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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公民刘富祥庭审 众多公民声援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14日消息】11月11日,重庆访民刘富祥、刘汗、刘小丽、鞠小林四人因遭到强拆,保护自己的家园却被公检法联合构陷以寻衅滋事与涉嫌妨碍公务罪逮捕起诉,他们四人在重庆市巴南区法院违法开庭审理,今天参加声援的公民朋友有50多人,但是法院拒绝公民参入旁听,所有公民都在法院门口等待开庭,四人一起开庭要连续开庭三天审理此案。

    重庆公民刘富祥、刘汗、刘小丽、鞠小林,四人都是重庆冤民刘富强家的私人财产房子被强拆摧毁,4人反而遭到抓捕及法院的审判违法凶手反而逍遥法外。

    重庆公民刘富祥家的房屋、门面于2018年11月9日被强拆一案,于今天2020年11月11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法院违法开庭审理,重庆众多访民得知今天开庭,大家都到法院想参加旁听,学习法律知识,但是法院不给机会,法院知道的是公开开庭,但是不允许旁听,他们四个人开庭只允许每一个人进两个亲属进入法庭参加旁听。

    法院不允许公民参加旁听,法院所作所为激发民愤,依法应当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刘富祥、刘汗、刘小丽、鞠小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20条为依法维护自己私有合法财产釆取自卫合法。他们反而被人打伤,反而受到法律违法追诉,将罪名强加于民,不允许公民傍听,明显司法不公,这些行证明他们不依法履行宪法赐予公民的权利。

    重庆公民团结一致,为了维护宪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根据宪法规定,今天前去学习法律,监督法院依法公平审理此案的重庆公民有:朱素芬、朱素珍、郭兴梅、危文元、李发文、张翠英、唐云淑、胡光英、冉崇碧、张明慧、谭敏、邹茂淑、何朝正、肖成林、唐富川、黎家容等50人左右,巴南区法院只准每个人的两个家属参加旁听,其余人员都不准参加旁听。公检法相关部门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请求法院立即无罪释放刘富强等4人,立即依法赔偿安置补偿刘富强家的房屋财产,为他们主持公道,让中国人民真正感受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阳光。

    本网站公民记着晚上20:31分钟拨打电话采访了参加旁听的公民唐云淑,她说所有公民都不得进入法庭参加旁听,他们四个人只允许一家进去两个亲属旁听,说是公开开庭,但是所有去的公民50来人都不让进去,只能在路边等开庭结束了了解情况,还要继续开庭两天。

    2020年是奔小康生活的完功一年,让中国老百姓都进入小康生活,但是这些遭到强拆的公民已经逼迫的无家可归,长期维权上访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十九大五中全会刚结束,公检法联合制造冤假错案,十九大五中全会政府工作报告说让老百姓的感受到幸福!重庆遭到强拆的公民幸福生活的权利在哪里。

    本网将继续关注本案庭审的后续情况。

  • 吕先三案第五天庭审记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日消息】2020年8月29日,吕先三被控诈骗罪,徐维琴、邵柏春等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一案(二审)在安徽高院继续开庭。当天上午检方继续举证。控辩双方重点对省检察院2020年4月9日询问李光建的笔录进行质证。

    检察员称,这份笔录主要是证明李光建和徐维琴、邵柏春在徐维琴的家里面,由邵柏春对他们的借还款情况进行结算,这里面也提到了他对这2000万中的窦昌明400万是多算出来的利息。他表示利息都是徐维琴邵柏春算的,他不认可,但最终还是签了字。两个说明是邵柏春提前打印好让他签字的。这次结算完毕后有一份明细账,上面有每一笔的明细账单,双方签过字,但是现在找不到了。笔录里面还提到一个细节,他到哪里都能被徐维琴追踪到,他还提到自己曾向蜀山公安分局报过警。再出示一份李光建2017年7月27日被瑶海分局办案人员询问的笔录。

    检察员称,该笔录与昨天李光建出庭所言”基本一致,有部分不一致”,“他出庭是提到银行同期4倍利率,但是在这份笔录中却说1000万和广齐公司担保的两个300万利息都是8分。除了这个不太一致,其他的意思都差不多。”

    斯伟江律师质证表示:“李光建出庭说的许多话能判断出来他证言的可信度很低。问他在公安机关说的是否属实,他说属实,但是问具体的内容是否属实,他又说不属实。问他公安有没有不文明,他说没有,给他举例录音录像中公安骂他,给他拷在椅子上过夜不文明,他又说就按照录音录像中说。他说自己容易被胁迫的人,但是很难解释,比如2013年受到生命威胁被迫签字,但是却过了3年才报案,没有人在有生命威胁的时候不打110。昨天能看出来他意志薄弱,他知道警察打他,放在审讯室作为犯罪嫌疑人是不对,但是他不敢说。他的陈述也是前后矛盾的。”

    斯律师称:“关于证人证言的判断规则,高法解释要求“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李光建所言和邵柏春等人的供述都无法印证,昨天庭审中李光建说结算说明的时候,梅泉和吕先三都在场,这与徐维琴邵柏春梅泉吕先三所言都无法印证。对于一个这么容易被胁迫的人,他的证言可信度可高吗?如果采信这样的证言,任何一个信口雌黄的人都可以认定另一个人犯罪。”

    周泽律师质证称:“李光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也证明双方存在高利借贷,高利贷先还利息再算本金,李光建还讲2000万结算的时候将当时还款都计算在内了。如果李光建不是反悔了,认可与徐维琴邵柏春结算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发生任何纠纷。所以徐维琴邵柏春没有任何的问题,而是李光建对认可的债务反悔了不认可,是李光建的不诚信引发的一切纠纷。”

    下午庭审由辩方举证,斯伟江律师利用PPT展示,发表了一番精彩演讲,其将吕先三案定性为“合肥司法违建”。斯律师的演讲,侧重和聚焦程序问题,直击本案要害,堪称是对该“司法违建”的一次致命“爆破”。

    斯伟江指出,加拿大籍房地产老板李光奇“义务替他人(李光建)”上访、省公安厅长罕见的明确批示、警队扫黑的立功心切,三股力量汇于一点,发生了激烈的化学反应,引发本案;而奇怪的是,“老外”李光奇还偷偷进入二审法庭旁听,不知作为本案证人、且持加拿大护照的他是怎么混进安徽高院的。

    以下为斯伟江律师根据当庭演讲,庭后形成的书面辩护词《拆除合肥司法违建》。第6天庭审记将在明天发布。

    拆除合肥司法违建——吕先三案斯伟江律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长达六天的庭审,吕先三律师涉嫌诈骗一案,已经完全真相大白。这个案子,从案件的证据显示,从立案开始,就是一个“违章建筑,领导工程”,违法立案,为了完成领导批示,也为了在扫黑运动中放卫星,下面的警察,采取刑讯逼供,采取威胁,利诱,做假笔录等方式,制造了一个黑社会案子,并将无辜的吕先三律师,强行用做出来的口供,卷入其中,在合肥市检察院三次不批捕的情况下,采用政治高压,最终让检察院、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在包公故里,明目张胆制造冤案。

    加拿大籍房地产老板去公安厅替他人信访,说第三人被骗,公安厅长就批示,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合肥警方即违法立案,在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先把本案认定的受害人抓起来,做在审讯椅上,强迫他承认自己被诈骗。案件一开始,已荒唐至极。

    本案涉及的诈骗案,法院认定的被害人李光建,根本没有向合肥市公安局报案,反而是,安徽省公安厅接待来访登记表显示,2017年11月28日,欠李光建巨款的广齐房地产公司老板李光齐(加拿大籍),替李光建(第三人)报案,说李光建被诈骗了,说下面瑶海公安分局没有立案,事实上,瑶海公安分局早就曾经调查过本案,发现就是民事借贷(高利贷),不存在虚构事实,最终撤销了案子。本案并不存在保护伞。省公安厅长、副省长李建中即批示,要求厅法制处牵头,刑侦、经侦总队调卷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信访督办。于是,本案的荒诞剧开始上演。

    2017年12月25日,合肥市公安局旋即受理案件,案件来源栏上显示,案件来源,非报案,而系工作中发现。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4-03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必须先审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在一份笔录也没有调查,而且底下瑶海分局已经有相反结论的情况下,合肥警方就将虚假诉讼和诈骗案立了起来,并将受理案件告知书,发给广齐公司的少东家,而不是给所谓的受害人李光建。

    其中,加拿大籍广齐房地产老板所用的报案材料,是2016年李光建的旧的报案材料,后来补了一份落款为2018年1月份的广齐公司《关于受害人认为邵柏春构成诈骗罪的建议》,但提交日期却是2017年12月,两者不是巧合,而是将日期倒签。

    正是这份倒签的《建议》,参照“套路贷”论证邵柏春构成诈骗,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赫然写上律师吕先三长期为诈骗出谋划策。而在2017年10月份,上海公检法才刚刚出了《套路贷工作意见》,上海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一名律师。这就是录像中警察说这个“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案件”要“按照上海那一套搞到位”,必须有个律师充当“狗头军师”的缘起。

    下有所求,上亦有所需,恰在此时,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运动,山雨欲来,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15年没有黑社会的合肥主城区,不以为荣,反以为耻了,正急需黑社会来打击。

    加拿大籍房地产老板的“义务替他人”上访、省公安厅长罕见的明确批示、警队扫黑的立功心切,三股力量汇于一点,发生了激烈的化学反应,于是案件被层层拔高,从涉嫌虚假诉讼,升级为诈骗,再把一群老弱病残升级为涉黑,家庭老妇王仁芳(也是合肥警队警察的妈妈)、和前烧饭员工徐立霞、残疾司机梅泉等等,纷纷被作为黑社会成员,吕先三律师也被升级为黑社会的幕后军师。

    导演下指令,选题也确定,就是往黑社会、套路贷上靠的总目标,接下来,办案机关,就开始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编造剧本、排练戏码。无怪乎安徽省公安厅打黑队的报告中写着“在省厅领导督导之下,经4个月侦查取证,邵柏春、徐维琴犯罪组织已初步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

    大戏甫一开幕,就漏了马脚,立案告知书,居然是出给李劲明(李光齐的儿子),而不是名义被害人李光建。这一点,被告人也心知肚明,审讯录像中,徐维琴就说“我讲的,都不是你想要的,你预想的就是让我赶紧承认诈骗后把我枪毙了,好给李光齐有个交代”。

    辩护人还发现,合肥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和告知书,系事后伪造,落款为2017年12月25日的合肥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李光建被诈骗案),其案件编号为:2018(029号),2017年就用2018年的29号,显然不可能,只能认为是2018年填写,但时间落款为2017年12月,而另一份编号为2018(028号)的合肥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徐维琴等涉黑案),其落款已经是2018年3月1日,这个2018年3月份的立案通知书,其编号28号反而在前,编号2018(029号)立案通知书,其落款日期反而是2017年12月。显然是倒签。而且,只有立了诈骗案之后,才能出具告知书给李劲明,所以落款日为2017年12月份的立案告知书,肯定也是倒签的。这表明,合肥市公安局在立这些案件中,明目张胆造假,将国家司法文书,视为儿戏。

    首先他们需要一个受害人,于是本案的所谓受害人,给广齐房地产公司施工亳州广场的建筑公司老板,李光建,凄惨登场。根据李光建自述,其因为承揽广齐公司项目,缴纳保证金、工程款等用途,向本案的第一被告,放高利贷的徐维琴借款1600万元,钱都用作广齐公司项目,但因为广齐公司项目迟迟未开工,导致,本来是短期过桥的,八分高息的资金,变成了长期资金,在高利利滚利的情况下,还了3000多万资金之后,还欠2000万。徐维琴和李光建,广齐公司(部分借款的担保人)之间,产生了系列诉讼。于是,套路贷的黑社会嫌疑人(徐维琴等),黑社会人员的律师等,就成为套路贷的标配,纷纷卷了进来。

    程序即实体:违法的程序,制造出歪曲的笔录,一审判决就完全根据歪曲的笔录。

    1、坐在审讯椅上被威胁辱骂的受害人:制造受害人。

    李光建一上场,就荒诞至极,2018年1月31日,名义受害人李光建,被作为犯罪嫌疑人传唤,审讯录像中,李光建被关在审讯椅上,警察对他说“你现在这一刻是犯罪嫌疑人了,我们刚刚带你去体检了,关你是没有问题”,后来还带了手铐,连夜审讯几十个小时,主题就是逼他承认自己被骗,但李光建却极力否认受骗,说他与徐维琴之间是正常民间借贷,为承接广齐工程自愿借高利息,广齐欠他钱,现在却诬告他。就是说,广齐公司帮李光建报案,说李光建被骗,李光建却坚称没被骗,还说帮他报案的广齐诬告自己,岂不荒诞至极?

    本次庭审中,李光建当庭说谎,说警察对他文明办案,但录像中尽是威逼辱骂,警察说不要给脸不要脸,滚你妈的逼,日你妈,我跟你讲你不要给我当驴啊,你要当人把你当人看,老家伙。……“警:你给我态度端正一点。你态度不端正,我可以这样跟你讲,我先给你透露一下,你罪名绝对比邵柏春他们多一条,绝对多一条,具体多哪一条,你心里也清楚。”

    但李光建还是坚称,自愿借的高利贷,自己没担保,借到1000万,多亏这1000万,否则广齐的项目也就黄了。账是跟徐维琴一块算的,不算差那么多钱,我也不可能在那签字的,你找人家借钱,利息高,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还说,只不过以我的名义借的这笔钱,利息我承担。当时李劲明讲的,这个利息到最后我们要承担,因为这个钱是我们用的。哪想到,保证金没退给我,工程烂尾,拖着不给我们结算,利息越滚越高,拖垮了。

    唱红脸的不成,就来一个唱白脸的,另一个警察开始利诱,说“你怎么越活越不明白了?老李,就今天来讲,我也不跟你说这么多,今天公安就是来救你的,就是为了你的事情。你今天要是能跳出来,可以讲你多还的钱按法院同期利润来讲,他要退给你部分钱的!”,“邵柏春这个人如果你要去跟他合作,可以讲就是皇协军和日本人合作,下场是非常惨的。”、“以后哪怕邵柏春他们跟你翻脸也好,你在公安这边讲的有话,你这个账在公安这边算清楚,他们在法院起诉你搞你,你讲“我在公安当时做的有材料,他们逼迫我”。并且他们都在这边,我们也会给他们施加压力,让他们把这个嘴撬开。”……不一而足。

    李光建在当庭坦陈,自己是一个容易被胁迫的人。审讯录像中,一翻威逼利诱之后,他开始转变,身份也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证人、被害人。

    即便如此,在2018年1月之后的2年多时间里,他多次笔录中,始终没有指证吕先三律师参与对他诈骗。而是直到2020年4月9日省检察院给他做的笔录中,才把吕先三牵扯其中,声称与邵柏春算账、写了2000万还款合同之后,隔了没几天,邵柏春让他签两个本金未还的说明,还没签字,吕先三就到了,邵给吕看了说明,吕说可以,李就签字了。

    但此一说法,完全不可信:

    前后笔录矛盾的李光建。2018年3月的笔录,李光建称,是说明签好了,吕先三才进来,也就是说,吕先三没有参与制作《说明》的过程。但时隔2年多,2020年4月的笔录,却声称吕先三认可后,自己才签字。这不符合记忆规律,不可能时隔越久,记忆越清晰。

    与客观证据不符的李光建。2000万还款合同签订于2013年3月,《说明》签订于2013年12月,相隔9个月。但李光建却说还款合同签了没几天,就签了《说明》,吕还参与其中,但实际,2013年3月,吕还完全不认识他们。

    当庭向民事法官说谎的李光建。周泽律师问:“在法庭怎么说的?”李光建说:“也不是我真实意愿。”

    当庭向刑事法庭说谎的李光建。王仁芳的辩护律师也指出,李光建在法庭上的陈述,先说自己经济状况好,然后说自己拆东墙补西墙,当庭说谎,这证明这人的证言可信度极低。他说借钱有,但是都是法律保护的利息,但他3月22日的证言,里面明确说向他向曾福柱借款400万,5分利,向周昌业借款150万,5分利,最后欠曾福柱770万,这两人还在宾馆软禁他一个星期,逼他签订了还款计划。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结论,李光建是一个完全不可信的证人,这不是一个套路贷的受害人,只是一个夹在高利贷和房地产欠款之间的受害人。二审法院绝对不能以他的证言来定罪。

    2、“制造”黑老大:如果答应配合,就让黑老大的老公取保,事后发现被骗,没有依法录音录像的笔录,要依法排除,且其证明力是零。

    徐维琴控诉说,自己被警察关灯殴打。审讯录像中,徐维琴反复说,吕先三只是一个律师,是正常代理,但警察就以家人相威胁,“有些人特别是你女儿啊,小孩那么小,而且在这个当中也的确没有起到什么作用,顶多就是用一下她的卡,你们是母女关系,也没有利益交换,给你用也是正常的,这些都能说得通的。(徐:这我都不知道。)包括你女婿。甚至包括你的亲家,你的驾驶员,你的妹妹,还有徐立霞。没必要害那么多人,真的。你选的方向不对,他们就变成全部指向你,他们就脱不了干系。”

    录像还显示,徐维琴和邵柏春被同时带出审讯室,在走廊会面,串供。徐、邵两人都说,见面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按照警察的指供做笔录,或者干脆在事先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更令人不胜唏嘘的,据家属讲,徐维琴的警察女婿,也被公安局纪委要求给丈母娘做工作,让徐维琴认罪,自诬和指证他人犯罪。我们的司法到底怎么了?警察对自己人的亲属,也这么狠?如果真是刮骨疗伤也佩服,但劝亲属认罪,不是警察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绝大多数指控吕先三的笔录,都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徐维琴2018年3月20日就没录像,在排非程序中,辩护人就指出,应当依法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徐维琴2018年3月6日被立案涉嫌黑社会,依法就应当录像,没录像的,就应当依法排除,没有任何除外规定。

    但令人遗憾的是,省高院拒绝排除,即便如此,其涉及吕先三部分不可信,也无法和其他证据印证,应采信其当庭供述,徐维琴当庭说,她就是拿借条、流水,让吕先三去起诉,而此前指证吕先三在梅泉被诉不当得利案中提议去春城公司开具证明的说法,系警察逼取的不实供述。

    3、在看守所管教办公室被殴打,强迫看黄色录像的黑老二:要求其指控律师。

    邵柏春,因为他被刑讯逼供的录像被放到网上,而全国出名。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录像中,邵柏春被警察钱晓星押手铐几十次,多次长达几十秒,压的嗷嗷直叫,钱晓星熬夜不让他睡觉,威胁他想不想尝尝大便的味道,我要让你的人格像狗一样,还毫无根据的污蔑律师为狗头军师,强拉硬拽上厕所(他当庭解释因为曾在厕所被殴打)。

    录像底下,受尽千般蹂躏的邵柏春,也没有违心咬吕先三。警察就脱离录像加倍刑讯,邵柏春指控2018年4月9日、10日被警察带到看守所管教办公室殴打,用他的头撞墙,用脚踩他的手铐、还强迫他看黄色录像、强迫他指证吕先三参与诈骗、强迫他在事先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开庭第一天,两名办案警察,唐军、汪平超出庭。他们承认,2018年4月10日确实在管教办公室讯问,但改变了他们此前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自己联系的说法,推给了“扫黑专案组”,说是专案组要求当天必须讯问,否则影响后续办案进程。我问他专案组的谁决定和协调,他说这是秘密。

    讯问地点明显违法,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另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显然,讯问地点违法,是不能补正、必须排除的。

    检察员试图说根据《排非规定》第九条,“因客观原因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应当做出合理解释”,说已经做出了合理解释,所以不用排非。但问题是,法条明文规定“因客观原因”,专案组说必须今天审,这是主观原因,不是客观原因,客观原因是比如洪水,无法在看守所问。第二,也没有合理解释,你让侦查人员解释,他就解释这是秘密。你让看守所的管教和住所检察官出说明,但他们自己就是违规,甚至涉嫌刑讯逼供和徇私枉法的共犯,他们怎么会承认?除非你也给他们上对待邵柏春的手段。所以,按照前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警察出具的说明,还说这是首次邵柏春指控吕先三,但4月10日的笔录制作过程,同样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只是几个几分钟的录像片段,显示确实在一个办公室,(要不是有录像实锤,恐怕他们连地点违法也不会承认),就这仅有的一点点录像,也可以看出,并非邵,而是警察在指证吕先三,却记在了邵的头上。“警:他怎么讲的呢?他可是讲你这要搞两个说明,这官司就赢?可是?邵:(沉默)警:啊?怎么讲的?关键他怎么提出来的?邵:(沉默)警:啊?你看看你,你看看你,那你就讲对你有利的,你来辩解,可知道?这个说明是你打印了,你这个事实你抵不掉了可知道?邵:这个东西也不是像他所讲的那样。警:什么?你讲什么?警:确实不是他讲的那样,所以,所以我们来这的目的是干嘛,是听你讲!给你辩解的机会,你自己不那个。警:站着!警:算了,算了。刚才态度还好。”

    另一段录像,邵:(一边看着4月10日上午的笔录第2页,一边)这也害人太多了这个,这不是在害人嘛这个这个!而他所看的那一页,恰恰就是被一审判决引用的指证吕先三的王牌口供。4月17日的笔录,没有录像,依法应当排除。

    综上,排除掉没有录像的笔录,有录像的只有2018年4月11日的笔录,录像显示同样充满威胁和诱导,以及张冠李戴,把警察的话记成邵柏春的话。还有一段更明显的指供,一审判决所引用的邵柏春说“吕先三叫我做本金未还的说明,为了胜诉”,但其实,这话同样是警察说的:“警:写个东西就能获得胜诉,对吧?是不是这个目的?邵:(沉默)警:是不是这个目的?警:为了胜诉嘛,为了胜诉这个目的。警:你得认同出具这个东西,是为了诉讼获得胜诉!邵:他当时怎么想我也不清楚。警:这是律师让你这样做的,具体什么你也。警:你认为这个东西出了有什么作用?警:邵柏春,这个有什么你如实说不就行了吗?好不好?啊?警:你本身觉得这个说明的作用?邵:这个我不能随便猜测,真的,又不能随便猜测,当时又没。”真真是那句“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说的一样”!

    就是这样明显的假口供,二审安徽省高院竟然决定不排除,却没有给出任何像样的理由,真不知道,他们如何面对高院门口贴的包公像,包公要是有灵,或会气得从墙上走下来,痛斥这种官官相护的古老陋习。

    另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据此,除了前面提到的刑讯逼供、地点违法、没有录像等等,邵柏春的证言也毫无证明力,因为他供述前后矛盾,笔录与录像矛盾。

    法庭还问他为什么一审开庭时还指证吕先三,邵柏春给出合理解释,因为一审开庭前,王云徽明确告诉我不能翻供,更不能对指控吕先三的部分翻供,否则就要对我家里人采取措施。而据徐维琴所述,我和王云徽岳母是朋友,后来认识了王云徽。王玉环借了80万,后来王云徽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借款20万。

    二审检察员的核实笔录,以及二审当庭,邵柏春都明确吕先三并不知道真实还款情况,也没有教唆他制作说明。所以,涉及吕先三未排除部分,应结合录像,认定其二审当庭供述。

    4、一开始被取保,签了大量笔录的残疾司机:事后又被抓,一审判十六年。

    梅泉只是徐维琴的司机,但在笔录中,他好像有了全能视角,不但参与了关于自己100万不当得利案子的“谋划”,还全程“见证”了几乎每一次徐维琴、邵柏春与吕先三的所谓“密谋”,怎么可能?

    还是审讯录像,让假口供是怎么制作的真相大白。

    依法排除掉没有录像的,二审检察员所举证据中,就只剩下一份2018年2月12日的笔录,这份笔录中,咬吕先三的就是一句话“吕先三教我,如果法庭问,就说现金”,但录像却显示,这是侦查人员自己说的:“孙:他之前可安排过你怎么讲过?梅:没有。孙:那你为什么上次在公安机关讲过,为什么说李光建借你的钱是现金?这是谁教你讲的?……孙:谁叫你讲的?吕先三?为什么叫你这样讲?”,就是这些警察的话,笔录中成了梅泉的话,一审判决中又成了判吕先三12年刑的证据,而这,显然是枉法构陷。

    梅泉一只腿有残疾,录像中,办案人员就让他金鸡独立37分钟,“警1:不要犯贱我跟你讲……站起来!站好!站好了!(开始罚站)老逼老吊的,跟你讲话你还坐着讲。对你好你不知道,你好人、坏人分不清。好歹,你不识好歹!天天教你怎么做人,做人不做你要做鬼,好,不错,可以没问题!我给你5分钟。我给你5分钟时间考虑,把你在外面串的好好讲清楚,第二个把他问的事情好好讲讲,讲清楚。给我站好了。(罚站共37分钟。)”

    梅泉当时被取保,侦查人员就以收押威胁:“今天你态度要不好,我们领导都下批示了,而且还是省厅的领导,还有公安部出来的人。所以今天态度不好,直接就把你们还隔壁王仁芳都搞进去。”

    所以,梅泉指证吕先三的笔录,同样不能采信,应以其二审当庭陈述为准。以上邵柏春、梅泉被刑讯出来的笔录,是一审判决,证明吕先三有罪的,主要证据。二审庭审显示,这些就是子虚乌有的指控。

    5、在时空中穿越的王仁芳和徐维艮,民事案卷,让她们指证吕先三的证言穿帮了。

    “黑老大”徐维琴的亲家母王仁芳,因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以她的名义放债,也被认定为黑社会的成员,在警方制作的她的证言中,她有了特异功能,进行空间穿越:王仁芳证言称:“庭审中,吕先三律师一直强调钱是其借给李光建的,法官没有对其质询,对方律师对其质询,都被吕先三律师接过去了”。但,庭审笔录显示,王仁芳并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她显然是在撒谎。但就是这种谎言,被公安制作成表格,作为指证吕先三的重要证据。

    徐维艮的时间穿越:徐维艮笔录中称:“其与李光建没有债务,2015年开庭时吕先三陈述,300万系归还徐维艮债务的说法,是吕先三编造的”。事实上,早在2014年11月17日,在王仁芳案中,法官对徐维艮的询问笔录:问:其为什么向你转款?答:2012年4月2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定有300余万元,李光建就委托广齐公司归还了款项,并且李光建后来还向我借款,现在还欠我借款没还。问:为什么转款上注明是代李光建还邵柏春款项?答:我不清楚,钱是归还我钱的。徐维艮明显是在讯问笔录中说谎,吕先三律师,不可能时空穿越,在2015年穿越到2014年去指导她,其指证吕先三的说法,不能采信。

    事实上,王仁芳、徐维艮的笔录,亦非她们本意。

    录像中,警察威胁王仁芳“警:今天叫你来,你不把这事情讲清楚,你跟窦昌明一样,准备到里面过年吧。我不吓唬你。”

    威胁徐维艮“警1:不要一问三不知我跟你讲。你今天这态度,我肯定关你知道吧。”

    6、精挑细选的目标律师:吕先三,本想拿他烩一碗三鲜面,立功升官,没想到吕律师是一粒硌牙的铜豌豆。

    强扭的瓜不甜,硬做的案子必假。

    庭审中,徐维琴也说,吕先三并不是她请的第一个律师,她提交给其他律师的材料,给其他律师的说法,都吕先三一样。但其他律师并没有被抓。其他的律师,有的是北京的,有的是合肥本地的,还有政府的法律顾问,律协的领导,唯独吕先三,挂在六安下面的一个小所,在合肥执业不久。于是就选中吕先三下手,按照上海那一套,要把他搞成狗头军师。其他的律师,同样的客观证据面前,同样的代理行为,无非是某些侦查人员引导了当事人,将目标对准了吕先三,其他律师的幸运,只是有人不下手而已。

    侦查人员万万没想到,没钱、没背景的吕先三,却超乎寻常的硬气。2018年3月份,被连续审讯33个小时;4月份,报捕之前,被拉到驻所检察官的办公室连续殴打逼供4天;仍然坚持不肯自诬。本想拿他烩一碗三鲜面,没想到吕律师是一粒硌牙的铜豌豆。警察最终也不得不对他说,冤是冤你了,你出来了别怪我,不是我本意。吕先三则回敬以:你不依法,冤枉我,我永远不会原谅你!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那些假笔录不能采信。现在,我们再看看客观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吕先三没参与,而且在起诉时不知情:这2份说明,制作时间是2013年12月。5个月后,吕先三才首次代理邵柏春,2014年4月10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就不包括这2个说明。

    直到2014年7月2日,邵柏春案开庭时,吕先三当庭提交了一份说明;此后又在王仁芳案开庭后,提交了另一份。如果说,这2个说明,是吕先三起诉前教当事人制作,非常重要,没有理由不在起诉时一并提交。只能是,2014年4月起诉时,吕先三都不知道有这两份说明存在,不可能提议和指导邵柏春制作。制作这两份说明的同时,邵柏春也给李光建出具了一份说明,但所有证人均未提及吕先三在场,指控吕先三提议、并在李光建出具说明时在场与常理不符。

    事实上,吕律师面对的,不仅仅是隐瞒真相的自己一方当事人,还有对法庭和自己隐瞒真相的对方当事人,所谓的受害人李光建的双重隐瞒下。李光建的律师汤红琼作证称,吕先三律师在开庭前的举证阶段提交了2000万还款合同,汤红琼就问李光建,李光建说是被逼签订,但开庭时法官多次质问李光建是否自愿出具这份协议?李光建却说是轧账后协商产生的。汤红琼律师很生气,还质问自己的当事人李光建。所以,吕先三、包括民事法官,都被双方当事人隐瞒了真相,吕先三根据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代理,以及法官根据证据规则的裁判,都没有错误。

    7、中性职业行为,不是犯罪。

    律师和法官一样,面对案子,基本上都会先看证据,尤其是摆在面前的客观证据。和法官能听到两边的说辞不同,律师在起诉或者应诉时,只能看当事人一方的证据,听一方的说辞,民事律师根据执业规范,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要代理当事人向法庭陈述己方观点,律师无法保证己方观点一定正确真实,是否合法真实,真实合法与否,是法院听取两造意见之后,根据职权必须完成的工作。

    民事诉讼的常态,就是原被告两造所述往往相互抵牾,倘非如此,也不必走上法庭。逻辑的常识告诉我们,原被告对事实相反的陈述,可能同假,却不可能同真,所以才会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不能因为律师在民事案件中的陈述和意见,与事后刑事调查的情况不一致,就反推律师做了虚假的陈述,否则,岂非每一个民事诉讼,都至少可以把一边打成罪犯?更何况,刑事调查得来的何尝不是另一个“法律事实”?谁能保证,刑事调查一定得出“客观真实”?而非如本案这般,靠假口供指鹿为马?

    本案摆在吕先三律师面前的证据清晰表明,吕律师并不知道,这些案子是假案,是所谓套路贷,不知则不罚,因此,吕先三律师不构成犯罪。如果吕先三构罪,全国律师都构罪。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4条规定:“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在《中性业务活动与帮助犯的限定一以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为切入点》一文中指出:律师应委托人的请求提供法律帮助、参与诉讼,就是受三大诉讼法以及《律师法》保护的业务活动,没有逾越业务行为的边界,不能认为其制造了法所反对的危险。……任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更何况,通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有效控制、降低犯罪团伙实施更严重犯罪,报复被害人的风险,因此,律师应对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允许的业务活动。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明知对方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不与犯罪“作斗争”的,既不构成不作为犯,也不构成帮助犯,因为法律并不一概强求律师与犯罪“作斗争”……其次,本案控方以林小青律师知道对方是实施诈骗犯罪的恶势力集团而为其担任法律顾问为由,指控其构成诈骗罪共犯,这一起诉意见明显不当。《律师法》第29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律师对他人正在实行犯罪有明知或者未必的认知,只要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也就是合法的。(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陈洪兵教授也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不在于律师是否认识到委托人的犯罪意图,而在于律师提供的法律业务本身,尤其是其内容是否超出律师行业所容许的范畴。换言之,即便律师知悉委托人的犯罪意图,即便事实上委托人利用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实施了犯罪,只要律师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没有超出律师业务、行业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律师就不应承担帮助犯的责任。(陈洪兵著:《中立行为的帮助》,法律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第193页)

    根据周光权教授、陈洪兵教授的观点,即便律师明知委托人在犯罪,只要代理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就不构成犯罪,更何况本不知情。

    而本案中,连吕先三律师明知邵柏春夫妻实施套路贷的证据都是严重不足的。民事诉讼案卷中的客观证据更是表明,吕先三完全是根据客观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依法依规代理,对套路贷并不知情,当然不构成犯罪。

    但是,扫黑运动之下,领导多次批示后,按照上海案的标准配置,必须把代理律师纳入打击范围。于是吕先三被定为打击目标。在无任何客观证据,又无被害人指证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在被羁押之下、细节上严重矛盾的“我曾告诉律师作假”或“律师教我作假”的几份口供,就给吕先三定罪。但审讯录像显示,很多口供,是办案人诱导,甚至是办案人所说,却记在当事人头上,庭审中,当事人又翻供。最后一审法院居然将吕先三律师定为主犯,天理不容。

    审讯录像显示,吕先三被连续提审了30多个小时,为什么审这么久,不就是急需吕先三自诬,以便形成证据闭环,说明当时证据还不足。

    审讯录像中的内容,触目惊心,充满了威胁、引诱,也透露出这个案件,是在领导多次批示之下做成的案子:

    “警:这个事情不是我们一家,不是公安一家知道,我们是检察院、法院,检察院的多个部门、法院的多个部门,我们经过这个多地的考察论证,你吕律师的这个名字早就在检察院系统,包括法院系统多次讨论,所以我们才能请过来。

    警:我跟你讲这些话,我们今天下午跟你讲那么多,是本着负责任事实的态度跟你讲,不是在忽悠你。这个案件一把手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在督办,我们家市公安局局长,现在的政法委书记,马上要当司法厅一把手厅长,现在在公示阶段,亲自过问,你说这个事情重不重要?

    吕:这么大的事,真的,我真不知道他们怎么搞。

    警:你说这个事情重不重要?这也是我们安徽省首例打击套路贷,可以跟你这样讲,你对这种犯罪形式你不认同也好,或者你没转过来弯也好,我告诉你它就是构成犯罪的,肯定以前你们认为都不构成犯罪,我们现在市公安局局长,现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我们公安局局长,马上到司法厅当厅长,知道这个事情吧?他对这个事情我们多次给他汇报,走到哪一步他都问,包括今天动你,他都知道。

    警:你现在要给我们一个态度,你不给个态度我们肯定要搞你,我们就把你当成他们的同伙。
    吕:怎么可能,我怎么可能跟他们同伙,你现在讲的我撇都撇不开,我一件事我都不知道,我千分之一万分之一我都不知道。

    警:吕先三,再明确跟你讲一下,这个案件,就像我跟你讲的,省公安厅一把手副省长亲自主办的案件,亲自下的命令,多次批示,我跟你刚刚讲了,马上的江厅长,你也知道,亲自过问的,批示的必须搞这个人,必须搞你们这伙人。吃人不吐骨头。你听我讲完。你的最终下场你很清楚。你要不清楚我再给你说一遍,你也考虑考虑,你这样跟我们对抗下去,不要把自己搞成主要人物。目标不是你,吕先三,我相信你也很聪明。目标不是你,对吧?要想搞你当天晚上就可以搞你了,为什么到现在?有原因的。如果你这种态度,该你的责任是你的责任,你放聪明一点,主要目标不是你,你最差的结果,你是干不成律师了。你这个事情结束之后,肯定要通报律协,上报司法厅。

    吕:那么多法官他们自己都不正常?
    警:法官也存在问题,不需要你讲,这个事情你说就结束了吗?就那么多?对不对?法官也存在问题,不需要你讲。

    吕:全部都有问题,全部都有问题,全部都有问题就你们没问题。
    警:有没有问题也不是你说了算。”

    这些录像对话,触目惊心,是否依法办案,是否照上级指示构陷,法官可以自己判断。最终警察的话,显示了合肥司法的残酷真相,有没有问题,是领导说了算,法律说了不算,就算证据不足,就算刑讯逼供出来的可怜证据,最终,都是领导定调,下面端菜吃菜,这不是吃菜,是真正的鲁迅先生说的,吃人。

    律师和公安人员,都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不能因为职业上的对抗,就因此陷人入罪,拍手称快,律师职业代表私权,任何公权力机关的人,脱了制服,也需要私权利,我们律师代理了很多法官,检察官,监委人员,以及警察,如果公权力跨越法律的边界,每一个人,包括警察都会受害。这次受害的所谓,黑社会成员,只是出借账户,挂名诉讼的王仁芳,是警察的母亲,被拔高作为黑老大的第一被告,也是警察家属,覆巢之下无完卵,每一个执法不执法的,都要警惕。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大跃进、大炼钢铁去日未久,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殷鉴未远?历史的悲剧,何尝不是数字浮夸,毁弃规则,然则大乱,并未带来大治,剩下的,只是一个国家和几代人的灰色命运。你看这吕先三案,又何尝不一案毁掉民事、刑事两套诉讼制度?为了凑数字、凑演员,而不惜否定民事司法制度,把正常代理的民事律师打成罪犯。为了扭曲无罪的客观证据,再次抛弃刑事防冤机制,用刑讯逼供的假口供指鹿为马。

    如经上说:“他指望的是公平,看啊,却有流血。他指望的是公义,看啊,却有哀声”。本案是安徽第一例套路贷犯罪的案件,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关心本案,随着法院的开庭审理,真相已经大白,本案相信会载入历史,我们法律人,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都会因为这个案子,被载入中国司法志。是依法坚持底线,挽救一个无辜的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被告人,还是将扫地做饭的,依然定为黑社会成员;是做听领导旨意冤枉他人的机器,还是有血有肉有怜悯同情心的人;是坚守防线如八百壮士,还是将来看着吕先三孩子说,对不起。

    要相信,最终,公平和公义,必定会审判我们所有人。历史向来如此,上天没有放过任何作恶的人。就算有时法律没法给我们公平,我依然相信报应不爽。

    本案起源于一个加拿大籍的房地产老板,不远万里,自己跑到公安厅去上访,为他人上访,似乎是白求恩精神,但他的最终目的,或是自己可以免掉即将执行的债务。至于公安厅长,为什么会在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直接下指令,我们不得而知,但如果我们足够耐心,历史会给我们答案。至于下面警察违法办案的事实,部分已经记录在录像中,将留作永远的纪念碑。检察官,法官,律师,纪念碑上的文字,是我们所有人自己刻上的,一个都不会少。

    吕先三律师在今年春节,写给在困苦中的妻子儿子的信中说:“让我们在寒冷的冬季中,迎来灿烂的春天”。是的,如英国诗人狄金森说:

    “我们有一份黑夜要忍耐
    我们有一份黎明要等待
    我们有一份喜乐要补充
    我们有一份怨恨要释放

    数点寒星,似乎迷失
    数团迷雾,似乎茫茫
    在这以后,白昼来临。”

    让我们一起,在努力中等待。

    辩护人:斯伟江
    2020年8月30日

  • 追魂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根据庭审发言整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追魂刘进兴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对刘进兴的寻衅滋事指控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果从具体的社会秩序延伸至抽象的思想秩序则是极其危险的,即便意图在政治上加强管控、思想、表达、艺术创作、意识形态显然也不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罪所涉范畴。本案作为一个人为制造的冤狱在这一点上或将具有标本意义留在历史上。

    二、起诉书指控的三个事实与寻衅滋事毫无关联性。追魂的所作所为无论是本案涉及如起诉书所指:“制作网上发布“呐喊”系列视频、慰问良心家属活动并将慰问视频境外网络散布、组织策划良心运动在中国巡展活动”,还是其多年来的追求与持守不过只是诠释了其艺术创作的良心立场,无须对其作品作过度政治解读。对于任何一个正常心智的人来说,都能看到追魂作品所蕴含的给人启迪收放自如的智慧,即把握了人心所向时代脉动又难于授人以柄,正如其庭上所表述的艺术、良心、人道高于生活、高于政治一样。除非违反法律规定越界构陷搞诛心之论(这显然对谁都没好处)。

    无论从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追魂唤醒良心的努力不过是回归常识。否则连官方的政绩取向及主流价值都无从解释,如:空前力度的反腐肃贪、一轮又一轮的扫黑除恶。根据官方公开的信息,十八大以来,仅省部级以上官员就有超过200名因贪腐落马,最高当局为挽救危局早有“壮士断腕、刮骨疗毒”之说。

    尽管“法无禁止则自由”这一私权观念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识,但是当政治不许置评、真相不容追问、公正不容质疑,那么艺术、良心、人道都可能变得危险。

    诚如柏拉图所言:“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如果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唯一存在的那个声音就是谎言。”集体无意识整齐划一不该成为今天的主流。如果我们所有人随波逐流无所警觉,无视每天都在发生的不义,它将构成我们将自己送往绞索架的脚步。

    一个人具有艺术创造力实属个人的幸运,如果他同时又兼具良心那无疑是整个社会的幸运。这个我们既缺乏创造力更缺乏良心的时代,如果非说追魂有罪,他的罪恰恰在于他的创造力,在于他的异乎寻常和不平庸,在于他不随波逐流不被扭曲的生命意志及人性,还在于他的良知与担当。辩护人确信追魂的所作所为是对我们整个族群的救赎的一部分,这一救赎包括那些专制既得利益者、背上历史罪债的当权者在内。

    三、如前所述,法律只能维护具体秩序而非抽象秩序,否则因抽象秩序及意识形态之非确定性,其背后将为掩盖非法利益以及可能的罪恶留下巨大空间。比如效忠领袖就等于爱国、比如无条件服从就是美德、比如禁绝批判与揭露唯有歌功颂德才是正能量、比如集体主义甘于平庸就是品德高尚、比如奉行法西斯主义就是人类最崇高的事业……而这一切的背后或许正隐藏着权力不受制约为所欲为的人性贪婪、变种的独裁野心、权贵既得利益、种种盗国窃民杀人越货之罪恶……当抽象的秩序或某种被树立来的意识形态神圣不可侵犯甚至可以因此对人滥施刑罚,那么这个抽象的秩序、不可触碰的权威意识形态或许正是犯罪分子编织谎言的一部分。由于谎言背后罪恶的恐惧发展到后来,追究真相、唤醒良心都可能成为犯罪,因为他威胁到了谎言背后的不义,思想控制下的罪恶。唯有极权主义才没有边界试图控制一切,包括思想在内对内无限控制对外无限扩张。

    四、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追魂刘进兴是错用法条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在庭审中确定的这一焦点,起诉书尽管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显然追魂的所作所为既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辩护人当庭要求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指出具体事实进行答辩,公诉人始终无法回应。由于本案指控的事实乏善可陈,公诉人不得不在法庭上一方面竭力铺陈一些不相干的信息进行政治渲染搞诛心之论,另一方面,牵强附会到两个司法解释上而又无法自圆其说。寻衅滋事这一罪名显然担不起钳制与防范公民思想、言论、表达、良心自由、信息权利等口袋罪的任务,尤其牵涉到普遍发生的网上信息披露与形式多样的表达让人动辄得咎,其荒谬性、僭越性及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五、可能仍将导致追魂被判冤狱的因素只有两个:第一、即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一旦依法宣判追魂无罪即将被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隐忧。对此本辩护人作为追魂的好友愿意向司法机关保证,任何善意和善待都会得到善意的回应,如果真能回到法治轨道上来依法作出无罪宣判,本案必到此为止。本辩护人有信心做好追魂及其家属的工作,本身追魂多年来的追求与持守已经证明其对公义的付出无怨无悔。第二、尽管检察官、法官、侦办警官及相关领导未必情愿制造冤狱背上历史债务,但是通过最终的判决结果或许我们仍可能看到,案件背后客观存在的违法势力、邪恶势力不甘心一个公正合法案件的产生,因为任何一个清晰明了公正判决的存在本身就与其他诸多冤狱、罪恶、黑暗显得格格不入。绑架司法混淆是非,把所有司法工作人员都拉进历史债务的深渊,如此才有安全感,这或许正是他们的图谋。因为他们自认为已深陷罪恶泥潭不可自拔,只有一条道走到黑,要死大家一起死,谁也不能置身事外独善其身。邪恶违法势力有种种手法善于借势用力,比如利用大而无当的政治安全、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社会稳定、对党忠诚、维护大局等等抽象的意识形态,用貌似的政治正确敲诈绑架属下及其同仁。在此尤须指出,这些做法都是基于错误认识损人害己自欺欺人,即便昨日身负重债伤天害理,只要肯迷途知返将功折过,东隅已逝桑榆非晚!点滴累积善意积功累德以身表率则善莫大焉!其实谁都清楚,法治是最大的政治,没有人权谈何政权安全、党国安全、社会稳定?没有司法公正、冤狱遍地、民心尽失出路何在?绝非对贵党对人对己负责之举!

    六、此案的发生,形势比人强!追魂被捕正值2019年64三十周年,大庆七十周年前夕。以抽象的政治安全、意识形态诛心之论而非法律走到今天的地步。从程序上来看,本案不公开开庭、秘密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三件所谓犯罪事实无论从行为发生地、结果地还是被告人所在地来看,南京司法机关均没有管辖权(前两件事均发生在北京、第三件事追魂刚到南京没有任何行为即被抓)。南京司法当局把合法行为当作犯罪来追究不仅荒谬显然也把北京司法当局陷于尴尬境地,假如追魂被判有罪,那么负责首善之区的北京司法当局则有玩忽职守、放纵犯罪之嫌!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玄武区法院径自决定以疫情防控之名通过远程方式审案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剥夺与限制,我们对任何限制与剥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做法均保持警惕。

    从实体上来看,本案从一开始就是一场人为制造的冤狱,本案发生的过程无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作恶,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这场无妄之灾,显而易见受害于残存在人们尤其体制内极左专制意识与维稳惯性思维的潜在影响,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丝毫看不到参与其中司法办案人员的现代法治文明意识。虚妄抽象的政治安全、国家安全观念在本案中被滥用将产生多大罪恶造就何等恶果,尚需结合本案的最终结果进一步评估。

    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从一开始就违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它肯定不是国家的意志、不是法律的意志、不是执政党的意志,而是个别人的非法意志。它绝不可能增加任何一点点社会稳定及政治安全只可能进一步将本已失序的现状推向愈加动荡混乱的局面。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法律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本案发生的逻辑及整个过程表明,刑事诉讼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刑事司法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等法律原则及逻辑准则均不被适用。作为重要公法部门的刑法其对自由的被迫约束也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严厉、最极限的选择,在本案中却正在成为少数办案者完成“假想政治任务的工具。漠视宪法三十五条、宪法四十一条关于言论、思想、学术研究创作、批评建议的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规定,以寻衅滋事口袋罪过度屏蔽、压制言论及信息的功能,将导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则溃这一常识不被重视也是原因之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让法律丧失预见功能并非实现长治久安依法治国的良计相反终将酿成社会失序权力失控万劫不复的苦果。

    期待我们的法官及体制内同胞办案人员能够相信今天这个变革的时代,相信一个人权至上、和平民主、法治中国的美好前景为期不远。为着我们能够对自己负责的立场如果无力承担更大的人道使命,至少在本职工作中力所能及做好该做的事,摒弃斗争哲学用爱与善意化解仇恨、苦毒摆脱互害的社会现状避免滑向暴力流血、内战迭起、动荡失序的深渊,善待所有同胞进而爱你的敌人为这个族群、为了下一代尽一份责任争取更大的希望。

    期待我们的法官及办案者相信,无论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作何选择,专制历史都必将终结。改变专制历史,所要面对的对手,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甚至不是一个政党而只是隐藏在权力体系内的少数违法分子、邪恶分子,为一己之私负隅顽抗者。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尽管改变专制历史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难。但是,当今之中国,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让普世价值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告别专制历史乃民心所向。我们可能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变革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正在发生的普遍觉醒和进步的力量,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的自由、尊严与文明作为一个整体的无可分割性,这场较量的结果,更取决于人心向善、人们对于光明前景、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这一人性的普遍欲求,真善美爱作为普世价值的信仰力量!

    刘进兴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谢燕益
    2020年8月20日

  • 胡金斌强拆案庭审旁听人被赶

    【民生观察2020年8月7日消息】湖北潜江公民胡金斌强拆一案的合同纠纷一案6日下午三点在湖北潜江法院”公开开庭”。

    下午两点左右维权人士伍立娟,黄行芝首先来到法院立案庭,法院还没有上班大门紧锁,伍立娟与黄行芝就在路边坐等,大约两点半左右访民陈喜珍也到了,随后还有其他访民陆陆续续都到了。准备旁听人员们一起到门口安检则量体温,过安检。

    到三点快开庭时,我们旁听要求上楼进入庭审室时被保安拦截,保安要求有法官通知才能让我们上楼。后来原告胡金斌来接旁听人员进入庭审室。但审判长王晓君法官怒火冲天的要法警驱赶旁听人员出去,她让书记员带旁听人员下去登记。

    旁听人员伍立娟听到她在书记员耳朵嘘嘘说了不让某个人进去,伍立娟因为在开庭门口看到此情,伍立娟立马后转下楼去登记存包等,伍立娟办好手续后再上楼进入开庭旁听,还是被法警拦截不让进去,法警说“审判长法官不让你进去”,当时还有黄行芝,陈喜珍,丁先生,杨先生,尤其把伍立娟拦截在门口不让进。书记员说疫情原因只能五个人旁听,但我们五个人都被拦截在法庭外不得进入旁听庭审。

    今天虽然遗憾没有进入法庭但是我们有幸见证了历史的今天,见证了制造冤假错案疯狂的时代,人民有权学习法律参入开庭旁听,但是被傲慢无视的审判长王晓君剥夺无法参入学习监督,人民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的时代,无数的冤假错案在路上,无数的访民在牢里,还有更多的访民在维权路上奔波,潜江访民胡金斌还有很长的维权路要继续,前面还有很多的困难需要胡金斌面对,我们潜江访民会陪你继续走下去一如既往的关注你的一切。

    本网会继续关注潜江访民维权的后续情况。

    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金斌,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原告:胡道成,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原告:周姣儿,女,汉族,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05011397082D。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联系电话18107298618。

    第三人: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园林办事处光明村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社区,住所地园林办事处光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9005MEA802600L。
    法定代表人:王代平职务:主任,联系电话13597443566。
    第三人:张金梅,女,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6组,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园林办事处委托的第三人光明社区和第三人张金梅2018年8月22日签订的《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购买还建房合同书》无效;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三原告的房屋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红梅路与东荆大道交叉口光明酒楼)。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576平方米,该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一家人在此居住生活且经营打理光明酒楼,安居乐业。2018年8月15日至22日,被告园林办事处跟第三人光明社区通过软禁原告一家五口长达6天3夜,在受持续数日限制自由、打砸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胁迫下于8月22日由第三人光明社区与第三人张金梅签定了《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购买还建房合同书》。

    房屋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范畴,行政协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1条还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被告园林办事处、第三人光明社区居委会以软禁一家五口长达6天3夜,断水断电断粮,胁迫第三人张金梅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也未经家庭财产共同所有人胡金斌及其父亲胡道成、母亲周姣儿的同意,也未得到其追认,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且胁迫签定的补偿协议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补偿协议的签订人是园林办事处委托的第三人光明社居委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工作负有组织实施之责。据此被告园林办事处、第三人光明社区居委会作为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的一方很显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涉案被征土地征地审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也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根据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二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保障原告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及《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请,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4月28日

    行政起诉状原件4份并附证据清单(4)套
    1、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2、园林办事处委托书、园办文[2017]10号关于成立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通知
    3、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购房合同书
    4、潜征办发[2017]36号东荆新区园林办事处光明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2018年11月1日潜江市公安局答辩状
    6、2018年8月软禁逼签协议犯罪现场照片一组

  • 包头王永明案最新庭审情况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2日消息】2020年7月11日,包头王永明案继续开庭。

    今天出现自庭前会议以来最激烈的冲突,律师展现了中国辩护人的风采。

    在前几日的庭审中,法庭非法剥夺李爱军律师和李啟珍律师的辩护人资格,不允许两位辩护人参加庭审,迫使两位辩护人在法庭外“地摊”辩护,这激起了全体辩护人的愤慨。

    今天上午,辩护律师们提出先解决两位李律师的出庭辩护问题,法庭对此不予理会,强行进行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程序,企图强推庭审。多名辩护律师要求举手发言,均遭到警告,又有多名律师要求审判长回避,还是被连续警告,法庭一片混乱。

    混乱中,袭祥栋律师发现公诉人方的书记员在庭审中偷偷录像,遂提醒法庭立即休庭处理此事。休庭后,辩护律师担心书记员删除录像、毁灭违法证据,便过去查看并要求法庭封存。这时,在庭的法警一拥而上,向律师扑上去,公诉人、法警、律师乱作一团。混乱中,徐昕教授被法警野蛮的推搡两次,遂引起更大的混乱和言语冲突。

    在这场混乱中,徐昕教授等多名辩护人面对违法的控方、合议庭、法警,毫无惧色,坚持依法辩护,展现了中国辩护人的风采。

    当庭爆出公诉人索贿丑闻

    在下午的庭审中,爆出更令人震惊的事情。公诉人之一李书耀曾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辩护律师当庭向法庭举报,并要求播放索贿录音,合议庭却违法阻止了律师的要求。

    虽然未当庭播放李书耀索贿录音,未能直接确定其涉嫌犯罪。但有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李书耀当庭表情极不自然,未做任何解释。不但不像前几日庭审中那样频繁的打断辩护律师发言,反而是一次“反对”也没有喊。休庭后,有旁观者发现他的上衣后背都湿了。

    此事实在令人震惊,法庭应当立即决定休庭,并将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该案的审理违法之处多如牛毛

    自庭前会议至今,该案的审理违法之处多如牛毛,细数如下:

    1.女性被告人遭到男法警殴打。2020年7月5日,开庭期间,女性被告人石莉芳在被押解途中被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的夏姓男法警殴打,性质极为恶劣。

    2.侵害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李爱军、李啟珍两位辩护律师,因其他案件开庭,征得各自被告人的同意,并向法庭进行了书面告知,完全具有暂时离开法庭的“正当理由”。但却被法庭认定“拒不到庭、拒绝辩护”,被法庭剥夺了辩护的资格。

    3.合议庭组成违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必须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法院本应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但未通知。

    4.不公开审判,未庭审直播。偌大的审判庭,只有十多个旁听者,空余200多个席位,却将旁听者阻止在法庭外。合议庭还以不具备直播条件为由,违法不许庭审直播。

    5.一审诉讼在二审法院的法庭开庭。“法无授权不可为”。该案涉及40多个民事案件,终审法院就是包头中院,相关法官跟该案有利害关系,可能成为证人,不应在此审理。此案实际上已没有二审程序,严重违反二审终审制。

    6.审判员主持庭审。《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庭审规则》规定的非常清楚,审判长主持庭审并维持庭审秩序。但二位审判员不仅主持庭审,而且还对辩护律师予以警告,严重违法。

    7.违法召开联席会议,未审先判。案件尚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公、检、法、政法委等部门召开针对此案的联席会议,不审查证据、不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涉黑、涉案财产处理等事项“达成统一共识”,完成了对此案的秘密审判。

    8.公诉人方当庭辱骂辩护律师。2020年7月8日庭审,一名检察官助理公然说辩护律师在“表演”,并朝着袭祥栋、吴俊、王振江、周海洋、冯延强等律师进行辱骂:“一群法盲”。第一公诉人徐亚光还说对辩护律师说了“什么宪法”“伎俩”“放肆”等话。

    9.起诉书达不到起诉标准。比如将红红、贝贝这类昵称,直接定性为绰号;比如将宋老二、老乔这类寻常可见的称呼,也直接定性为绰号;再比如将公安机关写成“东安机关”,将兵写成“斌”,将月写成“年”……更为严重的是,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不分,违法和犯罪不分,指控被告人的具体事实不明,指控的具体事实不明。严重违反《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即“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之规定。 

    10.公诉人拒不送达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在法庭宣布休庭1小时后,第二公诉人李书耀便宣读决定书,抬头是“稀土高新区法院”,而不是申请人。直接违反《刑诉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11.公诉人公然蔑视法庭权威,随意缺席。在检察院收到法院的庭前会议通知后,本案第三公诉人人闻立新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缺席两天的庭前会议。

    12.公诉人严重滥用法律监督权。在辩护人发言时,公诉人当庭宣读法律监督意见书,严重违反基本的规则条款。

    13.检察官助理当庭发言。庭审中,检察官助理发言。辩护律师指出其没有发言资格后,竟毫不收敛,继续发言。作为该院检察长的第一公诉人徐亚光也不予制止。

    14.公诉人不履行该有的法律监督职责,未关注女性被告人被殴打事件。本案女性被告人石莉芳在被押解途中遭到法警的殴打,此事件性质极为恶劣。但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的公诉人未予丝毫关注。

    15.公诉人非法参与审判程序,操控庭审地点。本案第一公诉人徐亚光当庭表示,是他参与决定了将庭审地点设置在包头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严重违法。

    如此严重违法的庭审,怎么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怎么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样的庭审,还有必要继续下去吗?

    休庭时,徐昕教授捂着胸口,神情痛苦,嗓子沙哑的说:“在这样严重违法的法庭上,多待一分钟,都可能随时被气死。”

  • 陕西公民龙克海“寻滋案”二审庭审结束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2日消息】陕西宝鸡人龙克海(微信名:龙刻海)是一名家庭教会的基督徒,也是一名多年来追求自由民主的热心公民。现年54岁的龙克海由于长期在推特、脸书、微信上转发一些针砭时弊的文字图片等,先后数次被警察约谈并遭到威胁警告,更在2018年下半年被户口所在地的甘肃省徽县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15天。拘留期满后的龙克海,不满警方的处罚,一方面把自己的遭遇通过推特、微信等公开发布,一方面向甘肃省徽县地方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因此遭致更加频繁的“喝茶”。2019年3月4日上午,龙克海在一个微信群里以语音留言的方式告诉群友,说他居住地宝鸡市的国保又通知他下午去派出所“喝茶”,他断然拒绝了;之后至次日(3月5日)下午,群友在群里不见龙克海露面,遂有人拨打龙克海电话,发现其手机关机。后经多方打听,于3月下旬得知其已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刑拘。5月15日,龙克海的儿子龙少腾和他的律师才收到刑拘通知书。

    据知情人透露,龙克海被捕后警方提出,只要龙克海删除其在推特、脸书、微信上发表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和侮辱最高领导人的文字、图片、视频,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就可以放他回家。该无理要求被龙克海断然拒绝后,2019年11月11日上午9时至12时,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姜谭法庭在不允许家属和其他公民参与旁听,并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的情形下,对龙克海案件进行了秘密审判。检察机关指控龙克海在推特和脸书上发布丑化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辱骂中国共产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龙克海的律师和他本人当庭作了无罪辩护和陈述,认为其言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范畴,故认定其行为无罪。11月26日,龙克海律师接到宝鸡市渭滨区法院的通知,告知龙克海寻衅滋事罪成,判刑一年半。

    得知自己因言获刑一年半,龙克海表示不服,并在其被拘押的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里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龙克海案件二审开庭审理,至12时左右庭审结束。据龙克海现任律师朱宁介绍,龙克海再次进行了自我辩护和陈述。尽管龙克海在被捕前就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然而他看起来精神状态还不错。法庭上的龙克海用轻松的语调向法官表示自己从不认为自己有罪,而是这个一党专政的政体因为害怕公民的言论自由而采取的政治性报复手段。他还表示,虽然自己今天失去了自由,可是并不后悔,反而对自己多年来的坚持和信仰更加坚定,也深信未来的中国一定会走向自由和民主的道路。

    据了解,由于有关方面从一开始就把龙克海案件定性为敏感案件,因此当地警方对龙克海的律师和家属采取了特殊的“关照”措施,要求他们不能对外发布龙案的消息,否则会影响他们的饭碗和出国等。迫于强大的压力,龙克海的一位前律师最后被迫退出。另据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媒体,朱宁律师之所以在2020年6月接手龙克海的案件,是因为身为龙克海表哥的他,在今年春节发现龙克海没像往年一样回川探望他的母亲也就是龙克海的姨妈时,产生了疑虑,打电话给龙克海的儿子龙少腾后才得知龙克海已于去年3月4日被警方拘押。于是朱宁律师提出接手龙克海案件,遂成为龙克海现任律师。

    据朱宁律师介绍,由于龙克海一年半的刑期即将于今年的9月20日到期,根据他的经验判断,尽管二审结果并未出来,但他认为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极大。从中国当局多年来针对国内持不同政见者的迫害案例来看,媒体认同朱宁律师的判断。不过媒体也认为,随着国际社会和国际人权组织进一步认识到中国当局对国内异见人士、宗教人士、藏人、维吾尔人的政治迫害手段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会加入到谴责并制裁中国的行列中来,而背离民主自由价值观的中国,势必如一叶破帆孤舟,被人类文明抛弃在夜色茫茫的大海上。

  • 李怀庆案第三天庭审更大内幕

    2020年6月10日,是重庆市民营企业家李怀庆案件庭审的第三天也是最后一天,原本应于上午十点开庭的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疫情为由,拒绝了此前李怀庆辩护律师提出的旁听人申请(法院只允许两个亲属参与旁听),导致李怀庆见在场的旁听人员绝大部分均为陌生面孔后,坚拒开庭审理,并提出必须有自己认识的亲友参与才同意庭审。双方僵持到下午一点多,最终法院同意李怀庆的要求;在李怀庆妻子包艳的临时邀请下,几位亲友急忙赶到法院参与了该案的庭审,该案于下午二点开庭审理。

    慈善活动引发报复行动

    庭审期间,李怀庆当庭说出了自己以及自己的富华典当公司员工被无端冤枉的真正原因,其中包括被以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邓恢林为首的专案组迫害的更多细节。

    据李怀庆回忆,2017年底他在杭州参加了一个由“公和基金”组织的慈善活动,在活动的一个讨论话题中,大家提到了公安部一些部门的贪腐问题(注:所谈及的部门当时由今年4月份落马的公安部副部长孙立军主管)。由于参加该活动的人员中有能直接给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写信的人,所以大家动议将情况用书信形式向习近平汇报。可是这个消息很快被孙立军掌握了,据悉孙立军十分愤怒,决定立即采取报复行动。然而由于参会者大多为上市公司老总和知名学者,孙立军有所顾忌,于是决定挑一个软柿子来捏,以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故此将目标锁定在无背景无后台无知名度的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头上。于是,这项特殊任务就落到了孙立军曾提拔并重用的原中共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今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邓恢林的身上。

    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预谋,重庆市公安局利用中央政法委2018年1月23日发出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成立了由邓恢林任组长的李怀庆案件专案组,并于2018年1月31日下午三时许,将李怀庆及其公司在职和已离职的、但能跟案件扯上关系的员工一共9人包括李怀庆的大儿子李政宇抓捕。

    据一些被捕员工的家属回忆,自己的亲人被抓走后,连续五天家属没得到任何消息和收到任何手续,到了第六天也就是2月6日,家属才收到一封由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邮寄的拘留通知书;吊诡的是,通知书上居然没有拘留理由。家属去重庆市江北区刑警队询问究竟,有关领导含糊其辞地告知家属其被捕亲人的被捕原因是虚假诉讼。

    随着李怀庆案件被告人被捕了二年零四个月以后才等来的庭审,一些当事人和家属开始曝出来许多不为人知且惊人的内幕和细节。

    重庆公检法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在6月10日的庭审中,李怀庆进一步透露了自己被迫害的更多细节。他说,专案组为了非法获得自己的罪证,2018年2月的某一天,重庆市九龙坡区刑警队队长谭平,在将他用手铐铐起来并固定在审讯椅上一天一夜后,给他看了两张照片;这两张照片分别是他妻子包艳和大儿子李政宇被手铐铐住并固定在审讯椅上、痛苦惊恐的样子。谭平威胁李怀庆,若不交出其苹果手机密码的话,就再把包艳抓进来(注:1月31日包艳也被抓,失去自由60个小时),然后想怎么摸就怎么摸,想怎么收拾她就怎么收拾她。面对谭平嚣张下流的威胁逼迫,李怀庆出于对自己妻儿的担忧和心疼,不得已被迫将自己苹果手机的密码告知了专案组;专案组打开手机后,将李怀庆在微信里与亲友的聊天记录,包括开玩笑的聊天记录,有选择性地截取下来,作为其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

    据李怀庆辩护人和李怀庆的当庭举证,以及辩护人和他本人的说明,这些所谓的证据,都是李怀庆跟他自己的大儿子和朋友的正常聊天和讨论,7个证据中有5个属于个人私聊,2个属于群聊且其中一个仅为四十多人的小群。面对李怀庆辩护人的质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人难以自圆其说。如:辩护人提出为何不将李怀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播放出来,为何只选择性地播放几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罪证?公诉人回答说,因为几句微信聊天记录就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余的聊天记录,无实在意义,也无必要在法庭进行播放。这句看起来似乎严丝合缝的回答,却恰恰让人们看到了这场审判的荒唐与滑稽。众所周知,定罪需要完整的且具有严密性、连续性的证据链,不顾前因后果而故意断章取义的证据,能称为完整的、具有严密性的证据链吗?

    李怀庆还透露,为了让自己的大儿子李政宇指证自己的“罪行”,专案组把自己和大儿子的聊天记录作为罪证之一,去诱导并逼迫自己的儿子来指证他这个父亲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李怀庆痛心疾首地说,文革期间许多父子反目成仇,儿子举报父亲并殴打父亲的场景,难道要在文革已经结束并被定义为一场国家灾难后的今天,在自己的家庭重演吗?李怀庆进一步透露了另一个惊人的消息。他说,作为专案组组长的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的邓恢林曾亲自“接见”过他,并且极其嚣张狂妄地告诉他一个“内幕”,一名同样参与了2017年底“公和基金”杭州慈善活动的上海企业家,也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该企业家在缴纳了二个亿人民币的“罚款”后,就获得了释放。邓恢林进而表示,只要李怀庆也缴纳二个亿人民币的“罚款”,也可以获得释放。李怀庆当场以“自己仅是一个小企业且并无那么多的钱”为由予以拒绝。邓恢林又提出一个更过分更荒唐的要求,他要李怀庆指认所谓的黑恶势力保护伞,而且这个保护伞必须是重庆市市级以上即副部级以上的官员。面对这个无理要求,李怀庆也予以当场拒绝。邓恢林顿时变脸,对李怀庆咆哮道:你的案子不小,不把你的财产全部没收并判刑15至20年的话,我这个公安局长就不当了!随后邓恢林扬长而去。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李怀庆当庭提出,让邓恢林和自己在法庭上当面对质。

    重庆公检法“十八般武艺”针对被告人家属

    随着李怀庆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多的内幕也被家属曝出。如:富华典当公司员工刘航宇陈述道,2018年1月31日那一天,自己做梦都想不到,在家陪女儿的自己,会被一群身穿便服、穷凶极恶的警察从家里抓走。他说当时家里只有他和11岁的女儿在一起,而警察丝毫不顾及一个未成年人单独在家的危险,而强行把自己抓走了。据刘航宇的妻子回忆,她在自己丈夫被抓走两小时以后才赶回家里,目睹女儿独自紧抱着玩偶伤心哭泣的那一幕,这一辈子都难以忘怀。她说,自从女儿目睹自己的父亲被抓走的场景以后,现在只要一看到警察或者跟警察有关的影视剧都会特别害怕不安甚至哭泣。

    富华典当公司原员工吴蜀,在2016年59岁的时候,便已离开该公司,等待即将到来的退休生活。2017年12月份,吴蜀正式退休。而2018年1月31日,退休才一个月的吴蜀,正在自己的小区遛弯时突然被警察带走。由于和吴蜀失联,家属随即赶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可是在派出所,家属没有获得吴的任何消息;六天以后,家属才收到一封没有写明拘留理由的拘留通知书。

    富华典当公司原员工刘高全,在2018年1月31日被抓捕的时候,离开富华典当公司已逾四年左右。据刘高全陈述,被抓的时候,他正驾车行驶在高速路上,忽然被一辆非警车辆拦截,然后几个自称为警察的穿便服的人告诉他他被捕了;刘本能地质疑对方的身份,随即遭到来人的围攻和毒打,随后把他塞进车里带走。

    李怀庆的妻子包艳同样遭遇了被胁迫的经历,并在以后的日子里包括李怀庆案件开庭审理期间以及在庭审完毕后的这几天,她都不断地遭遇到有关方面的胁迫。她回忆说,2018年1月31日下午,大约七八名没穿警服的人闯进自己的工作室,声称自己是警察,要把她带走。包艳对来人提出,儿子才只有八九岁,能不能让自己先把儿子送回家然后再跟他们走。结果这几人断然拒绝,并拿出手铐恶狠狠威胁道:你不要逼我把你烤走!李怀庆的小儿子豪豪当场吓得哇哇大哭起来。包艳怒斥道:这里有未成年人,你们不能这样!来人不仅无半点悲悯心不说,反而更加嚣张跋扈地表示:我们不吃这一套,你要么老老实实地跟我们走,要么就让我们当着你儿子的面把你烤走!包艳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在里面被带手铐并被固定在审讯椅上提讯;在失去人身自由60个小时后,包艳才回到家里。

    回家以后的包艳,始终在专案组警察的威胁逼迫下生活,她被要求不能向外界透露李怀庆消息,说一旦把李怀庆消息透露出去的话,李怀庆在里头会吃更多的苦头,包括他的家人也会吃苦头,甚至再把她抓进去。由于担心自己的丈夫和家人的安危,担心儿子幼小的心灵受到更大的伤害,也担心自己再次被抓,包艳不得已在李怀庆被捕后的一年零七个多月的时间内,闭口不言,直至2019年8月份,包艳和李怀庆律师在等待了一年零七个月以后,终于收到了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即将于2019年8月22日开庭的通知(注:该案随后即被延期至2020年6月8日)。收到通知的同时,包艳又被有关方面威胁警告不得向外透露消息。包艳忍不住联想起2018年5月份,其只有十岁大的儿子豪豪向自己哭诉道,他在学校里被警察叔叔从教室叫到另一个房间威胁的事情。豪豪告诉妈妈,警察叔叔拿出一些照片来让他辨认,还指着照片上的人问,有没有他认识的、去没去过他的家,等等。豪豪告诉妈妈他非常害怕回学校读书,害怕警察叔叔又要来把他叫走。包艳说,她和家人自从李怀庆被抓以后,担惊受怕了一年多并闭口不语了一年多,以为这样做的话,自己的丈夫真的很快能释放并和家人团圆。可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且不说自己和自己的家人毫无安全感可言,家人和自己还不断地受到警方的威胁逼迫,甚至连未成年的儿子他们也不放过。包艳决定开口对外界发声,把李怀庆案件告诉给媒体和公众,让更多人关注到这个重庆公安机关的所谓扫黑除恶第一大案。

    2019年8月中旬,包艳以“民营企业家的命运难道是‘家破人亡’‘兔死狐悲’”为题,对外发布了她的公开信,首次向外界披露了李怀庆案件的部分细节。公开信发布后,包艳和李怀庆律师随即收到了开庭审理延期的通知,同时警察逼迫包艳讲出信件是谁帮她写的、发的等问题。包艳拒绝了警察的无理要求后,警察又以要抓她为由继续对她进行威胁逼迫。包艳进一步透露,由于本周一李怀庆案件开庭审理,她接受了境外媒体的采访后,警察对她的盯梢、干扰、逼迫进一步加强加剧。她说警察不仅再次威胁要把她抓进去,还让她闺蜜给她带话,让她不要被境外媒体利用了,否则将以寻衅滋事罪抓捕她。包艳表示,自己所说的每一句都是实话,没有杜撰没有浮夸也没有虚张声势,倘若重庆警方想抓自己的话,那么就来抓吧,大不了又被警察逼出一个“李文足”来。

    重庆式的“唱红打黑”几时休

    尽管薄熙来、王立军在重庆发起的“唱红打黑”运动已过去数年,然而凡经历过这场运动并深受其害的亲历者们,时至今日依然无不心惊胆寒。就拿著名的李庄冤案——一位北京的著名律师,面对重庆公检法机关上下齐心的精心构陷,最后被迫认罪判刑并入狱一年半的经历来说吧,若不是薄熙来、王立军倒台,他的冤案岂能平反昭雪,岂能大白于天下?从李怀庆案件曝出的越来越多内幕和细节来看,今天的李怀庆案无疑是又一个“李庄案”,尤其是专案组惯用的诱供逼供手法,跟当年的“李庄案”几无二致。

    据李怀庆陈述,为了搜集他的所谓罪证,专案组东拼西凑了几百万元的“诈骗证据”,许多“证据”明显就是张冠李戴且随意捏造的。他进一步陈述道,专案组从富华典当公司拿走了公司和他本人的原始单据,并在提讯他的时候向他出示过这些单据,但却在给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找不到这些原始单据,其目的在于故意制造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李怀庆还说,公安机关在屡次提讯中千方百计地诱使自己承认莫须有的罪名,还许愿说只要自己承认了那些罪名的话,自己公司的员工就可以获释。由于李怀庆一方面心疼担忧自己员工的安全,一方面考虑到有的员工,如女员工李晓燕家里有一位高位截瘫的孩子需要母亲的照料,心里一软,被迫承认了许多莫须有的罪名。李怀庆说,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没帮助到自己的员工,反而因此被公检法机关利用并因此定义本案为恶势力团伙案。在法庭上,李怀庆深深表示懊悔,觉得自己对不住公司的员工和他们的家人。李怀庆同时表示,重庆曾经历过“唱红打黑”运动这个黑暗时期,薄熙来、王立军垮台后,中央花大力气肃清薄王余毒,可是却没想到,现任公安局长邓恢林阳奉阴违、公报私仇,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对他进行疯狂报复。李怀庆接着陈述道,对于邓恢林的所做所为,他本人并不害怕,但是却觉得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员工受到牵连。他说,这些员工仅仅是打工仔,仅仅为了养家糊口,却遭到如此大难,他觉得深深地亏欠、懊悔、不安。

    本案被告人田浩在陈述中讲到,公安机关在提讯他时对他进行威胁诱供,说:你都进来了,不承认(罪证)是走不掉的!你如果承认了恐吓打人的(罪证)话,最多几个月就可以出去了。出于对家人的想念和对自由的渴望,田浩被迫承认了所谓恐吓打人的事实。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承诺的几个月的关押,此后却变成了如今已经超过两年零四个月的羁押,以及未来还不知道会有多久的刑期。

    据包艳介绍,该案庭审中,由于专案组提供的证据错漏百出难以自圆其说,被辩护人和当事人怼得惨不忍睹,其中尤以李怀庆的一次自辨最为精彩。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人张爵提出一个证据,说蒋某找李怀庆借了500万元人民币,最后却被李怀庆要求必须还800万元人民币。该公诉人进而下结论道,这肯定是李怀庆以诈骗形式对蒋某预设的陷阱。对于此罪名,李怀庆在自辨里宣称,按照合同约定,蒋某并没有按期还款,之所以产生了800万元人民币的欠款,是由于蒋某欠款时间达两年多的利息和滞纳金所致。李怀庆举了一个例子,他说他的大儿子有一回用某国有银行的信用卡消费了100元人民币,后来忘了还款,两年多后,银行给他打电话,告知他由于逾期未还款,他的100元人民币信用卡欠款,已变成了1900元人民币。李怀庆愤怒地回怼公诉人,如果自己的800万元欠款属于诈骗的话,那么是不是我们每一个人此时此刻都在被国有商业银行诈骗,是不是也该去起诉国有商业银行的诈骗?李怀庆对公诉人提出严正声明:请不要用你们的无知,让这场原本就很无耻的事件,变得更可笑!听完李怀庆的这番措辞,公诉人当场哑口无言。

    在庭审中,李怀庆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疑问和担忧。如辩护人提到,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中,发现缺少了序列号中1和3号的询问笔录(注:询问笔录必须有序列号,并且按照序列号规定排序)。同时辩护人提出,在跟李怀庆的沟通中了解到这么一个情况,专案组曾对李怀庆进行过上百次的询问并作了我询问笔录,可是在起诉材料中,询问笔录的数量却与李怀庆记忆中的数量相差甚远。此外,在对辩护人提交的11份申请书包括申请张千帆、贺卫方两位法学专家出庭作证;申请对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鉴定;申请管辖权异议等,法院也一律予以了拒绝。故此辩护人有理由担忧该案庭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据媒体查阅,在邓恢林从中共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空降到重庆市担任重庆市副市长兼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后的当月28日(注:2017年8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即推出了“重庆公安推出服务民营经济30条”(以下简称“30条”)的新政。在“30条”中,特别针对民营经济、保护产权进行了重要部署和要求。该条例规定,“对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实行专案侦办、挂牌督办。”此外,该条例还特别提到要“严厉打击针对企业负责人的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以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地方宗族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等。然而,通过从6月8日—10日这三天来的李怀庆案件庭审的诸多疑点和当事人陈词以及公检法机关的表现来看,人们不得不联想到“李庄案”和薄王时代的“唱红打黑”运动的黑暗。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从诸多迹象来看似乎不容乐观,然而作为媒体和公众而言,这个案件已经吸引了无数人的眼球和关注,因为该案无疑是重庆市在薄王垮台后的第一大案。据悉,由于该案三位公诉人中有一位曾在“李庄案”中立下汗马功劳的女干将贺贝贝,家属和律师更加担心结果的公正公平性。李怀庆案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请继续关注媒体的跟踪报道。

  • 6月9日重庆“李怀庆案”庭审纪实

    【民生观察2020年6月10日消息】重庆民营企业家李怀庆案件庭审第二天曝出更多内幕,重庆公检法诱供逼供花样繁多严重违背程序和法律。

    2020年6月9日,是重庆市民营企业家李怀庆等人涉嫌欺诈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开庭审理的第二天,更多内幕和细节被当事人曝出,其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刑讯诱供逼供。

    据不同被告人当庭分别表示,重庆公安机关以预设情节提示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诱供逼供。所有被告人均于2018年1月31日被捕,而大多所谓涉案内容均发生在2015年之前,所以被告人对于公安机关提出的很多“犯罪事实”均已记忆模糊。于是,重庆公安机关便以发散性创造性思维,开创了预设情节提示法。他们精心预设情节,然后提示被告人按照预设情节做肯定的回答即可,再作为犯罪事实记录在案。被告人田浩甚至被威胁:“你都进来了,不承认是走不掉的!你如果承认了恐吓打人的话,最多几个月就可以出去了。”被告人出于对自由的渴望,不得已被迫承认了所谓恐吓打人的事实。然而令田浩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承诺的几个月的关押,此后却变成了如今已经超过两年零三个月的羁押,以及未来还不知道会有多久的刑期。

    重庆市公安机关的发散性创造性思维还不止于此,为了将李怀庆的富华典当公司的正当经营变非法化,重庆公安机关刻意将该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合同、协议、借据描述成这些都是该企业预设的对借款人“五花大绑”的陷阱。众所周知,无论国有五大商业银行还是企业或民间借贷,在与每一个产生借贷关系的客户签订协议时,都会有必要的必须的借贷程序和协议来对债务人进行约束,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律师和家属以及当事人认为,若这样的合法手续和程序属于“五花大绑”的陷阱的话,那么在公安机关的眼中,难道国有银行的借款手续就是合法化的,而非公有制企业或民间借贷就是非法化的?如此这般推断的话,那么中国国内诸多的民营借贷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岂非都是非法合同?是不是也要以涉嫌欺诈罪、敲诈勒索罪而被公安机关抓捕?

    据李怀庆妻子包艳介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6月9日的李怀庆案件庭审过程中,再一次上演了罔顾法律与事实的一幕。在公诉中,公诉人张爵有意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进行概念偷换,千方百计地把富华典当公司描述成恶势力团伙;该公诉人甚至以“三个人以上长期纠结在一起的组织,就有可能成为势力团伙”作为预设。包艳认为,如此荒谬透顶的说辞竟然出自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口中,岂不是在令人惊诧莫名的同时,也让人严重怀疑重庆市公检法是否依然如薄熙来、王立军时代那样罔顾法律并凌驾于法律之上?

    包艳继续介绍道,公诉人张爵的拙劣表演还不止于此。尽管李怀庆案件有被告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多次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借贷的合法性,可是为了把该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强说成诈骗活动,公诉人张爵故意避开有利于被告人的完整的证据链和事实,只听取欠钱不还的债务人罔顾事实的陈述。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张爵曾多次提到,借款人蒋佳男在李怀庆的公司签订借条时,是被其已经认定为的“恶势力团伙”威胁所致。其给出的理由是:该公司的人都在场,因此借款人蒋佳男感觉受到了威胁。然而事实是,在庭审过程中,所有的被告人均当庭自证自己从无打骂过蒋佳男的行为,只是在蒋佳男来公司借款的时候,自己之所以在场,是自己在公司正常上班的行为。即便如此,公诉人张爵依然罔顾事实,在其说辞中只一味地强调被告人都在场这个细节,因此将被告人定义为恶势力团伙。此外,张爵还做了另一个更不可思议的偷换概念,把富华典当公司员工的职务职责与恶势力严密的层级结构相提并论,并因此定义该公司所有的职务职责都是为了犯罪服务。例如,被告人刘航宇是办公室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是驾驶员兼办公用品采购员。可是尽管身份如此普通的一名员工,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的口中,却被认定为“组织严密的恶势力的办公室主任”。包艳说,作为中国民间的小微企业,众所周知,为了节省费用,一位员工往往身兼多职,而富华典当公司的办公室驾驶员仅因开车送了财务人员去银行办事或购买了办公用品,就被检察机关定义为“掌握机密文件,分管财务,调配各类后勤资源且权力重大的领导的心腹”,那么凡是持有名片上某某某公司总经理或主任等头衔的人岂不是都很危险,一不小心哪天就有可能变成公检法机关眼中的恶势力?

    包艳认为,面对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质疑和合理化证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女检察官贺贝贝故意视而不见,并故意继续按照起诉书上已经认定的意见作了庭审结案陈词。在贺贝贝的陈词中,她坚定地认为那些漏洞百出的证据链属于结构完整和犯罪事实明确的证据,并以义正辞严的口吻和套话警告被告人悬崖勒马。

    据包艳介绍,6月9号的庭审,从上午9点半开庭,直至晚上10点多才结束,整个庭审持续了十小时左右,中途休息了两小时。由于李怀庆案件涉嫌欺诈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两个案件,因此在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前,已得知两案将合并成一案审理。可是蹊跷的是,从6月8日、9日两天的庭审来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似乎有意将李怀庆案件倒着反推过来审理(先从所谓的团伙恶势力的诈骗罪、敲诈勒罪、非法拘禁罪开始),而第三天也就是今天(6月10日)的庭审,其他当事人却不再出庭,只单单针对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单独审理。包艳说,更让人不解和疑惑的是,6月9日庭审结束后,法院故意不告知家属和其他员工家属次日也就是6月10日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开庭时间;她认为这样做的结果,不免更让当事人的家属和律师担忧今天庭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据了解,截至媒体发稿时(北京时间6月10日上午10时),李怀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6月10日上午10时开始审理。从6月8日、9日两天的庭审结果来看,媒体和公众有理由相信今天的庭审结果依然不乐观。纵观重庆市自薄熙来、王立军“唱红打黑”运动以来的诸般令人瞠目结舌的结果,让人不得不担忧又一个“李庄案”或许即将在今天的重庆上演。敬请关注后续报道。

  • 6月8日“李怀庆案”庭审纪实

    【民生观察2020年6月8日消息】毁灭证据、捏造事实、严刑逼供,重庆现任公安局长邓恢林作风不输王立军。

    6月8日,李怀庆团伙诈骗案开庭审理,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临大敌,外围安保国保人数不少于20人,家属进入旁听需要经过四道关卡,除了测体温,查找违禁品以外,还增加了电子设备探索器,深怕有人携带录音录播装备进入。如果是公开审理,如此阵仗岂不是有点小题大作,毕竟没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可惜,在庭审过程中,真的透露出不可告人的秘密。第一被告,在接受质询的过程中曝光,其在被捕后遭受了公安人员的威胁,诱供,栽赃,污蔑等恶行。

    李怀庆:公安机关在提审过程中威胁我,你在不交代,我们就要把你老婆抓紧来,想怎么收拾就怎么收拾,想怎么摸就怎么摸。还要把你的儿子也转进来,重新审讯(之前已经无罪释放)。

    李怀庆:为诱使我承认莫须有的罪名,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说,只要承认了,就马上放你的员工离开。我当时心软了,我的员工都是老实人,都很好,其中还有小孩、瘫痪的母亲,我为了被迫承认了很多莫须有的罪名,结果公安机关并没有如约执行,反而就此将我们打成了恶势力团伙,我对不起我的员工和他们的家人。

    李怀庆:公安机关为凑足证据,对案卷调查进行东拼西凑,有的所谓几百万诈骗款项,明显就是张冠李戴随意捏造。更为可恨的是,在提讯时,由公安机关从我公司拿走的原始单据,在提讯的时候还向我出示过,但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就找不到了,因为那些证据对我有利。

    李怀庆:重庆经历过唱红打黑的黑暗时期,中央为此花大力气扫除薄王余毒。可没想到,现任公安局长邓恢林阳奉阴违,以公报私恨,因为我曾经言语中得罪过他,竟然继张军,周克华专案组后的第三大重庆专案组来诬陷我。对于邓恢林的疯狂举动,我并不害怕,我只是觉得对不起我的员工,他们都是善良的人,在我这里打工只是为了糊口,没想到受此大难。

    重庆检察官贺贝贝是本案的公诉人,在法庭上,诱导被告认罪。

    在薄王期间贺贝贝作为检察官,将李庄冤送进牢房的“功臣”。由于这次冤案实在不容易做成铁案,所以公检两机关用了两年多时间拼凑证据。结果,在庭审第一天,贺贝贝和她的团队,就开始用最拙劣的方式,诱导所有被告提前认罪。

    阴招一,询问所有被告均以,你是否承认你在公安机关陈述的犯罪事实。

    这句话明显带有诱导成分,会使被告以为检察官是在问其,是否诚实回答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的提问。而实际则是诱导所有被告人员,承认自己已认可犯罪的事实。这种未审先定罪的诱导,是不是一名公诉人该有的做法。

    二,诱导主要被告李怀庆承认恶势力团伙形式。贺贝贝在今日庭审结束前,向主要被告李怀庆提问,公司是否是由他跟他任命的吴蜀负责。李怀庆回答前还开玩笑的说,贺贝贝太厉害总给他挖坑,没想到最后还是掉进坑里。

    这句诱供的目的是要将团伙形式定死,因为恶势力团伙必须要有两名骨干。而被李怀庆口头任命的总经理吴蜀(无实际决定权),整好填补了这个空缺。虽然李怀庆在接受被告辩护人的询问过程中,不断重复公司的其他员工都是打工的,没有股份没得绩效提成,公司只属于他自己。但是贺贝贝为了让团伙形式成立,所以在提问中的,还是诱导李怀庆承认公司有两名负责人。

    今日庭审持续7个多钟头,至始至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边的安保和国保都没撤离,难道在市公安局旁还怕有人劫狱?重庆公安的自信去哪里了?还是就是不愿意让法庭内的秘密被社会知晓,害怕群众一起来辨忠奸?

    李怀庆案,明天将继续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希望社会大众关注,不要让重庆再陷入黑打的恐怖之中。

  • 上海尹慧敏行政诉讼庭审情况

    【民生观察2019年11月28日消息】2019年11月20日,上海长宁区公民尹慧敏诉上海市长宁区分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行政治安处罚一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众多维权人士前往旁听遭拦截阻扰。

    据悉,尹慧敏诉上海市长宁区分局分局长(法人代表祝新军),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法人代表顾洪辉)行政治安处罚案开审,该案于当天下午14时,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两位被告皆未到庭。

    13时30分,上海公民是按秩序进入铁路运输法院第十五法庭参加庭审旁听的,庭审前10分钟时,审判长符德强提前进入法庭走下旁听席与旁听人员打招呼。

    尚未开审,尹慧敏一方的旁听人员孙洪琴仅仅说了一句“符德强是枉判法官”,就被符德强多次指使法警和保安赶出了法庭,非法剥夺了公民的旁听权。见证人有当日到庭旁听的:葛开英,陈伟华,徐佩玲,陈国英,黄月华,彭妙林,彭俊,赵健,徐小妹,段春芳,江琴和美国籍丈夫,徐蓓蕾,张亚娣,王才发和金女士。

    张亚娣,王才发和金女士在进入法院时遭到一群保安和法警的拦截和驱赶。法警称里面的人已经坐满了,不允许再进入,尹慧敏在门外与法警和保安对恃,并告诉法警“你们不让我的旁听人员进入,我就罢庭,叫你们院长下来评理。你们的院长我认识,是我的责任单位长宁区法院的前院长陈亚娟。”尹慧敏与法警僵持在铁路运输法院的大门外约15分钟后,法警才准许3位被拦截在门外的旁听人员进入。

    另外,还有两位女士是尹慧敏的朋友,丁颖皓和董蓓蓓于13时45分到达法院东门口处,被法警们拦截在铁路运输法院的大门外没能进入法庭旁听。

    庭审中,符德强问尹慧敏回不回避,尹答,保留法官回避的权利,理由是因为她的旁听朋友孙洪琴未开审就被赶出了法庭。尹要求记录在案,结果,庭审笔录上只有尹保留法官回避的权利,后面的一段朋友被赶出法庭的话被省去。这次的庭审笔录故意将字体设置得很大,字与字之间的空隙也很大。记录的内容都很简单。尹慧敏这一边记录的,仅仅是证据无真实性,无合法性,无关联性。几乎每一条质证的证据都是用这几个字打发的。

    审判长符德强还包庇被告,企图隐捏尹慧敏当天庭审递交的3份证据材料,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和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训诫书不是立案移交单,不能作为地方公安处罚上访人的执法依据”这是最权威性的裁定和定论。符德强要求尹慧敏写仅供法庭参考,但尹慧敏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的,但是符德强,强迫尹慧敏写“仅供法院参考”。对于尹慧敏提交的2007年第一被告长宁分局于2007年4月制作和出具的一份假的无公章,无案号,无承办人签名,字迹模糊不堪的伪造的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以法庭质证。让人怀疑,符德强这是企图毁灭原告的证据。

    庭审过程中,法官符德强压制原告尹慧敏陈述事实,不允许尹慧敏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庭审记录断章取义,拒绝尹慧敏书面申请的网上公开庭审直播直录,拒绝了尹慧敏要求书面答复的请求。庭审结束后符德强又拒绝原告尹慧敏复制庭审笔录,尹慧敏发现庭审笔录断章取义,对原告尹慧敏陈述的事实记录简单空洞无物,尹慧敏在庭审笔录上只签到第4页,尹慧敏坚决要求复制庭审笔录后再次遭到拒绝,于是,尹慧敏拒绝继续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弃笔离开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直播直录的规定,和当事人可以复印庭审笔录的规定,企图继续炮制冤假错案。

    在离开法庭前,尹慧敏在法庭上对着长宁区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和书记员等人说:“我即使输是输在权上,没有输在理上,反正签了字也是输,你们早就准备好了枉判了,你们去枉法裁判好了!”尹慧敏离开法庭时有6位保安和法警相随,将她送出了法庭。

    据了解,尹慧敏早年因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将其前夫的刑事重婚案转为普通离婚案,法官徇私舞弊帮助犯罪嫌疑人脱逃重婚罪和遗弃罪而上访维权。2007年,尹慧敏和前夫的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中,长宁区法院枉判共有住房尹慧敏唯一的女儿有居住权,将其女儿的住房份额非法剥夺,导致过错方尹慧敏的前夫(重婚罪和遗弃罪的嫌疑人)既逃脱法律制裁又多得益。法官张振东在庭审中帮助尹的前夫逃脱重婚罪和庭审中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官董幼华和俞鸣琪,执行案抚养费久拖不执行,造成尹慧敏母女严重的生活困难,还找借口将尹慧敏送进了长宁区拘留所关押,导致尹的父母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住院。上海三级法院(徐汇区法院、上海市一中院、上海高院)医疗损害纠纷案枉判枉法裁判;行政案一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和二审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枉法裁判后申诉到上海高院久无音讯,刑事上诉案未庭审宣判,既无传票也不送达判决书。

    上海长宁区法院和长宁区公安分局与上海市精神病院相互勾结,尹慧敏的父母是因长宁公安分局多次滥用职权拘留关押尹慧敏而造成严重的精神病患者,住进上海精神病院22个月,后被上海精神病院医生无出院手续送回家丢弃在家门口。紧接着尹慧敏的父母先后在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疗事故双亡。父亲高血糖被输葡萄糖滴液并发症3天死亡,母亲一肺炎症没有治愈被赶出医院转重症肺炎死亡。尹慧敏对父亲的死亡进行了诉讼。2012年1月4日诉讼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徐汇区法院帮徐汇区中心医院开脱久拖不立案,在尹多方控告后,于2013年1月8日立案,上海三级法院在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严重的过错事实面前,未支持尹要求文字鉴定(病历中重要的数据被涂改等等)质证认定医院有严重过错事实的诉求,徐汇区法院以尹慧敏不同意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为借口枉法判其败诉,上海一中院和上海高院袒护被告和一审法院维持原判。因为怕法院继续枉法断案,她最终没有进行诉讼,尹母躺在冰库里至今已经数年之久。

    在维权控告和申诉期间,尹慧敏多次被始作俑者上海长宁区法院勾结长宁区公安分局异地拘留恶整,多次突破规定“开后门”强制收监,将身患传染病肝炎和多种慢性疾病的她施以酷刑手铐脚镣体罚、虐待和刑讯逼供,对其实施法西斯暴行。

    此次,尹慧敏将上海市长宁区分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却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官符德强更是企图继续制造冤假错案。

    尹慧敏电话:1500079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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