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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障儿童母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1日消息】今天(8月11日)是全国肢残日,两位分别向各地政府申请公开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信息。

    今天是第10个肢残日,河南辉县何方美和广东河源欧阳春兰,通过邮寄方式向各地政府发出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各地的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康复药品报销比例、康复治疗医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据悉,河南辉县何方美、李新夫妇1岁10月大的小女儿李琪于2018年3月在河南辉县接种甲肝、麻腮风、百白破疫苗后,导致病毒性脊髓炎而瘫痪,在多方求助投诉均被拒绝后,夫妇俩人在北京一边为女儿治病,一边上访维权,但无数次遭地方维稳人员打压迫害。广东河源欧阳春兰则是一位癫痫患童的母亲。

    两位母亲说: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都渴望得到最好最有效的康复治疗,长大后不拖累父母争取做贡献。

    两位家长表示:我国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开服务”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让残疾儿童得到最有效的康复治疗也正是让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共建更美好的世界!

    欧阳春兰表示,8月5日,她曾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一针70万天价药(诺西那生钠注射液)定价依据信息。

    欧阳春兰说,“我今天上午已经正式寄出申请,一个普通家庭怎么能拿出这么多钱?”

    “2014年我儿子才几个月大就得了癫痫,经常发作会抽搐,当时只有一种激素药物可以治疗,但这个药非常难找,我们几乎找遍了国内的大医院都找不到,真的是一药难求。”

    欧阳春兰回忆,6年前这种激素药在国内很少,就没有药企生产。“当时这种药特别的难找,一直就没有找到,后来我是在互联网上看到有人转卖这个药,我就高价买来的,25毫克规格的将近2000元一支,当时给我儿子打了以后很有效,孩子就不再抽搐了,但是这个药只能是暂时控制住病情。”

    欧阳春兰表示:“我们家也是普通农村家庭,我没有工作,就是个家庭主妇,在家里带我儿子,家里唯一的劳动力就是孩子他爸,他是跑建材、装修生意,他的收入要看他的业务量,有时候几千元也不稳定。”

    欧阳春兰承认经济压力很大,“这个病需要长期用药,而且后期的康复治疗更难,所以还有很大的经济压力。”

    欧阳春兰表示,近2000元一支的激素药物尽管价格不菲,但是要和湖南怀化的病童一针高达70万元的诺西那生钠相比,还算是可以接受的。

    “看到湖南怀化这个事情,一下子就勾起我对过往的回忆。我最近一直在联系怀化这个家庭,但是还没有联系上。我看到湖南这个家长可能是同病相怜,一下子特别能感同身受,他们跟我们早几年的经历是一模一样的,我能感受到他们几乎是濒临绝望,一个普通家庭怎么能拿出这么多钱,因为搞不好他的孩子需要连续打几针,这对普通家庭来说,是不可能承受得起的。”

    欧阳春兰说,更令她匪夷所思的是,有网友说这个救命药在澳洲只卖41澳元,折合280元人民币就能买到。“我就觉得很难相信,我就想找出答案,所以我就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我就认为有必要为这个孩子,为所有普通家庭的子女,就想问个清楚。”

    “我就是想知道这些,希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公开相关信息,我希望各种天价药都能进入寻常百姓家。”欧阳春兰表示,她请求公开引进诺西那生钠的采购合同、国内销售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计算相关说明,以及诺西那生钠库存数量和分配发放的信息。“寄送应该3天就可以到北京,而且应该是在收到之后的15天之内作出答复。”

    但目前为止她还没有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书面答复。两位母亲欢迎各地媒体记者关注采访报道!

    何方美电话:13233809174
    欧阳春兰电话:13750225455

  • 中国反歧视志愿律师团向两会提案建议

    中国反歧视志愿律师团在上周撰写了一份关于《建议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维护新冠(含疑似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的两会提案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北京、湖北等地的两会代表,希望他们能在两会上提出,但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两会代表回复,遂公开发布到互联网上,希望能有更多人关注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平等就业权。

    提案建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两会提案建议】
    建议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维护新冠(含疑似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

    新冠肺炎因为其较高的传染性和危害性,一般人都比较恐惧,甚至说谈“新冠”色变也不为过。从过往乙肝歧视、艾滋病歧视的惨痛教训看,恐惧往往是歧视的心理基础,而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政策的制定者往往基于自利倾向,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来保证自己身边人的绝对健康,所以他们就倾向于无视公平正义,无视人的平等就业权,对那些他们认为可能危及他们健康的人排斥,所以那些自利的歧视政策往往率先从公务员招聘开始,进而被事业单位和国企、民企效仿。这种社会整体性的歧视氛围会进一步强化恐惧,加重歧视,这是一种恶性循环。

    也正是因为乙肝歧视、艾滋病歧视政策曾经给受歧视人员带来的非常严重的伤害,造成了大量的维权诉讼,无论对歧视受害人还是政府,都造成了很大的诉讼负担,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

    有鉴于此,在新冠(含疑似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方面,为避免乙肝歧视和艾滋病歧视的社会悲剧重演,政府应当预作绸缪,制定规范性文件,保障新冠(含疑似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平等就业权。

    为达成这一目的,我们作为反歧视志愿律师团的公益律师,建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在公务员录用中率先垂范,不要歧视保障新冠肺炎(含疑似新冠)康复者,给社会做好表率。

    第二,为保障公共安全,聘用单位可以对求职者进行核酸检测,但不应当进行抗体检测和肺部CT扫描。

    第三,应当保护新冠(含疑似新冠)肺炎康复者的个人隐私。如果国家为了抗疫需要,对国民进行抗体筛查,应当基于自愿,结果只能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被检测者个人掌握,严禁泄露筛查结果给第三人,以保护康复者的个人隐私。

    请两会代表本着公心,负起代表的责任,推动该提案进入正式议程。

    此致

    中国反歧视志愿律师团
    2020年5月15日

  • 湖南政府隔夜强拆养猪场

    【民生观察2020年4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3月31日,湖南新邵政府强拆一村民养猪场,拆除通知于30日晚上6点才发给村民,仅隔一夜时间,在31日早上7点政府即来强拆,完全没有给养殖户处理的时间及准备。由于毫无准备,强拆导致许多生猪被打伤,养殖户曾先生损失惨重。4月6日,曾先生找到法律人士咨询获悉,根据《畜牧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据此,曾先生准备起诉当地政府。

    曾先生反映,自己是地道的农民,为了解决生计问题,也为了响应政府鼓励致富的号召,近年来自己自谋生路,在湖南新邵筹建了一家养猪场。筹建这个养殖场,自己付出了很大的心血,期初由于缺乏资金,自己东挪西借多方筹资十余万,并开荒村里的闲置野地,经过数月开垦,最终建成一个拥有数百平米的生猪养殖场。能够顺利建场及经营多年,这在当时毫无疑问是得到了当地政府及周边群众的许可和支持的,否则是不可能兴土动工并发展壮大,更不可能存续至今。

    猪场地处偏僻荒山,条件艰苦,开始我都是靠肩挑背抗搬来材料建造,平整场地我也是自己人工挖掘。创办养殖场多年,困难和付出可想而知。为了猪场的发展,我倾注了全部心血,也把亲朋好友的家当押了进来,年年借债,年年搞建设。为了扩大再生产,我前后投入房舍、猪栏、仓库、修路、绿化、通风及采暖等各项建设的费用高达数十万元。

    正当我的养猪事业逐上规模,母猪越买越多,猪仔越产越多,肥猪出栏越来越多,眼看赢利在望,哪知道意想不到的厄运降临。2020年1月中旬,事前没有预兆,镇政府突然送来一纸通知:以猪场在禁养区为由,强令我自行处理存栏生猪并拆除所有猪栏。

    简直难以置信,存续多年的养猪场,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禁养区?明明在政府允许之下建起来的猪场,怎么说拆就拆?不谈补偿只谈拆除,天底之下哪有这样的事情?投入这么大,损失怎么办?这么关键的问题能避而不谈吗?

    到了2020年3月30日晚上6点,新邵县农业农村局再次下发通知,令我于2020年3月31日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

    没有协商、不谈补偿,仅给了一夜时间就要强拆,让我完全没有时间和准备,这太不合理了。但是,政府说到做到,果真于2020年3月31日早上7点,出动镇村干部及未出示证件人员十余人,对我猪场旋即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暴力强拆,动用设备将我猪栏主要之处一一破坏,弄得一片狼藉。

    不仅如此,强拆人员还使用棍棒将我的几十头生猪驱赶打伤,他们还生拉硬拽的拖住生猪的尾巴、耳朵、蹄子野蛮撕扯,导致许多生猪哀嚎不止,受惊拒食。

    4月6日,我找到法律人士咨询获悉,根据《畜牧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

    据了解,近期各地掀起了一波强拆养猪场的浪潮,主要适用的就是“养猪场不环保,产生大量环境污染物,因此要予以强制拆除”的名义。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此作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据此,有关闭或搬迁就有补偿,仍是原则,补偿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曾先生认为,政府在一夜之间强拆了自己的养猪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名义,都不能在法外行事,都必须合情合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政府集中、突击强拆养猪场可能是为了产业结构调整,但这不能成为其滥施行政违法的借口和理由。否则,权益人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令政府为其肆意妄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 政府应就防疫应急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现在应对传染病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大批人员辛苦坚守岗位,许多医护、公务员殉职。但是不能“一俊遮百丑”,不能无视应急处置中的错误、问题。国家主席习近平认同依法治国,要求“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武汉殉职医生李文亮也说过:“我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规定:“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因此,本律师把不同于歌功颂德的本文发表在网络。

    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提行政赔偿,似乎在“战”疫期间不合时宜。但是强调行政的法律责任能够提醒各级官员依法行政、尽责行政。赔偿金的提出,定有网民评论道:“防疫让政府财政紧张了,不要雪上加霜”。可是,请不要忘记中国政府历年来的对外无偿援助和贷款减免,不要忘记各级政府的三公开支金额。也许,政府少盖些办公大楼就足以支付行政赔偿金了。

    一.部分地方政府存在如下一项或多项明显的违法行为

    (一)让集中隔离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因为集中隔离是政府行为,所以,上述的“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不仅是政府“可以”做的,而且是必须做的。

    “提供生活保障”意味着由政府负责被隔离人员的“衣食住”,而不是应对法第四十九条所述的“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生活保障”显然不是指让被集中隔离人不得不购买政府安排供应的商品和服务。

    当然,居家隔离不同于政府集中隔离,一般居家费用自负。

    (二)违法封锁疫区或封锁大中城市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在没有宣布城市为疫区的情况下,就擅自封锁城市,属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封锁武汉之类的大、中城市,应由国务院决定。大、中城市地方政府擅自自行封锁的,当属违法。

    (三)没有宣布或没有及时宣布哪些区域为疫区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现以“宣布疫区”为关键词进行初步网络搜索,没有发现政府正式宣布某某行政区划为疫区的公告。

    也就是说在没有宣布哪些行政区划为疫区的情况下,政府就在行政区划内采取了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

    (四)非法扩大集中隔离人员的范围

    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显然,来自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不等于是“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

    因此,地方政府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将来自外地或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一律集中隔离、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是违法行为。

    (五)对特定场所隔离、对特定区域人员隔离,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目前新闻报道、网络信息鲜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之类的信息,由此可见,相关政府隔离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六)非法“劝返”

    “劝返”不是法律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道路关卡、机场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时,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确应依法收治或隔离;当然应阻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疫区;也当然应拘留在封锁疫区后擅自逃离疫区的人员。但是,对不属上述情形的,不能侵害公民在祖国大地上的自由通行权,不能“劝返”。

    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规定:“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因此,显然不能将“交通卫生检疫”理解为“劝返”。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你,来我地盘的人不听我劝返,我就集中隔离你”,这是以防疫为借口的暴力威胁。

    “我不仅要隔离你,我还要你自己承担”隔离费用””,这是以防疫为幌子的敲诈勒索。

    (七)封锁城市或社区后,没有依法“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致使食品等价格暴涨。

    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因为封锁城市或社区是政府行为,所以,上述的“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不仅是政府“可以”做的,而且是必须做的。

    (八)没有依法保护非传染病危重症病患的生命健康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的救治优先于通常危重症病患的救治,且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由此可见,部分地方政府乱作为、不当关闭或减少正常门诊导致非传染病危重症病患就医难,属于政府违法行为。

    (九)对在非人群聚集地、空旷场地、空旷道路未戴口罩公民非法滥施处罚

    首先,没有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民外出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其次,没有政府正式公告称公民外出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如武汉市政府通告仅是市民戴口罩方可进入公共场所),再次,政府没有为公民无偿配发适量的口罩,因此,政府无权对非公共场所未戴口罩的未患病公民施以处罚。非人群聚集地、空旷场地、空旷道路不用戴口罩,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指导意见,不应受罚。

    (十)以防疫名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防疫名义进入公民住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后,打砸公民的麻将桌等财物,更是明显违法。

    (十一)以防疫名义拒绝户籍地在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进入自己的住宅、自己居住地小区、村庄

    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卫生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显然法律条例没有授权村居民委员会在应急时有无限自治、狭隘自保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确应依法由政府收治或隔离;也当然应阻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疫区。但是,对不属上述情形的,不能侵害居民在社区、村居的自由通行。

    综上所述,基层工作人员不得以防疫和居民自治、村民自治为由阻止户籍地在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进入自己居住地社区、村居。

    物业服务公司人员更无权阻止业主自由通行。

    被非法阻止的公民,有权寻求警察保护。警察应保护公民进入自己的合法住所。警察对胆敢继续阻止的,以妨害公务论处。警察不保护、不处罚的,属于公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十二)应急行政主体不当

    防治法规定防疫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对法规定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卫生应急条例规定防疫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而目前政府的应急机构/平台名称为“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等。

    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常由中共地方党委书记担任“指挥长”。

    那么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到底是政党的临时机构,还是政府的临时机构?

    政党的地方领导人、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地方应急行政机构负责人,合适吗?

    可以无视防治法、应对法、卫生应急条例设立前所未有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吗?

    倘若“疫情防控指挥部”仅仅是政党机构,那将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将不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还得是政府或其部门。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属违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因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依法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国际医学期刊《柳叶刀》2020年1月24日在线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于2019年12月1日发病。

    2020年1月5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况通报》称:“在59例患者中,病例最早发病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

    2019年12月31日以高福为首的国家卫健委第一批专家组赶赴武汉。

    武汉市卫健委2019年12月31日发布《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

    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5日发布疾病暴发新闻《不明原因肺炎—中国》,称“截至2020年1月3日,中国国家当局总共向世卫组织报告了44例不明原因的肺炎患者”。

    国家卫健委网站于2020年1月11日发布《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况通报》(系网站“疫情通报”栏目的第一篇文章)。

    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11日转发武汉市卫健委疫情通报,是在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相关疾病暴发新闻六天之后。

    综上所述,国家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仅不及时,且行文形式明显不合法。

    国家卫健委主任应当引咎辞职。

    三.政府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世界人权宣言》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政侵权主体、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结果、侵权结果和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通常,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实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行政侵权行为。

    四.退一步讲,即便政府不承认违法、不承认存在行政侵权行为,那么,政府也应当就防疫应急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合理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

    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1)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2)结果责任理论。即无过错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均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3)危险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五.政府应对建议

    应急、防疫、抗“疫”等均不是废止现行法律、条例的理由;应急、防疫、抗“疫”等也不是政府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免责事项。

    政府应正视问题。国家应当依法解决公民的合理诉求。

    笔者是2008年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受害者代理律师,亲历组织共同诉讼、立案、出庭、等待宣判、信访、为维权代表刑事辩护、非诉调解等维权全过程。

    前述维权民事起诉,立案难;立案后开庭更难;开庭后律师未见判决。

    对前述受害群体的维权,法院、政府没有依法处理。受害群体至今没有停止悲鸣。而国产奶粉产业并没有因为国家的强势保护而快速修补信誉。“2008年后国产奶粉市场份额快速下滑,由2008年的70%锐减到2015年的30%,在2015、2016年出现负增长”,近年来国产奶粉才“受多因素利好,强势回暖”。

    总之,若不依法解决受害者的合理诉求,国家将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国家的真正强大、厉害,应以民为本,以法治为本。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公平正义。

    因此,建议:

    (一)加快行政补偿立法,可先由国务院颁布《行政补偿条例》,使疫情结束后的政府补偿有章可循。

    (二)鼓励受害民众和企业接受政府补偿;但不强迫接受政府补偿。

    (三)创设行政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化解矛盾。

    (四)许可不接受政府补偿的受害者申请行政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干预社会律师代理相关索赔案件。

    (六)保证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力量,支持受害者提出合理诉求。

    (七)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全公开,真正接受人民监督。

    最后,向抗“疫”一线医护、向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维持国民经济运行的全体劳动者致敬!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1997届本科毕业生;并非行政法学者、行政诉讼专业律师,但凭母校教育法学功底仓促撰写本文。文章若有错误,敬请法学专业、政府管理专业、应急管理专业学界、实务界专业人士指正。联络邮箱:13901322991@139.com】

    彭剑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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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警员殴打防疫员 政府被围

    【民生观察2020年2月15日消息】本网获悉,2月12日下午,四川崇州一男子身着警服,驾驶奔驰豪车,耍特权拒绝防疫检查,期间还自称家人是大官,最后在辱骂、殴打了检查人员后,强行闯关。

    事件发生后,防疫人员报警处理,但隆兴镇警察出警后,非但不制止违法闯关男子,反而喝令防疫人员向该男子道歉,并最终将其放行。

    见此情景,围观群众十分愤慨,纷纷指责警方“官官相护”,袒护有权有势的违法者,欺负无权无势的防疫人员。

    傍晚,隆兴镇的许多防疫人员与居民获知了这一消息,大家相约来到隆兴镇警局,百余群众包围了该警局,要求警方公正处理,交出辱骂、殴打了防疫人员的警员,让他公布自称“家人是大官”的官员是谁?有多大官衔?依法公布公务员信息,质问该官员是不是腐败特权官员?并且要求他向防疫人员道歉、赔偿,要求警局领导到场严查违法警察。

    警局被包围不久,一名自称警方领导的人走到前台,拿出喊话器向群众喊话:警方会很快对违法嫌疑人做调查,会依法给群众一个交代,请群众立即散去等候消息。

    然而,一直等到次日,警方都没有给防疫人员和群众一个交代。13日,多名防疫人员来到政府大楼,要求政府给一个说法,但政府人员却指责防疫人员是“目的不纯”,一名政府领导模样的人指着防疫人员说:“我就怀疑你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就此,该事件依然得不到公正处理。

    此后,防疫人员再次来到政府大楼要求公正处理,但政府人员却说“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防疫人员气愤的说“我们被警员辱骂殴打,我们只是要求依法公正的处理,警方也承诺会公正处理,但现在这一要求怎么就变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呢?政府是不是也要包庇权贵?”

    防疫人员维权失败后,就开始发帖呼吁全国人民给予关注,呼吁防疫人员集体维权。

    14日,四川省崇州市隆兴镇微信公众号“隆兴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网传“崇州辅警不配合隆兴镇场镇疫情检测点防控工作”的情况通报》称,2月12日16时,陈某经过隆兴场镇青石桥疫情检测点时,拒绝配合当地疫情防控志愿者的“四查一测”检测,并与志愿者发生冲突。

    事情发生后,隆兴镇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处置。经了解核实,陈某确为崇州市辅警,崇州市公安局纪检组已介入处理。目前,陈某已停职接受调查。

    据悉,目前防疫人员仍要求依法公正处理该辅警,并向防疫人员道歉给予合理赔偿。

    据了解,在中共的垄断统治下,许多中国人都梦想做官,因为做官不仅是当今中国最荣耀、最显赫的职业,更因为当官能享受很多特权。

    中共统治至今,垄断特权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早已无孔不入:卖票的,会给熟人特意留出好位置;值班的大夫,优先诊治熟人介绍的患者;开车的司机,借机给自家办点私事;无公务警车在路上大肆鸣笛、违规驾驶;公务人员以工作考察之名行公费旅游之实;公费医疗“一人享有、全家公用”……

    中共官员们有数不清的特供系统,从社会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到食品等都存在着特供,官员俨然生活在城堡里面。对很多官员来说,因为特供系统的存在,他们不用通过市场机制来获取这些。他们吃公家的,喝公家的,穿公家的,住公家的,用公家的,花公家的钱,玩公家的,这样日子久了,就认为公家就是自己家了。

    中国的现状是,大官大特权,小官小特权,就连辅警人员都常常仗势欺人,对上级领导就低眉顺眼、阿谀奉承,对无权无势的贫民就飞扬跋扈、横行霸道。辅警耍官威,早已不是个别现象。许久以来,众多网民都认为,中国特权遍地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民无法用投票权来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权力;一党专政,独党垄断,人民无法定期选择执政党,党政特权就会无处不在,横行四方。



  • 武汉“新冠”病人被政府拒之门外

    【民生观察2020年1月31日消息】据武汉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新冠病毒确诊者反映,1月29日,他按照政府的要求,找到辖区居委会(武汉市长轮社区居委会)要求居委会安排车辆送他就医,但是居委会人员百般推脱,最后还乘他上卫生间之机迅速封锁了大门,不让他进门。工作人员们显得非常紧张,生怕靠近后被传染,像躲避瘟神一般“闭门谢客”。政府人员的防疫措施已经到位,为感染人群服务是他们的工作,怎能如此违反规定“闭门谢客”呢?

    这位确诊者通过视频反映,自己在疑似感染时就已经向政府防疫部门报备了,昨天接到通知:被确诊感染了新冠病毒且病发。为此,他来到街道办及居委会,要求政府部门按照防疫程序,派车送他去指定医院就医,但是政府部门却说现在安排不了,让回家等着。他又问要等到什么时候?政府工作人员回答说他们也不知道,只能回家等着。

    该确诊病人说,现在武汉市交通管制,私家车没有通行证不能上路,感染病人更不能擅自乘车出行,只能由政府安排专业防疫车辆送医。目前,自己每次都是步行到政府部门要求救助,但是政府人员却推三阻四,害的自己拖着严重的病体,多次步行往返求救,每一次去求救都累的气喘吁吁,原本就咳嗽、呼吸困难的病体雪上加霜,每次都靠双脚艰难的走啊!走啊!累得要死,胸痛的要死,真是受不了啊!

    刚开始接待他的时候,有工作人员私下告诉他说,目前武汉市的病床紧张,没有床位安排他就医。病人就说,实在没有病床的话,政府安排一辆车接送,自己每天去打点针、拿点药吃,减缓一下病痛也可以。但是,政府人员却不理睬,只说让他回家等着,等着。

    该病人还反映,目前自己已经“水穷山尽”了,实在等不下去了。平日里自己和老母亲住在一起,而老母亲在春节前就已经感染病重,现在已经住院多日,如今家中食物殆尽,又无人照料自己养病,吃喝无着落、就医没门路,真是没得办法啊!自己多次向政府反映这一难题,但政府部门却说政府也没有办法。

    病人认为,中央政府多次宣称,要全力保障疫区人民的就医、生活物资,并且李克强总理来到武汉时,也大声询问武汉当局“有没有困难?”,在场官员都齐声表示“没有困难!”。既然没有困难,那为什么自己就不能就医呢?而且连基本是食物保障都没有了呢?据了解,武汉市还有很多像自己一样无法就医的病人,还有很多生活无法保障的家庭,地方政府是不是存在欺上瞒下,戕害人民的嫌疑呢?

    最后,这名病人表示,如果政府真的不按程序防疫,不予保障自己及时就医和食物供给,那么他将不得不每天自行出门,自己寻觅食物和想办法就医。如果被逼上街,造成疫情传播,责任就不在自己,病人也是没得办法啊!

  • 北京民企遭强拆公安不管政府推责

    【民生观察2020年1月7日消息】2018年9月至10月,民营企业北京汇英豪商贸有限公司6.71亩厂区内约9000平方米的厂房及设备遭遇非法强拆。事先,公司未收到政府通告或协商。北京大兴警方以政府行为管不了为由不予阻止和处理。北京大兴区政府和西红门镇政府以无政府征地批文、无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建筑拆除工作部署和要求为由推责。

    维权1年多,在政府不担责、公安不作为的窘境下,民营企业家郭坤鹏不得不向社会公开自己的遭遇,呼吁社会关注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保护,呼吁政府依法行政,呼吁公安和法院公正司法,维护民营企业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推动打掉造成公司上亿元财产损失的疑似“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2001年,北京民营企业家郭坤鹏成立北京汇英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英豪公司”)。2006年,汇英豪公司受让一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8号占地6.71亩(4472.65m2)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京兴国用(2007出)第007号)。该地块是1993年取得工业用地使用证的,50年使用权限,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3年6月2日,原有厂房1800多平方米。汇英豪公司接手该地块后,对原有厂房进行了重新翻建和扩建,使厂房和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达到约9000平方米,电、上下水和采暖设施齐全。厂房一部分用于开办涂料厂,一部分出租给制衣厂。多年来,汇英豪公司一直专注于实业,投入大量资金和心血。2017年,政府以环保和安全等原因要求两厂分别停工。此后,公司包括出租部分均停止了一切生产作业,郭坤鹏积极寻找新的经营项目。

    一、汇英豪公司三次遭到强拆,警方均称是“政府行为”不管
    2018年9月至10月,汇英豪公司连续遭遇三次强拆,厂房全部被拆除。警方称是“政府行为”,他们不管。第一次强拆:2018年9月30日,在政府未事先公告和通知,无任何单位来通告和协商的情况下,数十名身着黑色保安制服和其它着装的人员开着挖掘机强行进入公司,架走当时厂里唯一的一名看门员工。汇英豪公司另一名股东贺女士知道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看到当时带队强拆的是西红门镇主持拆迁办和相关拆除腾退指挥部工作的副镇长宗文浦,另外还有西红门镇党委纪委书记孙伏玲(女)、西红门镇拆迁办翟主任(女)带着几十名保安和几台挖掘机正在拆除公司。当时宗副镇长对贺女士说:“你这里不拆,王(有国)区长都睡不着觉!”汇英豪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坤鹏回京后,于2018年10月4日15时32分拨打110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金星派出所口头回复称是政府行为,他们不管。

    第二次强拆:2018年10月20日,汇英豪公司遭遇第二次强拆,郭坤鹏于当日11时46分拨打110报警,金星派出所虽出警,对郭坤鹏做了询问笔录后告知郭坤鹏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

    第三次强拆:2018年10月29日,汇英豪公司又遭到第三次强拆,郭坤鹏于当日15时19分拨打110报警,警方未出警。金星派出所对郭坤鹏做了询问笔录。派出所口头告知报警人郭坤鹏该强拆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

    遭遇三次强拆后,汇英豪公司厂房全部被拆除,仅剩东侧一面墙,无法正常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坤鹏只能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放在皮包中,由实业家变成皮包公司老总。

    2019年6月5日,汇英豪公司又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递交《刑事控告状兼立案请求书》。然而,对于汇英豪公司的报警、报案和刑事控告,大兴警方没有制作受案登记、接受案件回执单。

    二、对取得国有土地证的民营企业汇英豪公司非法强制“腾退”
    2018年9月30日公司部分厂房被强拆后,汇英豪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坤鹏从外地赶回北京,四处询问公司是被谁强拆及拆除原因,警方指定的受理单位金星派出所仅说是政府行为,但拒绝告知其它情况;西红门镇政府工作人员只说北京银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公司”)有被拆除建筑及设备的一份评估报告。随后,郭坤鹏从银城公司拿到一份《估价结果通知单》复印件,标题是“大兴区西红门镇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1号地代拆地块1标段”,该通知单只标明了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无估价,汇英豪公司也从未收到该通知单。

    (一)强拆的政府背景
    郭坤鹏后来了解到:北京市政府和大兴区政府拟对西红门镇城乡结合部进行改造开发,汇英豪公司所在地区被政府列为大兴区西红门镇1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根据2015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关于大兴区西红门镇1号地C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兴函[2015]189号),确认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作为主体,组织开展西红门1号地C组团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西红门镇政府在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说汇英豪公司所处地块就在1号地C组团土地区域内。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属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事业单位,专门从事土地储备、土地交易的单位。土地储备职能包括:依法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建立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

    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2018年10月下旬,汇英豪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政府提出《依法履责申请书》,要求:1、大兴区政府履行保护申请人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2、依法查处西红门镇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赔偿损失,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3、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来,大兴区政府拒绝,称“原告确有位于西红门镇大白楼村的建筑物被拆除,但无证据表明是西红门镇政府拆除的。”

    在汇英豪公司提交《依法履责申请书》后不久,郭坤鹏经理接到一个自称是西红门镇政府拆迁办的人电话,要求谈补偿问题。郭坤鹏经理和来电人约定见面。2018年11月1日,郭坤鹏等一行到达约定地点西红门镇大白楼村委会,见到了西红门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包括宗文浦副镇长、镇纪委书记孙伏玲书记、镇拆迁办翟主任、北京银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此时郭坤鹏才从他们口中了解到,本地区正在组织所谓“腾退”工作,对于申请人的这块土地,拟通过“腾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次是约申请人来谈补偿问题。宗文浦副镇长等人向郭坤鹏提出的补偿条件远远低于先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确定的评估和补偿标准。如此低补偿标准,疑似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得利。

    在后续的汇英豪公司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西红门镇政府出具了一份2016年7月10日大白楼村村委会的《告知书》(即《拆除腾退公告》),称:

    西红门镇作为北京市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镇,为了彻底改善城乡面貌,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启动了团河路沿线相关村的“工业大院”拆除腾退工作。按照市、区、镇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各村村委会负责本村的拆除腾退工作,补偿办法参考《大兴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京兴政发【2011】16号)制定,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拆除腾退范围:本村村域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

    (二)何为“腾退”?
    关于“腾退”,官方人员对郭坤鹏的口头说法模糊。郭坤鹏偶然通过网络找到了一个北京政府部门对“腾退”的官方解释:

    2018年6月1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8)第598号-非本)中称:

    1、“腾退”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用语,“腾退”活动非政府许可行为,同时也不纳入房屋征收拆迁管理范围。

    2、“腾退”一般是指集体土地中村民自洽腾退(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通过具体的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

    显然,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大白楼村委会无权要求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汇英豪公司腾退,更何况是强制拆除厂房。

    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和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政府等相关书面文件,证明政府拟对汇英豪公司所在地块进行城乡接合部改造或土地一级开发,但是并未履行相关合法的程序,无征地批文,无房屋征收决定,大白楼村村委会等单位不敢擅自对汇英豪公司强制拆除,因此,2018年9月30日由西红门镇政府副镇长宗文浦带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非法以“腾退”名义对汇英豪公司强制拆除。

    三、要求政府依法赔偿被推责

    2018年11月29日,汇英豪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赔偿申请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2019年1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认定汇英豪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18]156号)),称:
    2007年1月23日,申请人获得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4472.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京兴国用(2007出)第007号,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3年6月2日。2016年7月1日,北京银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中标西红门镇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1号地代拆地块项目,项目总规模85万平方米,中标范围包含申请人土地使用地段。2018年9月30日北京欣业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厚建设有限公司对北京汇英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拆除,拆除面积为8951.17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拆除腾退公告》、《北京市房屋条件调查表》、《北京市房屋附属物及设备登记调查表》、北京欣业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和《中标通知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强拆行为,被申请人对此予以否认,同时有行为实施方的证明佐证并非被申请人所为,也不存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不存在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中责令地方政府协助恢复生产经营和评估程序违法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2018年12月14日,西红门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称:
    (一)、西红门镇政府未对申请人汇英豪公司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的地上物实施拆除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市、区有关部署安排,西红门镇开展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进行村级工业大院拆除腾退,2016年11月启动1号地代拆地块的拆除腾退工作。汇英豪商贸公司位于大白楼国有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该项目拆除腾退范围内。该项目的拆除腾退人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委会,具体由北京欣业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业城镇公司)组织实施,而非西红门镇政府,所有拆除腾退工作均由欣业城镇公司完成。在拆除作业之前,欣业城镇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已对拆除作业的房屋进行的清登,估价报告正在出具之中。欣业城镇公司该项目拆除腾退指挥部多次与申请人法人郭坤鹏协商解决腾退补偿事宜,该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汇英豪公司主张西红门镇政府做出强拆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汇英豪公司取得的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国有用地没有发生任何使用权变更,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汇英豪公司。

    事实上,在被强拆之前,欣业公司从未与汇英豪公司协商过。对汇英豪公司位于北京大兴西红门镇大白楼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厂房及设备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在没有任何相关部门通知、公告和协商,没有政府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等程序的情形下,由西红门镇副镇长宗文浦带队组织非法实施的。

    四、谁是强拆的责任者?

    2019年1月16日,汇英豪公司不服大兴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京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6月19日,京四中院判决((2019)京04行初72号):“一、撤销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二○一九年一月四日作出的京兴政复字[2018]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京四中院在撤销大兴区政府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兴政复字[2018]156号)的判决书中说:

    本案中,原告汇英豪公司以西红门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大兴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过程中,西红门镇政府虽然向被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答复称,“汇英豪公司位于大白楼村国有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西红门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一号地待拆地块项目拆迁腾退范围内,该项目的拆迁腾退人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委会,具体由北京欣业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业城镇公司)组织实施,而非西红门镇政府,所有拆除腾退工作均由欣业城镇公司完成”;欣业城镇公司亦出具证明称,原告所主张的拆除行为系欣业城镇公司委托北京中厚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但在本案中,涉案土地是否在西红镇政府所称的腾退项目范围内,腾退项目的具体情况,欣业城镇公司作出委托行为的依据,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行为性质及合法性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被告大兴区政府在未审查上述问题的情况下,简单认定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属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应予撤销。

    前述已经提到,2018年12月14日,西红门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称:

    根据市、区有关部署安排,西红门镇开展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进行村级工业大院拆除腾退,2016年11月启动1号地代拆地块的拆除腾退工作。汇英豪商贸公司位于大白楼国有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该项目拆除腾退范围内。该项目的拆除腾退人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委会,具体由北京欣业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业城镇公司)组织实施,而非西红门镇政府,所有拆除腾退工作均由欣业城镇公司完成。

    无论北京市大兴区政府、西红门镇政府如何推责,郭坤鹏认为一些政府对汇英豪公司的强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北京四中院的判决没有明确责任者,但是也没有支持大兴区政府、西红门镇政府推责。

    欣业公司的背景是什么?

    北京欣业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西红门镇政府发起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下属三级公司。

    北京欣业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由北京市西红门市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大晟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盛世宏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北京市西红门市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发起设立的独资企业。而北京南郊西红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是由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对于汇英豪公司的强拆没有合法的手续。
    2015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关于大兴区西红门镇1号地C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兴函[2015]189号):“同意由你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作为主体,组织开展西红门1号地C组团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入市交易。

    2017年5月10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区分局提出的申请中提到,“该项目已通过2013年北京市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文第31059号)”。

    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对汇英豪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西红门(2018)第21号-告)称:“经查,您公司所在的位置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1号地C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范围内。”

    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对汇英豪公司的《依申请答复书》(京行政公开(2019)第29号-答)称:没有关于“大兴区西红门镇1号地C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征地批文,也没有该项目地区的房屋征收决定。

    2019年4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对汇英豪公司的《依申请答复书》(京兴政公开(2019)第59号-答):没有关于“大兴区西红门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1号地代拆地块项目”的征地批文,也没有该项目地区的房屋征收决定。

    2019年4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对汇英豪公司的《依申请答复书》(京兴政公开(2019)第60号-答)称:“不存在大兴区针对‘西红门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1号地代拆地块项目’的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材料、资料”。

    五、民营企业家郭坤鹏维权陷入无法推进的境地

    涉及厘清政府责任的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未透露。
    2019年9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就法院判令重新作出的行政复议向汇英豪公司发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京兴政复字[2019]120号),称: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9)京04行初72号]判决结果,判令本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因该案属于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中止行政复议。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大兴区政府中止行政复议原因不明。2019年11月12日,汇英豪公司向大兴区政府提出《复议中止异议书》,至今无答复。2019年11月26日,汇英豪公司向北京市政府提取《依法履责申请书》:请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履行监督权,督促大兴区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给申请人。

    对于行政复议中止,作为复议申请人和财产遭受巨额损失的汇英豪公司完全有理由知悉具体原因。大兴区政府如此遮遮掩掩,是掩盖政府责任还是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

    2019年7月14日,汇英豪公司以大兴区政府认为“不存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不是西红门镇政府强拆的,是银城公司中标了“西红门镇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1号地代拆地块项目”,北京欣业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业公司”)委托北京中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厚公司”)拆迁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提交《刑事控告状兼立案请求书》,将银城公司、欣业公司和中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列为控告对象,控告他们故意毁坏汇英豪公司合法财产。至今,大兴警方对汇英豪公司的报警、刑事控告均未立案,也未向汇英豪公司依法出具受案登记回执单。

  • 昌平政府上演千人维权聚集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21日消息】10月20日昌平政府街的昌平市府门前,聚集着黑压压一片的群民,足有千人之多,他们有的举维权手牌有的呼喊维权口号。北京一公民人士走近一问,知道他们是分别​来自于昌平两个村的维权村民,一个是东营草梅园村的,一个是素有北京最美乡村之称的香堂村的。

    由于这两个村的村民接到镇里指令,如他们不在限期之内自毁房屋(据了解自毁期限已过),在接下来的几天地方政府就会出动大群人马将村屋一举铲平,而村民为了维护权自身益才不得不集体上访的。

    村民还说,当地政府不但要赶在寒冬将至的十一月强毁数百家民屋(现有村民六百多屋),而且更无分文补尝,所以接下来的一分一秒对这两村的村民来讲都是难熬的至暗时刻,都在为露宿街头而恐惧。

    这位公民人士说:东营草梅园我没去过,但香堂村我是晓得,单是这两年我就去过数次,最近的一次就在刚刚过去的两月以前,只为赏赏这矗立的圣恩寺和寺外的山光。

    记得第一次去香堂村时,就使我十分惊讶,惊讶于路街的宽阔和整洁,惊讶于一排排鳞次栉比、规化有序、粉墙红瓦、崭新如初分外惹眼的洋屋。洋屋一路向西的延深,直延到足有两公里的尽头,尽头便是圣恩寺了。

    犹记得当初我対所见北京这样的乡村洋屋的流连,以至使我怀疑这怎么可能是北京,北京怎么可能有这样赛似江南的民屋,因为这位公民人士定居北京这廿多年里,所见的就是一律死气的灰,而这样的民屋却给了我异样的观瞻,不夸张地说,就是把它置在亚州最发旺的日本,也是好一派的出彩。

    然而就是这样的“最美乡村”,都能够让耍政治的平庸大官小僚们,屁股决定脑袋的竟要以违章建筑的名义限期捣毁,听村民说,政府依据的是近年才出台的某个规章。

    真是荒唐败坏至极,一个后来才出台的规章,怎么能够对早已即成事实的合法屋权产生效力呢?如果这样也可以,那是不是先日生了的孩子,田为不合今日的计生法就必要集体斩杀这些所有的稚子呢?如果这样也可以,那是不是先年就建好的故宫和中南池,由于违反当下的城建法,就必须也把它们夷毁呢?

    你们这些专靠寄生在群民翼下才得苟活的大官小僚们,你们要晓得,凡损着群民利益的法律,就一定是非法的和犯罪的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权拒绝执行和不服从。

    况且你们的政府可是对中国人有了承诺的,誓要使这里的群民明年脱贫,可你们一直干的却是逆天道而行,正把一簇簇的群民逼进返贫,你们可是权力违法、法律犯罪的罪,望大家关注事态发展。

  • 国庆维稳海南政府抓捕维权断友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9日消息】在国庆维稳期间北京提前清理在京维权公民,在9月10日,晚上22点左右在宾馆居住的银行退伍断友被突入的敲门声惊吓中打开了门,一拥而入的进来了一大群人有便衣有警察等。

    一位亲历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我叫黎文周,是退伍老兵,中共党员在部队记三等功一次,就是因为我被农业银行买断工龄的事情。我就合法,合规,合理的一级一级的向上反映农银行买断工龄违法的事情,到了北京我去过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以后呢,就住在河北省燕郊镇,好像是思丹旅旅馆,当时我是和海南定安县一个名叫王杨俊的战友住在一起,就在9月10日晚上22点左右。外面有人在敲门,王杨俊就去开门就有两个公安和一帮人闯进来,首先把王杨俊战友带下楼当时我就拍了两个视频,我就问他们。你们没有出任何法律手续,怎么就把我们带走,他们就不理彩,当时我还穿着裤衩。裤子还没穿只穿上衣,也不给我报警,两个人就把我带上车。车号是,京EJ9732丰田17座中巴,然后把我的身份证和手机都没收了也就报不了警,当车向北京市方向开的时候就有公安检查站,当时我就大声的喊,我被绑架了,后来他们不知道出示了什么东西,又被放行了。然后车子就不分昼夜的往海南省开,路上不能和家人联系,我被控了两天两夜没有自由,回到文昌市,又被当地派出所控制了24个小时,没有地方睡觉只座着睡,也不准把手机。我忘记写里面了,他们雇佣了七个黑保安包括司机,还有一个女的。据我了解他们是6万块钱,雇了他们和这辆车。定安县和文昌市各一名公安人员。一共是九个人。”

    黎文周还表示,这次绑架是为北京建国70年大庆做安全准备而为,北京公安与各路口公安检查站一路(绿灯)放行海南警察违法犯罪绑架行为,维权退伍军人被绑架呼喊都无济于事,在天子脚下遭到绑架却没有法律保护,维权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与恐惧,连报警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还有人权吗?这些维权退伍军人回到当地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 潜江访民诉政府强拆案今开庭

    【民生观察2019年9月18日消息】昨天,众多访民今天到潜江市法院旁听一强拆案的开庭,到庭开庭公民有:银行被强迫下岗员工黄行芝,潘向荣,伍立娟等,还有失地农民张玉还等,还有计划生育结扎失败的受害者,还有已经被遭遇强迫强拆的农民,很多都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叫什么,只能用他们身受遭遇不公平的事件做为他们的代名。

    今天上午大家陆陆续续来到潜江市法院办案大厅,进行安检顺利进入大厅等待上楼开庭,开庭在三楼第八行政庭,审判员看到旁听人员多又改换到二楼稍微大一点的庭审室,9点正式开庭。

    本案原告胡金斌自制开庭通知希望大家参入旁听,学习法律知识,本案由2018年9月26日,光明酒楼向潜江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起诉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对光明酒楼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坼迁的行政违法的行为,用卑鄙手段强迫受害者签字,他们制作的格式化霸王条款《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这样格式化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合同。受害者胡金斌在经过长达一年的不懈努力下,于2019年5月31号正式缴费立案。案号【(2019)鄂9005行初51号】8月19号收到传票定于9月17日号上午9点时00分在潜江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终于迎来了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一战,想旁听的安排好时间带好身份证参加学习交流。《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光明正义,2019年9月15日,胡金斌提前两天发出开庭通知,大家看到他的通知都踊跃参加了今天的开庭。

    开庭围绕着被强迫签字协议是否违法,诉求:1,政府行为,2,拆迁属于拆迁办行为,3,增加诉求土地征收赔偿不受理,可做另一案件立案受理,本案依据1,土地管理法,2.潜江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意见。

    在2018年8月17日上午到8月24情况看,胡金斌一家五口人被不明身份的人控制在家里,被拘禁,被断水断电的情况下受到威胁恐吓中被迫签字的,征收办与拆迁办村干部等人强行进入胡金斌家里6天3夜,当事人8月19号当天就报警6次,在8月20号早上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跪求领导解决问题,以及解救一家四口被软禁在家里的亲人,结果公安局没有处理问题,让园林派出所将胡金斌带走,园林派出所忽掩了事登记不处理,不解救被软禁的家人,由于当事人家中有两位80几岁的老人在这样的恐惧中,胡金斌老婆在8月22号,在精神受到极大的压力接近崩溃下迫于无奈签字。

    胡金斌不服逼签协议,走上了法律程序,将保护被迫强迁黑恶势力行政不作为的公安局告上法庭,在围绕逼迁过程中严重违法行为,(这一案件已经开庭),在胡金斌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开庭后与胡金斌,《协商》用欺骗的手段让胡金斌撤诉,强迫限制他人自由,在没有合法手续私闯民宅进屋打砸,闹,制造各种噪音恐吓下,达到强迫签字的目的,政府强坼所有行为都是黑恶势力,打砸,强行进家打地铺吃住,整夜用打砸行为制造恐怖噪音,迫使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坼迁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

    在今天的开庭中主审法官询问原告:拆迁是征收办行为?还是拆迁办行为?

    原告回答两个办事机构都是政府成立的,在拆迁征地,中央有文件规定必须达成相互同意的协议后,安排好安置房入住后才能拆迁,而潜江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政府是怎么做的通过开庭举证当事人诉说已经一清二楚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政府都是违法拆迁,而派出所出警不作为是造成逼迫签字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一合同属于霸王条款不合理的协议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撤销被迫签字协议,给予合理补偿达成协议,所以法院应该追究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政府法人代表市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在强迫签字后三张银行卡补偿款胡金斌家人没提取使用不合理的补偿款,而是将不合理补偿款的银行卡与身份证都交给了乡镇领导王万龙。

    在胡金斌家的见证人当庭举证见证胡金斌把银行卡身份证交给了王万龙,整过开庭非常糟糕主审法官一再误导原告,使原告胡金斌在法庭上的表述一塌糊涂,根本没有针对政府行为是违法操作导致遭受损失巨大,主审法官明摆偏向政府违法强坼作用者,而被告政府代理人也没有理清所代理的案件过程,法官一再提示被告代理律师说话,今天旁听者都非常生气这一局面,被告方律师根本没有认真看卷宗,这样的政府行政诉求案件他们都是相通的明知道自己在权贵的保护下十大稳胜,所以根本没有把原告胡金斌放在眼里。

    最后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是征收行为?还是拆迁行为?是补偿行为?征收协议签订后只能认定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最后焦点:原告主体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主体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主持公平正义维护原告诉讼。
    被告代理律师最后陈述:请求法官驳回原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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