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6日讯以往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只需经公安机关启动精神鉴定确认程序,再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便可进行强制医疗。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从行政化到司法化的法治化“改造”。
日前,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周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今年1月实施以来,诸暨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今年40岁的周某,家有一老父,两人相依为命。从三、四年前开始,周某精神就有些不太正常,经常一个人自我聊天。有时候还自己打自己并骂人。今年2月6日下午1点左右,周某精神出现妄想症状,认为其母亲是由于屠某已去世的父亲附身而死亡,于是携带火柴、浸湿汽油的布等物品,跑到屠某家中索要赔偿。被拒绝之后,周某用水果刀吓退屠某在家的妻子,后用点燃的布引燃稻草,再丢入厨房,见着火后逃离现场。火很快被赶来的群众扑灭。
经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上述行为正是在发病状态下发生的,这表示事发时周某对作案行为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系无刑事责任能力。
但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对这起案件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这遭到了周某父亲的反对,他认为儿子精神状态已恢复正常,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且自身年纪已大,若儿子被强制医疗则自己无人照顾,其诉讼代理人也对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提出了异议。最后,诸暨市人民法院在通知了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综合考量后,对周某作出了上述决定。
这是该院首例决定强制医疗案件。据该院法官说,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首先要由公安机关提交强制医疗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开庭查明事实后最后做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来源:绍兴网 http://roll.sohu.com/20130606/n378165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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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办?诸暨市首例强制医疗案审结
辽宁营口被精神病者马秋满:冤就冤了,不敢再上访了
马秋满是原辽宁营口市塑料机械厂的工人,1959年出生。近期,马秋满主动联系《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介绍了她被精神病等情况。以下是本刊编辑刘飞跃对马秋满的采访全文.
刘飞跃(以下简称刘):你好,马秋满。请首先介绍下你是如何走上上访路的。
马秋满(以下简称马):好的。1996年前的三年左右,我们厂效益就很不好了,欠了我们工人三年工资没发。那时我又离了婚,一个人带着一个几岁的孩子,生活实在过不下去了。1996年开春的一天,没办法我就找厂长要工资,我得养小孩呀,结果工资没要到当年还被打了。
高:是谁打你呢?
刘:是我们厂保卫科长打的,我不断找厂里找得他们烦了。当时保卫科长用脚踹我,把我一根肋骨都踹断了,我当时都被打迷糊了。这事发生后,我的身体跨了,腰不行了,倒炕了。
之后,我就走上了司法诉讼之路,将工厂和保卫科长告上了营口站前区法庭,站前区法庭先是判我胜诉,对方赔偿我医药费等四万元。可到了营口市法院二审时我竟败诉了,最终一分钱都没拿到。
2005年我身体好一些后,我就又开始上访了,到省里、到北京去了好多次,至今我还在上访中。
刘:上访是条血泪路,期间一定吃了不少苦吧。
马:是的,有一次找营口市经贸委(营口市塑料机械厂的上级主管单位),经贸委官员张旭竟辱骂我说:“你们上访的没有一个是好的,都是精神病”。2005年9月,我在北京时去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被北京朝阳区三里屯派出所的警察抓住后拘留了七天。我同意拘留,拘留就要罚地方二十万。
刘:下面说说你进精神病院的事吧,你怎么进的精神病院的?
马:2008年7月23日,我正在北京一部门上访时,被北京警察抓住用大客车和其它访民一起拉到久敬庄分流中心。当天下午我被从久敬庄内接了出来,营口市经贸委的几个老爷们还有警察将我往一辆小面包车上押,我不肯,经贸委的二个老爷们竟扭住我胳膊。期间,警察还给我扣上背铐。押回营口,我就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刘:你被关押在哪家精神病院?你在医院里面的情况怎么样?
马:我被关在营口市精神病院,当天是带着手铐进去的。进到病区后那里面有二道大铁门,就是鸟进去了想飞都飞不出来。进去了就让我吃药,我不吃他们就用钢丝将我绑在床上,钢丝当时都勒到肉里面去了。护士长还坐到我心窩上,我都喘不过气来。医生护士还拿来小锤子、竹片子撬我的嘴,强行给我灌药。
当时医生护士还说:“这是政府行为,不这么干我们就下岗了”。醒来后我谁都不认识了,在营口市精神病院期间,我总共这样被灌了二回。
刘:你进精神病院后,你家人来看过你吗?
马:我进精神病院后,他们没有通知我的家人。后来是一个病号的家属到医院来时认出了我,我家人才得知我在精神病院里。我家人知道后到医院来看我,但医院不让见,后来我姐姐给大夫塞钱了才让见。
刘:你这次被关了多长时间?出来后身体怎么样?
马:这次我在医院里总共被关了三个多月,我是10月25日出来的。当时我哥找到营口市经贸委,求放我出来。经贸委的人竟说:“市长有命令,宁可错关一个,也不放过一个” 张旭还说:“营口市精神病院还得扩大”。后来我姐、我哥到经贸委下跪,花了三千元,还请他们吃饭,并写保证我不再上北京,再上全家都整到精神病院里去。就这样,我才被放出来。
在精神病院的三个月,我一直在吃药,吃得我手直哆嗦,腿没劲,走道都不行。
刘:你被关精神病院这么长的时间,医院给你作过精神病鉴定吗?
马:没有,至今都没看到。
刘:出来后,你还在上访吗?
马:我放弃了,不敢再上了,“冤就冤了”。
刘:你在精神病院期间,里面还关有其它访民吗?
马:有,里面还关死了一个,叫胡秀容(音),她和我一起到北京上过访,她死后没通知家人就烧了。里面还有二个老太太,都是上访的。一个叫付贵华(音),一个姓韩,都七十多岁了。
2013、4被精神病扮精神病都需严防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新法实施近3个月来,全国多个省份均已出现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让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处置,是强制医疗的核心价值。”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该程序的重大意义,并表示这一措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司法机关将审慎办案,既要防止再度出现“被精神病”事件,也要严防有行为能力人借此逃避刑责。
减少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今年1月2日凌晨,55岁的贵州籍男子潘某,因幻想其妻与他人有奸情并意图谋害自己,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地,持铁棍、砖块猛砸妻子头部致妻子死亡。经鉴定,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最终被强制医疗。这是江苏省首例强制医疗案。
本案审判长、武进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云妹说,新刑诉法实施前,因我国没有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尽管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武疯子”刘亚林已经连杀3人,但公安机关只能要求其家人严加看管,这对社会无异于一颗“不定时炸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仁杰办理了北京市首起强制医疗案件。据他介绍,检察机关审查时,主要对管辖范围、涉案精神病人身份情况及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
“仔细审查是为了实现立法精神所指向的3个确保,即确保有人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致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办理了广东首宗强制医疗案的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籍新生解释说。
朱云妹告诉记者,法官是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主要考虑是否满足3个条件: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强化监督避免逃避刑罚
在刑诉法修改以前,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难以落实,即使能落实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引起社会热议的“被精神病”问题。如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均是为了争夺财产,不惜将精神正常的亲人送到精神病院医治,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新刑诉法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明确了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在程序设计上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能够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再度发生。”朱云妹说。
籍新生表示,对于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嫌疑人,或者即使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嫌疑人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以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为由,随意动用警力抓捕、羁押有关人员,都是违法行为。
除了防止出现“被精神病”事件,如何防止实施暴力犯罪的有行为能力人伪造精神病史借以逃避刑责,是另一个不得不警惕的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张仁杰表示,检察机关要强化全程跟踪监督,在强制医疗案中认真审查证据材料,查明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事实有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精神鉴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根源上杜绝“被精神病”或借精神病逃避刑罚。
籍新生建议,可参照实施多年的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监督工作,在有关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官或派驻检察室。如确实发生“被精神病”、有行为能力借精神病逃避刑罚等现象,即使在申请、决定环节有疏漏,但在执行环节也会露出马脚。
细化操作程序及权责
去年11月24日,北京大兴区黄村镇一小区内的侯某将自家衣服堆在客厅,浇上酒精后点燃引发火灾,造成侯某家及多家邻居房屋受损,经济损失3000余元。经鉴定,侯某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大兴区检察院认定侯某应当强制医疗,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我们认真听取了侯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他们认为依据现有家庭状况,足以保证被申请人在家中接受较好的治疗,且可以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考虑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而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申请或者决定,是否适当?”张仁杰坦言,办理此案时,深感强制医疗还存在许多有待细化的地方,进一步明晰操作程序和各方权责才是解决难题的关键。
朱云妹也表示,司法鉴定异议程序、受害人权益保护、强制医疗执行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如受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是否有权参与强制医疗程序,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对法院作出的决定有复议权等需要予以明确。
一直关注“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尚无资质要求”问题的籍新生建议,可以由省级公检法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主要是医院)资质条件,在硬件建设、看护人员配置、安全防范等方面明确规定,然后根据各地情况,在每个市指定若干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执行,也能有效防止在执行中出现强制医疗人员伤残死以及致他人伤残死等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http://www.cssn.cn/news/700887.htm)美《为药疯狂》出版 警告精神治疗药物被滥用
简介:
近年来,精神治疗药物的使用量暴增,尤其是通过处方开出的给儿童的兴奋剂和成_人_的抗抑郁药物、镇静药物。大众越来越依赖处方药物来解决心理和社会问题。媒体直接将镇静类药品介绍给消费者,并向外行人赞扬精神治疗药物治疗儿童和成_人_各种心理、情绪问题的效果。
精神科药物的使用已不只是西方社会的问题,国内也使用得越来越多。不过,从西方到国内都一样,医生给病人药物的信息相当有限。而且许多药物反而是给病人带来新的问题。医生在开出抗忧郁药物或镇定剂处方之前,通常只花几分钟时间评估病情。可是一旦病人决定接受药物治疗,很可能一辈子都摆脱不了这些药物,也无法避免长期用药带来的有害副作用。
想找到一位医生指导病人服用精神治疗药物很容易,但要找到愿意帮病人停止用药的医生却很困难。
本书用通俗的语言,告诉我们各种常见的抗忧郁、镇静等等药物可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问题,同时也告诉读者,如何寻找助力来一步一步的戒除这些药瘾,以及在戒药瘾时可能面临的各种身心反应。
本书英文版出版后,受到世界范围内许多精神类药物的使用者和专业临床医生的高度肯定与赞许。
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有益,让您身边有更多人受益!异议人士张文和获自由 倾诉精神病院受到非人迫害
张文和,男,58岁,回族,北京通州人,1979年1月因在北京参加中国人权同盟、西单民主墙等民运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以“反革命罪”逮捕,在看守所关押19个月后又被送进延庆监狱的精神病医院,1981年获释。2007年10月2日,张文和又被送进了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非法关押了15个月,于2008年12月底被释放。2009年9月3日,张文和再次被强制送进北京通州区精神病医院,长达32个月,于2012年5月被释放。
2013年2月26日、3月2日、3月17日《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编辑柳梅连续三次采访了张文和老先生。老先生曾三次被关精神病院,饱受折磨,尽管略现苍老,但老先生精神矍铄,待人接物处处流露出儒雅、慈祥、善待他人的和蔼可亲态度,其谈吐自然,逻辑清晰、条理明确,根本看不出有精神病的样子。
问:您好,张先生,请首先谈谈您的经历?
张:我是北京通州人,回族,50岁以前信仰伊斯兰教,51岁以后皈依基督教。1979年1月,我在北京参加了中国人权同盟,参加了西单民主墙的活动。在那一段时期,我曾在在京上访的人们中进行调查和串联,计划成立“在京上访人员联合行动委员会”,联合在京的人权民主人士,到中南海门外静坐请愿,要求中共政府为饥寒交迫、处境悲惨的上访人员解决食宿问题。为此,我四处寻找串联同志,计划建立兴中会。
1979年3月,我被北京市公安局以“反革命罪”逮捕,关进了看守所,在那里我遭受了警察的毒打和酷刑,也经历了预审处、检察院和法院。我认为我无罪,我要求法院公开审判。被关押十九个月之后,我被北京市公安局押送到了延庆监狱中的精神病医院。狱医对我说,你有精神病,要老老实实的接受治疗,若不接受治疗,就把你绑起来,给你灌药、给你电疗,治死你我们都没事!我在延庆监狱中的精神病院被关押八个月,每天三次,每次数粒,被强迫吃了大量的药片,直到1981年6月被释放。
2001年我母亲去世后,我重返民运战线,曾积极参加帮助重庆的李玉芬申冤维权。2004年,我在香港参加了“七一”大游行,香港太阳报把我的照片登在了报纸上,我曾拜访过香港的“支联会”和人权民主人士。2005年,中国国民党江丙坤副主席前往北京香山碧云寺拜谒国父孙中山先生的衣冠冢,我前去迎候,欲与他们联络。在衣冠冢的门前,我被警察带走,关押在派出所,关了一天。我被关押时,警察到我家中,恐吓我的妻子,叫喊着要把我抓起来,要开除我妻子的公职。2005年,中国国民党主席、亲民党主席来大陆访问期间,我受到通州区公安局的软禁和监控,被禁止外出,手机也被扣押。2006年2月,我参加了高智晟律师发起的维权抗暴接力绝食活动。去看望高智晟时,在他家的楼门处,被便衣警察扣留,随后被通州区公安局关押在招待所里和旅馆里,关押了两个多月。这之后,又被关押了两次。2007年1月,我参与中国人权论坛的开办,并陆续在论坛的专栏中发表文章,积极宣扬抗议暴政、维护人权、争取民主的理念。
2007年7月,我和北京的一些人权民主人士去看望胡佳、曾金雁和袁伟静母女,声援胡佳、曾金雁和陈光诚、袁伟静。之后我被通州区公安局扣押了约八个小时。警察说,你不说清楚谁组织了这次活动,不说清楚你们都说了些什么事,你就别想回家,但我坚决的返回家中。2007年9月,在中秋节之前,我邀请北京的一些人权民主人士来通州聚餐。我在车站接人时,被便衣警察抓上车,拉到派出所关了一天。一个叫徐建强的警察头目在现场指挥,对我破口大骂。
这样,警察经常对我进行监控、跟踪,他们还剪断我家的电话线,抄走电脑主机。但当他们看到用这种办法对我不起作用后,他们又故伎重演,在2007年9月下旬,他们找到我的儿子,告知我儿子,说我有精神病,并要求我儿子把我送进精神病医院。听到这个消息后,2007年10月1日,我在家中开始绝食,抗议中共匪帮对我的迫害。10月2日,警察来到我的家中,说我涉嫌破坏公物,叫我跟他们走。这次,警察把我送进了北京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北京市安康医院),对我进行强制治疗。我声明我没有精神病,拒绝吃药,狱警就把我绑在床上,给我电疗、灌药,我被关押在强制治疗管理处长达十五个月,被强迫吃了大量的药片,直到2008年12月底才把我释放。2009年9月3日,胡佳仍被关在狱中,我去看望曾金雁母女。在胡佳家的楼门处,我被便衣警察拦住,他们不允许我进入,我只好回家。回到家中,警察让我跟他们去派出所,到了派出所门口,警察又把我送进了通州区精神病医院,使我遭受了长达三十二个月的折磨,期间被强迫吃了大量的不知何名的药片,2012年5月才被释放回家。我被公安机关关进精神病医院三次,都从来没有给过我任何诊断书和鉴定,也从来没有给我做过诊断和鉴定。
问:能请您再谈谈精神病院里面的情况吗?也许这样会勾起您痛苦的回忆,望您谅解。
张:那我就说说通州区精神病院吧,我在2009年的9月到2012年的5月被关押在通州区精神病医院,在这家医院里,有的护士就是经常打骂病人,有的护士指使病人摔打病人,有的病人被打伤,有的病人被致残,有的病人被致死。病人还经常遭到护士的虐待、体罚,有的护士甚至扣留病人的饭食拿回家喂狗。
比如:在(一次)一个护士吃午饭的时候,因为发脾气,就用吃饭的铁勺,打在一个病人的头上。那个病人经手术,缝了5、6针。但是,被打伤的病人不敢说是护士打的,说是自己摔伤的。护士向上报告也是自己摔伤的。(他为什么不敢说是护士打伤的?我问。)
他就是精神病人,他也害怕。因为护士对病人张嘴就骂,抬手就打。像这个每天晚饭,刚吃完饭,病人就要在走廊里走步,快步走,谁不走也不行,不走就要受惩罚。有的因为身体有病,就走不了。向有一次有个病人叫张英(音),他本身就是个重病号,腿脚有毛病,走不了,他也不愿意走,护士就叫一个叫孙伟(音)的病人拽他、推他、打他让他走。孙伟也是个精神病,他脾气很暴躁,过去就又打、又摔,所以就把张英这个病人摔成了骨折。张英也不敢说是孙伟这个病人给他摔伤的,孙伟这个病人就报告说我没摔,是他自己摔的。实际上我看到就是孙伟给摔的。精神病人挨打、挨骂,没有一个敢说话的。还有一个病人,叫李文生(音),因为惹了护士就被捆起来了,就挨打。李文生坐在凳子上,护士就叫坐在他旁边的一个叫王小波的病人就抽李文生的嘴巴。抽了十几个嘴巴,李文生站起来就走了,没说什么,护士就叫王小波这个病人把他弄回椅子上去。王小波这个精神病人也很疯,他过去就操起李文生的腿、脚,李文生头就撞在墙上了,就起不来了。护士就说:把他抱到椅子上去。又叫别的病人把他捆起来。没多久,李文生就死了。护士向上报告就说,他是自然死亡,是病死的。但是我看到就是王小波给他摔死的。
还有,就因为一点小事,就把一病人捆在床上,一捆就是六、七天,甚至十多天。不管大小便,被捆的病人憋得很难受,有的就拉在裤子里。也不让别的病人给被绑的病人喂水。还有就是每天让坐在椅子上,除去上午八点钟有一次活动,下午有一次活动,其他时间都坐在椅子上不能动。有的病人说站起来活动活动,甚至说趴在桌上睡觉,那就会被护士叫到墙角去罚站。一罚站就是几个小时,就这样体罚病人。
这是护士折磨病人,还有就是护士虐待病人,就象洗澡,六七十个病人在一小时内就要洗完,就五、六个喷头,挤挤插插,根本洗不了。而洗澡这笔费用是让家属交了的,但一个星期就给一次热水让洗澡,这就是虐待。象这个吃饭,护士想给谁多就给谁多,想给谁少就给谁少,完全在他个人喜好,剩下的,你想吃,他也不让吃,他就拿出去喂狗——这也是在侵犯病人权益。
还有,不许病人向外打电话、不许病人听收音机,电视也由护士控制,每天也看不到新闻,护士想看啥你就得跟着看啥。环境上,保温桶房间特别脏、卫生间也特别脏,被子、枕头也特别脏,没有人打扫卫生,没有褥子,只有一个垫子。病人经常丢东西。我把通州区精神病院这些恶人恶事曝光,希望大家能为这些精神病人们维权。希望政府严肃调查,认真处理。
问:在医院期间,是否能让家属探望您|?
张:第一次在延庆监狱的精神病院,前期不让看,后来让看了;在07年的十月到08年第二次被关精神病院,是由公安机关带着家属来探望的,一个月一次;2009年到2012年在通州区精神病院是允许家属探望的,家属还可以带一些食品,次数也不限制。
问:您今后有什么打算?
张:我要求政府给我做一个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或医学鉴定;我想看看这么多次的强制治疗,政府给我做过诊断没有,如有,就将诊断书和鉴定公之于世,让大家看清楚政府对我有没有搞鬼把戏;我要求政府允许我去香港、台湾或者国外做医学鉴定。拜托各位主持公道,发表意见,说一说我张文和是否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
问:您对我们的要求张:我的儿子和亲属不支持我参加人权民主运动,他们希望我专心服侍我妻子。他们扣住我的身份证,不让我和外界联系。但是,我愿作一个人权民主运动的先锋,我愿作一个耶稣基督的精兵,吁请大家支持支援我,欢迎大家与我联络。谨此致谢。
我的手机:13426474589
住址:北京通州区永顺镇安顺北里288号
邮编:101125
后记: 采访完张老先生,我不禁陷入沉思,中国多一些这样的志士,民主将会早一些到来。希望是因为他们不屈的斗争才渐渐燃起的,愿他们年轻。2013-3
张文和
以下是对张文和的采访视频:
精神病院10大“酷刑”
《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按:以下是国内民间人士总结的精神病院10大“酷刑”,应该说作者对精神病院内的情况是很熟悉的、了解的。
鼻饲:精神病院第一酷刑
对于刚进精神病院不吃药、闹绝食的,精神病大夫立刻火冒三丈。他们把受害人手脚都绑在铁床上。用一根1厘米粗的管子,从受害人鼻孔里捅进去,带着鼻涕和鼻血一直到胃里。管子经过喉咙的时候,引发剧烈的恶心和干呕,胃里面猛往上翻,吐又吐不出来,长达十几分钟,这过程是一种特别痛苦的折磨,生不如死。大夫故意把时间拖长,那就更是一种威慑。管子插到胃里之后,往里面灌食物药品。每次到吃饭来一遍,多来上几遍,任谁都要屈服。
电击:精神病院最恐怖酷刑
亦称电休克疗法。把电极接到受害人头部,以一定量高压电流通过患者头部,尤如万把钢针在脑中攒刺,电击导致全身剧烈抽搐。受害人清醒之后,失去全部记忆,连自己姓名与他应该在哪张床上睡觉都不记得了。多来几遍大脑整个都废了。精神病医学书中写到:常见副作用是,短暂的意识混浊和记忆丧失。在治疗的病程中,记忆损害几乎成定论。常有受害人太阳穴被电流烧糊。
捆绑:精神病院最折磨人酷刑
捆绑是长时间的捆绑。把受害人两手两脚都绑到铁床沿上。捆上一个小时还行,二十四小时甚至长达几天的捆绑,一动都不能动,那滋味就象是浑身都有虫子在不停地爬。试想一下,这滋味,谁受的了?无论是谁都会被折磨的死去活来。
注射胰岛素:精神病院最不可思议酷刑
注射胰岛素能治疗精神病?什么逻辑。在被大夫注射胰岛素之后,每天满脑子完全都是极端强烈的饥饿感,什么事情都不想,只想不停的吃东西,胃里满了吃不下去了,还想不停的吃。好人变成了僵尸。精神病没治好,内脏器官胰腺先被治坏了,引发糖尿病,不久就会死在精神病院里。活着是走出不了精神病院了。
吃药:精神病院最害人酷刑
在医院大夫和护士的监督下吃药,绝无逃避可能,明知是那药会吃坏自己的大脑、害死自己、变成白痴的毒药,却要无可奈何的眼睁睁把它们吃下去,心如死灰,心情就象走象刑场一样无奈。电影《追捕》详细拍摄了相关情节,想知道精神病院里面真实情况的就看看吧。以人格保证非常真实。
殴打:精神病院最暴力酷刑
对于惹怒精神病院大夫和护士的,被他们捆绑之后毫无还手之力,被他们多人疯狂暴力殴打,从打耳光、拳打脚踢,到拖把、电棍,家常便饭。有大量受害人证言为证。我博客中国内有60多岁老人和40多岁妇女被精神病院打死的电视节目视频为证。
长期囚禁:精神病院最让人绝望酷刑
被长期监禁在封闭的楼房中,一关就需要好多年,生活没有希望,整个人都已经陷入绝望,那是一种发自内心最深处、深入骨髓的绝望,哀莫大于心死。多年只能注视着窗外几十平米大小的小院子。长期接触不到外界社会,多年完全的与世隔绝,永远没有希望。
威胁:时时刻刻人身安全威胁
医生和护士要求所有受害人必然对他们绝对顺从,绝对必须毕恭毕敬。他们主宰一切生杀予夺的大权。精神病院医生想方设法逼受害人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无论如何,必须承认有病;否则,精神病院医生的加药、捆绑、殴打、电击等报复手段立刻而来。
污辱:让精神病人自己洗厕所,厕所里遍地是屎尿
冬天精神病院让所有女病人脱光衣服洗完澡后,一丝不挂顶着寒风站在院子里等着发衣服。所有的男大夫、护士、男病人都能围观她们粉红色的身体。她们不停的喊着护士的名字,已经不是因为害羞,而是冻得已经无法忍受了。
虐待:吃猪食
精神病院每月收8000住院费,而给病人的伙食是极差的。一个月30天雷打不动,每顿一碗白开水煮圆白菜,只放点盐和酱油,2个粗面馒头。实在和猪食一样难吃。交那么贵的住院费,吃着极差的伙食。伙食加上药品一共不到300块钱,其它的全落入了精神病院的腰包里。
湖北省宜昌市李发华上访告状七进精神病院
李发华:男,56岁,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石堰村十一组。1998年3月4日,李发华因妻子失踪,从种种迹象中怀疑其妻李长敏是被同村村民李发新拐卖。为了找回妻子,其先后到派出所、镇政府、市政府报案、举报、控告,因处处碰壁、屡屡被推脱、敷衍,李发华走上了上访之路。结果是问题演变的越来越复杂,打击报复、其幼女被强暴、本人被精神病,随后而来的各种不幸接踵而至。十几年上访路是在被拘留、殴打,女儿在十一岁时遭强暴却立不上案、先后七次被强迫送进精神病院等悲惨历程中走过的,冷酷无情的打压构筑了其血泪上访史。多年的打击和摧残导致李发华双脚麻木、视力严重衰退、双下肢肢体残废,被定为残疾四级,丧失了劳动能力。2013年3月《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编辑江河在北京采访了他,并为他录制了视频,在为其录制视频的时候,能看到他的眼睛一直在无休止的眨动——这就是多次被关精神病院强迫打针吃药造成的严重后果。
下面是对李发华的采访记录:
问:谈谈你的遭遇境况?答:1998年3月4日,我妻子李长敏被同村的李发新拐卖。我找到李发新要人,李发新便与我们石堰村调解主任赵长林一起强迫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给了我2000元钱,并威胁我不要将事情弄大。我不服,于是上宜昌市告他们。3月8日,我从宜昌回来,刚进村,就在石堰经销店门口,被七、八个人拦住。我挣脱从小路跑回家叫了我的两个兄弟,我们三人返回来又遇见了他们,厮打并抓住了其中一人,他交代说是受李发新指使。当晚,桥边派出所警官李盈清就来了,要求我们放人,但对于我妻子被拐卖的事却声称“我们不管”。我于是在3月20日向原宜昌县公安局报案,控告李发新拐卖人口,并向公安部门上交了2000元赃款。原宜昌县公安局对上交款不但不给任何收据,还做出了不予立案的答复。这样,我又找到市里,市信访办冯主任即打电话要求县政府安排人带上经办材料到市信访办当面答复。宜昌县公安局信访办丁主任口头答复说李长敏已被拐卖到浙江萧山,县公安局已安排去弄人了。可是,这之后就又没了任何音讯。为此,我又到省政府上访。由于我一直的追究,引起了相关人的愤怒,他们就想尽办法对我实施迫害。
1999年3月27日晚上,他们偷偷的将我家的照明电线切断,接着闯入我家,将我11岁的长女李春芬胁迫至室外塑料棚内实施强暴。在我报案后,县刑警二中队经侦查,确定作案人为李发新,却一直没采取任何措施。直到现在,犯罪嫌疑人李发新仍然逍遥法外。
后来,又出现了一个叫卢文玉的福建女人起诉我,要和我离婚。但是,这个卢文玉,其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年龄、出生年月日都与我妻子李长敏的实际不符,宜昌县法院还是在2001年4月12日判决解除了我和妻子的婚姻关系。
在采访中,我们接到了李发华的上访材料,看到了一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其结论主要为:
2002年4月3日,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分局委托宜昌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对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名羁押拘留的李发华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认其有无责任能力。2002年4月9号,该院鉴定李发华存在明显的被害妄想,且内容固定、系统,并在妄想影响下出现病理性意志增强,故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鉴定医师签章不清、司法医学鉴定章清晰,仅仅通过卷综和问答判断)
问:你一共被精神病几次?大致情况是怎么样的?有过被打骂、控制、强制灌药等经历吗?有治疗诊治病历吗?
答:由于我的多起刑事案件不给立案,我就不断的上访告状。他们就将我送进精神病院,到目前止,共七次被关精神病院。2002年11月12日,我第一次被桥边派出所强行送进宜昌东山精神病院。被关在精神病医院的地下室里,他们强行对我进行灌药、打针、捆绑。到现在都没给我任何的病历结果。
第二次是2004年2月17日,桥边派出所所长杜崇将我从北京骗回,说是给我解决问题,回去后强行把我关进精神病院;时间是一个月。
第三次是2004年9月28日,桥边派出所又将我送到宜昌东山精神病院关押了10天,后由政法委书记王声金将我接出。
第四次是由于我不服多起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和桥边镇政府对我的迫害,2004年12月4日,我到北京,找公安部、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上访。2004年12月28日,桥边镇政府强行将我从北京带回送到宜昌市精神病院,这次迫害我长达3年零13天之久,并且抢走了我的所有上访材料。包括多次对我实施拘留的拘留证、法律文书、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在长达3年多的被精神病时间里,精神病院和镇政府都没通知我的家属、亲人,甚至还给我指定了一位叫刘华强的监护人。我的弟弟、弟妹多次找镇政府要求放人,都遭到拒绝。这次被精神病,由于长时期的强行服药、打针,导致我双脚麻木、视力衰退,落下了严重的不停眨眼睛的毛病,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并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五次在2009年10月7日,截访人员将我送到北京昌平北郊精神病院关押了3天。在北郊精神病院,他们强制我吃药,对我实施殴打,打得我小腿、大腿两侧都是伤。
第六次是2010年2月9日,由于省政府、中央、人大都对我的案件向下级进行了转办,当地政府不但不办,还再次将我关押进精神病院,不让任何人探视。为了反抗,我吞下了长达9公分的竹筷3根,他们才在5月17日将我放出院。但我为此(吞竹筷子)却要动手术,又需要大笔资金,我的女儿为此向政府求助,政府不给,我和女儿被迫上访。
第七次是2011年9月24日,这次是被关进北京市昌平区北郊精神病院,3天。因为我在北京上访,被关进久敬庄,几个自称是湖北省办事处的人将我和女儿强行接走。当车行至六环路上时,他们强抢我和女儿的手机,女儿用刮胡刀片划伤自己的手反抗他们,他们心慌了,就掉转车头,将我们带到宜昌市驻京办事处,并强行将我送到昌平区北郊精神病院。我女儿绝食3天要求见我,宜昌办事处陈孝龙在27日晚才带着我女儿到精神病院将我接出。李发华在后面的陈述里,大致回顾了自己的经历。
他说:2004年12月28日3年多那次被强制精神病对我的打击是沉重的,政府把我送进精神病院的三年多的时间里,一分钱都不给我出,三年里,我得了病,像感冒发烧的,连片药都不给。眼睛变瞎了,双腿残疾了。关了我三年,都没通知过一个我的家属。谁想见我,护士都拦着不让见,闲杂人员更是不能看我和与我搭话。我出来后,又去找政府,问政府有什么权利说我是精神病?有什么权利给我指定了一个监护人?接待我的政法委书记答应赔我100万。我回答说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案、执行政策,该给我的,我接受,不该给我的,我一分不要。你这一百万是依据什么给我的?这样,镇政府又和东山医院(宜昌市优抚医院)联系,和我签订了一个协议(2008年3月18日)。我认为这份协议对我十分有利,完全证明了是镇政府将我非法送进精神病院的,并变更监护人为李发贵(李发华之弟)。后来,我又被精神病3个月那次,我吞下了三支竹筷子,虽然精神病院最终将我放了,但是我因此需要做手术。而做手术需要大笔金钱,我的女儿拿不出,我也不想拖累女儿。为此,2012年,我又来到北京,控告湖北省省委省政府,我认为自己被迫害是政府行为,而湖北省省委省政府都有责任。
最后,李发华说:我在北京流浪,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我要求把两个女儿依法还给我,我需要子女赡养。我需要做手术,希望政府解决。我想回家。
采访完了李发华,心情仍久久难以平静。信访制度,本质上就是一个体制怪胎。而维稳的要求,竟能让地方政府不惜采取任何手段,结果是一件没解决,又增添了无数新的违法违纪案件。其残酷若此、恶劣如斯,让人无法想象。《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江河
2013-3
以下是对李发华的访谈视频片断:
江苏银行职工朱宁多次被家人送进精神病院
朱宁是江苏南京人,交通银行江苏分行职工,今年四十二岁。近日,朱宁联系上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介绍了他的经历。
朱宁自己承认,他脾气比暴躁,爱争吵较真,对有些事情爱反复想。因为这些状况,1991年他住进了南京市脑科医院。在医院里,医生给他吃抗精神病的药物,但朱宁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他说他是强迫症。朱宁的这种说法还得到医院一些医生的认可。在南京市脑科医院住院五个月后,朱宁得以出院。
2001年3月7日,朱宁又因家庭锁事和家人发生了争吵,结果被父母送到了南京市脑科医院。朱宁说他这次不想进精神病院,但医院人多他没法反抗。这次住院,一直到2001年6月5日才出来。期间,南京市脑科医院出示证明认为朱宁是精神分裂症(未分型),但朱宁对这个结论不认可。
2011年8月23日至10月17日,同样因为和家人吵闹,朱宁又一次被父母送进了南京市脑科医院。
朱宁告诉本刊,他因到交通银行总行告过状,现已从单位内退。因多次到精神病院是父母送进去,想起这些情况他就感到不愉快,因此不愿意多谈。
高峡
2013、2
精神病患不堪数落棒杀父亲
——珠海首例强制医疗案进入审查阶段
南都讯 记者陈岩 通讯员冯艳芬 只因父亲数落几句,37岁的精神病患者幸某拿起钢管,狠命朝父亲头上砸,父亲倒地也不停,最终致其死亡。案发后,珠海斗门区司法机关根据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幸某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目前此案已进入审查阶段。
患病男子棒杀老父
幸某是江西人,14岁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因家庭贫困等,一直没有进行任何治疗,没有成家,由父亲带在身边,常年在外打工。去年11月,幸某随父到珠海市斗门区一处工地打工。
当月18日早上6时许,幸某起床后因琐事被父亲数落几句,感觉受不了,随手操起钢管,向父亲头部猛砸,甚至在其父倒地昏迷后仍未停手。其父亲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法医鉴定为头部遭钝器击打致重型颅脑死亡。
案发后,斗门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请斗门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以犯罪嫌疑人可能患精神病而不予批准逮捕。今年1月,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精神病鉴定意见,认为幸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工作正在进行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今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强制医疗建议书移交给检察院,建议对幸某进行强制医疗。
斗门区检察院承办人到珠海红旗医院精神康复科会见幸某,向主治医生咨询。经观察了解,幸某在药物控制下能比较正常地与人沟通,但问到父亲情况时会沉默。医生表示,幸某不服药会有攻击他人可能性,建议继续对其进行药物治疗。鉴于幸某精神状况不适宜开庭,其法定代理人(幸某的弟弟)因为需要照顾受到重大精神打击的母亲也无法出庭,斗门区检察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议幸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对该案件不予开庭审理。同时,对幸某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鉴定。
目前,该案已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向法院申请对幸某进行强制医疗。
有效消除被精神病
据介绍,幸某强制医疗案是新刑诉法实施后珠海市首例,今后精神病人犯罪均可参照该程序进行。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树林说,对于精神病人犯罪,以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精神鉴定确认,送到有关精神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将不再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权,而是变成司法决定权,即明确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
斗门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制医疗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必须慎之又慎,新的刑诉法将决定权的行政化转为司法化,可以有效消除过往国内曾出现过的“被精神病”,以及“假精神病”等恶性事件,无疑是司法的进步。
何谓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制度是指使用医疗性强制方法,适用于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在实施危害行为后因患有精神病而失去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并且精神状态和实施行为的性质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人的一项制度。(来源:南方都市报
http://epaper.oeeee.com/H/html/2013-02/17/content_1808782.htm)
离婚案件中,如何保护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到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如何保护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我国在精神病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许离婚。依照该意见可知,法院可依据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上,夫妻一方不仅可以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而且对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还是法院准许离婚的情形之一。
虽然我国的法律上允许夫妻一方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未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脱离不幸的婚姻,开始自己的新的生活,但是法律上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对精神病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确定精神病人的代理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见当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便无法通过双方自愿来实现离婚,夫妻间只能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配偶为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按理应该成为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但是在离婚案件中配偶因与离婚案件有厉害关系且与精神病人的利益存在直接冲突,若仍然以精神病人的配偶为其诉讼代理人,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有损于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中排除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那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该如何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的条款中我们可知,当精神病人的配偶损害精神病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来变更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代理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且在离婚案件中排除了配偶作为代理人的可能;从而更好的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精神病人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参加诉讼,这时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如何确定。要确定代理人首先应确定监护人,再由该监护人担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首先,若其他监护人自愿担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他们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从而取得精神病人的代理权;其次,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来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二、保护精神病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由于婚姻期间的财产一般由非精神病人一方保管,造成在离婚时精神病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导致精神病人无法得到其应有的财产。所以在审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汇总我们法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到庭;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一方面要求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一定要到庭,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应该更为主动的调查取证,从而更好的查清事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一方的财产权。
三、使精神病人的生存权得到保障
当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一般为精神病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确定之后,照顾精神病人及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便落到了其代理人的身上,当判决离婚后,便由其代理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抚养。但是离婚后,精神病人的生活费、治疗费等费用该由谁来负担,如何负担,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致使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面临挑战。
由于法律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致使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能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如: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使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该法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将精神病人看成是生活困难的群体,从而要求其对精神病人的生活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是该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规定帮助对象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帮助方式及帮助到什么程度,致使法官在运用法律裁判过程中难以操作,无法真正的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精神病人为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若法院判决离婚,法官可以依照夫妻间具有抚养的义务,要求非精神病一方承担精神病一方相应的生活费及治疗费。但是给法律规定同样不够具体,法官在审判中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就表明法律是准许与精神病人离婚的。但是离婚之后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立法工作,使保护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同时应该明确规定离婚后,非精神病一方应该给予精神病人一方予以生活上的帮助,确保精神病人一方的生活能够达到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对于需要治疗的还应给予医疗费,从而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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