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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其和欲参加庭审被堵家中无法出门

    【民生观察2023年1月31日消息】2023年1月30日,苏州公民吴其和欲前往法院参加庭审,被多名维稳人员堵在家门口不让其出门。

    据北京律师包龙军说:“常熟法院发传票给王宇、吴其和、方文琴,定于1月30日下午一点半,开庭审理三人诉姑苏区白洋湾派出所不履责及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包龙军:“本案起因是王宇三人等在姑苏法院被法警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报警后公安拒绝立案。结果,吴其和被街道办等部门人员堵在家里。法官因此竟然再次变更开庭时间,纵容违法。”

    网上一段视频显示,吴其和欲出门前往法院参加庭审,家门被5—6个维稳人员堵着不让其出门。吴其和质问对方:你们是哪个单位的?谁派你们来的?你们的工资是谁发的?谁指使的?你们现在告诉我。还有叫你们的领导立即过来,你们的行为现在已经构成了犯罪。

    据悉,2022年1月13日下午,苏州被拆迁户方文琴诉黄埭镇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姑苏区法院开庭。

    此案源于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地区的违法拆迁。该地的违法拆迁,在原镇长金爱民任职期间展开。拆迁接近尾声时,金爱民调离黄埭镇。而拆迁过程中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地痞、流氓,对村民采取断水、断电、打砸抢烧等流氓手段逼迁,也在金镇长默许、纵容下不断上演。

    金镇长在任职期间为何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其于拆迁中是否获取了不当利益?拆迁款是否存在被挪用、贪污情形?围绕这些问题,被拆迁户方文琴申请了对金爱民的离任经济审计信息。但黄埭镇政府拒绝公开此依法应予公开的信息,因而引发此行政诉讼。

    本案当事人方文琴先委托了包龙军、任全牛代理,依法出具了单位推荐函。主审法官金丽婷蛮横拒绝认可二人的代理人身份。方文琴又委托王宇、王全璋作为其代理人,其单位支持其依法诉讼,再次出具了推荐函,却再次遭金法官违法拒绝。

    方文琴在无代理人的情形下,法院强行开庭。当天,王宇和包龙军旁听了该案。

    庭审结束后,方文琴被法官和法警队长阻止离开并逼迫她在笔录上签字。方文琴向王宇求救,一群法警将两人分开,方文琴被押回强行在笔录上签了字,而王宇遭到几个法警从背后袭击殴打,随后被反剪双手押进电梯,此刻刚从卫生间出来的包龙军被四个法警架住,也推进了电梯,随后众法警如狼似虎般把夫妇俩人从电梯拖出到法院门外摔在地上。

    俩人报警后,白洋湾派出所一民警带着两辅警出警。王宇和包龙军简单向民警讲述事发经过,苏州公民吴其和在旁边要给王宇录像。警号322156的法警队长又带领一众法警咆哮着冲向吴其和,当警察面狂暴地抢走吴其和的手机,反剪双手将吴其和推出法院,随后吴其和又报警。出警警察称,法院法警属执法行为,他们无权管辖,并拒绝受理该案。

    随后王宇几人决定去白洋湾派出所要求做报警笔录、取受案回执。该所警察在去法院了解情况后,仍告知几人:法院法警的执法行为,不属他们管辖,拒绝受案。

    之后,王宇、方文琴、吴其和三人将白洋湾派出所的不履责行为起诉至常熟法院。常熟法院定于2023年1月30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但因吴其和被街道办等维稳人员堵在家里无法到庭,遂法官再次变更了开庭时间。

  • 帅仁兵案庭审纪实

    【民生观察2022年10月28日消息】2022年10月26日下午,湖北人权捍卫者帅仁兵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潜江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帅仁兵的妻子梁志英与潜江当地的十余位访民,参加了旁听。但是,被潜江市列入重点信访稳控对象的伍丽娟、王荣洲等访民,则被政府维稳人员控制在家,不许前去法院参加旁听。

    据参加旁听的访民介绍,本次潜江市检察院指控帅仁兵所谓的“寻衅滋事”有两起犯罪事实:一起是发生在2015年1月,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园林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到北京对帅仁兵截访,说帅仁兵利用信访压力,迫使办事处为他买了一张去福建漳州的火车票,并给了他两千余元生活救助费;另一起是发生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园林街道办事处为了不让帅仁兵进京上访,说帅仁兵同样是利用信访压力,迫使办事处给他支付房租、小孩学费等共计四万余元。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帅仁兵矢口否认自己去过福建漳州,并坚称自己没有从办事处领取过一分钱。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帅仁兵说房子是园林街道办事处直接与房东签的协议,小孩读书的事也是办事处直接与潜江市诚明学校联系的,这些钱都是办事处主动支付的,自己从而参与此事,更未威胁、恐吓过办事处的任何工作人员。

    旁听的访民还介绍说,帅仁兵的律师也参加了当天的庭审。对于检察院的指控,律师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认为指控帅仁兵强拿硬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强调园林街道办事处仅仅因为帅仁兵还在继续上访,又以当初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认为是被“迫使”支付的,这实际上是园林街道办事处的事后反悔、秋后算账的打击报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曾于2016年已起诉过一次,现在又以同一事由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追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律师指出园林街道办事处与帅仁兵之间的纷争,是撤销权行使的民事纠纷,应由园林街道办事处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途径来实现,而不应由公诉机关越俎代庖,通过公诉程序来处理。此外,律师还指出,2022年4月7日,帅仁兵被潜江市公安局送到潜江市济楚医院行政拘留15天,而没有送至拘留所执行,这是执行场所违法;同时,帅仁兵夫妻长期在潜江市租房居住,有合法的固定住所,且涉嫌的犯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根本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而潜江市公安局将帅仁兵指定在潜江市济楚医院监视居住,这是违法指定监视居住。

    庭审中,一位女公诉人对律师的辩护恼羞成怒,试图打断律师的发言,律师则大声抗议说公诉人不是法庭的审判长,无权打断律师的发言。公诉人听后,一语顿塞。不久,主持庭审的女法官又以时间为由,试图打断律师的发言,律师则提出强烈质疑,说不能因时间的问题而使庭审流于形式,要求法庭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并提醒法官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教诲“头上三尺有神明,一定要有敬畏之心”,维护本案的公平正义。法官听后,默然无语。

    庭审结束前,检察官建议对帅仁兵量刑四年六个月,而帅仁兵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要求法院判决无罪。最后,女法官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

  • 杨绍政案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民生观察2022年7月29日消息】2022年7月29日,原贵州大学教授杨绍政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在贵阳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九点半持续到下午四点半(中间午休20分钟),庭审程序全部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杨绍政教授和辩护律师从言论自由权利、言论无罪等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

    被贵州大学开除的经济学教授杨绍政,于2021年5月18日被国保秘密抓捕,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监居半年后批捕;羁押期间,患有心脏病的杨教授屡遭严重体罚,多次体力不支而晕倒,但仍坚不认罪,体重下降近50斤。

    2021年12月27日,杨绍政教授案被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其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起诉到了贵阳市中级法院。被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就是他在脸书上的五段小视频演讲。

    7月29日,杨教授煽颠案在贵阳中院不公开审理。此前,杨教授的多位同道好友都被国保警察警告,29号不得去贵阳中院围观和声援杨教授。据称,开庭当天已有多位同道好友被警察上岗或强迫外出旅游软禁。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杨绍政教授的病情近来加重。今天该案已经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杨绍政,男,生于1969年,四川省巴中市人。四川成都市温江区学府尚郡暂住居民,中国农工党党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前重庆工商大学教师,原贵州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和贵州大学高等教育评估与研究专家,贵州大学经济类学科首个被引进人才,师从我国老一辈经济学家胡代光教授,中国知名经济学者,民主异见人士,中国在押政治犯。

    自1991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又于2006年起进入贵州大学任教,被该校视为经济类学科首个引进的人才以来,一直深得该校的好评和荣耀,然之后因其经常发表令中共当局敏感和忌讳的政治言论,随后屡遭贵州当局的监控与维稳打压;

    2017年11月10日,曾因网上揭露中共党政人员每年耗费20万亿元人民币等相关信息,而被贵州大学叫停授课,且此前就曾因涉政言论而两次被贵州省公安厅约谈和被明确警告在中共19大期间“闭嘴”;

    2018年8月16日,其被贵州大学以发表敏感言论为由正式开除;2019年“六四”期间,曾因其在微信群讲38军军长徐勤先的司机披露说六四杀了3000-5000名学生,随后立刻被贵州省政法委、贵州省网信办及多名警察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传唤中,遭虐待式审讯长达8个多小时,双手被戴手铐、脚镣,和固定在老虎椅子上,并被要求衣服脱光、抽血、采集十指指纹及尿检等;

    2019年中共“十一”期间,曾又遭贵州省政法委控制而软禁多日。

    2021年5月18日,其因网上言论被当地警方多次约谈警告,后被贵阳市花溪区警方秘密带走后失联;

    2021年6月10日,其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无任何具体信息传出,被关押地点不详。

    2021年9月中旬,萧云阳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杨教授的辩护人,递交了要求会见的公函。警察告知,杨绍政现处于指定监视居住中,目前不可以会见。办案部门是贵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2021年10月18日,杨教授被指定监视居住已经5个月整。当地国保对杨夫人发话,杨绍政不配合就要重判。家属质疑,这煽颠罪是不配合构成的吗?

    2021年10月28日,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个月零10天后,杨教授被检察院批捕。

    2021年12月27日,杨绍政教授案被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于2022年1月6日、7日会见了杨绍政教授。

    杨教授称,由于他一直坚持自己无罪,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了严重的暴力殴打、身体和精神虐待,导致多次昏迷,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这种状况直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期才得到好转。相比较被抓捕之前,杨教授的体重下降了近五十斤。

    在看守所的杨教授精神坚定,坚称自己无罪,他认为如果任由掌握公权的人不受制约的枉法滥权,每一个中国人都有可能受到自己所受到的可怕遭遇。他感谢外界朋友们的关心和声援,希望大家继续坚持正义,有坚守,有希望,正义就一定会到来。

    此前杨教授的辩护律师曾代理控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答复称控告不属实。2022年3月3日,辩护律师再次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相关办案人员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控告。


  • 陈云飞案第二次不公开庭审

    【民生观察2021年12月4日消息】2021年12月3日,四川人权捍卫者陈云飞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据悉,此次开庭为第二次不公开庭审。

    今天陈云飞一案在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上午召开庭前会议,陈云飞的辩护人赵青山出席了会议。赵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调取监控录音录像申请、向被害人取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下午庭审开始后,法院决定驳回赵律师的全部申请。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陈云飞解除了对赵律师的委托。

    据悉本案法庭进行后面的审判流程,并当庭宣判。

    陈云飞的另一位辩护人张磊因为有其他案件开庭,向法院申请延期后无果,而未参加庭审。

    据悉,出生于1967年8月13日的陈云飞,是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四川维权公民、异议人士,中国在押政治犯。1990年代初毕业于北京农业大学,是八九民运参与者。

    2015年3月25日,陈云飞与其他20多人在四川新津县为在1989年六四事件中的死难学生肖杰、吴国峰扫墓后,在返回的路上被一百多名持枪特警拦截并带走。警方于30多天后告知其罪名为“寻衅滋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已被刑事拘留关押在四川省新津县看守所。后来检察院取消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3月31日,陈云飞被成都武侯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

    2021年3月25日,陈云飞被成都警方从陴都区的住处抓捕,当天是陈云飞刑满释放2周年的日子;4月30日被以“寻衅滋事罪”逮捕。

  • 湖北襄大集团张德武等人庭审情况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4日消息】2021年10月27日湖北襄大案一审在湖北十堰竹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经历22个月侦查,前后4次退侦,8次延期。竹溪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涉黑不涉恶的决定,并撤回对3家公司的起诉,但仍以寻衅滋事等5项罪名起诉。法院以疫情之名,变相限制旁听,一个当事人只允许2个旁听名额。相关羁押人员身体情况非常糟糕,律师全部做无罪辩护。

    因各地员工、农户、合作厂家机构及社会各界对襄大案件庭审十分关心,不断追问详细情况,现就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作出统一回复:

    1.案件情况怎么样?

    案件经历22个月侦查,前后4次退侦,8次延期。竹溪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涉黑不涉恶的决定,并撤回对3家公司的起诉,但仍以寻衅滋事等5项罪名起诉。

    2.庭审能不能旁听?有没有网络直播?

    一个当事人只允许2个旁听名额,在每个旁听家属旁边会安排他们“内部”人员,或者参与侦查的人员(后来被律师发现),被安排过来“上班”的很多旁听人员进来后经常睡觉,不旁听。安检的时候封存所有律师手机,以疫情之名,变相限制旁听,很多人想来旁听均被拒绝。

    家属和律师均强烈要求网络直播,公开透明案件全部完整情况,因为竹溪法院完全具备网络直播的条件。庭审前,辩护人依法申请相关证人以及另案被告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对质,未被准许,不让证人出庭。我们非常担心案件被暗箱操作,进行封闭审判,担心案件已经被相关人员内定结果。

    3.庭审情况怎么样?

    一审于10月27日开庭,10月31日休庭,第二次开庭将于11月12日进行。庭审中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侦查人员杨某、尹某等侦查人员编造笔录、造假笔录、诱供等问题;赵某、韩某、范某等侦查人员威胁要搞当事人在北京公安局工作的儿子,每天带着手铐脚铐审讯12个小时以上,耳朵听力几乎失聪,尾椎骨3456全部突出,经常疼的完全不能动弹。

    检察院庭审中出示虚假证据,比如,公安2019年取证的时候,所请“被害人”说他妻子41岁,公安提供给检察院的2013年信件他妻子还是41岁,也就说2013年和2019年,他的妻子均是41岁。而且检察院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直接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旁听人员均看的清清楚楚,稍后我们会将相关细节和内容邮寄给相关部门。

    当辩护人发问到核心问题时,公诉人没有任何理由仅仅提出“反对”二字,审判长立即说:“反对有效”,而辩护人在质证环节常常被随意打断。

    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关押2年,在庭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他当庭对指控提出异议,并详细描述了当时的具体情况,10月31日庭审休庭时(也就是取保后仅仅2天后),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对符合取保,已经取保2天的当事人再次逮捕,所有辩护人及家属均认为是明显的报复行为,想封口,并以此威胁其他被告人。另一位被告人被关押了1年8个月,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证据和国家法律在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将量刑由1年2个月,调整为1年8个月,仅仅是为了“实报实销”。

    4.相关人员身体情况怎么样?

    襄大集团党委书记范生汉由于在看守所被关到昏迷瘫痪,目前仍在医院治疗,瘫痪在床,有严重的语言和认知障碍,张德武在看守所得了严重的甲亢,指标达到2800多,龚玉新在看守所被关导致无法正常走路,耳朵几乎失聪,张小龙至少瘦了50斤以上。家属旁听时均不断哭泣,并表示要控告到底。

    5.为什么只开了5天庭审?

    开庭前一天,法院突击将8本卷宗及132份同录提供给辩护人,检察院说同录不是证据,被当庭指出错误。诸多被告人当庭控诉相关侦查人员造假、伪造笔录,不进行同录或者提前“谈好后”选择性同录,凡是无罪的自我辩护均故意不记录。

    或者先“思想教育”被告人一段时间,然后威胁必须按照侦查人员说的录,每天至少12个小时谈“思想教育”,身体不适,让医生每2个小时检查一次身体,每3个小时换一批人进行讯问。侦查人员告诉相关被告人,张德武能不能活着出来还是个问题,要没收张德武全部家产,其他人员只要配合,不会没收。

    笔录与同录存在大量实质性差异,仍有大量同录还没有提供给辩护律师査看,竹溪县法院决定于11月12日再次开庭。多名当事人及辩护律师要求当庭对质,目前仍没被批准。

    6.冤案自古以来都有,你们要认命。

    案件审理了5天,很多情况已经非常清楚了,律师全部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及律师均十分坚定是无罪的,极少数“认罪认罚”家属告诉我们:“一家老小都还要生活,人已经被他们关了那么久了,只要能放出来,他们让认什么罪都行。”我们湖北省委多次提出要依法治省,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尽管案件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但我们坚信湖北省委提出的依法治省不是一句空口号,最终一定能落实。

    虽然都说“公安永远不会办错案”,但违法造假包装所谓的罪行,造假笔录、造假证据,莫须有,一定会被发现,现在不是封建社会,我们党一直强调建设法治社会,我们一定会向省委省政府伸冤,一定会持续向省高院、省检察院反映客观情况,多名被告人要求家属和律师一定要为他们伸冤,把冤情给领导说清楚,督促基层依法办案、依法审判。

    7、你们对案件怎么看?

    我们只有一个请求,就是公开直播审理,请求省委、省纪委、省政法委及公检法领导都能够关注并旁听本案,看看案件是如何被包装,我父亲等人是如何被陷害的。听汇报很多时候都是虚假的,旁听是最直观的,或者看看全部庭审录像,一看便知。

    案件背景:

    张德武是湖北襄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襄大集团于2001年创立,资产达七十六亿,员工六千多人,关联养殖农户一万多家。案发前公司生猪养殖量居湖北第一、全国第八,连续多年入选全国民企500强,曾连续14年被写入宜城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9年,张德武等公司管理层因涉黑等多项罪名被十堰市竹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襄大集团经营情况持续恶化,一直游走在破产的边缘。

    负责侦办该案的十堰市公安局、竹溪县公安局在明知张德武等人不构成黑社会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纠正对黑社会的定性错误,反而变本加厉,严重违法办案——竹溪县公安局紧急大规模违法取证,利诱、欺骗、胁迫当事人认罪认罚,虚构本案构成黑社会犯罪的假象,向上级部门虚假汇报。

    为了继续给张德武罗织罪名,竹溪县公安局让他人指证张德武犯罪,又悍然抓捕了负责企业日常事务的总经理张国祥,并持续冻结公司1.5亿元的流动资金,使原本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使企业几乎陷入破产的深渊。

    2021年6月2日,襄大集团公开表示将自己的全部资产捐献给政府,并恳请政府全面接管,以确保企业存活。这种民营企业自愿捐献全部资产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21年10月27日该案一审在竹溪县法院开庭审理,10月31日休庭,第二次开庭将于2021年11月12日进行。

  • 大午案第八日庭审简报

    今日庭审主要围绕控方指控的破坏市场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三个罪名展开法庭调查,具体涉及到起诉书指控的第(六)、(七)、(八)、(十)宗犯罪事实。

    郑州的洪水似乎冲淡了大午案关注热度,但关注的人还在关注,庭审简报一日未出,朋友们的问候纷至沓来。

    今日庭审持续至晚上11点23分,法庭继续强力推进庭审进度。律师们也不断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问候。

    7月22日上午,法庭首先组织对阻扰荣乌高速施工一事进行调查。

    起诉书指控,2010年9月,荣乌高速建设时征用了大午集团的用地并依法进行了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孙大午为索要无理的土地补偿费,安排孙志华组织人员以挖沟、断道、拦截施工车辆等形式,阻扰施工,导致停工2天。

    孙大午陈述,当年荣乌高速征占大午集团土地,补偿费给付不足,是大午农业公司去与交通局协调的。他本人不知道这个事情,但在指居期间,被侦查机关诱导,作了不如实的陈述。

    孙三午陈述说,当年修建高速路,补给农业公司的是距离很远、土质很差的土地,公司有意见,就找政府协调,但其本人不知道阻拦这个事,本人也没有参与,也没有组织领导过员工去堵路,这事与他无关。

    辩护人质证时说明了几点,一是本案被告人均被指居非法取证,该期间取得的证据均应当排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二是用土地调换用地补偿不合理,农业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三是从公诉人举证的情况看,不能证实本案被告构成本罪,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内容违背生活常识。因此,本罪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当年大午路正在建设,道路建设初期和水泥路不能承受大型载重车通过,否则会造成道路损坏。当时高速路有大量载重大车路过,造成大午路损坏,有村民为此去找建设方理论,对此堵路与二被告完全没有关系。

    其他辩护人还提到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以及本案损失达不到五千元达不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本案无一份客观性证据,均是言辞证据等辩护观点。

    上午11:00,法庭组织对阻挠孙某某牛奶库房生产经营案调查。

    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大午集团为非法占有农场土地,出资雇佣朗五庄村村民,围堵建在农场土地上的牛奶批发库房,持续25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被迫提前解约,出租方(被害人)退还租金3万余元。

    孙大午、孙二午均不认可该指控,不知道这件事,且也没有影响过这一营业者的经营,如有则是没有良心的事情。

    孙二午辩护人还向其询问了郞五庄村成立四家台土地管理委员会的事情,孙二午回答到成立这机构的目的就是村里向政府和农场协调这块土地的问题。

    孙二午另向法庭陈述,本起事实涉及到的库房,是村里面建的,没有手续,租金不可能有三万。

    质证中,孙大午认为,本起事件是村里面的行为,阻挠库房现场录像里没有一个集团员工,另外,经查看公诉方出示的帐目凭证,孙大午认为该账目是郞五庄村委会四家台管委会的账本,与大午集团无关。起诉书以此认定大午公司担责,是错误的。

    孙二午认为本起事实的证人证言全是假的,这事是村支书杨某某在负责,他看了现场视频,才知道有这么严重,他没安排过谁去堵库房,事后也没有谁和他讲过这事,他不应当承担责任。

    辩护人主要辩护观点:1、本案所涉及到的村支书杨某某的证词,均是不真实的。杨某某是要与大午公司切割,与孙二午切割,他作如此虚假陈述是人性使然,他害怕承担责任。2、起诉书说到的库房损失主体混乱,同时其损失特别少,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会说到牛奶经营损失,一会说到租金损失;一方面说是受害人彭某某,另一方面却说是孙某某,但彭和孙并不是一家人,另外证据中还说到辛某某、农场,是混乱的。3、另外,受害人孙某某说没有损失,只是心理上有压力,但这不能算作损失。4、在案证据证实库房一事,是朗五庄村四家台土地管理委员会在联系、处理,上门的也是四家台村民,与二被告无关。

    辩护人认为该案显然不能成立。

    孙大午辩护人当庭再次申请村支书杨某某等证人出庭,并说,从他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党性很好,人性很烂”。

    但孙二午的辩护人却不赞同孙大午辩护人的说法,说村支书杨某某不但人性不行,党性也不行。

    上午庭审结束前,王誓华律师当庭宣读并提交了对涉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涉嫌伪证罪,以及对王素霞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要求追究责任的两封联名举报材料。

    上午庭审13:45分结束,下午14:20分继续开庭。

    开庭前,孙萌辩护人仝宗锦教授坚持强迫交易罪一证一质,审判长和公诉人反对,仝教授坚持,说会见孙萌时其对这起指控异议很大,如果法庭不同意一证一质,辩护人就要求给被告人阅卷。控辩审三方在开庭前激烈争议。仝教授据理力争,坚决不退让。

    因为仝老师的坚持,他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受到指责围攻多次,训诫和警告各一次,还受到了庭外压力。由此看出,法院的决心和能量很大。

    首先对孙萌建筑工程强迫交易案调查。

    起诉书指控,2011年6月,孙萌为承揽南水北调项目部分工程,组织人员阻碍施工项目部正常施工,以此获得朗五庄村附近的两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价款37.4万元。

    孙萌认为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村里面修有道路,但质量不高。当年修建荣乌高速,施工方有施工便道,但他们嫌路远,有时候走村里道路,但这些车是重车大车,对道路损害非常厉害。我们有村民就去阻止。不存在我无故带人去要挟要工程做,他们完全可以不答应。

    辩护人说,中建十七局因为要使用村里道路,就在有关部门协调下,有崔某某等人参加的饭局上,答应由大午集团建筑公司修建部分道路。其一,十七局是自愿同意让大午建筑公司修建的,并非强迫,二是协调交易和价格,主要是崔某某参与的,如果构成强迫交易,那崔某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萌说,审讯笔录是公安诱供的。在指居期间预演1-2小时对口供,再出去做笔录,包括非吸罪、强迫交易罪、其他罪名也一样。指居期间没有窗户,新装修的气味呛鼻子,那个环境没有时间概念,不让说话,没有任何报纸、书籍。没有阳光,不知道白天还是黑夜。在监视居住的房间里对我疲劳审讯,三位侦查人员审讯,有时2人有时3人,就是不让我休息,时间比较长。

    辩护人说本案取证存在严重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今天辩护人才知道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房间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疲劳审讯,令人震惊,我们会控告这种违法行为,我们也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贾院长15:00左右在法庭上快睡着了,仰头闭眼、低头用手撑着太阳穴,15:15终于低垂下头。今天上午从9点审到13:45,下午又要求2:15开庭,辩护人在12:30还提醒审判长休庭吃饭,合议庭不同意。最左边的一名人民陪审员也低头闭目快睡着了。女审判员也不停的揉着双太阳穴,看样子都很辛苦。

    庭审至6:50休庭,晚7点半继续开庭,调查孙萌等人骗取工伤保险费用所涉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大午建筑公司伪造虚假病历资料,冒用已参保员工身份,替未参保的受伤员工申报保险,从2014年至2020年,共计骗取工伤保险300690.4元。

    除被告孙萌外,其它另外两位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

    孙萌陈述他2014年到建筑公司任职之初,确实对工伤保险财务不懂,等其了解后,他便安排不能以替换方式交纳工伤保险费。另外,他只知道总额,不了解具体购买保险人员名单。经辨认后指出部分工伤申请表上的签名是虚假的。

    辩护人认为,由于建筑行业的季节性、人员流动性特点,建筑企业多按总额或项目来办理保险,与一般企业办理工伤保险是不一样的,办案人员以一般诈骗思路来办理建筑业保险,有失偏颇。

    庭审已经到深夜……检察长瞌睡、审判长瞌睡…

    经仝律师一再请求,审判长同意庭审到此。

    晚23:23休庭,明早9:30继续。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年7月22日

  • 大午案庭审第五日简报

    2021年7月19日,大午案开庭第5天,继昨日开庭到晚上11:42分之后,今天上午9:30继续开庭。大部分被告人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保定市看守所离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有近90公里的距离,每天来回往返路途距离有近180公里,这样连续高强度的审判,对孙大午及在案的多名被告人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有的被告人年龄比较大,有的被告人身体极度虚弱,法庭加速推进,被告人身体能否吃得消,值得关注。

    今日开庭前,有律师问孙大午,能不能吃得消,怎么看上去有点精神不振。孙大午说,昨天只休息了4个小时。法庭上的孙大午,剃光了头发,新长出的头茬,已经全白,但是发言依然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孙大午说,通过开庭,你们也能发现,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今日开庭审理的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9·14寻衅滋事案。针对本起指控,孙大午本人予以否认,认为指控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

    1.事情的起因

    孙大午称,起诉书指控的2015年9月14日当天,他不在家,而是和妻子一起外出看病。等到中午12点回到大午公司的路上,发现路被堵死了,想绕道郎五庄村,听到广播喊,让郎五庄村的村民去堵大午公司的路,从郎五庄村去大午公司的路也被堵死了。

    一个叫王素霞的妇女因为摆摊占道卖泳衣把路堵了,大午温泉公司把她的摊位清理了,引起这么妇女不满,堵路。

    而郎五庄村本来是孙大午所在的村子,为什么要堵大午公司的路呢?据孙大午称,是因为当时的村长放高利贷。而孙大午不允许大午公司的人把钱放给借高利贷的,他们从大午公司的人这里借不到钱,所以借其他人堵路之机,也去堵路。

    本起指控,根本的起因就是因为王素霞堵路引发。起诉书指控孙大午及公司高管、员工处理堵路事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2.堵路堵了6个小时,长达3公里,损失160万

    根据法庭向多位当事人调查,当时堵路从上午9点多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才疏通,至少持续了6个小时,被堵的路长达3公里。堵路的王素霞,已经明显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根本不管,不处理。

    政府让大午公司上报损失,据称损失达160万。孙大午称,大午公司每天的客流量大约1万人,高峰每天2万人,最高时一年接待了450万人。交通堵死了,很多游客就回头走了。

    3.摆摊占道经营,严重损害大午公司声誉,引发多起交通事故

    王素霞摆摊的地方,是大午路的右侧,也就是从外地来大午温泉的路边。而来大午温泉的游客在路边买泳衣,必然造成交通中断,后续车辆拥堵。大午温泉并不限制村民卖泳衣,而且提供了专门的卖泳衣的场所和市场。王素霞为了宰客,把摊位设在了游客必经的路上,而且一件泳衣可以赚1000元。游客发现上当受骗后,要求退货也退不了,必然找大午公司投诉,损害大午公司声誉。

    由于摆摊占道经营,造成道路拥堵混乱,导致多起交通事故,多人在此处丧生。

    4.堵路的王素霞是村里有名的滚刀肉,在一年前就采用过类似的方法堵路

    律师在孙大午2014年的博客中发现,有一张堵路的照片,王素霞躺在路中间,把路给堵上了。而这件事发生在2014年,也就是本案发生之前一年。王素霞并不是第一次堵路了。2014年的堵路事件发生后,孙大午在博客中记录了这件事,同时配有当时的照片,照片清晰显示王素霞堵路的情形。

    5.王素霞不是普通人,区委书记都没办法解决

    孙大午称,她们(王素霞)是个家族势力,她们现在还在开鱼塘钓鱼。国家是不允许的,我们现在一直在投诉。这个老太太在我们哪儿,被称为滚刀肉。我找过我们区委书记,区委书记说不好处理,这个人背后还有一些势力。因为这个事,政府怕她上访,给了她15万。张宝军要18万,政府不同意,他就到大午打砸东西,后来被法院判了8个月。

    6.两个区委常委坐到了王素霞的床边

    孙大午开庭称:王素霞的女儿李敏,这个人很不一般,当时我们和新希望合作,占股49%,新希望派来的总经理叫刘科常(音),刘科常雇佣了我们大午的李敏,李敏是个女孩子,很漂亮,给她什么任务呢?采购任务!这个运输资料采购,李敏家2个大车。我们公开招标,运输一吨是75-85,贵一点的85,她们家的车运输是120,我们一年几万吨,从通州拉过来,一车30吨,一年这两辆车的运输费就差上百万。李敏去了以后,她获得的人脉比我都多。处理这个事的时候,两个区委常委都到李敏家,坐到李敏母亲床边,两个常委到我这儿来跟我说的。猪场承包给其中一个领导的关系户,到我这包一个工程,200多万的工程,要我们支付600多万。发包、承包猪场的工程,不是我的事,刘科常后来处理了,公安拘留了,到要诉讼的时候,他们通过很多关系找到我,我出了谅解书,为这点小案子,我们不想纠缠。我和新希望达成协议,我们全部收购。不再扯这个了,公安已经处理了,给刘科常留点面子,给新希望留点面子。

    7.大午公司为什么要组织9·24游行?

    孙大午:因为没人处理堵路的事,村里用大喇叭喊,开推土机把路堵上了。其中就有村长,叫什么老四,后来被撤了。我找到了区委书记,他答应我要处理这个事,结果他不处理。后来他说很复杂,处理不了,据说还拍了桌子。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就应当由交警进行管理。跟政府汇报过这个事,我们找了政府,找了多少次,但是人家不管。政府不管,我们不能不管。你要生存,你就得疏解交通。

    8.我没有打王素霞,事情过去了这么多年,检察院已经结案了,现在又翻腾,法律是怎么了?

    律师问孙大午:大午集团公司的员工在政府门前请愿,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现在要给你们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李敏的母亲躺在路上6个小时,堵塞交通几公里,公安机关不管,起诉书这样的处理,你有没有意见?

    孙大午回答:不仅是这一点,都是黑白颠倒!本来是她犯罪,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最后弄成我们犯罪?习主席说,人民就是江山,我们1万人的员工不是人民?你看你们弄的这个东西,为了这个300块钱、500块钱……哎!

    2015年这个事检察院后来经过调查,是王素霞主动的推倒架子。检察院找我,我说我没有打王素霞,都有录像。这个检察院有结论,刘平给我看过。可以问问刘平,看我们的档案里能不能找得到。我记得检察院的结论里是说公安局在处理时有瑕疵。当时姚旺刑事拘留了,又释放了,我记得是当天就释放了。这都释放多少年了,又翻腾这个事,我不知道法律是怎么回事?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年7月19日

  • 大午案第二日庭审简报

    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大午案第二日庭审继续。

    上午主要是各被告人对庭前会议决定发表意见,公诉人重点回应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辩护人再次补充发表意见。下午合议庭仍以“无必要”“无非法取证”为由驳回全部申请,随后进行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法庭调查环节。

    一、生不如死的“指居”,无法启动的“排非”

    大午案中曾有七名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此期间他们遭受了残酷的非人待遇。其他被告人亦提供了相关线索,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1.孙大午:“指居期间,我苦不堪言、生不如死!”

    在庭审过程中,孙大午自述:“在监视居住期间,我曾经因为苦不堪言、生不如死的待遇,要求到看守所去,我为此绝食了三天。我要求看看习主席的《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因为大午集团就是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但最后请示领导,又不让看。直到正月他们上班了,才给我放了一小时的风。三个半月,我第一次看见太阳”。

    2.孙三午:“指居期间,我瘦了24斤,5天没有解大便,只求送我去看守所!”

    孙三午(孙志华)自述:“所有笔录都是在监视居住的房间和我说好,先对好了口供,再戴上头套去执法办案中心对口型。在监视居住期间,我们得到的待遇是非人待遇,真是生不如死。160天我体重少了24斤,5天都没有解大便,后来我得了疝气,越来越严重,但至今也没让我做手术。在那里面,人就是没有希望的。他们让我签什么就签什么,只求赶紧送我去看守所”。

    3.孙萌:“他们向我推荐其他企业,接管大午集团!”

    孙大午长子、大午集团董事长孙萌自述:“我被指居之后,领导说大午集团需要有人经营,给我推荐了几家企业,让他们接管集团。我说都不是一个行业,怎么能接管,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应该给我父亲取保候审。结果领导很生气,摔门而去。后来他们给我承诺,十天半个月我就能出去。所以,很多事情都是在监视居住的地方,把台词背好,再去做笔录。现在给我量刑建议是16年,我被骗了、太委屈了,现在给我定罪的都是我自己的假笔录,要排除这些证据”。

    4.孙福硕:“我被拷在审讯椅上30个小时,他们说我不配合,要送我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孙大午次子孙福硕自述:“我不知道什么是刑讯逼供,但抓我的时候把我拷在审讯椅上拷了30多个小时,我腿都肿了。他们都知道这些情况,提审我的警察明确说,别以为他们对付不了我,他们可以把我送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知道监视居住很可怕,我很害怕,我后续的笔录都是在这种压力下做出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中较为轻微的一种,但大午案的被告人的感受却是“生不如死”。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场所、实为“人质”的女眷、用尽威胁引诱欺骗手段的侦查人员,使得指居俨然变成“非法拘禁”。此种情形下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当然是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坚决要求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公诉人提供了被告人入所健康体检表、讯问合法性核查笔录,用于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然而入所健康体检表中并未体现当时孙三午已身患严重疝气的情况,且被告人所指非法取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肉刑,体检表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笔录,不仅出现了同一位检察官在同一时间两次出现在核查现场的荒唐情况,同一位检察官在两份核查笔录中的签名笔迹也明显不同。公诉人对此解释为证据瑕疵。

    合议庭据此表示,合议庭认为不怀疑存在非法取证情况,不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

    二、绝不同意的取保,全部驳回的申请

    大午案20名被告人中有一对四岁孩子父母,即柏雪松和李大红夫妇。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当着两人四岁幼子的面,给两人戴上黑头套强行带走。随后将孩子丢给完全陌生的政府工作人员超过12小时,直至其他家属发现此情况。这个孩子从此不上学、不回家、不说话,至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疗。

    大午案中还有一位名叫纪玮莲的被告人,因其原为孙大午助理,亦曾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纪玮莲患有严重抑郁症,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每日呕吐数十次,身体极度虚弱,处于精神崩溃边缘。

    检察机关对柏雪松、李大红、纪玮莲三人的量刑建议均在三年以下,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庭前会议中,检察机关也承诺将取保候审的办理作为第一要务处理,然大午案被告人至今无一人被取保。

    庭审过程中几名被告人都表达了司法部门承诺落空的疑问,同时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李大红表示:“我不是态度不好,我是一个母亲”;纪玮莲提出:“我非常不理解,监视居住的场所和看守所都有360度摄像头,我的身心状况他们都能看见,为什么还是不能取保?”

    大午案被告人明明符合取保条件,为何不取保?

    这或许是无法回答却不言自明的问题。

    对此,多名辩护人基于法律人最基本的职责、最起码的良善之心,恳请合议庭依法处理本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仝宗锦律师提出:“我也是一位四岁孩子的父亲,听见柏雪松、李大红夫妇的情况,真的很痛心”。周海洋律师指出:“虽然此前我的当事人也曾被动员解除律师,我也不是柏雪松、李大红的辩护人,现在发言可能引起我的当事人不满,但为了法律人的良心,即便下午就要被解除,我也要提出,李大红和柏雪松的取保要求是最起码的人道要求”。

    下午开庭时,合议庭以“对证据合法性没有疑问、经评议认为没有必要”为由,驳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全部申请,拒绝通知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拒绝勘验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同时明确不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有罪推定的办案思维,逐渐清晰的案件事实

    法庭调查环节首先开始的是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调查。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4日孙大午组织大午集团员工及郎五庄村民围堵徐水区委、区政府和区公安局,共计200余人打条幅、喊口号、堵塞大门进出通道,致使徐水区公安局秩序严重混乱,损失严重。

    公诉人向孙大午发问:“你所作的讯问笔录是否属实”?孙大午在案卷宗共计99份,除一份笔录外,其他98份笔录均形成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孙大午及其辩护律师多次提出排除此部分非法证据申请,法庭虽未启动排非调查程序,但并不意味着此部分讯问笔录确定合法。而公诉人此种模糊不清、无具体指向的发问,意在让孙大午承认之前的有罪供述,同时切断后续再次提出排非申请的可能。因此,这种丧失客观公正立场、有罪推定式的诱导发问,引发辩护人及孙大午本人的反对。

    公诉人继而表示:“因孙大午拒不回答,公诉人不再讯问”。

    孙大午无奈直言:“你们要告诉我,你问的是我的哪些供述,你这样抽象地问我,我不知道怎么回答。我不是拒不回答,你们不能这么欺负我!”

    后续,孙大午在回答辩护人发问时,指出其讯问笔录的虚假性问题:“我告诉侦查人员笔录记录有错,我没有说过凑够两百个人就拉倒,这不是我说的话,是警察说的。但侦查人员说改正不了,他们跟我说,我要是不弄点罪名,这个案子怎么了结?难道把我无罪释放了,把他们抓进来”?

    通过向各涉案被告人的发问程序,所谓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事实”逐渐清晰:

    郎五庄村与徐水区国营农场就四家台地块的土地争议由来已久,郎五庄村将该地出租给大午集团后,为管理所需,大午集团建设了活动板房与围挡。2020年8月4日凌晨,国营农场在徐水区公安局派出的特警保护下,私自拆除了大午集团的板房与围挡。大午集团工作人员发觉后,要求农场方给个说法。公安局工作人员认为大午集团方拦截农场车辆行为违法,向集团工作人员喷射辣椒水、催泪弹,并进行推搡,导致集团多名工作人员受伤,送往大午医院紧急救治。

    徐水区公安局此行为,引发大午集团群情激愤。集团员工遂自愿前往徐水区政府、徐水区公安局门口反映情况、表达追究伤人警察法律责任的要求。集团员工在区政府、公安局门口喊话,前后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区公安局即派员对喊话员工实施抓捕。员工们自始自终并未进入公安局或政府内部,所谓最为严重的“失控场面”也不过是当喊话员工发现公安局出面领导并非正职局长,担心无法公正处理诉求,而又“嚷嚷”了起来。

    纵观全过程,大午集团方系基于自身权益受损、受到不公正对待而采取的表达委屈以希引起领导重视的行为,而且,事发原因系国营农场方毁坏大午集团价值1万8千元的建造物,可能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徐水区公安局对就在眼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不予处理,反之还进行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间截然相反的不公正态度是引发维权事件的根本原因。

    下午庭审自13时30分开始,至晚20时结束,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罪的向被告人发问程序已基本结束。而法庭发问程序中还显示出被告人当庭陈述与证人证言完全相悖的问题,对此,被告人表示愿意与证人当庭对质,也希望与证人当庭对质,还原案件事实。

    庭审持续至晚19时,多名辩护人即提出建议休庭,要求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休息权利,审判长对此回应道:“你们反对无效,我说了算”。明日虽并非工作日,但庭审仍将于上午9时继续进行。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年7月16日

  • 深圳张伟案庭审记

    ——是谁在打断律师的嘴?法庭惊现“狸猫换太子”

    2021年2月1日,深圳市中院刑事审判区,张伟案开庭。庭审中惊现“狸猫换太子”,同案证人或嫌疑人被确定为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这样的违法行为,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曾向法院提出过要求纠正。但检方、审方却选择无视。据本人旁听的不完全随记,1小时30分钟的庭审,搜索“打断”一词,竟出现20余次。一半是审判长强行打断律师,另一半是律师希望审判长不要打断自己的发言。对此,辩护律师斯伟江无奈当庭叹道:“现在有这样明确的司法解释,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你们都这样践踏法律,到底是谁在犯罪?你们是在惩罚犯罪还是在犯罪?”

    这是张伟案开庭的第一天,明明是冬季的深圳却颇有些炎炎夏季的味道。上午临近九点钟,气温逐渐升高,天空晴空万里,阳光灿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区的入口处,大门仍然紧闭。但此案的辩护律师连同他们的助理、诸被告人的家属,都已经早早地在法院外静静地候着,等待着去见证这场疾风骤雨的扫黑除恶运动收官阶段的“涉黑”案件。

    九点半左右,法庭终于敞开了大门,欢迎所有人瞻仰它那高大的屋檐,当然还有那个把法院大楼装饰得庄严无比的国徽,有时候甚至会让人觉得有些森严的氛围。

    辩护律师和助理们进入了刑事审判厅,随后诸被告人家属在被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只带着身份证也进入了审判庭。

    有趣的是,此次深圳中院采用了视频庭审的方式。家属坐在另外一个审判庭里,通过视频转播旁听参与监督该刑事诉讼。被告们也不被允许到达现场,即使被告人张伟依法书面要求到场参加庭审,但他只能在小小的电视屏幕里,通过举手发言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庭审开始后,书记员站在高高的审判庭下面,照本宣科宣读法庭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及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第251条、第252条的规……”

    审判庭左右两边的诸律师、检察官和旁听席上的律师助理肃穆而立。

    这种例行公事的程序是如此令人失去耐心,但又如此重要,它事关法院的威严,是一种使得审判权本身的不可颠覆性大放异彩的仪式,即便是急于推进庭审的合议庭也不得将其一笔带过。这就像一个专门为辩护律师准备的行为框架,在随后的庭审中为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张伟案并不正常。整个庭审过程就像一局不对等的棋局,如此法庭展现了历代国人最擅长的谋略战,可以说是扣人心弦。

    这场棋局的对手犹如一个孩子,眼看要输的时候会采取悔棋、拿掉对方棋子的防范,甚至出现“马当炮用”“卒为车使”的现象。

    整场庭审,审判长昝龙应频繁打断律师发言,说着“服从法庭指挥”,整场比赛,这句话就像一个情绪极坏的小孩,以他的任性搅乱了整个按照规则进行的比赛。但凡不合他意的他就借着大人的力量逞强,扰得辩护律师动辄得咎。这种极其任性的权力与各种违法行为共同作用、“相得益彰”,建构了张伟案庭审的真实状况。

    张伟案庭审过程,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之间对抗激烈。不单单是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对抗激烈,还有审判长频频与辩护律师的冲突。

    审判长明显偏袒向公诉人一方,屡屡打断辩护律师进行发言,却始终允许出庭检察官持续发表意见,已经丧失了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据本人旁听的不完全随记,1小时30分钟的庭审,搜索“打断”一词,竟出现20余次。一半是审判长强行打断律师,另一半是律师希望审判长不要打断自己的发言。

    在庭审进行到15分钟的时候,王兴律师提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案三个诉讼代表人是同案的证人。他们分别是: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龚雪莲、深圳市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群、伟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蔡阳。

    这三个人曾在侦查阶段接受过调查,接受过讯问,负有作证义务,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龚、李、蔡三人依法不得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实际上,在第二次庭前会议时,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法庭予以制止。这导致该程序性事项悬而未解,不得不在庭审中继续提出。

    根据现有证据,龚雪莲可能因为被中科创有限公司辞退从而对公司有怨言,所以假若由她来担任中科创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非但不会维护甚至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而事实上,从龚雪莲的陈述来看,其与中科创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中科创的员工,依据法律的规定,她根本不适宜担任被告的诉讼代表人。

    随后,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和合议庭数次打断的你来我往的争吵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十分钟,之后公诉人崔术方针对辩护人的发言给出了他们的意见:

    公诉人崔术方认为:中科创、深圳新资本、伟联置业三个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虽然曾经作为本案的证人,但是他们被指控的内容犯罪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他们的证言乃是用于证明其他单位他们未被指控的犯罪,不是用于证明自己单位的犯罪,所以三个证人可以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对于在庭前会议上答辩过的,我们不再重复,”一位公诉人说,“关于诉代资格(单位犯罪的送代理人资格)的问题,我们注意到辩护人都提到了他们有作证,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确实不应作为诉代,但是请合议庭注意,我们指控他们涉嫌犯罪主要是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质上他们的证言不是用于指控非吸的,恰恰说明我们进行了调查,不是他们的犯罪事实,他们不能作为证人出现吗?明显不是这样理解的……”

    我当场就听懵圈了。

    公诉人崔术方的说理并无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为其提供支持,可以说十分生硬,简直是在强词夺理,是在公开的“狸猫换太子”。

    同案证人不得做同案被告诉讼代表人,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的,崔术方是在脱离法律规定任意解释法律。

    依据法律规定,有关人员只要对案件知道情况或负有作证义务,就不能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不论证人作证的是一个案子里的何种指控犯罪,都对有关情况知情,皆属于本案证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司法解释的白字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公诉人仍然继续坚持超出法律框架任意解释法律,审判长不仅不明辨是非,而且还纵容公诉人歪理横行、践踏国家法律,这样的庭审,如何公正?

    为了使合议庭重视诉讼代表人资格的程序违法事实,斯伟江律师列举了大量证据。

    首先是证据材料卷里的龚雪莲、李群和蔡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内容,就已经足以说清楚龚、李、蔡三人至少是对案件情况知晓的,应当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从而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但斯律师话还没说完,合议庭就打断他的发言。
    “辩护人斯伟江,你的意思我们明白,我们已经记录在案,你不要再说了。”审判长说。随后,他又结结巴巴让律师不要再争论诉讼代表人的问题。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他显然不知道该怎么说服斯律师,其底气并不足,就像一个第一次上场吹哨、过度紧张的足球裁判,最后却是球员帮他圆了场。审判长昝龙应话音未落,斯律师接上了被他打断的发言,帮审判长圆了场:
    “证据材料里有询问笔录,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本身也好,还是询问笔录,检方、公安都认为他是证人,但是检方仍然指定他做诉讼代理人,明显违法。”

    斯律师继续发表意见:

    “如果法庭认为这个行为违法,我申请合议庭回避,践踏法律的行为不应被法律保护。”

    而公诉人崔术方对待这个程序性违法事实的答复,前文已述,他们采取了偷换概念,颠倒是非的方法,罔顾客观事实公然扭曲臆造,随意解释法律,身为国家公诉人而对法律不负责。斯伟江律师铿锵有力地驳斥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证人能不能当诉代的问题,《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清楚,公诉人的理由绕了半天,无非是说他们(作为证人的三位诉讼代表人)证明的不是自己单位的犯罪而已。

    但是他们究竟是不是本案证人?只要是本案证人就不能做诉讼代表人。而且有证据显示三个证人曾受过讯问,那么他们还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就更不能做诉讼代理人。

    不符合出庭资格的相关人员继续出庭参与诉讼,这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的司法解释的。那么,这就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不能让这个违法事实持续下去。

    现在有这样明确的司法解释,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你们都这样践踏法律,到底是谁在犯罪?

    你们是在惩罚犯罪还是在犯罪?

    我们全国各地法院跑下来,没有一个法院这样干过。

    你合议庭只会说:“哦,是检察官搞错了,他承担义务。”

    难道只有检查官承担义务吗?我们辩护人不承担义务吗?难道你合议庭不用承担义务吗?难道社会不用承担义务吗?

    社会司法资源用不完吗?纳税人的钱是白花的是不是?你们知道违法了就要马上停止诉讼,纠正违法!

    王兴律师也对此问题作出了补充:

    “公诉人没有任何权力自行解释法律条文,也没有任何规定承认:同一案件的某个罪的证人不能做此罪的诉讼代表人而可以做彼罪的诉讼代表人。”

    斯伟江律师、王兴律师、王飞律师屡次提出这个程序性问题,屡次被审判长昝龙应打断。审判长昝龙应表现得像一个蛮不讲道理的裁判,任意吹响他的权力之哨。

    理由却多是让众人可笑又可悲的“已记录在案,不必重复”、“我知道了,你不用再说了”、“你别说了,你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云云。

    这只不过是将孩子被父母要求做家务时敷衍的“嗯嗯嗯嗯,好好好好,我知道了,你不要再啰嗦了”等类似的搪塞话语,转换成了法庭专用术语,借助司法机关固有的威严,哄骗审判台下的诉讼参与人,知道了,但并不改正。

    事实上,庭审就是需要控辩双方对相关起诉事实、法律规定进行辩论,合议庭在辩论中充分听取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依法裁判是公开开庭审理的应有之意。

    张伟案的庭审,审判长把开庭审理无形间变为了书面审理的庭审,又何必需要律师,何必开庭审理、逢场作戏呢?

    审判长昝龙应贯彻孩子被父母要求做家务时敷衍的“嗯嗯嗯嗯,好好好好,我知道了,你不要再啰嗦了”等类似的搪塞话语“拖”字方针,形式上采取听取意见记录在案的方式,实质上秉承不核实证据也不发现真相的原则,从容面对辩护人的合法合理抗争,以期拖到判决宣告的那一天。

    也正因此,数个小时的争论,诉讼代表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却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尽管合议庭最后也承认了诉讼代表人是公诉人指定的,该指定无担任诉讼代表人资格的证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行为违法。然而合议庭却仍然表示既不纠正也不回避,他只是以其高傲的姿态对辩护人们说:
    “这是公诉人崔术方的违法行为,请事后去控诉公诉人。”

    这等于在一场声势浩大的篮球比赛中,一个裁判者偏袒一方,红方抱球移动,蓝方控诉,裁判者不但不予理睬,还不忘向他解释道:“这不是我干的,是他干的,事后请向其他裁判和赛委会举报他。”

    看得出来,庭审的最大问题既不是证据不足,也不是事实难以查清,而是基于证据证明而展现出来的法律事实摆在合议庭面前,合议庭不予理睬,置若罔闻。

    诉讼代表人资格问题并非法律规定的真空地带,《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规范,《解释》第274条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兹不赘述。

    数个小时的据理力争,依法辩护,换来的结果却是审判长的一句句打断。

    众所周知,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排头兵,在各方面应当是领先于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它不仅经济发达,而且富有一种浓厚的人文气息。它市场化程度高,它自由、开放。

    深圳市是现代的、文明的、公正的,一个地方的市场化发展状况与其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联系,深圳的司法也应当是公正无私的,但不知是何种原因,讲道理、讲法律、讲原则在这个先进文明的城市的先进法院就突然不适用了。

    从张伟案的庭审来看,深圳中院审判人员欠缺承担起维护法律和践行正义的使命感。审判长昝龙应和审判员不具备基本业务水平,坚决有违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不具备政治思想觉悟,不能与中央保持一致。

    诉讼代表人资格问题为《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所明确调整,假如合议庭坚持违法不究,那就是在破坏统一国家的统一法治,是在不遗余力地削弱深圳中院的司法公信力。

    诉讼程序已像脱缰的野马,四处横冲直撞,再也拉不回来。这样的辩护进行下去也没有意义,多位被告人心灰意冷,已经与多位律师解除了委托合同,往后几日法院可能会决定延期审理,诉讼程序可能会暂停下来。

    但是只要程序性的问题解决不了,庭审就很难进行到实体部分。即使进行到,也会因为程序违法,统统无效。

    在这场庭审中,诉讼代表人资格异议是一个能影响庭审公正的重要程序性事项。此问题若不解决,庭审就无法继续下去,长此以往,无非是一“拖”到底、争执不休。此举无异于为张伟案的司法公正作茧自缚、自掘坟墓。审判长昝龙应法官,我昨天拜读了您的研究生论文,我衷心希望您记起学法律的初衷,不要再打断律师的嘴,望您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回头是岸。

  • 沈良庆拒绝远程视频 庭审延期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著名异见人士、人权活动家、前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沈良庆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因当事人沈良庆坚决拒绝"远程视频开庭",要求现场开庭,并要求延期开庭审理获批准。同时,律师向法院递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昨天(1月12日)上午,刘浩、纪中久律师,前往合肥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前安徽省检查官沈良庆,就包河区法院提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视频开庭”的要求,征求其意见时,被沈良庆坚决拒绝,并即时写下要求《现场开庭兼延期审理申请书》。

    沈良庆《申请书》中写道:

    “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较多垫资文件,甚至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不被冤枉,对于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申请人坚决拒绝视频开庭审理,特此申请,要求现场开庭,并延期审理。”

    大约下午三时许,家属陪同两位律师到达包河区法院,就当事人沈良庆“要求现场开庭兼延期审理”的申请,和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答应进行协调,并让律师和家属明天(1月13日)先按时到庭,如果有情况就通知。

    下午四时许,家属和律师刚离开法院,还在行驶的车上就接到法官打来电话说:由于疫情,看守所不同意(沈良庆去)现场开庭,所以决定延期审理。

    沈良庆的申请被获取同意后,紧接着,家属又陪同纪中久律师又紧锣密鼓地向包河区法院递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事项:
    对被告人沈良庆的全部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申请理由:
    沈良庆因发表言论被以寻衅滋事罪长期非法关押。辩护人根据被告人沈良庆个人的医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讯问期间所形成的全部讯问笔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理由如下:
    沈良庆被非法拘捕(没有出示法律文书)后被强行戴黑头套,押到不明地点关押。关押期间,侦办人员不告知办案人员部门、身份,不告知关押地点。在讯问过程中,不保障饮水和休息,被场时间固定在审讯椅上,多名侦查人员轮番疲劳审讯,甚至不让上卫生间。

    据沈良庆本人反映,他被送到看守所后,侦查人员持文章、图片等内容,对其进行诱导性审间。如果就良庆不承认这些图片是其所发,侦办人员就会大喊大叫,厉声责骂。

    因此,其多次供述是在变相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下形成。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排除程序,调取相关录像录音,核实是否存在其反映的违法情况发生。

    继而,阅卷后,纪中久律师针对合肥当局对沈良庆推特言论治罪的指控,又对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交了一份《推特网上言论不归中国法院管辖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推特网上言论不归中国法院管辖的法律意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人经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指派,经被告人沈良庆家属委托担任沈良庆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沈良庆本人,初步阅读了本案卷宗。根据目前辩护人掌握的情况和法律认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沈良庆的行为,不归中国法院管辖,你院不应该审理此案,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推特公司的基本知识。

    Twitter(推特)是一家美国社交网络及微博客服务的公司,致力于服务公众对话。其总部位于美国旧金山,亚洲总部位于新加坡。其总部及服务器均不在我国境内。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办理合格的网上运营资格,目前,该网站不能从我国直接登录浏览。该平台目前注册用户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巴西、日本、英国、印尼、印度、墨西哥、加拿大、西班牙、菲律宾。

    二、推特上言论自由审查权的法律管辖主体是推特公司总部所在地及服务器所在地。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或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与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我国宪法也规定了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人类作为世界人类的一项重要权利,应该得到各主权国家的尊重。推特公司相当于一份在外国出版的书籍,其言论尺度目前是由推特平台自行审查,并接受服务器所在地和办公室所在地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制。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赋予我国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任何机关审查外国出版物的权利。

    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扰乱公共秩序,无需说明,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我国辖区空间内的社会秩序。如果沈良庆先生的言论是在美国可见的,即使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也是对美国公共秩序的扰乱。我国又何必用宝贵的我国司法资源去维护美国的公共秩序?

    三、对于公民的言论以寻衅滋事罪加以限制,违背了我国宪法和刑法。

    我国宪法在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是赞颂,它无疑包括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体制,政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人民中产生,正因为如此,每个公民都有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政治和历史,都是在任人评说中获得生命和活力。我国过去在有一段历史时间内,狠揪大毒草,把持不同意见的批评者划为“右派”,代表人物张志新、林昭等惨招杀害。虽经“拨乱反正”,绝大所数的错误得以改正,却给共和国的历史留下了斑斑伤痕。历史教训深重,我们不能重走那不堪回忆的老路。

    四、以寻衅滋事追究沈良庆在境外的言论,会产生不利的国际和社会影响。

    一个主权国家,应当有其法律管辖的边界。沈良庆的相关言论,其结果地是美国,对于中国的公共秩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世界各国也有自己的社会秩序。美国及其他推特合法运营国家如何规范其网上秩序,完全是其各自国家的内政。以司法干预他国内政是不明智的。如果强行判决,是给国外的媒体增加了又一桩侵犯人权的新闻,完全不能实现司法预期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信息的交换和流通是政治见解和历史解读变化的唯一手段。强行判决沈良庆先生有罪,不能改变他的观点。在国内去禁绝他的声音,他的相关言论还会在其他空间内继续流传。甚至他言论中的相关观点不以他是否传播过,或者撤回,自行改变,而变更其内容。“折戟沉沙铁未销,自将磨洗认前朝”。任何人无法阻止人们谈论历史——过去的和正在发生的,哪怕他谈论的历史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目前你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望你院立即撤销该案,对沈良庆先生立即(无罪)释放。

    此致

    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纪中久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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