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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萌萌举报案件判决不公被殴打拘留

    【民生观察2025年3月19日消息】江苏徐州女子李萌萌被一男子以招工为由骗出强奸并对其杀害未遂,报警后当地派出所不作为逼其接受和解,遭到李萌萌拒绝。之后,李萌萌在维权举报期间多次遭到派出所的打击报复。

    今年33岁的李萌萌,是江苏徐州人。

    2015年12月17号,李萌萌被一个叫丁聪聪的男子以招工为由骗出去强奸和杀人未遂,导致她昏迷。后来李萌萌醒了,在这期间,丁聪聪一直都在封李萌萌的嘴巴,然后用手掐着李萌萌的脖子,让其窒息。

    后来,李萌萌醒了,醒了之后,她就报警。但当地派出所不作为,逼着李萌萌接受调解,但是李萌萌没有同意。

    于是警方强制要求李萌萌私了,事情发生以后,自2015年——2020年期间,丁聪聪一直逍遥法外,警方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丁聪聪还嚣张的对李萌萌说,他有的是关系,李萌萌告不了他。

    在此后的五年里,李萌萌一边上班养活自己一边进行维权。

    李萌萌受到了难以想象的磨难和痛苦,但她心里只有一个信念,就是邪恶战胜不了正义。李萌萌表示,自己活着的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了要丁聪聪接受法律的制裁,将其送进监狱。

    在李萌萌不断的信访,不断的举报和网络的求助下。2020年,丁聪聪才被以强制猥亵移交至检察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萌萌不服判决结果,继续进行信访举报,于是李萌萌遭到派出所的暴力执法、暴力殴打、以莫须有的罪名拘留等等残酷的打击报复。

    2023年9月8号,李萌萌依法进京上访,被江苏省徐州市开发区分局信访办、妇联人员拦截并殴打,后被强制关押在看守所里进行打击报复。

    2025年3月18号上午10:33分,李萌萌去讨要一个公道,被一个警号036064的民警赵红祥殴打了。

    李萌萌通过视频说:“我被关押一年多时间,期间折磨殴打我,头发也给我剪了,脸也给我挖破了,我只想要一个公道,他们却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给我判刑。还扬言我要把这一切说出去,要再把我关进去。我只想讨要一个公道,我来找他们解决问题,他们不解决问题。”

    李萌萌希望上级领导和全国网友关注她,依法追究派出所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法律责任。

    同时希望上级法院能够重启该案的审理,让涉嫌强奸及故意杀人的丁聪聪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她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朗朗晴天!

    据悉,李萌萌父母离婚后,母亲改嫁了,父亲也另有新欢,李萌萌从小跟爷爷奶奶长大的,周围无亲人关心帮助她,随着年龄的长大,自己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并且还需要一个人租房住。当地政府欺负她没有亲人撑腰,于是丧心病狂的腐败官员合起伙来欺负她,打压她。还有徐州铁链女事件,再次证明了徐州的黑暗!

  • 金汉琴不服刑事判决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民生观察2025年2月24日消息】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公民金汉琴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罪,其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2)鄂03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3刑终338号刑事判决,要求依法撤销上述判决。近日,金汉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自己无罪。

    金汉琴,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土门居委会2组,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洪台廉租房3栋。

    金汉琴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罪,其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2)鄂03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3刑终338号刑事判决,要求依法撤销上述两个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金汉琴的上访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1、寻衅滋事罪定义和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四种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才会认为是犯罪行为。
    第2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我们再对照一下本案中金汉琴的信访行为,明显和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符,不应认定为犯罪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非就是两点:一个是多次上访,另外一个就是向土门镇人民政府、郧西县民政局等部门、郧西县其他部门和接访干部“强拿硬要”各种财物和差旅费等款项。

    但是上述两种行为的认定显然不属实,上述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认定金汉琴从2015年4月到2022年6月期间一共上访16次,其中包括国家级12次、省级2次、市级1次、县级1次。从这个认定来看金汉琴也是属于逐级上访,并不违反信访规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上访次数过多就构成犯罪。

    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强拿硬要”主体的问题,在二审法院得到了部分修改,值得肯定,但是改正并不彻底。二审法院认为金汉琴的上访行为不会使政府及相关部门受到恐吓,政府及相关部门更不会因此被要挟、胁迫,因受到精神强制而被迫交付财物。

    因此,本案中郧西县土门镇人民政府、郧西县土门镇民政办、郧西县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向金汉琴支付款项,包括两套廉租房的相关支出、生活费、救助救济金、医疗费等,不属于强拿硬要,不能认定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数额。

    但是二审法院还是认定金汉琴向政府工作人员、信访接待人员索要了37779元的财物,这个道理是一样的,根本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一个普通老百姓怎么可能向政府的工作人员“强拿硬要”?明显对事实认定不清。

    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金汉琴无罪

    (1)在一审法院中认定金汉艳、金汉琴姐妹两个一起上访的行为属于“互相纠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金汉艳和金汉琴系同胞姐妹基于相同的诉求共同上访,一审被判刑8年半,但这明显不是互相纠集,幸好二审法院对此也进行了纠正。

    (2)金汉琴上访的行为,以及接受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财物,并不属于“强拿硬要”,从对象和主体来看均不可能。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多次信访”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也就是说信访本身并不违法,多次信访也不违法,根据相关规定,也不应受到打击报复。如果信访违法,国家也不会设置众多的信访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表的署名作者为张学丽文章《公共场合强拿硬要如何定性》,对于“强拿硬要”主观上是“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动机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往往是同时存在的。”客观要件是“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小额财物。犯罪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也就是在公共场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本案中,金汉琴要求政府分配工作,并纳入公务员编制。如果其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解释和答复即可。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其支出低保、住房、生活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更不应该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将这些费用作为用于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案中金汉琴得到上述费用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并不是上访的原因。判决中认定的被金汉琴“强拿硬要”的对象是政府工作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如果支付这些费用属于犯罪行为,那支付这些费用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肯定也是不当行为,甚至也是犯罪行为。

    从这些所谓被“强拿硬要”对象就可以看到,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属于被欺负的对象,和被“强拿硬要”的对象。对于信访人员,相关信访工作人员处理方式就应该是信访人员的诉求合理就支持,不合理就不支持,根本就不需要给对方财物,也更不会被“强拿硬要”。金汉琴作为一个弱女子,根本不可能“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让对方感到恐惧,从而在公共场合索要财物,进而造成公共秩序失控,或者是给公共场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是本案中并没有在公共场所闹事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混乱。判决书中只是说了多次上访,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要举证证明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才可以定罪量刑。

    (3)在原审判决中已经认定金汉琴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就更不应该对其进行判刑

    从判决书也可以看出,金汉琴姐妹俩都在东风公司茅箭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做过精神病鉴定,结论都是精神病人。既然被认定为精神病人,那她们对政策的理解不正确也就不奇怪,想要达到目的的上访行为,也许是有不当或者偏激,对于精神病人,不应定罪量刑,这也是一个司法常识。

    综上所述,金汉琴并未实施“寻衅滋事”所列举的行为,还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根本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请求保护申请人金汉琴的合法权益,依法再审,并改判金汉琴无罪。

    金汉琴电话:18401454216


  • 付世成不服法院判决上访被拘留判刑

    【民生观察2024年9月11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付世成因所创办企业与农行贷款纠纷一案诉至肥东县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被该法院枉法裁判,违法审理,卷宗不给看还强制执法。付世成不服肥东县法院的判决,依法上访几十年,期间被拘留判刑,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1985年,付世成兄弟俩在肥东县店埠镇开办民企——肥东世成制动材料厂,于1997年在肥东县农业银行贷款七万两仟元一案,肥东县法院钟成胜、张昌毅、施晓辉三法官,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在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制动材料厂盖章、签字,卷宗还不给看的情况下,强行划走制动材料厂的土地1亩3分,房屋18间。

    付世成到肥东县法院档案室调查了几次,工作人员说没有档案。最后,付世成的三儿子找法院副院长文斌才把案件卷宗调出来,并且肥东世成制动材料厂与肥东农业银行的抵押房地产协议,一直到今天法院都没有拿出来。

    2008年9月,肥东县法院副院长王耘昌到宣州市厂家把欠肥东制动厂的贷款要回几万元,却被肥东法院扣押,没有给肥东世成制动材料厂。

    对此,付世成气愤地表示:“这叫什么法院,简直是土匪,我依法上访几十年,被拘留判刑至今没有解决问题。”

    2024年8月28日,付世成再次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上诉状,要求依法追究肥东法院上述三名法官的刑事责任,并撤销(1976)法执字第(141号)的判决,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付世成电话:15255110255

  • 张春雷不服判决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民生观察2024年8月5日消息】贵阳仁爱归正教会长老张春雷不久前被贵阳市中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五年。张春雷不认同煽颠覆罪,更不认同诈骗罪,不服该判决。近日他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贵阳仁爱归正教会长老张春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之前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三年半的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五年。

    张春雷表示,对于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予认同。对于被判诈骗罪,更觉得是对宗教情感的粗暴践踏,等于把奉献视为赃款,把教会视为贼窝,坚决不能接受。改革宗教会的牧者不直接管理财务,也用制度设计来防腐。

    一审判决认定的五位被害人,此前没有一人报警或找教会要求退还过奉献款,没有一人收到过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开庭通知,也没有人获得出庭许可,这都违反法定程序,不可能得出公正的判决。

    何况,这些被害人在笔录或会议记录中,都证明自己知道教会被取缔一事。民宗部门也到教会当着全体会众的面宣布取缔决定,教会也经常教导家庭教会的立场

    一审法院判定张春雷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时,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违反了各级法院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

    张春雷表示,为主坐牢是很大的荣耀,为义受逼迫是有福的,要有既或不然的信心。他反复提醒会众和家人要喜乐。

    他相信自己暂受苦难后,神会亲自安慰他。其实这是来自神的爱。自己有时缺少对办案人员的爱。其实哪怕是共产党员的灵魂,也是需要救赎的,每个人的灵魂都是宝贵的。无论他们接不接受,我们尽自己的本分。

    隔着铁窗,白发苍苍的他说,一定要爱,要饶恕,要喜乐。

    案件背景:2021年3月16日上午,贵阳仁爱归正教会信众和几位外地来的基督徒在教会租的温州大酒店商住楼1702房祷告,随后遭到警方冲击,3位本地基督徒陈建国、李金芝和李林,以及从贵阳周边过来参加学习的基督徒共10人被带到延安中路派出所。

    当日下午5点左右,张春雷长老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在与派出所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张春雷被警察粗暴推倒在地,并遭扣押。张春雷先是被警方口头通知行政拘留11天,但到期后未被释放。家属被口头告知张春雷已被刑事拘留,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2021年5月1日,张春雷被以涉嫌诈骗罪的名义执行逮捕,羁押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此后,代理律师多次要求会见和阅卷被拒。直到2022年8月9日上午,代理律师终于得以到贵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张春雷,张春雷身体健康,精神也很好。张春雷已经收到了起诉书。他明确表达信仰无罪,认为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完全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迫害和打压。

    2022年11月29日,张春雷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诈骗罪一案,在贵阳中级人民法院秘密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

    据称,张春雷长老在看守所患上肝硬化,家属和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被拒。家属称,张春雷长老以前没有肝胆类的患病记录。


  • 丁德元不服判决请求巡回庭立案并重新审理

    【民生观察2024年4月23日消息】2024年4月22日,上海维权人士丁德元乘坐列车前往南京,走访南京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庭,询问其申诉的两个刑事案立案与否,以及要求对自己的养老金停发一案予以立案,撤销原判进行重新审理。

    上海维权人士丁德元今日走访南京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庭,询问其申诉的两个刑事案立案了吗?恳请将他申请再审的行政案立案吧!此次是老丁第四次走访南京最高院第三巡回庭。

    丁德元的两个刑事案分别是《(2021)沪刑申48号》、《(2021)沪刑申15号》。2023年12月18日,老丁到最高院第三巡回庭递交了这两案的申诉材料;2024年3月21日到这里询问是否立案。接访法官说:将要立案,立案后会以手机信息告诉你的,在家等手机信息吧。可是一个月过去了,老丁至今还没收到最高院立案的告知。故此次来询问:最高院第三巡回庭是否将《(2021)沪刑申48号》、《(2021)沪刑申15号》两案立案。

    另外,此次老丁走访南京第三巡回庭还有一个诉求,就是《(2022)沪行申253号》养老金停发案,老丁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申请’予以立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2023年12月18日,老丁到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庭递交了《(2022)沪行申253号》案的行政再审申请书,但接访法官以“将案子转给上海高院,你到上海高院去讨要办理结果”为由推托不予立案;老丁回上海后向上海高院讨要‘办理结果’,上海高院信访办接访法官收了老丁的书面诉求后只说了句“已经登记了”,并不回答他的询问。之后老丁就寄信给上海高院贾宇院长,恳求贾院长“敦促汤军审判长对再审申请人丁德元以往递交材料中提出的疑问与不服理由给予解答与以驳斥方式予以排除;否则应当撤销重新审理。”

    上海高院以手机短信的方式给老丁回复,回复内容仍是避开审理行政案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与应当查明的情形而认为“判决结果正确”。老丁再写信给贾院长要求给个说法,上海高院再以手机短信方式给其回复,内容如下:“丁德元您好,您写给院长的信已转至我院,根据《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该信已转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办理。特此回复。”

    老丁走访浦东法院信访办,接访人员的答复依然是避开《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及上海社保中心二十年来对文件没普遍执行这两项争议而回答说:“停发服刑期间养老金,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但老丁却不服上述答复,仍然请求立案要求对案件进行重审。

    老丁表示,“曾有人劝告我不再上访、不再申诉并问我:你想想,你上访、申诉的事有解决的可能吗?事实上我也知晓,我上访、申诉的事能解决的可能性非常渺茫,但无论结果怎样,我还是想把所有的法定程序走一遍;作为我这枉法裁判的受害人怎可能吃了冤枉官司不奢望翻案?怎肯放弃某个可能翻案的机遇不去碰碰运气?我决不肯放弃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这一可走程序!

    无论你们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个妨害公务案以及养老金停发一案的审查结果如何,我还是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给我一个说法;请立案吧!”

    据悉,丁德元早年因在工作系统中获得突出贡献奖,根据当时上海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获得突出贡献奖称号的人员可以获得由上海市政府特别奖励的房屋一套,但丁德元一直未能获得奖品,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德元走上上访之路。多年来无数次往返上海和北京之间,期间曾在截访过程中被警方打断肋骨,多次遭到地方维稳部门的打压和拘留。

    因上访维权丁德元曾获刑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10月24日,被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以“妨害公务”的罪名判刑一年零两个月,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第二次是2017年12月27日,丁德元再次被浦东分局以“妨害公务罪”抓捕,半个月后批准执行逮捕。2018年7月25日,丁德元被上述罪名判刑两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6日止。

    对于上述两个妨害公务案的判决,丁德元不服案件判决结果,一直没有停止申诉,要求最高法进行立案重审。另外一个就是他在服刑期间,养老金被停发一案的判决,老丁也是不服判决结果,要求最高法进行立案重审。

  • 判决腐败、律师买单、天理何在?

    在司法殿堂,我们期待正义之天平平稳,法官的裁决应不偏不倚、公正、合法。然而,现实中法院的判决却时常失准,更令人震惊的是,竟有律师为法官的荒唐买单。这不仅令人愤怒,也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讽刺。


    案件背景简述

    深圳市李某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5日起诉罗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请罗某给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
    罗某委托了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代理。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罗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虚假的,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对其鉴定,鉴定的结果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实际上就是伪证。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伪证责任,并且应当全部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原告李某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另行起诉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却莫名其妙地为李某开脱罪责,对其伪证行为只字不提,相反,拐弯抹角、牵强附会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判决罗某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真是荒谬绝伦。
    滑稽的是,罗某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拖欠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尽管葛文秀律师多次要求罗某支付律师费,但罗某总是以账户冻结为由,未予支付。收到一审判决后,罗某竟然声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判决是葛律师代理失误造成的,直接拒绝支付未支付的代理费。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随即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仲裁,但罗某又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律所赔偿所谓的代理失误给其造成的损失3537082元。
    这时,更加荒谬的一幕出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答辩意见时,居然未进行任何法律评判,就支持了罗某的歪理邪说,并做出了要求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351.621万元如此荒唐的裁决,将法院的判决结果移花接木地转嫁给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如此逻辑,天理何在?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向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委提出控告(详见控告书),并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仲裁裁决书(详见图片)】


    附:控告书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6614346X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258号之301-302室,负责人:葛文秀,联系电话:020-82387046(办)、18028627307(手机)。
    被控告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久祥、审判长冼晓莉,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联系电话:0755-29997594。


    案号:(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冼晓莉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建光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构成超裁超判,且未对李建光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明显表现出对李建光的偏袒、包庇其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已涉嫌司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及第399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一、(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案情简介及判决情况

    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原告李建光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告罗兰向李建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二、由罗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用。其《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记载: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以《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同时约定泓达环境估值为人民币2亿元,双方同意泓达环境2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付清。并提交《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泓达环境于2017年12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的档案查询清单、《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其中《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证明内容为:2017年11月28日,原告就转让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与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为工商登记使用,并在本协议中就股权转让对价进行了重新约定。

    控告人接受被告罗兰的委托并按照罗兰的意见,提出李建光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为:一、李建光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造的,双方并无签订此协议,是原告伪造证据,企图劫夺罗兰个人财产。罗兰并未在补充协议前两页签名,协议无骑缝章,第二页留白近一页,却单独在第三页签名,明显不符合常理,不排除前两页内容系伪造的。二、《股权转让协议》才是经过双方确认真实存在的协议。李建光提供的工商内档股东会议确认25%的股权转让款为375万元,并且已经登记在工商部门,合法有效。三、李建光以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他人财产的目的,是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详见被告罗兰签名确认的一审答辩状)。在答辩和庭审中,控告人即多次严厉警告李建光,要端正诉讼行为,不要玩火,但其怙恶不悛,视法律如儿戏,执迷作恶。

    后控告人对李建光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坚持申请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第三页与第一、二页的打印字迹不是一次性输出。据此,控告人向一审法庭提出李建光虚假诉讼,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建光故意制造伪证的恶劣行为依法制裁并责令李建光对罗兰的经济损失赔偿。

    令人震惊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罔顾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明的事实,竟然转弯抹角、牵强附会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4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李建光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以375万元价格转让给罗兰,罗兰后将其1.5586%股权以23.379万元转让给李建光,判决罗兰应当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给李建光。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然而,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超越了原告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相抵触。

    首先,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李建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罗兰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其诉讼请求权基础是《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讼中原被告争议应当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宝安区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来审查做出判决。然而,在一审查证《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证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却依然荒谬地依据李建光主张的用于工商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判决。

    其次,从诉讼法理来看,诉讼标的不仅决定法院的审判范围,当事人也在此范围内提出各自攻防的方法;如果原告欲要求法院审理此范围以外的请求,就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或诉的变更的程序来实现。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控告人围绕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李建光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将诉讼标的变更为股权转让款375万元,控告人当然无须对37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并且类似案例“(2020)粤08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6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均印证了这一法理,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精神得以贯彻。一审法院超过诉讼请求判决,二审法院即纠正改判。

    第三,控告人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系伪证,李建光以此伪证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已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已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属既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对李建光的伪证行为进行制裁,至少应当全部驳回李建光的诉讼请求。并且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万人助万企”活动涉企典型案例七、夏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涉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荒谬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李建光虚假诉讼的行为,却在李建光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代李建光行使了诉权,超越了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公然包庇李建光的犯罪行为,已严重涉嫌司法腐败。

    综上,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严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葛文秀
    日期:2024年3月12日

  • 张春雷案秘密开庭判决未当庭宣布

    【民生观察2022年12月2日消息】2022年11月29日,贵阳仁爱归正教会长老张春雷,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诈骗罪秘密开庭,杨爱清师母未能进入法庭旁听。法院门口戒备森严,如临大敌,连法院安保人员都没见过这么大的阵仗!教会一些会友被跟踪及限制出行。判决结果没有当庭宣布。

    11月29日杨爱清师母:众目睽睽之下,拍了张看似清静的照片,以纪念2022年11月29日张春雷的不公审。一切都是就关于他的故事,基督耶稣是我主,恩典为我王。

    义人受审是末世的特征,基督将审判每一场不义的审判。

    据会友反映,当天庭审去的都是教会的肢体,会友总的人数在十几人不到二十人,有些会友被限制在家无法出门。而法院人员大概有四十五到六十人左右,法院人员所开的车辆停满了整个院子,大致目测了一下,都是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车子。

    2021年3月16日上午,贵阳仁爱归正教会信众和几位外地来的基督徒在教会租的温州大酒店商住楼1702房祷告,随后遭到警方冲击,3位本地基督徒陈建国、李金芝和李林,以及从贵阳周边过来参加学习的基督徒共10人被带到延安中路派出所。

    当日下午5点左右,张春雷长老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在与派出所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张春雷被警察粗暴推倒在地,并遭扣押。张春雷先是被警方口头通知行政拘留11天,但到期后未被释放。家属被口头告知张春雷已被刑事拘留,家属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2021年5月5日中午,张春雷的妻子杨爱清师母去派出所,拿到了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针对张春雷的逮捕通知书。通知书显示,经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批准,张春雷于2021年5月1日15时被以涉嫌诈骗罪的名义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据称,其妻子、儿子受牵连曾遭警方长时讯问且其妻遭虐待,教会多位同工成员亦遭抄家;2021年3月16日——6月1日,其代理律师数次要求会见均受阻,被告知“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在侦查期间未得到办案单位允许的情况下,禁止律师会见”。

    2022年1月27日,张春雷案件从市检察院移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以涉嫌“诈骗”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两项罪名起诉。

    代理律师曾分别于2022年1月5日、3月30日和6月6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但均遭拒绝,致使张春雷和律师迟迟未收到立案起诉意见书。

    在经过多次拒绝后,2022年8月8日上午,律师终于得以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在阅卷时,有些笔录不允许律师拍照,理由是不允许公开。

    2022年8月9日上午,代理律师到贵阳市看守所看望了张春雷,得知张春雷身体健康,精神也很好。张春雷本人已经收到了起诉书。他明确表达信仰无罪,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完全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迫害和打压。

    2022年11月21日下午,11月23日上午,律师依法视频会见了张春雷,安好。

    2022年11月28日,张春雷案召开了庭前会议。11月29日,张春雷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诈骗罪在贵阳中级人民法院秘密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


  • 陈建芳案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

    【民生观察2022年9月13日消息】上海公民陈建芳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近日家属接到法院通知一审判决已经下来。陈建芳提出上诉,同时要求委托王宇作自己的二审辩护人。目前,家属已经和律师签订了委托书。

    陈建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9: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6号庭开庭。2022年9月7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一审判决下来,但没有明确告知陈建芳女儿判决书的相关信息,只让联系律师王宇。

    据陈建芳女儿许灵慧说:“近日接到法院电话,说我妈一审判决下来了,没有给我们书面判决书,说我妈提出上诉,要请个律师王宇。”

    目前,许灵慧已在朋友的帮助下和王宇律师取得了联系,并于9月10日,与王宇律师签订了委托书。根据委托书,王宇作为委托人许灵慧的母亲陈建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委托期限自9月10日起至二审终结之日止。

    今天王宇通过推特表示:“本人接受陈建芳女儿许灵慧的委托,担任陈建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的二审亲友辩护人,已将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辩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上海市高级法院的徐法官,徐法官已于9月12日签收。”

    据悉,陈建芳因家中土地被强征未给予足够补偿,十数年维权未果,反而遭到关黑监狱、劳教等迫害。在维权过程中,陈建芳意识到由于制度原因,信访根本不能解决她的诉求,中共统治下,每个人的人权都不能保障。于是放弃自身维权,投身于捍卫人权的事业,曾与被迫害致死的曹顺利一起,重点关注访民群体的人权状况,从而遭到警察的报复,曾被任意拘留、监视和限制出境。

    2019年3月20日,上海警方将陈建芳和她的丈夫从其居所抓走,陈建芳失踪多日后经友人多方打听查询,外界才获知这一消息。同年5月22日,陈建芳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逮捕,其丈夫在此前获得取保候审;8月30日陈建芳被以同样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案件被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2019年10月上旬,其代理律师张磊被告知,上海市第一检察院已于9月3日以更严厉的“颠覆国家政权”起诉陈建芳,这项指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截至2019年10月20日,陈建芳已经被隔离关押了七个月。

    陈建芳被抓捕后一直未获准律师会见,外界也无法得到任何直接的信息。其丈夫不仅受牵连被无故关押,女儿的工作和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一家人被警方威逼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与任何人谈论陈建芳的案子。

    陈建芳的代理律师张磊数次前往上海,向办案单位、检察院及法院提交与陈建芳本人被抓捕之前签定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要求依法会见当事人陈建芳,均遭推诿拒绝。

    直到2021年3月2日,是陈建芳被拘留近两年以来首次获准会见律师,会见地点在上海市看守所。

    2021年3月1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审判陈建芳。陈建芳最初被拘留是2019年3月20日,她被羁押了近两年才被审判。有媒体报道,陈建芳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三年。


  • 杨晖要求贵阳司法局履行法院判决函

    杨晖要求贵阳司法局履行法院判决函

    贵阳市司法局何志坚局长:

    本人杨晖,与你局执业许可一案业经贵阳市云岩区法院(2021)黔0113行初429号判决定谳。判决确认,本人自2021年4月6日向你局提交转所申请,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0条等规定,你局负有受理并审核原告申请的义务,但逾期未办理。故你局应于判决生效20日内完成对本人提交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核。该判决已于2022年1月21日生效。履行期限20日已届满。你局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人于2022年2月11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7日,你局吴超电话告知本人,需要另行提交材料才可办理手续。经本人核实,其材料为你局内部办理程序所要求的。但这不符合法院判决和《办法》。这实质还是庭审争论的延续。你局在判决生效之后仍然坚持此前的错误观点。

    对于跨省转所,你局是分为两个申请程序。首先是律师执业档案调动,执业档案调入之后,再按照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申请。这样错误有二、第一、你局依法要就转所申请初审,但却将法定职责自行转化为就调档初审。且调档本来无需转所律师申请,且在转所程序之外。但你局却将其作为程序之一。第二、将办法的一次申请自行变更为两次申请。(具体法律问题见后附本人本案法律意见)。

    如此,平日里无谓的增加程序,莫名增加办理时间、彼此的工作量。真要人为设置障碍的时候,以此为借口,将本人的申请转所弯曲解释为申请调档。“申请及材料属于调取执业档案,档案交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办法》第20条规定,转所仅需一次申请,且律师执业档案调动属于转所智后两地司法机关自行交接的事项,无需律师另外申请。按照《办法》以及法院的确认,本人已经提交转所所需全部材料,不必再另行提交其他材料。

    依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即通常所言的三个维护。这也是贵局平日对律师的要求。作为律师,本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责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尽管由于贵局未依法办理的原因,本人已经失业近一年。非常希望重新获得执业证。内心也有挣扎,是以放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代价,尽快取得执业证?还是坚持自己的职责,但以这种暂缓甚至最终无法取得执业为代价。我选择后者。

    贵局没有就此案提起上诉,也是表明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希望贵局也重新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尊重、执行法院判决。你局不应再另行要求本人提供资料。应按照法院判决和《办法》第20条的规定,尽快办理转所手续。并以本案为起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废除违反《办法》的调档程序等。

    特此函达

    杨晖
    2022年2月20日

  • 长沙公益仨已被秘密判决 程渊刑期不明

    长沙富能发起人程渊的妻子施明磊综合各渠道信息,获悉长沙公益仨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三人已在北京时间7月20日上午被长沙市中级法院判决,吴葛健雄被判3年,刘大志被判2年,但程渊的确切刑期还不知道。

    施明磊称,目前有两个信息源透露了长沙公益仨被秘密判决的情况,其中一个据称是长沙公益仨的狱友给长沙公益仨家属打电话说刘大志被判两年,过两天就出来。吴葛健雄被判了三年,程渊的不知道。

    得知此信息的家属非常着急,赶快联系其中一位官派律师,官派律师称在20号上午宣判的,吴葛健雄三年、刘大志两年,但拒绝透露程渊的刑期,也不提供判决书。

    施明磊得知后很气愤:“长沙公益仨做的都是公益工作,我们也想尽办法试图让公检法部门理解这些公益倡导工作不仅合法还应被鼓励,竟然最终还是被判实刑,实在让人气愤!另外,法院和官派律师一起暗箱操作,我们家属和委托的律师每次去法院打听都被刁难甚至威胁,现在判决了也不通知家属,甚至到现在还打听不到程渊的具体信息,这哪里是依法判决,就是枉法判案!”

    施明磊说,家属们会尽快赶往长沙,希望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判决书,以确认上面信息是否属实。

    附【关于#长沙公益仨】

    程渊、刘大志(曾用名刘永泽)及吴葛健雄为公益机构长沙富能的成员,长期关注残疾人权利议题。程渊更是资深的公益法律人士,曾推动多宗关于乙肝、艾滋病歧视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性䜣讼。他们三人于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刑拘,在被羁押一个多月后于8月26日被长沙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拘至今未能见到家属委托的律师。家属辗转从“官派律师”那里得知此案已于2020年9月开庭审理,但法院及“官派律师”拒绝透露开庭情况。程渊及吴葛健雄的家人一直坚持发声,却受到当局的滋扰以致传唤,程渊太太施明磊曾被以同样罪名遭监视居住,银行户口被查封,无奈逃亡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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