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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永州拘留所违法剥夺律师会见权

    【民生观察2021年6月30日消息】湖南维权人士唐慧的哥哥唐世科因自家山林被毁而上访维权,于2021年6月13日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现关押在永州市拘留所。此后家属曾多次前往申请会见遭到拒绝,近日,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前往拘留所申请会见,仍遭无理由拒绝,公然违法剥夺律师会见权。

    据唐慧反映,因家中山林被毁,她的哥哥唐世科依法上访维权,却在2021年6月13日被警方违法行政拘留,至今未归。她的嫂子文春霞按照法律规定五次去永州市拘留所申请会见,五次被拘留所野蛮拒绝。因担心其哥在拘留所内的人身安全,走投无路之际,其嫂文春霞只能聘请律师申请会见。

    2021年6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朱孝顶律师和任建宇律师,在徐利平律师和王灵波律师的陪同下,到永州市拘留所依法申请会见唐世科,并按照规定提交了律所介绍信、家属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和7日内有效核酸检测报告。

    拘留所民警杨盛(警号:114608)和黄虎(警号:080085)先是以需提供本地核酸检测报告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并称湖南省公安厅有文件规定。律师强烈要求拘留所提供省厅文件。结果,民警拿出的文件,律师竟发现并无本地核酸报告的强制要求。

    民警杨盛又改口称,会见需要经过拘留所所长何革贤(警号110034)审批,所长开会去了,让律师在拘留所外烈阳下等待。经查阅,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52条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并没有民警所称需要所长同意的规定。

    而且,拘留所门外粘贴的醒目告示,也没有律师会见被拘留人需要所长批准的规定。律师将法律规定和拘留所自己的公示内容,告知两位民警,但俩民警仍然态度极其恶劣的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无奈之下,律师只能在拘留所门外烈阳暴晒下苦苦等待,值班民警却在办公室吹着空调对律师们不理不睬。等待的过程中,律师向拘留所门外公示的拘留所“社会志愿监督员”(冷水滩区办公室副主任张玉文、永州日报社副社长田人、永州市委党校教授邓大可)致电,请求监督并紧急维权。

    监督员虽几次致电拘留所,但也无法解决律师会见问题,最后监督员无奈告诉律师,他们只能在以后会上提出监督,不能代替或强制拘留所安排会见。

    律师们一直等到中午12点20分左右,经过2个多小时,也没有等到永州市拘留所所长出来安排会见。

    唐慧表示,法律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家属和律师有权利会见治安拘留的当事人,在如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在全国已见成效的情况下,为何永州市拘留所能完全置法律于不顾呢?

  • 保定看守所侵犯律师会见权

    【民生观察2021年4月14日消息】2021年4月13日,大午集团法务总监杨斌律师前往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管执法监督申请书》,反映律师们在保定市看守所会见时遇到的种种“特殊”对待,对于保定市看守所这种打着防疫的旗号,变相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行为,希望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杨斌律师:下午和三嫂(孙大午三弟媳)一起到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管执法监督申请书》,反映律师们在保定市看守所会见时遇到的种种“特殊”对待:必须当面预约,预约后最快也要到七日后才安排会见,会见时间只有20分钟,三日内核酸检测报告,加盖律所公章的三十日内律师自书的行程轨迹……

    如此,按照保定市看守所的要求,大午案律师一个月满打满算跑断腿,最多也只能会见当事人三次,每次限时20分钟,最多只能与当事人沟通一个小时,这能保障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吗?刑诉法明确规定的安排律师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不受时长和次数的限制,都只是摆设吗?

    对于保定市看守所这种打着防疫的旗号,变相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行为,我们希望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接材料的控申窗口工作人员说,会把我们的申请转专门负责监管场所的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或者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五部。

    填了一张表,我问他是否有书面回复,开始说有,后来又说不确定,可能是手机短信回复。

    看着时间尚早,我们又去了保定市信访局。

    接访的是一位年约40的中年男子,一听说我们是大午集团的,马上站了起来,一口的理直气壮斩钉截铁义正言辞:“大午集团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政府全面接管了!”

    “孙大午马上就要公开宣判了!”

    “要求返还公章?不可能!”

    “要求取保候审?不可能!”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嘛!”

    听他的口气,我感觉这个案子早就被人民政府判了。我问他,孙大午到底做了什么恶?

    “到时判决下来,你就知道了!”

    又说我不懂法,现在这个阶段,大午集团没权利提要求,要提等法院判了再提。

    我说,案子还没有开庭,只要大午集团还没有被法院判决没收,它作为民营企业的性质就没有改变,政府凭什么接管,凭什么“保管”人家的公章和账户?有什么法律依据?

    “政府就是有权接管,你可以去法院起诉”

    我说我们当然要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问他有没有收件回执,他说没有,大午案属于涉诉案件,不走信访渠道,他最多也就是把这些材料转给“工作专班”。

    他说“工作专班”是大午案工作组的称呼,里面有省、市、区三级政府的人员。

    我说还好,没把中央搬出来吓唬我。

    他一脸鄙视:“你一个小小的民营企业,还想上天啊?”

    从信访局出来,三嫂情绪很低落,我说,其实这位工作人员非常诚实直率,他直接表明了政府对这个案子的态度,其实和我们之前预测的,以及江湖上传闻的“谣言”一模一样,那就是,有关部门是对大午集团动了杀心的,这样也好,大家都丢掉幻想吧。

    案情回顾:

    孙大午是一位白手起家的商人。2003年,他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捕,同时被带走的还有他的两个弟弟以及企业高层约二十余人。

    2003年11月17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2020年11月11日,已近古稀之年的孙大午再次被警方带走,这一次是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

    据相关报道,11月11日的抓捕行动是在凌晨开展的,6辆大巴车的300多名特警带着冲锋枪、警犬和梯子,屏蔽附近通讯信号,破门而入,分批次将孙大午等25名大午集团高管人员带走,孙大午的孙子留在家中,由警察看管,连保姆都不允许靠近。

    自去年11月11日孙大午及其多位亲属被警方带走已过去150余天。在这150余天时间里,保定、徐水等各级政府一共指派了29个工作组进驻大午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

    目前大午集团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子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客户和技术人才流失、员工人心浮动、营业额下降乃至经营亏损等情况。比如大午集团下的大午建筑公司,原计划的办公楼内部装修停工、项目停建,1500余名员工锐减至200余人。

    案发后,大午集团聘请了迟夙生、王誓华、郝亚超、杨斌、张磊、刘金滨、王万琼等律师在内的法律团队,同时聘请郑成月(聂树斌案推动者)担任集团顾问。

    2021年4月8日,因为参加大午集团第一季度经营汇报会,政府进驻的工作组不让参加。为此,集团临时领导小组组长宴玉香(孙大午二弟媳)和杨斌、郑成月以及周红云(孙大午三弟媳)与他们交涉。大家质问有什么法律依据不让参会。工作组不予理会,却报警了。

    当天下午三点,特警把宴玉香、杨斌及郑成月等一行六人都带到了高林村派出所,分别做了询问笔录,直到晚上11点才被放出来。期间郑成月被强制搜身,血压突升几近晕倒,之后被送往医院急救,次日更是一度病危,目前已渡过危险期。

    2021年4月9日上午,杨斌向徐水区政府人大政协信访办递交申请,请求返还公章、恢复企业自主经营,以及为在押的高管们申请取保候审。

    2021年4月12日,身处病榻的大午集团顾问郑成月,通过电子邮件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提交了10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政府派驻至大午集团及下属28个子公司的29个工作组的相关信息。包括政府派驻工作组的法律依据、工作组人员组成、工作中形成的文件等内容。

    2021年4月13日,杨斌律师前往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管执法监督申请书》,反映律师们在保定市看守所会见时遇到的种种“特殊”对待。

    杨斌律师认为,保定市看守所打着防疫的旗号,是在变相侵犯律师的会见权。

  • 云南警察涉嫌侵犯公民通信权

    【民生观察2021年3月28日消息】云南省屏边县相关领导利益集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权大于法、警察知法犯法,涉嫌侵犯云南公民徐锦翠的信息和通信自由权。徐锦翠的冤屈在地方得不到解决,现只好进京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2021年3月7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徐锦翠在屏边县邮政局寄信,到9点52分收到退款信息,10时30分左右,徐锦翠返回邮局查询退款原因,此时警察胡昌明正在查看徐锦翠的信件,嘴里还念叨着:还写给某某喃…,以下是当时徐锦翠与警察胡昌明的对话:

    徐锦翠:谁让你们查看我的信件了?送信的车不是10点钟就出发了?你们为什么要扣压我的信?

    胡昌明:我们是受县委、政府的领导安排来查看你的信;

    徐锦翠:你们现在、当场拆开我的信件检查,我写的内容都是实事求是的,不是空口无凭;

    胡昌明:我们不拆你的信,你的信要等县委、政府领导来检查是否能给你寄?

    徐锦翠:我的事情在云南省求告无门,我写信向上一级领导部门反映,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贪官污吏利益集团层层包庇、袒护熊保良,云南省三级法院、检察院枉法裁判…

    之后胡昌明接了个电话带着另外二个辅警走了,就这样,邮局不送我的信,说要等公安答复:送或者不送。直到12点10几分,合法公民徐锦翠的信一直被扣压在邮局,难怪徐锦翠寄邮的几十封、上百封信件全部都石沉大海了。

    据悉,徐锦翠原是云南省屏边县畜牧局的会计,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她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她的冤屈在地方得不到解决,现不得不进京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

    附:控告状

    我叫徐锦翠,女,1969年11月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屏边县建设号182号农业局院内,身份证号532523196911230224,电话:15925309767

    我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我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我的冤屈也得不到解决,现不得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控告人:徐锦翠(屏边县原畜牧局会计)

    被控告人:
    1、黄兴葵:屏边县原反贪局局长

    2、候春奕:屏边县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

    3、杨有茹:屏边县原法院副院长

    4、邹凌琳:屏边县原法院刑庭庭长

    5、熊正丽:屏边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6、熊保良: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

    控告事由
    控告人徐锦翠“挪用公款”一案的事实是:时隔几年,小金库(洪代良户名)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后,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的身上,对我罗织莫须有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名,在将我拘押十四个月,定贪污无法成立的情况下,牵强的以所谓的、片面的银行流水认定我构成挪用公款罪,将拘押期限转换成刑期,让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检察院黄兴葵等人包庇隐瞒证据,法院杨有茹等人颠倒黑白作出的荒缪判决。

    控告请求

    一、撤销

    1、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2、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终289刑事判决书及(2018)云25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检控申刑复通(2019)12号驳回通知书;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申141号驳申诉通知书;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十部刑申复通(2020)12号驳回通知书;

    6、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刑初1号-熊保良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重新立案调查、审理。
    三、依法追究熊保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计凭证的刑事责任。
    四、依法改判徐锦翠无罪
    五、依法追究黄兴葵等人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我经手的小金库(洪代良户名)账目不差分豪,何来挪用?难道我个人提前垫付单位开支的钱就不该拿回来吗?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用个人的现金垫付单位开支后,必须或只能用现金归还,不能转账,否则以贪污或挪用论处?

    1、我没参与套取过一分钱,也没有权利多付或少付一分钱,小金库所有资金都是熊保良事实安排好支出渠道并计算出所需费用后再安排套取交我支付,每支出的一分钱都必须经熊保良审核签字,所有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短暂。如果我把熊保良计算并安排好支出渠道再套取的资金挪用了,第一时间就被熊保良发现,甚至问责,不可能每次与能保良对账都能做到账款一致,并顺利交接会计Lj(哪怕差一分钱熊保良都不可能收下凭证并烧毁),更不可能在2013年5月调整岗位让我任会计,更不能事隔多年熊保良都没有发现我曾经“拥用过小金库安排计算好的钱”。

    2、因洪代良账户历年利息不计收入、卡的管理费也不计支出,导致我错误的认为:用我人的现金零星(老公开出租车交我保管、家人交我保管的现金)零星垫支单位开支,等于将我的钱零星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可以节省来回跑银行的时间,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例如:(1)2011年9月8日11时32分15秒前任报账员黎旺蓉存入8826.47元,余额为45560.72元,交我接管洪代良银行卡,紧接着同日同时34分34秒取款16000元加上我个人的现金2000元共18000元借给熊保良用于给州级领导中秋节送礼;(2)第四卷P88页第4行袁琼芳少费550元,第5行传波夕厅驴肉干300元,第7行杨莉电影票180元,第7行马立富开锁170元等第这些费用之前都没有预算过,我为了方便客户,也方便自己用自己的现金提前垫支,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我,被检察院、法院霸王、枉法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

    3、为安全起见,2012年5月8日将我从公积金贷款的10万元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判决书中已确认),之后分次转账归还用于购买股票,被检察院、法院认定为“挪用公款”。

    二、屏边县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屏边县原畜牧局小金库案件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将原本有罪的熊保良立案两天就取保候审,故意隐瞒、包庇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罪的事实,最终让熊保良逍遥法外。将原本无罪的我拘留、逮捕、起诉、关押判刑。不顾我多次书面申请调取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的电子账以及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与熊保良、张朝会、熊绍祥等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一切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故意枉法裁判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坚决不让取保)后判刑十四个月。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1、熊保良私设小金库的时间是2005年至2014年8月案发,但熊保良的起诉书中认定的时间从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隐瞒了李仙翠经手期间(2005至2009年5月)套取资金情况。

    2、由熊保良起诉书及历任报账员移交清得出:

    (1)李仙翠任报账员时间25个月,套取资金?

    (2)黎旺蓉任报账员时间32个月,套取资金19笔共计20490582元,平均每月套取64033元;

    (3)徐锦翠任报账员时间21个月,套取资金8笔共计85882350元,平均每月40896元;

    (4)张曼任报账员时间9个月,套取资金4笔共计48011905,平均每月53347元。

    3、熊保良除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合凭证罪没有受到追究外,还涉嫌贪污、行贿罪没有追究。(1)熊保良利用职权,私自用国家专项资金100多万元投资给马洪划养猪,不与马洪刚签订合同协议。畜牧局到马洪刚猪场拉猪扶持农户的手续的不规范,导致多付款给马洪刚;而马洪刚却说畜牧局还欠其20多万元;(2)除每年春节、中秋节套取专项资金给省州县领导送礼外,平时也不定期做贪污或行贿(据我掌握):第一笔2012年3月27日,由丁某勇套取大围山微型鸡保种项目款5万元给吴某副县长(涉嫌贪污);第二笔2013年7月16日由张朝会安排套取种猪款5万元送向副县长(涉嫌行贿);第三笔2013年9月,安排袁琼芳借款5万元交给熊保良本人(涉嫌贪污);第四笔2014年2月7日安排张某会借款10万元送给姚Ⅹ领导(涉嫌行贿)。

    4、隐瞒证据(1)2015年7月3至10日期间,黄兴葵打电话给远在上海打工的邵位昌]将借款给徐锦翠的证言从上海传真到屏边县检察院的证据,导致对徐锦翠无罪证据之一丢失(邵位昌证言)(2)2015年7月2日在看守所,我要求黄兴葵等人找熊保良核实:2013年3月1日我交给熊保良单据是否与其对过账,账款是否一至,当时黄兴葵答:“我们一定会回去找熊保良核实的”,之后到同年同月10日左右,黄兴葵等人第二次到看守所时,见烈我的第一句话说:“我们已经找熊保良核实过了,个保良承认2013年3月1日你交给他的单据账款都是对合的”,之后这些事实全被否决。在原审法院判决关押我之后,我多次向看守所写申请,要求调取2015年7月2至10日期间,黄兴葵等人两次提审的我同步录音录象,未得到许可。

    5、霸王认定(1)2012年7月5日实付牛某华水泥款6万元,因牛某华长期在乡下,于2012年8月23日受牛某华的委托转给其妻子李天艳(有银行流水为据);(2)2013年2月6日发职工慰问金119000元(有银行取款凭证,电子版发放名册);(3)2012年1月10、18日、2013年1月21日张朝会三次借款15万元(张朝会亲笔签名),以上3笔霸王起诉、判决我“贪污挪用”关押十四个月。

    6、法院原副院长杨有茹、刑庭原庭长邹淩琳原本应该将私设小金库的涉案人员合并为一个案件来审,当庭查清熊保良对小金库的管理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手续等事实真相;但是杨有茹、邹凌琳为了包庇保护熊保良,故意将一个案件分成二个案件来审理、判决,故意隐瞒对我无罪、对熊保良有罪的一切重要证据,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三、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全以一句“笔误”代过。

    1、实付牛昌华水泥款6万元、霸王起诉、判决;

    2、张朝会三次借款冲账15万元的亲笔签名霸个诉判决;

    3、相同的两个侦查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对不同的人:陶某才、高某梅、杨某英、宋某坤、刘某权、王某波、唐某凤等人进行询问;

    4、由于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检察院、法院不顾我多次申请调取我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电子账及与局长熊保良、副局长张朝会、办公室主任熊绍祥等人QQ聊天记录,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真相;

    5、关于接待费393350元中(这些原始单据全部由熊保良保管),有70966元单据在基本账户中出现,这70966元是以何种原因出现在基本账户没有查清。

    针对以上5个问题,原审法院副院长:杨有茹(审判长),刑庭庭长:邹凌琳(审判员)应当打回检察院重新调查清楚,但是杨有茹、邹淩琳不但打检察调查,反而作出对同一笔资金既判贪污,又判挪用,漏洞百出的枉法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判决十四个月。

    6、2016年11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重审审判长熊正丽等人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案件后,不但不按规定打回检察重新调查清楚,反而还在第一次:2017年3月20日14时30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20日无理由的延期审理建议;第二次2017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延期审理(原审开庭2016年1月28日,重审开庭2017年6月5日)。

    审判长熊正丽有穿越时空的本领,从2017年3月穿越到2016年,并同意检察院2016年3、4月无理由延期审理建议,熊正丽有读心术或者有感官断案的能力,是学过心理学还是检察官肚子里的蛔虫,能知道检察官在想什么或在做什么?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屏边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涉嫌故意包庇熊保良,充当熊保良的保护伞,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目的是让熊保良逍遥法外,拿无辜的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中央三令五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解决人民群众内部问题,对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该改判的改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云南省屏边县检察院、法院是明目张胆的对抗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治党。

    恳请中央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屏边县原畜牧局原局长熊保良及其保护伞立案审查,查清一切事实真相,铲除依法治国进程道路上的司法毒瘤,将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控告人:徐锦翠
    2021年3月26日


  • 残疾人致信21城市希望保障无障碍出行权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日消息】今天(8月1日)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八周年的日子,在上午10点多,广东的残疾斗士朱明建向广州、深圳、佛山、河源、惠州、东莞等21城市交通警察支队各邮寄了一份《关于交警部门依法落实监督占用无障碍通道车辆的建议信》,建议交警支队:

    1、严遵照执行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加强巡查清理违法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罚,完善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出行服务。

    2、巡查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交通违法车辆的情况书面答复建议人。(注:朱明建儿时因疾病导致脑损伤,此后引发语言障碍,吐字不太清晰。朱明建曾发起广州地铁歧视、广州公交歧视、东莞公交歧视、河源公交歧视案等等一系列公益维权诉讼。)

    关于交警部门依法落实监督占用无障碍通道车辆的建议信

    尊敬的交通警察支队:

    您好!

    我们来自一群特殊群体的残疾人及残疾人的家属。现致信贵单位,建议贵单位为有特殊需求的出行人员,如盲人、老人、小孩、孕妇、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出行方式,巡查占用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的违法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清理,创造条件提供无障碍服务,保障其平等出行权。

    我们从媒体报道中获知,今年7月10日,天津一位视障男童在练习走盲道时,一辆红色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造成男童无法正常通行,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也触发了社会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反思。以及各地人行道、盲道、坡道、无障碍通道存在被乱停乱放车辆占用,后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我们残友在日常生活中出行不便,残友多次在人行道的无障碍通道被其他乱停乱放车辆占用不方便出行而摔倒,让我们深感气愤、失落和遗憾。

    我们深切期望贵单位不再发生上述现象,加强监管、及时清理,加大巡查,平等、包容地接纳有特殊沟通需求的出行人员,提供无障碍服务方式。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我们残疾人通过国家立法的合理调适获得无障碍的出行保障。党和国家也三令五申表示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2007年3月30日,我国毫无保留地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向全世界发出郑重承诺要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保障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权益。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其中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道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盲道设计要求: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注意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应设置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天津机动车辆司机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却拒绝按照国家法律和各地政府规章履行给予出行不便的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法定义务,这是对国家法律和各地政府规章的公然违背,更是对党和国家理解、关心、辅助残疾人的治国理念的挑战,此举让中国近9000万的残疾人情何以堪?不禁让我们怀疑难道国家和省政府的法规只是空中楼阁,仅可远远观望?保护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规定只是一句虚言?

    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

    1、恳请贵单位严遵照执行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加强巡查清理违法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罚,完善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出行服务。

    2、恳请贵单位巡查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交通违法车辆的情况书面答复建议人。

    最后,我们表示将继续关注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后续事宜,将尽我们之所能帮助其呼吁更多关心残疾人出行权益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同时,我们也殷切希望交通警察支队能够积极采纳我们的建议,落实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合法权益,以此彰显向作为一个“文明城市”的应有之义。

    此致
    敬礼

    残疾人及家属
    2020年8月1日
    联系人:朱明建

  • 公民联署:保障黄琦家属的探视权

    唐一军先生钧鉴:

    在您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之际,我们不安地得悉,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的中国著名人权活动人士、“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先生的87岁高龄母亲蒲文清肺肿瘤扩散,病情加重的消息,谨以此函恳请您保障蒲文清得予和儿子见面的权利并予以释放同样身患多种严重疾病的黄琦先生。

    黄琦先生是中国著名人权捍卫者,为中国的社会公益服务长达二十余年。2019年7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以黄琦“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定罪的依据是黄琦在六四天网上张贴了《中共绵阳市游仙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访民陈天茂信访诉求办理情况和相关问题的报告》,而该《报告》是游仙区街道办事处主任拿给访民陈天茂拍照的,之后有关部门将其鉴定为绝密,并以此抓捕黄琦打击揭露政府不正当行为的中国公民。

    在2018年4月17日至26日召开的由独立、公正的专家组成的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第八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第22/2018号意见书认为剥夺黄琦自由的这一做法是独断的,并且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权利和国际法义务,其有关公正、不得无故拖延审判、获得合理辩护和与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都未受尊重,其家庭成员及其所指定的律师都无法出席审判。

    我们不安地注意到,黄琦被判刑并转到巴中监狱服刑后,家属一直无法探视,就连跟黄琦通电话也被禁止。黄琦的母亲蒲文清也被严控长达40多个月,不准她和朋友见面,不准上北京,不准会见黄琦,不准接受媒体采访,也不准请律师,多次阻止蒲文清欲聘请律师及见面,甚至人权律师欲代理黄琦一案准备与蒲文清见面时却被强行带往派出所关押讯问,变相剥夺了黄琦聘请律师的权利。

    我们同时不安地注意到,黄琦在狱中的健康状况也令人堪忧,他患有肾功能衰竭、冠心病、脑积水等多种严重疾病。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

    鉴于,联合国第四十三届大会1988年12月9日第43/173号决议通过《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第18条: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与其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应允许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与其法律顾问进行磋商;

    第19条: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接受特别是其家属的探访,并与家属通信,同时应获得充分机会同外界联络;

    鉴于,联合国第七十届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75号决议通过《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58条:囚犯应准在必要监督之下,通过以下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朋友联络:(a)书面通信,以及使用电信、电子、数字和其他方式的通信(如有的话);(b)接受探监;

    第61条:应当依据适用的国内法律向囚犯提供适当机会、时间和设施,以便其在不受拖延、阻拦或审查且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或法律援助提供者的探访并就任何法律问题与之沟通和咨询。咨询可在监狱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但听力范围外进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职能有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1957年7月31日第663C(XXIV)号决议和1977年5月13日第2076(LXII)号决议予以核准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37条: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

    鉴于,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8条: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和第四十八条“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我们呼吁唐一军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意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律师法》,立刻纠正四川当局限制蒲文清人身自由和巴中监狱阻拦黄琦被探监权利的违法做法;

    在黄琦恢复自由之前,依法保障他在狱中的各项权利,包括他的合法申诉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他的亲属探视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对重病在身的黄琦先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为改善全体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切实的努力,彰显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批准黄琦保外就医并无罪释放,在国际社会树立起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联署邮箱:minshengguancha@protonmail.com

    联署人:2020年5月4日第一批联署人共115位

    上海(19人):顾国平、沈利达、张顺宝、宫敏庚、徐玮、王扣玛、方涛、沈玉青、孔令珍、颜兰英,、吕立基、宋伟忠、周坤、叶更生、于义明、郑建明、郑建芳、徐佩玲;
    浙江(1人):杨冬英;
    吉林(3人):王晶、张继新、王国平;
    四川(26人):蒲文清、李昭秀、姜成芬、杨秀琼、谢俊彪、郭应良、陈天茂、李学琴、王荣文、陈云飞、陈代宗、叶爱勤、胡金琼、叶建、洪英、刁礼杨、严塔凤、王义翠、廖敏、周文明、赵先琼、袁长清、文彬彬、曾荣康、罗开、廖才利;
    重庆(32人):刘林、危文元、肖建芳、陈明玉、胡贵琴、冉崇碧、唐云淑、郭兴梅、何朝正、谭敏、章秀芳、向平华、周必君、徐廷分、李发文、邹茂淑、杨光梅、汤代全、杨玲、王明、周富秀、周必兰、杜建碧、李建菊、李建平、李建琼、成世秀、谭华英、邓光英、张芬、肖成林、赖本富;
    山东(1人):管晓燕;
    贵州(20人):黄启红、黄启顺、黄燕、李龙全、艾方军、漆学敏、郑贵明、侯尚琴、勾建平、张秀、伍朝琴、杨光英、黄显菊、刘小华、方仁见、彭彦玲、岑仕敏、勾新建、杨得芬;
    湖北(3人):吴有明、柳学红、帅宗仁
    湖南(1人):邵凤平
    河南(3人):郑婵、邢鉴、徐金翠
    甘肃(1人):孙金秀
    江西(1人):孙金华
    广州(1人):谢镕丞
    北京伤残者(1人):齐志勇
    广州(1人):梁颂基

    2020年5月7日新增6人联署
    顾斌,上海市
    邱家军,美国
    豆吉福,甘肃嘉峪关
    陈思明,湖南株洲
    张淑凤,北京
    张德利,北京

    2020年5月8日新增2人联署
    哎乌,渥太华
    杨崇,渥太华

    2020年5月10日新增1人联署
    倪世忠,贵州

    2020年5月13日新增1人联署
    杨轶逢,美国

  • 陈建芳女士的律师会见权不容剥夺

    据民生观察报道,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女士被上海警方羁押超过一年,得不到代理律师的会见,家属也被严格禁止与外界联系。律师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会见无果,进而提起司法监督与控告,但也如石沉大海。如此,陈建芳女士在狱中的基本律师会见权被剥夺,与外界一切联系被中断,致使外界至今无法得知其生死。

    陈建芳女士和丈夫是2019年3月20日从上海的居所被当地警方抓走。陈建芳失踪多日后经友人多方打听查询才获知这一消息。陈建芳的丈夫在当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但陈建芳于5月22日,却被上海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逮捕;8月30日陈建芳被以同样的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案件被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陈建芳被抓捕至今从未获准律师会见,外界也无法得到任何直接的信息。在陈建芳被抓捕后,其丈夫不仅受牵连被无故关押,女儿的工作和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一家人被警方威逼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与任何人谈论陈建芳的案子。

    一年来,陈建芳的委托律师数次前往上海,向办案单位、检察院及法院提交与陈建芳本人被抓捕之前签定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要求依法会见当事人陈建芳,均遭警方推诿拒绝。
    2020年1月,代理律师就陈建芳被剥夺律师会见权、上海当局侵害陈建芳诉讼权利提起控告,至今两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陈建芳曾是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460号的农民。2005年上海当局在一没有当事人签字,二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全家赖以生存的土地及住房非法征占、强拆,至今没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劳动力,也没有最低生活保障。为此陈建芳被迫踏上上访维权之路。

    2009年3月27日,陈建芳在发放《人权状况调查表》时被一个自称是浦东新区政府派的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凶手至今逍遥法外。因参与维权活动以及更多情况下的捍卫人权工作,陈建芳先后被中共当局非法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遭受刑事、行政、司法拘留共9次,取保候审2次,被绑架和非法拘禁(关黑监狱)至少300次。当局有关人员甚至公然对陈建芳发出威胁:“走在路上被汽车撞死”。

    陈建芳一开始也是相信法律能讨还公道,于是从地方逐级到北京上访,结果问题不但得不到解决,相反得到的却是被抓、被关和被打。由此引发她的思考:为什么这个社会不停地发生打砸抢,政府为什么无日不在制造冤假错案。最终,使她认识到这是制度的原因,制度这个大问题不解决,个人的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只有以人权、自由、法治为根本的制度才会给人提供公平正义的保障。于是陈建芳投身于推进中国人权民主进步的行列,成为一个坚定的人权捍卫者,为此她多年来不懈致力于宣传人权价值与公约,在北京与曹顺利等人权捍卫者一道向中共有关部门递交人权信息公开申请,在上海联合访民学习人权法规。因此,也多次遭到上海当局的拘押迫害。

    作为一个长期遭受各种打压的人权捍卫者,陈建芳预感自己有可能被以某种罪名刑事追诉,因此提前写下委托律师辩护的委托书,这当然是有法律效力的。然而,上海执法部门在陈建芳被拘押一年多中,拒不允许律师前往会见,而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合议庭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不确认受委托律师为陈建芳辩护的资格(其实法院根本就没有权力确认辩护律师的资格)进而不向律师提供起诉书、不安排律师阅卷,并且导致辩护律师无法会见陈建芳。中共上海执法当局如此行径,已经严重侵害了陈建芳获得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也严重侵害了代理律师作为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当然,长期来中共当局对待人权捍卫者、异议人士,即一切不臣服于权力的人士,都采取这种公然剥夺律师会见,使当事人诉讼权利丧失,从而肆意制造各种罪证,对当事人予以构陷入罪的伎俩。看看整个“709大抓捕”事件中被拘押的人士,在关押直到判刑期间,都没有得到自己委托的律师会见,更没有得到自己委托的律师参与庭审辩护。

    应该看到,从中共十八大新的当权者登台后,屡屡掀起的针对人权捍卫者、人权律师、宗教信仰者等等群体的打压,均采取了完全抛开法制,不顾司法程序,肆意剥夺羁押公民的律师会见权、通信权、医疗权等等基本人权,将拘押者完全置于没有任何司法救助与保障的状态,从而肆意构陷,任意罗织罪名,来予以打击报复。

    中共当局如此枉顾法制,高祭起法院姓党的旗帜,公然将法律置于党权之下,使法律丧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质,而沦落成极权寡头统治的工具。中共当局如此行径,是公然背弃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承诺,公然践踏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是公然挑衅文明世界,肆意开历史倒车。

    因此,民生观察严正要求中共当局立刻悬崖勒马回到法治建设的轨道上,切实保障陈建芳女士及一切被羁押的人权捍卫者的律师会见权及司法救济权,切实兑现宪法保障人权的承诺。

    民生观察 2020年4月2日

  • “长沙富能案”公益人士律师委托权不容剥夺

    据民生观察报道,3月16日,“长沙富能案”程渊、刘永泽及吴葛健雄三名被羁押的公益人士及其家属所委托的6名律师,同日分别遭致长沙市司法局约谈告知,解除律师委托代理。长沙司法部门此举显然剥夺了当事人及其家属自主委托律师代理的权利,而意欲通过司法部门指定律师来代理该案的辩护。

    “长沙富能案”中被拘押的程渊、刘永泽及吴葛健雄,长期关注残疾人权利议题。程渊更是资深的公益法律人士,曾推动多宗关于乙肝及艾滋病歧视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性䜣讼。他们三人于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刑拘,在被羁押一个多月后于8月26日被长沙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长沙国家安全局数次违法延长侦查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为最近一次延长侦查期限即将到期。三公益人士自刑拘至今未能见到律师。程渊妻子施明磊也受株连,被以同样罪名监视居住,身份证件被没收、银行账户被查封。程渊的哥哥因为在推特上质疑此案而被警方两度传唤。依照司法程序,

    长沙富能案三被羁押的公益人士家属,在得知三人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的消息后,于第一时间,根据当事人本人的要求,为三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各辩护律师也在第一时间将办案的委托手续交给办案机关即长沙市国家安全局。

    但是,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假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律师会见当事人需经办案机关批准的规定,将会见“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变成了“一律不允许会见”,而且非法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律师可以和自己当事人通信、电话的权利,致使三当事人的六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始终不能履行辩护职责。

    2020年3月16日,在长沙的各辩护律师突然接到长沙市司法局的约谈,声称三当事人已经解除与所有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的委托,另行委托律师。

    为此,三名公益人士家属对长沙司法局解聘委托律师提出质疑:三当事人所谓的解除家属所委托的律师,并不是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办案机关肆意剥夺三当事人受辩护权的恶行。理由如下:

    1、三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家属都是依据办案人员传达的当事人自己的要求或事前谈话明确的意思表达进行聘请的,在律师一直没有正式能够开展辩护工作之前,三当事人又突然一致解除原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假传当事人的意思的话,显然是因为他们遭受到了某种巨大的威胁或者逼迫。

    2、所有的辩护律师完全没有机会开展辩护工作,连最基本的会见也从未能完成,三位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理由,来作出对辩护律师工作能力的判别,从而重新作出委托辩护律师的决定。

    3、纵然当事人认为需要解除原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也完全可以通过办案人员向当事人的家属传达,或直接向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传达,并出具当事人自己签署的解除委托说明,而非通过律师的律政主管部门即长沙市司法局以对辩护律师进行约谈甚至威胁的方式,要求原辩护律师不得再履行其与家属签订的辩护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4、三位当事人在湖南省国家安全局看守所,是分别单独羁押的,完全不可能有机会会面,更无可能会一起商谈约定。但是,他们三人却都不约而同地在同一个时间解除自己要求家属所委托的辩护律师,这显然是三人在同一个时间段里都受到了同样的威胁和逼迫。

    家属并发表声明:

    1、我们绝不接受任何官方指派的辩护律师,即使当事人自己真的意愿需要变更辩护律师,也必须由我们家属自己来委托,而不需要任何官方的指派。

    2、我们也绝不接受任何所谓的法律援助律师,因为我们认为,我们并非无法支付辩护律师的律师费,根本不需要任何官方的“法律援助”。

    3、任何非经我们家属认可,只是根据官方的指派而参与三人案件辩护的任何律师,即使持有所谓三当事人自己签署的“委托书”,我们也只视为该委托是在被严重威胁和逼迫情形下签署的,而非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4、鉴于此,任何未经与家属沟通而秘密参与此案辩护的律师,我们全体家属将不惜以一切手段,暴露他们丑陋的恶行并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处!

    长沙富能案中三公益人士家属委托律师被司法局以当事人名义解除委托之事,这在近年中国司法中并不鲜见。可以说几乎所有因公益或批评时政或捍卫人权而被当局拘押的人士,均遭致过办案机构纠合司法部门出面阻止委托律师及解聘家属委托的律师的情况,有的被委托的律师甚至几次三番遭致司法部门的威胁、警告直至取缔执业资格。由此可见,中共当局已经将剥夺公益人士、维权人士、异议人士自主委托律师辩护权当作了构陷迫害的常规手段。

    中共当局这种公然剥夺长沙富能案三公益人士自主委托律师权利的行径,严重违反中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违反《刑诉法》“被告人有权委托两名以下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规定。

    因此,民生观察严正要求中共长沙司法部门立刻停止侵犯长沙富能案三公益人士及其家属自主委托律师的权利,立刻依法保障三公益人士的律师会见权。

    民生观察 2020年3月19日

  • 吉林松原监狱的郭宏伟见到父母

    【民生观察2020年1月12日消息】本网获悉,吉林四平被依敲诈勒索判刑13年的郭宏伟正在吉林松原监狱服刑已达5年多,在2015年3月与母亲肖藴苓在当局政府与公安警察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反映问题,在北京吃住都是政府与公安警察安排的,在北京办完事回吉林后,当局直接把郭宏伟与母亲肖藴苓一起直接送看守所依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郭宏伟依与母亲判刑后不服枉法判决上诉都被驳回,母亲在2019年11月28日刑满获得释放回家。

    还在监狱服刑的郭宏伟,长期受监狱虐待,在监狱警察的暗示下多次遭到狱霸殴打,买的眼镜被打碎轮椅被损坏,郭宏伟是一位高危高血压病人,并且不能受西医治疗,在监狱没有完善的医疗条件的情况下郭宏伟的安危非常危险,他的安危备受外界关注。

    观察员接到信息:2020年元月11日,两位80多的两位老人不怨路途艰难寒冷冰雪的天气前往松原监狱看望儿子郭宏伟,监狱为了封锁打击陷害郭宏伟逼认罪至今十个月不准给家里打电话,不准回见,两位80多的老人到监狱要求会见郭宏伟被监狱拒绝,管理员说:领导有话不能会见,通过一位好心人的帮忙,联系到狱政科长,科长说:郭宏伟不认罪,我说了也不算,等跟领导再研究决定。我们再三要求暂时住松原市等结果。

    到第二天元月6日上午8时30分钟再次给科长打电话,说领导同意会见了,让在大厅等着,当10点多见着郭宏伟了,体瘦如柴,面目苍白,连棉衣服都不给穿,东北气候零下30度左右,不给穿棉衣太残酷了,开水不给喝,饭也吃不饱,因要一块发糕就遭到拳打脚踢,更可悲的是十二禁区在一名管教指使下,有三四名犯人多次对郭宏伟挑衅毒打,把郭宏伟的大牙打掉一颗,眼镜也给打碎了,至今没有眼镜戴,打人凶手并嚣张的说:你爸不是能告吗?就打你了,告去吧,对一个严重疾病,高血压三七级,极高危险,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如此残暴虐待太没人性了,最后郭宏伟希望找一名律师把他的申诉材料拿出来,两位老人再次给儿子买了轮椅,两位老人年龄相加起来一百六十多岁,可想这是多么的艰难……

    观察员:得知郭宏伟的处境后,我们所有外界更加关注郭宏伟的处境,强烈谴责吉林四平松原监狱一些列的罪恶违法行为,这将记录在历史的无法年底,2020年习近平在新年讲话中提到要建立法治年,但是吉林松原监狱又如何建立法治呢?

    看到两位80多岁的老人这么艰难的会见儿子的历程,我们所有的人感到郭宏伟的处境非常危险,他的生命都在危险中度过,非常令人担忧,我们强烈谴责吉林监狱虐待违法行为,郭宏伟无罪应得到无罪释放。

  • 遵义绥阳非法限制律师会见权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22日消息】近日,张磊律师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前往贵州遵义绥阳县公安局提交辩护手续,要求会见被以敲诈勒索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韩某,却遭到当地相关部门的百般刁难和阻扰,非法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利。

    据悉,家住贵州遵义市道真县的韩某先生的家属,在九月中旬收到了韩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书,罪名是敲诈勒索,落款红章是绥阳县公安局。

    10月16日,受家属委托,代理律师张磊前往遵义绥阳县公安局拟提交辩护手续并要求会见韩某。律师先是到了绥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了韩某的名字后,工作人员让去找大门口边上平房内的专案组,到了该专案组,其中一位警员听了韩某名字后说帮忙问问,但是一位领导模样的穿警服的警官制止了那位警员,该领导让律师去找道真县公安局,律师认为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是绥阳县公安局出的,没有去找道真县公安局的道理,坚持就要找专案组。于是该人又要律师去找法制办,律师于是去找了法制办负责人,法制办负责人打电话问了之后告诉律师这个案件不是绥阳县公安局在办,绥阳县公安局只是出法律手续,并提供电话让律师联系一位韩大队长。律师打通韩大队长的电话后,韩大队长听说是韩某家属委托的律师后问律师有什么事情,律师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律师前来告知,并且请办案单位安排律师会见韩某。韩大队长听律师说完,就说自己不负责这个案件,律师问那谁负责,韩大队长说帮忙问问。

    律师坚持要找绥阳县公安局,因为法律文书是绥阳县公安局盖章的,法制负责人说请示领导下午答复。下午律师再去见到了绥阳县公安局的领导韩主任,韩主任明确告知韩某案绥阳只是出具法律文书,案件不是绥阳县公安局办,说已经与实际上的办案单位专案组联系好了,让律师去遵义市公安局扫黑办接洽辩护事宜。律师问具体找谁,答找扫黑办就行。韩主任还说了一句让律师特别认同的话:严格按法律来,属于不让会见的就不安排会见,不属于不能会见的就安排会见,我们又不是在办黑案。律师当时就特别赞赏:好好,不是办黑案就好!

    律师怀着不是办黑案的赞赏心情,从绥阳县赶到了遵义市公安局,该局门卫需要联系好里面的人才能进,于是打扫黑办的电话,和接电话的人说了绥阳县公安局让来找的情况,哪里知道电话里说扫黑办只接受涉黑恶线索,不接待律师。律师坚持说是绥阳县公安局领导已经联系好了让来时,这时换了一位男警官接电话,让律师去找办案单位(绥阳县公安局),律师把来意以及为什么来说明,并提出是韩某这个案件后,该警员说这个案件,我们不接待,就挂断了电话。

    律师随后即准备前往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在前往路途中,下午打电话没有接听的韩大队长给律师回了电话,说下午在有事所以没有接听电话,韩某案件的事情,他请示了领导,让律师还是去遵义市公安局扫黑办,律师简要说了下午去扫黑办被拒绝的情况,问能否提供具体的找谁,韩大队长称无法明确具体的人,让律师明天去找扫黑办就行。于是律师决定暂缓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第二天再去遵义市公安局。

    10月17日一上班,律师再次来到遵义市公安局,联系扫黑办,接电话的警察就一句话:我们这里只接受涉黑举报,不接待律师。律师再拨打韩大队长电话,无人接听。律师电话联系了督查,督查问了情况后说去问问看,过了一会儿后,扫黑办一位女警打电话给律师问情况,律师把当事人以及案件的情况告知了该位女警,女警说去问一问给律师回话。然后律师就是一直等啊等。一直没有等到回话,于是律师只好去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要求进行法律监督,一开始该市人民检察院的接待人员不接受律师的申诉材料,不受理律师的投诉,律师感到不可思议,一再争取后,来了另外一位检察官收取了律师的申诉控告材料,并说如果是法律规定可以会见的情况公安没有安排会见,那肯定是违法的,检察院会去监督协调,会及时给律师答复。

    10月17日一下午,没有任何回复。
    10月18日一整天,没有任何回复。
    10月19日一整天,没有任何回复。
    10月20日一整天,没有任何回复。
    10月21日上午,打遵义市公安局扫黑办电话,照旧;打督察电话,换值班警官了,又重新说了一遍。没有任何松动解决的迹象。

    10月21日下午,律师接到遵义市公安局吴警官打来的电话,说由于专案组的工作人员工作非常繁忙,而且这个案件保密度较高,所以知道的人不多,可能导致在与律师沟通方面出现了一些对接不上,说律师什么时候过去遵义,他会安排时间接待律师,并安排会见。

    对此,张磊律师认为,自2018年以来,多地公安在违反《刑事诉讼法》,限制律师会见等辩护权利方面层出创举,不断推陈出新翻出新花样,比如:江西某地的看守所办公桌上一度贴满了某某案件系扫黑除恶案件,会见需要经过办案单位同意的字条;比如:还是江西某江市看守所贴出告示要求律师会见前必须到当地律师协会备案许可;再比如:西部某地会见时要派公安人员在场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律师会见并且要求律师会见不准和当事人谈论案情等等。现如今,红色革命老区贵州遵义在限制律师会见辩护权利方面又玩出了新花样,且创造了新的高潮。

  • 民生观察:律师执业权不容侵犯

    本网获悉,上海律师彭永和6月10日前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会见当事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关押于淮安区看守所的王默先生,结果不仅会见中途被警员无故中断,而且彭永和律师离开看守所不远即遭到七八个不明身份者围攻,手臂与牙床被殴打致伤,并且被勒令退出代理王默案。彭永和律师依法履行律师代理案件职责,居然遭到如此暴力对待,律师人身受到伤害,律师执业权被肆意践踏。民生观察对江苏执法当局如此公然违反法制,侵犯律师权利,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据民生观察报道:由于王默在看守所不认可和不接受官方指派的律师,在多方努力之下获王默认可的彭永和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6月10日上午,彭永和去到王默的羁押地江苏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进行会见,前期过程并无异常,彭永和顺利见到王默,并与王默进行了基本交流和了解。

     

    据了解,王默自4月2日刑满释放后,正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王默随即又在5月14日遭警方拘捕,罪名为“寻衅滋事罪”。据王默自述,在看守所并无受到特别虐待,不过由于出狱后尚未及时治疗就又被羁押,因此羁押近一个月以来多有困扰和痛苦。不过彭永和律师表示,王默精神尚可,思路比较清晰,信念坚持依旧。

     

    不过,会见尚在中途,正当彭永和律师与王默就案件开始进行讨论时,遭到一旁监视的看守所警员的无故中断,随即王默被带走,会见结束。事后,彭永和律师在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诉后离开看守所。

     

    中午十一点多,刚离开看守所不远的彭永和律师遭到七八个不明身份人员的包围,对方勒令彭律师退出王默案,并以谩骂夹杂警告的言语威胁。来人并以彭律师非法拍摄了视频为由,动手抢夺手机,并趁机推搡殴打,纠缠中彭永和律师受伤。从彭律师事后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到,其双手手臂被严重抓伤,伤痕明显并有轻微出血。另外彭律师面部亦遭到攻击,对方重拳攻击时致使牙齿受伤,出现疼痛及麻木感。

     

    最后经路人报警后,淮安区河下派出所出警,对彭永和律师的伤情进行了确认,但暂时拒绝出示报案回执,回复称明日再说。直到11日,警方也未给出相应说法。

     

    从淮安警方不顾律师会见程序,粗暴中断会见,带走当事人,以及围殴者勒令彭律师退出王默代理案来看,淮安当局阻止彭律师介入王默案代理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行凶者并非社会闲散人员,而是与办理王默案直接相关的执法人员或者办案警方指使的人员,否则不会有勒令退出代理之说。结合淮安警方一再迫使王默接受他们所指派律师代理,而遭到王默一再拒绝的事实,警方千方百计阻扰外面律师介入,以便自身随心所欲罗织罪名构陷王默,就成为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而彭律师的介入显然影响到淮安警方的图谋,因此彭律师招致淮安警方报复。

     

    当然,在中国大陆,执法部门打击报复律师远非淮安警方开此先河,而是由来已久的现实。因为中共当局从来就没有将律师当作法治建设的应有组成,而是一直将律师视为对外招摇依法治国的装饰、工具,是为公检法服务的,是依附于公检法的。而对于那些执意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律师,执法部门就会疯狂报复,残酷打压,进而将这些律师划定成敌对势力,上升到专政高度,予以镇压。709大抓捕就是中共当局全面疯狂针对坚持依法办案律师的镇压。从淮安执法当局对彭律师采取围殴的下作手段来看,中共当局仇视律师,敌视法治,甚至不惜用黑社会方式恐吓报复律师已经日益成为常态。

     

    中共淮安执法当局的行径,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也违反《宪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与自由的相关条款。同时,严重背离中共当局一再对外宣称的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口号。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一、中共淮安执法当局立刻停止对律师执业的打压,追究伤害彭永和律师的凶手及其幕后指使者;二、中共当局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落实司法独立;三、立刻开启旨在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兑现依法治国承诺。

     

    民生观察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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