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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访民陈娥的控告

    控告人:陈娥,女,汉,65岁,原住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新城小区(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非法破拆、换锁无法居住)。

    2013年5月9日遭河西法院非法强拆,由于各级法院不立不裁,由此走上信访之路,其间多次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越权执法非法拘留。

    本人是2015年4月18日天津市13市民被寻衅判刑之一。

    2015年4月16日以扰乱公共秩序被河西分局传唤,17日又以寻衅滋事刑事传唤(连续传唤),18日以”寻衅滋事”刑拘,后被河西检察院逮捕。

    而在2016年和平检察院却以和平分局刑拘、和平检察院逮捕为由提起公诉,庭审中没有事实证据、证人不出庭,被和平法院枉法判刑2年。(和平法院6市民全不认罪、6名律师全作的无罪辨护)6市民共同上诉被天津市一中院未经开庭枉法维持。

    出狱后由于非法强拆造成本人多年无家可归,无奈之下2017年11月23日与河西房管局签属房屋协议(期房2019年11月入住)。

    但自2018年6月开始河西房管局恶意持续针对本人房屋临时安置费及利息等多项进行克扣。本人逐级反映却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打压。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2020年5月对本人持续蹲堵跟踪。至10月26日晚10点左右本人在安置房内(正在装修)睡觉,被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钱明等人不持有任何法律手续拧门撬锁,将本人强行绑架到掛甲寺派出所,期间本人长期居住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新城小区住房被掛甲寺派出所换锁(家中无人,至今两处住房无法居住本人现无家可归)。

    10月27日将本人以”寻衅滋事”先后送进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拘留所。11月12日才将本人放出。

    本人经天津市公安局复议后向复议所在地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法定期限不立不裁,后向西青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后未经开庭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立案后未经开庭作出“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决定”,的裁定。天津市三级法院剥夺本人诉讼权利。

    由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对本人两处住房撬锁、换锁,本人向天津市公安局多次反映无果,后向公安部及国家信访局反映被多次转办,但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至今置之不理。

    本人在2021年8月16日到国家信访局正常反映问题,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南站接回后扣押在掛甲寺派出所,8月19日诬陷本人“寻衅滋事”被先后送往天津市看守所、武清区拘留所9月3日才被放出。

    本人于9月9日将河西分局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本人是与河西分局在河西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2021(津)0103、189号)当事人(原告、被告)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点在河西法院行政审判庭313室开庭,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是被告河西分局的办案单位也是本案诉讼参与人。

    2021年10月28日本人下午17点多在河西区艺林路北马集公交站下车,被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钱明等3人拦截,本人17点23分拨打110报警,后被民警钱明抢走手机,将本人强行绑架到汽车里,汽车开至掛甲寺派出所门囗,由掛甲寺派出所所长、民警钱明及几人将本人仰身拽出,将本人后背恶意磕在进入派出所的台阶上,后被仰身拖入派出所走廊内第一间房门口使用暴力将本人4根肋骨打折。

    后被扣押在掛甲寺派出所期间本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并要求调取保存固定现场证据,家属也多次拨打110报警,但是公安不出警。10月29日晚8点掛甲寺派出所将本人非法拘禁在天津市河西区瀚金佰9号温泉酒店1123室。被非法拘禁期间本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公安不出警。

    由于本人多次向110报警,不出警,公安机关不给出具“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就诊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回执”本人于11月5曰上午9点从酒店走到河西天津日报大厦公交站准备去天津市公安局反映(被在酒店拘禁本人的掛甲寺派出所辅警宋、掛甲寺街道办事处女工作人员跟踪)被拦截不让上车,后掛甲寺派出所派出警车,其中一名警察将本人强行拖拽躺在警车里,辅警按着本人上身,警察恶意用脚将我右脚踹折、韧带损伤。后强行绑架回河西区瀚金佰9号温泉酒店1123室,本人10点06分拨打110报警并要求保存固定现场录像证据。但是公安不出警。

    后本人又多次拨打110报警、拨打天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拨打河西督察、拨打纪检监察,要求出警要求立案,捉拿凶手至今不岀警而无人管。

    掛甲寺派出所是被告的办案单位诉讼参与人,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本人打击报复、非法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在司法教育整顿期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及办案单位目无党纪国法,对原告报复伤害,至今不给立案。不给出具受案回执,不给做伤情鉴定。

    控告人:陈娥
    2021年11月12日

  • 陕西冤民张荣霞血泪控告状

    【民生观察2021年8月19日消息】陕西冤民张荣霞血泪控告峡口镇非法注销其户口24年,全家4口农民无1寸土地;控告陕西汉中市、西乡县两级公安部门相互勾结,违法乱纪、渎职犯罪、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保护反复殴打张荣霞全家并致其丈夫半截瘫的黑恶犯罪团伙。由于该团伙有社会背景,受害人在县、市、省、国上访四年,叫天天不应,喊地地无声。

    张荣霞,女,1969年生,农民,家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峡口镇康宁村。张荣霞讲述事实和经过如下:

    我于1987年出外打工,找了个陕北佳县的丈夫贺海燕,生了一对儿女,上门在我康宁村居住生活。从此受到村镇领导的极端歧视和一些黑恶村民的寻衅欺负。村官背着我私下非法偷偷注销了我的户口。我知道后找他问原因,回答说:“为减少人口税!要想恢复户口,再交上三五万元”。我无法接受。不仅如此,丈夫和两个孩子的户口也不给上,我家已当了24年黑户,4口农民至今没有供立足生存的一寸土地!我只得不停地上访维权。就这样,与村镇领导结下了仇恨,各种麻烦和灾难接踵而来,永无宁日。

    2015年2月18日(农历大年三十),我全家4口人,被村干部唆使黑恶村民和劳改释放犯七人犯罪团伙无理寻衅滋事,从早到晚一天毒打两次;抢走钱包;儿子差点被掐死;女儿被拳打脚踢;我被打倒在地昏迷不醒;丈夫贺海燕被打掉5颗牙齿,肋骨、胸椎、腰椎多处骨折导致半截瘫,仅医药费一项花销5.3万多元(后续长期买药未计入),至今尚欠医院1.9万多元无力支付中断治疗。

    丈夫至今4年在轮椅上维持生命,且病情和各种并发症不断加重,整天疼痛难忍,仅靠止痛药苟延;两个孩子一个高中一个初中需要供养;我照料丈夫无法脱身出外打工;全家失去了任何生活来源,还承受着医院的一再催费……

    案件发生后,公安局官员也明讲不讳,说凶手有社会背景。在治疗和伤残鉴定中,医院、公安、法医互相串通、沆瀣一气渎职犯罪。反复复查,一次又一次报告不一样;而一样的是,每次都是偷梁换柱,伪造证据,避重就轻。人都在轮椅上躺了至今4年了,公安伤残鉴定却是“显著轻微”;椎体压缩高度,明明写着“丢失约53%”,已超过1/2,却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写成1/3,混淆视听误导法律。不知是法医没学过小学算术?还是把全国人都当做没学过小学算术?

    西乡县、汉中市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四年审了三次,一拖再拖,结果还都是装聋作哑、含糊暧昧、统一口径、高度保持一致的“和谐”,对受害人贺海燕的全部损失,一分不变地维持4.3万元的赔偿判决,连仅第一次住院5.3万多元的医药费一项,都不够支付。

    由于我的不断上访,恼羞成怒的村镇领导毫无人性取消了我家本来就没有享受过的“贫困户待遇”,降低了本来就没有保障的“救助金”。

    在走投无路的绝境下,2018年10月14日,我被迫带上正在上学而中断学习的女儿,一起到北京上访,被村镇县三级官员从北京截访押回;为阻止我继续上访,他们竟胆大妄为非法扣押了我的身份证。致使我一家人正常的生活、社交话动都寸步难行。镇领导提出的条件是:“只要息诉,再不上访,就给你身份证,还给吃低保”。

    国家的法律政策,惠民福利及人民赋予的官职,竟被公权私用,成了这些贪官污吏保护黑恶、盈利自己、坑害百姓的工具;成了恩威并用的诱饵和法码!

    我请求国家高层督察,重新鉴定、公正处理村干部唆使7人黑恶团伙反复殴打我全家并致丈夫半截瘫的伤残等级和冤案。

    依法追究汉中市公安局、西乡县公安局渎职犯罪、保黑护恶的法律责任;追究峡口镇政府非法注销我合法户口、非法剥夺我全家享有户口和土地等公民权利的法律责任!

    张荣霞电话:13891678660

  • 张建中举报控告信

    控告人:张建中,男,身份证:120101196006064512,暂住天津河北区真诚里21-103,电话13102240525.属墙子派出所(81550241,26462210)

    被控告人:张高丽、黄兴国(被捕)、武长顺(被捕)、何立峰、苟利军、刘慧文(自杀)等。

    控告内容:上述人员在天津主政期间涉嫌不作为、参与、包庇、纵容天津开发区泰达(现滨海新区)董文胜、黄涛(女)等人的贪腐。

    张建中自2004年曾事出有因的向上述官员及中纪委、天津纪委、开发区纪委、公安局等20余个有关部门实名或联名举报开发区贪腐人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举报都是杳无音信,反而纪检及公安部门却将张建中的举报内容及电话录音等提供给了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由此张建中至今一直遭受着灭绝人性的打击报复和迫害。而张建中所遭受的暴行和经历将在纪实传记《百姓的血泪河》中做详实介绍。

    从2007年对张建中打击报复升级后就停发了工资。2009年张建中在万般无奈告状无门的情况下进京举报而被墙子派出所拘留10天后又被公权力操控开除公职。其妻子也遭所在政府部门的胁迫而与张建中离婚。孩子在大学期间长期遭受国保对学校的施压而被老师和学生监视,期间孩子为了减轻生活负担在应征入伍过程中仍被国保从中作梗没能如愿。多年来张建中即无低保又无医保、不给办理合法的房屋手续、更无钱医治被迫害体弱多病的身体。孩子就业常因政审受阻。其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张建中常常被软禁及关黑监狱,曾被警察殴打脚部骨折、腰和右臂落下了伤残。公权部门包括中央巡视组就张建中的实名举报等问题与张建中见面约谈后仍杳无音讯。期间,公权曾执意要将张建中做掉(弄死),只因这个秘密被泄露而停手。2018年天津河北区国保在某领导的授意下对张建中实施了先抓人后定罪并其投入监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张建中被关押期间,用公检法的说法:“抓你(张建中)是上边(领导)的意思,我们也没办法”。在法庭上,审判长乔双红等人公然只字不让张建中说话,更不让张建中陈述“因言获罪”(揭露暴行)的事实。而且张建中在看守所里写的上诉状也被公权扣押。长期以来的事实证明,党领导下的公权如此的不受制约和监督,其后果早已令人皆知。自始至今之所以对张建中用高级别的维稳主要原因有四:1、有领导以对张建中维稳为筹码,将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安派在了泰达工作。2、以此为借口向上级骗取更多的维稳费以饱私利。3、出于利益集团的内部争斗,当届为了幸灾乐祸的看下一任的好戏。4、出于执政者本质的需要而对张建中及民众实施着残暴的维稳。昔有张高丽、黄兴国、武长顺;今有李鸿忠、赵飞、董家禄。综上所述事实,张建中都有详实的证据在握。(因字数所限只能写到此)

    此致
    中纪委

    2021年6月16日
    张建中

  • 在京被截访公民联名控告信

    控告人1:全国范围内从国家信访局内以及周边被截访的维权公民(详细名单见下方)

    控告人2:全国范围内从北京被抓回到当地被拘留的维权公民。

    被控告人1:仙侬坛派出所驻国务院信访局,中纪委信访接待处,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警务室。薛晓明所长,警号029143。

    被控告人2: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010-65246271;010-85225050,法定代表人,亓延军局长

    控告事项:

    1.薛晓明滥用职权,长年指挥辖区内的警察在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人大所在的三骗胡同安检入口串通地方截访,涉嫌对抗破坏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2.北京警察协助各地驻京办疯狂抓铺维权公民,以达到截访的目的,涉嫌对抗破坏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控告请求: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给访民《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还给公民的监督、诉求、举报权。

    事实和理由:

    早先,访民都知道,进了国家信访局就安全了,北京警察会保护访民。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访民在国家信访局被截访。更为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大部分情况下是北京警察先抓人,然后转交给地方驻京办或者直接送给黑社会(专门运送被抓访民的人,有的人还有纹身)。很多人没有移交手续,很多人回到地方就被拘留,甚至于被刑事拘留直至逮捕。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无故堵截上访群众,但依然还有一些地方在胡乱执法,堵、截、软禁群众,甚至无辜拘留逮捕信访人,干扰国家信访秩序。依据《宪法》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所以,冤民是因为长期诉求得不到解决才被逼上访。上访,本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那么,毫无疑问,限制甚至拘留正常上访群众,实际是对《宪法》第41条的破坏行为。

    而“违法上访”一词的出现,除了给执纪执法公权机构带来貌似合法截访正常访民的借口之外,还真找不出法律依据。上访是法律赋予民众的一种基本权利,是对政府及职能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滥用公权、随意执法行为的监督权,若“违法上访”一词成立,自然剥夺了公民的监督、诉求、举报权。

    假如上访违法,那么,《宪法》第41条的本质就是诱导、煽动上访。那么,谁来推翻《宪法》?谁来否定国家大法?

    显而易见,截访甚至拘留或者逮捕正常上访人,就是违法!就是在破坏社会和谐侵犯公民监督权,破坏执法公正有效的监督体系!

    对此,我们全体访民强烈要求国家公安部依据《宪法》第41条、《警察法》第22条和《强制法》第16—20条等相关法条惩治国家信访局三骗所长薛晓明,以正国法。

    此致
    国务院
    中央办公厅

    管晓燕
    2021年3月18日

    附:全国范围内被从国家信访局内截访的部分访民名单

    1.管晓燕,女,身份证37022219660327532X,手机18953271619。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张家烟霞246号,于2020年9月28日下午1:30分在国家信访局大厅门口被一个穿制服没有出示警官证的北京人强行带走交给青岛驻京办,而后被专业运送访民的工作人员押送回到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派出所。第二天上午九点开始以“寻衅滋事”罪逼供,时间长达八个小时。后因体力不支,在去厕所的时候倒地,被送去医院抢救,免于拘留。而2019年8月7日,管晓燕与古城区其他9位维权公民在国家信访局被人盯上追赶至乘坐的大巴,于8月8日早晨从车上抓到之后,关禁闭两天,又刑拘26天。(详情见附页和证据)

    2.孙云月,女,身份证号:320523196603170222.手机号.18701601205住址:江苏省苏州昆山市玉山填红峰新村59幢405室。于2019年3月15曰的早晨,在国家信访办内被黑社会的黑车暴力绑架,黑车押送回当地,被关黑监狱一星期后,押送至当地拘留所继续拘留一星期至到3月31底。(详情见附页和证据)

    3.姜家文,男,手机号:18701419860,住址:辽宁丹东。

    4.李约,住址:辽宁丹东

    5.肖书军,男,手机号15342679891,住址,黑龙江双鸭山。

    最后三人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五点,在国家信访局被多人抢劫打砸之后,经过长达十个月的调解得到了五万元的赔偿,却被薛晓明指挥,三个人只拿了两万六,其余两万四不知去向。

  • 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六

    控告人:王胜生,身份证复印件附后,联系电话18899775990。
    被控告人:何友汉,广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桂海波,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工作人员。

    控告要求:
    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解约,以此审批不通过本人转所,违法犯罪已经既遂。

    本人系一名律师,于2019年8月22日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国所)签订了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当时经国所的主任是何伟民律师。2019年9月9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律师省内跨市转所业务(从深圳转入广州),业务流水号718085,这期间经国所从没提过解约。
    但这项转所业务于2020年5月9日转入广州市司法局审批后,广州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海波就把经国所现任主任李兴厚叫去,明确要求: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必须跟王胜生解除合同。
    因为本人的合同是上届主任何伟民律师在任时签订的,所以现任主任李兴厚必须和何伟民律师商量,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非常善良正直也极有契约精神,当即就没同意,并且把情况告诉了我本人,因为我和何伟民律师之前并无交情缺乏信任,为证明不是所里和他本人不守信用要毁约,何伟民律师还给我转发了李兴厚主任告诉是广州市司法局常委何友汉和律管处姓桂的要他让解聘我的微信截图。本人还亲自跟李兴厚主任微信沟通,让他先顶住,容我亲自去跟广州市司法局沟通。后我向广州市司法局递交的书面材料后还跟李兴厚主任汇报。
    后来广州市司法局又将李兴厚主任叫去多次,后面还威胁:不解聘王胜生,你们经国所经的起查吗?李兴厚主任又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这次何伟民律师亲自去广州市司法局认真询问到底王胜生有何劣迹要让经国所必须解聘她,司法局律管处桂海波并没有说出什么,只表示对王胜生动辄要公开维权很不满,表示那已足以要经国所解聘她。
    随后,经国所遭遇年检困难,所里很多律师表示不满,还有不耐烦地要转所的。无奈之下,李兴厚主任微信给本人下达了解约通知。解约通知下达两个小时后,广州市司法局就电话通知我对领导审核了我的转所业务,决定审批不通过。

    二、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广东省司法厅的领导,出具书面汇报如实陈述事实。

    接到经国所微信告知的单方解约通知后,我就向李兴厚主任表示理解所受压力但不同意单方违法解约,要律所继续履约。后面我被迫公开维权,也不再接受何伟民律师要我给领导留面子的约束,提名道姓指出是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和桂海波直接实施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过度担忧的李兴厚主任就让何伟民律师直接去处理我的相关事宜。
    随后,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跟本人沟通,本人要求督导广州市司法局纠错,刘科长要求要跟经国所领导电话初步核实我所说的情况,我就把代表经国所处理我事务的何伟民律师,介绍给了刘科长。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省厅领导。他们二人电话沟通完后,刘科长很谨慎表示不能给我答复,只能将我提交的书面材料转交处理。
    于是我要求何伟民律师把跟省厅刘科长电话沟通的书面化,何伟民律师才起草了那份绐省司法厅汇报的公函、如实但简约地陈述情况,依然给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留面子不提姓名。因为我的其他书面材料都寄存在前台,于是接到律所的汇报公函后,就拜托前台以我的名义一起寄交广东省司法厅刘科长。
    本以为这样完成一个简单的纠错,事情就可以终结了。但何友汉、桂海波又挑事端。

    三、本人公开律所汇报公函,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担心受罚就威逼经国所说假话来做所谓的“澄清”,妨害证人作证既遂。

    当本人寄交给省司法厅的书面材料被签收以后,担心又有官僚做派推诿拖延,才决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一事,确实没有征求过任何一位经国所的领导包括何伟民律师的意见。
    但能被证据链佐证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守法诚实的人能如实汇报上级领导不欺瞒,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到不欺瞒。
    经国所出具的汇报公函是作为本人维权信的附件一并公开的。不料此公函,戳中了中国律师的辛酸和感动,在网上收获了一大波赞叹。
    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桂海波担心自己因此受责,就在2020年7月2日晚连夜电话经国所的每一位管委会成员,且又把李兴厚主任叫去做最后的威逼。于是胆战心惊回来的李兴厚主任就和经国所的管委们商定,被迫连夜发文说假话做所谓的“澄清”,称律所单方解约没有受到过逼迫,说是何伟民律师起草的公函所述不实,盖章未经同意。
    随后在律所微信群,所里领导们和律师们群起指责何伟民律师自私。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诚实不欺瞒,只是何伟民律师一个人能做到。

    四、广州市监察委未及时履职查处,间接导致何友汉、桂海波继续违法作恶。

    本人在2020年5月19日间隔两个小时先后接到:经国所的微信单方解约告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审批不通过告知后,首先致信广东省司法厅要求约束下属并纠错,又致信广州市监寮委员会要求查处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责任。邮寄都是用的顺丰速运。后面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电话联系我说收到寄件,我们才有后面的沟通。但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迟迟没有音讯,我网上催促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信访处,在2020年6月30日致电我说没有收到书面材料,让我重新再邮寄。但我的材料运单显示就是信访室代签收的。
    如果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持续不作为,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势必将违法犯罪持续进行下去。我的一起小小的律师转所所遭遇的一连串违法犯罪,不知道何时会终结。

    五、经国所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虽然被迫说假话来所谓“澄清”,但绝不敢在监管机关调查时继续说假话,承担做伪证的责任。

    虽然经国所的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被迫说假话来指责何伟民律师,但是李兴厚主任更是一个律师,面对监察委员会这样的公权机关调查时,绝不敢以身试法做伪证。请监察委员会人员调査时,务必告知作伪证的法律风险。
    另外何伟民律师也有一些一手证据,他是一个守法诚实不敢说假话的公民。
    另外能证实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也不仅仅只有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本人虽被伤害,但仍同情李兴厚主任的处境,暂不提供我所保留的证据,以免让其立马难堪。

    综上,请求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即采取及时行动制止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放任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纠错我这起小小的律师转所业务中的公权违法,我本人并不想要被迫走出广东寻求解决的那一天。

    王胜生18899775990
    2020年7月4日

  • 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六

    控告人:王胜生,身份证复印件附后,联系电话18899775990
    被控告人:何友汉,广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桂海波,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工作人员。
    控告要求:
        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 、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解约,以此审批不通过本人转所,违法犯罪已经既遂。
        本人系一名律师,于2019年8月22日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国所)签订了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当时经国所的主任是何伟民律师。2019年9月9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律师省内跨市转所业务(从深圳转入广州),业务流水号718085,这期间经国所从没提过解约。
        但这项转所业务于2020年5月9日转入广州市司法局审批后,广州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海波就把经国所现任主任李兴厚叫去,明确要求: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必须跟王胜生解除合同。
        因为本人的合同是上届主任何伟民律师在任时签订的,所以现任主任李兴厚必须和何伟民律师商量,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非常善良正直也极有契约精神,当即就没同意,并且把情况告诉了我本人,因为我和何伟民律师之前并无交情缺乏信任,为证明不是所里和他本人不守信用要毁约,何伟民律师还给我转发了李兴厚主任告诉是广州市司法局常委何友汉和律管处姓桂的要他让解聘我的微信截图。本人还亲自跟李兴厚主任微信沟通,让他先顶住,容我亲自去跟广州市司法局沟通。后我向广州市司法局递交的书面材料后还跟李兴厚主任汇报。
        后来广州市司法局又将李兴厚主任叫去多次,后面还威胁:不解聘王胜生,你们经国所经的起查吗?李兴厚主任又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这次何伟民律师亲自去广州市司法局认真询问到底王胜生有何劣迹要让经国所必须解聘她,司法局律管处桂海波并没有说出什么,只表示对王胜生动辄要公开维权很不满,表示那已足以要经国所解聘她。
     
       随后,经国所遭遇年检困难,所里很多律师表示不满,还有不耐烦地要转所的。无奈之下,李兴厚主任微信给本人下达了解约通知。解约通知下达两个小时后,广州市司法局就电话通知我对领导审核了我的转所业务,决定审批不通过。
       
     二、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广东省司法厅的领导,出具书面汇报如实陈述事实。
        接到经国所微信告知的单方解约通知后,我就向李兴厚主任表示理解所受压力但不同意单方违法解约,要律所继续履约。后面我被迫公开维权,也不再接受何伟民律师要我给领导留面子的约束,提名道姓指出是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和桂海波直接实施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过度担忧的李兴厚主任就让何伟民律师直接去处理我的相关事宜。
        随后,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跟本人沟通,本人要求督导广州市司法局纠错,刘科长要求要跟经国所领导电话初步核实我所说的情况,我就把代表经国所处理我事务的何伟民律师,介绍给了刘科长。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省厅领导。他们二人电话沟通完后,刘科长很谨慎表示不能给我答复,只能将我提交的书面材料转交处理。
        于是我要求何伟民律师把跟省厅刘科长电话沟通的书面化,何伟民律师才起草了那份绐省司法厅汇报的公函、如实但简约地陈述情况,依然给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留面子不提姓名。因为我的其他书面材料都寄存在前台,于是接到律所的汇报公函后,就拜托前台以我的名义一起寄交广东省司法厅刘科长。
        本以为这样完成一个简单的纠错,事情就可以终结了。但何友汉、桂海波又挑事端。
     
    三、本人公开律所汇报公函,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担心受罚就威逼经国所说假话来做所谓的“澄清”,妨害证人作证既遂。
        当本人寄交给省司法厅的书面材料被签收以后,担心又有官僚做派推诿拖延,才决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一事,确实没有征求过任何一位经国所的领导包括何伟民律师的意见。
        但能被证据链佐证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守法诚实的人能如实汇报上级领导不欺瞒,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到不欺瞒。
        经国所出具的汇报公函是作为本人维权信的附件一并公开的。不料此公函,戳中了中国律师的辛酸和感动,在网上收获了一大波赞叹。
        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桂海波担心自己因此受责,就在2020年7月2日晚连夜电话经国所的每一位管委会成员,且又把李兴厚主任叫去做最后的威逼。于是胆战心惊回来的李兴厚主任就和经国所的管委们商定,被迫连夜发文说假话做所谓的“澄清”,称律所单方解约没有受到过逼迫,说是何伟民律师起草的公函所述不实,盖章未经同意。
        随后在律所微信群,所里领导们和律师们群起指责何伟民律师自私。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诚实不欺瞒,只是何伟民律师一个人能做到。
        
    四、广州市监察委未及时履职查处,间接导致何友汉、桂海波继续违法作恶。
        本人在2020年5月19日间隔两个小时先后接到:经国所的微信单方解约告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审批不通过告知后,首先致信广东省司法厅要求约束下属并纠错,又致信广州市监寮委员会要求查处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责任。邮寄都是用的顺丰速运。后面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电话联系我说收到寄件,我们才有后面的沟通。但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迟迟没有音讯,我网上催促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信访处,在2020年6月30日致电我说没有收到书面材料,让我重新再邮寄。但我的材料运单显示就是信访室代签收的。
        如果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持续不作为,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势必将违法犯罪持续进行下去。我的一起小小的律师转所所遭遇的一连串违法犯罪,不知道何时会终结。
        
    五、经国所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虽然被迫说假话来所谓“澄清”,但绝不敢在监管机关调查时继续说假话,承担做伪证的责任。
        虽然经国所的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被迫说假话来指责何伟民律师,但是李兴厚主任更是一个律师,面对监察委员会这样的公权机关调查时,绝不敢以身试法做伪证。请监察委员会人员调査时,务必告知作伪证的法律风险。
        另外何伟民律师也有一些一手证据,他是一个守法诚实不敢说假话的公民。
        另外能证实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也不仅仅只有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本人虽被伤害,但仍同情李兴厚主任的处境,暂不提供我所保留的证据,以免让其立马难堪。
        
         综上,请求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即采取及时行动制止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放任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纠错我这起小小的律师转所业务中的公权违法,我本人并不想要被迫走出广东寻求解决的那一天。
                                                                      王胜生18899775990
                                                                            2020年7月4日
  • 云南徐锦翠的控告状

    我叫徐锦翠,女,1969年11月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屏边县建设号182号农业局院内,身份证号532523196911230224,电话:15925309767

    我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我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我的冤屈也得不到解决,现不得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控告人:徐锦翠(屏边县原畜牧局会计)

    被控告人:
    1、黄兴葵:屏边县原反贪局局长
    2、候春奕:屏边县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
    3、杨有茹:屏边县原法院副院长
    4、邹凌琳:屏边县原法院刑庭庭长
    5、熊正丽:屏边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6、熊保良: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

    控告事由
    控告人徐锦翠“挪用公款”一案的事实是:时隔几年,小金库(洪代良户名)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后,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的身上,对我罗织莫须有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名,在将我拘押十四个月,定贪污无法成立的情况下,牵强的以所谓的、片面的银行流水认定我构成挪用公款罪,将拘押期限转换成刑期,让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检察院黄兴葵等人包庇隐瞒证据,法院杨有茹等人颠倒黑白作出的荒缪判决。

    控告请求

    一、撤销
    1、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2、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终289刑事判决书及(2018)云25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检控申刑复通(2019)12号驳回通知书;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申141号驳申诉通知书;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十部刑申复通(2020)12号驳回通知书;
    6、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刑初1号-熊保良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重新立案调查、审理。
    三、依法追究熊保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计凭证的刑事责任。
    四、依法改判徐锦翠无罪
    五、依法追究黄兴葵等人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我经手的小金库(洪代良户名)账目不差分豪,何来挪用?难道我个人提前垫付单位开支的钱就不该拿回来吗?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用个人的现金垫付单位开支后,必须或只能用现金归还,不能转账,否则以贪污或挪用论处?

    1、我没参与套取过一分钱,也没有权利多付或少付一分钱,小金库所有资金都是熊保良事实安排好支出渠道并计算出所需费用后再安排套取交我支付,每支出的一分钱都必须经熊保良审核签字,所有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短暂。如果我把熊保良计算并安排好支出渠道再套取的资金挪用了,第一时间就被熊保良发现,甚至问责,不可能每次与能保良对账都能做到账款一致,并顺利交接会计Lj(哪怕差一分钱熊保良都不可能收下凭证并烧毁),更不可能在2013年5月调整岗位让我任会计,更不能事隔多年熊保良都没有发现我曾经“拥用过小金库安排计算好的钱”。

    2、因洪代良账户历年利息不计收入、卡的管理费也不计支出,导致我错误的认为:用我人的现金零星(老公开出租车交我保管、家人交我保管的现金)零星垫支单位开支,等于将我的钱零星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可以节省来回跑银行的时间,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例如:(1)2011年9月8日11时32分15秒前任报账员黎旺蓉存入8826.47元,余额为45560.72元,交我接管洪代良银行卡,紧接着同日同时34分34秒取款16000元加上我个人的现金2000元共18000元借给熊保良用于给州级领导中秋节送礼;(2)第四卷P88页第4行袁琼芳少费550元,第5行传波夕厅驴肉干300元,第7行杨莉电影票180元,第7行马立富开锁170元等第这些费用之前都没有预算过,我为了方便客户,也方便自己用自己的现金提前垫支,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我,被检察院、法院霸王、枉法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

    3、为安全起见,2012年5月8日将我从公积金贷款的10万元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判决书中已确认),之后分次转账归还用于购买股票,被检察院、法院认定为“挪用公款”。

    二、屏边县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屏边县原畜牧局小金库案件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将原本有罪的熊保良立案两天就取保候审,故意隐瞒、包庇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罪的事实,最终让熊保良逍遥法外。将原本无罪的我拘留、逮捕、起诉、关押判刑。不顾我多次书面申请调取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的电子账以及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与熊保良、张朝会、熊绍祥等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一切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故意枉法裁判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坚决不让取保)后判刑十四个月。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1、熊保良私设小金库的时间是2005年至2014年8月案发,但熊保良的起诉书中认定的时间从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隐瞒了李仙翠经手期间(2005至2009年5月)套取资金情况。

    2、由熊保良起诉书及历任报账员移交清得出:
    (1)李仙翠任报账员时间25个月,套取资金?
    (2)黎旺蓉任报账员时间32个月,套取资金19笔共计20490582元,平均每月套取64033元;
    (3)徐锦翠任报账员时间21个月,套取资金8笔共计85882350元,平均每月40896元;
    (4)张曼任报账员时间9个月,套取资金4笔共计48011905,平均每月53347元。

    3、熊保良除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合凭证罪没有受到追究外,还涉嫌贪污、行贿罪没有追究。(1)熊保良利用职权,私自用国家专项资金100多万元投资给马洪划养猪,不与马洪刚签订合同协议。畜牧局到马洪刚猪场拉猪扶持农户的手续的不规范,导致多付款给马洪刚;而马洪刚却说畜牧局还欠其20多万元;(2)除每年春节、中秋节套取专项资金给省州县领导送礼外,平时也不定期做贪污或行贿(据我掌握):第一笔2012年3月27日,由丁某勇套取大围山微型鸡保种项目款5万元给吴某副县长(涉嫌贪污);第二笔2013年7月16日由张朝会安排套取种猪款5万元送向副县长(涉嫌行贿);第三笔2013年9月,安排袁琼芳借款5万元交给熊保良本人(涉嫌贪污);第四笔2014年2月7日安排张某会借款10万元送给姚Ⅹ领导(涉嫌行贿)。

    4、隐瞒证据(1)2015年7月3至10日期间,黄兴葵打电话给远在上海打工的邵位昌]将借款给徐锦翠的证言从上海传真到屏边县检察院的证据,导致对徐锦翠无罪证据之一丢失(邵位昌证言)(2)2015年7月2日在看守所,我要求黄兴葵等人找熊保良核实:2013年3月1日我交给熊保良单据是否与其对过账,账款是否一至,当时黄兴葵答:“我们一定会回去找熊保良核实的”,之后到同年同月10日左右,黄兴葵等人第二次到看守所时,见烈我的第一句话说:“我们已经找熊保良核实过了,个保良承认2013年3月1日你交给他的单据账款都是对合的”,之后这些事实全被否决。在原审法院判决关押我之后,我多次向看守所写申请,要求调取2015年7月2至10日期间,黄兴葵等人两次提审的我同步录音录象,未得到许可。

    5、霸王认定(1)2012年7月5日实付牛某华水泥款6万元,因牛某华长期在乡下,于2012年8月23日受牛某华的委托转给其妻子李天艳(有银行流水为据);(2)2013年2月6日发职工慰问金119000元(有银行取款凭证,电子版发放名册);(3)2012年1月10、18日、2013年1月21日张朝会三次借款15万元(张朝会亲笔签名),以上3笔霸王起诉、判决我“贪污挪用”关押十四个月。

    6、法院原副院长杨有茹、刑庭原庭长邹淩琳原本应该将私设小金库的涉案人员合并为一个案件来审,当庭查清熊保良对小金库的管理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手续等事实真相;但是杨有茹、邹凌琳为了包庇保护熊保良,故意将一个案件分成二个案件来审理、判决,故意隐瞒对我无罪、对熊保良有罪的一切重要证据,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三、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全以一句“笔误”代过。

    1、实付牛昌华水泥款6万元、霸王起诉、判决;
    2、张朝会三次借款冲账15万元的亲笔签名霸个诉判决;
    3、相同的两个侦查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对不同的人:陶某才、高某梅、杨某英、宋某坤、刘某权、王某波、唐某凤等人进行询问;
    4、由于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检察院、法院不顾我多次申请调取我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电子账及与局长熊保良、副局长张朝会、办公室主任熊绍祥等人QQ聊天记录,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真相;
    5、关于接待费393350元中(这些原始单据全部由熊保良保管),有70966元单据在基本账户中出现,这70966元是以何种原因出现在基本账户没有查清。

    针对以上5个问题,原审法院副院长:杨有茹(审判长),刑庭庭长:邹凌琳(审判员)应当打回检察院重新调查清楚,但是杨有茹、邹淩琳不但打检察调查,反而作出对同一笔资金既判贪污,又判挪用,漏洞百出的枉法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判决十四个月。

    6、2016年11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重审审判长熊正丽等人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案件后,不但不按规定打回检察重新调查清楚,反而还在第一次:2017年3月20日14时30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20日无理由的延期审理建议;第二次2017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延期审理(原审开庭2016年1月28日,重审开庭2017年6月5日)。

    审判长熊正丽有穿越时空的本领,从2017年3月穿越到2016年,并同意检察院2016年3、4月无理由延期审理建议,熊正丽有读心术或者有感官断案的能力,是学过心理学还是检察官肚子里的蛔虫,能知道检察官在想什么或在做什么?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屏边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涉嫌故意包庇熊保良,充当熊保良的保护伞,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目的是让熊保良逍遥法外,拿无辜的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中央三令五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解决人民群众内部问题,对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该改判的改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云南省屏边县检察院、法院是明目张胆的对抗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治党。

    恳请中央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屏边县原畜牧局原局长熊保良及其保护伞立案审查,查清一切事实真相,铲除依法治国进程道路上的司法毒瘤,将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控告人:徐锦翠
    2020年3月13日

  • 高忠会控告黑龙江市人民政府

    控告人:高忠会,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东升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30819196804100415

    控告人:李广玉,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东升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30831197012190423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金,职务:市长,住所地:同江市。
    被控告人:栗文龙男,出生年月日不祥,职务:原同江市人事局局长,现任人事局编委主任。

    控告事项
    一、被控告人王金包庇、纵容同江市原人事局局长栗文龙侵占控告人土地经营权,并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乱用职权。
    二、被控告人栗文龙作为国家干部却非法侵占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损失上百万元。

    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
    2000年控告人与同江市草原监理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2000年3月10日至2030年3月10日)面积168亩,每年向其缴纳承包费10080元不等,合同履行到4年后,同江市人事局局长栗文龙,利用职权便利强行霸占控告人承包的土地。

    一、被控告人栗文龙的违法违纪问题:

    1、被控告人栗文龙在控告人承包的面积内进行栽树面积20亩,2008年又用挖掘机在控告人承包的地里进行挖沟,将控告人25亩土地圈入自己的范围进行耕种。控告人跟他理论,他却说这块地是他承包的。为此控告人到市政府找市长,当时马晓鹏市长委派畜牧局局长王伦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地块属于控告人承包的范围内,王局长还说“这么大一个局长还和老百姓争地。”王局长回去后不知怎样向市长汇报的,此事不了了之。

    2、栗文龙明里霸占土地不成,就暗地使阴招,2009年秋栗文龙伙同乡、村干部故意将水田地的水放入控告人的承包地中,将控告人当年种的168亩大豆、玉米全部淹毁造成绝产颗粒未收的重大损失。控告人与其理论,他们却说“你们的地就是放水壕”这样连续3年向控告人承包的土地放水,二年无法耕种,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3、2012年控告人将承包的168亩地又种上大豆,到8月份栗文龙指使水务局和乡政府用挖掘机将河堤坝故意决开再次将河水放入控告人的大豆地中,把168亩大豆全部淹毁颗粒未收,其理由是水利执法。鉴于乡、村及栗文龙以种种卑鄙的手段迫害控告人,其目的是想将控告人逼走,然后霸占承包的168亩土地,控告人合法承包的土地却遭到他们非法侵害,其后果致使控告人7年绝产,造成直接损失上百万元。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土地经营权。控告人已识破他们的阴谋。故坚决不服开始走上上访路,控告人无数次向同江市政府反映,他们却不管不问,故意包庇、纵容这种违法行为,被控告人栗文龙身为国家干部却依仗权势与民争利,欺压老百姓构成违纪行为。

    4、被控告人栗文龙不光侵害控告人的土地,还侵占政府资助农民发展养殖业兴建的房屋大约80平方米。构成侵占集体财产。

    二、被控告人王金市长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并和栗文龙攻守同盟侵占控告人的承包地:

    1、被控告人王金不作为乱作为不落实同江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同政办(2011)2号文件,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控告人与同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从2012年至今拒绝控告人交费,不与控告人明确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截留控告人粮食直补,至今未发。控告人和栗文龙的合同一样栗文龙却拥有三农用地许可证,而且改变增加土地面积。利用权力为所欲为,坑害控告人。

    2、控告人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控告人却恼羞成怒,对控告人实施报复,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动用警力,雇佣黑社会人员对控告人进行殴打,然后进行非法拘留。自2012年至今3年总共拘留控告人夫妇19次,合计190天。在北京被控告人还将控告人夫妇送进黑监狱,被限制人身自由38天。还在18大期间将控告人骗回直接送进黑通劳教所关押40天。他们不但不给解决上访事项,还千方百计的对控告人人身进行摧残,致使控告人的身心遭到严重损害。

    3、特别是2015年5月份同江市农委对全市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工作,被控告人为剥夺控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确权工作组将控告人承包的土地确认为集体机动地,因我们承包的是国有土地,我们不理解,去问工作组,为什么被确认为机动地,他们说你们去问镇政府,我们到镇政府得到的答复是“同江市主管农业的范国程市长让这么办的。”我们于2015年6月15日去市政府要求见市长,市政府门卫告知等一会市长接待,我们等了15分钟后,却等来市公安局政委单胜芝带领特警十余人,进来什么都没有说,直接将控告人高忠会强行带走,并送入看守所进行刑拘。我们找市长了解关于土地确权事宜,一没有触犯法律、二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为什么进行刑拘,没有法定理由,故应认定打击报复。该市长随意命令乱抓人涉嫌乱用职权,要求追究其责任。

    综上事实理由,控告人依法承包土地应受法律保护,可是被控告人严重不作为,故意包庇、纵容栗文龙违法违纪行为。市政府利用手中的职权伙同水务局、乡、及村委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侵害控告人的土地经营权。故意向控告人承包地放水,造成168亩土地被淹7年颗粒绝收,造成直接损失百万元。这是真正的坑农、害农事件,被控告人市政府对这一事件不管不问。还千方百计的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所以请求中央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惩罚本案侵权责任人,赔偿控告人遭受的一切损失。

    此致

    控告人:高忠会李广玉
    电话:13946492722

  • 上海一中院侵害陈建芳诉讼权利控告状

    控告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10707905
    被控告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建芳案合议庭全部成员;法官马燕燕为成员之一
    控告事项:侵害陈建芳获得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10日,控告人持陈建芳签字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处,联系为陈建芳辩护事宜,窗口工作人员查询电脑后告知陈建芳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9月3日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为马燕燕,同时告知提交委托手续得联系承办法官本人办理。

    控告人于是通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总机联系马燕燕法官,先是其书记员接听的电话,书记员询问控告人是否法律援助的律师,控告人答不是并自报了律师事务所名字,此时,马燕燕法官接过了电话,马法官在电话里听闻控告人是陈建芳的辩护律师后,问是谁委托的,控告人告知所持委托书为陈建芳本人签字,马法官继续问陈建芳本人是如何签字的,控告人告知是陈建芳在被抓捕之前预留在亲友处,其被抓捕后由其亲友转交律师,马法官问控告人陈建芳本人在被抓捕之前签字的委托书有效吗?控告人答:显然有效,因陈建芳本人所签字的委托书显然是一份附条件生效的委托文书,其被抓捕即条件成就,委托书即产生法律效力。马法官表示法院需要研究一下再确定这样的委托书是否有效。同时,马法官委派其书记员周玲下到接待处取走了陈建芳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附有本律师电话)、律师证复印件。

    此后,控告人多次电话联系马燕燕法官,均无法找到马燕燕法官,多次联系书记员周玲,周玲多次告知控告人的辩护资格问题合议庭尚未有结论,控告人多次请周玲书记员转告马燕燕法官请尽快确定,以便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安排辩护律师阅卷等,周玲书记员每次都承诺将控告人的要求转达承办法官。

    2019年12月份,另外一位律师持陈建芳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为陈建芳辩护事宜,其所遇基本与控告人相似,即以需要研究陈建芳本人签字的委托书的效力为由不确认辩护律师的资格。

    而直到今日,控告人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已经三个多月时间过去之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既不确认控告人为陈建芳辩护的资格,也不告知已经否认控告人为陈建芳辩护的资格。

    控告人认为,作为一个长期遭受各种打压的人权捍卫者,陈建芳预感自己有可能被以某种罪名刑事追诉,因此提前写下委托律师辩护的委托书,当然是有效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不确认控告人为陈建芳辩护的资格(其实法院根本就没有权力确认辩护律师的资格)进而不向控告人提供起诉书、不安排控告人阅卷,并且导致辩护律师无法会见陈建芳,已经严重侵害了陈建芳获得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也严重侵害了控告人作为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第十四条规定“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请注意,“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是被刑事指控的人应当得到的“最低限度的保证”,而持有陈建芳自己签字的委托书的本控告人,正是陈建芳“自己选择的律师”。

    特此控告,请依法监督。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控告人:张磊律师
    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重庆维权人士胡贵琴控告信

    控告人:胡贵琴,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01231368;联系电话:13668050510;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慈竹路34-4-2-1。邮政编码:401121。
    被控告人1:警号113735警察
    被控告人2: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工作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6-3。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1滥用职权暴力殴打控告人(上访人),故意伤害控告人身体。
    2、被控告人2涉嫌打击报复控告人,蓄意配合被控告人1欲将控告人杀人灭口。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正在居住和经营的房屋以及家中空调、冰箱、衣物、被盖等一切财产遭(非司法强拆)非法组织摧毁至今三年多,无家可归,合理合法诉求至今得不到解决。遵纪守法依法逐级上访举报反应诉求,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2019年11月23日下午2:30分左右控告人没有带任何上访材料的情况下,路过北京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中纪委办公楼旁时,警察要求检查身份证时,配合警察检查身份证后被扣下,被同时拦下的还有重庆赵亮、周良珍。下午4时左右,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工作组将控告人、赵亮、周良珍从平安里西大街带到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6-3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办工作组。

    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办工作组让赵亮、周良珍在登记表上签完字后让其快速离开。赵亮、周良珍见胡贵琴被扣下,打胡贵琴电话无人接听后及时报警110。

    接警警察告诉说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工作组给胡贵琴买了票,胡贵琴明天回去(重庆)。随后,控告人被一身穿警服(警号是113735)的壮男以问话为由,将控告人关在办公室,让控告人坐下后,一句话不说就凶残地拳打脚踢控告人头部、胸部等部位,后称在北京西城区平安里交接时控告人录了一个小视频发朋友圈违法,还要关押控告人。该警察强行将控告人手机内存的遭非法强拆(非司法强拆)的证据材料、以及与家人朋友外出旅游近一千张照片,从相册中全部删除掉了。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

    被控告人故意伤害控告人身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控告人拳打脚踢导致控告人出现头疼、头晕、胸部疼痛、全身无力、恶心、寝食难安。让控告人身心受到莫大的打击。

    为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安定团结,被控告人故意伤害控告人身体请求贵局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控告人:胡贵琴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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