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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告公安部公民向五中全会举报:沈阳公安剥夺公民诉权

      2015年10月27日,沈阳起诉公安部的原告许梅英、王振华、姚立新,诉讼代理人林明洁,公民王志民、李庆、徐建伟、刘素春、李志刚在北京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举报,沈阳市公安局滥用职权,为讨好上级公安部,公然违反《行政诉讼法》,剥夺公民的诉讼和旁听的权利,破坏法律的实施。
           2015年9月17日,沈阳“509”受害者许梅英、王振华、姚立新、杨兆芳、林淑军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第40号法庭开庭审理。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是沈阳五公民通过司法程序争取的诉讼权利。然而,从2015年9月15日开始,沈阳公安就分别以不同的方式限制五原告的人身自由,并动用大量的警力在北京和沈阳大肆堵截,阻止原告及代理人到庭诉讼,阻止旁听人员参加庭审。原告许梅英、王振华被限制自由无法进京;原告杨兆芳、林淑军、姚立新进京诉讼,被绑架离京;诉讼代理人林明洁中、辛颖等人被强行带回沈阳。赤裸裸的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沈阳警方的滥用职权的行为,最终导致出现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诞离奇的庭审—没有原告的庭审,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希望相关部门依法对沈阳市公安局滥用职权行为予以查处。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把公安部门规范成一个依法行政,让人民满意的行政机关。
            请求媒体监督,以确保在延期后的庭审中,原告能如期到庭,庭审能顺利进行!
            许梅英     电话,15542277285
            2015/10/28

    举报人员

  • 冯正虎:就不立案向上海四家基层法院监察室投诉

    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实施,冯正虎分别向案件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提交起诉状,但亲自提交的十个行政诉讼案件均遭拒收,法官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
     
    冯正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分别上述四家基层法院的监察室投诉。根据邮局记录,浦东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3808),黄浦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5508),杨浦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14908),静安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2408),但均未依法回复与处理,最高法院颁布的法规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致向上海浦东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贵院的起诉当事人,已于5月4日向贵院监察室投诉贵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起诉当事人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童凌法官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下:
     
    5月4日,即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童凌庭长拒收冯正虎的二件行政起诉状、刘淑珍的一件行政起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一《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一》。
     
    5月7日下午,我与诉讼代理人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绍刚律师一同去浦东法院再次立案,同样遭受童凌庭长拒收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二《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二》。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0008)的邮寄方式向该法院提交起诉状,该法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浦东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或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二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二、致上海黄浦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2日下午我去贵院立案大厅向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郑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387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黄浦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三、致向上海杨浦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9日上午我在贵院立案大厅向1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周幼君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13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杨浦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行政拘留及收缴物品行为违法等三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四、致上海静安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9日下午14:49我在贵院立案大厅领取排号单A1-023,并向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后来杨庭长接待,同样是不接收诉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27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静安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2015年7月10日发布
     
     

  • 朱金娣向检察院控告公安局反被检察院把材料寄给被告

    2015年6月5日,上海访民朱金娣分别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寄《刑事控告状》,控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李贯荣(此人现有另一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和浦东公安分局警察项天阳。之前朱金娣已向市和区两级检察院寄材料举报李贯荣和项天阳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被市检察院把材料转给上海市公安局处理,而区检察院不作任何答复。
     
    朱金娣因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浦东大道651弄3号102室面积46.53平方米的商铺在2008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称“人民政府”没有任何手续强拆。朱金娣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复印件(没有原件)。朱金娣和沈金宝在上访过程中屡遭迫害,对他们的儿子沈佳君更进一步打压,造成沈佳君患了精神分裂症。
     
    2015年4月17日沈佳君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强制治疗(其实沈佳君在2015年2月27日已经被关押在上海市强制治疗所)。
     
    朱金娣已于2015年4月22日把复议申请书寄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被申请人沈佳君的强制治疗决定。
     
    本月4日星期四下午,朱金娣和沈金宝第7次探望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强制治疗所(地址:上海市殷高路2号)限制人身自由已98天的儿子沈佳君。朱金娣和沈金宝在强制治疗所门前举牌抗议对沈佳君进行迫害和限制人身自由。
     
    朱金娣电话:13042111402
     
    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沈佳君,男,出生于1982年10月28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系精神病人。现被非法强制医疗于上海市强制医疗所。
    法定代理人:朱金娣,女,出生于1956年7月27日,系控告人母亲,现已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电话:13042111402
    被控告人:李贵荣,男,1960年10月生,职务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
    项天阳:男,出生于19  年  月  日,系浦东公安分局经办控告人沈佳君刑案的主办警察。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两名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月8日,作为患有严重精神病的控告人沈佳君因发病伤害了他人,被浦东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关押于浦东看守所。控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早在事发后当天就向警方说明了控告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实(笔录里有相应体现),并向公安出具了有关病历资料,提供了既往相关的医疗线索。控告人法定代理人并及时向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和心理抚慰。警方早就知道控告人患有严重精神病这一事实,但是一直拖延对控告人作出精神病的鉴定结论。直到控告人已被刑拘达51天之久后,才出具法医鉴定结论:控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控告人法定代理人本以为可以将已被刑拘51天的控告人接回家去好好治疗,但是控告人没有得到释放,却被浦东分局未经法定程序直接送入强制医疗所,进行非法强制医疗。两控告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刑拘51天已经严重超期羁押,属非法拘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理论上刑拘的最长时间长度充其量是37天,超过这个时间如果检察院仍旧没有批捕,如果还有必要继续侦办的,应该即刻变更拘留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控告人被非法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至少达14天之久。两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
     
    第二,办案警方明知道控告人患有精神病,但是一直拖延精神病鉴定结论的作出,目的无非是尽可能长时间地羁押控告人,以达到报复控告人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因为多年前控告人父母位于陆家嘴价值巨大的商铺和房子被政府非法抢掠,控告人父母多年来一直在上访和维权,但是控告人母亲曾多次遭到包括浦东公安在内的公权力机关的抓捕,公安极尽所能地进行打压和迫害。其实,说来话长,控告人得这个精神分裂症,恰恰就是因为政府部门对控告人母亲变本加厉无所不用其极的迫害造成的,如果没有官方的迫害,控告人根本不可能得精神分裂症。控告人这次发病出事,成了公权力机关报复控告人母亲的绝好机会,他们明知控告人是精神病,除了超期羁押,还有意拉长鉴定结论出来的期限,用51天才作出平时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做出的精神病鉴定,这样无限期拉长对控告人的羁押期限,无非是想以此达到报复上访人的目的。这也是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抛开控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因素不说,假设控告人精神正常,也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充其量是伤害的范畴。因为,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犯罪,应是出于耍威风、逞能、逞强、耍横或者取乐等不健康的心理动机,无故、无理地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而本案中,控告人并没有这种逞能、逞强的心理动机。控告人认为被害人是要“谋害我们太阳系的人”(当然这是一种精神分裂的心理状态),所以才出手用工具伤人的。刑法学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常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嫌疑人行为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在本案中,按照嫌疑人的理性理解,行为人作出涉案行为显然是“事出有因”的,即行为人幻听幻视,认为受害人要谋害太阳系的人,有严重的迫害妄想。尽管这种“因”在常人看来非常荒诞,非常不可思议,但是在刑法理论上,显然是一种可以区分涉案行为是否“事出有因”的标尺。既然控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涉及寻衅滋事罪,充其量是一种伤害行为。而浦东公安早在1月22日,也就是控告人被抓14天后,就已经拿到了鉴定机构的受害人伤情鉴定书,结论是“轻微伤”。如此看来,到1月22日,因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控告人的涉案行为因不可能涉及伤害犯罪,所以应当在1月22日就将控告人予以释放。从法律上来讲,已经排除了涉嫌寻衅滋事的可能性,既然如此,行为人充其量是伤害问题,而伤害确定不构成犯罪的时间是1月22日,所以控告人至少被非法拘禁了37天。
     
    第四,浦东公安2月27日精神病鉴定出来后,不得已决定释放控告人(有释放证),实际上压根就没有释放,而是违法将控告人直接关入强制医疗所进行所谓“强制医疗”,这也是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行为之一。
    综上,两被控告人一个作为单位负责人,一个作为主办警察,对控告人实施了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进行刑事控告,希望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证据1:浦建委房裁[2008]301号
    证据2:浦府强通字[2008]第123号
    证据3:浦东新区精神卫生诊疗意见书
    证据4:拘留通知书
    证据5:释放证明
    证据6: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7:司鉴中心[2015]精鉴字第35号
    证据8:被沪东街道跟踪的照片一张
    控告人:沈佳君
    法定代理人(签字):朱金娣
    2015年5月14日

  • 钟亚芳向巡视组告县长 三天后收开枪杀光全家短信

    我是惨遭迫害的浙江桐庐县冤民钟亚芳, 2015年5月27日向浙江省委第六巡视组(桐庐组)以及5月29日网上控告举报桐庐县长方毅、公安局局长王建平等枉法腐败官,于今天(5月30日)下午1:17分收到杭州号码 :13735537341短信死亡威胁!短信内容为:钟知含母女,请你们说话小心点!小心开枪把你们全家都统统的杀光!
    钟亚芳已向桐庐县公安局110报警,但110不出警!
    求生不能的钟亚芳、钟知含母女以及全家紧急向全世界求救!钟亚芳
                           2015年5月30日晚上9点37分
     
     递交给巡视组的控告状与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见如下:
                              控 告 状
         控告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家住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控告人:桐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方毅,县长。
         被控告人:桐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局长。
         被控告人:桐庐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柏洪,院长。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目无党纪国法、滥用职权,以言代法,公然违法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以伪造的“缠访户”名义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雇请社会人员(监控人员)联同警察以“监视居住”的方法对身患重病的信访人(合法公民)钟亚芳实施跟踪监控、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等限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已长达近4年,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
         2、被控告人又滥用职权,公然违法从2014年4月起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非法停发已被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无劳动能力钟亚芳的病假工资,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钟亚芳与其单亲年幼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维持生命的生活来源被断绝,直至今日已长达14个月,被控告人要明目张胆地一边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又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惊天之冤证据确凿的核污染被害钟亚芳、钟知含母女而变相杀人灭口!
          控告请求:
         1、请求立即撤除非法雇请已近4年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人员(监控人员)以及警察 ,恢复身患重病的信访人(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
         2、请求立即依法把非法停发的病假工资发给钟亚芳,让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钟亚芳与其单亲年幼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有饭吃;
         3、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方毅、王建平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钟亚芳与女儿钟知含先后双双惨遭核污染被害,失去健康(见附后证据4、5,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钟亚芳本人于2006年12月21日上午被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误注用于治疗晚期骨转移癌的放射性核素氯化89锶致核污染,失去健康。在投诉交涉过程中遭报复,钟亚芳受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主任李林法威胁后不久的2007年10月,钟亚芳当时年仅8岁的单亲女儿钟知含就被放射性核素投毒毒害致核污染,失去健康。2008年12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母女遭受核污染谁之责》为题进行报道! 钟亚芳因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桐庐县政法委副书记兼县综治办主任赵华丰等枉法官员包庇凶手、徇私枉法,拒不同意对由桐庐县公安局自己委托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结论的女儿钟知含核污染被害刑案依法立案侦查,造成惊天大案成惊天冤案凶手李林法等逍遥法外,而被逼进京依法上访。结果冤未伸,钟亚芳反成桐庐县人民政府与桐庐县公安局以及控告官员的“眼中钉、肉中刺”和打击报复以及“稳控”对象。
         2009年10月1日上午,在北京依法上访的钟亚芳在公话亭打电话时,被控告的对象桐庐县公安局的局长周建杭与桐庐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抓回桐庐县。10月2日上午,被非法抓回桐庐县的钟亚芳即被非法关进黑监狱(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67天,非法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1天2晚,后钟亚芳又被隐瞒亲属以伪造的“(无受处罚能力)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非法关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强制医疗”长达591天,造成多种疾病危及生命(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有各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而伪造的“偏执性精神障碍”却并没有被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与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
         2011年7月22日傍晚,已被迫害致病重的钟亚芳从非法关押的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释放,由救护车接回家中。但从病重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钟亚芳回家之日起,随即又被桐庐县人民政府与桐庐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公然违法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以伪造的“缠访户”名义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具体每天由桐庐县公安局城北、城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钟亚芳的原工作单位)雇请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对钟亚芳实施跟踪监控、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等限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已长达近4年,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钟亚芳求生不能!桐庐县中医院为“长期对钟亚芳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的这一稳控任务”,不惜非法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承包给了桐庐县桐庐镇社会闲杂人员俞一丕,俞一丕叫来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执行如上决定。
         在这长达近4年中,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钟亚芳被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甚至钟亚芳(或钟亚芳与其母亲等任何人一起)走出居住的小区就被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跟踪监控,被强制不准家人单独陪同钟亚芳接受手术等救治生命,敏感时期钟亚芳被强制不准走出小区(如2013年10月汪洋副总理来桐庐县),钟亚芳要离开桐庐镇去杭州法院开庭或治病等等一切都必须经“领导”的批准同意后,再由3至5名{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与警察(或协警)或有时钟亚芳的工作单位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一起非法押送跟踪监控前往,否则,只要“领导”不同意,就连非法押送跟踪监控前往也被强制不准。期间因“领导”不同意,在桐庐县长途汽车站等大庭广众之下,钟亚芳无数次地被接到雇请的俞一丕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的电话后赶来的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黄鹏(原)、副所长陈中华以及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等警察与非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强制不准买票离开桐庐镇。更有甚者,警察与非法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不准从2014年4月起又被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的钟亚芳离开桐庐镇外出求救等。(有时被使用暴力,有时被抓进派出所)。——见附后证据2,光盘中钟亚芳拍下的其中15个视频以及视频中钟亚芳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警察及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的对话内容文字整理。
          在钟亚芳拍下的附后视频中:警察称“(不准钟亚芳买票去杭州)不凭什么”,“你的事情又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领导会跟你解释的为什么”,“我们要听局领导”,且警察还称“{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是钟亚芳的朋友”; 而花钱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则称“杭州(钟亚芳)是不好去的”,“(只要钟亚芳活着)都要被监控”,“我们反正是上头怎么讲、我们怎么做,同我们没有关系的”,“(天天24小时来跟踪监控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是混饭吃”。且监控人员与警察均称“(钟亚芳)没有犯法”。
          2012年6月5日,桐庐县作风办把对钟亚芳以“缠访户”名义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作为公开信息,发布在杭州网上。(见附后证据1)
          在这长达近4年中,这些非法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在2013年10月8日之前的长达2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2幢2单元306室,钟亚芳家对面楼);后经钟亚芳举报后,这些非法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于2013年10月8日起直至今日的长达一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配置用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8幢3楼,钟亚芳家隔壁楼)(见附后证据3)。 
         更甚,被控告人为掩盖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变相杀钟亚芳母女灭口,从2014年4月起又滥用职权公然违法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非法停发已被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无劳动能力钟亚芳的病假工资,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钟亚芳与其单亲年幼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维持生命的生活来源被断绝,直至今日已长达14个月,同时各部门互相勾结联合封杀信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救济途径,且不准钟亚芳外出求救等。—-被控告人要明目张胆地一边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又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惊天之冤证据确凿的单亲核污染被害钟亚芳、钟知含母女变相杀人灭口!钟亚芳、钟知含母女求生不能却又无处伸冤!
         为维护合法权益,为活命,钟亚芳与钟亚芳年迈70多的父母无数次地向各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提出控告与求救,甚至钟亚芳年迈70多的母亲被逼2次进京上访。但无法无天的被控告人却坚持违法,坚持要置钟亚芳、钟知含母女于死地,坚持睁眼造假,坚持欺下瞒上,坚持对钟亚芳与其年迈父母的合理合法诉求拒不理睬(拒不恢复钟亚芳人身自由、拒不发病假工资给钟亚芳)!而面对惨无人道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钟亚芳年迈70多的父母已先后双双病倒卧床不起!
        自2015年5月19日起,浙江省委第六巡视组开始巡视桐庐县,为维护合法权益,为活命,今惨遭迫害求生不能的弱女子钟亚芳在非法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的跟踪监控下到桐庐县信访局向浙江省委第六巡视组巡视桐庐组提出控告与求救,1、请求立即依法撤除非法雇请已近4年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以及警察 ,恢复身患重病的信访人(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 2、请求立即依法把非法停发的病假工资发给钟亚芳,让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钟亚芳与其单亲年幼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有饭吃;3、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方毅、王建平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钟亚芳母女的合法权益,以示党纪国法的存在! 
                              控告人:钟亚芳
                              2015年5月27日 

       
     
  • 四川二重工人罢工维权 职工向领导提多项诉求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22消息:据维权人士刘少明消息,2015年5月11日,四川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连年亏损上百亿面临倒闭,并大面积裁员,打算以低价强制买断工龄,提前退养的工人每月只给360元的生活费,并执行竞聘上岗的不合理政策,引发不满,11日,上千工人罢工游行抗议。今天四川二重的工人维权活动继续,在今天的维权过程中,职工们向领导表达了多项诉求。

    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a)建议按实际工龄每年支付1.1~1.5万补偿金,该补偿金为税后。其他奖励按上号文不变,比如按工作年限奖励及以培训费补助的方式补偿金。
    b)强烈要求公布,2013年集团全体人员的年收入(不仅仅是工资条收入,也不仅仅是普通员工的收入,应包括高层领导收入、中层领导收入等),这是厂务公开的要求,也是计算企业平均工资的基础!
    c)骨干可以自行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二重不能强制留下骨干,必须是双方自愿(即双向选择),体现人性化管理。

    2、关于在岗职工最低保底工资
    扣除5险1金后每月1200元,但不能因此而降低5险1金的缴费标准。在岗一二线工人优化奖金分配制度,体现多劳多得。

    3、关于休养
    参照2014年退养政策执行。不论是10年内退职工或者符合国务院(2000)发42号文规定工龄满30年可以内退职工,都参照2014年政策,不能有天壤之别。收入在扣完五险一金底线部分工人接受保底1200元;骨干可以自行选择退养,二重不能强制留下骨干,必须是双方自愿(即双向选择),体现人性化管理。

    4、1到3条涵盖人员公司需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全额补发加班费

    5、关于职工代表的产生
    应由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产生,工人比例不低于80%,各类管理技术人员比例不得高于20%。职工代表大会绝不能是官员干部云集会。

    6、减员增效首先应该减管理层,二重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比例严重失调!国际上劳动密集型企业管理层与一线员工比例为1:50,技术密集型企业管理层与一线员工比例为1:30 。二重可以比照1:30的比例裁减管理层。            

    关注此事的数位劳资集体谈判专家认为这个方案较好地平衡了各个工人群体的诉求,兼顾了维权与反腐、职工经济利益与国企制度建设等各方面的考虑,应该可以成为全体维权职工的共同诉求并向企业行政提出集体谈判邀约,同时也提出以下意见供二重职工参考:                      
    1、买断要谨慎,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当年四大银行搞买断的时候,部分员工兴高采烈拿到了上十万,以为从此衣食无忧了。当时这确实是一大笔钱。谁知道随着物价疯涨,这钱很快就缩水了,而社保缴费标准又连年提高了,到后来,交了社保就没饭吃了,或者吃饭就交不了社保了。银行“断友”这才醒悟过来,上访维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人家说你当时签字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了,后果应当自负。二重职工若对自身再就业没有把握的,最好选择退养或者要求社保+最低生活保障,这样比较安全,同时可以另找工作改善生活,所谓进可以攻退可以守,不要图一下子能够拿到一二十万的眼前利益就一举买断工龄即彻底解除劳动关系。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敬请二重职工考虑。                                           
    2、能退养的退养,不够退养年龄的,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缴纳社保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谁留岗,谁退养,谁待岗,谁买断,一是要尊重个人意愿,二是要程序公正。为了确保程序公正,职代会的重组、职工代表的重新选举就是绝对必要的。非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代会通过,企业行政不得做出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决定,否则职工有权集体抗议。                                          
    3、重组职代会和工会是极其关键、不可或缺的一步:(1)这样才能把分散无序的职工团结和组织起来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谈判;(2)这样才能保障职工对此次企业减员等重大事项的参与权,使之按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进行,否则必然出现黑箱操作;(3)这样才能为二重今后的发展建立一个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机制,否则还会出现腐败和重大决策错误,到时留下来的职工又要遭受再一次的侵害,直至整个企业破产。                      
    4、重组职代会和工会的法律程序是,三分之一及以上职工或会员提议,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不称职的职工代表或工会委员,选举产生新的职工代表或工会委员。二重职工可以先召开临时工会代表大会,因为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产生了新的工会委员会以后,就可以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了,协商结果再由半年一次的职代会或临时职代会审议通过。如果企业方面阻挠职工或会员的合法行动,就直接选举产生临时性的职工集体协商与谈判委员会,这个也是有民事法律依据的,民法规定公民有委托代理的权利,职工可以委托代表就自己的劳动权益与企业行政进行交涉和谈判。                   
    5、最关键的一步,首先需要征集三分之一职工的签名。这个工作必须做,而且不会白做:如果企业党政工拒绝启动临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必然引起公愤,且可以向上级举报其违法行为,同时可启动我们自己的职工谈判代表的选举,而这些签名的人自然会成为成为积极分子。
    6、因此,二重的职工不要畏难,不要怕耽误时间,要耐心细致做好职工团结和组织工作,这样才能从根上解决问题。倒是企业行政希望速战速决。现在是劳管双方较力的关键时间,工人方面一定要沉住气,加快组织化的进程。

    中国劳工声援工作室:工维义工刘少明
    劳动者亙助小组:彭家勇

    2015年5月22日

    图为:职工表达诉求现场

  • 精神病人肇事的“双刃剑”都刺向了谁?

       2月2日,在沈阳一家超市里,一位老年人和一位女子发生口角,中年妇女随即将老人按倒在地,骑在身下暴打,老人被打得满脸鲜血,女子还不停地说:“我眼镜三万多,你这条命都赔不起…” 3日辖区民警向辽沈晚报记者证实,打人女子程某曾多次因精神疾病复发惹事被警方控制,目前程某已被家人带回家。
    六旬老太商场被打,打人者被曝光为精神病人,伤人者本身就是患者,被打者无辜受害,这把“双刃剑”都刺伤了谁?谁该为这类事件的受害人“买单”?
    几乎每起精神病人引发的惨案结束后,都会引发人们对精神病人监管缺失现状的思考。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就跟我们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样,或轻或重,常令人防不胜防,而侵害对象的不确定性,较之普通的伤人事件危害更大。
    据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目前,我国精神病人监管现状令人堪忧。据了解,重性精神病人多数都在20~30岁,而他们的监护人往往都已年迈。对于精神病医学知识的缺乏和对病情复发危险的漠视使得监护人难以真正履行监管责任。特别是一些精神病人本身家庭条件较差,难以承载庞大的医疗费用。
    另外,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相关管理救助机构较少,社会监管救助力度不够,筛查、发现、治疗、管理的日常、应急管理机制仍没有建立,使得我国不少地方的精神病患者仍然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些“散落民间”的精神病患者散落在社会上,数量庞大,成为随时可能引燃的“定时炸弹”,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由此可见,精神病人的监管救治关乎社会稳定,应该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国家应该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精神病等特殊病人实施低收费或免费收治,并严格规范精神病院的公益性质。同时,制定一套有效的精神病人筛查、发现、治疗和日常管理的完善运行机制,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尽量减少精神病人出现在公众人群中。
    (来源:中国江西网http://jxcomment.jxnews.com.cn/system/2015/02/05/013610516.shtml  2015-02-05 16: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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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百访民向人大提交议案要求实行民主监督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3-3消息:今天上午,400多访民联名到人大信访接待室递交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申请书,获人大接收。

    本工作室向发起这次议案申请的代表之一,齐齐哈尔的才亚光了解得知,人大接收了他们的议案材料,答复说要等法工委来拿时他们在上交,并指出,警察枉法这些不归他们管。
     
    据了解,这次访民提出的议案申请中主要针对全国各省市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渎职枉法,违宪制造冤假错案,群众被迫上访后,未经北京警方依法移交就捏造事实,对上访人处以行政拘留、刑事处罚、

    非法拘禁等问题提出了几项要求:
    1、认定对上访群众任何形式的关押都是违宪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
    2、切实落实依法治国,解决冤假错案,实行人民监督;
    3、公权力必须停止一切违宪行为,还权于民。

  • 袁裕来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晋江公安局寄国家赔偿材料遭拒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25日消息:福建泉州市晋江市公民陈进宾、陈进昌等9人被当地警方以“买卖承兑汇票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且冻结9人共计4844.58万财产,在被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变相不退还冻结款项,中国著名行政诉讼律师袁裕来,代理当事人陈进昌等9人向泉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同时,并通过邮政特快寄去9起国家赔偿申请书。然而,申请书在转了一个礼拜后后被晋江市公安局原封退回。
     
    据悉,此案两次移交检察院,被退回补充侦查,第三次移交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可是,晋江市公安局2014年12月25日对解冻上述存款的同时,又以陈进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重新冻结。
     
    袁裕来表示“2015年1月12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泉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同时,通过邮政特快寄去9起国家赔偿申请书,2015年1月20日,申请材料居然被原封不动地退回,晋江市公安局拒收。国家机关拒收信件,真是闻所未闻。因为我寄去的快件明确是国家赔偿申请材料。显然,这已经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滥用职权行为。”

  • 陕西西安70余访民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0-16消息:陕西西安访民王莉苹昨日又携带她的反腐漫画到北京做宣传、演讲。并向各部委邮寄了9封装有反腐漫画的信,和70多人联名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的信件,她说,为这共花费70多元。

     王莉苹从今年5月份就开始向中央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国家财政下拨用于解决访民问题的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及财政专款资金的去向,直至今日她都没拿到任何答复。

      王莉苹对此一直耿耿于怀,西安市公安局联合多家政法部门向她宣布,陕西有规定,只给解决生活困难,案子一律不动。西安其他访民也被告知有此规定,可他们不知道中央为此下拨了多少钱给访民,他们也未曾拿到这笔钱。为此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至今没答复。70多个西安访民为了弄清真相联名上书,要求财政部公开此信息,他们认为国家的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他们有监督权也有知情权,不能让政府拿着我们的钱来残害我们,更不能让他们欺骗中央政府中饱私囊。

      王莉苹是1958年刚刚15岁时被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局打成现行反革命刑拘后劳动教养一年,1960年又被商洛中级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莉苹不断坚持申诉,1979年商洛法院改判,王莉苹才得以平冤昭雪。但西安市公安局在复查对王莉苹的错误刑拘、劳教时却以王莉苹思想反动、企图搞反革命组织为由维持了对她的处罚决定。王莉苹为此几十年如一日坚持上访,并学习画画,把她亲眼看到的社会现状画成是一幅幅生动的漫画展现出来。她的这一行动也让许多的西安访民不自觉的围拢在了她的身边,在她向财政部发出申请信息公开信后,西安访民纷纷联名支持这一行为,和王莉苹同来本工作室的西安访民多说,这是他们大家的意愿。

    附:部分联名名单

  • 上海民众向中央巡视组控告:劳教不能“国家无答责”

    中央第2巡视组在沪两个月期满离开。在最后的两天,在江苏路888号长宁区党校内巡视组每天接待前来举报的上海市民有几千人,等候接待排队需要2—3小时左右,党校的每个教室都坐满了人。
    上海的问题堆积如山,巡视组常期驻沪也难以揭开。9月29日下午,上海部分在维权中被劳教维权人士到巡视组举报、控告上海市政法委与公安局对维权人士以劳教打击迫害的累累罪行,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官员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受害者给予赔偿。被非法劳教迫害的维权人士认为:日本法院一直以“国家无答责”拒绝侵华时期对亚洲其他国家人民的被劳工赔偿与被慰安妇赔偿,中国当局是否也会对遭受非法劳教的受害者以“国家无答责”拒绝赔偿呢?
    上海政府打着维稳的幌子,上下串通恶意对维权人士打击报复。在近年中,被劳教的维权人士就达50多人,被判刑的也有10多人,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部分被劳教人员要求中纪委责成政府职能部门纠正冤假错案,化解、解决社会矛盾。
    中央巡视组会把劳教恶行受害者的要求带到四中全会上吗?中共最高当局会以“国家无答责”来对受害者的权利置之不理吗?四中全会后对周永康的处理会把劳教问题切割吗?我们将拭目以待。
     
    部分被劳教人员:童国菁、沈莲满、陈启勇、李惠芳、吕龙珍、邬玉萍、邵满根、孙军、谈兰英、杨新民、周雪珍、陈建芳、崔福芳、何六妹、刘华琳等。
     
     上海访民
     
     2014年10月1日
     
    注解:“国家无答责”是日本明治时期对法律的解释,是日本国家对日本国民之间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关系。意思是,国家并不需要由于国家行为引起的对个人的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日本高等法院一直以“国家无答责”拒绝侵华时期对亚洲其他国家人民的被劳工赔偿与被慰安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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