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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对终身制应成为文明世界共识!

    2020年7月1日晚,俄罗斯宪法修正案全民公投结束。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近八成选民赞成新的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解除总统任期限制引人关注。舆论认为,现年67岁的现任总统普京可在2024年继续参选,并在当选后一直连任至2036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1.3节规定,即限制同一人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任期,不包括修正案生效之时曾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或)正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任期数量,并不妨碍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时曾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或)正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位的人参加总统选举。普京此前曾明确表示支持让其总统任期重新归零的提议,如果全民公投通过该提议且宪法法院不反对,他有可能再次参加总统大选。

     

    如果有证据证明普京利用其权势地位及影响,对此次俄罗斯修宪产生了任何影响,毫无疑问,普京有责任回避下一届总统选举,否则参加由自己参与制定规则的一场选举游戏有违宪政精神。普京自2000年担任俄罗斯领导人至今已统治俄罗斯超过20年,如果普京通过修宪的方式谋求继续连任无异于一种变相的终身制。臭名昭著的伊拉克萨达姆政权、朝鲜金家王朝无论萨达姆还是金正恩都曾在强权操控下进行的所谓选举中得票率达到100%。如果不是萨达姆悍然吞并科威特、金家王朝对邻国的核讹诈与核威胁,国际社会恐怕没有人真正关心伊拉克及朝鲜境内长期发生的暴政及种种反人类罪行。伊拉克与朝鲜也绝非个例,一段时期以来,所谓文明世界对一系列反正义、反人道、反文明的现象习以为常陷于集体无意识。有外交辞令者,有你来我往做生意大发其财者。长久以来,西方国家缺乏对民族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兴趣,甚至短期来看,专制国家的存续客观上为其提供了更加廉价的自然资源、商品、劳力以及种种便利,这势必造成人类社会不断比下线的现象发生。从埃及穆巴拉克政权、利比亚卡扎菲政权、伊朗神权政体、沙特世袭王权、东亚、中东、北非等形形色色独裁政权在世界上的持续影响以及其广阔的市场来看,与狼共舞成为世界秩序的常态惯例。各国政要也总能找到一些地缘政治、战略格局、历史及现实利益的理由,人类社会不觉陷入一场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当中。

     

    没有一个独裁者不寻求终身制,没有一个终身统治者不是独裁者。权力终身制不仅造成对被统治人民的全面奴役与压迫,对于当权者自身的侵蚀与毒害也是超乎想象的。寻求终身制者无异于作茧自缚,权力成为目的本身让其越陷越深不可自拔。其所作所为不仅为本国人民带来种种人道灾难,势必对他国及世界构成潜在威胁。正如萨达姆、金正恩们一样,极权没有边界对内无限控制与对外无限扩张正是其本性。

     

    2020年是世界反法西斯胜利75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75周年。75年前二战结束联合国建立伊始,各国先贤们,没有单单沉浸于战胜法西斯走出至暗时刻的巨大喜悦之中,一代人汲取历史教训憧憬美好未来以极大的热情勇担人道使命。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出世铭记着那一代政治精英的理想主义情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帜一时之间高张于整个世界。

     

    二战结束75年来,理想主义、人道底线被一次又一次击穿。历史的教训在于,自由从来不是免费的。理想主义、抽象的信念无法战胜具体的现实利益。精致的利己主义政客可以找到种种借口乃至娴熟利用规则上的缺憾达到自己的目的让人无可指责。魔鬼往往装扮成天使的样子,现实并未像福山预计的那样发生,历史远未终结。即使在民主制度下,善与恶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在升级延续。人类文明如果不勇于向善的方向升级奋发注定将向恶的方向堕落毁灭。

     

    75年后的今天,极权主义的挑战或将卷土重来,从全球化、信息化到人工智能、大数据无疑将为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福兮祸兮?信仰、制度、文化方面的重构无可避免。重申普世价值再一次凝聚文明共识迫不及待。尽管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的自由、尊严、文明乃至民主作为一个整体的无可分割性,重要的不仅是在文化理念上,在其基础上亟需形成普世文明规则具体的文明机制、行动准则,这一系统化的超主权普世文明机制必然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安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制度及伦理的各个方面建设。彻底改变以往的状况:联合国似乎是这样一个场域,对人道主义事业承担者、对人类长远利益关切者、对世界道义担当者只能凭着良心道德觉悟做事,并无更多话语权和资源即缺乏这方面的具体机制给予支撑,事实上道义担当者从来都是受累不讨好的角色,联合国主要作为一个外交表演的场合或政治利益讨价还价的手段。对于人权、环保、普世文明以及人类长远发展利益几乎毫无有效的奖优罚劣的利益机制。

     

    中国是爱好和平的国家,这片古老土地上的人民自古向往文明与进步,他们像所有爱好和平崇尚文明的国家族群一样,在今天21世纪文明进程中,不会接受和喜好任何国家的终身制独裁者,这一点早已为一百年多年前其反对帝制争取共和对袁世凯复辟专制的那场伟大历史斗争所证明。

     

    无论一国还是整个世界的未来前景,归根到底取决于两种意志的较量,即和平民主意志与暴力专制意志的较量,二者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进行不是一两次而是千百次、无数次的较量,人们对于自由、文明、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人性的普遍欲求决定了文明战胜野蛮、光明战胜黑暗的历史趋向。

  • 危楼何以成为隔离点?

    【民生观察2020年3月10日消息】3月7日19时05分,福建泉州鲤城区南环路欣佳酒店发生楼体坍塌事故,目前已致20人死亡,41人受伤,仍有10人被困。该酒店为新冠肺炎医学观察点。

    据悉,入住该酒店的隔离人员共计71人,籍贯分别如下:湖北42人,福建14人,浙江7人,湖南6人,安徽1人,重庆1人。

    目前初步了解,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该酒店违法建设,多次违规改建,暴露出地方有关方面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长期安全隐患的盲区和漏洞。

    据媒体【精品慢读】披露,该酒店老板名叫杨金锵,于2012年9月28日开始钢结构施工,2013年11月7日开始营业。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欣佳酒店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南环路1688号地上一层大厅、四至六层,这正是此次倒塌大楼的所在地。

    欣佳酒店是当地的新冠肺炎集中隔离点,主要用于集中隔离从湖北、温州等重点疫区来的人员,这些隔离人员都不是疑似病例,只是从重点疫区过来,在这家酒店统一进行隔离观察。

    目前尚不清楚是政府还是被隔离人员支付房费。有些地方是政府支付房费,这里面的操作空间更显得“不足为外人道”,而在有些地方被隔离人员自己付费的模式下,房费可是出奇的高!

    凤凰网曾报道,在陕西靖边这样一个县城里,隔离14天收费高达6132元,不交费不让离开。

    不知杨老板对于70多位房客收了多少房费,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别的酒店纷纷关门之时,杨老板的酒店一枝独秀,赚的盆满钵满。

    除了这家个体酒店,杨金锵还有一家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为330万元,其中杨金锵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能进入政府制定名单的酒店,大家猜想要么是政府的酒店,要么是名声还可以的酒店。但超乎大家想象力的是,这家酒店可谓劣迹斑斑,多次受到政府处罚。

    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一年多时间中,欣佳旅馆曾3次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处罚。被处罚原因均为未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工商局也没少处罚。2019年7月,欣佳酒店曾因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鲤城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令人费解的是,就这样一家酒店,为何还能接到令人眼馋的政府“大单”?

    按说政府指定的隔离点,安全性肯定是没问题的,但真相随着大楼的倒塌浮出水面,令人震惊!

    据新京报采访知情人士称,该建筑“2017年之前,每一层都是一个开阔的大厅。楼上要开欣佳酒店,2017年开始拉来水泥和砖,把宽敞的大厅砌墙,隔成了一个一个的小房间,2018年酒店开始营业。”

    另据媒体记者接触的知情人士称,起初,这栋大楼2、3、4、5楼并没有地板,是后来才增加的地板,据其推测,增加地板时必定会增加重量。在没有承重墙的情况下,“怎么受得了。塌掉不足为奇啊。”他说,老板杨金锵在招商时并没有加楼板,是酒店准备入驻时才开始增添楼板。

    就是这样一栋楼房,连租户都非常担心,以致于有租户提前撤离。据时代周报采访一位已经搬离的租户说,这栋楼没有钢筋混凝土的承重墙,整体为钢结构。在他们搬走之前,这栋楼的玻璃就曾一直无故爆掉。

    一直无故爆掉的玻璃,也是此次楼房彻底垮塌的先兆。

    一名在欣佳酒店对面开便利店的店主告诉北青报记者,7日晚7点20分左右,他听到对面的欣佳酒店传来巨大的响声,“我当时以为是爆炸了,出门去看,发现巨响出自欣佳酒店的钢化玻璃,这些玻璃纷纷裂开,产生了巨响。然后就眼见着整栋楼倒塌下来了,露出里面的钢结构,这是不到几秒钟的事情。”

    惨剧已经酿成。被隔离人员逃过了新冠病毒,但没有逃过本来应该安全的隔离点。

    试问,危楼何以成为隔离点?

  • 中国政府不能让双十一继续成为假货的狂欢节

    今天是2016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平台未经审计的数据显示,零时6分58秒,天猫淘宝平台成交额(GMV)超过100亿元。去年达到这一成绩,花了12分28秒。一场狂欢又开始了。但了,伴随着狂欢,假货这个恶魔离开我们了吗?
     
    2016年5月,国际反假货联盟(IACC)暂停了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的会员资格,原因是该组织一些会员认为阿里巴巴是世界最大的假货市场。在此之前,古驰北美、迈克尔·科尔斯(Michael Kors)和蒂芙尼等知名品牌因阿里巴巴的加入纷纷退出这家总部在美国的反假联盟。去年,美国7家律师事务所宣布调查阿里巴巴及其旗下平台售假事件,法国开云集团更是指控阿里巴巴及其相关公司。
     
    同样在去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网上所销售的商品公布了抽查结果,其中淘宝网的正品率仅为37.25%。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里指,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五大突出问题,包括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有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白皮书中提到,淘宝网、阿里巴巴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大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无进口来源证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传销等类型的商品信息,假烟、假酒、高仿手机、假名牌包、假证、封建迷信与赌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管制刀具、窃听器材等大量存在。
     
    今年,官方尚没有正式的调查统计数据,但消费者仍未感受到网上产品整体质量的提高。笔者在淘宝网上购买图书时,超过80%的商家明确告诉书是“翻印”的,还发来了样品图片,意思是收到这样的货后别扯皮。而网上有的商品正品价一件得数千元,网上却能低至数百元甚至数十元。你说这能是正品吗?网上造假猖狂至此!
     
    尽管阿里巴巴集团声称他们近年采取了大数据、提高开店门槛等种种打假措施,但很显然,假货仍在泛滥。有技术人士称,从技术手段上来看,是能够将假货拒之于网上的,但马云并没有做到其称的“对假货零容忍”,相反他理直气壮地说“假货比正品好”。这并不难理解,在数万亿的利益面前,要阿里巴巴、马云做到对假货的 “零容忍”难为他们了。奇怪的倒是中国政府,从技术手段上来看,政府更能将假货与网上平台管制住,但事实是没有。
     
    这是默许与纵容的结果。
     
    在数万亿的交易面前,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有了这种巨大的利益,自然腰板直不起来了,何况私底下见不得人的交易谁又能说清呢?这就是国家工商总局那份白皮书迅速下架的原因吧。
     
    更主要的是观念。假若对阿里巴巴等来了真格的,电子交易会不会垮,国家的经济会不会受影响。这世界哪有绝对真品的东西,各个领域不都有假货吗?或许假品真比正品好呢?
     
    但民生观察要说的是,这样一种观念与不作为,考虑了各方的利益,却忘记了广大消费者和民众的利益。中国不是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吗?合法权益不就是人权吗?在默许电商等利益集团挣得盆满钵满的时候,却不知践踏的是老百姓的人权。
     
    当害怕惩治电商伤及了国家经济时,却不知上世纪风靡全国各地的假货和小商品市场消失后,中国的经济是更健康的发展。
     
    当对虚假纵容时,殊不知这是对法制精神的伤害。明明虚假大行其道,法制却不作为,伤害的是法制的权威与信誉;当对失信纵容时,就不要怨整个社会道德沦丧、价值体系崩溃;就不要怨那些喝着用几十元从网上购买的价值几千元的XO,大骂商家造假的网民素质低下了。当外国机构和媒体一次次地曝光中国的假货和电商时,就不要怨丢了中国人的脸。
     
    是该中国政府真正出手的时候了,中国政府不应让双十一继续成为假货的狂欢节。
     
    民生观察 2016/11/11
     

  • 广东杀伤医事件:精神病证明为何成为“杀人执照”?

    2016年5月5日下午,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陈仲伟主任在回家的路上被尾随的凶手袭击,在被砍数十刀后生命垂危。虽然省内外的医务工作者倾尽全力展开抢救,但陈主任仍然不幸身亡。
    据报道,袭击者自称25年前被陈仲伟“弄坏了牙”,并多次前往医院纠缠。陈主任曾发现他有精神问题并多次报警。但不幸的是,袭击者仍然逍遥法外,最终酿成惨剧。
    陈医生的不幸去世,在医疗界,甚至全社会都引发了巨大的反响。5月7日晚上,广州市民自发前往广州英雄广场,深切悼念陈医生。
    在这次伤医事件中,患有精神病的凶手在袭击后跳楼自杀,当场死亡。一名有暴力倾向、对社会有极大危害的精神病患者,为何可以在多次对陈医生骚扰的情况下仍然逍遥法外?
    精神疾病医疗的困境
    近年来,精神病杀手频出已是不争的事实,2004年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门卫徐和平持刀砍伤园内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其中一名儿童死亡;2007年吉林导游徐敏超突发精神病,在丽江无故砍伤20名路人;2009年湖南农民刘爱兵持枪袭击老父及亲属,致12人死亡和2人重伤;2015年,陕西省渭南市一患有精神病的男子李某,在家中用镐头将自己年过七旬的父母杀害后逃跑;2016年1月3日,陕西省商洛市62岁的房老汉被村医徐某患有精神病的小儿子杀死。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出我国精神疾病医疗资源仍然存在较大缺口。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对2015-2020年《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解读,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严重短缺且分布不均,全国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650家,精神科床位22.8万张,平均1.71张/万人口(全球平均4.36张/万人口),精神科医师2万多名,平均1.49名/10万人口(全球中高收入水平国家平均2.03名/10万人口),且主要分布在省级和地市级城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
    有学者在对1997年至2011年的3720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件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近年来司法精神鉴定中刑事案件数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被鉴定人以中青年男性,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及无业人员为主。在这些案件中,男性占 86.3%,18 ~ 45 岁者占 81.2%,已婚及再婚者占 45.3%,初中及以下文化者占 85.4%,农民及无业者占 86.6%。鉴定诊断前 3 位分别是精神分裂症(46.7%)、无精神病(13.8%)和精神发育迟滞(9.6%);所涉嫌的案件类型中,杀人 42.7%,故意伤害 21.5%,强奸/猥亵 8.1%;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占 43.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占 31.5%。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依法被决定强制医疗和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收治困难。
    在精神疾病医疗艰难前行的时候,诸多利益的交锋也使得我国的情况变得更为复杂,“被精神病”就是典型例子,这一问题主要源于两种情形,其一,近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如陈国明案,在福建南平经营一家金店的陈国明,因财产纠纷,于2011年2月10日晚被妻子及岳父等4人强行捆绑,送往当地一家精神病院,关押56天才离开。其二,公民与公权力间的矛盾,典型的有徐林东案、彭宝泉案和郭俊梅案。2003年10月,河南漂河市的农民徐林东因帮邻居状告乡政府而进京越级上访,被乡政府抓回,送至精神病院,前后关押长达6年半。彭宝泉,因2010年4月9日上午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送进派出所,并在10日被强制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关押三天后被放出。郭俊梅,深圳二院护士。2009年12月,因不满奖金分配,向信访办投诉,医院外请医师“假扮工会领导”与其谈话,并将诊断过程写入其病历,将其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
    通过学者对诸多“被精神病”案件的分析,一般认为对于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送治”是导致“被精神病”的罪魁祸首。但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在新通过的《精神卫生法》中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根本原因在于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审查机制用以排除与患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人,甚至有些医疗机构在压力下不得不将健康人“收治”。在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知率低,讳疾忌医时有发生的情况下,这样的案件带来的社会偏见和刻板印象是非常严重的,也给精神疾病的医疗活动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司法精神鉴定:由精神病专家决定的“减刑”
    在陈医生遇袭案中,凶手跳楼自杀身亡。但就在陈医生遇袭的前一天,媒体曝光川师大杀人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滕某被鉴定为抑郁症,对杀害芦海清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据法律,这意味着嫌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被害人家属表示,他们对此并不认可,将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杀害陈医生的凶手没有选择自杀,那么他也很可能会因为“精神病”获得从轻处罚。这一连串的新闻,也让刑事司法制度中精神鉴定的公信力问题也再次成为质问的对象。
    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这里的法定能力主要指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两类。而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刑法学概念,指一个人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界定存在问题及人类心理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就成为司法鉴定实践中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而一旦罪犯被确定为患有精神疾病,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否则法官就没有理由拒绝采信专家的鉴定结论,这导致精神病专家不仅可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可以事实上决定其是否有罪,是死是活,是监禁还是自由。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看,刑事法律制度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但是当前我国的司法精神鉴定制度存在两大问题都影响到这一目的的实现。一方面由于目前还不存在科学的、公认的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标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都无法排除鉴定人的主观性,在精神鉴定领域,鉴定意见的一致率低下,是个行业公认的事实,有学者统计,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案件占总的鉴定案例数的 10-30%,也有人认为达到 34%-65%,上海地区 15.79%,北京市司鉴委统计的重新鉴定改变率为 38%(1998-2002)。北医六院教授李从培曾分析过104个重复鉴定案例,发现鉴定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鉴定相同但责任能力不同的有26例次,占25%。
    鉴定意见的问题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比如1999年5月河北保定市一名妇女摔死自己的亲生女儿,一审期间对其做了三次精神病司法鉴定,三次结果都不相同,第一次在天津,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无责任能力,不应负刑事责任;而第二次在河北省的鉴定结果却截然相反,认为被告人无精神病症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依法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第三次,北京市某医院的结论证明被告人属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此相互矛盾的三个鉴定结论对于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无疑造成了困难。
    另一方面,过失或故意的错误鉴定和虚假鉴定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人利用精神病鉴定来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也有发生,比如湖北省松滋人杨义勇2000年5月杀人后,立即用重金收买法医,替杨作虚假精神病鉴定,使杨逃脱了法律制裁,此后杨义勇将这份精神病鉴定称之为“杀人执照”,直到最终假的精神病鉴定被揭穿;2002年3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民政局局长刘鹏辉涉嫌酒后杀妻,但负责做鉴定的达日玛等三人,在收了刘鹏辉之弟送的1.5万元后,作出“病理性醉酒,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该案共30多名涉案者,其中司法系统人员高达26名,隶属自治区公安厅的安康医院,更是从院长到一般干警,多人被捕。这种明显的弄虚作假不仅使得精神鉴定公信力大大降低,更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挡箭牌,给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隐忧。
    美国的精神病抗辩制度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也是犯罪率较高的国家,尽管其司法精神病学及相关法律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在许多基本原则上仍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和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缺陷,“因精神错乱而无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NGRI)的辩护一直是争论最激烈的问题,精神病自身以及精神病抗辩被采用的条件到现在都很难被界定,至今还没有各州公认的标准。 
    对于精神问题导致的抗辩最早始于1843年,这一年英国人丹尼尔·麦克纳顿错杀了首相的秘书,因被诊断为妄想症而获得无罪判决。这一判决激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怒,上议院因此制定了一套关于精神病抗辩的标准,后来就被称为麦克纳顿规则(The M'Naghten Rules),在这一规则中,当且仅当被告人被确证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因精神错乱而不知道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或者他虽然知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却不知这么做是错的,被告方的抗辩才得以成立。
    此后精神病学研究者注意到,精神病罪犯在没有认知缺陷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鉴于此,许多法学家建议扩大精神病抗辩的适用范围,以使其包含“无法抑制的冲动”驱使被告人犯罪的情形。美国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于1887年在“帕森斯案”(Parsons v. State)中首次采纳了这一建议。尽管“无法抑制的冲动”规则(The Irresistible Im-pulse Test)被看作是对麦克纳顿规则一个修正性补充,但这一标准仍然面临着诸多批评。批评之一是这一标准过于宽松,以至很难对“不能控制的行为”和“没有控制的行为”做出区分,也同时为罪犯伪装精神病提供了可乘之机。相反的批评则指责这一标准所界定的精神病抗辩范围过于狭窄,因为除了“无法抑制的冲动”之外,其他精神病类型都被排除在外了。
    1871年被新罕布什尔州首次采用的“达拉姆规则”(The Durham Rule)进一步扩大了精神病抗辩的适用范围。该条例宣称,只要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是精神疾病或智能缺陷导致的结果,被告人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然而,由于“达拉姆条例”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到1972年就被巡回法院废止。目前,该条例只适用于新罕布什尔州,但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1982年的“辛克利案”是美国精神病抗辩变迁史上的一个转折点。约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 Jr.)因痴迷影星朱迪·福斯特而企图刺杀美国总统里根以引起她的注意,在刺杀里根一年后,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的陪审团最终根据美国法律协会(ALI)所定条例,以精神错乱判决辛克利无罪。由于该案在公众中激起的抗议和辩论,判决之后美国有三个州完全取消了精神病抗辩(分别是蒙大纳州、犹他州和爱达荷州, 1995年堪萨斯成为取消精神病抗辩的第四个州),其他各州对精神病抗辩的限制也趋于苛刻,不仅收紧了精神疾病无罪辩护的范围,还确立了新的“有病有罪”(Guilty But Mental Ill,GBMI 有精神疾病但亦有罪)的裁决,而且即便精神病人被免除刑事责任,也通常会被送入比监狱监管更加严格的精神病医院接受长期强制治疗。
    缺陷与问题逐渐暴露
    从1985年刘协和教授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稿开始一直到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耗费了27年时间,这部法律的立法起草几经周折,多次被提起又多次被放下,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罕见的漫长立法。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内容过于专业,相关法律制度涉及部门多,涉及的争议问题更多。即使是现在正式通过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也是妥协的结果,这也反映出法律的制定难度。
    当前我国现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问题,其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公信力不断弱化也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如何使鉴定结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是摆在司法工作者和医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新希望:新刑诉法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改革
    尽管过往的情况很不容乐观,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并非没有注意到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影响。1997年的刑法典在第18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防止再犯,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这一条制度借鉴的是德国刑法理论中的矫正与保安处分的概念(Massregeln der Besserung und Sicherung),然而长期以来并没有相关的具体措施加以明确如何操作。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之后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的管理与治疗提供了新的希望,提供了一系列对此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细则。从此以后,无刑事责任能力虽然可以成为对定罪的抗辩理由,但不能成为传说中的“杀人执照”,等待这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可能是漫长的精神康复治疗。
    根据新刑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到了社会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时要求行为人具备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并且要求精神病人已经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危害程度必须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且检察院可以对侦察机关应当启动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令侦查机关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提起强制医疗程序。
    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一位法官单独审理。法院还应当通知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律师参与庭审。法院应当根据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申请书,在30天内做出强制医疗的裁判。终结强制医疗程序的权力也分配于法院。法院认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解除强制医疗并交由家属看管和治疗。对于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当决定继续进行强制医疗。
    也许你会质疑,只要不是坐牢,不还是一样吗?实际上,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不一定轻于法定刑罚。从实践中来看,各类安康医院承担了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执行强制医疗程序时对人身自由的完全限制可能超过一年,而且有可能上不封顶,其性质已经超过管制刑、拘役刑、附缓刑的有期徒刑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新刑诉法生效以来,法院系统对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态度保持着一种较为审慎的态度。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就是安医二附院杀医事件,本案被告彩某一方的律师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但被法院否决,最后判处彩某无期徒刑。虽然在制度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至少已经明确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必须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康复和治疗。
    对精神病人的人文关怀当然是文明社会的必须,但是这不应该是通过剥夺受害者的救济来完成的。《优士丁尼法典》里写到:“法律是一门关于正义与不义的科学。”千年以后,闻之应有所思。
    (来源:来源:果壳网http://www.guokr.com/article/441419/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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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正常上访”不应成为打压公民上访维权的口袋罪

    ——民生观察就所谓“非正常上访”的法律定义、法律依据致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的信
     
    全国人大、最高法院:
     
    始于1951年6月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而建立的信访制度,试图在一元权力体系下以非常规、非制度化的渠道来解决社会矛盾,迄今已几经变化。在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的权力技术装置地位。而200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信访条例》,在社会矛盾冲突开始频繁出现后把信访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和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
     
    信访制度公开宣示的功能之一是“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因此其本质上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个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渠道。作为社会冲突的“减压阀”,信访制度的基本设计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现行《信访条例》在属地管理、6条禁止性规定与代表不得超过5人的条款上,都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冲突,作为部门法规不能违反宪法上位法是基本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条款在现实的刚性维稳体制下成为信访制度被扭曲化的主要原因。
     
    对现行《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内容列举的上访行为,目前,各级政府、媒体常用“非正常上访”的提法。《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的场所、层级、范围、人数等,违反这一条例者均被视为“非正常上访”。“非正常上访”的提出和运用,旨在规范上访秩序,但是在中国现行所有法律文件中均无“非正常上访”术语,“非正常上访”作为非法律术语,界限含混,涵义宽泛,现实中成为地方打压访民,遏制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和暴力化应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护身符。
     
    “非正常上访”作为非法律术语的提出,显示了以维护秩序为导向,访民成为被治理的对象,偏离了信访制度作为权利保障的原则。“非正常上访”因此成为访民的“口袋罪”,访民的合理诉求不但未能得到解决,以截访为手段的“黑监狱”继续以“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面目存在,非法拘禁上访民众,成了变相的劳教所。更为严重的是,视上访为“闹事”,视上访者为“不稳定因素”,以处理“非正常上访”为名,打击、迫害上访者,各地出现了公安机关对“非正常上访”的访民进行行政拘留的大量案例。现在,“非正常上访”不仅成为了打压访民的由头,而且被严重滥用、扩大化。如在北京的上访人员哪怕仅仅是从天安门、中南海、中央官员驻地路过都会被认定为是“非正常上访”,押回地方后遭到报复。深圳等地更出台地方法规,将国家信访条例中规定的6种上访禁止行为扩大,深圳在本年10月甚至将非正常上访等7类人员列入不欢迎黑名单,不能办理居住证,使访民的人格受到歧视和排斥。而一些地方出台的涉及对人身自由权利限制的条款,更违反了宪法的立法规定,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与权益。
     
    所谓“非正常上访”之所以存在,正因为地方政府和官员本身就是大多数上访问题的制造者,绝大部分“非正常上访”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所造成。而在刚性维稳体制下,维稳管制信访已是信访工作的常规常态,政府部门把“非正常上访”和维稳等同起来,把“非正常上访”公民当做维稳对象,正常的上访渠道被阻塞,“非正常上访”被打压,弱势群体的正当诉求受到损害而无正常解决途径,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
     
     
    据此,我们认为:
     
    第一,在目前的一元权力体系下,信访制度是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以上访表达诉求,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以“非正常上访”限制和打压公民的上访行为,意味着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利和基本人权。
     
    第二,公民的上访诉求享有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被以“非正常上访”为由变相剥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而被公权力强力打击、惩罚。
     
    因此,我们公开呼吁:
     
    一,全国人大根据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条款,尽快立法制定《信访法》,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同时立法制定《公民权利法案》,以完备的法律规范权力、保障人权,完成真正意义上的以法律解决社会问题过渡。
     
    二,在《信访法》和《公民权利法案》立法制定前,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应对“所谓非正常上访”的法律定义、法律依据作出界定和说明。如果 “非正常上访”之说缺乏明确的合法性,我们呼吁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明文取消这一非法律术语,禁止以“非正常上访”打压公民维权行动的行为,惩处因此的违法犯罪者,避免持续不断的因“非正常上访”而导致的人权灾难继续发生。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5/12/28

  • 司法独立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

    近日,中国媒体有关司’改革的报道连篇累牍,声称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开始“破冰”之旅,而且上了快车道。7月9日,最高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纲要针对审判权力运行、人权司法保障、深化司法公开以及法院人事管理、职能定位等重点领域提出45项改革举措,明确提出到2018年,要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随后,最高法院第一(深圳)、第二(沈阳)巡回法庭设立,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同样专司跨行政区案件审理的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相继挂牌等等,司法体制改革看似在紧锣密鼓地切实推进。辅以徐辉、念斌、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纠正和平反,司法领域更显热闹非凡。面对如此的司法现状和司法体制改革势头,许多法律界人士和媒体对这一轮司法改革多有评论,赞誉有加并寄予了厚望,在他们乐观的展望之中,司法公正的美好未来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好前景似乎指日可待。
    客观而言,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相较于此前的仅仅是着眼于理顺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无疑有一定程度的深化和进展,特别是在审判权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两方面,都有所侧重和触及。但是,透过目前这些举措的表象,从更深一个层次观察,这一轮司法改革是否如一些人所赞颂的那样鼓舞人心,则显然可以存疑。同时还可以提出警示:热闹的表象,也可能是虚假幻象——只要现象司法体制的基础犹在,司法权没有真正独立,司法就不能在基本层面上有效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司法体制改革就会沦为一场新瓶装旧酒的自欺欺人的游戏。
    只要对司法现实有清醒认识,还可以看到,这一次的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腐败、司法糜烂倒逼的结果。这是一个司法不公可谓比比皆是的时代,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横遭践踏,党派特权桎梏司法,行政权利和地方利益集团对司法的干预和绑架司空见惯。前述这几桩业已纠正和平反的冤案,只是司法过程中冤假错案之冰山一角;一些盲目乐观者欢呼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来了,来了就是胜利,而对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这一不可辩驳的注目论断或浑然不知,或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谈,只是一味地谄媚赞颂。与此同时,也不能否认,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因言获罪,违背和歪曲法理的恶法、口袋罪依然存在,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法治理念并未得到贯彻。就在目前体制内大规模的反腐运动中,家法党纪也依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司法实践上,依然存在着公权力肆意妄为的法律真空,例如许多因贪腐嫌疑或者因内部权力争斗而被“双规”的官员,竟然也和普通民众一样,不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明文规定的人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些不胜枚举的司法不公,就是一种深入体制骨髓的司法腐败现象,不仅社会危害巨大,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而且已经对执政党的政权的稳固构成了威胁。当局意识到,司法领域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迅速加以修正弥补,后果可能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司法改革之所以不得不为,司法改革中引人注目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措施,乍看是朝着司法权独立的方向迈进,实则是要调整、变换一个体位和姿势,以便更为有效地维护和巩固现行体制,而不是以司法公正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为首要目标。
    具体地看,这一轮司法改革,在司法权力整顿方面,通常被归纳为以下三点:1,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2,加大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3,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切实落实人员责任。这些举措,意在通过垂直管理,约束和消除影响司法公正判决的外部干预、内部干预和法官滥权等三个因素。表面上看,有着朝司法权独立的趋势;但实际上是一种权力上收和与地方行政权力隔离的技术性动作,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独立并无实质上的关系。至此可以得出结论,这一轮司法改革并未在司法权独立这一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所谓的司法改革,可能沦为在一种叠床架屋的举动,导致司法机构更加臃肿、司法成本更高却更加低效——而司法改革要避免类似的失败结局,则必须改弦更张,以司法独立为改革的终极目标,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切实保障人权,尊重法律,践行现代法治理念,才可能切实推动司法进步,收获改革的善果,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2014/12/31

  • 维权人士倪玉兰北京受洗成为基督徒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29消息:今天,知名维权人士倪玉兰在北京受洗成为一名基督徒。据倪玉兰告诉本工作室,受洗时间在今天中午一点半左右,由胡适根、徐永海二位牧师主持。当时北京维权人士齐志勇、葛智慧以及许多访民闻讯也赶了过来,参加并鉴证了她的受洗仪式。
     
    倪玉兰说他丈夫董继勤早已信了主,她自己2010年就准备受洗成为基督徒的,但因多种原因最终当时未进行受洗仪式,后她又入狱。
     
    倪玉兰还说她现在身体很不好,入狱前经治疗她身体已有好转,甚至能驻拐走会,但入狱后狱方只给她看病不给她治病,导致她现在身体很差。
     
    以下是今天倪玉兰受洗时的情景:
     

  • 精神病患者被丢医院家属拒接 医院成为痊愈者的牢房

    上周四,宁波市红十字会向市康宁医院的患者们捐赠了一批爱心物资和捐款,包括580件T恤,以及为病人熬制绿豆汤的清凉款,总计人民币87000元。在这个炎炎夏日,给患者们带来了清凉。

    宁波市康宁医院院长胡珍玉说,近年来,社会各界给予精神病患者很多人文关怀,反倒是一些最亲的家属,对他们不闻不问。据了解,康宁医院现有长期住院患者近百人,其中有十五六人的家属很少来探视或者只汇医药费不露面,即便患者病情已稳定或康复,家属也不愿接他们出院。还有个别患者被家属完全遗弃,数年时间都不闻不问。

      病情稳定了,家属却百般推脱接他回家

      王先生,61岁,宁波人。

      2002年11月17日,王先生因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被家属强行送入康宁医院。王先生住院后,家属却很少来探视他,这让他非常孤单。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先生的酒瘾已得到控制,最初的妄想、狂躁等症状也已经消失,可家属依然不肯接他出院。

      10年没回家了,王先生每次讲起他的经历,都会老泪纵横:“犯人也有出狱回家的日子,我什么时候才能回家?”

      与家属失去联系5年,拖欠巨额治疗费

      谢女士,64岁,台湾籍。

      据康宁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4月15日,谢女士精神分裂症发作,在陈女士的护送下入住医院。陈女士自称是谢女士的朋友,受谢女士姐姐的委托陪患者入院就诊,但陈女士不肯透露关于谢女士家属的详细情况,只称谢女士有家人长居美国。

      2007年7月3日,康宁医院在收到谢女士家属的最后一笔预交款后,其家属再无任何音讯。院方给此前偶尔回来探望的陈女士打去电话,发现这个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一晃9年过去了,目前谢女士拖欠院方治疗费用17.9万元。

       理解家属的担忧,但更同情患者的遭遇

      胡珍玉告诉记者,精神病患者被遗弃,不仅与社会偏见有关,还与当今精神卫生立法尚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这影响了对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们能理解精神疾病患者家属的担忧,因为即使这些患者进入社会,必会受到一系列歧视,也加重了整个家庭的负担;但是,我们更应该同情患者的遭遇。他们同样渴望自由,也应该有获得自由的权利。”胡珍玉说,根据《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病人的亲属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该履行办理病人出院手续的职责。

      胡珍玉分析,其实,一般精神病患者经过1~2个月住院治疗后,就能基本恢复正常,可以出院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有些患者甚至可以正常工作。而且接触社会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是非常有益的,特别是家人和社会的关爱,可以使治疗期大大缩短,“如果把患者长期留在医院里,导致其无法与外界交流,他们反而会渐渐变得自闭和迟钝,回归社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了。因而,只有家庭和社会克服偏见和歧视,给予精神病患者更多的关爱,他们才能真正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另一方面,康复的病人不能及时出院,就无法给其他急需救治的患者腾出床位,进而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无法充分利用,使急需住院的患者一床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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