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判决

  • 河北残疾访民周粉香一审不服 上诉后遭改判

    [访民之声2017/1/4消息] 河北省沙河市残疾访民周粉香,去年被沙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近日沙河市法院更换罪名,改判周粉香有期徒刑两年。

    而迫使沙河市法院改判的原因是周粉香不服原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12月31日沙河市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毁坏罪”判处周粉香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周粉香是和弟媳在去年阅兵期间进京上访被劝返后双双遭到行政拘留,因拘留所不允许家人和她们见面,也不收家人送的衣物而发生争执,随后周粉香被指控毁坏拘留所财物而以“寻衅滋事罪”遭到判刑,周粉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被改判“故意毁坏罪”。

    相关报道:河北沙河访民周粉香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六个月
    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6/0627/14559.html



  • 山西省访民刘美廷因两起凶杀案判决不公上访被多次拘留

    [访民之声2016/12/7消息] 山西省河津市访民刘美廷,因为法院对他父母被杀和弟弟杀人案判决不公上访多年,他认为同是杀人,其量刑相差太多,且存在徇私及程序违法,因上访被多次拘留。
     
    据刘美廷叙述,他父母被杀是一场车祸引起。1995年1月5日他五弟刘五子因交通事故被撞伤,后其肇事者亲属刘建家(系刘美廷同村村民)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矛盾,刘建家把刘五子的三轮车抢到他家,刘五子前去索要和其发生争执,被联防队员带走拘留。3月8日他的父母到刘建家中要人要车被双双杀死,身上数十处刀伤,且系多种刀具形成。他的四弟被砍成重伤。
     
    因为刘建家的亲属刘明德是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检察长,其女刘惠惠是山西高院刑庭法官,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徇私枉法,仅判处刘建家有期徒刑十五年,两死一伤法院判决给付五千元民事赔偿。刘建家服刑三年便被释放,民事赔偿未付分文。
     
    他的五弟因为车祸和父母被杀,法院枉法判决等精神伤害精神异常,1999年30多岁方才娶妻。2005年3月,刘五子无意间发现了妻子和同村村民刘强的婚纱照,于2005年3月18日刘五子将刘强杀死。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五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受害方八万元。期间刘美廷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刘五子有精神疾病,并申请给刘五子做精神司法鉴定,法院不予采纳。千余村民联名保释也没有起到作用。
     
    刘美廷认为,这样的判决明显不公,且法院拒绝给刘五子做精神司法鉴定。他的父母被杀后刘建家等人还持刀撬他家大门,意图杀他全家灭门,但这些公检法全部不予采信。他和妻子为此上访被多次拘留。

     
     
     

  • 恶邻强占通道违法建房 省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

    我叫王爱月,女,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东风路26号。

    1987年,我结婚时,我父亲将位于龙泉镇东风路26号的房屋赠送给我。具有合法的房产手续,并确定了房屋的四至。1997年,我丈夫因工伤离世,我与女儿相依为命!

    岂料,2008年,我的邻居吴永付将两家相邻的通风、采光、排水的公用通道全部霸占,并违法建房,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盛怒之下,我一纸诉状将吴永付告上法庭。经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责令吴永付拆除房屋,恢复道路原貌。

    但吴永付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然而,永州市中院的主审法官却偏听偏信,竟然枉法撤销一审判决。

    我不服永州市中院的枉法判决,依法向湖南省高院申诉,湖南省高院依法判决吴永付拆除房屋,恢复原貌。

    在但执行过程中,新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敷衍了事,不肯按照判决结果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吴永付更是肆无忌惮,飞扬跋扈!

    变本加厉地残害我,先后二十多次毁坏我家屋檐瓦片,导致家具被砸,根本无法居住,多次对我们母女大打出手。

    更令人发指的是,新田县规划住建局的少数官员,为了帮助吴永付霸占两家之间的公用通道,竟然伪造一份所谓《土地使用证》,串通新田县人民法院少数领导,炮制了一份《关于吴永付与王爱月宅基地用地情况说明》,吴永付企图把霸占空地“合法化”。

    近几年来,我一直不断地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冤情。但新田县地方少数官员却无视上级领导的批示,阳奉阴违,百般推诿,压案不查。

    徇私枉法的背后,往往暗藏着肮脏的钱权交易。

    在当今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新田县地方少数官员无视法律,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践踏公权,肆意庇护恶棍残害无辜百姓的恶劣行径,已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干扰了建设“平安湖南”的法治进程!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法治官。

    希望全国人大领导能够高度重视,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严厉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彻查此案,从快从重将这个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尽快回复公用通道原貌,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举报人:王爱月
    2016年10月



  • 恶邻强占通道违法建房 省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

    我叫王爱月,女,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东风路26号。

    1987年,我结婚时,我父亲将位于龙泉镇东风路26号的房屋赠送给我。具有合法的房产手续,并确定了房屋的四至。1997年,我丈夫因工伤离世,我与女儿相依为命!

    岂料,2008年,我的邻居吴永付将两家相邻的通风、采光、排水的公用通道全部霸占,并违法建房,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盛怒之下,我一纸诉状将吴永付告上法庭。经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责令吴永付拆除房屋,恢复道路原貌。

    但吴永付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然而,永州市中院的主审法官却偏听偏信,竟然枉法撤销一审判决。

    我不服永州市中院的枉法判决,依法向湖南省高院申诉,湖南省高院依法判决吴永付拆除房屋,恢复原貌。

    在但执行过程中,新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敷衍了事,不肯按照判决结果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吴永付更是肆无忌惮,飞扬跋扈!

    变本加厉地残害我,先后二十多次毁坏我家屋檐瓦片,导致家具被砸,根本无法居住,多次对我们母女大打出手。

    更令人发指的是,新田县规划住建局的少数官员,为了帮助吴永付霸占两家之间的公用通道,竟然伪造一份所谓《土地使用证》,串通新田县人民法院少数领导,炮制了一份《关于吴永付与王爱月宅基地用地情况说明》,吴永付企图把霸占空地“合法化”。

    近几年来,我一直不断地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冤情。但新田县地方少数官员却无视上级领导的批示,阳奉阴违,百般推诿,压案不查。

    徇私枉法的背后,往往暗藏着肮脏的钱权交易。

    在当今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新田县地方少数官员无视法律,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践踏公权,肆意庇护恶棍残害无辜百姓的恶劣行径,已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干扰了建设“平安湖南”的法治进程!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法治官。

    希望全国人大领导能够高度重视,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严厉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彻查此案,从快从重将这个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尽快回复公用通道原貌,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举报人:王爱月
    2016年10月



  • 唐荆陵案终审判决后当局仍拒绝家属会见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6月29日消息:著名维权律师唐荆陵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终审宣判至今已有将近一个月时间,但是家属多次申请会见均被当局以各种理由阻止。
     
    29日晚上唐荆陵太太汪艳芳告诉本网志愿者,她今天下午再次来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丈夫,但是看守所工作人员一直以“请示领导”为借口阻挠汪艳芳会见唐荆陵,到晚上仍然交涉无果只得回家。而这种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了,6月23号汪艳芳曾和王清营太太曾洁珊一起到看守所申请会见各自家属,看守所工作人员想尽办法阻挠会见,汪艳芳和曾洁珊坚持对此事进行交涉,看守所的人趁她们两个暂时出门时竟把门给锁上,不让她们再进入看守所接待室。6月24日汪艳芳又和张六毛的姐姐张五洲一起去抗议看守所剥夺家属会见权,但最终仍没有任何结果。
     
    汪艳芳还说,按照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当事人,但是她今天已经第三次前去看守所申请会见当局仍然不允许,对此她难以理解。此外今天广州有网友听说此事后一起到广州一看门口拉条幅声援唐荆陵律师,抗议看守所的违法行为。


    图为广州网友第一看守所门口声援唐荆陵

  • 唐袁王案明日二审判决 家属抗议非法审判政治迫害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5月30日消息: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5月31日二审判决,但有关部门并未告知宣判地点。
     
    5月30号,唐袁王案代理人之一的葛永喜律师说,今天接到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电话,说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明天(31号)二审宣判,让葛律师不要炒作,葛律师问明天什么时候在哪里宣判,但司法局的人却说这一切都不知道。
     
    30号晚间本工作室志愿者联系了唐荆陵太太汪艳芳女士询问对明天二审判决的看法,汪艳芳告诉本工作室,这根本就是非法宣判,是对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人的政治迫害!
     
    本案经过:2014年5月16日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位活动人士同日被抓,并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三人被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全部转往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据家属和律师透露,唐袁王三人在看守所中曾多次遭到包括殴打、罚值班、生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在内的多种侮辱性不人道待遇,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亦曾多次延期。2015年6月19日以及7月23日、24日该案曾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引发国内各界人士声援以及全世界的关注。2016年1月29日,唐袁王三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唐荆陵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袁新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王清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若按以往此类案例,明天唐袁王“煽颠”案二审判决很可能会维持原判。
  • 男子莫名“被精神病”20年 法院判决卫生院和村医共同赔偿3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8日讯今年31岁的福清居民陈某是一名商人,去年在办理居住证时,无意间发现自己莫名成了精神分裂症患者,而且已经有20年的病史,信息还被挂到了网上。为何会闹出这样的“乌龙”?涉事村医陈某刚声称:“是为了完成卫生系统指标,随便将原告列为精神病人。”
    近日,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被精神病”20年的事件有了结果,福清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与村医陈某刚共同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村医所在的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负连带责任。
    男子发现自己“被精神病”20年
    陈某是福清市城头镇南冲村人,目前在福清元洪投资区经营一家企业。去年4月10日,在厦门买房的陈某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时,竟发现自己被登记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而且还属于黄色预警人员(一般设有四个等级,黄色为二级),属于严格管控对象。
    陈某随即返回户籍所在地城头派出所进一步了解事情原委。后在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查询到居民健康档案,上面清楚地记载:陈某初次发病时间是1995年12月10日,属于重型精神病患者,确诊日期是2003年2月14日,还有病人的监护人是陈某的哥哥以及具体的用药情况等。
    后经证实,这些健康档案情况的确认人均出自陈某的同村村医陈某刚。档案中还记录了陈某刚每年都对“精神病患者”陈某进行随访跟踪检查。陈某认为上述记载都是虚假的,其与哥哥从未在档案上签过字,也从未去过福州精神病院。当地派出所民警随即向陈某刚核实,其最终承认居民健康档案上的记载不实。
    去年5月1日,陈某通过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请求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追究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陈某刚的法律责任。接到回复称陈某被“精神病”是陈某刚捏造居民健康信息所致,全国精神疾病网和公安网已分别在2015年4月10日和15日撤销“被精神病”的记录。对于陈某刚的行为,已责令其赔礼道歉、深刻检讨并扣除公共卫生经费。
    2015年5月11日,陈某就此事打电话给陈某刚,其承认作假,并称这些档案2005年起才建立,其为了完成卫生系统指标,随便将原告陈某列为精神病人。2015年6月26日,福清市卫计局对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院长和2名副院长予以行政警告处罚;责令城头镇卫生院辞退公共卫生档案管理员,暂扣陈某刚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责令其停止执业。
    卫生院与涉事村医各执一词
    事发后,陈某将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乡村医生陈某刚诉至福清市法院,请求判令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陈某刚承担连带责任。福清市法院立案受理后追加福清市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为被告,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认为,陈某健康档案被错列为精神分裂症是陈某刚实施的,卫生院并未作出任何损害陈某名誉权的行为;且卫生院所管理的健康档案资料按照查询规定除本人或法定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错误的健康档案并没有外流或传播;再者陈某的健康档案虽被错列为精神分裂症,但并未对他本人造成严重后果。卫生院配合陈某查询健康档案,并撤销了陈某错误的健康档案,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更正信息;对相关人员和陈某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责成陈某刚赔礼道歉,已积极予以消除影响。故不应支持陈某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村医陈某刚则认为,自己已当面向陈某赔礼道歉,得到陈某及其家人的口头谅解;他也积极恢复陈某的名誉,并未对陈某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陈某诉求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指标,以为档案只是供镇卫生院内部统计使用,对陈某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也没有骗取国家公共卫生补贴款;镇卫生院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属于重大过失,请求由城头镇卫生院承担90%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承担其余民事赔偿责任。
    卫生院和村医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要求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陈某刚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应在媒体上刊登向陈某致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告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负担;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陈某刚于判决生效15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该案中,陈某刚身为专业医务人员,在没有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其在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职务之便,于2011年3月起编造原告陈某自1995年系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并继续编造其在近3年来对原告的随访服务记录表;且经过陈某刚编造的居民健康资料信息亦上传到国家精神病网、公安网,作为有关部门管控参考依据。这两个网络虽属于内部局域网络,但影响到能看到精神疾病网、公安网并认识陈某的相关人对陈某的公正评价,也影响到陈某在单位以及社会上的综合评价。从而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陈某的名誉权,并给陈某及其家人造成较大精神压力及损害,陈某刚应依法赔偿陈某的精神损失。福清市城头镇卫生院对陈某刚编造的居民健康档案,没有尽到注意谨慎审核义务,以致将不真实的居民健康档案上报到国家的精神疾病网,应对陈某刚的行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福建法治报http://news.163.com/16/0318/13/BIEMT19U00014AEE.html 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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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湖南临湘法院枉法判决及公安局非法拘留的控告状

    我叫汪金莲,女,1954年1月16日,身份证:430682195401160065,住址:湖南省临湘市廉租房,联系电话:15873053626。

    今天我主要是向各位社会同胞揭露临湘法院枉法判决及临湘公安局非法拘留的违法行为。

    1972年我与郑世辉结婚,婚后四年间生育了三个女孩。1974年,我卖掉嫁妆建新房,还从娘家借来钱和粮食,娘家出钱又出力。1978年,我怀第四胎,是一男孩,因生育计划的原因,被迫做了引产。郑世辉一家重男轻女观念极重,因男孩被引产,生下三个女孩而不高兴,从此虐待我母女四人。随后,郑世辉与王、李、徐等人非法同居,为达到离婚目的,还捏造事实诬告我与刘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临湘法院多方调查,于1980.5.26临湘法院(1980)法民字第09号判决不许离婚。郑世辉仍不罢休,上诉至岳阳中级法院,中院刘冬凡、廖小华不调查事情的真相,仅凭郑世辉的一面之词,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下发一张判决书,即岳中院民字(1981)第01号到村部。4月5日,村部宣布汪金莲与郑世辉离婚,不再是同和村的人。面对如此枉法判决,我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随即不断上访却均对我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同年12月9日,村组根据岳阳中级法院的离婚判决,请示大队党支部同意:不分责任田地给我,逼我母女四人于绝路。

    刘冬凡、廖小华泯灭良知,枉法判决,因我不断上访讨公道,还将我无故关进收留所5天。

    1982年3月19日郑昌汉(县收容所所长,郑世辉父亲)回老家,逼我离开家里,我不肯,便开始对我实施暴力。郑昌汉联合他二儿子郑世雄将我达成骨折。我的头颅。胸背软组织均有损伤。我住院近五个多月,住院期间,我多次要求到上级医院检查,却被县法院刘辉以“若我去上级医院检查,他便不再管理此事”这种无理的理由拒绝。住院过程中,郑家不仅不出医药费,还强行要我出院。

    随后,有了1982年临刑字89号判决、临湘法院刑事裁定(1995)临刑再初字第5号、岳中院刑事裁定书(1996)岳中刑再终字第05号。这些裁判中均对我骨折的伤情只字未提。迫于无奈,我向各级政府求助,后来县纪委带我去湖北检查。不久,开除了郑世辉的党籍。 1983年1月3日,岳中院裁定:岳中法民申字(1981)第1号终止执行。然而郑世辉与余兰香与1983年1月3日晚上7点半打了结婚证。1984年8月15日,我受到岳中院(1984)民申字第1号再审判决书,对此我判决书我不服,不断进行上访。

    临湘县人民法院公正处理,然而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对郑一家违法包庇,为维护自身权益,我上访到各处。于2012年5月2日,我在上访过程中,无故被临湘市公安局违法拘留,对我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以往还无故拘留我三日。我依法律的规定,以合法的途径去维护我的权益,却被无故拘留,此等滥用权力,欺压百姓之举实属有违天理。

    三十四年来,我逐级正当的文明的上访,希望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却被一次次拒之门外。现在特向各位社会同胞揭露这一黑暗的事实。

    控告人:汪金莲
    2015年9月1日

  • 不服判决上访,河南秦素珍两度被关精神病院

    秦素珍,今年50岁,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和平路五街坊7号楼2单元5号。2001年丈夫意外死亡后,因为对政府处理丈夫后事的不满而上访,结果被关精神病院。院方对她实施强制性电击“治疗”后,致使其全身肌肉抽搐,双腿完全丧失行走能力。在中年丧夫和被强制治疗的痛苦挣扎中,秦素珍又患上了乳腺癌。秦素珍这个苦命女子近日给本刊志愿者讲述了她的不幸遭遇。
     
    她的丈夫曹勋生前在会兴纺织有限公司上班。2001年4月,曹勋在单位职工澡堂洗澡,因为水温太高被烫伤,经医院抢救无效7天后死亡。由于上有老下有小,加上秦素珍本身残疾,行走不便,家中在承担了丈夫的医疗费后,生活难以为继,秦素珍只好答应了会兴纺织有限公司8万元的赔偿意见,并签订了相关赔偿协议。事后,秦素珍觉得赔偿太低,2002年2月以协议存在欺诈情形为由,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湖滨区法院判决其协议所得超过了实际应得,而看在是残疾人的份上,才再让公司补偿她5000元。在这诉讼期间,法官曾威胁她,让她撤诉,并说否则可能会让她倒拿出来钱。秦素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导致秦素珍不服而上访维权。
     
    2007年9月11日,秦素珍在准备去超市购物的路上,被跟踪她的三门峡市前进派出所民警抓住并带到派出所。当天晚上,秦素珍被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送到拘留所拘留10天。拘留期满后,于9月21日又被三门峡市劳教委决定1年劳教,但却到现在没给劳教决定书。在劳教所期间,秦素珍被强制劳动,有病不给看。
     
    2009年8月6日,秦素珍到国家信访局办公机关信访,又被警方送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后河南省、三门峡市信访局来人把她接到陶然亭公园附近的一宾馆住下。到9日晚,洛阳精神卫生中心来了3个人,在宾馆强制把秦素珍带上车,医院护士长徐琳琳等在车上,秦素珍一上去就被捆上手脚,直奔洛阳,到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到了洛阳精神卫生中心。秦素珍没体检就被关进病房,手脚都被绑在床边上的铁栏杆上,送她来的截访人还抢走她的身份证、残疾证、现金、银行卡、手表等所有证据材料,直到现在还没还。当天医院叫她吃药,她坚决不吃。
     
    说到这,原本坐在地上的秦素珍想站起来,本刊志愿者下意识的去扶她时,她却推开了志愿者扶她的手说:“我身上扎着好多针,你扶我,把针攥住了,我很难受。你不用扶我,我自己起来吧”。陪她来的人也示意不要管,本刊记者正在诧异时,只见秦素珍转过身扶着树慢慢站了起来。她说,这是在精神病院落下的病,她没钱看,只好自己学针灸,给自己扎,现在她身上扎着好多针,并给本刊记者继续讲述她那段惨痛的经历。
     
    “那是进去快一个星期的时候,因为里边给穿的精神病人的衣服太破,肉都漏出来了,我就借了别的精神病人家属拿来的衣服穿,结果被拉出去打一种叫电休克的电针,打上针感觉生不如死,就不想说话,特别难受。他们叫我去谈话,我发现我腿走不动了。他们就给了我一支药喝,说是氯化钾。后来我让病人家属给我儿子带信出去,我儿子来医院看我,医生和护士都说我不在那。病人家属再次来时,带话给我,我才知道。儿子没办法,为救我就上访去了。10个月后,当地政府又把我转到了灵宝市精神病院,我是被两个院长接来的。在这也没给我检查就直接关进了病房,不许我出去放风。在灵宝市精神病院住了一个月后,到当年6月22日才释放我回家。出院的时候,因为我腿残疾,又被打了5、6次电针,腿软的一点劲都没有,整天就是瘫在地上,医院工作人员不让我扶东西,也不让别人管,病人家属看不过去才把我搀出去。后来我找医院要病历,医院不给,找卫生厅也没给。
     
    第二次是2012年3月9日上午9点半,我在北京的2路公交车上,行到天坛西站的时候,售票员对路边的警察说,车上有上访的,还有一个架双拐的。警察看过我的上访材料后,把我带到了天坛派出所。当时警察说,北京有新规,残疾上访人有绿色通道,你去哪都送你。后来驻京办来人把我架到出租车上,当天送到了灵宝市精神病院。医院也没给我用药,我在医院打了110,警察来了,但没有任何处理就走了。警察走后,医院抢走了我的手机。我儿子听说后,到医院来看我,医院不让见,后来我儿子也报警了。警察来后,我给警察说我没病被关这了,警察说我“非访”才关的。这次被关,一直到2012年的12月才让我出来。
    在里边吃的饭很差,馍都是用发霉的面做的,有的馍当时吃不完都长出了毛,成了黑馍,还让我们吃。吃的我经常肚子难受,几个月后我忍不住了,冒着被电击的危险向大夫、护士反映,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映后,他们才有所收敛。”
     
    从医院出来后,秦素珍忍着病痛开始着手写上访材料,她查看了好多法律书籍。她不但反映医院贪污病人伙食费的问题,还反映灵宝市公安局和灵宝市精神病院勾结,把流浪乞讨人员送进精神病院,把精神病人弄虚作假成没监护人的流浪人员,骗取国家经费和当事人的钱财。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经过8个多月的努力,她居然拿到了灵宝市卫生局要将她重新治疗的答复。答复中称,根据目前“观察治疗”的情况看,秦素珍还需“观察治疗”。对此,秦素珍怒不可遏,医院8个多月得不出是否有精神病的诊断,居然现在还需观察治疗,这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屡次控告卫生厅不履行监督职责而无效,秦素珍只好把灵宝市精神病院起诉到了法院,却遭到了不立案处理。
     
    对此,秦素珍恼恨地说,哪个部门都不履行监督职责!要不然她不会有第二次被关精神病院。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网络月刊 丁桑  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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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权与法律拼爹 张朋周的判决成一纸空文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6/3日消息:河北唐县张朋周在铁矿厂工作时身体多处被机器绞伤,左上肢被绞烂,落下来终身残疾。矿主邸全胜只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后就再不理会,张朋周为此向唐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经唐县、保定两级法院判决,邸全胜赔偿张朋周各种损失,在张朋周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期间,唐县人民法院故意把消息透露给被告,致使铁矿厂设备转移,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导致张朋周长期上访。唐县人民法院还以张朋周非正常上访为由,把他送交公安机关,多次非法拘留。在京信访期间也被多次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以下是张朋周的上访材料 
     
    控告人:张朋周,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羊角乡花盆村。
      
    事情经过:2011年6月28日,我受邸全胜(铁矿厂矿主,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黄石口乡黄石口村人)雇佣在其开办的铁矿厂务工,在工作时身体多处被机器绞伤,左上肢被绞烂,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终身残废,经鉴定为四级,九级,十级伤残,但邸全胜只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后就置之不理,至今我靠借垫付的医疗费等共计十几万元,后续治疗还需几十万元,因为无力支付而今只得忍痛等待,为此我向唐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经唐县保定两院判决,邸全胜赔偿我各种损失共318326.66元的90%为286493.99元(不含后续治疗费),判决生效后,邸全胜拒不履行,我已于2013年1月8日正式向唐县人民法院立案对邸全胜强制执行,唐县人民法院故意向被告人透入消息,直接导致铁矿厂设备转移,致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此案执行难,造成我上期上访,但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正常上访为由,将我送交公安机关,多次拘留。
      
    如今我家破人残,儿子年幼,父母年迈,家中无任何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今天诉诸法律期盼公正,早日解救全家老弱病残,走投无路之家,并要求1,尽快解决此案执行难的问题,要求查封邸全胜两处房产和多处资产,(后八轮两辆,机器设备,家用轿车,矿山)抵资,还我应得所偿。
      
    2,要求存在过错或渎职不作为的有关人员追其责任。
      综上所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欺压百姓,与矿山老板相互勾结造成在办案中让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是谁给他们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请各位领导关注查处,还法律一个尊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2014年7月份被执行人把余下设备在被法院口头查封的情况下卖掉,价值2O多万,我向法院掉供,法院不问、不查、一句废话执行难,找不到人了事,我多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与居住场所,法院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无果,责在谁请各位领导关注。
      
    判決案号码(2012)唐民初字第251号(2012)保民二终字第869号。
      控告人:张朋周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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