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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正虎:就不立案向上海四家基层法院监察室投诉

    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实施,冯正虎分别向案件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提交起诉状,但亲自提交的十个行政诉讼案件均遭拒收,法官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
     
    冯正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分别上述四家基层法院的监察室投诉。根据邮局记录,浦东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3808),黄浦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5508),杨浦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14908),静安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2408),但均未依法回复与处理,最高法院颁布的法规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致向上海浦东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贵院的起诉当事人,已于5月4日向贵院监察室投诉贵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起诉当事人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童凌法官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下:
     
    5月4日,即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童凌庭长拒收冯正虎的二件行政起诉状、刘淑珍的一件行政起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一《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一》。
     
    5月7日下午,我与诉讼代理人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绍刚律师一同去浦东法院再次立案,同样遭受童凌庭长拒收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二《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二》。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0008)的邮寄方式向该法院提交起诉状,该法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浦东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或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二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二、致上海黄浦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2日下午我去贵院立案大厅向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郑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387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黄浦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三、致向上海杨浦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9日上午我在贵院立案大厅向1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周幼君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13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杨浦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行政拘留及收缴物品行为违法等三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四、致上海静安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9日下午14:49我在贵院立案大厅领取排号单A1-023,并向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后来杨庭长接待,同样是不接收诉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27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静安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2015年7月10日发布
     
     

  • 王树英告精神病院不被立案 庭长称爱哪儿告告去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6/30消息:6月26日,本工作室发布了湖北孝感被精神病者王树英状告孝感市公安局、孝感市康复精神病医院的消息(湖北孝感王树英“病历”曝光 坚决提告公安、精神病院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5/0626/12694.html)。
     
    王树英是6月23日将该案提告到孝感市孝南区法院,当时法院方面表示七天后答复。今天王树英来到孝南区法院立案庭询问立案情况时,一吴姓庭长态度强硬地表示不能立案,也不给不立案通知书,并称“爱哪儿告告去”。
     
     

  • 官司立案四年未判 湖南访民覃事文广东上访遭关押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6/22消息:湖南访民覃事文因借款纠纷诉至被告地广州荔湾区法院,因法院立案后4年未做审理判决,今天上午到广东省政府信访办诉冤被带到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洪桥派出所关押。
    覃事文称,今天上午广东访民冉崇碧和黄美娟,陪同他到广东省政府信访办反映广州荔湾区法院对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立案四年不判,还非法冻结他缴纳的十万元的保全金,广州越秀分局闻讯派出十几名国保和十多警察在省政府信访室强行将他绑架到广州越秀区洪桥派出所,目前仍在派出所关押。


     
    左覃事文

  • 武汉60多黑监狱受害者要求立案 法警称找习近平开条子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6/2消息:今天,李玉琴等60多名武汉黑监狱受害者来到武汉市中级法院,要求对武汉市长期存在的,对上访人设立的黑监狱立案查处。市法院立案庭苏法官看了立案材料后.说这是行政官司,不属于法院管理范围不予立案。
     
    更让受害者愤怒的是,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名警号为420100的警察对受害者说:“你们找习近平开条子来我们就立案”。

    以下是起诉书:


     

  • 民生观察对公民立案难的专项监察(2015年5月18日至24日)

    ——既不立案也不裁定投诉无门现象仍普遍存在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5月25日按:起诉权简称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然而在中国,由于司法体制的原因,公民的诉权却经常难以保障。就在今年5月1日新的“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各界普遍关心的“立案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本周(2015年5月18日至24日),民生观察工作室司法监察项目对“立案难”等侵犯公民诉权的问题继续进行观察,“既不立案也不裁定”、当事人投诉无门等常见的“立案难”依然普遍存在。
     
    公民依法起诉,却遭法院恐吓。上海公民沈佩兰在网上发帖表示,她在2015年5月22日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提起行政诉讼,该院非但不接收她的诉讼材料,却还遭到了保安的恐吓威胁。沈佩兰在网帖中说,她按照正常程序排队取号至立案窗口递交起诉材料,立案窗口却让她到“领导接待”窗口。在“领导接待”窗口,一名叫蒋宇娟、自称是领导的人,“拿起我的诉状也是翻了翻,看也没看就说:你对我们法官有意见,你去投诉好了,这案子不立案。说完把我诉状一扔扬长而去,拒绝收我的诉状。过会叫来了好几个穿黑色衣服的黑保安,有男的,有女的,身上都佩戴棍棒之类的,把我围起来向我示威。我看了看他们,问:你们带枪了吗?开枪呀!最多被你们也开枪打死在这大厅里吧!后来蒋宇娟还指使那些保安拖我出去、打我,那几个保安扬言在外面要‘做’了我。”民生观察工作室目前尚不清楚沈佩兰这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而作为维权人士的沈佩兰在此之前曾遭到过不明身份的人绑架。对于网帖中提到的蒋宇娟,民生观察工作室信息员在《闵行区政法综治网》看到,蒋宇娟被评为“忠诚敬业十佳业务标兵”,该文中称蒋宇娟“热心、细心、耐心、诚心、公心”;但是在互联网上搜索“闵行 蒋宇娟”等关键词时却发现,网上不乏多宗对于蒋宇娟不接收材料、不立案不出文书等问题的申诉控告,其中一件则是早在2010年当事人金月花对蒋“渎职侵权”的控告。
     
    浦东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律师电话投诉不立案无人接听。关注完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我们再来关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民生观察工作室司法监察项目在此之前曾经关注过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违法拒绝接收上海公民冯正虎等人行政起诉材料,当天童凌还利用一整天的上班时间来对冯正虎进行所谓的“维稳劝导”,甚至不惜动用法院司法经费请冯正虎吃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后来,当事人冯正虎也对于童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投诉。然而在5月21日,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乘希在微博上发消息称,她拨通了浦东法院立案庭庭长童凌的电话,准备投诉该庭法官周军违法不登记她的诉状、违法不立案的问题。童凌简单听完陈述后,却让郭乘希律师稍后再打。但当郭律师再打时,打了将近1个多小时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由于郭乘希律师当天还要赶飞机,只能暂时作罢。据民生观察工作室查询了解,童凌现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级别为“四级高级法官”。
     
    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依然普遍。据民生观察工作室本周消息,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访民耿士奇因为上访被多次拘留,每次地方公安局拘留他都是依据的北京警方开出的训诫书,而他本人对此训诫并不知情,为此耿士奇把北京和地方警方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但是该院既不立案,也没有向耿士奇作出任何答复。
    而引起海内外媒体关注的维权军转干部提起的行政诉讼,也遭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对待。本周,一封署名为“郑州市在企军转干部”发布的《对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不立案不出具裁定的质疑》中表示,“法院不登记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理由是‘你们的问题是老问题,是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政策性问题’。法院不讲法,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做法,我们只有质疑!”
     
    因被非法拘禁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仍然在推诿。江苏常州访民朱玉妹因去北京上访,而被非法拘禁。朱玉妹的丈夫於纪兴于2009年9月18日到镇政府处要人,镇政府才出示了《告知书》。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制作《告知书》称,“由于朱玉妹在征地安置补偿得以合理解决的前提下,借故理由在国庆60周年重要敏感时期再次进京非法上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朱玉妹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朱玉妹因此被非法拘禁28天。朱玉妹认为,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她“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的行为违法,遂多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跑了三年多法院,至今尚未立案。新的“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依然在推诿,没有就朱玉妹的起诉登记立案。朱玉妹表示,她会向上级法院反映,坚持要立案。民生观察工作室也将持续关注本案。
     
    外嫁女权利遭剥夺,诉至法院被裁不予立案。江苏常州公民王小琍系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夏萧村南坟头组村民,在该村拆迁时还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但拆迁后她应当享受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却遭到了剥夺,理由是王小琍已经出嫁不能享有此待遇,并且经过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王小琍认为,武进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武进经济开发区夏萧村南坟头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确认表》的审核,故意将王小琍的名字排斥该表之外,是歧视妇女的体现,违反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于是,王小琍向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起诉该委员会。但武进区法院却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本周王小琍已将此案上诉至常州市中级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武进法院的行政裁定并责令其依法立案。
     
    要求撤销无效行政协议,被裁不予立案。据民生观察工作室本周消息,湖北黄石访民柯爱群因为她的丈夫罗克欢涉嫌被镇信访办干部殴打致死,镇领导为了掩盖真凶威逼恐吓她签了一份《赔偿协议》。事后柯爱群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赔偿协议》,但法院始终没有对该案立案审理。新的“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后,柯爱群再次来到湖北省阳新县法院起诉,但得到的却是不予立案的裁定。
    本周,另外一起要求撤销无效行政协议的案件,也同样遭到了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江苏常州的永兴庵有300多年历史,香火旺盛。据永兴庵负责人明和介绍,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政府看中此风水宝地,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欺骗他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将古庵拆除建商品房。然后,镇政府又诱惑明和去建一个没有批地手续的新庵。因新庵系违法建筑,随时会遭遇难以预料的恶果。所以,永兴庵方面于2015年5月4日向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起诉湖塘镇政府,请求确认原告与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但武进区法院却同样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5月20日,原告已将此案上诉至常州市中级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武进法院的行政裁定并责令其依法立案。

  • 依法告公安不立案 乔延兵控告女法官王红

    控告书
    控告人:乔延兵,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控告人:王红,女,莱山区法院法官,地址:莱山区府后路11号。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5月5日,控告人到莱山区法院,对被告莱山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控诉人“身穿法袍不懂法”,非常“任性”地运用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二)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控告人的行政诉讼,此裁定,公然对抗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被控告人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就作出(2015)莱山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显然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二)明确规定控告人的权利,被控告人却非法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其目的何在?
    综上,恳请莱山区法院相关部门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 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控诉人:乔延兵
            2015年5月14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乔延兵,男,49岁,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号。
    请求事项:返还扣押财物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1、2007年9月11日,莱山分局于国威、冯爱军,见证人上夼西路居委会李淑霞等7人,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家庭财物(部分财物为原告随身携带)搜走,不给原告家属或原告清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9、140条之规定。(2008)烟莱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并没有判决扣押财物为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条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还。
    2、2011年3月10日开始,原告到被告处索要财物及清单,未果;依法有序逐级向被告上级机关信访,又未果。被告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3条之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扣押财物从2007年9月11日开始按照逐年递增10%(通货膨胀率)计算,累积复利生息,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乔延兵
                                 2015年5月 5日

    以下是不立案裁定书:

  • 立案登记制实行首周不立案统计 民告官仍难上难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12按:5月1日,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始实行,即法院立案制度由所谓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为了更好地观察该项制度实施的情况及效果,本工作室司法监察项目对5月1日至7日一周各地立案情况进行了重点观察,结果经我们不完全统计,立案登记制实行的首周,就有九起案件未能立案。其中上海的冯正虎先生的二起案子均遭拒绝立案。同时,我们还记录了二起最终获立案的案件,但大家从中可以看到获得立案是多么的不易和艰难。
     
    这些未能立案的案件,几乎是清一色的行政诉讼的案件,即民告官案。这一现象表明,立案登记制虽然已开始实施,但法律在权力面前依然是那么脆弱,依然挺不起腰杆, “有案必立”很可能又是句口号而已。如果是这样,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意义何在?能实现统治者缓解社会矛盾的初衷吗?中国司法难道不是继续在原地转圈吗?仅仅从技术层面,而不是从体制上着手,司法改革能走多远?
     
    以下是未获立案的案件:
     
    冯正虎:投诉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不立案】5月4日是五一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我抵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准备提交二件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行政案件起诉状。在法院遇到另一位八十几岁的起诉人刘淑珍,由她女儿崔福芳陪同,亲自来法院提交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行政案件起诉状。我从上午9:00一直到下午16:30在浦东法院等候童庭长收起诉状,童庭长足足陪我五、六个小时,不敢离开我,就是拖着不收诉状。
     
    刘淑珍的起诉状也被童庭长的预审刷下了。
     
    来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507/12349.html
     
       【换汤不换药 多张通知书】5月5日,刚刚获得释放的深圳维权公民来到龙岗区法院起诉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违法注销户口的行政行为,结果等了将近一个小时最终得到的答复是,行政案件都要庭长决定,但是庭长没在就没办法决定当场登记立案,所以只能先接收材料。汪龙在微博上表示,跟以前的变化仅仅是多了一份《收文通知书》而已。
    来源:http://weibo.com/1680972555/CgqOoivS8?type=comment#_rnd1431246738081
     
    湖北荆州民师告政府仍不被立案】5月5日上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民办教师代表,来到荆州市中级法院去告沙市区政府和区教育局不解决民办教师转正及养老等问题,结果立案庭夏法官和院领导商量后说:“合格民师没转公办教师,是属于政策没落实,政策和法律是有区别的,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再去找政府,我们不书面答复。”
    来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507/12348.html
     
       【中院高院互推诿 公民维权难立案】山东省龙口市李宁为母亲鸣冤而向龙口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不予公开的答复。后她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起诉龙口市政府,但该院却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的裁定”。根据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和新的“立案登记制”规定,2015年5月5日李宁来到山东省高级法院起诉,但却又被推到了烟台市中级法院。
    来源:http://weibo.com/2213022734/CgWh79WPc?type=comment
     
    【山东三名军转干部诉烟台公安未立案】5月5日,山东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三名军转干部来到烟台市中院,就此前他们同时被拘留一事共同起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结果被推到芝罘区法院。芝罘区法院则以不能共同起诉为由,拒绝立案。
    来源: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505/12340.html
     
       【不立案不出文 法院违法乱推诿】律师李金平5月5日在微博上表示,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法院仍是既不立案,也不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且,起诉县国土局的案件该院居然让当事人到贵阳市中级法院起诉,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县国土局的案件本就应当由县级基层法院受理。
    来源:http://weibo.com/1181680224/Cgp1i67Ys?type=comment
     
       【法院要利害关系证据才立案 网友称是笑话】四川内江网友“雾霾总督察”5月6日和内江市东兴区法院联系,对于起诉内江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不回复一案,法院却违法要求原告必须提供与申请信息有关的利害关系证据才能立案。该网友在微博上坦言“这和李克强总理说的证明你妈是你妈一样,证明公民与申请信息利害关系也是笑话!”
    来源:http://weibo.com/1904054713/CgHUyqwOs?type=comment#_rnd1431240885198
     
    以下是艰难立案的案例:
     
       【不死缠硬磨、不拍视频 法院就是不立案】网友“小郭_92056”在5月6日来到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但经过“死缠硬磨”之后立案庭才允许登记。而河北省唐山市网友“拿手机拍拍”同日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该院立案庭庭长态度恶劣,从早上交涉到下午最终使用手机对立案窗口进行拍摄视频之后,该院才对他的案件受理。
    来源:http://weibo.com/3580851454/CgLKuyVjP?type=comment
             http://bbs.tianya.cn/m/post-free-5089152-1.shtml?f=i
     
      

  • 冯正虎:投诉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违反党纪国法不立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童凌违法拒收起诉当事人冯正虎二件行政案起诉状、刘淑珍一件行政案起诉状,她坚决抵制《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 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拒不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让新的《行政诉讼法》在 实施第一日就形同虚设。
     
    2015年5月4日是五一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是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上午9:00,我抵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准备提交二件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行政案件起诉状。在法院遇到另一位八十几岁的起诉人刘淑珍,由她女儿崔福芳陪同,亲自来法院提交诉上海市浦东 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行政案件起诉状。
     
    我进入立案大厅,领取了二张排号单7004、7005,并填写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材料收据》,坐在大厅的椅子上等待提交起诉状。今天,浦东法院立案大厅布置的喜气洋洋,又有摄像,又有采访,为了媒体的宣传又虚假起来,这是中国特色的老套路,欺上瞒下,阳奉阴违。
     
    今天是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天,浦东法院不是进一步,而是退一步。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拿了排号单直接向立案窗口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今天却在 立案窗口之前加了一道程序,要由庭长先审核一下诉状是否可以接收,若庭长不同意,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就不会接收诉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立案登记制成了 预审立案登记制。
     
    我的起诉状被童庭长的预审刷下了,那位老妇人的起诉状也被童庭长的预审刷下了,童庭长权力很大,没有理由,就是死活不收诉状。我劝八十几岁老妇人中 午回家,由她女儿留下继续交涉。童庭长态度很好,陪我们聊天,中午还请我们吃法院的客饭。立案二庭(信访)的王庭长也陪着我们,他们把我们留在办公室里, 怕我们去立案大厅坏了他们的“好事”。浦东法院在演戏,如果我们对记者说实话,假戏就拆穿了。
     
    我从上午9:00一直到下午16:30在浦东法院等候童庭长收起诉状,童庭长足足陪我们五、六个小时,不敢离开我们,就是拖着不收诉状。我劝她:今 天是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天,你作为庭长一定很忙,没有必要陪着我们,既然你拒收我的诉状,我也不会硬要你收,我去立案大厅里坐坐,看看你们如何立案,也 就算来搞调研吧。
     
    我告诉她:现在的中央领导人是从地方基层一步一步上来的,他们很清楚下面这些人会怎么混,所以他们出台的法规政策守得很紧,细化易操作,不让执行者 混。新旧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方面粗看感觉差不多,基本条款过去也有,许多条款是从过去的司法解释并入新法,但新法与旧法有两点根本的不同:1. 条款细化清晰,法官想混也不行,权力者没有干扰的空隙;2. 增加了立案方面违纪违法的具体事项及惩罚条款,违法必究。
     
    几个小时我反复向童庭长宣讲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我感觉她对这些新法规很陌生,或许新任庭长工作忙得来不及学习。她对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耿耿于怀,不适应,总认为立案审 查制与立案登记制没有两样,立案还是要审查的。
     
    她请求我放过她,不要为难她,先到其他法院去立案,过几天再来浦东法院。我告诉她:“我真的没有想为难你,只是想让你收下诉状,没有要求你当场立 案。而且,收下我的诉状不是你开先例,领导不会怪罪你,因为一年前上海搞立案改革时你上面的中院已收下这些案件的诉状并出具收据,你收下诉状,仅是原地踏 步,不会触犯一些不让我立案的领导。”
     
    我继续对她说:“若是5月1日之前,你的请求我肯定会给面子,到其他法院去了,因为旧法没有说你拒收诉状的行为是什么。今天不行了,新法明确规定不 接收诉状的行为是违法违纪,而且还要追究。我是一个坚守法律的人,怎么能默认违法行为呢?而且,今天我在你这里的情况,很快会传遍上海的其他法院,大家都 在看,你可以拒收诉状,其他法官也可以,你可以违纪违法不受追究,其他法官也可以大胆地违纪违法。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各法院都会效仿,肆无忌惮地抵制新法、反叛最高院,漠视中央。一部新法、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只会在媒体上热闹几天,以后迅速死 去,结果还是穿新鞋走老路。法律实施才有生命力。我4月7日致最高院周强的信中写道:“司法改革动真格,就应当处分一些不合格的法官,惩罚一些干扰司法、 徇私枉法的官员,要以反腐败的决心与威慑力来重建法律的威严。”
     
    我在法院办公室里花费大量时间反复规劝,就是不希望她犯明显的错误,不收诉状已是铁板钉钉的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还要顶风作案呢?她,即使加上支 持她违法行为的这些领导,真的有力量与中央对抗吗?我告诉她:“我真的不愿投诉你,希望你依法收下诉状。若我一旦投诉,就会追究到底,你的领导帮不了你, 除非他也敢违法担责。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已写的明明确确。”
     
    到了下午15:50,她陪着我们聊天,但还是没有收诉状之意。我就对她说:“童庭长,法院马上要下班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再拖下去,我给你十分钟时 间,你再考虑一下,是否可以收下诉状。若不收诉状,我就启动投诉程序。”童庭长要求我等一会,她出去马上回来。我说:“好的,等你回复。”或许,她离开办 公室去汇报了。我不相信,她真的能胆大妄为,做与法律对抗的自杀行为,她的背后是否有人在操纵?
     
    一会儿,她回来了。她问我:“向谁投诉?”我告诉她:“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我就先向浦东法院纪检部门投诉。”她说:“可以投诉我。”此时, 已过下午16:00,我就向隔壁的投诉中心投诉童庭长不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一位值班的老同志接待我,给我一张白纸要求我把投诉内容写在纸上,他会送到 纪检部门。
     
    我当场写下投诉:“立案庭庭长童凌拒收冯正虎的二件行政起诉状、刘淑珍的一件行政起诉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要求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责任,保障当事人诉权。 冯正虎 2015年5月4日 ”
     
    童庭长也在投诉现场。我写完,童庭长帮我复印一份让我留存。我向童庭长所在单位投诉,童庭长不会觉得有压力。违法又怎么了?旧的习惯是听领导的(顶 头上司),对法律没有敬畏感,对中央的政策不当一回事。根据以往的经验,新法、新政热闹一段时间,还是轮回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旧 局面,这次也是这样吗?
     
    我4月初给习近平、周强的信及致最高院的司法监督书中预告这点:如果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条最简单的硬性指标都无法落实,还能实现全面依法 治国吗?如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都做不到,依法治官的目标就会落空,贪官污吏就无法从制度上根除,懒政庸政怠政就无法制止。
     
    若不接收诉状是一件小事、小错误,就没有必要作为禁令写进法律,中央深化改革组更没有必要出什么意见。法律的禁令、中央的规定肯定是大事,不可乱作为,也不可不作为。童庭长违法违纪,还是明知故犯,现在该怎么处理?
     
    不出我的意料,第二天我上午去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下午去杨浦法院,已听到法官在议论昨天我在浦东法院被拒收诉状的事,其他法院的立案庭法官也都知 道了,他们在看领导怎么处理这件违法违纪的事,他们也关心我是否向上级法院及更高层的部门投诉。看来,我也没有回转余地,不得不向上级投诉,并公开童庭长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
     
    冯正虎
     
    2015年5月6日
     
     

  • 湖北荆州民师告政府仍不被立案 书面答复也不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7消息:5月5日上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民办教师代表,来到荆州市中级法院去告沙市区政府和区教育局不解决民办教师转正及养老等问题,结果立案庭夏法官和院领导商量后说:“合格民师没转公办教师,是属于政策没落实,政策和法律是有区别的,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再去找政府,我们不书面答复。”
     
    6日上午,民师找荆州市检查院,值班的小彭笑着说:“各级领导都不管,检查院也没法。再说法院没立案,我们监督不了。”
     
    对于法院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湖北荆州民师告政府案仍遭拒绝,甚至连不立案的答复和裁定都不给,本工作室认为这是违背新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度的。
     

  • 汪龙:立案登记制将实行,立案或许会更难

    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原告可以到上级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原告将这个案件拿到上级法院去起诉。上级法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并审理。 正常情况下,一般都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立案并审理。
     
    新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新的立案登记制度规定,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因为所谓的“投诉”,没有明确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规定,相对而言比较抽象,给权力寻租留有很大的空间。 所以新的制度实施之后,我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某些案件立案可能会更难了!
     
    汪龙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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