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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案法律程序再转圈⁩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胡金斌在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对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中

    胡金斌走上维权路程是因为自家的房产被当地政府强拆,宅基被征用。胡金斌在自在宅基地上建起并经营一酒楼,地处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酒楼是在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建设为盈利设施酒楼,平常生意兴隆。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但很快房产被连夜强拆夷为平地。至此,胡金斌开始了艰难地维权进程。

    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11月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本网站将继续关注胡金斌强拆一案的抗诉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依法判案?拭目以待检察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支持胡金斌的诉求。像胡金斌强拆一案的事实,强拆时把一家人绑架后进行强拆,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各级法院不支持正义,却驳回所有诉讼,这些法官你们就能这样心安理得吗?想骂你们都感觉脏了自己的嘴,是你们在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习近平要求依法治国,尤其是基础法院的二审法院是直接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各二审法院就是不执行依法治国,是这些二审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的,二审法院直接导致依法治国是虚假欺骗的。

    习近平在十九大五中全会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感受安全.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枉法裁判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挂牌的依法治国的骗子,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将来历史会证明一切。

  • 许志永涉“煽颠案”致临沂公检法三长公开信

    就1226案致临沂公检法三长公开信暨许志永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案件法律意见书

    临沂市中级法院并于晓东院长
    临沂市检察院并蒋万云检察长
    临沂市公安局并李登全局长:

    三位好,我是中国公民谢燕益。受许志永亲属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担任临沂市公安局负责侦办、临沂市检察院批捕并审查起诉的许志永、丁家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一案许志永的辩护人及其申诉控告代理人。在向三位致信之先我已了解到,丁家喜、许志永两位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至今未被获准会见其辩护律师。当事人被以专案方式处理尤其涉及政治、言论犯者所谓敏感案件以国家安全之名不允许会见、违反通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甚至剥夺辩护权指定官派律师、未审先判已不乏先例。众所周知,许、丁两位此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源于其正常的公民聚会尤其2019年12月26日的厦门聚会,当然可能还有他们二位一直以来热心公民社会建设的一言一行。

    许志永、丁家喜到底有没有罪?想必三位心里都是清楚的。知道他们二位所作所为的人们也是清楚的,这恐怕只是稍具良知心智正常者就足以判断的。

    可是如此荒唐的冤狱何以持续发生?如果说许志永、丁家喜有罪,谁都知道他们的罪不过就是要做一个有尊严的人、要堂堂正正做公民(他们上一次冤狱容后文阐述)。他们按照现行宪法法律有理有据、不愠不火争取公民的权利、一点一滴的推动公民社会建设,就是他们以己度人的善意,就是他们勇于担当责任之罪。

    何以明知没有证据、明知没有事实根据、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冤狱仍得以发生?

    是非对错、违法合法、罪与非罪本已泾渭分明无需赘言。可是本案发生的现实背景、其背后的逻辑以及利害得失却不得不说。

    自去年至今可谓多事之秋,国内经济萧条、贪腐遍地、人道灾难相续不断,国际上以美帝为首的西方世界正在把中国人民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截然分开进行所谓围剿与制裁。

    与此同时,美帝大选在即,民主共和两党竞争日趋白热化。无论两党候选人何者当选,唯有超越党派、超越族群、超越阶级、超越主义谋取中正博大者方可使文明升级再创辉煌。

    如前所述,当今人类文明之灯塔美帝尚需与时俱进,必有超越阶级之胸襟方可内安国民外领世界,我国一直以来却不乏抱持十九世纪一种狭隘落后的观念者——阶级学说。回顾人类近两百年历史,阶级学说自产生以来别无他用却成为种种野心家煽动族群分裂要么夺取权力要么巩固权力之主要手段。

    阶级学说通过物化作为精神主体人之社会存在状态,混淆阶级身份与阶级意识同一性,否定阶级地位处于不断流变这一事实,夸大阶级的对立性以掩盖不同阶级中的普遍人性欲求、共同利益及其统一性,将人彻底物化后抽掉其伦理自觉从而否定人类的自由、尊严与文明作为一个整体的无可分割性这一事实。

    在前现代社会里,形形色色的政客利用似是而非的阶级学说制造所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矛盾与对立,回避人类社会亙古既有的真矛盾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统治者通过垄断话语权回避统治者从当权的第一天起就已蜕变为名副其实的统治阶级、当权者阶级而不是自己给自己定义的什么其他阶级。人性的正常欲求决定着统治者的一切意图都不过是以加强和巩固自己的权力既得利益为核心追求权力的剩余价值,否认这一事实必然陷入虚伪与人性背反。

    人为制造社群分裂、对立、等级划分必然导致斗争哲学盛行。斗争、对立与仇恨不可避免成为社会常态,并为特权横行创造条件,谁掌握了权柄谁就成了所谓的革命阶级、有理阶级、专政阶级,谁就代表了正义与进步。谁在权力斗争中失势,就成为反动阶级、落后阶级、被专政阶级。把人划分为三六九等,分而治之,本无矛盾的人民时时被制造出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树立内外敌人、无休止的内斗相残、与人为壑、率兽食人、敌视仇恨相续不断,此国此地永无宁日、万劫不复。一族群内阴险狡诈的统御术终竟得以实现唯一奴隶主统御全体奴隶之现实。众所周知,1949年至1976年在这片土地上曾发生的一幕幕惨剧直至史无前例的文革发生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

    1978年执政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谓体制内痛定思痛达成某种共识摒弃阶级斗争开启改革开放走向市场经济、依法治国道路。与此同时,一方面权贵集团以腐治国借改革之机权力寻租巧取豪夺窃国盗民,另一方面,极左势力以原教旨主义重祭阶级理论、公有制、斗争哲学妄图专制复辟卷土重来。专制主义既得利益集团左右相搏,罔顾人民死活。一言以蔽之,既得利益成为改革主要障碍进退往复。毋庸讳言,当今之中国贪腐、冤狱遍地,人道灾难相续不断、民心尽失、民怨沸腾、权力失控、社会失序,专制主义既得利益集团的贪婪顽固正把国家族群推向动荡不迭的深渊。

    2013年,许志永和丁家喜,一位声望正隆的北大博士大学教师、一位业界翘楚成功的商业律师,两人无法接受权贵横行、冤狱遍地、弱肉强食的社会现状,秉持良知与责任因应时局勇担人道使命,用自己的行动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倡导做公民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在现行宪法法律框架内以最大的诚意与善意,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推动社会改良唤醒众生。他们的公民倡导不仅是打破改革被既得利益绑架陷入僵局的出路所在,也是破除特权观念、阶级理论、斗争哲学等伪善学说实现人人平等的历史必然逻辑。许、丁他们为教育平权奔走、公开呼吁官员财产公示、践行公民同城聚餐……新公民精神“自由、公义、爱”的宣告更可谓人同此心!在专制特权社会里,不惟普通百姓是受害者,当权者终究也是受害者,没有一个独裁者会有安全感!公民社会不单是普通百姓的希望,更是专制当权者的出路所在。

    令人遗憾的是,许志永、丁家喜终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枉法冤判。众所周知,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从一开始就违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它肯定不是国家的意志、不是法律的意志、不是执政党的意志(如前所述执政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形成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均可体现这一点),而是个别人的非法意志。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作为执政党,理应按照自己说的话、自己制定的法律办事。82宪法的制定以及依法治国的宣告,为结束成王败寇、你死我活、权力恶斗创造了条件,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告别专制特权实现民主法治的前景愈加光明。以法律之名行政治迫害打压之实赤裸裸侵犯人权践踏法治,外失信于民内不合体制共识,势将造成摧毁政权之基的现行法统让其彻底失信破产政权翻覆的后果。

    许志永、丁家喜服刑期满出狱后,二位矢志不渝继续秉持温和、理性、公义立场,力所能及推进公民社会建设,也唯有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夯实公民社会基石,这个社会才有更大机会避免干戈四起实现和平有序转型。

    2017年9月,丁家喜出狱近一年后抵达美国与阔别多年的妻女相聚。他本来可以留下来与妻女共享天伦之乐,但是他放下对妻女的眷恋毅然返回故土。临别时其对妻女表示,总有一天会接她们回来。海内外千千万万的中华儿女何尝不是如此?这是我们的家园,我们的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我们的子孙后代也注定了与这片土地的亲缘关系,我们有责任站在这里,用自己的双手将其建设好,建成一个真正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

    许、丁他们为包括当权者在内的所有公民争人权、争尊严。非法镇压迫害他们的违法势力如果成功了,则意味着非法特权的暂时维系。而许、丁他们的追求实现了则意味着永远不会再有失利者。包括那些特权者及其子孙在内,所有人终将告别恐惧成为一个有自由、有尊严、有未来的平等公民。正是基于这一理想、信念与责任,许志永、丁家喜以及千千万万的良心犯不惧艰险、不惧牢狱而坐论起行仁者无忧,忧心忡忡者恰恰是那些负隅顽抗垂死挣扎的专制特权者。

    任何一个社会、一个族群欲摆脱奴役从野蛮走向文明都必须付出某种代价,都必经两种意志的较量即自由公民意志与奴役特权意志、和平民主意志与暴力专制意志的较量,这两种意志即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不是经过一两次而是历经百千次、无数次直至自由公民意志、和平民主意志完胜,奴役特权意志、暴力专制意志彻底失败瓦解为止。

    追求做有尊严的人、堂堂正正做公民这条道路注定遍布崎岖与坎坷。可是任何艰险都无法阻挡人性的普遍欲求、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任何打压与迫害不单无法阻吓自由公民意志,相反每一次不义都将激起人们对美好前景的渴求推助更多公民的觉醒与奋争!不管专制强权看似如何强大暴虐,其根本无法支撑应对一个人民普遍觉醒的时代。

    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少数违法势力、邪恶势力妄图把国家、法律、政党等公器作为私利工具绑架整个体制、整个社会以实现维护既得利益、个人野心、专制权力的目的。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会知晓,无论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作何选择,专制历史都必将终结。改变专制历史,所要面对的对手,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甚至不是一个政党而只是隐藏在权力体系内的少数违法分子、邪恶分子,为一己之私负隅顽抗者。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尽管改变专制历史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难。但是,当今之中国,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让普世价值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告别专制历史乃民心所向。我们可能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变革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正在发生的普遍觉醒和进步的力量。

    三位司法首长我的同胞,以上我阐述了关于许志永、丁家喜一案何以发生的现实背景、其背后的逻辑以及利害得失的一点立场。显而易见,政治打压与迫害丝毫无法动摇自由公民意志的成长以及我们这个族群终将拥抱现代文明的历史进程。但是,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的防止社会对立,为求最大限度的缓解社会冲突,为求最大限度的减少人道灾难,为求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转型成本,在此,我愿意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呼吁公权机关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善意忠告掌权者,人的有限性、权力的有限性这一事实,善意忠告掌权者,分明在我们头上冥冥之中存在无形的主宰力量、因果铁律、善恶终有报之天道法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再卑微者,只要心存善念于心无亏终将得以善终,即使强权凛凛如果伤天害理放纵堕落亦将劫数难逃!善意忠告掌权者,境由心转,不远而复!即便历史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只要愿意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国家、族群负责,自今日始,无罪释放许志永、丁家喜等所有良心犯,平反历史冤狱,开诚心、布公道,任何善意与善待终将得到善意的回应。八年前,当存续五十多年的劳教制度终被废止,残害百姓荼毒生灵的反人类元凶周永康被扳倒之时一度普天同庆曾引发人们的无限遐想!诚如斗争与仇恨只能换来仇恨与斗争,播下爱的种子一定可以收获爱的喜悦。人性本善人性本恶殊难料定,但人心向善却是可以肯定的,基于对人性的信赖与期待,倘若体制内外朝野上下为推动最终建立一个人权至上、和平民主、法治社会的美好中国相向而行点滴累积善意,循序渐走和平转型的道路,每一个公民在自己的位置上各尽绵薄之力功不唐捐,诚如是,则国家幸甚,苍生幸甚!

    许志永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谢燕益
    2020年10月12日

  • 知名法律人士郝劲松两罪变三罪

    【民生观察2020年6月20日消息】知名法律人士郝劲松被批捕后,本网曾发文通报过相关情况,很多网友对郝劲松所涉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非常关心,时常有人留言询问是否有新的进展。2020年6月18日,郝劲松的两位辩护律师共同发出了一份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开通报。

    郝劲松案件进展情况通报:

    2月3日代理郝劲松寻衅滋事案并向定襄县公安局递交了代理手续,2月7日向定襄县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未获批准。

    疫情期间,多次向定襄县公安局了解案情及沟通会见,未果。

    5月19日赴定襄县公安局了解案件情况,获知当日上午案件移交定襄县检察院。经沟通,5月21日上午复印到郝案全部案卷,郝劲松共涉三个罪名,当日下午赴五台县看守所沟通会见事宜,未果。

    6月10日与定襄县检察院协调好会见事宜,6月15日李念清律师在检察院通过视频会见到郝劲松,会见持续了2个小时。会见中郝表示看守所文明规范,吃住休息就医均正常,每日中午供应开水,每星期能吃到3个煮鸡蛋。唯一的遗憾是不能洗到热水澡。

    郝表示羁押前曾因心脏病和脑血肿住院治疗,羁押期间曾有两次心绞痛,看守所亦能及时提供药物控制。会见期间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现场全程提供技术支持,看守所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派民警全程在场监督。

    郝劲松对各位朋友的关心表示非常感谢,特委托辩护律师转达最衷心的感谢,谢谢各位朋友的关心和问候。

    辩护律师:蔺其磊,李念清“前情回顾”

    2019年12月17日,郝劲松被定襄县公安局传唤,事涉网络言论问题;18日,郝因涉嫌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被行政拘留在忻州市拘留所。2019年12月22日,定襄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

    违法行为人郝某某(男,47岁,定襄县人,无业)因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涉恐言论,且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造成严重后果。2019年12月18日,定襄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依法做出对其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20年1月2日下午,行政拘留期满,郝劲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忻州市五台县看守所。2020年1月17日,郝劲松的家属接到了逮捕通知书。

    涉及到的罪名,也由之前的寻衅滋事罪一个罪名,变为寻衅滋事罪、诽谤罪两个罪名(最新消息是已经增加为三个罪名)。

    2020年1月12日,郝劲松的家属委托北京律师蔺其磊等人为郝辩护。

    2020年1月13日上午,蔺其磊律师到定襄县公安局提交辩护手续时,被该局拒绝(两位律师提交委托手续的时间不一致,最新的情况通报中的提交时间等都是特指李念清律师)。

    2020年1月13日下午,蔺其磊律师又带着家属委托书到五台县看守所会见郝劲松,同样被拒绝。据看守所所长告知:办案单位口头告知该案仍在侦查过程中,律师不能会见。

    随后,蔺其磊律师针对不能会见的情况,向五台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投诉。

    2020年3月23日晚,郝劲松的辩护人蔺其磊律师在微信中发布“郝劲松案件目前情况”:

    我投诉五台县看守所违法不让律师会见的情况,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腊月二十九电话告知我书面“处理情况”邮寄给我,截止到今天我还没有收到书面答复!联系五台县检察院告知可以当面给我“处理情况”,原先答应的用微信拍照发给我经请示领导不行;但给我念了书面答复内容,意思是定襄县公安局向五台县看守所出具有书面的律师不能会见的材料。经了解,郝劲松案件还没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是不让律师会见,因为疫情原因外地去的人还是要隔离的,目前五台县看守所还处于封闭状态。

    以上是目前关于郝劲松案件情况的完整信息,本网将持续关注郝劲松案的进展情况。


  •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公开起诉状模版

    2020年3月20日,“新冠肺炎索赔律师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公开了一份共14页内容的《新冠肺炎索赔起诉状模版》,同时附带《立案指南》,以期让更多因为新冠肺炎而受害的家属可以自行参与索赔。

    自3月6日“新冠肺炎索赔律师顾问团”发起成立以来,已有20名律师加入顾问团,共陆续接到十多个当事人的咨询和求助,顾问团先后帮6位受害者家属撰写了起诉状草本,考虑到这些受害者的受害原因、索赔对象有类似的地方,都和政府部门前期迟迟不公开所掌握的“人传染人”疫情信息导致民众没有及时采取防疫措施有关,所以撰写起诉状模版对外公开,这样便于更多人在无需联络顾问团的情况下自主的根据个人情况撰写起诉状进行索赔。

    在该起诉状模版的诉讼请求中,把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分别列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被告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向公众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上述被告对受害者的死亡或伤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100万,丧葬费7万,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在“”起诉理由“部分逐项阐述了起诉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两个被告的三个主要原因:一、两被告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二、两被告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以行政权力干涉医疗机构基于医学标准诊断、收治病人;三、武汉市政府在封城后后勤服务缺失,渎职。

    起诉状引用了大量媒体报道和官方通报材料,从法律上分析了受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关系,鉴于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作为两被告的职能部门,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两被告为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负责,所以湖北武汉两级政府应当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长沙富能创办人杨占青是律师顾问团的合作伙伴,他介绍说目前6位受害者家人已经着手完善起诉状,打算起诉状内容确定后去法院立案。他说,在他和十多位受害者家属接触后发现这些人都有强烈的索赔意愿,并积极提供受害相关的材料,愿意接受媒体采访,但有部分受害者随后失去了联系,有的受害者不再愿意接受采访。“我们得知有的是遭受到当地社区和派出所压力,不让网上求助,不让接受媒体采访。我们考虑到受害者只有微信通讯软件,我们的交流内容都被监控,微信随时被冻结,受害者很可能会因为索赔行动进一步开展而被当局施压而和我们无法联系,所以这个起诉状模版公开后,便于受害者参考后可以自主的去起诉索赔。”杨占青说。

    采访联系人:
    陈建刚律师(现旅美访学,顾问团成员), Whatsapp/Signal:+1(929)855-7190
    杨占青(长沙富能创办人,顾问团合作伙伴),Whatsapp/Signal:+1(929)287-7799
    (愿意接受采访的三位当事人联系方式可联系杨占青索取)

    附件1:《新冠肺炎索赔起诉状模版》
    附件2:《立案指南》

    起诉状
    原告:某某某,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被告一: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先旺(市场);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电话:027-82826114。
    被告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省长);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电话:027-87235542。
    第三人:武汉市某某某社区,电话:。

    诉讼请求:(注:为便于起诉的人参考,这份范本诉状以原告近亲属死于新冠肺炎为例,家属没有死亡但造成残疾的,把死亡赔偿金改为伤残赔偿金,再加一个康复费就可以了)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被告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向公众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违法;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就原告近亲属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就原告近亲属死亡承担死亡赔偿金100万;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就原告近亲属的死亡给付丧葬费7万;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就原告近亲属的死亡给付精神损失费10万;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原告的近亲属所有自费的诊疗费共计万;
    (7)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近亲属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元。、
    (8)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9)请求法院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隶属于被告一、被告二及第三人的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事实:

    (注:案件事实部分,要把近亲属诊断、治疗、死亡的过程写清楚,时间、地点等要写清楚,社区在后勤服务方面的缺失也要写清楚)

    (二)起诉理由:

    原告基于如下理由起诉被告一和被告二: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二是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以行政权力干涉医疗机构基于医学标准诊断、收治病人;三是被告一在封城后后勤服务缺失,渎职。

    隐瞒疫情真实讯息导致原告近亲属放松警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被感染;在患者的肺部CT表现感染情况下,因为权力的干涉,使得医生未能按照职业伦理及时给出诊断结论,同样也因为权力的干涉,在患者“双肺已白”的重症状态下,未能及时收治,加重患者病情;封城后后勤服务缺失,作为政府权力神经末梢的第三人冷漠渎职,也在加重患者的病情。

    1.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讯息:

    综合已有的媒体报道和官方信息,在钟南山院士代表官方发出“人传人”的信息之前,可以确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的真实讯息,隐瞒的信息包括病患数目,病毒的传染性,病毒对患者的的严重危害程度,甚至包括医护人员的感染情况。

    为了有效的达成隐瞒疫情的目的,他们多管齐下,采取了如下措施: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讯息;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1)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的讯息:

    以下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一下属的卫健委通报的事实不属实:

    I:据《中国妇女报》“为什么第一个上报疫情的是她”一文,2019年12月27日一早,湖北省新华医院呼吸与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发现前日收治的3位病患胸部CT,呈现与其他病毒性肺炎完全不同的改变。3位患者中,其中的两位老人是夫妻。得知两位老人的儿子一直照顾他们,张继先让他们的儿子也做了CT检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症状的儿子肺部和他的父母有同样的表现。

    同一天,4个肺部同样表现的病人,3个是一家人,一个是华南海鲜市场的商户。张继先心中疑团越来越大,“一般来说,一家来看病,只会有一个病人,不会3口同时得一样的病,除非是传染病。”

    张继先于27日把4人的情况向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做了汇报,医院立即上报给江汉区CDC。

    28日和29日,门诊又陆续收治了3名来自海鲜市场的病人。他们的症状和肺部表现同前4位病人,只是轻重不同。张继先把他们全部收治入隔离病房。

    29日下午,医院召集了呼吸科、院感办等10名专家,大家对这7个病例进行了逐一讨论,影像学特殊,全身症状明显,实验室检查肌酶、肝酶都有变化。

    专家一致认为,情况确实不正常,要引起高度重视。医院立即决定向省、市卫健委CDC报告。

    2020年元旦期间,呼吸科门诊量激增,由原来的一天100人左右增加到230人左右,与原来那7位病人相同症状和肺部CT表现的也越来越多。

    从媒体的描述中,足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一家三口全部感染说明“人传人”已经发生;第二,患者并非都来自海鲜市场,提示存在“人传人”可能;第三,该传染病肺部CT表现很典型,有别于其他病毒性肺炎,说明容易诊断;第四,全身症状明显,肌酶、肝酶都有变化,说明病毒对身体危害性很高;第四,人数激增说明传染性强。

    II:据发表在医学期刊《新英格兰杂志》(NEJM)上的题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的文章,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病的病例中,55%的与华南海鲜批发市场有关,而在1月1日后发病的病例,则只有8.6%与海鲜市场有关。

    从该论文可得到如下结论:1月1日前发病的45人中,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说明还有45%无关,这45%提示“人传人”的高可能性。

    III: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可以获知如下信息:

    2019年12月1日武汉首例新冠病例发病,该病例无海鲜市场接触史。

    12月8日,武汉卫健委通报中首例新冠病例发病。

    12月25日,武汉第五医院吕小红主任听说两家医院有医护感染。

    12月30日张继先所在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护士出现轻微感染。

    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抵达武汉,武汉卫健委通报27例“病毒性肺炎”,说“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2020年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

    1月3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例CT异常,武汉卫健卫通报44例病例,结论是“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同日,中国开始向美国、世卫组织和周边国家通报疫情。

    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5日,武汉同济医院急诊医生陆俊肺部CT异常。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59例病例,“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医生CT异常。武汉市两会召开,卫健委无通报。

    1月7日,同济医院陆俊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8日,国家卫健委确认新冠病毒为疫情病原,同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9日,新冠出现首个死亡病例。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10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0例CT异常。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称没有医护感染。武汉市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ICU16张床位住满,科主任指出诊断标准过严。

    李文亮出现感染症状。

    1月11日,李文亮双肺CT异常病变,国家CDC向武汉提供PCR检测试剂。湖北省两会开幕。武汉市通报41例新冠肺炎确诊,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12日,李文亮住院。湖北省两会,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月13日,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大学各1名护士感染确诊。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4日,武汉卫健委称“尚未发现明确人传人,不排除有限人传人”。

    15日,长江航运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6日,武汉亚心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7日,黄冈医生听说市中心医院有医护感染。

    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袁国勇书面报告高福和广东疾控中心,警惕人传人和无症状感染风险。

    美国CDC将对中国游客做入境筛查。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无新增病例。

    18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再次向上反映诊断标准过高。

    武汉3家医院共4名医护人员确诊。湖北省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4例新增确诊。

    1月19日,武汉协和医院9名护士确诊。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17例新增确诊。

    1月20日,3名医护人员确诊。国务院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钟南山通过央视确认“人传人”,武汉卫健委通报2日内共计136例确诊。

    1月21日,湖北卫健委通报称武汉、黄冈各有15位及5位医务人员感染。

    1月22日,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二级应急响应。

    1月23日,武汉封城。协和江北医院女医生夏思思因新冠殉职。

    从上面的信息,结合《中国妇女报》对张继先采访的报道所提供的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卫健委故意隐瞒多个医护感染的事实,而医护感染是“人传人”的直接证据;第二,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市卫健委要么失职不通报,要么撒谎说无新增病例;第三,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两次向上级反映诊断标准过高,证明武汉卫健委故意通过提高诊断标准来阻止病例的增加;第四,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在1月10日还称“没有医护感染”,而此时武汉市至少已经有5名医护被感染,其中陆俊1月7日被确诊。王广发的行为只能有两种解释,要么是武汉卫健委向国家卫健委专家隐瞒了医护感染信息,要么国家卫健委专家和武汉卫健委合伙隐瞒事实,误导公众;第五,在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1月8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对照香港政府的作为,作为疫情中心的武汉政府却毫无作为,明明张继先上报的首批4个病例中有一家3口同时感染,且无华南海鲜市场接触史,明明已经有多位医护感染,这都是明显的“人传人”证据,明明该传染病对患者身体会造成严重伤害。武汉卫健委却始终坚持“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武汉卫健委显然构成严重的渎职,而武汉市政府作为武汉卫健委的直接领导机关,能以被武汉市卫健委蒙骗不知情来逃脱责任?考虑到武汉市卫健委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几乎都没有通报病例信息,从自由心证角度,这种严重的渎职,如果没有武汉市政府的授意,无法想象;第六,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卫健委不仅停止了病例通报,而且在1月11日竟声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而事实上,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从该传染病的传染性特点看,感染人数会指数增长,感染人数的一定比例必然出现症状,武汉卫健委的说法既违反事实,也违反常识;第七,1月19日,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结合武汉市已经出现多位医护感染的事实,结合张继先接受采访时所说在元旦期间病例激增的事实,结合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的事实,此时整个疫情早已经进入社区快速传播阶段,武汉市百步亭社区竟然搞了“万家宴”,而且媒体还隆重报道了。如此大型的聚会,如果区政府、市政府没有批准可能吗?武汉市政府这种粉饰太平的操作,客观上麻痹了市民的神经,让市民放松了警惕,不夸张地说这是视市民生命健康为儿戏,是变相的草菅人命。

    IV: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警通勤务连于2020年1月2日下达了《关于实施防控不明原因肺炎、严控外来人员进校的通知》,海军工程大学是从中部战区总医院求证得到的信息,大学第一时间落实要求,拟制相关防控措施,要求“明确外来人员严控入校,确需进校者,在报请安管处同意后必须接受门岗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8度者禁止入校。”

    这份证据可以证明不迟于1月2日,海军工程大学已经得知疫情信息,并且做了“人传人”的防范。

    一所大学仅靠很少的信息能意识到“人传人”的风险,掌握全盘信息的武汉市政府却在刻意粉饰太平,为了保障所谓省市两会顺利召开,一直在对民众散布虚假信息,麻痹他们的神经,降低市民的防范意识。

    V:据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020年1月5日向国家卫健委发送的《关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不明原因发热肺炎疫情对病原学调查报告》,该报告说“我单位(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永振教授团队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CDC合作,与2015年1月5日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一名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呼吸道灌洗液中检测出类SARS冠状病毒、、、明确经过基因测序,导致肺炎疫情的是类SARS病毒,由于该病毒与造成SARS疫情的冠状病毒同源,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这份证据证明不迟于1月5日,基因测序已经证明是类SARS病毒,还特意指出“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并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考虑到该报告是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CDC合作,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武汉市CDC应当同时获得了这份报告。这份调查报告仍然没有让武汉市政府重视起来,向市民提示风险。

    VI:据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国家CDC首席科学家曾光1月9日他在武汉呆了一天,主要听取湖北省和武汉市方面的一些情况介绍。“他们说(患者)病情比较轻,跟季节性肺炎差不多,几百个密切接触者没有一个发病的。说的很轻松。”

    结合该传染病对患者的的实际危害性,包括严重的肺部损伤,全身症状,肌酶、肝酶都升高的事实,可见武汉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故意向国家卫健委专家撒谎,刻意淡化该传染病对人的危害性。

    (2).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1月11日,该院专家会诊一位疑似病例后,不能排除其他疾病,将会诊意见报告给区卫健委医政科,医政科要求医院自行联系区疾控中心采样、做流行病学调查。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

    1月12日上午,湖北省卫健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到该院督导发热门诊相关工作,指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

    1月13日上午,武汉市卫健委疾控处长、区卫健委疾控科工作人员一行到该院,传达最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上报精神。这位处长指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中国CDC副主任冯子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武汉通过“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始于1月3日,大约在1月上旬后停止了。另一副主任杨功焕也证实了冯子健的说法,她说自己咨询过国家CDC相关人员,得知去年12月没有接到“直报”。“她们说1月3日到1月10日左右,接到过武汉直报过来的信息,但后面就停止了。直到1月24日新冠肺炎加入到网络直报系统后,才恢复上报。”

    而根据原卫生部在2007年印发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及1月3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和地方专家组共同起草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手册》,在“病例的发现与报告”一项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疾病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病种为“不明原因肺炎”。

    而原国家卫计委2015年制定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规定: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信息。

    即使有的医疗结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应立即向当地县级CDC报告,县级CDC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国家CDC副主任杨功焕对记者说:“SARS以前,逐级上报流程很慢,也容易出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建立这个直报系统,就是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病例信息)可以以从基层医院直达国家CDC,让国家用最快的速度获得疫情信息,作出响应。”

    由上述信息可知,原卫生部和卫计委制定的这两个规定都没有要求“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也没有要求“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更没有要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显然武汉市卫健委与省卫健委故意增加网络直报的难度,事实上给网络直报增加了行政审批程序。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力来代替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其目的就是通过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在纸面上降低新增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客观上必然导致市民放松警惕,造成疫情扩大的严重后果。

    (3).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所载:武汉多家医院向记者反映另一个不利于新发病例上报的原因:1月3日前后,他们收到了通过口头传达的武汉市卫健委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入排标准》,他们认为,这个标准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排查标准过于“苛刻”,即使临床收治了很多此后经过核酸检测确诊的病人,但当时都不符合标准,一位医生说:“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一个都报不上去”。

    而这个《入排标准》是武汉后来加进去的,国家卫健委没有参与制定,一开始也不知情。国家卫健委一位专家组成员对记者说。

    另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曾2次向武汉卫健委反映诊断标准过严。

    事实上,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有具体的诊断标准的。

    从上述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市卫健委撇开国家卫健委自己制定了一个“苛刻”的病例上报标准;第二,多家医院都向记者反映武汉卫健委制定的《入排标准》过于“苛刻”,即使核酸检测阳性的都不符合上报标准。第三,武汉卫健委的《入排标准》没有经过正当的制定程序,通过权力来干涉医疗结构的专业判断,通过设置“苛刻”的上报标准,以控制上报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

    (4).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

    根据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而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报道,2019年12月,武汉医院里采集的不同病例标本,曾被送往多家民营机构做过检测。2020年1月2日,中国疾控中心才等到了来自武汉的第一份病例。

    (5)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

    据《财新》记者肖辉手记:封城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不停向武汉市卫健委上报疑似病例,多次被批“政治觉悟不高”。

    (6)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

    李文亮、艾芬等医生被训诫。据《人物》杂志一篇“发哨子的人”的访谈:12月3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医生艾芬拿到一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她用红笔圈出「SARS冠状病毒」字样,并将这份报告给了同是医生的同学,后这份报告传遍武汉医生圈,转发这份报告的人就包括那8位被训诫的医生。

    当日晚上10点20分,医院发来资讯,是转市卫健委的通知,大意就是关于不明原因肺炎,不要随意对外发布,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如果因为资讯泄露引发恐慌,要追责。

    这给艾芬带来了麻烦,作为传播的源头,她被院监察室约谈,“我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厉的斥责”。当时,谈话的领导说,“我们出去开会都抬不起头,某某某主任批评我们医院那个艾芬,作为武汉市中心医院的急诊科主任,你是专业人士,怎么能够没有原则没有组织纪律造谣生事?”

    12月30日下午艾芬在科室群发出那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后,不久消息传到李文亮处,于是下午17时43分他在同学群中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华南海鲜是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信息,随后发了一张检测报告,一张患者肺部CT图,18时42分他又补充说:“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他的群内留言被截图传出去了。

    12月31日凌晨1点半,李文亮被医院领导叫到武汉市卫健委询问情况,天亮后又被医院检查科约谈,并在此后应要求写下了一份《不实信息外传的反思与自我批评》。1月3日,他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并签署了训诫书。而据《上游新闻》,1月1日,武汉警方就传唤了8名医生,李文亮可能并不属于央视报道的8名“造谣”者之一。

    以上事实证明:对新冠疫情信息的隐瞒是有组织的,医院、监察、警方都参与了,这显然不是武汉卫健委一家能做到的。以行政力量干涉专业人士小范围讨论病情,监察部门和警方作为非专业部门,对专业医生发布的信息定性为“造谣”,这种权力的恣意滥用不仅侵犯了医生的权利,而且客观上导致噤若寒蝉一片萧杀的状况,真相无法传导至社会。一个涉及社会所有成员切身安危的信息,生生被权力之手掐断了传导链,吹哨人发出的预警信息没有得到有效传播,从而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7)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以下事实足以证明存在故意利用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I:CCTV《第一时间》于2020年1月2日发布“8名散布谣言者被查处”的报道。

    II: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在2019年12月31日发了一条微博,显示截止12月31日,至少已经发现新冠肺炎27例,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

    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认证微博“平安武汉”通报:近期,武汉市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了多例肺炎病例,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III:《武汉晚报》以喜庆的版面报道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从央媒到地方媒体,一直在塑造一种歌舞升平的景象,麻痹公众的警惕性;第二,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发布的消息故意歪曲事实,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文章,1月1日之前的病例有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并没有说一定是海鲜城经营户。这显然是故意在向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来源于哪儿呢?第三,这是用央视、人民日报的公信力来打压言论,警示医生和普通公众,传播这些信息会遭受打击;第四,《武汉晚报》的报道则是以“万家宴”这样的形式来宣传歌舞升平,这是对公众警惕心的瓦解,其负面效果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2.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以行政权力干涉医疗机构基于医学标准诊断、收治病人,加重原告近亲属的病情:

    (注:根据新闻报道网络爆出的信息,以下事实带有普遍性)

    死者在看到武汉卫健委发布的云淡风轻的疫情信息,相信了官方的宣传,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幸被感染。CT显示肺部特征性病变,医生也没有及时给出诊断结论—-至少应当诊断为“疑似”病例—-并收治入院。欺骗原告及其近亲属说仅是肺部感染,不仅有失诚信,也让其家人陷于危险中。

    医生之所以这样做,合理推测是受省市两级卫健委设置的“苛刻”的确诊或疑似标准所约束,受他们设置的“前置性”网络直报程序所约束。联想到《财新》记者肖辉的手记所记载的信息,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因为多次上报“疑似病例”被批“政治觉悟低”,从侧面也可以证明这种推测合乎逻辑。

    原告近亲属双肺已白,已经处于重症状态,医院本应及时收治,却因为政府设置了医院收治病人必须经社区同意的前置条件,致使医院违背医师执业道德而拒绝收治。让原告亲属的身体处于危险中,也加重了病情,如果早一天住院,用上呼吸辅助系统就可能逃过一劫。

    临床收治重症病例,本应按照医学标准,而现实中社区的同意却成了决定能否被收治的条件。也正是第三人的干涉,拖延了收治,导致原告亲属的病情加重,最终不治,被告一应当为第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承担责任。

    3.被告一在封城后后勤服务缺失,工作人员渎职,造成原告近亲属病情加重:

    在本诉状案件事实部分,可以看到在封城之后,限制了市民的出行自由,公共交通几乎停摆,武汉市政府却没有做好后勤服务。对原告及其近亲属来说,政府服务缺失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注:根据新闻报道,以下事实带有普遍性)

    死者在就医过程中,在医院露天等待,这个对病患也是身体的摧残,而且社区也没有提供及时的后勤服务,导致很多病患回不了家。

    死者在“双肺已白”、呼吸都已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医院却以需要社区批准而拒绝收治。

    原告理解在疫情汹涌床位紧张的时候,对床位的安排需要统筹,但这种统筹不应当是由权力主导的,何况这种权力是不在场的,而是应当由专家基于病情的轻重缓急来决定。

    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亲属住院,也不派车来接患者回家。让已经重病的原告亲属在医院露天的寒风中等上数个小时,对重症患者是严重的身体摧残。

    (三)原告近亲属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关系,上述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1..被告一和被告二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如本诉状前面所述,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有故意隐瞒疫情信息,故意释放虚假信息,人为设置“苛刻”的确诊条件,人为设置“前置性”的网络直报条件,以“政治觉悟不高”来打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上报,以医院“监察科”约谈和严厉批评来对医生施压、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等种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公众的麻痹大意,放松警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了疫情的迅速扩大,也导致了原告近亲属的感染和死亡。

    上述行为,如果没有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授意和幕后操作,几乎没有可能。

    而且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职能部门,本身也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应当由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负责。

    (2)第三人滥用职权直接介入医院收治病人的事务,是被告一赋予第三人的权力,第三人禁止医院收治原告的近亲属,致使原告近亲属的身体被加重伤害,其责任无疑应当由被告一承担。

    (3)被告一的封城举措包含公共交通的停摆,这是对公民出行权利的限制,限制了公民的出行自由,被告一应当对特殊情况下公民出行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措施,避免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但被告一却没有做到。第三人的渎职和冷漠导致的原告近亲属身体的加重伤害,应当由被告一承担。

    上述被告的行为,有的造成了原告近亲属的感染,有的造成了其加重,对于感染来说,一旦感染,就有死亡的可能,对于加重,一旦越过临界点,即便后来收治并得到规范的治疗,也仍然可能造成不治。所以上述被告的行为都可能造成原告家人的死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被告一、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诊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被告的严重渎职和滥用职权行为进行惩戒,对被告一和被告二相关责任人向监察委或者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对他们进行立案调查,以儆效尤。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年*月*日

    仅以此诉状祭奠李文亮,祭奠那些殉职的医护人员,祭奠所有无辜死难者。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证据:

    (1)报道:《为什么第一个上报疫情的是她》

    (2)文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

    (3)《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图表

    (4)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下达的《关于实施防控不明原因肺炎、严控外来人员进校的通知》

    (5)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撰写的《关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不明原因发热肺炎疫情对病原学调查报告》

    (6)文章:《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

    (7)《财新》记者肖辉手记

    (8)报道:《发哨子的人”的访谈》

    (9)李文亮的训诫书

    (10)CCTV《第一时间》于2020年1月2日发布“8名散布谣言者被查处”的报道

    (11)人民日报实名认证于2019年12月31日发的一条关于8名散布谣言者被处罚微博

    (12)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认证微博“平安武汉”通报

    (13)《武汉晚报》报道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

    (14)死者的CT图片和报告

    起诉立案参考指南

    说明:此模版主要适用于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而死亡或康复后造成伤残、失业等各种损失的受害者,起诉的理由主要基于政府部门前期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信息,导致受害者没有采取任何防疫措施,不幸感染,政府后期在(疑似)感染者收治中以行政权力干涉医疗机构基于医学标准诊断、收治病人并且各种后勤服务缺失,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因为贻误治疗时机而造成死亡。此模版可根据受害者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1、将当事人就医经历整理后添加到《起诉状模版》的“(一)案件事实”部分,要把当事人诊断、治疗、死亡的过程写清楚,时间、地点等要写清楚,社区在后勤服务方面的缺失也要写清楚,涉及到的医院名称、社区名称书写准确完整。

    2、起诉状撰写后附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据复印件各三份,一起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武汉市中级法院。在快递单上注明: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索赔的起诉状等文档信息,以表明自己邮寄材料内容,邮寄后保存邮寄单据,便于日后跟踪查看是否被签收。

    起诉状邮寄地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电话:65686051,邮编:430024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

    3、起诉材料也可以通过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www.wuhancourt.gov.cn)进行网上立案,直接通过网络平台递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4、若有操作问题可拨打法院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给“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发送邮箱(邮箱地址:splvshituan@gmail.com),有律师团队免费协助你起诉状撰写、修改及解答立案程序问题。

  • 维权人士邓传彬的法律救济权不容剥夺

    据四川独立电影拍摄者、民主维权人士、被中共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押的邓传彬(网名晃晃)的太太唐晓燕发出的《关于我丈夫邓传彬因言获罪案情况的通报》披露,邓传彬自从2019年5月被拘押,家属先后所请两位律师前往要求会见,但均遭到当局各种刁难阻止,除被拘一周后律师得到一次会见,至今过去半年再不许律师前往会见,当然更不许与亲人通信及会见。民生观察注意到,多年来中共当局羁押异议人士、民主维权人士等等一切不屈服于权力的良心犯时,均存在普遍而严重的剥夺这些被拘押者会见律师与亲人而得到法律救济权利的现象,公然违反法制,践踏人权。民生观察对此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唐晓燕女士说,邓传彬因网络言论,于今年5月16日晚被老家四川宜宾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抓捕,羁押在南溪区看守所,至今已被刑拘6个月之久,我先后请了两位律师为传彬辩护。

    第一位是陈易伟律师,在侦察阶段于5月24日侥幸会见到我丈夫,当天宜宾国保警察立即到陈律师执业所在地自贡市调查他的背景和办案手续。之后陈律师多次申请再次会见传彬均被拒绝,因合同已经到期,陈律师停止此案的辩护工作。十月份,传彬案件已移交到南溪区检察院。

    第二位是卢廷阁律师,在签好辩护合同后,卢律师于11月13日赶往宜宾市南溪区分别与检察院和看守所交涉。当天上午卢律师申请查阅案卷被拒;下午卢律师到看守所申请会见同样被拒。

    两位律师双双被拒,各个部门不依法办案。不依法办案,法治何在???公理何在???我和我家人至今也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在传彬被抓捕的第二天,办案人员曾要求传彬的父亲在一份文书上签字,却立即收走,老人家不知道那个文件的内容。为什么要收走?法律文件不是应该给家属一份的吗?

    办案部门的做法是要我精力和财力都消耗殆尽,还有骚扰和无法排除的恐惧感时刻萦绕着我。

    太无助,太绝望,希望大家为我们的遭遇评评理。如今警察是怎样办案?我应当向哪里寻求帮助呢?还有没有哪个部门能够监督警察的办案程序?

    由邓传彬的太太所公开的信息可见,邓传彬在羁押期间会见律师、亲人的法律救济权利被严重剥夺,四川执法部门也完全没有履行执法程序要求的告知家属相关规定,因此家属知情权也被剥夺。

    邓传彬于今年5月16日晚在推特上传了一张“六四酒案”酒瓶照片,半小时后,当地有关部门马上打电话给他,说已到了他家楼下,让他开灯证明自己在家,其后他将帖子删了。当晚凌晨,邓传彬被当地国保带走,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关押在南溪区看守所,而邓传彬的父亲签字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则被警方拿走了。邓传彬家的路由器、手机、iPad、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主机、摄像机、照相机、存储卡等通讯设备和摄影器材全数被抄走,家里电子物品只剩下一个电脑显示器。且邓的父母没有收到警方的查抄物品清单。

    邓传彬是四川宜宾人,一位独立电影拍摄者及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行动者。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他在灾区志愿服务两年,并多次声援维权事件,包括山东临沂陈光诚案、广东乌坎村民选举事件等。邓传彬曾于2014年为部分刑满释放的政治犯拍摄纪录片而遭刑拘。这次他推特上传的照片,是四川公民符海陆、张隽勇、罗富誉和陈兵4人于2016年6月前参与制作及推广的“铭记八酒六四”白酒(后四人被中共当局羁押近3年,于今年4月开庭,陈兵被判3年半,其他3人被处以缓刑。)邓传彬仅仅因为在网络转推了这么张酒瓶的照片,结果居然被抄家、拘押至今,且会见律师的法律救济权被剥夺。

    当然,只要考察多年来中共镇压异议人士、民主维权人士而制造的大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等等冤案,就会发现被羁押者普遍存在被剥夺会见律师的法律救济权利情况,并且存在严重而普遍的各类刑审逼供的酷刑现象,可见,中共极权统治当局对待异议维权人士这种不屈服于权力者从来是不择手段,根本不遵守什么法制与人权。所以,今天中共四川执法当局对待邓传彬就是中共极权当局违法侵权的通例。

    中共极权统治当局完全无视法制践踏人权,公然剥夺被羁押异议维权人士会见律师等等法律救济权利的行径,严重违反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文规定的辩护律师有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参与刑事侦查的权利,也违反《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同时,严重违反中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还违反中国业已签署的《禁止酷刑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等众多国际人权公约。

    因此,民生观察严正要求中共当局无条件保障邓传彬及所有被羁押的异议、维权人士的权利,立刻无罪释放邓传彬及所有被关押的异议、维权人士,结束违法侵权的极权罪行,真正落实自由、民主、法治的核心价值。

    民生观察2019年11月22日

  • 警察竟找辩护人调查王全璋的犯罪证据

    【民生观察2018年4月27日消息】本网获悉,失踪一千多日“709大抓捕”涉案律师王全璋的辩护律师蔺其磊,昨天(4月26日)在其到昆明办案时遭天津警方千里追踪“被证人”。

    据悉,从2015年7月份当局一手炮制震惊海内外的“709大抓捕”中,王全璋律师被抓捕一千多日后,目前是唯一一位当局“不审、不判、不准当事人家属聘请律师会见的人”。在王全璋律师失踪的一千多日中,妻子李文足多次陪律师到天津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不但至今未果,还遭到当局的驱赶、跟踪、软禁、抢手机、殴打及抓捕,历经艰辛磨难。特别是本月初(4月4日至4月6日),在王全璋律师音信全无、生死不明失踪一千日后,其妻子李文足带病从北京出发徒步行走去天津市二中院“千里寻夫”的三天中,更是受尽当局兴师动众的大规模追踪抓捕与殴打、抓捕与囚禁。陪伴李文足行走的人不但也被驱散抓捕,4月11日下午,北京维权人士李美青和陈燕华到李文足家探访送东西时,被驻守楼下看管李文足的维稳人员围攻殴打至重伤住院,至今未愈。

    然而,王全璋的辩护律师蔺其磊,今日(4月26日)到云南昆明办案时,刚刚入住宾馆,便被天津当局千里追踪到宾馆,要求蔺其磊律师做王全璋律师案件的“证人”。

    据蔺其磊说,4月26日12:10分,我们刚刚回到昆明市金色莲花宾馆310房间,随后进来的一个身穿制服的警察说要查房,后面的两个便衣主动介绍说是天津警方的。我查看了两人的证件,他们分别是天津市和平分局和北辰分局的杨姓和张姓两位警察。他们说要了解一下王全璋在建三江案件中的情况。我首先向他们表明三点:“第一,我是王全璋的辩护人,不会接受他你们要求我在王全璋案件中作证的违法要求。第二,天津市办理王全璋案件的公检法机关,一直在违法办案,我们已经对其提出过多次控告。第三,鉴于你们千里跑到昆明来找我,也鉴于我也想趁此机会表达我对王全璋案件的一些看法,我同意双方聊天你们可以录音录像。”

    于是,天津警方两位警员打开了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开始对蔺其磊律师的讲话全程录像。
    蔺其磊律师说,他们主要询问我和王全璋律师代理建三江案件的情况。涉及到的庭审案件事实,我表明以庭审录像为准。

    但当两位警员谈到“建三江案件”也找了其他辩护人进行调查的时候,蔺其磊律师便拒绝与他们交谈下去,并表示“你们把王全璋关押一千多天,不让律师会见没有任何音讯,现在却返回来倒查王全璋律师以前所办理的各个案件(我知道,你们还在调查王全璋律师在大连开庭的情况),罗织罪状你们这样的做法是中国司法史上非常荒唐的事情。作为律师同行,物伤其类,我也感到是很悲哀的事情”。

    至此,蔺其磊称,他不再和两位警员交谈下去。看到这种情形,两位警员就让蔺其磊律师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被其断然拒绝。两位警员对蔺其磊律师说要回去交差,让他在询问通知书上签字,也被蔺其磊拒绝。

    最后两位警员看蔺其磊律师不再与他们进行交谈,便说要不你就在给你的那张《证人权利义务》的纸上签个字也行,也同样被蔺其磊律师予以拒绝。后来,两位警员出去商量一番打电话请示了上级,回来对蔺其磊律师说:“就说就这样吧”,至此,双方结束了这次所谓的“取证”谈话。

    交谈期间面对天津两位警员的执法记录仪镜头,蔺其磊律师向他们表达了:“我们在天津见不到一个办案人员,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借此我希望向你们的上级机关以及天津市的司法机关表达我的看法:对王全璋一千多天的违法关押和拒绝律师会见,这在中国司法史上是罕见的,会留下荒唐的一笔。办理每一个案件,不仅要向现在的领导负责,更重要的你们所办理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蔺其磊律师补充说:“以上根据记忆记录,因情绪激动如有出入,以我认可的天津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为准。”

    最后,蔺其磊又发文称,在匆匆成文之际,又看到天津警方同日又在其他省份(对王全璋案)仍如此“取证”,除表示我的愤慨无解之外,只有深深地深深地可惜天津警方该花费多少钱啊,这些钱难道不是纳税人出的吗?!

    与此同时,程海律师发布消息称:“4月26我在合肥市上午有人堵门,报警后自称当地派出所所长李伟来电话称天津公安了解情况。我指定在小区门卫处。我要警察出示证件和证人通知书,是天津河西区分局警察徐某,北辰区闫某。我问了解啥,说是王全璋大连辩护涉嫌犯罪。要求我介绍情况。我说他被你们关了一千多天,不让律师会见,不让阅卷,我根据媒体报道的所谓犯罪事实两次做无罪辩护,明知他没有犯罪事实而追责,对所有的办案公检法人员提出徇私枉法罪控告,你们来追罪取证,也要控告你们犯罪,我对你们这二位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作什么证;且我是辩护人,和证人是相互回避的,不可能作证。你们违法犯罪式办案,完全剥夺辩护权,黑社会式办案,拖了这么久还有脸来取什么证…..本人无此作证义务,且大连案和犯罪无关。然后我就离开,期间教育他们守法,谈话过程主要部分我录像留证。后我离开。近期将对他们提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控告。”

    程律师称:“大连案律师应当拒绝给警察询问做笔录,为所谓的补侦程序提供依据。大连案公检法违法犯罪极其严重,我一人被打三次,唐天昊被打两次。做了笔录,不管你是什么内容,都会把你列为证人名单,作为指控全璋犯罪的证人,当年XX的证词并无对许志永不利,但也作为指控他犯罪的证人列在判决书上。他们就这样玩的,故千万不能理睬他们去做什么笔录….”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王全璋律师的情况。



  • 四川陈明燕被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四年

    [访民之声2017/6/1消息] 今天上午,四川雅安市访民陈明燕被雅安雨城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目前其家属尚未拿到判决书。

    陈明燕是因2015年间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全民起诉江泽民的图片,雨城区分局以此认定其 “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随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雨城区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将其监视居住。

    今年的5月16日,陈明燕陪同河南常伯阳律师到雅安市汉源县检察院调阅天网义工姜成芬案卷途中,陈明燕被警方带走,第二天陈明燕家属收到了雨城区法院批准逮捕的通知书,今日遭到重判。

    相关报道:四川陈明燕被关精神病院七个月现以破坏法律实施罪批捕
    https://fangminzhisheng.blogspot.com/2017/05/blog-post_37.html

  • 对明知无罪的人而追诉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

    ――杨绍刚律师关于沈佩兰案的辩护词

     
     【编者按】上海维权人士沈佩兰“寻衅滋事”一案于7月8日下午2:00在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法庭开庭,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高级律师杨绍刚在法庭上依据法律与事实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为沈佩兰伸张了正义。但是,在这个不讲理不讲法讲权力的年代,法官不可能独立审判,依然将沈佩兰的正常上访行为枉判为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沈佩兰不服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兹公开杨绍刚律师的辩护词,由公众评审谁之罪,督促司法公正,维护访民的基本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沈佩兰的委托,指派杨绍刚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受理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阅看了本案的有关视频和照片,会见了被告人沈佩兰,查看了现场。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质证,使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维护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有异议。被告人沈佩兰缺乏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缺乏必要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乏力。因此沈佩兰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辩护人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沈佩兰是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本案的关键。
     
    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第431号令颁布的《国家信访条例》,这个法规就是保障公民上访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九条要求“信访渠道公开”。各级政府依据上述《条例》设立了信访接待机构,其目的是允许老百姓依法信访和上访。当然辩护人指的是正常上访,不是缠访、闹访,维护社会的和谐和遵守正常社会秩序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但是现在出现个新名词,叫“截访”,也就是说阻拦你上访。上海访民当然是反映上海各级地方政府的问题,而这些所谓“上海驻京办”却承担了截访的任务。由上海市政府的派遣人员组成截访队伍。这岂不是一个怪圈,《信访条例》鼓励公民向各级政府反映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阻拦公民反映问题。你向北京反应我地方政府的问题,我就要将你从北京抓回来,个别人送入班房,以示警戒,甚至以动用警力给访民予以威慑。这是极不应该的违法行为。据辩护人了解,上海的截访人员常驻北京,只要是经常上访的上海访民,不管你的上访是否合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会将你硬拉上巨龙公交车,遣送回上海。这符合法律的要求吗?所以有些访民称:这是“绑架”。从某些方面来讲,也并非没有道理。法律的笼子没有将截访的人员关在笼子里,而越出了笼子违反法律滥施公权力,甚至公权力来干预公民的合法私权,用专政的强制手段来剥夺公民合法的上访权,这是非常危险的措施。
     
    有位全国政协委员极力呼吁称:“两会期间的北京久敬庄,马家楼人满为患。全是全国各地到北京的上访人,地方政府的维稳力量穿梭于地方和北京之间,维稳经费居高不下,维稳已经将上访人摆到敌对势力”。
     
    有些截访人员以及有些公安人员,将访民视为“洪水猛兽”,甚至发展到采取暴力殴打、镇压、拘留、判刑等专政手段来制止访民的上访,这是极不正常的。
     
    被告人沈佩兰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她为什么化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坚持不懈地上访多年。据辩护人了解,由于被告人赖以生存的蜗牛饲养场被有关部门征用,被告人认为地方政府未能给以合理的补偿,所以不断地上访。至于被告人上访的要求是否合理,辩护人不加评论。但上访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公民在不违背《国家信访条例》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访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沈佩兰在上访的路上,冒着各种风雨险阻。去年某天清晨,当沈佩兰要外出,被守候在家门口的人员,无理阻拦她出门,当然引起沈佩兰的不满,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被告人沈佩兰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信访部门置之不理,被告人诉之法院,法院不受理。之前,被告人也因信访两次手指被掰断。而政府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既不准上访,法院又不受理。请问,要被告人该走哪条路?忍气吞声还是伸张怨气。
     
    上访是是反映公民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是民众相信更高权力机构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更是让中央领导能听到群众的疾苦和民情、民意,是畅通公民和最高权力机构的合法渠道。
     
    因此,造成被告人不断上访是多种的原因,辩护人并不否定,访民中也混杂一些不讲道理,过激要求满足私欲的人员,但这是极少一部分;但同样不可否认,绝大多数的访民诉求是正当的、合理的、合情的,政府应该帮助解决的,绝不能将访民一概认定为“刁民、贱民、”,应该认真分析访民的正当诉求,加以区分。不管访民的要求是否合理,绝不应该采取暴力对待访民,更不应该动辄以专政手段对待访民。被告人2月22日被羁押在奉贤看守所,看守人员责令他脱光衣服,被告人认为这是有损于她个人人格的尊严,于是看守人员对沈佩兰施以酷刑。手铐加脚镣并固定在禁闭室地上的铁环上,使其睡不能睡,坐不能坐,七天六夜大小便都在裤子上,使被告人因感染而患上皮肤病。一度曾经绝食抗议。如此以酷刑对待一位老年农妇,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被告人本人直接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了控告,辩护人知晓后,按照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上访(包括非正常上访)与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更谈不上“寻衅滋事”。被告人寻什么衅?滋什么事?上访不是必然导致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没有毁坏公私财物,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没有触犯《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现在有些政府官员蛮横地认定,你只要到北京越级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就是寻衅滋事,就要处罚。这种观点显然是漠视法纪,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极端错误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央政法委再三强调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而有些执法人员漠然置之。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每月周五去北京越级上访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法制原则是“法无禁止均可行”,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何况法律赋予公民有上访的权利。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列举了两项事件,公诉人所列举的是今年1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转发《博讯》,鼓动访民上访。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二、公诉人无任何证据能佐证被告人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016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是属于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有一定界定的。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界定指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指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上述信访活动是正常的信访活动的界定。
     
    而违法信访活动一般指的是:“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违法上访。”
     
    被告人沈佩兰1月29日下午的上访显然是属于正常上访的范畴。她是到国家指定的信访机构上访,而且当天,并未允准进入国家信访局门内,更无任何过激的行为。并没有出现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
     
    公诉人请几位证人对视频进行辨认,都一致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拿着手机在照相,并没有辨认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有任何出格行为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交车站,短短的十几秒钟时间的照相会造成“严重影响公交车站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吗?由于国家信访局不允许上海访民进入信访局,访民只能短暂逗留在信访局门口西侧的公交车站。视屏上很难看出有严重影响交通的场景。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和视屏,哪一张、哪一段能印证被告人沈佩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照个相是“起哄闹事”吗?即使影响交通,也是按照交通法规来处置,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安机关唯一的证据是北京先农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个证据能佐证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吗?这个“情况说明”漏洞百出,说有150余上海籍上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聚集并扰乱秩序。你怎么说明这150余人都是上海访民?怎么扰乱的?有哪些影像资料可以佐证?作为警察对严重社会秩序你制止了吗?警察作了执法音频记录吗?
     
    闵行公安局在“工作情况”上说,2016年1月29日下午14时许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非法聚集滋事(上述人员名单由北京国家信访局接待司提供)。
     
    在公交车站聚集就是非法吗?怎样聚集滋事?有哪些后果?都没有详尽地表述。
     
    以上名单并没有被告人沈佩兰,假如在接待司门前聚集都是非法滋事,那么150人都应拘捕,都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单单追究沈佩兰个人的刑事责任呢?
     
    同时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上海访民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或投诉的是上海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所存在的问题。《信访条例》第三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现在国家信访局居然将信访人的名单反馈给被反映人,其反馈的目的并非要上海地方政府解决访民问题,而是要上海予以惩处,沈佩兰就是一例。这和我们党的方针严重背道而驰。为什么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会这样做,会损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信访局个别官员,为了中饱私囊而损害了访民的利益,辩护人想在下面加以阐述。
     
    闵行公安局更毫无隐瞒,在 “相关材料”中称:“上海上访人员95人名单已传真给闵行办案人员”,如此行为难道不使信访人胆寒吗?信访部门居然将正常上访人员名单如数交给公安机关,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这和《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以及中央的有关政策相违背。《信访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中央政法委最近发布的打击处理违法上访的五条要求,明确指出:“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前”同时又指出:“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据辩护人知道,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曾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的侦查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补充材料用以佐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公安机关补充的材料是请居委干部来辨认视屏中是否有沈佩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从未否认沈佩兰1月29日下午确实曾去国家信访局上访的,但是并没有进去。辩护人需要的是印证沈佩兰占据人行道,影响公交车正常进站上下客,严重影响公交车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提供的照片以及视频材料遗憾地未能佐证其指控的事实。辩护人由于在北京开庭,为此专程去国家信访局门口以及门内实地察看调查,刚才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都说明,1月29日,凡出示上海籍身份证的访民一概不准入内,而大门离信访局办公地的长巷,约有七、八百米的距离,这能影响信访局机关办公吗?由于不能进入信访局,于是少部分人在公交车站,马路对面、桥北等地散落滞留,车站就在国家信访局西边十几米的路程,其他人分散在对面卫生间门口和桥北。因此车站绝没有150人,在公诉人提供的视屏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上海访民的人数以及作为。辩护人并没有见到视频上有近百人聚集,在公交车站上有上海籍的访民,有全国各地的访民,有等候公交车的乘客。
     
    被告人沈佩兰是怎么起哄闹事的?北京警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公诉人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佐证。公共交通受到哪些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到什么程度?混乱到什么情况?已经造成哪些后果?在公诉人提供的视频中辩护人并没有看到。是不是可以如此推断只要被告人沈佩兰在现场,一切混乱都是由沈佩兰造成的?
     
    这里,公诉人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
     
    其大前提是只要你沈佩兰在场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其小前提是你沈佩兰在场
     
    所以根据推理,得出你沈佩兰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结论
     
    以上的三段论推理明显地可以看出,由于大前提的错误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其次,辩护人感到疑惑不解的是,假如公诉人提供的是事实,那么,在国家机关门前,有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北京警方为什么不加以干预。北京派出所不是证明每月末周五派出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吗?既然如此,还会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辩护人见到和了解,在国家信访局门前,常年停着不少警车和警察用以保护国家机关的安宁,沈佩兰在警察眼皮底下对公共场所造成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为什么北京的警察视而不见,安之若素?为什么不及时加以制止?对这些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者,为什么不及时加以拘捕?对这些犯罪者在北京为什么不予讯问?为什么不进行处罚?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给予证据保留。对沈佩兰犯罪的事实为什么没有办理处罚移交手续?辩护人在视频中未见到警察在执法,只见到截访者,穿着便衣将访民推向巨龙车。这是不是说明北京警察渎职呢?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处理上访人员要求指出:“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同时指出:“在执法前要出具执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中央政法委的意见明确表明执法人员应遵循的执法程序。公诉人并没有出示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书。你怎么能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根据上述政法委的要求,上海并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罚移交手续,既没有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没有对被告人的《训诫书》和处罚意见书。上海警方又怎么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上海公安机关对沈佩兰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并没有认可和签名,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佩兰“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上海公安机关没有案发地派出所的处罚移交书,凭什么立案以及起诉?
     
    刚才法庭调查,请当时在现场的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注意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原来是被告人沈佩兰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纠集王扣玛等五人非法纠集在国家信访局门前。起诉书已变更为2016年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又与王某某等人聚集在公交车站周围。这一变更充分说明公安机关原来的意见书是缺乏充分证据加以佐证的。在没有新的补充侦查材料,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基本思路并没有改变。刚才证人都明确表示,他们赴京上访和沈佩兰无任何关系,都是自发地独来独往,并没有约定。五人之中的陈宝良,被告人根本不认识沈佩兰,“微信”群中的成员相互不认识的人多的是。公诉人怎么能证明他们五个人聚集一起在北京陶然桥北公交车站呢?证人证词充分说明他们是不约而同地在北京上访,并没有任何人召集、组织、纠集,完全是自发的。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他们依然赴北京上访,而且访民越来越多,和被告人沈佩兰无任何关联。因此强将他们拉在一起有些牵强附会。上海访民在1月29日并不止他们五人,在视屏里辩护人就认识好几位访民,特别是辩护人担任他们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例如访民王震熙、唐根松。他们回沪后被处以行政处罚。当然辩护人并非认为他们的行政处罚正确。而是想说明同样是1月29日赴京上访,有的人平安无事,有的人作行政处罚,有的人却要作刑事处罚,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判决,无法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许公诉人会认为被告人沈佩兰还有转发《博讯》材料的情形,因此和其他人不同。辩护人认为,刑事处罚不能做加法,《刑法》只有数罪并罚,并没有两个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加起来就构成犯罪。正如有人违反了交通规则,第二次又闯红灯,所以加起来就构成犯罪吗?法律上有这样的加法吗?
     
    三、沈佩兰转发《博讯》的文稿,构成犯罪吗?
     
    公诉人同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文稿,起诉书认定是鼓动行为,现在又讲是煽动行为,被告人鼓动什么?煽动什么?是鼓动他人去犯罪吗?转发《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是否也是寻衅滋事呢?翻墙看《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由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仅仅一个罪名,同样以被告人转发《博讯》,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特地从网上找到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的那篇文章,题目是“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倒台了,访民依然被愚弄”。被告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构成犯罪吗?我们首先要问,这篇文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造谣?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批评政府官员的腐败还是攻击或颠覆政府?这篇文稿是被告人沈佩兰所写还是转发的?这篇文章在国内《财新网》、《北京日报》、《京华时报》、《新民网讯》、《中国新闻周刊》、以及电视广播都作了广泛报道。其报道的内容远远超过《博讯》,辩护人浏览了国内外的报道,使辩护人了解,原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许杰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要求,对访民销号,接受地方政府的行贿,共计610余万元,获刑13年。该信息理所当然地引起访民的愤慨,访民千里迢迢,千辛万苦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却被贪污官僚予以销号。许杰倒台后,又发生副局长自杀,信访系统已多人落马。信访局本来是清水衙门,想不到在访民销号中地方政府为了压低访民赴京的人数统计,从而在排名时凸显成绩而向信访局行贿,信访局个别领导居然不顾访民的苦难,接受贿赂610余万。《博讯》的报道是事实,引发了访民的关注。在国内媒体公布前转发这篇《博讯》文稿的远远不止沈佩兰一人。那么转发的人都犯罪吗?可以想象,在互联网和微信发达的时代,自媒体的报道广泛超前。境外媒体大量涌现,其中不乏对我们国家的攻击报道,也有不少真实的报道。那么,沈佩兰转发真实的报道构成犯罪吗?现在公诉人强调文稿的后半部分的公告,而忽视文稿的主体部分。那么辩护人分析一下后半部分“公告”
     
    当然,公诉人会说,我们指控的是这篇文章的“公告部分”。在“公告”上讲的星期三去北京市政府,星期五去北京信访局。首先,该“公告”并非是沈佩兰发布和号召,“公告”中号召访民每月周五国家信访局上访,这早就成为事实,并非“公告”后形成。这难道是沈佩兰倡导的吗?是沈佩兰组织的吗?是沈佩兰煽动吗?即使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并不是煽动访民去犯罪、去国家机关闹事,而是正常的投诉、抗议上述贿赂腐败现象,这是公民对政府批评的权利,何况公诉人也难以提供因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而引起访民去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事例,缺乏因果关系。
     
    现在沈佩兰被羁押在看守所,上访的人员是否减少了?在市政府门前每星期三的访民是多了还是少了?在上海,每星期一上午在上海市高院聚集60多人,下午在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本市某一位法官,这是公民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都是自发的去高院、人大。并没有人认为这些访民扰乱了机关正常秩序。那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吗?市民对上海市政府能不能批评?能不能向中央反映上海的不足之处?辩护人认为这完全是公民的正常政治权利,我想我们的上海市领导完全有这个大度,能容纳市民的不同意见甚至是尖锐的批评。现在沈佩兰反映上海市的问题不论对与错,上海有关部门居然要以“妨害交通”的事实来追究沈佩兰的“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这是否会使社会舆论产生错觉,上海有关部门在报复信访人,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沈佩兰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是“无罪推定”,公诉人的指控缺乏相应的构成要件。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石,缺乏充分的证据难以对被告人定罪。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仅缺乏证据力,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犯罪移交手续,不能佐证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决被告人沈佩兰无罪。
     
    尊敬的法官:
     
    “依法治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每一个公民都要守法,政府官员更应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维稳”和“维权”应该是矛盾的统一。不能为了“维稳”而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不能为了“维权”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对访民“压”还是“疏”这是执政的艺术,处理得当从而促使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以公权力对公民私权的干预和处置,首先要在法律范畴内行使,动辄以《刑法》来调整政府与公民的社会关系要慎之又慎,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量。特别是中央领导一直提出的司法改革,法院要独立审判,要摆脱有关部门的干预。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她受到追诉。这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辩护人衷心希望法庭能采纳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谢谢 。
     
     
     辩护人:杨绍刚 律师
     
    2016年7月8日
     
    沈佩兰的一审辩护律师——杨绍刚
     
    杨绍刚高级律师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杨律师德高望重,从不自诩为维权律师(人权律师),但一直依法捍卫人权,为弱势群体人员(例如艾滋病患者、同志人员、信教人员、上海访民等)提供法律服务,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电话:021-54247559   E-mail: ysg54247559@163.com
     
     

  • 析精神病鉴定为何多疑问:有人利用法律空子逃刑责

    对于涉及精神病鉴定的案件,应当引入“鉴定人出庭”和“专家陪审制”,“把专业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才是一种更科学的态度。
      南京交警部门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宝马撞人案”肇事司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后网上舆论一片哗然。官方不得不就网上公众提出的九大疑问逐一作出回应。
      从“邱兴华案”、“杨佳案”以及“邓玉娇案”,精神病鉴定都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精神认知障碍,各国法律都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限制刑事责任。
      而由于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一些人可能利用这一法律空子,伪装精神病来逃避犯罪。前些年湖北涉黑人物杨义勇杀人后,用重金收买了一份精神病鉴定,便叫嚣自己从此拥有“杀人执照”。
      而社会上一些正常人却因为夫妻吵架、兄弟争财等“被精神病”,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也让精神病诊断与鉴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精神病目前并没有精确的仪器进行指标性诊断,只能凭借临床表现予以认定,相关领域的医学说白了只是“经验医学”,事实证明即便专业医生的经验,有时也并不可靠。
      一名叫格雷。贝克的记者曾经做过一个“假如很不幸你被当成精神病逮进了精神病院,你怎么证明自己是正常人”的测试,滑稽的是,急于证明自己正常的人最终都被当成了精神病,反而承认自己有病的人,却被认为是康复了。谁该对精神病“鉴定”的正确性做出鉴定?公众寄希望于法官。
      而事实上,法官也并不能担此大任,虽然各国法律都规定“鉴定意见对法官没有绝对的约束力”防止“以鉴代审”,但是法官对于鉴定所涉及的专门性知识同样是“门外汉”,因此在判决中,法官往往以“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来肯定鉴定意见。而对于有疑问的鉴定,也只能通过 “重新鉴定”来“以鉴定推翻鉴定”。
      与鉴定的重要性相比,“鉴定责任”却失之于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鉴定极强的技术性,即使存在“故意”也很难被发现,而鉴定人马虎大意做出错误鉴定的民事责任,则更是一个“法律真空”。
      曾有精神病学专家提过一个“灰色理论”,认为如果将人的精神正常比作白色,精神不正常比作黑色,在白色与黑色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灰色区,社会中有很多人都散落在这一区域内,这就是所谓的“精神亚健康”。对于何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确实是一个有待厘清的问题。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限制刑事责任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担当。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需要公众正确对待,但这种“正确对待”是要建立在“鉴定正确”的基础之上,而现实中精神病诊断与鉴定的乱象,让鉴定的公信力如一地鸡毛,引起质疑就在所难免了。
      当然,网络“公审”鉴定现象,并不能治好精神病鉴定之“病”,非专业人士的“群体鼓噪”同样是一种社会病态。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引入“鉴定人出庭”和“专家陪审制”,“把专业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才是一种更科学的态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5/0910/c136657-27568750.html  01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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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权与法律拼爹 张朋周的判决成一纸空文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6/3日消息:河北唐县张朋周在铁矿厂工作时身体多处被机器绞伤,左上肢被绞烂,落下来终身残疾。矿主邸全胜只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后就再不理会,张朋周为此向唐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经唐县、保定两级法院判决,邸全胜赔偿张朋周各种损失,在张朋周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期间,唐县人民法院故意把消息透露给被告,致使铁矿厂设备转移,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导致张朋周长期上访。唐县人民法院还以张朋周非正常上访为由,把他送交公安机关,多次非法拘留。在京信访期间也被多次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以下是张朋周的上访材料 
     
    控告人:张朋周,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羊角乡花盆村。
      
    事情经过:2011年6月28日,我受邸全胜(铁矿厂矿主,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黄石口乡黄石口村人)雇佣在其开办的铁矿厂务工,在工作时身体多处被机器绞伤,左上肢被绞烂,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治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终身残废,经鉴定为四级,九级,十级伤残,但邸全胜只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后就置之不理,至今我靠借垫付的医疗费等共计十几万元,后续治疗还需几十万元,因为无力支付而今只得忍痛等待,为此我向唐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经唐县保定两院判决,邸全胜赔偿我各种损失共318326.66元的90%为286493.99元(不含后续治疗费),判决生效后,邸全胜拒不履行,我已于2013年1月8日正式向唐县人民法院立案对邸全胜强制执行,唐县人民法院故意向被告人透入消息,直接导致铁矿厂设备转移,致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此案执行难,造成我上期上访,但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正常上访为由,将我送交公安机关,多次拘留。
      
    如今我家破人残,儿子年幼,父母年迈,家中无任何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今天诉诸法律期盼公正,早日解救全家老弱病残,走投无路之家,并要求1,尽快解决此案执行难的问题,要求查封邸全胜两处房产和多处资产,(后八轮两辆,机器设备,家用轿车,矿山)抵资,还我应得所偿。
      
    2,要求存在过错或渎职不作为的有关人员追其责任。
      综上所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欺压百姓,与矿山老板相互勾结造成在办案中让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是谁给他们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请各位领导关注查处,还法律一个尊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2014年7月份被执行人把余下设备在被法院口头查封的情况下卖掉,价值2O多万,我向法院掉供,法院不问、不查、一句废话执行难,找不到人了事,我多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与居住场所,法院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无果,责在谁请各位领导关注。
      
    判決案号码(2012)唐民初字第251号(2012)保民二终字第869号。
      控告人:张朋周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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