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 “十一”在即 上海沈艳秋被控在家

    【民生观察2019年9月21日消息】中共“十一”敏感期在即,全国各地风声鹤唳上纲上线,各维稳系统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对各界权利人士进行无差别维稳控制,以达到所谓“国庆节”的和谐稳定。

    上海老牌维权人士沈艳秋日前被上海虹口区维稳部门管控软禁在家,责令其取消或停止一切外出计划,特别是不准前往北京,否则责任自负,后果严重。

    大概十日前,沈艳秋所居住的虹口区凉城街道办维稳办以及凉城派出所宣称将会对其实施管控措施,直到“十一”假期结束。维稳办要求沈艳秋假期结束前不得离开上海,特别是不准前往北京,并要求沈艳秋每日必须到派出所报到,且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不过,维稳办的要求遭到沈艳秋严词拒绝,沈艳秋认为,自己的确曾在十年前因个人权益受损而多次进京上访,但个人诉求已在七八年前圆满解决,至此自己一直未有上访记录或者有上访的必要性,然而最近几年维稳办却以其有上访经历为据在敏感期对其实施强制管控措施,引致沈艳秋严重不满。

    因凉城街道办无理实施管控措施,对沈艳秋的生活工作以及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沈曾多次提出书面控诉,要求上海市两级警方、凉城街道办等部门撤销对其的强制措施,但未得到回应。

    在此期间,沈艳秋曾多次前往街道办向相关负责人寻求解决之道,但相关负责人借故推托,甚至避而不见。

    日前,凉城街道办以及虹口区警方派出警车和多名警员进行维稳,分班在沈家楼下值守,防止其离开住所外出,但允许出门买菜购物,不过必须在多名值守警员的陪同下方可。据称,此次凉城街道办的管控措施期限暂至“十一”假期结束,具体时限则视情况而定。

  • 多人因“一带一路”论坛被稳控

    【民生观察2019年4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2019年4月25至27日,中共主导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中国北京召开。论坛召开之际,中共依惯例,提前开始布控非法维稳措施。

    4月21日,北京维权人士李蔚开始被非法稳控,北京警方派出了多名警察及辅警、社区人员,24小时守在李蔚家楼下给他“上岗”,非法禁止他上街,截止今天,李蔚已经被“上岗”了四天了。

    李蔚介绍,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4月25至2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又开始大范围侵犯人权,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包括我在内的北京诸多人士非法上岗或旅游,预计这种非法稳控将持续到月底。原本,这种会议期间我会被驱赶到外地旅游,北京警方以此方式减轻自己的负担,但由于2018年3月3日我在杭州无违法嫌疑情况下遇恶警滥权和殴打,至今没有解决,本人拒绝去外地,北京警方就采取了给我上岗、禁足的方法稳控。”

    据了解,与李蔚一样被上岗的还有北京独立媒体人高瑜等众多异见人士。

    3月间,李蔚就因为全国两会被非法上岗了10多天,现在相距不足两月,李蔚又再次被非法稳控,他的合法权利完全没有保障。

    李蔚出生于1971年,籍贯湖北武汉,先后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和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因长期维权和控告未果,自觉想到了推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自然而然就参与到了“新公民运动”中来。2013年4月,其因参与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公民活动遭到抓捕、判刑。

    出狱之后,李蔚依然是一个维权行动者,不久就因纪念“六四”再次被捕(后取保候审)。在不被限制自由的时间里,李蔚参与或推动了许多维权案件,为众多良心犯发声呼吁,为维权人士提供各种技术支持。也正因为如此,他成了被北京国保限制行动自由时间最长的人之一,被约谈、被限制外出、被旅游成了家常便饭。

    2018年3月3日深夜11时,李蔚被杭州警察残暴殴打就发生在他被旅游期间。他事前无论如何也不会预料到在风景优美的杭州会遭遇警察如此的暴力行径,这和无数人遭遇的无妄之灾一样,突如其来,无缘无故,无冤无仇,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然后遭遇各种搪塞、推诿、掩盖、封口等等,协商、投诉、控告、起诉等依法维权方式完全无效。在这个事件中,李蔚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即使是在遭到警察残暴殴打时他都没有反抗。在他身体多处受伤的情况下,派出所仍然把他关在审讯室审讯了九个多小时,即使想找茬儿也没能找到李蔚有任何违法之处,最后警方领导只是私下里向他表示致歉,但完全不依法处理打人的警察,及给予李蔚依法赔偿。

    近日,因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被非法稳控的人员还有上海、常州等多地的许多访民。
    上海访民韩素芳发出消息称“22日开始,我们又成重点维稳对象了,遭殃了,因为一带一路会议马上开始了,大家都逃不过这个关。”

    北京访民孙宝妹表示“因为一带一路会议,有外国来宾来了,维稳官方可能是担心我去截外国人,让全世界的人都震惊,就开始非法给我上岗、禁行了。找他们要法律依据也不给,没办法,你跟他说理,他跟你耍流氓。”

    17日,上海访民张瑜、刘林玉、王扣玛、姚敏华、李维玲、伍予敏、吴玉芬、金昌和、许才福、李显霞、林昌镕等一行四十几个访民一起到北京,他们在北京南站被截访遣返,他们被带离前在车站合影,并嘲讽中共政府:“一带一路,带我回家!”

    4月24日下午,上海访民徐玮、王美莉、王德兴、冯国伟、张顺宝、顾国平等十余人,在从上海搭乘列车刚刚抵达北京南站时,即遭到上海驻京办众多人员的非法拦截,十余访民随即被抓进驻京办关押。在抓人的过程中,访民顾国平伺机挣脱,之后他来到北京市一位朋友家暂住。晚间21时许,在顾国平下楼购买香烟时,突然被十余名警员抓住,后被扭送到了北京市“分流中心”非法关押。事后,顾国平告诉朋友说“主要是因为北京召开一带一路论坛,才这么迅速的把我们抓起来、遣返”

  • 李小玲赔偿申请暨控告状

    控告人:李小玲,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北环街28号14栋1单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6207070026。

    被控告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南溪派出所叶生控告请求:
    一、珠海市公安局及其香洲分局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等罪的刑事责任;
    三、承担其他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不服珠海市公安局对其实施边控的行政行为,又不服其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5月17日下午,按前二天立案庭法官要求,携带诉讼材料,依法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遭到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刁难,并在他们商议后拒收起诉材料,无奈之下,交到材料收转窗口,请求转给时任院长黄炯猛。交完材料准备离开时突然遭到五六个法警的粗暴围困,并限制人身自由不准离开法院,迫使控告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投诉。到法院下班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还没有恢复,被无法无天的珠海中院立案庭逼迫,无奈拨打110来救助。当晚18时许,南溪派出所出警,了解情况做完记录后离去,半小时左右,被控告人叶生(警号081871)到场,未依法依规,颠倒是非曲直,强制传唤作为被害人的控告人,用暴力抓拧控告人抬上警车,强行押到南溪派出所。20时许,控告人已强烈感到眼睛疼痛难忍,并伴随呕吐,向被控告人多次申明该状况,并说明按照以前医生的诊断,此时应是青光眼并发,急需及时外出就医、至少也得买来相应眼药水滴注,否则病情一定会恶化并导致失明。但是:

    一、被控告人拒不允许控告人就医也不救治,恶意继续羁押控告人,造成剧疼难忍的控告人已半昏迷状态,并强行进行釆集做笔录其间抢走控告人的:珠海市中院材料中转回执,且没有给扣押单。客观上,被控告人的行为就是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

    二、被控告人明知病情危急和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故意放任危急情况的延续、恶化,放任失明的严重后果发生,其主观符合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控告人被违法羁押至第二天凌晨时,病情发展到神经剧烈疼痛引发几次呕吐。南溪派出所民警才将控告人送到珠海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后一走了之,医生诊断指出,病情延误太久,检查后发现病情已非他们所能控制。经珠海市十大名医侯光辉主任十几小时救治后,他即派救护车转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医院。但此时已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直接导致控告人本来视力为0.8的左眼,完全失明,右眼的视力急剧下降。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0条、第19条、第22条等规定,伤情已达重伤。该重伤的结果是由被控告人的行为所直接导致,其犯罪已经即遂。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规定,对被控告人应处3-10年的有期徒刑。

    四、控告人左眼经过手术抢救,承受了巨大痛苦和不安后,才临时恢复到0.06,右眼0.4,目前情况至少构成4级伤残。控告人的左眼失明不仅导致视觉功能缺失,也导致容貌毁损,导致社会评价大幅降低,导致控告人精神极端痛苦,生活工作学习均受到严重影响。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被控告人滥权枉法故意暴力虐待人为制造控告人的伤害结果,不但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五、被控告人不顾控告人身体健康面临重大损害的紧急危险,拒不履行救助的义务,反而滥用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冷漠冷血,故意剥夺控告人的就医权,造成控告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控告人的行为也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且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系后面一系列控告人到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人大,广东省政府,以及64到北京上访控告事件的恶劣开端和原因,因此,还令控告人身陷囹圄,苦不堪言,痛不欲生,被控告人的情状属于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敬请各级领导支持控告人的请求。

    控告人:李小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 中大研药物重新定位 或可助控精神病

    中大生物医学学院助理教授苏汉昌教授领导的研究团队,发现部分非精神科药物,可用于治疗精神病。他们提出以生物信息分析方法,透过分析表达图谱,把七种主要精神病的基因排序变异和1,309种不同类型药物的表达特性作比对,制作了一个可用药物清单,当中部分药物可重新定位作治疗精神病。苏教授及其团队希望此方法日后能套用在其他疾病,尤其是为一些治疗方法较少的疾病,提供更多药物选择。相关研究文章已刊登于著名学术期刊《自然-神经科学》。

    基因图谱技术一日千里,当中“全基因组关联分析”(GWAS)在过去10年的发展最为迅速,这项技术可以找出人类基因组内序列变异,是医学界了解成因复杂的疾病之主要方法。医学界至今进行超过3,000 项GWAS研究,覆盖过百种复杂疾病,但甚少研究成果应用于药物开发,此项研究正好弥补不足。

    比较图谱分析药物潜能

    研究团队先分析GWAS数据,抽取诱发七种主要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郁症、重性抑郁障碍、焦虑症、认知障碍症、专注力失调/过度活跃症以及自闭症)的基因变异,然后估算该病症的表达图谱。之后将病症的表达图谱,与在公开数据库取得的1,309种药物的基因表达图谱作反向比对,最终鉴定出一些可以重新定位、有机会用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例如阿士匹灵、“氧合酶-2”抑制剂等非类固醇抗炎药物,在研究中被列为有效抑制躁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的药物;而部分降血脂的他汀类药物,亦可能有助于控制躁郁症。不过研究团队强调,相关药物必须经过临床验证才能用于治疗精神病。

    研究团队希望是次研究可以为利用人类基因组数据研发药物,以及药物重新定位的工作开辟一条新路径,亦期望是次研究所筛选的药物,可供医学界参考及作进一步测试,以发展出新类型的疗法。

    (来源:成报 http://www.singpao.com.hk/index.php?fi=news1&id=43092 2017-08-21)

  • 江西丰城政府强征土地雇凶伤人 村民状告无门

    控告人: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张洲村委会第一、第二小组村民。
    卢小英,女,汉族,1960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62202196009012046,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张洲村人,电话:15970572156。

    我们求助无门,迫不得已在网络寻求帮助,在此控诉江西丰城市小港镇政府欺上瞒下,强征土地,雇凶伤人。

    一、村干部私自对外承包集体土地获利中饱私囊。

    张家洲村是拥有3000多人的大村庄,村庄位于赣江堤外有800多亩集体所有的旱地,1993年开始就被村干部私自承包给外地老板栽树,获利几百万,全被村干部中饱私囊,张洲村民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二、镇村干部利欲熏心欺上瞒下雇凶殴打村民。

    张家洲村在赣江堤内有200多亩水田,其中在丁字岩(地名)有80多亩水田,2010年4月被镇政府领导联合村委会干部强行征收,拟高价转手倒卖用来建造店面和别墅。这80亩土地,每一亩补偿16800元(含青苗费),而实际上,根据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明文规定每一亩应当赔61137元每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0773元,青苗补偿费30364元),相差近45000元一亩,80亩土地近490万元被镇政府贪污。该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新征地标准内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变相降低征地补偿标准。”而村民根本就没有得到一分钱所有的社会保障费。此外,经村民多次走访上级国土管理部门了解,该80多亩土地根本未获审批。在征地前,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他们私下在深夜采取恶劣手段拿着卖地协议,各个击破逼迫村民签字。此外,他们两次雇佣十几个黑社会打手殴打村民,并要镇派出所于2010年10月18日在没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以“妨害公务罪”将村民卢小英非法关押半个月,企图杀一儆百。

    三、村民被打轻伤二级派出所敷衍立案“立而不办”。

    2014年8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人民政府职工金影进(音)在强征土地过程中,对村民卢小英拳打脚踢,致使控告人卢小英构成轻伤二级(有伤情鉴定)。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而派出所在村民强烈要求下对此立案,可是却敷衍了解,一味劝村民私了,立案而不办案,不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也不将情况递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们实在是走投无路,状告无门。我们也多次到南昌、北京上访,结果还被镇政府人员带回,并被罚款。我们本想息事宁人,可是政府欺人太甚,动手伤人,已经触及刑法,可是司法机关却蛇鼠一窝,对此敷衍了事。我们只是老实巴交的村民,我们抗衡不起“人民”政府,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既然我们草民命不值钱,真逼到绝路,我们就玉石俱焚!

    卢小英
    2016年11月

  • 关于湖南芷江县官商勾结非法集资诈骗案的控告信

    控告人:杨光明,郭承林,扬天华等数百群众,联系电话:18274566682、18774789567、15507456102
    被控告人:尹程,男,生于1967年5月20日,身份证号码:433027196705201014,芷江县艾头坪乡人,涉案金额1.5亿元。
    被控告人:曾佑光,刘拥军,张文爱等国家公务人员

    我们是芷江县和新晃县两县受害群众代表,是尹程集资诈骗案件中的受骗群众,为讨回受骗群众的救命钱,特控告如下:

    被控告人尹程于2011年招商引资在芷江县艾头坪乡以搞农业开发为由,获得当地政府行文成立了鑫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市、县重点龙头企业这块牌子及省、市、县领导考察和媒体报道以及省台办海峡交流基地为诱饵,向当地农民征购398亩土地为手段,阴谋策划向当地一市两县(怀化市、芷江县、新晃县)老百姓集资金额达1.5亿元,造成数百名老百姓蒙受欺骗,苦不堪言。

    当时,被控告人尹程利用台商名义在当地艾头坪征用农民土地398亩,已开耕,并种下几亩牧草,建了厂房,欺上骗下,引诱群众集资开发,以高额利息和先付利息后分红利的骗局,使数百名群众上当受骗。2012年8月,尹程称新晃县“农发行”已经批给他2000万元贷款,但现在自己短时间内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向大家借款,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半月。尹程以先支付利息、年底有分红且没有任何风险为旅馆,要我们多拿钱,想办法跟亲戚朋友借钱,若自己没钱可以去银行贷款,甚至怂恿我们去借高利贷。此时,尹程已经在芷江向社会筹借了不少资金,其中在芷江县国土局以及其他机关单位的公务员中已经筹借了上千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完全被他蒙骗了。

    尹程以上2分多利息及多种方式引诱我们一百多户人多次威胁借款2800多万元,以“如果再不借,那么前面借的前就没有,那么大家一起死。”威胁我们,当时大家只想拿回本金,百般无奈之下步步被套进了他的陷井,其中许多人又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及高利贷借了钱,这2800多万元所涉及的人全部是百姓、农民。尹程在收到借款后,先后以自己和公司的名义分别出具了多份借据给我。我们先后多次向尹程追讨借款,2012年底,尹程说资金已经用于云南的烟草生意,尹程称他通过泸西县烟草局为红河卷烟厂、玉溪卷烟厂供货约7200万元,因政策问题该笔款项未能及时结算,只有在该笔款项结算后才有能力还钱,要求我们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但时至今日,尹程借我的钱仍然分文未还,就是高额利息给我们改借条,让大家雾里看花,水中捞月,欺诈百姓,还钱没有,要命一条态度威胁百姓。而尹程公司的项目也是无任何进展。鑫台公司简介中号称有80余人完全是凭空捏造的,在文件中所申报的项目完全没有达到其应有的规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普简称《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不能返还的”。尹程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以高额利息和红利为诱饵公开筹借资金,且在收到借款后用于经营活动与筹资资金的比例明显不成比例,显然是在非法占有为目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我们在尹程的怂恿下,不仅跟自己亲戚朋友借了钱,甚至还借了高利贷,现在“利滚利,息滚息”截止2013年底我的借款已达到约2800万元。如今,不仅收不回被骗的借款,还因为还不起利息受到高利贷威胁搞得有家回不了。据我所知,尹程集资诈骗的金额达到了一个亿以上,所涉及的受骗群众可能有几百户,很多受骗群众的情况跟我一样,这无疑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定时炸弹。

    涉案金额达一个亿以上的惊天大案,许多被骗群众已经多次向当地政府及当地公安部门反映,但政府部门却因为此事涉及对台招商引资而置若罔闻,公安部门也不予立案。我们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2014年11月7日向县公安局报案,并侦查后立案,对尹程采取强制措施,但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情况下,芷江县公安局以取保候审释放尹程,编造谎言“尹程胃穿孔”,再由尹程前妻将其担保出来,主要办案人员说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意思。还说尹程确实在云南做有烟草生意,有账未结并要我们和他一起去结账,直到2015年2月10日一直未结果,我向县委反应,要求查处尹程犯罪事实,将在2015年2月15日将犯人尹程出监,更令人匪夷所思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2015年3月25日芷江县人民检察院又以“湘芷检侦不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认尹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一次释放。2015年2月底再又一次释放,公然欺骗、公安局、县委、县政府、自称云南做烟草生意有钱,还给大家的债务,结果五个月没还一分钱,反而把钱秘密转移,有钱不还,赖账,自己说有钱可以使鬼推磨,市县公安局都有他的内线,奈何不了他。

    这三抓三放的举动,明显是公安和检察两部门徇私枉法,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包庇罪犯,严重侵犯了我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县公安对该案的内容向外人员泄漏,没有做好保密工作。取保候审后,即没有开展有效的侦查措施,也没有对尹程诈骗资金流向进行调查,公安内部人员为尹程提供案件消息,暗中收取“好处费”,使尹程气焰嚣张、目无王法。更让人气愤是芷江公安局多次收到省公安厅对该案件的批文,既然有意拖延办案时间二十多天,无视而不见,不当回事。现任芷江公安局局长 张文爱,受害人向他请求把尹程收监,因为有钱不还,把资金转移,现在尹程在长沙要我们找你们公安厅抓捕尹程,已拒绝我们的请求。不知芷江公安局随意放走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何在?难道执法者就能知法犯法吗? 尹程打着联合芷江县县委,县政府开发农业项目的幌子不仅骗取政府支持,而且骗套取国家农业扶持资金,并获得市县龙头企业称号,以及土地批398万元由政府给他出的,拿着以政府给他的红头文件和国家、省台办旗子大势吹嘘自己的企业是国家海峡两岸的交流基地具有深远的意义。县政府各机关单位领导都以个人的名义参与投资贷款给尹程。还利用该平台大肆骗取群众钱财,具了解该企业在2012年只是一片用挖土机挖平了的土地,只种了三十亩的竹子,没有出任何经济产品、无任何经济价值,就被评为龙头企业。这是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不作为、不落实的行为。为什么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要干涉司法部门工作,使该案件毫无进展,故意拖延办案时间?为什么还是政府2014年的重点项目?为什么该企业已经无法运转,政府还要给他398万元土地报建款支持,退还尹程非法占地罚款134190元等多方面支持。这里面肯定存在着许多不为人知的黑幕,一定有钱与权黑色交易。尹程多次被公安局放出“扬言大话,如果我尹程死了,那么云南省的、芷江县的当官和我一起死,他们会想尽法保我出来,我不会有事的,大家都是绑着一根绳上的蚂蚱,要死大家一起死”。从客观事实以验证这句话的真实性,到现在2016年5月份没有得到一分钱,芷江县委书记曾佑光、县政法委书记刘拥军多次召开释放尹程会议,从而造成了县公安局三进三出的事实理由。

    这里面大部分是普通百姓的救命钱,尹程欺诈犯罪、任意挥霍和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让老百姓的救命钱面临着世大的损失,同时每天还受到黑社会高利贷追杀和威胁,无家可归,妻儿老小跟着四处流浪,一无所有,没有任何生存能力!!!现情况紧急,事态严重,请求有关部门能立即对此事进行及时调查、严惩犯罪,以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矛盾的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杨光明,郭承林
    2016年9月

  • 福建省仙游县林春文及家人对民警吴尚杰等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林春文、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仙游县人、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西山村下过山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35032219620627101X,联系电话:15160495408。
     
    控告人:林春武、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仙游县人、住址同上。系林春文胞弟。
     
    控告人:王旺治、女、193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仙游县人、住址同上。系林春文、林春武的母亲。
     
    被控告人:仙游县郊尾镇西山村下过山村民小组林开曰、林炎开、林福华、林烽等人。
     
    被控告人: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出警民警吴尚杰(警号:550521)、彭博(警号:550634)等人和仙游县公安局分管郊尾片的副局长柳春平。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被控告人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2、依法追究郊尾派出所民警吴尚杰、彭博等人和仙游县公安局副局长柳春平等人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居住的房屋均是土墙旧屋,容易被洪水冲垮。
     
    2014年9月21日下午16时许,台风即将来临,控告人林春文之妻刘爱娟发现自家屋边的排水沟被人用土石填上堵住,便叫其夫林春文疏通水沟。可是林春文刚走到自家门口就见林福华手持砍刀追到控告人林春武家门口谩骂林春武。当时,在控告人林春文的劝说下,被控告人林福华便退回家。就在此时,被控告人林开曰在祖厝大门口呼喊指挥被控告人林福华、林烽、林炎开、陈玉惠等人分别手持砍刀、铁棒、铁锤等,气势汹汹地冲到控告人住宅门口,寻衅滋事,持械行凶殴打控告人林春文、林春武、王旺治。致使控告人林春文:1、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2、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3、右侧筛骨纸板骨折;4、面部软组织挫裂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控告人林春武:1、外伤性轻型颅脑损伤;2、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控告人王旺治(82岁):1、左肱骨外科颈骨折;2、轻微脑损伤、脑震荡;3、右前胸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面对上述如此明显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之案,上述被控告人(涉案警官)一会儿说“控告人是自伤”,一会儿又说“控告人是自跌受伤”。被控告人吴尚杰、彭博等民警除了采信被控告人林福华用谎言编造的假证之外,还采信了案发时根本没有在场的林其华、林清华、兰奶富、苏庆连、林天禄、林新富(这些人均为被控告人林开曰等人的亲属或朋友)等人用谎言编造的伪证。仙游县公安局柳春平等官员就是采信伪证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控告人是否自伤、自跌受伤?经法医检验也是可以得出公正结论的,决不能任凭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信口雌黄、歪曲事实。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谎言掩盖不了事实,事实永远胜于狡辩!古云:多行不义必自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凡是为非作歹的人,都是绝对不会有好下场的!……
     
    在案发后使控告人难以理解的是:控告人是先打电话向110报案后,再打电话向120求救的。然而就是在离案发地较远的枫亭医院的救护车开来之后,郊尾派出所的警车才姗姗来迟。在内中的原因,出警的民警心里应该是清楚的。再之,案发后,控告人于2015年3月16日到福建省公安厅上访时,接访的警官(警号:000077)竟然对受害者说:“仙游县公安局已经向上级反馈,说是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你的是自伤……”众所周知,案发地下过山自然村当时并无监控录像,现在该自然村村民林春锦家的监控录像是2015年4月23日由林自己出资安装的。仙游县公安局柳春平等官员为什么要采用伪证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编造不实之词欺骗上级,为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其中有没有权钱交易?凡是清官,心里都会明白的。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林开曰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被控告人吴尚杰、彭博、柳春平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特具状控告,恳切请求上级首长扶正祛邪、严惩腐败!批示有关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办事,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林开曰等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林开曰等人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吴尚杰、彭博、柳春平等人的刑事责任等。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此致
     
    具状人:林春文 林春武 王旺治
     
    上述三控告人的控告(投诉)代理人: 林春锦(系王旺治的大儿子)
     
     
     
    2016年 8月
     

  • 湖北省宜城市村民李纪文诉强拆遭殴打上访被踢皮球

    控告人:李纪文,男 ,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雷河镇七里村一组,身份证号:420623196612293514,联系电话:18307205626。
      被控告人:张鸿波,男,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雷河镇镇政府党委书记【县(区)人大代表】
      控告事项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雷河镇镇政府党委书记张鸿波组织100多手拿棍棒黑社会份子,非法闯入农民家庭,殴打村民,非法血腥强拆农民房屋。
      事实与理由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雷河镇政府党委书记张鸿波和七里村领导(胡千华,吴风雨,徐志华)于2014年10月8日上午8点左右非法组织100多手拿棍棒的黑社会份子,冲进我家在地上拖拉我和70多岁的父母亲100多米,多人抬起我,其他人用棍棒疯狂殴打我的头,胸和下体,把我打的满头满面是血,肺有严重损伤,左侧部位肋骨骨折,左耳致残,没有听力,(有医院诊断证明),还拖打替我们鸣不平的邻居。
      在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没有法院强拆令的情况下,张鸿波带来的挖掘机,将我家房子夷为平地,家具,证件,电器等大量家庭生活用品埋在了废墟之中,使我家在刮风下雨,下雪的情况下一家人都住临时搭建的棚子里面。
      张鸿波利用职权搞暗箱操作,强拆时,我儿子打110报警,110到场后打人一直没有停止,强拆后公安人员不给立案。之后,我父母和我被拉到宜城市人民医院后,我们的伤情和身体状况,医生只是说是皮外伤,和其他医院的诊断相差甚远,用药情况我们也一无所知。
      那时候正好是农忙季节,10几亩田的水稻无人管理,下半年的小麦没有人种,田都荒在那里。
      在快过年的时候别人家在建房子,我想在我父亲的老宅基地上盖房子,张鸿波放话说,你们七里1队,谁家的房子都可以盖起来,我就是让你家的房子盖不起来,我家建房的时候,张鸿波请黑社会还跑到我家去威胁我们,城建的和城管上面的每天都去让我家房子盖不成。
      我们一家人多次去找雷河镇政府解决问题,他们都是找各种理由不给解决,有时候不打照面,从事情发生一直拖到今天,都快1年了,无人问津,受害人李纪文被迫万般无奈才进京上访。
    恳请中央有关职能门严查此案,严惩腐败分子,还民一个公道,以利安居乐业。
    昨天,我到湖北省信访局上访,结果被推到襄阳市。今天我到襄阳市信访局,又让找雷河镇政府。他们每次都是这样踢皮球。
     
      此致
      控告人:李纪文
      2015-8-4  

  • 山东临沂两位花甲老人给检察长的公开信

     
    控告人:王进勇(62岁)王进生(64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居民
    联系电话18653951235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见图)
    董金伟就是这个全国模范检察院里涉嫌职务犯罪的副检察长(见图像)
      
    王进勇在2006年12月被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诬陷“办理房产证行贿”拘留,期间遭到兰山区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并被副检察长董金伟亲手殴打致伤。
    自2007年起,王进勇就与胞兄王进生以确凿的证据实名控告董金伟,但临沂市检察院包庇董金伟长达八年不立案,使这个涉嫌职务犯罪的副检察长期逍遥法外!
     
    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鲍峰检察长(见图像)曾经三次承诺“一定依法终结你们(王进勇、王进生)的实名控告,给你们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但是承诺只是画饼充饥至今没有兑现。
        我们在无奈之下就远离检察院静止展示“强烈要求鲍峰检察长兑现承诺”的诉求,临沂市检察院竟然动用公安对我们实施暴力。
     
     
        2015年3月9日,临沂市检察院授意公安将我们以“扰乱公共秩序罪”拘留,64岁的王进生在拘留期间遭殴打全身12处骨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文规定“涉嫌刑讯逼供”的就应予立案,临沂市检察院为什么长达八年不立案?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对我们两位老人的控告拒不立案?
        
    我们一直坚持的诉求是:
    对我们的实名控告依法立案,如果立案后查明我们的控告失实,我们甘愿受到“诬陷罪、诽谤罪”的法律制裁
     
    董金伟涉嫌刑讯逼供是铁的事实,临沂市检察院为什么不敢立案?
    鲍峰检察长为什么不敢兑现承诺反而向我们实名控告的老人实施暴力?
    ——这是我们百思不得其解问题,希望得到广大网友的帮助!
                                  2015年6月22日
     

  • 河北省保定市付海涛对交通局稽查队长的行政控告书

    控告人:付海涛,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桥头乡东茹堡村村民。联系电话13503327698.身份证号132421197206220698.
    被告人:许克海:男:职务:河北省易县交通局稽查队、队长。
    控告事项:
    1:依法控告许克海利用职权,两次非法侵占他人巨额财务的刑事犯罪事实。
    2:依法控告河北省易县公安局不作为、干警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付海涛于2 004年2月26日依法投资经营顺风铁选厂,付海涛即是该厂法定代表人。
    第一次许克海犯罪时间:2008年8月25日晚9时许,河北省易县交通局;稽查队大队长许克海第一次组织了黑社会性质人员对我选厂的财物实施非法暴力抢劫。暴力犯罪当场,许克海带领黑恶势力十余人,手持器械强行将铁选厂价值18万元的设备暴力非法抢走,我本人当时亲自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经所长指点再向河北省易县公安刑警五中队报案,中队长石凤江受案后并负责侦查我的案件。
    随后,我向办案人石凤江提供了许克海抢劫我厂设备的藏匿地点,要求公安办案人依法查封许克海的犯罪物证,但刑警五中队长石凤江出于对罪犯的包庇袒护,故意拖延,漠视本案,不作为。致该案件被一拖再拖。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案件发生125天之后,河北省易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向我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是:“许克海没有参与,没有犯罪事实。”当时刑警五中队的石凤江说:“(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人)宋传春收了许克海一方的钱,将铁选厂卖给许克海了。”我提出了质证,至今我没得到答复:
    第二次许克海犯罪时间:2011年4月15日,许克海再次非法暴力对我合法铁选厂所有设备拆卸抢劫,并将厂房等设施非法夷为平地。2011年4月16日我再次向河北省易县刑警五中队队长石凤江报案,第二次暴力抢劫案发生55天后,河北省易县公安局再次做出《易公不立通字(201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自此,再度使本案被束之高阁,无限期的被拖延至今。
    控告人要求:请求河北省有权管辖此案的公安机关对河北省易县交通稽查队长许克海的非法入室暴力抢劫的行为刑事犯罪依法立案,迅速追查本案犯罪事实真相,依法追缴我厂被许克海非法藏匿的一切生产设备,并依法对我厂因遭到非法侵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为盼!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
    河北省公安厅!
    控告人:付海涛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