罪的情况下,就已经越出了刑罚领域,再也没有继续动用刑罚的理由。政府所能做的只能加强监督,这是现代法治观点。主张暴力,几十条人命在身的奥姆教,日本立法及司法部门尚无权认定其为邪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却被作为邪教来取缔和镇压,实在没有依据。

    对于某些离经叛道的教义,只能由社会的舆论和公德去制约,通过批评和思辨,凭借信徒的自由意志,自愿予以纠正。杰佛逊针对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惑世的忧虑,有一段名言:“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她自行其道的话,必然会盛行于世。真理是谬误的强劲克星,她无所畏惧,所向无敌,惟有害怕人们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论争和思辩;当批判被允许自由进行的时候,谬误也就没什么可怕了。”

    我坚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定会成为我国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到了那一天,我们再来看今天对法轮功的荒谬审判,只怕在座的各位检察官、法官都会在历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记录,而终身追责制的贯彻,也有可能让各位深陷困境,我知道各位一定都熟悉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故事,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各位拿出自己的良知,而本案就是最好的试验各位良知的范例。

    为此,我请求玉溪市峨山县法院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辩护人:文东海
    2017年2月18日

    关于峨山县法院、检察院破坏法律实施的报告:

    我叫文东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在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法院办理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时,发现峨山县法院、峨山县检察院肆意践踏国法,大规模地破坏法律实施,故形成以下调查报告,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各上级单位打破官官相护的陋习,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责任者,树国法尊严,还我及我当事人公道:

    一、事件起因

    我的当事人叫李琼珍,我于2016年9月18日接受李琼珍丈夫卢文光委托,担任李琼珍的辩护人。

    从2017年1月11至13日,该案的审判长柏为良(柏为良是该院的副院长)连续三天提审李琼珍,诱导和逼迫李琼珍认罪,柏为良并带了两个和本案无关的女性工作人员(他们自我介绍是从省里来搞调研的,具体身份不明,据家属介绍一个姓曹、一个姓吴)一同提审,提审过程中,柏为良法官为了要李琼珍认罪,完全不顾及作为一个法官应该保持的衡平中立立场,威胁李琼珍在法庭上不准提法轮功的事情,不准做无罪辩护,如果做无罪辩护,他也不会采纳,李琼珍反驳说不提法轮功怎么辩护,柏法官蛮横地回答,不准提就是不准提,甚至威胁要求她转告现任辩护律师(即控告人)也不准提法轮功的事情,并诬陷现任辩护律师是来搞事的,并承诺如果解聘现任辩护律师,他可以给李琼珍找本地律师,不花钱都可以找,和柏为良一同来的那两个不明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恐吓她,说到了监狱,不可以练功,不可以学法,那样会生病的,为了更进一步逼迫李琼珍,他们又把李琼珍的丈夫、女儿等人带到看守所,当着他们的面诋毁现任辩护律师,说现任辩护律师来历不明,在法庭上不会起积极作用,只会起反作用,而且说在法庭上不会给现任辩护律师说话的机会,并再次威胁李琼珍和家属解除现任辩护律师,说配合他们写了三书(悔过书、决裂书、保证书)就可以判缓刑或取保候审。家属在他们的威逼利诱下,当天便写了解除辩护律师声明,但由于李琼珍不同意解除,所以一直没有签字。

    二、我为李琼珍维权的经历

    我于2017年1月24日会见李琼珍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当时就对她做了会见笔录,并在见到李琼珍家属后,家属也给我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他们的陈述基本吻合,而且我了解到其他同案犯家属也或多或少受到过法院的“强迫劝认罪”骚扰,因而我坚信李琼珍和她丈夫卢文光的陈述都是真实的,我于是于2017年2月13日向峨山县检察院和玉溪市检察院提起控告,并把相关控告书副本邮寄给了峨山县法院院长那汝琼。并在2017年2月16日开庭时,当场申请峨山县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兼李琼珍案的审判长)、院长那汝琼和其它合议庭成员回避,但该院无视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尽管本人提供了李琼珍签字的会见笔录和李琼珍丈夫卢文光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柏为良的违法犯罪事实,该院未经过任何调查即认为上述事实不存在,并且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院长回避需要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的程序规定,仅由院长决定即当庭驳回我对该院院长和副院长的回避申请,我坚持认为不管是院长,还是副院长,其回避均应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院长本人无权做出决定,因为副院长行驶的职责是院长职责的延伸,尽管我就此申请了复议,但该院仍然明知违法强行驳回我的申请。我在法庭上当庭要求公诉人对法院的公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可该案的公诉人王夕等人无视上述违法行为就在身边发生,竟然信口雌黄地说法院的行为合法,我向峨山县检察院邮寄的控告信,该院同样在没有对我提供的证据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峨检举复字【2017】1号答复函,结论是未发现柏为良在办理该案中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三、峨山县法院对李琼珍的报复性判决

    2017年2月23日,峨山县法院对普志明、邓翠萍、李琼珍、秦利媛、李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可判决的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本案中,普志明、邓翠萍、李琼珍、李丽、秦利媛六人在本案中的事实情节并无大的区别,判决书也认定五人同为主犯。相比普志明、邓翠平,李琼珍并无前科,此前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相比秦利媛,李琼珍仅仅参与了两次散发资料,而秦利媛还在2016年5月31日和另一另案处理被告人穆绍琼在玉溪红塔区散发过资料;另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相比其它四人,李琼珍既不是“犯意”的始作俑者,她是中途被人叫上车的,也不是该案最积极参与散发资料的人,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人指认她散发过资料。但该案判决却倚轻倚重,甚至同样差不多的事实和情节,完全是两种不同的量刑幅度,明显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李丽和秦利媛有认罪情节,但那仅仅是从轻处刑情节,只能够在法定刑以内从轻,由于本案并不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认为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则必须经过最高法院核准。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如果认为秦利媛、李丽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则本案最后判决她们免于处罚没有多大问题,但李琼珍明显和李丽、秦利媛情节差不多,甚至比他们更轻,那判处李琼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错误的;如果认为秦利媛、李丽法定刑是在三年以上,则即使她们有认罪情节,但没有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判处她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免于处罚就是错误的。峨山法院无视法律的硬性规定,明目张胆地对我的当事人李琼珍及另一不愿认罪的当事人邓翠平进行报复,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致使做出错误的一审判决。

    四、峨山法院和检察院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

    峨山县法院和检察院至少破坏了如下法律的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庭追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作为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并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二、十三、十五、十七条也在再三强调法庭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第五十八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峨山县检察院和峨山县法院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峨山县法院院长那汝琼、副院长柏为良在未经法庭开庭审判之前,先入为主认定李琼珍有罪,而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判,并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逼迫李琼珍认罪,扬言不认罪要重判,如果认罪可以判缓刑或者取保候审。并在此后做出的判决书中,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对同案被告人采用不同量刑标准,意图逼迫李琼珍认罪,构陷无辜之人入罪并最终违法重判李琼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五部委关于依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犯罪的规定,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犯罪。

    2、峨山县法院院长、副院长无视宪法和法律,不但不依法保障和尊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而且滥用职权带和本案无关的两位女性工作人员进入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和该两位女性工作人员相互配合欺骗误导当事人,采取对辩护律师进行污蔑和诋毁、进行虚假承诺、威胁等手段威逼利诱当事人及其家属解聘辩护律师,致使家属和当事人对辩护律师产生不良印象,家属并在这种不良印象支配下写了解聘辩护律师的声明,后因李琼珍的坚持才未得逞,在法庭上,我依法提出了回避申请,峨山县法院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违法的驳回回避决定,强行推进违法庭审,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五部委关于依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峨山县法院相关责任人无视上述规定,滥用职权,并且意图在没有辩护律师给李琼珍辩护的情况下任意对李琼珍定罪量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犯罪。

    3、峨山县检察院公诉人王夕等人对法庭上法官明显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且助纣为虐,公然声称法院的违法行为合法;峨山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我本人依法提起的控告,从未找过我本人及当事人李琼珍和证人卢文光等人调查核实,就做出柏为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结论,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四十七条、二百零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综上,我认为,峨山县法院和峨山县检察院相关责任人,完全无视国法,肆意破坏法律实施,且情节极其严重,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也败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请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峨山县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依法办案教育、法律素养培训和整顿!

    报告人:文东海

    附件:
    1、辩护律师会见笔录复印件
    2、家属卢文光的情况说明及解聘声明复印件
    3、控告人身份证及律师证复印件
    4、峨山县检察院峨检举复字【2017】1号答复函复印件
    5、峨山县法院【2016】云0426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主送:云南省检察院

    抄送:最高检察院
    玉溪市检察院
    玉溪市中级法院



  • 云南戴宗言因转强拆视频被跨省刑拘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2日消息】本网获悉,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网友戴宗言,于昨天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公安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跨省刑拘。

    据网友烟云发出消息称,云南网友戴宗言,因近期在网上关注并转发—颍上县夏桥镇强拆人员蒙面执法逼死老人视频,于昨天(5月11日)遭到颍上县警方跨省刑拘,现羁押在安徽阜阳颍上县看守所。目前,本网无法联系上家属,亦无法得知更多与戴宗言有关消息。有网友透露,目前刘文华律师已经同意介入此案。

    据公开资料显示,戴宗言曾在网上公开发表声明:“本人戴宗言,网名戴克健,郑重声明,若我被抓,本人只承认杨柱为本人的辩护律师,拒绝其他一切委派律师!今特发网络,以此为证!”

    另据网络消息,4月12日3点48分网友“我在红尘你在天上”(真名王琳琳,徽乡网总监)也曾通过微博发出消息称:安徽颍上夏桥镇拆迁逼死老人。发微博的同时并附上一段十秒视频,视频后迅速被网站方删除。当晚6点59分该网友跟帖时再称:两个老人上吊自杀在村委会。当晚11点左右,王琳琳在颍上某宾馆被抓。据王琳琳家属反映,她被颍上县警方以“敲诈勒索未遂罪”抓捕关押,后被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目前,已接连有两位网友因转发该视频而横遭抓捕,让人不得不怀疑安徽颖上县政府相关部门到底想要掩盖何种事实。

    据悉,戴宗言是云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包工头,2008年以来承建了马龙县旧县中学廉租房等7所学校工程建设,后被政府拖欠工程款440多万,历经8年讨薪无果。2016年春节,戴克健为了救治重病工友家属曾到昆明卖肾,被热心网友发现并传到了网上。后迫于舆论压力马龙县政府支付了他部分工程款,并承诺于2016年3月份内支付剩余款项和利息,可之后却没有兑现。无奈之下,戴宗言于2016年4月25日至8月8日徒步六省市,沿途在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采取打横幅、举标语等方法向马龙县政府讨要欠债。2016年8月12日,马龙县公安局以“诋毁马龙县政府声誉、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罪名,给予他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8年5月11日,戴宗言又因在网上关注并转发“安徽阜阳颍上县强拆人员蒙面执法逼死老人”的视频,而遭到安徽警方跨省刑拘。



  • 云南撒义琼为女伸冤被威胁送精神病院

    【民生观察2018年5月2日消息】本网获悉,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桃源村访民撒义琼,近期因进京为女伸冤,导致家人被云南当地维稳人员上门逼迫签字,并威胁要将她送进精神病院。

    据撒义琼对本网讲述,她是因2012年年仅12岁的女儿小梦(化名)遭人强奸并被逼卖淫而法院判决不公,遂开始进京伸冤上访。期间被云南当地政府构陷多种罪名拘留12次,2014年又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目前她正在北京上访,昨天(5月1日)母亲电话告知她:“从你4月份进京上访到现在,桃源派出所人员已经上门找我十几次了,非逼着我签字,要把你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关押”。她的母亲坚决不签,并说:“我女儿是正常人,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鉴定书为证”。这些维稳人员见目的没有达到,就对她母亲说:“撒义琼如果坚持要上访,我们也没办法,但还是会继续对她进行打压迫害。”

    撒义琼说,她因害怕被当地部门关精神病院迫害,所以目前不敢回家,现在只好躲藏在北京,到处流浪。在她为女儿伸冤上访六年期间,云南当地维稳人员为了达到不让她进京上访的目的,对她和家人实施威胁、恐吓、逼迫、跟踪、监视、拘留、判刑等一系列法西斯手段,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

    在此之前这些人也多次威胁欺骗她的家人,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如:2017年10月11日,她因进京上访被云南驻京办抓住后关押在黑监狱里,期间,有维稳人员找到她70几岁的母亲,告知母亲她被关进监狱了,逼迫母亲签字,如果不签字就要被判刑坐牢3到4年。幸好当时她妹妹在家,拿过来一看,上门伪造的文字内容说她有精神病,来人想要骗她母亲签字把她送进精神病院。为此,撒义琼现严正声明:【因本人上访维权六年,长期遭到云南当局打压迫害,遂提前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科做过检查,结果显示身体健康,精神无任何异常行为,特此声明!】

    据悉,2012年3月29日,撒义琼当时年仅12岁的女儿小梦(化名)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坝新村文武小学念书,当天被该校校长王金福勾结串通卖淫团伙在学校门口绑架,之后遭多人强奸、毒打,直至被逼迫卖淫,时间长达半年。后报警警方立案调查,法院通过审理,对犯罪分子郑长军和屈利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4年。但法院却对其他逼迫卖淫犯罪团伙没有做出判决,其判决书中也未提到,更没有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撒义琼对此判决感觉不公,遂到处奔波上访,希望能讨回一个公道。可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上访期间她还多次被拘留、关黑监狱。2014年11月又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关在云南昆明监狱时被狱方用精神药物注射,导致她多次昏迷,身体受到惨绝人寰的酷刑迫害。2016年出狱后,她仍然坚持到北京上访维权。

    今年两会期间,她被云南当地维稳人员陈违等3人,强行押到外地某宾馆囚禁,直至两会结束,在回云南的路途中,一名女性维稳人员对她说:“如果你在家呆着生命没问题,但要是去上访说不准,谁也保障不了你。”

    2018年4月9日,撒义琼身穿状衣,前往北京市检查院准备递交伸冤材料,不料在大门口被三名警察拦住不让进,并被警察阻止拍照抢走伸冤材料。之后被抓进北京月坛派出所关押,随后交给云南驻京办,在被驻京办人员押回途中她又遭到威胁:“你没命了,你死定了。”

    撒义琼电话:17718599025

  • 云南男子杀人后潜逃12年 被捕前在精神病院“装疯”6年

    12年前杀人后潜逃,辗转多地,在江西南昌参与斗殴后,因担心被警方调查,“装疯”并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3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云南省牟定县公安局获悉,当地警方近日在江西南昌控制一名潜逃杀人嫌疑人,这之前,其已在精神病院接受近6年”治疗“。

    牟定县警方介绍,2006年10月24日傍晚,云南省牟定县安乐乡青年黑林(化名),正在家中与父母一起吃饭。三人干了一天农活,一边吃饭边喝酒。这时,同村村民黑山(化名)到黑林家商量事情,于是便被留下一同吃晚饭。酒过三巡,黑山与黑林的父母因琐事争吵,并发展到拳脚相加。此时,黑林拿起家里的一把砍刀,将黑山砍倒,眼见其倒在地上无法动弹,黑林又用锄头猛击黑山的头部,随后扔掉锄头,转身向远处跑去。

    黑山最终伤重不治。案发后,当地村民报警。等到办案人员赶到时,黑林已经不知去向。警方通过多种渠道,没有找到黑林的踪迹,在多方工作无果的情况下,牟定县公安局向全国发布通缉令。此后12年间,牟定县保留着案件的专案组,在此期间,黑林的父母先后去世,但其本人依然没有消息。

    今年3月,一条来自江西南昌的线报,引起专案组注意。南昌市精神病医院向牟定县公安局安乐派出所反馈,院内有一名拒绝透露真实姓名的病人,曾自称是牟定县安乐乡人,且称已有十多年没回过家。与此同时,院方发来这名病人的图片。

    牟定警方根据图片判断,这名在精神病院内的“病人”,正是潜逃近12年的黑林。

    南昌市精神病医院称,黑林已经接受治疗近6年,住院期间极少和他人说话,一直不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只是向医院说自己来自贵州。但是,2018年3月20日,黑林向一名女病友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及住址,院方便立将信息反馈牟定警方。

    近日,牟定县警方在南昌市精神病院,将“装疯”的黑林控制。审讯中,黑林称,案发后,自己不住店、不乘坐交通工具,为了躲避追捕,沿铁路、公路、小路,先后走路到昆明、安徽、上海、南昌等地,白天走路、晚上住桥洞、树林、草窝。2013年,黑林在南昌因打架被警方调查,害怕被查出其真实身份,便“装疯”,随后被警方送到南昌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新京报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8/03/29/481133.html 2018-03-29)

  • 云南党校教师子肃被正式起诉“颠覆国家”

    【民生观察2018年3月9日消息】今天,被四川成都当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的云南党校教师子肃的姐姐子平(网名:扶仁)告诉本网人权观察员,近期子肃的律师前往四川成都看守所会见了子肃,律师告诉子肃的姐姐说,他已经收到了成都检察院发来的正式起诉书了,现在可以证实,子肃的罪名确实已经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变更为“颠覆政权罪”。据律师透露,子肃目前在看守所里的精神状况还可以,但是人却有些消瘦。

    该份起诉书指称: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子肃与境外敌对人员在成都勾连,密谋实施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班加西计划”,并准备从境外购买武器运至境内,招募人员在昆明等地进行武装暴动,此后子肃在境内积极物色行动人员,还安排他人在境外与敌对人员见面协调武器筹备等事宜。

    2017年4月下旬,子肃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取保候审期间,通过手机微信向多人发布语音信息,并发表其提议和参与编写的“中共党员的呼吁信”,大肆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推翻国家政权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引发境内多人转发和境外敌对媒体的恶意炒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子肃勾连境外敌对人员,谋划武装暴动并发布煽动言论,实施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此致!

    据子肃的姐姐介绍,子肃生于1955年11月23日,成都人,1983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政治系,到云南省委党校任教,期间有二年挂职任副县长,2014年退休。子肃是中共党内公开支持民主宪政的党员之一,主张立即进行彻底的政治民主化改革。退休后积极参与民间维权运动,同时在网络上以其大胆言论而著称。2015年底,子肃回到故乡成都。2016年10月25日,子肃在成都东门大桥府河边被成都国家安全局带走。10月27日被成都国家安全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羁押于四川省成都第二看守所。2016年11月25日,子肃取保获释回到家中。2017年4月28日子肃以中共党员的身份了发表公开信——《关于在中共十九大上开放党内民主直选和选举胡德平先生为新一届中共总书记的建议》后,再次被带走失联。

    2017年4月28日,子肃因在成都居住地以中共党员的身份发表了一封《关于在中共十九大上开放党内民主直选和选举胡德平先生为新一届中共总书记的建议》的公开建议信,于4月29日被成都国家安全局人员带走。2017年6月13日,子肃被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

    相关报道:云南党校教师子肃被捕后退休金遭停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207/17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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