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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狱警李豪年控诉司法腐败致其冤狱三年

    【民生观察2025年2月21日消息】浙江监狱系统民警李豪年被控“滥用职权罪”入狱三年。近日,李豪年书写材料泣血控诉司法腐败下的三年冤狱,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恳请全社会关注此案,还他一个清白!

    李豪年是一名在浙江省监狱系统工作三十余年的基层民警。

    2023年8月4日,临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豪年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后,李豪年背负罪名入狱,但他的良心和法律常识告诉自己,这是一份颠倒黑白的荒唐判决!

    李豪年究竟做错了什么?李豪年的工作职责是审核减刑材料并报送法院,全程依法依规。

    2010年,分监区提交的减刑材料经监狱审核后,原封不动报送湖州中院。法院审查后裁定减刑,流程完全合法。

    十年后即2021年,杭州检察院突然推翻原裁定,认定减刑“不符合条件”。但检察院不追责法院,反而以“徇私舞弊减刑罪”逮捕李豪年——一个仅有建议权、无决定权的民警。

    《刑法》第401条规定,监狱民警的“徇私舞弊减刑罪”必须以“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为前提,但全案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此类行为。

    后法院改判“滥用职权罪”,不仅无视“没有违法行为”的事实,也无视《刑法》第397条“造成的重大损失”——减刑被撤销的后果,与十年前的监狱建议毫无因果关系!

    试问:法官犯错,为何由李豪年顶罪?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减刑裁判权在法院,法官才是最终责任人。最高检指导案例:渎职行为必须与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湖州中院的错误裁定,才是导致减刑结果的根本、直接的原因!

    现实中李豪年仅负责“报送材料”,法院有责任独立审查证据并准确适用法律。若建议错误,法官本应驳回;如今,法官无人被追责,李豪年却沦为替罪羊。

    检察院和法院联手将司法错误转嫁给一线民警,这是对法治的践踏!司法不公:权力游戏下的冤案制造,《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本案无证据、无法律依据,却强行给李豪年扣上罪名。

    选择性执法:检察院对法官的违法裁定视而不见,却对民警“赶尽杀绝”。

    程序黑幕:为掩盖错误逮捕,检察机关与法官合谋罗织罪名,欺骗上级与公众!

    在此,李豪年质疑:临平区汪浩法官、杭州中院管波、陈洒洒法官,若你们不懂法,如何穿上法袍?若你们懂法,为何不敢承认“裁定减刑错误的责任在法院”?

    李豪年泣血呼吁:还他清白,捍卫司法底线!

    2025年2月19日,李豪年写下一份自述,不仅为个人伸冤,更为揭露司法系统的痼疾。

    李豪年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彻查湖州中院错误裁定的责任人,依法撤销对他的有罪判决;追责法官,落实“谁裁判、谁负责”,停止让一线人员背锅;监督权力,呼吁最高检介入,制止地方检察院与法院的勾结乱象,司法不是权力的游戏,法律不应成为陷害无辜的工具!

    最后,李豪年恳请全社会关注此案,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 福建维权公民何宗旺再遭刑拘急需司法救助

    【民生观察2023年12月29日消息】日前福建福清维权公民何宗旺姐姐披露,她听家人说何宗旺被转押看守所后,在一好友陪同下,于2023年12月26日前往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情况。才得知何宗旺于2023年12月8日因接听被活活打死的福州一访民妻子打的一通电话,被当地公安抓走行政拘留15天。本应在13日拘留期满释放的何宗旺,又被公安从拘留所直接带走。次日(24日)何宗旺又被以”袭警“罪,转为刑事拘留,转押到福清看守所,但公安没告诉她具体“袭警”原因和事实。

    何宗旺姐姐不解地诉说,何宗旺被动接听电话,何罪之有?为何被行政拘留15天。事后经进一步了解,打电话给何宗旺的是福州叶钟妻子李美英,因为她老公叶钟无辜被抓,活活被打死。政府为了掩盖真相,限制李美英人身自由,并把她软禁在江西娘家。李为了寻求帮助,为夫申冤才电话何宗旺。没想到政府这么黑,不去抓凶手,反而把何宗旺抓捕关押。她怀疑何宗旺所涉“袭警”罪,是政府故意构陷的罪名。

    目前福清天气寒冷,何宗旺卡上无钱、又无御寒及换洗衣物。709潍坊案时,何宗旺在羁押期间就遭到过酷刑,致使下身瘫痪,至今仍行动不便、生活自理能力差。为此,何宗旺姐姐担心何宗旺这次被关押,再遭酷刑或虐待。

    何宗旺长期致力于为弱势群体发声,因为福州鞭炮案获刑4年,刚刚刑满释放一年多点,被当地列为重点维稳对象。何宗旺人身自由权受限,屡遭迫害。何宗旺家庭已无经济能力,为其聘请律师,以及后续开展刑事诉讼。眼下何宗旺急需司法救助和社会关注!

  • 从国旗、国歌案看香港法治、司法的堕落和中共化

    1996年10月2日,末任(第28任)香港总督彭定康(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 Pang Ding-Hong)发表任内最后一份施政报告,称“我感到忧虑的,不是香港的自主权会被北京剥夺,而是这项权利会一点一滴地断送在香港某些人手里”,对香港回归中共后的命运极为悲观。不幸却又早已命定了的,彭定康的忧虑已经成为现实。

    201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共二十周年之际,彭定康又以二十年前同样的忧虑公开表示中共对于“一国两制”已只是嘴上空喊,只是在香港回归后最初的几年实行“一国两制”,2012年后香港的“一国两制”越来越差。彭定康并称如果香港特区政府在2014年“占中”期间能够和香港民众有效对话,规模越来越大的民主派抗议局面也许可以避免,但他同时又认为是北京当局暗中阻止了港府与民众的对话。必须承认,彭定康是西方屈指可数的洞穿了中共嘴脸的政治家之一。

    两年之后,2019年,香港发生了比2014年“占中”规模更大且更加激烈的“反送中”抗议。“一国两制”、香港的经济和金融、香港的法治和民心、香港的民主选举统统被中共玩死,以中共最拿手的击败国民党和蒋介石的那种处心积虑、长线布局、精心渗透的方式。中共已全面改造、摧毁了香港。中共明面上采取的手段主要有:无限期恶意拖延普选(激起2014年的“占中”运动)和2019年的修订逃犯条例(激起2019年的“反送中”运动),以及精心谋划、长期暗中运作的以中共对内地的统治方式培训、改造香港警察等公务员体系。

    香港警方近期公然抓捕球迷事件验证了中共通过其中山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等官办、党办院校蓄意、精心对香港警察等公务员体系长期进行洗脑培训的成功,昭示着香港在短短十年内已被中共阉割得面目全非,香港政府尤其是其警察体系已全面内地化和中共化,香港的法治、自由已被中共全面摧毁,法治、自由、繁荣的香港已变成党治、人治、专制、萧条的香港,成为与内地一样的专制、独裁中共国的一个零部件。

    2024年6月6日晚,2026年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香港队与伊朗队的比赛在香港大球场举行,开赛前播放中共国歌时两男一女三位香港球迷或转身背对球场或未起立;上半场踢至约35分钟时,警员登上球迷区,凭影片及照片辨认,以涉嫌违反香港《国歌条例》和侮辱国歌为由,带走该三位球迷。警方声明称播放中共国歌时31岁成姓男子全程未站立、18岁刘姓中大男学生及30岁梁姓女子则转身背向球场。若罪名成立三人将面临最高3年监禁和50,000港元(6,400美元)罚金,警方并称“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

    香港球迷过去不时在中共国歌播放时发出嘘声,以表达对中共专制政治及港府媚共行径的不满。2020年6月11日,港府发布《国歌条例》,翌日即12日即行实施,企图以法律手段禁绝这种针对中共专制的消极抗议现象。

    通过对中共国歌表达“不敬”来间接、消极地对中共专制和恶意拖延香港普选表达抗议,较多见于2014年的“占中”运动期间和之后,随着港人对中共专制和言而无信日益强烈的不满,在足球等赛事播放中共国歌时,屡屡出现港人发出嘘声的情形,这是中共及港府颁布《国歌条例》的直接动因。这一应对思路鲜明地带有中共式的迷信暴力和警察强权、嗜好以暴力手段解决国民思想问题的痕迹。

    在此次三位球迷被抓之前,香港已发生众多类似案例。

    2021年7月26日,香港击剑运动员张家朗在东京奥运中夺得花剑个人冠军,当晚香港市民在观塘APM商场观看赛事直播,播放中共国歌时,网络媒体“自由人快讯”42岁的义务记者梁恩宁高举英国统治香港时期的旗帜(港英旗),引起观众喝倒彩,有人呼喊"We are HongKong”(我们是香港),梁恩宁遂被逮捕。梁恩宁的辩护律师未从其行为乃和平行使宪法(基本法)自由表达权、并未侵害任何实质的和物质性的法益之实体角度加以辩护,而是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辩称其挥旗并没有带动或鼓励他人,其他人喝倒采与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又称其人自小患有自闭症、智商低,从小不被他人视作"正常人",但署理主任法官陈慧敏不予采信,而以梁恩宁此举存在引起不同政见人士的冲突以致出现暴力的风险,对梁恩宁判刑3个月,此案成为《国歌条例》实施后首例入罪入刑案件。

    类似案例还有1998年的吴恭劭和利建润案。1998年,吴恭劭与利建润在参加元旦游行时展示涂污及剪破中共国旗及香港区旗,在国旗上书写上“耻”字,被裁判法院(香港的轻微刑事案件初审法院)裁定罪成,二人各被判罚2000元,以及守行为(自签担保守行为)(bind over,相当于中共刑法的具结悔过)12个月,二人上诉,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认为二人游行时并未扰乱公共秩序,并认定国旗及区旗法限制市民表达意见的自由和权利,抵触了《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改判二人无罪;港府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1999年11月22日对该案的判辞认定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判错误,予以撤销,终审改判回归原审的判罚。

    2002年10月1日,“四五行动”成员、时任支联会常委伍国雄以个人身份参加游行时烧毁中共国旗,翌年3月被判侮辱国旗罪成立,判入狱3个月、缓刑2年。另一位 “四五行动”成员梁国雄(长矛)表示,伍国雄当日只是和平表达意见,政府却借机打压异己,要求政府废除国旗法。而梁国雄本人之前也曾三次因为涂污区旗被定罪,判处罚金五百至三千港元和守行为。 2010年4月,在港获发“行街纸”(临时居留许可)的墨西哥籍女子Maya La Lu Na在宝莲寺践踏、焚烧中共国旗、区旗,被裁定盗窃、侮辱国旗和侮辱区旗共3罪成立,被判入狱16天。

    2011年,内地江西省农民朱荣昌在香港金紫荆广场焚烧中共国旗,被控侮辱国旗罪,判入狱3星期。

    2012年4月1日,社民连成员古思尧、马云祺参加游行至中联办门前焚烧区旗,被裁判法院判定成立侮辱区旗罪,古思尧被判监禁4个月,缓刑2年,马云祺被判社会服务社230小时,上诉后古改判监禁两个月、缓刑一年,马改判110小时社会服务。马云祺凭着朴素的法律直觉辩称“我们烧旗,没有对人造成伤害,或者对社会造成破坏,用监禁或者这么高的社会服务令来判罚,我觉得不合理。”

    2012年6月中旬及2013年元旦,古思尧又在游行示威时分别焚烧中共国旗及涂黑国旗、区旗,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判定3项侮辱国旗及1项侮辱区旗罪,合并判刑9个月,古思尧上诉后获减刑至4个半月。

    2015年7月1日,古思尧在湾仔万丽海景酒店外焚烧区旗,2016年3月被判侮辱区旗罪成立,港府指控他第4次干犯同类罪行,即时判刑6周。2017年7月15日及10月1日,古思尧公开涂污中共国旗,在区旗上书写“奠”字,展示中共国旗时上下倒转,被认定为侮辱国旗、区旗,被判罚金500元。

    2016年10月19日,立法会议员郑松泰在香港立法会议事厅内将桌上的小国旗及小区旗倒转,2017年9月29日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判定侮辱国旗罪及侮辱区旗罪两罪成立,各判罚金2500港元。

    2019年9月22日,21岁的冷气技工罗敏聪在沙田新城巿广场集会中践踏中共国旗,认罪后被裁判法院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香港律政司不服判罚过轻,提起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改判为监禁20日,成为反送中抗议中首次被控侮辱国旗罪并被判监禁的示威者。上诉庭称罗敏聪侮辱国旗的行径恶劣,“严重贬损了国旗所代表的国家尊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另两名法官在上诉判决中引用了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1999年对吴恭劭、利建润案的判辞,称“国旗具有独有的象征意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她的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时至今日,保护国旗免受侮辱的合法利益仍是极之重要”,而国旗及国徽条例旨在保护国旗免受侮辱,法庭必须考虑判以阻吓刑罚,斥责罗敏聪明显表达对国旗的轻藐和污蔑,把国旗放入垃圾车,并把垃圾车踢进水池,侮辱国旗的行径恶劣,“有弃绝国旗的意味,更是严重的侮辱”。

    上述裁判,除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改判吴恭劭、利建润无罪这一被终审法院撤销的未生效裁判值得称道外,在法律、法理上的理由都荒谬不堪,完全不符合这些年为中国民间所推崇的英美普通法裁判所应有的论证详实、说理充分的水准,基本都属1997年开始中共对香港蓄意驯化后已完全中共化的政治性判决。如陈慧敏法官以以臆想的梁恩宁此举存在引起不同政见人士的冲突以致出现暴力的风险,而非仅以梁恩宁行为本事的事实和法律性质为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外的不相关考虑极其明显;在立法会议员郑松泰案中,对郑松泰将桌上小国旗及小区旗倒转的行为也强行入罪,不仅无视公民在宪法和法治之下和平行使表达权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这一实质、实体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而且还违反法律技术上“法不关微事”(de minimis non curat lex, the law does not concern itself with trifling matters)的原则;在吴恭劭、利建润案中,时任终身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一方面称“侮辱旗帜是一种非语言的言论或发表形式”,发表者通常表达的是“抗议的信息”,“可能是对一个国家的仇恨或反对,或是对当权政府的抗议”,“发表自由(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对其(发表、表达自由)宪法性的保障必须采纳宽松的解释”,另一方面却又称《条例》(《国旗及国徽条例》、《区旗及区徽条例》)对自由所限是有限度的,因为条例只是禁止了“侮辱国旗或区旗”這一种抗议形式,“并没有干预该名人士(吴恭劭、利建润)以其他形式去发表同样信息的自由”。李国能又从国旗和区旗象征什么、保护国旗和区旗免受侮辱或曰国旗和区旗本身是否社会的合法利益,如果是合法利益该合法利益能否包含在公共秩序之内,或曰国旗和区旗本身是否就是、就等同于公共秩序两个角度论证《条例》对吴恭劭、利建润之类行为定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李国能的判决意见得到烈显伦(Henry Denis Litton)、沈澄、包致金等時任终身法院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的一致认同。由于国歌与国旗、区旗一样具有相同的抽象国家象征之价值,因而李国能对吴恭劭、利建润的判决意见和逻辑完全能够适用于此次三位球迷之类“侮辱”国歌的案例。然而,尽管李国能貌似努力遵循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论证的普通法传统,但他的论证在法理、逻辑和法律思维上明显偏离普通法裁判的实证主义,存在着掩盖不住的政治化倾向。

    李国能认定国旗代表中共国的“尊严、統一及领土完整”,宣称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社会”,“保护作为国家独有象征的国旗”就是“合法利益”,区旗则是“特区作为‘一国两制’方针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部分的独有象征”,因此,保护区旗也是(香港)社会的合法利益,直接把作为象征的国旗、区旗等同于其所象征的“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以及“特区作为‘一国两制’方针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部分”这一实质、实体的事实及宏大国家利益本身,这一推论存在着明显却有不易被察觉的重大逻辑漏洞。因为,这一实质、实体的国家利益对于国家(的存续)和全体国民而言尽管是极其重大的,但它毕竟是一种集体利益,它与每个个体国民的关系终究带有抽象性,不如每个国民自己的私人利益与其自己的关系那么密切和具体,物质、物理价值很小的国旗、区旗终究只是这一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的象征,绝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这一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本身,并且“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根本不可能被吴恭劭、利建润这样涂抹、污损国旗、区旗的行为直接侵害。而李国能大法官的逻辑错误正在于有意、无意地把作为象征的国旗和区旗直接、间接等同于其所象征的这一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本身。象征的实质功能在于,国家和国民在心理、情感上把无法像具体的私人利益那样直接触摸和感知的宏大国家利益寄托在物质、物理价值低廉的具体物品如国旗、区旗之上,在心理想象和情感上把因其过于宏大而对个体国民显得过于抽象的国家利益予以具体化、具象化,即国旗、区旗对国家利益的象征是一种精神和国民情感上的拟制,除了微不足道的物质、物理价值以外,国旗、区旗以及同属国家象征的国歌只是一种精神和情感利益,绝不能被等同于其所象征的实质、实体的宏大国家利益本身。

    李国能在吴恭劭、利建润案判词中确认“公共秩序”的概念(内涵)既不能精确界定亦难以表述,它包含为保障大众福祉或为(保护)集体利益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它会随时间、地点及环境的改变而变。李国能这里使用的是典型的中共式一揽子、大而无当、眉毛胡子一把乱抓的综合思维,完全缺乏欧美自然科学和英美普通法判决独具特色的具体的实证分析思维,并为自己预留了偷换概念、从司法和法律偷渡到政治、神不知鬼不觉地对司法进行中共式政治化操弄的空间。公共秩序当然具有李国能所说的难以精确界定和表述的抽象性,但也并非不可捉摸。无论何时何地,公共秩序一定能够具体化为与特定场景下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之物质利益的安全直接相关,在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未受直接侵害和威胁的时空场景,公共秩序就未受到侵害,反之,公共秩序才受到侵害,而法官的职责就是要在个案中把特定场景中的公共秩序及其是否受到侵害辨析、确定下来。从公共秩序必须事关具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个原则出发,结合个案的具体事实,加上司法独立、法官从良智出发的自由心证,以及司法公开和舆论监督,完全能够在个案中准确认定公共秩序是否受到侵害,绝对不能像中共法院对访民和维权人士强加寻衅滋事罪和扰乱秩序罪那样不加论证,凭空一句话就强定访民和维权人士侵害了公共秩序。

    李国能果然接着就对公共秩序实施从司法、法律到政治的偷换,这种偷换的诡秘和抽象、空洞的政治上的高大上很难被一般公众识破。李国能说“就现在我们所处的时间、地点及环境而言,香港已经处于新的宪制秩序”即从异族英国治下的不成文宪制、虽无成文宪法却有实质宪政的宪制转向了中共治下的以基本法和中共宪法为基础的有宪法却无宪政和不可能有宪政的宪制,“香港正处于一个新秩序的初期”,贯彻“一国两制”和维护国家统一(与保障个体自由)同样“极之重要”,保护国旗和区旗之“合法利益”就是大众福祉和整体利益即“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所以“保护这两面旗帜免受侮辱对达致上述目标”即贯彻“一国两制”和维护国家统一“也就起着重大作用”,“这些有限度的限制与施加这些限制所欲达致之目的相称,并没有超越彼此相称的范围”,“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断定”《条例》对自由的限制进而对吴恭劭、利建润的定罪“是有充分理据支持的”。李国能这里隐密地把对吴恭劭、利建润对国旗、区旗的侮辱直接等同、认定为对公共秩序的侵害和对宏大而抽象的国家统一的危害,而无视吴恭劭、利建润侮辱国旗、区旗的行为并未对任何特定和不特定个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直接、现实的侵害,而是无端虚构、臆想触一个受到了侵害的公共秩序,并以玄幻穿越的手法,把司法个案应当认定的特定、具体、直接和相对封闭的时空环境中的公共秩序偷渡成宏大、抽象的“一国两制”和维护国家统一的政治秩序和政治利益,对只应承担个案裁判职能的司法强加其不应承担更无力承担的维护“一国两制”和国家统一的政治职能,把司法政治化、工具化、刀把子化。一句话,作为终身法院首席法官即香港职位最高的法官,李国能在对吴恭劭、利建润一案作出判决时有意、无意地考虑了他作为法官不该考虑的法律之外的、与案件不相关的政治因素,受到了与个案无关的“一国两制”和国家统一之类高大、对个案裁判而言又大而无当和极其空洞的政治因素的影响。此外,果真要考虑“一国两制”这一政治因素,李国能法官理应肯定吴恭劭、利建润这样能体现香港人远比内地人更广泛、更大尺度同时又不直接侵害任何个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而不是对这样的行为定罪,因为正是这样的行为才体现了香港不同于、优越于内地的另一制,才彰显了一国之下的两制。李国能的判决体现的并非什么“一国两制”,体现的只是一国或一治即中共在内地上演的那种专制高压、大脑统一的治理和统治,却实质背离了香港不同于、优越于内地的另一制,背离了“一国两制”。从善意角度推测,李国能法官或许是无心为之,若恶意推测,不排除李国能可能像后来被民间怀疑早就是中共秘密党员的梁振英和无底线媚共卖港的林郑月娥那样,早已被中共秘密统战了。

    这种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思维偷渡,这种中共化的政治挂帅,这种司法的政治化和全社会的泛政治化,是中共政治和中共治下的中国大陆固有的现象,而这种泛政治化思维竟在香港回归之初就已经存在于李国能这样的首任首席终审法院法官的头脑里。香港司法的败坏,香港的法治、自由和自由市场经济之被摧毁,香港民主之被恶意拖延和扼杀,早就在中共的长期布局、蓄意策划之中。李国能的这一判决为后来的类似案件树立了极其恶劣的先例!

    李国能等香港的法官们在吴恭劭、利建润等国旗、区旗、国歌案中遇到的事实认定和裁判问题,美国的大法官和各级法官们在针对美国国旗、国歌进行侮辱、焚烧等等异见表达的很多案件中早就遇到并令人信服地解决了。当然,美国也有像李国能一样认知糊涂的法官,更有认知糊涂的民众。

    在美国众多的国旗、国歌案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约翰逊案(Texas v. Gregory Lee Johnson,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1984年8月22日,“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成员格里高利.李.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参加了一个“共和党人筹款行”(Republican War Chest Tour)的示威活动,抗议里根政府的内外政策,途中有人递给他一面美国国旗,当示威队伍行至达拉斯市政厅前,约翰逊展开了那面国旗,浇上汽油,付之一炬,同时高呼“呸!红、白、蓝”,没有人受到身体伤害或人身威胁。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县刑事法院(Dallas County Criminal Court)认定约翰逊违反德克萨斯州一项禁止“亵渎受崇敬物体”(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的法律,判处约翰逊一年监禁并罚金两千美元。

    约翰逊向得克萨斯州第五上诉法院上诉,1986年被驳回;他又向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即德州最高法院的刑事上诉法庭)上诉,1988年胜诉,州刑事上诉法院认为其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受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撤销原判,宣告约翰逊无罪;当年德州政府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4判决支持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无罪判决。

    以联邦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为代表的无罪判决意见明确宣布对约翰逊当众焚烧国旗的行为定罪违反保障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肯定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对约翰逊当众焚烧国旗的行为并未危及治安的认定,即“社会治安并未遭到破坏,也没有证据显示行为引发了潜在的严重问题。不能把‘严重冒犯’等同于煽动破坏治安”,德州有能力在无需对焚烧国旗的行为本身进行刑事惩罚的情况下维持治安。

    布伦南大法官强调,最高法院曾在1942年的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巴尼特反对学校和州教育部强制学生向国旗敬礼)、1974年的斯宾塞(Spence v. Washington)案(斯宾塞把用黑胶带制作的呼吁和平的符号粘贴在国旗两面并把国旗倒挂)等案件中认定利用国旗进行抗议或拒绝被强制向国旗敬礼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合宪、合法行为。在巴尼特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判决政府不得强令人们向国旗表示尊敬,应“允许人们使用国旗来公开表达……不敬的和轻蔑的观点”,“强迫(国民)向国旗致敬”妨碍了《权利法案》所保障的个人的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政府应该用劝服的方式来推进(国旗所象征的)国家团结”。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Brandenburg v. Ohio(1969))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俄亥俄州等)政府那种认为所有(像布兰登伯格、约翰逊这样)的煽动性思想都将引发骚乱的观点,在判断(煽动性的表达是否危害治安的行为)时需要认定他是否“目的在于引发或者制造即刻的非法行为”并且其表达行为“可能引发或制造此种(进一步的非法)行为”,即仅仅煽动性的表达这样可能让部分民众反感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危害治安的行为,那种以无特定、明确、具体侵害对象的方式对政府的政策表达不满的行为并不是直接的个人攻击行为或制造混乱(危害治安)的行为,政府难以发现这样的煽动性行为到底妨碍了何种利益;在约翰逊案中,德州政府的利益并不在于保护一面个人拥有的国旗在物质上的完整性,德州政府“不是在保护国旗在物质上的完整或者其正当的使用方式,而是在惩罚……(被有些人认为)不可接受的思想”,即有些人所声称的损坏国旗的行为对他们的冒犯,这种对思想的“定罪必须被宣布为无效”。在斯崔特诉纽约(Street v New York, (1969))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政府不能对激烈批评国旗的言论定罪判刑,以斯催特(Sidney Street)“缺乏为每个公民所需要的对于(国旗这样的)国家象征的尊重”为由对他定罪是错误的,应当对“思想上的……多样性甚至持反对立场的自由”以及“与既定秩序不一致的权利”给予宪法保护。同样的道理,(州)政府也不能禁止人们焚烧国旗、总统肖像复制件或者美国宪法文本。无论是在宪法条文还是对宪法的解释都不曾要求国民对美国国旗给以特殊的礼遇,政府不能用刑法来惩罚那些把焚烧国旗作为政治抗议手段的国民。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并未直接侵害他人,也未直接危害治安,不会危及国旗作为特殊象征的地位以及它所传达的情感,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任何人都不能想象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人士的一次表达行为会断然改变我们的人民对于国旗的态度”,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持有不同想法的人,而是说服他们。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本身并未直接扰乱治安,德州政府以保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象征为由指控约翰逊构成犯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

    美国人民似乎对普通民众形形色色侮辱国旗的行为仍嫌不够刺激,于是就连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也被他妻子拉进侮辱国旗案的漩涡。2024月5月22日《纽约时报》( The New York Times )报道称,在民主党总统拜登2021年1月就职典礼的前几天,阿利托位于弗吉尼亚州的家外悬挂了一面倒置的美国国旗。面对批评,阿利托称这面倒挂的国旗是由他妻子玛莎·安·阿利托(Martha Ann Alito)悬挂的,他当时曾要求妻子将其取下,被他妻子拒绝,之后才被取下。批评人士要求阿利托回避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2020年大选相关案件,但阿利托致信国会参众两院的民主党人,声称自己没有必要回避。

    联邦最高法院对约翰逊焚烧国旗案及其他更早的有关国旗、国歌案件的判决一以贯之地坚持四个核心论点:针对国旗、国歌的言行包括焚烧国旗和拒绝对国旗敬礼属于言论和表达自由的范畴,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仅仅焚烧国旗本身而未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直接侵害或威胁的行为并未危害治安,对危害的认定应坚持“明显而现实”(clear and present)即实证的法律原则而非不可实证的主观臆想的政治原则,情感、不被冒犯等精神性的因而也难以确定的利益一般不是刑法保护的利益,只在极少的情形下适用于对个人而非对集体利益的保护。

    对比以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国旗、国歌的众多判例及其裁判论证,不难洞察李国能法官对吴恭劭、利建润以及香港各级法院和法官对后来所有包括焚烧国旗在内的侮辱国旗、区旗案件判决之荒谬。首先,李国能等所有香港法院和法官要么仅仅蜻蜓点水地承认,要么基本避而不谈吴恭劭等人涉及国旗、区旗的行为是合宪(符合基本法)和受法律保护的的言论和表达自由行为;其次,李国能等所有香港法院和法官像大陆的中共法院和法官一样,直接并越来越武断地把并未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仅对行为人自己所有的、物质和物理价值很低的国旗、区旗的损毁,等同于危害治安;再次,李国能等所有香港法院和法官未能恪守“明显而现实”(clear and present)的法律实证原则和独立、纯粹的法律思维,而是完全适用大陆中共法院和法官的那种不讲实证、不讲逻辑、主观臆想、漫无边际、无限上纲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思维,为吴恭劭等人并无直接危害后果的行为虚构出一个遥不可及、虚无缥缈的危害了国家统一和“一国两制”的宏大政治后果,把香港原本良好、独立的司法玩弄成了与大陆一样的党化司法和刀把子司法;最后,李国能等所有香港法院和法官违反现代刑法对法律利益(法益)的保护以物质利益为主体、只对国民个人的尊严和名誉等极少的精神利益加以保护、不涉及集体的精神利益的原则,把刑法的触角扩张到本属宪法(教育)或民事法律的领域。

    与三位球迷被抓同时发生并内在相关的,是香港终审法院三位外籍法官的密集离职。两位是辞职的英籍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Jonathan Philip Chadwick Sumption, Lord Sumption)和郝廉思勋爵(Lord Lawrence Collins),第三位是以年长为由表示任期届满不再续任的加拿大籍女性非常任法官麦嘉琳(Beverley McLachlin)。

    岑耀信勋爵在英国《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发文,详细阐述了他辞职的原因。他表示香港法院审理民主派初选47人案的判决“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这个判决“是香港司法系统日益萎靡的一个症状”,批评香港的政治气氛压抑,法官无法作出独立决定,称“香港法治处于严峻的危险之中”(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 is in Grave Danger),香港法官身处由中共制造的不可能正常履职的政治环境中,《香港国安法》及有关煽动的条文严重限制了法官的空间,中共人大释法可以推翻法官的决定,香港政府的“过度偏执”导致民主派媒体关闭及编辑被控煽动、公民团体解散、公民领袖被捕;“我留在(香港的)法庭上,(本意)希望海外法官的存在有助于维持法治。我担心这不再现实。”郝廉思勋爵也称他辞职是因为香港的“政治状况”,但又称继续对香港终审法院及法官独立性有充分信心。

    2022年3月,曾任英国最高法院正、副院长的韦彦德勋爵(Lord Robert Reed)及贺知义勋爵(Lord Patrick Hodge)宣布因为中共当局在香港强推国安法,他们已经无法发挥作用,因而辞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职务,韦彦德并称无法以香港终审法院法官的身份替一个背弃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政权背书,而岑耀信勋爵彼时仍对香港的法治和自由抱有期待而未一同辞职,两年过去,岑耀信勋爵的这一期待终于破灭。

    对于两位英籍非常任大法官辞职,警察出身的特首李家超以纯属大陆中共官僚的口气回应称香港的政治制度没变,市民依法得享人权和自由。

    香港自1998年以来的对系列国旗、国歌案越来越重、越来越内地化和中共化的定罪判刑使人联想起中共“文革”时期对那些即便是无意对毛太祖肖像不敬的行为也强定反革命罪并处以重刑甚至死刑,使人联想起北韩金家王朝对“偷窃”了印有三胖金正恩名字的政治洗脑海报而被酷刑致死的美国大学生奥托·弗雷德里克·瓦姆比尔(Otto Frederick Warmbier),想起了汉武帝的腹诽罪和和罗马国王狄欧尼西乌斯的梦中割喉罪。


    2016年2月29日瓦姆比尔被逼在北韩中央电视台认罪

    香港受英国治理共156年,原本已建立了成熟、先进的实质法治和自由,在此基础上回归中共后再实现民主选举本是水到渠成、易如反掌之事。然而,铁心要固守共产红色万年江山的中共岂能容忍在它的专制卧榻之旁另有一个法治、自由、民主、高度自治、有似于国中之国的香港政治特区酣睡,岂能容忍中共专制统治之下的大陆人民眼睁睁地看着一河之隔的香港同胞独享法治、自由、民主并对之朝思暮想、心向往之,而不再甘于被中共愚弄和奴役,岂能容忍香港的法治、自由、民主潜移默化、潜滋暗长地浸润、诱变着内地的民心,从而动摇、瓦解中共在大陆的专制独裁统治。于是中共就采取长线布局、长期潜伏,采取收买、发展梁振英等为地下党员、高官厚禄诱惑林郑月娥、以中共公安模式对港警进行洗脑等等无耻手段,处心积虑摧毁香港的法治、自由和已经近在咫尺的民主,根除大陆人民对香港法治、自由、民主的向往。

    果如彭定康所忧虑的,法治、自由且民主指日可待的香港,就这样在中共和梁振英、林郑月娥、李家超以及众多被中共蓝金黄手段收买、掌控的卖港、媚共官员的联合绞杀下,在李国能这样被中共的党化司法和刀把子司法洗脑而间接卖港的法官的拱手相送下,短短十余年间就被彻底葬送了!香港的自主权,香港独立、公正的司法,未能经受住中共蓄意、持续、得寸进尺的侵夺,就这样“一点一滴地断送在香港某些人手里”!

  • 中国司法公信力被“垂帘听审”置于风口浪尖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天峻县人民法院被指遥控干预重审案件庭审引发舆论关注,上级法院在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遥控指挥”正在庭审的法官,并由此产生了一个网络热词“垂帘听审”。

    5月11日,天峻县人民法院公开对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重新审理。在此期间,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网络热议,“垂帘听审”一词,由此而来。

    事件曝光后,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认为事件影响中国司法的公信力。面对汹涌的舆论,5月13日,“垂帘听审”的主角——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网络舆情”的情况通报》,该通报首先将矛头对准发现、指出其错误的律师,指责律师们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然后将自己干扰基层法院庭审,违反两审终审制度的严重行为,淡化为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海西中院的通报被网民笑称为“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不曾偷”。一份上来先指责别人不遵守法庭秩序,然后轻描淡写自己的违法乱纪行为的情况通报,迅速放大了“法官垂帘听审”热度。毕竟全国学过法律、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有几百上千万。明摆着自己错了,还依仗职业优势倒打一耙,惹了众怒。有律师称,相信任何一名研习法律的专业人士,都能看出这个事件的荒谬性和严重错误。这类事,从来就有,只是以前他们的“垂帘听审”做的更高明、更隐蔽一些,大众无从得知罢了。这一回,是他们“太不小心了”。5月13日,参加该次庭审的全体辩护律师对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作出如下回应:

    (一)辩护人没有违反法庭纪律

    《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公诉席和辩护席均属于审判区,我们没有“擅自进入审判区”。

    该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庭纪律,要求全体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而事件发生时,审判长已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全部离开法庭,庭审活动已结束。

    (二)法院工作人员并非“制止”,而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具体行为,是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属于重要证据的主机(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封存)。这一行为涉嫌转移、毁灭证据。

    如果律师不立即拍照取证,并将主机保护至公安机关到场扣押时,这一违法证据极有可能灭失。任何人不具有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利。

    (三)媒体在事发后报道这一事件,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在法庭已经休庭,诉讼活动已经停止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对该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此乃自明之理。

    (四)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天峻县法院院长实时指挥庭审的行为,是对案件的不当干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明确:“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能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审活动的仅限于“(五)调阅卷宗、旁听庭审”,不包括实时指挥庭审。

    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庭审活动,显然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也超越了“旁听庭审”的监督管理权限,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五)为澄清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听。

    海西州中院称其是在“监督管理”,有辩护人“推倒法庭工作人员”。由于该聊天群系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的工作群,与现场视频一样不存在隐私问题,我们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查明真相。

    (六)我们希望海西州政法委、青海省高院、青海省检察院向我们了解现场情况,不能听信作为当事方的海西州中院的一面之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认为,为保障法律实施,我国法律赋予律师取证权。律师虽然没有强制取证权,但其取证权与公检法取证权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休庭期间律师发现法官违法,如果不立即取证,证据很可能永远取不到了。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有权并应当立即取证。何兵说,法官们没有超越法律的、豁免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取证的权力。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王才亮律师认为,该事件严重破坏了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辩护律师对此提出批评、控告、申诉,都是于法有据的。王才亮称,海西州中院通报“让人绝望”,表明院方坚持有错不改,并指上周六的庭审破坏中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规。王才亮批评上下级法院的法官成了“哥们姐妹关系”,工作上的监督关系已变成“抱团关系”,导致案件一审错判后,二审不会纠正。

    王才亮律师说,长期以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责任不仅仅是在刑事审判领域,还有行政、民事审判领域同样被异化了,工作上的监督关系变成了抱团关系,这也是很多错案在一审错了二审不会纠正而走再审、抗诉道路的重要原因。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表示,对上级法院法官、领导而言,这是赤裸裸的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此次事件是严重破坏两审终审制的恶劣事件。

    律师周泽认为:海西州中院的通报,除了法院官网被指为水军的跟评,我还没见过支持法院“垂帘听审”的。相反,网上文章都是批评法院的。此前,我接到官方工作人员电话通报,说法院还考虑把涉事的我所刘征律师给拘留了,我一点都没担心,毕竟是司法机关,还是应该讲法的。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认为:现在有些通报挺有意思,就说一句“与事实不符”或者声称是传谣,但并不告诉人们,具体的事实是什么样子。替这样的通报站位的人中有厉害的,还会进一步质问你,反过来要你证明,真正的事实是怎样的,包括涉及食药安全方面的问题。关键是,个人有这样的义务吗?或者能找到机构做这方面的检验或鉴定吗?涉及公共性的事件,又不牵扯国家秘密,本来公众就有知情权,而相关部门有如实通报的义务。如今的现实是,对公共事件的事实真相往往讳莫如深,然后说人们已知的信息是谣言,相关的评论与转发都是在传谣。把真正的事实呈现出来,不是最好的辟谣途径么?对事实讳莫如深本身,就不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人们对此存有疑虑或者相信已有的信息不是很正常吗?

    作者马兴国在“奔流•快评”发表文章《微信群里“指挥”庭审,真的合规吗》,文章说,上级法院的刑庭庭长在微信群里手把手地教一审审判长在开庭时该怎么说,这简直比导演指导演员还要细致入微。如果真是这样,二审法院“超前介入”“亲自指挥”一审审判,那又该如何走二审程序?不就变成一审、二审“合并审理”了么?作为普通百姓,我们对司法公正有着最朴素、最直接的期待,希望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相信调查结果能够还原事件真相,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作者邱延波在微信公众号“大象评论”发表文章《法官被“遥控庭审”事关程序正义》,文章说,司法是国家公器,事关公平正义,不能任由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乱来。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干预而出现司法不公,这个干预包括以私人之名和以组织之名。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应被操控。

    此事是对司法公正的一记警钟,法治社会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不容许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在法治的道路上,每一次对司法公正的侵蚀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司法不是权力的游戏,而是正义的守护者。公平正义不是社会的装饰品,而是必需品,任何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影响公平正义的行为,都不应当被纵容。

    作者天下说法在其微信公众号“天下说法”发表文章《垂帘听审,正在没羞没臊地摧毁二审终审制度》,文章说,中院就出了一份《情况通报》,矛头直指律师,说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引发舆情,责无旁贷,他们的做法符合规定,只是略显不规范,云云。我实在不知道中院怎么会有如此厚颜出此通报,而且把通奸说得如此清新脱俗。如果二审法官可以公然指挥一审法院开庭,那还要二审程序干什么呢,一审终审就好了啊,还节省司法资源。

    天下说法的文章说,公诉席和辩护席本来就属于审判区,律师一直都在审判区,怎么能叫“擅自进入审判区”?法庭纪律约束的是庭审活动中,宣布休庭后还有哪门子法庭纪律啊?法院工作人员通过遮挡屏幕、拔掉电脑电源线,并试图搬走主机,是涉嫌转移、毁灭证据的行为,律师拍照是属于取证行为,怎么就颠倒是非变成了“律师扰乱法庭正常工作秩序”,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呢?堂堂人民法院,如此睁眼说瞎话,怎么相信你们会明断案件呢?

    作者风慢慢在其微信公众号“风慢慢”发表文章《官方情况通报,正成为知法违法的遮羞布》,文章说,以往我们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可能是庭审前后的沟通,只能猜测,没有证据。现在竟然现场直播,于是当场被“司法捉奸”了。所谓独立审判、司法公证,就这样被他们玩弄。

    风慢慢的文章说,海西中院和个旧政府的“情况通报”,已经成为权力机关应对执法人员知法违法时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以下要件。一:指出受害者一方“情况恶劣”;二:执法人员违法是迫不得已;三: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被定义为“不规范”、“不当”;四:必须加一句“不信谣、不传谣”。

  • 福建农民向最高检的举报揭露福建的司法腐败

    福建农民给最高检的一份举报信
    揭露福建的司法腐败已在推翻执政党政权根基了

    以下这是前两天给最高检寄去的举报信!这份举报信一句话概括:福建政府、法院、检察院充当推手,通过奸商抢劫百姓财产,再侵吞银行贷款。举报人喊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再不出手监督、清理法院与检察院害群之马,中国已经没救了。——王秀英

    关于福建省检察院违反党纪的举报信
    政府手拿执照抢劫法院顶着国徽枉法裁判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

    以上小标题概括了举报人举报的主题,这是赤裸裸存在的事实,以下是事件的简介:
    2000年,福安市政府在举报人村民毫无知情得到情况下将举报人村243亩护岸林与基本农田颁证给勾结对象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丛贸公司),经举报人多方反映,直至2005年才告知举报人反映的土地已经于2000年已经颁证给丛贸公司(见证据一)。
    2005年12月,举报人将福安政府告上法庭,庭审期间,福安政府颁证行为没有一项合法,提交的证据全部作假。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整整两年时间,判决撤销福安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判决书中又认定举报人的生产生活上百年的土地属于国有,而两审判决书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沾不上判决的边)(见证据二:2006宁行初字第1号第7页)。
    因两审法院的枉法裁判,致使福安政府以“法院判决该地属于国有”为理由,2008年重新化整为零为丛贸公司颁发了9本土地使用证,颁证行为还是暗箱操作(见证据三)。当举报人得知情况后,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以“福建省高院已判决该地属于国有”驳回(见证据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举报人收到终审判决时间是2007年12月27日,于是在2009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接待窗口一个五六十岁的女检察官,她审查了我递交的全部资料,当她看到终审法院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与身边一个年轻的女检察官嘀咕:这个终审还是省高院。之后对举报人说:提交给我们的资料都要两份,你再去复印一份进来。当举报人拿着资料到检察院附近找了一家复印店,把全部的资料都复印下来,当我重新装订好再到高检接待室时,这个女接待员以各种理由拒收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见证据五:当时的记录下来发在网上的经过)
    2009年12月22日,举报人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递材料的当天,也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在接待法官的指引下,两天后(12月24日)举报人用快递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寄去《行政再审申请书》。(见证据六: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回执两份)
    自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再审申请书》后,没有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任何受理或驳回的通知。期间,举报人通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邮箱发邮件催问,又多次打电话,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听举报人说的案号,马上就挂电话。2016年7月18日,举报人又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2009年递交给贵院的《再审申请书》怎么一直没有回复,当时接待法官叫举报人再寄一份《再审申请书》到省高院,并说行政会处理,于是,举报人又回福安重新整理一份《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2016年7月21日寄到福建省高院,之后还是石沉大海,没有回复,于是,举报人多次向最高法、最高检反映,2023年3月27日收到12309短信如下:

    举报人收到该短信40多天,一直也没有收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因2009年举报人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他们看终审法院是福建省人民法院坚决不受理,因此,举报人并不再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查询。2023年5月8日,举报人收到福建12309的一条短信,内容如下:

    举报人收到福建省12309的信息后很激动,认为现在的领导高瞻远瞩、远见卓识,百姓终于有法可依了。收到第二天早上赶紧从厦门赶回福安老家,整理了上百分相关材料,5月10日早上又早早从福安坐动车到福州,因为我是路痴,并约了朋友陪我到福建省高检。

    到福建省高检,我给接待窗口地检察官看了他们发地信息,并给他们信息中提到的材料,接待员看了一下说再审申请是6个月,我说法律规定是两年,我在两年内申请,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多次申请一直不给任何答复。检察官说在法定期限申请,法院应该要给回复。她要我给没有超过时效的证据,我给她两份给福建省高法寄去《再审申请书》的回执,为了让检察院更好了解案情,我打印了上百页的材料,有证据、有法律文书、有政府与法院违法的图文说明。我拿出材料,一一说明哪个是政府违法的证据,哪个是法官无视事实枉判与造假的证据。没想到,这时的检察官看到事实与证据后,又看看终审判决是省高法,且审判长是王珩法官,就说要到“后台”去讨论一下,当他进去估计半个小时左右在出来就变脸了,说按法律规定要福建省高法作出答复后高检才可以受理,举报人说就因为福建省高法十几年过去,对我村多次申诉不给任何答复我才向最高检反映,检察院不是监督作用吗?她就说这是法律规定,不是什么都可以监督。举报人说既然有法律规定,你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告诉我什么法律规定,她说给你书面答复没有。我说福建省高法对再审申请不给任何答复,你们高检不受理也不给任何理由,你们福建高法、高检不是一样无法无天吗?

    当天晚上(5月10日)23点27分收到福建省检察院12309的短信如下:

    最高检:以上这是政府手拿执照抢劫,法院顶着国徽枉法裁判,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经过,我们的国家是依法治国,不是抱团抢劫,本人代表我村全体村民恳请最高检为了党纪,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百姓的活路,严查福建省抱团的违法利益链,还人民一个有法可依的国家。

    上诉人: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王秀英

    附证据:
    一、福安国土局证明
    证明福安政府暗箱操作5年后,举报人才知道自己生存上百年的土地已经被颁证给第三人。
    二、(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份能证明举报人生活上百年的土地是如何变成国有的依据。且每份证据来源都是政府单方得来。法院认定举报人土地国有的依据错误。
    三、安国土信复字(2016)13号。
    证明每本证都做假,每本作假的证号都在发源质证过,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时效不作出判决
    四、(2010)屏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17页
    证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的属下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超越职权,代替国土资源部确认土地权属。
    五、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履行监督的记录
    六、申请再审两次的回执

    证明举报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多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任何答复
    七、举报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两次回执也没有任何回复
    八、举报人向最高检咨询截图。

    证明最高检按法律规定作出答复,也由此证明福建省高检、高法的违法行为。
    九、12309截图
    证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举报人寻求法律帮助的玩弄,也对最高检转下来问题的无视。

  • 司法不公不义时代包公也被维稳

    3月10日,河南开封包公祠景区内,一名疑遭遇司法不公的女子跪地痛哭被一旁游客拍下,影片随即在微博、抖音、bilibili、小红书等中国社交媒体疯传,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相关视频冲上了微博热搜。

    视频显示,女子跪在开封府大堂前,双手抓扶着护栏,嚎啕大哭,引得不少网民心酸:“这得有多少冤屈啊!”据中国媒体引述景区工作人员说,该女子不是演员,而是一名烧香拜佛的香客。她之所以哭泣不止,只是因为在看到包公大殿时感动至深,触景生情。网民随即反问“在包公面前能触什么景,生什么情?”还有网民直言:“她若没有窦娥冤,怎会扶栏哭青天。世上若有包青天,万口铡刀忙不闲。”

    随着影片广传,不少人涌到开封包公像前集体“申冤”。他们有的跪在包公像前磕头,有的泣不成声。其中有女子举着写有河南省洛阳市一涉黑案嫌疑人同名的“李伟平冤”的牌子,格外显眼。不少网民留言感叹这现象突显中国司法不公不义,受苦老百姓难以生存,“人间若有公理在,何须跪地哭青天”、“在上访和上诉之间,为何选择了上香?”由于俨如中国哭墙,3月14日,很多网友预测,包公祠可能会被关闭。第二天,就有网友发帖说,越来越多的人仿效到包公祠喊冤,包公像已经被连夜搬走了。

    越来越多的人到这里“哭庙”。果不然,当局下令关闭,入口大门不仅被上锁,现场甚至有武警监控。据网民拍摄的照片显示,包公祠放置在门口的告示牌写着:“景区内部因施工维修,暂停开放”,同时附注公告日期为3月16日。网民纷留言嘲讽“包公祠也被维稳了”、“估计全国的包公庙都要拆”、“完了,包公成境外势力了”。

    网友纷纷讽刺中共当局,“做贼心虚。”“天大的笑话。”“这是打了谁的脸?”“含冤莫白,投告无门。”“到包公祠喊冤是何等的绝望!”“解决不了你的问题,但能解决包公祠这个问题。”

    还有人调侃:“下发通知,各地紧急摸排具有申冤功能的神仙名人,建立台账,专人盯防。”“直接改成信访办。”“狄公墓,海公墓,于少保墓瑟瑟发抖中。”“东岳庙的速报司,杭州汤阴的岳王庙,这都悬了。”

    有网友留言:“可悲可叹,民苦、民冤只能跪哭前朝包青天。”“百姓找不到申冤的大门,只好去向千年以前的清官去哭诉。”“司法悲哀啊!冤民遍地都是。”“冤案多的没处申诉了。”

    还有网友对此作诗:

    双膝跪地手扶栏,嚎啕大哭为哪般。
    倘若没遇不平事,谁会长啼在庙间。

    身在堂前心有冤,魑魅魍魉藏人间。
    三口铡刀今犹在,不见当年包青天。

    又有诗云:

    包公辞世已千年,女子跪哭祠堂前。
    不是人间少冤屈,可悲后世无青天!

    中国知名学者于建嵘在微博上对此回应说,跪包公,那是相信公正的在天之灵尚存;跪贪官,那是对公平不再存在的无奈;呼吁什么都不跪的朋友,那是对走投无路的处境没有感同身受。

    在“包公”成了敏感词后,于建嵘说,自古至今,包公都是敏感的。没有贪官污吏,没有冤假错案,包公也就不会得到民众香火。而在官场中,有一个包公,其它人如何过?所以,必须敏感。

    作者刘叁刀在其微信公众号“刘叁刀发表文章《诡异的事情发生了,他们连夜搬走了包公像》,文章说,哈尔滨费了天大的劲才把文旅事业带火,没想到开封独辟蹊径,让喊冤叫屈的人们带火了。这么多人跑到包公祠喊冤就很魔幻,现在包公祠封了就更魔幻了。

    刘叁刀的文章说,包公祠成了老百姓冤屈诉苦的打卡地,老百姓为什么要去包公祠去哭诉?跪哭包公祠的人当然知道,包公也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但不同的是,包公那里允许她们大哭一场,哭尽心中伤心事,说尽心中万般冤。这不仅是一个个体事件,更是社会情绪的集中反映,折射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迫切呼唤。就像这两天,河北三个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因为是未成年人,有很大概率不会被追求刑事责任,这引起了无数网友的痛斥。唯有不断地推进司法公开、公正,才能消解掉这些跪地痛哭的声音。否则的话,现代人跑到千年前的包公祠去哭诉,打了谁的脸?

    作者如是之观在其微信公众号“如是之观”发表文章《包公祠前的哭声,为何如此引发共鸣》,文章说,女子在包公像前痛哭的事情发酵后,越来越多的人来到了包公像前,他们无一例外都是嚎啕痛哭,有的人还举着牌子上写着“冤”。大家为何来这里喊冤呢?无非是看到了一种新的途径和希望,希望通过这个热点的事件能够帮助到自己,希望自己的事情能够解决。大家可能觉着搞笑,但是这真的是无可厚非。现在如果有人在大街上举着“冤枉”,还有几人停下脚步,会有几家媒体前去采访,即便有良心的记者采访了,报道能够发表出来吗?

    如是之观的文章说,社会有自己的救济体制,有公安、有法院、他们都挂着“人民”二字,他们是在为人民执法。老百姓,人民遇到问题了,找他们才是最佳的途径。这两条路走不通,不是还有信访部门吗?我国的救济体系其实很完备的。既然如此完备,为何老百姓去求“泥菩萨”呢?毕竟有“真神”呀?求“真神”多好?为何大家舍近而求远呢?如此荒诞的一幕,也在拷问着我们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我们需要清明有效的司法体系,需要守住社会的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理念必须深深植根所有法治体系公务人员的心中。不期望你们都是包青天,但是希望你们有良知,因为你们办的不是案子,是每一个人的人生,拜托你们求你们为老百姓秉公执法,让老百姓少去庙里哭泣。

    作者家传研究员在微信公众号“时代乡贤v”发表文章《本想哭庙求公正,岂料包公被强搬》,文章说,如今朗朗乾坤,怎么会有人去包公祠喊冤呢?很可能,人民是受了三十多年前台湾电视剧《包青天》的影响,以为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生活中遇到不公,便慕名而来。可怜的是,天下何处可避秦,这终究仅是个虚幻的想像。

    家传研究员的文章说,但“哭庙”这个事情,领导加以高度重视是应该的。朱明朝代,江南苏州一带中产阶级的书生们,每遇官府行不法之举,便聚集文庙,作《卷堂文》,向至圣先师孔夫子哭诉,更有可能召集民众向上级官府申告。因此,在官府眼里,这些读书人是一股不稳定力量。官府偶有不法不公之事,辄被书生们杯葛,可讨厌了。但毕竟朝廷要做出重视读书的样子,总不能把孔子像给搬走。到了满清,这事就简单了,哭庙涉嫌“张皇摭拾”,意即动不动找事破坏团结稳定,直接兴起大狱。现将包公这个不稳定因素控制起来,像不像?

    作者项栋梁在其微信公众号“基本常识”发表文章《不存在的包青天,靠不住的大老爷》,文章说,在网络热传的痛哭伸冤视频里,包青天其实并不存在,而在现实中,官方也并不允许真的有一位聆听受理群众冤屈的青天大老爷存在。即便是在历史中,也并不存在一个铁面无私、断案如神的包青天。自始至终,包青天都是古代受皇权压迫的百姓想象编织出来的一个近乎于神的形象,寄托的是中国人对正义、平等的美好期待,可惜,这种愿望在包拯去世近一千年后仍然没有兑现成真。

    项栋梁的文章说,有没有一尊塑像在这里并不重要。最初跪地痛哭的那位大姐是投告无门之后向她观念里的正义之神包青天寻求情绪释放和慰藉,而后续模仿痛哭的访民们则是希望借此引发关注,再由现实中的官员们来解决诉求。而这一点,正是现实的官僚体系所绝不能容的。

    项栋梁的文章认为,包青天,只能活在戏曲里伸张正义,为秦香莲主持公道,但凡他想穿越到今天发光发热,分分钟就会沦为访民。事实上,包青天不仅只能活在戏曲里,他本身也是诞生在戏曲里的。宋朝历史上的确有包拯这位官员,也的确担任开封府尹,但他并不曾做过任何铁面无私斩驸马的事迹,更不是无敌神探包青天,甚至他在开封府尹任上很可能没有主审过任何案件。你能想象一位首都的市委书记亲自升堂断案?县令,以及县令之下的官吏,才是古代升堂断案的主力。一切都是人们的美好想象,从一千年前到现在,人们一直期盼着青天大老爷来主持公道,却从来只能在戏曲中得到满足。是时候放弃对青天大老爷的幻想了。

  • 判决腐败、律师买单、天理何在?

    在司法殿堂,我们期待正义之天平平稳,法官的裁决应不偏不倚、公正、合法。然而,现实中法院的判决却时常失准,更令人震惊的是,竟有律师为法官的荒唐买单。这不仅令人愤怒,也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讽刺。


    案件背景简述

    深圳市李某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5日起诉罗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请罗某给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
    罗某委托了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代理。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罗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虚假的,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对其鉴定,鉴定的结果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实际上就是伪证。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伪证责任,并且应当全部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原告李某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另行起诉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却莫名其妙地为李某开脱罪责,对其伪证行为只字不提,相反,拐弯抹角、牵强附会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判决罗某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真是荒谬绝伦。
    滑稽的是,罗某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拖欠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尽管葛文秀律师多次要求罗某支付律师费,但罗某总是以账户冻结为由,未予支付。收到一审判决后,罗某竟然声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判决是葛律师代理失误造成的,直接拒绝支付未支付的代理费。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随即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仲裁,但罗某又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律所赔偿所谓的代理失误给其造成的损失3537082元。
    这时,更加荒谬的一幕出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答辩意见时,居然未进行任何法律评判,就支持了罗某的歪理邪说,并做出了要求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351.621万元如此荒唐的裁决,将法院的判决结果移花接木地转嫁给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如此逻辑,天理何在?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向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委提出控告(详见控告书),并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仲裁裁决书(详见图片)】


    附:控告书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6614346X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258号之301-302室,负责人:葛文秀,联系电话:020-82387046(办)、18028627307(手机)。
    被控告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久祥、审判长冼晓莉,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联系电话:0755-29997594。


    案号:(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冼晓莉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建光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构成超裁超判,且未对李建光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明显表现出对李建光的偏袒、包庇其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已涉嫌司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及第399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一、(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案情简介及判决情况

    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原告李建光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告罗兰向李建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二、由罗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用。其《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记载: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以《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同时约定泓达环境估值为人民币2亿元,双方同意泓达环境2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付清。并提交《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泓达环境于2017年12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的档案查询清单、《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其中《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证明内容为:2017年11月28日,原告就转让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与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为工商登记使用,并在本协议中就股权转让对价进行了重新约定。

    控告人接受被告罗兰的委托并按照罗兰的意见,提出李建光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为:一、李建光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造的,双方并无签订此协议,是原告伪造证据,企图劫夺罗兰个人财产。罗兰并未在补充协议前两页签名,协议无骑缝章,第二页留白近一页,却单独在第三页签名,明显不符合常理,不排除前两页内容系伪造的。二、《股权转让协议》才是经过双方确认真实存在的协议。李建光提供的工商内档股东会议确认25%的股权转让款为375万元,并且已经登记在工商部门,合法有效。三、李建光以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他人财产的目的,是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详见被告罗兰签名确认的一审答辩状)。在答辩和庭审中,控告人即多次严厉警告李建光,要端正诉讼行为,不要玩火,但其怙恶不悛,视法律如儿戏,执迷作恶。

    后控告人对李建光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坚持申请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第三页与第一、二页的打印字迹不是一次性输出。据此,控告人向一审法庭提出李建光虚假诉讼,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建光故意制造伪证的恶劣行为依法制裁并责令李建光对罗兰的经济损失赔偿。

    令人震惊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罔顾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明的事实,竟然转弯抹角、牵强附会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4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李建光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以375万元价格转让给罗兰,罗兰后将其1.5586%股权以23.379万元转让给李建光,判决罗兰应当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给李建光。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然而,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超越了原告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相抵触。

    首先,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李建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罗兰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其诉讼请求权基础是《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讼中原被告争议应当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宝安区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来审查做出判决。然而,在一审查证《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证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却依然荒谬地依据李建光主张的用于工商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判决。

    其次,从诉讼法理来看,诉讼标的不仅决定法院的审判范围,当事人也在此范围内提出各自攻防的方法;如果原告欲要求法院审理此范围以外的请求,就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或诉的变更的程序来实现。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控告人围绕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李建光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将诉讼标的变更为股权转让款375万元,控告人当然无须对37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并且类似案例“(2020)粤08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6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均印证了这一法理,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精神得以贯彻。一审法院超过诉讼请求判决,二审法院即纠正改判。

    第三,控告人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系伪证,李建光以此伪证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已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已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属既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对李建光的伪证行为进行制裁,至少应当全部驳回李建光的诉讼请求。并且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万人助万企”活动涉企典型案例七、夏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涉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荒谬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李建光虚假诉讼的行为,却在李建光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代李建光行使了诉权,超越了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公然包庇李建光的犯罪行为,已严重涉嫌司法腐败。

    综上,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严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葛文秀
    日期:2024年3月12日

  • 安彦魁和张乘豪期满又被司法拘留

    【民生观察2023年8月11日消息】7月下旬,太原郇城归正教会被行政拘留的四位肢体,现在只有王应杰弟兄和王瑛姐妹期满获释,而安彦魁传道和张乘豪弟兄,并没有被“释放”,后被汾阳法院执行局带走,今天下午得知,安彦魁和张乘豪被司法拘留15日,目前在离石区拘留所。

    2023年8月10日,太原郇城归正教会的王应杰弟兄和王瑛姐妹行政拘留期满离开了拘留所,而一同被拘留的安彦魁传道和张乘豪弟兄,却并没有被“释放”。

    今天上午9点,安彦魁和张乘豪被汾阳法院执行局强制带走。教会的弟兄姐妹要求执法局给拘留通知书,对方拿出一份空白通知书说要给本人。基督徒要求马上给本人,他们又说要进去让两位弟兄签字,最后带走了张乘豪弟兄和安彦魁传道,没给拘留通知书。

    今天下午家属接到电话通知,因安彦魁和张乘豪罚金一案,他们被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目前俩人在离石区拘留所。

    据悉,2023年7月25日,太原郇城归正教会开始为期三天的青少年夏令营。有十五位左右六岁及以上的孩子参加,同去的还有教会的三对传道人夫妇:安彦魁传道夫妻、王应杰弟兄夫妇和张乘豪弟兄夫妇。

    25日下午五点半左右,青少年夏令营会遭到阳曲县警方、民宗局等人员的闯入,安彦魁传道、王应杰弟兄和妻子王瑛姐妹、张乘豪弟兄共4人,被带到阳曲县黄寨派出所问话。26日得知4人被行政拘留15天。

    当天,孩子、老师们的圣经和手机等物品被扣留。一位怀孕中的姐妹被民宗局人员语言攻击。

    另外,近期又有2名基督徒被警方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

    2023年8月8日,南宁新生命教会朴光哲牧师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以“冒用宗教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5天,现在被羁押在南宁市拘留所。

    2023年8月9日,广东顺德盛佳教会朱龙飞长老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这是该教会第五位被抓的同工。

    2023年5月24日,该教会有四位同工已经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羁押:邓燕祥传道、王伟才弟兄,朱龙江弟兄,朱巧玲姐妹。

    其中朱巧玲、朱龙江和朱龙飞是亲姐弟。

  • 湖北向贤玲举报巴东司法黑暗

    【民生观察2022年8月10日消息】8月8日,湖北省巴东县访民向贤玲实名举报湖北省巴东县司法黑暗、腐败、涉黑涉恶。

    向贤玲通过微博举报反映:“湖北巴东县司法腐败乱象极其严重,特大涉黑涉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我家父子俩命,2015年4月4日我孩子单江山15岁在巴东县官渡口镇初级中学遭他人有组织有计划的谋杀死亡,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带领百多特警,协警暴力执法打伤我们家属共六人,七天之内,2015年4月11日我老公单大贝37岁遭到刑讯逼供,使承认单江山是病死活活逼下长江致人身亡。天啊!特大命案,他们趁我精神崩溃思维混乱极度悲伤不能表示正确意思时,在我喝的白开水里投迷幻药,之后逼迫我在大白纸和他们事先准备好的材料签字按纹。我的冤屈之大,进京维权又遭到多方的打击报复,给我强加罪名违法判刑三年,请求上级领导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体现依法治国理政,还受害人公道。”

    向贤玲说,2016年后自己开始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6月初,当她再次前往信访部门上访时,突遭巴东截访人员非法抓捕,其后截访人员强行把她押送回了巴东县。

    到达巴东县后,维稳部门派出四名保安把向贤玲死死围困在家中,不许出门。翌日,向贤玲强烈要求出门购物,但保安不准,随后向贤玲拨打了110报警,但出警警察不但不阻止保安的非法围困,反而有一民警斥责她“不听话”,并威胁要打她。

    6月7日,向贤玲再次要求出门办事之时,被看守她的保安拳打脚踢。暴打的过程中,向贤玲的腹部被猛烈踢打,她的腿部被野蛮的踢打了5脚,导致她身上多处青紫红肿。

    向贤玲说:“我一个柔弱妇女,他们也下得了手,我只是依法上访维权,又没有什么罪大恶极的罪行,值得他们这么残暴的殴打吗?他们还有一点人性吗?”

    被打后,向贤玲再次报警,但出警警察并没有抓捕行凶者,而是任由他们继续围困在她家门口,警察只对她说“这种事我们也没有办法”,而后就扬长而去。

    时至今日,向贤玲仍伤痕累累,也是时常非法拘禁在家,禁止其出门就医办事。向贤玲说“这些打人的保安是受维稳干部指使的,他们每天花费着纳税人的钱,却为非作歹的非法拘禁、殴打纳税人,这真是无法无天啊!”

  • 长沙公益仨家属著书控诉中国司法

    长沙公益仨之一的吴葛健雄父亲吴有水律师撰写的新书《被偷走的辩护权》发布会将在北京时间7月22日上午11点举行,欢迎参加!

    《被偷走的辩护权》一书由书中描述的中国“长沙公益仨”案当事人家属,同时也曾担任此案辩护律师的吴有水先生著作,并委请渠成文化于(22)日出版,刚好也是案发两周年,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与华人民主书院联合举办网上发布会,除了推介本书及作者亲自发表外,也邀请到案件中另外一位当事人的家属和前同事,阐述有关案件的背景及近日最新发展,直指三人已被秘密判刑。

    此次发表会首先由司改会董事长林永颂律师,同时也是新书推荐人开场介绍本书,其后陆续请作者本人以及同案当事人程渊妻子施明磊女士接替说明此案背景,及人权违反、目前关注点等最新消息,再由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联合创办人陆军先生介绍富能及中国NGO工作者的处境及风险,中国人权律师陈建刚则概述律师吊/注照情况及律师无照后处境,最后由台湾大恒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同时也是“法律白话文”粉专设立人的李荃和律师就长沙仨案与中国政府打压律师的关系、本书得以出版的意义、台湾和国际声援的重要,提出观察与总结,新书发表会后相关推广活动,如图书馆赠书、学校社团讲座或读书会及有关消息发布途径,则由主持人说明。

    作者吴有水先生,1989年春夏曾因抗议六四暴力镇压学生而被通缉追捕。2007年创办自已的律师事务所。2013年开始揭露、批判政府各种强制计划生育,违反人权的措施和手段。其后被以“不当言论”和“言论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曾分别被停止律师会员资格和停止律师执业各九个月。

    长沙富能则是于2016年创办,是一家通过政策倡导、法律赋能等方式,推动中国从制度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民间公益组织。2019年7月22日,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分别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逮捕,吴有水律师准备亲自为自己的儿子吴葛健雄辩护,却又以“被解除委托”的名义被剥夺了为自己儿子辩护的权利。

    《被偷走的辩护权》本书长约十万字,字字血泪都是吴有水律师面对“长沙公益仨”案,作为一个政治犯家属对中国司法的锥心控诉,并以第一人称,记述其作为一名人权律师在中国的种种经历和观察。

    本次发布会将全程网上直播,Youtube直播地址https://youtu.be/Poo9Bp__F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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