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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度未平 内蒙千余老兵再上街

    【民生观察2018年10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近年来,退伍军人的就业安置问题成为中国一些群体事件的导火索。成百上千名退伍军人曾先后在北京集结。2018年6月27日前后,中国江苏镇江数千退伍老兵抗议遭暴力清场。

    2018年10月4日晚,38名平度籍(山东省青岛市管辖)老兵租用大巴车准备进京维权,在利津服务区停车休息时突然遭到平度市政府维稳办官员雇佣的截访人员拦截,以警棍、水管等武器攻击殴打,致使所有老兵受伤倒地,其中几个老兵伤势不轻,大多数被送入平度市人民医院救治留医。10月5日清晨,青岛市及周边市县的参战老兵数百人聚集平度市政府门前广场,向政府讨要说法,并购买大量装修用途的木棍,分发给每个老兵防身。10月6日上午,各地的维权老兵陆续赶到平度,首先是山东省内老兵,然后有邻近的江苏、辽宁、安徽等地老兵。与此同时,山东警方正迅速调动省内多个地市的特警赶往平度增援。与此同时,警方临时关闭了多条进入青岛及平度的高速公路和省道,并对大型客车进行稽查,防止外地老兵进入平度。

    10月6日下午,警方开始施放催泪弹驱散人群,准备将老兵群体分割击破,但遭到老兵利用灭火器及木棍进行反抗还击,警方清场未成功,不过有多名老兵被打受伤。傍晚后,警方再次发动大规模清场行动,老兵寡不敌众被冲散,警方一度控制老兵静坐的农科市场。

    10月7日上午八点多,广东、河南、湖南等地的声援老兵赶到,与之前被冲散的老兵集合后走上平度大街,向市政府广场进发,警方一路跟随戒备。队伍在行进中多次遭到警方冲击,老兵队伍利用木棍反抗突围。截止10月7日晚上九点,老兵聚集已超千人,而警方除了之前调动青岛周边多个地市的警力外,还在不断寻求增援。现场还出现大量武警车辆及大批武警,部分车辆车顶配备重型机枪,气氛十分紧张。

    10月8日至9日,有山东网友及网络视频显示,全国各地老兵仍源源不断的赶来声援,并且山东平度的许多市民也加入到抗议政府的队伍里,目测人数以万计。此外,由于平度事件持续延烧,政府已经开始干扰当地的网络通讯,至今天中午,平度现场已罕有消息传出。

    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大楼前也开始聚集了数千名退伍老兵维权。据一位现场老兵视频直播显示,10月9日上午10时许,内蒙古自治区的数千名老兵自发的来到自治区政府大楼前,排列在政府大楼前的人行道上示威抗议,要求政府兑现承诺,依法解决安置问题,“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让军人受到尊崇”;还有老兵拉出横幅表达诉求,横幅上写着:还我编制、还我待遇、新官不能不理(旧账);不能让退役军人(流血)又(流泪)。

    据悉,今天上午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前维权的老兵,他们来自内蒙古包头、临河区、呼和浩特市、商都县、化德县等多地,他们多为转业下岗的志愿军(士官),也有部分长期未安置的失业义务兵,及部分病残老兵的家属。

    老兵们站在人行道上,有人高喊口号,有人传唱军歌,还有很多人在呼吁更多的内蒙古老兵前来参与,老兵们不时使用手机向网友宣传述求,主要内容为:

    1、要求把所有退伍老兵纳入到“八一节”、“春节”等重大节日的优抚慰问之列。

    2、要求中央解决颁发所有参战军人的“优待证”、“荣誉证”、“荣誉金”。

    4、要求提高医药费补贴,门诊挂号费、住院医疗费全免全报。

    5、要求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养老金标准,解决身在农村的和城镇无业、失业的“两援”参战人员的社保和医保待遇。

    6、要求切实解决两援参战老兵中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现实问题。对两援参战老兵中的特困人员加大解困力度。

    7、在适当的公众场合和青少年中,加强“援越抗美”、“援老抗美”战争史的教育宣传工作。

    8、禁止地方政府和警方非法把维权老兵列为稳控对象,非法阻止他们自由出行、老兵聚会等活动。

    9、对非法拦截、殴打、辱骂上访老兵的地方政府人员以及警察、维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惩处。

    10.对近年来因为上访维权,遭政府维稳人员拦截、辱骂、殴打的受害老兵给予国家赔偿。

    有老兵发网文称:看了这些老兵战友们的诉求,我感到阵阵心酸!眼泪差一点掉下来!这些都是一些能保障老兵晚年温饱和治病的最起码的要求,一点儿也不过分。看着这些两鬓斑白的老兵们在寒风中站在了省政府的大门外,没人理睬,还被当成了“维稳”的对象冷漠对待!我感到心痛!

    两参退役老兵领取的社保金标准低,家庭生活依然困难,我们这些两参退役老兵均年过半百,无力改善基本生存状况,尽管享受很低的生活补助,但生活水平与地方公职人员的平均生活水平差距悬殊,眼下步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希望政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严格履行中央落实有关政策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

  • 全国逾千老兵聚集山东平度

    【民生观察2018年10月7日消息】“十一长假”期间发生的山东平度”维权老兵被打事件”已经进入第四天,最新情况显示,现场参与的老兵人数保守估计已经超过一千人,已知尚有全国各地的老兵正在不断赶往平度现场。山东警方调动各方警力展开镇压,现场停泊的各地警车达到数百台,备用的接载大巴超过百辆,警力同样超过千人。(注:老兵指的是“参战老兵”,即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参加由中共主导的针对越南所谓的“自卫反击战”,目前维权的老兵则是那场战争的幸存者)

    据悉,此次事件源于10月4日晚,38名平度籍(山东省青岛市管辖)老兵租用大巴车准备进京维权,在利津服务区停车休息时突然遭到平度市政府维稳办官员雇佣的截访人员拦截,以警棍、水管等武器攻击殴打,致使所有老兵受伤倒地,其中几个老兵伤势不轻,大多数被送入平度市人民医院救治留医。10月5日清晨,青岛市及周边市县的参战老兵数百人聚集平度市政府门前广场,向政府讨要说法,并购买大量装修用途的木棍,分发给每个老兵防身。10月6日上午,各地的维权老兵陆续赶到平度,首先是山东省内老兵,然后有邻近的江苏、辽宁、安徽等地老兵。与此同时,山东警方正迅速调动省内多个地市的特警赶往平度增援。与此同时,警方临时关闭了多条进入青岛及平度的高速公路和省道,并对大型客车进行稽查,防止外地老兵进入平度。

    10月6日下午,警方开始施放催泪弹驱散人群,准备将老兵群体分割击破,但遭到老兵利用灭火器及木棍进行反抗还击,警方清场未成功,不过有多名老兵被打受伤。傍晚后,警方再次发动大规模清场行动,老兵寡不敌众被冲散,警方一度控制老兵静坐的农科市场。

    10月7日上午八点多,广东、河南、湖南等地的声援老兵赶到,与之前被冲散的老兵集合后走上平度大街,向市政府广场进发,警方一路跟随戒备。队伍在行进中多次遭到警方冲击,老兵队伍利用木棍反抗突围。截止10月7日晚上九点,老兵聚集已超千人,而警方除了之前调动青岛周边多个地市的警力外,还在不断寻求增援。现场还出现大量武警车辆及大批武警,部分车辆车顶配备重型机枪,气氛十分紧张。

    本网联系了正在现场的唐姓老兵,他告诉本网人权观察员,入夜之后,警方动用了移动信号干扰车辆,现场除了接听电话外,手机的上网信号已被屏蔽,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无法上传,不知道晚上会发生什么。被问到安全问题,唐姓老兵称,老兵群体维权多年,但中央政府一直拖延和糊弄,地方政府则以高压维稳的态势,用殴打、抓捕甚至以莫须有罪名判刑等方式来震慑、吓唬老兵。参战老兵都是从战场上捡回性命的人,区区手段不足以吓退坚持维权的道路,一定要为老兵战友讨回公道。这两天在平度一直得到普通市民的认同很感动,有好心市民给大家送吃送喝,每当老兵在冲击中突出重围时,市民都拍手鼓励表示支持,公道自在人心,老兵们一定会坚持到底。

    10月7日傍晚六点半,有自称“中国退役军人联合会筹委会”的组织发布公告,呼吁当局立即制止事态发展。

    【附公告原文】

    山东平渡再度告急

    紧急请求:

    北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中央纪委-退役军人事务部:

    山东省平度市政府官员及众多武警并动用装甲车与正常维权的全国退役军人发生冲突,并发生了流血事件,事态在进一步恶化,后果不堪设想,为维护退役军人的权益和尊严,山东省平度市政府必须向全国退役军人道歉,严惩违法官员,赔偿所有损失,不然后果严重,政治影响深远!

    特此请求立即制止事态发展,如果有人有意制造血案,就让历史来评判!!

    中国退役军人联合会筹委会
    2018-10-7日-18.30时

  • 全国战友声援山东平度维权老兵

    【民生观察2018年10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近日山东平度老兵准备前往北京上访,却遭当地截访人员拦截殴打,随后声援老兵前往市政府讨要说法,期间全国各地老兵陆续到达平度声援,双方多次爆发冲突,警方一度使用催泪瓦斯试图驱散老兵,10月6日晚上,老兵们遭警方暴力清场。今天上午,广东、河南等地声援老兵赶到平度,老兵们再次集合,双方又多次爆发混战,多名老兵被打伤。目前,山东高速公路已经被封闭,老兵维权事件还在紧张进行中,现场老兵向全国战友发出紧急求援!

    据悉,2018年10月4日晚,38名山东平度老兵欲乘车进京上访,在利津服务区内遭当地大群截访人员拦截、殴打导致住院治疗。10月5日早晨,青岛、平度约数百名老兵齐刷刷来到平度市政府门前,并手持木棍向政府讨要说法!

    老兵们提出的要求包括:要市委书记向被打老兵道歉以及赔偿所有声援老兵损失。当天,老兵们在市政府广场门前静坐一天,期间与警方多次发生推搡摩擦。在此期间,全国各地老兵不断赶来加入,辽宁、即墨、日照、江苏等地部分老兵已经到达现场。老兵们越聚越多,警察也是成群结队,及有可能发生夜战。此次,大家在白天已提前准备了足够的木棍,人手一根,这是吸取了镇江事件被警察夜袭的教训。入夜老兵们高喊:“只要干不死,就往死里干!”深夜大家相互簇拥手持木棍,熬过了一个夜晚,警方没敢清场。

    至6日凌晨时分,声援平度老兵人数估计已经过千。6日上午,声援平度老兵原地集合,平度警方也在不断增加警力,周围气氛非常紧张,双方成对峙状态一触即发。此时,又传来消息说,4日被打老兵昨夜逃离医院,紧急赶到现场澄清:维稳人员竟偷用他们手机向声援老兵发布了虚假信息,用来误导老兵。

    6日中午时分,增援老兵已经占领平度农业技术市场周边,并向围观民众讲述冤屈。此时,现场开来大约一百多辆大巴车,送来大约上千特警,用于镇压维权老兵。下午时分,警方释放催泪瓦斯企图驱散老兵,老兵们则用灭火器反攻警察。其中一个掷催泪弹的特警,被老兵围着打,双方互有人员受伤。当天晚上5点左右,平度警方开始暴力清场,将老兵团团包围。经过混战,老兵们部分被抓、部分走散、部分逃走只剩下几十人了。至晚上6点左右,残余的数十名老兵又累又饿,仍被大批警察包围在农业技术市场。晚7点左右,残余老兵终于妥协,被全部带离现场。此次平度老兵抗议行动,坚持了2天1夜,宣告失败。当天晚上7点30分左右,平度大街上被警方戒严,到处都有警察拿着盾牌、警棍巡逻。

    10月7日清晨8点多,广东、河南等地声援老兵又陆续赶到平度现场,并重新占领文化馆广场,人数大约几百人,继续声援被打老兵。而就在此时,山东政府已发出紧急维稳令,在上午十点已传达到了各乡镇:严防死守,山东境内不让一个声援老兵进入平度,各车站及各路口重兵把守,封堵、拦截全国增援老兵。有当地群众发出消息称,平度公安、特警已全副武装,装甲车也已上阵,在装甲车上还可看到高速机枪。

    至今天下午时分,又有吉林、浙江的声援老兵突破封锁艰难到达平度现场,并与之前老兵集合在一起,估计有几千人左右。老兵与警方又爆发多次混战,有老兵被打的头破血流,也有老兵被现场强制带走,还有一些老兵被平度警方带到西关中学关押。另外,还有一些老兵接到当地维稳人员电话,要求其马上返回当地解决问题,并以家人生命作威胁。

    目前,在平度的战友已向全国发出紧急求援,希望全国战友紧急增援平度:全国的战友们!平度告急!一、请大家联系在京战友向中南海聚集并向党中央反映平度情况!二、全国战友们紧急增援平度!三、联系平度当地战友向当地群众求援!让当地人去各路口接声援我们的战友!四、组织战友们到各路口堵住政府车辆不让进出!五,目前战友们所在位置是个死地,非常不利,必须找机会突破封锁转移到开阔地带!六,现场所有的围观者,希望你们立即加入!今天你不发声,明天谁为你发声!

  • “李淑莲被拘致死案”九年来首次开庭

    【民生观察2018年9月8日消息】2018年9月6−7日,山东龙口访民李淑莲遭截访后非法拘禁黑监狱被殴打虐待致死一案因涉及“国家秘密”在山东蓬莱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警方以一级戒备阵营应对,受害人家属被禁止参加庭审并被当局派人强制贴身跟踪,开庭前律师被彻夜骚扰。

    据悉,当局以李淑莲被非法拘禁致死一案“涉及国家秘密”,因此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且辩护人张燕生律师被迫和法院签订“保密协议”,当局要求代理律师不得就该案详情向外发布任何信息,更不能接受媒体采访,并威胁称“后果很严重”。

    9月4日傍晚,李淑莲女儿李宁发出消息指,因要准备9月6日的庭审,辩护人张燕生律师及助理提前到达蓬莱,入住蓬莱某酒店后便进行阅卷及案情分析。不久有自称派出所民警的人士在外敲门,需要入房检查身份证和犯罪嫌疑人,律师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及说明所查何人,对方在无法回答的情况下威胁张律师等人称,如果不开门的话将会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撞门。在律师决意不开门的情况下,对方最终离开。9月4日、5日两个晚上,张燕生律师所住酒店遭到严重骚扰,除了在门口铲沙子制造噪音外,还彻夜反复播放“倒车请注意”的警示音频,更在凌晨四五点钟时放炮仗,令律师无法阅卷及睡眠。

    9月6日,蓬莱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李淑莲案,警方对法院周边地区实行一级戒备,派出至少几百人把守各个路口,警车、特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一应俱全。李淑莲女儿李宁以及李淑莲妹妹等家属被拒之门外,理由是该案涉及“国家秘密”。当局派出百多人贴身“保护”(跟踪)李淑莲众家属。从李宁发出的视频可以看到,维稳人员采取无赖方式进行跟踪。据李宁讲,家属上厕所时维稳人员都强制在旁,李淑莲妹妹洗澡时,维稳头目都要指使两名女性维稳人员入内全程陪同。该案开庭两日,家属一直处于被强制陪同的状态。

    由于律师因该案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发布任何消息,本网从李宁处了解得知,此次开庭审理的被告共四名,均为龙口市东莱街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东莱街道党工委尚姓书记、谢姓副书记、杨姓镇长以及王姓公务员。四人被指2009年9月3日将被截访人员李淑莲非法拘禁于龙口市龙泉宾馆,期间对李淑莲实施暴力殴打、残忍虐待等非人手段进行折磨,最后致使李淑莲非正常死亡。

    李宁告诉本网人权观察员,这是其母亲被非法拘禁致死一案九年来首次开庭,接下来还有更多的被告人会被控告。九年前,李宁还是中国人民大学一个学生,李淑莲被打死后,李宁放弃自己的大好前程坚持为母申冤,被迫成为“访民二代”。九年来,因为母申冤,李宁遭受过无数次的被打、被抓甚至拘留,至于碰钉子、羞辱等更是多不胜数。

    李宁表示,感谢律师及其他好心人的帮助,才成就了九年来的首次庭审,虽然李淑莲案真相仍被当局刻意掩盖,但随着诉讼的进一步深入,母亲的不白之冤至少会更加清晰。

    公开信息显示,李淑莲,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下岗后经营一家个体商店。2002年前后,龙口市某局领导索贿不成强封其商店。拒绝行贿的李淑莲莫名遭到经济损失,为反映该问题多次上访。2009年9月3日,李淑莲在京期间,山东龙口市截访人员将李淑莲带走。2009年9月4日至23日,李淑莲被非法拘禁在龙口市龙泉宾馆。2009年10月2日,李淑莲龙口市南山宾馆迎宾楼6113房间身亡。

    有关李淑莲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律师调查“山东李淑莲被拘致死”一案详情被拒
    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7/1223/16846.html



  • 访民北戴河旅游仍遭拦截扣押

    【民生观察2018年8月22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淄博访民张凤英于8月19日去北戴河旅游,在出站时被火车站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拦截,后被交给地方维稳人员带回,非法扣押在松龄路派出所关押审讯,一同被带回的还有另外三个山东访民。

    据山东访民王丽珍消息,山东淄博市淄川区访民张凤英因经营的厂房遭当地部门强拆而上访维权多年。趁着放暑假孙子有人带,所以想出去避暑旅游,8月19日张凤英前往北戴河去旅游,在出站时被火车站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拦截。当天早上7点20分,张凤英被火车站警察送到北戴河雅润宾馆关押,8点25分张凤英在北戴河遇到淄川访民崔秀红、王力训、赵世喜三人。

    之后省接访人员共6人到雅润宾馆去接4人回山东,可北京警察不让走,说让地方驻京办来接。张凤英等4人被非法拘禁在雅润宾馆长达10几个小时。当天晚上,4人被接访人员连夜从北戴河带回山东淄博,交给地方维稳部门,然后分别被辖区派出所人员接走,张凤英被直接带到淄川分局松龄路派出所关押审讯。

    王丽珍称,4位被带回的访民年龄都在50岁以上,其中2个已经70多岁了,他们年老体弱,无任何违法行为,只是前往北戴河旅游避暑,那么远的路途,刚下火车就被警察扣押,现在被带回地方后,根本不让回家,直接被带往派出所关押审讯,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在得知此消息后,8月20日上午山东众访民和家属在王丽珍、隽洪宝的带领下,一起前往松龄路派出所要求放人,大家冒着酷暑在派出所门前站了一整天。期间,王丽珍多次进入派出所交涉,要求无罪释放张凤英,可派出所答复:张凤英因非访正在接受调查。

    气愤不过的隽洪宝在派出所门口高声喊道:“抗议以权压法,非法拘禁张凤英!无罪释放张凤英!”下午5点27分,在朋友和家属的努力下,在被非法关押8小时27分后,张凤英终于获得释放。

    获得自由的张凤英当即在派出所门口发表演讲,她讲述自己在派出所内的种种遭遇,痛斥警察违法办案,非法拘禁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张凤英表示,跟她一起被带回的另外三位访民也陆续得到释放,现已平安到家。

    张凤英电话:15695488848



  • 山东孙清松狱内绝食五年 出狱继续申诉

    【民生观察2018年8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  8月17日,山东省滕州市访民孙清松向山东省检察院寄出了自己的巜刑事申诉书》,请求山东省检察院依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第242条规规定,敦促法院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依法改判自己无罪。 这已经是今年以来,孙清松寄出的第四份巜刑事申诉书》了。孙清松表示,如果再没有结果,自己将进京上访。

    孙清松是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西店村农民,今年57岁。2011年10月30日,因屡屡上访,举报本村村民张银泽非法占地50余亩,被滕州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捕。2011年4月10日被滕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接到判决后,孙清松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7月底,孙清松被送进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为抗议政府对自己的迫害,入狱后,孙清松拒绝认罪,并在监狱开展绝食行动。这一活动,他在监狱坚持了五年之久。

    刘德成(化名)原与孙清松一起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2017年10月获释。据他回忆:入监第一天孙清松就开始绝食,发给他的馒头、菜,每顿他都原封不动的摆在那里。为了让孙清松吃饭,监狱也曾想了很多办法,如邀请其亲属入监做工作、加戴脚镣手铐、关禁闭等,但都没有效果。 刘德成说,如果没有天大的冤屈,谁用这样的方式折磨自己。一天二天不吃饭可以,但绝食五年的,世界罕见。 刘德成回忆,监狱方面怕孙清松死掉,每天强制用皮管给他打流食,主要以稀饭为主。打流食时,要有四五个服刑人员完成,也就是把他按在地上,往鼻孔里插入一根皮管,把稀饭强行灌进肚子,其痛苦的样子,不忍目睹。 服刑五年多,孙清松用他坚强的意志,不屈的抗争精神,坚持狱中绝食。这在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

    山东省鲁宁监狱的服刑人员,主要从事电子线圈及服装加工的生产劳动,为抗议政府对自己的打击迫害,除坚持长期绝食外,孙清松拒绝参加监狱安排的任何劳动。 监狱服刑期间,孙清松坚持申诉,他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写申诉状上,但寄出去的申诉状,全部石沉大海,了无音讯。据孙清松说,监狱服刑五年,他寄出去的申诉书有120多份。 2016年底,孙清松刑满出狱,由于长期营养不良,出狱时,孙清松已经瘦成了皮包骨头,难以站立,各种器官衰竭。到了奄奄一息的境地。为防止孙清松路上"发生"意外,监狱安排二辆警车"送"其回家。 出狱后,经过两年多的调理,医治,孙清松的身体基本恢复正常。

    2018年3月22日,孙清松聘请律师,写出逾22500字的巜刑事申诉书》,先后寄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但几个月来,这些部门均没有任何回复。 孙清松困惑:别人非法占地50余亩,没人去管,自己上访举报,却被捕入狱,天理何在?这里面,有没有见不得人的事情?孙清松表示:自己只要还有一口气,没个说法,这个官司自己都要打下去。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孙清松,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滕州市木石镇西店村61号,身份证号码:370481196108156711,高中文化,农民。
    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枣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 请求山东省枣庄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42条的规定,依法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枣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重审;
    • 请求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滕州市人民法院和原二审枣庄中院认定的事实与原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之间因变更了起诉指控的事实相互矛盾,相应的印证了原起诉事实和判决事实都不存在事实的事实如下可见。
         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如下:
    ㈠、敲诈勒索事实
        2008年7月底,被告人孙清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用木石镇西店村村北50多亩土地。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银泽找到被告人孙清松,要其撤销举报。被告人孙清松以不给钱就继续上告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变更为2万元。张银泽安排其妻刘恒莉交付被告人孙清松2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非证实):
    1、被害人张银泽陈述,证实2008年其在没办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西店村北头52亩地,后得知孙清松向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告其非法占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木石镇沂南村的支部书记刘训喜一块把孙清松约到木石镇华峰宾馆院内,要求孙清松不再上告。孙清松以“继续上告,告的你损失三、四十万,告到你拉的院墙被拆了为止”相要挟,向其索要现金5万元。其因害怕,答应给孙清松2万元。回家后,其让妻子刘恒莉拿了2万元钱与刘训喜一块找孙清松给钱,孙清松收下钱后不愿打条,只是给国土部门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一个月后,其非法占地的院墙被国土局执法大队拆除。2、被害人刘恒莉陈述,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其对象张银泽让其给孙清松松2万元钱,并说给了钱孙清松就不告非法占地的事了。其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和刘训喜一起在孙清松的门市部把钱给了孙清松,孙清松不给打收条,但给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3、证人刘训喜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张银泽喊其到华峰宾馆和孙清松谈事,要求孙清松不要再上告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事了。孙清松提出只要张银泽给5万元,他就不告了,后商定为2万元)。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张银泽的对象刘恒莉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一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捆),张银泽让其开车拉着刘恒莉去孙清松开的旅馆送钱,让其做证明。在旅馆里,刘恒莉把2万元钱给了孙清松,并让孙清松写收条,孙清松没写,但给国土局打了电话。其与张银泽之间没有特殊关系,与孙清松之间无任何冲突,也没有利害关系,只是认识。4、证人张成菊证言,证实2008年其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室工作,负责接访。2008年孙清松通过电话、信件、来人的方式多次到国土资源局反应他人违法占地问题。同年7月29日,孙清松来反应木石镇西店村违法占地的情况,包括十三中西占地50多亩正在拉围墙的问题,其都登记在来访登记薄中,转交给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领导查处。5、证人候贺元、龙军证言,证实其二人均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件,举报木石镇西店村北、木石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亩的情况,举报人是孙清松。其二人和陈军了解到占地的人是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在局档案室查到张银泽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又到现场看了非法占用的52亩土地的情况。后告知张银泽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占地属违法行为,建的院墙让他自行拆除,之后没接到非法占用土地的举报。11月份,市里组织清理非法占地集中统一的行动时,对张银泽非法占地的地面建筑物进行了强行拆除。6、书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接访笔录一份,证明2008年7月29日孙清松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反应木石镇西店村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多亩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违背。本罪所采信的材料违法,未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㈡、寻衅滋事事实
        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二十余次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外的路上等待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害人张建峰(临沂市兴达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我在2009年6月至12月来国泰公司运液氧,有个姓孙的每次收100元看车费,还让驾驶员必须到他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每夜50元,其他驾驶员说只要交给他看车费才能保证咱车辆设施的安全
    1. 被害人张涛、朱素田(滕州蓝天化工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国泰公司拉气体,孙清松让交看车费,不交站在车前不让车走,有时还辱骂我们,如果和他争吵,车上的车牌、接地线阻火器可能被盗。本地看车车费每次30元,后来涨到50元,外地车100元到200元不等,外地人来还要在他的旅馆住宿,住不住都要交住宿费。11、被害人袁玉启(滕州蓝天化工公司驾驶员)陈述:2007年我开罐车时老孙和一各胖妇女就向货车收看车费,从每次20元、30元涨到50元,无论白天黑天都收,收费以老孙为主。白天来的司机不愿交,老孙就威胁他们车有可能被砸或少油等。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我白天来觉得不用看车就不愿交看车费,老孙的妻子和那个妇女就辱骂我,老孙的妻子说等老孙回来 非得弄坏你的车。虽然交了看车费,车上的电源线、车牌、接电线陆续出现问题,没法我给老孙打电话说不能破坏我的车,他说不论白天黑天来都交钱就没事了,后来我们车来后都主动交钱。外地司机还得交住宿费。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法院判明的事实相对应矛盾如下: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 敲诈勒索罪
         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清松以上告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地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得2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7445元。                二、申请人申诉所主张的事实。                                                         (一)、1、敲诈勒索罪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变更,足以充分证明原起诉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0条规定“其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四)证人证言,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规定与不顾,仅凭无其自当供述,再加上起诉事实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矛盾是两回事实,足以证明起诉事实没有依法查清,其起诉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同时违法第393、394、395条的规定。                                          
    2、其进行民事权利即姓名权、名誉权侵权之诉,耽搁了刑事诉申诉。民事判决采纳和证明的是刑事犯罪事实,刑事案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能拿刑事事实抵挡民事事实足以证明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1. 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原一二审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都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纠纷所在。            ⑴、根据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某月一天,其以上告张泽银违法占地相要挟,后得2万元”。第一,未显示出和不存在权利义务纠纷之争。第二,没有证据证明到何处上告。第三,上告与违法占地与相要挟之间在逻辑上说不通,他们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第四,表面上来看,是在主观臆说,不存在客观事实。这样的事实如何去查清呢。
    1. 、按照原一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在

    逻辑上与该事实使用第一被害人的证言不难看出其矛盾是自认之证。申请人到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行使检举、控告权,并没有上告和举报的地位成了非事实。依照《信访条例》第3条、第23条之规定“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材料透漏、转给被控告人”的规定,该事实本身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事实,其本身本质本不是法律事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这里的事实,包括证据和法律事实,这里的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第6条、《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此外,另一个非事实是,只是说约到华峰宾馆,但没有证据证明是从何时、何地,又是如何把其约定华峰宾馆,申请人是人,又不是到超市里买东西那么随意。问题是要有证据证明从哪里把其约到的华峰宾馆的呢。在又说啦,赴不赴约系自愿,又拿什么证明赴约的呢,这又是疑问和合理怀疑。该事实查清了,真相就大白了和无罪了,即合理的怀疑就在于此。                                               (3)、至于自认自证的“以继续上告相要挟,让他损失二三十万元之说,”问题出现了,撇开以上观点不说,仅凭其找到华峰宾馆之说,其为了阻止“上告”的目的,但这个告是申请人的权利,而义务不能对抗的,这又不是证据和法律事实吧。而这里的“继续上告”等自认的事实除无证据证明外,其“继续上告”本身本质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任何权利,及任何人无权阻止,因为继续上告本是义务,本不能阻止什么“告”,该事实没有查清。话又说回来,以“继续上告相要挟”,从何逻辑上得来的呢。让原一二审法院都不能证明和解释清楚,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宪法》第33条、41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打击报复,捏造事实,栽赃陷害。《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12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4)、原一二审法院所采信的该罪第4、5、6号证据不合法,无证人资格。《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作为单位法人履职人员,没有感知器官,不具备自然人作证资格,是无效证据。第二,其已认定的第4号证据通过电话、信件、来人多次到该局反映他人违法占地问题长达几个月,并且还登记了,转交给局监察大队处理。并且没有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法定15日内书吗告知是否受理的事实违法,该上述所诉事实   、信件等方式,为什么不依法拿出书证来,用空口无凭的人证呢。第三,都是主观臆说,为什么该局作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应有正式的处理信访有关的法律文书,这是法律要求该局怎么做的亦违法。                           
    (四)、根据刑法第3、14、20条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找上门去遭到要挟之说,找上门去即到华峰宾馆之说,足以印证不存在故意犯罪之说。之认定约到华峰宾馆不存在犯罪预备。                        (二)、寻衅滋事罪。第一、原一二审法院不能替代的,印证了本罪共计28名被害人有几人是没有次数受害的事实,违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检察院未在7日内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条的规定作出无罪判决。试问,原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不顾法律规定,随心所欲,不按事实。违法作出有罪判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亦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在原一审判决书第2页中认定申诉人辩解本是无罪辩护权利非义务。敲诈勒索的事实不存在,停车费是车主(非驾驶员)找其看车才收取的,其没有收过本案28名受害人的停车费,更没有采取殴打谩骂的手段收取过停车费。指控的本案两罪均不能成立。第三,20余次没有收到过有价值的停车费,足以作证20余次是不成立的,因为,每次收到钱才成立次数,次数和价值是分不开的,谁离开了谁都不存在地位的事实,原一二审法院怎么简单的事实都没有查明和混淆了,该罪事实不难看出是凭空捏造出来的事实所在。第四,本罪第7、8号证据和所有证据证明,他收钱后给收据,盖的是顺达看车服务处的章,依法这个事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本身没有争议,作为非法认定的该收款收据协议来说,根本就不存在强拿硬要的地位,不然的话,上述收款收据又是如何形成的呢!该罪强行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余万元的事实,是用20余次顶替的佐证的。
    三、提交新证据,袁玉启、张建峰、严思成三人的证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现提交如下新证据:(一)袁玉启在2013年1月31号出具证明一份,载“2007年老孙一事是公司带办证明人,我本人不知道”;(二)张建峰其于的无争议的铁证呢,这不是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又是从何而来呢。2011年10月13日出具证人证言一份,内载“关于老一案中的第六被害人张建峰在这里我要证明一点,本人张建峰称不上被害人,为了车辆安全起见,老孙收的是给我们看车的钱,关于住宿他用三轮车接我们图方便,在说我干的时间也不长,具体情况不是很明白,只是带车驾驶员说的,所以办案人怎么问我就怎么答的”。该两份证言证明,原审法院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偏差甚至是虚假的证人证言,所谓的被害人陈述,而被害人本人却不知晓该案件,可以说是非常可笑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调查清楚就草率的下达了判决书。                                                                                                                                               (二)、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6条“新证据(一)原判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提交如下新证据:1、敲诈勒索罪第1被害人陈述证据;是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据收集,并且依据生效和刑罚执行完毕,但庭审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如果认证为无罪证据就不会有此错案。其表现在不能证实2000年在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西店村北头52亩土地,后得知孙清松向通知市国土资源局控告其非法占地。2000年9月的一天,其和一村书记即本罪3号证人一块把我约定华峰宾馆内,要求不再上告。其以继续上告,告的你损失三,四十万元,搞到你拉的院墙拆了为止相要挟,后的2万元,还给通知市国土资源局打了电话。一个月后,其院墙被执法大队给拆除。其该上述陈述上述本不是权利义务纠纷争议,也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只是主观臆断,与客观事实无关,也证明了两个人合谋在何时,何地,把我约到华峰宾馆,无法加以证明,该份新证据证明了申诉人没有受约和赴约到华峰宾馆的事实证据,充分证明了没有受邀和赴约的事实证据,原一二审判裁虽已收集,但都没有认证为事实证据。                                           
    24、该罪第14号证据为3名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6、79
    条有关规定“证人证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据此,本罪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该罪第18号证据采信既然存在一男一女的事实,这一男一女用什么证据加以证明的就是申诉人的呢。第7、19号陈述证言按照本罪第13、14、17号证据证明,严成华本是同案,非法认定成证人,足以证明该事实未查清,是违法的。
    7、该罪第3号证据佐证了,直到2010年4月木石南边有统一的停车场地,他才停止收费。足以说明原有无停车场存在的事实没有查清。                           
    8、该罪未查清收款收据形成的事实和收钱看护车辆的事实,也与逻辑不通,这么简单的事实都查不清,原一二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认定事实。                  
    9、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第24号证据,因开具的收据部分系白条,无法入账,未保存,竟然自己书写有提交到法院,还被认定,法院难道不懂法吗。       
    10、本罪第23号证据系国泰公司报案人,向木石派出所出具情况反映材料(并附部分客户反映情况汇总),证明盖章事实。该份证据所称反映材料即检察院指控的总价值10余万的停车费。这个10余万元的材料汇总本身证明无争议可言,因为该10余万元收款收据材料汇总看不出任何争议来,木石派出所凭什么立案呢,这是个铁的“合理怀疑”。                                                                                   
    2、第2份该敲诈罪证据第2被害人的陈述证据系不能成立为法定被害人。其认为根据本罪证据事实认定的来看,不论经过和过程都与其无关,并未主张刑事诉讼权利。因此,不具法定被害人资格系无效证据,应权依法排除。刑事诉讼法第122、123、125条有关规定。该陈述内容未提出任何财产受到侵害,充分证明了错误的被害人引发无罪。                                                                                                  
    3、第3号证人证言系非委托当事人代理。其证实的内容系猜测性的,也没有证实要挟的事实,时间上与第1、2号证据矛盾,无法证明时间事实。无法证实(一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捆的事实)。宾馆与第2号证据门市部之间矛盾。让写条没有写没有予以证明。给国土资源局打电话,未调取电话清单和国土资源局电话是否打了的事实予以证明,足以印证和佐证该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罪无证据予以认证,应依法纠正。                                                                                         
    4、第4号证言与该局成立信访接待案件法律文书无关联性,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要证明信访案件过程,得需要公务文书,不能主观臆断地说证人证言,与法律要求的行政机关公务文书要求相违背,系无效证据,该无效证据和无罪证据未予以认证,有违《刑事诉讼法》第50他规定未能收集和认证该无罪证据。                                                                                                                                                                   11、寻衅滋事罪被原一二审法院把该罪财物10余万元事实变更为20余次和无财物,成了无财物有次数的虚假事实,有违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落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的明确规定。可见原起诉书和法院裁判文书相印证的,该份新证据显然证实了原起诉书、裁判文书的认定事实都是未曾忠于事实真相的事实,无事实存在就是无罪的。             12、本罪第1号被害人郝振平陈述其内容与本罪共25份证据都未反映出任何财务事实和次数事实外,其内容不能证明该罪事实中次数的事实,也无法证实起诉书有价值10余万元并无数次的事实,足以证明本不存在事实的事实,系无罪事实证据佐证所在。                                                                                                13、本罪第2号被害人陈述,其内容处无法证明该罪判明的次数事实外,也无法证明起诉书总价值10余万元的财物事实,一个有次数无财物,另一个有财物无次数矛盾事实。该份证据充分有力的证明了,直到2010年4月份,车辆统一按滕州市要求停到南边停车场,他就没法收我的钱了,充分印证了有法和有理由收钱的铁的无罪事实所在。                                                                                                      
    14、本罪第3号陈述同该罪1至18号被害人陈述及括号内其公司驾驶员一致,其括号内表诉“某公司驾驶员之称”并无附有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信息证实其驾驶员身份事实证据外,其该事实表述并未澄清其该驾驶员与本争议纠纷和财产全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加以证明,争议证实申诉人没有侵害到该被害人的事实所在,系无罪事实所在。此外,还证实了直到2010年4月木石镇南边有统一的停车场,他才停止收费,足以证实无统一停车场,就有权收取得是看护车辆的看车费的事实。                             
    15、本罪第4、5号陈述系同一公司驾驶员,同样是本罪所有28名受害人一样,都不是有车辆财产所有权人,无权主张刑事诉讼的权利的事实。该2份证据都是不能证实次数和无次数有10余万元错误价值非事实。该份证据证实了无争议,无法定次数和有价值又无次数,有财物矛盾事实认定,证实了无罪的证据。             
    16、第6号陈述证据,同样无车辆所有权,无权主张刑事诉讼权。其自认自证其他驾驶员说只有交给他看车费,才能保证咱车辆设施的安全,保证车辆设施安全的事实,也证实了看车交费的事实。                 17、本罪第7、8号被害人陈述无表述被害案件事实,其表述老孙要看车费,他收钱给收据,盖的是顺达看车服务处,其他公司来拉气体的驾驶员都交,从该认证中不难得出,要的是看车费非停车费的事实,收钱给开收据属正常的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该收据原始记载了收看车费给开收据的事实,不拿来作为证据证实陈述内容存在,又一次证明了原起诉书指控的本罪总价值10万元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是有原一二审法院把10余万元财物总价值变更为20余次相印证的,该事实证实了无罪的事实证据。         
    18、本罪第14号证据为3名被害人陈述,其表达强行向3人收取过看车费,本身自相矛盾,强行地位何在,收取过看车费和开收据,证明了无罪证据未予以认证的所在。12、15号陈述,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迫交易看车费,拿出收看车费的收据不就一目了然了吗,收据是协议,记载了收看车费的情况,这个收据就是10万元总价值得出来的,拿出来收据原始证明有无争议就表现出来了。但被原一、二审法院前述给否认了和认证无罪就在于此。
    19、本罪第18号证据记载,那有一男一女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行收取看车费。该份证据无法证实那有一男一女就证明是其的事实,证实了非申诉人所为的无罪事实证据。                                                               20、本罪第19号证人证言,记载了同案人的事实未被认证,也无法证实10余万元和20余次的事实,证明了申诉人无罪的事实证据。                                        
    21、本罪第20号证人证言。记载了蓝天气体公司会计,从2007年以来,公司货车司机就开始报销看车费的事实。该事实认定未予以认证为无罪证据,系认证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所在,应予以纠正。             22、本罪第22号证据未显示出提交证据主体和用途,只是表述三公司等单位提供的加盖顺达看车服务处专用章的收据一宗,证明部分货车司机的缴费情况。该证明司机交费情况的证明目的不清,不知道证明和说明什么问题。蓝天化工公司与第20号证据是同一公司及证明目的一致,已经报销完了,此看车费也已被公司认可。试问,为什么还拿出来进行刑事诉讼,从程序上立案,认证等是过不了程序关的,充分证实了拿报销完了的看车费收据,诬告于申诉人,这不是铁的无罪书证吗。    
    23、本罪第23号证据,公司报案证据。向木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也就是起诉书指控10余万元收据,同20号、22号、24号证据内容一致,该公司由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即刑法第290条之罪引发,打击报复,报假案,足以证明其无罪。                                                                                               5、本罪第5号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件,举报西店村北非法占地50余亩的情况,举报人事孙清松。该新证据证实了2008年8月初具监察大队已经进行查处的事实,推翻本罪时间事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的事实。没有了时间上的事实,成了无罪事实的证据足以认证亦未予认证在此。
    25、本卷第24号证明证据不是法定证据种类系非法证明证据。该份证据未显示和无法证明该罪犯犯罪事实,系非法和无效证据应予排除,该无罪证据未予认证,应予纠正。
    26、该(寻滋罪)第25号办案说明,证实 “收据来源”事实和程序违法。
    第一、该份办案说明系办案主体不合法,在未立为刑事案件的前提下非法办案,可见原办案说明证实无此办案主体资格;第二、所证实的“卷宗中所附收据的来源”之内容,是其多词一举,该来源应由“收据”的提供者即被害人加以提供不应有该罪第23号证据即报案人提供和加以证明的,怎么又需要此说明什么呢,又证实什么来源的呢,足以证实和印证虚假的说明其来源。第三、该份证据证实的来源,恰恰作为申诉人的铁的新证据证实其是无罪的,表现在“原检方起诉指控的本罪所要停车费总价值10万余元的事实被原一、二审法院判裁后任意变更为20余次,显然成了“10万余元总价值与20余次的次数之间都是非事实,并且也印证了无法证实其来源的,因为所要证实的且已经落空,亦无法证实印证的是无罪。”
    27、本判决书第10页在本罪共25份证据的表述的“查证属实等”内容违法,成了申诉人的新事实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
    试问:28名被害人每人平均不上一次只有20余次,该新事实证据证实的原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查证属实”是不属实由此相印证的。

    1. 辩护人提供的一份调查证言后,证明系自愿交费,认定其与该罪指控的事实未反映出关联性,未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现作为新证据证实交费自愿和收款收据性质相同,证明目的相同和收据协议本质本无争议的新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本无犯罪行为的事实,系无罪。
    2. 原一审判决书第10页到11页内容记载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清松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清松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该本院认为“申诉人认为”第一,“敲诈罪认为”以非法占有目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是由本罪共6份证据相印证证实的。因为第1号被害人自认自证,是由其自己找上门去被害的,至于找到了申诉人与否无法证明外,申诉人接受赴约与否是掌握不了的和无法证明了的,根据《民法总则》第5条自愿原则,被害人捏造的此事实,是违背该法律事实的系违法行为且站不住脚的,这可不是凭空的,得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不然的话不算“客观案件事实”,也无法“查证属实的”《刑诉法》第48条规定,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安不到其头上去的。《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是由自认的被害人引发,无此故意犯罪故意,应由其被害人负此诬告、伪证等罪的法律责任。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显然,其自认找上门去,不然的话本是平安无事,试问,该认定证据、事实何在!再又说啦,找上门去被害是没有找到其住宅事实的,是由约到华峰宾馆相印证的,住宅是《民法通则》第18条明确规定的,无此法律事实又是一个非事实把;第二,在两者之间认定当中,出现了一个特别严重的错误,即是一个分(;)号,充分说明和证明了前者的目的、手段也适用后者即“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其后表述“其行为分别构成本案各罪”。同时,本案各罪是两种不同种类的犯罪,一个在《刑法》第五章、另一个在第6章,前罪是侵犯财产权,而另一罪是“破坏社会秩序”是不能和无法认定的同一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和非法认定在此的。第三,紧接着又表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的认定,与本罪犯罪事实把起诉指控的强行索要停车费宗价值10万余元变更为20余次无了1分钱的价值,无价值是成立不了次数的,次数捆绑价值所决定的该事实无事实根据的事实。其虚假20余次的事实,相印证无此所支持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需要本院予以支持的”,因为,本无20余次的事实加以起诉所决定的,起诉书和原判决书都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事实所在。
    3. 在原判决书(第144号)第11页“经查”中认定。“敲诈罪”经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两名被害人陈述,证人刘训喜等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认定被告人孙清松敲诈勒索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试问:该罪共六份证据除了申诉人的原无供述的证据未被认证外,其6份证据无法证明本罪犯罪事实,又怎么得出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查证属实”的呢!第二,“寻滋罪”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从其“经查”的内容记载不难看出,其所认定的“主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法》第14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相背,是适用此认定故意犯罪法律错误。
    4. 在本判决书第11页内容中“公诉机关提出以“敲诈罪”判处三至四年,以“寻滋罪”判处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违反了《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3条规定相违背,因此,起诉被原一、二审法把10万元财物事实变更20余次无财物事实,无财物是成立不了次数的事实。那么为什么起诉以10万余元被原一、二审法院变更为20余次,该认定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无了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因为起诉的事实被变更的不复存在了,量刑建议落空了,怎么还能再适用量刑建议成了违法的了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了。
    • 申诉再审的理由:原判裁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认定的事实因其变更本不存在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监狱法》第
    16条“应向鉴于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上述文书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应当交由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处理,并没有交由其处理,应予纠正。
    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敲诈勒索罪,并没有申诉人的直接认罪,而是基于虚假的、简接的证人证言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然而,在本案,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就草率的进行了判决。在原审中,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之间矛盾,且证据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并不能充分的证明申诉人实施敲诈勒索。

    1. 张银泽、刘训喜与刘恒莉证据矛盾,张银泽与刘训喜证言中表述2008年9月份一天上午,张银泽喊申诉人到华峰宾馆和申诉人谈论上告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事,申诉人要求张银泽支付给自己5万元便不再上告,最后商定是2万元。但是,张银泽的证词中表述为商定价格后,其回家后让妻子刘恒莉拿了2万元钱与刘训喜一块找申诉人给钱,申诉人收下钱不愿打条,这里张银泽没有明确给钱的地点。而在刘恒莉的陈述中,时间范围上有所扩大,由一天上午变成了一天,而送钱为申诉人的门市部。而在刘训喜的证言中,时间发生为上午到下午四、五点,而送钱地点却变成了申诉人开的宾馆内。同时,对于证人所提及的宾馆,华峰宾馆,三人到宾馆的具体时间是什么,入住宾馆应当是登记记录,同时,三人是如何到的宾馆,其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无证据证明,在庭审中法官对该细节却避而不谈。地点上存在巨大的差距,从门市部到宾馆,原审法院却直接忽视了这个对案件至关重要的地点错误,直接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64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未按照法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必然导致出现裁判不公。另外,张银泽、刘恒莉系夫妻关系,证人刘训喜与张银泽是朋友,且与申诉人有过节,证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效力低,对该证据应当更严格的审查。
    2. 证人证言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张成菊证言中表述申诉人多次到国土资源局反映他人违法占地问题,这里并没有说明被反映违法占地的人系张银泽,仅仅是“他人”,来访登记簿上亦没有申诉人的签字,不能证明申诉人曾反映张银泽违法占地的情况;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接待笔录中无申诉中签字,不能证明申诉人曾反映张银泽违法占地的情况,和本案无关联性。同时,证人张成菊、侯贺龙、龙军系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应是职务行为,滕州市国土局没有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印证,其不能证明是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佐证工作人员的证言,导致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据力不强。再者,即使申诉人曾经上告过张银泽非法占地的情况,这也不能证明申诉人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张银泽违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国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申诉人对张银泽的违法行为到相关国家机构上告,当然,单方臆断“反映”并非上告事实,反映本身就是申诉人的权利,是维护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不能说申诉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上告相应的就要从中获取好处并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自卫,如果因公民反映违法犯罪行为就认定其实施违法占地行为,那么,将来,整个社会谁又敢去举报他人的违法占地行为,这必然对整个社会发展是不利的。

    3、申诉人敲诈勒索罪不合常理,不通逻辑。张银泽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早在2008年9月之前就已存在,申诉人在7月份就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虽然这本身也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但是即使申诉人真的上告,这也是一种非常正常的行为,而在整个举报过程中并没有主动去找张银泽就其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勒索。据张银泽的表述,是张银泽和刘训喜在9月份的一天主动去找的申诉人孙清松,请求申诉人不要再上告,而在此之前,根据证人侯贺元、龙军陈述,2008年8月初,因接到对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举报而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告知了张银泽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早在一个月之前,张银泽就已经知道自己被上告的事实,但是,却在过了一个多月后才去找申诉人,请求申诉人不再上告,既然已经被相关单位告知其行为违法,上告已经结束,为何还要在一个多月后再去找举报人?这逻辑上非常不通,一般常理上来说,索要钱财应当是发生在举报之前而非举报之后,既然自己害怕的事情已经发生又何必害怕在被勒索,应当是无所畏惧才对。同时,报案时间亦不合理,张银泽的围墙是在2008年11月份被拆除,虽然相关部门也没有出具处罚文书以佐证,但在被拆除之后就应当报案的张银泽当时并没有报案,而是时隔2年后,在申诉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报案,报案时间上不合常理。
    五、原审认定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定性错误。
    1、原审判决寻衅滋事的事实与检察院起诉事实存在矛盾。检察院的指控中,申诉人采用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744元,但是在法院判决书中却不再提及总价值,而以“20余次”代替,试问28明被害人多次被威胁又如何与20余次相对应,更没有数额,如此事实矛盾,又是如何查清的事实呢,庭审调查事实出现如此偏差,但是原审法院却对这些偏差视而不见。根据原起诉书指控的财产总价值10万多元来看,并不是从28名被害人那里得来的,因为根据已认定的各被害人陈述中没有受到被害来看,其各被害人根本就没有主张其财产价值,只是说看车费收取多少,也根本不存在各驾驶员什么财物,是由公司印证的只是公司的一个开车的司机而已,公司聘用司机开车,如果看车费有民事争议,也是公司来主张权利,司机根本就不存在看车费的所有权,因为该案涉及的看车费已经被公司报销了,是由本罪第20号证人证言佐证的,其他出现的看车费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试问,公诉机关是如何计算出价值107445元,而在庭审过程中又为何对价值避而不谈,仅仅提到28位受害人“20余次行为”呢。种种矛盾情况,审判期间却没有提及,又怎么可能不出现偏颇的判决!
    2、申诉人看管车辆收取看车费是按劳取酬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收取费用与司机发生争执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不属于强拿强要、随意殴打。证人时洪济、周磊证言中陈述,申诉人收取其看车费,会加盖“顺达看车服务处专用章”或“国盛宾馆财务专用章”,这说明申诉人在收取看车费是对自己劳动的报酬考虑,同时,证人时洪济从2007年就开始向自己单位报销看车费用,这说明申诉人收取司机的看车费,并向司机出具收据,司机回单位进行报销,已被公司认可并报销完毕不再存在争议,这本身就是很正常的市场行为。                                           
    六、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93条第(3)项、第69条第1款之规定,对申诉人定罪量刑。但是,本案中申诉人一直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纵观全案以及前面提到的相关证据来看,办案所认定的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没有申诉人的供诉,证据不确实亦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决申诉人有罪,如何能让他人信服?这损害的不仅仅是申诉人的权益,还有法院的权威!
    七、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43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然而,在审理申诉人寻衅滋事罪时,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所描述的是“总价值107445元”,未提及次数,而在审理时,法院直接略过价值不谈只谈及次数,显然,审判事实与公诉事实不符,而次数是影响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既然公诉机关没有提及这个事实就应当退回补充侦查,但是,事实上却是,审判机关忽略了这个程序上的漏洞,直接判决,如此程序上的违法,如何能公正公平的判决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171条第2款“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在一审结束后,申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进行书面审查,没有依法询问申诉人,严重无法法定询问程序,直接向申诉人下发裁定书,维持了原判决,申诉人不服两次裁判,提出申诉,然而,面对申诉人的申诉申请,原审法院在查看了相关材料后直接向申诉人的配偶下发了申诉处理结果,申诉人配偶因没有文化,对于处理结果并不清楚而茫然签字,对于该申诉结果申诉人自始至终都不知晓。对于犯罪人的申诉,应当向罪犯本人告知处理结果,而申诉人却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即使申诉人正在服刑,也应当由服刑机关转交给申诉人,法院也应当留存送达回执,然而,原审法院却没有让执行机关转交给申诉人,而是直接给了申诉人的配偶,不符合法定程序。
    3、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不合理。
    根据(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看,申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而2011年2月25日检察机关却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且不论这时间上的微妙性,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罪名就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变更成了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这罪名的改变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来完成的?具体是怎样改变的,什么时间改变的,又是因为什么原因改变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卷宗记录,在申诉人已经被逮捕后,直到2010年12月2日,公安机关才对寻衅滋事罪的受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而根据申诉人提交的第六被害人张建峰的证言“所以办案人怎么问我就怎么答的”,显然,对所谓被害人的询问实际上是诱导性的询问,而被害人的回答显然也是有违法事实的地方,这明显是违反侦查程序的,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当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进行逮捕,但是,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进行立案,没有进行立案程序就进行逮捕,继而提起公诉,判决,想象一下,没有经过立案程序的案件,竟然最后能够顺利判决,这中间是如何进行的,程序是如何一步步走下去的,细思极恐,中国的法律尊严何在?人民的权利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5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申诉所涉嫌的罪名,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是否意味着根本就不存在犯罪事实,才以致没有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立案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不予立案的责任;第189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既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检查机关为何没有进行监督。这些立案上的漏洞不得不引人深思。
    同时,所谓的本案各罪的认定是不合逻辑的,从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来看,敲诈勒索罪是2010年12月2日报的案,寻衅滋事罪是2010年10月24日报的案,都是在按照刑法第290条之罪刑拘前后报的案,但都没有立案的程序事实除外,寻衅滋事的报案人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是同一报案人,即是与申诉人有土地纠纷形成的打击报复,不把申诉人刑拘和抓起来,作为报案人,其身份是山东省兖矿国泰化工公司,因扩建厂区占用申诉人的土地引发申诉人同全村村民一道阻止其施工建围墙,才有的上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这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却在同年的11月12日只字未提,扔在一边不管不问了,这才增加形成了申诉人的本案中所涉及的各项罪名,由此可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不成立。而新增的本案各罪前文已论述,漏洞百出,可以说是疑罪。试问,临时增加新的罪名是可以成立的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这也正是申诉人进行申诉的缘由。这都是所谓侦查此案的木石派出所违法办案的起因,从这不难看出,不管结果如何,为了企业的利益必须要牺牲申诉人的利益,否则,企业让申诉人同其他村民一起阻止企业扩建,抓起来一个,拘留几个就能控制事态,施工得以顺利实施,一举多得。这其实是企业勾结派出所一手操作和制造的冤案。从本案各罪的事实和证据都是嘴巴说出来的,并没有任何证据加以佐证的。寻衅滋事罪的所谓报案人实际上是佐证了对申诉人实施打击报复。从该罪的证据来看,被害人不去报案,由一企业去报案,并且还有土地纠纷,这样的报案能有客观事实证据吗?刑事案件有一整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并且还得有证据事实,没有一个客观证据,又是如何得出,形成的刑事案件呢。从本罪共25份证据得出就是报案人打击报复制造的一起冤案,这直接推翻了原审判决。                                                                                                                             
    (3)“敲诈罪”根据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以下事实合理怀疑。矛盾的原起诉书,印证原一、二审法院的裁判书张冠李戴,没有起诉书哪里的原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意指原起诉书根本就起诉的与判决矛盾之处在于是两回事,这不正是法定的合理怀疑吗。证据是,原起诉书认定的矛盾事实是“9月份的一天,其以上告被害人违法占地相要挟,向其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得2万元。”由此主观事实并无客观证据外,认定的其以上告违法占地相要挟,本身本质本无逻辑可言外,以上盖事实是到何处上告,地点事实没有查清不是事实,再又说了,以上告违法占地相要挟,是要挟到违法占地(除不是事实外)的人违法占地权还是什么未知权利,都有违法占地决定了是捏造和诬告陷害的铁证,试问,连起诉人都拿不出事实证据和解释不了上告和违法占地(先不说事实成立与否),是受到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依照《民法总则》第3条之规定“该以上告违法占地相要挟”事实,依法不存在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异己其他合法权益本不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等不得侵犯。依法公,检、法干涉上告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检举权。同时,试问《信访条例》第3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这是法律禁止的。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向其索要2万元,与前述要挟之间没有关联性。同时,这里的以上告和相要挟是两个概念,这个以上告是被害人用什么证据加以证明的,是无证据证明的,该以上告事实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4)公安机关没有依法进行预审,才酿成无罪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因此,没有依法进行预审,违反法定预审程序,对所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没有予以核实,才造成了无罪的。
    八、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矛盾之处在于:第一,时间是7月和地点是滕州市国土资源局被变更,上告变更为举报,如此随意,50亩土地没有土地法律文书证据证明该事实无法证明。9月份一天,被害人找到其,要其撤销举报,问题是,被害人找到其没有证据,这里的要其撤销举报,撇开权利义务不说,单说举报依法应是权利,而要求其撤销举报是义务,怎么能拿义务去对抗权利呢,这就是颠倒黑白,栽赃陷害之所在,问题症结就出现在此,显然无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还有更离奇的是,其以不给钱就继续上告相要挟,其妻交付2万元。同事实认定7月份已举报,自认自证不止一次被举报,根本就不存在上告之说,该事实违法,《信访条例》第22条规定15日书面告知信访人,印证该事实不存在,根本就没有证据怎么受理过举报信访案件之说。是有本案第4、5、6号证据证明的都不是些主观证据,并非土地信访法律文书佐证,是有第5号主观证据证明“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举报人孙清松印证的,8月初已经查处了,没有在上告或者举报的地位了,这就是捏造事实铁证所在,这正是冤案所在之处。”
    综上所述,申诉人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原审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孙清松
    2018年3月22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清松,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身份证号码:37048119610815671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木石镇西店村。1987年因流氓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4月24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林芳、贾继安;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诉[201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刘玲、胡广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清松及其辩护人高林芳、贾继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敲诈勒索罪

    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清松以上告滕州市木石镇
    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地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得2万元。
    二、   寻衅滋事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7445元。
        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被害人张银泽、刘恒莉、胡海燕、刘昌军、李洪军等人陈诉;证人刘训喜、张成菊、严成华、时洪济等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清松辩解称,敲诈勒索的事实不存在;停车费是车主找其看车才收的,其没有收过本案28位被害人的停车费,更没采取殴打谩骂手段收取过停车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认为,一、指控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害人张银泽、刘恒莉是夫妻关系,证人刘训喜与张银泽是朋友,且与被告人孙清松有过节,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效力低;2、被害人张银泽的围墙在2008年被强行拆除后就应当报案而未报案,却在被告人孙清松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报案,报案时间不合常理;3、被告人孙清松在举报被告人张银泽非法占地后才索要钱财不合常理,索要钱财应在举报之前。二、被告人孙清松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1、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为满足耍威风等不健康心理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孙清松不具备这种犯罪动机;2、被告人孙清松看管车辆收取看车费是按劳取酬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收取费用与司机发生争执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不属于强拿强要、随意殴打。
           经审理查明:

    • 敲诈勒索事实

        2008年7月底,被告人孙清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用木石镇西店村村北50多亩土地。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银泽找到被告人孙清松,要其撤销举报。被告人孙清松以不给钱就继续上告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变更为2万元。张银泽安排其妻刘恒莉交付被告人孙清松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银泽陈述,证实2008年其在没办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西店村北头52亩地,后得知孙清松向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告其非法占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木石镇沂南村的支部书记刘训喜一块把孙清松约到木石镇华峰宾馆院内,要求孙清松不再上告。孙清松以“继续上告,告的你损失三、四十万,告到你拉的院墙被拆了为止”相要挟,向其索要现金5万元。其因害怕,答应给孙清松2万元。回家后,其让妻子刘恒莉拿了2万元钱与刘训喜一块找孙清松给钱,孙清松收下钱后不愿打条,只是给国土部门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一个月后,其非法占地的院墙被国土局执法大队拆除。2、被害人刘恒莉陈述,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其对象张银泽让其给孙清松松2万元钱,并说给了钱孙清松就不告非法占地的事了。其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和刘训喜一起在孙清松的门市部把钱给了孙清松,孙清松不给打收条,但给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3、证人刘训喜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张银泽喊其到华峰宾馆和孙清松谈事,要求孙清松不要再上告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事了。孙清松提出只要张银泽给5万元,他就不告了,后商定为2万元)。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张银泽的对象刘恒莉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一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捆),张银泽让其开车拉着刘恒莉去孙清松开的旅馆送钱,让其做证明。在旅馆里,刘恒莉把2万元钱给了孙清松,并让孙清松写收条,孙清松没写,但给国土局打了电话。其与张银泽之间没有特殊关系,与孙清松之间无任何冲突,也没有利害关系,只是认识。4、证人张成菊证言,证实2008年其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室工作,负责接访。2008年孙清松通过电话、信件、来人的方式多次到国土资源局反应他人违法占地问题。同年7月29日,孙清松来反应木石镇西店村违法占地的情况,包括十三中西占地50多亩正在拉围墙的问题,其都登记在来访登记薄中,转交给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领导查处。5、证人候贺元、龙军证言,证实其二人均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件,举报木石镇西店村北、木石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亩的情况,举报人是孙清松。其二人和陈军了解到占地的人是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在局档案室查到张银泽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又到现场看了非法占地52亩的情况。后告知张银泽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占地属违法行为,建的院墙让他自行拆除,之后没接到非法占用土地的举报。11月份,市里组织清理非法占地集中统一的行动时,对张银泽非法占地的地面建组无进行了强行拆除。6、书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接访笔录一份,证明2008年7月29日孙清松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反应木石镇西店村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多亩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二十余次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外的路上等待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害人郝振平(徐州市特种气体厂驾驶员)陈述:木石镇孙清松向我们驾驶员强收停车费,实际上公路两旁是公共设施,根本不是停车场。2009年5月底,我吧车停在国泰六号门旁,老孙和一个胖女的走到车强强收停车费,我事先听说这人是当地一霸,不交怕有更大的损失,就交了20元。收费价格从10到100元不等。2、被害人胡海燕、王继光(徐州市特种气体厂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兖矿国泰拉气体,孙清松夫妇和一个胖女的强收停车费,听原来在这拉气体的同事说孙清松不好惹,不交钱车上肯定得出事,我们长期在这拉气体,不敢得罪他,只好缴费,大车每天60元,小车30-40元。直到2010年4月份,车统一按滕州市要求停到南边停车场,他就没法收我们的钱了;3、被害人刘昌军(徐州市东亿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从2008年7月始往返于本公司和兖矿国泰间运输液氧,木石镇的老孙和一个胖妇女收看车费,每天50元,如果不交车上就会少东西,直到2010年4月木石南边有统一的停车场他才停止收费。4、被害人李洪军(江苏昆山恒安工业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我2009年2月开始从兖矿国泰往昆山拉气体,孙清松在国泰公司六号门收停车费,后来还强迫到他开的“国盛宾馆”住宿,住不住都得交住宿费。后来我们公司的车在木石镇境内停车,只要他发现就追过来收看车费。看车费、住宿费一天交140元,春节期间孙清松规定按三薪交420元,不愿意他就打人。5、被害人赵龙州(江苏昆山恒安工业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2008年6月我到国泰公司拉液氢,孙清松强迫我交停车费,开始30元,后来涨到60元以上,我还强迫驾驶员到他的国盛宾馆住宿,不去住也得交住宿费。2009年春节时看车费涨到180元一夜,住宿费又涨到240元一夜。2009年3月13日上午,因为孙清松向我伙计方文安索要住宿费,二人打过架。6、被害人张建峰(临沂市兴达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我在2009年6月至12月来国泰公司运液氧,有个姓孙的每次收100元看车费,还让驾驶员必须到他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每夜50元,其他驾驶员说只要交给他看车费才能保证咱车辆设施的安全。7、被害人孟玉建、吴义伟(安徽淮北南方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国泰公司拉气体,老孙要看车费,不给他就站在车前不让车走,别的公司驾驶员都说他是当地一霸,不能得罪。交了看车费车上液氧管子丢了,他不但不赔还威胁我们说“你报警?下次还来不?”。后来还强迫到他那住宿,住不住都得交住宿费。他收钱给收据,盖的章是“顺达看车服务处”和“国盛宾馆”。8、被害人丁配喜、刘玉银(安徽淮北南方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到国泰公司拉气体,老孙夫妇和一个胖妇女强迫我们要看车费,其他公司来拉气体的驾驶员都交,不交不行,他们三人是当地人,比较恶,交晚了就找我们的事,交了钱车上还是经常少东西。老孙还更要我们住他的旅馆,他要的看车费和住宿费都比正常价高出很多。老孙夫妇还打过刘玉银。9、被害人陆玉好(上海淞北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来国泰拉气体,老孙向我收停车费和住宿费,我怕车出事每次都按老孙说的数额交钱。10、被害人张涛、朱素田(滕州蓝天化工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国泰公司拉气体,孙清松让交看车费,不交站在车前不让车走,有时还辱骂我们,如果和他争吵,车上的车牌、接地线阻火器可能被盗。本地看车车费每次30元,后来涨到50元,外地车100元到200元不等,外地人来还要在他的旅馆住宿,住不住都要交住宿费。11、被害人袁玉启(滕州蓝天化工公司驾驶员)陈述:2007年我开罐车时老孙和一各胖妇女就向货车收看车费,从每次20元、30元涨到50元,无论白天黑天都收,收费以老孙为主。白天来的司机不愿交,老孙就威胁他们车有可能被砸或少油等。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我白天来觉得不用看车就不愿交看车费,老孙的妻子和那个妇女就辱骂我,老孙的妻子说等老孙回来 非得弄坏你的车。虽然交了看车费,车上的电源线、车牌、接电线陆续出现问题,没法我给老孙打电话说不能破坏我的车,他说不论白天黑天来都交钱就没事了,后来我们车来后都主动交钱。外地司机还得交住宿费。12、被害人潘淑军、孔祥科(江苏东海华升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经常来国泰拉货,把车停在国泰二号桥排队,姓孙的老头和一个胖妇女收取停车费和住宿费,不交姓孙的就以车上少东西相威胁,那个胖妇女挡住车不让进厂。每辆车都收,但标准不一样,本地和徐州的收的少,外地的收的多。13、被害人葛清华、李强(江苏东海华升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二人从国泰投产就来拉液氧。2006年下半年孙清松和严成华就收看车费,开始晚上收,后来白天黑天都收。2007年因为李强白天来不想叫看车费被孙清松殴打。本地车和外地车收费标准不一样。14、被害人王德义、王勇、王建军(安徽来南县顺达运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三人经常来兖矿国泰拉货。2007年8月严成华和老孙的媳妇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行向我们三人收取过看车费。15、被害人林加转(江苏常州旺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2006年到国泰公司拉液氧,姓孙的老头和一个胖妇女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迫交看车费,姓孙的老头还强迫到他的国盛宾馆住宿,如果不去,车上就会丢东西。16、被害人朱启义(济南鑫龙经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从2006年来国泰公司拉液氧,孙清松和姓严的妇女收看车费,平时都是我公司的穆玉华交钱。2007年5月因为穆玉华不在,交晚了看车费,我被孙清松和姓严的妇女殴打,周磊在场。17、被害人焦臣忠、杨海洪(南京特种气体厂驾驶员)分别陈述:孙清松和严成华从2006年开始在国泰公司六号门收看车费,不交钱车上就会少东西,交了看车费有时也少。18、被害人洪世双(上海送花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在国泰六号门那有一男一女用语言威胁方法强行收取看车费和住宿费。19、证人严成华证言:我从2006年到2010年和孙清松一起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收取看车费,收费标准不一,本地车收费低,外地车收费高。收看车费给开收据,盖的是“顺达看车服务处财务专用章”。200年4月份后不收看车费了,章给孙清松了。20、证人时洪济(滕州市蓝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科工作人员)证言:从2007年以来公司货车驾驶员就开始报销看车费、住宿费,每次20元或30元。2009年春节以后,报销的看车费、住宿费提高了,过节期间报销高于平时2-3倍的费用。21、证人周磊(徐州市特种气体厂驾驶员)证言,证明在2007年5月份的一天,孙清松因为索要看车费和济南一家公司姓朱的司机争吵打架的事实。22、滕州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昆山恒安工业气体公司等单位提供的加盖“顺达看车服务处专用章”或“国盛宾馆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宗,证明部分货车司机的交费情况。23、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4日向滕州市公安局木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并附部分客户反映情况汇总),证明国泰公司气体运输客户反映孙清松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收取看车费的事实。24、昆山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徐州特种气体厂、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述公司车辆在兖矿国泰化工公司拉液氧过程中,被孙清松等人强行收费的事实。因出具的收据部分系白条无法入账,未予保存。25、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卷宗中所附收据的来源。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被告人孙清松于1987年因流氓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4月24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山东省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二分。2、滕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3、滕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五份。4、被告人孙清松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其于2011年3月23日调查的证人张宜立(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的证言,内容为张宜立向被告人孙清松交纳看车费系自愿。因该证言未反应出与本案指控事实的关联性,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清松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清松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害人张银泽、刘恒莉陈述,证人刘训喜等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认定被告人孙清松敲诈勒索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清松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清松多次采取语言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强行向货车司机收取看车费,主观方面既有藐视社会秩序的心态,又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多次实施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孙清松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清松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玉军
    审    判    员     周  慧
    审    判    员     王  岩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琳                                 

  • 山东老兵维权 数百人被抓

    【民生观察2018年8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今天上午8点左右,山东济南退役老兵在济南市泉城广场和平理性维权,却被警方使用暴力全部抓走。目前,估计有几百人被抓。

    据江苏老兵朱永健消息,今天上午7点45分左右,济南退役老兵约3到4百人,计划在济南市省府前街泉城广场上集体维权,在集合过程中,现场亦有各地截访人员欲对部分老兵实施绑架带离,后在战友帮助下才得以脱险。

    8点左右,维权现场突然开来十几辆中巴车,随后有大批警察到场将老兵们全部包围,并使用暴力将老兵们全部抓走,然后强行押到中巴车上暂时控制,抓捕过程中,有多名老兵遭到殴打,现场一度陷入混乱之中。据现场老兵透露,估计有几百人被警方抓走,现场十几辆中巴车全部装满了人,被抓老兵目前被带往何处关押还不得而知。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场亦有几百名群众围观拍照,但遭到警方驱赶和阻止,并不断听到警察大喊:“抓起来,带走!带走!”围观群众稍有反抗和不满便遭到警察大声呵斥。

    近年来,全国各地退伍老兵维权事件不断,亦有愈演愈烈态势,当局在加大维稳力度的同时,于今年“八一”建军节宣布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待遇,但实际情况是地方政府部门未予落实,退役军人的待遇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

    据大纪元网站报道,今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山东多地、江苏徐州、河北大名、湖北麻城等地相继发生老兵维权上访。为严防重演类似镇江退伍军人集结抗议事件,中共宣布提高部分退伍军人待遇的同时,加强了对老兵群体的维稳打压力度。

    7月24日,山东烟台数十名退伍老兵计划乘火车集体进京上访,当局派出大批警力及维稳人员在烟台火车站围堵,不准火车站卖票给老兵,老兵与警察在火车站外对峙。

    今年6月,江苏镇江老兵上访维权遭殴打引发大批外地老兵赶往镇江支援,各地老兵齐聚镇江与警察对峙多日,当局从外地调来大批警力将老兵包围,并且采用暴力驱散,双方爆发冲突。镇江抗议事件被镇压后,有多名参加抗议的老兵或失联或受伤或死亡,而失联者疑遭当局控制。6月初河南漯河也发生了老兵集体抗议事件,当局亦采取暴力镇压手段。

    据中共官媒新华社报导说,中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在今年八一发出通知,宣布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平均提升幅度10%。其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即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新华社的报道还说,通常往年在10月1日提高对部分退伍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待遇,而今年提前到8月1日。

    就在“八一”前,成立几个月以来一直闭门运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人在北京举行成立后召开首个记者会,交代解决退伍军人的养老及医疗等问题。今年7月1日,北京高层在河北召开退役军人工作交流会,三名副国级官员出席会议,包括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公安部长赵克志。会议要求把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当作“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 于新永“侮辱案”已送检察院

    【民生观察2018年8月3日消息】本网获悉,刘建军律师于2018年8月1日下午前往看守所第三次会见,被以“侮辱罪”逮捕的山东维权人士于新永,获知其案件已侦查终结,案卷已到历下区检察院,其家属已向检察院递交了取保申请。

    刘建军律师表示,老于的案子目前已侦查终结,案卷已到历下区检察院。昨天上午他去检察院问卷,工作人员审核律师手续后为他复制了案卷光盘。同时,昨天上午老于的妹妹于新红去检察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官建议其将申请书题目改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估计三五天会给家属答复。

    刘建军律师称,8月1日下午的会见很顺利,济南看守所是全国少有的律师勿须排队即能及时会见的看守所,因为他们将闲置的讯问室有效地利用起来安排会见,确实给律师们带来了很大方便,值得全国看守所效仿。

    之前有多位朋友推测老于被抓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在聊城“水饺事件”后控告济南当局滥用警力,因此遭受警方报复。前天下午会见时,老于自己也是这么猜测。

    老于介绍,他现在看守所每天需要擦几遍地,睡觉空间狭窄很难受。因没有剪刀,手指甲是泡软了用牙撕,撕脚指甲时撕得出血,胡子比较长了却没条件刮。老于一直表达的意思是,他愿意以妥协和让步换取自由,比如:不再控告警方滥用警力等。

    而于新永哥哥于新明在取保申请书中,更加全面完整地表达了这种意愿。据于新明陈述,他们兄妹三人有过痛苦的童年生活,因为他们的父亲当年被打为右派很早即去世,母亲也随后去世,当时于新永才六七岁,于新红才一岁半,是在党和政府的照顾下,以及他们17岁的小姨含辛茹苦养育下他们才长大成人,所以他不愿55岁的弟弟参与维权和政治活动,他希望弟弟于新永把全部精力用来改善一贫如洗的经济困境,过个平安幸福的晚年。

    据了解,今年5月16日,山东济南、青岛等地十余位维权人士先后遭到警方传唤,其中济南资深维权人士于新永在被警方传唤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并抄家。在被非法羁押一个多月后,于新永于6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变更罪名,以涉嫌“侮辱罪”执行逮捕。

    今年5月31日,刘建军律师曾在济南维权人士申贵军、王传辉的陪同下,前往济南看守所会见了于新永。6月29日上午,刘建军律师又在济南郭洪波的陪同下,第二次前往济南看守所会见了于新永。

    据于新永介绍,侮辱罪应该与他2014、2015年在博客发表的三篇抨击时政的文章有关,题目他隐约记得为《公民与访民》、《看了习近平在延安座谈会上的讲话》、《论官员的道德》。他在其中一篇文章中以汉宣帝与辅政大臣霍光影射习与江的关系,抨击的色彩很浓。他依稀记得当时在博客中发表这三篇文章后,阅读量仅47人。于新永说,侦查人员的讯问,多是围绕此三篇文章。他认为上述三篇文章没多少人阅读,也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且为当时网络环境所允许,谈不上违法犯罪。

    于新永认为,济南当局显然是在各种力量推动下为对他实施打击报复而罗织罪状,因为他曾做过很多给政府官员们“添乱”的事,比如:他曾起诉过山东发改委、大众日报社、济南市建委、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等,也曾代访民们写过向中央巡视组控告济南市公安局的文字材料等等。

    【简介】

    于新永,籍贯山东淄博,1963年生,1982年入山西财经大学,1986年入职山东省冶金工业厅,后辞职下海。

    于新永曾于2014年10月联系山东许多维权人士,拟发起成立“山东维权联盟”,由此被山东警方视为重点维稳对象。今年3月3日,于新永与十余位维权人士前往山东聊城朋友家聚餐吃水饺,被警方深夜抓回济南连夜传唤,之后于新永又被街道办事处人员劫持到桃源酒店非法拘禁,期间每日三餐送饭,不允许外出,不允许晒太阳,直至3月22日才被释放回家。关押期间,于新永曾强烈要求出席3月6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开庭事宜,却被燕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拒绝,导致历下区法院裁定于新永撤诉,从而给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获释后,于新永曾要求拘禁他的行政机关出具法律文书,但遭到拒绝。不得已,他只好向其上级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区人民政府责令燕山街道办出具关押他的书面文书以及要求燕山街道办赔偿他的经济损失3万元。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于新永又多次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要求回复他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要求燕山街道办赔偿他经济损失3万元,5月16日于新永就被辖区警方传唤,并于当天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他刑拘抄家。6月22日,于新永被济南市检察院变更罪名以涉嫌“侮辱罪”执行逮捕。近期,此案已侦查终结,案卷已到历下区检察院。



  • 山东王丽珍“寻衅滋事”取保期满遭起诉

    【民生观察2018年7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淄博市张店区访民王丽珍被“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一年后,近日遭山东当局移交检察院起诉。

    据悉,上周五(7月19日)山东淄博维权访民王丽珍接到张店区公安局电话,告知其因2017年8月23日被“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一案,现已被移交至张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网络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9年,山东淄博王玉杨家座落在张店区昌国路东段近五百平米的合法财产沿街房,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开着大型设备强拆,其生产资料和家产全部被强拆队拉倒垃圾场掩埋,从此王玉杨夫妻便流浪他乡。在历尽艰辛上访4年期间,被沣水镇派出所非法关押十几次计100多天,后经张店区委徐磊书记协调解决了问题。

    不料,2016年3月6日,淄博张店区政府又将其20多年前购买的合法房屋界定为“违章建筑”。张店区政府为达到其掠夺目的,设计陷阱先抓捕了王玉杨后又抢劫了其家产和公司财产,其房屋在2016年9月18日遭到政府强拆。随即,王玉杨合法财产遭抢劫人身权利遭侵害的情况下,又走上了上访之路。在王玉杨没有任何无违法和过激行为时,却遭到张店区当局的抓捕并获刑四年。

    随后,王玉杨的女儿王丽珍便开始接力上访救父。2017年8月23,王丽珍因为父亲上访鸣冤,被张店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2017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然而,时隔不到一年,在其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时刻,上周五(7月19日),王丽珍又接到了来自于山东淄博张店区公安局电话,被告知其2017年8月23日“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一案,现已被移交至张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网会继续关注山东淄博维权访民王玉杨、王丽珍父女连坐案。

    附:王丽珍提供的淄博市委官员联系方式

    淄博市市长周连华15905334927
    淄博市公安局长申延军17805330001
    张店区公安局长齐进山17805330009
    张店区刑警十一中队队长石磊13905339510,17805332019
    周江山13280639978
    巩建13583347000(抓捕王母和王丽珍的刑警)
    沣水镇委书记程勤(2018年9月18日强拆抢劫王玉杨财产领导,陷害王玉杨主谋)13953383687
    沣水镇镇长周志军13605331945,2086677(办公室)
    沣水派出所所长边立章
    淄博市中院王玮院长15853319666
    淄博市中院高振涛法官0533–3198136
    张店区法官刘世龙(判决4年的黑心法官)18853312369
    张店区刑庭庭长贾高远18853321368
    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公诉科0533-3012150
    宋宁宁检察员工作证号:370301032
    王研检察员工作证号:370301031



  • 山东和重庆疫苗受害儿童家长抗议

    【民生观察2018年7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近期中国问题疫苗丑闻引发的风暴持续扩大,一些疑因孩子接种疫苗后致残或死亡却无法申冤的家长们,近日开始采取行动向当局讨公道。7月24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数十名问题疫苗受害家长来到市政府门前,要求政府给一个说法,要求政府领导食药监局、卫生局、疾控中心等部门做出涉嫌失职渎职的情况说明及追究责任。

    据山东网民@dyrcqybq称“7月24日,问题疫苗事件进展,又遇到政府部门撒谎,家长们愤怒了!山东淄博市政府睁着眼睛撒谎!接种了问题疫苗的幼童的家长们彻底被激怒了!已被迫聚集到市政府门前抗议!”

    山东省淄博市疫苗受害者韩乐威(家长马苗),告诉本网,他们的孩子接种了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后,致癫痫。他们多次找接种部门政府讨说法,但政府总是推三阻四说这是企业的问题,不是政府的问题,而家长认为,政府领导的食药监局对疫苗的质量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现在假疫苗事件爆出这么多严重的问题,纳税人供养的政府监管部门必定难辞其咎,政府监管部门涉嫌严重的失职渎职。如今这么多儿童被假疫苗伤害甚至死亡,政府必须出来承担责任,不能一概推给疫苗企业。

    还有,有部分抗议家长在政府门前高喊“严惩凶手,追责渎职!”,要求政府主要领导出来接见反映述求的群众。

    山东郓城县的疫苗受害家长王海兰反映,他们的孩子在2010年接种了流感疫苗后导致健康变差,即使后来康复了,但是经常出现过敏反应。她说:“当时医院出示的疫苗合格证并不是孩子接种疫苗的批次合格证,由于当时她的维权意识不强,因而事件被搁多年还没有讨得说法。她希望藉着今次长生生物公司问题疫苗事件,让自己孩子受害的情况得到政府的关注,协助他们这些过去的受害者家庭,尽早讨得说法。她认为,疫苗事故不断出现,已经让不少民众渐渐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应该重视人民的述求。但是,好多地方政府不但不予重视,反而将提出问题的受害家长列为维稳对象,长期对他们实施非法稳控,阻止他们去上访维权,政府这些举动让受害家庭倍感愤怒,所以大家就相约来到政府部门举行抗议。”

    另据重庆市疫苗受害家长启靖消息称,近日重庆市百余名疫苗受害家长分别来到市疾控部门、防疫站等地集体抗议讨说法。启靖介绍说,他的一个年仅3岁的孩子疑打了问题疫苗,上个月反覆发烧半个月,后来又有咳嗽。他表示,问题疫苗被揭发后,当局仅发出统一公告,要求受影响儿童重新接种,却对前问题疫苗的遗害避而不谈。他表示,自己不会接受重新接种疫苗的安排,因为中共政府的诚信已经破产,他十分担心黑心疫苗的问题可能比当局公布的更加严重。

    近日,启靖在网路上发帖呼吁成立“重庆地区假疫苗受害群众维权组织”,以便相互帮助为假疫苗受害儿童和家长争取权益。他并计划23日前往当地卫生局〝维权〞,结果当天早上9时就被警察上门带走,扣押在派出所4个小时才被释放回家。启靖披露,当局要求他们只能将矛头对准问题疫苗企业,而不能把矛头对着政府,也不准许受害儿童的家长数十人集聚到政府机关去〝理论〞。但是,启靖认为,中国多次爆发大范围的假疫苗事件,全国许多婴幼儿及家长深受其害,痛苦不堪。这不仅仅是伪劣疫苗企业的问题,这里面更有政府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的问题,所以受害家长有权利质问政府,当局凭什么要求只能将矛头对准问题疫苗企业,而不能把矛头对着政府,也不准许受害儿童的家长数十人集聚到政府机关去〝理论呢?再说,法律规定,中国公民有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今天,全国许多疫苗受害家长发起了集体维权签名活动,呼吁大家团结起来,共同向黑心疫苗企业讨说法,向涉嫌失职渎职的政府监管部门追责。签名如下:

    1.广东梅州兴宁疫苗受害家长曾江:13927463081
    2.福建莆田疫苗受害者家长林玉耀13706075407
    3.山东济南疫苗受害家长马宇.15106960911
    4.浙江嘉兴疫苗受害家长姜可玲15029686818
    5.山东济南疫苗受害家长杨蒙蒙.18866812282
    6.河北保定疫苗受害家长贾小玉15210036052
    7.广东梅州疫苗受害家长陈勇.15219703589
    8.江苏淮安疫苗受害家长贾仁中15210028713
    9.广东汕头疫苗受害家长陈丽环15013923053
    10.河南周口疫苗受害家长董俊华13148212427
    11.河北邯郸疫苗受害家长韩兆杰13120272797
    12.浙江湖州疫苗受害家长任佳佳15067211687
    13.辽宁沈阳疫苗受害者家长马炳江18640554588
    14.广东深圳疫苗受害家人王良清13530364325
    15.宁夏银川疫苗受害家长王金凤17795065876
    16.河南周口疫苗受害家长金丽丽18339455810
    17.河南省周口市疫苗受害者家长邹万里15936055611
    18.安徽淮南疫苗受害家长孟浩18556579559
    19.济南疫苗受害家长王汉增18866879880
    20.济南疫苗受害家长王世霞13969001894
    21.湖南永州宁远狂犬疫苗受害者周宏春17700762411
    22.辽宁疫苗受害者刘海娇13591639633
    23.广东疫苗受害家长赖财生13928830589
    24.山东郓城县疫苗受害者家长王海兰17089517859
    25.河北保定疫苗受害家长张喜龙13833214080
    26.四川绵阳疫苗受害家长裴雪18608081655
    27.安徽淮南疫苗受害家长徐亚萍18717950560
    28.重庆南岸区疫苗致截瘫受害家长黄秀宏13036386417
    29.浙江省湖州市疫苗受害者姚春锋13655722533
    30.河南周口市疫苗受害家长龚长青15225711679
    31.内蒙疫苗受害家长梁东芳13327185745‬
    32.广东梅州疫苗受害家长张加兵13823839680‬
    33山东济宁疫苗受害家长陈丙乾18463703598
    34.湖北黄冈疫苗受害家长董芳18970945520
    35,河南省罗山疫苗受害者家长吴凤霞18037186986
    36.重庆市忠县疫苗受害家长刘洋18580029050
    37榆林市定边县疫苗受害家长康玲年17365643621
    38.河北张家口受害家长:李柱:13623233972
    39.江西吉安疫苗受害家长姚告华15170838086
    40.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疫苗受害家长傅毓莉18
    41.内蒙古乌兰察布疫苗受害家长母景新
    42四川广安疫苗受害煮家长张世兰
    4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疫苗受害家长,牛利琴,15754776340
    44.山西晋中疫苗受害家长,秦旭伟,15035632801
    45.湖南衡阳疫苗受害家长朱春晖18687235668
    46.上海狂犬病疫苗受害家长华秀珍15102135346
    47.湖北水痘疫苗受害家长覃波(长春长生)电话18671756396
    48.河南新郑疫苗受害家长王晓芳15038113225
    49.疫苗受害家长李柱,13623233972
    50.重庆市酉阳疫苗受害家长石翠红1778639
    51.山东日照疫苗受害家长厉常荣18663398515
    52.吉林省通化市疫苗受害家长魏巍18704352879
    53.陕西西安疫苗受害家长申鹏飞13991900754
    54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疫苗致残家长邵段15225789732
    55福建省福州市疫苗受害家长刘立军13696870077。
    56.河北廊坊疫苗受害家长丁美玲17333651206
    57.广东汕头疫苗受害家长陈煜13829618396。
    58.福建省福州市(南安市)疫苗受害家长叶秀芳13110771906
    59.上海狂犬病疫苗受害家长华秀珍15102135346
    60.湖北百白破疫苗受害家长陈金枝18802720019
    61.河北唐山疫苗致残家长毛钰凌15831529297
    62.河北沧州疫苗受害家长刘静13903175562。
    63.广东清远疫苗受害家长郭海霞13232813499
    64.广东江门疫苗受害家长白广杨13702416335
    65.内蒙古集宁疫苗受害者家长张杰18647436171
    66黑龙江省肇东市卡介苗受害者家长郑建18514585444
    67山东省济南市疫苗受害家长王维玮13280000796
    68湖南衡阳疫苗受害家长刘兰英13142331094
    69.福建疫苗受害家长陈波15359961099
    70.湖南怀化疫苗受害家长曾志源17507488213
    71.江西省赣州市疫苗受害家长.廖房升15876520188
    72.山东泰安宁阳疫苗致死家长裴圣成15094794459
    73.河南新乡辉县疫苗受害家长张兰青13718752860
    74.湖南湘潭疫苗受害家长贺习群15173207621
    75.江西宜春疫苗受害者家长钟爱梅18370503881
    76.山东济南疫苗受害家长仇玉苗185607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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