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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金波晚期癌症取保无果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3日消息】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星村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因村选举到镇政府维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之后又变更罪名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家属表示,因李金波是膀胱癌晚期患者以及同时还患有其它多种病症,需要长期服用中药以及定期复诊,生活上也难以自理,家人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取保,但至今杳无音信。

    据李金波妻子陈百玲讲述,李金波是一个正直善良爱打抱不平的人。他的正直正义为村民说公道话,办公道事受到村民的好评和赞扬。他几次走进鬼门关都被家人拉了回来。他的右肾和右输尿管被摘除,膀胱被摘除,左侧肾造瘘支架管,外挂一个尿袋。最后一次手术癌细胞扩散,不能治疗,就缝合上了,而后又去内蒙古吃中药,使得他的生命延续下来。现在还外加一个糖尿病,生命就在鬼门关处转悠,岌岌可危。

    李金波所在的王岗镇红星村原定于2019年10月中旬召开集体股份制改革选股东代表。2019年10月9日下午2点多红星村委会通知:原定于2019年10月10日推选红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工作暂停,推选时间另行通知,特此通知。红星村委会不顾村民的生产生活,有很多村民从外地请假回来等待选举,却随便更改选举时间,村民们都非常气愤。看到通知后就自发前往王岗镇镇政府。镇政府让村民等村书记去解决问题,当天村民一直等到6点多村书记也没去。

    陈百玲说,李金波不顾身体健康岌危,依法进行维权。当天9号晚间6点多去的王岗镇,镇书记王宝双接待后,让其回家等待。不料,2019年10月15日李金波突然被从家中带走,后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因构不成此罪后又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可能会被判刑5年。按照李金波的身体条件,他不适合羁押,但南岗区看守所不顾一个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的死活,不实行人道主义,仍对生命岌岌可危的李金波进行羁押,并且以各种理由不让李金波服用内蒙的中药,这等于是变相杀人,置一个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与死地。

    李金波的代理律师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和病例。家属把律师写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和病例,也多次邮寄给南岗区看守所、办案单位南岗区公安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但至今杳无音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条件的一个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南岗区看守所、办案单位南岗区公安分局及其相关部门却不作为,视生命为草芥,视法律为儿戏。

    陈百玲表示,李金波家上有80多岁的抗美援朝老兵的父亲,下有未成年待养的一双儿女。这个风中摇曳的家庭也面临破败。红星村的老百姓都暗流热泪,为李金波的生死存亡捏一把汗。现在她和家人向全社会发出紧急求救和呼吁,请求正义之士关注事实真相,助力营救李金波刻不容缓。

    陈百玲电话:17745143228

    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
    作为犯罪嫌疑人李金波本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贵局申请对嫌疑人李金波变更强制措施。主要理由如下三点:

    首先,(一)在辩护人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李金波时,就非常直观的见到李金波随身挂着尿袋。而由其家属提供的病历反映—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27日李金波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肿瘤内科住院治疗,病历首页显示主要诊断膀胱恶性肿瘤,其他诊断糖尿病、原位尿路上皮癌术后。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30日李金波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住院,主要诊断:膀胱癌术后、右输尿管癌术后。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13日李金波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住院。由该病历的《住院病案首页》显示:系李金波第2次住院,主要诊断:膀胱癌术后、右输尿管癌术后;由《出院记录》中的“入院情况”可知:李金波膀胱癌术后9年,右输尿管癌、膀胱全切术后1年,右盆腔肿物切除术月余。现病史:该患于2007年、2009年、2012年于医大二院行膀胱肿瘤电切术,2013年行膀胱部分切除术,1年前行右输尿管癌、膀胱全切术,左输尿管腹壁造口术,右盆腔肿物切除术后月余,病理回报低分化癌倾向尿路系统来源,术后化疗,右下腹耻骨上间歇疼痛,患者为求进AP治来我院就医门诊以“右输尿管癌、膀胱癌术后”收入院。出院医嘱显示:休息,对症治疗,继续化疗,定期更换输尿管腹壁造瘘支架管,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二)另据其家属提供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黑龙江省第二肿瘤医院2016年4月27日李金波PET-CT影像报告的诊断意见:膀胱癌、右侧输尿管癌术后,右肾及右侧输尿管根治性切除术,膀胱全切、左侧输尿管腹壁造口术后、右肾缺如、膀胱缺如;左肾盂左侧输尿管至左腹壁见条形管状影引流至体外,考虑术后改变。

    (三)再据其家属介绍:嫌疑人李金波是一个膀胱癌晩期患者,在2015年五月份的时候,李金波的膀胱和右肾全都摘除,从左侧肚皮造漏使用一次性尿袋,又在2016年5月在肿瘤医院又做手术,而且肿瘤已经扩散,在2016年十月份开始,一直吃内蒙兴安盟科右中旗西哲里木镇草原神医王布和的红十字医院的中药,每两个月都去内蒙一次看中医拿药,而且李金波还有心脏病每年舂季和冬季还在内蒙霍林郭勒市中医诊所赵凤彬那里吃中药。调理身体一直都在吃赵凤彬诊所的中药是每2O天去一次内蒙,一般都得连去4次,之后就1-2个月去一次西哲里木王布和的红十字医院去看中医拿药,李金波的身体必须用中药调理。李金波现在看守所羁押,而看守所不让带中药去,也不让家属送中药。如果李金波不用中药维持着,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综合以上,嫌疑人李金波的相关病历及其家属的介绍可知李金波是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癌症、残疾患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的。同时其家属(妻子陈百玲)也愿意担任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由此可知:李金波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
    其次,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评价本案,对嫌疑人李金波也应当予以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一《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内容可知:本案的嫌疑人李金波的病情—符合其中的第六条的内容“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符合其中的第八条的内容“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符合其中的第十条的内容“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3肺功能障碍。同时还与第三条的内容有关“严重页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同时还与第三条的内容有关“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由以上的内容再结疑人李金波的相关病历可知其病情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具有关联性的。而这是对已决犯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现在李金波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审判之前,应当推定其是无罪的。那么,对已经确定有罪的人都可以适用的保外就医的条件;对现推定无罪的(嫌疑人)李金波就更加应当适用且应当从宽掌握。由此点来看,由“举重以明轻”的角度来看,本案对嫌疑人李金波变史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一种必要的保障。

    最后,由嫌疑人家属从贵局取回的《拘留通知书》及《逮捕通知书》可知:李金波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变成了涉嫌“寻衅滋事”。而这两个罪名分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90条第一款及第293条。

    刑法第290条第一款明确指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构成本罪。由此可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结果犯,没有结果是不成立该罪的。再由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内容可知: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嫌疑人李金波的罪名从拘留阶段的“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变成了批逮后的“寻衅滋事”,显然,目前检察机关并不认为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而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相信贵局一定能够做到实事求是的,能够做到不枉不纵,能够使本案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本案在贵局的侦办下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综上三点,依据本案的案件情况及嫌疑人李金波的特殊的严重疾病的身体状况,对其予以取保候审是怡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尽快对李金波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不要耽误对其应当进行的必要的治疗措施,由客观规律也可以知道:看守所的条件和专业的医院是无法相比的,对李金波予以取保候审也能够减轻看守所的治疗压力。如果因为在看守所,对嫌疑人李金波治疗不及时、不恰当,而使李金波发生意外,贵局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根据以上情况请贵局对嫌疑人李金波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 李和平郑州坐火车被查

    【民生观察2019年11月29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前知名律师李和平与妻子王峭岭在郑州火车站遭遇警方查验身份证,警员以李是“七类人”而要求查证拍照作证据,差点被带到公安局处理。

    据悉,李和平与妻子王峭岭在郑州某医院探望了住院的病人后,准备由郑州坐火车返回北京,在车站排队进站时遭遇车站与警方的联合查证。值班人员外对李和平身份证扫描后随即作出反应,在迅速拍摄李的身份证后要求李和平手持身份证才于胸前拍照,遭到李和平的严词拒绝,李和平当即表示,这里是火车站。并非看守所。

    据称李和平拒绝了警员的要求后,当时现场气氛比较紧张,带头警员以及多名辅警态度恶劣,并致电招来多名人员,声称采取应急措施要将李和平强制带去郑州公安局柳林分局进一步处理。

    双方在扰嚷一阵后,有疑似领导的人出现,在重新扫描李和平身份证后表示李及妻子不属于被拍照的人员,并多次表示(操作)由上级领导规定(他们只是职责所在),最后将李和平夫妇方形。

    王峭岭表示,当时该名警员态度蛮横凶神恶煞,联合几名辅警,行事如同疯狗一样。不过有个有趣的现象,等她和李和平被放行后发现之前一直在查验身份证的警员和辅警不知所踪,火车站旅客入口处恢复正常,难免耐人寻味。

  • 辽宁工商断友李晓东被剥夺低保

    【民生观察2019年9月1日消息】辽宁省辽阳市前工商银行职工李晓东,1978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入辽阳市工商银行工作,在辽阳市工商银行连续工作了12年,2005年11月下旬银行非法将终止劳动合同,银行单方面违约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并且工龄归零,银行还掠夺劳动者李晓东各种福利待遇,还有同工不同酬等相关待遇,强迫李晓东在格式化的霸王条款上签字;“我自愿脱离工商银行自谋职业”的协议,当事人李晓东拒绝签字,也没有领取当时的所谓“买断”补偿金,在这样不公平的情况下银行从2006年元月开始就停止了李晓东的工作,并且还停发了所有的福利待遇,由于李晓东当时还有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读大学的儿子需要负担,本人是离异单身,不符合下岗范围,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即使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也都属于无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银行严重违法违纪掠夺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利,压榨劳动者应有的利益。

    李晓东被迫下岗后失去了工作,同时也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上要瞻养老,下要抚养儿,生活极其困难,多次找到银行行长寻求解决工作问题,要求回复工作,以维持生存,但是行长张红在傲慢的权利下,根本没有把李晓东放在眼里,据不接待反而滥用职权,勾结黑社会人员在银行门口对李晓东围攻,并且嚣张跋扈的说:“你再来银行找行长就打死你”等等。并指示司机在银行门口对李晓东进行殴打,行长张红与黑社会人员还有警察相互勾结对李晓东进行构陷“口袋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留。

    走上维权道路后,多次在当地找各部门都推诿不予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千里迢迢北上京城告状,在北京维权长达十几年,风雨露宿,长期居无定所,上访在京城各大信访部门,多次遭到当地截访的围堵,并且捏造事实,打击报复对李晓东进行多次拘留,家人无法承受其各种压力与恐惧,老母亲到银行找行长反映一下家里的困难,行长傲慢拒之不理,反而叫来派出所警察暴力将其母亲拖出工商银行,其姐姐在陪同母亲的情况下,母亲与姐姐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警察绑架到派出所,母亲由于年迈已高被暴力绑架拖倒,母亲由于过度惊吓与恐惧导致病倒,2008年大年初七,李晓东到银行找行长张红,谈及解决生活困难的问题,但是行长还是“老一套办法”动用手中的权利叫来警察,不问青红皂白将李晓东绑架到襄平派出所非法进行构陷将李晓东处以七天行政拘留,老母无法接受儿子多次遭到陷害,病情加重含冤而死。

    下岗后失去了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还要告状,已经向亲朋好友借钱维持生存,债台高筑,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民政局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从2005年下岗到2010年银行任何问题不予解决,在民政局的帮助下得到最低保障低保以维持基本生活,但是在2012年4月份低保突然停发,李晓东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都相互推诿,不给任何答复意见。

    2012年7月4日,辽阳市工商银行与政府公安局相互勾结,共同作假,以打击报复维权访民,银行,政府,公安局联合制造冤假错案做出对李晓东劳教一年的非法处罚,2013年5月10号解除劳教,但是低保依旧不予恢复,最基本的生活权利都不给予,李晓东失去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每个月靠仅有的一点点低保生活,低保被停止,生活极其艰难,在多次奔走投诉下才在2014年3月恢复了低保,从2012年4月停发到2014年3月期间23个月的低保一直不予补发,李晓东2012年7月被非法劳教,但是相关部门却在2012年4月就停止了低保,依照相关法律即使处罚期间不发低保也应该是在2012年7月以后停发,而不是在2012年4月份就提前停止,辽阳市民政局完全是违法操作,民政局到底是受谁指示这样违法操作?辽阳市黑社会受谁保护?银行行长背后强大的靠山保护伞是谁?李晓东所受到的构陷迫害该由谁来负责?

    目前李晓东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还要承受下岗后的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等各项费用的缴纳,已经60岁的李晓东维权十几年无数次的打压,饱受无法用语言表达的心酸与痛苦,已经60岁到了退休的年龄,银行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及时补发,但是精神上的损失与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银行,政府,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制造的冤假错案给李晓东本人埋下了永远的痛,历史会记录这一切的,正义会迟到,但是从不缺席正义,希望正义早日到来,还维权访民公平正义的权利,制造冤假错案的违法公职人员应该得到应有的处罚追究其法律的责任,该判处的要判处,该处罚的要处罚,还维权访民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

  • 李金星吊照听证会多人被拒旁听

    【民生观察2019年8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2019年8月6日上午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拟被吊销律师证听证会,在山东省司法厅举行,众多维权律师和热心网友前往围观声援,并要求进入旁听,但都被拒之门外。据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出席了今天的听证会,并为李金星提出了代理意见。

    今天上午,李金星律师吊照听证会在山东省司法厅召开。大门外有众多警察和便衣站岗看守,戒备森严。湖南文东海律师和为母伸冤的人大学生李宁两人,一大早来到司法厅门口,要求进入司法厅为李律师作证,却被挡在大门外拒绝入内;过了一会儿,大概9点钟左右,湖南谢阳律师来到司法厅门口,同样要求进入旁听,在门口被三四个便衣挡住不让进,后双方发生争吵。

    视频中显示,谢阳律师大声说:我要求进去旁听,为什么不让我进去?你们拿出法律依据来。而在一旁的陈书庆和文东海律师见状赶紧围过去劝阻。便衣更是在现场阻止网友拍摄。
    截止本网发稿时,李金星律师的吊照听证会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

    据悉,李金星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网名:伍雷,是中国具有良知的刑辩律师之一,其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016年李金星律师为杨茂东、孙德胜被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一案中极力辩护,为抗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法官指扰乱法庭秩序,后被广州天河法院建议山东司法行政机关停业半年以上处罚。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决定。一年期满后,山东官方还准备对其刑事立案,后在多方关注声援下才恢复执业。

    2018年11月20日,李金星律师收到济南市司法局的书面通知书,称其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已被济南市司法局立案调查。消息传出后,全国律师团体即时作出反应,有超过350名维权律师在联署信中签名,以示声援。济南市司法局迫于压力,暂缓对其进行处罚。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约谈李金星律师,告知,2018年11月份时涉及的网络言论一案,由济南市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8日移交给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于2019年7月17日已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8月6日,其吊照听证会在山东司法厅召开。

    李金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冤案申诉,并与多位律师一起成立“洗冤工程”(洗冤网),参与了吴昌龙爆炸冤案、念斌投毒冤案、陈满故意杀人冤案、张氏叔侄案、聂树斌冤案、吉林金哲红案、河北陈国清案等诸多重大冤案的辩护及申诉工作。

    【附:何海波为李金星律师申辩意见】

    山东省司法厅:

    我受李金星律师委托,出席今天的听证会,与各位共同探讨该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李金星(别名“伍雷”)因为在微博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拟被行政处罚。由于他曾经因为法庭审理中的“不当言论”,被济南市司法局停业一年,依照《律师法》第51条,现在面临着吊销律师执照的严厉处罚。

    作为代理人,我首先感谢你们依法为李金星律师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有一个辩白的机会。相信你们充分理解“砸人饭碗”的严重性质,理解这起案件对于规范律师执业、保护律师权利的标杆意义。盼望你们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也能够慎之又慎。

    下面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提三点意见,供参考。

    对律师执业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严格遵循《律师法》,不能任意扩大。根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李金星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首先辨析一下立法的精神以及相关条款的适用。

    (一)《律师法》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反对任意扩大处罚范围

    《律师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禁止行为,第49条规定了对违犯者的处罚。这是相关行政处罚最直接、最主要、最优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上述条款是在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确立下来的;《律师法》后来做过两次修改,这两个条款没有任何改动。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在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中,删去了原法第44条的一个“口袋条款”,即“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这清楚地表明,立法机关决意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不想过分扩大行政处罚的范围,更不想用笼统的规定放纵可能出现的滥罚。对律师执业中违法情形的理解,应当遵循《律师法》的立法原意,不枉不纵。

    司法部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作为部门规章,同样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据《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80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只是执行性质,不得超越法律设定減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部门规章只能11、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律师法》对应当处罚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部门规章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与《律师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能扩大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否则,将会引起对部门规章本身合法性的质疑,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二)“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与本案相关、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援引的,主要是《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即“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个正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与本案有关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关键有两点:一是“不正当方式”,二是“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两点不可或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是对《律师法》上述条款的细化。该条要求“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援引的第38条第3项“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没有足够的上位法依据。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在具体适用时法律的规定和该条的前述内容结合起来。也就说,当事人的行为不但是不正当方式”,还要有“影响依法办案”的后果,才能予以处罚。

    在法律语言中,“不正当”并不等于“不适当”:前者是完全否定的法律评价,后者包含着处事方式的裁量。对于一般的“不适当行为,法律不予追究。“影响依法办案”的后果,包括已经出现的后果和尚未出现但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后果,不应包括纯粹推测、想象的后果。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与本案可能相关、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没有援引的,是《律师法》第49条第8项关于应当予以处训时情形,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援引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0条是对上述款项的细化。第40条包含多种情形,告知书未明确当事人触犯的是哪一种情形。从内容来看,似乎是该条所指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句话应当综合理解,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即,言论的性质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予以处罚;仅仅说几句对看守所拘怨的话、说几句对法院不满的话,回木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程度的,都不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是我所理解的法律的界碑、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的准绳。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要惩罚的不:是“不当言论”,而是“违法言论”。

    二、李金星律师的言论可能有不适当,但显然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晌依法办案”

    根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上出示的材料以及刚才调查人员的口头确认,李金星律师涉事的微博言论有5条。这5条言论涉及四起案件:一是就李淑莲案件给山东省书记的公开信,参与签名并在微博上友公开;二是因为在福州看守所会见遇到障碍,在微博发帖抱怨,称看守所的做法“把律师搞成猪坚强”;三是关于“用案例说话、用判决回复福清市公安局对律师的恶毒攻击”;四是针对湖南律师文东海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吊销执照,评论称“法治的倒退”。

    李金星律师的上述言论是否适当可以讨论,但显然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这一行政处罚要件。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起是李淑莲案件引发的公开信。山东烟台龙口区妇女李淑莲因为上访,被街道办人员非法拘禁一个月、惨遭毒打后死亡。但时隔多年,相关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处理,直接责任人员被起诉三年后都没有开庭。当事人家属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却遭到新的处罚。在此情况下,一些热心律师和公民给省委领导写信,要求处理,其意在于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从事后的效果来看,也起到了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作用。我们的宪法保护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我们的党“领导切”而且向来愿意倾听意见,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于外部的影响也已经具备相当的免疫力。所以,不能笼统地说,写联名信、发公开信就是“不正当方式”,更不能说是“干扰司注机依法办案”。

    第二起,关于看守所把律师搞成猪坚强。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努力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但现实情况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时面临障碍。李金星律师起大早赶第一个航班到福州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直到晚上仍见不着,顿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之感。“律师变成猪坚强”的说法有自嘲、自励的成分,没有侮辱他人的意味。反倒是,我们的法律制度确实需要不断进步,我们有些地方的刑事执法确实需要改进。

    第三起,关于“用案例说话、用判决回复福清市公安局对律师的恶毒攻击”。李金星律师这一言论的背景是,在法院再审改判、确认当事入尢菲的案件,福清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坚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律师只是钻了空子”。福清市公安局人员的说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是对法院生效判决和我国司法制度的直接攻击。如果要说违法,那是个别供公安人员的违法;李金星律师恶毒攻击"的微博言论带有情绪,但丝毫不违法。

    第四起,关于“法治倒退”。说一个案件是“我们国家法治急剧倒退的标志性事件”,自然有主观的、情绪化的成分。但是,我们要讨论的不是这一判断是否准确、这一说法是否适当,而是这种方式是否正当、我相信大多数人会同意,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法治的进步也应当体现在公民言论的边界得到更清晰地界定、公民言论的自由得到更充分地保护上。经过四十年的法制探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广泛共识:公民对一件事情有所偏颇的意见,哪怕是错误的意见,
    也不构成违法。如果因为说一句“法治倒退”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那会被人认为是真正的“法治倒退”。

    综观上述言论,都是李金星律师在为人辩护、替人申冤的过程中发表的。其中有一些言论未必适当,但无论是主观意图上还是客观效果上,都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依法办案”,不应当予以处罚。

    三、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的处罚决定效力有待确定

    山东省司法厅拟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处罚,主要事实根据是他的微博言论。济南市司法局此前对李金星律师所作的行政处罚,虽然不是今天听证的直接对象,但由于它是司法厅作出吊证处罚的先决问题,也有必要在这里讨论。

    济南市司法局以李金星律师在2014年和2015年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为辩护人参与庭审时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于2016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这一处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有可以商榷之处。如果李金星律师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应予处罚,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本来完全可以自己作出处罚,然后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自己的调查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在本案中,天河区法院自己都没有作出认定和处罚,却建议济南市司法局作出处罚。济南市司法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李金星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关键的庭审录像。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明显不足,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是一个双阶段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就是后一个处罚的作出需要以前一个处罚的生效为依据。在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法院判决要求其履行复议职责后,复议机关至今未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提起诉讼,还可能需要接受行政诉讼的审查。在此情况下,济南市司法局的处罚决定还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不宜作为当下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根据。

    为避免行政处罚“先错后纠”,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对李金星律师不予处罚或者先不做出处罚决定。

    最后,李金星律师的案件让我们思考律师在司法过程的恰当角色。在理想的法律秩序下,诉讼律师应当尽量在法庭上说话,律师应当是法官审案的帮手,律师对法院和法官应当保持极大的敬意,即使批评也应当保持极大的克制。然而,这种秩序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尽管司法系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事实证明,许多案件如果没有法庭之外的努力,公平正义是不可得的。在此情况下,对律师庭上和庭外的过激言论给予一份宽容,尤其必要。“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

    为人辨冤白谤、奔走呼号的律师,却要为自己的饭碗而辩白、呼号,这不应是法律秩序的常态。如果一个世所公认的“伸冤律师”“良心律师”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被吊销律师执照,这不但是对李金星律师的伤害,也将是对公众法治信心的伤害。敬请山东省司法厅慎思。

    2019年8月6日

  • 李金星律师申请中止行政处罚

    【民生观察2019年7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开始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2019年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介绍,因为这次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认为李金星“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那么,2016年12月28日对李金星的停业一年的处罚就是本次处罚的前提条件。但2016年这次处罚,在李金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后,因山东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却告知李金星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金星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李金星律师赢了,并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山东省司法厅并未依法作出该复议决定。
    就此,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作出上述判决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同时申请中止此次行政处罚程序。山东省司法厅将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法中止本次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申请书全文如下: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书】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你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行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受到停止执行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给停止执行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拟对本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山东司法厅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本人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先行中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本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显属严重违法。对此,本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委提出了控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程序,山东省司法厅本应当听取本人关于济司罚决字【2016】第 山东省司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撤销的陈述意见,并全面调查核实该案。山东省司法厅不仅不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反而以本应当先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本人进行新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据因山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依据本身正处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之中,该行政程序不排除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可能。山东省司法厅一方面拒绝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方面把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表明山东省司法厅目前对我的行政处罚程序混乱,行政程序严重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本人吊的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序应当中止。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李金星律师申请中止行政处罚

    【民生观察2019年7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开始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2019年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介绍,因为这次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认为李金星“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那么,2016年12月28日对李金星的停业一年的处罚就是本次处罚的前提条件。但2016年这次处罚,在李金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后,因山东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却告知李金星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金星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李金星律师赢了,并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山东省司法厅并未依法作出该复议决定。

    就此,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作出上述判决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同时申请中止此次行政处罚程序。山东省司法厅将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法中止本次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申请书全文如下: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书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你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行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受到停止执行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给停止执行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拟对本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山东司法厅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本人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先行中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本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显属严重违法。对此,本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委提出了控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程序,山东省司法厅本应当听取本人关于济司罚决字【2016】第 山东省司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撤销的陈述意见,并全面调查核实该案。山东省司法厅不仅不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反而以本应当先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本人进行新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据因山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依据本身正处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之中,该行政程序不排除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可能。山东省司法厅一方面拒绝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方面把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表明山东省司法厅目前对我的行政处罚程序混乱,行政程序严重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本人吊的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序应当中止。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李金星律师被调查将吊证

    【民生观察2019年7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李金星表示,其律师证可能被吊销。

    伍雷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据了解,李金星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网名伍雷,是中国具有良知的刑辩律师之一,其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016年李金星律师为杨茂东、孙德胜被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一案中极力辩护,为抗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法官指扰乱法庭秩序,后被广州天河法院建议山东司法行政机关停业半年以上处罚。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决定。一年期满后,山东官方还准备对其刑事立案,后在多方关注声援下才恢复执业。

    2018年11月20日,李金星律师收到济南市司法局的书面通知书,称其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已被济南市司法局立案调查。消息传出后,全国律师团体即时作出反应,有超过350名维权律师在联署信中签名,以示声援。济南市司法局迫于压力,暂缓对其进行处罚。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约谈李金星律师,告知,2018年11月份时涉及的网络言论一案,由济南市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8日移交给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于2019年7月17日已正式立案调查。

    李金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冤案申诉,并与多位律师一起成立“洗冤工程”(洗冤网),参与了吴昌龙爆炸冤案、念斌投毒冤案、陈满故意杀人冤案、张氏叔侄案、聂树斌冤案、吉林金哲红案、河北陈国清案等诸多重大冤案的辩护及申诉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法律的正确实施有着巨大的贡献。

  • 长春访民李志伟的举报信

    举报人:李志伟,男,汉族,59岁,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城丽景2-1-901,身份证号:220104196111058010 。电话:17790064470
    被举报人:贾淑杰,单位齐齐哈尔市盈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被举报人:叶昌庆(李志伟前妻),单位同上
    被举报人:王政,单位同上
    被举报人:齐齐哈尔市黑社会团伙

    举报事项:
    1.叶昌庆、贾淑杰等人为掩盖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犯罪行为,雇佣黑社会团伙非法拘禁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24日,被举报人叶昌庆将齐齐哈尔市蓝翔公司1000万股,以要式行为非法转让给贾淑杰、刘美芳百分之九十股金900万元,后举报人李志伟一直在控告申诉。
    2017年4月18日早上五时许,叶昌庆为掩盖其职务犯罪,将李志伟从四平拘留所绑架到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李志伟与前妻叶昌庆已经离婚多年,根本不是其“监护人”,同时医院也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非自愿住院原则。
    在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几天后,经过观察医生认为李志伟的状态,与其前妻叶昌庆所代述的精神状态正相反,5月5日医院通知叶昌庆将李志伟接出院。
    可是叶昌庆又雇佣齐齐哈尔当地黑社会人员,将李志伟绑架到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医院,该院主任医师韩宇辉竟敢不顾客观事实故意错诊李志伟是精神偏执状态。
    随后李志伟被非法关押在该医院,直到5月29日李志伟想方设法通知了朋友才被解救,此次已是他第三次飞跃疯人院。为了不再被叶昌庆雇凶绑架,6月27日李志伟同邱继梅登记结婚。
    6月底,李志伟诉叶昌庆、贾淑杰等人职务侵占一案将于7月20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7月16日,李志伟由李卫东警长陪同到齐齐哈尔市取证,李卫东勾结叶昌庆在齐齐哈尔火车站前,雇佣当地黑社会人员再次把李志伟强行绑架,后带往富拉尔基精神卫生中心(明珠医院)关押。
    7月19日该院毛院长例行查房时,发现被绑在床上的李志伟精神状态正常,就通知李志伟的妻子邱继梅第二天前来解救,可是,院里医务人员暗中通知了叶昌庆,当晚十一时左右,叶昌庆雇佣黑社会人员,把李志伟绑架到郊外一深坑前威胁:如再诉财产分割就把他活埋。
    随后叶昌庆等黑社会人员,又一次将李志伟绑架到齐齐哈尔市医学院附属二院,该院主任韩宇辉竟然不顾客观事实,故意错诊李志伟是“精神分裂症”。几天后,得知消息的李志伟妻子和朋友来院探望,却遭到贾淑杰及黑社会人员的阻拦殴打。
    该院医生还强行给李志伟打了一针《冬眠灵》,导致李志伟昏睡了三天三夜,最后在卫计委和该院院长的帮助下,李志伟才被妻子邱继梅解救回家。
    该医院主任韩宇辉是非法拘禁李志伟的帮助犯,是黑恶势力的帮凶,韩宇辉、叶昌庆、贾淑杰、王政等以及齐齐哈尔当地黑社会人员共同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诉求:要求依法追究以上人员的非法拘禁罪,请求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立案调查!

    举报人:李志伟
    2019.6.3.

  • 李和平儿子第三次被禁办护照

    【民生观察2019年2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2019年2月20日709律师李和平儿子李泽远,前往河南郑州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护照,被再次告知禁止办理。

    据李和平妻子王峭岭讲述,今天上午,她前往郑州出入境管理局第三次尝试给儿子李泽远办理护照。再一次被告知,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报公安部,因为李和平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儿子李泽远属于内控人员,不予办理护照。

    之后王峭岭在出入境管理局内拍照、录像作为证据,但警察(警号:006434)要求她删掉。王峭岭对警察说,你们给出个东西,把不允许她儿子办护照的理由写清楚,盖上章,她能作为证据保留就行。这样,她就可以删除录像。警察说,按照内部规定,不办护照这事不能给出书面的东西。并且说,你拍的视频看着办,搞不好是要追究你的责任的。该名警察很凶,俩人随后在大厅里吵了起来。

    最后,王峭岭被请到一个领导的办公室。这位领导很有趣,说,你这还好,算是内控,别的还有直接被列为网上追逃的。王峭岭立即说,你们追逃吧。领导又说,你们是不是有未了结的民事官司,旁边一名小警察插嘴说:不是,是那个,你打开电脑一看就知道了。领导一幅恍然大悟的样子,说,你们既然办了两次,都不给办,那就回家等着呗。王峭岭虽然气急,但反笑道:等着,要是你自己的孩子摊上,等着试试?领导又说,能不能给你回函,还得请示。然后,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个女领导,拿了个诉求本,开始问问题,看样子是进入了特殊程序。

    问话结束后,王峭岭遂带着儿子、女儿离开大厅,此时儿子忽然记起来说身份证还在警察手里,没有归还。母子三人回去找该名警察索要身份证,但警察却说没看见,四处找遍不见。
    王峭岭表示,警察认为她找身份证是别有目的,但她仅仅是想把儿子的身份证要回来而已。随后警察打电话报警,她也报警,警察说让她打督查电话。

    据悉,709律师李和平因参与了“联合国禁止酷刑项目”,为乐平冤案、聂树斌冤案、周远冤案等重大冤案洗冤,于2015年7月10日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失去自由后遭当局非法羁押长达22个月,期间备受酷刑折磨,后于2017年4月27日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李和平律师的经历,和其他三百多名受害律师及人权捍卫者一道,成了“709律师大抓捕”冤案的组成部分!其家人早在2015年便遭到“株连式”边控多次被当局禁止办理护照。

  • 李蔚邀请关注他维权的朋友到家里做客

    2018年5月23日,北京海淀法院仍未对我(李蔚)于2018年4月8日提交的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殴打致伤行政诉讼一案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我也曾多次到海淀法院或电话询问,答复总是“等”。这已经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7日作出是否立案答复的规定。投诉也不见效果。

    向海淀法院上级法院北京市一中院起诉,拒收。

    2018年5月18日,我收到杭州市公安局关于李蔚不满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杭公复[2018]第126号),杭州市公安局仍支持江干区分局不公开2018年3月3日晚警察执法音视频及括苍精品酒店监控录像。

    在北京法院都不愿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内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本人决定对杭州市公安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不继续起诉,但不放弃维权。

    为了更好地维权并与社会各界有效沟通,我首次公开欢迎各地朋友来家交流。

    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考虑家人原因,周六、周日和其它节假日家中不会客。家中也无法留宿客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西天志强北园22号楼304室(东门2楼中间门)

    交通:地铁2号线积水潭A口、公交小西天或文慧桥北站。高德地图导航至“如家快捷酒店(北京积水潭桥店)”,该店西侧即到。

    本人联系方式:
    手机:13269350956(telegram、whatspp等)
    微信:liwei_wayee
    QQ:2434366534
    有愿意资助本人接待朋友的,欢迎!多谢!

    附件两份:
    1.杭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杭公复[2018]第126号)
    2.杭州市公安局110接警详情(2018年3月4日2:22)

    李蔚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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