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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和平、杨金柱律师拒与司法当局合作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6日消息】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晚上九点钟,李和平律师发出拒绝参加听证会的声明。2018年5月15日,杨金柱律师在长沙市中级法院门前摔掉律师证,称“这个律师证,杨金柱不要了!”

    4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向律师李和平律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指李和平“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涉嫌构成律师法所规定的违法情况,因此计划吊销他的律师执业证书,以作为行政处罚。当天李和平律师便决定申请听证会,称不愿意放弃抗争的机会。

    5月16日,今天是谢燕益律师听证会,谢律师被两次被强制传唤,妻子打扣留于派出所,手机被抢,记者被殴打,公民被押离开声援现场。当局动用了大量的警力,来对付谢律师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谢律师夫妇被扣留了三四个小时于派出所。在此情景下,李和平律师发出声明,不再配合中共当局,放弃听证会的申请。

    5月15日湖南长沙杨金柱律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摔掉自己的律师证,称“这个律师证,杨金柱不要了!”。杨金柱也不再配合中共司法当局走吊销他的律师执照的程序。

    5月14日,杨金柱律师接到湖南司法厅名义《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指杨金柱律师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办理案件扰乱法庭秩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并且情节严重,拟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且表示三天内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在同日杨律师得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罗列了杨金柱的所谓罪状。第一,“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第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第四,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

    附:709律师李和平关于“拟吊销执照”听证会的声明

    我因为参与了“联合国禁止酷刑项目”,为乐平冤案、聂树斌冤案、周远冤案等重大冤案洗冤,于2015年7月10日失去自由,羁押22个月,备受酷刑折磨,被“判三缓四”,我的经历,和其他三百多受害律师及人权捍卫者一道,成了“709律师大抓捕”冤案的组成部分!

    我怀着推动司法进步,减少、禁止酷刑,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愿望而进行的本职工作,被诬为“颠覆国家政权”,是“蚂蚁搬家式”颠覆,是“抠砖扒缝”式颠覆!我确实是醉了!

    我“招认”了四大罪:“尿咸海”、“捅漏天”、“挂太阳”、“摔破埚(自己造个字:王字旁,加个呙,意“政权”)”,我也设法把酷刑的英文torture,放到了笔录中……

    中国在1986年就加入了世界禁止酷刑公约,已经宣示:酷刑应当绝对禁止、酷刑是犯罪行为、酷刑所得只用于证明施酷刑者犯罪。而709案中,酷刑普遍、系统性存在!

    709大冤案使法治崩溃,使市场经济釜底抽薪,使中国改开有两大成果——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皆受灭顶之灾!

    我是个较真的法律人,坚信一个程序严重违法的判决,一定是不公的、无效的。如果我被判缓刑的判决书都是在违法前提(其实是犯罪前提)下作出的,那这个听证会其实毫无意义。

    既然侦查就是酷刑驯服,起诉就是乱扣帽子,审判徒具躯壳,听证只是形式……正义的灵魂已经离开了这些假把式,我也不耽误工夫了。我声明:拒绝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者,你们自己玩吧!

    李和平
    2018年5月16日



  • 郑州施建喜等人到法院反映问题被司法拘留

    【民生观察2018年1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2018年1月8日下午4点左右,郑州市新郑区居民郑王杰、王彦军、施建喜、王和平等七人一同来到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向该院主管行政工作的史百岭副院长反映法官王雪琪、楚云鹤枉法裁判一事。然而,史百岭副院长不仅没有听取居民们所反映的问题,反而叫来法警把他们全部抓走关押,之后又将施建喜处以司法拘留十五天。

    据居民郑王杰反映,2018年1月8日下午4点左右,他和王彦军、施建喜、王和平等七人一同来到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准备向该院主管行政工作的史百岭副院长反映以下问题:“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郑州居民施得华(音)控告新郑市公安局不作为一案,当事人认为主审法官王雪琪、楚云鹤法律业务水平不强,法律知识极度欠缺,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责任心不强等问题。例如,郑王杰、李春凤诉新郑市公安局不作为案存在枉法审判;王华勋诉新郑市某镇违法征收行为被直接驳回,王雪琪、楚云鹤两位法官违法裁决,没有法官的道德水准;郑王杰诉新郑市环保局不作为案中,两法官有故意漏判当事人主要诉求的现象,王雪琪法官还涉嫌故意包庇行政机关违法;王聚成诉龙湖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案;王彦军诉新郑市龙湖镇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诉新郑市国土出让宅基地违法一案中,两法官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枉法判案的嫌疑;综上,当事人认为,王雪琪、楚云鹤法官已经非常不适合做人民的审判员,希望贵院领导查证处理。”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七位居民在找到史百岭副院长后,他不仅没有听取居民们反映问题,反而叫来法警把他们全部抓走关押。在抓人的过程中,法警十分粗暴,居民郑王杰的左手腕都被手铐铐出的血印。之后,法警又将施建喜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当天晚十一点半,施建喜被送至郑州市第一拘留所(原金水拘留所)关押。



  • 湖北省检察院前访民朱桂华抗议司法构陷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13日消息】今天,本网从武汉访民朱桂华处获悉,她今天来到湖北省检察院门前举牌抗议司法构陷,而这已经是她今年第十九次上街抗议了。

    据朱桂华介绍,她的丈夫唐飞今年53岁,曾任湖北武汉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工作业务能力强,深得同事的信任。2013年3月6日,武汉市检察院何利副处长(现已提任处长)带领两名检察官,在无任何理由且未出示《询问证》的情况下,强行将唐飞的妻子朱桂华带至检察院要求配合调查。唐飞在次日凌晨2点也被检察官强行带去检察院(既未经过市纪委也未通知武汉市水务局纪检)。检察院以夫妻双方被关押,孩子无人管为由威胁、诱导唐飞,冤认受贿一个20万元,一个100万元。检察官说:“配合认罪就放老婆回家;数额多少不重要主要看态度”。逼迫、诱导唐飞之后,再以唐飞已认受贿100万元为由,反逼“行贿人”湖北新艺林公司老总汤秋海冤认行贿行为。因汤秋海急于办理取保回家,配合他们诬证唐飞受贿100万元。这样,2014年11月唐飞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刑11年,罚款5万元。2015年3月湖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至今,唐飞以被拘押超过四年。

    由于是无中生有的栽赃构陷,唐飞的妻子朱桂华一直在向各级信访、检察院、法院申诉、控告。朱桂华认为,唐飞可能是官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从整个过程看,都是违法的。立案、抓人都涉嫌违法。检察院采取的无理手段是先把唐飞的妻子抓进去,然后威逼唐飞承认受贿之事。在刑讯逼供、栽赃成功之后,再要唐飞补签《询问通知书》。检察院3月8日签署立案决定书,3月6日检察院尚未立案,检察官无组织授予侦察权就把人抓了。检查院《破案经过》称:“抓唐飞是因为查处湖北丹江口水资源公司案件中,业务员张志鹏交代,听说唐飞接受其老总李平安贿赂20万元,通知唐飞接受询问。唐飞交待问题中没有涉及这个20万元。其后调查证实这个20万元是个没有的事。”

    检察院伪造拘留证、逮捕证。经发证单位武汉市公安局纪委调查核实,武汉市公安局未发过这两证,且公安局的网上无唐飞拘留逮捕记录(唐飞身份证号:420111196409043138),离谱的是公安局的拘留证上填写的执行民警竟然是两名办案检察官。而且逮捕证上执行人员空白,两证上局长印鉴均空白。公安局纪委证实,这两证从文书文本格式到文号等均为虚假。

    伪造证人证词栽赃唐飞受贿。这个100万元的假受贿案,唐飞起先被逼冤认的笔录是分三笔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最后检察院为了和工程项目挂钩,编造按比例分成的受贿情节,又编造改为分5笔受贿,30万元、5万元、25万元、5万元、35万元。其中有一笔25万元是因为工程是两个施工队合伙完成的,行贿理应共同分担,在律师的一再坚持要求调取另一个行贿人徐彪的行贿证据情况下,检察院炮制了一份徐彪假证词,后经调查发现,证词签名笔迹和徐彪三份合同签名笔迹大相径庭。且徐彪2014年12月6日,在电话中明确对朱桂华说他没有送钱,并说了办案人员要求他帮助另一证人汤秋海做假证被他拒绝。徐彪的判决书上也没有行贿唐飞的记录(他是因其它犯罪定罪)。在公诉阶段,起诉书明确记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被退侦。

    朱桂华为了给丈夫讨回公道,长期奔波于各级信访、检察、法院等部门,但他们都予以推脱。为此,她不得不独自来到湖北省检察院门前举牌抗议,他呼吁所有正义人士关注唐飞的案子,强烈谴责黑司法迫害民众的罪恶,还唐飞以公道。她说:“澄清唐飞的冤屈是我后半生的事业,直到真相水落石出,为丈夫讨回公道的那一天!”



  • 重庆公民谢苏明应聘司法监督员遭监控阻扰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日前重庆公民谢苏明,因应聘重庆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遭到重庆市国保监控阻扰。

    今天下午,谢苏明致电本网观察员透露,2017年12月01日,重庆市司法局网站发布消息称:“2015年7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司法局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现全市共有人民监督员212名。通过近三年的运行,共抽选1605人次参加案件监督活动421件,人均参加案件监督活动7.6次。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增选83名人民监督员。”

    看到这一消息,昨天谢苏明来到重庆市司法局招聘地点应聘重庆市人民监督员。应聘的过程中,重庆市司法局要求谢苏明到他的工作单位辖区的龙潭镇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随后谢苏明就来到该派出所开具证明,但是管办民警胡佳伟(警号222460),在刚接过谢苏明递交的介绍信时就声言“你有犯罪记录,不能开具无犯罪证明。”对此,谢苏明予以的驳斥,他说:“你先看看你们警方的电脑系统里面,有没有我的犯罪记录再做结论,你这样属于诽谤,我要起诉你!”。于是该警察才开始在他们警方的电脑系统里查找谢苏明有无犯罪记录,最后他也没有查找到谢苏明的违法犯罪记录。于是,该警察便改口承认:“是你们辖区的县国保下指令说,不许给你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

    为此,谢苏明向警方索要了辖区国保的电话号码,并打通了一陈姓国保的电话。陈姓国保承认,他是接到上级领导的指令,一直在监控谢苏明,但他却否认是他下达的“不许给谢苏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一指令。通话结束时,该陈姓国保还要求谢苏明随时向他报告自己的行踪。谢苏明质问他说:“凭什么啊?自由出行是每一个合法公民的法定权利,我又不是犯人凭什么向你们国保报告自己的行踪?”两人谈话不欢而散。

    据谢苏明反映,他曾因为网上跟贴被重庆警方非法劳教一年。2009年11月12日,在天涯重庆论坛潜水多年的谢苏明看到一条有关重庆市领导的新闻帖子《王××说,对待困难群众要像对待亲人一样》。看完帖子后,通过小道消息得知一些内幕的谢苏明也想一吐为快。看到已有几十个人跟帖、回复,谢苏明很快意地敲下了回帖,称:“草,虚伪的政客,别个和××公司老板是干亲家得嘛,干亲家(也许)有干股份撒。”11月13日下午4点左右,在家上网的谢苏明听到敲门声。他打开房门,发现屋外站着4名男子,两人穿警察制服,另外一高一矮男子穿着便装。在确认他是谢苏明本人后,对方亮出一张白色A4打印纸。谢苏明发现,纸上竟是他12日在天涯重庆论坛的跟帖内容截图。“这个是你发的?”对方发问。在得到确定的答复后,4人一起涌进谢苏明家书房,并叫谢苏明“不要动”。经谢苏明多次要求,其中一名叫吕庆的制服男子出示警官证,两便装男自称是重庆市网监部门的警察,但都没有出示搜查证。

    在对谢苏明的电脑进行一番搜查未果后,吕庆希望谢苏明配合,去派出所做一个笔录。然后,谢苏明被带往重庆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天宫殿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后,谢苏明感觉到吕庆说的“配合”没那么简单。派出所几拨人轮番上阵对他进行讯问,问题主要是“是否有后台,发帖是否受指使”,但谢苏明的回答只有两个字——“没有”。警方的讯问难以继续下去,自认为没犯法的谢苏明认为可能就快回家了。但派出所一个何姓副所长在打过几个电话后,决定刑事拘留谢苏明,涉嫌罪名是“诽谤”。虽然不太懂法,但谢苏明还是明白“诽谤属自诉案件,被诽谤对象告诉法院才受理,公安机关无权越位”。

     “这么点事,你们就要刑拘我?真黑!”谢苏明争辩。警方只是说:“这事你不能怪我们,要怪就怪王立军。”深感“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谢苏明无奈地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签了字。此时他仍乐观地认为,最多10多天就会重获自由。1998年就开始混迹于网络、自诩“资深网友”的谢苏明没有想到,这条普通跟帖竟会招来一年的劳教。“不签也要劳教”在看守所待了近半个月后,谢苏明等来的是一份劳教决定书。警察告诉他,“要怪就去怪王立军”。

    被送进看守所后,和谢苏明同住一个舍房的其余20多个人得知他的遭遇后,都认为他很冤。就连看守所的民警都认为“你这个事情,过几天就起飞(重获自由)咯”。11月17日,谢苏明在看守所见到了吕庆,并得知警方给看守所送来了他的延长羁押手续。几天后,警方再次到看守所提审谢苏明,并对其手机里面的200多个联系人挨个进行询问,仍旧重复询问“是否有人指使跟帖”。但是,警方接连两天的询问仍旧得到的是“没有人指使”的答案。

    度日如年地在看守所内待了将近半个月后,谢苏明没有等来释放通知,却等来了派出所的吕庆。吕庆给他送来一纸《劳教聆讯通知书》,并要求谢苏明签字。“这是什么意思?不会因为我一句话就要劳教我吧?”谢苏明急了。“这就是一个程序,到了看守所都要签这个。”同时,谢苏明还记得当时吕庆对他说,如果聆讯的话很麻烦,也耽误时间。不聆讯的话,过几天就会释放他。

    由于不了解《聆询通知书》的意思,听到可以尽快出去的消息后,将信将疑的谢苏明还是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后来,他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聆询其实相当于听证。如果你不聆询,就等于说当事人对劳教决定没有意见。2009年12月8日下午,看守所民警突然让谢苏明收拾东西,并告诉他可以出去了。得到这个消息后,谢苏明高兴得除了身上穿的以外,其他的东西都不要了,起身就往外走。当他来到看守所门口时,看到了吕庆和另一名警察。双方碰头后,警察首先让谢苏明签一份取消刑事拘留的文件。

    签完文件的谢苏明正盘算坐什么车回家时,意外出现了。吕庆拿出一份《劳教决定书》说:“不好意思,这次我们要劳教你。”头脑一阵发蒙的谢苏明愤怒地质问:“不是说不劳教的吗?”“你要怪就去怪王立军吧,我们也没有办法。”感到受了骗的谢苏明拒绝在《劳教决定书》上签字。但吕庆却表示“不签也要劳教”。

    随后,戴着手铐的谢苏明被塞进警车,径直送往重庆市新劳教转运站(又称:人和劳教转运站)。在转运站待到次日早上,谢苏明便被送上一辆警用客车,和另外几十个人一道,被送往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当他看着车窗外面熟悉的道路、熟悉的景色时,都感觉是灰蒙蒙的一片,就好像他那时的人生。事后,谢苏明了解到自己的劳教理由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他认为这个理由很不靠谱、也很冤枉。但到了劳教所他才发现,比他冤的大有人在。

    谢苏明联系电话 :18665032302



  • 儿被精神病患者杀害 母获12万元司法救助

    广州司法行政机关首次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今后,当事人如果遭受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一名男子被精神病患者捅刺身亡后,其母亲迟迟拿不到赔偿款,生活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名来穗务工母亲的实际困难,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她向广州市司法局申请到12万余元的司法救助金。此外,一名来穗务工人员因伤致残也获得逾6万元司法救助金。近日,这两名来穗务工受援人获得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共181650元。这也是广州司法行政机关首次发放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阳树新
        案例1:儿子被害 丈夫身患多病
        今年3月28日,年仅20多岁的周某被江西籍男子曹某持刀杀害。儿子的不幸身亡,对母亲黄某打击巨大,黄某也是名来穗务工人员,丈夫身患多种疾病,一直靠药物控制病情,其他孩子都在家务农,没有收入来源,一家人生活困难。自从周某遇害后,黄某为处理儿子后事,连尸体火化和安葬费都是向亲友借的。
        然而,凶手曹某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至于曹某的家人,黄某也不知道他们身处何地,无法与他们沟通协商赔偿。
        因为没钱请律师,黄某不清楚该如何为自己争取权益。今年7月底,黄某了解到“广州法援可免费为困难群众打官司”。为此,她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求助。不久,法院判决对曹某进行强制医疗。鉴于黄某的实际情况,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建议广州市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司法救助。最终,黄某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121100元。
        案例2:意外工伤 被鉴十级伤残
        广西籍来穗务工人员黄某原为广州一家五金制品公司员工。2011年3月,他在工作中手指被割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认为公司隐瞒其受伤部位,导致工伤认定的部位少于实际受伤部位,并直接导致其工伤等级过低,未能获得相当的工伤待遇,于2012年12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精神损失费等,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其诉讼请求均被全部驳回。
        黄某对此不服,但因未在期限内对工伤认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也未对劳动能力等级提出复查,为此很难得到相应待遇。
        为获得赔偿,黄某往来奔波,花费了大量金钱,又因工伤手指受损,找工作受到限制,多次被辞退,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鉴于黄某的情况,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建议广州市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司法救助。最终,为他申请到司法救助金60550元。
        申请司法救助
        需要哪些材料
        一般应当提交七类材料:
        1.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4.被侵害而产生的实际损害后果证明;
        5.申请人为当事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6.司法救助涉及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九类人可申请司法救助
        依据《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只要符合以下九种情形的其中一种即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涉及司法行政事项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9.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 透过互联网看到庭审 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世界电视日」来自民生观察的呼吁

    1996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指定每年的11月21日为「世界电视日」。这是由于认识到电视通过提醒世界注意冲突及其他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从而对决策的影响日益增强,同时意识到电视对引导公众关注包括经济和社会问题等主要问题所能发挥的作用。所以「世界电视日」不仅只是一个庆祝电视这种工具的日子,更重要的是认可电视所代表的哲学。这是对电视在当今世界的地理传播的范围广大及影响重大的事实的接受,所以「世界电视日」的确立成为了媒体威力的又一象征。

    当然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电视已不仅仅是信息的载体,结合时下迅猛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新媒体很快占领了人们的生活,足不出户便能关注天下事。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为贯彻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要求,落实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的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讲话精神。2013年12月11日,由中国法院网开办的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全国各高、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可通过该平台在网上直播案件庭审,公众将可通过该网站观看到全国各地法院的庭审实况,这既为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开辟了重要窗口,也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有效平台。

    不过人们对新事物的接纳总有一个时间的过程,在「法院庭审直播」实现两年之后,2016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视频直播「快播案」的庭审终于引爆网络。法院连续两天公开审理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等四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询问中,几位被告人均否认有罪。因其辩护律师的表现尤为精彩,一时间激起公众的热烈讨论,导致人民日报、新华社在内的官媒也纷纷加入这场论战。

    1月9日人民日报发文认为,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道义」高地。由此可见,律师的出色辩护并不能改变案件的结果。而在数月之后「快播案」的第二次庭审直播中,几名被告的认罪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快播公司的CEO王欣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觉得「有必要对自己深刻地反思」,张克东、牛文举也都认罪悔罪。

    此外,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庭审直播还有今年8月2日至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的进行审理,该过程天津二中院在场外向媒体进行了直播,又将庭审笔录发布于微博。此案与「快播案」性质完全不同,但两者唯一的共同点在于,被告周世锋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向证人道歉。但耐人寻味的是,在开庭前夕,天津二中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周世锋向法院出具书面声明,表明不希望亲友到庭参加旁听。但另一方面周世锋等人的家属表示他们想去天津,却被警方控制在家中。

    据悉最高法院自今年7月1日起决定将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庭审活动都通过互联网直播,截至今年10月16日共直播庭审143次,点击观看量6.3亿人次。另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16日,地方各级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2万件,点击观看量11.3亿人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还透露:「在法院网站和新媒体建设上,全国90%以上的法院已开通门户网站,全国3200多个法院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最高法已建成『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实施『天平工程』,3519个法院和9279个人民法庭实现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实现网上立案、办案、执行和网上办公,实现数据的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为深化司法公开提供了科技保障。」

    当然周强也表示「司法公开工作还存在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法院公开信息不够全面充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发展不够平衡等问题。」对于这一点,民生观察工作室不得不指出,在目前所有公开互联网直播的庭审案件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周世锋案」之外,几乎完全没有关于其他「良心犯」的庭审直播,甚至是涉及到访民的维权案件,司法部门都晦莫如深。

    与此同时,现实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关于「良心犯」或者访民的庭审,甚至连公民前往法院旁听都受到各种阻扰。就在几天前的11月16日,维权人士王健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南京江宁区法院开庭,当日一些前往法院围观、声援的民众被警方带走,南京本地的维权人士也在开庭前遭到警方约谈。维权人士王法展16日特地从上海赶往南京旁听,可他也没能进入法庭,他看到法院外有约二十名警察戒备。王健的妻子路晓青表示:「获准参与旁听的只有她和儿子,其余好像都是他们内部的人。」

    还有维权律师夏霖被控「诈骗罪」一案,宣判当天法院外戒备森严,北京维权人士李美青刚到法院门口就被带离现场。内蒙公民陈文超因与警方互拍,而被拖入警车并遭到殴打,造成脸部受伤。该案的辩护律师认为夏霖所涉的是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属于「政治案件」,即便如此「夏霖案」依然没有直播庭审过程,其具体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司法机关对于这些良心犯和访民的案件采取完全排除公民旁听的「闭门审判」,无疑加深了外界关于「政治迫害」的猜测和疑虑,可见这种做法对「深化司法改革」并无助益。既然「中国法院现代化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那么,民生观察工作室在此呼吁司法机关,在未来公开直播「709大抓捕」在内的每一位良心犯和访民案件的庭审过程。透过互联网看见每一个案件的庭审直播,不断地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民生观察 2016年11月21日 发布

  • 河南内黄县维权人士孙瑞峰被司法拘留15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7月21日消息:河南内黄县维权人士孙瑞峰被以侮辱、诽谤、诬陷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拘留15日。
     
    21号下午孙瑞峰的姐姐告诉民生观察网,孙瑞峰是在7月19号下午在家被警察带走的,随后家中收到拘留通知书,孙瑞峰被司法拘留15天,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9号,具体事由孙瑞峰姐姐也不知道,只说好像是在网上发东西。孙瑞峰的微信朋友圈最后一条消息则是“正在被司法拘留,聘律师”。
     
    随后本网志愿者联系内黄县维权人士冯磊了解情况,冯磊说,孙瑞峰是因为在网上表示要起诉安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而被警方带走拘留,这已经是孙瑞峰今年第二次被司法拘留。据冯磊介绍,孙瑞峰十多年前因为宅基地纠纷不满解决结果,而走上维权之路,由于长期上访,这些年来多次被当地警方抓捕拘留,遭到不少打压,每到敏感期如两会时,经常被拘留,今年两会期间孙瑞峰就被当地维稳系统从北京带回来后处以司法拘留。冯磊表示明天会和孙瑞峰家属一起去内黄县拘留所会见孙瑞峰,希望大家多关注。
  • 彻查张六毛死亡案、异地司法鉴定的律师意见书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六毛家属张七毛、张五洲等人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担任张六毛涉嫌寻衅滋事案、颠覆国家政权案张六毛的辩护人(控告代理人)。现已经确认,张六毛在侦查羁押期间死亡。2015年11月16日,本律师陪同张七毛、张五洲等家属到广州市殡仪馆银河园确认、查勘张六毛遗体。以下则为律师、家属现场看到的遗体表征疑点问题综合:右脚脚踝处有脚镣深痕;左脚小腿有两条十多厘米长明显淤青的(创伤性?)疤痕,有胶布贴过的痕迹,左小腿腿毛被刮。腹部全部淤青;肛门便血;左手手背明显红肿,没有看到针点;胸部明显几块血痕,有长方形,有弧形;右手臂有创伤性伤痕(?);十个手指淤青,十个脚趾苍白;枕部有明显痕沟,枕头处都是血;脖子后背显红色;嘴巴张开很大,口腔、嘴唇有血迹、血疤(大出血?);右肘内侧下方2厘米处有大块肿块,旁有深窝;左脚小腿有黄色条状,显出淤青;右耳下方有创口?淤血?
       
        基于遗体存在以上诸多疑点,涉案看守所、办案机关、医院均需提供扎实的证据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刑事、行政、民事赔偿)责任,故律师认为:
       
        1、医院还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张六毛抢救(手术)记录、日常护理记录、用药记录、人员采访、提讯记录等,恳请你院调取并提供给律师(家属)。
       
        2、要求看守所提供所有张六毛的提讯记录、原始同步讯问录像、值班日志、检察日志、用药记录,并提供给律师。
       
        3、彻查张六毛死亡案涉及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详见有关控告书)。
       
        4、为寻求彻底的程序正义,定纷止争,平息全球舆论疑问,本案必须异地委托(广东省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尸体检查、司法鉴定。
       
        最后,本案的任何进展,请随时书面或者电话联系、告知律师。
       
         此致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臣寿
       
        2015年 11月 17日
       
        律师所地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
       
        律师所电话:0771-3198588。
       
        律师电话:018277156542

  • 辽宁访民盛兰福被北京丰台法院司法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11月15日消息:今晚本网志愿者获悉,辽宁访民盛兰福被丰台区法院司法拘留关押在东城区拘留所。

    今天和盛兰福在一起关押的人获释后告知盛兰福的访友,盛兰福是因和丰台区法院的法警发生冲突被处于15日的司法拘留,11月19日即可获释。

    据悉,盛兰福是因被诈骗到丰台法院立案,遭法院推脱起的冲突。



  • 关于辽宁高院原副院长陈英涉嫌司法腐败的举报信

    辽宁高院原副院长陈英指使立案庭法官冒充审监庭法官审黑案伪造司法文书,滥用审判权力抗拒中央巡视组督办案件一而再,再三提起再审其中黑幕背后隐藏着重大的“司法腐败“问题贪赃枉法

    死亡赔偿金被“法官”一口吞掉

    控告人李平因与辽中县老观坨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一民再申字第00029号驳回再审申请,枉法裁定。(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枉法裁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民再终字第54号再审判决。纠正错案继续侵权,法院迟来的公正,有失公正!控告人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提出控告。

    控告请求

    依法确认沈阳市中院(2010)沈民再终字第54号再审判决和辽中县法院(2009)辽审民初再字第1号再审判决为无效判决。沈阳中院(2008)沈民再终字第69号枉法裁定,此案未能真正的进入司法程序,量身制作裁决。
    请求彻查本案再审纠正错案却将己被撤销沈阳中院(2004)沈民[1]权终字第407号和辽中县法院(2003)辽民权初字第873号无效判决,作为再审定案的依据,违反审监纪律,侵害控告人的再审诉权,追责陈英及立案庭长龙治秋,法官刘英杰,王跃先共同合谋侵占“死亡赔偿金”转入个人银行卡户违法犯罪。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4日沈阳中院对我诉其丈夫致命死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辽中县法院再审判决,判决申请人承担其丈夫死亡医疗过失30%责任死亡赔偿金180917元,变更由老观坨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改判赔付死亡赔偿金220917元,对我提出的再审诉求按2011年辽宁省人身损害赔偿公布的数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生活费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判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竟然支持辽中县法院再审按错判年度将己被终止撤销的无效判决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未能以事实为依据,有法不依,判定我丈夫死亡时间是2003年1月11日,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是2003年7月25日,因此再审判决按照2003年上一年度2002年计算死亡赔偿标准并无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一年度。沈阳中院主观故意在执行该条款断章取义,不仅如此还有意为之量身制作再审判决结果。主审本案审判长孟雷在清楚本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我所陈述辽宁高院立案庭法官冒充审监庭法官伪造文书,所做出的(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和沈阳中院(2008)沈民再终字第69号违法裁定行为的指控,审判长避事实而不提,主观故意为其遮蔽,也不向上级法院报告,依据《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条: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的线索,监察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因此沈阳市中院故意截取对该案再审程序一而再,再而三,再再再提起再审。完全违背再审程序立法的本意和精神。明知司法程序上的错误,不按法定程序纠正,故此申请人认为沈阳市中院第四次再审判决,以撤销变更辽中县法院第三次再审判决是假像。将无效判决变有效判决违法审判。本案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再审判决的內容,而应该使用确定判决无效,以确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重新提审作出公正的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再审的,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伪造司法文书,枉法裁判罪

    辽中县老观坨医院“草菅人命”造成我丈夫死亡,原一审法官王崇忠和二审法官李松海涉嫌收取医院贿赂,依据假病历,假鉴定,假协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作出枉法判决。2005年5月我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再审,立案一庭法官王跃先冒充审监庭法官,他即是审判长又担任本案审判员违法审案。2007年4月23日《询问笔录记載》假审判员接见我时称:“案件由省法院审监庭审理,此案我们反复研究多次,副院长陈英对此案很关注,如果李平你把死亡赔偿57万元数额降下来,给你走政府基金途径,上报金额不超过20万元,辽宁省政法委能批多少我不能保证如果这个数额你不能接受,这个案子我就不这么处理了”2007年6月10日王法官胁迫我签写不向医院索要死亡赔偿金,省院以春风行动“法律救助给付20万元,我认为巨额救助20万元毫无法律依据这是分割抢救我丈夫时的住院医药费,丧葬弗,护理理20万元我不服!拒绝接受以此作为交换条件。由此引发法院为掩盖抢夺我丈夫的死亡赔偿金违法变合法勾结公安对我举报进行报复陷害,这是一起“典型”恶劣的司法侵权事件?

    2007年10月21日我向省政法委书记李峰反映,请求确认20万元法律救助的真实性,政法委指派辽宁法律援助中心高律师,陈律师前往省院调查核实我所反映的此问题,但律师调查受阻碍,无法核实查证。2008年5月21日假审判长王跃先告之我说:你这个案子判不了啦,并制作出中止原审判决执行(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民事裁定,指令沈阳市中院再审。我到省院档案室查阅案卷,工作人员却告之沒有第321号案卷根本未入档,原来此案未能真正的进入司法程序。事实证明“立案庭法官滥用审判权,涉嫌侵占贪污死亡赔偿金,将灰色收入违法变合法”该裁定违反立审分离制度,依据《刑法》第399条:己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2008年6月25日我进京至最高法院,申请提级审理。遭辽宁高院驻京截访,变更责任单位,移交沈阳公安驻京,将我押离京以办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黑监狱”2008年9月16日辽宁高院至函指令沈阳中院在再审中。切实保护残疾人李平的合法权益,因多次进京上访相关领导非常重视做到“案结事了,不留隐患”2008年9月22日沈阳中院审监庭长高国强到黑监狱里“审黑案”庭审合议之后,拒不作出判决结果,2008年11月10日我被莫名变成罪犯,换押辽宁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这其中背后隐藏着法院勾结沈阳市公安局长许文有阴谋策划,将我发配劳教,关押灰牢,早在2008年8月8日许文有就己经作出424号劳教决定书,原来庭审合议是假象,陷害其劳教才真。2008年11月20日沈阳中院法官阚铁华到劳教所,向我下达[2008]沈民终再字第69号裁定,撤销原终审【2004】沈民(1)权终字第407号判决,指令辽中县法院再审,我拒签送达回执认为下级法院怎么能纠正上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呢?岂不是视演“游戏法律”闹剧吗?

    2009年8月13日劳教期满,我走出“马三家”进京上访才方知最高法院己作出审查处理,辽宁高院谎报案件终结伪造息访协议。事实证明:辽宁三级法院涉嫌参与审理本案法官共同违法违纪,以防真相败露违法,滥用审判权“重新立案再审“2010年1月15日辽中县法院作出再审改判我获胜,但死亡赔偿金按错判年度计算我不服!沈阳中院继续再审2011年3月14日作出量身制作的再审判决结果,损害司法权威。当我向辽中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为由,不予执行。2011年7月7日我进京至最高法院请求提级执行,沈阳驻京当晚将我遣返回辽中,次日早6时火车抵达沈阳北站,前来接访的两名自称是辽中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将我直接押送辽中县西街派出所,公安将执行人变罪犯,直接押送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30日本案己不是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件,其涉及对执行人的人身迫害问题。我不服沈阳中院再审判决,辽宁高院继续再审2012年7月19日高院所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枉法裁定,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事实,辽宁高院原副院长陈英妙施连环计,纵容三级法院十年枉法再再审,明知司法程序错误,不按法定程序纠正,审理该案的法官相互推诿,转嫁责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违法审判,因此请求依法追责陈英滥用职权罪,彻查辽宁三级法院违法裁判责任人之罪行。

    控告人:李平
    手机:13080891481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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