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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首席医疗官:须加强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问题

     据英国《卫报》网站9月8日报道,近日,英国首席医疗官莎莉戴维斯警告人们,由于患有精神疾病的英国人的数字一直增长,人们必须对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加强关注。
    莎莉戴维斯表示,去年,患有精神疾病的英国人的数字的大幅增长使英国经济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些患有精神疾病的劳动者多数是由于压力过大从而产生了抑郁和焦虑。自2009年以来,英国患有精神疾病的劳动者的数量已经上涨了大约24%。戴维斯在她的年度报告中写道,尽管英国有大量的劳动者患有精神疾病,但是他们之中仅有不到25%的患者得到了治疗。
    “治疗精神疾病的成本十分惊人,我希望我的年度报告可以使我们的政府官员们和决策者意识到,心理健康与生理健康同样重要。”
    “每一个患上精神疾病的人都需要得到及时的治疗。60%至70%的精神病患者是因为工作压力导致他们产生了抑郁或者焦虑,所以,我们必须对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加以关注。如果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方法来治愈这些患有精神疾病的劳动者,那么这些人就不必面临被解雇的风险。不仅如此,因为更多的劳动者可以专注于他们的工作,所以英国经济的发展状况也会更好。”
    戴维斯还表示,儿童和青少年心理疾病的治疗也非常重要。大约75%的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在15岁之前就产生了心理问题。除了少数人及时接受了治疗,其他患有精神疾病的青少年都面临着失业,犯罪,甚至是作出反社会行为的风险。
    (来源:中国发展门户网http://cn.chinagate.cn/news/2014-09/10/content_33474351.htm 2014-09-10 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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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资阳肖时英:对医疗鉴定故意包庇犯罪的控告书

    控告人:肖时英,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王家坝社区,公民号:511023196205250162,联系电话:18728293809
    被控告人:四川省安岳县中医院主治医生蔡颐和放射科医生周泽
    被控告人:唐成学,四川省安岳县安中校老师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唐成学与肖丽(肖时英侄女)系师生关系,据第一受害人肖丽自述,被控告人唐成学在2011年7月16日,在补课时,将本班的学生肖丽以找书为由,把肖丽从安岳县安中校骗到本县的南门桥,然后将第一受害人肖丽带入他家,安岳县桂花巷32号1幢1单元702号,最后将防盗门反锁妄图强奸。在第一受害人,肖丽的强力反抗下终于脱险,肖丽的父亲于2011年7月17日,在安岳县大千世界茶楼找到唐成学。第三天,于2011年7月18日晚,唐成学又被叫去沱街吉祥茶楼,双方就发生此纠纷。堂堂正正的高中老师,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暴本班的女学生,该老师是不是教育界的败类?该不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在事后,他还扬名说:“他是在嫖娼!”(肖家人叫被控告人,唐成学当面向肖丽和父母道歉,唐成学拒不道歉,叫被控告人写保证“从今后,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拒不写保证,没有一点悔改之意,然后,发生抓扯,控告人肖时英,被唐成学推倒在地上,当场休克,最后送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经安岳县中医院,晚上值班医生的抢救,控告人肖时英苏醒过来,同时还照了DR片,从2011年7月18日,入院照的DR片来看,肖时英左肩肩胛骨和左锁骨严重性骨折发生纠纷。
     
    控告人肖时英为此纠纷走遍了半个中国得不到正确答案,在2012年6月20日 ,在福建省邵武市法医鉴定所,得到了正确答案,经福建省邵武市法医审查,在2011年7月18日,当时入院照的DR片和病历,据法医介绍2011年7月18日,照的DR片来看,百分之百左肩有严重性骨折,但是从2011年7月19日,出的报告单上肖时英左肩没有任何骨折,只有左桡骨小头陈旧性骨折,这很明显是安岳县中医院故意作假。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在第二天,2011年7月19日,下午5点多钟,再次照DR片,从2011年7月19日,照的DR片来看,肖时英左肩看不出任何骨折,2011年7月20日,出的报告单上也没有任何骨折。这一切都是被控告人唐成学买通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主治医生被控告人蔡颐和被控告人放射科医生周泽一起故意伪造报告单和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
    控告人肖时英的丈夫蒋文曲,于2011年11月4日,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复印病历,发现病历中明明记载左锁骨骨折,但是在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3日对肖时英的医疗活动中,中医院的医生并没有告诉任何骨折,故意隐瞒真实的病情,在控告人肖时英疼痛难忍时,医院每天打二次曲马多,在被控告人唐成学拒付医院的药费时,于2011年8月3日,被迫出院,出院时主治医生被控告人蔡颐,才在出院证明上写到肖时英左桡骨小头陈旧性骨折,故意造假作伪证,控告人的丈夫就觉得很冤,很不服,然后投诉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卫生局,县卫生局的领导同志叫控告人肖时英的丈夫去安岳县中医院协商,安岳县中医院的领导说:“病历中的左锁骨骨折,是书写错误”,医院没有任何责任,无奈之下,起动了医学鉴定,于2011年12月30日,在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抽专家后,定于2012年1月10日,在资阳市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
    控告人肖时英抽专家后,于2012年1月5日,去遂宁市安居区人民医院照X-DR片,片的结论是控告人肖时英,左锁骨外段陈旧性骨折。
    控告人肖时英于2012年1月10日,在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在鉴定时,不知道安岳县中医院,用了什么样的手法。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明知安岳县中医院,在2011年7月18日 至8月 3日,对控告人肖时英在安岳县中医院医疗活动中有违规、违章的违法行为,知法犯法,控告人,肖时英提供了病历6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6份,于2011年7月18日至7月19日,在四川省安岳县中医院两天照的DR片5张和2012年1月5日,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医院照的X-DR一张,一共6张,确被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被控告人罗仁杰篡改为4张,同时控告人并没有提供任何CT片,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还为安岳县中医院提供虚假CT片一张,然后,篡改控告人的争议要点,而且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还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而且在肖时英的医疗鉴定结论书上,没有任何专家组成员在肖时英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上签名。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知法犯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及专家组成员,明知安岳县中医院,对控告人肖时英在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3日,在安岳县中医院治疗活动中,有违章违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反而同流合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伤害控告人,肖时英,现造成控告人肖时英瘫痪,四肢残废,关节变形,经络、肌肉萎缩,生活不能自理和多种后遗症,只能坐在轮椅上度过余生,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而且需要继续治疗,由谁来买单。如果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没有收到安岳县中医院的好处费,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明知专家组成员没有任何人在肖时英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上签名,同时还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故意作伪证伤害控告人肖时英的人生权,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被控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请求中共中央各级领导对被控告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别追究故意伤害罪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领导对被控告人故意导致受害者严重伤害,请求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追纠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肖时英生存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特此控告,敬请各级领导及时解决,处理为盼。
    此致
    敬礼
                                     
    举报控告人:肖时英
    2014年9月

    肖时英

  • 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遇尴尬:程序不规范 经费不足

     强制程序不规范
      《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公安、医疗机构如果坚持认为还要继续治疗,有可能涉嫌强制医疗,造成“被精神病”
      云南昆明丰宁社区是一个老旧小区,派出所管辖片区包括汽车站、城中村等地区,人员流动性大,外来人口、无业人口较多。从湖南投奔姐姐的精神病患者小吴就住在这个小区。6年来,他不停地扬言要到幼儿园砍人,派出所每天派民警跟踪,以防小吴肇祸。去年,派出所把他送回湖南老家,没多久又来了。今年初再次送回去,两个月前他又回到昆明。
      对于小吴这样的患者,要不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谁来把他送到医院治疗?丰宁派出所所长郭俊峰很头疼。按照《精神卫生法》,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谁是送医的执行主体,如果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也不承认得病,不愿意治疗,监护人没有同意,很可能造成“被精神病”。但是小吴的监护人远在湖南,如果监护人自己送小吴就医,就要承担治疗费用,很多监护人因此不同意送患者去住院治疗。像小吴这样的患者属于国家规定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又必须对其实施管理。
      此外,《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可以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医疗机构如果坚持认为还要继续住院治疗,也需要说服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如果得不到同意,就只能让其签字后出院。这样的患者出院后的管理以及责任落实等也并未明确。
      “目前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也不是太明确,比如谁来送医,医院怎么收治等等。”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队长陈智勇说。
      “什么情况可以实施强制医疗,我们自己摸索着建立了一套收治流程,对那些经过鉴定,认定是重性精神病患者,或者犯罪未遂、有明确危害他人行为指向性的,对其实施强制医疗。”上海市治安总队队长单雪伟说,即便如此,对一些患者仍感到棘手,比如流浪乞讨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办理主体不明确,一些涉嫌非暴力刑事案件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收治仍面临程序不明确。
      单雪伟建议,出台强制医疗实施办法,明确收治过程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明确住院办理主体,民政负责甄别身份,公安负责直接送患者到医院,卫生指导医院救治。
      治疗费用谁承担
      强制医疗的费用应根据患者身份来解决。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没有参加医保等,公安送医时很可能面临医院无法收治的情况
      在丰宁社区,有一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几次去寺庙砍人,派出所派出六七名民警,终于制服了这名患者,强制送去精神病院。但该患者家里收入低,付不起医疗费用,医院不收治。为了不让患者继续肇祸,派出所民警自筹2000多元,让患者住进了医院。
      一般来说,强制医疗的费用根据患者身份来解决。如果是民政救助对象,由民政给予救助费用;如果参加新农合、医保,则由医保报销,重性患者还有一些民政医疗救助金。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费用出处,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没有参加医保等,公安送医时很可能面临医院无法收治的情况。
      “由‘110’民警救助送入医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目前没有一个规范性政策依据,导致治疗、费用、出院及其他问题,比如危重症患者转院签署医疗文书、死亡善后工作等,处理时难度大。”昆明市精神病院院长李幼章说。
      “不仅是经费问题,云南省没有安康医院,经常送都没地方送。”郭俊峰说,去年辖区内发生了至少6起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件,这几名患者不知道该往哪送,成了烫手山芋。有一些救助站救助过的,救助站不再接收。楚雄州公安局负责人也反映,偏远乡镇路边经常能发现一些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但是把这些人带到公安机关不合法,也找不到监护人,无法处理。
      “全国只有23家安康医院,负责接收这些肇事肇祸的强制医疗病人,还有一些省份比如云南没有专门的机构,造成公安没法送,民政不接收,卫生管理系统也查不到信息,难以实施管理,缺乏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邓孟春说。
      “对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来安置。公安 、派出所控制了精神障碍患者后,医院没有专门的病区安置这些有危险的病人,这个难题就留给了派出所。比如在丰宁派出所,就需要在24小时内由4位民警不断轮番监视病人,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副局长王斌说。
    上海有所安康医院,在《精神卫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其职能转变为强制医疗所,不再是行政执行单位,成为了司法执行机构,专门收治触犯刑法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但是该院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其医务人员属于公务员,招进来了医生,还需要再考公务员资格。由于工作艰苦且收入较低,难以留住人才。
       患者权益难保障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
      《精神卫生法》重点维护三种不同利益,即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的权益以及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该法还专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保障医院在治疗、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时的独立性、规范性,有效减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以此终结“被精神病”。
      单雪伟认为,该法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不少难点。“有很多患者的监护人是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他们的角色是缺位的,比如该出院的时候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却说‘病人死了再来找我’,很多强制医疗患者因此出不了院。还有监护人想当然认为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房屋动迁、房屋产权交割,都不征求患者的意见。”上海强制医疗所为此和宝山区司法局合作,在所里设立法律援助岗位,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
      患者赵勇两年前因病发伤人致死,家人把他送到昆明精神病院,这一住就是2年9个月。一年多前病情稳定了,赵勇很想回家,但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亲年事已高,已有80多岁,无法照顾他,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不敢接他回去,哥哥接手了赵勇原来种的地。“我是想回家的。”赵勇说时不停地咽口水。监护人没法接他回家,县里不敢接收,如果接收了还需要纳入辖区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管理范畴,但当地这方面的管理力量较为薄弱。医院也不敢擅自把他放出去,赵勇的回家之路显得异常漫长。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认为被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患者难以查阅复印病历作为诉讼证据,患者依然难以完成诉讼。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医师谢斌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有意的“被精神病”的现象比较少见,倒是现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一听说作案者患过有精神障碍,就送往医疗机构要求办理住院,没走司法程序就实施强制医疗。实际上,对于暴力作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应该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能正常接受诉讼和受审,则正常受审;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由法院决定实施强制医疗,一般是就放在安康医院(或现在的强制医疗所)收治。许多国家是在监狱里开展强制医疗的服务,病情稳定后,该继续服刑的继续服刑,该回到社区的在社区接受强制随访和门诊服务。这既是对强制医疗患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是对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还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记者 李红梅
      延伸阅读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精神卫生法》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来源:人民政协网http://www.rmzxb.com.cn/sy/yw/2014/07/04/347455_1.shtml2014年07月04日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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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难题频现待破解

    当眼神有些飘忽、身形邋遢的王亚洲前来自首时,江苏省沭阳县刑警大队周燕第一反应:“要来大案子了。”
        2013年6月17日晚,王亚洲在家将其母亲杀害。因其有精神病史,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被强制医疗。这是周燕接触过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有种第一次吃螃蟹的感觉。”周燕告诉记者,办案难题一个接一个,比如,用什么样的法律文书问题。“由于当时沭阳没有任何关于强制医疗的相关文书,市里、省里也尚未下发统一规范文件。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曾发过规范文件,只好直接拿过来用了。”
        有此感受的,不止周燕一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了诸多的“强制医疗第一案”。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操作性难题。困惑人群除了公安部门,还有检察院、法院,甚至包括精神病院。
        强制医疗:从行政化到司法化
        中国人习惯将王亚洲这类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称为“武疯子”。有媒体援引过一组数据称,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近千分之十三,其中三分之一有主动攻击倾向,最近每年精神病人的肇祸案都超过1万件,其中三分之一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经鉴定确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为了避免其对社会造成危害,通常将他们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
        但强制医疗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是“武疯子”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则是屡屡出现“被精神病”的案例。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特别程序中,特增加了一章来专门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随后“两高”和公安部有关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中,也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基本完善了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框架设计。这被学界公认为,我国强制医疗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
        然而,几个简单的条文,并不能完全解决强制医疗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
        对象范围:还应再扩大?
        对很多一线办案检察官来说,处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早已是轻车熟路:他们大都被送进带有监护措施的普通监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伯琼办理过多起此类案件,但第一次接触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时,她有些疑惑:限制刑事责任距离无刑事责任到底有多远?
        在吴伯琼看来,有些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比无刑事责任的一些人可能更具有暴力倾向。“这些人判个几年出来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对此,南湖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邵志强感触颇深。他记得,20多年前,当地发生过一起精神病人杀人的案子,此人后来因限制刑事责任被判刑,出狱一年后又将两个小孩子杀死。
        “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重返社会后,随时可能成为爆炸的哑弹。”陕西省西安市安康医院副院长朱建彪解释说,从精神鉴定的角度来说,限制刑事责任行为和无刑事责任行为的界限模糊,不能说哪一种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的对象仅限于依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认为,我国强制医疗对象狭窄,应该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非暴力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未危害公共安全和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一同纳入强制医疗范围。
        司法鉴定:监管不力
        2013年2月27日,杨鑫杀人强制医疗案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害人王稼祥的母亲撕心裂肺的哭声,几次让庭审没办法继续。让她最不能接受的就是那份证明杨鑫无刑事责任的鉴定意见。
        “白白死了,连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杨鑫的办案检察官钱晓磊介绍说,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民事调解部分,实践中,多数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
        以江苏省宿迁市为例。该地区已处理的4件强制医疗案件中,无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案例,也均未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强制医疗程序中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自诉的规定,在实践处理中一般并不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宿迁市检察院一检察官说。
        据介绍,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便不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即使重新鉴定,只要结果不变,被害人家属仍不会在告知书上签字。
        除了家属主观不能接受鉴定外,鉴定本身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多年从事司法精神鉴定的专家朱建彪表示,目前我国鉴定机制尚不健全,精神病鉴定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他解释说,在我国,不管哪家的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法律效力上都是一样的。而司法精神鉴定最根本是靠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即使同一诊断标准下,两个鉴定人员的认识差异也会导致不同的鉴定结论。“这也是为什么不同机关委托或指派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常常彼此矛盾,互相冲突。”
        “司法鉴定行业基本上成为监管盲区。”朱建彪认为,目前司法精神鉴定乱象,与缺乏监管不无关系。“这些问题无疑会极大地制约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转。”
        执行:公安不能承受之重
        2014年2月11日,记者在河南省中牟县安康医院见到了暴力伤人的“无名氏”———刚收案时,这位女肇祸者说不出自己名字,也无任何可供警方查询的线索,于是,此案一开始就被定为“无名氏案”。
        据安康医院院长陈延会介绍,和两个月前送进来时相比,“无名氏”的精神状态好了很多,能跟人做简单交流,但说话含混不清。记者问她叫什么,她在纸上写出“唐彩云”字样。
        据了解,中牟县安康医院是当地经卫生局批准的唯一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虽称作安康医院,但却是一家私营的医院。该医院去年6月开业,目前收治了50多名病人,医院享受很多优惠政策,“像精神疾病费用超过2000元的一般能报销80%以上。”
        “无名氏”已住院3个月。她虽自称唐彩云,但其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均不详。由于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案件无法开庭,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迟迟未下,费用成为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的难题。
        民警李永恒告诉记者,“无名氏”前两个月费用是他们从办案经费中贴补的,其后“我们跟案发地所在的狼城岗镇镇政府商量,让镇政府负担”。至于接下来的漫长治疗期费用如何解决,恐怕还要走一步看一步。
        “没有哪个规定说,我们应该把病人送去哪儿进行临时性保护措施。”周燕说,因为沭阳县并没有安康医院或其他强制医疗机构,他们也选择将等待强制医疗决定的病人放在普通的精神病医院———沭阳脑科医院,跟强制医疗场所为同一个地点。“对王亚洲进行临时性保护措施的费用,是由王亚洲所在的乡镇出的,强制医疗的费用我都不知道是哪里出的,医院院长说国家会给钱,给多少,不清楚。”
        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执行工作包括精神病人的强制押送和强制医疗的具体治疗。关于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刑诉法解释仅笼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负责送交强制医疗,但具体的强制医疗机构是专门性质的安康医院或是普通的精神病医院,刑诉法及解释却无明确具体规定,更没有明确费用出处。
        记者调查多个基层办案单位发现,目前经费问题,多由公安部门先行解决。
        诊断评估报告:飞越疯人院的通行证?
        2014年3月3日,被强制医疗7个半月的陆燕,经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
        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陈婷表示,从目前法律的规范来看,如果被强制医疗病人家属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强制医疗机构也作出可以出院的诊断评估报告,经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便解除。
        但这样的解除,让陈婷心里很没底。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刑庭庭长杨志勇也表达了纠结的心情:“法律没有规定诊断评估报告的标准。对于能否解除,我们也只能根据医院的判断,如果医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病情治愈,可以出院,我们似乎也没理由不解除。”杨志勇说,他们担心的是,陆燕被解除强制医疗后再次发生暴力案件,那么解除算不算错了,到时候又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定期是多长时间评估一次,评估标准又是什么?一系列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朱建彪补充说,“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精神疾病具有反复性,发作诱因很多,没有一个精神病治疗专家,可以保证一个暴力型精神病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应该明确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具体评估标准。”宿迁市检察院的一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有些被强制医疗人因为难以评估其社会危害性,法院不敢擅自决定解除,导致能解除的人仍旧关在精神病院。“一个恢复良好的精神病人,仍旧长期关在精神病院,等真有出来的一天,人也就废了。”
        解除:“无主”精神病人何去何从
        “法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也并不意味着解除能真正完成。”朱建彪说,对于解除决定通过何种程序落实,法律并未规定。比如,解除决定后如何完成解除,由哪个部门去执行,谁来接收,如何完成等,目前规定均未涉及。
        西安市安康医院副院长蒋峰介绍,2013年之前强制医疗的人,有的已经符合离院条件,但因为被强制医疗的人没有监护人或原监护人身份消失、自己又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导致无法出院。“现在我们医院尚未有解除的案例,但未来强制医疗解除也会遇到上述难题。再如,如果有监护人,但因种种原因,人家不便、不愿接收,也需要在完成移送方面需要规定具体措施办法。”
        目前,我国的强制医疗是无期限强制。而治愈经验表明,精神病平均有效的治疗期间大约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若不出去而永久留治,强制医疗机构接收精神病人数量将累积增大、负荷严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监所科科长李建民认为,应该由政府建立专门场所进行收容,对5年以上的治疗无望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牵头、社区卫生机构负责,监控精神病人服药、接受治疗。
        监督:病人说受了虐待可信吗?
        每过一段时间,西安市安康医院强制医疗病区都会有两名检察官前来“巡视”,跟病人聊聊天。
        他们来自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监所科。2012年底,西安市检察院在安康医院成立派驻检察室,由长安区检察院代执市院执行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进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9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监督职权,但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途径、法律效果等问题却没有涉及。”李建民说,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其身体检测、治疗、用药、生活保障等方面没有系统的规范和程序要求,缺少配套的具体实际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目前除了一些程序上的内容监督外,对于执行的具体过程很难有效监督。”
        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高飞认为,作为新增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若没有切实有效的具体操作性规范,不仅会制约程序本身功能的发挥,还可能会因为“无章可循”,导致程序虚置。同时,由于具体执行监督的检察官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对于强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不能评判其合理性。
        李建民告诉记者,自2013年1月至今,派驻检察室在检察监督中发现有5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其情形主要为精神病人的原有行为后果未达到犯罪程度,其中1名是法院以前作出了强制医疗裁定的。对该名病人如何处置,至今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法律未规定对强制医疗执行中的特殊事宜的处置办法,如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入院时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其他疾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安康医院不能收治,是否应提请法院改变决定等相关程序,应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李建民补充说。
    “从条文规定来看,强制医疗程序兼具司法特点和行政特征,保留了较强的‘行政性’色彩,尚未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其表现为一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复议不等于‘上诉’,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程序。这种情形会导致监督效力不稳定。”高飞说。
    (来源:正义网-检查日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4/23/content_1576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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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掐死亲生女儿 一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

     3月13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就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常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常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自去年新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也是乌海市首例。       
                                                               
        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2013年2月24日11时30分许,常某某(女,27岁)在海南区租住的房屋内将自己8岁的女儿掐死,并用菜刀将自己的脖子及手腕划伤。事后经鉴定,常某某有被害妄想、情感反应倒错的症状,无原因杀死自己的孩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时,根据其之前主治医生的证言,常某某病情最严重时可能杀人。在精神疾病治愈前,常某某有继续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
       
    今年3月11日,海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就被申请人常某某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逐一展开调查。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常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郑某、诉讼代理人也依法进行了质证。
       
    海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常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依法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常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裁决。
    (来源:正北方网http://www.northnews.cn/2014/0320/1558457.shtml2014年03月20日 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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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域外调节医患关系的法律制度

    医疗工作技术性强、风险性大。由于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等因素,难免出现差错。据美英两国数据显示,每年有数万人死于可以预防的医疗差错,超过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医患关系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一、医患立法历来受重视
    早在公元前17世纪,古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的282条法律条文中,记载医药条文的就40条款,占1/7.公元前2世纪,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规定,医生出现医疗事故要处罚金,数目大小依照病人的等级而定。
    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医事立法几乎从未间断过。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救济法》,被认为是第一部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医事法规。美国医疗工作专业规范是由美国医学会制定的。1847年,戴维斯医生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组织建立了美国医学会,并发布了《美国医学会医学专业规范法典》,1903年经修订改名为《医学专业规范原则》。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制定了著名的《患者权利宪章》,列举了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12项权利。
    二、认定医疗事故有标准
    在一些国家中,医疗事故从概念上并无严格的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追究法律责任主要看后果。
    在美国,医疗事故的一般原因有误诊、注射或输液、药物及化学品问题、仪器故障、体内遗留异物、麻醉等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原因的判断标准,如对误诊一项就规定,原告必须证明有以下三种情形发生:一是医生作了错误的诊断;二是医生误诊的原因是不认真或缺乏仔细观察;三是医生根据误诊结果制订了错误的治疗方案,而这种治疗措施对患者是有害的。
    在澳大利亚,医疗事故通常由专门的卫生顾问来判定。卫生顾问由律师担任,下设几名助手。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精神病死亡或麻醉死亡,在24小时内医师不能签署死亡证明书,要首先报告警察局,经卫生顾问审查。患者家属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卫生顾问调查后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生要到法庭受审。
    三、首先考虑诉讼外解决
    1974年,美国密歇根州率先运用诉讼外解决的方式处理医疗事故。诉讼外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制度和方法:一是监察人制度。由被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充当监察人,负责收集医疗纠纷有关信息,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二是调查制度。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并根据纠纷的事实出具一份无约束力的报告;三是会商制度。由中立的第三方召集纠纷各方或其代表通过有组织的谈判,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四是调解。纠纷各方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五是仲裁制度。由仲裁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美国所有医院都设立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调查事故过程中,要确认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若证实主管医生有过失,就会向司法部门报告,由法院作出裁决和处罚;六是综合方法。即将前述方式混合使用。
    四、法院最后公正裁决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美国法院在开庭前,为确认法律事实,法官要召开听证会,参会的有双方代理人,有时患者也可参加,但通常不必参加。在法庭上,双方可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举证,然后辩论,最后由陪审团作出裁决。多数州要求陪审团全体意见一致才能判决,也有少数州规定,如果陪审团意见不一致,未达成相应的要求,则需重新调查取证。败诉一方不服,可以上诉。
    英国法院通常以专家证人的形式来体现医学专业的技术性,而不专设中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原告提起医疗事故诉讼必须附上专家证人意见,只有专家证人对医方过错的认定有合理依据时,法院才会接受起诉。
    医疗事故的妥善处理,并不等于医生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在美国,这项工作是由医疗惩戒委员会来完成的。美国华盛顿州的医疗惩戒委员会由华盛顿州各行政区选举的医师及由政府指定的3名公共人员组成,委员会可以调查、传唤,惩罚那些疑有违反职业规范的医务人员,还可吊销那些不合格医生的行医执照。当然,被惩罚医生也有权向华盛顿高级法院控告撤销或吊销行医执照的行为,而华盛顿高级法院将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丰厚的赔偿安慰受害者
    医护人员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和能力导致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后果,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多表现为经济赔偿。
    美国的医疗事故的赔偿分为三类:一类是经济损害赔偿金,包括患者过去和将来的合理的医疗健康费用支出;在残疾情况下,合理的残疾用具开支;在发生致死的情况下患方的丧葬费支出等等。另一类是非经济损害赔偿金,是指原告所受的痛苦、不方便、情绪折磨、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羞辱以及其他非金钱上的损失所提供的赔偿金。美国国会《常规医疗失当改革法案》规定的非经济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第三类是惩罚损害赔偿金,包括严重过错或者由于对他人安全的漠视而引起的额外补偿。美国国会《常规医疗失当改革法案》规定,最高限额也不能超过25万美元。
    有些国家还实行“无过失补偿制”。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金额大小则由第三方经认真评定后决定。在丹麦和比利时,凡不属医师责任使患者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国家付给一定的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医疗事故损害赔付中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在日本,政府要求医院给医生购买医疗事故保险,大多数由于医疗事故导致的中、小医患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解决。在美国,医师都参加了保险,因而发生医疗事故后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英国,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联手,实行医生职业风险社会化,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经济赔偿,对患者、医生和医院都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361/li2013121316005667366511.shtml 2013-12-1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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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受害者张春霞湖北省卫生厅前搭棚抗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8-19消息:张春霞是湖北省武汉市居民,因为其侄儿在武汉同济医院发生医疗事故被治残而上访。半个月前张春霞曾到湖北省卫生厅上访过,当时卫生厅有官员对其承诺半个月后答复她。
     
    可现在半个月过去了,张春霞没等到只言片语,电话也没接到一个。无奈之下,今天上午张春霞再次来到湖北省卫生厅,可这次信访办连个人都找不到。见无人理睬,张春霞就在卫生厅前搭了棚子,抗议卫生厅对民众诉求推拖骗哄。

  • 多位医疗受害者湖北省卫生厅上访讨说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7-17消息:今天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上访维权人程雪、张春霞、周利华先后来到湖北省卫生厅上访讨说法。
     
    她们来这里后要求见厅长杨有旺等官员,但湖北省卫生厅只派出了信访官员。无奈之下,程雪、张春霞先后爬上湖北省卫生厅前悬挂国旗的台子上,并高呼杨有旺的名字。
    程雪的丈夫胡国红多次被关进精神病院,张春霞小孩被同济医院治残,周利华则是一名被精神病者(武汉周利华治眼治成了“精神病”的三十年人生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3/0615/5381.html)。三人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未解决,使得她们一直走在上访路上。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程雪(左)、张春霞(右)


    程雪

  • 杜绝“被精神病”的同时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

    河南省心理咨询中心主任王长虹教授说,杜绝“被精神病”不是《精神卫生法》的全部,只有把杜绝“被精神病”和明确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亿,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急需接受妥善治疗。这些重性精神病患者很少引起舆论的关注,经常引发舆论震荡的是那些“被精神病”的患者。

    王长虹说:“被精神病”为何能引起舆论的关注,大概是因为这其中涉及到公权滥用。一些“被精神病”的患者遭受过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有过上访、投诉的经历,而政府部门因为担心被揭丑,于是动用公权将正常人“制造”成“精神病患者”,并强制送至精神病院。受害者的自然反抗更会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证据。近年来被媒体披露了多起正常人被非法收治至精神病院的案例。

    正因涉及公民的权利自由,所以《精神卫生法》中“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的规定引发了强烈关注。如果这一规定能有效落实,那么“被精神病”的悲剧将被杜绝。在精神病患者治疗方面,“强制医疗权”的约束可谓是一个莫大的进步。

    王长虹指出,“被精神病”的时代终结了,那么,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又该怎么办?尽管我们痛恨因强制而制造出的“被精神病”悲剧,但是抛开情绪的悲愤,客观来看,“被精神病”的比例终究只是少部分。在保障“被精神病”患者权利的时候,那些真正需要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也不能被忽视。

    有多年临床实践经验的王长虹指出,无论病情轻重缓急,真正自愿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为数不多。对于那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当然应该本着自愿住院治疗的原则,可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是不是还应该适用自愿原则呢?

    有资料表明,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就规定,生活无法自理或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威胁的精神病患者,就必须强制治疗;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在社区治疗康复的精神病患者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定期的随访,并且按时服药,否则,就将其强制送医院治疗。

    王长虹强调,舆论围观不应该把全部焦点集中在“强行收治”“非自愿住院”等方面,与其同样关键的,还有精神疾病判定程序的严密建立和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的归属权。在强调“不该收治的被收治”的同时,也要关注“该收治的不收治”,假若偏废了任何一方,都算不上是精神病患者之福。《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为“被精神病”患者而制定的,它保障的也是真正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受访专家:王长虹,医学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7部,获科技成果奖8项;擅长各类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及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的心理咨询和诊疗。

    (来源:医药卫生网    作者:秦步盘)

    (http://www.yywsb.com/list,1127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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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规范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章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更细化规定,防止公民“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在中国,“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情况,《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解释》还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zt-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2/12/26/012252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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