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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金娣向检察院控告公安局反被检察院把材料寄给被告

    2015年6月5日,上海访民朱金娣分别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寄《刑事控告状》,控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李贯荣(此人现有另一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和浦东公安分局警察项天阳。之前朱金娣已向市和区两级检察院寄材料举报李贯荣和项天阳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被市检察院把材料转给上海市公安局处理,而区检察院不作任何答复。
     
    朱金娣因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浦东大道651弄3号102室面积46.53平方米的商铺在2008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称“人民政府”没有任何手续强拆。朱金娣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复印件(没有原件)。朱金娣和沈金宝在上访过程中屡遭迫害,对他们的儿子沈佳君更进一步打压,造成沈佳君患了精神分裂症。
     
    2015年4月17日沈佳君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强制治疗(其实沈佳君在2015年2月27日已经被关押在上海市强制治疗所)。
     
    朱金娣已于2015年4月22日把复议申请书寄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被申请人沈佳君的强制治疗决定。
     
    本月4日星期四下午,朱金娣和沈金宝第7次探望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强制治疗所(地址:上海市殷高路2号)限制人身自由已98天的儿子沈佳君。朱金娣和沈金宝在强制治疗所门前举牌抗议对沈佳君进行迫害和限制人身自由。
     
    朱金娣电话:13042111402
     
    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沈佳君,男,出生于1982年10月28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系精神病人。现被非法强制医疗于上海市强制医疗所。
    法定代理人:朱金娣,女,出生于1956年7月27日,系控告人母亲,现已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电话:13042111402
    被控告人:李贵荣,男,1960年10月生,职务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
    项天阳:男,出生于19  年  月  日,系浦东公安分局经办控告人沈佳君刑案的主办警察。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两名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月8日,作为患有严重精神病的控告人沈佳君因发病伤害了他人,被浦东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关押于浦东看守所。控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早在事发后当天就向警方说明了控告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实(笔录里有相应体现),并向公安出具了有关病历资料,提供了既往相关的医疗线索。控告人法定代理人并及时向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和心理抚慰。警方早就知道控告人患有严重精神病这一事实,但是一直拖延对控告人作出精神病的鉴定结论。直到控告人已被刑拘达51天之久后,才出具法医鉴定结论:控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控告人法定代理人本以为可以将已被刑拘51天的控告人接回家去好好治疗,但是控告人没有得到释放,却被浦东分局未经法定程序直接送入强制医疗所,进行非法强制医疗。两控告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刑拘51天已经严重超期羁押,属非法拘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理论上刑拘的最长时间长度充其量是37天,超过这个时间如果检察院仍旧没有批捕,如果还有必要继续侦办的,应该即刻变更拘留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控告人被非法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至少达14天之久。两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
     
    第二,办案警方明知道控告人患有精神病,但是一直拖延精神病鉴定结论的作出,目的无非是尽可能长时间地羁押控告人,以达到报复控告人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因为多年前控告人父母位于陆家嘴价值巨大的商铺和房子被政府非法抢掠,控告人父母多年来一直在上访和维权,但是控告人母亲曾多次遭到包括浦东公安在内的公权力机关的抓捕,公安极尽所能地进行打压和迫害。其实,说来话长,控告人得这个精神分裂症,恰恰就是因为政府部门对控告人母亲变本加厉无所不用其极的迫害造成的,如果没有官方的迫害,控告人根本不可能得精神分裂症。控告人这次发病出事,成了公权力机关报复控告人母亲的绝好机会,他们明知控告人是精神病,除了超期羁押,还有意拉长鉴定结论出来的期限,用51天才作出平时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做出的精神病鉴定,这样无限期拉长对控告人的羁押期限,无非是想以此达到报复上访人的目的。这也是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抛开控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因素不说,假设控告人精神正常,也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充其量是伤害的范畴。因为,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犯罪,应是出于耍威风、逞能、逞强、耍横或者取乐等不健康的心理动机,无故、无理地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而本案中,控告人并没有这种逞能、逞强的心理动机。控告人认为被害人是要“谋害我们太阳系的人”(当然这是一种精神分裂的心理状态),所以才出手用工具伤人的。刑法学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常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嫌疑人行为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在本案中,按照嫌疑人的理性理解,行为人作出涉案行为显然是“事出有因”的,即行为人幻听幻视,认为受害人要谋害太阳系的人,有严重的迫害妄想。尽管这种“因”在常人看来非常荒诞,非常不可思议,但是在刑法理论上,显然是一种可以区分涉案行为是否“事出有因”的标尺。既然控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涉及寻衅滋事罪,充其量是一种伤害行为。而浦东公安早在1月22日,也就是控告人被抓14天后,就已经拿到了鉴定机构的受害人伤情鉴定书,结论是“轻微伤”。如此看来,到1月22日,因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控告人的涉案行为因不可能涉及伤害犯罪,所以应当在1月22日就将控告人予以释放。从法律上来讲,已经排除了涉嫌寻衅滋事的可能性,既然如此,行为人充其量是伤害问题,而伤害确定不构成犯罪的时间是1月22日,所以控告人至少被非法拘禁了37天。
     
    第四,浦东公安2月27日精神病鉴定出来后,不得已决定释放控告人(有释放证),实际上压根就没有释放,而是违法将控告人直接关入强制医疗所进行所谓“强制医疗”,这也是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行为之一。
    综上,两被控告人一个作为单位负责人,一个作为主办警察,对控告人实施了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进行刑事控告,希望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证据1:浦建委房裁[2008]301号
    证据2:浦府强通字[2008]第123号
    证据3:浦东新区精神卫生诊疗意见书
    证据4:拘留通知书
    证据5:释放证明
    证据6: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7:司鉴中心[2015]精鉴字第35号
    证据8:被沪东街道跟踪的照片一张
    控告人:沈佳君
    法定代理人(签字):朱金娣
    2015年5月14日

  • 依法告公安不立案 乔延兵控告女法官王红

    控告书
    控告人:乔延兵,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控告人:王红,女,莱山区法院法官,地址:莱山区府后路11号。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5月5日,控告人到莱山区法院,对被告莱山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控诉人“身穿法袍不懂法”,非常“任性”地运用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二)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控告人的行政诉讼,此裁定,公然对抗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被控告人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就作出(2015)莱山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显然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二)明确规定控告人的权利,被控告人却非法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其目的何在?
    综上,恳请莱山区法院相关部门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 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控诉人:乔延兵
            2015年5月14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乔延兵,男,49岁,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号。
    请求事项:返还扣押财物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1、2007年9月11日,莱山分局于国威、冯爱军,见证人上夼西路居委会李淑霞等7人,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家庭财物(部分财物为原告随身携带)搜走,不给原告家属或原告清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9、140条之规定。(2008)烟莱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并没有判决扣押财物为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条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还。
    2、2011年3月10日开始,原告到被告处索要财物及清单,未果;依法有序逐级向被告上级机关信访,又未果。被告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3条之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扣押财物从2007年9月11日开始按照逐年递增10%(通货膨胀率)计算,累积复利生息,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乔延兵
                                 2015年5月 5日

    以下是不立案裁定书:

  • 河南孟津县访民郭翠环控告北京警察不作为被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20消息: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访民郭翠环,4月9日到北京市丰台区公安警务督察队反应久敬庄的警察不作为,被警方送到合义派出所,第二天被地方政府接回原籍后遭拘留10天。
    和郭翠环同去督察队的河南访民胡海宗回忆,当时她们就被督察队送到了合义派出所,派出所通知了她们地方,第二天她们被政府接访人员接回,把她释放回家了,郭翠环被送到派出所,当天就被拘留了,算着日子今天就该到期了。
      据悉,郭翠环是因为村支书把花椒树种在路上,严重影响了郭翠环进入自家的耕地收种,由此导致郭翠环家的耕地抛荒。郭翠环为此事多次向上级部门反应都没能得到解决。无奈进京上访被多次送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在久敬庄遭河南省洛阳市驻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不明身份人员殴打受伤。郭翠环报警后,久敬庄的警察不管,为此郭翠环多次到警务督察队投诉久敬庄的警察不作为。

  • 河南嵩县百余村民代表国信局控告村领导以权谋私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3-24消息:今日上午,河南嵩县何村乡瑶北坡村100多名村民代表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反映原村支部书记邓卫生和村长刘云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致使村民近千亩良田被毁,国家信访局却不予理会。
     
    据村民讲述,他们为了1000多户村民利益集体上访多次,反映村内领导的违法违纪问题,可踢来转去始终得不到解决,这更助长了邓卫生和刘云建的狼子野心。他们变本加厉的胡作非为,扬言“随便去告,告到北京也能摆平,能告倒他们的人还没出生”。 今日,百余村民代表便怀揣1000多人的联名控告材料再次进京上访。
     
    村民的材料记载,他们共有8个村民组,反映的问题分类为三项,其一是,邓卫生在村里房屋建筑、维修、筑坝修路等工程中只要涉及经济利益就让他的亲朋好友出面承包,其村为此支付的各项费用远高于市场价,不仅如此,邓、刘还偷工减料贪污工程款,多数款项据为己有。
     
    其二,贪污学生的入学款和扶贫款,编造假名册,列入第九村民组,使其自家亲友冒领退耕还林和粮食补贴款数万元之多;把村里价值几百万元的百亩杨树林以3万元的价格全部承包给小舅子刘云建,承包期为50年,但刘云建承包当年就把所有树木砍伐卖光。后嵩县城镇扩建,地皮被邓、刘二人卖给了开发商。村民估算,当时卖地的收入近5000万元,被他们侵吞。
     
    其三是,2004年在村民选举过程中邓上下勾结,以金钱收买、威胁村民和偷换选票的方式使他的小舅子刘云建当选为村长。事后二人勾结,强征硬占,把村民土地以各种理由倒卖给开发商,邓、刘二人均持有股份。
     
    村民们发现邓、刘二人还盖有多套别墅,拥有多辆高级轿车,家庭资产达亿万元,成了小官大贪的典范。
     

  • 控告湖北省蕲春县国土局不保耕地红线行政不作为

    举报人:张新学,男,74岁,汉族,家住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刘冲村,身份证号码:421126194205023115 关于张佑安兄弟三人未经国土局批准,私搭乱建住房和猪栏,毁田占地7.4亩。本人上访11年,2012年中央国土部下达两次督办令,省委常委吴永文亲自负责,蕲春县前国土局副局长高建明,执法大队大队长黄超,现国土局副局长翁常学,现国土局大队长胡志雄,协调处理落实此案。

    一、张佑安等三人,从2004年8月至2008年11月未经批准建住房和猪栏,兄弟三人共毁田废田占地7.4亩,高、黄二人腐败,弄虚作假,用三个虚假的停建通知书,三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次假答复,张佑安兄弟三人违法占地建房情况属实,国土局高度重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目前已在执行中,高、黄有意推诿、拖延以处罚申请材料过期为借口,导致法院无法受理立案。有蕲春法院2011年6月20日对民主与法制记者答复材料为证。

    二、高建明、黄超行政办案不公,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对问题未公平公正处理,造成我控告11年上访几百次,蕲春县有关部门、黄冈市国土局16次,湖北省各部委42次及中央有关部门13次,2012年中央下了两次督办令,省国土厅、省信访局、省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到现场调查,张佑安兄弟三人向国土局领导行贿受贿,保护张佑安三人应当拆除不拆除,应当退出不退出,张佑安兄弟三人毁田占地7.4亩不动,国土局领导串通横车政府不执法,张佑安兄弟三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翁常学在2012年9月5日在酒店以身份证住宿登记的名义,骗走我和兄弟的身份证,达到阻止我不能外出省市上访的目的。有酒店出具证明。

    三、控告人要求按中央七部委出台6项铁律,严守耕地基本良田(红线),张佑安非法侵占我基本农田,及浪费农田7.4亩要求对张佑安兄弟三人给予退还农田,赔偿造成的损失。国土局在处理民间纠纷问题上违背国家政策,国土局副局长翁常学对控告人打击报复,欺上瞒下,滥用蕲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汇报假材料欺骗省人大。

    蕲春县国土局利用国家资金和财物行贿,导致民主与法制湖北站时报记者不到蕲春县办案,导致省常委吴永文,没有到蕲春来处理办案。2013年元月中旬,翁常学联系横车镇政府调解,约定四条内容不执行,调解书上张佑安、张金红因未有签字,他兄弟两人未参加调解,都是翁常学自作调解。害怕我拿调解书上访告状。没有制作书面调解书。

    国土局严重腐败,当拆除的不拆除,土地当退出的未退出,维护张佑安兄弟三人毁田占地7.4亩不动,用国家资金补偿我捌万元买我不上访。2014年2月8日张佑安叫挖机把我545平方米承包田全部挖光,不仅无法无天,而且藐视国法,侵占田地。翁常学作为县国土局堂堂副局长还说无法处理,有法不执法,一手遮天,视农民耕田为粪土,无视党纪国法。

    2014年4月18日我向黄冈中级人民法院控告,2014年9月11日在武穴人民法院开庭,国土局领导当场在法庭上认输,要求我撤回诉讼,蕲春县国土局下达对张佑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局2014年9月16日下达对张佑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有6个月,国土局至今未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局执法大队有意推诿拖延,材料过期,帮助张佑安毁田占地。

    2015年2月6日张佑安在我承包田内开工到屋脚立柱施工,我亲自去向横车土管所所长:占建举报,漕河国土执法大队到场,没有处理,无人管事,因为国土部门行政不作为,不仅没有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放任张佑安建房。

    请求中纪委领导按文件规定,查明蕲春县国土局领导人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信访条例》三十八条和四十条《中央中纪委文件》,中纪发(2008)23号文件。不保护中央七部委出台6项铁律严守基本农田(红线),政策及国务院令,追究行政责任,退回举报人的基本农田,为此案上访一切费用由被告人全部承担,造成国土资源局、横车人民政府、刘冲村共损失七十多万元,张新学损失贰拾捌万多元,追究蕲春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的违法违纪责任。

    举报人:张新学

  • 上海访民第十九次集体中纪委控告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2/28日消息:由于上海存在许多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并且引发了大量信访问题,而且大量信访久拖不决。2015年2月27日上午(按惯例每月底星期五),137位上海访民第十九次集体信访中纪委信访部门,控告上海地方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提出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上海访民身边的腐败问题,对侵占上海访民利益等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立即彻底解决上海访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信访事项。

  • 武汉黑监狱控告团上访检察院被告之“领导出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9消息:武汉市维权上访民众被关黑监狱的非常多,他们此前成了一个武汉黑监狱控告团,并向武汉市检察院进行投诉。检察院接收了大家的投诉,可至今二个多月了未见任何消息。
     
    今天上午,武汉黑监狱控告团众多人员集体来到武汉市检察院讨说法,结果被告之领导出差。
     
    以下是今天访民们的现场图片:
     

  • 公民郭洪伟现在北京西城检察院控告遭劝离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3日消息:公民郭洪伟现正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查询:2014年8月20日被西城区公安分局绑架关押在西城区看守所、举报信落实等情况时、检察官饶文彬把举报信送给西城区公安分局的三个问题提出抗议。西城区检察院找来两名警察前来劝离,来的两个警察警号是:025076,024488,现在请外界关注。
     
    本网志愿者晚上接到郭宏伟来电话,他表示,他与母亲依然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申诉:一、要求无罪释放在押公民柳小华;二、立案调查举报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2014年7月3日半夜在北京回民医院对他本人与公民柳小华实施绑架抢劫违法犯罪事件;三、郭宏伟递交的举报材料转给被告单位了,这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明显的违纪违规行为。请求严查。
     
    郭洪伟,2015年1月13日。电话:13699206624
    西城区检察院控审科副科长办公室电话是:010/59555622.。

  • 河南安钢工人陈钦华控告公安被关精神病院

    陈钦华,男,1951年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县勒马乡一个农民家庭,孩童时父母就已病故。他们姐弟4人相续投靠了远在新疆的叔叔,陈钦华则留在老家。
     
    1970年河南省安钢集团到河南商丘县招工时,陈钦华经体检合格同年8月27日离开故乡到了安阳从此成为一名安钢工人。他远在新疆的亲人知道他当了工人,感到非常的自豪和欣慰,
      2001年4月16日一场意想不到的事情彻底改变了陈钦华的命运,安钢公安处经济民警大队队员高雪峰、李安民、鲁先见以陈钦华涉嫌偷盗为由,以“执法搜查”为名,施以暴力抢走陈钦华的房门钥匙,非法入室抢走了他的现金和存折。陈钦华找他们三人追要他们拒不退还,陈钦华不顾高雪峰威胁向司法部门提出了控告。
     
    2006年2月21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以三被告人涉嫌非法搜查的罪名,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后又撤回公诉,至今未作处理,致使陈钦华走上了上访维权的路。让他始料不及的是,问题不但没解决还因为进京上访被冠以 “偏执型精神病”2次強行把他收治在精神病院。
     
    那是在2007年10月20日,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办案人张彦飞带领着河南新乡精神病院的医生到北京从“安阳驻京接访办”将陈钦华骗出来亲自动手把他按翻在地,让医生给他打针,由于药物作用在他没有反抗能力后五花大绑的把他绑架到河南新乡精神病院,安钢动力厂保卫科科长到新乡精神病院给他办理了住院手续。
     
     陈钦华的工友听说后给他远在新疆的亲人打了电话。他的姐姐和小妹迅速从新疆赶到河南新乡精神病院,要求把陈钦华带走,精神病院推说谁送谁接。她们姐妹无奈就又到殷都区检察院,检察院以陈钦华被河南新乡精神病院的“专家”鉴定为患有精神病为由而不肯放他出院。
     
    陈钦华抗议他们的强盗行为,拒绝吃药,病房的尚主任领着几个虎背熊腰的人过来如凶神恶煞般把他捆绑在床上用电刑。还恶狠狠的问他:“你吃不吃药?还去北京告状不告状了”?陈钦华一直不回答他们,他们就疯了一般电击他,脸都被电击红了。但这样的酷刑并没有使陈钦华屈服,大夫就每天把他捆绑在床上用皮管子从鼻孔插进胃里往里灌药。
     
    陈钦华说,他们这种灭绝人性的行为使他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自由表达的权利被剥夺,人格尊严丧失殆尽!
     
    有一天他的二姐恰巧看见医生把他捆绑在床上灌药,哭着制止,病房的尚主任就叫来医院保卫科的人强行把他二姐推出病房。威胁他二姐违反了他们医院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医院的治疗。
     
    陈钦华说,他的姐妹们看到他们如此惨绝人寰的摧残我、折磨我:怕我性命难保,不得不答应检察院提出的条件和要求,签了息诉罢访协议,2007年11月27日出院。
     
    由于依法维权合法权益不但没有得到保护,反而又被强送精神病院受尽非人摧残与折磨,陈钦华为此不服, 2008年7月26日再次进京上访。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以他违反2007年11月27日在精神病院签署的协议为名,指使安钢动力厂于2008年8月14日再次把他绑架到河南新乡精神病院。
     
     陈钦华拒不吃药,医院就对他实施电刑逼他吃药,强行给他打针。打针后陈钦华感觉心跳加快,比用电刑还痛苦,他忍受不住摧残就答应了吃药。陈钦华的姐妹得到他工友的通知后又迅速从新疆赶来,看到陈钦华骨瘦如柴,两眼呆滞下床行走都困难了,强烈要求让他出院,他们不但不放他出院还指责陈钦华的姐妺没有履行2007年11月27日签的协议,要追究他姐妹的法律责任 她们下跪肯求放了陈钦华,2008年11月20日检察院第二次跟他们签了息诉罢访本协议后这才肯放他出院。并说2007年10月20日河南省精神病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就把他鉴定成精神病了(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在上访发病还得关进来。
     
    陈钦华说,我一共在精神病院呆了138天,也是我生命中最黑暗的138天!我每次被他们五花大绑关进精神病院都要接受比死亡还要痛苦的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那时我骨瘦如柴、两眼呆滞、面容憔悴、神情木然,精神萎靡不振、记忆力减退、神思恍惚、情绪低落,身体、性格、行为、饮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总有恐惧、沮丧、等不良情绪,仿佛患上了忧郁症连自己的日常生活都不能自理。由于长期服药,形成了对药物的依赖性,出院后不吃药就睡不着,非常痛苦。
     
    陈钦华说,2007年8月17日12点左右,安钢动力厂保卫科科长就领着一帮人和新乡精神病院的医生丧心病狂地到我住处用锤子砸开我的门往精神病院抓我,我从二楼跳下逃脱了,而更早的一次是在1983年,他在精神病院住了很长时间,现在不想在提及过多细节。
     
    陈钦华出院后认为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就到上级检察机关去反映被精神病的事。但检察院以已签字结案为由不予受理。
     
    2012年3月3日两会期间陈钦华又进京上访,被当地接回送到设在安阳一个农家小院的法制学习班呆了17天,期间受尽了摧残和折磨,左耳也被打穿孔。
     
    陈钦华无奈的说,他上访10几年看到的是特权取代了法治,暴力取代了公平正义,谬误取代了真理,邪恶取代了善良,看得见悲剧、看不见法律,悲剧复悲剧!使我这个平民百姓的日子充满着血泪。
     
    在本刊随他到中纪委记录他真实的上访片段时,才再次深刻体会到他的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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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长春市徐惠贤张晓岭的举报控告书

    控告人;徐惠贤,女,67岁 出生于1947年12月22日 现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文庭雅苑37栋308室,身份证号码;220102194712220827,联系电话13596184319
     
            张晓岭,女,52岁 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关路64号明泉玉池。
     
    被控告人;赵建国 ,男 共产党员,职务法院院长,兼执行局局长,单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控告请求事项;
     
    请求责令朝阳区人民法院,立即返还控告人执行款六十二万元,并支付控告人银行同期利息3倍,公告费5200元。及各项控告人的维权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九十二万元,并追究被控告人挪用执行款罪,玩忽职守罪,不作为等。
     
    事实与理由;
     
    2006年,控告人同怀淑兰,田桂兰,李桂霞,董佳祝,孙敬仁,王丽香,曾春惠,高雅延,陈华,刘恕,张洪东,张玉霞,许振凤,金仁顺,张晓岭,杨丽君18位债权人控告吉林省天东饲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后被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08朝初字第465号书】为证。
     
    2007年6月7日朝阳区公安局对天东饲料有限公司各项财产进行了查封登记,移交检察院后.2009由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由吉林省共建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1530多万元。补偿返还我等各项款项绰绰有余。
     
    多次找法院要回损失执行款,被推诿拖延,并在多次找到吉林省最高法院的情况下,吉林省高院2013年12月31日给了督办函都不了了之。如今控告人严重怀疑执行款被恶意挪用或者侵占。
     
               此致;
     
                             控告人:徐惠贤 张晓岭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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