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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波收到西罗园派出所邮寄的答复告知书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6日消息】黑龙江维权访民马波于2023年9月在京被人故意殴打致腿部骨折,报警立案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至今未给出一个处理结果。近日,马波收到了西罗园派出所邮寄给她的专门程序结果告知书。对此,马波不认可该种告知方式,同时提出质疑,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为何一拖再拖,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还是没有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2024年10月2日,马波收到佳木斯市快递员通知,有一封署名西罗园派出所的信送不到她在佳木斯的住址。因为是在十一放假期间,马波找不到能代她接此信件的人,经一番周折后找到大康药店暂时替她代收,然后请人去大康药店取信,

    西罗园派出所的信函内容如下: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

    关于马波反映问题的回复

    马波: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收到你(单位)反映2023年9月17日其在732路公交车上被人殴打,报警后西罗园派出所不予处理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工作核实,我所接报警后按照规定处理此事,并于当日受理为马波被故意伤害案(案件编号A1101064600002023095037),并依法对嫌疑人乔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我所正在根据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开展补证工作。经核实我所不存在不予处理的情况。

    2024年9月29日

    对此,马波于2024年10月4日表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这一封信函给我邮寄到户籍管辖区佳木斯市,但是我根本就收不到,因为我常年不在佳木斯居住,他们是故意用这种方式邮寄电话通知,为什么不用电话通知我?怕我与他们对峙,西罗园派出所说是正常办案对乔明莲采取了强制措施,西罗园派出所说的强制措施就是用他们的权利让打人者逍遥法外吗?为什么我被打案件已过一年多在公安机关没有结果?

    试问一个刑事案件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恶意殴打她人造成轻伤一级,这么简单明了的案件为什么要一拖再拖一年多?程序还没有进入检察院?这是公安机关所做正常办案程序吗?难道是你公安机关权大于法吗?还在无形中狡辩你的违法办案程序?”

    据悉,2023年9月,马波在京期间,被一老年男子乔明连无故恶意殴打致双腿骨折,北京丰台警方对此进行了刑事立案,但案件至今无任何实质性进展,警方口头告知已将打人凶手刑拘,但一直不给书面的通知书。为此,马波一直在相关部门持续进行投诉控告。

    2024年9月24日,马波去了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纪检信访;

    2024年9月25日,马波又去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警务督察总队,最后去西罗园派出所给国家信访各部门邮寄信件,投诉西罗园派出所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一直压案拖案现已一年多时间,导致打人凶手一直逍遥法外。

    2024年10月2日,马波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落款日期为2024年9月29日的关于马波反映问题的书面回复。

    马波电话:18712763535


  • 金英虎行政诉讼状

    控告人:金英虎,男,66岁,朝鲜族,大专学历
    身份证号:220521195902230079
    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东热委
    居住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有屯镇太平庄三队
    电话:13664350652
    被告人:中央人民政府
    代表人:习近平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天安门广场西侧人民大会堂

    控告事项:中央人民政府在信访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

    诉讼目的:
    促进政府彻底解决信访问题
    每年为政府节省1.55万亿以上的维稳资金
    【具体策略可以咨询我。国家不缺人才,缺少具有战略思路的人才】

    事实与理由:

    一、不作为
    1.上访问题存在了几十年,政府不仅没能有效的管控,反而让上访案件积案成山,这就是政府不作为。主管领导应承担渎职责任。 2.对上访形成的原因认识不足,病因不清,措施不力。
    3.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数量是新增信访案件数量的1.52%,【2021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我们可以理解为98.5%的上访人都不具有正当性吗?政府对检察院的工作是怎么监督的?
    4.对法院裁判的不服判率为5.8%,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沦为了信访人。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也许有人会说,还有95%的案件是服判的,说明主流还是好的。如果一个人,做了一万件好事,有一次犯罪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我们将法院看成是一个人,
    5.8%的错案率【不服判率】应死过好多回了。法院的错案率应控制在0.5%以内。政府没有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出有效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那么,法院的错案率必须为零。

    二、乱作为
    1、维稳
    什么叫维稳?维稳是法治,人治,还是乱治?维稳行为与法治是背离的。是人治的产物。
    如果是刑事案件上访,国家以维稳的角度给他点钱,让他息访息诉,我认为这是国家向犯罪妥协。也可以理解为:为司法犯罪买单。
    如果是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家花钱摆平,其实质是包庇政府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为其买单。
    国家为维稳支出的费用与23年国家发行的国债基本相当,想想就让人心痛。
    涉法案件应依法解决才是正道。
    国家拿钱搞维稳,我怎么看都不是国家行为,很象社会上的大哥。
    维稳其实很简单,两个字就可以搞定:法治。
    信访维稳思路是战略性错误。
    什么是维稳:维稳就是在不纠错的前提下政府花钱摆平纠纷,实现息访息诉。

    2、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该归谁管?是户籍地管理?居住地管理?案发地管理?还是被控告机构所在地管理?以金英虎生产销售假药案为例:户籍在通化,案发地在长春,居住地在公主岭,被控告机构最高检在北京,哪里是属地呢?
    政府、是要管人,还是管事?属地的政府能纠正最高检的错误决定吗?

    3、截访
    国家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每天都在上演截访的恶行。
    国家动用政府官员、警察截访是国家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截访受到人身侵害的公民却告诉无门,告到哪儿都不受理。这就延伸了新的上访问题。
    我在通化火车站看到两个截访的拉着一个老太太不让上车,在进京的列车上多次看到上访的和截访的争吵,在最高检、国家信访局亲眼看到上访人被拉上车、抬上车。上访人真的是政府的公敌吗?
    对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我认为只有通过司法改革,稳住司法公平、公正这条底线,才能让政府的行政行为走上依法行政的正轨。
    截访是国家犯罪行为。

    4、陪访
    陪访可谓是中国特色的政府行为,算作为还是不作为?为什么要陪访呢?说明当事人的诉求具有合理、合法性,但是因涉法又不是地方政府有权处理的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就有了一个妥协方案:你进京上访可以,我们派人全程跟踪,只要不去国家信访局,上哪都行。我因“金英虎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四次到最高检,每次都能见到带“保镖”上访的人。这些“保镖”都是花“维稳经费”的人。2023年,国家借了1.75万亿,与维稳资金支出基本相当。给国家的社会安定及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公平比金钱更重要。政府拿钱维稳,卖掉的是公平,丧失的是法治,失去的是人心。
    中国司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中国人民不仅需要经济更霜要公平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控告人:金英虎
    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 告全体公职人员书!

    (请收到此书者向身边公职人员尤其基层居委人员传阅)

    上海市各区公职人员:

    我是《速停运动式防疫纾困解难发救济!》公民请命书发起人季孝龙。昨日杨浦区赵女士阅读请命书后致电哭诉,其父80高龄,被强拉做核酸检测,因不慎跌倒,恰因清零政策医院停诊而于途中殒命,事后街道居委干部推诿塞责,甚至强封其口。接罢电话,再看到你们蛮横行政,逼迫婴儿与父母分离,集中隔离,严重违反人性;迄今因清零政策无辜死亡者亦非个例,甚至数人自杀;如此种种,令我出离愤怒,遂起意发动全市人民声讨你等无良行径。

    纵然如此,我仍不得不压制住对你们由衷的愤怒和鄙视,冷静下来思考你们这一群公职人员,审视现实,最终谨代表我自己,宽宥你们过错,但希望你们积极整改,依凭良知,以完全的自主意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你们的行政权力,尽快扭转局面,恢复城市运营。

    首先,我代表我个人,以及响应我呼吁的人,向你们表示理解、同情!上海自开埠以来,封城乃首次。(昔日侵华日军尚向民众发放良民证。)国际大都市,事关全国、全球命脉,你们没有经验,无暇做预案,无从应对,且中央白牙下指令又空无调配举措,你们难为无米之炊。居民足不出户,尚有暖被窝;你们更是被困在基层岗位上,可谓风餐露宿,受尽千夫所指,百口莫辩。

    其次,我向你们致敬,你们值得全国人民、全球人民的尊敬!你们可谓是中国最杰出的一批城市治理精英,拥有优良文化修养和素质,经受重重考验、遴选后方有资格服务上海人民,将上海打造成国际大都市(不是只在你们手上)。

    再者,我毫不怀疑你们热爱上海的情怀,因为你们或为本地出生、或虽来自外地但已费尽心力赢得服务上海人民的机会,你们必然珍视上海人民对你们的信任,珍视上海人民赐予你们的机会、俸禄和权柄。

    但是,我要正告你们!

    你等机会、俸禄和权柄,是上海人民(含上海本地出生的、外地甚至外国来沪为上海繁荣昌盛添砖加瓦、流汗或纳税的全体人民)奉献的。所以,你们应彻底根绝以父母官自居的邪恶意识。每一个上海人民,即便一个来沪工作、纳税的外省同胞乃至外国友人,你们都要像对待父母一样尊敬、孝顺,忠诚地、谦卑地服务人民。人民雇佣你们,你们当尽责,感恩人民,而非妄想得到人民感恩(倘若人民感恩,你们要蹲下来,因为人民开始害怕你们)。你们的家人,也应感恩上海人民,谦卑服务所在社区,勤俭持家,争做市民典范。

    你们应认识到,人类社会的恶,及因此遭受的苦难,首先来自于权力对人类的腐蚀。你们手握权力,你们自身又难以抵御权力对你们的腐蚀,所以你们必须主动响应已连任两届国家主席的习博士号召,“勇于接受人民监督和批评”。你们应准备好人民像对待一个积习难改的强奸犯一样,严格审视你们言行和职责。

    你们应谨守良知,谨守常识。良知是大自然(造物主或上帝)给人类的礼物,是指引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明灯。常识是良知的具体表达,更具象地警醒人类。所以良知和常识才是国家和民族的至上之法,你们手中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在良知和常识的指引下制定、执行。你们熟读宪法和法律,又是否违宪?是否枉法?你们是最需要时刻拷问良知、追寻常识的群体。

    人类社会屡见不鲜的血泪教训告诉你们,你们当中随时可能会出现一些脱离人民监督和批评的僭权者,盗用国之公器,高举为人民服务的旗帜,逼迫你们同行,为虎作伥。你们要深刻地认识到,是人民聘用你们、授予任期、授予你们服务人民的机会。切勿自视救世主。人民已经觉醒,你们勿再蒙蔽人民。

    你们是自由人,可以接受人民聘用,也可以拒绝。你们享有罢工的权利。罢工也是你们向人民预警的一种有效方式,因为你们已经受到了逼迫。如果你们感到受到逼迫、感到常识陷入泥淖、感到良知被搁上烤架,应当立即放下权柄,并主动向人民发出预警,这也是你们被人民聘用时应恪守的原则。人民需要调查究竟是谁给你们制造了逼迫。这既是你们的权利,也是义务。

    唯如此,你们方能以完全的自主意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柄,服务人民。你们受过良好文化教育和职业训练,经受道德检验,人民信任你们治理城市的资质和能力,上海有你,人民放心。

    很遗憾,你们当中存在着一批精致利己主义者。利己是人类天性,但公权力不是你们可以为了利己而能染指的。但如果你们遭受逼迫默不作声,沦为帮凶,戕害人民,你们根本没有资格开脱罪行。

    论才智,你们可以从事任何职业,都能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所以你们有自主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当权柄在你手里,你没阻止,你没适时放下权柄,你没辞职,你没向人民预警,即便你是旁观者,你也与施暴者同罪。

    回望这一个月来,你们是否对得起信任你们、赐予你们美好生活的上海人民?你们是否准备好反省,忏悔,整改,补偿,乃至向公众谢罪?

    回望你们从事公职人员事业以来,你们是否逼迫过或迫于上级压力参与逼迫过上海人民,违宪,违法,掩塞哭泣的喉咙,抑制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乃至构陷入狱?

    请看到本书之全体上海人民,即行审视你周围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公检法等强力部门的公职人员,向他/她传阅此书,如其是你的亲友,请规劝其向善而行。

    政治是充满温度的。政治不应让人充满恐惧。人民关心社会,热心政治,方有良善社会。

  • 李庆亮实习律师告北京律协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实习律师李庆亮于在实习期满后进入律协的面试考核环节。然而在短暂的面试中,李庆亮被律协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不合格。李庆亮对此不服,后向律协两次提出行政复议,但律协两次都维持了上述决定。此后李庆亮五次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北京律协,在历经了八个月的阻扰后,终于在2021年1月18日上午正式立案成功。

    李庆亮介绍,原告:李庆亮,男,汉族,1982年生。身份证号:371425198211010314。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南里17号楼8单元602。手机:15810445696

    被告一:北京市律师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子程职务:会长。电话:010-64515983
    被告二: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6号楼。局长:苗林。电话:010-55564958

    事情经过为:原告(李庆亮)于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进入北京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历经漫长的21个月的实习期后,终于盼来了被告一的面试考核。然而却在短短的几分钟面试后被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不合格,同时被延长实习三个月。原告不服,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上述决定。此后李庆亮五次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北京律协,在历经了八个月的阻扰后,终于在2021年1月18日上午正式立案成功。

    李庆亮向法院陈述了以下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北京市律协)一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进行判断。

    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早就经国家司法考试认证,司法部向原告颁发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被告一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进行判断,更加不能通过几分钟的面试否定司法部对原告作出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故被告一以原告“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原告不合格明显是被告一滥用职权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形式服务于实质,水深不能漫过舟。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许可的条件为: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第六条规定规定了律师许可的形式条件,申请人须提交四个证明材料: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形式材料用于证明实质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律师执业许可机关是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律师协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实质审查以第五条为准,其中“拥护宪法、品行良好”等条件,相对人无法对此举证也不必实际举证。只要审查部门没有发现相对人具有相反情况(《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消极条件),即视为符合许可条件。申请人只需针对“通过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和“在律所实习满一年”提供相应的材料予以证实。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形式审查以第六条为准,《律师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形式条件与第五条规定的实质条件是对应的关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用于证明通过法考,实习合格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在律所实习满一年。这是正向分析得出的结论。采用逆向分析的方法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如果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不是用于证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那么,在《律师法》第六条中则找不到对应的形式条件用于证明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一法律事实。本案中,原告已经真实实习满一年,被告一应当出具实习合格材料。

    不过,律师协会的观点却并非如此。“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不当然能够取得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律师协会还要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来考察实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与各项诡秘莫测的素养以及各种油腻无理的能力。律师协会的逻辑是:实习人员拿了实习合格证明要去当律师,所以它们要判断实习人员是否具备担任律师的各项能力及素养甚至连着装表现都是它们考察的重点,不符合担任律师条件的,延长实习期继续深造,直到它们认为这个实习人员符合担任律师的条件才是“实习合格”。不难发现,取得实习合格材料的条件远远多于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律师协会的滔天大水早把律师法第五条的小船淹没,直接冲出太阳系。

    三、被告一越庖代俎,混淆实习考核与许可条件审查。

    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权显然不同于律师执业许可的审查权。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项下包括:许可机关法定、许可程序法定、许可条件法定等内容。律师执业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律师协会。《律师法》中规定的实习考核不同于行政许可的条件审查,前者是判断实习人员实习活动是否合格,而后者是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显然,律师协会无权审查实习人员是否符合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法定条件以外的条件自不待言,律师协会常年对外宣称:“要严把律师入门关”是一个不可描述的错误。故此,被告一无权对原告是否符合律师执业条件作出判断,超出许可条件之外的条件自不待言。

    四、被告一无权延长原告的实习期。

    但凡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是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起源,行政主体均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本案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授权被告一作出延长实习人员实习期。且延长实习期增加了原告义务,减损了原告的权利,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法历经六次修改,其中最早的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人员。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后在历次修改中将此条文删除,根据历史解释的方法,这意味着延长实习期这种行为被废止。2020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协副会长)提出将实习期延长为两年的修法建议。这足以证明律师协会无权延长实习期,因为按照律师协会目前的延长实习期的制度设计,律师协会想让实习人员实习一百年也是完全可能的,何至于通过使用修改法律的方式延长实习期呢?据此,被告一亦无权延长实习期。故被告一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五、被告滥用职权乱收费,应当返还。

    原告无参加被告一组织的集中培训的法律义务,而被告一以不出具面试考核证明材料的职权相要挟,不培训的不给面试,不能的面试的无法获得实习合格材料。然后再自己站出来提供服务,拦路收费。熟悉的套路,熟悉的配方。原告迫于其淫威无奈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向其缴纳培训费1950元。被告一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一收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收费,是广义的行政征收,被告一无权依据涉案规范性文件收取原告费用,况且涉案规范性文件也无收培训费的规定。综上,被告一滥用职权对实习人员吃拿卡要,情节特别恶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责令其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950元,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六、潜规则下中国实习人员的悲惨现状。

    1、很多人都以为通过法考就走上法律职业的康庄大道,却不知悲剧才刚刚开始,一整套邪恶的潜规则迎面而来。按照涉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所招收实习人员要获得律协准许(实为行政许可),且执业年龄五年以下的、受过行业处分的律师又不能带实习人员,如此一来,找到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就非易事。找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越难,实习人员的处境就越难,很多实习人员工资水平远远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网上有个段子说,五千元找不到司机,但是能找到会开车的实习人员。此为制度性剥削。

    2、等找到指导律所和指导律师之后开始办理实习,又需要向律协提交十几项完全和实习无任何关联的材料,如居住证、档案存放证明、(被告一曾一度利用档案存放证明限制外地人在京实习)无犯罪记录等等。待办理实习登记成功少说几个月过去了,且实习开始日期不是提出申请之日而是实习证发放之日,其中又有一个月的时间差。

    3、在律所实习如林黛玉进贾府,需处处陪着小心。因为如果得罪了指导律师,他不带你做够八个案子,你不能当律师。得罪了律所负责人,他不给你出鉴定材料,你还不能当律师。2007年律师法修改后,早就把“律所出具鉴定材料”修改了成了“律协出具考核证明材料”,但是现在还要律所出鉴定材料证明实习人员实习合格,简单来说,一个实习人员要想顺利拿到律师证要得到三方认可,指导律师、律所、律协。如此操作无非是便于律协的统治,律协通过控制律所来控制律师,进一步控制实习人员,这也是众多实习人员面对非法面试敢怒不敢言的原因,假律协真律霸的形成原因在此。

    4、到了面试环节就更加奇葩,北京一般排队就要三个月左右。让律师面试实习人员本身就有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任何人不能担任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法官。面试中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面试考官身份成谜,原告至今不都知道面试考官姓甚名谁,说好的可以申请回避呢?

    七、亟需废除的潜规则。

    首先,涉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重违法,未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且无“落日条款”。完全是由全国律协少数领导秘密起草制定,事实上也沦为其统治工具,让实习制度变成既得利益者的狂欢,非但不具有有合法性,甚至可以说反人类。其次,涉案规范性文件增加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创设行政处罚(例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创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收费,可谓五毒俱全。应当废除,刻不容缓。

    堂下不闻庭上见,法律人当仗剑行。原告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早将自身利益置之度外且抱着告别律师行业的必死决心向你院提起诉讼,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望你院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在审判公开网上直播本案,积极回应社会舆论。拯民众于危难,复法治之威仪。

    李庆亮的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一作出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无效。
    2、判决被告一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作出实习考核合格的决定。
    3、判决撤销被告二作出的京司复(2020)97号行政复议决定。

  • 中国移动粗暴停机 重庆律师将其告上法庭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随着社会信息产业的发展,书信和电报不再是人们传递信息的常用手段,现代化的通信工具应运而生,传真机、手机、互联网等等都逐渐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必不可少的载体,但是从法律权利上看,无论是使用传统意义上还是现代意义上的通信工具,通信自由权利,都是应当予以保护的。

    通信运营商为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治理不良信息、维护安全健康的通讯环境,往往通过过滤机制、监测系统对用户的通信进行管理和限制,对通信内容可能涉及不良信息、低俗内容、网络诈骗、造谣宣传等的手机号码采取“叫停”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此类用户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但是运营商在釆取上述措施时,必须严谨、严格的依法办理,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对用户的影响,更不能超越法律行使行政权或司法权。

    近日,张庭源律师遭遇到中国移动借打击网络诈骗为名,在客户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给用户申辩澄清的机会,运营商也没有鉴别、核查的过程,就单方面粗暴地对用户的手机进行了停机处理。在用户向其澄清后,也没有及时恢复通讯功能,而是拖延多时隔日才予以恢复,给用户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宪法规定禁止除了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授予国家机关特别权力之外的一切通信检查,可以说是对个体通信自由的高强度保护。通信运营商作为经营性企业,无执法权和处罚权,企业对个人手机进行停机处理,这种限制个人通信自由措施的做法在法律依据上、程序上是有疑问的,进而联想到微博、微信类似的无理由的越权封号,是否也属于企业滥行了行政、司法权?是否有悖于宪法保护的权利之标准和精神?也是值得讨论的。张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将此事诉至法院,欢迎讨论,共议此题。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庭源,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个人身份信息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电话023-61670068。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被告二十余年的老用户,多年以来一直选择使用被告的服务,原告的手机进行了实名登记,也按时足额支付通信费,被告应履行为原告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2020年11月1日下午四时许,被告短信通知原告,称手机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便单方面武断地停止了原告的手机通信功能。当天下午六时左右,原告澄清事实并按被告的要求到被告营业厅办理了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手续,经过原告多次拨打“10086”电话与被告联系要求恢复甚至投诉之后,直至2020年11月2日下午二时许手机通信功能才得以恢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被告作为通信运营商,应保障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通信,不得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只有依法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才能限制、审查或者监测私人通信。被告作为经营性企业,没有权力限制和剥夺原告的通话、通讯自由。

    被告与原告本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而被告却凭借其所拥有的垄断地位,无任何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无任何甄别、核实过程,没有给客户辩解和澄清的机会,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单方面简单粗暴地对原告作出停机的限制。被告的这一行为是非服务者的姿态,既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对宪法权威的一种侵犯。

    在原告澄清了无任何涉嫌电信诈骗的行为并到营业厅认证后,被告应当及时恢复手机通话功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给客户造成的不便。但是在原告多次联系要求恢复的情况下,被告迟迟不予恢复,完全没有一点既能服务好客户又能承担起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的风范。

    原告系一名执业律师,通信正常对原告的工作极为重要。被告的停机行为给原告的生活造成隐患,工作形成风险,未及时恢复通信不仅会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失,也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被告单方面停机违背合同约定,存在明显的过错。原告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为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庭源
    2020年11月04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 福州张华状告政府公安明将开庭

    【民生观察2018年6月21日消息】仅近段时间以来,福州林赛英、李良玉、何宗旺、林应强、林东进、欧中辉、谢云天、林龙官、李妹妹等冤民不服无端遭受福州当地公安违法拘留决定,都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状告公安乱拘留。现又有一福州女冤民张华诉告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被告1)乱拘留及鼓楼区政府(被告2)乱复议的行政诉讼,将于明日(2018年6月22日)早上9点在福州仓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张华原住处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九彩弄3号房子遭遇当地政府强拆,后一直都在上访维权,因此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维稳对象。据悉,张华于2018年元月30日步行经过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与华林路交叉路口,即福州西湖宾馆门口时,正好迎面遇到福建省两会代表车队从西湖宾馆驶出来。张华只因无意中挡路车队一会儿,无端被正在现场维稳的当地政府官员和警察抓走,以所谓“闯红灯”名义构陷行政拘留5天。张华没有任何违法事实,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显然被告1作出的鼓公(华大)行拘通字[2018]第6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违法,于法无据,系赤裸裸的构陷迫害。张华不服被告1的拘留决定,向被告2提起行政复议,可被告2作出的鼓政复决字[2018]16号行政复议决定更是是非不分,竟荒唐地予以维持。为此,张华将两被告一同告上了仓山区法院。

    张华当时没有任何违法事实,被告1以所谓“闯红灯”名义,根本不符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需要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被告1行政拘留决定和被告2行政复议决定明显是错误的。可有鉴于福州司法“高级黑”,在权力泛滥任性之下,处于明显弱势群体的张华等冤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么多起民告官案件还没发现一起胜诉结果。因此,张华对本次诉讼结果也不抱任何希望。

    另据林应强介绍,仓山区法院法官是实实在在的“超级黑”,他曾经在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和犯罪事实下,被仓山区公检法无中生有构陷“敲诈勒索”刑案,公然制造冤案而获刑4年。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经办制造本起冤案的仓山区法院法官蔡文健竟被评为福建省“十佳”法官!!!如此肆无忌惮制造冤案,让法律蒙羞,公正不存啊。

    张华电话:15059184470



  • 河南平顶山退役军官告公安案开庭 律师要求撤销拘留决定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8月23日消息:去年底,本工作室曾发布了河南省平顶山市三名退役军官被拘留十五日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5/1229/13710.html )的消息。据70岁的史书卿告诉本工作室,12月9日,他和平顶山市共十六名在企业工作过的退役军官在平顶山市一家名为老门楼土家菜馆聚会吃饭。结果史书卿、张保昌、朱玉亭三名退役军官当日被抓,并被以策划非法集会、示威、游行为名行政拘留十五日。事后,史书卿、张宝昌、朱玉亭三人将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告上了法庭,并获得了立案。
     
    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至10时40分,该案在平顶山市宝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方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法定代表人王献平及该局法制室警官、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作为代理出庭。庭审中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指出,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案中,三原告和其他十三名人员是在“老门楼土家菜馆”内聚会,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以他们的行为连“集会”都构不上,更不用说构成“非法集会”了。律师还指出了被告在处理三人的程序上违法等问题。
     
    法庭择日将宣判。
     
    附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原告史书卿、朱玉亭、张宝昌的委托,做为其代理律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法庭组织对被告做出的处罚三原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做出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应法律不当,处理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三份决定书均认为三原告实施了“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朝阳路与启蒙路交叉口老门楼土家菜馆内因部队转业(复员)待遇问题非法集会,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的行为。但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三原告并未“非法集会”,也未“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案中,三原告和其他十三名人员是在“老门楼土家菜馆”内聚会,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以他们的行为连“集会”都构不上,更不用说构成“非法集会”了,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证据均无显示三原告存在“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的情况,所以处罚决定书认定三原告实施了“非法集会,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的行为是错误的。
     其次,既然三原告并不存在“非法集会,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的行为,那么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对三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显然是不适当的,该条的内容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按照此规定,构成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煽动或者策划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二是该集会、游行或者示威活动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违反了宪法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三是行为人“不听劝阻”,也就是公安机关在对行为人的煽动或者策划活动提出批评、警告或者责令其立即停止煽动或者策划活动之后,行为人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上述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照本案完全可以看出不仅三原告未实施煽动和策划行为,而且被告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任何的批评、警告或责令停止的行为,而是直接将三原告带离至宾馆,询问之后,即行处罚。被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三原告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显然是不适当的。
     再者,被告处理本案程序违法。
     1、“本案中,被告属于先处理,后立案。据被告提交证据显示,受案登记表记载的接报时间为19时25分,可三原告在中午时左右就被带离询问。
     2、被告未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被告的理由是三原告拒不回答任何问题,但实际上三原告均配合调查,接受了讯问,回答了问题。
    3、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有2015年12月13日询问代学的笔录,实际上对三原告的处罚决定是在2015年12月9日就做出了,却在事发四天后询问了证人,并将其做为证据放入卷宗,与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被告对三原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三原告均系正值青春年少时参军入伍,后来入党、提干,在部队多年。他们曾经是家乡的光荣,父母的骄傲,同伴的榜样,子孙的偶像。现濒临晚年,却受处罚,进入了拘留所。他们始终热爱党,热爱国家,与党和国家血脉相连,同存共荣,如今却留下政治污点。每和我谈及此事,他们都唏嘘不已,老泪纵横。他们唯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被告所做错误的处罚决定,还他们于清白。同时,他们告诉我,“国家的安危,公安系之一半”。他们对同为国家安全基石的公安机关抱有崇高敬意,对公安干警的工作表示尊重和充分的理解。他们表示,如果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所做的处理决定,他们希望相关部门不再追究办理本案人员的任何责任。本代理人认为,三位原告的上述态度是诚恳的、积极的,他们的胸怀是宽广的,是令人钦佩的。三原告通过法律渠道处理本案是正确的选择。人民法院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对本案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我本人认为三原告的诉讼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其诉讼理由确实、充分,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上述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并采纳。谢谢审判长!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 湖北访民王树英诉被精神病 吴继新等告公安局未获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5/22消息: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访民王树英,去年5.1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于6月开始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精神病等多个案件,至今未获立案。
    王树英说,我是2015年3月31日从精神病医院出来的,出来他们又强制把我送到秦皇岛老家不许我回湖北,怕错过了诉讼时效,我冒险跑回来起诉,结果法院就不给我立案,收了我材料还不给收据,我要了好几次才给我。因为我老去找他们要求立案,后来又逼着我把材料拿走,把收据还给他们。我问他们为啥不立案,还逼着我退材料,他们说是政府行为他们不管。我找了人大和市法院都让我找孝南区法院,孝南区法院让找市法院,到想推着没人管。
    王树英材料记载,她是因为2002年11月29日在孝感市抓到了一张50万大奖的梅花奖票,奖票当场被举办此次彩票抓奖活动的民政局现场女工作人员抢走,王树英当时向三里棚派出所报了案。孝感市孝南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对此进行了调查,调查后认为王树英报案情况与实际不符,于2003年4月2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王树英对此不服,开始上访。
    2013年6月21日,她被街道办事处曾主任以及另外三个派出所的人把她送到精神病院关押4天。2014年10月11日再次被关精神病院,2015年3月31日获释。
    王树英说,把她关到精神病院出乎她的意料,因为2009年孝感市公安局的内部材料说,我的案子他们不受理不接访,逼我息诉罢访,并组织专班人马收集固定我上访活动中违法行为证据,必要时依法处理。
    相关报道:2015年最新被精神病受害者访谈之王树英:我有家不敢回
    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sanshiwuqi/2015/0610/12605.html
    另外,今天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刑拘过的吴玉芬、郑培培、湖北彭汉怀、河北杨宗生、江苏汤淑秀、吴继新几位在京访民再次到丰台法院诉丰台
    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
    吴继新说,他们是去年8月30日被丰台分局违法刑事拘留,直到释放丰台分局都没有给她们任何手续。 他们为此先后多次到丰台法院要求立案处理,总是被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受理,今天他们再次到法院要求立案还是没结果。
    据悉,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一直以来对刑拘人员不发放任何法律手续,浙江访民金丽丽为此诉至北京市公安局也没能要来相关手续,河北访民丁灵杰找到驻所检察室也没能要来法律文书。而且不允许旁系亲属和朋友为被关押人员存款存物。
    来源:民生观察网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6/0522/14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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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随州访民吕仁菊汪先勤告公安行政复议遭驳回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4/1消息:去年11月,本工作室发布了湖北随州曾都开发区居民吕仁菊、汪先勤上访被拘留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1104/13430.html )的消息。被拘留获释后不久,吕仁菊、汪先勤即向随州市曾都区政府,对作出拘留的机关随州市曾都公安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认定并撤回对她们的拘留决定,并要求赔偿损失。
     
    今天上午,吕仁菊、汪先勤二人均告诉本工作室,昨天下午四点多二人接到曾都区政府法制办人员电话告诉她们复议已完毕,让二人去拿复议决定书。今天上午,二人来到法制办后拿 到了复议决定书,结果是二人的要求均被驳回,拘留决定被维持。同时,二人还发现她们的复议决定书签发的日期是2016年2月,拒今已一个多月,早过了15天的向法院起诉期限。
     
    吕仁菊、汪先勤二人对此大呼冤枉,她们认为曾都区政府官官相护,包庇曾都公安分局,并故意拖延送达时间。于是二人今天上午立即来到曾都区委,要求见区委书记,结果遭到拒绝。情急之下,吕仁菊跪倒在区委书记办公室外。最终,吕仁菊、汪先勤被赶来的派出所警察和村里干部带走。
     
    以下是二人的复议决定书:

     

  • 李碧云告乡政府强拆索赔案将于1月15日再次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1月11日消息:佛山市顺德区维权人士李碧云起诉乡政府非法强拆并索赔一案将于2016年1月15日再次在顺德法院开庭审理。
     
    据当事人李碧云表示,该案曾于2015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但是临近开庭时,李碧云聘请的代理律师李志勇被顺德警方强行传唤到容桂容里民警中队,前来声援的几名维权人士也被强行带走,李碧云本人更是被殴打昏迷倒地,后由于身体虚弱再次晕倒在法庭原告席上,被送往顺德大良医院救治,导致该案延迟审理。
     
    李碧云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乡容里村居民,多年前带领当地村民进行土地维权,并参选当地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等职位,在当地居民中有很大影响力,因此屡屡遭到迫害,先后多次被拘留,软禁殴打,判刑,导致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长期服药并靠轮椅出行,但是仍然坚持在维护合法权益的维权一线。
     
    李碧云的具体情况请见:
    广东李碧云诉政府案开庭 当事人被打送医律师被扣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1223/13682.html
    李碧云多年以来受到迫害经过的公开声明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0/2015/0305/11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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