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杜某民予以强制医疗。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杜某民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这是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嘉峪关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7时许,杜某民在嘉峪关市某小区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陈某头部,致陈某重伤二级;被申请人杜某民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杜某民实施暴力行为,致人重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杜某民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杜某民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决定对被申请人杜某民强制医疗。
(来源:人民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china/2015-07-28/content_14042633.html 2015-07-28 13: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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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峪关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砸死人 被强制医疗
患精神疾病的王某在一单位库房内持铁凳无故将人砸死,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不负刑事责任。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决定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
42岁的王某是河南人,事发前在其弟位于通州的公司内居住。
检方指控,2014年6月11日早8时,王某在漷县镇黄厂铺村工业园一公司仓库内,无故追逐他人,该厂63岁的职工郑某因躲避不及被王某用折叠铁板凳砸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通过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向通州法院申请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王某的家人也同意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疾病尚在治疗期,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且其家属、监护人已不足以承担起看管、医疗王某的责任,故王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王某进行强制医疗。
据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增设为四个特别程序之一,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强制医疗制度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通过立法,首次对“武疯子”进行强制医疗,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避免民众受到无辜伤害。
强制医疗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有利于减轻经济困难、无能力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家庭的经济负担。对于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来源:法制晚报http://www.fawan.com/Article/fz/2015/07/15/153603297276.html 2015年07月15日)吉林延边访民王桂香被强制带回原籍后失去联系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20消息:4月18日,在京上访的吉林延边访民王桂香路过六部口时被警察翻出材料后,强制推上警车,送到府右街派出所,之后又送到马家楼,被当地驻京办雇佣黑社会人员强制拖上警车送回老家后疑已被拘留。
王桂香是因当地电业局安装的电线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起火,致使她儿子被严重烧伤(三级伤残),电业局对此却不肯承担责任,王桂香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不公,导致王桂香依法逐级申诉到北京,曾多次被地方政府以解决问题为由骗回原籍遭龙井市公安局拘留。
王桂香的好友说,这次肯定又是拘留了,前天晚上打她电话时她说在公安局,昨天早上再打就关机了,至今没消息。
另据消息,辽宁阜新海州区访民孟广琴4月4日到到中南海附近被警方送到马家楼,地方政府将其接回后拘留,目前拘留期限不明。
活见鬼了——黑龙江杨桂芹被强制治疗后吓坏路人
杨桂芹,女,今年57岁,家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六路益民小区3号3门,上访至今已有39年,在这39年的时间里,她受尽了摧残、折磨,用她的话说,这39年她是在泪水中睡去,又在噩梦中醒来。
2003年8月,单位实行体制改革,将杨桂芹在大庆市粮食局的事业编制调到大庆市金琪粮油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杨桂芹应享受事业编制的退休待遇,但告至如今未按规定落实。
2004年8月20日,正在国家信访局上访的杨桂芹被大庆市公安局、法院和原单位大庆市粮食局金琪粮油有限公司的人抓住关押在驻京办,后于同年的9月2日被押送回当地,关押在单位内遭受毒打,晚上不让盖被子,还用铁丝绑住她的手脚,对她实施性骚扰。同年的9月10日经大庆市公安局局长曹利伟、大庆市法院及她单位领导批准,胁迫她妹妹杨桂珍签字后,把她送到了大庆市第三医院关押。
官方资料显示,大庆市第三医院是大庆地区的一所国家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1968年建院, 1996年经省卫生厅批准确定为“大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在医院大夫问她“你还告吗?”杨桂芹回答“死也要告”,大夫惊叹“你病得还不轻呢!”杨桂芹不吃药就给她打电针。一周后杨桂芹就被折磨的抬不起头来了,身体有些僵硬,路也不能走了,连眼睛都转不动了。这期间她的访友刘友找到她的妹妹杨桂珍一同去找医院、市公安局及法院和杨桂芹单位的领导,抗议镇压访民,要求立即释放杨桂芹。医院也出具了出院通知书,让杨桂芹10月29日前出院,因为公安局的阻挠杨桂芹未能如期出院。经过40多天的努力,公安局及法院和杨桂芹单位的领导才联合要求杨桂珍写保证书,保证杨桂芹今后不再去北京上访,如果杨桂芹再去北京上访,接她的费用由杨桂珍负担。杨桂珍按此要求写下保证书后,杨桂芹才于2004年12月31日获释。
这次获释是在杨桂珍和刘友德强烈要求下,医院不得不让杨桂芹出院的。就在给杨桂芹办理出院手续时,公安局仍是不愿意让杨桂芹出院,公安局负责此事的民警警告大夫,你现在让她出院,她出去了还到北京上访怎么办?大夫回敬他,我是大夫,不涉及政治,她没病就该出院。
杨桂芹说,出院后,眼珠不会转,脖子也不会转,走路迈不开腿,路人看见吓得称“活见鬼了”。在她的住院病案中我发现,大庆市第三医院对杨桂芹的“病情”诊断为癔症,并住院治疗4次,每次发病都有一定的诱因。
对此,杨桂芹解释为,1997年10月10日,她在当地市场买东西被保安诬陷有偷盗行为,动手打了她,她气急攻心情绪失控,后到医院检查说是得了癔症,就住了几天院,后来就是买药回家,然后到单位上班,单位都知道她偷东西被人打了讥笑她,她受点刺激,又到医院住过几天院。开过几次病假条,但医院给她开的药,她吃了没什么不良反应,可他们把她送到医院后,给她吃的药有问题,全身像针扎一样,可难受了。
养了1年多的身体后,2006年3月1日杨桂芹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又被当地截访人员抓住,将她押送到“安元鼎”下设的牛街附近的邮苑宾馆地下室。关押10天后她跳窗逃走。2010年2月14日(大年三十)杨桂芹和另一访民在路上被北京警方查验身份证后发现是访民被押送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后又被截访人员押送到“安元鼎”保安公司的黑监狱关押。在安元鼎关押期间,她发现每天有上万访民被押送到这来关押,每天还往当地押送访民达数千人。经常有访民被打死打伤。
2008年7月25日,杨桂芹被当地从北京押回大庆市信访学校关押,同年7月31日至8月2日为了诬陷访民,江苏省灌云县两民警和法院的人找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经局长签字后以杨桂芹涉嫌敲诈勒索罪私设公堂在大庆市萨尔园区一房间里对她进行刑讯逼供,目的是让她承认她和江苏访民周育华合伙敲诈勒索周育华户籍地的乡党委书记沙德高。杨桂芹因此被连续毒打3天,头破血流,双脚趾骨折,几次晕厥。但她坚守凭良心做人的底线,最终,她和周育华被无罪释放。
杨桂芹统计,她被精神病49天,在黑监狱非法关押共计3000多天,期间多次绝食抗争。好在,在国际社会的关注下,2010年9月“安元鼎”这个和地方政府勾结,靠残害访民谋财的黑窝点被北京警方取缔,杨桂芹把冒着生命危险记下的“安元鼎”纠察“安元鼎”护送等40多辆押送访民的车牌号,和她拿到的在押访民的名单交给了办理此案的北京刑警总队。刑警总队的队长称,上亿访民被“安元鼎”关押,只有杨桂芹能提供重要的证据。杨桂芹称,在此之前她多次报警,投诉“安元鼎”黑监狱都被警方认为她有神经病,根本就没“安元鼎”这个地方。同年的9月24日凌晨2点,北京警方将“安元鼎”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罪刑拘,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但杨桂芹和诸多受害者却未获得任何赔偿,案件不了了之。
2014年3月1日,杨桂芹在北京基督徒葛志慧家学圣经时又被北京丰台区警方抓获,以寻衅滋事罪刑拘一个月后取保候审。期间,被扒光内衣只能穿没衣扣的号服。女人的标志也裸漏在外。杨桂芹绝食抗议,被鼻饲11次。杨桂芹在材料的最后写道,我19岁上访,30岁开始进京上访,,现在已经57岁,上访38年了。38年的血泪和所见所闻使我在泪水中睡去,又在噩梦中醒来。我不知道中国往哪里走,我也看不到曙光了!





遭强制遣返的山东访民朱维荣被拘留同行两访民失联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3-12消息:昨日,本工作室报道的被强制遣返的山东青岛市北区的十三位访民(山东青岛十三访民中南海寄信被强制遣返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5/0311/12027.html)
有了新的消息,今天上午11时许朱维荣被送往即墨普东拘留所违法行政拘留10天,纪琳娜、高淑霞目前处于失联状态中。
今天下午,13访民中的朱世芹发来消息称,我们3月11号晚10:30分到达青岛,把我们送到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办案中心,市北区公安分局,各个维权访民的属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及我们小水清沟村委会工作人员,(我们7人是集体访),都在办案中心等着了。
当时由于王维高犯病了(2013年4月1号被强拆合法房屋时,被政府勾结的不明身份人员打成重伤,打段六根肋骨,肺破裂,胸椎变形,牙打掉—颗。)我们强烈要求先上医院看病,拘留我们不怕,要杀要刮等看完病再讲。公安没人性,不答应,最后王维高的对象栾惠敏被气晕过去,现场失控,公安最后向领导汇报,我们才得以安全。
朱维荣被送往即墨普东拘留所违法行政拘留10天,高淑霞、纪琳娜还在失联中!请继续关注!!山东青岛十三访民中南海寄信被强制遣返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3-11消息:今天早上山东青岛市北区的朱维荣,纪琳娜,栾惠欣,王维高,孙世芹,栾桂芬,杨红梅,朱彩霞,郑敦纶,高春华,栾惠敏等十三位访民去中南海寄信,被北京公安拉到了府佑街派出所。现在正在被强制遣返的途中。
青岛访民朱世芹说,我们中午的时候就被送到久敬庄了,下午3点左右被接访人员强制带出来,现在正在遣返的途中,我们被分成了两辆车,我们这个车上有9个人,4个东北口音的人押车,还有信访局的梁主任,11点前大概就能到青岛。
她们估计这次很可能被拘留,并发出声明,如果我的朋友们今天联系不上我们,或者是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那就是我们都被控制了!我们十三个人首先声明:我们不会自杀,也不会自残,我们会为了自已的合法权利和恶势力斗争到底!如果我们当中任何—人出现意外,那定是官匪勾结造成的!
我们的手机号是:13884942126, 13573820688。
请朋友们关注并转发!!!
青岛市市北区河西派出所电话:053266576323,
河西办事处王君基电话.1880532512,
市北区信访局翟志伟:13805321797,
市北区公安分局:053266575500,053266575658,
青岛市公安局:053266570300,05320085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章可循
经多次研讨后,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出台了浙江省首个《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出台这一细则,源于一年之内当地的两起事件。
今年10月10日,宁波市闹市区发生了疑似精神病人砍人事件,该起事件极大地削弱了民众的安全感。而在不到一年前,一名叫余蓉(化名)的女子强行闯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办公楼,携带尖刀扬言要将该局的某法医杀掉。经鉴定,行凶者为偏执型精神障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后,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并向江北区检察院移送了强制医疗意见书。
“根据刑诉法规定,我院将此案列入强制医疗案件。然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强制医疗执行的关键问题在于执行经费的保障。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时就会将精神病人送至精神病医院,相关费用由精神病人亲属预缴。而强制医疗作为公权力介入的强制程序,患者被决定强制医疗还要自己掏钱买单,这让不少患者家属难以接受,所以该案迟迟未能结案。”谈及一年前的案子,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缪敏告诉记者。
这两起事件的发生,让江北区检察院再次深感强制医疗工作规则细化的重要性。《实施规则》以8章51条规定对强制医疗案件的代理与法律援助、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审理、执行、解除以及资金保障等6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为该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引。
根据《实施规则》,由江北区政府成立保障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专项资金,被强制医疗人在强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除医保外,由该项资金拨付。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向区财政申领资金。执行经费得到了保障,强制医疗的掣肘性问题也就解决了。为保障强制医疗工作严格依法落实,该《实施规则》同时细化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若发现公安机关或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职能或强制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被强制医疗者等情况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目前,该院已依法向法院提出对余蓉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将于近日择期开庭审理。而自《实施规则》出台,该院另外受理的2起强制医疗案件,也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4-12-21/005931309049.shtml 2014年12月21日00:59)维权人士马胜芬被强制送湖南郴州精神病院
广东维权人士马胜芬被强制送郴州精神病院。维权人士李小玲、刘士辉律师呼吁发起营救。
马胜芬一直坚定走在维权的第一线,多次参与过郑州十君子、苏州林昭墓纪念日等公共事件,以及许志永、王登朝、郭飞雄、刘远东、刘萍等敏感政治人物的声援活动。她曾举牌的内容有“要求习近平解散黑帮”“要求代表访民参加两会”等等。
李小玲微信呼吁: “十万火急:马胜芬2014年11月9曰被广东韶关火车站送郴州火车站后,被郴州火车站送往郴州精神病院,现马胜芬在郴州精神病院,医生打电话说,经观察马胜芬没有精神病,但冰毒检验阳性,即构陷马胜芬吸毒,我已郑重向精神病院声明:一、马胜芬没有精神病;二、马胜芬绝对不会吸毒也没有条件吸毒!请大家帮助声援马胜芬,郴州精神病院电话:0735_2860360,周医生!请恳请附近亲们去看望马胜芬!拜托!”
刘士辉律师今天微信介绍了他了解的情况:“我刚刚拨打了郴州精神病院的电话。周医生一接电话,大惑不解地反问:“怎么全国有这么多人给我们打电话呢?我们不会乱来的。”女性的周医生说:他们会善待马胜芬,如何如何。我跟她表明我的态度:我是马胜芬的朋友,我是一个律师,在上海。你们可能不知道马胜芬是谁,但是世界知道她,全中国反对共产党专制的朋友也知道她,她是一个反专制的勇士。她没有精神病,更不可能涉及什么冰毒,她没有任何条件和可能接触冰毒,这一切无非是共产党当局在迫害和污蔑她而已。希望您谨守救死扶伤的职业伦理,不要做伤天害理的事情,保障马胜芬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马上还马胜芬人身自由。我要求跟马胜芬通话,周医生随即将电话转给了身边的马胜芬,我跟马胜芬通了几分钟话。从通话中,我感觉马胜芬状态还可以。但她说:一进来的时候,600多块钱和手机被郴州精神病院收走了。”
(来源:维权网http://www.weiquanwang.org/?p=46892 2014年11月13日 )母亲将女儿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10个月被女儿起诉
母亲怀疑女儿有精神问题,通知广州市精神病院强制将女儿送入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强制治疗10个多月。出院后,女儿将广州市精神病院、学校和母亲都告上法庭。
母亲怀疑女儿有精神问题,通知广州市精神病院强制将女儿送入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强制治疗10个多月。出院后,女儿将广州市精神病院、学校和母亲都告上法庭。昨日,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广州市精神病院收治后的强制治疗超过合理期限,有一定过错,需向韩越华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母亲强制送入精神病院
今年48岁的韩越华是广东商学院(现广东财经大学)的教职工,2005年后因不同事件,多次与同事和校方发生争执,工作也在校内多次调动。2007年3月,她与结婚17年的丈夫石林离婚,韩越华称是受到母亲逼迫,离婚后二人也未分居。
2007年9月,韩越华长居北京的母亲贾某到广州探望女儿,认为女儿精神有问题。2008年1月9日,贾某、韩越华妹妹和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学校保安、警务室警员到韩越华居住的校内宿舍,将她强行送往精神病院,并为她办理入院手续。
在广州市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64天之后,2008年3月13日,韩越华被转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院区,又被继续强制治疗达252天。其间,贾某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成为韩越华的法定监护人。
一审重审败诉后再次上诉
2010年11月2日,韩越华向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精神病院和广东商学院,此前,她已经成功申请广州市公证处撤销了贾某为她法定监护人的公证书。3日后,韩越华与丈夫石林复婚。
2011年5月3日,荔湾法院一审判决韩越华败诉。韩越华不服上诉,广州中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韩越华在2008年1月9日前的半年内,精神状态符合“偏执型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其后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韩越华再次败诉,又再次上诉到广州中院,提出撤销重审一审判决、三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等六项请求。
[法院判决]
强制治疗显然超合理期限
广州中院认为,韩越华母亲贾某感觉女儿行为和精神异于常人,而女儿不愿配合治疗,又担心女儿的病情进一步恶化,主动联系医院,并强制送韩越华到医院治疗,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悖。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贾某是出于非法目的,恶意将韩越华强制送院治疗,因此认定行为不构成侵权。
对于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持肯定意见。不过2008年3月13日,广州市精神病院以治疗好转为由,将韩越华转往江村分院继续住院治疗。而从住院的病历记录看,韩越华住院期间没有出现暴力和自残等行为。这时仍强制她住院治疗至2008年11月20日,显然超过合理期限。对此,精神病院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5万元。重审一审判决同时也被撤销。
对韩越华其它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来源: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4/1024/06/A9A6L42A00011229.html 2014-10-24 06:33:08)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遇尴尬:程序不规范 经费不足
强制程序不规范
《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公安、医疗机构如果坚持认为还要继续治疗,有可能涉嫌强制医疗,造成“被精神病”
云南昆明丰宁社区是一个老旧小区,派出所管辖片区包括汽车站、城中村等地区,人员流动性大,外来人口、无业人口较多。从湖南投奔姐姐的精神病患者小吴就住在这个小区。6年来,他不停地扬言要到幼儿园砍人,派出所每天派民警跟踪,以防小吴肇祸。去年,派出所把他送回湖南老家,没多久又来了。今年初再次送回去,两个月前他又回到昆明。
对于小吴这样的患者,要不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谁来把他送到医院治疗?丰宁派出所所长郭俊峰很头疼。按照《精神卫生法》,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谁是送医的执行主体,如果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也不承认得病,不愿意治疗,监护人没有同意,很可能造成“被精神病”。但是小吴的监护人远在湖南,如果监护人自己送小吴就医,就要承担治疗费用,很多监护人因此不同意送患者去住院治疗。像小吴这样的患者属于国家规定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又必须对其实施管理。
此外,《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病人自己可以决定接不接受治疗、什么时候出院。医疗机构如果坚持认为还要继续住院治疗,也需要说服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如果得不到同意,就只能让其签字后出院。这样的患者出院后的管理以及责任落实等也并未明确。
“目前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也不是太明确,比如谁来送医,医院怎么收治等等。”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队长陈智勇说。
“什么情况可以实施强制医疗,我们自己摸索着建立了一套收治流程,对那些经过鉴定,认定是重性精神病患者,或者犯罪未遂、有明确危害他人行为指向性的,对其实施强制医疗。”上海市治安总队队长单雪伟说,即便如此,对一些患者仍感到棘手,比如流浪乞讨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办理主体不明确,一些涉嫌非暴力刑事案件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收治仍面临程序不明确。
单雪伟建议,出台强制医疗实施办法,明确收治过程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明确住院办理主体,民政负责甄别身份,公安负责直接送患者到医院,卫生指导医院救治。
治疗费用谁承担
强制医疗的费用应根据患者身份来解决。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没有参加医保等,公安送医时很可能面临医院无法收治的情况
在丰宁社区,有一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几次去寺庙砍人,派出所派出六七名民警,终于制服了这名患者,强制送去精神病院。但该患者家里收入低,付不起医疗费用,医院不收治。为了不让患者继续肇祸,派出所民警自筹2000多元,让患者住进了医院。
一般来说,强制医疗的费用根据患者身份来解决。如果是民政救助对象,由民政给予救助费用;如果参加新农合、医保,则由医保报销,重性患者还有一些民政医疗救助金。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费用出处,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没有参加医保等,公安送医时很可能面临医院无法收治的情况。
“由‘110’民警救助送入医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目前没有一个规范性政策依据,导致治疗、费用、出院及其他问题,比如危重症患者转院签署医疗文书、死亡善后工作等,处理时难度大。”昆明市精神病院院长李幼章说。
“不仅是经费问题,云南省没有安康医院,经常送都没地方送。”郭俊峰说,去年辖区内发生了至少6起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件,这几名患者不知道该往哪送,成了烫手山芋。有一些救助站救助过的,救助站不再接收。楚雄州公安局负责人也反映,偏远乡镇路边经常能发现一些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但是把这些人带到公安机关不合法,也找不到监护人,无法处理。
“全国只有23家安康医院,负责接收这些肇事肇祸的强制医疗病人,还有一些省份比如云南没有专门的机构,造成公安没法送,民政不接收,卫生管理系统也查不到信息,难以实施管理,缺乏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邓孟春说。
“对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来安置。公安 、派出所控制了精神障碍患者后,医院没有专门的病区安置这些有危险的病人,这个难题就留给了派出所。比如在丰宁派出所,就需要在24小时内由4位民警不断轮番监视病人,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副局长王斌说。
上海有所安康医院,在《精神卫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其职能转变为强制医疗所,不再是行政执行单位,成为了司法执行机构,专门收治触犯刑法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但是该院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其医务人员属于公务员,招进来了医生,还需要再考公务员资格。由于工作艰苦且收入较低,难以留住人才。
患者权益难保障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
《精神卫生法》重点维护三种不同利益,即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的权益以及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该法还专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保障医院在治疗、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时的独立性、规范性,有效减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以此终结“被精神病”。
单雪伟认为,该法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不少难点。“有很多患者的监护人是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他们的角色是缺位的,比如该出院的时候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却说‘病人死了再来找我’,很多强制医疗患者因此出不了院。还有监护人想当然认为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房屋动迁、房屋产权交割,都不征求患者的意见。”上海强制医疗所为此和宝山区司法局合作,在所里设立法律援助岗位,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
患者赵勇两年前因病发伤人致死,家人把他送到昆明精神病院,这一住就是2年9个月。一年多前病情稳定了,赵勇很想回家,但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亲年事已高,已有80多岁,无法照顾他,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不敢接他回去,哥哥接手了赵勇原来种的地。“我是想回家的。”赵勇说时不停地咽口水。监护人没法接他回家,县里不敢接收,如果接收了还需要纳入辖区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管理范畴,但当地这方面的管理力量较为薄弱。医院也不敢擅自把他放出去,赵勇的回家之路显得异常漫长。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认为被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患者难以查阅复印病历作为诉讼证据,患者依然难以完成诉讼。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医师谢斌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有意的“被精神病”的现象比较少见,倒是现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一听说作案者患过有精神障碍,就送往医疗机构要求办理住院,没走司法程序就实施强制医疗。实际上,对于暴力作案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应该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能正常接受诉讼和受审,则正常受审;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由法院决定实施强制医疗,一般是就放在安康医院(或现在的强制医疗所)收治。许多国家是在监狱里开展强制医疗的服务,病情稳定后,该继续服刑的继续服刑,该回到社区的在社区接受强制随访和门诊服务。这既是对强制医疗患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是对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还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记者 李红梅
延伸阅读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精神卫生法》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来源:人民政协网http://www.rmzxb.com.cn/sy/yw/2014/07/04/347455_1.shtml2014年07月04日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