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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秀榕控告琯头镇林春书记违法偷拆房屋拒不补偿

    本人李秀榕,女,生于1966年月,家住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蓬岐村,电话15880090375。

    众所周知,政府开展拆迁工作,应提前在拆迁所在地粘贴广告,公开上级政府拆迁批文,公开补偿安置方案。但琯头镇政府原林春书记趁本人和老公前往美国探亲之机,于2022年12月初,在未事先作出补偿安置情况下,偷偷组织实施强拆房屋,将本人屋内所有财产,包括电器、家具、衣物、钱财等都洗劫一空,其强盗行径的影响比日本鬼子烧杀抢夺更加恶劣。

    本人曾向连江县提出要求依法予以拆迁补偿的信访复查请求。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连江县应是办理本信访诉求的责任主体。但连江县却在包庇琯头镇林春书记,把本人急难愁盼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和面临的无住房问题,又违法转给造成本人无家可归的直接责任人,即本人被告琯头镇办理,属程序错误。更为恶劣的是连江县却慌称信访件已办结,很明显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本就是不作为。

    琯头镇作出的答复,所谓“从2023年1月份至今我镇已多次安排包村干部与征迁户进行协商,因补偿价格未达到对方心理预期价格,未达到一致意见。”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本人曾多次主动到镇政府要求解决补偿问题,可是门难进,脸难看,每次都无人接待。至今本人都不知道房屋遭偷拆,有无经过上级政府批准,更不知道拆迁有关补偿标准。所以以上答复意见,明显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本人房屋在琯头镇辖区内,房屋被违法偷拆,片瓦不存,成为废墟,财产被洗劫一空。具有实际管辖权和实施拆迁的主体,琯头镇却不认账,不以欺压弱势群体为耻,形同强盗。

    琯头镇答复意见书,所谓“经调查,……2013年1月,为了做好项目红线内房屋征收工作,……经估算,该房屋评估补偿总价值为107401元。”

    本人房屋被偷拆时间是2022年12月被偷拆,答复意见竟以2013年1月,即10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来评估而制定补偿,约300平方(琯头镇认定200多平方)总价值才107401元。试问:琯头镇将其擅自评估的10年前房屋价值,作为补偿标准,有法可依吗?如此明显低于当今福州房产实际价值的补偿,强加给本人,对本人公平吗?擅自对房屋单方所作的评估,琯头镇有作出评估的法定资质吗?经过公正吗?

    综上所述,琯头镇如此无补偿偷拆房屋,不但于法无据,而且等同于大白天抢劫。不但让本人和家庭失去唯一的家园,更给党和国家的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本人及家人现因无处栖身,被逼只得远离家乡。为此,本人特请求上级纪检机关责令连江县依法履责,为本人主持公道,责令琯头镇林春书记依法拆迁依法补偿!依法归还本人被抢走的屋内合法财产。

    控告人:李秀榕
    2024年9月


  • 李勇因转发美国国务院关于张展案的声明被警告

    【民生观察2024年5月20日消息】近日,武汉公民李勇因转发了《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关于张展案的声明》,遭到武汉国保的警告,不许他再发关于张展的帖子。

    2024年5月13日,是公民记者张展被囚4年刑满获释的日子,但目前没有任何人联系到她,不知道她到底身在何处,境况如何。

    2024年5月17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微博发布了《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关于张展案的声明》。其全文如下: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关于张展案的声明

    国务院发言人马修·米勒

    2024年5月16日

    有报道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记者张展女士因在武汉报道新冠疫情爆发的相关指控而入狱四年,本应于5月13日从上海女子监狱获释。但她却在获释后失踪,美国对此深表关切。美国一再表示,我们严重关切对她的任意拘押和当局对她的虐待。我们再次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张女士的人权,包括立即停止对她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记者所面对的限制性措施,包括监视、审查、骚扰和恐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记者理应是安全的,能够自由报道。

    张展因去武汉报道新冠疫情爆发后的状况而于2020年5月被捕,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刑期。羁押期间,张展拒绝认罪,并拒绝进食,长期处于绝食和半绝食状态,多次传出病危,身体状况非常不好。

    5月13日是张展刑满出狱的日子,众多网友关注她是否能按时获释。

    上海公民沈艳秋欲前往接其出狱,遭到国保警察的多次警告和约谈,出行受限。

    另外,河南公民贾灵敏在郑州火车站欲乘坐火车前往无锡,再转去上海接张展出狱,在火车站被地方维稳人员拦截了。因她买不到上海票,就买到无锡再转上海。

    天津公民张兰英等一行人,于5月11日从北京奔赴上海,接张展出狱。但之后就没有了消息。


  • 敦促中国政府释放并允许唐吉田律师出境办理女儿丧事

    我们惊悉中国人权律师唐吉田之女唐正琪,于2024年2月20日下午17:59在日本东京都病逝,享年27岁。唐女之母刘凤岚女士已于2024年2月21日正式对外发布了讣告。

    唐吉田律师是一名著名的中国人权律师,他曾为艾滋病受害者、三聚氰胺受害者、土地被非法征用的居民以及大量的宗教信徒等弱势群体进行辩护并提供其他法律援助,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但自从唐女在日本病重以来,中国政府非但阻止唐吉田律师出境照顾其女,还曾经两次对唐律师进行长期的非法监禁,完全超出了中国国内法以及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

    藉此唐律师之女唐正琪不幸病逝之际,我们敦请中国政府:

    一、请遵守国际人权公约及中国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对唐吉田律师非法监禁的错误行为,尽快释放唐吉田律师,还他人身自由;

    二、请基于人道主义考量,允许唐吉田律师出国见上女儿最后一面,并主持、办理其爱女丧事。

    唐吉田律师关注组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 关于要求彻查霞浦县人民法院院长吴杰

    18年坚持枉法裁判的举报信

    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我叫王秀英,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身份证:352202196807064228,联系电话:13385011597

    举报理由:

    2000年福安政府暗箱操作,将我村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与护岸林颁证给勾结对象丛贸公司,直到2005年,福安市国土资源局才告诉我村的土地在2000年已经颁证给丛贸公司。

    我村起诉到法院,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吴杰,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珩,两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份来源不清的、没有履行过的1977年的“契约”(见证据一77年协议),判决我村被福安政府颁证的240多亩地属于国有。

    2022年到2023年,福安政府两次聘请测绘公司对我村被侵占的土地实地丈量与宗地确认,结果除了福安政府给丛贸公司违法颁发的9本土地使用证外,还侵占我村143.796亩农地。

    我村即向福安政府申请为被侵占的土地确权颁证,遭拒绝后就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2023年9月6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福安政府提交颁发9本土地使用证的证据,全部作假。

    霞浦法院院长吴杰,原是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福安政府将我村土地违法颁证给第三人的案件都经他审理过,福安政府所有作假行为,吴杰法官都支持。这次在充足的证据面前,霞浦县人民法院为逃避案件的依法审判,设计了一个枉法裁判的套路,不审案件本身,庭上庭下多次调查里凡村民小组组长身份(见证据二)

    2023年12月29日,本人收到霞浦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按霞浦法院设立的方案裁定驳回诉讼。理由是:

    1、里凡村民小组起诉没有提交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村民参与讨论的证据,没有村民小组向村民公布的证据,不具备提起本诉主体资格(见证据五裁定书第九页)。
    2、2005年里凡村民与本人(现村民组长)签订的协议至今时隔18年,无法真是反映现村民小组成员真实的意思。

    霞浦法院的的驳回理由明显与吴杰法官审理与该案相关的案件自相矛盾:

    1、我本人既是里凡自然村村民,又是由里凡全体村民委托,村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处理里凡村土地被丛贸公司侵占的一切事项代理人,更是村民推选的小组组长。这些证据已经都向霞浦法院提交(见证据五,裁定书第5页第一、二行A20、A21)。完全超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起诉应当提交的材料。且十几年来有关本案的所有诉讼,本人的身份证明都只出示身份证与村委证明书,没有任何一级法院裁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在裁判书中都载明:“王秀英,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见证据三)。《村委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委会是自治自理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有史以来,里凡村民小组讨论村务就由小组长把村民聚在一起开个小会决定,小组讨论问题从来没有留证据。也没有法律规定村民小组讨论村务要留证据。

    2、霞浦法院第二个驳回理由更是目中无法。先撇开我是村民小组组长身份。就2005年村民和我签订的代理协议,期限是:被侵占的土地处理终结为止。霞浦法院认为时隔18年不能体现村民真实意愿,那么1977年那份来源不清的“契约”,现村民根本没见过,更没有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村民参与,霞浦法院的院长吴杰在审理该案时又怎么确定村民的真实意思?有什么依据支持一份1977年没有履行过的“协议”,可以作为2006年取代一切征地手续的颁证依据?谁赋予霞浦县人民法院具有如此双重标准的审判权限?况且,就算法院院长,或国家主席的当选也没有全国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公民参与的证据。霞浦法院的这是在找枉法裁判的借口,要求我村证明“我爸是我爸”的证据,这无疑也在针对中国由选举产生的官员。

    另外,该案霞浦法院还程序违法——

    霞浦县人民法院给里凡村民小组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中,人民陪审员的名单是吴先铜与颜厥炎。而裁定书的陪审员是徐松与王宝丹(见证据四)。霞浦县人民法院并未给当事人任何说明。可以想象法律在霞浦法院的执行下扭曲与变形到什么程度了。

    最高法院是最有权威的释法机构,吴杰担任法官与院长,持续18年坚持枉法裁判,是什么法律赋予吴杰法官认定原、被告行使权利具备双重的审判标准?本人代表村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对我村以上提出的问题给予解释!并依法彻查该案的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信访人:福安市下白石镇
    外山村里凡自然村
    村民小组组长:王秀英
    2024年1月29日

    附证据:
    证据一:77年协议
    证据二:调取证据通知书
    证据三:以往裁判书截图
    证据四: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与裁定书
    证据五:(2023)闽0921行初81号裁定书第5页、第9页
    证据六:福安政府非法颁证图文证明其颁证一切手续作假。

  • 叶钟、王红举牌抗议被关黑监狱

    【民生观察2023年8月20日报道】本网获悉,2022年3月叶钟、王红(两个是同村人同龄人)被绑架和非法拘禁在福州市东三环洋里大桥桥底的违法建设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又称泡沫夹心彩钢板房),事发后的接下来四个月中叶钟和王红跑遍福州多个相关的政府机构控告此黑监狱,但是他们互相推诿,踢皮球。公安机关拒绝立案,成了黑社会的保护伞。

    后来王红一年之中有10个月常驻北京(目前人仍在北京),在中国公安部、中纪委和国家信访局不停走访控告此黑监狱,叶钟在随后三次进京也在公安部、中纪委和国家信访局走访控告和给中央政治局常委寄了上百份的控告信,当地政府依然未拆除此违法建设铁皮房黑监狱,依然没有任何部门出来担责和赔偿,甚至没有人承认做过和道歉,彷佛这件事从未发生过或者天天发生不值一提一样。

    2023年8月15日叶钟在出离的愤怒之下,到福州市东三环洋里大桥桥底和上次非法关押了50多天锦江之星黑监狱门口分别举牌抗议地方政府黑官的违法违宪以及罪恶滔天的犯罪行为,望社会各界关注。

  • 关于黄雪琴无罪的法律意见及当局的违法行为

    第一部分 案情简介

    黄雪琴,女,独立记者,女权活动家,《新快报》及《南都周刊》前调查记者。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也参与多起#MeToo案件的报道和为性侵害性骚扰受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黄雪琴本计划于2019年赴香港大学就读法学硕士,但后因发表香港“反送中”运动相关文章,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2020年1月17日取保获释。2021年秋,黄雪琴获得英国志奋领奖学金支持,原计划于2021年9月20日前往萨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ussex)就读性别与发展学硕士。

    2021年9月19日下午,广州警方于王建兵住处将职业病权益倡导者王建兵和即将出国留学的黄雪琴一同抓走,并查抄了两人的私人财物。其后,11月5日,二人被证实遭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并被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对待。事发时,黄雪琴原计划于第二天(9月20日)经深圳前往香港机场,飞赴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留学,而王建兵则原计划于当天给其送行。黄雪琴和王建兵为朋友关系,两人曾分别以独立记者、公益人士的身份投身于多个社会公共议题的倡导,被捕的原因则据信与在王建兵家中的朋友聚会有关。

    第二部分 实体部分(即黄雪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黄雪琴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在主观上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第一、黄雪琴的行为,即为弱势群体、为性侵害性骚扰受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及根据事实据实报道揭露真相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任何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黄雪琴的行为不仅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且有助于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进而巩固这个政权。譬如,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难道不是中国政府(即所谓这个国家政权)也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吗?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黄雪琴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国家和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黄雪琴的行为来看,黄雪琴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黄雪琴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黄雪琴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况且,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并未攻击任何执政党。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黄雪琴的行为,是要求政府关注和解决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益于社会进步。更为荒诞的是:她因在网上发表一篇关于2019年香港民主抗议活动的博客文章后,就曾被中共当局拘留三个月。其行为完全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的权利即言论自由的范畴,实质是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当局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黄雪琴只是用事实真相来揭示这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黄雪琴也没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发表一篇关于2019年香港民主抗议活动的博客文章。不论其是否正确,均与犯罪无关。从逻辑上说,黄雪琴的行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5、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黄雪琴不是发明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黄雪琴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局指控黄雪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黄雪琴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黄雪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黄雪琴的行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与私而言,甲行使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若涉及诋毁、造谣、诽谤,公民可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权利篇章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则不然.一个党派和政府,在一个国家执政和为人民服务,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所谓千秋功过,任评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有诗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就是在点评人物和历史。

    1、黄雪琴发表关于2019年香港民主抗议活动的博客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黄雪琴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和41条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依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国的外交部长说中国的人权状况比美国好五倍,由此说明,我们国家宪法是非常注重人权的,非常注重言论自由的,不应搞那些早已扔进历史垃圾堆里的“因言获罪”的行径。

    黄雪琴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独立记者。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黄雪琴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政府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

    2、黄雪琴撰写的博文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言论不能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及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3、黄雪琴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简言之,“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中共当局并没有证据证明,黄雪琴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

    (2)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中共当局任意扩大解释,认定黄雪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即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诋毁、污蔑”与“造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家的立法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何机关及党派绝对没有这个立法权力。

    (3)即使黄雪琴发表的文章中有对中国共产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党和政府罪”,更没有“诽谤政府工作人员罪”。

    第三、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的行为及撰写、发表文章,从本质上讲,是在捍卫人权,捍卫公民的生存权和自由。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解释道:从我们出生那时起,政府即须帮助我们实现某些事物,因为我们是人。我们对政府的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权,无论男人、女人、还是儿童,人皆有之。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第四、从当今国内国际社会形势及普世价值来看黄雪琴煽颠的荒谬

    我国是联合国成员以及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早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与此同时官方宣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自由、法治、公平。

    从以上表述和规定上看,黄雪琴的行为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指控其煽颠无异于公然对抗普世价值无视宪法尊严!

    第三部分 程序问题(中共当局违反程序法的诸多问题)

    从本案的程序混乱来看本案的形成,这是中共当局以法律之名,镇压持不同政见者:记者也不例外。是典型的报复陷害案。不仅违反其自己制定的国内法——《刑事诉讼法》,而也违反了1966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1987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人原则》,属于典型的联合国界定的任意羁押。

    1、2019年10月17日,她因在香港发表关于反送中运动的文章,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被拘留3个月后,黄雪琴在2020年1月17日被保释出来。2021年9月19日,广州被警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原因主要是每周在王建兵家中的日常朋友聚会。实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直到2021年11月初,黄雪琴家人才收到警方的“逮捕通知书”这是中国法律中的一种刑事程序,是“强迫失踪”的一种形式。

    本案中别说黄雪琴等人在朋友家中的日常聚会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就算是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在经口头传唤后,嫌疑人拒绝的,应当依法办理拘传手续后才能将嫌疑人强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如此强行的拖离,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对人权的践踏。

    2、翻来覆去的罪名。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黄雪琴因在香港发表关于反送中运动的文章,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21年9月19日(第二次)因在王建兵家中的日常朋友聚会,被广州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现在尚不知到法院阶段又是以何罪名审判。罪名变幻莫测令人眼花瞭乱,并不是因为黄雪琴的行为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而是因为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罗织罪名的政治迫害案。

    3、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而2022年3月,在黄雪琴家属委托律师并经其本人确认的情况下,委托了一名律师;但该律师不被允许会见她及查阅案件材料,短短两周内该律师又被解除委托。根据当局的说法,在这是经由黄雪琴“同意”的——这不符合常识和逻辑。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自由委托律师,不仅是国际法的基本权利,更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4、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问题

    从法律上讲,“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外界以为它比进看守所要好得多。其实不然,凡在看守所和指定监视居住处都呆过的人,对“指定监视居住”定有切肤之痛。“指定监视居住”是否比进看守所好,取决于被拘对象的身份,普通犯罪嫌疑人肯定是要好些,被政治构陷者则不知要比在看守所痛苦多少倍。因为公安(国保)拘捕政治异议人士不在于被拘者是否触犯了法律,而是根据政治形势的需要,又多以被拘者的政治臣服为主要目的。再加之有“保国家政权”政治正确这张免责王牌,所有的监督机构均不敢也不愿蹚这塘浑水,纵使被拘者出来了也投诉无门。这样,其折磨被拘者的自由度就要比进看守所大得多。目的达到了或政治形势需要就以改为回家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出来,这样顺坡下驴,进退自如。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案件公安(国保)向检察机关报批,检察机关没有敢不批的,然而公安(国保)连这一环节也懒得求人了。在看守所尚有人说话、看书,家属也知道关在何处,少一分担心。在形式上提审时还有记录,看守所虽同属公安系列,但作为监管机构它也不愿承担其监管对象伤、残、亡的法律后果,因此提审者在审讯被拘者时多少要顾及看守所的顾虑。而“指定监视居住”公安(国保)一家说了算,可任意处分、为所欲为。被拘者被打、不让睡觉是常有的事,外界不知道。既不能看电视也没书看,寂寞难耐,真可谓是度日如年!所谓指定监视居住不过当局披着法律的外衣行黑道绑架之实!

    5、《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6“凡是监禁犯人的场所都要具备标准化的囚犯档案管理系统。此种系统可以是电子记录数据库,也可以是有页码和签字页的登记簿。应当有程序确保安全审计线索和防止擅自查阅或更改系统所载任何信息。”规则7“如无有效的收监令,监狱不得收受犯人。在接收每一位囚犯时,应在囚犯档案管理系统中输入下列信息:(a)能够决定他或她唯一身份的准确资料,并尊重他或她自己感知的性别;  (b)他或她被监禁的原因和主管机关,以及逮捕的日期、时间和地点;……(g)囚犯近亲的紧急联系方式和信息。”国内法《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即便《逮捕通知书》显示二人现拘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2021年11月,黄雪琴与王建兵的家属和亲友多次尝试通过“粤省事”系统给两人所在看守所汇款,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后后,均提示“审核不通过”。从理论上讲,黄雪琴仍处于失踪状态,此举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公约》自己的国内法。

    2023年3月1日


  • 关于抗新冠病毒药paxlovid的几点呼吁

    马晓伟主任阁下:

    鉴于新冠病毒正在中国肆虐,而且绝大多数均有症状,临床显示正在中国流行的病毒株并非仅仅伤害上呼吸道,它有一定的概率伤害人的肺脏,临床已经出现很多“白肺”病例,特别对老年人和有基础疾病的人,威胁很大。现有的药物,除了能减缓症状的退烧药如布洛芬、扑热息痛外,据临床医生透露的信息,只有辉瑞生产的paxlovid药物能对病毒有确实的抑制和杀灭作用。但paxlovid药物进入中国数量有限,加之中国正处在疫情高峰期,该药在中国很稀缺,据说在黑市已经炒到了每盒15000元。

    从新冠病毒在世界的传播规律看,这个病毒将长期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这一波传播之后,它不会销声匿迹,未来还会有很多波次的传播。

    有鉴于此,我们呼吁中国weijianwei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加快进口更多paxlovid药物,以缓解紧缺的状态。
    第二,将该药物纳入医保,让真正需要的患者能用得起。
    第三,我们注意到2022年3月18日,日内瓦药品专利池组织(Medicines Patent Pool,MPP)官网发布消息称,辉瑞已与35家公司签署协议,允许这些企业仿制生产Paxlovid的关键成分奈玛特韦(nirmatrelvir)。在这35家公司名单中,也有5家中国的药企。但是,这5家药企生产的仿制药却不能用于国内,而只能销售到其他国家。这是因为相关国际组织认定中国已经不再属于中低收入国家,尽管我们尚有6亿人月均收入不足1000元。

    考虑到新冠疫情是世纪疫情,对人的生命健康已经构成了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我们建议在当下扩大进口量的同时,加快仿制药的生产,由卫健委和辉瑞进行磋商,要求辉瑞允许国内仿制药用于国内疫情,否则应当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此致
    中国卫健委

    2022年12月31日
    呼吁人:
    刘书庆山东法律人电话:13355415256
    陈金华湖南法律人
    林宝成福建律师
    蒋永继甘肃法律人

  • 马桥村村民关于征地补偿的举报信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

    我们是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道办事处马桥村村民(行政区划属于武汉市江夏区豹澥街马桥村,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我们反映豹澥街征地不按照湖北省政府制定的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进行征地补偿,而是按照东湖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各村签署的土地征收协议(豹澥街均采取统征的方式)规定的一个固定价格32000元/亩,支付给各村,到户标准为17000元/亩,该标准是一个固定价格,十几年不变,严重侵害被征地村集体和群众利益。

    详情:根据豹澥街官方回复,豹澥街均采取统征的方式,根据东湖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豹澥街各村签署的土地征收协议,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2万元,土地征收补偿费到户标准均为1.7万元/亩,该标准已经十几年未变。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事实上,自豹澥街违法规定统征土地补偿标准为3.2万元/亩包干到现在,湖北省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调整两次,最新标准为鄂政发〔2019〕22号,该文件规定豹澥街道各村(包括马桥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比例为40%,安置补助费比例为60%),但豹澥街范围内征地补偿仍然只按32000元/亩支付给各村,到户补偿只有17000元/亩,严重侵害被征地村集体和群众利益。面对群众的质疑,豹澥街道的辩解是因为要给被征地农民买社保。

    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不能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里扣除。

    总之,豹澥街道不按照湖北省制定的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进行征地补偿,而是按照一个十几年不变的固定价格32000元/亩进行征地补偿,严重违法,严重侵害被征地村集体和群众利益。

    恳请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责令湖北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举报人:马欢平
    联系方式:18186419437
    2021.11.7

    ——————————————-
    收件人: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政编码:100812

    收件人: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政编码:100812

    收件人: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政编码:100812

    收件人: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政编码:100812

    收件人:自然资源部副部长陈尘肇(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政编码:100812

    收件人: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庄少勤(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政编码:100812

  • 吴明:关于丁家喜颠覆国家政权案声明

    近日在网上看到丁家喜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中共临沂检察院起诉。流传的起诉书内容事实部分3,4,5条涉及本人,对此特作如下声明:

    第3条称:2018年丁家喜和许志永建立“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Teleggram群组,作为颠覆活动的非法组织平台,丁家喜与境外组织成员吴明先后担任群主,王江松,张忠顺,戴振亚,华泽等20余名骨干成员使用Z00m软件召开线上会议和培训,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首先,“公民运动”不是个组织,这是一个倡导大家一起践行公民权利的理念,也就谈不上有组织成员。本人也没有加入过任何境外组织,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组织的资金或者任务。本人唯一一次加入组织,是在幼年无知时加入过中共少先队,建议中共临沂检察院更改起诉书内容,把“境外组织成员吴明”改为“中共少先队员吴明”。

    其次,本人的群组运作和丁家喜没有关系。本人常年活跃于网络热衷讨论时政,曾经在Teleggram,Wechat,Whatsapp,QQ等平台大约做过几十上百次群主。网络时代,人们在我的群组里的同时也可能在别人的群组里,人们也可能离开别人的群组来我的群组里,也可能从我的群组里离开去别人的群组里,其他人也可以在作群主的同时来我的群组里做群成员。本人群组里的成员在别人群组里的事务与本人无关,本人组建群组也皆为个人独立行为,和任何群组成员的前任群主没有从属或者延续关系,因此就算我的群组里某些群成员曾今与丁家喜同在一个群组,也不能证明我的群和丁家喜的群有任何从属或者延续关系。

    第4条与第5条称本人曾经参加公民运动的两次秘密会议。

    本人从没有听说过中国公民运动是个组织,也没有参加过任何秘密会议。本人曾经公开的去过中国的多个地方,无数次与很多群友一起聚会,每次都会和不同的群友讨论时政,呼吁大家践行公民权利,做个好公民,也在网络上和很多网友经常探讨如何做个好公民,这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这样的会议和培训本人参加的有几百场而不是两场。本人逍责中共临沂检察院利用合法聚会指控和迫害丁家喜的行为。

    最后,现在社会矛盾日趋突出,极端暴力事件频发,人民都在讨论社会公平、正义、自由、爱,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倡导公民践行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本该捍卫法律,捍卫人民的这些权利,但是中共临沂检察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机关,指控中国公民倡导践行宪法是颠覆囯家政权,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迫害公民,以监督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这种违反和背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是真正的颠覆人民的国家政权,中共临沂检察院的检察官才应该接受人民的公诉与审判。那些对丁家喜进行迫害的警察、检察官,审判人员,将在中国的历史上遗臭万年。

    吴明

  • 谢红芳控诉书

    关于中国铁路广州铁路局列车乘务员周娅惨遭该集团多名员工轮奸致残、广东省广州番禺警方枉法不予立案和广州赤岗中国人民解放军421医院广州铁路集团高管涉嫌黑恶犯罪的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纪检监察委:

    控告人:周娅,女,广州局广九客运段列车员,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09180089,
    控告代理人:谢红芳(受害人母亲),手机号:18710286959。身份号码:430481196811080049。

    被控告人:李文新,原广铁集团董事长,现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被控告人:武勇,中国铁路广铁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被控告人:黎宁轩,现任番禺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委常委。
    被控告人:广州赤岗解放军421医院。
    被控告人:耒阳市政
    被举报人:李育林,原番禺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委常委。

    我叫谢红芳,城市低保人员,受害人母亲,单亲家庭,母女相依为命。丈夫于2007年离异。独自拉扯大的女儿完成学业后,2009年就业广铁集团广九客运段,做了一名列车乘务员。艰辛的苦难终于熬出头了,就在我们对未来生活充满憧景希望之吋,不曾想,2013年的6月14日,噩耗传来,女儿出事了。从此,我们母女的噩梦正式开始了!为讨公道,我带着女儿长年奔波于耒阳市政府、番禺公安分局和广铁集团维权路上,多次向番禺警方跪地要求他们立案,求情政府和单位给我们母女一条活路。可是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我的卑微与屈辱却成为这些官僚政客勾结黑恶势力肆意践踏、蹂躏的对象。这些天天喊着“为人民服务”的基层共产党政府机构,却成为欺压民众,祸害人民,违法违纪犯罪分子的帮凶。在这里,我向国家机关血泪控告控诉广铁集团和番禺警方及耒阳市政府的黑恶势力,用极其卑鄙、残酷手段对我,为了女儿上京维权进行迫害折磨,欺压的罪恶行径。

    一、广州番禺公安分局不立案,让真凶逍遥法外涉嫌枉法、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

    2013年6月14日,这是一个终生难忘不堪回首的日子。早七点,接到一个自称是女儿同事的电话,说周娅在广州发生车祸,慌忙拨通离异多年她爸的电话,双双赶往广州(赤岗)421军医院重症监护室。却未见送女儿去医院的同事霍思佳踪影。第二天,经主治医师刘坦告知,据护送我女儿来医院的霍思佳讲,女儿是搭乘电动车时摔了一跤。说摔了一下也没什么大问题。要求看一下女儿,说是重症室不让进。无奈苦等十多余日,女儿被推出重症监护室,一见犹如晴天霹雳,晕了过去。半边头都没了,这哪里是跌跤啊!遂报警,赤岗派出所出了警,该所警察做了简单问询后直接说,这不关他们的事,要求我们去事发地报警。当时女儿处半昏迷状态不能说话,哪里知道事发地啊。二十几天后女儿醒来,用有点含糊伴着慢吞的弱语向我陈述:她是被同事霍思佳以借其500元为由骗往广州南站的,见面后,霍思佳身边还跟着三个男的,据霍思佳席间介绍,两个男的是我们集团广九段职工,还有另一个是她的干哥哥,当时只喝了一点饮料,感觉头晕,眼睛有点挣不开想睡觉,有点感觉饮料被他们做了手脚,后就昏迷了,醒来后发现自己被他们关在了一间小屋里,整天被这三个变态男边轮奸边欧打一天两夜,其间他们共同商量,怕我报警不如制造车祸灭口算了,于是他们就在夜幕的掩护下,架住周娅推向路边,由霍思佳的干哥哥开车将周娅撞飞。

    遵照赤岗派出所指引,我和前夫双双赶往事发地警局(番禺公安分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他们告诉我说能否主案要看他们的侦查结果再定。大约过了十多天,再去询问案情,却被告知不能立案,说这是交通事故,不予立案,随即给了一份《不予立案告知书》。一起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就这样被番禺公安恶警,滥用公权力进行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给扼杀了,番禺警方这种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从一开始就疑点重重存在弄虚作假的地方太多。首先,程序违法,明眼人一看受害人周娅口述及医院病历簿记录,就可以初步断定这就是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然番禺警方只作口头通知报案人,说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及根据四当事人的口述筆录,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问题是,若真相如此,那么,四当事人应该选择报警呀。关健是,警方为什什不讯问他们为什么不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又为什么把受害人送到医院后又一走了之?我认为这是不符合常理、常情啊!公安、犯罪嫌疑人(所谓肇事者),还有幕后策划者(广铁集团高管),他们都是在集体撤谎。任何一个真实的东西,它一定是符合逻辑和常理的,但凡虚假的东西,就透着很多的荒诞。

    二、广州赤岗中国人民解放军421医院

    涉嫌充当犯罪嫌疑人帮凶,杀人灭口,2013年6月13日接到女儿同事电话,我们从湖南赶往广州赤岗中国人民解放军421医院,医院不通知监护人,将我女儿开颅,公安机关没有作出认定搭乘电动车摔跤,部队医院却出示证明周娅搭电动车摔的。在住院期间,神精外科主任黄传平、刘坦骗我们要为女儿做手术,其实没有动手术。我第二天看到手术清单上面费用两万多元,我就跑去问重症监护室护士,问有没有推周娅出来,护士长说没有。广州赤岗中国人民解放军421医院涉嫌骗取国家医保,涉嫌犯罪。由于我们在部队医院清楚里面内情,而且广州赤岗中国人民解放军421医院科室承包,为了套用国家医保,我的女儿不用开颅,将我女儿开颅。

    三、上京维权路上,广铁集团高管买通地方黑保安与公安恶警多次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迫害受害人

    因为周娅是广铁集团广九段列车乘务员,医保关系都在广九段,面对六十多万的天价医疗费,我找到了原广铁集团董事长李文新要求全额报销,这个恶棍居然一口拒绝,说什么你既然报警了,那就属于案件了,涉嫌案件的医疗费是不能报销的,你去我公安吧!遂找番禺警方,被告知:“我们没有立案,也管不了,你应该找广铁集团……”相互推诿互踢皮球。我对地方共产党公安机关与广铁集团“灯下黑”已彻底失去希望,深感绝望!但我相信党中央,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的真理,为此,我坚定不移地要把他们的罪恶行径继续向党中央有关机关进行揭露控告。于是,更大的罪恶与赤裸裸的打击迫害又继续上演了。

    2014年11月,我带着女儿与前夫前往北京中国铁路总公司讨说法,被广铁集团信访办主任苏卫东纠结当地黑社会成员二十多人,日薪仟元一个,苏卫东直接带領他们来到北京我的住处,一伙恶棍直奔前夫,将前夫眼睛打伤,胳膊扭伤。另十几个人则奔向打我,直接拉我上车,我拼命反抗,这班流氓就是不放手,在我屈辱的挣扎中,他们居然在大庭广众之下扯光我的内衣内裤,在众目睽睽中强行抬上中铁高管李文新按排的公务车,一路直奔北京西站台,用床单裹住我,抬上开往广州的列车上。重残落下癫痫病根的女儿她们不敢抬,就报警北京羊纺店派出所,该所出了警,苏卫东同他们说把我们带回去,就是为了帮我们解决矛盾纠纷等问题的。警方在中铁高管的淫威下一看势头不对,就说这是你们内部矛盾我们管不了,遂回去了。

    在家住院一月后,为了再上北京维权,我把有癫痫病的女儿送往前夫照顾。在女儿癫痫病时常发作期间,前夫因怕女儿再遭不测,经常请事假,可恨这班恶棍竞将前夫工资全部扣光。离异多年的前夫因我母女而遭株连失了生活来源,陪着前夫去衡阳车务段寻求说理,他们故意唆使黑保安用恶毒的语言辱骂我,激怒我与几个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在耒阳站将我右脚跟与左腿上部用铁锁砸伤,致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

    近七年多来,由于铁路高官李文新是耒阳人,耒阳市政府为巴结他,常年配合广铁集团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去年为跳出他们的监控围堵,去长沙准备取道北京,不想刚到长沙,他们的跟踪人员,即耒阳市政府蔡子池维稳办主任肖立文通过网络监控找到我,谎称我女儿的事已经引起了耒阳市政府高层领导的重视,让我回去配合他们组织多方寻求解决方案。这次他们居然说的是那样的真,那样的神,不由得不让人相信,遂同他们回到耒阳,可刚下耒阳站,耒阳市公安局警方人员早已“恭候,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直接押往警局办了十天行政拘留,期满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除行政拘留决定书》都不给我。

    以上事实清楚的说明,耒阳市政府和中国铁路广铁集团及广州番禺公安分局,已被一群利欲熏心的流氓、恶棍、骗子所操纵,已变性为“灯下黑”。强烈呼吁中央有关机关对这些无良政客的违法违纪犯罪行径进行立案侦查,把这些无耻恶棍送入他们早日应该报到的地方,还天下冤民一个迟来的公道。

    以上事实全部属实,如若不符,我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重大案情特别关注
    耒阳市冤民:谢红芳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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