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医疗

  • 谁保护强制医疗者的权益?多检察官呼吁立法

    破解“费用难、监督难、执行难”,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江苏模式”

    2013年5月,刘德(化名)怀疑邻居盗窃自己的物品,用刀刺伤邻居,并用蚊帐捂住邻居口鼻,致被害人死亡。经南京脑科医院鉴定,刘德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3个月后,他被送到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他是东方人民医院收治的第一例强制医疗人员,今年是他在东方人民医院的第5年。在这里,他每年的治疗费用达13万余元。5年来,他的治疗费、生活费都由徐州市财政承担,而像他这样接受强制医疗的人,东方人民医院还有48人。

    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已监督执行228人接受强制医疗,与之相配套的省级强制医疗定点机构也由5个增至18个。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称,对犯罪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既保障了精神病人接受治疗的基本权利,又防止带来安全隐患。

    强制医疗遭遇“费用难、监督难、执行难”

    因经费问题,孙强(化名)被从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转移到安镇医院精神康复科。孙强患有被害妄想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强制医疗。孙强具有精神病史,12岁时就曾发病,与被害人有过纠纷。案发时,孙某某认为被害人要伤害他,于是趁被害人不备,用铁耙致被害人死亡。

    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是江苏省内指定的强制医疗执行点,条件较为成熟。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判决后,因费用问题,孙强被转移到安镇医院接受治疗。

    但在治疗期间,孙强仍然存在暴力行为,曾袭击护工,存在危害社会的隐患。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与相关部门协商,将孙强转院到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因经费问题而耽误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不止一例。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张凯介绍,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因为治疗费用高,部分病人家属难以承担,且法律规定未落实到具体细则,病人的治疗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一直没有定论,往往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解决一例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治疗费用问题,往往要刑事执行检察处工作人员耗费半年时间沟通协商。”张光说。

    目前,解决强制医疗者的费用问题一般有4种途径:社保报销、财政兜底、民政资助与财政兜底相结合、家属承担。

    除了费用问题,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也是一大难点。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师夏说,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他们很难监督医院治疗方案是否合适、用药是否准确,“我们现在所能做的只是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核对法律鉴定这一类可操作的事。”

    实际上,强制医疗的执行并非易事,因费用问题难以解决,有的病人手续难以补全。病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医院只能以临时性约束保护措施来限制强制医疗者,难以维护强制医疗者的正常权益。

    强制医疗由谁负责执行

    由于强制医疗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涉及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卫计等多个部门,实践中存在诸多衔接问题。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由谁负责执行”这一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强制医疗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但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无相对应的内容,仅规定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公安机关对申请强制医疗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安机关仅负责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相关医院。

    “对于交付执行的期限、强制医疗机构确定与变更等问题,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检察监督对象不明、监督乏力。”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局副局长张枫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张枫说,各地在实践中方法各不相同,有的检察院每隔半月开展1次监督,有的全程只开展1次监督;有的逐项检查公安机关和相关医疗机构履职情况,有的仅简单查看被强制医疗人是否被殴打、虐待等情况。如果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不规范问题,有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有的向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做法也都不一样。

    张枫认为,由于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很容易出现当地办案而涉案精神障碍患者被送往异地予以强制医疗的情形,由于缺乏相关配合规定,导致办案地与执行地的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刑事执行监督部门与强制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配合,很难获取强制医疗执行医疗情况信息,难以达到全面监督、及时监督的预期效果。

    “现实情况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着手难、制约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世国说,受警力、财力、机制缺失等因素制约,强制医疗在执行中还存在热情不高、意识不强、重视不够、遇事推诿现象突出等问题,甚至在遇到问题时束手无策。比如,有的地方对强制医疗人员一送了之,事后若出现转诊、外出就诊等情形均不知如何处理。

    一位检察官说,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一般通过发放纠文的方式对违法单位进行监督,但由于该方式缺乏约束力,容易使监督落空。

    “应当落实更多细则,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张凯介绍,目前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各部门在执行强制医疗时,会对随之而来的巨额费用相互推诿,这不利于强制医疗的顺利进行。而责任界定不清晰,又会导致医院、法院都不愿承担责任,不愿主动对已达到解除强制医疗条件的强制医疗者提出解除申请。

    向强制医疗机构派驻检察室

    今年5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在东方人民医院设立检察室,这是江苏首家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室。记者在该检察室看到,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建档统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以及工作例会、培训学习等9项制度均上墙公示。

    “每周至少两天有专人在检察室开展工作,每季度还召集公安机关、医院,就强制医疗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商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韩盛哲介绍,通过建立信息报送、培训学习等制度,检察室与医院强制科加强信息交流,极大推动了执行监督的客观性和实效性。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强制医疗规定逃避应有法律制裁、普通精神障碍患者因人为因素被强制治疗等情况发生,驻院检察室通过监督,严把“交付法律文书、送交执行和收治活动”三个关口。

    此外,在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东方人民医院改建了安康病区,以解决强制医疗患者分散治疗的现状,并在今年2月成立强制医疗科,成立强制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定期对强制医疗患者进行病情评估。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张湧表示,对这些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一方面是为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这些精神病患者的正当权利。在强制医疗指定点接受强制医疗的患者,可以保障自身接受治疗的权利,不必因家庭原因或经济条件而颠沛流离。

    精神病几乎没有治愈的可能,这些病人的出院需要经过严密评估,这样的评估在该医院每半年进行一次,家人可以提出申请,对强制医疗患者进行评估,评定其是否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标准。

    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派驻检察室不同的是,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巡回检察的方式。

    张凯说,他们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时,前期要对强制医疗手续、医疗机构的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然后,定期会见被强制执行精神病人、约谈强制医疗机构负责人,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及诉求,并对强制医疗机构在强制医疗方面是否有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目前,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共收治无锡、苏州、常州等地强制医疗人员30名,检察机关对其强制医疗情况进行了监督。

    谁来保护强制医疗者的权益

    27岁的张某是四川人,患有被害妄想症,此前坚持服药后与常人无异,案发前,张某觉得自己病愈,停止服用药物。张某觉得父亲要害他,今年5月,他将父亲杀死。接受审讯时,这个年轻人很冷静,没有愧疚感,也没有犯罪感,只是平静陈述事实。而他的母亲,既是被害人家属,也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难以治愈,但是当精神病被控制下来之后,这些病人该何去何从?

    2014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江苏省综治办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国较早探索建立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

    从2014年起,江苏确定了南京脑科医院、南京青龙山精神病医院、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南通市安康医院、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5家医院作为承担强制医疗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到2016年,江苏省强制医疗机构已增加至18家。

    据张凯介绍,全国每年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引发的刑事案件有上万起,其中仅20%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治疗,检察机关对强制治疗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这一刑事执行领域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张凯认为,目前关于医疗措施、治疗费用、康复评估诊断周期等执行监督问题,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措施,需要尽快加强顶层设计,建立起普通精神障碍患者与被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分开治疗、分开管理的机制,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集中强制医疗。
    采访中,多名检察官呼吁立法,进一步完善强制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机制、协调配合衔接机制、医疗机构的条件、监护责任划分、医疗费用的保障、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强制医疗执行操作性差、协调配合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力度,以及妥善解决强制医疗的经费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10-24/8358972.shtml 2017-10-24)

  • 强制医疗精神病应有“救济程序”

    强制医疗制度在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在强制医疗中引入司法确认程序十分必要。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制定条例的说明指出,强制医疗所是执行刑事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场所,其机构性质应当是执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医疗机构,但医疗是实现这项强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强制医疗所的重点工作。
    法律规定,“对于不负法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具体实施强制医疗的主体是哪一个政府部门却没有明确。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从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来看,强制医疗制度在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精神病人再度危害社会。但是,缺乏“救济程序”的强制医疗很可能会被滥用。在现实生活中,“被精神病”的事情真的并不鲜见。用某社会学者的话说,一旦有“合法的”精神病鉴定作为担保,即便当事人能够“摆脱精神病院”,也很难自证清白,因为“没人会将一个精神病人的‘疯言疯语’当真”,“‘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而治愈的标准就是‘承认有精神病’……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有鉴于此,精神疾病强制医疗能否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在德国,法院越来越尊重被监护人的基本权利。过去,德国和我国一样更多地考虑维护社会治安;而今,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时,政府相关部门才可不经过漫长的监护权法庭程序,安排一个精神病院(强制)安置。进行强制安置之后,还必须无延迟的向法庭提交申请解释为什么其他措施都不能奏效和为什么不能等待法庭的裁决。法庭必须在安置后第一天结束之前作出是否强制治疗的决定。否则,医院必须让当事人出院。在香港,精神障碍者无论入院、出院,均由法院聆讯后裁定;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如接受特别治疗,例如电震荡,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由监护人决定。
    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规定:“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精神病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所以,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中可引入“司法确认”程序。
    (来源:医药网http://news.pharmnet.com.cn/news/2016/06/17/446397.html 2016-06-17)

    回目录

  • 防止“被精神病” 学者建议强制医疗纳入人权保障体系

    最高检上月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下称“检察办法”)已于本月初开始实施。对此有学者指出,除了应细化检察机关监督过程以外,对在强制医疗方面有争议的非刑事诉讼,法院也应有裁决权,以防止某些行政机关造成民众“被精神病”现象。
    “检察办法”对于检察院执行强制医疗检察过程中的评估、监督内容、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针对解除强制医疗活动检察,检察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告诉财新记者,出台该检察办法的目的是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和事项更加具体化,令精神病人确实得到强制医疗,并使不该进行强制医疗或者经医疗后病情好转、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病人能够及时从强制状态中得到解脱,有望在保障法律落实的同时能够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在强制医疗实施过程中,“被精神病”现象一直为人诟病。张建伟认为,除了需要警惕行政机关把上访人员关入精神病院的现象,还需要注意“被亲属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形,例如,近日驻马店市一同性恋男子就被妻子及家人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遇有此种情况,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存在争议,应赋予他们诉诸司法的权利。
    “被精神病”侵犯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对此张建伟建议:“除了目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暴力型精神病人由法院进行裁决,刑事诉讼领域以外涉及的其他精神病医疗,如果产生强制医疗问题方面的争议,法院也应该作为一个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尽量避免出现恣意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同时在整个国家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之下,把强制医疗问题纳入到人权保障体系中来进行总体的设计。”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实施至今,除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外,从诊断到决定入院均可由一家医疗机构决定,这种现象存在争议;而针对进行强制医疗的场所,究竟应设在原有的精神病院内还是新建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法律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张建伟认为,支持在精神病院内进行强制医疗的观点,大多是认为精神病人应该按照医疗制度来进行医治。如果设立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则需要考虑医疗人员的来源问题,以及医务人员身份是否带有警务人员性质。“但目前的现状是,国内精神病医生数量不够充足,整个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需要强制医疗的病人数量,是否多到需要设立专门强制医疗机构,这也缺乏细致的研究。”
    在具体规范方面,张建伟还认为需要适当扩大强制医疗的对象,除暴力型精神病人外,在刑事诉讼过程甚至执行过程中发病的精神病人也需要考虑被纳入强制医疗范围之内,例如做案时无病但被拘禁后产生拘禁型精神病便是和此。除此之外,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一些原则性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先行一步,其他机关也应跟进。
    (来源: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6-06-15/100954939.html 2016年06月15日 16:25)

    回目录

  • 朱金娣:警方强制医疗我儿子至今不放人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我和沈金宝两人来强制医疗所看望儿子,我儿子见到我就问什么时间能出去,我说我也不知道.我只有安慰儿子安心等待,我儿子被关押在强制医疗所巳十四个多月.至今不放我儿子出来。
        2008年我儿子与父亲沈金宝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商铺被非法强拆,强拆剥夺了我儿子的生存权和居住权,我儿子没有了生活来源和居住的地方,儿子商铺强拆后未得到分文的安置与补偿。
        儿子商铺被强拆后一直和我居住在一起,因我儿子每天都会背着武术刀出门练武术.2015年1月8日我儿子出门练武术香烟没有了,就到小店买香烟和店主发生了一点口角,我儿子用练武术的刀背吓唬吓唬碰伤了店主,我儿子被浦东新区公安局关押在浦东看守所51天。
        2015年2月27日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因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上访遭到打击报复,就因我在北京最高法申诉,警察就将我儿子关押在强制医疗,朱金娣呼吁立即释放我儿子还我儿子沈佳君人身自由。上访无罪。
     
    来源:博讯https://box1.global.ssl.fastly.net/news/gb/yuanqing/2016/05/201605101748.shtml#.V1rQ09J97IU

    回目录

  • 精神病人伤人案"难判" 强制医疗费用等问题待解

    中新网长沙8月7日电(傅煜 丁杰英)近年来,屡见报端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也让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广受关注。何种情形的精神病人案会被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强制医疗司法实践的难点又在哪里?
      记者从7日举行的湖南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过去两年多时间里,湖南法院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157件,受理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决定案件18件,其中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132件,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13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框架性规定,意味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自此正式走向司法化。
      来自湖南省精神卫生中心的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417起精神病犯案者进行了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发现90%以上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另据相关资料披露,近年来,中国精神疾病发病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三分之一的精神病人具有主动攻击倾向,每年精神病人的肇祸案都超过1万件,其中三分之一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
      “强制医疗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使之尽快得到治疗康复回归社会。”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李宇先表示,国家有必要对这类人群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并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以实现社会防卫的功能,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据李宇先介绍,在强制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南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审理,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如有的强制医疗费用分担及救助机构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强制医疗决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审判人员缺乏专业的精神病医学知识,只能通过审查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部分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推脱监护义务,解除强制医疗程序难以启动等。
    李宇先表示,相信随着国家强制医疗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将会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来源:中新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508/t20150808_1534095.html 2015-08-08)

  • 甘肃嘉峪关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

    日前,根据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杜某民予以强制医疗。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杜某民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这是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嘉峪关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7时许,杜某民在嘉峪关市某小区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陈某头部,致陈某重伤二级;被申请人杜某民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杜某民实施暴力行为,致人重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杜某民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杜某民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决定对被申请人杜某民强制医疗。
    (来源:人民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china/2015-07-28/content_14042633.html  2015-07-28 13:29:51)

    回目录

  • 精神病人砸死人 被强制医疗

    患精神疾病的王某在一单位库房内持铁凳无故将人砸死,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负刑事责任。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决定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
    42岁的王某是河南人,事发前在其弟位于通州的公司内居住。
    检方指控,2014年6月11日早8时,王某在漷县镇黄厂铺村工业园一公司仓库内,无故追逐他人,该厂63岁的职工郑某因躲避不及被王某用折叠铁板凳砸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通过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向通州法院申请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王某的家人也同意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疾病尚在治疗期,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且其家属、监护人已不足以承担起看管、医疗王某的责任,故王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
    据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增设为四个特别程序之一,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强制医疗制度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通过立法,首次对“武疯子”进行强制医疗,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避免民众受到无辜伤害。
    强制医疗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有利于减轻经济困难、无能力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家庭的经济负担。对于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来源:法制晚报http://www.fawan.com/Article/fz/2015/07/15/153603297276.html  2015年07月15日)

    回目录

  • 汕头政协提案:简化精神病人申请医疗救助手续

     精神病人如要申请医疗救助,需层层审批,手续繁琐,导致很多精神病人家属望而却步,有些申请则半途而废。汕头市“两会”期间,政协委员黄邦信就此问题提交提案,建议简化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手续,确保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提案指出,长期以来,精神病人治疗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精神病患者家庭,由于家庭贫困,无钱就医,一些家庭无奈放弃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以致病情反复、迁延不愈而流落街头,给社会治安留下许多隐患,对精神病人本身也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同时也给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精神病人无人看管,无法得到有效治疗?黄邦信认为,这与精神病人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繁琐有直接关系。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需由救助对象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证明后向街道(镇)提出申请,再上报区县残联审核后,由区县残联呈报市残联审批。
      对此,黄邦信建议,简化现有程序,由目前的四级申请审批精减为两级,即直接向居委或街道(镇)任何一级申请确认,再由区县残联或市残联批准后直接送医院治疗。
    (来源:南方网 http://st.southcn.com/content/2015-01/29/content_117365052.htm 2015-01-29 19:25:48)

    回目录

  •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章可循

     经多次研讨后,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出台了浙江省首个《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出台这一细则,源于一年之内当地的两起事件。
      今年10月10日,宁波市闹市区发生了疑似精神病人砍人事件,该起事件极大地削弱了民众的安全感。而在不到一年前,一名叫余蓉(化名)的女子强行闯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办公楼,携带尖刀扬言要将该局的某法医杀掉。经鉴定,行凶者为偏执型精神障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后,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并向江北区检察院移送了强制医疗意见书。
      “根据刑诉法规定,我院将此案列入强制医疗案件。然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强制医疗执行的关键问题在于执行经费的保障。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时就会将精神病人送至精神病医院,相关费用由精神病人亲属预缴。而强制医疗作为公权力介入的强制程序,患者被决定强制医疗还要自己掏钱买单,这让不少患者家属难以接受,所以该案迟迟未能结案。”谈及一年前的案子,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缪敏告诉记者。
      这两起事件的发生,让江北区检察院再次深感强制医疗工作规则细化的重要性。《实施规则》以8章51条规定对强制医疗案件的代理与法律援助、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审理、执行、解除以及资金保障等6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为该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引。
      根据《实施规则》,由江北区政府成立保障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专项资金,被强制医疗人在强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除医保外,由该项资金拨付。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向区财政申领资金。执行经费得到了保障,强制医疗的掣肘性问题也就解决了。为保障强制医疗工作严格依法落实,该《实施规则》同时细化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若发现公安机关或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职能或强制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被强制医疗者等情况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目前,该院已依法向法院提出对余蓉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将于近日择期开庭审理。而自《实施规则》出台,该院另外受理的2起强制医疗案件,也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4-12-21/005931309049.shtml  2014年12月21日00:59)

    回目录

  • 淮南市建立“三无”精神病人医疗救治救助长效机制

    日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淮南市出台《淮南市关于“三无”精神病人医疗救治救助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障了“三无”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救治、救助,维护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为保障“三无”(无监护人、无身份信息、无生活来源)精神病人得到规范的治疗和生活救助,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市精神病院经协商,根据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制定了《淮南市关于“三无”精神病人医疗救治救助的管理办法》。
    文件规定,对既往的在市精神病院住院的“三无”精神病人,经过卫生、民政部门共同采集照片,录入“三无”精神病人信息表,报市公安局进行身份比对,对符合“三无”条件的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给予编制“三无”精神病人身份信息,确定留存“三无”精神病人身份信息的派出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三无”精神病人纳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保障“三无”精神病人的基本医疗,市精神病院治愈后交由市民政局妥善安置。
    (来源: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4/0923/09/A6QLG3QM00014AEE.html2014-09-23 09:13:25 )

    回目录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