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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众不满官方处罚巴黎贝甜

    巴黎贝甜是韩国大型食品连锁企业SPC集团旗下的一个烘焙品牌,主要经营法式面包、三明治、蛋糕、咖啡等,在世界各地拥有6000多家连锁店。在2022年4月上海封城期间,巴黎贝甜在上海封控期间给民众出售平价面包,但由于培训中心并未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8月上海市监局以培训中心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为由,不仅没收了经营所得5.85万元,还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即58万余元。

    9月初,罚款事件被媒体曝光,民间舆论哗然,引发网民对上海官方处罚的不满。许多上海民众表示在封控期间就是靠着团购巴黎贝甜的糕点度日,并称巴黎贝甜并未涨价,相较封控期间各种恶意涨价、团购物资腐烂等行为巴黎贝甜实属良心,不应被罚。舆论迅速发酵,在微博上,#巴黎贝甜#、#巴黎贝甜疫情期间无证生产被罚58万#、#巴黎贝甜因临时生产场所无证被罚#等话题都登上微博热搜榜,获得了过亿的浏览量。

    在舆论压力下,9月3日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回应称,相关处罚是依据《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幅度给予从轻处罚。企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该局将积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但民众依然不满官方的表态,认为是避重就轻,漠视民意。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留言说,上海封控期间物资匮乏,巴黎贝甜却坚持平价出售面包,是雪中送炭的良心企业,上海市监局处罚企业会损害政府公信力。

    在抖音平台,许多人发布视频促当局撤销对巴黎贝甜的行政处罚。在中国多个城市,民众发起购买巴黎贝甜面包的行动,并将视频发到网上。用实际行动来表达对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良心企业处罚的抗议。“今天不把巴黎贝甜买空,我们都不足以表达对它的支持”、“回家立马下了个订单,人生皆苦,巴黎贝甜!”、“英雄企业,买起来”、“百度搜完家里附近的巴黎贝甜。今天下班去买一些。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中。”

    上海的民众表示:“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自由开路者,不可使其困顿于荆棘。上海市政府在疫情期间尽全力阻碍物资生产流通,并在疫情结束秋后算账,真是卑鄙无耻。你们越是罚款我们越是支持,不买爆巴黎贝甜上海人民就真没点血性了。”

    在微博上,网民们的留言说:“上海疫情期间什么东西都卖那么贵不去查,要你来查这个鬼东西了。”“高价团购菜不查,奶头肉不查,平价卖面包的巴黎贝甜被罚58.5万,离不离谱啊?”“没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已经看不懂这个时代的新闻了。因为有些新闻,是需要翻译的。比如巴黎贝甜被罚58.5万冲上热搜。…卖了4天,才5.85万元,请问有比这更良心的企业吗?”

    在问答平台知乎上,巴黎贝甜也成为热点话题。网民“总有刁民想害朕”说:“疫情期间没有涨价,坚持向市民供应面包、组织自救互助的企业被处罚,代表的就是一种对民间自组织力量和非官方记忆的羞辱。如果接受这个而无感无觉,就是对所有受过苦、悲痛过、挨过饿和恐惧会挨饿的人的集体羞辱!”

    程序员杨晓天说:“成建制消灭中国人的善良,是要打散社会自组织的基础。”Backbase管理分析咨询师曹小灵说:“如果说当年金陵老人的案件,带来了中国街头道德十年的大滑坡。那今天这个案件,可能要带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上畏手畏脚的另外十年。何必呢……莫非是真的财政这么紧张了?”

    网民萧楚白说:“翻译翻译,什么特么的叫特么的秋后算账?秋后算账,就是立秋以后,把那些修桥补路放粮赈灾,耽误老爷们赚钱的人通通收拾掉。”网民陈疯子说:“被上海市的操作秀翻了,上海的团长不查查?保供企业不查查?奶头肉不查查?天价菜不查查?偏偏查了个没背景还低价卖的巴黎贝甜!挡了老爷们的财路,不刀你刀谁?!”网民BaronLee说:“四五月实苦,唯巴黎贝甜,我相信你们的业务会遍地开花,我相信你们的企业会越来越棒。致敬巴黎贝甜。”

    作者纽约任你游在其微信号“ny-gps”发表文章《上海监管局神助攻,巴黎贝甜一夜暴红!》,文章说,上海疫情,有多少人挨饿,有多少人赚黑心钱,情况大家都知道。这家蛋糕店,愿意站出来生产,救人于水火,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在老百姓眼里是良心企业,心里心存感激,在当官眼里,却违法了,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谁还敢冒险生产救急老百姓?对这样的企业,老百姓心存感激。对这样的企业,为什么要处罚?

    文章还说,也有人说,对巴黎贝甜的处罚有法可依。可是,如果要说严格执法的话,那疫情期间,各路团长加价销售物质几乎是公开的秘密,都处罚了吗?疫情期间,发国难财的大有人在,都处罚了吗?天地之间有杆秤,大秤砣就是那老百姓,虽然你的处罚貌似有法可依,但功过是非老百姓心里有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民的内心里。”巴黎贝甜这次被罚款58万巨款,貌似输了亏大了。但从长远看,输的是政府的信誉,药监局用一次不得民心的处罚,让巴黎贝甜这家走高端路线阳春白雪的蛋糕店,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前南方都市报记者魏春亮在其公众号“亮见”发表文章《众生皆苦,巴黎贝甜》,文章说,很多人跑到巴黎贝甜线下店,疯狂清空货架,用实际行动支持这家企业的善举。甚至有人点外卖,地址直接是店里,单子上写着“我在减肥,吃不了,你们帮我吃”、“人在外地,心意一下”。按理说,从法律角度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罚款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为什么大众对这种处罚不买账?为什么那么多人共情巴黎贝甜?因这个处罚不得民心。

    文章还说,对于官方来说,你们不能在封控期间保证所有人的物资保障,你失职了,或者说你本来就顾不了所有人,有人仗义挺身而出,帮你解决了本应由你负责的问题,现在非但不感激,还要秋后算账,这是忘恩负义。人不能这么没良心,官方也一样。这种最朴素的道理,老百姓都懂,但有些人不懂。

    文章最后说,但,公道自在人心,老百姓虽然不能帮巴黎贝甜撤销处罚,但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一种态度:你们不要寒心,至少我们还在,我们支持你。罚巴黎贝甜,有关部门可能有他们的依据和考虑,但民心却有自己的方向。他们可能力量微弱,如小草一样可以被风随时吹到,但他们也有自己的倔强和不服从。人们支持巴黎贝甜,不仅仅是为了巴黎贝甜本身,更是在呼唤本该有却缺失了的公理和正义,展望这个社会的某一种未来。有人说,巴黎贝甜被罚58万,简直是最好的广告,效果堪比几亿。广告词都有了:众生皆苦,巴黎贝甜。

    作者王旭的王在其微信公众号“王旭的王”发表文章《不光是全上海,这下全国都记住了巴黎贝甜》,文章说,无论是西安疫情,还是上海疫情期间,越是国字号的保供单位,表现得越是一塌糊涂,街道什么的表现,更是不忍目睹,反而是盒马鲜生和巴黎贝甜这样的企业,真正做到了稳定物价,保障供应。为什么盒马鲜生也好,巴黎贝甜也罢,做了这么多工作,赢得了民心,却遭遇了官方的立案调查,以至于重罚?本质上,还是他们的立场和出发点不一样。盒马鲜生和巴黎贝甜的出发点很简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让尽可能多的人吃上肉蛋奶、蔬菜和面包,但是政府的出发点则不一样,他们也希望市民能吃上饭,但前提是在自己的安排下吃上饭,一定要懂政治听指挥,而不是你们通过钞票购买非政府物资吃上饭。

    文章还说,但是西安和上海市政府很显然并不信任这些政府以外的力量,盲目自信于自己可以解决任何问题,最终导致效率奇低昏招连连。只会做得越多错得越多,错得越多就只能通过做得越多来纠正,到头来还是错得越多,这个像绕口令一样的逻辑闭环就是恶性循环。哪怕糟糕成这样,他们还是要掌握绝对的话语权,而这次对巴黎贝甜的处罚,就是一次权力的展示。有些地方主管部门的工作能力,与追求美好生活的人民的朴素愿望,已经形成了根本矛盾。先有拿盒马鲜生开刀,后有找巴黎贝甜算账,这一系列的骚操作,让人不得不感慨,有些人的良心都被狗吃了,他们到底在服务于谁,他们能如此杀伐果断冷酷无情,大概是因为那些饥饿的市民中,没有他们的家人罢。没有切肤之痛,没有感同身受,人怎么会有真正的慈悲为怀。

    作者有竹不倒在其微信公众号“竹不倒”发表文章《上海这样的秋后算账,伤害性极大!》文章说,我觉得巴黎贝店错就错在上海疫情期间,别人菜价翻十倍,他们竟然坚持不涨价;别人屡遭消费者投诉,他们竟然口碑丰收;别人被骂发国难财,他们被夸良心企业……所以现在,巴黎贝甜遭到了处罚。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上海人能在这种时候挺一波巴黎贝甜,是非常给力的举动。一方面,这是对监管的一种怒斥。大鱼不抓,逮着虾米想建功立业。

    文章还说,另一方面,这表明大部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部分群众的脑子是正常的。这样理智的情况越多,以后的人们就越敢去做好人好事。否则,大家都沉默,那么此后冷漠就将成为这个世界的主色调。所以我说上海这样的秋后算账,虽然有法律作为准绳,但依旧伤害性极大。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巴黎贝甜的行为,为他们自己赢得了支持的声音。同样,上海市监管用自己不得民心的举动,又一次为自己招来了骂声一片。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觉得巴黎贝甜活该的人,我祝你在缺乏物资的时候,永远能左手猪奶肉,右手霉酱鸭。

  • 王全璋代理宋玉生律师协会处罚听证会代理词

    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律师辩护人
    在法庭上的言论追责都开了极其危险的先例
    ——从宋玉生被投诉案兼论律师法庭言论的豁免与例外

    惩戒委:

    通过听证,我们得知,宋玉生被投诉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表了如下内容的言论:
    1,庭审中宣扬法轮功教义精神;
    2,否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性质;
    3,没有法定事由情况下,提出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
    4,没有法定事由情况下,要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5,反复提出异议;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一个问题如上的投诉是不是客观事实?如果是事实,是怎样的一个事实?是不是如投诉单位所描述的事实?事实应该如何描述才能更客观?如果不是事实,那么真正的事实是什么,真相又是什么?我认为这是听证会需要解决的一个基础问题。

    其次,我们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真正的事实基础上,被投诉人是否有权这样说,这么说是否违规?

    基于以上分析,代理人认为,本次投诉争议有三个焦点:

    1,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处分的对象是什么?处分的是行为还是言论?
    2,宋律师被投诉的内容是言论还是行为?
    3,这些言论是否违规?如果违规?又如何违规,具体明确的违反了哪个规定的哪一项内容?

    只有对以上的焦点问题有个严格的确认,本次听证才可以说是具备一个公正评价的基础。

    代理人认为:

    1,投诉人的投诉既然不客观也真实;
    对一种事实的描述,投诉人使用了“公开宣扬”“反复”、“法律明确规定”等政治化、情绪化的术语,对事实进行了有倾向性和有失公正的描述,这样的“事实”既不客观也不真实。
    2,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的是行为;
    《处分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很明显,处分规则处分的是行为。
    3,辩护律师在法庭的发言、请求属于言论范畴;
    代理人认为,言论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任何言论的表达都不可避免的需要一些动作来完成,但这仍属于言论的范畴,而不能认为言论的表达有动作,就认为是行为,律师辩护人在法庭的言论很显然属于言论的范畴,而不是行为。如果任意混淆言论和行为属性,就是扩大和滥用行会权力。
    4,律师辩护人法庭言论没有违反《处分规则》中的任何一项规定;

    根据处分规则第三条: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
    (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第四条会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根据以上的规定,要想对宋律师进行纪律惩戒,必须证明宋律师的行为违反如上规则的任何一条,而且这些违反应当是对应的、明确的、显而易见的、无异议的,而不是似是而非的,靠推理、靠扩大解释来生搬硬套的,否则便不应当被追究,从宋律师被投诉的内容上来看,看不出对以上哪一个条款的违反。

    5,对法轮功部分内容的援引不能被认定为宣扬法轮功教义精神;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为其委托人进行辩护,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法律的部分暂且放置一边,就事实部分,既然律师辩护人的委托人被指控犯罪,既然控方有义务指控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作为辩护方,要想进行无罪辩护,当然也有权论证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传播文件的内容当然是需要辩护方进行援引、分析和论证的事实依据,这是律师法上受托律师辩护的应有之义,这些内容的援引更不能被引申为“宣扬法轮功教义”。否则,CCTV也曾引用过法轮功的内容,又该做如何解释呢?是不是也应当认为是“宣扬法轮功教义“呢?

    6,投诉人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是对现行法律缺乏仔细认真的研究,是一种“官云亦云”的以讹传讹;

    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专门性的立法有近十部,有些立法速度非常快,如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反家庭暴力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洗钱法,反外国制裁法,反恐怖主义法,最近又出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但就是没有反邪教法,既然国家对打击邪教那么重视,为什么没有一部专门的立法呢?迄今为止我国也没有成立邪教认定机构,也没有邪教鉴定资格考试,也没有邪教鉴定师这个职业,公安部的权力清单中也没有认定邪教组织的权限。我国的立法法更没有明确规定对反邪教部分的立法。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也看到,中国刑法典根本没有信仰法轮功罪,也没有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罪,更没有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罪,那么投诉人所称的法律明确规定一说从何而来?哪一部法律,又是如何明确规定的呢?

    7,律师有权提出回避,回避的法定事由并不全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权,是一项程序权,是律师辩护人的法定权能,既然是法定权能,律师辩护人当然有权根据需要行使。我们经常看到排球比赛中,教练运用挑战规则,及时叫停对己方不利的比赛,这都是合理利用规则的情形,这些教练也没有被投诉滥用挑战规则,更没有因此而被惩戒。

    刑事诉讼法关于的回避的规定,总共有四种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中第四项是兜底条款,法律并没有明确其他关系是什么?并没有概括回避的全部的情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没有全部概括,代理人当然可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根据实际的情况,去为委托人争取程序利益,只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辩护人就有权提出回避。

    8,律师辩护人有权提出异议;

    异议就是反对,反对是律师辩护人的基本职业思维和基本职能,一个不会提异议不会反对的律师还是律师吗?如果律师辩护人不能提异议,要律师辩护人干什么?国家设立辩护制度干什么呢?而且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辩护人提出异议进行次数限制,为什么辩护人就不能反复提出异议呢?

    9,律师辩护人的法庭发言不属于豁免例外的任何一种;

    虽然,在律师法庭言论豁免部分,律师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比较分析这些例外,本案中,辩护人的法庭言论并不违反豁免例外的任何一种,这些例外包括: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对何谓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很容易辨别,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也不难辨别,如果提出回避、提出异议算是扰乱法庭秩序,那么干脆废除辩护人制度算了。

    重点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这是一顶很大帽子,扣在任何人头上都是一座山,既然是一座山,就不要乱扣,就要搞清楚一些基本的概念,要想搞清楚何谓国家安全,首先需要搞清楚何谓国家?国家的要素是什么?现代文明社会普遍认为,国家的首要和第一层次的两个要素是土地和人民。政党,权力机关,军队,警察和监狱,只不过是人民的不同组织形式,是在人民之下的第二层次的要素。那么危害国家安全也就是危害国土和国民的安全。什么是危害国土和人民安全的言论就一目了然了。关于国土的概念、国民的概念,不需要再解析了。

    反观宋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有哪一句危害了我们的国土安全呢?又有哪一句危害了国民安全呢?

    因此,对律师辩护人法庭辩护权的投诉和惩戒,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严重侵犯,是对辩护人制度的严重破坏,更何况辩护人的法庭言论根本不属于纪律处分规则的调整范畴。

    反过来说,如果惩戒委对辩护律师的法庭言论进行惩戒,不但开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将行会权力之手伸向言论的领域,如果今天对律师辩护人“提出回避,提出异议”这些程序权能进行惩戒,甚至进一步的处罚,明天就可能对律师辩护人“无罪辩护”进行惩戒甚至处罚,长此以往,律师的辩护空间不再,律师行业岌岌可危。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代理人认为,宋玉生在代理宋丽琴案的过程中,合法合规,敬业尽职,没有任何违反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规则的行为,极力发挥作为律师辩护人的作用,让刑事辩护制度不再形同虚设,让程序正义得以呈现,从而在极力维护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不但不应该被投诉惩戒,而是应该被保护和鼓励,建议惩戒委要求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做出不予处分的意见。

    宋玉生代理人:王全璋
    人民共和国公民
    2022年1月11日

  • 从大规模处罚翻墙者看中共违宪侵权的疯狂

    连日来,网络热传着一份浙江省对在互联网上突破中共防火墙而浏览境外网站,即通常称为翻墙的人士的处罚简况,显示仅浙江省2020年8月因个人翻墙而被行政处罚就达到18例,全年60余例。相较于过去几年,自2019年起,中国大陆个人翻墙被中共当局行政处罚的数量开始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到2021年惩处翻墙更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中共当局已经展开大规模镇压个人翻墙,要将国民锁死在网络信息官供状态,将中国网络彻底局域化、断绝国民获取境外信息及与外界的信息联系。

    据大陆媒体报道,中国一名北京小粉红自称“爱国青年刘思桐”,因为2021年6月中旬到派出所举报台湾YouTube频道主“摄徒日记”涉嫌宣扬台独,被派出所以违法翻墙为名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刘思桐事后失声痛哭,还把和公安的对话录音都放到网上,还被“摄徒日记”拿来消遣一番。刘思桐痛哭:“因为我违法翻墙,罚款3000人民币!”

    据刘思桐公布与公安的对话显示:

    刘思桐:我用一个音乐视频的时候,无意中看一看,看完就比较愤怒想举报,他就故意呛,咱们这个大陆人说,你们举报就会被抓。

    公安:你是通过什么渠道看这个

    刘思桐:通过网路

    公安:你是什么网路

    刘思桐:就YouTube、油管

    公安:你怎么上去油管

    刘思桐:他有网络加速器,加速就能浏览一些比如说音乐

    公安:翻墙本身就是违法,你知道吗?

    公安:YouTube本身就不让上,好在你有来我这边举报,咱们国家不只你们可以看见这些东西,国家监控部门、国家监督机关都在看,而且该做什么事都在做你知道吗?

    刘思桐:我就希望他哪天进我们大陆领空、领海就给带走。

    公安:这你不用操心,这帮孙子不敢来。

    “爱国者刘思桐”到派出所举报“台独”最后被处以警告并罚款的案例,说明中共当局已经全面禁止公民个体翻墙浏览境外网站,无论公民个体基于什么目的,哪怕是自称爱国且主动举报台独等等所谓敌对势力,只要是翻墙了,那就必然给予惩处。这种对公民个体不问动机,不计结果,只看是否翻墙,就坚决处罚的行径,显示了中共对公民信息封锁的严酷性。

    中共持续强化对翻墙镇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公安机关可对违反此规定的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最高15000元罚款。

    中共国务院在1996年发布该《暂行规定》,在1997年修改。这个规定在过去20多年中“备而无用”,具有法律效应,但没有履行执法行为。2017年1月22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从当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清查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宽带等网络接入资源。从那时起,当局就在释放一种信号,警示企业和个人重视“翻墙”的法律后果。

    2017年7月1日,拥有大量用户的老牌VPN服务商GreenVPN停止服务。之后,更多VPN服务商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终止运营,包括天行VPN、云墙VPN等。在2017年一年,苹果公司以触犯中国法律为由,在中国区应用商店中下架了674款VPN应用程序。目前在中国大陆只有通过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来申请的海外服务器对接服务才是合法行为,其他形式的“翻墙”行为都属于《暂行规定》中的“非法定信道”。

    当然,中共当局对公民个体翻墙的严打是基于对信息的封锁,害怕国民了解真相。而对中共承担外宣的机构与个人却是完全由公权力在背后支撑其翻墙,如中共环球时报的胡锡进及众多外宣媒体中的记者均可上推特,而在中国大陆,要发推特就必须翻墙。显然这些承担中共外宣职能的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受命翻墙宣传中共的,是被中共许可并受到任务安排的。

    中共大肆镇压一切公民个体翻墙,严控一切翻墙服务提供商,而只允许受命外宣的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翻墙的行径,事实是严重侵犯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了解事实真相的知情权利,交流学习的权利等等,是完全违宪的。而中共出台的所谓《暂行规定》中惩治公民翻墙条款显然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宪的恶法。依照恶法非法原则,应该立刻废止。

    人类日益成为一个村落的时代,作为联系交流的互联网,原本是提供人们充分交流学习的便利工具,结果今天成为了中共封锁防范的对象,不仅设置防火墙,而且将公民向外获得信息当作犯罪,严控公民个体翻墙,肆意惩处翻墙者,这不仅严重侵犯公民权利,违反中共自己颁布的宪法,而且也必将阻止中国融入世界,阻止中国科技进步,因此于国于民都是有害无益的事。所以,在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立刻停止对公民翻墙的打压,立刻废弃《暂行规定》的恶法,切实兑现保障公民人权的承诺,消除一切阻碍中国融入人类文明主流的路障,还公民以自由人权与法治。

    民生观察 2021年8月16日

  • 应当处罚的,是违法处罚者

    ——吊销卢思位律师证听证代理词

    四川省司法厅拟吊销在成都执业的卢思位的律师执业证书。他委托我担任其听证代理人,现我结合四川省司法厅2021年1月13日的听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依法采纳。

    落款2021年1月4日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川司罚告字(2021)第1号]称:“本机关调查发现,你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你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厅拟给予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卢思位申请了听证。

    经查,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但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出现上述违发的处罚方式。

    听证会上四川省司法厅调查员指证卢思位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有(均来自于账号为@lulawyer1的2019、2020年推特发帖和转贴)。第一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推特截图,主要是说中国“两会是滑稽戏”,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抹黑中共,否定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回应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贴“回来吧,中华民国”,破坏国家统一,支持分裂。后又提举该账户推文或转贴几十篇的截图。第二组是不当言论。主要有长沙富能案的不当评论,诋毁司法制度;转发王藏妻子的推文中有“暴政中国”……。第三组是证明该推特账号是卢思位控制、管理和使用。如该推特发表了他代理的余文生案信息;钟锦化推文提到了卢思位于2020年1月被坐过老虎凳,调取的公安在该时段的询问笔录证实一致;该账号发布了四川省司法厅第他的拟吊照听证权利告知书照片等。认为这些信息和卢思位所代理的案件和听证信息等高度匹配,卢思位是该推特账户管理、控制和使用人,认定上述推文是卢思位所发。

    本代理人认为,指证卢思位有触犯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等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调查员所提举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可采信。

    1、主要证据以非法方式获取,取证人涉嫌跨国违法犯罪。
    我百度搜“推特”,得知是美国注册的一款微博类社交软件,但国内网无法登录和注册,不知调查员是以何种合法方法登录和对推特页面截图的。调查员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从美国境内该网站服务器下载推文作为证据,用于在中国国内指证律师违法,这是一种跨国的行政取证行为。跨国取证涉及到别国国家主权,必须得到美国司法部门的许可。2000年中美签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参照该协定,双方司行政法机关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相互司法协助,包括帮助调查取证,但必须通过双方的司法部出具协助文书。案卷中没有这方面文书,应该是调查员直接远程侵入美国境内的推特服务器下载取证,触犯美国法律,涉嫌违法犯罪。当事人等可以向美国司法机关控告调查员等非法取证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调查员违法取得的证据内容不违反美国法律,即便请求美国司法协助取证,也不会得到同意。

    同理,调查员提举由绵阳市国家安全局收集的《远程勘验检查笔录》,其中附有几十页的账号@lulawyer1de推文几十篇,全部为违法证据。另外,四川省司法厅没有合法获取此证据的证明文件,如调取函等,但该局专办刑事案件,向其调取行政案件证据也说不通。该局收集此证据也是程序违法,因为没有说明是谁的案子以及涉嫌罪名,远程勘验是立案后方可进行的侦查行为,未见立案决定书。

    2、提举的证据没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卢思位有违法事实。
    调查员通过所谓的高度匹配性来证明这些推文是卢思位所发,认为该推特账户是他管理、控制和使用,也只是推定,只是一种可能性,但要证明他违法发文,必须证明他是这些推文的唯一发文者,调查员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中任一篇推文就是卢思位所发,卢思位也坚决否认。此节展开分析由卢思位本人来阐述。

    3、推文内容是发推者合法的言论自由,不构成违法,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有人可能会说,这些推文内容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有批评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权利,中共党章也有类似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违法和犯罪,而且反革命罪也早已取消,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属于合法的言论自由。宪法法律和中共党章都规定约定,公民可以批评监督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批评是什么,是说你不好的言论,最轻微的批评如说你态度不好,最重的批评时说你干得实在时不行,请你下台,这都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批评或反对虽然性质上是否定性的,但目的是积极的,反对你目的,是对你不满,希望你改进。反对的言论,被反对者往往听起来不舒服,毕竟是说你不好,听者应该有虚怀若谷的心胸,深刻反省。把批评反对的言论说成是危害国家安全,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小心眼,这种狭隘心态应当摒弃。

    “两会是橡皮图章”,这是国内媒体经常提到的社会共识,说明公众认为人大未起到法律所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听命于他人。公众对此评价习以为常,没人认为是反社会主义制度。而现在有人说和这意思差不多的“两会是滑稽戏”,却被说成反社会主义制度,进而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是无稽之谈。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负面评价或反对,是一种言论自由,和危害国家安全完全不是一回事。调查员无限上纲上线,属于文革思维。

    “回来吧,中华民国”,这句话应当理解为中华民国回到大陆中国成为一体,至于统一后是否保留中华民国的名称,这需要双方平等协商来解决,谁也不知道统一后两岸是什么样的制度和名称,这需要双方发挥智慧了共同决定。这明明是促进两岸统一的说辞,却被调查员反向解释成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这帽子太大,也戴歪了。

    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执政党,都不应该祈求渴望公众歌功颂德,做得再好都是应该的,因为这是纳税人所托、自己的承诺。常态情况应该是公众和媒体批评执政党(促使改进)。所以把批评说成是抹黑执政党中共,是极端不自信的表现。抹黑也是文革用语,应该抛弃。

    “暴政中国”是发推人的高度负面评价和批评意见,联系看这句话的前后语言,而不是断章取义,应该是王藏的妻子认为王藏或自己或家人受到了非常不公平对待,发牢骚,不应该大惊小怪,惊恐万状。这也是针对自己发生对中国不法治状况的严重抗议。中央监察委近几年每年对外公布处罚的全国违法违纪人员多达50多万,这么庞大的数字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被处理的总和,这充分证明了中国不法治的现状。执政者应当深刻反省才对,而不是迁怒于发帖者和转贴者。

    4、其他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分别制定的关于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四川省司法厅等人员,如果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如决定吊销卢思位的律师执业证书,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已造成并将继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涉嫌犯罪的人员有11人以上:(调查员)律师处的副处长徐凯和况玥、工作人员向星宇,处长丁银兵;法制处的听证主持人余越峰,听证员袁霄、雷宇,书记员刘鹏、谢耀锋。本案听证结果将提交司法厅党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故党组书记兼厅长刘志诚、分管律师的副厅长王彪等党组成员也包括在内(以上人员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其中认为不应当对卢思位处罚的除外)。当事人等有权对其进行刑事控告。

    5、其他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任职时都做了宪法宣誓要忠实于宪法法律,故办理本案办案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理。根据以上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司法厅有些人内心可能也认为不应当对卢思位行政处罚,但迫于上级违法命令不得不执行,自称的理由是共产党员要服从党的领导、公务员要执行上级命令,实际是怕上级给“穿小鞋”、丢饭碗。但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认为只要听从上级命令(哪怕是错误的命令)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没事、由上级承担责任或有上级庇护,是极端错误的。但在现实中,领导安排你违法,通常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是你。法律规定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中共党章约定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违纪要处分,故凡是违法的也是严重违反党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些公职人员实际是把上司当作党,执行上级违法命令,实际信奉的是权力至上主义,根本不把法律和党章的要求当回事。但你手中的权力还是会受到制约的,最有力的制约就是守法的上级或上级的上级的法律监督。你能保证你所有的上级都支持你违法违纪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会!2017年全国有近53万公职人员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违法违纪处理,2018年第一季度26.1万人,其中就很多是听从上级违法命令受到的处罚!当你的上级成为违法犯罪的周永康、薄熙来、孙力军(公安部副部长、610邪教办公室主任,2020年4月被抓)一类被追究法律责任时,你将何去何从?2020年年1月初,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的副所长杨力和警察胡桂芳,明显是执行上级指令,对武汉冠状肺炎疫情的“吹哨人”李文亮医生违法进行训诫,并经上级交中央电视台作为造谣事件报道。本人曾以公民身份在2月初对相关责任警察训诫等八位医生的违法行为,向中央纪检监察委等提出滥用职权的刑事控告。在中央监察委的调查监督下,二人受到行政记过和警告处分,虽然处罚很轻但全球皆知、影响极大、臭名远扬,训诫也被撤销,就是典型例证。两人成了执行上级违法命令隐瞒疫情、祸害全国和全人类的千古罪人!这是对其他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本案人员的严重警示。

    综上,本案是一个假案或错案,拟吊销卢思位律师执业证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听证后应当对卢思位决定不予吊照处罚。

    代理人:程海
    2021年1月13日

  • 李金星律师申请中止行政处罚

    【民生观察2019年7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开始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2019年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介绍,因为这次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认为李金星“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那么,2016年12月28日对李金星的停业一年的处罚就是本次处罚的前提条件。但2016年这次处罚,在李金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后,因山东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却告知李金星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金星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李金星律师赢了,并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山东省司法厅并未依法作出该复议决定。
    就此,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作出上述判决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同时申请中止此次行政处罚程序。山东省司法厅将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法中止本次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申请书全文如下: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书】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你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行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受到停止执行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给停止执行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拟对本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山东司法厅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本人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先行中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本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显属严重违法。对此,本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委提出了控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程序,山东省司法厅本应当听取本人关于济司罚决字【2016】第 山东省司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撤销的陈述意见,并全面调查核实该案。山东省司法厅不仅不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反而以本应当先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本人进行新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据因山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依据本身正处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之中,该行政程序不排除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可能。山东省司法厅一方面拒绝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方面把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表明山东省司法厅目前对我的行政处罚程序混乱,行政程序严重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本人吊的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序应当中止。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李金星律师申请中止行政处罚

    【民生观察2019年7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开始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2019年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介绍,因为这次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认为李金星“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那么,2016年12月28日对李金星的停业一年的处罚就是本次处罚的前提条件。但2016年这次处罚,在李金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后,因山东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却告知李金星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金星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李金星律师赢了,并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山东省司法厅并未依法作出该复议决定。

    就此,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作出上述判决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同时申请中止此次行政处罚程序。山东省司法厅将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法中止本次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申请书全文如下: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书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你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行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受到停止执行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给停止执行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拟对本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山东司法厅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本人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先行中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本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显属严重违法。对此,本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委提出了控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程序,山东省司法厅本应当听取本人关于济司罚决字【2016】第 山东省司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撤销的陈述意见,并全面调查核实该案。山东省司法厅不仅不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反而以本应当先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本人进行新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据因山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依据本身正处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之中,该行政程序不排除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可能。山东省司法厅一方面拒绝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方面把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表明山东省司法厅目前对我的行政处罚程序混乱,行政程序严重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本人吊的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序应当中止。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深圳黄昭云因“辱习”言论被拘

    【民生观察2018年1月9日消息】最近数月,中共收紧言论空间,大规模打压通过翻墙软件到境外社交平台发布、发表信息及文章的网民,作为外网中文圈最为活跃的推特(Twitter)平台首当其冲,除了网民在推特注册的账号屡屡受到中共黑客攻击之外,活跃推友更被约谈及传唤,要求删推或者注销推特账号,甚至有部分推友被以“寻衅滋事罪”遭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

    本网获悉,在深圳生活工作的湖南邵阳籍八零后网友黄昭云于2019年1月9日刚刚因言被行政拘留期满释放,深圳警方指其在推特发表“辱习”言论以及发表大量“反政府”舆论等“涉政谣言”,因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处以收缴(没收)手机一部。

    据黄昭云讲述,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25日圣诞节,当晚接近九点,深圳光明新区公安分局的治安大队、国保大队以及辖区派出所联合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间长达23小时,至12月26日晚八点才获释放。警方强行扣押了黄昭云两部个人手机,未提供任何理由。

    因手机被无故扣押,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黄昭云分别于12月27、28、29日向辖区派出所索要被扣手机,均无果。12月29日晚九点多,黄昭云再次遭到光明新区警方的强制传唤,罪名是“寻衅滋事”,在传唤十多小时后,警方于12月30日上午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黄昭云被直接送往深圳市拘留所,同时收缴(没收)其一部个人手机。

    由于黄昭云被公安机关拘留十天,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据黄昭云透露,拘留十天期间推特账号的大部分推文被人为删除,部分关注者亦被删除,唯一可幸的是推特账号未遭注销。

    黄昭云表示,对此次拘留既无奈也无话可说,如此“强国”竟然惧怕三言两句实在觉得可笑,当下对言论管控的严厉程度充分彰显统治者的心虚如惊弓之鸟。

    公开消息显示,生于1989年的黄昭云多年来一直关注社会民生、时事政治,一度活跃于微博、推特等国内外社交平台,微博遭到无数次删帖封号,推特亦遭到多次的黑客攻击。2015年6月1日,黄昭云曾因在网上发帖纪念“六四”遭到打压,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才获得取保候审。



  • 刘正清“吊照”听证会外多人被抓

    【民生观察2019年1月6日消息】1月5日周六上午,广东省司法厅按照原定计划召开刘正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因言获罪而遭”吊照”听证会,主角刘正清律师拒绝参加走过场的听证会。多人欲旁听被强行抓走,更多人被拒门外。

    上午七点多,位于广州白云区政民路的广东省司法厅门前已有大批警察和便衣人员在场戒备,不时对可疑过往车辆及行人截停进行检查。

    听证会当事人刘正清并未出现,原本代理是次听证会的709谢阳律师因所在律所不开具出庭函而无法代理,最后听证会由早前同样被“吊照”的“律师后”隋牧青一人参与听证会的代理工作。同时到场听证会的还有吴魁明律师、刘浩律师以及闻宇律师等人。

    据进入听证会的人士介绍,听证会同以往类似情况差不多,完全是官方走程序,并无实际意义,而所谓的申辩和陈述也是无济于事的,当局的决定并不能因为听证会而发生变化,政治打压的本质是不容质疑和撼动,长期代理敏感案件的刘正清律师也无法幸免。

    刘正清律师在1月4日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表示:“我都不想理他们(官方),他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我去不去(听证会)都是吊销(律师执业证)。我不跟他们玩了,没意思。”刘正清就官方给出的处罚理由时表示:”他(官方)想吊销你执业证就吊销你执业证。现在无法无天了,这个政权已经疯狂到顶了。”

    另外刘正清律师还补充说:“(政府人员)把我骗到司法局,说找我谈话,然后把通知给我。让我签字我没配合。(这件事)没有任何征兆。明天会不会被抓起来都不知道,现在我是心灰意冷。”

    听证会并未因当事人未出席而停止或延后,但前去准备参与旁听的公民朋友却遭到警方的强行抓捕,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进行强制传唤。

    广州维权公民李维国于早上八点多搭乘出租车前往司法厅,但在距离司法厅大门不远的转角处被十几名便衣截停车辆,强迫下车确定身份后被带到白云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控制,临近中午时被辖区派出所派人带走,到达派出所后警方向李维国发出传唤证,指其涉嫌“寻衅滋事”,讯问接近三小时,在做完一份笔录后将其释放,整个被强迫控制过程接近六小时。

    暂住荔湾区的梁一鸣亦于今早准备前往政民路旁听,行至快到司法厅附近时被便衣认出,随即被控制,其后由石围塘派出所警察带回荔湾区。警方指梁一鸣在“取保”期间涉嫌“寻衅滋事”,打算将其行政拘留,后又要求其保证近期不乱走动可免于拘留,只以训诫教育作罢,最后在下午两点左右被释放。

    而广西南宁的维权律师陈家鸿于早上八点左右到达司法厅现场,但遭到警察围堵,不准其靠近司法厅大门。据称,陈家鸿律师1月4日从南宁出发前往广州,半路接获南宁国保电话,对方勒令陈家鸿不得前往广州旁听,并以“吊照”相威胁。

    相关报道:当局拟吊销刘正清律师执业证
    https://msguancha.com/a/lanmu7/2018/1227/18217.html

  • 黄成城和朱云枫因“翻墙”遭罚

    【民生观察2019年1月5日消息】本网获悉,1月4日,重庆公民黄成城因“翻墙”登陆境外网站被警方传唤、恐吓;1月2日,广东省南雄市公民朱云枫也因“翻墙”上外网被警方传唤并被罚款1000元。

    据重庆知情人告诉本网,1月4日,重庆荣昌区公民黄成城因翻墙遭当地警方传唤、恐吓,从警方开具的《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可以看到,警方以黄成城涉嫌“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为由,将他带进警局传唤了8小时。传唤期间,警方检查了黄成城的通讯设备,将他发表在境外网站的政治言论打印出来让其确认。之后,警方指称黄成城“翻墙”登陆境外网站的行为涉嫌“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最后,警方恐吓黄成城以后不得再次“翻墙”,如不听警告,下次可能从重处理或可能判刑。

    黄成城是重庆80后不同政见者,出生于1983年,中专学历,曾在某个机械加工厂任职,同时做兼职工作。2004年黄成城因在网上发表文章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三年徒刑,于2009年4月3日获释。2011年上旬,被重庆劳教委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劳动教养两年。2011年2月,黄成城在互联网上发表了有关“茉莉花革命”网帖,3月18日被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4月13日,重庆劳教委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黄成城判处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此后黄成城被关押到重庆西山坪劳教所。

    据重庆维权人潘先生透露,黄成城刚进劳教所时,曾参加摩托配件加工工作,后又被调配其他队,参加类似机械加工的工作。次年5月下旬,黄成城因左手掌有伤病情加重,加之工作量加大无法完成任务,又被劳教所以表现不好为由加7天刑期。黄成城在小时候被玻璃所伤,导致掌内有残存玻璃片,因错过治疗,后在劳教所参加繁重工作,诱发手掌发炎、红肿、疼痛,根本无法参加劳动。2011年7月,家人曾为其申请保外就医,但被劳教委拒绝。因劳教所卫生所医疗设施有限,无法进行手术治疗,其家人曾要求劳教所带黄成城所外治疗,但劳教所迟迟未给予答复。

    还有,国保警方不但迫害黄成称,也时常对他的家人进行恐吓。例如:每当他姐姐接受媒体采访时,都会遭到国保警察的传唤警告,不仅如此,国保警察还找到黄成城姐姐单位的领导对其约谈威胁,国保的种种做法给黄成城的姐姐和家人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严重困扰和影响。

    2018年11月期间,黄成城的好友,荣昌区异议人士刘刚遭国保传唤、查扣手机。在传唤刘刚的过程中,国保警察也对黄成城进行了调查,警方主要调查了黄成城与刘刚的关系及网络言论情况,调查中,国保说黄成城“不老实!”,没有如实交代问题。国保还问黄成城说:“你觉得刘刚像不像精神病人?”,黄成城回答说,自己不是精神病科医生,所以不知道。

    2019年1月4日,重庆警方以黄成城“翻墙”登陆境外网站,涉嫌“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为由,将他带进警局传唤了8小时。当晚19点26分,黄成城在微信朋友圈发出消息,但只简单回复说是因为翻墙被传唤。

    2019年1月2日,广东省南雄市公民朱云枫也因“翻墙”登陆外网,被当地警方传唤并被罚款1000元。广东南雄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30岁的朱云枫因自2018年8月至12月在手机上安装lantern蓝灯翻墙上网而被罚款1000元。

    对于近期多名网民因为“翻墙”遭处罚一事,有网民表示,这是中共恶意筑建网络防火墙所致,因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共的这种做法是在破坏宪法赋予人民的获取信息的人权保障;涉嫌反人类文明犯罪。

    还有网民挪揄道:“接下来该抓华为那位了吧!”2018年12月31日晚间11点31分,华为官方推特账号以华为全体员工的名义发了一条祝福新年的推文,但这篇推文下方却留下了“iPhone用户端发出”的标记,也即推文是用苹果手机发出。据华为通知说明,相关数位行销负责人因VPN网路出现问题,无法用电脑正常发布华为官方新年祝福的贴文,为赶在跨年时间点及时发布,使用了iPhone插入香港电话卡,进行了新年祝福推文发布。网民认为,华为可以翻墙发推特,中共党媒新华社、《人民日报》也早在海外上了推特,而老百姓翻墙就要被罚款和传唤,网民认为这是违法和极其不公正的。



  • 当局拟吊销刘正清律师执业证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7日消息】日前,广州知名人权律师刘正清收到广东司法当局信函,指其在执业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吊销律师证的行政处罚,刘正清律师已提出申辩,行政处罚听证会将于2019年1月9日举行。刘正清律师本人暂未公开对吊证事件发表看法。

    广东省司法厅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指出,刘正清律师有两次分别在不同的代理案件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二审辩护词》中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及“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两起案件分别是新疆高院审理的张某某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案以及广东佛山李某某触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的上述过程中,刘正清律师向法院所提交的《二审辩护词》中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和“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当局认为刘正清律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刘正清律师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书同时表示,刘正清律师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将会被视作放弃该项权利。

    刘正清律师在收到广东省司法厅的吊证告知书后,马上向司法厅提出了听证要求,表示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广东省司法厅随即作出听证安排,定于2019年1月5日(周六)上午9点30分在广东省司法厅二楼听证室举行听证会,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等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听证现场工作人员。

    有律师认为,最近两年来,维权/人权律师的处境不容忽视,遭政治打压后吊销执业证书者比比皆是,累计已达数十位之多,律师界戏称吊证律师为“律师后”,除了无奈之外,同时亦对司法黑暗表达严重不满。基于律师执业的辩护需要以及本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原则,人权律师在代理敏感政治案件或者宗教信仰案件时往往就会无意触犯所谓的“政治红线”,无辜遭受不必要的麻烦,轻则遭到吊证处罚,比如一众吊证律师,重则甚至锒铛入狱,比如“709”案的受罪同袍们。而刘正清律师正式人权律师中的一员,历年来代理过众多敏感人物的政治案件,自然也在当局的待收拾者名单里。

    公开消息显示,刘正清律师多年来曾代理过包括四川黄琦案、武汉秦永敏案、唐荆陵案、张圣雨案等政治案件以及多起宗教信仰案件,曾多次被司法当局约谈和警告。

    相关链接:刘正清律师:我观习近平
    https://msguancha.com/a/lanmu50/2018/0709/17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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