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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废止律师强制加入律协的建议(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规定,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我想问,作为集天下协会众恶于一身,民怨滔天的律师协会,该不该整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本应该模范守法,如果不整治,作为特殊公民存在,何以要求别人遵守?

    一、律协早已朽烂不堪、民怨滔天

    1、律协领导对自己失去民心心知肚明

    在2020年7月17日开庭的深圳张文鹏实习律师面试不过诉深圳律协一案中,7月15日,原告在办公室工作,突然闯入一伙自称是新城派出所民警的人执意要和原告“交朋友”,这伙人还找到律所合伙人,要求律所合伙人劝说原告不要叫人来旁听案件审理;7月17日开庭当天,法警手上拿着一个名单,声称名单上的人员是被告深圳律协的旁听人员,原告方的旁听人员必须等待深圳律协的旁听人员优先入场后才能入场;本案庭审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播,理由竟然是被告深圳市律师协会的三名考官的姓名涉及秘密不能公开,申请庭审不直播。深圳律协如此害怕面对群众,说明他们知道百姓对他们恨之入骨。

    北京市律师协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粗暴地要求北京律所实习律师不得转发评论“李庆亮诉北京律协”的相关信息,违反者将“一查到底”。还对转发评论上述信息的实习律所律师进行处罚。如果北京律协深得民心,没有必要制造白色恐怖。

    2、律协是靠律所和律师牌照寻租获益的寄生虫

    每个律师都是个体户,法律硬性规定,律师必须加入律所。有些律所对律师的提成高达五成。律所是主任借律所牌照压榨律师的工具。律所就是个小律协。在官律所掌握着律师、实习律师的考核,在商律所是市场主体,律所和实习律师是劳资关系。律所官商一体的优势地位就决定了律师、实习律师为娼为奴的现状。法律又硬性规定,律所和律师必须加入律协。律协领导主要由大所的主任构成。在官律协控制着实习律师、律师的考核年检,在商,各大所的主任又都是他们代表的律所的代理人。因为是律所的代理人必然强化律所对律师、实习律师的欺压,因为是大所的主任,必然形成大所欺压小所的现状,如同主任、合伙人律师、欺压一般律师和实习律师。律协就是个大律所。

    哪个律所和律师不听话,律协可以随意吊销他的执照的。北京律协,因录音、录屏的事情,就可以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年检不过,狂妄自大,无法无天,可见一斑。律协是靠律所和律师牌照寻租获益的寄生虫,明为律协实为律贼、律霸。

    3、实习律师、律师天下苦秦久矣

    实习期间没有任何收入的实习律师,被强奸的女实习律师,过劳死的律师,早已不堪重负。律协除了收费和干坏事,啥都不干。疫情对律师业务的打击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律师界已经难以养活这些寄生虫和吸血鬼。

    二、强制入会是律协恶贯满盈的根源

    1、律师法规定律师和律所必须加入律协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确立律师和律所必须加入律协的强制入会制度。2015年昆明王理乾、王龙德、李天鸰、毛晓敏等五位资深律师以《律师法》强迫律师加入律师协会违反宪法为由,公开声明退出各级律师协会,不再是会员。经过一年苦涩艰难的抗争,2016年的考核,昆明市司法局加盖了年度考核备案章。《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结社自由中当然应包括个人有是否结社的选择自由,但这种选择自由在强制入会制度中不复存在。

    2、强制入会导致律协成为少数人控制的吸血鬼

    任何一个协会都由既得利益集团控制,控制律协的就是少数名所的主任。由于强制入会,律协的规章制度对社会的所有成员产生影响,形成垄断,建立律协对整个行业的霸权即少数名所主任的霸权。律师加入律协不是出于增加社会福利的考虑,因为律协早已成为社会福利的破坏者,而是强制入会的被逼无奈,不加入不得食。由于强制入会不存在未加入律协的律师的潜在威胁,没有一群自由独立的法律人对行业协会的各项行为能够进行不懈怠的观察和内行的批评,使现代律师协会倒退为黑社会性质旧式行会。

    3、强制入会导致律协对律师、实习律师的考核、年检异化为行政许可

    在强制入会制中,律师会员资格是参加律师事业竞争的必备条件。如果它通过不了资格审查这一关,实习律师为考核,律师为年检,就连开业的可能性都没有。只有司法局、司法厅有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作出判断,然而在强制入会制下律师的律师执业许可权事实上就落入了律协之手,已经异化为国家机关。

    三、允许律师自愿入会,自由组织协会

    自愿入会可以让律师用脚投票。律师加入律协的目的,是增加自身的福利,而不是出于强制入会的淫威。保持律师组织的多样性并独立于国家的官僚体系之外,是实现律师民主和自治的必要条件。金字塔绝对不是由一群奴隶建造的。在自愿入会制下,律协对会员的资格审查不会影响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资格,仅仅的是造成某种福利的减少,可以减少行业协会自治垄断的强度,提高律师的活性,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发展。

    对于通过司法考试高学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群体,如果他们还需要强制入会进行驯化,没有行业自治的能力的话,本身不就说明我国法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失败吗?请相信律师,允许他们自愿加入协会,自由组织协会。切不可以几人之故,失天下百姓之心。

    此文为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向相关部门转交。可以加我微信13521751901沙漠清泉、也可以留言,可以发我邮箱313618420@qq.com,提建议。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有些话,总有人说出来。建议最好有爆料。

  • 疑汕头律协会长封杀陈书伟律师实习

    【民生观察2020年8月27日消息】“拿律师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为了人格尊严是可以牺牲律师证的;为了律师证而牺牲人格尊严,这不适合申请人。”准备当实习律师的陈书伟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如是说。

    昔日知名维权斗士陈书伟。2004年起,因不堪受辱,一怒之下,倾尽所有,亲力亲为,发动、组织通信用户反抗中国移动乱收费,受到了包括原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等关注支持,大量“高大尚”官方媒体报导被扼杀、被净网。

    2006年,陈书伟启动了超300个行政复议诉讼,促动了广东政务公开,受到了省市领导重视,推动了三个规章发布,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公民权利践行做出了一定贡献。

    2009年,陈书伟在上诉理由中,生猛地仅写了一个“操”字,其倔强性格,人尽皆知,陈书伟因此被拘十五日,一位法院副庭长也因而被免职。

    2011年至2014年四年期间,陈书伟又用败诉率仅0.1%左右的超千个行政诉讼锤炼了政府执法水准,继续大力宣扬、唤醒老百姓公民意识,普及了公民权益。

    陈书伟十六年来历尽艰辛,不畏强权,无私奉献,坚持践行法律的正义精神,捍卫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了人们公民意识,人称“陈大侠”。

    近日,发现沉静多年的陈书伟在网上又唠唠叨叨地称汕头市律师协会偷偷摸摸背后耍阴招,上报广东省司法厅不法地将陈书伟列入进“黑”名单里,让全省律所不让陈书伟进行律师实习。陈书伟据此复议汕头律协、深圳律协,接下去计划还要和深圳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打官司。

    据悉,陈书伟是深圳人,籍贯是潮州市饶平县。2020年3月陈书伟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考取到了法律资格证书。因考虑到深圳市律师实习人多,为了避免排队等候,尽快取得律师执业证,2020年4月14日,陈书伟提着二瓶52度剑南春酒,和介绍人(系三年同桌杨先生的亲哥)到汕头拜访相距仅五公里的饶平邻乡的郑灼武律师(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事先约定好实习律师在律所实习期间没有工资,住宿、社保等费用由陈书伟自己承担。见面闲聊时,陈书伟才意外得知郑灼武律师原来还是汕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在陈书伟整理筹备律师实习申请资料期间,郑灼武律师曾和其闲聊过几次,话题无非是自己帮忙提供平台给陈书伟实习执业的功劳很大;潮州市实习律师一期七人只有二人通过,被刷下来的有人也想跟随郑灼武律师实习;汕头市律协实习委工作人员和他是一伙的;汕头市律协都是直接致电给郑灼武反映陈书伟学籍档案等等问题;汕头市律协也知晓陈书伟到汕头实习是“蹭”执业证的;……。郑灼武律师还要求陈书伟实习期间需上午9点坐班,也拒绝按照汕头市律协杨婷要求变通提供学籍档案,并称陈书伟如有什么意见或需要可让那个介绍人出面直接找郑灼武律师协调。律所行政主管“兰姐”也暂缓代陈书伟缴交4月份社保256.33元。

    当陈书伟找介绍人反馈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协调时,那个所谓的汕头大学教书的所谓介绍人,态度坚决地拒绝直接找郑灼武律师协调,也拒绝邀请郑灼武律师一起吃饭。与此同时,那个所谓的介绍人也曾不止一次当面表示介绍陈书伟到郑灼武律师处实习,会给陈书伟省了不少钱。而陈书伟认为,介绍律师实习本来是一件小小事,是人情但不是功劳,陈书伟一直也不明白介绍人为何出此言。

    随后,陈书伟承接了一个标的432万借贷合同案件签约郑灼武律师;期间见郑灼武律师泡茶电热壸坏了,陈书伟便主动帮其更换。

    等到了2020年5月18日,陈书伟在律所的社保单终于能打印出来了,便马上按照汕头市律协公示的资料提交了实习申请。第二天被汕头市律协以材料不全而驳回申请。陈书伟找汕头市律协杨婷,要实习所需的具体资料清单。杨婷答复已交发给了律师事务所“兰姐”。陈书伟便找“兰姐”索要了该份资料清单说明。这时郑灼武律师称汕头市律协来电称陈书伟简历资料写的“21年待业”是不可能的,要求陈书伟写上工作单位。陈书伟向郑灼武律师解释该时段真的没有工作单位。郑灼武律师称没有人会去核查这些资料。陈书伟又解释档案是永久的,不宜作假,否则会成为定时炸弹,陈书伟同时以政府无义务为百姓找工作,间接地否定汕头市律协要求的正当性。走出了律师事务所,陈书伟直接致电给杨婷,非常客气地请求其有事直接联系自己,别总是去找郑灼武律师,搞得陈书伟也莫明其妙,但被杨婷拒绝。

    陈书伟在5月20日第二次提交材料中的《个人待业说明》中对待业21年作了详细说明,5月21日又被汕头市律协驳回。同时,律师事务所“兰姐”突然来信,称陈书伟后续所有提交的实习资料都要经郑灼武律师核实,同时,陈书伟发现使用的律师事务所注册的账户密码被修改了。

    5月22日,郑灼武律师当陈书伟面给汕头市律协杨婷致电,解释陈书伟实在没有单位可写。陈书伟也尽力按照律协杨婷的意见写工作经历和情况说明。5月25日,汕头市律协批准了陈书伟的实习申请。当26日要提交实习书面材料时,律师事务所“兰姐”又细细地核实材料,并以郑灼武律师须再次核查《实习协议》内容为由,要求汕头市律协退回陈书伟的实习申请。陈书伟深感在该律师事务所的折腾和不被信任,遂回到潮州,告知了那个所谓介绍人的弟弟。5月26日晚,介绍人弟弟批评陈书伟,称其应当入乡随俗,要学会请客吃饭;并称他那个哥哥前几日接到郑灼武律师电话,表述原来陈书伟之前有一千多个公民代理案件,和以后不知陈书伟在该所期间能否听话。

    5月27日,介绍人弟弟称郑灼武律师审核那《实习协议》了,没有什么问题,陈书伟可以实习了。陈书伟感觉继续在该所待下去没什么意思,经介绍人和郑灼武律师同意,客客气气地结束了在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筹备。临走时,陈书伟送了郑灼武律师二斤茶叶,又再送了那个所谓介绍人二支酒,以表感谢。离开时,陈书伟也不敢向郑灼武律师主张之前432万标的案件代理费的40%的提成约定,生怕得罪郑灼武律师,影响同是饶平县东界人的乡亲之情。

    打消在汕头市律所实习念头的陈书伟回到深圳,感觉还是回深圳实习的氛围好。深圳的律师面试官朋友却强烈建议陈书伟不要在深圳实习。陈书伟想想,遂回到汕头市另找一家离第一家的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距离不到一百米的律所实习。

    2020年6月22日,陈书伟向汕头市律协申请实习,6月23日即被莫须有地以“陈书伟仍为深圳市操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不符合申请专职社会律师实习的条件”为由,作出不通过决定。同时,汕头市律协又以陈书伟有一千多个代理诉讼案件和不听话为由,要求第二个律所不要接受陈书伟。汕头市律协施压不成,汕头市司法局又称要亲临该律所检查工作,仍然施压不成。后来,汕头市律协便以“暂时不批一周”、“系统出故障”等为由,一直对陈书伟的实习申请不作出决定。

    这遭遇让陈书伟处于极为痛苦的境界:如坚持在汕头市实习,则必然后续会产生很多麻烦事;不在汕头市实习,感觉又对不起第二个律所的坚持。思虑再三,陈书伟终于还是回到深圳。

    2020年8月3日下午5:52,陈书伟向深圳市律协申请实习;第二天汕头律协即知晓,主动询问律所有关陈书伟实习情况;第三天即8月5日上午9:12,深圳律所负责人基于相关人员的压力,致电陈书伟面谈,并解释了解雇陈书伟的原因。陈书伟经多方打听,确认是汕头市律协层面报给广东省司法厅,成功地以陈书伟职业品行不端而列入广东省司法厅“黑名单”系统,也即陈书伟一旦申请实习,系统即时提醒有关责任人,并动用力量劝说律所负责人不得接受陈书伟实习申请,然后由律所解雇陈书伟,创造了陈书伟不够实习条件,从而无法通过阳面的法定途径维权。经了解,消除广东省司法厅该“黑名单”,须由事因的汕头市律协向广东省司法厅打报告。

    陈书伟认为,广东省司法厅建立“黑名单”黑律师的制度,不单是违法的,也是极为残酷的“吃人”制度。再说,陈书伟莫名其妙,从未进行实习,汕头市律协何有资格评价有23年党龄的陈书伟品行不端?据此背地里偷偷摸摸地黑了陈书伟的行为凸显出什么样人性?陈书伟致电给介绍人弟弟,请托他找那个介绍人,请托郑灼武律师了解以何报事上报省司法厅并消除该“黑名单”。介绍人二弟回电称郑灼武副会长表态此事与他无关。

    耍阴招的人只要是一个态度就不足已让手下去卖力干活讨好,何须明示呢?最初说出陈书伟网上有一千多个案件记录(实际超5千个)和不听话,便是郑灼武律师5月21日左右致电给那个介绍人时说过的。特别是汕头市律协以陈书伟不听话为由施压,从头至尾,陈书伟仅仅拒绝过郑灼武律师有关应“无中生有”填写工作单位的指示,且从未有过与汕头市律协发生实质业务关系,何来的不听汕头市律协的话?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陈书伟又致电介绍人二弟,再次称只是请托郑灼武会长帮助,处理汕头律协有关背后黑陈书伟的事情,所需费用由陈书伟承担。那个介绍人的二弟来电称郑灼武律师又拒绝了。

    朋友建议陈书伟找其亲戚郑通声(曾任汕头市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后任汕头市人大主任),说郑灼武律师与其是柘林同乡,肯定受过郑通声帮助过。性格倔强的陈书伟呵呵一笑而过。

    自由是人的本性,法律应当是正义的,劳动本是光荣的。2020年8月14日,陈书伟正式向汕头市人民政府复议汕头市律协,以示不服。陈书伟表示,其不在乎胜败,只是表达一种不会屈服的态度。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了陈书伟的行政复议申请。

    取得律师执业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的人格尊严,为了人格尊严是可以放弃律师执业。

    孟子说“威武不能屈”!陈书伟始终相信,每一个中国人都绝不会为了律师执业而出卖人格尊严!

    “既然得不到,就要毁了他!”这是社会一些心胸狭隘之人的常见龌龊做法,但这种心态不应该发生在受过高等教育的律师这个职业身上!

    邪不胜正!让我们衷心祝愿陈大侠早日顺利的踏上律师执业之路,为权利而斗争!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公平和正义!

  • 律师陈书伟向深圳律协宣战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2日消息】深圳律师陈书伟于2020年3月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所谓的“黑名单”,在联系多家实习律所之后,均被律所拒绝接收。为此,受害人陈书伟向深圳律协发出宣战,要求废除律师行业“潜规则”,依法为其办理实习登记。原文如下:

    深圳市律师协会:

    本人陈书伟,热衷于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有志于成为一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经过不懈的努力,于2020年3月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尽管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你单位制定的《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由少数律协领导密谋起草制定严重践踏法治,是名副其实的“潜规则”。但是,本人还是按照上述“潜规则”的规定准备了大量无关的证明材料,用于办理实习登记。原以为顺着你们能求个安稳,不承想在联系实习律所之后,该律所却以本人在所谓的“黑名单”,中途拒绝接收本人。本人后续又联系多家律所,均是相同的情形。至此,本人终于清楚地认识到了你单位制定的“潜规则”的邪恶与无耻,今日正式与你单位宣战。

    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是本人的法定权利,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证明材料是申请律师许可的法定形式要件,办理实习登记是取得考核证明材料的前提。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在律所实习,本人在律所实习亦无须你单位同意。但是按照你单位制定的“潜规则”的规定,办理实习登记要由接收实习的律所向你单位提出申请,可是律所迫于你单位之淫威不敢接收本人,那么本人申请请律师执业的权利就成了“有意无意的欺骗”。你单位层层设卡的原因就是为了维护的你们的邪恶统治,把律师行业的生杀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把《行政许可法》玩儿成了笑话。

    综上,本人严正督促你单位立即主动废除上述“潜规则”,依法为本人办理实习登记,你单位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本人将提起行政诉讼强制你单位办理。同时,本人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实习律师行业的悲惨现状,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万众一心推动废除深圳律协制定的“潜规则”《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共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携手推进依法治国。

    本人联系电话:18025308888

    本人首席法律顾问张文鹏、李庆亮的联系邮箱为:15622245153@sina.cn

    公民:陈书伟
    2020年8月10日

  • 张文鹏诉深圳律协开庭公告

    【民生观察2020年4月25日消息】一切为了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为了中国法治的前程命运。张文鹏诉深圳律协,广东律协滥用职权一案定于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开庭,由于旁听人数众多,请前来旁听的朋友自带小马扎。张文鹏联系电话:15510504034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文鹏。
    被告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林昌炽,该协会会长。
    被告二:广东省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层。法定代表人肖胜方,该协会会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一作出的深律协实习委字(2019)207号考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二、请求确认被告二作出的粤律协实复字(2019)3号复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三、请求确认被告一违反行政协议不依约为原告安排面试考核违法。
    四、请求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取得实习证在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15日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告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1.单独出庭调解、2.违法举办宣判仪式、3.判决书中显示原告的身份为律师、4.对律师职业定位认识不足、”作出了对延长原告实习期六个月的决定,该决定限缩了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授权被告对实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故该决定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决定,其做出的复核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针对上述被告一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陈述申辩如下:1.调解并非当庭调解,调解方案早已确定,原告只是将当事人带到宝龙仲裁委签字确认而已,仲裁委的书记员说当事人与实习律师共同签字符合他们的规定。2.宣判仪式只是给众多原告宣读判决书,分析判据书。3.判决书中出现原告的身份为律师是法院的失误所导致。4.律师职业的定位需要用一生去实践感悟,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上述事实中原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反被告在开展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自创行政处罚。

    深圳律协虽不是行政机关,但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其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并非行业自治权。王蔚君诉海南省律协行政判决书充分的论述了这一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师法》、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甚至全国律协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文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都明确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并且从来没有出现过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的规定。《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根据体系解释,深圳律协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应当针对实习律师是否符合律师律师执业许可中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考核合格的决定。但是深圳律协却以“气质不佳、形象邋遢、不穿正装、法律功底不扎实、穿皮鞋不搭配黑色袜子、不够自信、逻辑思维差、不尊重考官、不够优秀、不重视面试考核、不像个律师、对律师的定位认识不足”等等一系列荒唐的理由将几万名实习律师拒之门外。把“考核”变成了“选拔性的考试”,越权创设了一套“选拔标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与《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中均规定了对实习律师的仪表形态、沟通能力等进行考核,堂而皇之地搞起了“选美”“选秀”,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随意延长几万名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并且愈演愈烈。从刚开始的延长三个月到现在延长一年,甚至有一部分实习律师被先后五次延长实习期。面试问题五花八门,考核标准任性随意,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考核结果完全看考官心情。绝对的权利势必导致绝对的腐败。

    二、借集中培训之名肆意敛财,涉嫌犯罪。

    行政收费要经法律授权。深圳律协在组织实习考核过程中向实习律师收“培训费”的前提必须是经法律明确授权,因为组织实习考核是行使行政职权。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中并未明确授权律协向实习律师收费,况且这一规定也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然而深圳市律协在组织实习律师进行上述集中培训前向每个实习律师收费两千元,并且不向实习律师提供发票。深圳实习律师的平均工资在三千五百元左右,扣除房租伙食所剩无几,再加上实习一个月还得在培训基地附近租房,给实习律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很多实习律师四处举债,对实习律师的培养十分不利。深圳律协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私自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

    三、集中培训可有可无,任性妄为。

    2018年,深圳律协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号召广大实习律师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欠发达地区公益值班活动,凡是参加这一活动的实习律师便可以不用参加集中培训,直接参加面试考核。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中“实习人员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的强制性规定,将律师法赋予的行政职权当做了自家菜地,对实习律师任意调配。证明了深圳律协实习考核工作的混乱与任性,其滥用职权任性妄为可见一斑。深圳律协自己尚且不遵守规则,其做出的考核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四、面试考官缺乏基本的执业素养,滥竽充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可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在考核过程中皆身着律师袍,作为面试考官却不遵守基本的律师行为规范,如何能够确保面试考核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此其一。其二,律师不得以其在律协中担任的职务或其他与律师执业无关的身份进行宣传,但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却在互联网上以自己担任面试考官为噱头大肆宣传,有些考官还暗示自己与公检法机关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深圳律协面对考官的违规行为不依规查处,存在滥用职权纵容包庇,面试考官的遴选工作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职。

    综上,深圳律协的上述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戕害了广大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践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本案中,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深圳市律协制定的《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均属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并且这些文件为律协增加新的行政处罚即“延长实习”,增加了大量的无法律依据的考核内容。故本人依法诉至你院,望你院依法审查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明确界定实习律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切实维护实习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此致
    盐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文鹏
    2019年9月13日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张文鹏,男,汉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长兴南路十六号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身份证号码:610625199301250236.联系方式:15510504034。

    被举报人:深圳市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林昌炽,该协会会长。
    举报请求:请求税务机关对被举报人利用非税票据逃税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事实理由:
    从2009年开始,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就开始组织实习律师集中培训,每个实习律师收取培训费两千元。每年大约两千实习律师,共计收费四千万元左右,由深圳律协给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财政专用的非税收社会团体票据。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本案中,深圳实习律师并非深圳律协之会员,无义务向其缴纳会员费,故培训费应当属于深圳律协的其他收入。深圳律协的其他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全国其他地区的律协对于该笔培训费收入均向当地的实习律师提供了增值税发票。而深圳律协利用财政票据将培训费伪装成会员费隐瞒其收入事实,逃避缴税义务,已经构成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

    此致
    深圳市税务局

    举报人:张文鹏
    2019年11月X日

    据张文鹏反映,当地税务部门已经受案,正在调查处理。


  • 刘莹莹发布疫情相关文章被律协警告处分

    【民生观察2020年4月3日消息】“武汉肺炎”疫情发生至今,中共当局除了瞒报谎报疫情真实情况及数据之外,更极力打压坊间疫情消息传播以及社会各界的批评言论,以高压维稳手段消灭一切有关疫情的真相,被压制的包括医护人员、公民记者、网民等人士不计其数,手段包括约谈、警告、训诫、拘留甚至刑拘等。

    上周,郑州「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刘莹莹律师因于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今天,汉口殡仪馆领骨灰的家属排起了长长的队伍》的文章而遭到郑州市律协处分,除了删除该文之外,还作出书面检讨。

    据悉,刘莹莹律师于3月26日在其个人名为「莹莹观世界」微信公众号就武汉疫情相关信息发表题为《今天,汉口殡仪馆领骨灰的家属排起了长长的队伍》的文章,据称该文阅读量超过五十万,转发万余次,留言评论四千余次。

    郑州市律协指,刘莹莹撰文发表涉嫌“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更指刘莹莹涉嫌“利用网络、媒体炒作未经核实的现象,散布挑动对政府不满言论”,因此立案调查,并决定给予刘莹莹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从《行业处分决定书》可以看到,郑州律协认为刘莹莹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除了遵法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及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活动之外更应当尽到高于一般公民的审慎之法律义务,模范遵守行为规范,不应在网络发布不当言论。郑州律协声称当事人刘莹莹律师在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删除文章、出具检讨并诚恳反省,符合从轻、减轻的情形,因此仅给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已遭当局吊照的原北京知名人权律师刘晓原在推特表示,既然刘莹莹律师发表的文章与执业行为无关,那么律协也就无权作出处分。显然,律协滥用、乱用了手中的权力!

    网友刘先生认为,原本应该为律协会员争取权利、维护尊严的保护机构却成为官方监管律师群体的宦官机构“厂卫”,利用监控手段打压迫害心存异议或主张司法公正的正义律师,完全充当中共当局的打手,而律协凭借手中的所谓“权力”以“吊销”或“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为要挟来管束律师会员,通俗讲就是掐住律师的脖子以断绝其生路来胁迫就范,手法极其下三滥。

  • 深圳实习律师起诉律协案

    【民生观察2019年11月15日消息】近日,网上流传一份实习律师张文鹏起诉深圳律协(作出考核结果机关)、广东律协(复核机关)的行政起诉状。原来,原告在实习后去面试考核,被认定不合格,被延期实习时间六个月。原告不服,向盐田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面试考核结果以及复核结果无效,确认“被告深圳律协违反行政协议不依约为原告安排面试考核违法”,并审查相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另外,就深圳律协向实习律师收取培训费而不开具发票有涉嫌逃税的犯罪行为,张文鹏已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

    张文鹏,男,汉族,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起诉状称:“原告(张文鹏)于2018年7月30日取得实习证在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15日参加了被告一(深圳律协)组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告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1.单独出庭调解、2.违法举办宣判仪式、3.判决书中显示原告的身份为律师、4.对律师职业定位认识不足、”作出了对延长原告实习期六个月的决定,该决定限缩了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授权被告对实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故该决定书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二(广东律协)维持了被告一的决定,其做出的复核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针对上述被告一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陈述申辩如下:1.调解并非当庭调解,调解方案早已确定,原告只是将当事人带到宝龙仲裁委签字确认而已,仲裁委的书记员说当事人与实习律师共同签字符合他们的规定。2.宣判仪式只是给众多原告宣读判决书,分析判据书。3.判决书中出现原告的身份为律师是法院的失误所导致。4.律师职业的定位需要用一生去实践感悟,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该起诉状引起业内人士热议。一个实习律师去起诉“顶头上司”是有勇气,也是有风险的行为。不过,权当以后做律师的演习操练,也未尝不可。该诉状的要点是:第一、被告越权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自创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实习期为1年,没有延长期。“被告以“气质不佳、形象邋遢、不穿正装、法律功底不扎实、穿皮鞋不搭配黑色袜子、不够自信、逻辑思维差、不尊重考官、不够优秀、不重视面试考核、不像个律师、对律师的定位认识不足”等等一系列理由将实习律师拒之门外。把“考核”变成了“选拔性的考试”,越权创设了一套“选拔标准”。堂而皇之地搞起了“选美”“选秀”,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随意延长几万名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并且愈演愈烈。从刚开始的延长三个月到现在延长一年,甚至有一部分实习律师被先后五次延长实习期。面试问题五花八门,考核标准任性随意,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考核结果完全看考官心情。

    二、借集中培训之名肆意敛财,涉嫌犯罪。被告在组织实习律师进行上述集中培训前向每个实习律师收费两千元,并且不向实习律师提供发票。深圳实习律师的平均工资在三千五百元左右,扣除房租伙食所剩无几,再加上实习一个月还得在培训基地附近租房,给实习律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集中培训可有可无,任性妄为。2018年,深圳律协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号召广大实习律师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欠发达地区公益值班活动,凡是参加这一活动的实习律师便可以不用参加集中培训,直接参加面试考核。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实习人员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面试考官缺乏基本的执业素养,滥竽充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可是被告面试考官在考核过程中皆身着律师袍。在互联网上以自己担任面试考官为噱头大肆宣传。

    再看被告深圳律协的答辩书,写的中规中矩,引用法律与文件甚多,但总体上缺少灵魂,还回避了起诉状中的一些具体指控。答辩要点如下:第一、被告依法管理实习律师考核。第二、面试考核正确,考官着律师袍合理。原告面试存在问题(材料不规范,原告曾在调解书上签名、判决书上列明律师身份。对律师定位认识不足,将律师定位为司法辅助人员。实务能力不足,对问题回答存在较大不足。原告个人着装不够得体)。第三、面试程序合法。第四、实习管理是行业规范,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第五、实习律师去法援,属于政策要求与政策鼓励。第六、原告在面试考官、培训方面的言论没有任何证据。被告收费开具收据,费用全额用在培训工作上。综上,请求驳回诉请。

    对此,丁金坤律师认为,该案存在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关于实习期以及延长。法律对实习期规定一年,并无其他规定,是有漏洞的。对于延长实习期的时间,延长的次数、理由以及错误延长的救济,应该有相关法律规定,而不仅是行业规定。行业规定须有法律依据,且不能与法律相悖。第二、面试本来就是主观的,为了保障公正性,面试全过程可以如主球比赛一样全程视频或者直播,接受社会的公评(也是对面试官的监督);面试的题目也要有考题数据库,就如高考的科目,给予一定的方向准备,这样才有的放矢。譬如说本案中说实习律师回答不知,那还要看看这个问题的发问是否合理?第三、律协的财务,应该全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就如本案被告辩解用在培训工作上,但如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据悉,根据目前《律师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从事律师职业,首先要具有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根据新修订法律规定,必须是全日制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然后通过号称第一考的“司法考试”(现在改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了学历,通过了国家统一考试之后,只是具备了申请律师执业的初步条件,想要获得律师执业证,还要面临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考核考试。

    首先,要找一家律所申请实习,根据律协的安排必须参加培训和考试,通过各项培训和考试;一年的实习期间满后,由律协组织笔试,取得律协的结业证书。实习期满,还要向律协申请面试考核。每一关都规定,必须有被淘汰者。

    最后,律协面试考核通过后,再向省司法厅申请律师执业,经过审核通过,由司法厅下发律师执业证。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文鹏。
    被告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林昌炽,该协会会长。
    被告二:广东省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层。法定代表人肖胜方,该协会会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一作出的深律协实习委字(2019)207号考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二、请求确认被告二作出的粤律协实复字(2019)3号复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三、请求确认被告一违反行政协议不依约为原告安排面试考核违法。
    四、请求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取得实习证在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15日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告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1.单独出庭调解、2.违法举办宣判仪式、3.判决书中显示原告的身份为律师、4.对律师职业定位认识不足、”作出了对延长原告实习期六个月的决定。该决定限缩了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授权被告对实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故该决定书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决定,其做出的复核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针对上述被告一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陈述申辩如下:1.调解并非当庭调解,调解方案早已确定,原告只是将当事人带到宝龙仲裁委签字确认而已,仲裁委的书记员说当事人与实习律师共同签字符合他们的规定。2.宣判仪式只是给众多原告宣读判决书,分析判据书。3.判决书中出现原告的身份为律师是法院的失误所导致。4.律师职业的定位需要用一生去实践感悟,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上述事实中原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反被告在开展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自创行政处罚。
    深圳律协虽不是行政机关,但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其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并非行业自治权。王蔚君诉海南省律协行政判决书充分的论述了这一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师法》、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甚至全国律协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文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都明确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并且从来没有出现过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的规定。《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根据体系解释,深圳律协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应当针对实习律师是否符合律师律师执业许可中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考核合格的决定。但是深圳律协却以“气质不佳、形象邋遢、不穿正装、法律功底不扎实、穿皮鞋不搭配黑色袜子、不够自信、逻辑思维差、不尊重考官、不够优秀、不重视面试考核、不像个律师、对律师的定位认识不足”等等一系列荒唐的理由将几万名实习律师拒之门外。把“考核”变成了“选拔性的考试”,越权创设了一套“选拔标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与《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中均规定了对实习律师的仪表形态、沟通能力等进行考核,堂而皇之地搞起了“选美”“选秀”,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随意延长几万名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并且愈演愈烈。从刚开始的延长三个月到现在延长一年,甚至有一部分实习律师被先后五次延长实习期。面试问题五花八门,考核标准任性随意,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考核结果完全看考官心情。绝对的权利势必导致绝对的腐败。

    二、借集中培训之名肆意敛财,涉嫌犯罪。
    行政收费要经法律授权。深圳律协在组织实习考核过程中向实习律师收“培训费”的前提必须是经法律明确授权,因为组织实习考核是行使行政职权。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中并未明确授权律协向实习律师收费,况且这一规定也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然而深圳市律协在组织实习律师进行上述集中培训前向每个实习律师收费两千元,并且不向实习律师提供发票。
    深圳实习律师的平均工资在三千五百元左右,扣除房租伙食所剩无几,再加上实习一个月还得在培训基地附近租房,给实习律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很多实习律师四处举债,对实习律师的培养十分不利。深圳律协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私自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

    三、集中培训可有可无,任性妄为。
    2018年,深圳律协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号召广大实习律师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欠发达地区公益值班活动,凡是参加这一活动的实习律师便可以不用参加集中培训,直接参加面试考核。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中“实习人员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的强制性规定,将律师法赋予的行政职权当做了自家菜地,对实习律师任意调配。证明了深圳律协实习考核工作的混乱与任性,其滥用职权任性妄为可见一斑。深圳律协自己尚且不遵守规则,其做出的考核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四、面试考官缺乏基本的执业素养,滥竽充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可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在考核过程中皆身着律师袍,作为面试考官却不遵守基本的律师行为规范,如何能够确保面试考核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此其一。
    其二,律师不得以其在律协中担任的职务或其他与律师执业无关的身份进行宣传,但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却在互联网上以自己担任面试考官为噱头大肆宣传,有些考官还暗示自己与公检法机关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深圳律协面对考官的违规行为不依规查处,存在滥用职权纵容包庇,面试考官的遴选工作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职。
    综上,深圳律协的上述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戕害了广大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践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案中,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深圳市律协制定的《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均属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并且这些文件为律协增加新的行政处罚即“延长实习”,增加了大量的无法律依据的考核内容。

    故本人依法诉至你院,望你院依法审查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明确界定实习律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切实维护实习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此致
    盐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文鹏
    2019年9月13日
    电话:15510504034

  • 卢思位因代理陈家鸿案面临处分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17日消息】本网获悉,四川成都律师卢思位因代理广西陈家鸿律师被捕案而遭打压,成都律协拟对卢思位纪律处分(训诫)一案进行听证。

    据悉,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监察委员会拟于10月21日在成都律协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将对成都市金契律师事务所卢思位律师进行训诫的纪律处分。

    证据显示,5月10日,成都市司法局向成都律协发出“投诉转交通知”,该投诉转自四川省司法厅,投诉指卢思位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通知要求成都律协“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并需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送成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成都律协随即在5月27日对卢思位律师发出立案通知书,而当时正值律师执业证年检期间,为此卢思位律师的律证年检被卡长达三四个月,严重影响正常执业。

    而无独有偶,在5月10日成都律协收到“投诉转交通知书”之前的5月9日,卢思位律师正在广西玉林打算会见4月末被捕的陈家鸿律师,当日看守所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了卢思位律师的会见申请。而与此同时,网上流传一份陈家鸿律师团的名单,其中就有卢思位律师。成都市司法局在得知后随即致电卢律师,要求其立即返回成都,并要求金契所不能签署委托合同,其后成都律协认为卢思位律师违规接案,以涉嫌“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名立案调查,至最近准备举行听证会,拟对其进行训诫的纪律处分。

    据卢思位律师透露,他之所以成为陈家鸿律师的委托律师,原因是2018年6月时,陈家鸿律师到成都旅游,与其签署的委托合同和委托书,并约定(如果)陈家鸿律师受到刑事追诉,由卢思位律师担任陈的辩护人,约定无论卢思位律师转所与否,该委托文书一直有效。

  • 谢阳等律师到全国律协为余文生维权

    【民生观察2018年6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今日下午,辩护律师及家属就余文生律师被捕接近五个月来一直无法会见律师等事项,谢阳等三位律师与余妻许艳女士一起到全国律协,为余文生案件申请维权。

    据悉,今日下午,谢阳律师、王宇律师、宋玉生律师以及许艳女士一起去到位于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就余文生律师被捕近五个月来一直无法获得律师会见等权利受侵害事项申请维权,并向全国律协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律师及家属向全国律协反映的具体情况包括:1,余文生律师从1月19日失去自由(被拘捕)至今一直未能得到辩护律师的会见;2,余文生律师目前获得辩护律师维护权利的权利被剥夺(既不承认家属为余文生所聘律师,又未听说余文生有其他辩护律师);3,有关官方所称解聘律师的说法,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核实解聘事宜,但徐州市公安局一直未同意辩护人谢阳律师和常伯阳律师进行会见核实此事;4,6月19日是余文生案是否审查起诉的最后期限,家属许艳希望余文生可以在最后期限6月19日前回家团聚。

    全国律协有派出工作人员接收律师及家属递交的申请材料,并答复会转交相关部门。

    公开信息显示,余文生律师在2018年1月19日清晨在自家楼下被以“寻衅滋事”传唤,后以“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最后将罪名更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余文生被拘捕近五个月以来,多名律师申请会见当事人,但当局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期间更以余文生律师已解聘律师为由回绝辩护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出示一张声称为余文生亲笔签名的声明(解聘书),但一直回避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可以会见当事人进行核实情况的事实,但又不告知家属当事人时下所聘请的律师是谁。余文生妻子许艳女士曾多次申请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但回复均以官方拒绝的观点告终。

    相关报道:余文生取保被拒许艳申请对案件进行监督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8/0523/17499.html



  • 文东海诉“云南律协侵权案”突然被取消不受理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13日消息】本网从文东海律师处获悉,原定明天下午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文东海律师诉“云南律协名誉侵权”一案取消开庭,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法院方面以“如果开庭,云南律协还要(派人)过长沙法院来”,文东海律师认为事件荒唐至极,一切都出乎意料。

    据悉,该案于上个月(11月)3日以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于11月25日发出开庭传票,定于明天(12月14日)下午两点半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然而,今天(12月13日)下午五点,文东海律师发出消息称,接到雨花区法院电话通知,其起诉云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侵权一案,原定于明日下午的开庭审理取消,法院方面决定不再开庭,而是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并称已将裁定书邮寄给其本人。文东海律师询问不开庭理由时,对方以“如果开庭,云南律协还要(派人)过长沙法院来”。

    文东海律师表示,法院的做法荒唐至极,令其吃惊之余,觉得一切都出乎意料。对此,文东海律师认为:
    1.很意外雨花区法院真的很替云南律协着想,为了不让律协跑到长沙来,他们决定取消开庭;
    2.很意外他们如此敬业,很少有案件在开庭前就裁判的,尤其是已经决定开庭了,为何那么急于裁定,听听双方的意见不是更好吗?兼听则明的哲理怎么在雨花区法院这里就不灵了?
    3.很意外他们会给我裁定不予受理,本人曾起诉云南峨山县法院法官柏为良侵犯名誉权案件,他们都不愿意收材料,我那么想要一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也是难以如愿,雨花区法院这次慷慨地裁定不予受理并邮寄送达书面裁定书,本人是该感谢还是该表达愤怒呢?或者先感谢后愤怒,或许是哭笑不得呢?

    文东海律师坦言,法院长此以往,或许该关门了!有个门也很难进去,不知这是谁的悲哀?本人一直相信法律,可他们却一直以法律的名字羞辱我!

    相关报道:文东海律师诉“云南律协名誉侵权案”下月14日开庭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1125/16690.html



  • 文东海律师诉“云南律协名誉侵权案”下月14日开庭

    【民生观察2017年11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南长沙市文东海律师此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遭到云南律协公开言语诋毁,对此文东海律师提起诉讼,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受理此案,定于12月14日开庭审理。

    据文东海律师透露,此前,云南省律师协会以虚假诉讼为由,取消云南王理乾和王龙德律师会员资格一案,他作为二位律师的代理人参与该案听证会,会后云南律协在其公众号通报中信口雌黄说文东海律师及其他代理人扰乱听证会秩序,对此,文东海律师于2017年10月底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对云南律协的名誉侵权诉讼。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于11月3日受理立案,今天文东海律师收到法院传票,该案定于2017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在雨花区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云南律协肆意在其公众号上诋毁文东海律师,为讨还公道,见证清白,文东海律师呼吁对本案感兴趣的朋友届时前往法院旁听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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