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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凤梅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法庭上被带走

    【民生观察2024年8月28日消息】河南郑州新郑市龙湖镇公民孙凤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民警李长具受贿一事的处罚决定,该案于2024年8月26日,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开庭质证。在法庭开庭过程中,开封警察把孙凤梅强行从法庭带走,至今未放。此前,孙凤梅曾在微博发出消息,请求全民给予监督,称如果自己遭遇不测就是被他们关进黑监狱和灭口了。

    2022年7月12日,孙凤梅到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报案并控告领跑公司法人刘亚博侵占其投资款;领跑公司法人刘亚博偷税漏税购买增值税发票两千多万;以及刘亚博给公安民警李长具行贿、李长具受贿39780元;开封市纪委监委赵辉峰给行贿人刘亚博和受贿人民警李长具充当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

    孙凤梅称,她手上有以上犯罪嫌疑人的书面证据和录音证据。

    对于孙凤梅反映的上述多种违法犯罪问题,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经侦大队于2024年6月6日作出了书面回复。

    书面答复情况具体如下:对于刘亚博挪用资金一事,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孙凤梅反映的民警受贿一事,开封市公安局派纪检检察组已对该民警作出处理;控告开封市纪委监委人员包庇一事,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根据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出具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显示,2024年6月3日,孙凤梅向示范区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民警李长具受贿一事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停职停薪行政处罚结果给予公开”的信息。

    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体化示范区分局于6月3日收到孙凤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认为孙凤梅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6月26日,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作出汴公示范依告(2024)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6月26日向孙凤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2024年6月8日,孙凤梅向示范区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汴公示范经信回复字(2024002号回复:反映民警李长具受贿问题: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体化示范区分局回复如下:反映民警(李长具)受贿问题,开封市公安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已对该民警作出处理一事。现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依法申请公开此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和处理依据依法书面告知举报人”的信息。

    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于6月8日收到孙凤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认为孙凤梅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6月28日,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作出汴公示范依告(2024)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6月28日向孙凤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2024年8月26日,是孙凤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李长具受贿一事的处罚决定一案开庭质证的日子。

    然而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孙凤梅却被开封警察强行带离法庭,至今没有获释回家,目前处于失联状态。

    孙凤梅在该案开庭之前,未防不测,曾发微博表示:“哪天我如果不在网上说话了,就是被他们打压关进黑监狱和灭口了。求助大家帮我转发报警。”

    孙凤梅电话:18838255293


  • 律师申请信息公开何方美女儿寄养情况

    【民生观察2022年7月15日消息】河南辉县“疫苗宝宝之家”发起人、维权人士何方美,因女儿疫苗致残维权,在向市政府门前招牌泼漆后被辉县警方带走,后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新乡共济精神病医院,在被监居期间生下一女,之后被以涉嫌重婚罪、寻衅滋事罪逮捕,现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7月13日,蔺其磊律师向辉县市民政局申请信息公开其两个女儿的寄养情况。

    2022年7月13日,蔺其磊律师获知“疫苗宝宝之家”的发起人何方美,在被监居期间生下一女,然后被逮捕关押在看守所,现向辉县市民政局申请信息公开其两个女儿的寄养情况。

    其内容描述如下:何方美和其五岁多的女儿李琪(手脚残疾),于2020年10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在新乡共济精神病医院,2021年2月4日何方美在共济精神病医院生下一女婴,取名何乔恩。2022年3月22日,何方美被离开两个女儿,遭逮捕后关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现要求辉县市民政局公开告知:1、你局将何方美的两个女儿李琪、何乔恩寄养在何处?寄养的生活标准和待遇是什么?2、如你局没有办理何方美两个女儿的寄养事项,请问应该如何依法办理寄养事项,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你局的职责。

    蔺其磊律师认为,本案不仅有所谓小萝卜头陪坐牢的情形,更有“坐牢”期间分娩孩子的情形发生,该见怪吗?

    据悉,何方美女儿李琪在未满一岁时被强制要求注射儿童疫苗,但事后女儿出现不寻常症状,手脚无法正常活动、无法直立、双手及手指无法动作等,后经北京专家治疗后有些许好转,但女儿仅限于平坐、舞手等,但手指尚不能自主活动。

    无奈之下,何方美一边带女儿在北京医院做康复训练,一边在京维权,但辉县警方及维稳部门前往北京将其带回,不准她带女儿在北京看病,期间当地部门曾答应就疫苗致残一事进行赔偿,包括过往医疗费用及以后的康复等费用,还有赔偿警方曾以“寻衅滋事罪”羁押何方美十个月的损失,但承诺一直未兑现,且不准她离开辉县。

    盛怒之下,何方美于2020年10月2日,带同六岁儿子以及三岁疫苗致残女儿李琪来到辉县市政府门前,向门口招牌泼墨,后被带走调查,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十天,但因何方美已怀有身孕,因此被免予执行。

    2020年10月9日下午,何方美再次来到辉县市政府门前,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红色油漆泼向招牌。不过,这次辉县市政府有所戒备,从视频中听到有小孩提醒何方美“有人在拍你了”。事后知悉该小孩系何的六岁儿子,何方美两次泼污行动的拍摄工作均由其担任。

    视频显示,何方美将女儿的推车停妥后随即拿出事先准备的一瓶液体,但与此同时三名疑似保安的制服人员出现阻止,将何方美拖离招牌处,但何方美手中液体已泼出,招牌及墙壁处显示一条不规则红色痕迹,事后得知红色液体系油漆。

    何方美在泼漆后与一双子女离开现场返回家中,之后被派出所及维稳人员带走关押至今。

    今年3月,何方美被以“重婚”、“寻衅滋事”罪名逮捕,案件已一审开庭,人被关在新乡市看守所,但至今律师无法会见与阅卷,也无人能为她存钱存物,在狱中生下第三胎的她,至今也没有家人知道她三个孩子的下落。

    人权观察人士王剑虹在推特上公布了一段影片,据说是何方美的姐姐,今年6月在河南辉县哭喊着要寻找何方美的下落。

    另有消息指,何方美的丈夫、南都网前编辑李新已遭判五年,罪名不详,已经开始服刑。

  •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信息公开进展6

    关注同胞铁链女,就是关注我自己。

    江苏省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答复期限已过,拒不正式书面答复,侵犯了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利。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向国务院举报,要求监督、查处与纠正。4月3-8日,签收、拆看举报信后,11日以“地址欠详”退回。再举报一次,收件人:肖捷秘书长。

    附:举报信、申请表

    举报信

    举报人:卢廷阁,男,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中储广场C811号,电话:1301216513

    被举报人: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电话:025-83398000,8339811

    法定代表人:陈建刚职务: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

    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不依法题行信息会开职责,侵犯申请人依法获取信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与纠正。

    事实和理由:

    2022年2月24日,我向被举报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见附件《申请表》),25日收到,被举报人本应依法及时答复,但直到法定的20个工作日临近届满的3月22日下午,才有一个自称是被举报人工作人员的男子,打电话要约见我,我向他核实姓名职务,他不明示,23日下午,疑似此男子又突然用石家庄市电话联系我,说他们已到石家庄,要约见我,并答应见面时亮明身份,也同意我全程录视频进行监督,让我等他商定见面时间和地点,之后,却音信全无,爽约至今。

    第二次通话中,他简单提到不会公开我申请的信息和理由,我当即表示不认可,而且由于无法核实电话,身份,自然无法确认真假?况且他已经来了,为什么不见面答复清楚呢?第5次调查已经结束,并公布了通报,整个过程的基本相关信息理应主动公开,我要求的是纸质书面答复,对被举报人来讲,也没有任何不便,但是,答复期限已过多日,至今没有收到被举报人的正式书面答复。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如果处理得客观,公正,合法,没有疑点,那么就不会有连续5次调查,如果事件仅仅是个案,就不会有公安部今年的专项打拐行动,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与国务院的点名重视。所以,第5次调查,绝不能拒绝质疑,更应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取信于民,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否则,法治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善,我们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铁链女。

    综上,作为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被举报人理应主动全面公开相关信息,而不仅仅是我申请的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是被举报人却不仅没有依法公开我申请的信息,甚至要找我谈话,也拒不公开身份!侵犯了我作为中国公民获取国家重大事件政府信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利。

    为此,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向贵厅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监督,查处和纠正。

    此致
    国务院办公厅

    举报人:卢延阁
    2022年4月14日

    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注:本举报信,4月3日一8日国务院法制办和司法部签收拆看后,11日退回给本人。

  • 卢廷阁律师:“铁链女”事件信息公开进展3

    关注同胞铁链女,就是关注我自己。

    江苏省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答复期限已过,拒不正式书面答复,侵犯了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利。现向国务院举报,要求监督、查处与纠正。

    附:举报信、申请表

    举报信

    举报人:卢廷阁,男,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中储广场C-811号,电话:13012165113

    被举报人: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电话:025-83398000,83398111

    法定代表人:陈建刚职务: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

    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申请人依法获取信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与纠正。

    事实和理由:

    2022年2月24日,我向被举报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见附件《申请表》),25日收到,被举报人本应依法及时答复。但直到法定的20个工作日临近届满的3月22日下午,才有一个自称是被举报人工作人员的男子,打电话要约见我,我向他核实姓名职务,他拒不明示。23日下午,疑似此男子又突然用石家庄市电话联系我,说他们已到石家庄,要约见我,并答应见面时亮明身份,也同意我全程录视频进行监督,让我等他商定见面时间和地点,之后,却音信全无,爽约至今。

    第二次通话中,他简单提到不公开我申请的信息和理由,我当即表示不认可,而且由于无法核实电话、身份,自然无法确认真假?况且他已经来了,为什么不见面答复清楚呢?第5次调查已经结束,并公布了通报,整个过程的基本相关信息理应主动公开。我要求的是纸质书面答复,对被举报人来讲,也没有任何不便。但是,答复期限已过多日,至今没有收到被举报人的正式书面答复。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如果处理得客观、公正、合法,没有疑点,那么就不会有连续5次调查。如果事件仅仅是个案,就不会有公安部今年的专项打拐行动,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与国务院的点名重视。所以,第5次调查,绝不能拒绝质疑,更应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取信于民,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否则,法治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善,我们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铁链女!

    综上,作为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被举报人理应主动全面公开相关信息,而不仅仅是我申请的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是被举报人却不仅没有依法公开我申请的信息,甚至要找我谈话也拒不公开身份!侵犯了我作为中国公民获取国家重大事件政府信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杈利。

    为此,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向贵厅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监督、查处和纠正。

    此致
    国务院办公厅

    举报人:卢廷阁
    2022年3月31日

    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五木因关注铁链女申请信息公开被约谈

    2022年3月18日记录一下这魔幻的一天:

    1、上午10点13分,接到邮政小哥的电话,说有一封寄给我的挂号信送到了小区物业,让我及时去领取。因为今天刚好是我申请丰县信息公开的第20个工作日(即最长答复期限),所以我以为是丰县的答复,于是我就顺便问了下小哥这封挂号信是谁寄出的?

    然后小哥说,是公安部。

    2、11点左右,公司财务领导找到了我,说有合作单位向他反映“你们公司起诉了江苏省政府”,问我了不了解是什么情况。

    我猜测应该是江苏省政府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上了我司,针对的就是我申请信息公开的事情,所以我向领导如实陈述了我申请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过,说这是我个人的申请,与公司无关。领导也并没有介意。

    也几乎就是在我和领导沟通的同时,身边的朋友接连曝出被约谈的消息。目前来看,参与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朋友,几乎无一例外全部被约谈,江苏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向参与申请的人施压,逼迫其撤回申请。

    3、11点52分,又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小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说接到举报,有人向居委会反映我扰民(比如:音响声音放得太大了之类的),明天他要上门来当面核实一下。

    很奇怪,因为我生活作息一直都很安静,绝对不存在扰民。我还问了我室友,室友也很纳闷,说并没有向居委会反映过,我也一直都挺安静的。最吊诡的一点是,居委会为什么就只给我打了电话,而没联系我室友?因为如果是外面的人举报我们这个房子扰民的话,那么举报者并不会知道具体是哪个房间的人在扰民,但居委会怎么就单单联系了我?

    所以我知道对方的身份肯定有问题。

    4、下午2点19分,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是聚福苑地区的民警。他向我核实了一些基本的身份信息后,问我周六有没有空?想和我当面沟通一下,我说可以,于是双方谈定明天(周六)下午1点碰面。

    5、3点左右,财务领导又单独找到我,说江苏某厅级单位的领导联系上了他(该厅级单位与我司业务方向相关),希望能让我撤回信息公开的申请。

    领导并没有强迫我,而是首先询问信息公开这件事情对我而言到底是否紧要?我说没关系,我本来也没指望能够得到一个有效的答复,为了不给周围人惹麻烦,我不介意配合撤回申请。

    领导说他再去协调沟通一下,让我下周等他的消息。

    6、下午3点19分,接到丰县政府办公室电话,对方称已经在2月18号收到了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今天是答复期限的最后一天,现在丰县政府办公室决定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我问对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期限的延长需要经过机构负责人的同意,请问你们能否提供机构负责人同意的相关证明。对方没有直接回应我,而只是说,期限延长的决定已经经过了政府的内部审批流程。

    我无话可说。

    7、下午3点45分,我主动联系了上午自称是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那个人,不过接电话的已经换了一个人,是一位女性,然后她应该是说漏了嘴,一接到电话就说“我是警务室的,请问您有啥事儿?”然后我说我找上午联系过我的那个人,对方就又换成了上午那个人来接电话。然后我问,中午已经有民警同志联系我了,明天见面,那居委会这边明天还来找我吗?他说暂时就不用了;然后我又问,那我还扰民吗?他说没事儿,您平日里动静轻一点就行。

    所以我上午的怀疑没错,这个自称是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人其实就是一个民警。说我扰民,也只是他为了接触我而编造的一个由头。

    8、下午6点,到小区物业领取到了公安部的信件,里面是一封《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属于我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该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不予提供。

    天已经黑了,今日北京的大雪看上去不错,不知道明天的茶水会是怎么样的呢?

    五木
    2022.3.18

  • 谢燕益要求健康码信息公开收到答复函

    【民生观察2021年12月28日消息】2021年12月1日,北京前维权律师谢燕益通过信函,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提交了关于健康码信息公开的申请书。今天,谢燕益收到国家卫健委关于健康码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答复函。

    2021年11月30日,谢燕益起草书写了关于健康码的信息公开申请书,12月1日,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国家卫健委。

    谢燕益在文中称,2019年年底新冠病毒肆虐全球以来,国家采取了诸多联防联控防疫措施,其中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手段在内的个人手机终端普遍推行的健康码。时至今日,健康码已经成为公民出行、公务、消费、就医、就学等等不可或缺的条件,关乎每一个公民方方面面的自由权益,健康码对于当今中国的普通百姓而言可以说无处不在,影响着千千万万人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

    申请人作为一名公民,出于自身及家人现实权益之考量以及公民权利责任所系,现申请国家卫健委向申请人公开以下事项:

    一、健康码普及推广的具体法律及政策依据?健康码在防疫体系中是否构成一项强制性责任?

    二、推行健康码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健康码的全面推行迄今效果如何,有关部门是否进行过相关评估?是否准备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防疫或公共卫生措施还是仅仅作为临时性手段?无论作为长期措施还是临时性手段,是否有立法计划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依法听取民意举行听证等立法程序?

    三、健康码定期搜集的个人信息如何保存?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如果是都有哪些措施?对实施健康码措施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公民如何获得知情权、监督权及救济权利?

    四、健康码系统除了防疫功能,是否存在其他用途或者政府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防止健康码系统所涉公民隐私及行程信息被非法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监控、利用个人隐私进行商业牟利等?

    在上述申请书发出之后,谢燕益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了国家卫健委关于健康码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答复函。告知书称:你所提申请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如不服本告知书,可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60日内向我委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谢燕益表示,健康码政策信息公开透明化有利于依法科学防疫与隐私权保障相统一,有利于规范权力运行,只有善用和正用,而不是滥用和错用,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内的科技手段才会造福人类社会,否则将会带来异化和危险。

    附:致国家卫健委——健康码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谢燕益,联系电话:13520232026。
    通讯地址:北京市XX区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

    2019年年底新冠病毒肆虐全球以来,国家采取了诸多联防联控防疫措施,其中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手段在内的个人手机终端普遍推行的健康码。时至今日,健康码已经成为公民出行、公务、消费、就医、就学等等不可或缺的条件,关乎每一个公民方方面面的自由权益,健康码对于当今中国的普通百姓而言可以说无处不在,影响着千千万万人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

    申请人作为一名公民,出于自身及家人现实权益之考量以及公民权利责任所系,现申请国家卫健委向申请人公开以下事项:

    1、健康码普及推广的具体法律及政策依据?健康码在防疫体系中是否构成一项强制性责任?

    2、推行健康码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健康码的全面推行迄今效果如何,有关部门是否进行过相关评估?是否准备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防疫或公共卫生措施还是仅仅作为临时性手段?无论作为长期措施还是临时性手段,是否有立法计划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依法听取民意举行听证等立法程序?

    3、健康码定期搜集的个人信息如何保存?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如果是都有哪些措施?对实施健康码措施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公民如何获得知情权、监督权及救济权利?

    4、健康码系统除了防疫功能是否存在其他用途或者政府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防止健康码系统所涉公民隐私及行程信息被非法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监控、利用个人隐私进行商业牟利等?

    申请依据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人民的知情权、政府职责操守与良知、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人道责任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披露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谢燕益
    2021年11月30日

  • 致国家卫健委:健康码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谢燕益,联系电话:13520232026。

    通讯地址:北京市XX区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

    2019年年底新冠病毒肆虐全球以来,国家采取了诸多联防联控防疫措施,其中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手段在内的个人手机终端普遍推行的健康码。时至今日,健康码已经成为公民出行、公务、消费、就医、就学等等不可或缺的条件,关乎每一个公民方方面面的自由权益,健康码对于当今中国的普通百姓而言可以说无处不在,影响着千千万万人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

    申请人作为一名公民,出于自身及家人现实权益之考量以及公民权利责任所系现申请国家卫健委向申请人公开以下事项:

    1、健康码普及推广的具体法律及政策依据?健康码在防疫体系中是否构成一项强制性责任?

    2、推行健康码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健康码的全面推行迄今效果如何,有关部门是否进行过相关评估?是否准备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防疫或公共卫生措施还是仅仅作为临时性手段?无论作为长期措施还是临时性手段,是否有立法计划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依法听取民意举行听证等立法程序?

    3、健康码定期搜集的个人信息如何保存?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如果是都有哪些措施?对实施健康码措施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公民如何获得知情权、监督权及救济权利?

    4、健康码系统除了防疫功能是否存在其他用途或者政府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防止健康码系统所涉公民隐私及行程信息被非法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监控、利用个人隐私进行商业牟利等?

    申请依据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人民的知情权、政府职责操守与良知、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人道责任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披露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谢燕益
    2021年11月30

  • 唐吉田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唐吉田,身份证号码:222403196809010512,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CRD银座B座1435号,电话13161302848。

    申请事项:
    1、书面回复限制申请人出境的决定部门及法律依据;
    2、书面回复限制申请人出境的起止日期;
    3、书面回复办理公民被限制出境的工作流程;
    4、书面回复2021年6月1日19时许通知厦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阻挠申请人在大兴机场登机的法律依据;
    5、书面回复2021年6月2日变相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达半小时的决定人姓名、职务以及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
    6、书面回复2021年6月2日上午就如何处理申请人被限制出境一事所联系的行政机关或者部门名称、其负责人或经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及与该机关或部门沟通的过程和结果。

    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日19时20分许,申请人欲乘坐MF8120航班从大兴机场前往福州后转乘MF809航班到日本东京陪护重病中的女儿。办理行李托运过程中,厦航工作人员问了许多莫名其妙的问题,迟迟不能完成托运作业。经申请人及随行记者积极争取,才不得不让申请人去D60登机口,但要申请人保持电话畅通。申请人到达登机口后照样不顺利,厦航工作人员在柜台同事打来电话说可以放行的情况下仍然不让申请人登机,说要继续请示。在申请人据理力争及记者朋友帮忙催问下,赶到登机口的一工作人员说是福州边检通知他(她)们:申请人不符合出境条件,坚持要去福州的话在下一个行程还是会被拦下。申请人强调多走一程就离女儿近一步,至于福州那里怎么样已经考虑不过来了。

    该工作人员经多番请示后在飞机起飞前才允许申请人登机。

    2021年6月2日8时30分许,申请人好不容易办完MF809次航班的相关手续,来到福州机场8号边检窗口,先是一警号为230568的女警异常仔细地查看申请人的护照,后又一警号为230512且戴党徽的男警加入进来,称要对申请人的证件进行核验。该男警拿起申请人的护照的同时叫来几个戴执法记录仪的男警把申请人带到边检问话室,申请人被三个着装男警控制在问话室。

    在看押过程中,站在申请人左侧的男警时不时开门去和便衣模样的人交头接耳,当天早上这些便衣对申请人可谓如影随形。

    约半小时后,一警号为230576的男警进到问话室里面,口头向申请人宣布: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允许申请人出境。申请人要求该男警必须给出书面决定,并告知作出这一决定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该男警在申请人据理力争下极不情愿地言明是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但拒绝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申请人向该男警强调阻挠申请人赴日本陪护女儿这一做法已经明显突破底线,该男警听后除了重复之前的说辞,还反复要申请人配合其工作。申请人在和该男警等人讲道理的时候,门外有越来越多着装警察准备进来。眼看登机时间就要过去,申请人无奈之下拿回护照退回到厦门航空公司的服务柜台所在区域。

    为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依法答复。

    此致
    福州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申请人:唐吉田

    2021年6月10日

  • 冯晓磊代母诉讼公安局信息公开代理词⁩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5日消息】冯改娣诉内黄县公安局政府,有关拒绝依法回复三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案件,在2020年12月23日上午8点30分,9点30分,10点30分在在河南省内黄法院开庭,20多位公民参加了旁听。

    冯改娣诉内黄县公安局,有关三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今日开庭,内黄县法院安排了小法庭,只有五个旁听位。代理人冯磊、当事人冯改娣以及参加旁听的公民们争取到大法庭,以方便20多人参与旁听。

    冯改娣3个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为:
    1,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巡)决字【2011】第1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冯改娣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
    2,信息公开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巡)字【2012】第0555号公安行政处罚书中,有关2012年6月1日10时许冯改娣在内黄县县委门口将三轮车放在县委正门口一个多小时的监控录像。
    3,信息公开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长)行罚决字(2014)第04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2014年7月6日冯改娣在北京三里屯扰乱单位秩序被北京市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5日《移交通知书》或《移交函》。

    三个信息公开要求声明:请书面方式邮寄到当事人,本人拒绝你单位向申请本人提供网址链接等互联网方式查询,请一事一表一答复,勿一纸多答复,如需费用,请来函告知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依据,同时提供发票,此申请内容申请人作为书证使用,若回复大于一张时请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所需信息用途:申请人行驶法律赐予的公民的知情权,参入权,监督权。

    该案的代理人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原告冯改娣因2011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内黄县公安局出具的内公(巡)决字[2011]第1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等证据作为指控原告的违法行为,原告称当时并没有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行为,所以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照片是还原事实真相的唯一证据,被告内黄县公安局却不肯将照片拿出,导致原告蒙冤受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告内黄县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1日回复原告《内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经调查查明,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的卷宗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公开。因此原告不服,才提起的行政诉讼。

    代理人认为被告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前半部分是错误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这里的可以不予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后半部分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应当公开的(应理解为必须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是对全国所有的政府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的一个《条例》,而被告内黄县公安局的身份不仅仅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它还是拥有刑事侦查权的司法部门的双重身份,所以《条例》和《法律》有衔接不足的,应当以法律为准,就像《法律》和《宪法》衔接不足的,以宪法为准是一个道理,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都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原则。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是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被告的答复告知书确是曲解了法律、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被告千方百计不愿公开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原因就是当时对原告实施的行政处罚是打击报复的,真相就是原告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原告从未有过这样的行为,所以被告根本拿不出来原告这张所谓的“违法”照片,被告还在百般抵赖的说是行政执法卷宗,不予公开。

    代理人是原告“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曾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该证据时,刑庭张智忠庭长亲自来内黄县公安局调取,被告就已经承认了除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在没有任何证据了,甚至连行政处罚的卷宗都没有,张庭长要求被告派办案民警出庭说明情况,被告摇摇头说,没脸去。

    代理人提交的《冯改娣案件情况说明》证据中,内黄县公安局长庆路派出所指导员李彦峰、民警孙正峰说2017年3月3日上午9时,两位来到北京市公安局羊坊店派出所调查原告冯改娣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冯改娣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一事。羊坊店派出所接待民警查阅北京市公安系统未发现此次事件的记录,而且在本辖区没有其他记录。被告民警的证明都已经证明了原告在北京没有“违法行为”而被告还在万般抵赖推脱和狡辩,这种行为完全丧失一个人民警察应有的诚信和担当。

    根据原、被告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关于治安管理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治安)处罚管辖权。因此,查明并确认违法行为发生地,对确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管辖权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并对最终确认行政机关是否行政违法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事实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第一没有违法事实、第二没有证据、第三没有管辖权,以上三点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实体不公,让原告蒙冤受屈。

    根据被告答辩及双方证据的认证、指证与辩解、被告所指出和提出的无非是被告履行了职责,应尽了义务,多么的敬业,由此来掩盖被告所违法的事实,不管被告怎样的狡辩于推脱,被告所违法的事实将在法庭的平台上展现。代理人认为被告是答非所问,混搅是非,严重的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首先是,被告存在着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同时存在着严重的渎职及违法行为,由此而造成及剥夺原告应当享有的利益及权利。而被告总是相互的推诿,不敢面对不敢担当,至此被告还在找各种理由来掩盖所犯的过错及不足,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弱势群体的一员、一个被管理者,已经穷尽了自己的举证的能力,来证明自己的渴望得到法律的公正、享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反而是作为保护人民的公安机关,却在做着敢做而不敢当的行为,严重丧失党的原则,完全违背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制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法律精神,做着严重损坏人民警察的公信力的行为。人民警察应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公安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及证据,由此可见,被告的违法过程并非是一日形成的,原因是被告既不懂法,又不学法而造成的。被告应知行政作为具有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作为执法者,必需懂法,守法、用法才能依法行政。

    本网将继续关注冯改娣”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案,3个信息公开案件等所有案件的开庭报道,后续法院作出什么结果判决都将继续关注,以及冯改娣维权的后续情况。

    河南内黄冯磊电话:15083011735

  • 任照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2020年9月22日消息】前律师任照因网络言论被八里岔乡派出所调查,为了监督八里岔乡派出所的执法行为,特向该所申请公开2019年至2020年维稳经费的使用明细,以行使一个公民的监督权。

    任照:就在一个小时前,我爸爸打电话,说昨天八里岔乡派出所在调查我,爸爸说我要再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就有可能失去自由。

    我已经从6月份以来自动禁言,因为身为一个不能执业的律师,已经失去在法庭上仗义执言的机会,在网上说的再多也无济于事,所以,也就不再说话了。

    但是理性归理性,如果理性能解决问题,恐怕历史就是另外一个样子了。

    我重新在朋友圈发言,也仅仅3天左右,不想昨天就有派出所调查的事情出现。

    没想到我失去律师证还不是故事的结局,是不是一句话不说就是结局呢?我估计也不是。我的同行们不是有不少身陷囹圄吗?他们都做了什么呢?在我看来,他们做的事都是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就连这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实现,甚至会因此失去自由。

    但是,我想起一句话,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法律对公权力机关的行权原则,公权力机关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且执法必须依法,没有任何例外。

    那么,八里岔乡派出所对我的调查是否符合《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呢?如果不符合,它就是违法了。

    为了监督八里岔乡派出所的执法行为,我要申请其公开2019年至2020年维稳经费的使用明细,行使一个公民的监督权。

    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任照,男,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1528198308037115,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八里岔乡莲花村任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40号楼4层410号,联系电话:13598818106

    申请事项:申请河南省息县八里岔乡派出所公开2019年至2020年维稳经费的使用明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河南省息县八里岔乡派出所的公民,属八里岔乡派出所的辖区居民,八里岔乡派出所的维稳经费使用明细与我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现向你所申请公开此信息,望从速公开。

    此致
    河南省息县八里岔乡派出所

    申请人:任照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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