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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黄雪琴无罪的法律意见及当局的违法行为

    第一部分 案情简介

    黄雪琴,女,独立记者,女权活动家,《新快报》及《南都周刊》前调查记者。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也参与多起#MeToo案件的报道和为性侵害性骚扰受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黄雪琴本计划于2019年赴香港大学就读法学硕士,但后因发表香港“反送中”运动相关文章,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2020年1月17日取保获释。2021年秋,黄雪琴获得英国志奋领奖学金支持,原计划于2021年9月20日前往萨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ussex)就读性别与发展学硕士。

    2021年9月19日下午,广州警方于王建兵住处将职业病权益倡导者王建兵和即将出国留学的黄雪琴一同抓走,并查抄了两人的私人财物。其后,11月5日,二人被证实遭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并被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对待。事发时,黄雪琴原计划于第二天(9月20日)经深圳前往香港机场,飞赴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留学,而王建兵则原计划于当天给其送行。黄雪琴和王建兵为朋友关系,两人曾分别以独立记者、公益人士的身份投身于多个社会公共议题的倡导,被捕的原因则据信与在王建兵家中的朋友聚会有关。

    第二部分 实体部分(即黄雪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黄雪琴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在主观上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第一、黄雪琴的行为,即为弱势群体、为性侵害性骚扰受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及根据事实据实报道揭露真相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任何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黄雪琴的行为不仅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且有助于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进而巩固这个政权。譬如,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难道不是中国政府(即所谓这个国家政权)也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吗?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黄雪琴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国家和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黄雪琴的行为来看,黄雪琴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黄雪琴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黄雪琴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况且,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并未攻击任何执政党。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黄雪琴的行为,是要求政府关注和解决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益于社会进步。更为荒诞的是:她因在网上发表一篇关于2019年香港民主抗议活动的博客文章后,就曾被中共当局拘留三个月。其行为完全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的权利即言论自由的范畴,实质是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当局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黄雪琴只是用事实真相来揭示这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黄雪琴也没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发表一篇关于2019年香港民主抗议活动的博客文章。不论其是否正确,均与犯罪无关。从逻辑上说,黄雪琴的行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5、反对专制、实行民主等言论,黄雪琴不是发明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对客体造成侵害为根本判定标准,黄雪琴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益,即对该该罪名的客体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侵害。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局指控黄雪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黄雪琴无此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黄雪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黄雪琴的行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与私而言,甲行使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若涉及诋毁、造谣、诽谤,公民可依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权利篇章追究对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公权力和公权力机关,则不然.一个党派和政府,在一个国家执政和为人民服务,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所谓千秋功过,任评说。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有诗云:“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就是在点评人物和历史。

    1、黄雪琴发表关于2019年香港民主抗议活动的博客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黄雪琴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和41条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依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国的外交部长说中国的人权状况比美国好五倍,由此说明,我们国家宪法是非常注重人权的,非常注重言论自由的,不应搞那些早已扔进历史垃圾堆里的“因言获罪”的行径。

    黄雪琴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独立记者。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黄雪琴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政府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

    2、黄雪琴撰写的博文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言论不能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及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3、黄雪琴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简言之,“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中共当局并没有证据证明,黄雪琴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

    (2)法律并没有规定有个罪名叫“诋毁、污蔑国家政权罪”,中共当局任意扩大解释,认定黄雪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即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诋毁、污蔑”与“造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家的立法权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何机关及党派绝对没有这个立法权力。

    (3)即使黄雪琴发表的文章中有对中国共产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党和政府罪”,更没有“诽谤政府工作人员罪”。

    第三、黄雪琴关注性别、平权、官员贪污、企业污染、弱势群体等议题的行为及撰写、发表文章,从本质上讲,是在捍卫人权,捍卫公民的生存权和自由。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解释道:从我们出生那时起,政府即须帮助我们实现某些事物,因为我们是人。我们对政府的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权,无论男人、女人、还是儿童,人皆有之。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第四、从当今国内国际社会形势及普世价值来看黄雪琴煽颠的荒谬

    我国是联合国成员以及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早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与此同时官方宣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自由、法治、公平。

    从以上表述和规定上看,黄雪琴的行为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指控其煽颠无异于公然对抗普世价值无视宪法尊严!

    第三部分 程序问题(中共当局违反程序法的诸多问题)

    从本案的程序混乱来看本案的形成,这是中共当局以法律之名,镇压持不同政见者:记者也不例外。是典型的报复陷害案。不仅违反其自己制定的国内法——《刑事诉讼法》,而也违反了1966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1987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人原则》,属于典型的联合国界定的任意羁押。

    1、2019年10月17日,她因在香港发表关于反送中运动的文章,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被拘留3个月后,黄雪琴在2020年1月17日被保释出来。2021年9月19日,广州被警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原因主要是每周在王建兵家中的日常朋友聚会。实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直到2021年11月初,黄雪琴家人才收到警方的“逮捕通知书”这是中国法律中的一种刑事程序,是“强迫失踪”的一种形式。

    本案中别说黄雪琴等人在朋友家中的日常聚会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就算是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在经口头传唤后,嫌疑人拒绝的,应当依法办理拘传手续后才能将嫌疑人强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如此强行的拖离,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对人权的践踏。

    2、翻来覆去的罪名。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黄雪琴因在香港发表关于反送中运动的文章,被广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21年9月19日(第二次)因在王建兵家中的日常朋友聚会,被广州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现在尚不知到法院阶段又是以何罪名审判。罪名变幻莫测令人眼花瞭乱,并不是因为黄雪琴的行为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而是因为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罗织罪名的政治迫害案。

    3、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而2022年3月,在黄雪琴家属委托律师并经其本人确认的情况下,委托了一名律师;但该律师不被允许会见她及查阅案件材料,短短两周内该律师又被解除委托。根据当局的说法,在这是经由黄雪琴“同意”的——这不符合常识和逻辑。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自由委托律师,不仅是国际法的基本权利,更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4、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问题

    从法律上讲,“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外界以为它比进看守所要好得多。其实不然,凡在看守所和指定监视居住处都呆过的人,对“指定监视居住”定有切肤之痛。“指定监视居住”是否比进看守所好,取决于被拘对象的身份,普通犯罪嫌疑人肯定是要好些,被政治构陷者则不知要比在看守所痛苦多少倍。因为公安(国保)拘捕政治异议人士不在于被拘者是否触犯了法律,而是根据政治形势的需要,又多以被拘者的政治臣服为主要目的。再加之有“保国家政权”政治正确这张免责王牌,所有的监督机构均不敢也不愿蹚这塘浑水,纵使被拘者出来了也投诉无门。这样,其折磨被拘者的自由度就要比进看守所大得多。目的达到了或政治形势需要就以改为回家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出来,这样顺坡下驴,进退自如。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案件公安(国保)向检察机关报批,检察机关没有敢不批的,然而公安(国保)连这一环节也懒得求人了。在看守所尚有人说话、看书,家属也知道关在何处,少一分担心。在形式上提审时还有记录,看守所虽同属公安系列,但作为监管机构它也不愿承担其监管对象伤、残、亡的法律后果,因此提审者在审讯被拘者时多少要顾及看守所的顾虑。而“指定监视居住”公安(国保)一家说了算,可任意处分、为所欲为。被拘者被打、不让睡觉是常有的事,外界不知道。既不能看电视也没书看,寂寞难耐,真可谓是度日如年!所谓指定监视居住不过当局披着法律的外衣行黑道绑架之实!

    5、《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6“凡是监禁犯人的场所都要具备标准化的囚犯档案管理系统。此种系统可以是电子记录数据库,也可以是有页码和签字页的登记簿。应当有程序确保安全审计线索和防止擅自查阅或更改系统所载任何信息。”规则7“如无有效的收监令,监狱不得收受犯人。在接收每一位囚犯时,应在囚犯档案管理系统中输入下列信息:(a)能够决定他或她唯一身份的准确资料,并尊重他或她自己感知的性别;  (b)他或她被监禁的原因和主管机关,以及逮捕的日期、时间和地点;……(g)囚犯近亲的紧急联系方式和信息。”国内法《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即便《逮捕通知书》显示二人现拘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2021年11月,黄雪琴与王建兵的家属和亲友多次尝试通过“粤省事”系统给两人所在看守所汇款,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后后,均提示“审核不通过”。从理论上讲,黄雪琴仍处于失踪状态,此举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公约》自己的国内法。

    2023年3月1日


  • 胡鑫宇案系列法律分析之三

    ——从此案看中共是怎样深陷塔西佗陷阱

    “塔西佗陷阱”,是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在《塔西佗历史》一书中评价罗马皇帝加尔巴时所说的话:“一旦皇帝成了人们憎恨的对象,他做的好事和坏事就同样会引起人们对他的厌恶。”后被引申为一种社会现象,指当政府部门或某一政治集团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其如何发言或做任何事,社会均将给予其负面评价,会不相信它的说法。

    对照此,我似再来看看中共是怎样一步步地陷入此“塔西佗陷阱”的。

    毋庸讳言,当时国民党政权之所以失败,是败在其自身存在的腐败和不民主等方面。而中共作为一个在野的政治集团,正好利用了人们对旧政权的普遍厌恶,而对这个新生的政治力量的不熟悉、不了解,还没有看清其真面目的情势之下,用谎言包裹其比国民党政权还“腐败和专制独裁”的严重问题,让人们误信其政治诺言和宣传。从而辅之以暴力夺取天下。

    任何一个政治集团可以用邪恶的手段夺得政政。但其真正成为当家人后,要治理好这个国家和人民,再继续沿用过去的那套邪恶的手段总有一天会穿帮的。正如古代兵法所言:谋略有奇、正之分,奇谋可用于对敌至胜,但不可重复使用;治国治民则须用正谋,必须诚实地让民众知道事情的真相,有哪些困难现在一时还无法解决,让民众理解,及至民众与政府共克时艰,而不是用谎言欺骗民众。否则就会一步步地陷入塔西佗陷阱而不能自拔。

    远的如“大跃进”“亩产上万斤粮”的谎言,当局一言辟之曰“三年自然灾害”。即便一个新政权初建时暴力恐怖的余威让一些有常识有政治头脑的清醒者不敢质疑发声,又因中共多年的宣传让普通民众深信不疑的惯性思维,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对这一谎言深信不疑。然而,随着真相的渐渐披露,由开始的疑惑,到不信。从而就渐渐形成了“塔西佗陷阱”。

    远的就不说了,看看近年发生的桩桩事吧!

    明明王立军逃到美领馆,重庆市宣传媒体、政府的官方网站——华龙网却说“王立军因长期超负荷工作,身体严重不适,现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真相曝露后无法收场,不能自圆其说。

    2011年7月23日“温州高铁事故”案,有诸多疑点和不正常现象,如挖坑掩埋动车车厢等。面对公众的合理质疑,当局不是解疑释因,而是虚词掩饰,如新闻发言人王勇平答记者问时所说:“至于你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反正我信了”就能强迫公众信吗?

    徐州“铁链女案”主人翁“铁链女”来自何方,其真实身份是谁?DNA比对如何?难道凭举国之力查不出来?就算是查不出来,面对公众的合理质疑,当局是不是应以诚实的态度告诉公众查不出来的原因何在?困难在哪?以释公众之疑!然而,面对公众的质疑,当局不是采取鸵鸟政策,不予理睬!就是删贴、封号,直至暴力维稳,抓捕入狱。如此能取信于民吗?

    至于众所周知的所谓敏感案,当局明明是意在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桩桩人们看得的事实就摆在面前,还要大言不惭地宣称其是依法办案。人们能有对法律丝毫的信仰和尊重吗?

    ……

    具体到“胡鑫宇案”,我们用细节和当局的做法来分析中共是如何深陷“塔西佗陷阱”而不能自拔:

    1、掩盖真相,谎言维稳

    结合上述案例,再析“胡鑫宇案”,譬如“王立军案”中的官方通报已被证实是虚假。作为一级政府,公然向社会公众撒谎,怎能让公众相信政府?!纵观近些年发生的信任危机事件,无一不与当局不讲诚信、不如实公布事件真相有关。

    2、当局以人们看得见的认认真真演戏的方式来应敷公众的质疑

    果真如当局通报“胡鑫宇案”所言:政府高度重视,前后出动了5000人上山搜索,邀请国内权威的刑侦专家参与,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局以人们要以看得见的认认真真演戏的方式来应敷公众有关。譬如,公众质疑的尸体发现地点与学校近相距400米,且事隔106天,为什么尸体未能被发现。金鸡山虽名为“山”,其实是丘陵,里面住有人,还有墓地,树林并不茂密。缢吊尸体目标很大,也不难发现。如此怎能取信于家属和公众?

    3、逻辑荒谬,难以服人

    公众之所以感到蹊跷和离奇,主要是该案中公众关心的诸多疑点,既然警方在2023年1月7日通报中称:出动上千人冒雨对后山进行搜索,家属也说尸体发现位置属于多次搜索范围,为什么没有发现该尸体,现在却突然出现了这么一具尸体?还有一系列问题尚待解释:致远中学是封闭式管理,且是在新冠疫情严密防控阶段,胡鑫宇是如何离开学校的?翻墙还是从校门出走离开?或者是被人以其他理由开车带出?是自缢,其绳索——鞋带承受力的解释符合事实、常识、逻辑吗?脚下是否有用于自缢的垫脚物?自缢的动机是什么?胡鑫宇是失踪后的第一时间就自杀了,还是过了一段时间再到现场自杀呢?如果胡鑫宇是在出走一段时间返回后再自杀的,那么为什么在其衣服上未发现身份证件?胡鑫宇从失踪到自杀的这段时间是如何食宿和乘车的?面对公众的各种疑问,当局有符合逻辑解答吗?

    4、背离法治原则,与其说是刑事侦查,还不如说是政治维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立案后才会有现场勘验、尸体解剖之类的程序展开。从通报内容看,既有勘验中家属和律师的见证,又有尸体解剖的法医学行为,还有聘请国内权威刑侦专家的参与,更有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毋庸置疑这些有助查明事实真相,也表示警方对此案的高度重视。但是,这一系列做法,是“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为。但是,不能忽略一个基本事实:该案并未进行立案,也就是未开启刑事诉讼的大门,侦查行为将是“皮之不存”,法律依据不足。

    政府公信力来自对法律的忠诚和信守,一个不讲法治的政府是不会有公信力的。

    中共在一步一步陷入“塔西佗陷阱”的过程中,是一副多么可怕景象呀!请看,前些年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案吧!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新闻发出后,不少网友质疑:药家鑫家有钱,会不会“调包”,被执行死刑的犯人不是药家鑫。颇为令人震惊的是:连这个都有人不相信!

    西方有“塔西佗陷阱”之说;在中国同样有孔子“民无信则国不立”之说。“塔西佗陷阱”是个非常危险的现象,历代王朝的崩溃,原因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丧失,即陷入了“塔西佗陷阱”。一个政治集团可以用谎言加暴力夺取政权。久之,谎言必会穿帮!愿中共当局以中西古老的哲言警戒之!

    2023年2月10日

  • 胡鑫宇案系列法律分析之二

    ——从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析新闻发布会的结论不能成立

    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学生胡鑫宇失踪。事隔106天(2023年1月28日),胡鑫宇尸体被发现。2023年2月2日,江西省、市、县联合工作专班在上饶市铅山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胡鑫宇事件调查情况。结论为“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

    稍有点法律和刑事侦查学专业知识的人不难看出:从通报的内容到新闻发布会上所有答记者问的官员没有一个直接证据支持这个结论,当然他们也没有(不敢也不能)引用直接证据。完全是靠间接证据来支持这个结论。那么我们就从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来剖析这个结论不能成立。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什么呢?

    没有直接证据就得靠间接证据定案。而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完整的证据链);

    3、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根据证据认定案件的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如果系列间接证据不能符合上述规则,具体来说,如果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事物、原因、经过七个要素上,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话,就是运用间接证据规则证明失败,就不能得出其所主张的结论。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再来对照新闻发布会、通报及官员回答记者所援引的证据,能否得出此“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的结论?说明:关于运动鞋、鞋带、反穿的衣服在笔者前一篇文章已重点分析了,在此就不再论述。

    1、“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吗?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胡满松说:“事件发生后,……围绕学校周边划定了589亩的野外公共山林区域,进行了细致搜索;”对校外区域“采取了走访、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搜寻,并发动单位、居民自行排查,此外我们还使用热成像无人机对该片区域进行搜寻,未见异常。”

    那么,在这106天后,发现胡鑫宇缢吊的地方竟然是在距离学校不足百米的树林。警方之前通报“搜索了学校南侧树林山岗约589亩”。覆盖面如此广,为什么偏偏发现胡鑫宇遗体的地方被漏掉了,能排除这一合理质疑吗?在粮仓“围墙高约5米”双人双锁,“门口有门卫24小时值守并养有护院犬,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的情况下,胡鑫宇是怎样爬进粮仓?如何躲过层层监控探头?又是怎么在树林里躲过警方,家属,搜救队等一次一次搜索呢?监控探头里视频哪里去了?地毯式搜索难道只盯着地上看吗?警犬难道只能嗅到地上的味道吗?仅仅一句“说明我们工作还存在不足,我们将举一反三,进一步改进工作。”就能符合间接证据规则“排除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吗?能“结论具有唯一性”吗?

    胡鑫宇失踪前的最后监控视频显示:胡鑫宇离开宿舍时脚穿一双拖鞋,身穿白色T恤衫,外穿带拉链的校服(也就是死者现场的那件校服)。尸体现场出现了录音笔、校服,那么,拖鞋,白色T恤衫内衣哪里去了呢?拖鞋,白色T恤衫内衣不出现在尸体发现地,能证明胡鑫宇失踪后第一时间就是到了粮库、尸体发现地吗?这是硬伤!不对拖鞋,白色T恤衫内衣的去向继续侦查,并进行合理的解释,能得出“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吗?

    2、关于通报的“尸体检验情况”称“胡某宇尸体高度腐败,”既然如此,出血与未出血自然是判断出的,肉眼是看不出的。怎么会有“头皮未见出血;”“胸腔、腹腔未见出血,”呢?难道是为了维稳需要而鉴定,让人相信“在中心现场没有打斗、拖拽痕迹。”既然是“高度腐败”,连“大部分皮肤皮革样化”了,凭什么知道“各脏器在位无缺失”?难道是为了打击“谣言”,回应外界质疑的“活摘器官”?这是一份科学的刑事侦查鉴定结论,还是维稳需要的政治结论呢?

    3、关于通报中“对胡某宇心理刻画情况”和“录音笔检验鉴定情况”的描述。姑且不论其真假,就算是真也与通报所援引事实和证据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它只能作为侦查线索和侦查方向,不能作为侦查结论。

    综上所述,结合笔者前一篇文章对运动鞋、鞋带、反穿的带拉链的校服的分析,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的规则,江西公安当局得出的“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的结论是不能成立!

    2023年2月6日

  • 胡鑫宇案-系列法律分析一

    胡鑫宇案新闻发布会为何不能服众?

    据媒体报道“2023年2月2日,江西省、市、县联合工作专班在上饶市铅山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胡鑫宇事件调查情况。”通报称“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某宇失踪。”事隔106天后的“2023年1月28日,胡某宇尸体被发现。在国内权威刑事技术专家现场指导下,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通过开展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工作,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鉴于过往的经验,及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结论早就是公众的预料之中了。

    紧接着就有喉舌媒体以此为据出来辟谣,面对公众的质疑及不认可此结论的人,一言辟之为谣言!

    笔者不传谣,不信谣。公众的质疑和网上提供的证据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暂且不采用。仅就昨天(2023年2月2日上午10时)该案新闻发布会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从常识和证据学的角度来分析其结论为何不能取信于公众。

    官方《通报》根据对涉案标的物——结论中球鞋、鞋带、反穿的外套的具体描述,由此得出结论说:“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似乎这双球鞋的存在是胡鑫宇为了自杀用的,从而那双鞋为那根鞋带准备了合理的依据。然而它就带来了下面几个问题,根据证据学“谁主张,谁举证,谁释疑”的原则,江西警方就有义务就这几个问题根据证据法的运用规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此结论,并进行合理的释疑。才能让公众信服。

    第一,死者身边的运动鞋又是从哪里来的?胡失踪前离开宿舍的监控显示:是一双白色拖鞋,当初媒体报道已经确认记录了这一点。运动鞋的出现在新闻发布会通报说的第一现场,那么拖鞋又哪里去呢?运动鞋又是在哪里换上的?要知道在此之前,媒体为了表彰当局的重视和努力,可是铺天盖地说当时整个铅山警方和各界人士,不停时寻找了多天呢?这双运动鞋怎么就没发现?

    第二,运动鞋就在死者身边完全不符合常识

    因为不可能脖子上挂着绳子,还能把鞋脱了,放在身边。最合理时鞋子出现的地方是在哪?是在“四周用红石砌成围墙,高度约5米。”高的攀援处,准备爬树了,把鞋脱了是有可能的;或在墙边的高处准备把绳子挂过来,把鞋子脱在墙边去自尽,是有可能的,这是常识。它出现在脚下边,不可能也不符合常识呀!胡鑫宇自杀现场没任何辅助性垫高物,如木头、石头、凳子等垫高。

    第三,《新闻发布会通报》没有对胡鑫宇自杀现场任何辅助性垫高物,如木头、石头、凳子等垫高物的描述。

    据此,胡鑫宇自然不会,也不可能把自己缓缓提升。唯一合乎常识的解释就只有他人助力把他吊起来才会出现把鞋子放在他脚下面的可能。那么有人助力就是他杀!

    况且,就是有辅助性垫高物,要自缢就必须蹬掉辅助性垫高物。这样就不是《新闻发布会通报》所说的“缓缓提升”,而是在蹬掉辅助性垫高物的瞬间爆发出冲击力。这种冲击力就绝不是85公斤,鞋带不断是不可能的。

    关于鞋带承受力的问题,有位物理学方面的专家根据《新闻发布会通报》对现场和鞋带长度的描述进行了数学公式推算,《新闻发布会通报》说胡鑫宇“尸体足尖自然下垂,距地面1.47米,”所以他不是蹬辅助性垫高物上吊的,而是从高墙上下来,直接挂到树上,“悬挂点距离地面4.5米,与围墙顶端垂直距离0.61米。”从胡鑫宇的身高和到地面的距离,不难推断绳套长度大约1.5米,根据能量守恒定律,从1.5米的地方跳下来挂树上的势能应该和鞋带的控力的做功抵消。这样计算下来鞋带平均受力1.5吨。稍有点数学、物理知识的人可以验证一下。

    《新闻发布会通报》描述鞋带承受力的时候说是可以在缓缓提升的情况下,承受85公斤的拉力不断。现场没任何垫高物,胡鑫宇不可有缓缓提升的条件,如果有就只能是有人把他吊上去的,就是他杀了。如果不是他杀是自杀,唯一可行的就只有爬上树枝套好鞋带一跃而下,这时鞋带承受的拉力将达到自身重量的30倍,就算1.7米高的胡鑫宇只有60公斤,那么将达到1800公斤的拉力,绝非鞋带85公斤的量级能承受。

    即便是从围墙高处钟摆式晃下来,鞋带也早就断了。也就是说鞋带能成为自杀工具,只有在胡鑫宇缓缓提升的条件下能成立,那么谁帮助他缓缓提升呢?所以根据鞋带承受力的计算与球鞋的摆设,完全可以排除自杀的固素。

    第四,关于反穿的外套,没有任何人能解释解释一个自杀的人为什么要把外套反穿。会让一个本身就充满了巨大心理折磨而寻死的过程变得如此麻烦。反穿还要去摆弄鞋带,那衣服就容易滑下去,更何况100多天过去,这件反穿的外套没滑下去,除非是有人从后背扣上了或控上了拉链。这可能吗?更为蹊跷的是,胡鑫宇的背心不见了,光着膀子穿一个外套,是否可根据这种场景想象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可能呢?就是胡鑫宇生前遭遇了残酷的破腹摘取器官,就要先把内衣拔掉。之后行凶者才把运动服外套给他套上了。遮掩着这不堪的一幕。除此,还有谁能给出更合理的假设呢?。

    要将近一个月才能拿出来的鉴定结果,他们竟然只要三天就有了结论。根本就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果要进行毒物检验,那就是直指进行器官活摘的时候,要注射一些类似麻醉剂等药物。因为一检验就会露馅。

    《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录音笔中的那种轻声描述,胡鑫宇站在阳台上说往小树林望了几眼就成了他说他要去小树林自杀的见证了,而学校关键时刻的监控被人为更改居然没有结论。谁改的监控就如同谁拿走了拖鞋,摆下了运动鞋,谁拿走了背心,给他反穿了外套,就如同谁打开了国家粮库的门锁一样,是重大犯罪嫌疑。

    现根据江西警方的结论、细节、录音笔的内容,还原一下案发经过:先说胡鑫宇刚刚转学到致远中学,具有讨好型人格的胡,突然开到宿舍五楼尝试自杀,但他觉得跳楼死了都不会有人注意,于是他选择了更不会被人注意的自缢的方式,跑到小树林,先,躲开监控翻出学校,事先在双人双锁的战略重地,国家储备粮库里面放了一双球鞋,然后翻回学校,留下一系列要自杀的念头,然后在同学的视线内,望一眼准备自杀的小树林。确定人们以后都可以回忆起他的自杀之后,他再穿拖鞋再一次躲开监控翻出学校,再次顺利打开专人看管的国家粮库,换上早就放在那里的一双球鞋,后把拖鞋和背心用一种警方至今无法掌握的神秘方式彻底销毁。然后解下专门配置的,具有防腐拉力强特点的顶级质量的鞋带,然后反穿外套,爬上5半高的树杈纵身一跃,最后时还不忘把球鞋脱下摆好。这是一幕多么荒诞剧呀!

    警方迫于压力的结论当然是无比的谎谬,自然是漏洞百出不能取信于民。如此,为了维稳的需要,谎言有漏洞,就只有暴力来打补丁。

    《新闻发布会通报》刚出炉,宣传机器就据此辟谣,仍不能平息民怨。于是就暴力上,据湖南的《潇湘晨报》报道:“公安机关已对故意编造、传播胡鑫宇事件相关谣言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称“目前,公安机关已梳理掌握网上杜撰虚假事实、制作虚假场景、炮制虚假录音、拼接监控视频、假冒事件当事人等五大类共计120余种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已对少数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如陈某贵为博眼球、引流量,假冒“光头”老师,拍摄威胁家属私了的视频上传网络,影响极其恶劣,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其决定逮捕。”

    记得2011年7月24日晚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就“杭州高铁事故”答记者问时所说:“至于你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发展到今天已成了“反正我信了,你们信不信也由我”。如果我们默认这种“你们信不信也由我”这样的谎言,那会给我们这个民族带来多大的危害呀!直至吞噬我们这个社会每一个人的生命,也包括海内外党的宣传工作者、“五毛粉红”的家人,甚至你们自己年轻的生命!!

    2023年2月3日

  • 多名表达者被抓律师愿提供法律分享

    【民生观察2022年11月28日消息】11月27日晚,上海乌鲁木齐中路有大量民众自发悼念乌鲁木齐火灾中的遇难者,现场有民众高呼:“习近平下台”,“共产党下台”等口号,很快特警到达现场开始抓人,据说警察抓走了2车人。另外,北京、南京、长沙等地也有民众抗议,亦传出有人被抓。鉴于此,王胜生、卢思位等11位律师表示愿意为因表达而失联/被抓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经验分享,全部免费。

    11月27日晚,上海乌鲁木齐中路第一位被抓公民叫黄昊,现就读于上海大学文化研究专业,研一。

    11月27日晚,上海财经大学赵宸逸前往乌鲁木齐中路后失联。赵宸逸的朋友发出消息说:有没有上海朋友能联系到赵宸逸?他昨晚在乌鲁木齐中路,三点以后失联,现在微信和手机都无法联系到。

    11月27日晚,南京传媒学院学生陈家辉被警察带走。陈家辉发出求救消息说:我举着一个牌子“这是我戴了3年一百次的一次性口罩”,随后被保卫部人员张斌没收,强制带走至国际交流中心,我翻窗逃跑到体育馆,随后被警察强制带上警车,现在正在校园保卫部。请不必打码,我是美术设计学院的陈家辉。

    11月28日早上,北京大学学五食堂门口,有一名学生被几名黑衣男子带走,期间学生高喊:“不自由,毋宁死”。

    唐玉春,女,(网名:璀璨)因在长沙黄兴街举白纸,11月28日下午五点整,被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的三个便衣上门带走,没有出示书面传唤证。请大家关注!

    11月28日,王胜生、卢思位、任全牛等11位律师由衷感谢并致敬每一位表达者。表示愿意为因表达而失联/被抓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经验分享,全部免费。欢迎联系他们中的任何一位。

    王胜生18899775990
    卢思位13558826965
    林宝成13505031806
    王乐18807319981
    彭剑13901278964
    卢庭阁13012165113,13931163670
    吴魁明13006888128
    任照13598818106
    徐仁熙15852675076
    朱应明13306131579或13814871929
    任全牛18837115709

    (欢迎有法律和维权经验的人士加入我们)

  • 山西法律人士郝劲松案将开庭

    【民生观察2021年10月9日消息】著名法律维权人士郝劲松案,将于2021年10月12至13日在山西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其代理律师近日收到2份开庭通知。

    郝劲松涉嫌寻衅滋事、诽谤、诈骗案即将开庭审理,辩护人常伯阳律师近日收到山西省定襄县法院的两份开庭通知书。一份是2021年10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一份是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2019年12月,郝劲松在3次被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后,于12月17日被山西警方以在网络发表“涉恐言论”行政拘留15天,关押于忻州市拘留所;2020年1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又转为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转移至五台县看守所关押。

    2020年1月13日,郝劲松的辩护律师蔺其磊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

    2020年1月17日,郝劲松被定襄县公安局正式逮捕。案件在5月中旬侦查期届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罪名除了原有的寻衅滋事和诽谤,还增加了一项诈骗罪。2020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郝劲松案。

    2021年10月12日,郝劲松涉嫌诽谤一案将在定襄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10月13日,其涉嫌寻衅滋事、诈骗一案,将在定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对此,前律师刘晓原表示,从出庭通知书来看,郝劲松被控三罪,法院将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分开并提前一天不公开审理,这种审案方式也是很少见的。

    公开资料显示:郝劲松,男,1972年出生,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中国知名法律学者。

    1992年郝劲松进入太原重型机械学院(今太原科技大学)学习化工专业,毕业后在银行担任了8年的职员,后于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刑事诉讼。

    公众最早知道郝劲松,是因为他早年对中国大量公共事件的介入。

    2006年4月27日,因买到涨价的火车票,郝劲松向北京一中院起诉铁道部2006年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

    2006年1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选区,郝劲松在30多位师生的推荐下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竞选海淀区人大代表。

    2007年11月,郝劲松介入陕西华南虎事件,向山西法院起诉周正龙,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举报陕西林业厅,随后因对国家林业局答复不服而起诉国家林业局。

    2008年5月郝劲松分别向国家林业局和陕西林业厅申请信息公开,6月26日因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郝劲松赴西安起诉陕西林业厅。

    2008年9月27日,因申请旁听公审周正龙案被拒,郝劲松在陕西旬阳县法院门外撑起黑伞展现其行为艺术作品《伞于华南虎》,新京报对此事件进行图片报道。

    2009年9月下旬,上海发生了”钓鱼执法事件”,上海白领张晖与河南来沪农民孙中界分别被钓鱼执法,被扣车罚款。张晖在网上发帖控诉,孙中界一怒之下砍断了自己的手指,两人均找到郝劲松做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 人民军队讲不讲道理?讲不讲事实?讲不讲法律?

    汪小燚,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2001年6月27日下午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规而未接收汪小燚除名,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于2001年7月31日将汪小燚挡案交给汪小燚父母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由此形成“汪小燚问题”。因汪家人对“汪小燚问题”中部队的所作所为不服开始上访,由此形成“罗玉英信访案”。2004年6月12日,部队再次用书面文件承诺给汪小燚办理复原手续,骗签“用于报上级”的《“6.12协议”》并违法公证后以假作真,于2004年7月28日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向上级汇假报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就是《“6.12协议”》的内容,由此误导上级。但对我们却一直不兑现,也不接访,电话打不通,营门不让进,也不签收我们用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甚至在《“6.12协议”》的公证因违法被撤销后,部队还是认为《“6.12协议”》及其《公证书》有效,部队已按协议兑现完毕。我们认为这是脱离人民军队的基本操守,不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讲法律、以强欺弱的行为。

    近年来,部队从下到上对我们讲:“汪小燚问题”、“罗玉英信访案”已经终结,试问?怎么终结的?有什么依据?《“6.12协议”》本身是一个阴阳协议,是部队用来蒙骗上级的﹗《“6.12协议”》并未兑现﹗部队并未“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15万元钱也未付给我们;“给予汪小燚办理有关复员手续”这个《“6.12协议”》签字的前提并未实现。《“6.12协议”》因其公证已经撤销而自始无效﹗

    由于部队蛮不讲理,导致“汪小燚问题”、“罗玉英信访案”近20年未有结果。该到何处说理?谁来主持公道?难道我们就只有面向社会、面向对“汪小燚问题”、“罗玉英信访案”有兴趣的群体寻求道义支持?

    为配合党和部队领导机关调查此案,现将有关情况陈述于下。

    一、汪小燚被关押虐待、除名相关情况。

    2001年6月28日下午,汪小燚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与营教导员赵玉民发生争执,赵动手打了汪几个耳光,汪打电话告诉父母被赵压断,安排老兵对汪小燚进行人身控制,不准汪与外界联系。在找不到整汪的理由时,竟将已经处理过的问题(汪小燚6月2日外出上网,6月9日处以严重警告)上报司训大队对汪进行关押。政工组长张旺雄等人将汪小燚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关押头三天三夜高温天气双手铐在窗上任由蚊子叮咬,不给饭吃不给水喝。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高烧昏迷不予治疗。在无灭蚊措施的环境中连续关押16天后开军人大会宣布对汪小燚除名并立即押回原藉。经医院检查和司法鉴定:汪小燚因发高烧引起肾小球肾炎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左肾坏死、精神失常。

    二、汪小燚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规相关情况。

    (一)事实不清。根据南部县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证实汪小燚累计上网只有11天而不是18天。最后一次上网是6月6日,已在6月9日进行了严重警告。而且汪小燚的档案中,也没有反映汪小燚在6月6日之后再有违纪违规问题。《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因而,上网问题已给予了严重警告,不应再作为行政看管及除名的依据。

    空15军为掩盖对汪小燚行政看管及除名存在的问题,于2004年2月16日以(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对汪小燚行政看管和除名都是因汪小燚2001年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但自相矛盾的是,部队档案中《行政看管审批表》上列明的行政看管事由是:“6月2日发了津贴后,该同志到地方网吧上网三天。”而并不是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况且汪小燚已被关押,何来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

    (二)程序不合规,没有规定的书证要件。《纪律条令》第六十条规定: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但汪小燚的档案中没有除名的任何书面材料。显然,对汪小燚除名未经层层调查核实和审批。

    (三)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未接收汪小燚附名。汪小燚挡案原件至今仍在汪家。南部县武装部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认定没有接收汪小燚。至于2001年7月31日南部县武装部给部队出具的:“兹有你部战士汪小燚经部队与其父母协商、同意接收”。其中“协商”二字后面是顿号,然后是“同意接收”四个字,前后两句并列,证明了是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协商,汪小燚父母接收汪小燚的事实

    至于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都不接收汪小燚,而我们作父母的当时接收汪小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当时代表部队找我们谈话,说汪小燚已被军部除名,这是最轻的处理,要我们收下汪小燚,如果不接收,就交到沙阳农场劳教,如果我们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而我们当时看到汪小燚很害怕,不知道他犯了多大的军法,加之部队声称作退伍处理。第二,从脸色上看,汪小燚在生病,韩少剑讲汪小燚有肾病,是先天性的,部队医院已作了结论,但部队仍要给汪小燚治疗,当时汪小燚被部队控制,我们不能单独和汪小燚见面,只知道一直在宾馆和医院输液。我们之所以收下汪小燚,是急于要弄清楚到底是什么病,如果有肾病,是不是是先天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汪小燚病情的相关情况

    (一)大量的证据表明,汪小燚左肾坏死、精神失常是在关押期间受到残酷虐待造成的。6月28日,汪小燚被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站立窗前三天三夜任由蚊子叮咬,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无法睡觉,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出现高烧昏迷第四天才苏醒,要求枪毙算了,下午才第一次解小便,便中带血,出现腰痛头痛,昏迷。看管的人才送来水和饭,搬来一架铁床,将汪小燚单铐在铁床上。第七天卫生所刘勇才开始给汪打退烧针,但病情未减退。《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再行处理。但司训大队不对汪小燚及时进行治疗,在高温酷暑蚊子叮咬中连续关押16天后,上双铐押进600多人的除名大会,宣布对汪小燚除名,立即押上车,遣送原藉。途中火车上,押送人员牛海欣、钞俊锋不顾汪小燚发高烧的实际情况,将其铐在餐车上。到南部县后在一个名叫“百草堂”的个体诊所开药在蓝天宾馆给汪输液退烧,连续几天不见好转,于2001年7月23日才将汪小燚带到南部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B超透视: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未及时治疗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左肾萎缩,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肾功能重度受损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映之精神障碍,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失切相关”

    (二)部队为推卸责任,不顾事实真相蒙骗上级:“在部队、汪家均在场的情况下,2001年7月23日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2001年7月26日成都空军医院诊断,两家医院诊断结论一致,确认汪小燚左肾委缩是先天性的与部队无关”。但却一直不敢把证据拿出来质证。事实上,南部县人民医院讫今为止从未出具过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检查报告或诊断报告,而是在2001年7月23日通过B超透视出汪小燚“左肾轮廓模糊不清,约7.5CM×4.2CM大,查见肾孟不规则暗区,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当天,用医务证明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如果部队有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诊断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诊断报告这一证据,应拿出来质证。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也证明了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的诊断结论并没有部队所说的“先天性发育不良”。2002年10月11日,成都空军452医院对汪小燚进行B超、CT等检查后是“建议进一步检查”。空15军(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行政看管期间汪小燚没有生病。但其形成的调查卷宗内五连连长钞俊锋等调查笔录证实:“在我们连队时没有看过病”、部队挡案中汪小燚的检讨可证明行政看管及遣送期间在生病发高烧。

    (三)汪小燚入伍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入伍后三个月部队又进行了复查,证明汪小燚入伍前身体健康,没有肾病。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汪小燚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是因气温高进水少,发高烧引起肾小球肾炎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的,精神失常是因受到关押、除名的剌激形成严重心理创伤造成的。

    (四)部队多次要汪家不要争论汪小燚的病是否是服役期间形成的,承诺负责治疗,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也代表部队书面承诺:“同意把汪小燚送到部队医院接受治疗”。

    四、《“6.12协议”》签订情况

    (一)因部队将汪小燚人和档案交给汪小燚父母之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汪家向军事法院起诉,但部队不应诉,提出通过协商处理问题。

    2004年6月5日至12日,部队、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与汪家在湖北部队驻地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协商结果为:由部队给汪小燚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给汪家经济补偿15万元,部队立即派人到南部县将钱款一次性付给汪家;立即启动办证程序,送汪小燚到部队医院形成病历,收回汪小燚的部队挡案将汪小燚正式移交地方,另由南部县政府给汪家2万元,其中退伍安置费1万元救助1万元。当时,部队以汪小燚问题原已作了结论并上报了空司总部,这次的处理结果也要上报总部,因而不能将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入协议为由,搞了阴阳两个文本,1.用来报上级的是2004年6月12日《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以下简称“6.12协议”),不准我们作任何修改,以:“一个字都不能改,要修改协议,汪小燚问题就不解决,马上就走人”,来威逼。2.同意给汪小燚办病残和退伍手续的是部队2004年6月12日的《“6.12公函”》。上面盖有部队鲜红的印章,其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并当场宣读、验看。汪小燚父母正是在部队这个决定给给汪小燚办理有关复员手续的承诺公函.和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信誓旦旦的保证之下才在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的字。

    五、《“6.12协议”》没有法律效力,部队一直未履行

    (一)《“6.12协议”》第三条确定“此协议经司法公证后生效”。《“6.12协议”》签字后,部队出面将其在四川南部县、湖北广水市两地违法进行了公证。2011年9月、2014年1月,广水市公证处、南部县公证处因《“6.12协议”》公证违法,分别撤销了公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的规定,《“6.12协议”》同样自始无效。

    (二)《“6.12协议”》签字并公证后,部队于2004年7月28日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向上级汇假报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就是《“6.12协议”》的内容,由此误导上级。但对我们却一直不兑现,也不接访,电话打不通,营门不让进,也不签收申请人用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甚至在《“6.12协议”》的公证因违法被撤销后,部队还是认为《“6.12协议”》及其《公证书》有效,部队已按协议兑现完毕。我们认为这是不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讲法律、以强欺弱的行为。

    (三)本案中,无论是双方商定的完整解决方案的全面兑现,还是《“6.12协议”》仅有的兑现内容,部队都是履行的主动方,汪家是接受方。但协议签订后,部队既不兑现也不和我们取得联系,反而向上级领导机关谎报称汪小燚问题已处理好了,由此误导上级。汪家等着用经济补偿来给汪小燚治病,盼望部队来人办理人与挡案的移交和“两证”的前期手续,部队却出尔反尔不办“两证”,也不兑现钱款。至今,部队未把协议的15万元付给汪家,就连用于报上级销案的《“6.12协议”》协议条款“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并未申报,连《“6.12协议”》及《公证书》文本原件都没给我们,更不要说办病残和退伍手续。

    综上所述,在部队信誓旦旦的书面承诺下,汪小燚父母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相信部队不会骗人,于2001年7月31日从部队手中收下了汪小燚挡案,2004年6月12日在部队用于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但部队却出尔反尔,至今什么都不履行。令人难以相信人民军队会干出这样的事,但这是事实。到现在,我们得到的只有被折磨成肾坏死、精神病后被部队抛弃的汪小燚及其挡案,以及为辩明真相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党和政府历来讲实事求是,解放军是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我们垦请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调查此案,还真相于大白,促进问题的解决落实。现郑重承诺,在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受理后,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并到场配合调查。

    “汪小燚问题”、“罗玉英信访案”相关人
    汪元培(汪小燚父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512922195407260034,电话18086915868。
    罗玉英(汪小燚母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512922195605070047,电话13522913521。
    汪小燚,男,四川省南部县人,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44师司训大队。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 大午案就是法律名义下的另类文革

    河北企业家孙大午案是一起政治事件,或者说是一场政治运动,对中国未来走向具有重大政治指标性作用,其中假借法律名义来实施反法治、反人权、反道义的政治迫害,是其显著特点。这与曾经祸乱中国十年之久的文革浩劫本质上是相通的,那就是为了政治需要,可以不择手段,将法制、人伦、人性、道德等等一切人类有价值的东西完全抛开,彻底砸毁。

    从孙大午案庭前会议传出的消息,让人惊心看到中共极权统治集团假惺惺而又赤裸裸地通过执法名义而蛮横违法用孙大午祭社会主义公有制大旗的行径。中共疯狂剿灭大午集团,扑杀民企带动民众富裕尝试的意图昭然若揭。从披露中共意欲给大午及相关人员定罪情况可见:中共检察院起诉书照抄公安起诉意见书,起诉九项罪名:寻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诈骗罪与孙大午无关,是个别人员的个别行为。根据各辩护人从检察机关了解的情况反馈,检察机关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极重。如孙萌(孙大午大儿子,大午集团董事长)量刑建议为不认罪认罚20年,认罪认罚16年,孙志华(孙大午二弟)量刑建议为不认罪认罚14年,认罪认罚11年。67岁的孙大午将面临顶格量刑(25年)的风险。

    中共办理孙大午案上表面走法律程序,而实质利用法律为幌子,来达成政治迫害目的。据刚刚网络发布《大午案十问十答》,从中可以看到中共文革专政式办案的实质。如在神速推进案件上:2020年11月11日,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突然采取抓捕行动分两批带走了包括集团高管、子公司领导人在内的28名员工:但其中孙大午等7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直到4月21日才批捕;仅仅4天之后,2021年4月26日,大午案被移送审查起诉,进入检察院环节,其中有包括孙大午妻子、儿媳在内的四名女眷被拆分另案处理;又仅仅10天后,2021年5月6日,大午案被河北省高碑店市检察院火速起诉到高磷店市法院;再仅仅10天,2021年5月17日,高碑店法院强行召开大午案庭前会议,在此之前,高碑店派专员奔赴全国各地向辩护律师索要辩护手续、送达起诉书。

    如此波及人多(达25人),被控罪多(达9项罪名)。涉案材料巨大(达348本卷材料),居然如此神速推进,使被告及委托的辩护律师根本无法全面完整而详细的阅卷,因此不可能保障程序公正,不可能保障辩护权、阅卷权及其他所有诉讼权利,庭审沦为走形式、走过场,这是公然对法律的践踏和破坏。同时,法律团队认为河北当局以及办案机关意图十分明显,就是要快审重判孙大午等人。

    同时,中共还采取拆案手段,实施人质绑架。被拆分另案处理的四名女眷没有任何另案处理的理由,有律师判断,这样拆分是为了将四名女眷作为人质,以四女眷定罪量刑要挟孙大午等被告就范,配合庭审。

    中共泯灭人性,枉顾人伦、人道与道德,将孙大午五个未成年的孙子的法定监护人全部拘押狱中,使未成年的孙子完全失去亲人看护。以致孙大午绝望呼号:我已经在死亡了,我已经在处死了。这个量刑无所谓,就一定要尊重事实。我的家人都在看守所,五个孙子在家我心急如焚,我解决的了吗?

    中共所谓执法中滥施酷刑,监视居住期间,长达数月使人处于没有窗户不知日夜不见光明的黑暗中。孙大午控诉:“那种生不如死的东西,我会在庭审的时候讲给你们看。需要去勘验。这种勘验,如果让我提示一下,我三个月没有太阳,没有窗户。这种精神上的摧残已经到了极限。”该案第19名被告人纪玮莲(女)在庭前会议上:多次呕吐。监视居住六个月没有窗户,身体状态达到了极限。

    从中共河北当局办理孙大午案业已披露出来的有限信息,可以看到文革那种完全抛开法制,肆意罗织罪名,违反人性,践踏人权,摧毁人伦的行径。这本质上就是打着执法名义下的违法专政,是为了消灭私营企业政治目的的又一场文革式政治迫害运动。

    孙大午从饲养1000只鸡、50头猪起步,经过近四十年的打拼,在一片没人愿意承包的盐碱地上,初步建成了一座集生产、会展、教育、医疗、休闲、娱乐、旅游、养老于一体,职工近万,学生过万的现代化的康养小镇,成为华北平原上一颗耀眼的明珠,集团总部占地近5000亩,员工9000余人,下辖子公司28家,资产逾百亿,是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孙大午几十年来的努力,为中国探索贫穷落后如何走向富裕,中国农村、农民、农业如何迈入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贡献了弥足珍贵的借鉴。如此一个难能可贵的农民企业家,居然一再被中共投入大牢,且这次将被蓄意苛以25年徒刑而必老死狱中。这从法律、道义与伦常上都无法说通,而只有疯狂的文革,为了政治目的而摧毁法制、人道,才会发生这种情况。从孙大午案庭前会议业已披露出来的信息,让人真切看到中共河北当局正在假借执法名义而疯狂实施文革式政治迫害的嘴脸。这当引起全社会高度警惕!

    民生观察 2021年5月20日

  • 强制公布新冠疫苗技术方案之公民法律建议书

    国家卫健委并马晓伟主任:

    我是中国公民谢燕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以下公民法律建议,望研究采纳:

    恳请贵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政策,迅速颁发行政强制令,责成国药控股等国内相关企业向全国及世界公布其负责研发生产的新冠疫苗技术方案即配方及生产制造工艺流程。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新冠病毒是肆虐全球的一场重大传染性疫病,对中国及世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灾难并继续产生严重威胁。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这场史无前例的灾害面前,有义务对内保障国民生命健康,对外为世界人民抗疫提供帮助作出贡献。

    第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政府还是国有企业没有私利均为人民福祉服务。西方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企业莫德纳公司尚且不计商业利益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其自主研发生产的新冠疫苗方案,当此国难之时,应当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政府与国企携手共同抗疫不计小利当计人民之利、国家之利、天下之利。

    第三、当前各地对于政府推广免费接种新冠疫苗反应冷淡甚至坊间对国产疫苗多有质疑,为了消疑释惑有效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工作让广大群众安心、放心、自愿主动接种新冠疫苗配合政府防疫大计,公开疫苗技术方案有利于被接种者了解疫苗的可靠性、先进性,增强接种疫苗的信心。

    第四、把疫苗的研发、生产、接种完全置于公众透明公开关注之下,一方面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让新冠疫苗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得以验证,另一方面,可以起到进一步集聚全国乃至世界相关信息、资源的作用,让新冠疫苗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不断得以改进完善造福全人类。

    第五、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杜绝新冠疫病防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当利益,为迅速恢复生产、保障民生、发展经济奠定有利条件。

    人命关天,公布新冠疫苗技术方案刻不容缓!

    此致
    政祺!

    谢燕益于2021年4月5日

  • 大午案十问十答(一)

    河北大午案法律团队整理了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一并回应。以后还会陆续推出,随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进展。

    前言:孙大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知名民营企业家,大午集团创始人。大午集团从饲养1000只鸡、50头猪起步,经过近四十年的打拼,在一片荒凉、没人愿意承包的盐碱地上,初步建成了一座集生产、会展、教育、医疗,休闲,娱乐,放游、养老于一体,职工近万,学生过万的现代化康养小镇,成为华北平原上一颗耀眼的明珠。集团总部占地近5000亩,员工9000余人,下辖子公司28家,资产逾百亿,是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2020年11月11日凌晨,孙大午及集团高层突然二次蒙难,锒铛入狱,包括孙大午全家(妻子、两个儿子和儿媳妇)在内的25人被羁押至今,大午集团遭遇了自2003年以来的又一次严峻危机。本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但因为各种原因,案件进展一直不为外界所知,现解答社会比较关切的几个问题:

    1、孙大午及其他涉案高管都被采取了什么强制措施?

    答:目前已知的涉案人员有30人,其中孙大午、孙德华、孙志华、孙萌、刘平、靳凤羽、纪玮莲7人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体地点不详;另有5人被取保候审;其余18人分别被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高碑店市看守所、满城县看守所、顺平县看守所、高阳县看守所,侦查羁押期限已延长至2021年5日16日。

    2、大午案由哪一级公安机关侦办?

    答:大午集团位于保定市徐水区,该案名义上的侦查机关是高碑店市公安局(高碑店系保定下辖的县级市),但辩护律师要求当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高碑店市公安局就是否接待律师表示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

    3、大午案涉嫌哪些罪名?

    答:逮捕文书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罪名,但结合律师会见反馈的信息分析,不排除后续可能涉及的罪名还会增加。

    4、大午集团是否涉黑涉恶?

    答:现有法律文书显示办案单位并未认定涉黑,律师会见时,孙大午坚信政府不会“乱搞”他涉黑涉恶。但需要高度警惕的是,本案不排除被人为拔高为涉黑涉恶的可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午集团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在当地口碑极好,始终坚持共同富裕,坚持农民利益至上,绝不可能和涉黑涉恶沾边。

    5、大午案的起因是什么?

    答: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其余六项罪名都与农场土地纠纷和“8.4强拆请愿事件”有关。多年前,大午集团所在的郎五庄村曾将740亩土地交由国营徐水农场耕种,但农场实际占用郎五庄村土地超2000亩。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双方数年间争执不下。后郎五庄村将土地租给了大午种业公司。2020年6月21日,大午公司与国营徐水农场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发生抢耕抢种事件。2020年8月4日早晨,因农场强拆争议土地上的大午公司临时建筑,部分员工和村民维权,阻拦农场场长张洪生的车辆离开,后徐水区公安局介入,导致多人受伤。当日下午,公司员工在遭遇强拆和员工受伤的愤怒情绪影响下,自愿到区公安局门口和平表达诉求。此即为“8.4强拆请愿事件”,后成为本案的直接导火索。目前来看,围绕大午集团的绝大多数罪名都与此次冲突有关。客观来讲大午集团本身在处理此次事件中确实存在不冷静、情绪化的问题,公司上下也正在深刻反思。但是,借此把大午集团试图认定成涉黑涉恶,却是严重违背事实的,是对民营企业的极端不公平。

    6、盛传大午集团已被政府接管?

    答:案发后,保定、徐水等各级政府一共指派了29个工作组进驻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章及大部分子公司的公章由工作组保管或“共管”使用须经工作组审批,大午医院由保定市等一中心医院“帮扶”;大午学校由保师附校、保定市教育局、徐水区教育局“帮扶”,部分子公司负责人外出需报工作组审批并被工作组指派专人“陪同”,企业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影响。

    7、政府工作组进驻集团是否有助于集团稳定经营?

    答:我们相信政府派工作组进驻企业的目的是稳定公司经营,但政府工作组控制公章、财务,甚至干涉员工人身自由的行为,实际上严重干扰了大午集团的正常经营,加剧了集团员工人心不稳的状况,并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工作组控制公章、财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工作组控制公章期间,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到底由谁承担?大午集团希望撤离工作组、归还公章,实现企业财务自由,并愿意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8、大午集团目前的经营情况?

    答:以大午建筑公司为例,原计划的办公楼内装修停工、项目停建,员工由1500余人锐减至200余人。各子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客户和技术人才流失、员工人心浮动、营业额下降乃至经营亏损等情况。大午集团后续经营的压力越来越大。

    9、大午案是否聘请了律师,律师对本案的看法?

    答:大午案目前聘请了包括迟夙生、王誓华、郝亚超、杨斌、张磊、刘金滨、王万琼在内的国内顶尖法律团队介入,同时聘请了郑成月担任集团顾问。经律师会见了解,初步认为本案大多罪名不能成立,更不构成涉黑或者涉恶。

    10、大午案最新进展?

    答:目前案件仍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已陆续会见了当事人,但受到了特殊对待:保定市看守所要求本案律师必须当面预约(据了解其他案件可以电话预约);违反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明文规定,预约后10天左右才安排会见;同案当事人同一天不予安排会见;会见中看守所工作人员宣称只能会见20分钟;要求律师提供加盖律所公章的30日内行程证明;律师认为高碑店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集团已经向相关监督机关反映情况;高碑店市公安局要请示上级机关才安排接待律师,侦查人员介绍案情时没有提及涉黑涉恶的问题。集团与辩护律师正在共同努力为公司高管申请取保候审,以解决集团经营危机、恢复集团正常运转。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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