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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清山律师要求律协公开会费去向否则将提起诉讼

    【民生观察2024年7月8日消息】日前,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刘清山律师向福建省龙岩市律师协会发《律师函》,要求龙岩律协公开会费支出,向会员公开财务审计报告,否则将依法提起诉讼。

    2024年7月1日,福建宝能律所刘清山律师致函龙岩律协,要求律协公开会费去向,否则将提起诉讼。

    《律师函》称,“鉴于你会违反《律师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以及你会多年来资金未接受审计及会员不清楚资金用途,我所未享受会员利益,我所现要求你会公开2016-2023年会费支出用途,并将财务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开。否则本所将依法提起诉讼,讨回我所交纳的2024年会费”。

    7月3日,龙岩律协发布《公开信》称,“近日,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刘清山律师向我会发函提出会费收支问题等相关质疑。为充分保障会员权益,我会于2024年7月2日复函请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刘清山律师于7月3日上午到我会查阅相关材料,但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刘清山律师拒绝到我会查阅。基于此,依据《龙岩市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我会已向监事会提请监督。”

    宝能律所刘清山律师就此解释称,希望龙岩律协将费用支出表和财务审计报告电子版公布在龙岩律协网站,供公众查阅。

    7月4日,刘清山律师告诉“法度law”,希望中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龙岩律协。

    同日,龙岩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律师协会副会长江锦康向“法度law”表示,龙岩律协《协会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江锦康说,每年都有按规定做,而不是向全社会公开。

  • 于凯因文章被删除发函给司法局和律协

    【民生观察2023年7月11日消息】2023年7月9日,山东青岛的于凯律师,因文章被青岛司法局和律协联合腾讯公司删掉,现发律师函给司法局和律协,要求恢复该公众号文章,保障自己的言论自由。

    于凯是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2023年7月7日,于凯律师在公众号“刑辩组”发布了《杨晖律师起诉司法部,已立案》一文,该文章的内容是,杨晖律师不服司法部的行政复议决定进而起诉司法部的起诉状全文,以及法院发给杨晖律师的立案通知的短信截图。

    7月8日晚上8点多,崂山区司法局王副局长(在青岛市司法局律管处杨电科处长的安排下)、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宇(青岛律协没有会长,在青岛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马新河的安排下)给于律打电话,要求删除上述这篇文章。

    于律问二人为什么要求删除;二人只是说“上面”要求把这篇文章删除,并没有说这篇文章有违法违规的情形。于律回复二人:既然文章没有违法违规,不删除。

    当天晚上11点左右,这篇文章被强制删除,消失的无影无踪。

    “刑辩组”公众号后台显示:该文章仅运营者可见(即“仅自己可见”)。如果文章因违规被删除,一般会显示“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如有异议,可发起申诉”等提示;但这篇文章被删除后并没有显示这样的内容。也就是说,该文章没有违规。而目前由于微信公众号没有给该文章设置申诉渠道,于律甚至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

    7月9日,于律就公众号“刑辩组”发表的《杨晖律师起诉司法部,已立案》一文,被青岛司法局、青岛律协联合腾讯公司删除一事,特向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郑重发出律师函。

    于律认为,该文章不存在违法违规,删除公众号文章没有法律依据;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强制删除文章,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

    于律要求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开承诺依法行政,保障律师的言论自由,并公开向他赔礼道歉。同时要求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联系腾讯公司恢复该公众号文章。

    于律表示,前几年被吊销、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梁小军、卢思位、杨斌、蔺其磊等律师都曾起诉过司法部,法院当时根本不给立案。杨晖起诉司法部的案件能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也算是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于律称,今年3月份,他所在的山东晓临律师事务律所欲聘用“长发已披肩”的蔺其磊律师,在该律所、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同意接收的情况下,却未能顺利聘用。原因是,在3月15日,青岛市两级司法机关找到他说:“安全部门今天要来青岛,事关蔺其磊,绝对不能让其调入。”如果蔺其磊涉嫌违法犯罪,早就被相关部门控制起来了。但据他所知,其现在仍可以自由出差、会友。

    另外,于律还透露,该律所公众号“晓临法律微观”曾发表的《汕头一犯罪嫌疑人遗体在冻库保存一年后突然“失踪”,警方:已立案》、《强烈呼吁绵阳公安:对陈思宇取保候审一一曾建斌涉黑案折射出的法治之光与人性之光》两篇文章,在没有任何违规的情况下,被青岛市司法局要求删除。该公众号当时一共发布了三篇原创文章,被要求删除了两篇!

  • 李庆亮声讨律协会长张金海

    【民生观察2022年8月16日消息】本网获悉,8月15日,李庆亮律师来到山东青岛市律师协会声讨该律协会长张金海。

    李庆亮律师进入律协后直接呼吁律协会长张金海“下台”,并声言由一个有“行贿官员”污点的人担任青岛律协会长,让律师同行很丢脸。

    李庆亮律师站在律协的大厅内,向过往律师讲述“行贿官员”青岛律协会长张金海行贿事件的经过。

    李庆亮介绍说,2019年12月21日,青岛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大会经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张金海为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张金海上任伊始,就曾遭一名青岛律师的实名举报,被举报事项为“行贿”。张金海被举报“行贿”,源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在青岛市教育局原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原主任督学李振江受贿案中,张金海等人涉嫌向李振江行贿10000欧元。

    该判决书内容显示,”2009年7月,被告人李振江接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甲的请托,分别为张某甲的同事李某丙、荆某的孩子办理青岛新世纪小学、青大附中上学事宜,后收受李某丙、荆某通过张某甲所送的贿赂款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41946元)。”其中的张某甲,即张金海。张金海系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党支部书记。

    遭到实名举报的张金海,至今仍担任青岛律协会长,未对举报内容作出任何实质性回应,相关部门也未公开对张金海被举报事项的处理进展。

    张金海最近一次公开露面,是两天前的4月10日,青岛律师学院在青岛大学揭牌成立;青岛市司法局局长万振东、市律师协会长张金海等人成为签约嘉宾。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的4月2日,维权于凯律师已向万振东局长发出材料,控告张金海。一个礼拜后,万振东局长就和张金海会长同台了。

    对此,同行律师愤慨的指出到,张金海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被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行政处罚,并撤销其党内职务等,且张金海不再适宜再担任青岛律协会长等职务。然而,青岛律协及司法机关公然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依然让张金海留任青岛律师协会会长一职。与之相反的是,近年来,因为勇敢办案、揭露司法不公的律师被严厉处罚,诸如李金星律师、袭祥栋律师、周泽律师;那些向官员行贿、请客送礼、真正败坏行业形象的律师却鲜有被处罚,这是对全体律师的侮辱。

  • 卢廷阁律师举报律协不公开信息

    【民生观察2021年6月22日消息】2021年6月22日,河北律师卢廷阁依法向石家庄市司法局,举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不公开信息。

    卢廷阁律师表示,律师都被强行要求加入律师协会,并被强行收取会员费,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每年向个人会员收1150元,今年涨价了,涨到1200元/人,同时向律所会员收10000元/所,收费的法律依据何在?全市律所260多家,律师近4000人,每年收取会费约600多万,这些钱都用哪儿了?需要给律师们一个交代吧?还有,会长、副会长们是怎么产生出来的?是真选的吗?聘任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资呢?

    卢廷阁律师表示,2021年3月9日上午,他向律师协会秘书处当面申请后,期初答复说:会长们正在研究,后来说:让我自己到协会网站上查去。我能查到,还用申请你公开吗?不公开,就向石家庄市司法局举报,责令他们公开。

    附:《举报信》、《信息公开申请书》

    举报信

    举报人:卢廷阁,男、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13012165113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9层,电话:0311-87752442、87708118
    会长:段林国,男、电话:13932193677
    主管副会长:张继新,男、电话:13803371004

    举报事项:
    1、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接受举报人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对被举报人拖延不履行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事实过程:

    2021年3月9日,我(举报人)作为会员,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亲自向被举报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包括:1、本届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产生过程;2、协会所有在职人员姓名、职务、工资及聘任过程;3、近三年律师协会财务收支明细;企航中心收支明细;4、收取会员费的法律依据。其后多次询问,答复说:会长们正在研究。近期再问,答复:不给书面公开了,自己查询去。

    为加强对被举报人的指导、监督,现向你局举报,希望依《律师法》第四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监督、查处被举报人及其责任人员。

    此致
    石家庄市司法局(书记:刘志魁局长:郑国良)

    举报人:卢廷阁
    2021年6月22日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卢廷阁,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13012165113

    申请公开事项:
    1、本届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产生过程;
    2、协会所有在职人员姓名、职务、工资及聘任过程
    3、近三年律师协会财务收支明细;企航中心收支明细;
    4、收取会员费的法律依据。

    申请理由:

    本人自实习、执业以来,被强行要求加入律师协会,并被强行收取会员费(个人会员1150元/年,律所会员10000元/年),但从没看到收费的法律依据。全市律所260多家,律师近4000人,每年收取会费约600多万,还投资设立了“企航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这些收入都用到哪里去了?

    作为律师协会会员,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监督律师协会的权利。为了自己、也为广大律师知晓律师协会的产生、运作、人员、收支等相关信息,特提出此申请,希望详细公开,以取信于广大律师,不要辜负广大律师对律师协会的供养,更不要“吃饭砸锅”。

    此致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申请人:卢廷阁
    2021年3月9日星期二

  • 河北律师卢廷阁起诉石家庄律协

    【民生观察2021年5月10日消息】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以“发表不当言论”,对河北律师卢廷阁进行立案调查,但却不能提供“发表不当言论”的事实和依据,此行为已涉嫌污辱诽谤。2021年5月10日,卢廷阁律师将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起诉至法院。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以卢廷阁律师“发表不当言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司法局将此案批转本会办理,本会决定立案调查。”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已涉嫌污辱诽谤。卢廷阁律师向市司法局、省司法厅举报,至今不予监督查处。向新华区法院起诉司法厅、局监督失职,立案庭答复:正在请示市中院。现在卢廷阁律师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名誉侵权诉讼,看他们还请示否?

    卢廷阁律师表示,“其实,他们不立案对我更好!这样就等于直接宣告他们败诉了,而且还说明他们都是一伙儿的,都在赤裸裸的违法,过程直白,效果简单明了。否则,进入法律程序,判我败诉,就没这效果了!呵呵!”

    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卢廷阁,男、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13012165113
    被告: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9层,电话:03187752442、87708118
    会长:段林国,男、电话:13932193677
    主管副会长:张继新,男、电话:13803371004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2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寄送的石律惩字(2019)第8号《立案调查通知书》,指控原告“发表不当言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司法局将此案批转本会办理,本会决定立案调查。”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成员:冯路钧、高文英、马晓晨,主办人:冯路钧),公然要对原告进行调查。

    原告随后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包括:什么不当言论?如何认定不当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要求20日内书面回复。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任何回复,反而以此为理由,开始限制原告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双重执业权利,且限制至今。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形式下,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还要求有最甚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呢?作为律协,一纸立案调查,什么证据也没有,就让原告申辩,让原告提交材料,被告这是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

    因被告不能提供指控原告“发表不当言论”的事实和依据,被告已涉嫌侮辱、诽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以石家庄市司法局批转的名义,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兴师动众地公开发文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实际已达到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的程度

    现原告先向贵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及其负责人在当地报纸和律协网站、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

    具状人:卢廷阁
    2021年5月10日

  • 河北律师卢廷阁申请律协公开信息

    【民生观察2021年3月10日消息】2021年3月9日上午,河北律师卢廷阁向协会秘书处当面提交了申请,要求石家庄律师协会依法公开信息。

    卢廷阁律师表示,律师都被强行要求加入律师协会,并被强行收取会员费,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每年向个人会员收1150元,向律所会员收10000元,收费的法律依据呢?全市律所260多家,律师近4000人,每年收取会费约600多万,这此钱都干什么用了?需要给律师们一个公开交代。

    还有,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们是怎么产生出来的?是公平公开的竟选吗?协会聘任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资等,也都应当予以公布。作为会员,依法享有知情、监督权,所以很有必要申请公开这些信息。今天上午,他已向协会秘书处当面提交了申请,要求律协信息公开。

    附:《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卢廷阁,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13012165113

    申请公开事项:
    1、本届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产生过程;

    2、协会所有在职人员姓名、职务、工资及聘任过程;

    3、近三年律师协会财务收支明细:企航中心收支明细:

    4、收取会员费的法律依据。

    申请理由:
    本人自实习、执业以来,被强行要求加入律师协会,并被强行收取会员费(个人会员1150元/年,律所会员10000元/年),但从没看到收费的法律依据。全市律所260多家,律师近4000人,每年收取会费约600多万,还投资设立了“企航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这些收入都用到哪里去了?

    作为律师协会会员,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监督律师协会的权利。为了自己、也为广大律师知晓律师协会的产生运作、人员、收支等相关信息,特提出此申请,希望详细公开,以取信于广大律师,不要辜负广大律师对律师协会的供养,更不要“吃饭砸锅”。

    此致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申请人:卢延阁

  • 卢廷阁律师举报石家庄市律协

    【民生观察2021年2月5日消息】本网获悉,河北律师卢廷阁在2021年2月2日实名举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涉嫌侮辱、诽谤,并要求该律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卢廷阁律师称:“2019年12月15日,我收到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寄送的石律惩字(2019)第8号《立案调查通知书》,声称我“发表不当言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司法局将此案批转本会办理,本会决定立案调查。”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却竟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我随即书面要求提供,但至今没提供。2020年11月份以来,又进一步限制我的执业权利,我只有举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形式下,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还讲个证据、法律呢?你个律协,一纸立案调查,什么证据也没有,就让我申辩、提交材料,我申辩、提交个啥啊?看这个调查,是市司法局批转的,律协要听话。那我就先举报到司法局,看它们怎么玩耍?呵呵!”

    据悉,中共当局在2015年709事件中对上百名律师判刑、拘押、警告后,又陆续以吊销、注销律师执业证或强制解散律师事务所等方式继续迫害维权律师,河北卢廷阁律师也是“死磕”派维权律师之一,也多次遭到当局构陷打压。

    2017年卢廷阁律师曾在代理法轮功学员案件时,被四川会理法院法警李朋殴打致昏迷。2020年3月,卢廷阁律师因关注武汉病毒(新冠肺炎)疫情中的零号病人、公民记者处境等遭警方传唤,2019年也曾因为发起修宪倡议被强迫失踪。他当时正在代理余文生律师案。2019年12月14日,卢廷阁律师曾被当地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传唤,扣留大半天才被释放。警方问他是否在网上发布过“ISIS(伊斯兰国)的武器主要来源于中国?”等言论,但卢廷阁表示根本没有。2019年12月15日,卢廷阁律师收到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寄送的石律惩字(2019)第8号《立案调查通知书》,声称卢廷阁律师“发表不当言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2020年11月份以来,石家庄市律协又进一步限制卢廷阁的执业权利。

    2021年2月2日,卢廷阁律师实名举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涉嫌侮辱、诽谤,并要求律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附:卢廷阁律师《举报信》

    举报人:卢廷阁,男、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13012165113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9层,电话:0311-87752442、87708118
    会长:段林国,男、电话:13932193677
    主管副会长:张继新,男、电话:13803371004

    举报事项:
    1、被举报人涉嫌侮辱、诽谤举报人,应依法监督查处,向举报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
    2、如被举报人已涉嫌违法、犯罪,则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事实过程:
    2019年12月15日,我(举报人)收到被举报人寄送的石律惩字(2019)第8号《立案调查通知书》,声称我“发表不当言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司法局将此案批转本会办理,本会决定立案调查。”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成员:冯路钧、高文英、马晓晨,主办人:冯路钧),公然要对我进行调查。

    我随后发出书面要求,要求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包括:什么不当言论?如何认定不当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要求20日内回复。但时至今日,被举报人没有任何书面回复,反而以此为理由,开始限制我的执业权利。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形式下,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还讲个证据、法律呢?你个律协,一纸立案调查,什么证据也没有,就让我申辩,让我提交材料,我提交个毛啊?你算个什么东东?

    因被举报人不能提供指控我“发表不当言论”的事实和依据,被举报人已涉嫌侮辱、诽谤我,并且是以石家庄市司法局批转的名义,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的名义,兴师动众地公开发文对我进行侮辱、诽谤,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已远远超出一般的侮辱、诽谤。作为律师,这是无法容忍的!

    我执业20年,向被举报人交纳了20年的会费(每年个人会费1150元,律所会费10000元),作为养活了被举报人及其职员20年的衣食父母,不仅权利常常得不到维护,相反却受到了公开的侮辱和诽谤,执业权利也在受到进一步的侵犯,养之何用?对被举报人及其负责人严重变质、退化的行为,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养奸。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移交相关行政司法机关立案惩处。同时责令被举报人及其负责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令其以此为戒,老老实实、认认真真地为衣食父母们服务,绝不能“吃饭砸锅”。

    此致!

    举报人:卢廷阁
    2021年2月1日星期一

  • 李庆亮实习律师告北京律协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实习律师李庆亮于在实习期满后进入律协的面试考核环节。然而在短暂的面试中,李庆亮被律协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不合格。李庆亮对此不服,后向律协两次提出行政复议,但律协两次都维持了上述决定。此后李庆亮五次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北京律协,在历经了八个月的阻扰后,终于在2021年1月18日上午正式立案成功。

    李庆亮介绍,原告:李庆亮,男,汉族,1982年生。身份证号:371425198211010314。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南里17号楼8单元602。手机:15810445696

    被告一:北京市律师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子程职务:会长。电话:010-64515983
    被告二: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6号楼。局长:苗林。电话:010-55564958

    事情经过为:原告(李庆亮)于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进入北京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历经漫长的21个月的实习期后,终于盼来了被告一的面试考核。然而却在短短的几分钟面试后被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不合格,同时被延长实习三个月。原告不服,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上述决定。此后李庆亮五次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北京律协,在历经了八个月的阻扰后,终于在2021年1月18日上午正式立案成功。

    李庆亮向法院陈述了以下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北京市律协)一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进行判断。

    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早就经国家司法考试认证,司法部向原告颁发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被告一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进行判断,更加不能通过几分钟的面试否定司法部对原告作出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故被告一以原告“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原告不合格明显是被告一滥用职权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形式服务于实质,水深不能漫过舟。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许可的条件为: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第六条规定规定了律师许可的形式条件,申请人须提交四个证明材料: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形式材料用于证明实质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律师执业许可机关是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律师协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实质审查以第五条为准,其中“拥护宪法、品行良好”等条件,相对人无法对此举证也不必实际举证。只要审查部门没有发现相对人具有相反情况(《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消极条件),即视为符合许可条件。申请人只需针对“通过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和“在律所实习满一年”提供相应的材料予以证实。许可机关对申请人的形式审查以第六条为准,《律师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形式条件与第五条规定的实质条件是对应的关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用于证明通过法考,实习合格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在律所实习满一年。这是正向分析得出的结论。采用逆向分析的方法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如果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不是用于证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那么,在《律师法》第六条中则找不到对应的形式条件用于证明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一法律事实。本案中,原告已经真实实习满一年,被告一应当出具实习合格材料。

    不过,律师协会的观点却并非如此。“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不当然能够取得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律师协会还要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来考察实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与各项诡秘莫测的素养以及各种油腻无理的能力。律师协会的逻辑是:实习人员拿了实习合格证明要去当律师,所以它们要判断实习人员是否具备担任律师的各项能力及素养甚至连着装表现都是它们考察的重点,不符合担任律师条件的,延长实习期继续深造,直到它们认为这个实习人员符合担任律师的条件才是“实习合格”。不难发现,取得实习合格材料的条件远远多于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律师协会的滔天大水早把律师法第五条的小船淹没,直接冲出太阳系。

    三、被告一越庖代俎,混淆实习考核与许可条件审查。

    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权显然不同于律师执业许可的审查权。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项下包括:许可机关法定、许可程序法定、许可条件法定等内容。律师执业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律师协会。《律师法》中规定的实习考核不同于行政许可的条件审查,前者是判断实习人员实习活动是否合格,而后者是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显然,律师协会无权审查实习人员是否符合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法定条件以外的条件自不待言,律师协会常年对外宣称:“要严把律师入门关”是一个不可描述的错误。故此,被告一无权对原告是否符合律师执业条件作出判断,超出许可条件之外的条件自不待言。

    四、被告一无权延长原告的实习期。

    但凡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是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起源,行政主体均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本案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授权被告一作出延长实习人员实习期。且延长实习期增加了原告义务,减损了原告的权利,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法历经六次修改,其中最早的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人员。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后在历次修改中将此条文删除,根据历史解释的方法,这意味着延长实习期这种行为被废止。2020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协副会长)提出将实习期延长为两年的修法建议。这足以证明律师协会无权延长实习期,因为按照律师协会目前的延长实习期的制度设计,律师协会想让实习人员实习一百年也是完全可能的,何至于通过使用修改法律的方式延长实习期呢?据此,被告一亦无权延长实习期。故被告一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五、被告滥用职权乱收费,应当返还。

    原告无参加被告一组织的集中培训的法律义务,而被告一以不出具面试考核证明材料的职权相要挟,不培训的不给面试,不能的面试的无法获得实习合格材料。然后再自己站出来提供服务,拦路收费。熟悉的套路,熟悉的配方。原告迫于其淫威无奈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向其缴纳培训费1950元。被告一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一收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收费,是广义的行政征收,被告一无权依据涉案规范性文件收取原告费用,况且涉案规范性文件也无收培训费的规定。综上,被告一滥用职权对实习人员吃拿卡要,情节特别恶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责令其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950元,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六、潜规则下中国实习人员的悲惨现状。

    1、很多人都以为通过法考就走上法律职业的康庄大道,却不知悲剧才刚刚开始,一整套邪恶的潜规则迎面而来。按照涉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所招收实习人员要获得律协准许(实为行政许可),且执业年龄五年以下的、受过行业处分的律师又不能带实习人员,如此一来,找到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就非易事。找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越难,实习人员的处境就越难,很多实习人员工资水平远远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网上有个段子说,五千元找不到司机,但是能找到会开车的实习人员。此为制度性剥削。

    2、等找到指导律所和指导律师之后开始办理实习,又需要向律协提交十几项完全和实习无任何关联的材料,如居住证、档案存放证明、(被告一曾一度利用档案存放证明限制外地人在京实习)无犯罪记录等等。待办理实习登记成功少说几个月过去了,且实习开始日期不是提出申请之日而是实习证发放之日,其中又有一个月的时间差。

    3、在律所实习如林黛玉进贾府,需处处陪着小心。因为如果得罪了指导律师,他不带你做够八个案子,你不能当律师。得罪了律所负责人,他不给你出鉴定材料,你还不能当律师。2007年律师法修改后,早就把“律所出具鉴定材料”修改了成了“律协出具考核证明材料”,但是现在还要律所出鉴定材料证明实习人员实习合格,简单来说,一个实习人员要想顺利拿到律师证要得到三方认可,指导律师、律所、律协。如此操作无非是便于律协的统治,律协通过控制律所来控制律师,进一步控制实习人员,这也是众多实习人员面对非法面试敢怒不敢言的原因,假律协真律霸的形成原因在此。

    4、到了面试环节就更加奇葩,北京一般排队就要三个月左右。让律师面试实习人员本身就有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任何人不能担任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法官。面试中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面试考官身份成谜,原告至今不都知道面试考官姓甚名谁,说好的可以申请回避呢?

    七、亟需废除的潜规则。

    首先,涉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重违法,未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且无“落日条款”。完全是由全国律协少数领导秘密起草制定,事实上也沦为其统治工具,让实习制度变成既得利益者的狂欢,非但不具有有合法性,甚至可以说反人类。其次,涉案规范性文件增加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创设行政处罚(例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创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收费,可谓五毒俱全。应当废除,刻不容缓。

    堂下不闻庭上见,法律人当仗剑行。原告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早将自身利益置之度外且抱着告别律师行业的必死决心向你院提起诉讼,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望你院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在审判公开网上直播本案,积极回应社会舆论。拯民众于危难,复法治之威仪。

    李庆亮的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一作出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无效。
    2、判决被告一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作出实习考核合格的决定。
    3、判决撤销被告二作出的京司复(2020)97号行政复议决定。

  • 原青岛律协副会长张俊杰案二审第二次开庭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13日消息】张俊杰,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原青岛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优秀律师,三届青岛市人大代表。2019年12月6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俊杰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俊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该案现处于青岛中院二审程序中,由周泽律师和许桂娟律师担任张俊杰的辩护人。

    2020年11月9日,张俊杰案二审第二次开庭。这次开庭只开了大半天,下午周泽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即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待定。

    三个月之前的8月4日,张案在青岛中院第一次开庭,那次庭审只开了一天,休庭的原因据说是青岛看守所视频开庭室紧张,只给张案协调了一天的开庭时间。

    二审合议庭的打算

    “给周泽开的庭”。在司法实践中,二审能开庭审理的案件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书面审,张案二审能开庭审理着实不易。据说,在张案审判长参与的另一场庭审中,曾跟迟夙生律师聊起张案,说张案二审之所以能开庭审理,“就是给周泽律师开的庭”。这个开庭的说辞有意思,不管是不是戏言,希望这是二审合议庭对周泽律师辩护风格的认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以及对法律的尊重。

    合议庭本打算这次就开完庭。此次庭审安排在上午10点进行,据参加旁听的青岛本地律师介绍,一般来说,安排这个时间开庭意味着合议庭打算快速庭审、中午前就结束整个庭审,这是青岛法院的风格。但巧合和依法辩护不答应这种打算,先是因为合议庭成员上一场庭审迟迟未结束,10点的开庭变成了11点开始;接着,下午庭审一开始,视频连接设备又出现了问题;再接下来,周泽律师坚持依法发表完整的质证和辩护意见。周泽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一天的庭审也结束了,合议庭的打算也落空了,剩余的二审程序有待于下次开庭了。

    既然合议庭打算开庭审理张案,那就坚持依法走完整个程序,没必要匆忙结束,否则,岂不是走过场吗?

    重要的是,在二审合议庭的各种打算里,是否有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呢?

    有力的无罪辩护

    在大半天的庭审中,继续第一次庭审未完成的程序,由周泽律师发表质证和辩护意见。

    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周泽律师对一审审判程序的违法之处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青岛中院在该案还未侦查终结时就指定城阳区法院管辖,严重违法;一审未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庭审结束后,公诉人提交的数份据以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系违法获取且未经出示、质证;一审对回避问题的处理违法;一审限制或剥夺排非权、阅卷权、质证权等律师执业权利。

    指控张俊杰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泽律师从犯罪主体、事实、证据、定性、程序等八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张俊杰不构成犯罪。

    张案性质系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直到张俊杰被采取刑事措施的前夕,张俊杰与“被害人”方都在协商如何分割纠纷资金和财产,这本是很正常的一桩经济纠纷,后来却在有关部门、人员的干预下变成了刑事案件,这是典型的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旁听群众有意见

    先夸夸青岛中院。这次张案开庭,青岛中院在庭审旁听方面还是有值得夸赞之处,那就是没有找诸如疫情之类的原因一禁了之,还是可以旁听的。另外,在安检态度、保障开水供应等方面也不错,这些方面没给岛城抹黑。

    旁听名额太少。开庭前,合议庭决定只给20个旁听名额,上诉人方和“受害人”方各10个,开庭前申报旁听人员名单。这就小家子气了。要知道张案是全国律师同行关注的案件,这次开庭就有多位全国各地的律师前来关注、旁听,张案辩护人是国内知名律师,有多位律师慕名前来观摩学习,更有多位家属参加旁听,20个名额显然不够。既然公开审理、允许旁听了,为何要限制名额?如果是担心法庭旁听座位不够,那完全可以放在大法庭里开庭。如果是担心疫情防控,那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可是人挨着人坐的。

    年近六十的老律师未能入庭旁听,天冷地凉,坐地上一上午。在上午的庭审中,有位未在旁听名单上的青岛老律师想入庭旁听,法警死活不让进,结果逼的这位老律师在法庭门口坐了一上午,天冷地凉,律师年龄大,整整一上午,没有法院工作人员过问这事。好在在下午的庭审中,经过辩护律师周泽、许桂娟以及旁听人员的争取,最终审判长同意老律师入庭旁听。显然,这是严重损害公民旁听权的行为,希望下次庭审能放开旁听。

    不允许旁听群众用纸、笔记录。在上午的庭审中,有旁听人员拿出纸、笔准备记录庭审要点,被法警阻止,旁听人员抗议,法警请示审判长后,仍然阻止。法庭规则没有限制旁听人员用纸、笔记录,法无禁止则可行,合议庭的做法违法。

    频频打断、催促辩护律师发言。下午的庭审中,审判长多次打断周泽律师的发言,要求简明扼要发表辩护意见,给上诉人张俊杰留下更多的发言时间,以完成当日结束整个二审庭审的打算。周泽律师与许桂娟律师表示,既然是开庭审理,就应当充分保障辩护人及上诉人的辩护权,不能以时间安排为由限制辩护人发言,虽然庭前提交了辩护词,但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又新增了许多内容。并且,合议庭成员看过辩护词,但旁听群众却没看过,法庭既然承担法治教育的任务,也应当让旁听群众了解本案的真相,接受法治教育。

    旁听群众的困惑。旁听了庭审,了解了案情后,作为旁听群众对该案有以下几个困惑:为什么在最初三次不批捕张俊杰的情况下,最终一审判他有罪?为何城阳公安抢了本应由平度公安管辖的案件?为何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时,青岛中院就抢先作出了由城阳法院管辖的指定管辖决定?“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自称可以直接和当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话,那么是否有“大领导”插手该案?

    令人心酸的张俊杰

    案发前的张俊杰,一头黑发,笑容可掬,一派成功律师的气度。出现在庭审视频中的张俊杰,一头白发,低着头,边听庭审发言、边看手头判决书、边奋笔记录,反差何其大也。旁听的律师同行看到他的形象无不动容,短短几年光景,好似换了一个人。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是看守所内外生活的反差?是冤屈?是愤懑?下次开庭听他自己的表达吧!

    青岛中院临近大海,庭审的当天天气晴朗,站在法院的大厅前,大口呼吸空气,心情特别舒畅。进入法院旁听完庭审后,心情却变沉重。这样天蓝海清的岛城不该存在冤案,期待第三次庭审顺利,期待张俊杰清白归来。

  • 深圳律协不认 受害人提行政复议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9日消息】深圳律协把陈书伟列入黑名单,即只要陈书伟申请律师实习,相关责任人同时收到提示,24小时内必会动用相关力量,采用软暴力方式劝阻律师事务所解聘陈书伟,迫害陈书伟无法参加律师实习,又让陈书伟无法对深圳司-法部门的迫害提出行政复议。

    陈书伟对黑名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但深圳律协、深圳司法局、广东司法厅都不予承认该俗称“黑名单”制度的存在。陈书伟为此继续行政复议深圳律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书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6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座8层10号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红花路龙屋邮政所,邮编:518052,电话:18025308888;

    被申请人:深圳市律师协会,住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林昌炽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9月9日作出深律字[2020]8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一旦在广东省政务网上平台申请律师实习,被申请人相关责任人即时收到提醒,马上动用力量,偷偷摸摸地使用软暴力,逼使律师事务所解聘申请人,与伟大领袖毛主席所教导的要用阳谋而不耍阴谋完全背道而驰。申请人为了是何事何因把申请人列入俗称的“黑名单”中,向被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申请以复制形式公开有关申请人的该“黑名单”信息。被申请人2020年9月9日作出深律字[2020]8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点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存在该信息而坚持耍阴不公开,故依法提出复议,请求依《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所求。

    此致
    深圳市司法局

    申请人:陈书伟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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