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信息公开

  • 居小玲诉信息公开一案今天上午在东城区法院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9日消息:今天上午,本应该9点半开庭的,由于旁听人多法院只允许几个人进去,众多旁听公民不让进去,居小玲就拒绝开庭,在僵持中最后法官协调都让进去了,但是进去不让开手机、不让拍照、还不让做笔记,居小玲要求对方被告回避,因为被告不是法人代表只是被告单位代理人。

    因居小玲在北京维权被地方接回去后遭到南京鼓楼派出所制造的拘留,鼓楼派出所在北京东郊民巷派出所出具的训戒书,由于训戒书的出具造成局小玲的拘留,拘留结束后居小玲到北京调取出信息公开,东城区公安局出具了非政府信息公开,也就是没有训戒书,东城公安局要居小玲到东郊民巷派出所去索取训戒书,可笑的是东郊民巷派出所给居小玲的训戒书是一张没有任何人名与公章日期的训戒书,居小玲拒绝接收这样的假证据,居小玲要求派出所领导盖章签字,所以训戒书只是一张无法律依据的。

    在法庭上居小玲要求被告出具真实的训戒书还有在北京的影视记录,因南京鼓楼派出所依据训戒书说居小玲在温家宝居住地上访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庭上居小玲说训戒书是无效的法律证据,无名无姓无日期,居小玲说这样的训戒书可以随便给任何人定罪的话,居小玲说她要是遇到习近平就给习近平定罪是否就可以给习近平定罪呢?法庭所有旁听人员都在笑,法官严厉的警告居小玲不要随便用人打比喻,一个信息公开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为什么东城公安局非要当事人自己去东郊民巷派出所索取?派出所可以出具的东西公安局都可以调取的,这时的法庭一片喧哗,几个旁听访民说就是假证据害人,法官断章取义的维护被告东城公安局,居小玲提出的依据都不予支持,众多旁听提出意见被法警赶出旁听习,开庭到十二点多没有结束就被法官宣布退庭,开庭程序都没有走完也没有原告当事人最后的陈述就把我们所有的旁听人员都赶出去了。

    最后我们出来后在法院门口等待居小玲出来,她出来后大家一起合影留念,再次啦起横幅谴责黑龙江庆安警察杀害徐纯合事件,支持居小玲维护自己权利得到公平正义。

    今天参加旁听的有60多人,他们是全国各地的访民,有很多是专门从南京赶来的,更多的是在京访民,他们是,吴继新,彭中林,孙春秀,王金玲,杨宗生,沈福田,侯敏玲,罗志淑,聂莉娜,张福英,张素珍,张关库,丁亚军,蔡志国,王清臣徐立安,李树南,伍立娟等等。
     

  • 陕西西安70余访民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0-16消息:陕西西安访民王莉苹昨日又携带她的反腐漫画到北京做宣传、演讲。并向各部委邮寄了9封装有反腐漫画的信,和70多人联名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的信件,她说,为这共花费70多元。

     王莉苹从今年5月份就开始向中央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国家财政下拨用于解决访民问题的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及财政专款资金的去向,直至今日她都没拿到任何答复。

      王莉苹对此一直耿耿于怀,西安市公安局联合多家政法部门向她宣布,陕西有规定,只给解决生活困难,案子一律不动。西安其他访民也被告知有此规定,可他们不知道中央为此下拨了多少钱给访民,他们也未曾拿到这笔钱。为此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至今没答复。70多个西安访民为了弄清真相联名上书,要求财政部公开此信息,他们认为国家的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他们有监督权也有知情权,不能让政府拿着我们的钱来残害我们,更不能让他们欺骗中央政府中饱私囊。

      王莉苹是1958年刚刚15岁时被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局打成现行反革命刑拘后劳动教养一年,1960年又被商洛中级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莉苹不断坚持申诉,1979年商洛法院改判,王莉苹才得以平冤昭雪。但西安市公安局在复查对王莉苹的错误刑拘、劳教时却以王莉苹思想反动、企图搞反革命组织为由维持了对她的处罚决定。王莉苹为此几十年如一日坚持上访,并学习画画,把她亲眼看到的社会现状画成是一幅幅生动的漫画展现出来。她的这一行动也让许多的西安访民不自觉的围拢在了她的身边,在她向财政部发出申请信息公开信后,西安访民纷纷联名支持这一行为,和王莉苹同来本工作室的西安访民多说,这是他们大家的意愿。

    附:部分联名名单

  • 申请信息公开被逮捕的吉林维权人郭宏伟今天下午将获释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9-2消息:因向国家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被逮捕的吉林访民郭宏伟今天下午将获释。(因申请《信访督查制度》公开被打的吉林访民郭宏伟已被批捕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4/0808/10585.html
     郭宏伟的母亲说,郭宏伟身体不好,警方有意让郭宏伟取保,她和律师向警方提出了保外就医申请,有郭宏伟的母亲担保,警方已批准,下午便可放人,现正郭母在去西城看守所接郭宏伟的路上。

  • 上海朱金娣申请信息公开案开庭 代理人遭刁难退庭

    上海陆家嘴街道被拆迁受害人朱金娣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之后,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将朱金娣诉该建设交通委员会的两个案件违法合并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于上午9:30之前陆续到该院13法庭。朱金娣的诉讼代理人是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上海居民张国安先生和韦开珍女士,他们两位都是朱金娣的老邻居,得知朱金娣生活困难(无钱委托律师代理),就义务为她代理。经过沪东街道伟业三村居委会的合法推荐才参加庭审。开庭之前,原告朱金娣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推荐函和相关证明,两位代理人也出具了各自的身份证。而主审法官胡玉麟似乎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证特别感兴趣,翻来覆去的看了又看,然后和同审法官刘媛媛商量之后说:“原告代理人张国安在推荐函上是后加上去的,不能作为代理人,原告代理人韦开珍的身份证住址和原告不一致,不能认定是同一个居委会的,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该二位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立刻退出诉讼代理人席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参加行政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该案主审法官偏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企图将既无文化知识又无经济来源的朱金娣置于绝境,法官的理由居然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句话本来没有错,但前提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行政诉讼法至今也没有失效,同时该法第29条清清楚楚的规定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权,何来“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之说??
    同时,主审法官胡玉麟对诉讼代理人身份证的住址审查之严用心良苦,认为社会团体推荐的情况下还要给原告设置一个门槛————就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住址要和推荐团体及委托人住址在一个社区。这就变相的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此胡法官错误适用法律,违法剥夺朱金娣诉权就是事实。
    胡玉麟法官违法办案由来已久,早在10多年前,本案朱金娣的另一个案子就在他手里,他通过威逼和欺骗等违法手段要朱金娣撤诉,给朱金娣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如今的朱金娣在法律意识上也有一定的提高,因此提前准备了一份《回避申请书》,哪知这胡法官还是故伎重演,硬把朱金娣逼上梁山。所以在开庭后的回避告知阶段朱金娣就顺手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回避申请书》,要求主审法官胡玉麟回避,致使今天的庭审提前结束,法官将把《回避申请书》交给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法院将另行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今天的开庭,旁听人员也不少,特别是浦东新区对朱金娣重视有加,还特别在该法庭配备了几名法警。通过现场旁听,广大民众对司法黑暗深恶痛绝,请各界人士关注该案的后续发展。
    今天参加旁听人员有:韦开珍 张国安 沈金宝 王永凤 丁秋菊 李维琳 范桂娟 张灿杰 冯助良 谢金华 金妹珍 李卫青                 +
    作者朱金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2013年10月16日

    以下是今天到法院的声援民众:

  • 武汉煤气职工苏志想诉财政局信息公开案开庭

     湖北省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在职干部苏志想,状告武汉市财政局不依法公开信息一案昨日(7月10日)上午在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行政案件。参加旁听人员多达数拾人,经过了一系列的严格安检进入法庭。开庭后公民代理人:张学逊、邹立衡,当庭列举了武汉燃气集团,伙同武汉巿财政局诈骗国家财政䃼贴8亿元和倒卖国家原油非法获利8亿元的大量违法、犯罪事实。通过举证、执证后案件焦点很明确:“该信息应不应该公开。”被告答辨称:涉及商业秘密不应公开。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是完全应当公开。其事实、理由、依据如下:
    一、该信息是国家及武汉市明文确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法规明确规涉及到公众利益的财政补贴必须主动公开。
    二、该信息不涉及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原提出要公开的是对管道煤气公司的决是不是燃气集团。
    三、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期间没有燃气热力集团。管道煤气公司是垄断行,不存在涉及商业秘密。
    四、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五、涉及财政预算造假、财务造假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揭露
    综上所述,俩代理人,把市财政局的法规处长和律师逼问得哑口无言,承认其犯了其低级的错误,答非所问。本案将于近期择日宣判,敬各界加以关注。
    原告:苏志想     电话:13554309981
    代理人:张学逊  电话:13407120993
    代理人:邹立衡    电话:13607162321
    后附传票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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