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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生观察:律师执业权不容侵犯

    本网获悉,上海律师彭永和6月10日前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会见当事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关押于淮安区看守所的王默先生,结果不仅会见中途被警员无故中断,而且彭永和律师离开看守所不远即遭到七八个不明身份者围攻,手臂与牙床被殴打致伤,并且被勒令退出代理王默案。彭永和律师依法履行律师代理案件职责,居然遭到如此暴力对待,律师人身受到伤害,律师执业权被肆意践踏。民生观察对江苏执法当局如此公然违反法制,侵犯律师权利,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据民生观察报道:由于王默在看守所不认可和不接受官方指派的律师,在多方努力之下获王默认可的彭永和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6月10日上午,彭永和去到王默的羁押地江苏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进行会见,前期过程并无异常,彭永和顺利见到王默,并与王默进行了基本交流和了解。

     

    据了解,王默自4月2日刑满释放后,正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王默随即又在5月14日遭警方拘捕,罪名为“寻衅滋事罪”。据王默自述,在看守所并无受到特别虐待,不过由于出狱后尚未及时治疗就又被羁押,因此羁押近一个月以来多有困扰和痛苦。不过彭永和律师表示,王默精神尚可,思路比较清晰,信念坚持依旧。

     

    不过,会见尚在中途,正当彭永和律师与王默就案件开始进行讨论时,遭到一旁监视的看守所警员的无故中断,随即王默被带走,会见结束。事后,彭永和律师在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诉后离开看守所。

     

    中午十一点多,刚离开看守所不远的彭永和律师遭到七八个不明身份人员的包围,对方勒令彭律师退出王默案,并以谩骂夹杂警告的言语威胁。来人并以彭律师非法拍摄了视频为由,动手抢夺手机,并趁机推搡殴打,纠缠中彭永和律师受伤。从彭律师事后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到,其双手手臂被严重抓伤,伤痕明显并有轻微出血。另外彭律师面部亦遭到攻击,对方重拳攻击时致使牙齿受伤,出现疼痛及麻木感。

     

    最后经路人报警后,淮安区河下派出所出警,对彭永和律师的伤情进行了确认,但暂时拒绝出示报案回执,回复称明日再说。直到11日,警方也未给出相应说法。

     

    从淮安警方不顾律师会见程序,粗暴中断会见,带走当事人,以及围殴者勒令彭律师退出王默代理案来看,淮安当局阻止彭律师介入王默案代理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行凶者并非社会闲散人员,而是与办理王默案直接相关的执法人员或者办案警方指使的人员,否则不会有勒令退出代理之说。结合淮安警方一再迫使王默接受他们所指派律师代理,而遭到王默一再拒绝的事实,警方千方百计阻扰外面律师介入,以便自身随心所欲罗织罪名构陷王默,就成为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而彭律师的介入显然影响到淮安警方的图谋,因此彭律师招致淮安警方报复。

     

    当然,在中国大陆,执法部门打击报复律师远非淮安警方开此先河,而是由来已久的现实。因为中共当局从来就没有将律师当作法治建设的应有组成,而是一直将律师视为对外招摇依法治国的装饰、工具,是为公检法服务的,是依附于公检法的。而对于那些执意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律师,执法部门就会疯狂报复,残酷打压,进而将这些律师划定成敌对势力,上升到专政高度,予以镇压。709大抓捕就是中共当局全面疯狂针对坚持依法办案律师的镇压。从淮安执法当局对彭律师采取围殴的下作手段来看,中共当局仇视律师,敌视法治,甚至不惜用黑社会方式恐吓报复律师已经日益成为常态。

     

    中共淮安执法当局的行径,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也违反《宪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与自由的相关条款。同时,严重背离中共当局一再对外宣称的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口号。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一、中共淮安执法当局立刻停止对律师执业的打压,追究伤害彭永和律师的凶手及其幕后指使者;二、中共当局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落实司法独立;三、立刻开启旨在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兑现依法治国承诺。

     

    民生观察2019年6月12日

     

  • 民生观察:公民隐私权、通信权等不容侵犯

     

    近日网络传出多个城市在火车站、地铁站等等公共场所警察拦阻民众强行要求检查手机的视频,引起网民紧张与热议。有网民披露说是警方在追查有关香港“反送中”大游行的视频,意图阻止大陆网友的传播。甚至有些网友因为手机上有些所谓敏感信息而遭到警方删除、传唤、扣押等。中国大陆警察不管基于什么借口,如此野蛮强行检查民众手机,都是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是对公民隐私权、通信权、言论自由权等等权利的公然践踏,因此应该受到严厉谴责与坚决制止。

     

    只要我们稍微留意,就会发现中共警察当局近年来已经屡屡发生这种在公共场所肆意检查公民手机的情况。而近日检查有关香港大游行的视频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由此可见,警察随意检查公民手机在大陆早已成为了常态。

     

    而更让人吃惊的是,在搜索“警察检查手机”条目时,居然发现有专门的视频——火车站警察检查手机,可以直接拒绝吗?过来人说出了答案——不允许的(https://v.qq.com/x/page/s08601fv1an.html),来讲解公民应该无条件配合警察检查手机,而如果不配合,则可以用妨碍公务来论处,严重的可以扣押。这从另一个角度力证了在中国大陆,警察随意检查公民手机的普遍情况。

     

    今天,手机已经普遍成为公民的隐私存放所。手机中的各种app、各种软件、各种功能,几乎囊括了手机持有者在世间存在的所有轨迹及其记录。从起床闹铃到就寝时间,从每日所在到来往路径,从工作内容到家庭安排,从消费数额到购买商品,从阅读内容到追剧名称,从与亲人聊天,到夫妻私话,到儿女秘谈,从所思所想到观点倾向,从私密话语到恶语相向,从亲友朋友到同事客户,从银行股票账号到私密图像音频……举凡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几乎都在手机中记录。由此,在相当意义上,手机就是人们收纳隐私、安放心愿所在。亦因此,检查一个人的手机,直接涉及侵犯公民隐私、通信等等多项基本权利。

     

    在中国,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犯隐私权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人格权是人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在法治社会,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是公民安全以及获得安全感的最基本来源之一。

     

    举凡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各个层级的法律,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设置了规定。当然,隐私权并非无限。个人隐私权的边界是公共安全的底线所在。这也正是一些城市的地铁设置安检系统,查验乘客是否携有管制器物的正当性基础。超出这种正当性,因而超范围对公民进行查验——无论是查验手机还是查验法律没有授权公权机构进行查验的器物,都属公权机构的越权行为,是法律禁止以及要予以追究的行为。

     

    即使是对图谋犯罪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法律也规定了对其与犯罪行为无关的隐私权进行保护。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的立法意旨之一。可以肯定的是,公民的隐私成为一种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难免会有人借用这个自由空间来隐藏非法图谋。但是,这绝非可以成为公民隐私权因此而被侵犯的合理借口。且不说刑诉法等相关法律对犯罪线索和行为的侦察和取证规定了方法、方式和途径,而其实即使为了阻止犯罪而大范围地探查公民隐私或迫使公民自曝隐私,从而希冀从中筛查和兜住个别真正有犯罪企图的人,这也很难达到那个看似合理的目的。

     

    依据法治原则,纵使是合法的目的,也不能以非法或违法的手段和途径来获得!

     

    中共警察肆意检查公民的手机,涉及对公民言论自由权、通信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多项基本人权的侵犯。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毫无疑问,手机短信及社交留言等内容,属于公民通信范畴,手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即使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对个别公民的手机通信内容进行检查,也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事先取得《搜查证》等相应法律文书才能进行。

          

    像上述对途径路人手机通信内容进行普遍检查的情况下,警察事先既不可能事先知道被检查人的姓名,也不可能事先填写并取得相应的《搜查证》等法律文书,因此,该行为属于非法检查,是违宪行为。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立刻停止这种肆意检查公民手机的违法侵权行径,切实落实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承诺。

     

    2019年6月20日

  • 公民隐私权、通信权等不容侵犯

    近日网络传出多个城市在火车站、地铁站等等公共场所警察拦阻民众强行要求检查手机的视频,引起网民紧张与热议。有网民披露说是警方在追查有关香港“反送中”大游行的视频,意图阻止大陆网友的传播。甚至有些网友因为手机上有些所谓敏感信息而遭到警方删除、传唤、扣押等。中国大陆警察不管基于什么借口,如此野蛮强行检查民众手机,都是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是对公民隐私权、通信权、言论自由权等等权利的公然践踏,因此应该受到严厉谴责与坚决制止。

    只要我们稍微留意,就会发现中共警察当局近年来已经屡屡发生这种在公共场所肆意检查公民手机的情况。而近日检查有关香港大游行的视频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由此可见,警察随意检查公民手机在大陆早已成为了常态。

    而更让人吃惊的是,在搜索“警察检查手机”条目时,居然发现有专门的视频——火车站警察检查手机,可以直接拒绝吗?过来人说出了答案——不允许的(https://v.qq.com/x/page/s08601fv1an.html),来讲解公民应该无条件配合警察检查手机,而如果不配合,则可以用妨碍公务来论处,严重的可以扣押。这从另一个角度力证了在中国大陆,警察随意检查公民手机的普遍情况。

    今天,手机已经普遍成为公民的隐私存放所。手机中的各种app、各种软件、各种功能,几乎囊括了手机持有者在世间存在的所有轨迹及其记录。从起床闹铃到就寝时间,从每日所在到来往路径,从工作内容到家庭安排,从消费数额到购买商品,从阅读内容到追剧名称,从与亲人聊天,到夫妻私话,到儿女秘谈,从所思所想到观点倾向,从私密话语到恶语相向,从亲友朋友到同事客户,从银行股票账号到私密图像音频……举凡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几乎都在手机中记录。由此,在相当意义上,手机就是人们收纳隐私、安放心愿所在。亦因此,检查一个人的手机,直接涉及侵犯公民隐私、通信等等多项基本权利。

    在中国,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犯隐私权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人格权是人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在法治社会,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是公民安全以及获得安全感的最基本来源之一。

    举凡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各个层级的法律,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设置了规定。当然,隐私权并非无限。个人隐私权的边界是公共安全的底线所在。这也正是一些城市的地铁设置安检系统,查验乘客是否携有管制器物的正当性基础。超出这种正当性,因而超范围对公民进行查验——无论是查验手机还是查验法律没有授权公权机构进行查验的器物,都属公权机构的越权行为,是法律禁止以及要予以追究的行为。

    即使是对图谋犯罪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法律也规定了对其与犯罪行为无关的隐私权进行保护。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的立法意旨之一。可以肯定的是,公民的隐私成为一种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难免会有人借用这个自由空间来隐藏非法图谋。但是,这绝非可以成为公民隐私权因此而被侵犯的合理借口。且不说刑诉法等相关法律对犯罪线索和行为的侦察和取证规定了方法、方式和途径,而其实即使为了阻止犯罪而大范围地探查公民隐私或迫使公民自曝隐私,从而希冀从中筛查和兜住个别真正有犯罪企图的人,这也很难达到那个看似合理的目的。

    依据法治原则,纵使是合法的目的,也不能以非法或违法的手段和途径来获得!

    中共警察肆意检查公民的手机,涉及对公民言论自由权、通信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多项基本人权的侵犯。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毫无疑问,手机短信及社交留言等内容,属于公民通信范畴,手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即使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对个别公民的手机通信内容进行检查,也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事先取得《搜查证》等相应法律文书才能进行。

    像上述对途径路人手机通信内容进行普遍检查的情况下,警察事先既不可能事先知道被检查人的姓名,也不可能事先填写并取得相应的《搜查证》等法律文书,因此,该行为属于非法检查,是违宪行为。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立刻停止这种肆意检查公民手机的违法侵权行径,切实落实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承诺。

    民生观察 2019年6月20日

  • 律师执业权不容侵犯

    本网获悉,上海律师彭永和6月10日前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会见当事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关押于淮安区看守所的王默先生,结果不仅会见中途被警员无故中断,而且彭永和律师离开看守所不远即遭到七八个不明身份者围攻,手臂与牙床被殴打致伤,并且被勒令退出代理王默案。彭永和律师依法履行律师代理案件职责,居然遭到如此暴力对待,律师人身受到伤害,律师执业权被肆意践踏。民生观察对江苏执法当局如此公然违反法制,侵犯律师权利,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据民生观察报道:由于王默在看守所不认可和不接受官方指派的律师,在多方努力之下获王默认可的彭永和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6月10日上午,彭永和去到王默的羁押地江苏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进行会见,前期过程并无异常,彭永和顺利见到王默,并与王默进行了基本交流和了解。

    据了解,王默自4月2日刑满释放后,正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王默随即又在5月14日遭警方拘捕,罪名为“寻衅滋事罪”。据王默自述,在看守所并无受到特别虐待,不过由于出狱后尚未及时治疗就又被羁押,因此羁押近一个月以来多有困扰和痛苦。不过彭永和律师表示,王默精神尚可,思路比较清晰,信念坚持依旧。

    不过,会见尚在中途,正当彭永和律师与王默就案件开始进行讨论时,遭到一旁监视的看守所警员的无故中断,随即王默被带走,会见结束。事后,彭永和律师在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诉后离开看守所。

    中午十一点多,刚离开看守所不远的彭永和律师遭到七八个不明身份人员的包围,对方勒令彭律师退出王默案,并以谩骂夹杂警告的言语威胁。来人并以彭律师非法拍摄了视频为由,动手抢夺手机,并趁机推搡殴打,纠缠中彭永和律师受伤。从彭律师事后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到,其双手手臂被严重抓伤,伤痕明显并有轻微出血。另外彭律师面部亦遭到攻击,对方重拳攻击时致使牙齿受伤,出现疼痛及麻木感。

    最后经路人报警后,淮安区河下派出所出警,对彭永和律师的伤情进行了确认,但暂时拒绝出示报案回执,回复称明日再说。直到11日,警方也未给出相应说法。

    从淮安警方不顾律师会见程序,粗暴中断会见,带走当事人,以及围殴者勒令彭律师退出王默代理案来看,淮安当局阻止彭律师介入王默案代理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行凶者并非社会闲散人员,而是与办理王默案直接相关的执法人员或者办案警方指使的人员,否则不会有勒令退出代理之说。结合淮安警方一再迫使王默接受他们所指派律师代理,而遭到王默一再拒绝的事实,警方千方百计阻扰外面律师介入,以便自身随心所欲罗织罪名构陷王默,就成为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而彭律师的介入显然影响到淮安警方的图谋,因此彭律师招致淮安警方报复。

    当然,在中国大陆,执法部门打击报复律师远非淮安警方开此先河,而是由来已久的现实。因为中共当局从来就没有将律师当作法治建设的应有组成,而是一直将律师视为对外招摇依法治国的装饰、工具,是为公检法服务的,是依附于公检法的。而对于那些执意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律师,执法部门就会疯狂报复,残酷打压,进而将这些律师划定成敌对势力,上升到专政高度,予以镇压。709大抓捕就是中共当局全面疯狂针对坚持依法办案律师的镇压。从淮安执法当局对彭律师采取围殴的下作手段来看,中共当局仇视律师,敌视法治,甚至不惜用黑社会方式恐吓报复律师已经日益成为常态。

    中共淮安执法当局的行径,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也违反《宪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与自由的相关条款。同时,严重背离中共当局一再对外宣称的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口号。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一、中共淮安执法当局立刻停止对律师执业的打压,追究伤害彭永和律师的凶手及其幕后指使者;二、中共当局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落实司法独立;三、立刻开启旨在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兑现依法治国承诺。

    民生观察 2019年6月12日

  • 反思精神病病人的自主权vs医疗权

    在繁忙的香港里,不少人也深受精神疾病的折磨,有些甚至要被强制入院治疗。回顾法律与精神医学的期刊,近年不少文献讨论精神病病人与他们的法律权利,当中强调社会支持为主的模式替代强制入院。以下整理其中一些关键讨论,冀望抛砖引玉,从权益角度探讨精神病病人相关的权益及政策。

    病人自主与医疗

    精神病病患一般来说以病人医疗与他人安全为主要考虑,法律与精神医学交叉点分为以下三类。经香港的《精神健康条例》判准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ly incapacitated)。第一种是判定你在法律上为无能力决定的人,即是「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因而在法律上以监护人的决定取代病人的个人决定权。

    第二种则为刑事上宣告该人不用为行为负责,或被法官判以入院令替代监禁。法官经两名注册医生的证供信纳该犯人为精神紊乱等,并考虑其他条件如罪行性质等,则可作出入院令。虽说条例下的都是法律要求,但绝大部份时候,法官会倾向考虑医生的证供。第三种则为非自愿性质的命令,包括强制性入院令,或政府在倡议、暂没有立法的小区治疗令。强制入院患者每年只有一次机会向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提交申请,包括解除强制令。

    如果以整个医疗制度思考,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似乎我们依赖医生的专业判断,就作出可否把病人送院、限制出入的决定。近年来,许多法律学者都会提出此机制会否削夺了病人的尊严及自主,亦违反了以社会与权利为出发的人权框架,即《残疾人权利公约》。这篇我们考虑的是病人的法律能力(legal capacity),即是他们是否被赋予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可拥有/可负责任的自主人格(responsible subject)。

    病人自主与尊严

    学者认为,相关的精神健康法律一般如香港、英国的法例,都是以「法律能力」为判准,以精神状况决定法律能力。透过限制他们的决定能力及自由,法律希望以医疗来解决他们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另一模式便是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强调自主、社会支持的论述。核心的思想就是要尊重所有人的权利、意愿及选择。同时,他认为残障是既因个人身体而来,亦因社会环境而生。世卫在人格障碍 ICD-10 (WHO, 1992) 便是明显一例,即使从病因角度亦要求重视他们极端的社会环境、忽略、创伤等。在决定,病人「自决」,他可以为私人事务表达意愿(intention),得到道德及法律的主体。

    认识支持模式

    支持模式于是致力处理障碍及环境调整,而非只是治愈病患;它亦相信我们是给予精神障碍者支持,让他与其他人平等,以及给予他们肯定及去除歧视,而非要夺去其法律上决定的能力。这也被称为「支持模式」或「普及法律能力」。另外,《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号一般性意见进而认为法律上为精神病人予以监护,取代他们自主决定是违反《公约》的(文件第9段)。

    这个支持模式背后是强调人际关系之上及之中实践自主。它亦带有对西方很阳刚的自主(个人、自足、理性、不带情绪)的批判角度,提倡自主亦包括对权力位置带有批判的照顾关系及互赖关系,以及多元的呈现。同样的实践是包括与精神病人对话,建立个人表述(personal narrative)并尊重他们真实的想法,而不是仅仅评估他有否能力出作决定。

    支持模式的缺点是…?由于模式强调有共识的自主(consensual autonomy),这个模式没有处理到比较高高自伤伤人的风险的群体。另外,由于病人会与其他人共议,我们又如何确保他免受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呢?支持模式的解答是确保病人了解有其他选项给他选择,国家将提供支持。

    反思法律概念

    回到评估者(医生、法官)的视角,在考虑是否尊重精神病人意愿一事上,还得接受不明智的决定不等于没有能力作出决定。这也要求大家反思普通法原则的「最佳利益」标准(best interest test)。只要医生为病人的最佳利益出发,他在法律上得到如病人同意后的同样责任。这理解视支持及关系于被动的位置,也讲求谁去提供支持,而医疗人员在评估当中容易忽略病人的个人背景及生活脉络。此最佳利益标准因此亦被认为是违反《公约》(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18段),过去法院也就此加入「从病人视角的最佳利益」,却无法解决当中的张力。

    学者Kogstad更针对精神病人的物化(objectification)作出研究,认为精神病人的病人身份,让他们的声音及人权可以合理合法地被忽略。即使是《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亦明确列明精神病人可以被削夺自由,欧洲人权法院更细致化当中要求,包括建基于医生意见等。「最低度入侵性治疗」、「紧急而必需」等法律概念亦时被建构用以绕过病人的同意,甚至认为病人「无法」同意。

    具体政策是乜?

    本文不是主张完全废除强制性的措施,这些都需要再一步讨论。只是强调强制性的措施会有误会的沟通、病人频频被拒绝、羞辱及惩罚,再次造成创伤,某程度上甚至会妨碍治疗。

    具体政策因而要向病人提供更多角度的支持,包括社工、护士、家人、律师等,让病人选择他要怎样的支持,让那些人也参与在共同决策,签定有共识的同意书,又或指定个人专员(personal ombudsmen)等,又或促成有协作的决策过程(facilitated decision making),以最佳演译病人意愿取代最佳利益。这些都是为了避免病人的意愿被取代。

    同时,香港以及国际社会都有必要反思现有的人权法是否足够,是否应强调支持多于限制,又是否应该从医疗解放出来。《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在学者之间已经牵起一波讨论,如何落实到各国是下一步的关键。

    如此看来,其实有关于病人自主的问题并不只是法律/精神医学两方的学术讨论,它也是政治问题(资源分配),更是道德的问题。社会不但要对精神病患去除歧视,亦要尊重他们真实的意愿,更不要以帮助之名强制病人治疗/不自杀,但同时却不给予他们生活各方面的援助。

    (来源:香港独立媒体网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54264 2018-1-3)

  • 系狱民运人士张圣雨被剥夺通讯权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2/16消息]本网从陈进学律师处获悉,今天(2月16日)下午,陈进学、刘正清律师到广东梅州监狱会见民运人士张圣雨。据悉,会见时有警察在旁监视。
     
    张圣雨告诉律师,他于2016年9月从广州第一看守所转到梅州监狱,几个月来,不能收到外界通过邮局给他的汇款,均被监狱退回。而自由通讯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他无法收取朋友的信件。另外,张圣雨还通过律师,对外界的关心与支持表达谢意。
     
    张圣雨,本名张荣平,现年47岁,湖南郴州人,知名民运人士。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因为积极参与街头民主运动,张圣雨先后被当局9次治安拘留、2次刑事拘留。2014年10月,因为举牌声援“香港占中”,被广州警方刑事拘留,后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监4年。
     
  • 季珍:权本位下生命财产尊严的轻贱

    一、精神病也姓党
    3月27日川师大的一名学生滕某涉嫌杀害同舍男生芦某,死者面部血肉模糊且头被割下,死者的哥哥芦海强在微博上发布了他弟弟身首异处的血腥照片以寻求关注及援助,因为他得知滕某家人从事政法工作,而且滕某家人说滕某有精神病史并向媒体公布了部分病历,他担心这会影响最终审判结果,导致“凶手死不了”,芦海强及其家人曾试图联系媒体报道此事,一直没有得到结果,所以选择在微博上发声。4月17日芦海强被成都警方告知他发在微博上的照片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要求他向警方道歉。
    滕某家人也没闲着,媒体展示了两次滕某手腕割伤的病历和休学证明,也许还有精神病方面的病历没有拿出来以留给警方当作“国家机密”。也是,谁家要是摊上一个有精神疾病的孩子,还不得收集好病历随时准备着拿出来给孩子当护身符啊。
    大众质疑一片,倒不是说滕某有精神病一定是假的,而是天朝精神病鉴定有猫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有些人没精神病,根据需要可以被成为精神病人,如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在杨佳拘押、受审期间一直被拘禁于北京安康医院(精神病医院),上访者被精神病的例子更是层出不穷,前“党母”贺子珍在苏联治病期间也被精神病过(也可能真是精神病),看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精神病学科是一个大夫教的;有些人有精神病,但当局需要杀鸡骇猴,那他就不能是精神病。
    有媒体发文《精神病谁说了算》,按政治正确的说法,党说了算呗,因为精神病也姓党。
    (来源:民主中国http://minzhuzhongguo.org/ArtShow.aspx?AID=65477  节选 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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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大于法 北京维权人葛志慧求见区领导被刑拘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3/2消息:近日,本网报道了北京丰台区维权人葛志慧(求见区领导惹祸 北京葛志慧被警方传唤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6/0228/13989.html

    被警方传唤,今天本网获悉,葛志慧28日晚即被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但其涉嫌罪名仍不得而知。

    今天上午,葛志慧的儿子在季新华、程玉兰、杨秋雨等人的陪同下到丰台看守所给葛志慧存上了钱粮和衣物。季新华说,28日晚10时许葛志慧就被送到了丰台区看守所,葛志慧11岁的儿子看不见妈妈嚎啕大哭,他看着也忍不住掉泪。

    葛志慧是因为被强拆时被开发商打伤致残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才上访,却因上访被一次次刑拘,孩子也在一次次经历失去妈妈的痛苦。季新华希望大家关注,关注这遭遇迫害的母子二人!



  • 河南王运华为争孩子探视权四次被关精神病院

    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运华的表现符合“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其孩子探视权的诉求具有现实性,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结论为王运华无精神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河南省横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

    经历近8年的迫害后,王运华终于获得了一纸证明自己正常的判决,可是维权的路还很漫长,儿子的探视权还没有看到一点曙光,自己遭遇的迫害赔偿更是无从谈起!她身材矮小略微发胖,性格外向爽朗,见了笔者大大咧咧的打招呼,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我们就在公园边聊起了她遭受迫害的全过程。

    王运华,女,43岁,汉族,1971年5月22日生,河南省横川县白店乡秦集村人,住秦集村民组12号,身份证号:41302419710522672X,普通农村妇女,曾从事美发行业。因离婚后,前夫周某剥夺了王运华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双方对簿公堂,导致她从2008年8月,一直起诉上访至今,期间被关精神病院4次,被劳教一年。

    2006年,王运华夫妇双方经河南省横川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孩子与前夫共同生活,王运华不承担扶养费。可是孩子还小并体弱多病,离婚后孩子实质上一直跟王运华共同生活。2008年8月3日上午,周某带5人强制将孩子接走,并拒绝了王运华探视孩子的权利,这对她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为了争取到孩子的合法探视权,王运华把前夫诉至北京丰台区法院,被法院以她精神有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驳回诉讼请求。2008年12月8日11时,王运华爬上丰台丽泽桥高压铁塔喊冤,被警方拘留5日。经过抗争法院最终于2009年3月27日立案开庭,让她没想到的是正义并没有站到她这一边,这为她以后上访埋下了种子。

    王运华说“3月27日,从上午9点开庭到下午4点,庭审结束后,我想找院长反映问题,一个女的副院长出来接待我,说我一直在法院门口不走,影响不好。我就说,咱们都是女人,你应该能够理解一个作为母亲想孩子的心啊。没想到她很不耐烦,大声训斥我并说,你的问题我们解决不了。就叫法警把我抬出去,说第一次的时候,法警没敢动手,但是女副院长说打她,出事我担着。就这样来了几个法警把我暴打一顿。报警110来后,院长、法官、庭长和打我的法警都去了丰台镇派出所,我当时的衣服都被他们撕坏了,警察给做了伤检,说他们不敢管法院,一直到晚上12点,警察才用车把我送回家”。

    2009年12月,王运华在北京前门被警方带进派出所关押一夜,第二天被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横川县截访人员强制带回,12月10日这个世界人权日,横川当局以天安门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王运华送到河南女子劳教所,决定劳教一年。由于王运华身体本来就不好,再加上劳教所生活环境恶劣,很快王运华吃不下饭,陷入昏迷,病重无奈下,才被送到医院治疗。

    出院后的王运华并没有获得自由,而是马上就又跌入另外一个深渊。2010年3月16日,横川县白店乡司法所委托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做“有无精神病的鉴定”。 2010年5月20日,委托六安高城司法鉴定所做“有无精神疾病,行为能力如何”的鉴定,该院作过检查后认定为因离婚导致的“心因性抑郁症”。

    这些结论为当地维稳机构进一步迫害王运华提供的依据。2010年7月21日,由村支书李发新签字把她送入了商城县精神病院,该院的初步诊断病例处赫然写着“王运华因离婚导致精神异常,并以此为由到处上访告状,多次由乡政府押回,屡禁不止,初步断定——偏执型精神病”。到2011年1月7日放出来的时候,该院确诊她为“精神分裂症”。

    至此,精神病的帽子正式扣在了她的头上,因为有这个先例,被地方把精神病案例输入身份证,后被北京连续三次关入精神病院。

    因在医院里遭到被强迫吃药的迫害,她在家休养很长时间才缓过来。来北京后的2012年8月,因患病到救助站求助,被北京朝阳区救助站派人强制送往北京昌平区华一精神病院治疗,被关押两个月。出院后找救助站理论,又被北京东坝派出所送入华一医院关押20天。

    这次出来后,她没有像往常一样去找相关单位申诉,而是在朝阳区金盏乡皮村开了个小理发店,一边赚点生活费,一边休养身体。然而生活总是不像她想的那么安静,因为一点小事跟房东吵了起来,当该辖区片警张警官到场后,并没有化解矛盾,而对方当着警察的面对王运华大打出手,警察对此却视而不见,还以无理取闹为由再次把她送到北京昌平区华一精神病院院一科关押, 20多天后才被释放。

    王运华说:“进医院后,由于反抗,遭到了医院工作人员的捆绑、抽打、强迫灌药。而这四次被精神病,没有一次是不强迫捆绑起来吃药的”。

    2015年2月17日上午10点,在北京法院起诉的王运华遭到多名法警的殴打,回来后她给院长写了一封信,其中这样写道“孩子是我唯一的希望,因为孩子我被拘留过,也被河南省商城精神病院关过半年;也因不服判决被河南省郑州女子劳教所劳教一年;也曾被北京救助站、楼悻庄派出所、东坝派出所强行三次送入北京昌平区华一精神病院关押。作为一个普通母亲,含辛茹苦的把孩子养大,却被莫名抢走并且拒绝我探视,但是孩子是我的命啊!我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给了法院,可从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官的态度及让法警殴打我的情况来看,我感觉到的只有失望了”!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横川县人民法院因为审理案子的需要,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给王运华做鉴定,鉴定结论认为王运华的表现符合“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其孩子探视权的诉求具有现实性,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结论为王运华无精神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此证明,欢喜之余的王运华希望自己能尽快见到孩子,也希望这些年来遭受的伤害能得到国家赔偿,然而这将是一场漫长的诉讼过程,可以预见,以后的很多日子还要奔波在维权的路上。

    王运华近照

    政府主导的第一份司法鉴定所

    精神病院住院病历

    叙说自己坎坷人生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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