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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宝成的律师辩护词及起诉书

    北京新公民运动参与人张宝成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案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宝成的委托,指派律师彭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张宝成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推特被我国政府封锁,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被告人张宝成因推特言论被公诉机关检控至本法庭。因为中国大陆居民无法自由登陆推特,能够通过“翻墙”工具登陆推特的中国大陆居民比例极少,所以推特上的言论(包括张宝成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绝对不会实质危害中国大陆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对中国大陆居民来说,推特不是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因此,中国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推特。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条款最后一句的“向公众开放”,申明了司法解释所指的“信息网络”须具备“向公众开放的”要件;即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才受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之规范。

    三、涉案电子证据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目前无法同推特在线信息对比,因此,无法确定真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该规定的存在证明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攻击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即信息可以被篡改,非原始存储介质的屏幕录像不能单独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推特信息是境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不在法定网络在线提取范围内,且证据需要展示推特电子数据内容,依法应当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但是,本案并没有网络远程勘验。

    (二)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不是原始存储介质,而是不清晰的在线提取过程屏幕录像及截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涉案电子证据没有经被告人签字确认。

    (四)涉案电子证据所指的推特信息,目前已经无法在推特上查找到。

    四、被告人没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更没有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五、被告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更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六、本案没有法释〔2013〕21号文第三条列举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没有上述情形,故被告人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七、转发什么,不等同于宣扬什么。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转载主体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上述民事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裁判,即判定被告人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法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法院司法实践认为,一般微博、推特转载者所要承担的后果,关键看是否主观恶意。即判定有罪,须有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转载网络信息,无评论,则无法认定转载主体是否具体犯罪的主观故意。

    通常,在转载主体不是网络大V的前提下,1.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即便扩大了转载信息的传播,转载主体也不应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2.认同、支持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可能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仍然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若判定均承担刑事责任,则转载主体与被转载主体系从犯与主犯之间的关系。3.否定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当然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八、单独转发一个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不能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4年6月发布的《基本人权参考指南:使国家反恐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指导原则和准则”第3条明确:“所有反恐措施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由于缺乏国际商定的全面的恐怖主义定义,若国家将反恐措施与其国家立法中的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联系起来,该定义必须清晰、精准,不得过于宽泛”。在上述标准“3.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标题下进一步明确规定:“46.相关犯罪及与其相关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作出清晰定义,这样人们才会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或不作为使人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必须清晰到可以在立法和任何解释判例法中找到出处的程度。刑事罪措词表述模糊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并让人有机会滥用权力。任何人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必须通过查阅相关法规的措词就能够了解哪些行为或不作为将确立刑责任,以及在判刑方面产生哪些潜在后果”。

    中国刑法也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侦查机关的事后评价不能取代立法机关的事前明确的立法规定。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宝成还在互联网中散发涉及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的视频一部”。事实是被告人在推特上转发相关一个视频(且无法证实转发浏览量),但被告人也同期在推特上转发“我在难民营和穆斯林接触了两年,感觉这是一群就该修理的杂种”,“不允许任何穆斯林踏入中国国土半步”等内容,即转发对穆斯林的仇恨言论,而一个人无法仇恨穆斯林同时宣扬穆斯林的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因此,不可能因一个简单的转发视频就判定被告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显然,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评论地转发事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内容的网络信息(含视频)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九、属人管辖应符合联合国原则,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中国刑法第七条有“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同并推广网络主权原则。《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作者: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司法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信息等进行司法管辖。必要时,主权国家可就发生在境外、但对本国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或重大威胁的网络行为向相关国家和地区寻求司法协助”。

    也就是说,推特公司的所在国美国也有权对推特网络信息相关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国基于“属人管辖权”行使的司法管辖,应当严格依据中国法律并尊重联合国倡导的原则、标准,以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十、应谨慎限制网络表达。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司法,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谦抑性精神。

    十一、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不构成违法。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甚至咒骂,只要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张宝成推特原创发文88条、转发他人推文2990条,争议或不当信息及其有限,且影响面极其微小。本案警方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指控宣扬暴力恐怖、极端主义但悖于转发仇恨言论事实,故辩护人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18日

  • 许志永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会见遭拒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日消息】因涉及“厦门聚会案”而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公盟创始人许志永证实已被批准逮捕,家属在几日前才收到通知书,而辩护律师马卫在收到通知书后随即为许志永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会见,但均遭到拒绝。

    从律师提供的两份申请的回复文件显示,许志永被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目前的办案单位为山东临沂市公安局,羁押地址为临沂市辖临沭县看守所,之前已被证实批捕的丁家喜亦被羁押该处,怀疑二人为同案。不过由于案件尚未到送检阶段,因此二人是否会被分开处理则不得而知。

    本网曾于6月19日在有关报道中提到许志永的相关情况,当时该案有四名“厦门案”涉案人被取保候审,分别是张忠顺、戴振亚、李英俊及李翘楚,而同时有消息称,许志永已由羁押地北京被押送到山东,由山东警方接手办案,其后由许志永二姐证实,许志永案已被山东临沂警方接办。

    几日前,许志永的哥哥正式收到山东临沂警方的批捕通知书,显示许志永已于6月19日被临沂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临沂市临沭县看守所,与丁家喜羁押同处。据称,许志永的通知书并非邮寄,而是由河南当地国保送到许的哥哥手中,并警告不准将案件有关情况向外透露公开。

    许志永辩护人马卫律师在家属收到批捕通知后随即作出反应,向办案单位临沂市公安局递交两份申请,分别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申请会见当事人,但遭到临沂警方拒绝。

    临沂市公安局就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回复称,“许志永有可能继续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因此拒绝变更强制措施。而至于律师的会见申请,临沂市公安局回复表示,“因许志永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因此亦拒绝会见。

    2019年12月26日,“厦门案”抓捕行动开始后,许志永随即外出躲藏,至2020年2月15日在广州被找到,翌日即遭刑拘并带回北京羁押,6月19日被山东临沂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北京带至临沂市临沭县看守所羁押。

  • 试析消防员灭火救援的伤亡原因及对策

    惊闻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27位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在灭火救援中不幸牺牲。此情景会让人立即联想到2015年天津港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中共有24位消防员牺牲。消防员的生命如此群体阵亡,却少有对事件原因的讨论分析,亦没有相关责任人员被追责,针对消防员生命的保护措施上没有及时改进,如何能够杜绝悲剧的重演?

    以下就我国近年消防员在灭火救灾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原因及对策作一些分析,希望能够被相关部门接受并立即加以实施,以降低消防员的生命危险。

    一、我国灭火消防近几年的现状

    由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密集性,近年在我国发生火灾的频率呈不断增多态势,规模也比以往越来越大。消防员面临危险也同比例地增长。特别是牺牲的消防员年轻化。据《中国消防年鉴》统计:“近年来,消防员的任务量不断加大,2018年全国消防救援队伍接警出动达115.7万起,已连续6年突破100万起。在全部出警活动中,火灾扑救在总出动次数中的比重下降明显。2000年火灾扑救占比为84%,到2017年降至23%,不过火灾扑救任务的总数变化幅度不大。”且牺牲的消防员年轻化,“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27位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在灭火救援中不幸牺牲。……牺牲的27名森林消防员中:有2个00后,24个90后,1个80后;平均年龄为22.6岁,年龄最小的仅18岁,最长者是位入伍近20年的政治教导员,1980年出生。……2015年天津港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中共有24位消防员牺牲,同样也有多名90后。”

    消防员肩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任,这是职责所在,也是法律义务。但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危险情况,如化学危险品爆炸、泄漏可燃气体爆燃、毒气扩散、建筑物倒塌等,有时造成消防队员的伤亡。据《中国消防年鉴》统计,在过去的5年间,全国消防队员平均每年有20多名官兵因公或灭火救援牺牲,负伤的就更多。这说明一线消防人员在完成灭火救援任务时,还有许多认真研究的问题。

    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中伤亡的原因

    1、消防队员的防护措施不到位

    每个消防队员都要配备个人防护装备且要合理进行使用,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否则,其人身安全就会受到伤害。当此情况出现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装备问题:一是配备了装备,但没有发挥作用;二是虽配备了装备,但在现场救灾过程中没有使用。因有些消防员没有对救灾工作的安全性引起足够重视,把装备看成是负担,没有将其合理使用造成的结果;三是防护装备缺乏。

    消防队员防护装备是其在进行灭火救援时为了有效地保护自身各部免受危害而必须穿着和佩戴的个人装备。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有了这些装备,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就有保障;没有这些装备,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则无保障。造成消防员防护装备缺乏的主要原因:一是有关部门缺乏对消防员防护装备在灭火救援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投资少,补充慢,不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配备。二是对配备的消防员防护装备管理不善,维护保养差,不能按操作规程使用,损坏严重,人为造成短缺。

    2、缺乏经验,盲目指挥,措施不当


    灭火救援有一定的危险性,指挥员所实施的指挥,就是要根据客观情况和战术原则、方法,争取主动,力避被动,使部队保持有利态势,顺利完成灭火救援战斗任务。指挥员不论大小,只要到了事故现场,就得担负起组织指挥的重任。指挥的好,就能迅速解救被困人员、扑灭火灾、处置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不发生伤亡事故。指挥的不好,结果正好相反。灭火救援出现盲目指挥的主要原因:一是指挥员缺乏灭火救援专业知识和实践,在实施组织指挥时心中无数,不知该怎么办,不该怎么办,处于盲然。二是指挥员对现场情况不甚了解,或对事故现场情况判断有误,所作的决策和行动方案不符合客观实际。三是指挥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指挥中只考虑如何灭火,而对事故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观察少、考虑少,意外情况突发毫无准备。

    3、消防队员在救灾现场没有严格遵守纪律

    当出现大型火灾时,往往参与救灾的人比较多,出现火情的范围大,这样就造成了乱指挥,没有主心骨。在此情况下出现人员伤亡往往是因为在火灾现场没有及时设立救灾指挥中心。造成救灾现场纪律不明,秩序混乱。特别是在地下室和化工区这些非常危险的救灾现场,因为纪律不严,命令不清而造成的消防队员伤亡情况非常多。

    4、火情侦察不细,现场情况不明

    不论是扑救火灾,还是抢险救援,指挥员到达现场后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火情侦察,全面掌握现场情况,然后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处置方案,有效地灭火救援。火情侦察认真与否,直接影响侦察到的情况是否准确、全面、可靠;关系到指挥员决策、作战方案和战斗部署的正确与否;关系到灭火救援战斗的成败;甚至关系到消防队员的人身安全。造成火情侦察不细的主要原因:一是火情侦察意识淡薄,认为侦察不侦察对灭火救援战斗成败关系不大,即使进行侦察也是走马观花,应付差事。二是到达现场后救人、灭火心切,未进行火情侦察就急于展开战斗,甚至只顾灭火忘记了进行火情侦察。三是派出的侦察人员不得力,致使火情侦察不全面、不细致,侦察的情况不准确。

    5、消防队员平时的救灾训练与实际救灾脱节

    消防队员在平时的训练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完成任务的速度及持久性,而忽视了对规范动作的训练,且不注重救灾的程序性。基于此,消防队员平时的训练常常达不到实际救灾的标准,因为实际救灾的过程中不是仅仅依靠速度和力量就能完成救灾工作的,而是需要在救灾程序的指导下一步步实现。如果消防队员在实际救灾过程中忽视了遵守程序和规范的重要性,就可能会出现训练不符合实际的情况,造成人员的伤亡。

    6、思想麻痹,对危险性认识不足

    灭火救援中诸如爆炸、中毒、腐蚀、倒塌等危险性存在于战斗的始终,指挥员对此应有高度的警惕。如果消防队员思想麻痹,对客观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意外。出现思想麻痹的主要原因: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对灭火救援现场客观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二是长时间战斗,参战人员体力消耗大,精疲力尽,无意识地放松了警惕,把安全丢在了脑后。三是灭火救援战斗临近尾声,参战人员急于结束战斗。此时,指战员的安全意识淡化,很少想到意外情况的发生。四是对灭火救援现场的不安全因素缺乏不间断的观察,对危险情况心中无数。

    7、盲目冒险,缺少避险措施

    灭火救援的每次战斗都有潜在的危险,指挥员要善于合理冒险,不能单凭侥幸,鲁莽从事,任何战斗行动都要建立在勇敢和科学的基础上。在灭火救援战斗中,合理冒险是必要的,但在实施时要有紧急避险措施,以防不测。如果指挥员明知现场有危险,又没有紧急避险措施,只报着侥幸心理那就很危险。出现盲目冒险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必要的灭火救援知识,在实施指挥或战斗行动中不知正确的做法。二是对灭火救援现场情况了解不全面,掌握的信息不准确。三是对灭火救援现场潜在的危险性缺乏连续观察,或毫无察觉,或有所察觉但不以为是。四是在没有或缺少消防员防护装备,又未制定紧急避险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危及消防员人身安全的环境作战。

    三、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中预防和减少伤亡的对策

    1、消防救灾的指挥官要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指挥官在实际的救灾现场中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危险,这就需要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救灾的素质及强大的心理素质和果断的指挥素质,并且还需要敏锐的判断力。所以,指挥官的各种素质的培训是救灾工作的重点之一。要完善指挥员的实战能力和决策能力。

    2、消防队员要提高救援行动中的防范意识,做好装备建设的工作

    为了避免和减少救灾过程中的伤亡情况,广大消防队员提高警觉,对灭火工作的危险性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安全防范的工作。消防队员在平时的救灾训练中要严格遵守安全防护的每个环节,不能掉以轻心,要及时养成在日常训练中搞好安全防护的习惯。在装备建设方面,要及时更换老旧的救灾装备,推广和普及装备应用知识。在引进新型装备上要有足够的重视。

    加强消防员防护装备建设,增强抵御危险情况的能力。防护装备是消防员在灭火救援中进行危险作业用于保护自身安全的必备装备,是部队提高灭火救援作战能力,处置现代条件下各种复杂火灾和化学灾害事故,抵御危险情况的重要武器。一是要投入必要的资金,购置配备必须的消防员防护装备,如空气呼吸器、防火隔热服、防化服、避火服、自救报警器、各种消防手套等。二是要求参战消防员会熟练操作防护装备,不管在什么场合都能运用自如,使这些装备在保护消防队员自身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要精心保养消防员防护装备,每次使用之后都要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强化专业知识学习,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初中级指挥员应重点学习和研究灭火战术理论、消防技术装备、现代火灾扑救和常见化学灾害事故的处置,以及不断出现的新情况。通过学习和研究,能够掌握灭火战术方法和各种火灾的扑救,掌握所配装备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特别是消防员防护装备的操作程序和维护保养。还要学习和研究在灭火救援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如可能发生的爆炸、毒气扩散引起中毒、建筑物倒塌、易燃气体泄漏等,提高指挥员现场处置的应变能力。战斗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如一般火灾的扑救方法、灭火救援战斗行动要则、随车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特别是消防员防护装备的操作使用和养护,掌握在处置各种灾害事故中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就能在灭火救援中多一些科学性,减少盲目性,从而有效的避免伤亡。

    4、加强应用性训练,提高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


    首先,训练要从实战需要出发,灭火救援需要什么,就训练什么。要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训练观,把操场训练和现场演练有机的结合,突出基地训练;把单兵训练和集体训练有机的结合,突出组合训练;把技能训练和应用性训练有机的结合,要突出应用性训练。总之,不管什么训练都要贴近实战。其次,训练要从装备出发,有什么装备,就训练什么操法。因为,战斗的生成,取决于是否实现了人和武器装备的结合。近年来新装备、新器材、新技术广泛应用消防部队,这对提高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新配备的装备、器材、技术,要认真研究,积极消化,编成操法,组织训练,使作战人员熟练掌握其性能,会操作使用,让新装备、新器材尽快形成战斗力。再次,训练要有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场地进行。要根据参训人员的不同情况,开展不同内容、不同科目的单兵或组合训练。通过训练提高官兵终合素质和复杂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圆满地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5、加强灭火救援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灭火救援中发生消防队员伤亡,很多情况是由于消防队员安全意识淡薄所致。如在有易燃液体或蒸汽、可燃气体泄漏的事故现场,未关阀断料就将明火扑灭,导致二次爆燃造成伤亡;在处置易燃易爆场所事故时,没有实施检测就冒然进入现场而造成伤亡;在不了解建筑结构的情况下,设立水枪阵地不当或进攻路线选择不当,因建筑物坍塌造成伤亡;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消防队员进入浓烟、有毒或缺氧的环境进行灭火救援战斗,造成中毒、窒息等伤亡。因此,对消防官兵进行灭火救援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是十分必要的。灭火救援安全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一是易燃液体、蒸汽、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泄漏、扩散时如何处置、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二是如何观察建筑物倒塌前的征兆,在火灾或有毒气体扩散情况下进入建筑物内应注意什么;如何进入闷顶,在闷顶内的行动要求。三是带电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行动要求,注意事项。四是进入危险环境前的个人安全防护要求,注意事项。五是灭火救援中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的安全要求;乘车及往返途中的安全要求。

    6、遇有复杂情况不要惊慌,要沉着冷静科学处置


    灭火救援经常会遇到难以预测的复杂情况,缺乏专业知识和灭火救援实践的指挥员往往会表现出心理恐慌,不知所措;而有经验的指挥员却表现出沉着冷静,胸有成竹。在灭火救援中,当遇到石油化工企业火灾、高层建筑火灾、群死群伤火灾、大型储油罐火灾、易燃气体泄漏处置、有毒气体泄漏处置等复杂情况,指挥员必须沉着冷静,全面分析研究现场情况,把握关键问题,要多谋善断,作出正确判断,确定科学的处置方案,既不可急躁冒失,惊慌失措;又不能优柔寡断,盲目指挥。面对复杂情况,只有沉着冷静,才能有效地处置事故,避免指挥失误,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7、重视火情侦察,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作战

    作为指挥员,必须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去实施灭火救援指挥。正如古代军事家所言:“三情(敌情、我情和地情)明,仗必赢。”反之,火情判断无基础,战术决策无根据,力量部署无方案,组织指挥无程序,就必然要打盲目之仗,要么以侥幸取胜,要么以失败告终。要做到知己知彼,就必须全面、认真、不间断地实施火情侦察,及时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一是选派精干队员,由干部带领进行火情侦察。侦察时,对关系灭火救援作战行动、灾情发展蔓延的情况,如火势蔓延途径、火场主要方面、战斗进攻路线、水枪阵地位置、消防水源等要侦察清楚,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二是利用多种手段,获取准确情况。侦察时,除了采用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等常规的方法以外,还要用建筑物内部监控系统观察,运用各种侦检、监测、探视等仪器进行侦察,以获得更加准确的资料和信息。三是派出多个侦察组,全面掌握情况。对于特别大的灭火救援现场,要多选派几个侦察小组,从不同方面搜集信息,以掌握全面情况。四是火情侦察要贯穿灭火救援战斗行动的始终。越是在战斗临近结束,越要注意观察现场情况变化,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8、在实际的救灾现场,消防队员要确保通信联络的通畅,全方位提高救灾过程中各个消防队员的应变能力

    消防中心要提高通信功能的发挥程度,运用高科技及现代化的消防通信技术来指导救灾现场的救援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建立和维护救灾通信的网络。要在火灾发生之前制定好完善而且科学合理的救灾指挥方案,利用高科技的通信技术及时有效的指挥消防队员在实际救灾过程中的救灾工作。并且在救灾过程中不能自闭门户,要积极和现场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全面了解火灾事故发生的情况,做到在指挥救灾时万无一失。当发生危险情况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恰当合理的指挥命令,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开展和消防队员的自身安全。

    民生观察 2020年4月7日

  • 南北“两京”探望追魂夫妇

    2019年11月18日,我去南京就被“边控”的事情去中院和省高院要求立案,又去省公安厅索要相关文书。

    顺便去南京第三看守所探望追魂先生。上午过去时正好赶上下班,等到下午要求见追魂不允,只能给他存200元,让他知道外面的朋友都还惦记着他呢。

    我与追魂先生及夫人是去年认识的,去年的7月末,我与另外三人一起去北京宋庄他的家里拜访。曾得到他们夫妻二人的热情招待。

    前些天再去宋庄拜访时,却只见到追魂先生的夫人刘立娇。

    2019年11月2日,我在北京没事就去通州宋庄准备再次拜访追魂先生,因为他曾答应过我,下次去他家时给我看他的画。

    看画是次要的,主要是想和他及夫人多来往,熟悉后看能不能指点我画画才是真的。

    追魂:本名刘进兴,1972年出生于湖北大冶,毕业于湖北省美术学院,艺术家,现居北京通州宋庄。他热爱公益,平易近人,热情洒脱。

    下午一点多到宋庄没有找到追魂先生。费了好大劲才联系上追魂的夫人。我们约在咖啡厅见面。

    见到刘立娇我才知道,今年5月28日下午,追魂与宋庄五位艺术家原国镭、贾穹、庞勇、赵金鹤、程延安在良心运动在中国巡展途中南京被失联。六位艺术家的电话、微信全联系不上。2019年5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对追魂北京的家进行了搜查,带走了追魂的早期创作、书籍、艺术作品等,刘立娇至今也没有收到拘留证或其他法律文书(4月末我因“躲灾”和外界失联不知道追魂先生的事)。

    据悉,追魂在2011年,因策划“敏感地带”行为艺术展,被刑事拘留一个月,罪名为“寻衅滋事”。2012年,因与其他艺术家一道举牌抗议劳教制度,被刑事拘留一个月,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4年10月,因声援争取“真普选”的香港市民,遭到逮捕,被羁押九个月零两天,罪名为“寻衅滋事”,2015年7月,以“不予起诉”为名获无罪释放。

    这半年来刘立娇被迫搬了两次家,在极度恐慌下还要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她是一位特别娇俏温婉的女人。那天她带着6岁的儿子,小家伙特别可爱!好像没有受到他父亲不在身边的影响,这完全是因为孩子有这么个温柔善良的母亲在照顾他。

    刘立娇与我谈及追魂时,都是强忍泪水,忧伤焦虑之情令人唏嘘。除了语言安慰,别无他法。只有在谈及她的一双儿女时才能见到她脸上的笑容。

    看到她们母子现在的凄惨状况,我也同样难过。这让我想起2008年我被劳教时,我的女儿也才14岁,因无人照顾而被迫辍学,在北京租一间地下室,在惊恐无助下还在为我四处喊冤告状……

    刘立娇最难过的就是还没有抽空去南京探望过追魂。

    临分手时我对她讲:“过几天我就回昆山了,等我抽空就去南京探望追魂先生,然后我再写信给他,告诉他,你和孩子都在等他回家!”15日我寄给追魂的信明信片不知道他是否能收到。

    前几天,刘立娇告诉我有谣言说追魂被放回去了,她说哪有被放回来,纯属谣言。我回信息给她“希望这个谣言早日成真!”她回复说:“是的,但愿这样的谣言是真的!”

    王和英
    2019年11月18日



  • 湖北高飞疑因关注疫情被拘留

    【民生观察2020年1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日前,湖北黄冈蕲春籍维权人士高飞被警方拘留,疑因高度关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上街免费派发口罩和防疫宣教有关,并声言监督政府,对当局此次疫情处置不力进行抨击。

    据悉,高飞自12月疫情发生以来一直密切关注家乡湖北省蕲春县的疫情情况,了解到蕲春多家医院紧缺口罩及防护服等相关医用物资,因此自资购买及四处筹募相关医用物资,并多次上街免费派发口罩,同时向群众宣教疫情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如此已经持续个多月。

    据高飞本人发在推特的视频显示,周三(1月29日)晚八点多左右,蕲春县警方致电高飞称有事需要向其核实了解,而当时高飞为免家人担忧,正身处外镇的宾馆休息。随后,高飞录制一条不到一分钟的短视频,并发布在推特。高飞在视频中提到,派出所正在找他,万一自己失联的话,希望大家继续关注黄冈蕲春,有物资的话可以联系蕲春县红十字会的张姓主任,并贴出该人电话。

    而周三当日,高飞曾将14只3M的口罩捐给红十字会,红会向其出具了收条。据知情人透露,高飞在街头活动时遭到阻挠,所以逼不得已之下捐出口罩。

    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显示,高飞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时间大概是5-7天,关在蕲春县拘留所。而高飞原本约了朋友准备在周四上午见面,失联后该名朋友曾去到高家打听消息,但家属并不在家中。

    分析人士认为,从高飞的推文来看,拘留可能与抨击当局处置不力等言论有关,而其中一条推文更提到了前几日正在武汉视察的李克强总理,所以难以排除更坏的结果。

  • “武汉肺炎”感染及死亡个案直击

    【民生观察2020年1月24日消息】大面积大范围扩散肆虐的“武汉肺炎”疫情发生已有至少一个半月,疫情真相以及真实感染及死亡数据外界仍然无法准确获知,而最近几日武汉当局包括动用军队协助封城等的各项措施与做法令人徒添恐惧,乃至人心惶惶全城不安,封城令前后大批市民利用一切可能的途径离开武汉避祸,而有部分市民直言真实疫情,无论感染者或者死亡人数,均非官方所公布的数字那么少。

    截止1月22日晚十点,按照官方公布的数据,疫情源头的武汉确诊的感染人数在四百多例,死亡人数为17例。网络消息方面,感染者及死亡个案的消息铺天盖地,发布者多为感染者本人或亲友。据来自多个源头的消息显示,众多网友获知的个案消息是直接和间接来自自己认识的朋友或与朋友有关的朋友及亲友,而有人认为此现象并非巧合这么简单,间接证明疫情失控的真实存在。

    「个案一」日前,武汉尚满庆律师日前发布消息称,他的舅妈刚刚在21日晚过世,而病故之前尚的舅妈已在医院隔离治疗超过大概十天。死者儿子陈先生在受访时透露,死者是其母亲,今年63岁,家住距离华南海鲜市场2公里范围的一个小区内。1月初,陈母出现咳嗽、发热、全身乏力等症状,初以为是普通感冒,当时曾要求住院治疗,医院以床位紧张拒绝。事隔几日后,老人家在1月10日突然晕倒休克,送至医院救治后被收治入院。治疗后一直未见好转,期间曾注射球蛋白针剂提升免疫力。医院在1月19日向家属发出危重通知,陈先生去到医院时,主诊医生确认陈母感染新型肺炎。据称当时死者的血氧饱和度仅为80,情况十分严重。入院期间陈先生曾致电问候,当时死者自述咳嗽和发热有所减缓,但呼吸紧促,随后陈母于1月21日晚因抢救无效离世。

    陈先生受访时表示,他母亲已退休多年,身体一直很好,并无任何慢性疾病,退休后有去小区麻将馆打麻将的习惯,早晨则与小区老人一起耍太极锻炼身体。陈先生认为,母亲所住小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仅两公里,母亲平时不会前去华南市场买菜,而所住小区因距离市场不远的原因,有不少市场商户居住在附近,因此不排除母亲在打麻将或打太极的过程中意外感染病毒。

    「个案二」目前正与其他四名家庭成员被隔离治疗的汉口沈女士向本网表示,一家五口暂时未出现危重情况,除了家翁稍微有点严重之外,其与丈夫及两名分别十三岁和十六岁子女的情况未见恶化。沈女士称,1月5日后,家人陆续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开始以为患了感冒,但服用感冒药多日未见好转,在得知疫情传言后到医院求诊,其后被安排入院隔离,病情暂时未有加重迹象。沈女士希望全家人快点康复,疫情快点结束。

    「个案三」曾一度活跃微博的公民朋友魏鹏(网名:不锈钢巴豆,武汉某医院执业医师)一周前出现相关症状,作为疑似感染个案回家进行隔离观察,目前症状未见明显加剧,部分症状正在相对减轻,怀疑与在医院工作有关,不过暂时未有最终的确诊报告。

    「个案四」家住武昌的大学生蒋同学向本网表示,父母已经在家隔离近十天,情况尚算稳定,1月10左右,父母相继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去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表示床位不足,在配发药品后劝喻父母回家隔离,切勿与人接触,并叮嘱各项注意事项。蒋同学在放假回家前得知父母情况,并在父母的要求下到爷爷奶奶家过年。他说,父母与华南市场毫无关联,亦非菜市场或餐饮行业从业员,但母亲曾在十二月底去医院看望过因其他疾病住院的同事,回家一周后感到不适。

    「个案五」本网掌握的另一个案为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干卫东在武汉的叔叔,据称其叔叔在出现症状到死亡仅有三天时间,而医院则指死者为重症肺炎,而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者今年七十二岁,生前为一名医生,在医院退休后被一家药店聘请坐诊,怀疑在上班时间感染。而死者儿子已被确诊感染新型肺炎,医院以床位不足为由拒收,目前正在家中隔离,并无治疗可言,而父亲突然死亡以及自身感染病毒生死未卜,因此情绪比较低落。对于叔叔的感染死亡,干卫东律师表示,对于政府(医院)的草率说法感到非常愤怒,认为完全是在自己疫情处理不当推卸责任。

    而据网络综合消息显示,大量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均被医院以床位不足为由推辞拒收,只放任要求病人回家自我隔离。有分析人士认为,从很多人仅从自身的交际圈就已经获得多个感染或死亡个案来看,实际情况可能是被拒收后回家自我隔离的人数远超已收治病人,而任由被拒收病人在外活动必然制造更多感染他人的机会,因此估计实际感染人数可能达到惊人的地步,而疫情发生一个半月以来,随着春运以及大批人员回乡过节的人口流动,更增加了疫情扩散的速度和密度,可能导致的结果无法估计及不敢想象。

    另外,周四(1月23日),尚满庆律师与赵庆律师联合向武汉市公安局提出《要求武汉市公安局对“8名散布谣言者”进行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处罚结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但因武汉封城快递停运的原因,该文书暂时无法寄出,两名律师表示,等封城令取消后会第一时间寄送。

  • 律师了解案情及申请会见常玮平遭拒

    【民生观察2020年1月20日消息】因被指参与“厦门聚会案”的知名公益(人权)律师常玮平被陕西宝鸡警方以不明罪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有一周时间,被捕后警方仅以电话通知家属常玮平被“监居”的消息,除此之外别无其它书面通知,而近日辩护律师前往了解案情以及申请会见被拒。

    据悉,张庭源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即前往宝鸡跟进案件,但遇到阻滞,宝鸡警方对辩护律师前来了解案情之事一问三不知,同时亦拒绝律师的会见申请。

    张庭源律师向宝鸡警方提出多个问题,包括常玮平涉嫌罪名、涉嫌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常玮平一案是否已正式立案侦查、常玮平是否一人涉案还是多人涉案、宝鸡高新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部门及承办人员等案件相关问题,但警方均以“不知道”回复,律师无功而返。

    常玮平律师被捕后,常家人感到非常意外,原本以为常玮平热心公益、几年来为维权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属于帮助群众贡献社会的义举,亦曾一度引以为傲支持赞许,如今却成为锒铛入狱的罪状,令人费解。

    常玮平七十岁老父亲常拴明在文章《犬子玮平》中写道:今天听说我的儿子被宝鸡国保抓捕,口头通知,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我万万不能相信。我那仅仅工作几年,不会拿刀玩枪的孩子,只是做了几个公益的案件,帮过几个人,办过一些所谓的敏感案件,现在和朋友吃了一顿饭就颠覆国家政权了。作为70岁的我万万不能相信。我想问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可是抓人的国保电话再也打不通了,书面通知也没有。律师去会见,也被推三阻四,一问三不知。没有任何证据为什么抓我的孩子?“指定监视居住”的意思也就是不知道关在哪里,关多长时间。律师家属见不到人,他的人身安全怎么保证?是不是整天不让睡觉,不让吃饱,必须保持一个坐姿?这不是故意整人吗?我悲痛欲绝,这个社会怎么了?难道和朋友见个面就这么大的罪过?中国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都是假的吗?

    常玮平的大姐常文萍则撰文认为:已经几天了,父母心急如焚,整日以泪洗面,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事实上,我们全家这几天都度日如年,我不明白的是警方将人带走总得有个缘由,总得让家人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人现在关在哪里,罪名是什么?现在警方居然一问三不知?法律允许这样吗?真是有种叫天天不应的感觉。

  • 王全璋身体及精神欠佳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8日消息】日前,“709”家属李文足第七次探望了正在临沂监狱服刑的丈夫王全璋律师,此次探视李文足发现王全璋健康不佳,面色无华疲惫不堪、精神状态不好且容易动怒以及记性较差。

    据了解,按照临沂监狱之前的探视安排,原本12月份的时间是19日,但19日前几日监狱临时通知李文足,指探视时间由原定的19日更改至26日。由于监狱方面未解释理由,因而引起李文足的合理担忧,认为是否王全璋出现何种问题,比如身体健康问题,加上李文足多次致电询问,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形加重家属的心理负担。

    据李文足介绍,此次前去探视丈夫与之前几次有所不同,之前每次好多人排队等候叫号的大厅以及会见室空无一人,仅有零星监视的工作人员。而进入监狱接待大厅时,附近街道如前几次一样,有好多面熟的便衣在现场戒备,政府雇佣的宣传车仍然大声播放音频进行干扰,现场还出现不明身份的商务车停下监控。

    而探视期间,李文足发现王全璋面色无华疲惫不堪,精神状态较差,似与刚通宵熬夜一样,交谈中容易动怒,不停叮嘱妻子不要讲不合适的话、好好带孩子、不要和监狱产生矛盾等劝愈话术,似乎按照指引与妻子交流。

    王全璋还容易动怒,同时记性有所下降,而情绪方面表现出焦虑不安、急躁易怒的特点,只是一味要求妻子少生事端,形色多有恐惧之态,未知是否与酷刑、强制服药等遭遇有关。

    同时,王全璋问及李和平、谢燕益、梁小军等昔日的同袍及好友,得知众人安好时王全璋很是欣慰。李文足还告知自己前不久曾与其他“709”家属一起去河南探望江天勇,将江天勇身处全天候监控之中以及无法自主就医等恶劣情况一一告知。

    就之前王全璋提及的有关出狱后当局会将其安排居住济南一事,李文足表示,坚决不同意这种荒唐的安排,(王全璋)老婆孩子都在北京生活,王全璋却被安排一个人住到济南,不会赞成这个不人道的安排。



  • 湖北刘家财遭传唤及“被旅游”

    【民生观察2019年11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北省宜昌市不同政见者,两次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的刘家财先生,在10月期间因支持香港市民反蒙面规例,被宜昌市国保警方传唤。事情起因主要是:刘家财在获悉香港市民在10月间发起大规模游行反对港府推出的“禁蒙面规例”后,与宜昌市几名不同政见者开始面带遮光眼镜,并拍照上传到微信群里,以表达自己也反对港府推行的“禁蒙面规例”。照片发出后不久,刘家财以及宜昌市多名网友就被宜昌市国保警方传唤。

    据刘家财反映,警方对他们做了大量调查,并形成文字笔录,主要是审讯他为什么要“蒙面”拍照上传?其政治动机是什么?还有哪些人参与?以及他对香港“反送中”游行的看法。对此,刘家财如实的陈述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大陆没有“禁蒙面法”,自己带眼镜拍照上传网络并不违法。再有,自己和朋友带眼镜拍照上传,这也不是蒙面。对于香港爆发的“反送中”游行,自己的大致看法是,港府不应该推出“送中条例”,这涉嫌破坏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基本法。还有,即便港府要推出“送中条例,也应该广泛的征求民意,不应该简单粗暴的强推。以至于引发大规模,持久的市民游行,以及最后港府道歉撤回。

    10月前至10月底,因为共产党夺权纪念日,以及四中全会的召开,宜昌市警方不但非法禁止他自由出行,还非法禁止他与网友聚会,以及收走他的上网手机,并且还先后将他带到外地(神农架等地方)“旅游”,其目的就是阻止他自由的出行与上网及和网友聚会。

    据了解,刘家财出生于1965年10月26日,湖北省宜昌市人,原是宜昌市葛洲坝集团职工,曾担任云南省某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师。1998年—2000年,因为葛洲坝数千下岗职工追讨工资和福利待遇等问题维权,积极发起和组建独立工会,领导葛洲坝集团教育经费维权和反腐运动,而被宜昌市警方逮捕,并於2001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管制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出狱后,前往云南省昭通市谋职,并在某工程监理公司任监理工程师,但工作之余仍坚守民主理念,活跃於网路民主运动其间,为此曾多次遭云南省警方威胁、警告和传唤。

    2013年8月2日,因参与“同城饭醉”活动,并在腾讯微博、新浪微博、QQ网上转发《李向阳复仇血洗公告(并招募敢死队员)》等,被宜昌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行政拘留10天,拘留期满后又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18日,被再次更换罪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2015年5月11日,被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此,刘家财不服提起上诉,于2015年12月2日被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

    在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期间,刘家财曾受到体罚和克扣口粮。汉津监狱服刑人员的主要劳动任务是缝制服装。制作服装是流水线作业,每名服刑人员负责不同的工序。每名服刑人员每天都有劳动定额,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服刑人员会受到惩罚。惩罚手段之一:晚上10点其它服刑人员就寝后需要站几个小时才能睡觉。惩罚手段之二:早餐和晚餐只发一小饭勺稀饭吃。

    在服刑期间,刘家财被安排在监狱工厂里做工,主要产品是俗称“火牛”的小型变压器,刘家财的工作是把铜丝按照要求缠绕在变压器的线圈上,每天工作超时,但刘家财的工作量摊派比其他人要少一些,可能是考虑到其年龄和视力的原因。

    2015年7月11日,刘家财父亲病逝,当局未批准其回家奔丧。在刘家财的父亲病危之时,家属及律师就向宜昌当局提出过申请,让刘家财回家探视父亲,但是未获批准。刘家财父亲病逝后,家属再向当局提出申请,要求刘家财回家奔丧,但依然未获批准。刘家财父亲病逝后,其母亲一直瘫痪在床,随后其母亲也去世了。

    服刑期间,刘家财的父母相继过世,为了不让刘家财忧心,王玉兰每次探监时,每当刘家财问起父母情况时,王玉兰都回答很好。刘家财出狱后才得知父母已经能够离世的消息,这让他悲痛不已。8月11日上午,在妻子、妹妹等家人的陪伴下,刘家财到父母的墓地磕头祭拜。

  • 长沙国保突闯袁小华住处查抄

    【民生观察2019年3月20日消息】日前,长沙国保突然闯入异见人士袁小华住处,搜走个人电脑及各类书籍并扣押,袁被困派出所八小时才获准释放,同时被带走的还有邵阳异见人士肖勇。警方表示长沙不欢迎袁小华在此居住生活。

    据悉,周二(19日)上午九点多,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联同岳麓区公安局国保大队突然闯入袁小华位于长沙岳麓区王家湾的暂住处,经简单搜查后将袁小华个人电脑、多本政论类书籍等物品抄走,警方在毫无手续的情况下将袁小华强制带到所在辖区岳麓派出所进行传唤。同时被带走的还有正在长沙旅游的邵阳异见人士肖勇。

    据称二人在岳麓派出所被分开审问做笔录,并被强制采集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血液DNA、指纹等信息录入。二人手机被强迫上交,在被困八小时后,于傍晚六点半被释放。袁小华的电脑和书籍被扣押,警方未表示是否归还或归还时间。

    据袁小华透露,审问期间,除了回答基本的个人信息外,袁小华拒绝作答警方的其他问题。警方明确告知袁小华,长沙警方原则上不欢迎其在此居住生活,希望其好自为之。

    袁小华表示,可能由于在长沙居住的一年时间里有点活跃,参与了多起活动以及接待外地活动人士,因此引来警方的警示。警方的不欢迎言论最终可能是驱赶其离开长沙,不过警方暂时未有进一步的行动。

    公开消息显示,袁小华与袁兵等人于2013年5月在赤壁被捕,被控“寻衅滋事”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两项罪名,案件经多次补充侦查及延期审理,历时三年后于2016年5月才开庭审理,两项罪名分别获刑两年,合并计刑三年零六个月,至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相关报道:被判刑三年半的民运人士袁小华获释 将提交申诉书
    https://msguancha.com/a/lanmu4/2016/1108/15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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